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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流轉 農民權益 現狀 法律問題 法律建議
本文所稱農村土地流轉,即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下文簡稱土地流轉),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的基礎條件下,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其他人或經濟組織的行為。但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農民權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筆者基于綿陽市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權益保護的調查,從法律角度出發,對維護農民權益進行探討。
一、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權益保護的現狀
(1)土地流轉市場不完善,農民利益易受到損害
一是土地市場流轉市場還未真正形成。根據調研數據顯示,全市的土地流轉主要是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牽線搭橋為主,農戶間的自發流轉為輔。二是土地流轉價格體系不完善,土地價格評估還沒有統一的參考標準,流轉價格不一。例如鹽亭縣八角鎮,土地流轉價格由每畝400-600元/年不等,而涪城區關帝鎮則是每畝500-900斤黃谷/年,而黃谷價格以每年政府指導價為準。由于流轉價格混亂,土地流轉價格不能真實地體現土地應有的價值,導致農民的利益受到侵害。
(2)土地流轉程序不規范,農民利益易遭到侵害
一是農戶間土地流轉多是口頭協議,無書面合同。例如涪城區某鄉鎮的一個土地流轉案例,李某因外出務工將自家承包的3.7畝土地出租給張某,僅口頭約定李某每年支付租金3000元,至于租金支付的時間、方式、糧食直補收入分配,農業用水費用承擔等問題都未做約定。后因相關費用支付問題訴至法院。二是部分大宗土地的流轉,農戶雖然與業主簽訂了書面土地流轉合同,但合同文本不規范,內容過于簡單,對流轉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為土地流轉糾紛的產生埋下了隱患。
(3)土地流轉保障制度缺失,農民利益缺乏保障
一是農民合法權益缺乏有效保障。①租金兌現難。據調查,租賃土地的業主(尤其是大宗土地租賃業主)出于對自己經濟利益的考慮,對土地流轉的費用大多采取一年一給付的方式,但農業是一個生產周期長、投入資金周轉慢、受氣候影響大的產業,一旦經營失利,農民的租金難以得到保障。②土地恢復難。土地流轉(特別是集中連片流轉)后,業主大多都會對土地進行田型調整和配套的水利設施建設,這無疑將改變原有農戶土地承包的劃分界線,流轉期滿后很難能按原樣歸還給農戶。
二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在農村,土地仍然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功能,因此,一旦離開土地,農民將面臨巨大的社會風險,一是剩余勞動力就業風險,二是生存生計風險。目前失地農民的文化素質、勞動技能和就業能力偏低,流轉后如果不能及時就業,子女教育、父母養老、生病就醫等問題將會很大程度上威脅農民的正常生活。
(4)土地流轉過程中糾紛多,解決難度大
伴著近年來綿陽市土地流轉規模的擴大、面積的增多,因其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據調查,由于土地承包關系變化多、事實認定困難,農村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部分案件缺乏真實有效的證據,涉及人群多、當事人對立情緒大等因素而導致該類糾紛解決難度大。
二、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權益保護存在的法律問題
(1)土地流轉權利屬性不明確,土地流轉缺乏法律依據
我國相關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如果流轉的是土地所有權,但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那么農戶根本就無權對土地進行流轉。如果流轉的是承包經營權,農戶雖然可以30年、50年或者更長時間地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其并非該項權利的所有者,也無權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如果流轉的土地的使用權,但《土地承包法》又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流轉方式中包括轉包,即轉讓承包權,則相互矛盾,這就使得土地的流轉缺乏理論和法律依據。因此農村土地流轉的權利是先天的畸形。
(2)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權能不完整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作為農村土地的所有權者,集體組織既不能買賣農村土地,也無權隨意改變土地的用途;農戶雖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并未完整的享有土地占有權、使用權以及收益權等權利;在實際中,代表國家的各級政府則享有對農村土地的最終支配權,這就使得農民對土地享有的權能具有了后天的缺陷。
(3)土地流轉公示方式不確定
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公示方式。在《土地承包法》中,第22條規定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時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第23條則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確認該項權利,同一法律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公示制度分別采取了意思主義和登記生效要件主義。這就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公示方式難以確定,在實踐中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作為依據。
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公示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法》第38條,規定采取互換和轉讓方式流轉的,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說明對互換和轉讓的土地流轉方式法律采取了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但采取轉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轉,采取哪種公示方式卻未做規定。
(4)土地流轉程序不明確
《民法通則》、《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未對土地流轉相關程序及合同做明確規定。農民及基層政府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都沒有可以遵循的具體規定,就導致土地流轉不規范,為土地流轉糾紛埋下了隱患。
三、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加強農民權益保護的法律建議
(1)明確農村土地的產權
一是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度不變,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享有者。即明確規定是村民小組、村委會或是鄉鎮政府其中哪一個主體來享有土地所有權。二是繼續堅持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保證農民承包經營權的穩定性、長期性和安全性,從根本上保證農民權益。三是對農戶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賦予承包經營權更為完整的物權性質。
(2)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公示制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應該采取登記生效主義作為其公示制度。一是農戶取得承包經營權,應經過縣級人民政府登記并統一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二是農戶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在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時,認定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只需在縣級人民政府登記即可生效;在以轉讓、互換等方式流轉時,原土地承包關系發生變化,在履行登記程序的同時,應對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內容進行變更,從而保證土地流轉雙方的權利,減少糾紛。
(3)建立完善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是制定農村土地流轉示范性合同(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互換、轉包、出租、入股等類型),并將其作為《合同法》有名合同類型之一。二是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將散見于黨的政策文件中的土地流轉規定進行細致地梳理,上升為中央立法。同時要進一步細化、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相關表述,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雙方權利和義務、相關行政部門的職責(備案、審查、監督等)、救濟途徑(司法、行政、民間等)等內容,使其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4)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一是健立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建立農民失業救濟制度,從而全方位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減輕農民對土地的依附性。二是制訂《農村養老保險法》,將其納入社會保障法之中。《農村養老保險法》中要對農村養老的宗旨、性質、形式、種類、保險基金的繳納籌集(堅持個人繳納、集體補助、國家扶持有原則)、管理運營、發放方式等內容進行規定,切實保障農民養老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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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我的問題是,我沒有與原村民簽訂租地合同,我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租地合同時也沒有說明土地實際面積因任何原因變化而租金不變,我要求因道路建設使我實際承租的土地面積減少而相應減少租金合理嗎?
重慶市壁山區劉先生提出該問題后,河南的金先生提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管理問題,廣西的桃先生也提出了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交易有關的問題。
“在線律師”:
重慶的劉先生、河南的金先生、廣西的桃先生好!您們提出的問題是關于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流轉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問題。由于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水平各異,農村土地面積、農業耕地面積和農業人口狀況不一,全國各省以及許多省轄市制定了適應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我在這里僅就國家層面的法律規定作一些介紹,必須強調的是,某地這類問題的解決,必然要同時適用當地的法律規定。
對于您們提出的問題,我分3個部分來回答,第1部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主要法律規定;第2部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的法律規定;第3部分是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及交易的一些規定。本篇是第3部分。
1 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
農村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制度基礎。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是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土地流轉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依法,就是農村土地流轉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的政策進行。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實行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允許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不得進行買賣。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賦予農戶的基本權利,承包期內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嚴禁收回農戶的承包地搞招標承包,嚴禁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強迫農戶放棄承包權或改變承包合同。承包方與發包方依法訂立的土地承包合同,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無權單方面解除。土地流轉不得損害他人和集體的合法權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農戶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土地流轉后的開發利用必須依法進行,不能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農業用途。
自愿,就是農戶承包地是否流轉應由農戶自主決定。農戶是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的主體,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自主的使用權、收益權和流轉權,這是農民擁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具體體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戶流轉承包地,也不得阻撓農戶依法流轉承包地。
有償,就是農戶流轉承包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土地流轉的轉包費、轉讓費和租金等,應由流轉承包地的農戶與受讓方或承租方協商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扣繳。
要充分重視土地流轉中農民締約能力的現實狀況,用心指導和熱心幫助農民權衡利弊得失,悉心關注和合理照顧農民群眾的實際利益、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2 土地流轉的實施
2.1 土地流轉的形式
土地流轉的形式有轉包、轉讓、互換、租賃、入股等,農戶將承包土地轉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其他成員經營,原與發包方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繼續有效,所承擔的權利義務應繼續履行。農戶將承包土地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其他成員,或者為方便耕作或其他需要對承包地塊進行互換,變更原承包經營合同或地塊的,要辦理承包合同的變更、解除或重訂手續。
2.2 簽訂土地流轉合同
土地流轉的雙方當事人應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報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和發包方備案。流轉合同要明確流轉形式、流轉的土地(包括坐落、面積、質量、用途等)、期限、費用標準及支付方式、當事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土地流轉合同格式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當年季節性委托代耕形式的土地流轉可不簽訂流轉合同,但應通知發包方。農戶可以書面委托發包方流轉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載明事項、權限、期間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發包方接受農戶委托后,要依法,不得超越農戶授權,損害農民利益。
2.3 基層組織的法定義務和應盡責任
在土地流轉中,鄉鎮政府要監督農村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法律、政策服務,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村級組織要依法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和農村集體土地權益,監督農村土地的合理利用,為土地流轉提供信息,做好協調服務工作。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不能租賃農戶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轉包,不得不經農戶委托授權代農戶簽訂流轉合同,更不準截留農民土地流轉收益、代扣代繳稅費和亂收費。
2.4 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入者的要求
工商企業或單位投資開發農業,有利于引進資金、技術、管理經驗和優良品種,開拓市場,促進農業的發展。對工商企業或單位,不提倡其長時間、大面積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不要動員和組織城鎮居民到農村租賃農戶承包地。
2.5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承包和土地流轉的轉包、轉讓、互換、租賃、入股中應當充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權。
3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條件
3.1 轉讓方必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農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為生活來源的時候,才允許其轉讓。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隨意轉讓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來源,使耕者有其田。
3.2 須經發包方同意
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經發包方同意,而不像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只需要向發包方備案即可。這是因為一方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得原承包關系終止,發包方與受讓方要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因此,發包方必須審查轉讓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是否有非農職業或穩定收入來源;審查受讓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土地承包主體資格,是否具有承包經營能力,科W預測和判斷承包合同履行的風險。
4 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交易規定
4.1 土地經營權市場流轉交易應具備條件
①權屬清晰無爭議;②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有流轉交易的真實意愿;③流出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是受產權權利人委托的組織或個人;④流轉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規劃、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等政策規定。
4.2 土地經營權市場流轉交易的品種
①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②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③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④其他依法可流轉交易的土地經營權。
4.3 土地經營權市場流轉交易的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各類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具備農業生產經營能力的其他組織或個人均可以依法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4.4 市場流轉交易各方應提供的資料
流出方(家庭承包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身份證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中介組織(個人)受托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當提供書面委托書;土地情況介紹書(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被稱為首部針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全國性指導文件。該《意見》明確將土地經營權分離出來,對農村土地流轉領域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進行了分類指導。強調指出:農村產權交易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且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
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指出,要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規范有序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所有權不得流轉
近年來,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需求明顯增長,許多地方建立了多種形式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和服務平臺,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務。
據公開數據顯示,目前我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普遍存在,截止2014年6月底中國土地流轉面積已經達到3.8億畝,占全國耕地面積的28.8%,達到2008年土地流轉面積的3.5倍。其中,各類專業大戶達到367萬戶,還包括98萬個合作社。
然而,需求的增長并不能讓市場自覺形成完善的交易秩序,各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展并不平衡,其設立、運行、監管都有待規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研究員張云華表示,現有的農村產權交易機構不僅有國企、事業單位,還確實存在一部分以盈利為目的的機構從事該項業務經營。
《意見》對此進行了明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盈利性機構,可以是事業法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設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由當地政府審批。
張云龍認為,突出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的非盈利定性,決定了服務平臺將不能以盈利為目的,這或將大大降低受讓人的交易成本,讓利服務對象。
此外,《意見》強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張云華表示,將土地經營權從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獨立出來,形成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格局,旨在讓土地在流轉過程中的權屬更加清晰,流轉不會侵害農戶承包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利益。
“一塊土地從物質上看不出來產權所屬,只有在權利系統里明確產權界定,才能保護農戶和集體的利益。”張云華解釋稱,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能流轉保護了集體所有的權利,而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亦不能流轉則是保護了個體承包方的權利。縣一級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將成主體
針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構成,《意見》提出現階段市場建設應以縣域為主。縣、鄉流轉服務平臺是交易市場的主要形式,確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設立覆蓋地(市)乃至省(區、市)地域范圍的市場,承擔更大范圍的信息整合和大額流轉交易。
“目前我國產權流轉的需求比較旺盛,主要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大戶、合作社等處于擴大生產規模、提升服務質量的目的,尋覓更多的土地資源。”張云華表示,未來縣一級的交易平臺將成為市場主體,通過互聯網、新媒體等技術手段信息整合度和便捷度都將提升,從而降低交易成本。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對能進場的農村產權交易品種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等。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副院長鄭風田此前也表示,改革開放至今,除了所有權以外,農村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大部分時間是合二為一的,統稱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分置以后,農民可以放心地把自己的承包地轉讓經營,獲得租金,同時又不用擔憂失去對土地的承包關系,為土地在更大范圍內優化流動配置和發揮作用拓展了巨大空間,也為形成多元化的農地經營模式創造了必要條件。
1.創新流轉模式,促進多元化發展
可以采取農戶自發聯合、科技人員創業促進和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種養大戶為載體示范帶動等模式發展多元化土地流轉,拓寬土地流轉領域,科學謀劃、合理布局,積極發展生態農業和高效農業,實現土地與其他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推進現代農業發展。
2.加快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
一是增加就業崗位。通過招商引資、項目建設、擴大企業規模等辦法增加就業崗位,使企業更多地吸納當地農村勞動力就業。二是大力發展新型服務業。如餐飲娛樂、物流配送、休閑農業等,引導城郊鄉鎮、中心集鎮附近的農民率先從土地上脫離出來。三是加強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由財政負擔經費,對農村勞動力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提高農民轉移就業的能力。
3. 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機制。第一,通過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價格機制進行規定,促使其形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化,例如可規定按每畝一定數量稻谷的當地政府收購指導價來計算流轉價款。第二,設置土地產能的評估機構,使農民及時獲得準確、權威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第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形市場,這個有形市場不僅要有具體的交易場所,而且要有三個完善機制:一是價格形成機制,二是談判機制,三是規范的管理機制。第四,建立公正合理的調價機制。可對流轉期限超過五年的,建立價格調整機制,明確約定調整時限和幅度,分時段確定流轉價格。
4.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體系。第一,盡快出臺《土地流轉法》,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機構、管理程序、操作規范、合同簽訂、違約責任等問題。規范政府、企業和農民三方行為,杜絕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和擅自改變農村土地基本用途情況的出現,依法保護農民和涉農企業的利益。第二,完善各地行政法規和指導性意見,做好有益補充。對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新出現的、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的現象和行為,及時給予指導意見,以對其進行規范或禁止。
5.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監督機制。第一,加大農村經濟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力度。不僅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專業技術素質,而且要加強農村經濟管理人員的工作態度和責任心的教育。第二,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建立有效的動態機制進行監管。有關政府部門可在村級層面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員隊伍,及時反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改變土地用途、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等違法行為。
6.加大投入,促進現代農業發展
在充分發揮好市場機制調節作用的同時,積極搞好宏觀指導和調控工作,制定財政幫扶、以獎代補、農業新項目推廣、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建設、農業標準化生產、市場信息和流通服務等一系列優惠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并積極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不斷增加對主導產業培植和農產品基地建設的投入。各級各部門要在財政資金、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重點項目、郵政儲蓄銀行、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服務“三農”的貸款、服務等方面給予大力扶持發展土地流轉的項目,提高土地流轉后的土地規模經營效益,確保如期實現“一村一品、一鄉一業”發展規劃和目標。
7.健全網絡,強化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
關鍵詞 新型城鎮化 土地流轉 農民權益 制度改革
一、引言
城鎮化建設是我國由農業社會轉向工業社會的巨大推動力,是解決我國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的根本出路,更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內在要求。而新型城鎮化是指堅持以人為本,以新型工業化為動力,以統籌兼顧為原則,推動城市現代化、城市集群化、城市生態化、農村城鎮化,全面提升城鎮化質量和水平,走科學發展、集約高效、功能完善、環境友好、社會和諧、個性鮮明、城鄉一體、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化建設路子。
二、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流轉現狀綜述
(一)新型城鎮化與土地流轉的關系
所謂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土地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1)合理的農地流轉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
(2)合理的農地流轉是實現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條件。
(3)合理的農地流轉必然加快城鎮化建設的步伐。
(二)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流轉弊端
(1)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
首先,流轉權限規定不明。
其次,土地流轉方式的相關規定亦不明確具體。
第三,權利的設立與流轉公示方式不明。
(2)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風險保障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風險保障機制。另一方面,我國現行法規不利于解決土地流轉過程中產生的糾紛。
(3) 農村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
第一,在農民之間土地流轉不規范;第二,有的農戶與專業化農業公司簽訂的合同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第三,在所簽訂的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同文本中,存在著與國家現行法律抵觸的內容,合同文本缺乏規范性,未經司法部門的司法鑒定。第四,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缺乏規范,存在較大的隨意性。
(4)農村土地產權界定不明晰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不明晰、產權虛置、管理工作混亂、農民的合法土地權利缺乏法律保障,導致了很多進城務工的農民不愿放棄農村土地,土地資源很難進入市場進行流通或流轉。土地資源長久閑置,造成巨大浪費,也影響了城鎮化進程。
三、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保障
(一)改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化發展有賴于土地產權制度的明晰,賦與土地使用者真正意義上的流轉權利,建立起權責明晰、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二)充分發揮政府職能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雙方應當地位平等,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之上,政府的介入失去了實質的意義。
(三)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
針對我國現行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出臺相關法規,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
(四) 修訂和完善 《土地管理法》
根據現行法律,當農戶承包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征用時容易引起爭議。因此,適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中存有互相矛盾的條款,并明確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權益分成,對于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具有重要意義。
四、健全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滯后,影響著農村社會的穩定,制約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要加速推進農村土地資本化流轉就有必要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大力提高農村醫療和養老的保障力度。
(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法制環境
政府門要盡快出臺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關于土地流轉合同書的規范格式,制定出關于土地流轉申報、審批、登記的一系列配套程序,以及對于合同糾紛的調解辦法,為依法有序推進土地流轉,創造有序、明確、統一的法律政策依據。
(三)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收益分配機制
(1)完善農民利益表達的溝通機制。
具體措施包括:加強法律宣傳,讓農民了解知曉關于農村土地的法律法規,提高農民的法制意識;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的重大事項,要由農民統一投票決定,并進行村務公開,細化程序、細則,進行民主監督。
(2)完善農民利益的法律保障機制。
利益保障機制的核心就是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具體說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依法保護、受損補償和受害保護。
(四)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體系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培育成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成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對流轉信息進行統一收集與,對農戶和業主進行咨詢與指導。
五、結論與展望
土地資源是農民基本的生活資料,亦是農民最重要的社會保障,同時也是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土地流轉涉及的法律問題已成為關系到農民切身利益,社會和諧發展的重大問題,對此,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的構建,同時加強政府職能,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以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最終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
(參與課題1: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年度項目;項目名稱: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土地征收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編號:13B022;參與課題2:2013年哈爾濱商業大學研究生創新科研項目;項目名稱: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研究;項目編號:YJSCX2013-269HSD )
參考文獻:
[1]馬興彬.我國農村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流轉問題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2013(6).
[2]劉B.我國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土地流轉問題研究[J].宏觀經濟,2013(5).
當前,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存在著面積少、規模小等問題,嚴重制約著農業綜合效益和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從調查情況看,影響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六個方面:
(一)部分干部思想守舊,不敢流轉。部分村組干部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模糊認識,把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與土地經營權的合理流轉對立起來,把家庭承包經營體制的穩定與狹隘的地塊穩定混為一談,怕突破政策界限,不敢大力宣傳,不敢因勢利導,不敢大膽創新,制約著土地流轉的進程。
(二)農民戀土情結太重,不愿流轉。土地具有社會保障和就業功能,而當前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尚未形成,這決定了農民不能輕易離開土地,絕大多數農民仍把土地視作命根子,認為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保障;也有少數農民對土地私有化心存幻想,認為承包期延包30年以后,如果到那時政策變了,土地就是自己的了;在稅費改革之前自動放棄承包土地的農民,改革后也要承擔一定數量的鄉村公益事業金,放棄承包土地不劃算等。正因為存在這些想法,大多數的農民都把土地看得十分重要,有些農民在從事非農業產品經營后,仍然把承包地看成是“活命田”和就業“保險田”,寧可粗放經營,甚至不惜撂荒棄耕,也不愿將土地轉讓出去。
(三)土地調整過于頻繁,不能流轉。有些村(組)為解決矛盾問題,采取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的土政策,使土地經營權難以流轉。甚至有的村(組)干部借調整土地之機抽出部分土地搞區域化規模種植,不尊重大多數群眾意見,不做細致工作,實行“先交錢、后種地”的做法,挫傷了農民的積極性,使土地經營權得不到流轉。
(四)市場中介組織匱乏,不易流轉。當前,土地流轉的市場中介組織相當匱乏,具有一定規模的種植大戶為數甚少,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村委會)的服務功能也發揮得不夠,這種情況嚴重影響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速度、規模和效益,不利于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從流轉機制來看,絕大部分村(組)的土地流轉機制和土地投資補償制度尚不健全,流轉程序不夠規范,土地流轉的自發性、隨意性、盲目性比較大。
(五)流轉機制不健全,難以流轉。目前的土地流轉大多處于自發和無序狀態,相互之間的轉包、轉讓往往以口頭協議的形式進行,口頭合同穩定性差,雙方利益無法受到法律保護,造成接包方缺乏長期經營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入,產業結構調整的積極性不高。這些現象的存在不僅不利于土地經營權的正常流轉,也為以后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和不穩定因素留下隱患。
二、加快和規范土地流轉的對策
(一)更新觀念,引導流轉
加快土地流轉的關鍵是解決村(組)干部群眾的思想障礙,使他們充分認識到土地流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明確土地流轉是對家庭承包經營體制的延續和完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推進農村城鎮化、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增加農民收入的根本出路,是現行農村各項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要督促村(組)干部學習政策,調整工作思路,教育和指導農戶自覺進行土地流轉。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總結基層和群眾的實踐創造,及時發現新情況,妥善處理新問題,總結推廣新經驗,推動全縣土地流轉工作健康發展。
(二)執行政策,規范流轉
1.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法》等法規政策,確保農地用途不被改變,限制土地拋荒,鼓勵提升地力,合理確定流轉補償制度和土地估價等。
2.鄉村要制定和落實鼓勵土地流轉的配套政策。在優惠的對象上實行雙向優惠,既要鼓勵土地轉出方,又要鼓勵土地轉入方;在優惠的內容上要實行綜合優惠,不但在經濟上優惠,而且在流轉戶享受集體公益事業服務等方面都給予適當的扶持;在優惠的取向上要實行重點優惠,對鹽堿澇洼地開發性經營項目,具有技術推廣價值和市場發展前景的特色種養項目,實行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的項目進行重點扶持。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的工作制度,包括土地流轉申報、審批、登記,流轉合同簽訂、鑒證、兌現,流轉合同糾紛調解與仲裁以及日常監管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不斷規范土地流轉工作。
(三)培育市場,服務流轉
1.構建適應經營權市場化的土地管理體制。主要是加強對農村土地的宏觀調控,建立健全土地向規模經營發展的引導機制,嚴格控制農村土地“農轉非”,穩定農地數量,提高土地質量,實現農村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2.培育和發展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中介服務組織。建立相應的土地流轉市場信息、咨詢、預測等服務體系,有條件的鄉鎮要盡快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的經營公司。
3.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要充分發揮服務職能。支持和關心土地承包大戶的成長,使土地流轉依靠大戶帶動、能人帶動、產業帶動、市場帶動等,為農村土地流轉營造一個寬松的環境。
4.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加速土地流轉的進程。
(四)因地制宜,有序流轉。
既要解放思想,大膽探索,又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形式多樣。在具體流轉工作中,必須尊重群眾意愿,積極穩妥,循序漸進,穩步推行,切不可操之過急,更不可定指標、定任務、定進度。對已經實行的各種方式方法,要不斷總結、修訂、完善,以點帶面,點面結合,力求實效,逐步推廣。
(五)把握原則,推動流轉
在具體的土地流轉運作中,主要把握好以下六點:
1.把握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原則。
2.堅持依法、自愿、有償、有序的原則。
3.把握土地流轉主體多元化的原則。一是土地向種養大戶流轉:二是土地向規模化種田能手集中,實行連片開發種植,既能解決農村富余勞動力的出路問題,又能使土地效益倍增;三是土地向龍頭企業流轉;四是鼓勵縣、鄉科技人員創辦領辦農業科技示范園區,從農民手中轉包或租賃土地。
4.把握土地流轉形式多樣化原則。主要是轉包、轉讓、互換、出租等方式,要從本地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
5.把握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原則。一是土地流轉的期限不超過承包期30年的剩余期限;二是土地流轉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并經鄉鎮經管站鑒證,確保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三是加強土地流轉合同資料的檔案管理工作。
關鍵詞:構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流轉制度 促進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建立以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實與制度所預期的目的差距甚大,構建相應的促進制度,對于實現土地規模化經營和有中國特色的農業現代化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在現行條件下我們認為,比較全面且適合中國現行農村和農業發展現狀,并能契合國家在相當一段時期內農業產業基本政策目標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制度,應當由四部分具體制度構成。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基本流轉方式的規制制度
該制度主要以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配套規章中所規定的幾種法定流轉方式為主要規制對象,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實中所反映出的運行效果和規范漏洞或空白進行相關流轉法律規范的完善和重構。制度建設的重點應在于:對流轉各方權利義務的分析和完善、對流轉程序必要的補充、對流轉法律關系結束后地上附著物的歸屬和相應補償等具體事項的處理、對流轉過程中各類型糾紛的解決規則等方面。
從各地的情況中不難發現,有相當一部分農戶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直接目的并不是為了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而是在兼業的情況下,既想保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又不致使農地摞荒,因此他們多選擇一些不定期限,程序簡便,并能及時收回農地的流轉方式,轉包是典型。這種流轉多發生在兄弟、親戚、朋友之間,各方相關的權利義務多依約定俗成的規則,內容簡單明了,多采用口頭方式,很少有書面約定。對于這種普遍存在的現象,不能簡單地以其不符合未來農業生產標準化、規模化、產業化的趨勢為由,一概否定并在相關制度上不設置相應的規制措施,因為不管何種農業經營模式都要以農戶的自愿參加為前提,而且農戶的這種行為乃是其保全基本生存權的理。
如果說上述的制度構建是以規制流轉雙方因主動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話,那么我們認為,目前,要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短期內的迅速集中,為農業的現代化經營創造物質基礎,亟需借鑒日本的農地流轉促進經驗,構建我國的農村土地集中促進制度。具體而言,該制度要規制國家及集體組織以公權力人及所有權人身份,采用指導性、財政援公法行為及團體行為主動參加和介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各個階段,以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的發生,并保障其向特定農業政策目標模式發展。該部分應主要包括農地集中利用促進制度、農地委托經營制度、農地改良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有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介服務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補貼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獨子繼承制度等內容。
2.國家促進農業生產經營制度
這一部分制度構建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前述阻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消極因素,從根本上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即通過國家促進行為提高農業產業的比較利益,提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促使形成較完善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這一部分制度應當是“國家扶持、保護農業發展”這一新時期農業產業政策理念最直接和最全面的制度實踐,所具體設計的促進制度類型應當是代表了現行條件下,國家所可能發揮扶持和保護功能的具體領域及國家所能采取的各種具體扶持方式。從既存的國家保護和促進農業發展的政策及法律和基于農業的弱質性而為世界各國所共通采取的扶持措施出發,該部分所設計的具體制度主要應包括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制度、國家補貼農業生產經營制度、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農業科技推廣制度、農民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制度和農地金融制度等。其中,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制度構建的重點在于:第一、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投資農業的職權(責)和事項范圍的劃分;第二、相關預算剛性約束機制的制度化;第三、投資方式的制度化;第四、投資后形成的相應有形和無形財產的產權確認及其經營管理機制等。國家補貼農業生產經營制度構建的重點在于:第一、農業補貼種類的確認,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先將在現實中已經運行了相當一段時間的各項農業補貼(糧食直接補貼、農業生產資料綜合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業機械購直補貼:測土配方補貼、農民職業培訓補貼、能繁母豬補貼、奶牛相關補貼等)直接制度化;第二、農業補貼運行的基本方式和程序;第三、各項農業補貼的具體發放標準和計算方式;第四、各項農業補貼的補貼受益人的認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構建的重點在于險種確定、保險經營主體及經營方式的制度化、保費補貼及經營和管理費用的補貼等。
3.農村(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這一部分制度構建的目的在于通過相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弱化或者減輕前面所述及的長期以來承載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上的社會保障功能,使其經濟功能凸顯,以減少農戶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所擔心的失去生存權基礎的后顧之憂,主要制度內容應當包括: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核心制度類型。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構建的重點在于:第一、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參加者的資格和參加方式,從現實情況需求的角度出發,同時也為了更直接和有效的達到弱化農地社會保障功能的目的,正式制度安排時宜確認所有具有農村戶籍者均應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加者,參加方式宜確定為強制方式;第二、國家、集體及農民個人各自所承擔的出資職責和義務,包括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目的等;第三、農村新型合作醫療運行方式及其相關程序的制度化;④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所涉及的保險范圍及保險待遇,我們認為,在不合理的城鄉二元結構長期存在并運行的情況下,農民一直以來所享受到的醫療水平是低于一般國民待遇的,為了能從根本上矯正這種不合理的制度現象并防止“制度慣性”所可能產生的對后續制度構建的不良影響。
4.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制度
構建該類制度的目的在于促進依附于土地之上的農業剩余勞動力順利轉移至第二、三產業 ,在提升農地生產效率的同時,通過轉業適當提高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籍此促進農村經濟的繁榮。此類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障礙排除制度,主要去除妨礙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入城市及其他產業的不公平的制度因素,典型的如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就業歧視制度等;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其他產業的公平對待制度,制度構建的目的在于為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其它產業創造一個自由和可以享受國民待遇的制度環境,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城鄉一體化的勞動保護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其他產業的扶持制度,制度構建的目的在于通過傾斜式扶持的方式幫助農村剩余勞動力在其適宜的產業領域內就業或創業,主要制度內容包括免費就業指導及其他服務、優惠型創業貸款及稅制、政府采購的優待和扶持等;農村剩余勞動力培訓制度,制度構建的目的在于通過培訓促使農村剩余勞動力迅速掌握一技之長,為順利進入其他產業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一、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1. 土地流轉觀念落后
農民的小農經濟意識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在我國城鄉二元化制度背景下,土地不僅具有生產功能,而且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絕大多數農民把承包地作為自己主要的生產資料和最終的生活保障,農民寧愿粗耕粗放,賠本經營,也不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農民即使外出打工也不愿長期轉讓或轉包他人經營,對土地流轉存有戒心,把土地看成了“保命田”、“退路田”。
2、政策宣傳不到位
政策宣傳貫徹不到位是制約了土地流轉由于對黨的有關土地承包及流轉政策宣傳不到位。農民思想認識不足,心存疑慮,部分農民怕土地流轉會失去承包權,影響自己的利益。另外,個別地方尚未真正把中央提出延長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貫徹落實到戶,農民承包土地的穩定感尚未真正完全確定,有的寧肯粗放經營,也不愿意將土地流轉出去。
3、土地流轉程序不規范
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目前,規范的土地流轉機制還沒建立,土地流轉隨意性和不穩定性強,流轉期限短,在完備流轉手續、規范流轉程序方面存在不少問題。不少農戶都是以“口頭協議”的方式進行私下流轉,沒有簽訂流轉余同,既使少數簽有合同的,條款也不規范,內容過于簡單,對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承租土地地上物處置、有關賠償措施等表述不清,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糾紛隱患較多,一旦發生糾紛,無從入手調解。
4、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滯后
土地流轉信息缺乏,中介服務滯后,市場運作機制尚未形成,制約著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速度和效益。現實中,往往出現農戶有轉出土地意向,卻找不到合適的受讓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有承包地的出讓者。由于農民承包土地大多比較分散,許多經營業主不愿與分散的承包農戶簽定流轉合同,影響了農村土地流轉的發展。雖然有的鄉鎮建立了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但大都有名無實,真正按照市場經濟運作要求,充當流轉服務媒介、履行服務職能,發揮中介效能的不多。流轉信息暢通、功能齊全、中介服務完善、管理規范嚴密的土地流轉市場運作機制尚未完全形成。
二、促進土地流轉的對策
1、創新觀念,推動土地順利流轉。隨著入世,農業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農戶小規模經營與現代農業集約化經營的矛盾、平均承包土地與市場自由配置土地資源之間的矛盾、分散的一家一戶小農生產與社會化大生產之間的矛盾等等,在現代農業發展中將表現得更為明顯。因此,廣大干部要立足為民辦實事出發,加強土地流轉工作的引導,把它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結合各地實際,多形式、多渠道、積極穩妥地開展土地流轉工作,把土地流轉與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有機結合起來,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推動農業產業化發展。同時,對土地流轉法規政策要進行廣泛的宣傳,促進農民積極參與土地流轉工作,改變傳統的農業耕種模式,擴大種植規模,防止寧肯荒地也要守著一畝地的僵化思想,有效地推動農村土地流轉。
2、穩定承包關系,完善土地延包工作。進一步做好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的工作,自從開展二輪土地延包30年工作以來,各級黨委政府非常重視,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大部分地方落實了延包政策,但極少數地方由于認識不足,宣傳力度不夠,延包工作未真正落到實處,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還滯留在干部手中,延包合同也沒完全簽訂到戶。這些地方必須在短期內查漏補缺,確保延包合同簽訂率和承包經營權入戶率達到100%,同時要按鄉(鎮)、村、社逐級建立好承包土地臺帳。這既是穩定土地承包權,落實黨的農村基本政策的要求,也是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基礎。
3、完善農地流轉的收益分配機制
關鍵詞:寧南山區;村鎮規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思考
中圖分類號:F291 文獻標識碼:A
一、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截止目前,彭陽縣土地流轉總面積達19641畝,占總承包耕地面積的2.2%,涉及12鄉鎮、156個行政村、2719戶,分別占總村數、總戶數的100%、100%和5.2%。從流轉的形式看,主要有轉包、互換、出租三種流轉形式,其中轉包12945畝、1430戶,互換1940畝、240戶,出租4756畝、1049戶;從參與的流轉方看,主要有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技術部門、專業大戶和農民五種形式,其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畝、農民專業合作社畝、專業技術部門畝、專業大戶畝、農民畝,分別占35%、35%、4%、10%和16%。
1、主要特點
1.1在合同簽約上,以口頭協議為主,以書面合同為輔。大部分鄉鎮都能夠按照合同文本指導農民簽定土地流轉合同,但合同簽定率不高,仍然以口頭協議為主,占到了70%以上,主要是農戶之間私下流轉。
1.2在經營方式上,以農戶分散經營為主,以規模化集約經營為輔。土地流轉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農村外出人口增多、閑置土地增加,土地流轉的動機主要是為了解決“人多地少”矛盾,因此家庭分散經營的特征極為明顯。
1.3在流轉途徑上,以農戶自發流轉為主,以組織引導為輔。在堅持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前提下,以群眾自發為基本特征的土地流轉現象在農村極為普遍,其總面積達到了13000多畝,占到了整個流轉總面積的70%以上。
1.4在流轉用途上,以農業用地為主,以非農業用地為輔。土地流轉以后大部分用于農業生產,只有極少一部分用于廠房建設和村部建設等公益事業用地,其中農業用地19220畝,占97.9%;而非農業用地只有421畝,僅占2.1%。
1.5在流轉金支付上,以現金為主,以實物為輔。70%以上的流轉農戶按土地等級確定租金,以現金支付;30%的農戶按地計產以糧食等實物支付,重點表現為一些缺勞力的流轉戶,因土地無人耕種以此解決口糧。
2、主要成效
2.1促使土地向生產能手和優勢產業聚集,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益。
2.2實現了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推動勞務產業的發展。
2.3有效的緩解了農村人地矛盾,進一步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2.4方便了群眾生產生活,減少了因土地引發的群眾糾紛。
二、推進和規范土地流轉的主要做法和經驗
1、健全制度。制定下發了《彭陽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土地流轉的原則、程序、期限、用途、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和糾紛調處辦法等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制作了土地流轉合同樣本,使土地流轉始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強化服務。大力宣傳國家在土地流轉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依托農經部門,積極開展土地流轉政策咨詢、法律援助、流轉估價、利益協調、糾紛調處等服務,認真指導流轉雙方依法、規范簽訂流轉合同,依法開展合同鑒證,初步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流轉服務體系,進一步強化對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
3、規范管理。推行統一的流轉合同文本,建立了流轉合同制、合同鑒證制和流轉登記制,實行村級備案、鄉鎮鑒證、縣級登記的土地流轉工作機制,同時加強對流轉合同及有關資料檔案的保管,嚴肅查處損害耕地和隨意改變耕地用途等行為,確保了土地流轉依法、自愿、有序進行。
三、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和制約因素
1、傳統思想觀念的束縛一時難以打破。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許多農民戀土情結濃厚,滿足于守著土地安分經營的現狀。部分農民對土地經營流轉政策心存誤解,認為土地流轉就是對承包地的重新調整,怕流轉出去后,政策一變失去承包地。
2、土地流轉行為尚不規范。主要表現為流轉程序不規范,流轉合同不規范,存在一定風險。部分農戶之間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只是口頭協議,有書面協議的也是內容簡單、權責不明。加之缺乏中介機構的法律咨詢和服務,容易引發矛盾和糾紛。
3、土地流轉補償方式不科學。多數農戶采取補償金額按現價一定數年不變的方式進行流轉。這種方法簡單易行便于操作,但耕地的地租將會隨著農產品市場價格上升而變化。補償金額一定數年不變會使農民的合法收益受到一定的損害。
4、土地流轉監管還不到位。部分鄉鎮對土地流轉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對土地流轉后用途和耕地質量沒有具體的監管措施。如果監管不力,特別是流轉期限較長的,一旦出現流轉土地質量破壞、污染等行為或從事其他非農產業的開發,進而造成耕地性質的轉變,將會帶來難以預料的社會后果。
5、土地流轉服務機構不健全。土地流轉涉及多方利益,政策性強,管理工作,尤其是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鑒證、登記以及流轉糾紛調處等方面,都迫切需要建立專門的服務機構。機構不健全,很難適應農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轉的需要。
四、今后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建議
1、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在縣級農村土地合同管理機構設立土地流轉協調辦公室,建立信息庫;鄉鎮成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鼓勵村級成立土地信托組織,開展土地流轉中介服務。做好供求登記、信息、土地評估、政策咨詢、合同管理、交易、跟蹤服務、糾紛調解等服務工作。
2、完善土地流轉補償方式。建立土地評估體系,合同確定各類土地的質量、等級,為土地流轉雙方提供合理參考依據。土地流轉補償方式可采取按地差糧食平均畝產的當年糧食市場價格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或根據每年的地租上漲情況定期調整補償金額,確保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損失。
3、有效發揮政府管理職能。堅持政府管地原則,加強對土地流轉的監管,嚴肅查處擅自破壞耕地、改變耕地用途等行為,明確土地流轉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耕地損害和失地賠償責任,確保耕地質量和杜絕土地流失。加強對農民土地流轉法律政策宣傳,促使土地流轉由自發型轉向規范型。
4、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推進土地規模流轉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對農業產業優勢特色突出、農民收入較高的鄉鎮,可按照“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的原則,積極推進較大范圍的土地流轉;對不適宜開展大范圍土地流轉的,要先行試點,積極提供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