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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稅務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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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稅務政策

    第1篇:金融稅務政策范文

    稅務籌劃是企業一項合理的減輕稅收負擔的活動,做好稅收籌劃工作,能夠減輕企業的納稅重擔,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但是,企業在實際的操作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就容易出現各種稅務風險,進而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經營與管理。在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給金融業的發展帶來不少的沖擊,金融企業紛紛提高對納稅籌劃以及稅務風險管理的重視程度,提高對增值稅以及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了解程度,進而來提高企業稅務管理的有效性,增強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行性,以此促進企業能夠更好的發展。

    一、營改增后,金融企業存在的稅務風險分析

    在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政策之后,金融企業的經營與發展勢必會受到一定的影響,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工作的時候,如果沒有及時的調整納稅規劃,提高對增值稅的認識程度,就容易加大稅務風險出現的概率。對金融企業來說,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在面臨機遇的同時也遇到巨大的挑戰。一是,企業的稅負可能會有所增加,雖然說采用增值稅進行征收,能夠避免重復征收的現象出現,但是由于金融企業的發展具有自身的特性,在加上我國金融市場上各項機制還不夠完善,不能夠完善確定增值稅征收的稅負效應,就有可能會增加企業的稅負重擔。二是,由于金融企業經營的特殊性,導致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上與一般企業相比有所不同,存在著進項稅無法抵扣的情況,在與上下游企業之間進行合作的時候,就會出現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抵扣不夠充分的情況,使得一些企業的稅負增加。三是,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一些金融企業出于降低企業稅負,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達到多范圍的進行增值稅的抵扣,就有可能會選擇代開或者是虛開增值稅的專用發票。這樣做,不僅違反稅收籌劃的原則,還會加大企業的稅務風險,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

    二、金融企業稅務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因素是引發企業稅務風險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企業經營過程中面臨的外部環境,經濟因素、文化因素等發生變化,就有可能引發企業稅務風險。雖然說,外部環境的變化,也有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發展的機遇。但是,從稅務風險管理的層面上來說,外部環境的變化對企業的納稅籌劃具有重大的影響,也是金融企業稅務風險產生的重要因素。在經濟增速換擋回落發展的新常態下,由于資金脫實入虛,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對實體經濟的支持發展,金融市場上涌入了大量發展水平參差不齊的企業,就會影響整個市場的秩序,進而加大企業的稅務風險,給稅務風險管理帶來巨大的挑戰。

    另一方面,當稅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的時候,也會加大企業的稅務風險。隨著經濟的發展與社會進步,稅法法律法規需要不斷的修改與完善,從而來能夠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在社會發展下,分工越來越精細化,市場上商品的生產可能需要有多個企業來共同完成,就會放大營業稅征收時重復征稅的缺點,在2016年的5月,就全面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政策。在營改增后,對企業來說,如果沒有及時的了解相關的稅收法律政策,更新稅法的知識,就容易引發企業的稅務風險,進而給企業經營帶來不利的影響。

    (二)內部因素是引發企業稅務風險的關鍵原因

    一方面,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時,如果有關的優惠政策了解不夠徹底或者是在使用的時候,存在著違法的行為,就會導致稅務風險的發生。企業在經營管理的過程中,能夠享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助于降低企業的稅負重擔。相應的,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能夠享有其優惠條件的企業會提出許多的要求。如果企業不熟悉這些要求與條件,就有可能會錯過享有優惠的權利。另一方面,企業人員自身素質不高,缺少稅收常識也會加大稅務風險。企業的涉稅人員需要掌握有關的稅法基本常識,如果對這些常識的了解不夠透徹,就會加大企業的風險。但是,從當前來說,企業內部的很多員工對稅法基本知識不夠了解,將稅收繳納工作看作是財務部門的事情,認為財務部門需要專門負責公司的財務計算,而業務部門則需要開展業務范圍,并沒有深刻的意識到,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業務部門與稅收繳納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系。當業務部門中的有關人員對增值稅的知識不夠了解,沒有拿到增值稅的專業發票,就存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的問題,或者是業務部門拿回來的發票十分的混亂,存在虛開發票的行為,無形中就會加大財務部門工作的難度與壓力,也會提高企業稅務風險發生的概率。

    三、營改增后金融企業提高稅收風險管理的措施

    (一)正確的解讀金融業的營業稅改增值稅政策

    在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為了進一步促進該項政策的順利實施,政府與有關的稅制部門會不斷的出臺新的稅收政策,如:針對于金融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等。而金融企業為了對提高稅務風險的防范力度,就需要能夠精準的把握新的稅收政策中的有關內容,并且積極的參與各項培訓活動,來提高對稅收政策的熟悉程度。一些稅務機關或者是中介機構會定期的舉辦各種有關的培訓活動,幫助企業更好的了解金融業稅收政策中對于財務以及稅務中有關的規定。金融企業需要提高對稅務風險管理的重視程度,能夠區分營業稅與增值稅這兩種征收方式之間存在的不同之處,在推動增值稅之后,能夠及時的改變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如果對政策內容有疑惑的地方,就應該要向當地的稅務機關咨詢,進而來減輕稅務風險發生的概率。

    (二)構建稅務內部控制制度

    對于金融企業來說,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除了是稅種與稅負發生了改變之外,企業的經營環境也會發生一定的變化,就需要按照金融業自身的特點,來重塑對金融企業增值稅發票管理的業務流程。所以,就需要在稅務風險管理的基礎上,來構建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對稅務風險防范的重視程度,加強對各項風險的識別力度,提高監督與管理的能力,進而來避免稅務風險出現的機率。企業需要強化增值?發票管理,嚴格按照增值稅的發票來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在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時候,需要得到專用的增值稅發票,并且開具的時候要符合相關的規定,嚴格的禁止虛開或者是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此,在營改增后,金融企業需要優化稅務內部控制的流程,加強對各項納稅環節的控制力度,進而來避免由于人為因素的影響而出現稅務風險。

    (三)規范企業的依法納稅行為

    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金融企業要提高稅務風險的防范能力,就需要規范企業的依法納稅行為,也就是要規范企業的納稅行為,降低稅務風險出現的概率。首先,在采用增值稅進行征稅時,納稅申報表填制的難度上升,這就要求金融企業內部員工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質與對稅收政策的熟悉程度,填制好相關的納稅填報表,能夠規范企業的納稅申報行為。其次,需要規范金融企業的賬務處理程序,能夠完善內部的會計管理,做到有賬可查、有錯可改。再次,還需要提高對防偽稅控系統的使用力度,在增值稅實施之后,注意抵減相關的進項數額,以此來減輕企業的稅務風險。最后,需要強化內部的合同管理,特別是在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時候,要提高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重視程度,進而來提高稅務風險的防范能力。

    第2篇:金融稅務政策范文

    前不久,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4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所得稅處理中的幾個問題。特別是對非金融企業間的借款利率確定問題,34號公告作了詳細規定,解決了企業支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爭議問題。

    34號公告第一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34號公告為什么要規定上述內容?其基于背后的一個政策執行難點。《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已經取消借貸利息的上浮區間限制,因此金融企業的浮動利率并不一致。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這樣一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在對利息支出的扣除標準上存在很多爭議,各地稅務機關對該問題的規定也不一致。例如,天津市國稅、地稅部門和河北省地稅部門規定,利息支出只能在基準利率內扣除;而上海市稅務局則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規定之前,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過司法部門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為了統一執行標準,減少爭議,34號公告的第一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從公告內容看,主要明確了以下三項內容。

    第一,明確了金融企業范圍。“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中的“金融企業”范圍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一般情況下,信托公司的利率是比較高的,所以納稅人在本省范圍內找一家信托公司作為參考標準,只要企業沒有故意加大稅前扣除,那么其“實際支付的利息”基本上都可稅前扣除了。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2009年12月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明確了我國金融機構的涵蓋范圍,小額貸款公司屬于金融機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也把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企業范圍。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同樣也屬于金融企業,企業也可以參考其借款利率進行稅前扣除。

    第二,明確了利息支出扣除上限。公告規定,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

    也就是說,企業只要能提供相關證據,利息支出可以是不超過本省最高的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首次支付利息的后續利息支出也以此為上限。而作為金融企業,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為基準利率4倍,那么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扣除上限最高也可達基準利率的4倍。不過,雖說允許引用“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但是取得這個合法證明還是比較難的,傳統上的證明佐證必須是實際執行的利率證明,不僅僅是企業文件或網站宣傳廣告性資料。

    第三,明確了什么是同期同類貸款。公告明確,“同期同類貸款”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情況下,金融企業提供的貸款。公告還要求,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對這一要求,企業最晚在年末匯算清繳時提供利率情況說明并付報稅務機關。因為目前季度預繳稅款按照利潤總額減去以前年度虧損,再減去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地產企業再加上預計利潤)計算,因此即使利息超標準也不會在季度進行調整。

    (文/葛德忠 李巧然)

    借款利息可按金融企業貸款利率扣除

    近日,山東省無棣縣稅務部門在對某小型企業進行納稅輔導時,企業財務人員反映,企業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面臨資金短缺問題,7月1日向非金融企業借款80萬元,期限1年,合同約定借款年利率10%,而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僅為6.56%,但某合作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達到10.5%,企業借款利息按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扣除,是否合理?

    其實,稅法對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應適用何種利率計算扣除,已作出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指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今年6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對本條規定進行進一步明確,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可見,企業按稅法要求對其應適用的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提供情況說明后,其適用的稅前扣除利率可以與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不同,企業可據此選擇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稅前扣除利率。對該公司來說,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省內某合作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后,其計算2011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80×10%×6÷12=4(萬元),即該企業利息支出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文/袁立農 任景濤 吳澤本)

    國債持有期間未兌付利息如何作納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以下簡稱“36號公告”)從國債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國債成本確定以及國債成本計算方法四方面明確了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中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處理,進一步完善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關于國債收益的稅收政策。

    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政策

    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家對國債利息收入一直采取免稅政策。

    199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該文件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沒有明確計算免稅國債利息收入的方法。

    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對金融保險企業取得免稅的國債利息收入的規定中,一方面首次明確了免稅的國債利息收入包括在二級市場購買的國債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強調免稅的國債利息是到期(或分期)兌付取得的利息收入,區別于會計核算的“應計利息”,應以當年兌付實際收到的國債利息計算免稅。

    2002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行國債凈價交易后有關國債利息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48號)延續了金融保險企業國債利息政策的精神,將免稅政策擴大到在二級市場實行國債凈價交易的所有企業。企業無論對付息日收到的,還是交易賣出收到的國債利息收入都允許作為免稅所得。強調國債利息收入的免稅時點為“實際取得”時。此項政策只適用于實行凈價交易的記賬式國債,不適用于實行憑證式國債與無記名式(實物券)的國債交易。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則延續了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此后,由于一直沒有后續的配套政策出臺,實際執行中,各地稅務機關對于未持有到期及二級市場國債交易產生的利息收入是否享受免稅,國債利息收入的免稅時間是按照應付利息還是于實際取得時確認利息收入,以及國債轉讓收益的計算方法等掌握尺度不一,“36號公告”及時彌補了國債投資政策的空白點,為鼓勵企業進行國債投資、促進國債交易市場的良性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36號公告”解決的主要問題

    “36號公告”的核心內容是解決了長期以來國債交易環節中對持有期間未兌付利息收入是否享受免稅的政策爭議,同時對于每項國債轉讓交易都會涉及的轉讓企業持有國債期間未兌付利息收入、國債轉讓收益及國債成本進行了規范。

    例如,A企業2011年1月1日購買2011年第一期記賬式國債(3年期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60萬張,票面年利率10%,每張面值100元,成本價100元/張;A企業2011年4月1日再次購買50萬張,成本價110元/張。2012年1月1日轉讓出售80萬張給B企業,出售價120元/張,B企業持有到期并兌付,收取國債利息2400萬元(不考慮相關稅費)。

    A企業:2012年1月1日轉讓國債的計算:

    1.國債轉讓時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

    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80×100×(10%÷365)×(60×365+50×275)÷(60+50)=710.334(萬元);

    2.國債轉讓收益=80×120-80×(60×100+50×110)÷(60+50)-710.334=526.03(萬元);

    3.A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80×120-80×(60×100+50×110)÷(60+50)-710.334=526.03(萬元)。

    B企業:2013年12月31日國債持有到期日的計算

    1.國債到期時持有期間的國債利息收入

    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80×100×(10%÷365)×365×2=1600(萬元);

    2.國債轉讓收益=80×100-80×120-1600=-3200(萬元);

    3.B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2400-800)+80×100-80×120-1600=-1600(萬元)。

    結合例題,本文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析“36號公告”。

    (一)國債交易轉讓的同時確認持有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并進行免稅處理,區別于利息收入確認的一般規定。

    例題中A企業在2012年1月1日轉讓B企業國債時確認了9600萬元(80×120)的轉讓價款中包含了710.334萬元的持有未兌付的利息收入,并調減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同時從一級市場購買并持有到期兌付的國債利息按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A企業購買國債確認利息收入的日期為2013年12月31日,并于還本付息時點享受免稅政策。A企業2012年1月1日轉讓國債時不計算國債利息收入,同時國債轉讓收益中無法扣減未兌付的利息收入,增加了企業稅負,不利于國債交易市場的發展。

    二是免稅的未兌付國債利息收入是企業在國債持有期間產生的利息收入。如例題中的A企業分兩批購入國債,計算利息收入時采用了加權平均法,持有期間免稅的利息收入710.334萬元;B企業自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持有期間產生的免稅利息收入1600萬元。不同于財稅〔2002〕48號文件中規定的免稅應計利息是指在付息日或持有國債到期之前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將國債利息收入、國債轉讓收益及國債成本的稅收政策作為一個納稅事項的幾個方面進行統一考慮。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全部收入扣減財產凈值。“36號公告”不同于一般規定,轉讓國債收益(損失)是以取得的價款減除國債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間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及相關稅費后的余額。因此,轉讓國債收益(損失)中包括計算免稅國債利息收入以及對國債成本的確認。A企業2012年1月1日計算國債轉讓收益,首先將確認持有期間的未兌付國債利息收入710.334萬元進行免稅處理,其次扣減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的國債投資成本8363.636萬元。確認國債利息收入和國債成本是計算國債轉讓收益的重要步驟,處于一個納稅環節中,不能分割處理。

    (三)無論是從一級市場購買或從二級市場購買國債,持有到期兌付時,國債轉讓收益(損失)與國債成本的確認原則不變,需要重點考慮取得到期兌付國債利息的納稅處理。

    例題中A企業與B企業在計算持有期間未兌付利息收入和國債轉讓收益的處理原則一致,B企業取得的到期兌付國債利息2400萬元原則上屬于免稅收入,納稅時應全額調減。實際處理時分兩個步驟:一是2400萬元國債利息在并入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減除B企業持有前一企業轉讓時已減免的未兌付利息。B企業持有3年期國債中的后2年,第一年未兌付利息收入800萬元[80×100×(10%÷365)×365], 因此B企業取得的兌付利息并入應納稅所得1600萬元(2400-800)。二是B企業計算國債轉讓收益時已經扣減了持有期間未兌付的利息收入1600萬元。

    通過上述兩步處理,3年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國債利息收入在未兌付的持有期及到期兌付期,在多個納稅時點及環節都享受到不重疊的免稅優惠。

    (四)“36號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對于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的政策空白期,實踐中稅務機關掌握尺度不同。一種從政策執行的嚴格角度,對未實際取得或未到應付利息日期的國債利息收入不作為免稅收入處理;另一種遵循國債利息納稅的政策原則,延續財稅〔2002〕48號文件的規定,對實行凈價交易的國債轉讓價格中交割單上的應計利息部分作免稅收入處理。應該說二者都值得商榷,兩種處理在2008年1月1日后都沒有政策支持,特別是《企業所得稅法》將利息收入的確認時間由應計利息日調整為應付利息的日期,國債利息收入在沒有特殊政策的前提下,于應付利息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不應在國債轉讓交易日將交割單上的應計利息作免稅收入處理。

    (文/畢曉穎)

    第3篇:金融稅務政策范文

    關鍵詞:資金集中管理;借貸;結息;營業稅;所得稅

    資金集中管理正逐步成為現代集團企業管理一個比較普遍的管理模式,資金集中管理可以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減少沉淀資金,降低資金成本,提高企業融資能力等。

    大型非金融企業的資金集中管理最終走向是成立財務公司模式,可以規避集團內部企業借貸、結算利息所涉及的法律和稅務風險。而大部分中型集團企業采取的是結算中心的模式進行集團內的資金歸集、內部借貸、籌資、風險控制等。大量的資金在集團內部流動,發生的對內吸納存款,發放貸款、短期拆借等業務帶來的稅收問題也凸顯出來,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該如何繳納,如何籌劃?

    一、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資金借貸行為,均應視同應稅事項,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集團結算中心不是金融機構,集團與各子公司之間屬不同的法律實體,資金集中管理成員單位間不同法人賬戶的資金轉移,實際形成了公司之間的借貸,根據上述規定,子公司收到資金中心按月結算的存款利息應繳納營業稅。

    目前,稅法對企業集團實行資金集中管理范圍內的成員單位收取內部存款利息是否繳納營業稅沒有明確規定,單從征稅角度出發,稅務機關大都傾向于應繳納營業稅。

    二、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與關聯方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其關聯方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定價原則和方法進行調整。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非金融企業2:1,債權性投資(借款)與權益性投資超過2:1部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借款合同中,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納稅義務人為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因為財務公司屬于金融組織,所以,它和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應繳納印花稅;而結算中心不是金融機構,它與項目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稅。

    實務中該如何籌劃集團資金集中管理涉及到的稅收風險問題?

    1.盡量取得財務公司的牌照,按財務公司模式運行

    財務公司是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成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提供的服務也類似于商業銀行,主要功能是提供解決集團內部融資、資金信貸風險的平臺。不僅可以規避《貸款通則》中第六十一條規定的“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法律風險。且可通過銀行同業拆借市場,調動資金滿足成員單位用款需求,融資渠道更寬。

    2.結算中心模式下的稅收籌劃

    (1)做好稅務溝通工作

    在國家沒有明確的相關稅收政策,對資金集中管理結算中心模式既成事實的默認情況下,與主管稅務機關的良好溝通尤為重要。

    集團的財務部門應該就集團資金集中管理的模式、運行方式、資金的使用等問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與稅務部門進行有效的溝通,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我們的稅務判斷。為了減低企業稅務風險,最好還要盡可能地拿到稅務機關書面同意的證明資料,這種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書面批復、往來函件、會談紀要、以及電話記錄等。對于會談紀要,應該注意讓參與會談的所有人員簽名,對于電話記錄,最好能保留電話錄音。

    (2)用足國家關于“統借統還”的稅收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如果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依據上述規定可以明確“統借統還”的三個特點:一是企業主管部門或集團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二是所借資金用于下屬單位經營(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三是內部借款利率不高于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

    集團資金中心及內部成員單位應做好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工作,對月度、季度、年度的外部融資及下撥內部成員單位形成借款的情況做詳細記錄,對每筆外部貸款和內部借款產生的利息列示明確,做好相關原始單據、合同資料的搜集工作。由集團資金中心和各內部成員單位攜帶相關借款合同和貸款及利息的分配情況與稅務主管部門充分溝通。

    (3)存款利息收入爭取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子公司按集團資金管理辦法將自己的資金上存結算中心,是一種歸集資金的行為,而不是將資金貸與集團結算中心,況且資金結算中心與銀行功能相似,不能套用國稅函發[1995]156號文第十條的規定,更何況理論界和稅務機關內部對此還存有爭議。對于子公司上存結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收入,只要存款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征收營業稅法律依據不充分。

    (4)債權性融資與股權性融資比例問題

    財稅[2008]121號文件在明確債權性融資與股權性融資比例限額為2:1后,又補充說明:“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從該條規定來看,對符合“正常交易原則”的情況可以不受債券型融資與股權性融資比例的限制。

    此條規定具體實施由各地稅務局掌握,實際的稅收裁量權在各主管稅務機關,企業除了與稅務機關做好溝通外,還可以采用通過銀行委托貸款的方式解決。根據企業集團的實力以及與銀行的合作情況,期間會產生萬分之五左右的委托貸款手續費,但可以取得銀行的利息單據,從形式上完備所得稅前利息扣除的問題。此種方式尤其適用于受國家調控的地產行業和完成企業戰略投資行為。

    對于企業集團“統借統還”的借款利息,稅務總局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是否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非金融企業2:1的限制,但從個別省市的相關稅務規定看是受此比例限制的,如:滬國稅所[2009]31號的規定: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利息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稅前扣除。也就間接表明是受2:1關聯債資比例的限制。但理論界多數認為“統借統還”的借款,稅前扣除的利息規模不受債券型融資與股權性融資比例2:1的限制。

    關于獨立交易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條有明確的界定: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統借統還”借款盡管發生在關聯企業之間,但不符合關聯企業借款和債權性投資的定義,并且自始至終都在執行市場利率――銀行借款利率,完全符合稅法對獨立易原則的要求。

    第4篇:金融稅務政策范文

    稅收管轄權變化應注意的問題

    舊細則第七條規定:為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

    新細則第四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新營業稅法將營業稅中勞務和轉讓無形資產的應稅行為由屬地改為了屬人,更確切地說應該是將“勞務發生地”調整為“屬人”和“收入來源地”相結合。

    金融企業應關注焦點:

    1 境內金融企業提供的全部勞務,無論其提供的勞務是否發生在境內都屬于境地內提供勞務,具有營業稅納稅義務。

    2 接受勞務方在境內,接受勞務均為境內提供勞務,無論其是否屬于境內金融企業或境外金融機構或分支機構,均有納稅義務。

    3 勞務提供方有來源于境內的收入都視為境內勞務,無論其是否在境內提供勞務。

    (1)出口信用保險是否征收營業稅

    金融企業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問題屬于在原條例及細則下的不征稅事項,但由于提供勞務方在中國境內,屬于應納稅事項,但根據新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屬于應征營業稅的范圍,同時根據新條例第八條第七款的規定屬于可以免征營業稅的事項。新條例第八條第七款規定: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免征營業稅。新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第一款第(七)項所稱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雖然是從不征營業稅到免征營業稅,只有一個字的變化,但卻反映了完全不同的稅收概念。

    (2)境外金融機構對境內業務的納稅義務

    原營業稅納稅義務按機構所在地確定金融業勞務發生地的原則,對境外機構提供境內金融服務,例如直接貸款給境內企業,不屬于境內業務,不存在納稅義務。從新營業稅稅收管轄權的變化來看,筆者認為境外向境內提供貸款,相當于進入中國的資金市場,而進入我國市場的貨物和無形資產是應當征收流轉稅的,因此進入我國的資金也應屬于流轉稅的征收范圍。

    取消金融保險企業折合率例外規定

    金融保險業納稅人收到外匯收入,應折合成人民幣后納稅。舊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按外匯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但金融保險企業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為上年度決算報表確定的匯率。

    自1995年起,國家外匯體制進行了改革,實行匯率并軌,同時國家不再公布各種外匯與人民幣的比價,所以為適應形勢,1996年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折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50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折臺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折合營業額,并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折合率確定后,一年之內不得變動。對金融保險業外幣與人民幣的折合率作了新的規定,按當季季末的牌價折合。

    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形成更富彈性的人民幣匯率機制。中國人民銀行于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

    因此,此次新細則中,對金融保險業外幣與人民幣的折合率也做了順應形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取消了金融保險企業折合率的例外情形,一律規定為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金融企業應關注焦點:

    金融企業應根據國際金融市場的形勢,判定經常發生的外幣結算的匯率走勢,來選擇有利企業的折合率,從而減少營業額達到合理節稅。o取消外匯轉貸差額納稅規定

    舊條例第五條規定了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99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規定:對金融企業經營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轉貸外匯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后再貸給國內企業。一般代款業務,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新條例第五條取消了轉貸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意味金融企業的按差額征稅的轉貸業務,需要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計稅依據,消除造成外匯轉貸與人民幣轉貸之間的政策不平衡,有利于公平稅負。

    金融企業應關注焦點:

    1 金融機構經營的兩種轉貸外匯的業務都取消差額征稅。

    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號)規定我國金融機構經營的兩種轉貸外匯業務如何差額征稅上操作問題:一是由借款機構直接將外匯資金貸給企業使用,二是由金融機構的總機構從境外借入外匯資金,通過其分支機構貸給境內單位使用。

    隨著新營業稅政策取消了外匯轉貸差額納稅規定,財稅[2009]61號文公布國稅發[2000]6號文已失效,也意味上述兩種外匯轉貸業務要視同一般代款業務,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2 掉期業務也取消差額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外匯轉貸中發生掉期業務營業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736號)規定:金融企業從境外借人資金,為規避利率風險,先將其借入資金的浮動利率掉期換成為固定利率,再轉貸給國內用戶。此類業務仍可按照條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的“轉貸業務”征收營業稅。說明了外匯轉貸中發生掉期業務也按差額征收。

    國稅發[2009]9號文公布國稅函[1998]736號文已失效,也意味外匯轉貸中發生掉期業務要視同一般代款業務,以利

    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3 利用差額征稅,逃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籌劃空間已經不存在。

    某些外資金融機構將自有資金存入境外總行,自身所需貸款資金從境外借人,以便減輕稅負。國稅發[2000]135號文也采取相應的制約措施,當其貸款額度未超過其注冊資本金時,一律按一般貸款征稅,超過部分才按轉貸外匯業務對待。但實務中許多外資金融機構,仍利用該差異征收營業稅,來進行避稅,此次試圖利用外匯差額征稅的空間完全被堵塞。

    4 金融企業往來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往來業務計稅依據問題的通如》(國稅發[1994]087號)規定:金融企業往來的計稅依據,可比照原《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對“轉貸業務”的規定,按金融企業之間往來發生的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的正差計算納稅,此次新條例第五條取消了轉貸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上述文件在國稅發[2009]29號文中規定作廢,金融企業之間往來發生的利息收入,筆者認為要全額計稅。

    涉及的優惠項目取消

    根據新規,所有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金融商品都應繳納營業稅;新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新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可見,所有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金融商品都應繳納營業稅。

    金融企業涉及到金融商品主要是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是虛擬資本的一種形式,通常是指期限在1年以上的債券和股票,它是資本市場金融工具的基本形式。

    有價證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有價證券僅指資本證券,具體指那些能夠給其持有者定期帶來收益,并能轉讓流通的資本所有權證書或債權證書。廣義有價證券則包括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三類。

    金融企業應關注焦點:

    1 取消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優惠。

    2 取消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

    3 取消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財稅[2009]61號文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第一條第二、三項失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一條第三項失效。

    4 取消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財稅[2009]61號文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第二條第(三)項已經失效。

    重新明確了金融企業的納稅期限,刪除了保險業的特殊規定

    新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關注失效文件或條款: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5號)中關于金融業納稅申報期限問題;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金融機構受托發放貸款,其應扣繳稅款的解繳期限為一個季度,并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解繳。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號)關于金融業的納稅期限問題:除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從事金融業務仍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外,其他納稅人從事金融業務,應按月繳納營業稅。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并明確了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收訖營業收入款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當天等關鍵概念。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以上概念明確納稅人承擔納稅義務的具體日期,有利于稅務機關實施稅務管理,合理規定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監督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金融企業應關注焦點:

    1 金融企業承辦委托貸款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規定:金融企業承辦委托貸款業務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托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

    在新法規下,扣繳義務發生時間不一定要收訖利息的當天,也可以是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失效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委托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問題的函》(國稅函[1997]74號)。

    2 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征收營業稅問題

    第5篇:金融稅務政策范文

    一、融資租賃行業的建立依賴法律體系的支撐現代租賃理論認為,融資租賃具有四大功能,即融資、促銷、促進投資和資產管理。融資租賃因其具有融資和融物相結合、金融和貿易相結合的特征,已成為市場體系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資源配置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吸引外資、引進技術、促進投資及推動出口的重要手段,是發達國家繼銀行信貸之后又一種重要的融資渠道。

    1952年,現代融資租賃在美國出現。目前,發達國家融資租賃業的市場滲透率(融資租賃在固定資產投資中所占比例)已達到15%~30%;在我國,這個比例約為1.5%.1981年2月,我國最早的融資租賃公司—中外合資的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成立。目前,納入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共有三類,一是由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2家;二是商務部監管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共36家;三是內資租賃公司,有1000多家,也由商務部監管。

    在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歷史過程中,不同國家的法律實踐證明,融資租賃具有獨特的法律關系,傳統法律體系對其界定并不充分,為此,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往往單獨設置融資租賃法律,協調融資租賃行為。支撐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四個方面:民商法、會計法、金融監管法規和稅法。我國這一法律體系建立健全的歷程已超過10年。起初是以部門規章形式融資租賃行業管理規定。到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次在司法解釋中確立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地位。1993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明確了1994年實行的新稅制中融資租賃行為適用流轉稅政策。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界定了融資租賃合同及合同各方相關法律關系。1999年3月,我國《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作出專門規定。200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確立融資租賃的市場準入標準和融資租賃公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性質。2001年1月,財政部頒布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規范融資租賃會計行為。2005年3月,商務部頒布實施《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租賃企業管理。我國現行融資租賃行業法律框架結構如下:1.《合同法》關于融資租賃的界定。《合同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企業會計準則關于融資租賃的界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由于經營情況變化造成相關收益的變動,以及由于資產閑置、技術陳舊等造成的損失等;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在資產可使用年限內直接使用資產而獲得的經濟利益、資產增值,以及處置資產所實現的收益等。

    3.行業監管辦法關于融資租賃的界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使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對租賃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權利。該辦法同時將回租、轉租視為融資租賃的特殊形式進行了定義。商務部現在監管融資租賃業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4.稅法關于融資租賃的界定。流轉稅和所得稅對于融資租賃的定義不同。營業稅法采用形式主義界定,所得稅法則采用實質主義界定。我國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可以看出,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正是在上述制度體系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來的。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我國民商法、會計法、金融監管法規和稅法對融資租賃的界定有所不同。

    二、關于融資租賃業務流轉稅政策的發展在《融資租賃法》起草過程中,對于租賃公司究竟應該如何繳納流轉稅,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稅負是多少,一些地方反映政策不夠清晰。對此,筆者結合我國關于融資租賃的現行流轉稅政策作出分析。

    1.關于融資租賃業務適用流轉稅稅種和稅目。1993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將融資租賃界定為一種金融業務,因此,對融資租賃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中的金融項目征收營業稅。

    2.關于融資租賃業務主體資格與適用營業稅政策。1995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融資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上述規定從融資租賃業務的經營主體上區分出融資租賃行為適用不同營業稅政策。

    3.關于融資租賃業務營業稅計稅依據的確定。1997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1999年6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融資租賃業務營業額扣除標準。2003年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4.關于對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與征收增值稅的劃分。2000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劃分了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的不同情況,還重新明確了流轉稅政策中確認為融資租賃行為的定義。該通知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5.關于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流轉稅政策。2004年10月,《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商務部對內資租賃企業開展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工作,并規定了融資租賃業務試點企業的條件和標準,以及試點企業適用營業稅政策。

    由上可見,目前,確定融資租賃業務適用流轉稅政策,主要依據兩個方面要件,首先要看納稅主體是否為行業監管體制內公司,對監管體制內的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均征收營業稅;對監管體制外的公司,即未經批準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分別適用增值稅政策或營業稅政策,且適用營業稅政策時與體制內公司有所不同。業界反映,上述規定,在政策上顯得不夠完整且稅負欠統一。一是監管體制外與監管體制內公司稅負不一致,監管體制外公司的稅負明顯高于監管體制內公司的稅負。二是體制外公司適用增值稅時,稅負往往高于征收營業稅時的稅負。三是監管體制外公司按照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確定征收流轉稅政策,不能夠適應租賃經營方式的變化,會造成整個融資租賃過程中可能出現適用流轉稅政策不一致,導致企業實行稅收籌劃而扭曲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

    筆者認為,應考察融資租賃行業在資源配置上的優勢,采用稅收手段以促進融資租賃行業的長足發展,減少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流轉稅政策的完善,應將融資租賃行為視為一種金融服務項目,積極發揮扶持融資租賃行業發展作用;同時,還應將完善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的流轉稅政策統籌考慮。一要參考即將出臺的《融資租賃法》和企業會計準則,修改現行流轉稅政策關于融資租賃的定義,確立融資租賃認定標準,對融資租賃業務,不考慮其主體資格和貨物所有權是否轉移,在貨物租賃期內,均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二要縮小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流轉稅負擔差異。完善經營租賃的營業稅政策,降低經營租賃行為的流轉稅稅負,調整經營租賃行為營業稅稅基,在計算營業額時,應允許扣除租入成本。

    第6篇:金融稅務政策范文

    一、稅務籌劃的意義

    稅務籌劃也稱納稅籌劃,農村信用社的稅務籌劃是農村信用社在結合本身經營特點的基礎上,籌劃所得稅、營業稅和其他稅種的繳納,是農村信用社整個財務計劃的組成部分,對農村信用社更好地執行國家政策,發揮金融在社會經濟中的宏觀調節作用,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有利于增加國家稅收

    根據經濟學拉弗曲線原理,稅率的降低和稅負的減輕可以刺激經濟的發展。雖然農村信用社進行節稅籌劃,減少了國家征稅收入,但是從長遠來看,稅負的減輕,增強了農村信用社的實力,國家的稅源得到了維護和培育,國家稅收總額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有所增加。

    (二)有利于稅法建設

    農村信用社的稅務籌劃是用合法的手段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需要在深刻認識和了解稅法、財會、金融等知識的基礎上進行,這就要求農村信用社重視稅法的宣傳教育,普及全系統人員的稅法意識,有利于抑制偷稅、漏稅、逃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有助于農村信用社從被動的、應付的申報納稅,轉移到主動的、積極的稅務籌劃上來。

    (三)有利于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執行

    農村信用社主動進行稅務籌劃,調整經營方向以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正是國家經濟政策所引導和鼓勵的。因此,稅務籌劃在客觀上也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落實國家經濟政策的作用。

    二、農村信用社運用稅務籌劃

    應注意的問題

    (一)加強稅收籌劃,均衡稅負

    稅務籌劃與避稅不同,避稅是通過鉆稅法的空子以取得稅收利益。隨著稅收法制的日益健全,避稅的空間會很難尋找,而且避稅畢竟是邊緣行為,隨時都有可能陷入偷稅的境地,無助于農村信用社長期效益的提高;而稅收籌劃則需要較為長遠的經營戰略。一般要求長于5年,在農村信用社制訂長期發展戰略時,將稅收負擔的因素考慮進來,從而實現銀行價值最大化和稅收負擔最小化的雙重經營目標。盡管農村信用社相對于其他企業而言不存在變現風險,但同樣存在平衡稅負的問題,作為銀行的財務決策者應當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完成稅務籌劃的過程。

    (二)加強業務管理,減少不必要的稅務附加

    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其固定性不單指納稅的比例是固定的,同時也包括納稅的時間期限是固定的,超過納稅期限極可能遭到繳納罰金或滯納金,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負擔。

    (三)運用配比、權責發生制原則

    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費用、成本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確認。具體包括兩方面:一個是收入與費用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另一個是收入與費用應反映在同一會計期間。在銀行經營的實際中,由于銀行負債成本及各種業務管理費用支出具有剛性,但其主要收入貸款利息收入具有弱性,按權責發生制核算,利息實收率偏低,導致的后果:一是銀行用營運資金墊交利稅;二是銀行虛盈,財政虛收;三是會計信息失真。

    財政部下發的《財政部關于調整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辦法的通知》,有助于緩解銀行的貸款利息虛收問題,該通知中逾期180天(從2002年1月1日起已改為90天)規定和2000年12月31日以前納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農村信用社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逐步沖減利息收入,但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同時,不再提取壞賬準備金,并停止執行壞賬核銷的政策規定,農村信用社可以具體加以運用,加強籌劃。

    三、稅務籌劃在農信社的具體應用

    我國銀行業稅收政策是1994年稅制改革確定的,期間雖經幾次調整,但其基本格局沒有大的變化。銀行業需繳納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等。其中,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約占銀行業所納稅額的90%,是銀行業的主體稅種。

    (一)所得稅的籌劃

    目前,企業所得稅優惠較多應用的是減免稅優惠。如果單純的認為,這兩年農信社享受所得稅方面的優惠,就不用考慮所得稅的避稅籌劃問題了,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99號”中對減免所得稅的程序、方法、報批需要準備的材料、審批的權限、及報批的時限等內容,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假如,農信社不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進行審批減免所得稅,即便是國家對農信社有優惠的政策,那農信社也會因自身沒有進行申報的原因而放棄了該項權利。另外,按照規定“稅務機關應隨時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減免稅受理的截止日期為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逾期減免稅申請不再辦理。”如果農信社錯過了申請減免的時間,也不能享受所得稅的減免優惠。可見,國家對減免稅的規定是有程序上、時間上和條件上的限制的。因此,稅收籌劃是需要永遠考慮的問題,享受所得稅優惠時期更需要考慮到稅收籌劃,做到未雨綢繆。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籌劃

    折舊是繳納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折舊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加速折舊是一種比較有效的節稅方法,對沒有明確規定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可盡量選擇較短的年限,從而增加每年折舊額。這樣就可以在較短的期限內將該項固定資產折舊計提完畢。通過增加前期折舊額,把稅款推遲到后期繳納,相當于依法從政府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后者,則因能較早使固定資產得到補償,得以加速固定資金的周轉期。

    (三)準備金的籌劃

    農村信用社的準備金有呆帳準備金、風險準備金、壞帳準備金。目前,這三項準備金提取率偏低,提取范圍偏窄。在這種情況下,農村信用社應及時地、積極地核銷呆帳、壞帳、投資損失,從而增加計稅時可扣除的營業費用。

    (四)營業稅的籌劃

    營業收入包括利息收人、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等。由于農村信用社的會計核算由過去的收付實現制改為現在的權責發生制,因而許多得不到及時償還甚至拖欠不還的應收利息也計人了營業收入,造成營業利潤的虛增和所得稅款的墊交,加重了農村信用社的納稅負擔,增加了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周轉困難。進一步改進營業收入計息辦法是農村信用社的共同意愿,各家農村信用社應積極地、如實地反映自身的實際困難,爭取中央銀行和財政部門的支持,在營業收入計息中盡量采用收付實現制。

    (五)職工工資的籌劃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職工工資的辦法有兩種:第一種是計稅工資辦法,發放工資總額在計稅標準以內的,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第二種是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在兩種辦法可供選擇的情況下,位于內地或效益不佳的農村信用社可采用第一種辦法,位于沿海或效益較好的農村信用社可采用第二種辦法,盡可能把職工工資控制在應納稅所得額可扣除的范圍內。

    (六)金融企業往來收入的籌劃

    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指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放同業、拆放同業、拆放金融性公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由于金融企業往來收人在計算營業額時可予扣除,所以農村信用社可在這些同業往來上多投放資金以獲取利息收入,減輕營業稅稅負。農村信用社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是分別按照5%營業稅(即向地方稅務局繳納的那部分)的7%和3%計算,營業稅稅負的減輕,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稅負也相應地減輕。

    (七)轉貸款的籌劃

    稅法規定: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稅營業額。因此,農村信用社增加外貸項目轉貸款業務,可減輕營業稅稅負。

    除了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外,農村信用社計繳的稅種還有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等。如農村信用社一般在借款合同、購銷合同或技術合同以及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上貼印花稅票。如果在使用賬簿上能減少貼花件數,可少用印花稅票。其余的稅種也可以在各個環節中尋找稅務籌劃的可能性。

    貸款需求指數下降

    2011年第4季度全國銀行家問卷調查顯示,銀行貸款需求指數為79.9%,比上季下降3 百分點。

    第7篇:金融稅務政策范文

    一、稅務籌劃概念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為實現經營目標,在遵守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通過財務活動和經營活動的事先安排,對納稅的各種方案進行比較權衡,選擇整體稅負最小的方案,達到減輕稅負、取得合法稅收收益、提升企業價值的目的的活動安排。稅務籌劃由于是以遵守稅收法律為前提,因而是被法律所鼓勵的。

    這里有必要比較一下稅務籌劃與避稅、偷(逃、騙)稅的聯系與區別,以更加直觀地認識稅務籌劃。避稅與偷(逃、騙)稅,都有主觀蓄意減少稅負的目的,客觀上也造成減輕稅負的結果。避稅的本質特征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的規定及其漏洞,在納稅義務產生之前所進行的能夠減輕納稅義務或者避免納稅義務產生的行為。避稅有非違法性,但不一定符合稅法規定,因此不為法律所鼓勵。偷(逃、騙)稅的本質特征是在納稅義務產生以后,通過各種違法行為,減輕納稅義務或者拒不履行納稅義務。偷(逃、騙)稅是典型的稅收違法行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稅務籌劃與避稅、偷(逃、騙)稅的合法性比較可用圖1表示。

    由圖1可以看出,稅務籌劃在合法的邊界內(A區域),是合法的行為;避稅超出了合法邊界,達到了不違法邊界(A+B區域);而偷(逃、騙)稅又超出了不違法邊界(C區域),觸犯了稅法,是違法行為。

    二、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現狀

    目前,我國銀行業稅務籌劃意識開始增強,逐步加大在稅務籌劃方面的各種資源投入,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對稅務籌劃概念的理解有偏差。如有的銀行將稅務籌劃與日常的納稅管理混為一談,稅務籌劃被限制在納稅申報、應對稅收征管與檢查、完善納稅手續等方面,限制了稅務籌劃運用的廣度和深度;有的銀行認為,稅務籌劃就是避稅和節稅,于是在稅務籌劃的運用上,注重尋找稅收政策漏洞,打“球”追求邊緣效應。二是稅務籌劃意識不強。有的銀行認為,國有銀行作為國有企業,就應該在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同時,應該對國家負責,為國家貢獻更多的稅收,無需籌劃;有的銀行認為,納稅事項是被動的行為,通過與稅務機關的溝通與協調,效果也不錯。三是行際間差別較大。有的銀行(特別是股份制銀行)已經較好地適應了市場經濟機制,將稅務籌劃提高到戰略規劃的高度,將稅務籌劃活動貫穿于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已經開始設立專職納稅管理部門,或通過稅務機構進行稅務管理,并將稅務管理納入內部風險控制系統中。但有的銀行稅務籌劃仍未起步,或者稅務籌劃層次不高,缺乏戰略安排,尚未形成有效的籌劃體系。總體來說,我國銀行業稅務籌劃整體水平與國外銀行業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在國內、國外兩個市場上競爭凸顯壓力。所得稅作為銀行業最大、最重要的稅種,對銀行的影響更是不容小視。因此,所得稅稅務籌劃作為財務管理、經營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貫穿于企業戰略制定、戰略實施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體現在決策層、管理層和操作層等各個層面,必然引起銀行高度重視。

    三、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策略

    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含義與一般企業是相同、相通的。但在稅務籌劃的依據和內容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國家針對銀行業的特殊性,出臺與銀行業相關的稅收政策,這些特殊的稅收政策也為銀行業稅務籌劃提供了依據。在內容方面,市場經濟賦予銀行業在金融資源配置上有較大的選擇權,資金投放的時間、行業、地域區間等一般都由銀行自主掌握,不同的時間、行業或地域,有時稅法便有不同的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銀行可以享受納稅方面的優惠或稅前扣除政策,這就為銀行業提供了稅務籌劃的空間。根據所得稅法及其他有關稅收政策,立足我國銀行業實際,統籌考慮各項業務的性質和稅務籌劃空間,為我國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擬定以下策略:

    第一,投資業務稅務籌劃策略。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商業銀行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可見,商業銀行的投資范圍受到嚴格限制,目前涉及到的具有所得稅稅務籌劃空間的銀行投資業務主要有銀行間股權投資與債權投資,設立分支機構、發放貸款、核銷呆賬貸款等事項作為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這里將其納入投資的范疇進行所得稅稅務籌劃。

    銀行業投資業務的所得稅稅務籌劃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實際需要原則。稅務籌劃的對象是銀行經營發展戰略規劃的需要,不能為了籌劃而籌劃,比如設立分支機構、發放貸款、核銷的呆賬貸款、銀行間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都是關系到銀行決策甚至是重大決策的事項,實際發生或將要發生。二是效益最大化原則。銀行要充分利用稅收政策關于稅收優惠和允許稅前扣除政策的有關規定,如設立分支機構時選擇分公司還是子公司組織形式;在債券投資中,選擇金融債還是選擇國債;在貸款投向中,選擇特殊行業還是普通行業,等。下面重點對設立分支機構和貸款投向業務加以說明。

    設立分支機構的稅務籌劃。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不同,往往對銀行業所得稅的影響也不相同。企業組織形式,主要是指采取母子公司形式還是總分公司形式。不論我國銀行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還是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都要結合所在地稅法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務籌劃。以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為例,在目前法人所得稅制下,銀行總部在考慮設立分支機構時,如果預期分支機構出現虧損,則可以考慮采取分公司的形式,這樣,分支機構的虧損額就可以抵減銀行總部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降低銀行整體稅負。如果分支機構采取子公司形式,則其出現的虧損額就只能從以后年度的應納稅額中彌補,推遲了節約稅負的時間。如果銀行總部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而分支機構若獨立核算則無法享受該優惠政策時,應考慮采取總分公司結構,實行匯總納稅,使分支機構也能享受總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分支機構能夠享受總行無法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能夠享受比總行更優惠的稅收政策,則應考慮將分支機構設立為獨立的子公司,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實現節稅。

    貸款投向的稅務籌劃。產業調整和區域建設是政府的經濟任務,無論過去、現在還是未來,稅收產業政策差異總會一直存在,不同的是每個時期的側重點不同,如當前關注的農業、中小企業、低碳產業、高科技產業等,西部地區、東北老工業基地、資源枯竭城市等區域開發等,同時也鼓勵銀行對這些產業和區域進行貸款投放,在一定條件下給予一定形式的稅收優惠。銀行可以利用這些稅收優惠進行相應的稅務籌劃。如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對于銀行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銀行在投放貸款可以據此進行稅務籌劃。產業結構調整是我國今后一個時期重要的經濟任務,國家可能會出臺一些新的產業、區域扶持政策,因此銀行要根據有關稅收政策積極地進行相應的稅務籌劃。

    第二,成本費用稅務籌劃策略。銀行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成本費用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確定銀行的應稅收入后,哪些費用不允許扣除,哪些有扣除限額,哪些允許全部扣除,是銀行業在成本費用所得稅稅務籌劃方面最為值得關注的問題。根據稅收政策立法精神,一般而言,正常的、必要的、合理的、合法的成本費用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允許據實扣除的成本費用可以全部得到補償,可使銀行合理減少所得稅支出,銀行應列足這些成本費用。對于稅法有比例限額的成本費用應盡量不要超過限額,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過限額的部分,稅法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要并入利潤納稅。因此,銀行要注意各項成本費用節稅點的控制。例如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準確掌握稅前扣除限額,銀行可以利用平衡點的方法進行節稅調節:設營業收入為X,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為Y,則:Y×60%=X×5‰;Y=X×5‰÷60%=X/120,即業務招待費是營業收入的1/120(8.33‰)。因此,銀行可以根據企業當年的經營計劃,按照營業額的8.33‰確定當年業務招待費的最高限額。如果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小于該限額,則說明稅前扣除額沒有被充分利用;如果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大于該限額,則說明稅前扣除額雖然被充分利用了,但是由于超過了最高限額,超過的部分要調整增加應納所得稅額,也要多繳納所得稅。現將新稅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的部分費用的節稅點進行總結,如表1所示。

    在經營過程中,銀行要把握各項成本費用的節稅點,為避免少作所得稅納稅調增,或為以后年度留下列支余地,應盡量將各項費用開支控制在節稅點以內。

    第三,非經營性業務稅務籌劃策略。在實際操作中,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還涉及到與銀行經營非直接關系的業務,如虧損結轉、設計預繳方案、辦理減免申報等,這些業務對所得稅繳納金額有著直接的關系。對這些業務進行稅務籌劃,同樣可以起到減輕稅負、提升銀行企業價值的作用,因此也必須加以重視。進行所得稅稅務籌劃應做到依據充分、手續完備、申報及時,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協調,爭取得到理解和支持。下面就設計預繳方案和辦理減免申報業務加以說明。

    設計預繳方案的稅務籌劃。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繳納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繳清算”的辦法。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但是由于企業的收入、費用列支要到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后才能完整計算出來,因此,無論采取什么辦法預繳,都存在著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作為偷稅處理。新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總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上述規定為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提供了條件。為盡量減少預繳所得稅,獲取資金時間價值,銀行可以按照“上年月度(季度)平均額”與“當期預測繳納額”孰低的標準進行預繳,也可以同時考慮到納稅調整因素,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努力避免多繳退稅的現象。

    辦理減免申報的稅務籌劃。銀行在特殊時期或特殊情況下,會享受特殊的稅收政策優惠。《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對減免所得稅的程序、方法、報批需要準備的材料、審批的權限、報批的時限等內容,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符合條件的銀行不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提出申請,即便是國家對這些銀行有優惠的政策,也會因自身沒有按照規定及時申報的原因而放棄了該項權利,從而不能享受所得稅的減免優惠。

    與一般企業相比,銀行的業務操作流程少,納稅種類少,稅務籌劃范圍有限,所得稅稅務籌劃的空間相對狹窄。但隨著銀行新業務、新市場的不斷拓展和所得稅稅務籌劃工作的深入開展,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業務的品種也將日益增多。稅務籌劃是銀行降低成本、提高銀行價值的重要途徑,銀行業應從戰略高度認識與開展稅務籌劃,將稅務籌劃和履行社會責任實現價值增值聯系起來,從稅法的立法精神和國家產業政策引導思想出發,通過稅務籌劃實現國家和銀行雙贏。

    參考文獻:

    第8篇:金融稅務政策范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商業銀行改革正日益深化,商業銀行的最終目標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商業銀行,稅收負擔直接影響到銀行的成本及利潤,對商業銀行經營產生的影響也越來越大。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承擔的稅種主要有企業所得稅稅、營業稅及附加、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契稅、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稅、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等。因此,雖然商業銀行的整體稅負由于企業所得稅稅率下調8%而略有下降,但同為服務業的交通運輸業、建筑等行業營業稅稅率為3% ,銀行業營業稅率為5%,仍然較高。根據金融企業納稅占其總收益的比重計算,2010年、2009年我國主要銀行稅負平均為33%左右。

    稅負在不同銀行間有較大差異,說明在稅收政策相同的情況下,不同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對納稅產生了不同的影響。稅務籌劃主要是商業銀行在自身經營過程中,在國家稅收政策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對商業銀行經營過程中涉及的納稅行為進行籌劃,對各種納稅方案進行比較選擇,實現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合理納稅、減少稅收負擔,以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的行為。稅務籌劃可以避免繳納不該繳納的稅金或在稅法規定范圍內盡可能少繳稅,對于商業銀行合理安排成本支出,改善經營管理具有指導意義。稅務籌劃追求的結果是稅后企業價值最大化。稅務籌劃是在政策法規范圍內實施是完全合法的,因而是國家給予鼓勵和支持的。因此,稅務籌劃應該成為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主要內容之一。

    二、商業銀行稅務籌劃內容

    隨著金融市場的開放,我國商業銀行業務創新越來越多,不同的金融產品,其會計核算、業務處理等結果直接影響到稅收政策的執行。且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也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中,這就使得商業銀行必須在業務開展之前即開展稅務籌劃工作,并能及時根據稅收政策變化調整原有稅務籌劃,力爭使商業銀行的稅收負擔降低,爭取獲得更多的稅后利潤。

    第一,優化商業銀行盈利資產結構。我國現有的商業銀行盈利資產主要是貸款、存放同業、資金拆借、再貼現、債券投資等項目,雖然資產投入均獲得利息收入或轉讓收入,但不同資產創造收入的稅收負擔有很大差異。因此,可以通過比較不同資產所創造的收入稅收負擔,進而對盈利資產結構進行優化。最終目的是通過前期的稅務籌劃對資產業務發展提出指導意見,促進盈利資產結構的優化,以獲得更大的稅后收益。

    根據稅法規定,貸款所創造的利息收入需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所得稅等,但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收入(包括再貼現、轉貼現及購買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稅率共約5.65%左右)。一般而言,雖然商業銀行貸款的收益率是要高于再貼現、轉貼現以及債券等業務,但在宏觀調控政策緊縮、貸款規模受到限制的條件下,商業銀行必然要進行盈利資產結構的調整。

    在年初編制財務預算時,可考慮進行一般貸款與再貼現、轉貼現以及購買債券等資產規模籌劃,籌劃時可參考各項資產的稅后(即扣除了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后)的收益。以一般貸款、再貼現、金融債券、國債作比較,如下:

    貸款的稅后收益率(用r貸款表示)=貸款利率×(1-5.65%)×(1-25%)

    再貼現、轉貼現以及金融債券的稅后收益率(用r金融債表示)=收益率×(1-25%)

    國債稅后收益率(用r國債表示)=國債收益率

    從以上盈利資產的稅后收益率比較來看,一般貸款利率較高,但承擔的稅種最多,考慮到稅后收益,承擔的稅負最重,而國債雖然收益率較低,但可免營業稅和所得稅,稅收負擔最輕。

    假設某商業銀行收益為R,其盈利資產中僅有貸款、金融債、國債,資產規模用W表示,其他成本均相同為C ,則其稅后收益最大的組合為:

    ∑R=W貸款×r貸款+ W金融債×r金融債+ W國債×r國債-C

    商業銀行可在本行資產結構平衡和遵守國家信貸政策的前提下,根據本行各類盈利資產的收益率水平測算各項資產業務的稅后收益率。再根據本行的盈利資產業務規模,確定各類盈利資產的規模安排,以期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

    第二,合理安排成本支出。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充分利用政策享受遞延納稅收益。目前,我國大部分商業銀行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即根據固定資產原值以及折舊率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內平均計提折舊,因此,固定資產的成本是在有效期均勻列支的,這就使得固定資產折舊稅前列支的成本在使用期內也是均衡的。2009年國稅總局下發《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文)就企業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的所得稅處理問題做出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以下原因(其中包括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的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折舊方法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第9篇:金融稅務政策范文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時期;出口退稅管理;危機應對措施;問題與建議

    一、后金融危機時期我國出口退稅管理面臨的新課題

    隨著國際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的影響開始減緩,世界經濟已進入徘徊和復蘇的階段。與金融危機時期相比,后金融危機時期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都出現了一些新變化:一是美國、歐元區、日本的經濟指標均出現反彈,國際金融、股票市場普遍回暖;二是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經濟體在危機中強勢崛起,在國際上的話語權逐漸增強;三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新能源、節能環保等低碳綠色產業即將成為引領全球新一輪產業升級的主導產業;四是國際貿易保護主義再度興起,特別是發達經濟體對中國等發展中經濟體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明顯增多;五是國際能源資源價格持續大幅上漲、高位波動,我國面臨的輸入型通脹壓力將逐步加大。

    雖然我國經濟呈現出了不錯的回升勢頭,但回升的基礎還不牢固,深層次的矛盾依然存在,產能過剩、消費不足、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盛行、能源資源價格上漲等因素對我國經濟的穩步回升仍有較大影響。與此同時,世界經濟復蘇的基礎也并不穩固,世界其他國家的經濟復蘇情況還不如我國。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仍然存在,不穩定的因素不僅沒有根本消除,而且還有不斷增大的趨勢。為了應對后金融危機時期國際經濟環境的新變化,國家決定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努力促進出口穩步回升,加快轉變外貿發展方式。以減少后金融危機時期我國外貿企業在出口上可能面臨的不利影響。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作為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為保持出口穩定增長、提高企業競爭力、增強企業信心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對我國的出口退稅管理提出了新課題。

    二、應對危機我國在出口退稅管理上采取的積極措施

    (一)積極落實出口退稅政策。加大政策宣傳力度

    自金融危機發生以來,我國政府連續7次調整出口退稅率。出口退稅率的提高及退稅額的增大,部分彌補了外需疲軟導致的企業流動資金不足的壓力,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負擔,也振奮了企業抵御國際金融危機的信心。同時,國家及稅務部門也通過各種渠道做好對出口企業的政策宣傳及輔導工作,使出口企業能及時根據國家最新的退稅政策和調整后的退稅率辦理退稅事宜。

    (二)優化退稅流程,減少危機影響

    首先,在全國范圍內大力推行出口退稅遠程預審,引導企業采用網上預審的方式進行預申報。企業可直接登陸出口退稅網站進行數據傳輸和預審,改變企業需要使用軟盤拷貝數據到稅務部門進行預審的現狀,出口企業退稅申報預審不再受時間、空間和次數的限制,提高出口退稅申報數據的準確性和效率,同時減少企業往返跑路的負擔,為納稅人提供了方便。

    其次,減化出口貨物單證備案管理制度,對核銷單信息審核等部分前置審批條件逐步改為稅務部門后續管理,擴大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審核辦理退稅的范圍。進一步規范缺失電子信息核查處理。對納稅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退稅申報,自受理正式申報之日起及時審核,并及時反饋結果,堅決杜絕被動等待、久拖不決的現象。出口退稅進度的加快,能進一步縮短企業獲得退稅款的時間,使企業流動資金的正常運轉得到一定的保障。

    (三)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樹立管理、服務并重的理念

    在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愈加重要,按照中央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要求,稅務部門及時調整了思路,果斷采取應對措施,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以人性化的服務為處在經濟寒冬中的納稅人送去融融暖意。一方面稅務部門通過制定配套制度,合理設置管理流程,減少審批環節、下放審批權限等方式,提高辦稅效率,減輕納稅人負擔;另一方面通過完善納稅服務制度,優化納稅服務平臺,不斷增強服務的規范性和科學性,以公正、文明、人。性化的執法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急納稅人所急,想納稅人所想”。通過將優質的納稅服務輻射到出口退稅管理工作中,力爭做到管理科學化、服務人性化,從而實現征納雙方的和諧共贏。

    三、后金融危機時期我國出口退稅管理亟待解決的問題及建議

    (一)加強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嚴防出口騙稅案件發生

    出口退稅率的持續提高、出口退稅流程的進一步優化等進出口稅收政策的調整,為金融危機形勢下出口貿易健康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給極少數不法分子騙取出口退稅款以可乘之機,如將核銷單信息由前置審核條件改為后續管理模式后,稅務部門將承擔在沒有外管局核銷信息的條件下提前辦理退稅的風險,同時也增加了對相關信息比對異常數據進行后續管理的責任。因此,稅務部門在落實提高出口退稅率的政策、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的同時,必須繼續做好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工作。除認真審核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資料、單證及其相關電子信息外,對有疑點的出口企業,還應運用函調、實地核查等手段,對其出口及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發現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的要認真調查核實并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實現人民幣跨境結算的退稅辦理,切實規避匯率風險

    為規避美元、歐元等主要國際結算貨幣匯率大幅波動帶來的匯率風險,2009年7月1日,《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試點企業受地域、規模、出口地區等多方面的限制,該辦法在刺激出口、規避匯率風險等方面發揮的作用有限。如某大型外貿企業2009年6月擬與東南亞某國簽訂一筆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涉及出口金額近千萬人民幣,但因為企業所在地不屬于試點地區,東南亞也不屬于試點出口地區,無法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也無法獲得此筆貨物的出口退稅款,故企業只得放棄在出口貿易中的幣種決定權,改由歐元結算。因此,盡快擴大試點范圍。積極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政策,使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真正意義上開展起來,確立人民幣在國際結算中的主體幣種地位,才能達到出口企業跨境貿易手續簡化、交易成本降低、匯率風險減小、對外貿易相對穩定的目的。

    (三)加強部門協作,打造優質服務環境

    企業出口貨物是一個涉及多部門、多監管的過程,企業為獲得出口退稅款所需要取得的報關單、收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稅票等單證繁多、種類復雜,再加上相關單證電子信息反饋的時間較長,客觀上阻礙了出口退稅效率的提高。某些企業曾因專用稅票電子信息滯后而在長達半年時間內無法獲得出口退稅款,而報關單、核銷單電子信息滯后時間較長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因此,稅務部門急需加強內部征、退稅部門之間以及與外部海關、外經委、外匯管理局等的聯系,建立長效協作機制,實現信息的實時同步共享,以便對出口貿易協同管理和共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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