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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外國語中學。(校名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三條:**市**外國語中學是一所私立,全寄宿,全托管,全日制的學校。是從事教育事業,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第四條:學校辦學宗旨是“一切為了學生,一切為了未來”;學校辦校的目標是“提升教育品質,創建湖北名校”,學校招收九年義務教育范圍內的適齡學生作為培養目標。(以上內容均符合《教育法》規定的教育方針,符合社會義務教育的性質,任務,培養目標。(以上內容均符合《教育法》規定的教育方針,符合社會主義教育的性質,任務,培養目標和教育的基本原則,學校不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市**外國語中學辦學經費由創辦者籌措,學校所有資產歸投資創辦著所有。學校校址:**市刊江大道郭金盤。
第六條:本學校的法人代表張奇鋼先生。
第七條:本校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第八條:本校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均上報**市教育局審批備案后方。
第九條:**外國語中學是在**市民政局登記,由湖北省黃岡市審批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的。接受黃岡市民政局和教育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辦學范圍
第十條:**外國語中學是一所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教育事業,與審批機關許可的業務范圍相一致。
1.辦學規模:本校根據辦學投入所形成的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機動地確定招生數量。
2.辦學層次:從事小學教育,初中教育,中學教育。
3.學校招生法定范圍內的小學,初中,中等教育階段的適齡學生,接受法定時間內的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外國語中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董事會是本校的權力機構;學校董事會由董事長,法人代表,校長,教師代表組成,董事長由張業金擔任,張奇綱擔任學校法人代表。每屆董事會的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學校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和解雇校長;
3.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4.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6.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7.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
8.須由董事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長認為有必要,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董事會會議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最后決定。
第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長或由其指定的人員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會成員。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會成員代為出席,委托書需載明范圍。
第十六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會議決定必須超過參加會議人數的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方可有效。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會成員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記錄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校務管理委員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代表學校鑒署有關文件;
4.法律,法規和本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九條:本單位董事會(校務管理委員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組成人員三分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1.聘任,解雇校長;
2.修改學校章程;
3.制定發展規劃;
4.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6.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學校董事會(校務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2.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3.聘任和解雇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4.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5.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學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2.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3.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督。
4.本校的法人代表的產生和罷選由學校董事會,校務管理委員會(全體大會)決議通過,報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校的經費來源
1.舉辦者投資;
2.捐贈;
3.學生繳納的學費。
第二十六條:我校的資產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了依法規范本學校(或學院)的教學活動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名稱是:XXXXXXXXX。
第三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
第四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法定辦學地址是:上海市XX區XX路X號。
第五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舉辦者是:XXXXXX。
第六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教育業務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盧灣區教育局;學校(或學院)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盧灣區民政局。
第七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辦學類型是:中等非學歷培訓機構。
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及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組成部分的原則;保證教育質量、信守職業道德。
第九條
本學校(或學院)非學歷培訓規模為:XXX人。
第十條
本學校(或學院)辦學層次為:中等非學歷培訓(或高等非學歷培訓)。
業務范圍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學校(或學院)資產的數額、性質、來源和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建校資產總額為X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及教學儀器設備XX萬元;注冊資金XX萬元。
第十二條
建校資金來源及性質:
舉辦者投入:XX萬元,性質:非國家財政經費。
第十三條
學校(或學院)日常辦學經費來源:舉辦者投入及學費收入。
第十四條
學校(或學院)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設置相關的會計科目,建立帳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五條
學校(或學院)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或國有資產、接受捐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或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或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條
學校(或學院)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須經物價部備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學校(或學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項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七條
學校(或學院)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及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財務審計。
第十八條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按不低于凈收益的25%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或者“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按不低于凈資產增加額25%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十九條
學校(或學院)的決策機構為董事會。學校(或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條
學校(或學院)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
第二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董事會成員中舉辦者代表
3人,校長1
人,教職工代表1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驗
2人。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學院)首屆董事會組成人員及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后產生辦法為:董事會推薦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并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和在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應有2/3以上董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遇到特殊情況時經1/3以上董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對學校(或學院)重大事項決策須有2/3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成員如連續4次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作自動退出董事會,董事會可決定增補新的成員。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建立出席人員簽到、會議記錄并存檔制度,每次會議記錄應載明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數、議事內容、議事結果。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長;
(三)修改學校(或學院)章程和制定學校(或學院)的規章制度;
(四)決定學校(或學院)內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五)制定學校(或學院)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六)籌集建校資金及日常辦學經費;審核學校(或學院)年度財務預、決算;確保學校(或學院)資金正常運轉;
(七)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八)決定學校(或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應按照審批機關對學校(或學院)校長任職的標準聘任學校(或學院)校長,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二十八條
校長負責學校(或學院)的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或學院)董事會的決定;
(二)擬訂學校(或學院)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制定學校(或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報董事會審批;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聘任和解聘學校(或學院)副校長以下行政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簽署書面聘任文件,實施獎懲;
(四)組織落實學校(或學院)的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學質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并決定學校(或學院)的日常教學管理工作;
(六)執行或組織落實學校(或學院)的有關規章制度;
(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九條
學校(或學院)應按有關規定,建立黨、團、工會等組織,負責學校(或學院)的黨建、共青團、工會等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或學院)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及時向政府審批機關、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其職責是: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辦學;
(二)學校(或學院)對外公文的簽署;
(三)代表學校(或學院)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維護本校受教育者、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專業設置和教學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或學院)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業,并報教育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或學院)根據所設專業,聘任符合相應條件的專任教師并配置相關的教學儀器設備。
第三十四條
學校(或學院)要求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確保完成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前提下選擇最佳方案進行課程教學;在完成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教學前提下,有權闡明個人學術見解;對學校(或學院)的各項工作,享有建議權、監督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辦學行為,有權批評制止直至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五條
學校(或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校學生進行學籍管理,鼓勵學生維護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學校(或學院)可以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實施表彰和獎勵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校(或學院)積極開辟就業渠道,為學員提供就業指導和擇優推薦,鼓勵學員自主擇業。
第七章
自行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或學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向審批機關提出自行終止,并由學校(或學院)自行組織財務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學校停辦的;
(二)董事會決議停辦的;
(三)連續兩年未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
學校(或學院)自行終止應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形成書面決議,報審批機關批準后,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章有關條文進入終止程序。
第三十九條
學校(或學院)如因違反辦學,被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而終止的,或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應接受有關管理機關主持的終止程序。
第四十條
學校(或學院)終止后的資產按《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終止獲審批機關批準后,應在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學校(或學院)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會換屆時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會成員在董事會會議上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內容及相關修改條文,提交董事會討論;
(二)與會成員討論章程修改理由和相關條文,經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并形成書面修改決議;
(三)修改后的學校(或學院)章程應在董事會通過的30日內送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學校(或學院)應將核準后的章程送審批機關備案,并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XXXX年XX月XX日董事會討論通過。本章程在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由審批機關備案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或學院)董事會,其中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XXXXX學校(或學院)董事會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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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組織;發展現狀;主要問題;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C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2851(2009)12-0001-02
民間組織泛指那些在社會轉型過程中由各個不同社會階層的公民自發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社會性特征的各種組織形式及其網絡形態。這些組織中通常包括各種冠以“學會”、“研究會”、“協會”、“商會”、“促進會”、“聯合會”等名稱的會員制組織, 以及包括基金會和各種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社會福利設施等各類公益服務實體在內的非會員制組織。本文從民間組織的發展現狀、近年來我市民間組織所做的工作以及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方面作一闡述。
一、我市民間組織的發展現狀
民間組織具有天然的對社會各群體良好的組織和協調能力,對于有效整合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多種力量良性互動,逐漸消除公共權力與個體利益的對立以達到和諧狀態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如民間組織“自然之友”在1996年向中央政府緊急反映云南滇金絲猴因森林砍伐而瀕臨滅絕的情況得到重視,使這一物種得以保存下來。此外,目前在中國各公共場所廣泛推行的“26度空調節能行動”,就是由自然之友、地球村、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等6家民間組織發起的。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政府改革的穩步推進,我市民間組織也迅速成長并日益壯大起來。他們在調動社會資源、提供公共服務、維護社會穩定、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創造就業機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在扶助弱勢群體和開展各種公益性的社會福利服務方面,發揮著政府與市場所難以取代的積極作用。
比如2006年9月,第五輪中國全球基金艾滋病項目在我省蘭州、天水兩市啟動。該項目以控制艾滋病經性途徑傳播為重點,預防新一輪艾滋病病毒在中國感染。甘肅花雨工作組將原有熱線電話延伸,開通24小時服務,并開展了蘭州市男性接觸者預防艾滋病經性傳播活動;蘭州莊嚴心理研究中心對特殊人群防艾心理、行為進行了調研;蘭州大學紅絲帶愛心社深入蘭州部分建筑工地,對農民工進行防艾宣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關愛互助小組發起精神支持與生產自救活動。
2007年由七里河社區志愿者協會組織實施的“四點半工程”,每天下午四點半義務接送小學生,組織放學的孩子們開展有益的校外活動,請社區志愿者為孩子們講革命傳統,作報告,輔導功課,成為校外最佳輔導員,同時也使他們找到了發揮余熱、施展才藝、奉獻愛心的多彩舞臺。
我市各類民間組織充分利用自己的資源和人才優勢,積極發揮社會功能,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在參與我市社會福利建設,推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向黨和政府提出了不少建議,調解社會矛盾、促進人際和諧、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采取多樣化的手段和靈活的機制,利用社會資源,擴大社會服務領域,拓展了就業和再就業渠道,適應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不同層次的物質文化需求,成為我市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推動了我市經濟發展,在繁榮文化、發展教育、保護生態、推動科技進步、促進體育衛生事業等方面奉獻聰明才智,建功立業,促進了我市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二、我市民間組織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間組織不僅是聯系政府和人民群眾的橋梁與紐帶,而且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閥,可以為社會發展和穩定提供重要前提和基礎。我市民間組織直接代表各公眾階層,向政府表達意愿,參與公共政策制定,協調公共政策和社會群體間的利益沖突。但是,在其發育和成長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制約著我市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
(一)民間組織的雙重管理體制不夠健全
民間組織的登記制度和管理制度是采取雙重管理制,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雙重審核、雙重負責、雙重監管的原則。這要求發起人要先找一個愿意當“婆婆”的業務主管單位,才可成立社團,增加了登記注冊的困難。
2002年成立的蘭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隸屬市民政局,是全市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全市民間組織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民間組織活動,依法查處民間組織的違法活動和非法組織。對民間組織進行監督管理和開展執法活動是登記管理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但是登記管理機關沒有執法權,缺乏行政執法的基本職能,難以做到依法行政,外出執法必須協同政策法規處一起行動,管理力量薄弱,監管不到位,矛盾突出。
比如,一些業務主管單位沒有認識到民間組織在經濟、政治、社會生活殊的作用,要么認為民間組織可有可無,就是從事交流、研究等之類務虛的事,對之疏于管理,僅僅對民間組織登記、年檢出具審查意見,出了問題,大多不愿承擔責任;要么認為民間組織亂收費,干擾政府部門正常工作,沒有從發展觀點,從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高度,認識到民間組織潛在的作用。
目前,我市各級管理人員中僅有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人是專職的,縣區沒有配備專職的登記管理人員和專項工作經費。隨著民間組織發展管理的任務越來越繁重,管理任務重與管理人員少的矛盾將十分突出。民間組織參加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非法結社現象時有出現,有關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也需要進一步完善,管理力量需要進一步加強。
(二)民間組織的發展缺乏政策支持和引導
近年來,我市對民間組織的管理和培育工作日益重視,專門出臺了關于加強社區民間組織培育與管理的意見,專門就社區民間組織的培育給予政策、資金等扶持。但總體來看,目前民間組織在登記門檻、稅收、財務、人事、工資、福利和勞動用工等方面還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和引導。較多的民間組織感覺缺乏國家政策支持,而且,不少民辦非企業單位特別是教育類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都認為它們與同類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待遇上存在不平等,有些政府部門在有關政策上存在不公平現象,如表現在“資金”、“評獎”、“項目立項”等方面。
(三)民間組織的發展缺乏社會關注
社會對民間組織普遍缺乏一定高度的認識。由于鼓勵和維系民間組織健康發展的社會機制尚未完善,缺乏鼓勵社會支持和參與的引導性制度與政策,社會公眾對這種新生的組織形式及它們的活動方式仍然存有一定的偏見和疑慮。同時,由于社會在組織文化方面的培養比較欠缺,廣大公眾的結社意識、公益意識還比較弱,在包括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民意識、自治觀念、法制觀念、公益精神等社會文化方面的支持比較薄弱,從而導致對民間組織的認識比較淡薄。另外,政府自身對民間組織的認可存在問題。即使是在各級黨政機關,也有不少人不明確民間組織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還沒有認識到市場經濟體制需要民間組織充分培育和發展,真正成為企業與市場之間的中介、人民群眾與政府之間的橋梁,成為社會建設和管理的力量,成為和政府、企業相并列的第三部門。由于認識不到位,就不可能對民間組織的發展引起足夠的重視。
(四)民間組織自身發展能力不足
由于不少民間組織是依賴各類基金會、海外資助機構的資源,許多組織只能按資助者的意愿做項目,而無法制定自身的長遠策略。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社會觀念以及民間組織自身等方面的影響,許多民間組織沒有固定的資金來源,在經費維持上比較困難。多數民間組織由于社會影響力不強,社會公信度不高,還難以吸引社會捐贈。
部分組織內部管理不規范,自律不夠,能力不強。一些民間組織在運作中采取因循守舊的工作方式,依附于某個政府部門,行政化傾向較明顯,民間性特點不突出。有些民間組織在財務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沒有規章制度,有些即使制定了一些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也多流于形式,應付檢查;有的社團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長期不開會,不討論民間組織事務,違規現象時有發生。有的民間組織自身定位和發展方向不明,發展思路不清,發展動力不足,服務能力、服務意識不強;有的承擔政府轉移職能履行不到位,開展各種公益性活動困難多、難度大;有的政治與法律素質不高,自律和誠信意識差。部分民間組織受到社會普遍追求利益風氣的影響,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將營利作為首要目標,成為某些組織、某些個人致富的工具,嚴重偏離民間組織宗旨。
三、加強我市民間組織建設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有關民間組織的管理體制
改革現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許可的管理體制,建立民間組織綜合監管體制,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各司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拓寬民間組織的準人范圍,以零門檻的設定解決民間組織合法性問題;對所有的民間組織搭建一個進行普遍備案的注冊平臺,通過備案注冊獲取民間組織的基本信息,關注其發展;對于滿足條件的民間組織實行具有強制性的登記許可制度;特別要積極培育各種與政府合作、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基層民主和公民自治的民間組織。要為公益性民間組織創造更好的制度環境。對于從事特定公共服務或政策鼓勵的社會公益活動的民間組織,實行公益法人認定制度;對于經認定成為公益法人的民間組織,一方面給予財政和稅收等方面最大限度的優惠待遇,而另一方面要進行更為嚴格和規范的行政監管及社會監督;堅決取締那些從事非法活動的民間組織。要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凡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應要求民間組織真實、及時、完整地披露,以接受社會的監督,提高公信力。對于從事特定公共服務或政策鼓勵的社會公益活動的民間組織,實行公益法人認定制度;對于經認定成為公益法人的民間組織,一方面給予財政和稅收等方面最大限度的優惠待遇,而另一方面要進行更為嚴格和規范的行政監管及社會監督;堅決取締那些從事非法活動的民間組織。
(二)加大民間組織發展的政策支持和引導
民間組織的發展要求政府的工作能夠整合不同利益,民間組織的發展又為整合不同群體利益提供了組織化的渠道。政府要主動地順應這種潮流,扶持民間組織發展。政府應在購買服務、項目扶持等方面對民間組織進行支持,同時支持民間組織獲得合法的服務性收入,實現資金來源的多元化。要制定一套系統、可行的民間組織稅收激勵機制,落實個人和企業捐贈社會公益事業免稅政策,通過減免稅政策對民間組織進行扶持,從根本上解決民間組織資金不足問題;要放手向民間組織讓渡權力,將那些市場不愿管、政府無力管的社會職能盡快讓渡給逐漸發展起來的民間組織,并給予充分的信任,達成良好的溝通,形成合理而有效的社會管理架構;要主動與各種合法的、健康的民間組織建立伙伴關系,充分發揮它們在社會管理、公民參與中的作用;在改革過程中,在公共政策制訂過程中,多引人民間組織參與。比如,可以使一些民間組織的代表參與人大,政協的活動,從正式的政治渠道納入民間組織參加政策互動,引導民間組織與政府加強合作,共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三)提高社會對民間組織的關注程度
社會對民間組織的認知與認可,固然與民間組織自身發展的狀況與實際社會影響力直接相關,但也與整個社會的輿論引導和社會組織文化的培育密切相關。因此,必須通過輿論宣傳加強對社會公眾主體意識、結社意識、參與意識、自治觀念、公益精神等方面的引導,加強現代社會政治文明的普及,引導公眾從社會發展的高度去理解發展民間組織的重要意義。同時,也需要民間組織通過自身活動,加大宣傳力度,使人們更為了解和熟悉民間組織的發展狀況和社會作用,從而提高社會對民間組織的認知度,使民間組織獲得更好的社會支持氛圍。既要看到民間組織存在的問題,也要看到它興起的必然性及其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要關注和扶持民間組織的成長。將民間組織納入黨和政府的活動視野,執政黨要加強對民間組織的領導和引導,各級政府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完善保護和發展民間組織的政策規章,明確民間組織的地位和作用,培育和發展各類民間組織。
關鍵詞:農村;第三部門;公共物品;供給;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5-0162-02
農村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給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保障。但現階段,我國農村公共品供給仍然存在供給不足、供給結構失衡、供給效率低下等問題。在農村公共物品的多元供給模式中,農村第三部門的力量和作用沒有引起重視。農村第三部門是指由農民自發組織,農民自愿參與,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為農村社會公益或共益而從事商品生產、流通、提供物品或服務的一切社會組織。農村第三部門在提供農村公共物品中具有來自農民服務農民的特殊優勢,發展潛力巨大。
一、農村第三部門供給農村公共物品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一)農村第三部門供給農村公共物品的可行性
第一,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論。市場失靈論認為市場提供公共物品追求效率,難以實現公平和克服搭便車的現象。市場失靈說明政府干預的必要性,但政府供給農村公共物品只能滿足一般農民的偏好,很難滿足農民對公共物品多樣性的需求。由于政府和市場在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當中的雙重失靈,為第三部門參與治理提供了理由。
第二,治理理論。“治理是各種公共的和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公共事物的諸多方式的總稱”。俞可平教授認為,所謂的善治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治理過程,第三部門的治理功能的實現就是基于政府實現善治的考慮。治理和善治理論也為政府、企業、第三部門和農民等多元主體供給公共物品提供了啟示,尤其是引入農村第三部門更具有現實意義。
(二)農村第三部門供給農村公共物品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農村第三部門具有公平和效率相結合的優勢。農村第三部門不以營利為目的,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倡導互助合作的精神,有利于公平性的實現。農村第三部門,組織規模較小,節省了組織內部的管理成本。此外,農村第三部門實行平等參與,成員多具有較強的使命感和志愿精神,有利于提高效率。
第二,農村第三部門具有較強社會資源吸納的優勢。農村第三部門組織具有根植于基層民眾的優勢,可以深入農村,依靠農村捐贈資金或其他渠道吸收農村閑置的財力、物力。因此,農村第三部門可自行解決部分公共物品的供應,彌補鄉鎮政府資金短缺的困境。
第三,農村第三部門具有真實表達農民偏好和多樣性需求的優勢。我國長期采用“自上而下”的公共物品的供給機制,農民的需求表達機制缺失,導致農村公共物品供給失衡。首先農村第三部門的“草根性”具有貼近農村基層民眾的優勢,農村第三部門的成員在組織內可以通過投票來表達自己的偏好,然后與村委和鄉鎮政府溝通、協商,真實反映農民的偏好。農村第三部門可以靈活的調整工作人員和公共物品的供給方式以滿足農民對公共物品多樣化的需求。
第四,農村第三部門具有社會資本的優勢。金太軍教授指出,減輕農民負擔與提升農民合作能力具有深刻的內在關聯性。農村社會是“熟人社會”,農村社會網絡中的信任、信譽、互惠、規范等社會資本,可以在組織或群體的范圍內約束搭便車行為;可以降低農民合作摩擦系數和合作交易成本,提高農民合作籌集資金和資本分擔;調和集體理性與個體理性之間的關系,有效克服公共產品的外部性,從而克服集體行動困境。
二、農村第三部門供給公共物品的現狀分析
(一)相關法律與政策不完善
首先,我國管理民間組織的法規少。至今還沒有一個管理民間組織的“母法”,也缺乏管理民間組織的一般性法律。對于農村第三部門來說可適用的法律更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是唯一的針對農村民間組織的法律。其次,法律條款表述不清,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合作社究竟是企業法人、社團法人,還是合作社法人、缺乏法律的明確界定,這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提供農村公共物品中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制、稅收、體制等環境制約因素。最后,條款不合理。社團登記管理條例中有限制同一類組織競爭的條款,不利于農村第三部門的發展。
(二)監管體制有漏洞
第一,政府監管缺位。鄉鎮政府依然以控制為主,對于農村第三部門缺乏信任。對農村第三部門的監管主要放在了“入口”的管理上,忽視對農村第三部門日常的監督管理。監管手段和技術也很落后,監管效果不理想。第二,社會監督缺位。農村是熟人社會,礙于情面,也缺乏監督意識,起不到監督的作用。社會媒體與輿論對農村第三部門組織缺乏興趣。第三,自身監督的缺位。從組織內部講,規章制度不健全,“家長制”現象較為突出,成員的整體素質不高,流動性較大,起不到監督的作用。
(三)自身管理能力弱
農村第三部門的自身能力孱弱。其一,資金嚴重不足。資金短缺成為農村第三部門發展的瓶頸。特別是稅費改革后農村基層政權財力緊縮,其中有不少農村第三部門處于名存實亡的“休眠狀態”,挫傷了廣大農民參與的積極性。其二,農村第三部門缺乏人才。農村第三部門的工作人員工資少、待遇低、辦公條件差,成員多是兼職,全職人員較少,留不住人。現在的農村的精英進入城市工作的居多,留守農村多是老人、兒童、婦女等,整體素質還有待于提高。其三,農村第三部門沒有獨立人事權。如老年協會這樣較大的民間組織,會長通常由退下來的村委領導或鄉鎮退休的領導擔任,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淪為“政府+農民”的結合體。
(四)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
農村第三部門規模普遍較小,基本上限于在本村范圍內的服務,在內部管理上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例如,多數合作組織是以血緣、地域關系為紐帶,在“能人”效應下建立起來的,在實際運作中以個人威望來維持,甚至僅靠樸素的感情來維系。由于規章制度不健全,甚至沒有規章制度,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導致農村第三部門內部管理混亂。由于缺乏制度的約束,農村第三部門內部出現了貪污等腐敗行為。由于農村第三部門的官辦色彩濃厚,農民一般把農村第三部門視為第二政府,再加上自身的原因,農民對農村第三部門的認同度低。
三、完善農村第三部門供給公共物品的對策
(一)完善農村第三部門供給公共物品的外部制度環境
完善農村第三部門的相關法律。我國必須借鑒國外關于第三部門立法方面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第三部門的特色,逐步制定和形成配套的、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首先,當務之急是制定一部管理中國民間組織的母法,鼓勵各地方政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規章,做到有法可依。其次,盡快制定完善有關農村第三部門的分門別類的法規,如農村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法、農村基金會管理法等。最后,修改現行管理條例之中不合理的條款,明確界定農村第三部門組織的性質和地位。
在政策上加強支持。鄉鎮政府要轉變職能,政府將機構改革中轉移出來的部分公共服務職能,適當的交給農村第三部門來承擔。政府在財政政策上,應該提供低息貸款或無償補貼。對于農村第三部門提供的農村急需的公共物品,應在財政撥款、扶貧基金等方面予以最大支持,擴大農村第三部門的經費來源。要發展農村第三部門,政府部門應該改變過去對農村第三部門嚴格審批的政策,放寬準入條件,簡化登記程序,讓農村第三部門有一個寬松的體制環境。
(二)提升農村第三部門供給農村公共物品的自身能力
提高組織的籌資能力和管理能力。第一,農村第三部門要建立資金籌集多元化渠道,充分吸收社員和企業的資金;通過教育和宣傳,鼓勵農民參與和捐贈;積極與政府溝通,通過公關手段獲得政府的資金。第二,借鑒企業的管理機制和國外非營利組織管理經驗,提高農村第三部門的內部管理能力。農村第三部門要提高福利待遇,使其能夠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加強內部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素質與能力,使農民自己真正能夠承擔起運作組織的能力。
加強農村第三部門的自律。首先,完善組織章程,建立民主決策制度。在農村公共物品供給中,讓社員和群眾充分表達自己的需求偏好,杜絕家長制現象。其次,完善財務制度。農村第三部門組織應該設立專人負責的財務,定期向社員、群眾提供用于公共物品供給的資金收支情況。
(三)構建多元監管體制
政府必須改變監管理念。可以建立為農村第三部門管理協會,獨立行使對農村第三部門的監督管理權。采取定期或抽查的方式檢查農村第三部門會計賬簿,審核用于公共物品的資金運作情況。發動社會監督。一方面農村第三部門必須向社員和村民公開其財務、活動、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保持工作透明和公開,讓他們來監督;另一方面社員和村民應該充分發揮主動性,對違法違紀的事件和損害集體利益的事件,積極舉報、揭發。
(四)大力培育農村社會資本
首先,農村第三部門應該提高公信力和凝聚力,強化自己的公益色彩,大力發揚奉獻的精神。其次,積極引導農民在農村集體事物中的合作,提高村民之間的信任水平,如農民合作修水渠。再次,培育農村精英,推動社會資本的積聚。充分挖掘農村社會包括農村第三部門內部的精英,發揮農村精英的號召力和帶動的效應,提高合作網絡的構建。
參考文獻:
[1] 俞可平.民主與陀螺[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84.
[2] 金太軍.拓展農民合作能力與減輕農民負擔[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04,(43).
關鍵詞: 非營利組織;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6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16-0299-02
0 引言
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加強了對非營利組織的培育和監管力度。當前,我國非營利組織獲得了更好的外部環境,不斷發展壯大,相關研究以及來自政府和民間的支持都不斷增加,但仍然面臨政府規制、市場擠壓,以及非營利組織自身失靈的考驗。
1 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中的主要問題
1.1 法律制度不健全 非營利組織的創辦和運作或是無法可依,或是只有原則性規定而無具體界定標準和實施細則,或是與其他法律法規相矛盾。目前規范非營利組織的主要法律只有《基金會管理辦法》、《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公益事業捐贈法》。[1]
1.2 外部行政環境不完善 我國政府通過實行 “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管理機關”雙重審核、雙重負責、雙重監管的雙重管理體制來嚴格規范和監管非營利組織。然而,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對非營利組織的審核和監管或是控制過嚴,或是采取放任,監管效率低下。
1.3 經費不足 經費不足是阻礙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一個普遍而嚴峻的問題。我國許多非營利組織依賴政府財政支持,然而政府的資助有限,支持的重點也隨時可能轉移,來自企業和私人捐助的經費偏少,通過有償提品和服務所得收入比例太低,這使得非營利組織財務預算被動,難以穩定地進行運作周期較長的較大項目。
1.4 組織內部管理混亂 志愿公益性的特點,使得非營利組織責任界定模糊。這種不確定性增加了組織定位、制訂戰略、監督管理、自我評估與調整的難度。此外,我國將近40%的非營利組織沒有正式的決策機構,組織的決策由少數負責人決定。[2]決策不民主、不公開、不透明,降低了組織的效率,為經營管理者打開了腐敗的方便之門,可能會損害組織形象,失去公眾信任,令資金籌集變得更困難。
1.5 人才缺乏 非營利組織的發展需要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和擁有專門知識技能的工作人員和志愿者。但由于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非營利組織的薪酬福利和激勵制度相對較難吸引和留住高素質人才,而且難以提高工作人員整體素質。
1.6 缺乏信息公開制度 當前大部分非營利組織缺乏公開自身信息的有效制度。盡管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公開組織章程、擬開展的非營利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年度工作報告等,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缺乏有效的主動公開信息。[3]
2 我國發展非營利組織的對策
2.1 政府發展非營利組織的路徑選擇 要促進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政府必須掃清發展中的障礙和束縛,提供一個健康寬松而規范有序的環境。①轉變意識,重視非營利組織作用。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應增加互動,理清二者的權責職能,根據各自的特點各施所長,加強在社會公共事務領域的合作。政府應轉變觀念,放棄“全能政府”的模式,避免包辦一切,將更多社會公共事務交給非營利組織。②建立和健全相關法律體系。我國有必要出臺一套包括非營利組織創辦、財務帳務、開展活動、接受監管等各方面準則的詳細的法律體系以規范其組織行為。應建立一套能夠規范非營利組織的行為、維護非營利組織的合法權益、切實為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提供便利的法律體系。③改革、完善現有行政監管體系。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角色應由領導與管制為主轉向指導與服務為主。一方面要弱化非營利組織與政府業務主管機關的關系,放手讓其接受社會的選擇,維護非營利組織的獨立性;另一方面積極創造一個寬松的環境,降低非營利組織成立的門檻,規范登記注冊要求和監管制度,對非營利組織在籌集經費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④資金扶持。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資助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以撥款的方式直接支持非營利組織發展,二是對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給予免稅優待、對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企業和個人免稅以鼓勵資助行為。我國目前關于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制度還有待完善。此外,政府還可通過委托授權的方式,讓非營利組織部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活動,這一方面能推進政府改革,另一方面能發揮非營利組織的作用,促進非營利組織的發展。⑤建立競爭機制。政府嚴格限制在同一地區內業務范圍與已有非營利組織重復的新的非營利組織成立,而且主動將其認為業務上有重復或沒有必要存在的非營利組織予以撤銷或合并。[4]這種做法使得非營利組織喪失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務的動力,限制競爭最終降低了非營利組織的生存能力,因此有必要逐步改變。可以根據具體需求量大小,允許在同一地區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或相似業務領域的非營利組織,讓其展開競爭,保證非營利組織不斷提高自身實力。⑥鼓勵和規范非營利組織涉外活動。非營利組織對外交往是民間外交的一種重要形式。涉外非營利組織活動包括境外非營利組織在我國境內的活動和國內非營利組織對外的交往。開展涉外活動有利于我國非營利組織借鑒經驗、提高競爭意識、開拓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2.2 組織自身發展的策略選擇 真正要想得到發展壯大,更重要的還是要靠非營利組織不斷完善自我,提高生存和發展能力。
①完善內部管理機制。要注重非營利組織的決策機制的完善。首先是非營利組織的領導一般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相應領域的專家擔任,避免由主管部門兼職擔任。其次要避免以往官僚作風的領導和管理方式,在組織內部倡導民主作風、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改變家族式管理。在組織內部應制訂適當的規章制度明確領導權責,保障民主監督,加強組織內部溝通。②吸引人才,提高人員素質。雖然非營利組織不能給予員工十分優厚的報酬,但也要保證與員工貢獻相符的薪酬和福利,特別是要加強精神激勵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此外還應建立一種良好的組織文化,培養員工的公益心、責任感和志愿精神。對內鼓勵員工從工作中得到鍛煉,接受挑戰,從公眾生活改善獲得滿足感和成就感;對外注意團結熱心的志愿者。③擴大籌資渠道。非營利組織應積極爭取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支持。除了政府撥款和免稅政策以外,非營利組織還可通過承包政府委托項目的方式增加收入。此外,非營利組織還可以積極開展與企業的合作。另外,非營利組織也應加強對自身的宣傳,爭取社會公眾財力、人力兩方面的志愿援助。最后,要在籌集捐款上進行創新。④健全常規性主動公開信息制度,保持組織良好形象。首先,通過各種傳播媒介將組織宗旨和組織文化傳達給社會公眾。其次要保證內部運作、特別是財務資金的公開透明,創建主動公開信息的有效常規途徑,維護良好的公益形象。一旦發生損壞組織形象的事件,要強調解決問題的誠意和決心,引導公眾注意力轉向積極方面,爭取媒體同情與支持,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再次,發掘和宣傳組織的獨特之處,吸引公眾關注,提高知名度。此外,要分析公眾需求,提供社會最需要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提高效率和效益。
參考文獻:
[1]苗麗靜.非營利組織管理學[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從經濟法的視域證成其價值目標為社會整體利益,更多是借鑒“市民社會——政治國家”的二分法來完成的。因此,當論述促成利益均衡發展的機制時,現有的市民社會組織形態也就顯得格外重要了。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在政府公權力面前,個人顯得太渺小、太單薄。若沒有代表自己利益和反映自己意愿的社會中介組織的存在,個體的力量無法與以國家為后盾的政府權力來抗衡,對政府權力的侵害也就無能為力,自身利益的訴求就可能無法實現,就可能會導致政府權力的濫用。[1]本文認為,社會中間層的興起不但有對抗政府權力干預的作用,而且在經濟法價值目標——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中還是重要的實施主體與利益承擔主體。現時社會中間層的發展與經濟法學對其關注并不成為正比。經濟法學自20世紀80年代初在我國興起以來國家干預說”一直占據主流,對第三部門的研究始終處于漠視狀態。[2]實際上是有很多學者關注社會中間層的發展,但其研究多集中于社會中間層是一種“市民社會”的表達與實現形式而已。這種研究其實質不過是把“黑格爾——哈貝馬斯”的理論框架轉至中國現實下的一種延伸,而具體的社會中間層在實現社會整體利益上發揮的作用并沒有得到詳細的論述。這種應然層面的討論并不能代替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中間層的實然狀態。本部分將從社會中間層存在的缺位與越位問題著手來討論社會中間層在應然角度應當處于怎樣的結構與框架之中以及社會中間層是如何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
二、社會中間層的概念、特征及類型化
在現時的研究中,與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理論以及薩拉蒙的第三部門理論相對應的名詞包括了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社會中間層,民間組織等幾個概念。而這幾個概念的內涵外延并非一致。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多見于政治學和社會學的論述中。[3社會中間層主要在楊紫煊教授主編的經濟法教材里面使用。其實王全興教授撰寫《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一書也對社會中間層作了深入的考究。從廣義上講,社會中間層是指政府和營利的企業之外的一切社會民間組織,它在外延上包括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它組織(含單位內部的、以企業形式登記的、未登記的社團等)。在探討社會中間層的內涵及外延時,清華大學社會中間層研究用圖形結構進行了詳細說明。
單純給出定義不是一件困難的事,關鍵是明晰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并通過歸納其特征來區分相關概念。社會中間層的特征,較為流行的是美國約翰一霍普金斯大學的萊斯特薩拉蒙教授(Salomon,1999)提出定為社會中間層:(1)組織性;(2)非政府性;(3)非營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結合目前學界的觀點,筆者總結了社會中間層的以下幾方面特征:
(1)非政府性。這是社會中間層的根本屬性之一。它強調民間組織在社會功能上有著與政府類是的公共管理職能,是與政府組織體系完全不同的社會組織。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含義:第一,社會中間層的產生是以社會需求而不是以國家職能為基礎;第二,社會中間層在體制和組織上獨立于政府之外,并不隸屬于國家的政治和行政體系;第三,社會中間層是按照組織宗旨提供公共服務,而政府是在國家的制度范圍內提供公共服務的。[6]社會中間層設立時就應當與政府機關或者是權力邊緣機關相區別,并非通過政府編制或法律專門規定而設立,僅由相關主體按照社會中間層的相關登記管理法規發起、設立的。因此在中國,參與的若干人民團體就不屬于此次調研的社會中間層范圍,比如工會、婦聯等。
(2)公益性。社會中間層的設立目的、組織宗旨、活動開展、提供公共產品都應當以公共利益為依歸,其實施的既非企業的營利行為,也不是政府機關在法律的授權范圍內,以職權或相對人的請求開展的行政行為,而是一種自愿的利他行為。另外,社會中間層不是以會員制為主的互益性組織,其受益者應當是社會上不特定的公眾,在符合社會中間層的相關規定時,成為社會中間層活動的相對人。即使以會員共同利益為結社與活動主要目的相關社團在章程中有明文規定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但其主要性質仍然以互益性為主,因此不能算作社會中間層。而一般的民非(主要是一些培訓機構與以會員共同興趣為基礎結合而成的俱樂部)雖然在法律上要求及自身在章程中,明確自身為公益性組織,但在實際的運作中,其更類似于企業,實施的行為更類似于營利性行為,因此僅有部分的以保護社會弱者、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民非在此次調研的社會中間層的范圍之內。
(3)非營利性。非營利性是指組織的存在目的不是積累財富或創造利潤,而是提供某種公共服務,實現社會的公共利益。這并不意味著非營利組織不可以盈利,但其盈利所得必須繼續用于組織的使命,而不是在其成員(原文是組織締造者)中進行分配。[7]非營利性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含義:第一,組織的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第二,組織的利潤不能用于成員間的分配和分紅;第三,組織的資產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變為私人財產。每一個社會中間層都是以利他主義和人道主義為自己的意i只形態和指導思想。不以營利為目的,這是社會中間層的本質特征。
(4)自治性。指的是社會中間層在人事、財務、決策等方面不依附于任何其他的社會組織,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內部管理程序,自己管理自己的活動,具有獨立的決策能力和執行能力,是公民實現自組織的社會機制。
(5)組織性。主要是指社會中間層應具有一定的正式的組織形式,包括較為固定的辦公場所、較為固定的人員、經常性的活動、一定的組織章程和制度規范。需要強調的是,這些條件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相對的。比如,隨著因特網技術的發展出現大量的網上社團,這就不能拘泥于上述規定。從本質上來說一定的正式組織形式”指的是具有一定的組織邊界、持續性和組織認同。
(6)職能的互補性。社會中間層的產生是對“二分法”的超越,在市場與政府失靈的情況下產生,其基本職能就應當是補充政府與市場所無法滿足的、民眾對公共產品的需求。這些要求主要是指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與一般人對收入安全的需求。具體而言,社會中間層具有組織公民社會參與,進行社會動員,促進可持續發展,增進社會福利的功能。
事實上,無論是在國際上還是在中國,社會中間層都并非是一個具有明確內涵和外延的術語,各個國家和地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有不同的側重,但這一概念總體上強調的是類似的屬性,即指獨立于政府和企業之外的社會組織,從這個意義上社會中間層被稱之為區別于政府與企業的“第三部門”。中國國內完全符合西方標準的社會中間層幾乎不存在,但又確實存在一些從行為和運作機制上既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企業的社會組織;因而中國學者大多更傾向于從推動和促進非營利部門發展的角度出發,不將定義限制得過于嚴格。
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本文中所使用的“社會中間層”這一概念與目前學術界所使用的一些包括“民間組織”、“第三部門”、“社會團體”等概念的基本語境是一致的。但在具體操作中筆者又根據上圖1-1適當調整了概念的范圍,具體的社會中間層類型。(一)社會中層在我國的發展樣態社會中間層這一詞匯及其所強調的各種社會組織在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體制轉型之間突飛猛進的發展,不僅很快在全球范圍內得到證實,且與過去30多年來中國社會所經歷的過程相吻合。中國的“小政府、大社會”目標模式的確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也為中國社會中間層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發展的機遇。從改革開放之初就涌現出來的大量社會組織,在推動個人參與、實現社會價值、拓展公共領域等方面形成日益豐富的社會舞臺,成為中國社會轉型不容置疑的事實。
第一,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社會中間層的發展總體上呈現為在曲折中不斷增長、突飛猛進的過程。從每年新增的數量來看,以改革開放之初1978年的基數為1〇〇,則1979年以來社會中間層在曲折中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盡管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末一度出現了停滯,但每年新增的社會中間層組織數量均高于1978年的水平,且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和最近10年先后出現了兩次增長,在1985年和2007年分別達到1978年水平的5.8倍和9.7倍。另外,從實際年底登記注冊的社會中間層組織數量變化看,自1988年實施統一登記制度以來,兩類社會中間層組織登記年末數在經歷了最初5年的非常規增長后,在1992—2000年一度徘徊在15萬家,從2001年突破20萬家之后一路攀升,至2008年底突破40萬家。2012年底突破50萬家。
第二,從結構上看,在過去30多年來主要社會組織的發展中,各種協會商會的比重呈顯著增大趨勢,而各種學會研究會的比重則相對縮小。具體來看,每年新增的各種學會研究會數量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達到頂點,約相當于同期各種協會商會的3倍,但隨后其增量不斷減少,相對比重也顯著下降。至2000年,新增各種學會研究會只相當于同期各種協會商會的四成,到2007年度更下降到不足同期各種協會商會的四分之一。與之相對,每年新增的各種協會商會數量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一度形成一個,后來在整體停滯的背景下陷人低谷,但從2000年轉人新的增長,并迅速持續擴大,2002年超過上一個,到2007年,年度新增社會中間層組織數量已相當于2000年的5.3倍。
(二)社會中間層缺位與越位的原因述析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社會中間層組織的發展經歷了快速增長期,其中雖經歷停滯或曲折,不同時期的增長態勢不同,結構上也表現出明顯的差別,但發展的總體趨勢無疑是非常顯著的,不僅以兩次表現出強勁的增長勢頭,且呈現出持續增長和不斷擴展的趨勢。其結果是,我國社會中間層組織經過30多年的發展,已經達到相當的規模,成為遍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各個層次、各個領域的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和社會力量。能夠承擔一定的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功能。在經濟法領域,學者認為,社會中間層有四個特征:中介性、公共性、民間性、專業性。其具有三項職能:一是輔助職能,輔助政府干預市場服務,輔助市場交易與競爭服務;二是干預與制約職能,體現對市場的干預與對政府的制約;三是協調職能。協調單個市場主體之間、市場主體利益集團之間、市場主體與政府主體之間的關系。由此可見,社會中間層理應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實施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但是實際情況是如何的呢?通過對事實的歸納,至少發現存在兩種情況值得研究:
1.社會中間層錯位,成為“二政府”。1996年正式提出的社會中間層雙重管理體制,在當時可以說是中國政府加強對民間組織宏觀登記和微觀業務管理相結合的較為成熟的制度形式。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組織的登記審批,指導檢查監督組織的各項活動,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業務管理機關承擔組織的申請登記、對外交往以及活動開展等。雙重管理體制將組織的成立、管理、運行以及最后的解體都納人了政府管理體系。這種管理體制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合法登記的社會中間層往往不是半官半民組織就是已經落人政府嚴密的掌控之中。越來越多的社會中間層不能通過合法通道進行登記注冊而選擇其他的生存方式。比如到工商部門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身份登記注冊。由于制度上的限制,許多的民間組織游離于體制之外,其組織上、人事上、活動上的獨立性和自主性都較強。但是,因為缺乏“合法”身份,在現實中時常遇到“合法性困境”的難題。種種限制使“結社自由”這一原是公民所擁有的憲法所保護的權利變成了由政府批準的“特權”,通過政府規定的方式來取得合法身份的民間組織已被抹上了濃重的“政府選擇”的色彩。因此,在中國,由于雙重管理體制的存在,真正的中間層常常由于找不到合適的主管單位而被排斥于合法的體制之外。這種做法使我國的第三部門在法律的初始權利設定上就喪失了西方發達國家那樣的獨立性,使第三部門成了第一部門的法律附屬物。
相關調查顯示,目前全國性行業協會全都是基于行政手段而組建的。原國家經貿委直管的15家行業協會有9家是由其直管的國家工業局直接轉制而來。青島有53.5%的社團仍由黨政領導干部兼任其領導職務。[9]最為典型的例子是工會。工會作為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應當是職工利益的代表者,積極發揮《勞動法》賦予的職能,在“勞、資、政”三方構成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中處于積極作用,扮演三者之間的橋梁。但在我國現階段,工會的應有地位沒有得到落實,僅作為企業福利機構而存在,領導成員事實上受企業行政的控制和委派。更為重要的是,在勞動法的框架下,集體合同的簽訂是需要工會參與的。但是現實的情況是大多工會缺位,無法成為談判一方當事人,承擔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并向企業積極爭取改善勞動待遇的角色。
2社會中間層越位,走向壟斷的極端。蘇永欽教授早就指出,由于社會中間層畢竟只代表和維護某些特殊群體的共同利益,它的行為也天然接近于聯合行為,內在地蘊含著不正當競爭、壟斷風險,對社會具有無意或有意的破壞性。[1°]社會中間層成為行業壟斷的主導者已經在中國出現。從應然層面,行業協會的價格自律行為必須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價格法》、《關于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例,其
明確表示反對低價傾銷行為,并要求企業的市場定價不應低于本企業成本。并且不能構成暴利和低價傾銷。而在現實中,行業協會組織的“價格自律”,往往超出了行業自律職能的法定限度,形成價格同盟或價格“卡特爾”行為。例如,2004年,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日前出臺了全國首個金飾品行業的自律辦法,不僅規定會員單位的飾金價要以協會制定的中間價為基準,上下浮動不超過3%,而且要求非會員單位也須遵守,違反者將受到處罰。再如,2007年7月,世界方便面協會中國分會召開價格協調會議,參會企業的方便面產品的全國市場覆蓋率達95%,分會負責人在會后接受媒體采訪時公布了漲價消息。但是,要明確這種價格“卡特爾”無論是中國還是在外國都屬于本身違法的嚴重壟斷行為。《反壟斷法》第13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而美國《謝爾曼法》同樣嚴禁這種壟斷協議。
為什么在應然理論層面發展良好的社會中間層在現實中出現如此嚴重的問題呢?首先,當然與政府的過度干預有關,政府的過度干預使得市民社會的狀態一直未能得以完善,進而直接影響社會中間層在現有的條件下發揮作用的余地。正如之前所述,國家借助雙重管理體制對社會中間層進行強力控制,造成經過登記的社會中間層幾乎不存在獨立性可言。朱健剛教授將之稱為“前公民社會狀態”。本文認為,更為重要的是在現時社會條件下,社會中間層雖然可以發揮著面對其成員的組織作用,然而這種作用卻逆向形成了反抗社會整體利益的效果。這實質上是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出現了不可調和的矛盾的端倪,這需要從整體上進行全面的利害主體建構才可以得以解決的。
四、社會中間層主體存在的依據
盡管之前已經論述,社會中間層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種種尷尬與窘境。但是,從應然層面上來看,社會中間層具有毋庸置疑的正當性。
1.經濟學依據。根據薩繆爾森的定義,公共產品就是所有成員集體享有的集體消費品,社會全體成員可以同時享用該產品;而每個人對該產品的消費都不會減少其他社會成員對該產品的消費。或者說“公共產品是這樣一些產品,無論每個人是否愿意購買它們,它們帶來好處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個社區里。”[12]準公共物品則是介于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在消費方面具有較大程度外部性的一類公共物品。而社會中間層就是提供這種準公共產品的,其功能具有雙向性,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未能完全彌補的“市場缺陷”和市場未能彌補的“政府缺陷”。正如有學者所言,社會中間層具有關注社會問題、表達和綜合特殊群體的利益、溝通政府和社會關系的功能。社會部分群體提供準公共產品就是其存在的經濟學依據。
2政治學依據。國家與社會的界限并不是凝固不變的,在不同的社會環境之下,不同的歷史時期,原來處于國家范疇之內的實體與關系可能轉移到國家的界限之外,而進入社會的范疇。[14]政府與社會中間層的關系實質是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有學者指出,政府和社會中間層合作治理社會問題是第三域(ThirdRealm)的“去國家化”,它預示了一種政治創新一新型的協商式的國家與社會關系——它可能影響未來第三部門和整體社會變遷的方向。?社會中間層起到了溝通市場與政府的橋梁作用,以便政府在尊重市場主體獨立性、經濟性的前提下,集中力量、有的放矢、科學決策。
3法學依據。“公共領域”是指介于國家和社會之間的,公民自主地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地方。按照哈貝馬斯的定義,公共領域是人類賴以存在的社會的一部分,是存在公共需求、公共媒介和公共價值的社會空間,是其中擁有自主的獨立人格和主權意識的公民對于社會公共事務的積極參與和影響,是一個社會公共領域得以拓展的基石,而各種形式的民間組織則被認為是“公共領域載體的機制化”,其核心在于擁有自主的獨立人格和主權意識的公民及其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積極參與。換言之,自由和獨立的人格并具有主權意識和公共參與意識的公民,是民間組織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石。正如有學者所說,社會中間層主體就是這樣一個位于法律之外的子系統,它的自我規制正好可以避免國家的過分介入,借助其本身專業知識、信息、經驗和判斷,能有效地執行國家政策,降低規制成本。
從以上傳統論述可以看出,社會中間層利益主體地位是在于促成獨立于政府——市場之外的利益主體群,使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能夠在一個可以互通勾連的機制之下進行對話與利益博弈。社會中間層的出現,就是為了保障個人利益得以最大化,也是社會整體利益得到實現的最優選擇。[17]并充當政府和大眾之間、企業和公民之間、企業和政府之間的中介。[18]根植于民主政治與市場經濟兩大基石之上的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以克服市場失靈、政府失靈為導向,以社會中間層主體為路徑,最具構建政府與市場的和諧關系的合理性。[2]以上即為社會中間層在經濟法框架內存在的正當性。
五、社會中間層與政府及市場的利益博弈
1.社會中間層主體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定位。[19]社會中間層主體與政府的關系可以概括為是公共資源在該兩者之間的配置關系。這種關系有學者形象地將其描述為“擠入”與“擠出”。擠入是指社會中間層可以提供為政府提供一定的競爭激勵,使得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時存在競爭,從而促使政府能夠改進公共產品的服務質量,提升對公民需求的滿足度。而擠出則是指兩者在公共資源配置方面包括資源配置領域、影響力及財力方面構成排斥與競爭。
2.社會中間層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博弈。經濟法學界將兩種的關系歸納為一般民事關系、市場規制關系、宏觀控制關系。但是,筆者認為,對此關系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細化分析:
首先,社會中間層對市場主體起到上傳信息的作用。社會中間層可以作為政府和市場主體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向政府傳遞市場主體的信息,反映市場主體的需求,為政府吸納市場主體的需求提供一套可供實現的機制。一種典型例子就是,社會中間層通過制定企業行業規章制度,扮演行業利益的代言人和政府政策信息的傳遞者的雙重角色,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的作用;
其次,社會中間層對市場主體起到內部自律的作用。從現時的運作中可以看到,社會中間層開始承接了部分微觀管理職能,以管理主體的角色對市場主體的運行提供鑒證、評估、監督等服務,從而凈化了市場,維護了正常的經濟秩序。例如,注冊會計師就對企業的賬目有審核職能,對其提供的賬目報表具有誠信義務,不做假賬。還有的社會中間層采取破除政府對信息的壟斷,將其自身發展成為信息中介機構,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如美國就有著名的盈利性信息服務機構鄧白氏信用服務社、信用卡公司、標準普爾等信用評估機構。
通過以上兩個方面論述可以看出,在應然狀態下,社會中間層理應發揮著即獨立于政府,也獨立于市場主體的作用,其目標具體而明確的指向社會整體利益。而社會中間層除了具有協調整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關系的特別功效外,特別需要提出的是,其通過大量的組成成員的利益表達讓個人利益在一種公共視野上形成部分群體現實的社會需求,以此實現社會整體利益,這也體現了社會中間層在優化資源配置的過程中的具有政府和市場無可比擬的優越性。這將在后文進行詳細論述。
六、促進社會中間層發展的制度構建
應然層面的理論探討不能代替實證層面的制度建構。現時的實然狀況是社會中間層無法發揮應有作用以及社會中間層成為其成員實現個人利益損害社會整體利益的手段兩種不利情況。如何排除這兩種不利的情況呢?本文認為可采取以下幾種方法:
1.排除政府的不正當干預,放松對社會中間層的管制。正如之前所述,政府的不正當干預現時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構建較大的影響。這種觀點同樣適用于社會中間層的發展領域。由此,排除政府的不正當干預,放松對社會中間層的管制就成為了必要。
2.突出社會中間層的共利維護性。通過具體經濟法機制促進社會中間層能夠發揮其共利維護性的作用,明確社會中間層上傳信息的功能,促進其能夠向政府爭取利益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