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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物權法》;私權;位階沖突;效力平衡
[中圖分類號]D922.3;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646(2012)4-0032-02
2011年1月19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新拆遷條例”)終于出臺,并于21日起正式施行。就保障公權與私權方面,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具體表現在兩大亮點:首先,新拆遷條例提出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將補償標準市場化,明確了公平補償的原則;其次,新條例改了“行政強拆”為“依法搬遷”,明確了征收主體必須是政府。然而新的拆遷條例是否可以站在自己的崗位上發揮自身的職能,與《物權法》之間達到真正意義上的效力平衡,筆者仍然持保留意見。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與《物權法》之間的位階沖突
首先,公共利益界定不清,使《物權法》陷入了立法不作為的尷尬境地。新的拆遷條例中關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通過列舉法并設以兜底條款,在我國現階段“土地財政”仍未得到合理規范的前提下放寬公共利益的認定標準,很容易使地方政府有意擴大公共利益解釋的范圍,更得以拿公共利益之借口公益公民的合法財產,[1]例如,地方政府屢屢以舊城改造為由進行大規模的拆遷,然而舊房不是危房,它的存在并沒有妨礙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要拆除舊房,需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并接受合理不產標準后方可進行,舊城改造不得作為公共利益的一項,其界定標準不得彈性過大。
其次,針對集體土地征收尤其是補償性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所有建設項目必須使用國有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一旦被征收即變為國有土地,完全可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但實踐中農村集體土地標準遠低于城市國有土地,加劇了農村被拆遷方與拆遷方的矛盾,農民的私有財產得不到平等公平的對待,加之農民法律意識不強,變相導致圍繞集體土地發生的暴力拆遷事件此起彼伏。《物權法》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之間的位階沖突在農村表現的更為明顯。[2]因此,現在集體土地如何參照國有土地執行,具體如何操作,如何保障《物權法》作為上位法的優先效力成為了眼下最為棘手的問題,這些都需要落到實處。
二、《國有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與《物權法》之間的效力平衡
首先,將《物權法》的相關精神和立法原則融入到新拆遷條例中,私有財產權是一種復合型的權利,在私人與國家之間,私人與私人之間建構起了雙重的社會關系,由此,具備了對抗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雙重性質。[3]要從宏觀的角度去樹立物權至上的精神,從更高的層面去約束拆遷人員的任意行為,使得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在公共權力的正當行使與公民私有財產權力的保護之間找到平衡。
其次,明確公共利益的范疇,限定征收權的行使范圍,避免實踐中與《物權法》相互沖突與摩擦。界定公共利益的過程中堅持合法合理、公共受益、公平補償、公開參與、權力制約、權責統一的六大基本原則和標準,做到房屋征收決策和執行全過程的公開透明,保障相對人的知情權,申辯權,監督權,參與決策權等的有效行使,公共權力行使不當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完善責任機制,避免公民的私權在政府積極追求公權的情況下受到特別的乃至普遍的犧牲。
同時,《物權法》統一了房屋征收的對象,就土地而言,征收的對象可以是國有的土地也可以是集體的土地。為了切實保護好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必須以物權法為依據,打破目前城市房屋拆遷的二元管理體制,統一立法,將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都納入到未來立法中。只有這樣,才能改變因城市發展而拆遷與城市國有土地相鄰的“城中村”房屋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才能減少和杜絕發生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暴力拆遷事件的發生,使失地的農民獲得與城市房屋被拆遷人一樣的房屋拆遷補償,真正體現《物權法》中平等公平原則。
最后,新拆遷條例符合《物權法》的情況下,下位法的適用優先上位法。所謂的適用優先是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情況下,下位法的“適用先于”上位法,其根據是梅爾克―凱爾森位階理論的第二要義:下位法是上位法的具體化和個別化,這與我國立法法中“變通法優于被變通法”的規則如出一轍,但實際上還是上位法優于下位法規則發生作用的結果,因為它們的前提必須是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情況。因此我們不得不在《物權法》與新拆遷條例的制度設計上給予必要的關注,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去審視房屋征收這一問題,只有這樣經過完善的征收管理機制,融入物權法的精神,由上位法的原則或規定來指導下位法的具體運行,將會使其朝著更好的方向運作,也進一步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才能真正維護法律的公正、保護物權人的合法權益。[4]
法律的制定需要長期的準備和醞釀,尤其是使用房屋征收領域的涉及到公權與私權強烈沖突的行政活動法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在征收領域的過程中,如果僅僅只將希望寄托于行政法規本身,直接導致的結果可能是出現依法律規定還是依條例規定無法抉擇的尷尬境地,從而使《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超越《物權法》這樣的現行法律,因此我們的立法思路必須以《物權法》為支撐,維護好法的效力格局,在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尋求到一個平衡點,為行政國家背景下征收領域中的權力配置提供具有高度正統性的保障。
[1]黃東斌.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權力的配置與控制――以權力為視角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J].中國房地產,2011(3):20-23.
[2]楊世建.公民參與是解決城市房屋征收補償問題的關鍵[J].山東科技大學學報,2010(4):54-56.
關鍵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補償方式;公共利益
前言:
我國公民擁有財產權,它是公民權利系統中的關鍵部分。財產權并不是絕對不能侵犯的,在公民利益與國家利益相沖突時,國家利益高于公民利益,國家有權征收公民的私有財產,國家給予公民一定的補償,換句話講就是,行政征用權必須是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行使。
城市在建設或改造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征收公民的房屋的行為,而房屋的征收有利于加快城市的建設與環境的改造,有助于提升居民的居住條件。然而在對公民房屋征收時,常常會出現各種社會問題,例如暴力拆遷、違法拆遷,引發社會矛盾,這種情況不利于社會的發展與城市建設。隨著我國各地區城市建設的不斷開展,由拆遷所帶來的問題與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引起了政府與公民的密切關注,怎樣處理好房屋征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已經變成全社會注意的熱點問題。在這個大背景下,政府于2011年頒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并得到了進一步的實行。以下將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正面影響與方面影響進行分析。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正面影響
1.擴大了被拆遷人的補償選擇權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第二十一條中指出,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選擇補償的形式,具體的補償方式有兩種,分別是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此外,對于在城市舊城改造過程中,選取房屋產權調換方式的,政府部門必須給被征收人提供與之相近的地段或者是改建地段以選擇。在該條例中所明確的補償形式多種多樣,被征收人具有充分選擇的權利,這表明了政府尊重被征收人。在該條例內指出城市舊城改造的征收,同時對房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分析,由于居住在這些地方的居民多是老人,對房屋及其附近的居住環境有一定的依賴和感情,這導致很多的居民不愿搬離。而增設選擇權能夠充分體現百姓民意,滿足不同對象的需要,進而有利于征收工作的順利、有效、快速開展。
2.增設了補償的聽證程序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十一條指出,很多居民對于政府的征收補償辦法不滿意,政府部門應該開展相關的聽證會,且根據聽證會的結果對補償辦法進行調整。相關負責人指出,在開展征收建議初期,部分居民認為應該提高公民參與力度,實現征收補償程序的透明化與公開化。所以,聽證會就此產生,且要求政府部門根據聽證會的結果對補償辦法進行調整。增設征收程序能夠有效的對征收行為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被征收人利益不受侵害。征收程序的公平、公開、公正可以改進政府的征收工作,為人們提供更好、更優質的服務,讓人們深切體會到征收程序的公平、公開、公正,讓人們放心,從而避免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矛盾與沖突的出現。另外,在該條例在房屋征收中增設了民眾參與以及公開透明等項目。政府部門在對居民房屋進行征收之前,會評估社會風險,保證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3.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
在《憲法修正案》中明確指出,為了避免公民私有財產受到損害,在對房屋進行征收過程中,必須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且依據有關法律程序的條件下才能進行。然而對“公共利益”怎么界定,在《憲法》還未加以說明。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八條通過列舉的形式,對“公共利益”進行了詳細說明。該類列舉法將抽象的公共利益具體化,明確化,從而為公共利益的界定給出了法律上的依據,使其具備可行性與可操作性。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針對商業拆遷與公共利益征收進行了明確的劃分,這有效的抑制了之前利用公共利益的名頭進行商業拆遷的現象,有效地保護了公民的合法利益。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負面影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頒布,對于我國的房屋征收具有極大的積極作用,有效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財產,然而在一些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在今后的工作中還應該加以完善。
1.公共利益界定不夠完善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第八條中指出,國家由于公共利益所需,征收國有土地上的居民房屋,且指出了幾種公共利益的實際情況。由此發現我國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是通過立法界定形式下的列舉辦法實現的。然而它還不夠全面,無法將全部的情況都包含進去,公民對“公共利益”還存在疑惑。此外,對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還不夠完善,沒有進行界定前后的審核監督。
2.征收補償力度有限
在我國房屋的征收過程中,各種沖突與矛盾出現的主要原因不是公共利益這一方面,而是不滿意征收補償的價格。由于征收補償價格的高低直接影響著被征收人的利益。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雖然對征收補償價格進行了一定的調整,保證了居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然而相較于其他先進國家,我國在征收補償方面還不夠完善,表現在:首先,征收補償中托底保障措施制定不夠,針對弱勢人群的保護問題,還不夠全面,力度還不夠。其次,對于一些能夠預見的損失或者是干擾性事業,沒有明確列入應當補償的范圍。最后,對于土地使用權,補償范圍和措施標準還不夠明確、不夠全面。此外,盡管從征收范圍、實施程序到補償標準已經比較充分體現了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開,但仍無法避免部分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不滿,存在少量“釘子戶”漫天要價,阻礙公益性項目正常建設的現象,因此如何在補償標準和工作程序到位的情況下,保證政策標準的執行前后一致,確保絕大部分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杜絕“先搬吃虧,后搬便宜”現象的產生。
3.缺乏完善的配套法律制度
對于征收民眾建議、被征收人決定評估機構以及房屋征收聽證會召開等各項制度,選取怎樣的評估機構與住房保障等問題,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和以往做法的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都有給出相關對策措施并授權地方政府予以細化。所以后,在地方政府還沒有頒布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的條件下,新條例在具體施行中必須面對一個問題,即與之相配套的制度還不夠完善。
建設區域內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因實施諸暨市2021年“三改”專項行動工程項目建設需要,擬對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孫陳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暨陽印記”項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區域、浣東街道諸中村新東自然村和城東村東山吳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東街道盛名路以東工業園區、浙江恒久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賓路8號)、白門至大路楊公路建設工程、紹大線改建工程、G60科創走廊諸暨創新港項目、店口鎮集鎮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鎮改造等工程項目建設區域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按照國務院 590 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諸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及房屋征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為加快實施城市更新、新型集鎮建設、及交通工程項目建設需要,對相關地塊實施綜合改造,并對改造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并補償安置。
二、房屋征收范圍
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孫陳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暨陽印記”項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區域、浣東街道諸中村新東自然村和城東村東山吳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東街道盛名路以東工業園區、浙江恒久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賓路8號)、白門至大路楊公路建設工程、紹大線改建工程、G60科創走廊諸暨創新港項目、店口鎮集鎮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鎮改造等工程項目建設區域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具體范圍以房屋征收紅線圖為準)
三、補償資金情況
項目所需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由各相關出資單位籌措解決,并已全部到位。
四、征收補償方式
1.住宅房屋的補償
實施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公寓房安置(包括市場化安置)兩種安置方式。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再給予15%的貨幣補助。產權調換公寓房安置實行拆一還一”補差價,被征收人也可選擇市場化安置,通過向被征收戶開具《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的形式發放安置房補助,鼓勵被征收戶向房產市場購置商品房用于安置,房產企業憑《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向征收部門結算安置房款的安置方式,并按政策相關規定進行具體結算。
2.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安置。其中用地性質為工業及參照工業類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成本法對土地及房屋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價值進行補償,再給予15%貨幣補助。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再給予15%貨幣補助。
五、相關政策補助標準
1.住宅房屋
(1)搬家費:按照2000元/戶計發兩次,其中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80㎡部分按標準再給予10元/㎡計發兩次搬家費。
(2)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市場化安置或貨 幣補償并自行解決安置用房的,過渡期限為20個月,市區范圍內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月20元/㎡發放(鎮鄉按照當地住宅房屋市場租賃情況確定),計發 20 個月;每戶每月不低于500元。
(3)裝潢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補償,放棄評估的按 照 500 元/㎡補償。
2.非住宅房屋
(1)搬遷費: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積200元/㎡計發;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積200元/㎡計發。
(2)臨時安置補助費: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積200 元/㎡計發;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積200元/㎡計發。
(3)職工歇業損失:憑從業人員勞動合同、參保依據 及征收公告前三個月的工資清冊,補助一年期的生活費6000元/人。
(4)停業停產損失補助;依據被征收單位有效的營業 執照、稅務登記證及納稅證明,按被征收房地產的評估價值的 6%給予補助。
(5)機械設備的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進行補償,可以拆裝的補償拆裝搬遷調試費用。
(6)裝潢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補償。
六、簽約及搬遷期限
房屋征收工作計劃在2021年4月下旬開始實施至2021年9月下旬結束,為期半年,其中在公告規定的簽約搬遷截止日前簽約并搬遷完畢的發給按時簽約搬遷獎,按合法房屋征收建筑面積550元/㎡計發(其中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用地的除外)。逾期簽約或搬遷的,不再計發按時簽約搬遷獎。
具體補償內容和補償金額以諸暨市2021年“三改”專項行動房屋征收補償相關政策規定和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為準。
一、基本概念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房屋性質的,仍以原土地用途、房屋性質為準。
二、適用范圍
范圍內國有商業、住宅、綜合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的征收、補償和安置適用本實施意見。
三、政策依據
1、住建部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3、《**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4、《**市土地管理規定》;
5、《**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6、《**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實施意見》;
7、被征收的房屋重置價格、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標準按照征收時點時**區執行的有關標準實施。
四、商業、綜合用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原則及方式
房屋征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商業、綜合用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原則上為貨幣補償方式,不提供遷建安置用地,不提供臨時過渡周轉用房。
(一)合法建筑的征收補償標準
1、房屋、土地和裝飾裝修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土地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樓層、層高、朝向、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待因素的影響。
土地的補償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性質為準。
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按實評估確定。
2、其他補償
(1)一次性搬遷費。征收人應當一次性支付搬遷費。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分別為工業用房80元;商業用房50元,綜合用房30元的標準一次性補助,建筑面積以有效權屬文件的記載為準;也可以選擇實際發生的機器設備拆卸費、搬運費、安置費、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等費用來補助。
對已進行收購的資產或機器設備,征收人不再支付一次性搬遷費。
(2)設備補償費。對不可移動的重型、大型設備,因征收造成無法恢復使用或者報廢的,征收人按設備固定資產折舊以后的凈值收購。
(3)停業損失費。按前三年連續月平均利潤的3-6個月補助,以真實合法的財務報表為準,不足三年的按實際時間計算月平均利潤。
(4)職工生活補助費。按**區當年最低工資標準補助3-6個月。
(5)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相關規定對工業、商業、綜合用房每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積進行補助,補助時間12個月。補助標準按**區當年的標準執行。
(二)臨時建筑的征收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
對國有商業、綜合用地上的臨時建筑按房屋重置價給予補償。(因歷史原因造成的臨時建筑的認定由街道書記辦公會議或街道班子會議根據相關依據認定后按臨時建筑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取得土地使用權證部分的土地補償價格按周邊同類土地性質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補償。如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劃撥用地的,結合土地性質,按所在地周邊國有出讓土地評估價格的45%確認。
2、其他補償
被征收人房屋涉及的一次性搬遷費、設備補償費、停業損失費、職工生活補助費及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參照合法建筑相關補償標準執行。
(三)違法建筑的處置
對國有商業、綜合用地上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補償。被征收人應配合做好違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四)補助、獎勵標準
被征收人能積極配合做好征收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搬遷,對項目推進無實質影響的,給予適當的補助和獎勵,具體內容如下:
1、給予被征收人房屋、土地評估值上浮不超過20%的獎勵。
2、給予搬遷后可以恢復使用的設備按設備固定資產折舊后凈值的10%補償搬遷費。
3、由于政府規控等原因造成前期投入損失的,對已經通過立項等審批手續且有相關部門要求其停止建設通知的企業,對期前期發生的勘探、設計等費用根據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梳理、匯總和分析,對合理部分按實再加10%財務成本進行補償。
4、給予被征收人前三年連續月平均利潤3-6個月補償,不足三年的不參照執行。
5、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金額控制在總補償價格的20%之內,補助和獎勵總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一仟萬元。
[關鍵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相關檔案; 送達工作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2. 062
[中圖分類號] G27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02- 0123- 02
0 引 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環環相扣,一環緊接一環。如果其中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都將直接影響整個征收工作的進程和質量。及時、準確、安全地將《房地產征收估價報告》、《房屋征收裁決受理通知及申請書副本》、《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裁決書》送達到被征收人手中并得以證明,至關重要。送達看似簡單,沒什么了不起,但在實際工作中并非易事。許多次征收都因未能及時送達或送達到位但沒得以證明而拖延下一環節工作或者根本無法往下操作,教訓刻骨銘心,應給予高度重視,極大關注,徹底杜絕。
1 未能送達的幾種表現
(1) 送到其家門無人接。由于被征收人對征收工作心存抵制,或由于被征收人自身的其他無法配合征收工作方面的原因,使原本輕松就可以送達的工作目前無法實現。
這一情況的實質是被征收人故意回避送達的工作人員,躲開征收工作人員,企圖往后拖,進而給征收工作施加壓力,以達到多要補償的目的。
(2) 送達到位了,但由被征收人不在送達回證中簽字,沒有送達到位的憑證,被征收人就不肯承認,強詞奪理,硬說是沒收到,使征收工作人員很無奈。
(3) 有時由于征收工作人員粗心大意,輕信他言,將本應可以直接送達本人的檔案交給了出門迎接的串門的客人或親屬,造成實際上的未送達情況的發生。
(4) 一些征收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僅憑被征收人的假意承諾,如給我用信寄到一個地方我就收到了為根據將其寄出,結果一到關鍵時候被征收人卻矢口否認。
(5) 一些征收工作人員為求工作進度,將其寄給被征收人單位或其子女單位,以為這樣可以讓其轉交收到,同樣可達到送達的目的,結果事與愿違,被征收人們以種種借口和理由拒絕承認送達的事實。
(6) 有的個別征收工作人員工作極不負責任,到被征收人住處往院里一扔了事,嚴重地傷害了那些被征收人的感情。
2 未能送達的主要影響
2.1 直接影響政府在被征收群眾心中的形象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黨和政府的民生工作,關系千家萬戶。征收工作代表了政府面對被征收群眾展開工作,而送達相關行政裁決等檔案文件則是具體體現,它關系到被征收群眾信任政府程度的增長與減少。在他們心中,連相關幾頁的行政裁決書等檔案材料都不能送達,還有什么能力進行完成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更何談改善他們的居住條件。送達不到位也說明相關征收工作人員基本素質低、檔案意識淡薄等等。因此說,送達表面上是件小事,但關乎人心、關乎大局,不可輕視而無為。
2.2 直接影響征收工作的進度
如果相關征收檔案文件未在規定的時限送達,無疑會給征收工作帶來很大的麻煩,有可能使工作陷入僵局狀態。行政裁決等相關文件不送達就不能開展下步工作。
2.3 直接影響建設項目的進度
征收中相關文件送達不到位,就會發生連續反映,最后導致影響建設項目預期開工,這是顯而易見的。很多的案例都可以說明這一點。前期征收裁決等檔案送達不到位,被征收人抵制情緒十分大,之后的問題也隨之產生,突發事件的發生也屢見不鮮。
2.4 直接影響征收人工作自信力
長時間的送達不到位,定然會影響征收工作人員的工作自信力,進而產生對此無所作為,此題無解,外部困難原因是自身力量所無法解決的等負能量的想法。它還可以造成影響其他環節工作的壞情緒的產生和突變,直至影響征收工作人員正常心態發生變化。
2.5 直接影響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檔案的完整
由于送達不到位,給檔案完整的立卷、歸檔帶來了不可解決的困難。不完整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檔案,又怎能持續發揮其作用呢,所以它所帶來的無可彌補的損失是應引起高度重視的。
2.6 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局
送達不到,就會使行政程序上有缺失,使一些刁蠻的被征收人有可乘之機,借題發揮,可直接引發上訪,社會穩定就會受到影響。而化解此類問題的上訪又并非易事,可能一直無法解決,成為積案,影響社會的穩定。
3 幾點對策
為了有效解決送達不給力的實際問題,變被動為主動,應多方位思考,多角度思維,用科技聲像等手段加上請社區組織參與和媒體適當介入,不斷完善自身工作藝術等方法給以破解。
3.1 用聲像拍攝制成檔案的方法,發揮其一目了然的憑證作用
這一方法簡單容易操作,而且效果明顯。即在征收工作人員將征收裁決等檔案相關文件送達被征收人手中時,就采取同步同聲拍錄的方法,使得彼此雙方都看得見,摸得著,避免發生任何誤會。要注意的是事先應做好相應準備工作,比如,對被征收人家庭狀況進行深入了解,盡量多拍能起憑證作用的鏡頭,其中送達時間、地點、人物要清晰以及被征收房屋原貌、地點等均如此。在此基礎上,多拍攝雙方交接文件的場面,這就做到了嚴絲合縫,無可挑剔了。
3.2 發揮社區組織的作用
可求助社區組織的一些公信力較強人員參與其中,組成既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人員帶隊的,又有社區黨員代表參加的送達小組,一一送達,之后三方簽字確認,如被征收人不簽字可在備注欄中備注送達情況。這樣就不會出現各式各樣的問題了,能較大地提高送達率。
3.3 要在報紙等媒體上公告送達
公布應送達被征收人的信息,如姓名、送達內容等等,同時在征收辦公室開辟場所,設專人通知聯系被征收人前來領取,實現送達目的。要規定時限,明確相關要求。對惡意明知不取的,應給一定的說法,力爭以此破解難題。
3.4 征收工作人員
要勤快,勤跑腿、勤打聽、勤聯系,必要時可采取科技定位的方式,一定千方百計找到被征收人,實現送達目的。
一、工作原則
(一)政府主導原則。鎮舊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充分論證,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二)統籌兼顧原則。項目建設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面的利益。
(三)保障居民利益的原則。努力保障群眾生產生活的連續性,生活的相對穩定性及經濟發展的持續性。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重大項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目標責任制度、督查制度、工作有效報告制度和工作績效考評制度。
(二)高標準,嚴要求的開展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工作,妥善安排搬遷戶的生產生活。
(三)結合實際,努力營造和諧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氛圍,在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高效快捷的完成征收補償和安置任務。
三、征收范圍及對象
鎮原綜合廠全部區域
四、征收期限
2012年1月15日——2012年4月15日。
五、征收補償和安置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征收范圍內有合法產權的成片空地,采取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征收;對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則,采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征收補償和安置。被征收的土地和房屋的用途及性質以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權記載的用途及性質為準。
違法、違章建(構)筑物和超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土地征收原則及補償標準
通過有償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根據《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利,按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有償費用后,剩余費用退還原土地使用者”。并結合土地開發及利用的實際情況,參照土地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
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當時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成本價與其后期土地開發整理所投入的資金(以有關部門核準或測算價為準)兩項之和給予貨幣補償。
依法辦理部分手續,但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憑原始憑證據實補退。
(二)房屋征收原則及補償標準
1.住房征收原則及補償標準
對具有合法產權的住房,采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進行安置,被征收人可任選一種補償安置方式。
(1)貨幣補償標準
對具有合法產權的住房貨幣補償標準,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劃對其進行現場評估,以評估價為依據,參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對具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及附著建(構)筑設施,地上附著物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詳見附表一)
住房征收獎勵:對積極配合政府工作,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協議的,被征收人給予獎勵,其獎勵標準為(見附表三)。
(2)產權調換
根據本項目的總體規劃,居民住房在本項目范圍內回遷安置。
①被征收人選擇回遷安置住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積1:1.2的原則進行產權調換;安置時,被征收人根據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時間的先后順序按規定選房。
②產權置換優惠標準
超過安置面積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內的,按安置房綜合成本價優惠購買;超過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市場價格下浮3%優惠購買。
③回遷安置住房的標準為符合國家建筑標準的合格工程,裝修標準為毛坯房(標準另行公布)。
2.經營性房屋和除住房外的其他用途房屋征收原則及補償標準
居民個人擁有的兩證齊全的營業房(底層鋪面)實行原地回遷。辦公、商場、賓館、出租住房、工廠、倉庫等進行評估,以評估為依據,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進行產權調換。
果木及青苗的補償標準:對具有合法產權土地上種植相關果木、青苗等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補償標準詳見附表二)
七、其他
(一)辦理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需要提交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戶口冊及身份證等相關證件;此次征地前單位或個人擅自與村集體購買土地且未辦理規劃和用地手續的土地屬違法占地,原則上不予補償;合法劃撥或交易的國有土地按取得成本價給予補償。土地補償款直接支付給土地使用權人。
(二)征收沒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法律執行。
(三)房屋有租賃關系的,出租人應與房屋租賃人解除租賃關系,方可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四)被征收人搬遷時,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內的門窗,水電,煤氣表等設施;
(五)被征收人必須自行交納房屋搬遷前使用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費等費用,如未交清以上費用的,在補償費總款中扣除。
(六)回遷房屋產權證辦理的契稅,辦證費、工本費在產權調換等平方面積內由征收人支付,超過部分,按規定支付。
九、工作保障措施
(一)堅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房屋及超過征收期限拒絕征收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征收。
(二)征收公告后,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關系,沒有抵押權的由房屋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房屋征收部門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征收公告后,對仍在項目規劃區域內新建(改擴建)房屋的,依法實施拆除,對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予補償。
【關鍵詞】:房屋 征收 補償 安置
1991年國務院第78號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2001年國務院第305號令對其做出修改。經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第590號令,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這宣告了“拆遷”的終止,代之以“征收”。這應該是新的《征收條例》與原《拆遷條例》從理念到字面的一個最顯著的變化,《征收條例》已看不到任何一個關于“拆遷”的表述。認真研讀《征收條例》全文,我們欣喜地看到《征收條例》的進步,但在實際操作發現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征收條例》的六大進步
1、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征收條例》確立必須以“公共利益”為征收范圍。其大前提是必須“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對公共利益的六種情形作了具體明確,包括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等。此條款的規定有利于將公共利益征收區分于原來的商業開發拆遷,有效地保障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2、明確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
《征收條例》第三條確定房屋征收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在上述原則的指導下,征收程序必須嚴格按照確定征收項目、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征收決定、征收補償、特別程序五個階段21個基本步驟(參考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進行;征收行為必須符合四規劃一計劃的要求;征收過程要求從房屋權屬調查登記結果、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收決定、分戶補償評估結果、分戶補償情況、補償決定到審計結果全面公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先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3、征收主體及實施單位發生變化
《征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由此明確了政府才是征收補償的主體, 并且要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相當于禁止了開發建設等企業單位直接參與征收拆遷。這有助于保護被征收人的權益,化解原來因開發建設單位作為拆遷主體,為追逐經濟利益而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對維護社會穩定團結有促進作用。
4、征收程序的公開透明性和監督性加強
征收條例在原《拆遷條例》的基礎上,加大了公眾參與度,讓程序更加公開透明,在程序設置上增加了很多創造性的條款,如:規定征收補償方案應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當組織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重慶市規定被征收戶數100戶或征收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等。
5、征收補償范圍和標準較前擴大和提高
由于暴力拆遷事件的屢次發生,其矛盾焦點大多集中在補償標準是否公平上,征收補償標準業已成為社會最為關注的問題。《征收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而原《拆遷條例》關于貨幣補償金額則規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省市的規定則各有不同,如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是,“房屋拆遷補償金額不得低于被拆遷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的百分之七十”。相較之下,新征收條例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更為公平合理,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而且,在基本的房屋補償外,還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補償,與原來的《拆遷條例》相比,在補償范圍上有所擴大。
同時,《征收條例》第十八條還規定,“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另外,“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這些條款充分體現了物權法中征收個人住宅應當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條件的人本精神。
6、行政強拆被明文取消
《征收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五條特別約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由此明確了強拆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禁止了原來以政府主導的行政強拆,有利于限制政府的權力無限放大,為公民的合法申訴救濟、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二、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
1、公共利益的認定存在漏洞
征收的前提是必須基于公共利益,《征收條例》中對公共利益作了比較具體的界定。由于規定條款并不能窮盡公共利益的全部范圍,就有了最后一條的兜底條款,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恰恰由于此條款語言的模糊性和可操作性,致使公共利益的認定變得擁有無限可能。由于條例并沒有說明最終有權認定公共利益的主體以及認定程序,如果沒有相對獨立的審查制度來決定公共利益的認定,如果認定機構不受限制濫用權力,那么關于公共利益的約束性條款將淪為擺設。各種非公益性項目將改頭換面,打著“公益項目”的旗號進行征收。
2、征收補償標準的制定存在矛盾
征收工作的核心問題是補償標準問題,這也是從拆遷時代開始,兩個相對主體之間,爭議最大、矛盾最突出的問題。目前的征收補償標準較拆遷時已有大幅提高。但是作為兩方爭議最大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問題仍未解決。房屋征收的目的表面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實質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這是不爭的事實。現行的征收補償政策中明確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人房屋價值的補償及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只字未提。但事實上大部分被征收人認為,土地使用權是房屋的附著物,如果政府不來征收,附加了土地價值的房屋,特別是城市中心地段房屋會隨著地價上漲價值不斷攀升,但政府征收后地產的增值部分價值就被政府或者之后摘牌的地產商侵吞了,這是明顯不合理不公平的。這個問題不解決將會嚴重阻礙征收工作的順利推進。
3、征收訴訟法律關系存在爭議
《征收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訟”。而關于征收補償協議到底是行政合同還是民事合同,法律界人士還存在諸多爭論。根據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內容,“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但在《征收條例》取代《拆遷條例》后,《征收條例》對房屋征收補償法律關系的主體作了新的界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成為一方當事人,房屋征收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不存在爭議,征收補償協議也實在沒理由認定為民事合同。但如果按規定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在征收主體一方要作為征收補償協議糾紛的原告時,就會遇到法律障礙,行政訴訟只能是“民告官”,不能 “官告民”,也即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而不能是公民個人。由此如果被征收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出現不搬遷等違約行為,征收部門一方將上訴無門。
三、建議意見
1、完善審查制度,嚴格征收項目的審批
目前征收項目的審批權限基本集中于政府部門,為確保關于公共利益的認定不流于形式,政府各職能部門應完善審查制度,制定相關的實體程序規定,嚴格審核項目的公益性,不符合規定的堅決不能審批通過。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2、做好調查研究,制定合理的補償安置方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問題,不只是一個簡單的房屋征收補償的問題,而是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安置,關系到被征收人生存發展的問題。在制定征收補償方案時,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兼顧政府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只有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權利,對其進行妥善安置,確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才符合我們黨“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
3、堅持司法公正,為征收工作保駕護航
《征收條例》在取代《拆遷條例》后,法學界一直存在諸多爭議和討論。希望作為上位法的《征收條例》能不斷地完善,而各市、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適時制定征收實施細則,通過完善司法救濟制度,促進征收中矛盾糾紛的及時解決,推動各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
終上所述,《征收條例》在原《拆遷條例》的基礎上出臺,是具有較大進步意義的,雖然對部分難點問題存在一定爭議,但是瑕不掩瑜,有待在今后的實踐中深入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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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的指導意見(渝國土房管發【2011】187號)
關鍵詞:葡萄牙 征收法典 私權保護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廢止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在保證國家獲取建設用地、規范土地征收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利益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總體而言,有關征地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完善。本文擬以葡萄牙《征收法典》為參照,結合中國現狀,對兩國的征地制度進行比較分析,進而尋求中國征地制度的完善的有效方案。
一、葡萄牙征收制度對私權保護的體現
在葡萄牙,征收行為主要受《征收法典》的統一規制。其征收制度遵循法定、正義、平等、比例、平等、公正及誠實信用原則。該法典賦予被征收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索還權
研究索還權是研究葡萄牙征收制度對私權保護的起點。《征收法典》第5條共9款的內容,其主要對索還權的構成要件,行使方式及終止的情況進行了規定。索還權的價值在于有效地維持與保證征收制度的合理性,克服土地征收中可能產生的利益失衡現象,從而保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二) 行政與民事訴權
行政訴權是對行政部門的“公益聲明”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筆者認為《征收法典》賦予被征收人的司法救濟權,是發生爭議時進行行政與民事訴訟的基本權利,使公民享有請求國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體現了法律對被征收人私權的保護,不僅具有程序意義,更具有實體意義。
(三)全部征收權
根據該法典第3條對征收的限制,實際上是征收必要性原則的體現,其目的是將對被征收人的損害減至最低。不僅如此,該條第2款賦予被征收人主張全部征收的權利,它規定:“如果只需要征收不動產的任意部分,在以下任一情況下,被征收財產所有人得申請全部征收:(1)如果剩余部分不能按比例地提供整個不動產所提供的相同舒適;(2)如果剩余部分對被征收人不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看出,這項權利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證被征收的不動產物盡其用。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私權保護的貫徹
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出不動產征收的統一立法,關于不動產征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其中《條例》對私權的保護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主要有:
第一,明確征收與補償的相關概念。首先,將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開發徹底分開。根據《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這說明本條例僅適用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根據《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這說明政府成為公益性征收和補償的主體。其次,明確征收補償范圍。根據《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這說明條例明確了征收補償的范圍。第二,被征收人具有補償選擇權。《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置換的方式,體現了對被征收人的私權保護與尊重。第三,政府具有公告、聽證的義務。根據《條例》第二章有關征收決定的,其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說明政府具有征收決定的權力,同時履行公告與聽證的義務。第四,司法權的介入。征收爭議可以提交司法裁決。根據《條例》第四章對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的特點體現在征收爭議提交司法裁決。第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了征收爭執可以提交司法裁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暴力拆遷應被追究刑責。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都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第五,強調評估機構的中立性。根據《條例》第十九與第二十條,強調了強調評估機構的中立性。例如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三、兩國比較對中國的啟示
(一)《條例》對私權保護貫徹之檢討
由以上我國征收中存在諸多問題,我們新《條例》顯然比以前有了諸多進步,但相比現實問題的本質,我們的制度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最為明顯的區別是,葡萄牙《征收法典》的立法宗旨明確,即為一部私權保障法,最主要的體現在對被征收人權利的賦予上,也就是我們的《征收條例》的立法宗旨并不明確,對私權的保障還不夠突出,沒有起到很好的對抗征收權的效果。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應當制定統一的征收法,明確私權保障的立法宗旨,可以借鑒葡萄牙《征收法典》充分賦予被征收人權利對抗公權力的司法實踐。
(二)我國統一征收立法的制定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廢止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但我們認為,我國現實中的征收問題,不僅出現于城市房屋的征收領域,更為嚴重的征收問題實際上發生于土地征收領域,而土地征收問題的解決與我國政府當下著力進行的三農問題的解決密切相關,土地征收問題解決不了,三農問題很難得以妥善解決。有鑒于上述認識,我們主張,對于我國征收立法應,制定統一征收法,而非繼續沿用現在的分而治之的渙散立法模式。
(三)應區分征收與補償的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規定: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筆者認為,可以借鑒葡萄牙《征收法典》的經驗,征收與補償遵循不同的原則。
(四)司法權的介入
對行政機關的權力控制已成為世界主要國家征收制度中內容之一。根據現代政治學原理,為了提高行政效率以及防止出現權力控制的怪圈,對行政機關的權力控制不能依賴于行政機關內部,而只能依賴于一個外部機構。而該外部機構,我國學者認為應為司法機構。我們發現在葡萄牙征收制度中,征收的本質是保護公民的財產權中實現國家的征收權,而不是為了國家的征收權而過度侵害公民的財產權。葡萄牙的不動產征收的立法,在協調行政機關與被征收人的關系的司法實踐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特別是司法權在征收中公共用益的調查與宣告,所有權轉讓的宣告以及補償等方面的控制,并建立良好的程序與制度體系,這些經驗與制度值得我們在制定統一征收法時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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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屋拆遷;民與官;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權力;權利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2-061—01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和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城市房屋拆遷數量急劇增加,而其關系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由此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也不斷增多,表面上看是一個城市建設糾紛問題,實際上牽涉到法律調整、政府職能、公眾權利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在有些地方,矛盾甚至激化到影響社會穩定的程度。
由于現在土地不斷升值,公民與行政機關發生的糾紛,對于其城市房屋拆遷的裁決,由于先天不足存在種種困難,當今仍然存在公民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下面以幾個例子來說明由此引發的問題。
一、事件簡介
1993發生的貴陽市中心地段省府北街46號房屋是申訴人等六戶合法私產,其六戶人家的全部住房迅速被不具備適格行政主體資格的拆遷處趁居民均不在家時野蠻強拆。
2008年4月30日,華廈公司工作人員王維臣等人在未與張志國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未取得強制拆遷手續的情況下,將張志國家西側房屋拆掉一半。接著發生張劍刺死趙君案件。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區城管執法局對一處違章建筑進行強拆。為了阻止拆遷,唐福珍在樓頂天臺自焚。
2013年1月14日,有爆料曹再發揚言要在廣州校園制造血案。因其不滿家鄉拆遷賠償問題,曾多次上訪,還在鄉政府被毆打,而當地警方拒絕立案。
2013年2月16日,鄭州市惠濟區長興路辦事處王砦村龐洪理等5戶居民房屋臨近過年遭強拆。這些被強拆的住戶均表示,拆遷的時候,房內有家具和大量物品被掩埋。
二、案件分析
案件一訴訟十五年,僅僅因為百姓弱勢無權,合法權益就不能得到保護?案件二是一個暴力拆遷事件引發的兩個家庭悲劇,無論是趙君還是張劍都是暴力拆遷的受害者,如果沒有華廈公司及其責任人員組織的違法暴力拆遷,悲劇根本不會發生。事實上,張劍一家在遭遇到暴力拆遷后,過得就是失去家園、顛沛流離、寄人籬下、骨肉分離的生活。
不難看出,一個個鮮活的例子證明在國家機關面前,普通老百姓的力量是多么的微薄。在自己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為維護自己正當權利的時候,造成了這一樁樁的悲劇。民告官難,難于上青天。而享有國家權力的機關,卻不去想這些權力都是普通的人民賦予你們的,是讓你們更好地為了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的,而他們卻肆意的濫用這些權力,不僅沒有很好地保護人民的權利,反而層層進行壓制阻礙。
從“野蠻拆遷”到“暴力反抗”,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上訪和,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導火索。老百姓沒有辦法,極端行為不斷出現。對地方政府而言,要完成維護社會穩定的責任使命,必須能夠正確處理和應對這一矛盾沖突。
三、新拆遷條例
出現這些現象不僅有法律上,地位上,以及法律意識等的因素。為此,國家也作出努力,為了更好地解決糾紛,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首先從法律上作出了規定: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長期來倍受詬病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簡稱《拆遷條例》)被廢止,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關系得到理順。新條例以行政法規形式,明令廢止政府責成強制拆遷權利。自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動將不存在行政強制拆遷。
在此立法背景下,相關補償安置協議及其履行的相關內容發生了較大變化。《拆遷條例》實施期間,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由作為平等主體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在協議得不到履行的情況下,依照該條例第15條的規定,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國家從法律上完善對人民權利的保護,在以后社會進步法律發展中,提高在行政訴訟中的程序要求,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程序研究,對于變革政府拆遷管理理念、平衡拆遷當事人的利益關系、完善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另外,也希望國家權力機關在意識上也能提高。畢竟普通百姓與強大的國家機關力量懸殊很大,故也希望能夠適當消減政府機關的權力,加大人民的權利。
四、總結
也有的說行政訴訟是“民告官”的法律。
官或有大小,職責各有不同,但作為國家干部和公務人員,依法行政的理念決不可缺失。對于國有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對其程序作出過嚴格規定,即便是符合規定應該搬遷而房屋所有者未能搬遷的,也理應按照正常程序,最后由人民法院來強制執行。而從媒體曝光的暴力強拆事件來看,總脫不開地方政府甚至相關領導的影子。這種權力的濫用,不僅與依法行政背道而馳,更是一些悲劇發生的根源。行政權力需要控制,人民權利需要更好保障,正確處理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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