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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后危機時代 中小企業 稅收優惠 政策
截至2008年底,我國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60%左右。可以說,中小企業已經成為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的中堅力量。然而在2008年金融危機的沖擊下,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訂單減少、銷售下降、效益下降、企業庫存增加、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一大批中小企業不堪稅收重負紛紛破產倒閉這一現象再次把中小企業稅負過重的問題拋到了風口浪尖。除了較重的稅收負擔外,中小企業還承擔了較多的非稅負擔及其他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項目。稅收負擔較重成為制約我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后金融危機時代,如何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關系到我國城鎮化進程的順利推進,更關系到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一、后危機時代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中小企業專門性稅收優惠政策缺失
目前我國出臺的涉及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都分散在各種稅收法規或文件規章中,沒有形成一個較完整的體系。雖然現行的稅收政策中不乏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但是相關的稅收政策目標不太明確,更缺乏與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相配套、針對性強且較為系統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政策目標定位不準確,優惠措施缺乏針對性,法律法規實施效率不高等諸多問題,最終導致了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的實際落實效果不理想。
(二)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缺陷重重
目前我國扶持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零散,存在著以下不足:首先,稅收優惠的定位偏差,優惠的稅種范圍有限。當前我國制定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著眼于失業等社會問題的角度而制定,忽略了中小企業自身發展特征以及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人口紅利不斷減少,勞動力成本不斷上升這一新的經濟形勢。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增值稅、營業稅和印花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很少,而且屬于產業激勵方面的優惠較少,沒有考慮對中小企業競爭能力的培育,沒有把中小企業提升到是當今許多高新技術的發祥地、吸納社會新生勞動力的主渠道等這樣一種戰略地位來考慮,稅收優惠政策的產業導向作用不強。其次,稅收優惠方式簡單低效。我國有關民營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僅僅局限于稅收減免和優惠稅率兩種方式,與發達國家的加速折舊、稅收抵免、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優惠手段相比,這種較為單一的政策手段不利于刺激投資政策調控目標的實現。最后,享受優惠的主體受限。
二、后危機時代完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對策
(一)制定完善的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政策引導作用
政府應對現有的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統一明確的、適用于不同地區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稅收法律法規,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第二,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應以產業政策為導向,引導中小企業調整和優化產品結構,增強其市場競爭力。第三,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優惠應改變現行單一的直接減免稅為直接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放寬費用列支標準、設備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多種稅收優惠形式,并進一步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優惠范圍。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是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而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也是企業自身長足發展的必有之路。
(二) 建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長效機制
長期以來,國企和外企都享受了較多的稅收優惠特權,時值城鎮化發展不斷推進的今日,政府應積極建立減輕中小企業稅費負擔的長效機制。目前國家“營改增”稅制改革已成功試點,但適用區域和行業仍十分有限,亟待擴大。在完善中小企業鼓勵性稅收政策的同時,大力推進“費改稅”改革及收費管理,切實減輕中小企業的非稅負擔。具體措施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取消非規范的制度外收費,如部門越權設置或憑借行政管理權、執法權強制收取的費項等。二是將具有稅收性質的基金和費項,通過擴大現有稅種稅基或設置新稅種的辦法實施改稅,以更為規范的稅收形式來取代收費形式,確立稅收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主體地位。三是對確需保留的收費項目,要通過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并對收費標準、方法以及收入的用途予以公開,實行準稅收管理。
(三)優化稅收征管措施,完善稅收服務體系
政府應積極推進稅收征管規范化,主動適應中小企業規模數量、組織結構、經營方式、核算方式、利益訴求的發展變化,完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體系,大力加強稅務登記、欠稅公告、納稅評估、發票管理和防偽專用品管理等方面制度建設。推進稅收征管信息化,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以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為重點,以對涉稅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為主線,加強業務與技術的融合,提升稅收征管的質效。稅務部門應努力提升信息技術應用的支撐,繼續搭建稅收管理無紙化工作的大平臺,使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各環節的紙質資料最少化,最大限度地減少納稅人負擔。探索建立多元化納稅申報體系,積極拓展納稅服務渠道和空間。有關部門還應大力扶持成熟專業的稅收籌劃中介機構的發展,以期幫助中小企業進行有效地稅收籌劃,達到合理節稅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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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稅政策;稅收優惠;企業創新;作用機制
“十四五”規劃將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作為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重要任務,要求實施更大力度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等普惠性政策。當前,世界各國對搶占全球科技制高點的競爭日益激烈,新一輪的科技及產業革命正催動全球重構創新版圖,全球經濟結構同樣面臨重塑的現實。中國要復興、要強盛,必須大力發展科學技術,搶占科技制高點,致力于成為全球核心科學技術中心和創新高地。當前,我國在面臨錯綜復雜的國內外嚴峻形勢下,作為具備市場活力和經濟發展動力的科技研發創新主體,企業是實現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打贏關鍵核心技術攻堅戰、提升創新鏈整體效能的重要微觀基礎。企業創新作為國家、地區實現長期可持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動力,也是企業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實現長期價值的重要路徑。但由于企業研發創新具有前期投入成本高、研發創新風險大、項目融資條件嚴格、投資回報收益不確定、技術存在對外溢出效應等特點,往往導致企業研發創新相關進展受阻、研發創新意愿不強等。稅收優惠是政府調節市場失靈、減少企業負擔并激勵企業進行創新的重要舉措,政府通過稅收優惠調整企業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性,加速企業研發創新,進而刺激區域經濟增長。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通過為企業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降低企業研發創新風險,激勵企業大力開展研發創新,提升科技競爭力,對我國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企業研發創新的發展困境
1.1外部性導致企業收益降低
企業在研發創新過程中會產生正外部性,企業獲得的收益低于社會收益。受不完善的知識產權和專利保護制度的限制,企業的研發創新成果也會產生溢出效應。有些企業通過抄襲其他企業的研發創新成果,致使其他企業無法獨享研發創新收益,導致企業的研發創新動機減弱,最終阻礙了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降低了社會福利水平。在完全競爭下,不論是正或負外部性,都會促使資源配置失效,若政府不進行干預,集體福利將無法達到社會最優,導致市場功能失效,最終出現市場失靈現象。
1.2信息不對稱增大企業融資難度
企業與投資者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這主要是由于企業的研發創新信息泄露,其他競爭企業復制其成果,造成自身利益損失而不愿對外透露研發創新信息,形成了企業與投資者間的信息差。另外,由于企業掌握的信息較少,外界投資者對風險的厭惡,使其減少了對相關企業研發創新的投資,導致企業外部融資渠道受阻,加上內部融資無法滿足研發創新資金需求,抑制了企業研發創新水平的提升。而政府稅收優惠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企業外部融資的信息約束,通過間接手段企業從政府無償獲得貨幣或非貨幣性資產,并且政府稅收優惠作為積極信號,有利于投資者了解企業研發創新信息,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進而激勵企業加大研發創新力度。
2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創新的影響
2.1降低研發創新成本,緩解企業資金壓力
稅收優惠政策能夠通過稅收減免、退稅等具體措施,降低企業在研發創新過程中產生的研發成本,實現對企業研發創新資金投入的減負,減少研發創新對企業資金運營的影響。同時,稅收優惠政策能夠激勵企業加大對研發創新的投入力度,提高企業研發創新成果的產出效率。尤其是稅收優惠政策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積極影響更大,稅收優惠政策大大降低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研發成本,促使企業進一步加大研發創新投入,有效加快高新技術企業研發創新進程,提高企業的專利數和成果轉化率,擴大企業規模,提升企業經濟效益。
2.2有效解決企業研發創新過程中的外部性問題
政府通過稅收優惠適當干預市場,能夠有效解決企業研發創新過程中產生的外部性等問題,進而間接緩解企業研發創新的資金壓力,減少企業的研發創新風險。政府通過稅收優惠能夠適當保護企業研發信息的溢出,降低企業研發信息泄露風險,增加企業研發資金收入,降低研發創新的階段成果流出,調動企業研發創新的積極性。
2.3實現間接激勵,引導企業優化研發流程
在企業研發創新實施階段,政府通過稅收優惠等財稅政策加以有效的引導,有利于幫助企業有目的性地優化研發創新流程,提高自身研發創新效率。政府通過稅收優惠能夠有效減輕信息不對稱對企業研發創新資金融通的影響,幫助企業更新生產研發設備,助力企業尋求外部合作,促進企業研發創新中間環節的提質增效。同時,通過稅收優惠等政策透露的積極信號,有助于外部投資者及時了解企業研發創新動態,減少由于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導致的融資約束,進而降低企業對外融資難度,有效緩解企業的融資壓力,分擔企業在研發創新方面的風險。
2.4分擔企業研發創新風險
政府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研發創新投入資金,成為高科技企業的隱形合伙人,有助于降低企業研發創新投入成本,分擔高科技企業的研發創新風險。同時,稅收優惠政策還能夠向外部投資者傳遞企業研發創新的積極信號,緩解高科技企業現金流不確定性的局面,間接降低了企業的研發創新風險。
3我國當前稅收政策的不足之處
3.1研發創新要素激勵不足
當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研發創新要素激勵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第一,稅收優惠的資金激勵政策不全面且缺乏針對性。高科技創新企業多數具有投入高、風險大、成長快等特點,其投資風險與企業的前期收益不同步并且存在知識產權的評估、質押、處置較難等問題,導致企業較難獲得社會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同時,高科技創新企業融資難、研發創新成本高等問題限制了企業的創新研發投入,迫使企業偏好于投資技術相對成熟、回報周期短且生產經營風險可控的項目。另外,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研發創新的激勵缺乏針對性。當前,我國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稅,雖對金融機構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金融機構不愿向中小企業貸款的問題以及中小企業還款風險較高造成的金融機構的貸款顧慮。我國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的退稅政策在降低高科技企業研發資金成本上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對于重資產型初創企業或由于技術更迭較快導致生產設備更新頻率高的企業,其政策減負效果體現并不明顯,未能有效降低企業在基礎建設投資和大量購入新設備時所承受的稅負壓力。第二,當前,稅收優惠政策對人才要素的激勵有限。高水平人才在科學技術的發展更迭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科技創新人才隊伍雖已居世界前列,但也存在頂尖人才儲備不足、結構不合理、評價制度不科學、激勵制度效果不明顯等問題。當前,我國人才激勵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于針對高校人員成果轉化減稅、粵港澳大灣區等高端緊缺人才個稅超額部分免征或財政補貼返還、企業所得稅中教育支出可在稅前扣除等。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在范圍上涵蓋了人才的引進、使用、培養的全過程,但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在科技創新人才個稅征繳方面,我國規定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獎金全部繳納個人所得稅,且最高使用稅率為45%,對科技創新人才的稅負仍然較重,不利于調動人才創新的積極性。企業針對科技人才多執行股權激勵政策,但我國股權期權門檻較高,限制上市區域、股權架構、激勵范圍等條件后,我國企業股權激勵政策對高科技人才的吸引力較低,人員流失風險較高。在企業所得稅征繳方面,我國教育支出稅前扣除力度較小,一般高科技企業職工的教育經費在當期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8%進行稅前扣除,且僅允許部分特殊行業的企業按當期實際發生額扣除,絕大部分企業的超額部分只能在以后年度結轉進行扣除。
3.2忽視研發創新的過程激勵
企業研發創新過程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高新技術產業轉化三個階段。其中,基礎研究是企業研發創新的初始階段,當前,我國科技應用創新領域發展較快,但也存在企業基礎研究投入不足的問題。我國雖然已大力推行產學研合作創新模式,實現了部分領域技術轉移和研發成果高效轉化,但相比于歐美等發達國家,仍然處于較低水平。科學技術研究與企業發展需求未能實現精準匹配,存在脫節現象。當前,現行稅收政策主要通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方式刺激高科技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通過“四技”服務的方式實現免征企業增值稅,支持企業的科技成果轉化、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可減免、科技企業孵化器可免征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等政策加快企業研發創新。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側重于企業應用研究,對研發創新基礎研究、產學研合作及高新技術轉化的稅收優惠政策還較為缺乏,有待進一步完善。
3.3稅收優惠主體有待進一步細化
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對象多為小微企業或技術型企業,然而,我國市場經濟主體中占比較多、市場活力大的是中小型科技創新企業。中小型科技企業能夠實時掌握市場動態,經營靈活性強且科技創新潛力較大,已逐漸成為我國市場經濟主體的中堅力量,與此同時也存在發展初期融資困難、風險大等問題,更需要政府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引導。而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對主體限制的門檻較高,僅允許未上市且通過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中小高新技術型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且政府部門認定的條件較嚴格,當前,多數中小型科技企業在初創期財務核算和管理制度并不健全,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較困難,無法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3.4制度環境有待優化
稅收優惠的制度環境主要包括減輕企業稅負,增強企業市場活力,優化升級政府稅收征管及相應服務。其中,在減輕企業稅負方面,近年來我國加速出臺了科技創新企業的減稅降費政策,通過降低增值稅稅率、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退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加快企業加計扣除頻率等舉措,實現對我國企業稅收減負。但是,國家在大力出臺減稅降費政策的同時,也會造成財政收支缺口增大,國家應逐漸探索行之有效且不影響國家平穩運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優化升級政府稅收征管及相應服務方面,我國最新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多以政府部門的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公布,其法律效力較低,導致高科技企業對于當前稅收優惠政策可持續性的預期不高,中長期稅收優惠政策有待進一步完善。另外,自實行“放管服”政策以來,我國政府在簡化納稅辦事流程、實現網上自助辦理、提升服務質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與全球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的進步空間。
4對策與建議
4.1完善研發成本占用資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
針對企業研發成本占用資金多的問題,政府可通過對增值稅的存量留抵稅款采取退還方式,或適當取消留抵稅款的政策,并通過發行國債等方式來緩解政策改革后造成的政府收支差距增大的問題。通過政府發債、企業減負的方式來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激勵企業積極實施研發創新。針對企業融資難問題,可通過對社會資本采取免征增值稅等方式鼓勵其向中小型科技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或通過推行新型金融產品,對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股權等進行質押貸款的方式,增加企業融資方式。
4.2實行向高科技人才傾斜的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人才流失率
優化高科技人才的激勵和培養政策是保障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穩步提升的重要保障,減輕高科技人員的稅負能有效實現知識技術和生產技能等創新要素價值收益的合理分配。可通過適當降低高科技人才個稅最高邊際稅率、提高教育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等政策,實現對高科技人才的減負。另外,適當放寬非上市高科技公司股權激勵的主體限制,在完善稅收監管的同時,切實落實高科技人才的激勵政策。針對企業人才培養方面,可適當擴大允許職工教育經費按當期的實際發生額扣除的行業范圍,將與新興戰略行業的相關企業納入范圍之內,以實現企業加大對高科技人才隊伍培養組建的積極性。4.3實現研發創新全過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全覆蓋首先,通過加大對基礎研究階段的費用稅前扣除的比例,激勵高科技企業積極進行基礎研究,并落實跟進企業研發創新的各個階段,保障企業研發創新的可持續性。其次,建立科技創新交流平臺,匯集政府、企業、高校及相關科研機構,促進企業與科研單位的交流合作,企業向科研單位捐贈機器設備的可享受增值稅減免政策,以激勵產學研科技創新模式的大力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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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自由貿易區;保稅區;轉型;戰略
中圖分類號:F74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6-0099-02
1 國際經驗的分析和借鑒
1.1 美國自由貿易區的經驗借鑒
美國的自由貿易區在許多方面都堪稱世界自由貿易區的典范。
在對外貿易區發展政策方面,美國制定了一系列促進措施,包括:(1)稅收優惠政策。(2)貨物流通管理政策優惠。如不對區內產品銷售作內銷比例的限制、不對原材料國內采購比例及本國就業人員的比例做出規定、不對貨物在區內的儲存時間做出限制等等。(3)加大對外貿易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
1.2 巴拿馬科隆自由貿易區
巴拿馬科隆自由貿易區是世界上僅次于香港的第二大自由貿易區,位于巴拿馬運河大西洋岸入口處,地理位置優越,交通運輸便利,屬于世界上屈指可數的東西南北貨物集散中心,因而轉口貿易是其主要業務。
在巴拿馬,美元是其流通貨幣,貿易結算使用美元,投資者不用為貨幣的貶值和升值而擔憂,這是其它國家所不具備的優勢。金融服務業發達,在巴拿馬有100多家國際銀行,世界各大有實力的銀行在巴拿馬均設有分行或代表機構。另外,巴拿馬無外匯管制,利潤匯入匯出自由,進口或轉口自由、無配額限制、不繳進口稅,貿易區管理方只征收管理費和攤位費,所得稅僅為8.6%。與自由貿易區往來的國家也多, 而經濟榮枯期不一使區內廠商可以取長補短, 維持業務穩定發展。
2 借鑒經驗及向自由貿易區轉型戰略
2.1 國際成功范例對我國的啟示
縱觀世界自由貿易區的成功范例,對比我國保稅區的具體發展現狀,可以得出:第一,經濟實力是很重要的外部環境,自由貿易區的發展能促進我國經濟實力的壯大;第二,必須建立高效的管理機制,健全的法規法制、配套的政策措施;第三,因地制宜,根據自身的區位條件、水陸交通設施以及與周邊地區的經濟聯系,進行合理定位,形成各自獨特的區位優勢;第四,便利的基礎設施是發展自由貿易區必不可少的條件,同時離不開服務業尤其是金融業的支撐。
2.2 我國保稅區向自由貿易區轉型的戰略分析
就自由貿易區而言,投資環境包括優惠政策和基礎環境兩個方面。
下面來構造一個博弈論模型。
首先借用柯布―道格拉斯函數,自由貿易區的優惠政策和基礎環境與企業投資量之間的關系可以表達為:
K=APαBβ
B和P分別代表基礎環境的優劣程度和優惠政策的優惠程度;α和β分別表示由于優惠政策和基礎環境在吸引企業投資量中相對重要性。令α+β=1,α和β分別表示由于優惠政策和基礎環境的作用而吸引的企業投資量占企業總投資量的份額。參數A表示跨國公司投資量對東道國優惠政策和基礎環境的依存度,反映了企業對自由貿易區投資環境的偏好自由貿易區的凈收益函數可以表示為:
π(K,P)=R(K)-PK
K為企業的資本投入量,P為國家關于自由貿易區優惠政策的幅度,則PK為自由貿易區的引資總成本。
從而,自由貿易區與企業的動態博弈模型為:
Maxπ(K,P)=R(K)-PK
ST: K=APαBβ
P、K、A、B、α、β≥0
解這個博弈模型,分別得到自由貿易區和企業的反應函數:
P=R′(APαBβ)(1)
K=A[R′(K)]αBβ(2)
得到了這個博弈模型的納什均衡解:
P*=P*(A、α、β、B)
K*=K*(A、α、β、B)
①根據公式(1)(2),分別求P和K對B的偏導,可得:
P*B =AP*αβBβ-1R″(AP*αBβ)1-AαP*α-1BβR″(AP*αBβ)
K*B=AβBβ-1[R′(K*)]α1-AαBβ[R′(K*)]α-1R″(K*α)>0
由此可得,自由貿易區對企業的優惠程度與基礎環境的優化程度呈反方向變化,企業的投入量與基礎環境的優化程度呈正方向變化。這一結果表明,自由貿易區的優惠政策幅度與其基礎環境的優化程度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替代關系。
②根據公式(1)(2),分別求P和K對β的偏導,可得:
P*B =AP*αβBβlnBR″(AP*αBβ)1-AαP*α-1BβR″(AP*αBβ)
K*B=ABβlnB[R′(K*)]α1-AαBβ[R′(K*)]α-1R″(K*α)>0
當B>1時,lnB>0,則有:
P*B 0
以上博弈分析的結果表明,企業進入自由貿易區的投資決策是建立在綜合的投資環境基礎上的,優惠政策并不是惟一的決定因素。自由貿易區的持續發展,更大程度上取決于基礎環境的不斷優化。
因此,改善基礎環境在一定程度上比提供優惠政策對自由貿易區的發展更具有戰略意義。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完善政策體系,包括:①要統一制定完善的自由貿易區法律法規;②改變海關監管模式,提高海關效率,減化保稅倉儲手續和程序;③對各保稅區重新進行功能定位,靠近優良港口自由貿易區的功能常定位于綜合型,而不靠近優良港口、不處在國際貿易主航道上的,其功能通常定位于貿工型,依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科技水平等,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④中央政策要實行“境內關外、四大自由”的自由貿易區政策:貨物進出自由;企業經營自由;投資金融自由;人員進出自由。
(2)大力發展基礎設施,建立現代化的運輸以及通訊等設施,方便物資、人員出入自由貿易區,保證電訊、信件的傳遞迅速、準確,為高新技術人員配套相應的生活設施,留住、吸引外來人才。
(3)發展離岸金融業務。
實踐證明,發達的金融業對國際資本有著巨大的吸引力,也是對國內外企業在保稅區投資經營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國對企業用匯采取嚴格限制,造成了企業外匯來源的單一,這必然給企業的合理用匯造成不便。在不對當前外匯管制的大環境帶來很大沖擊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利用區內企業自有外匯,開展離岸金融業務。
(4)選擇試點逐步轉型。
我國眾多保稅區不可能做到齊頭并進,同時使其轉型,只有通過試點逐步進行。在15個保稅區中,有6個設在廣東省,其中3個――深圳沙頭、福田、鹽田港均在深圳,經濟成就均在前列,尤其是福田保稅區有專用通道直接與香港相通,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和發達國家的自由貿易區具有更大的相似性。三個區連成一片,易于形成規模優勢,這是其他保稅區無法比擬的優勢。因此可以從深圳三個保稅區開始,延伸到廣州黃埔、珠海、汕頭保稅區,最終實現全國所有保稅區的成功轉型。
3 結語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保稅區已不再適應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向自由貿易區的轉型成為我國保稅區發展的無可回避的任務。通過借鑒世界成功自由貿易區的經驗,逐步實現我國保稅區向自由貿易區的順利轉型。
參考文獻
融資難是小微企業進一步發展的最大阻力,主要表現在信用風險大、可供融資的渠道少、融資產品單一、融資總量少等方面。近年來國家密集出臺了許多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受國家政策的鼓舞,商業銀行開始更多的關注開發面向小微企業的信貸產品,小微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在一定程度得到緩解。
二、小微企業融資政策梳理
(一)國家政策密集出臺,持續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支持(表1)
(二)各地區結合實際出臺措施,因地制宜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與國家出臺相關政策相對應,全國各地區結合本地區小微企業發展實際,積極行動,紛紛出臺相關政策助力小微企業發展。詳見表2。
(三)銀監會通過監管引導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根據2008年銀監會的《關于銀行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的指導意見》以及2011年10月出臺的《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目前已有多家商業銀行設立了不同形式的專營機構,專門為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2011年11月民生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3家銀行獲銀監會批準,可發行專項用于發放小微企業貸款的金融債共1100億元。其對應的單戶500萬元(含)以下小微企業貸款,將不計入存貸比考核,從而增加銀行為小微企業服務的積極性。
(四)商業銀行從業務模式及產品創新等多角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民生銀行根據小微企業的產業特征、行業特點和區域特色設立專業化的經營機構、按照地域和行業特點設小微企業城市商業合作社,建立小微企業的互助合作、信息共享和風險共擔機制。創造了“一圈一鏈”的批量化開發模式、 “聚焦小微、打通兩翼”的產業鏈開發模式,走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之路。光大銀行從現金管理需求角度探索小微金融發展模式,開發專門服務小微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平臺“陽光企業家”,涵蓋了B2B管理平臺、MIS數據服務平臺、陽光助業卡、支付易等六類現金管理工具和服務。招商銀行在蘇州成立離行式的小企業信貸中心,并在全國設立36家分中心。浙商銀行對專營機構提供優惠的行內資金拆借利率,并對新成立的專營網點給予專項費用補貼。農業銀行、工商銀行等積極在各地設立專門服務小微企業的支行機構和服務窗口,助力小微企業融資。
三、小微企業融資政策實施效果評價
(一)政策宣傳、落實不到位,監管仍需加強
“匯付-西財中國小微企業指數”2015年第一季度報告的數據顯示:17.3%的小微企業對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有一半的了解,29.4%的企業聽說過但不太了解,有超過50%的小微企業對出臺的相關政策完全不了解。上述調查數據表明了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宣傳不到位,沒能及時準確的傳導至小微企業經營者。此外,有些金融機構及商業性擔保公司未能嚴格執行“七不準”和“四公開”規定,某種程度上提高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本,為此監管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管方案,并通過多方面的監管手段確保政策的嚴格執行。
(二)扶持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普遍性較差
從調查結果來看,雖然國家不斷推出扶持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但社會大眾對該政策的了解還不夠充分。根據《小微金融發展報告2014》的調查結果來看,表示享受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比例僅為43.1%。小微企業適用的優惠政策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優惠范圍非常狹窄。例如能夠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范圍:從2011~2015年年應納稅所得額從低于6萬元擴大到20萬元,盡管范圍在逐步擴大,但仍有不少比例的小微企業難以達到要求,該項稅收政策的普遍性有待提高。
(三)小微企業多渠道融資實施效果較差
近年來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逐步建立,小微企業的融資方式從主要依賴銀行貸款向多渠道結款方式延伸,如通過新三板上市、發行債券籌資、設備融資租賃等方式。但新三板目前主要面向國家級高科技園區企業,要求企業存續滿兩年、主營業務突出,有持續經營的記錄等條件,可以看出通過新三板上市擴大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仍存有很大的局限性。目前我國資本市場所多層次債券市場的建設仍在進行中,小微企業通過發行債券籌資的條件不成熟。由于專業經營小微企業也融資租賃服務的企業太少,通過設備融資租賃方式籌資的實施范圍不明確。
四、小微企業融資政策改進措施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加強政府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同時完善各項法律法規,為小微企業的發展創造一個穩健寬松的外部環境,為小微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提供保障。一方面繼續加強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落實稅收與利率等優惠政策。通過延長對高新技術小微企業的免稅期限、適當放寬對小微企業的稅務登記和稅收申報等方面的嚴格管制、對小微企業的投資行為給予特殊的稅收扶持等手段直接給小微企業優惠政策,減輕其負擔。另一方面針對相關金融機構實施優惠政策,鼓勵其繼續開展小微企業信貸業務。
(二)完善融資渠道建設
完善間接融資渠道建設。首先要完善小微企業融資制度建設,創建各類融資性機構公平競爭環境。其次鼓勵民營資本進入融資體系,建立多元化融資性結構。再次合理監管控制風險金融。通過完善建設小微企業的間接融資渠道建立起大中型銀行―小型銀行―小型融資性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共存的間接融資生態體系,從而擴寬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推動貸款從大中型企業向小微企業的融資轉移。完善直接融資渠道建設。首先要完善創業板和新三板市場的建設,進一步降低創業板準入標準。其次完善企業債券市場建設。推動債券信用評級機構發展,提高小微企業的直接融資比例,解決小微企業融資渠道狹窄的問題。
關鍵詞:技術進步;稅收優惠政策;財政政策
一、 發達國家財稅優惠政策發展歷程
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在經濟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趨勢下,美、日、歐等世界主要經濟體競相憑借自身在技術方面的優勢,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并加大對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力度。在新技術革命的影響下,信息產業、生物醫藥工業、金融服務業等新興產業獲得了快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提高。通過科技進步基礎上的產業結構轉型,有力地支持了經濟的持續增長。
作為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技術進步主要依靠市場力量的推動,但政府財政在科技進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極其重要的。在發達國家,在每一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政府都有一個明確的產業技術政策,并通過研發補助金、委托費和政策性融資等財政手段確保產業技術政策的貫徹落實。為了推動本國的科技進步,西方發達國家都特別注重加大對科技進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國、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財政投入占當年全國r&d總投入的比重分別為27%和22%。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聯邦政府用于生物技術方面的研究經費每年都維持在10多億美元的水平。根據經濟成長、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所處階段的不同,西方國家財政對科技進步的支持的范圍和手段也會有所不同。在經濟發展初期,財政一般主要通過補助金、開發委托費、政策性貸款和優惠稅收政策等形式重點支持主導產業的技術開發。進入知識經濟時代,政府財政政策的重點主要轉向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支持。政府通過資助各種基金會、研究院所和產學研聯合體等進行產業技術開發,并通過知識產權的轉讓,實現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在技術進步的產業化和規模化環節上,西方國家一般通過政策性融資和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導。如日本政策性投資銀行根據政府有關政策意向,向民間企業提供低息貸款、擔保、購買企業債券,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補充融資和獎勵。在西方國家,財政對技術進步的扶持和引導,一般都是以項目為核心,以客觀標準為尺度,實施非專向性補貼政策。
二、 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具體優惠政策
在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國家都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職能部門。美國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等手段對中小企業予以扶持。具體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在對高新技術產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環節與方式方面,西方發達國家支持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事前扶持與事后鼓勵相結合,將對科技開發的重視與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視有機地結合起來。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對企業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給予優惠允許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繳所得稅。如法國政府規定,凡研究開發投資比上年增加的企業,均可以申請按增加額的50%抵免所得稅。
二是普遍實施加速折舊政策。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固定資產的平均折舊年限僅10年左右,年折舊率為11%~12%。通過加速折舊政策的實施,以加快技術設備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發展準備金制度,即允許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如韓國稅法規定企業可按銷售收入的3%(技術密集型企業為4%,生產資料產業為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并允許在3年內用于技術開發費、技術信息和培訓費及有關技術革新計劃資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結合。如美國稅法規定公司委托大學或科研機構進行基礎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費用的65%可以從所得稅中予以抵免,并對新產品的中間實驗產品給予免稅優惠政策。在科技稅收優惠的稅種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三大稅種上。發達國家一般都將公司所得稅作為科技優惠的重點。在增值稅類型的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獲得的科技獎勵、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都實施優惠措施。
西方發達國家科技財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做法,對正處于產業結構轉型的中國而言,具有特別重要的借鑒意義。近年來,隨著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跨國公司已經開始將中、低技術向我國轉移,在部分領域,高端技術也開始向我國轉移,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開始將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制造業轉移到中國。從我國國內企業的現狀來看,整體技術水平還較為低下,受技術開發力量、技術開發經費等的制約,企業技術開發能力還相對弱小,技術創新嚴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面臨的競爭越來越激烈。
三、 發達國家財稅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1. 要充分利用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有關規定,在3年過渡期內繼續保持原有的有關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的同時,應逐步建立一個以政策性銀行的低息貸款、向研究型機構的r&d活動提供財政資助和特別財稅政策為主要內容的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模式。3年過渡期滿后,政府貸款利率或貼息水平必須控制在wto相關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財政的資助必須是非專向性的,并不超過工業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術開發活動成本的50%。 2. 進一步加大對技術進步的投入力度。鑒于長期以來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的嚴重不足,可以考慮規定一些硬性的指標,要求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財政收入的比重必須達到規定的目標值。安排的科技經費要集中用于加快發展高科技和高新技術產業,以推動新興產業的崛起,培養新的經濟增長點;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國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使傳統產業能夠煥發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經費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嚴格的招投標制和課題負責制,確保政府科技經費的有效使用。同時,政府科技經費的使用應堅持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凡基礎性研究,政府應實行無償投入,應用研究及實驗發展方面的經費投入以堅持有償使用為原則,政府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以貸款的方式向科研機構、大學、企業及其他機構提供資金,這些相應機構必須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轉化的收入來還本付息。
3. 財政扶持項目應突出重點,講求實效。在政府財力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運用財政扶持和引導技術進步必須要突出重點,講求效率,而不能遍地開花。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技術改造項目應重點選擇關系國家安全的產業、公益性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競爭性產業。
4. 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提供支持的制度體系,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法律法規,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制度保證。政府財政可通過稅收優惠、財政投融資及政府采購等手段,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為促進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還可從信息、技術人員培訓及其他服務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支持。
5. 必須通過各種財稅政策手段的綜合運用,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在財政政策手段的運用方面,首先必須充分運用好財政貼息這一手段。高新科技產業是高投入、高風險的投資領域,對這一領域,除國家進行少量的直接投資外,可以借助于財政貼息杠桿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該領域。財政貼息向高新科技產業適度傾斜,加大對該產業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寬融資渠道,推動該產業的發展,并相應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使整個產業結構能從低級化狀態向高級化狀態轉化。在傳統產業部門,通過財政貼息手段的運用,使企業在技術改造缺乏資金的情況下,能夠以國家信用作支撐,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充分調動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積極性。
6. 必須改變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稅收優惠由區域傾斜轉變為向產業傾斜。稅收優惠政策措施要能體現和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的基本要求,對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及其他需要積極鼓勵發展的產業,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在流轉稅方面,除實現增值稅的轉型外,應對高科技產業在增值稅政策方面實行適度傾斜,使高科技產業增值稅整體負擔率能大幅度降低。對進出口稅收政策要做出適當的調整,改變目前進出口環節大面積實施稅收優惠的做法,應只局限于對高新技術及設備的進口,視不同的情況給予稅收上的優惠。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應按照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特別是在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上要盡快統一。統一后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充分體現產業發展的客觀要求。為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可實行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在運用減稅、免稅、低稅率和零稅率等直接稅做優惠的同時,更要特別關注加速折舊、納稅扣除、稅收低免、投資抵免、稅收饒讓等間接稅收優惠方式的運用,實現科技稅收優惠方式的多元化。
7. 要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作用。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推廣實施,政府采購規模將越來越大,政府采購的范圍也將日益擴大,相應地政府采購活動對國民經濟總量及國民經濟結構所產生的影響將越來越大。為了扶持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企業技術進步,在政府采購方面,必須盡可能地多采購本國產品,對國內高新技術產業實行傾斜。只有在國內不能提供或技術性能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才可考慮采購外國生產的產品。
參考文獻:
1.劉群,李倩.發達國家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經濟日報,2002-11-19.
關鍵詞:稅收政策高科技企業研發融資效率稅收優惠政策
一、稅收政策在高科技企業研發融資(R&D)效率中的作用分析
(一)高科技企業研發融資存在困難 技術創新作為我國高科技企業創建競爭優勢、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主要依托于企業的研究與開發的投入,但目前我國的現狀是企業的R&D投入嚴重不足。據統計,2001年我國的R&D支出為1520億元人民幣,占GDP的1.3%,而近十年,日、美、德、法國家的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2.25%以上。在西方發達國家,企業研發費用一般占銷售收入的3%左右,我國企業不到0.3%(柯象中,2005)。造成我國高科技企業R&D投入嚴重不足的原因主要有:高科技企業R&D項目自身技術上的不確定、風險大、成功率低;高科技企業的信用風險過高,缺乏良好的信譽;金融企業的謹慎原則。基于此,高科技企業融資的難度要比傳統企業大。由于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導致高科技企業失敗率高,眾多企業難以做大做強。融資困難已成為制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主要“瓶頸”。
(二)稅收政策在高科技企業研發融資效率提高中的作用 首先,稅收政策有利于降低投資R&D活動的企業整體的融資成本。降低投資R&D活動的企業整體融資成本是稅收政策對研發融資產生的最直接的效果。根據我們對廣東省27家具有專門研發機構的大、中、小型企業的調查表明:高科技小型企業負債較少,或幾乎沒有,但大、中型企業都有負債,負債比率在50%以上的企業達52%。這表明盡管研發項目本身的資金來源是以“內源融資”為主,但投資研發活動的企業是有負債的,合理的稅收政策可促使投資R&D活動的企業在非研發領域得到更多的資金來源,獲得“節稅效應”,降低企業整體的融資成本,從而抽出更多的資金投資R&D活動。其次,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行R&D活動融資。稅收優惠政策是政府為了加快企業發展,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和調整產業結構而制定的,實際上是政府以部分稅收收入用以減輕企業稅負調控的重要手段。稅收優惠的主要方式有降低稅率、稅額減免與返還等,企業只要達到稅法規定的相應條件,就可以獲取稅收優惠,節省納稅開支,從而增加企業自有的可支配的現金流,降低了對外融資的需求。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就相當于無償地給企業留下了的資金,增加了企業R&D活動的資金來源。再次,稅收政策有利于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影響融資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融資渠道。當一個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時,不限于單一的融資方式,它需要多種渠道來進行籌資以降低財務風險和融資成本滿足對資金的需求。另外,投資者或金融機構等投資方由于考慮到投資風險和投資成本可能過高,而不愿意向一些高風險、高投入的企業(如高科技企業)投入資金。從而使得高風險企業只能通過自籌資金和政府資助融資。而利用稅收政策卻可以從降低投資方的投資成本著手,使其加大對高風險企業的投入。如果國家制定了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稅收政策將會減輕風險投資企業的稅負,降低其投資成本和風險,從而提高了風險資本向高風險企業投入資金的積極性,使高風險企業可以通過風險投資企業利用民間閑散的資本。
二、現行稅收政策對高科技企業研發融資效率影響分析
(一)現行稅收政策對高科技企業融資的促進作用 為促進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我國政府對高科技企業融資實行稅收減免及其他優惠政策,為高科技企業解決融資困難問題提供了便利條件。其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首先,在增值稅方面高科技企業研發享有多項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減輕了企業研發融資負擔。如現行稅收政策規定,自2001年到2010年底,對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和集成電路,其實際稅負超過3%的實行即征即退,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和擴大再生產。該政策對高科技企業尤其是對處于創業初期和正在成長期的高科技企業,利用內部融資進行研發非常重要。因為,處于創業初期和正在成長期的高科技企業,發展尚未成熟,盈利水平不高,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仍然較大,難以通過金融機構和證券市場獲取外部融資。增值稅的返還無疑于使企業免費獲得了融資,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企業對研發融資的需求。其次,在所得稅方面,高科技企業同樣享受到更多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支持,使企業的融資壓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輕。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高科技企業可以享受提高研究開發費用扣除比例、機器設備購置的加速折舊、提高高科技企業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所得稅減免和虧損抵補、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的盈利企業享有150%免抵稅優惠等不同方式的稅收優惠,這些優惠政策不同程度地降低了企業的稅負,同時使企業融資成本因稅負的降低而有所降低。最后,在營業稅方面。技術轉讓的免稅優惠促進了高科技企業通過轉讓其無形資產來為其研發項目籌集資金。主要是由于營業稅對于技術轉讓的稅收減免,降低了技術轉讓的費用,從而增加了轉讓方的收益,使其有更多的資金用回到新技術的研發,為高科技型中小企業依靠自身力量籌措R&D資金提供有效的扶助。
(二)現行稅收政策存在不適應高科技企業融資主要表現在:(1)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較狹窄。稅收優惠僅限于部分企業享有,如軟件業的稅收優惠就較多,而其他同樣有融資需求的風險很高的生物醫藥及醫藥企業卻沒有獲得稅收優惠。稅收優惠的區域性太強,一般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只限于高科技企業開發區享有,不利于“稅負公平”原則和部分產業融資的稅收支持。(2)稅收政策支持未考慮企業發展和R&D活動的特點。首先,對內資高科技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的規定,由于一般高科技企業發展初期都是虧損的,這就致使企業沒有享受到該項稅收優惠。其次,R&D活動的資金投入很大,再加上較高的融資成本,在現行的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只能據實列支的情況下,企業在進行R&D活動期間是很難盈利的,就導致許多高科技企業因未能盈利而不能享受“允許盈利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按比例扣除”的稅收優惠,不能起到減輕企業進行R&D活動負擔的作用。(3)稅收政策限制了部分企業利用政策性資金融資。稅法規定企業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不計人損益外,其他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應一律并人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這顯然限制了部分企業利用政策性資金融資。(4)稅收政策限制了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融資。國有投資公司、民營企業、上市公司等非金融機構因其對投資謹慎性的要求弱于金融機構,成了高科技企業融資的一個可行的渠道。但是,由于高科技企業R&D活動風險比較高,這就使得作為貸款方非金融機構要求的融資利率比上規模的資金融資利率要高(陳海聲,2003)。但現行稅法的規定卻高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借款利息的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這就增加了高科技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融資的成本,抑制了高科技企業利用該渠道籌資的積極性。(5)生產型增值稅增加了企業的融資負
擔。高科技企業具有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等特點,也有一定的固定資產投入。但生產型增值稅使企業采購先進設備的進項稅得不到抵扣,實際上加重了企業融資的成本。由于高科技企業科研投入的增量大,“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技術開發費”中直接材料的投入、損耗占了相當的比重,而按照增值稅法的規定,這部分的稅額不能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企業融資成本。(6)固定資產可加速折舊范圍的限定不利于高科技企業的R&D融資。折舊是企業內源融資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現階段加速折舊的適用范圍較窄,而且針對性不強。沒有覆蓋到整個的高科技產業,只限于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技術進步快的生產企業,軟件業等高科技企業并不能享受到加速折舊的稅收優惠。(7)所得稅上的相關費用據實抵扣的適用范圍窄。最明顯的體現是工資費用的限額扣除。按現行稅法規定,在高科技企業中只有軟件業才允許據實列支,其他高科技行業就只能扣除規定的口徑,超過口徑的部分交納所得稅,這與發展中的高科技產業的不相符合,因為許多高科技企業人員的工資都在較高的水平,特別是研發人員的工資,一般維持在科技活動的20%以上(國家統計局等,《中國高技術產業統計年鑒》,2003年),比儀器設備的投入還要高。不能據實列支相關費用會加重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不利于高科技企業加大R&D投入。(8)知識產權轉讓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企業利用知識產權轉讓獲取發展資金。目前,稅法是在營業稅方面對于知識產權轉讓有了免稅的規定,但在所得稅方面免稅優惠則存在一定的限制條件,即只對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技術成果轉讓暫免所得稅,而其他企事業單位的轉讓收入,超過部分卻要依法繳納所得稅。(9)風險投資企業的稅收政策支持力度不大。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對風險投資企業的立法(重視)力度不夠。到目前為止包括1999年國務院《轉發科技部門關于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在內的各項法律法規均未明確給予風險投資機構或風險投資者以任何的稅收優惠政策。另一方面,風險投資企業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往往是股權投資。但在現行股權投資的稅務處理上,也只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才享有定期的減免稅優惠。這不但阻礙了國內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也限制了部分風險資本向高科技企業投資的積極性。(10)稅收政策對國內民間資本投資于高科技企業缺乏引導性和吸引力,阻礙了國內民間資本的發展和高科技企業的融資。隨著中國國民經濟的騰飛,社會上已出現了大量“閑置”的資金,若稅收政策不能很好地引導國內企業利用這些資金投資于高科技企業,將是一個極大的浪費,不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的健康成長。
三、制定適合高科技型企業R&D融資稅收政策的建議
關鍵詞:文化產業;財政政策;政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G1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04-0165-02
一、財政政策的內涵
財政政策是國家為實現其經濟調控目標而制定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的總稱。但是對于財政政策的含義,西方學者和我國學者卻有著不同的認識和解釋。
(一)西方學者對財政政策內涵的理解
20世紀60年代,財政學者V.阿蓋迪給財政政策下了一個較為全面的定義:“財政政策可以認為是稅制、公共支出、舉債等措施的整體,通過這些手段,作為整個國家支出組成部分的公共消費與投資在總量和配置上得以確定下來,而且私人投資的總量和配置受到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凱塞教授認為,“財政政策就是政府的稅收、支出以及債務政策對生產、就業、收入以及價格等水平的影響”;埃克斯坦教授認為,“政府為了實現充分就業和穩定物價水平這些短期目標而實行的各種稅收和財政支出的變化,通常叫作財政政策”。
(二)我國學者對財政政策內涵的理解
我國著名財政學家、中國人民大學陳共教授認為:“財政政策是指一國政府為實現一定的宏觀經濟目標而調整財政收支規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導原則及其相應的措施”;中青年學者郭慶旺教授認為:“財政政策就是通過稅收和公共支出等手段,達到發展、穩定、實現公平與效率、抑制通貨膨脹等目標的長期財政戰略和短期財政戰略。”這是國內關于財政政策的兩種比較有代表性的闡述。盡管國內外學者對財政政策的認識和理解有一定的差異,但其核心內容卻是一致的。
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現行財政政策內容
目前我國為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而制定實施的財政政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利用財政資金對文化企業進行補貼,另一方面是對文化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一)財政補貼政策
文化產業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積極引導和財政資金的支持,對于文化企業的發展,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的發展,財政資金的支持顯得尤為重要。近年來,我國政府加強了對文化產業的財政補貼力度,經常利用政府預算、政府信用、政府補貼等來調整文化產業結構,以促進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實現文化產業政策的目標。一些地方政府還積極設立各種文化產業專項資金,用來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如2010年,吉林省設立的2 000萬元“文化產業投資引導資金”,鼓勵企業通過銀行貸款和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投資具有開發戰略性、先導性的文化產業項目。沈陽市設立4 000萬元的“文化科技融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促進文化與科技的融合與創新[1]。2012年,北京市設立100億元“文化創新發展專項資金”,并專門設立“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基金”,配套建立文化創意產業小額貸款公司、投融資擔保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文化創意產業統貸平臺,旨在促進文化與資本市場對接,解決制約文化產業發展的投融資瓶頸[2]。從目前的財政政策看,政府雖然對某些特定的文化產業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但其扶持的方式和力度仍然有待加強和提高。
(二)稅收優惠政策
為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國家在資金支持機制上對文化產業給予了強大的扶持,制定了一系列針對文化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與措施,制定并頒布了《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等相關公共政策,普遍降低了文化企業的稅收負擔。如圖書、報紙、雜志的銷售適用13%低稅率;古舊圖書的銷售免征增值稅;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以及圖書館等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等免征營業稅;對個人的稿酬所得,按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減征30%等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其實施力度仍有待提高,實施范圍也有待于進一步擴大。
三、現行財政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財政政策不健全
文化產業的發展雖然有政策支持,但僅有政府的財政補貼、專項資金支持以及稅收優惠政策還遠遠不能滿足文化產業發展對資金的需求。現階段我國文化企業產權評估、交易和流轉、文化企業信用評級、文化企業貸款風險分擔機制以及針對文化企業貸款特點的申貸程序和審批程序等一系列問題都還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再有,資本市場上存在著大量找不到投資方向的社會資本,而渴望融資的文化企業卻十分缺乏發展資金,閑置資本與文化企業二者之間的咨詢、信息和技術服務缺乏平臺和中介。這表明政府財政在投融資平臺建設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還沒有充分體現出來,盡管有貸款貼息、擔保補貼等一系列的措施,然而實際上這些財政金融政策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二)稅收政策不完善
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財政金融政策體系不完善,國外經驗證明,完善的財政金融政策體系是促進文化產業高速發展的重要力量。其中,稅收優惠政策是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文化產業投資,擴大文化企業融資的最重要激勵措施。然而,當前我國文化產業的財政金融政策體系尚不完善,表現為:稅收優惠政策缺乏長效激勵機制,關于文化企業稅收減免的政策只適合于文化企業成立初期、改革過渡期,對投資成本高、收益周期長的文化企業來說,難以形成持續的驅動力;稅收優惠力度小,稅收起征點較低,導致稅收優惠政策對社會資本投資文化產業的吸引力不足;財政支持文化企業投融資實踐中依然偏向于有實力的國有或國家控股的文化企業,而對于弱小的中小文化企業,缺乏政治資源和經濟實力,民營的中小文化企業融資困境難以突破。
四、完善財政政策,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一)為文化企業與閑置資本建立溝通平臺
文化產業的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健全完善的財政政策可以為文化產業提供其所需的發展資金。想要充分發揮財政政策的作用,政府就必須為文化企業與閑置資本建立無障礙的溝通平臺。隨著我國文化產業的不斷壯大,僅僅依靠政府的財政補貼、專項資金支持以及稅收優惠政策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產業發展對資金的需求。但是縱觀社會資本市場,我們可以看到,還是存在很多的閑置資金沒有找到投資方向,政府可以為文化企業與閑置資本建立溝通平臺,在這個平臺上,文化產業與閑置資本可以充分實現咨詢、信息和技術服務之間的溝通,做到需求互補,使得雙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這樣不僅可以籌集到文化產業發展所需的大量資金,也可以使閑置資本得到效用最大化,同時也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使得財政政策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二)強化稅收優惠政策的針對性
我國稅法在文化產業稅收政策方面有很多優惠措施,如對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減免部分所得稅,降低稅率,對文化產業提供資金的企業以及個人減免所得稅等等。但是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比較死板,具體運用時缺乏針對性。
我國稅法規定,對于試點地區新辦的文化企業以及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文化產業的單位免征三年的企業所得稅,表面上看,這項政策減輕了新辦企業以及轉制企業的稅負,有利于促進其發展,但是影視、動漫以及傳媒等文化產業從創意研發階段到生產制作,再到后來的市場營銷階段,這一過程往往是要超過三年的,由此可見,這些企業根本沒能享受到稅收的優惠。這充分體現了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缺乏針對性的特點。
我國政府應該加強稅收政策的針對性,根據文化產業的發展特征,將稅收優惠措施延伸到文化產品的開發和市場轉化階段,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提高文化產品研發的加計扣除比例,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根據其一定時期的銷售額比例提取規定比例的文化產品開發基金,建立企業的研發準備金制度。對鼓勵文化產業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制定具體的實施依據,使企業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文化產品的研發生產階段,由于國內外的知識技術存在較大的差距,政府除了對傳統文化產業中的企業進口的生產設備以及技術專利給予關稅的減免優惠,對新興文化產業進口以上設備和技術也應給予相應的優惠,這樣才可顯示稅收政策的公平性。
(三)加大文化產業稅收優惠力度
第一,調整稅目與計稅依據。要調整和細化與文化產業相關的營業稅稅目;將文化產業發展而產生的新興文化業態納入到營業稅征稅范圍中;擴大和規范文化產業的營業稅免稅范圍和領域。為了促進文化產業的分工發展和產業的提升,支持文化產業重點領域的發展,在稅收征管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對傳統文化領域中的影視服務、涉外文化服務外包和文化咨詢業,如文化企業廣告服務、文化會展、知識產權等行為,實行差額征收營業稅。
第二,調整文化產業領域的相關稅率。稅率調整應遵循稅收政策與行業政策,本著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原則,體現國家鼓勵或支持,限制或放開,區別對待的文化產業發展意圖。可根據《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細化來調整文化業的稅率標準,按照各自的分類標準和業態,適用差別稅率。可調高部分高檔文化消費行為的稅率,例如高級商務活動的經營性文化營銷行為和創意行為;降低與文化產業相關的生產的營業稅稅率,拉大生產與消費稅率間差異,培育和發展文化產業生產水平[3]。
第三,中小型文化企業由于規模小、技術落后以及資金信用積累薄弱等特點,在與大型文化企業競爭時處于天然的弱勢地位,政府應當出臺針對中小型文化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針對中小型文化企業技術升級改造的項目,政府可給予其各種政策和資金的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在融資方面給予中小型文化企業所得稅抵扣、減免等優惠,或給予其稅收擔保,減輕其融資負擔,以增強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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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成本收益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8-0162-01
1 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經濟學基礎
企業年金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既不同于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強制建立的性質,又有別于強調自愿、市場化運作的商業保險。而人們偏好即期效用最大化的傾向,使得職工和企業在沒有稅惠激勵的條件下更樂意選擇即期工資而不是年金這種預期員工福利,如果政府希望誘導市場主體建立企業年金,以分擔政府可能承受的公共風險,就必須發揮外部性內部化的作用,通過權益的讓渡來促成。
2 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
與基準稅收相比(即沒有稅收優惠政策時的稅收) ,稅收優惠政策會減少政府的稅收收入,減少的數量就是通常所說的稅收支出,它就是是稅收優惠政策的成本體現。企業年金的推行帶來的職工稅收負擔減輕與企業工資成本降低,正是以政府稅收支出的增加為代價的。首先,我們做如下假設:在沒有實行企業年金時,職工即期工資增長部分P直接發放,按照企業所得稅率33%,個人所得稅率按10%為平均稅率,則對于該部分收入,政府稅收包含:
企業所得稅:P/(1- 33%)×33%=0.49P;個人所得稅:P×10%=0.1P;稅收總額:0.49P+0.1P=0.59P。
如果政府實施免征繳費階段企業所得稅,鼓勵企業建立年金,則企業出于避稅目的將會將P作為年金形式發放,則政府的稅收收入變為:
企業所得稅:[P/(1-33%)P]×33%=0.16P;保險公司營業稅:P×8%=0.08P;教育費附加與城建稅:0.08P×10%=0.008P;當期個人所得稅:P×10%=0.1P;當期稅收總額:0.16P+0.08P+0.008P+0.1P=0.348P;當期稅收損失:0.59P-0.348P=0.242P。
由以上推算可知,當對企業實行稅惠政策時可引起國家稅收收入減少,減少的部分是作為企業年金發放的資金的24.2%。在這個基礎上如果再免征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減少額就為企業年金發放資金的34.2%。接下來P值的估算根據2001年至2005年13.4%的平均工資增長率,以2005年工資總額19980.8億元為基礎,假設企業繳費部分不超過工資總額的4%,且其增長率低于工資增長率,則無上限情況下,P的值即企業年金增長了2677.4萬元,在上限為4%的時候則為799.2萬元。因此,當期稅收收入在僅企業繳費免稅時的減少額為647.9萬元(無免稅上限)或193.4萬元(免稅額度為4%),在企業和個人所得都免稅時減少額為760.4萬元(無免稅上限)或227萬元(免稅額度為4%)。這些損失的稅收僅占當期財政收入的2.05%和2.4% ,而作為養老金P部分的數額要比損失的部分多,即稅收優惠是以較小的稅收損失換來了養老金的較大增長。需要注意的是,稅收優惠的間接增稅效應在提高儲蓄率加快資本積累的同時,還可以降低勞動力成本,從而增加稅收收入,有效減少了當期國家由于稅惠所損失的稅收。
3 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解析
在企業年金制度中, 企業年金資金將經歷三個交易環節: 企業年金供款征收環節、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待遇給付環節。因此企業年金的征稅領域也就是與這三個環節相對應的:企業年金供款征收環節的企業年金供款征稅;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環節對投資收益和資本利征稅;企業年金待遇給付環節對個人企業年金收益額征稅。如果用T代表征稅(tax),E代表免稅(exempt),可以根據征稅環節的不同組合形成不同的征稅模式。而在中國的企業年金計劃推行過程中,稅收政策不統一,既沒有明確的稅收模式,對稅收優惠水平和享受條件也沒有進行嚴格的考證和限定,導致稅惠政策沒有發揮其推動年金發展的作用。
4 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1)采用EET稅制。EET模式是目前大多數國家所推行的政策,符合了次優稅收理論,其特點是在當期消費和未來消費之間是中立的, 同時確保不能重復征稅,它反映的是
長期養老金儲蓄、在生命期間收入再分配的真實性質,在某種程度上糾正了所得稅的不足,因而也更能激勵職工參與企業年金。同時,企業也可以以更低的成本來建立企業年金,更利于實現我國加快發展企業年金、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目標。
(2)統一稅基,制定合理的免稅比率。稅惠統一以工資為基數,而工資應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和工齡工資及各種津貼構成,不包括獎金和福利,且對享受稅惠的工資限定最高額度,避免高薪人員獲得更多優惠,防止偷稅和避稅。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比率一般為15%左右,但是考慮到我國財政能力,該比率不能太大,以免增加國家的財政壓力;但也不能過小,否則達不到應有的激勵作用。按照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目標,企業年金未來的替代率將達到20%,要實現這個目標,免稅的幅度應該在9%以下,這個額度也要隨著我國國情和經濟發展的變化而適當調整。
(3)注重稅收公平。稅收作為國家干預收入分配的手段,發揮著重要的促進公平的作用。但目前的稅惠政策凸顯了很多不公平,如壟斷行業、經濟發達地區或者高收入者更有條件參與年金,獲得更多的優惠,進一步加劇了貧富的差距,這也是很多人對稅惠持懷疑態度的原因。因此國家應該完善稅收政策,增加轉移支付力度,將增加的養老金或者稅收轉移給養老金不足的人群,縮小收入差距。
(4)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安排。企業年金稅收政策不僅僅是單純的財政政策問題,還要放在養老保險政策的總體框架下考慮。一方面,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保障以使得企業年金稅惠的各項操作有法可依,明確稅收優惠的相關環節和稅種,以及在稅惠政策的核定、監督、征繳等過程中加強政府各部門、企業和金融機構的配合,對企業年金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管,杜絕一些違規操作和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必須與基本養老保險和個人養老保險稅收政策相協調,才能在合理的空間獲得長足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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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0 引言
現階段,經濟領域中小微企業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部分。作為國民經濟基本,小微企業在擴大就業、創新科技、促進經濟增長等方面不可代替。因而,為確保小微企業能夠穩定發展,近年來政府和中央提出了關于小微企業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在去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里也曾經多次強調要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的稅收制度,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2]。
1 小微企業的準確界定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1]以及財政部印發的《小企業會計準則》[2]中 的相關解釋,小微企業并不等于小企業,其準確的界定標準是不盡相同的。
小微企業在稅收管理范疇內包括小型微型企業[2]和小型微利企業[2]。具體來說,它們分別定義如下:a)小型微型企業是指根據營業收入、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多項指標,再根據各自行業的特點而通過一定標準劃分而成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種中的一種。具體涵蓋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餐飲業等共計十六項。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業在適用范圍包括境內合法的各類企業和個體戶及在此以外的行業。b)小型微利企業是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依法從事國家非禁止和限制行業,并在繳納所得稅、資產總額及從業人數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從事工業的企業,年度繳納所得稅低于30萬,資產總額低于3000萬且從業人數低于100人;(2)非工業行業的企業,年度繳納所得稅低于30萬,資產總額低于1000萬且從業人數低于80人。
通過分析和比較不難發現,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區別:a) 范圍不同。小型微型企業包括一般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而小型微利企業只適用于一般企業。b) 界定標準不同。小型微型企業的界定指標分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從業人員而小型微利企業還要包括企業年度納所得稅額這一指標。同時,即使同屬一類的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標準也不盡相同。
2 關于微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自2011年10月12日起,針對小微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政府了相關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將持續到2015年底。其中包括了對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稅收的優惠。但目前,許多小微企業由于會計核算不夠規范,缺乏專業財務人員,導致企業不理解稅收優惠政策。因此,本文在此對相關政策進行整理,便于廣大小微企業真正熟悉稅收優惠政策。
2.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最低可達10%
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優惠政策,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響應國務院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而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就意味著,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稅負降低了20%.
為繼續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支持小企業發展,去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財稅[2011]4號和財稅[2011]117號[4]兩份文件,以進一步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根據這兩份文件的規定,小微企業具體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可歸納為:小微企業2011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萬元(含)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含)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符合上述規定的小微企業,實際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率只為10%,稅負與一般企業相比降低了60%。
需要注意的是,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得出:2011年度,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實際上執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為10%;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30萬元(包含30萬元)之間的,執行20%的優惠稅率。2012年度至2015年度,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微企業,執行10%的所得稅優惠稅率;6萬元至30萬元(包含30萬元)之間的小微企業,執行2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2.2 增值稅和營業稅提高起征點
按照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劃分的行業中,涉及增值稅的主要是工業、批發業和零售業。對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地區,還包括了交通運輸業等現代服務業。
具體來說,提高了增值稅的起征點。月銷售額不低于2萬元才繳納增值稅,按次納稅的提高至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小規模增值稅征收率為3%。對員工制的家政服務免征營業稅;同時提供營業稅起征點,月銷售額不低于2萬元才繳納營業稅,按次納稅的提高至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自2011年11月起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但是增值稅起征的適用僅限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那些達不到起征點的小微企業仍然不能適用該稅收優惠政策。
2.3印花稅免征優惠
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財稅[2011]105號文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企業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是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4]的有關規定執行,相關企業可以按照此標準對照判斷本企業是否屬于優惠范疇,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2.4其他涉稅優惠
除了以上優惠政策之外,值得注意的是還有針對小微企業的其他優惠,如根據相關規定的行業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低于2億的企業貸款延長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期限;對依照工信部相關規定認定的小微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期限內,都免征發票工本費。
3 結語 小微企業在新企業稅法下,有著很大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遭遇不同程度的挑戰。需要指出和說明的是,小企業應及時更新舊的生存和發展觀念、結合自身的
各種優勢,以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導向,調整企業投資和發展的方向資,最終在市場經濟下的現在能夠更好的生存和發展,在積極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貢獻自己的光和熱。
總之,小微企業長期扶持政策已經確立。我們應該盡快對稅收政策做出合理的完善和修正。在一段時間內,應該充分運用各種財稅政策手段,促進小微企業較快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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