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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業;稅收制度;對策
金融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對該行業的監督管理日益強化,在央行、審計、財政以及內審機制的監控之下,其財務管理和核算比較健全和規范。而稅收則是影響金融業發展的重要因素,金融行業的國家觀念和納稅意識也普遍優于其他行業,納稅數額在地方稅收總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為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場競爭環境,確保我國金融事業健康有序協調發展,對我國現行金融稅制進行適當調整勢在必行。
1.我國現行金融稅制存在的問題
1.1金融行業稅收征免混亂
首先,金融企業稅收負擔明顯過重。目前大多數國家對金融業不征流轉稅,我國對金融企業在流轉環節征收的營業稅是按金融營業額全額征稅,而非按凈額或增值額征稅。對其征收營業稅使得金融服務消耗的投入物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得不到抵扣,這樣金融企業既要全額負擔增值稅,又要負擔高額營業稅,稅收負擔明顯過重,導致金融企業經營困難,競爭乏力;其次,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未予征稅。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是指各金融機構之間相互拆借及存放資金而收取的利息,具體包括與中央銀行往來收入、全國聯行往來收入、省轄聯行往來收入、同業往來收入、系統往來收入等。對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未予征稅,境內外金融機構就有可能將自有資金存放銀行獲取利息而無須繳納營業稅,造成國家稅收流失,降低金融機構的資金利用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難以充分發揮金融資本固有作用。
1.2金融衍生利得稅制范圍不科學
金融衍生工具稅制不盡合理。對一些新保險品種的征稅問題不明確。如對投資聯結保險的分紅、收益所得未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與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要納稅相比有失公允。對信托業務的稅收政策不盡合理。主要表現為具有投資性質的融資租賃業務不能享受正常的稅收優惠政策、租賃公司的營業稅稅基允許扣減外幣利息而不允許扣減本幣利息、不動產回租業務須課征兩次營業稅等,阻礙了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
證券資本利得征稅范圍過窄。目前我國在股票交易環節無論盈虧均征收高額印花稅,企業轉讓股票凈所得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資本利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多數國家對證券交易所得適用低稅率,我國則按普通所得征稅。現達國家普遍對個人從事證券交易所取得的資本利得征稅,僅征稅方式和負擔水平略有差異,我國個人證券資本利得未納入征稅范圍,有違國際慣例和稅收公平。
1.3中外金融機構的稅負不公平
目前我國對中外金融機構適用不同征稅辦法使二者稅負差別甚大,加重了內資企業稅收負擔。一是,所得稅稅率及優惠政策不同。我國稅法對外資金融機構有優惠稅率“一免二減半”及再投資退稅等優惠規定,而中資金融機構一律適用33%的稅率且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二是,所得稅稅基不同。我國稅法對中外金融機構交納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項目限制有所不同,對內資企業苛刻而對外資企業寬松;三是,城市維護建設稅對內資金融機構征收而對外資金融機構免征,稅負明顯不平。
1.4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弊端
一是,課稅欠公允。如對人壽保險公司的雇員免征營業稅、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而對非雇員按“服務業”稅目征收5%的營業稅、按“勞動報酬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非雇員的稅收負擔明顯畸重;二是,課稅不均衡。如對個人儲蓄存款利息和證券投資取得股利收入征稅,對證券轉讓所得則免稅。
2.完善我國金融稅制的政策建議
2.1調整金融行業合理征稅范圍
金融企業方面,國際上OECD各成員國不僅將金融業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而且還對主要金融業務免征增值稅或實行零稅率。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與國際慣例接軌,降低金融企業的稅收負擔,應對金融企業改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往來方面,隨著我國加入WTO、經濟全球化及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金融機構之間業務往來日益頻繁,對構成金融機構營業收入組成部分的往來收入征收營業稅是稅制改革和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這樣既可以規范稅收政策,又能夠有效提高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效率,有利于內外金融機構在同等條件下開展公平競爭,提高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
2.2完善金融相關利得征稅政策
一要,合理界定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政策。為了使各種投資主體和投資方式的稅收負擔更加平衡,應取消對保險業帶有投資分紅、投資收益性險種的稅收優惠政策,并盡可能將壽險投資分紅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為給融資租賃業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建議將融資租賃視同于固定資產投資享受與正常投資一樣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取消對本幣融資的歧視,租賃公司計繳營業稅時允許從租金收入中沖減本幣利息支出;應針對回租業務具體特點調整稅收政策,以消除雙重征稅問題;二要,適時盡快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為減輕證券交易流轉環節稅負,減少證券市場風險,建議在調整印花稅的同時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應進一步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對個人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實現的資本利得征稅;可考慮對長期投資實行低稅,對短期投資按普通所得征稅,通過差別稅率鼓勵理性投資行為,抑制易于產生市場泡沫、危害證券市場乃至金融體系穩定的過度投機行為。
2.3構建統一的中外金融機構稅收制度
完善稅制設計。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一些發展中國家或新興工業國家和部分經濟發達國家,因此應順應國際潮流,降低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應嚴格規范和控制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以業務種類來代替經濟性質作為制定優惠政策的標準。
應取消不合理的稅前扣除限制。原則上與企業經營有關的費用和支出都應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應適當調整對金融企業影響較大的扣除項目。
對外資金融機構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建稅是國家為加強城市維護建設及其公共設施建設而征收的稅種,鑒于中外資金融機構都同樣從城市建設中受益,故對外資金融機構開征此稅是合乎情理的。
2.4制定簡明規范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個人所得稅稅負偏高會提高金融行業的人為成本,間接影響其競爭力,因此應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并制定合理的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考慮到營銷員多數為下崗職工,推銷人壽保險有利于社會穩定,故可在提高營銷員現金收入個人所得稅前費用扣除比例的基礎上,向雇員和非雇員適用同等稅收政策過渡。此外,不宜對股利征稅,并可根據國家財力許可對企業發放股利利潤部分改按較低稅率征稅或抵免投資者資本利得方面應交的稅款。需要單獨一提和著重強調的是,對金融企業稅收政策的調整,需妥善處理好兩個相關的問題:一是,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二是,要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財力分配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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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負偏高
1.流轉稅負擔。用來分析和評價對經濟增長起到明顯作用的其中一個稅種就是流轉稅。然而,企業稅收負擔的關鍵在于,無論企業有無利潤,都需要交納增值稅等相關的流轉稅。究其原因,還是與我國采取的稅收制度有密切的關系,而這種體系恰恰是以流轉稅作為重點稅種。目前營業稅是中國金融業流轉稅中的主體稅負。盡管1994年以來我國的營業稅歷經數次改革,但目前金融業流轉稅制仍然不是很完善,很多企業,還未來得及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便已經消失,其主要原因如下:
(1)稅負偏高。
①營業稅。對于金融業來說,營業稅還是其納稅的主要稅種。從2001年起,經國務院批準,我國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從2001年起,將原有的8%的營業稅稅率,每年下調一個百分點,直到2003年為止下調到5%。但下調后的營業稅稅率還是要高于我國國內其他行業的稅率,尤其是同樣為經營銀行業務的郵政儲蓄,按“郵電通信業”稅率3%征收稅率。這樣就導致金融銀行保險業的稅負要比郵政儲蓄的稅負高很多。
②印花稅。對金融行業所擁有的資產也要收取相應的印花稅。盡管我國目前的印花稅稅率比較低,但也會構成一定的稅收負擔。對于海外的一些其他國家,采取的大多都是減少營業稅的收取或者是征收一些低稅率的相關稅種,以此來減少對其國內金融業發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2)重復征稅。由于我國實行的流轉稅制度是增值稅與營業稅并行的稅收制度,對金融業實施營業稅制,而對工商、制造等行業實行的是增值稅制,因此流轉稅制并未統一。我國對提供勞務的企業以收取營業稅為主,對銷售貨物企業以收取增值稅為主。而對于主要從事經營活動需繳營業稅的企業來說,所購進的項目已繳納的增值稅不能得到抵扣,而且增值稅是按17%的稅率進行征收,這就更加重了金融行業在稅收方面的負擔。
2.企業所得稅負擔
(1)我國法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偏高。目前,我國對于居民企業的征收稅率為25%。對于我國的金融企業來說也和其他類型的企業一樣繳納同稅率的企業所得稅,尤其是對于證券交易征稅也是按照統一的普遍所得來征收。雖然我國的稅率略低于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但是仍然高于俄羅斯、新加坡等經濟發展中國家或新興工業國家。與此同時,中國對運輸和郵政等企業單位推出相應的優惠政策正在逐步地實施,但實際我國的金融類企業和其他類企業相同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稅率在金融業方面反映較高。
(2)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限制比較多。根據我國現在實行的所得稅的相關稅收制度來看,對于一些支出的項目的規定還過于嚴格。比如:對于銀行業的壞賬準備金提取的稅務處理是按照規定對壞賬準備資產的期末余額以百分之一的比率進行計提,對這部分計提的資金是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減除。而對于金融企業的壞賬核銷來說符合規定的部分,應該先沖減已經扣除過的壞賬準備金,也就是之前計提的資金。在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前是允許其對不能被沖減掉的部分來扣除的。當前中國的金融行業還存在著較大的經營風險,而對于這部分壞賬核銷來說,若能及時地進行核銷,才能有效地保障中國目前金融市場的抗風險的能力。必須在逾期滿三年才可以計入呆滯貸款,即作為壞賬來進行核銷。這樣的規定在操作上給企業帶來了不便。如果錢款收回,而且這一部分已經沖銷,就要將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稅制不合理
1.金融稅制覆蓋面窄。
(1)我國征收營業稅的領域并沒有將部分金融企業之間所形成的往來業務或者收益納入到征稅范圍中。隨著中國金融業的不斷進步,金融范圍內的一些業務如:銀行之間相同體系內的聯合性質的合作、銀行與銀行之間的拆借業務以及所需要資金流動的業務也在日益增多。目前,由于營業稅的征收領域還未將該部分資金流動加入到其范圍之內,所以金融業的相關企業就有了一定的空間來避稅。
(2)對于一些金融企業中進行租賃業務的公司所實行的稅收政策不夠完善,應享有相應優惠政策的企業并未享受其應有的政策,比如一些進行融資租賃類的企業其具備投資性質;如果企業想要對不動產進行再次回租,也要繳納營業稅,這樣的重復操作也加大了稅收負擔。
2.金融稅制重復征稅嚴重。嚴重的重復征稅導致了我國金融業稅制不合理。不但體現在依據全部營業額來收取營業稅出現的兩次收取稅費所產生的稅收壓力,而且還體現在:
(1)再次對不動產進行回租的企業需要繳納兩次營業稅;
(2)金融類企業在扣除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后所獲得的凈利潤,在股東以其他形式獲得利潤分配時,其個人所得稅還應由其利潤獲得者繳納。同時對于支付給職工的勞務報酬及薪金工資,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也對個人又一次征收了個人所得稅。我國的金融類的企業雙重稅收包袱多數由這些重復性的征稅引起,與此同時,這也使我國企業的革新及發展受到了嚴重的阻礙。
3.稅制不規范,存在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從營業稅的稅制來看,在新型金融業務的稅收政策上,每個國家都會對相關業務進行扶持,然而在我們國家,對該項新型業務所進行的扶持優惠政策基本屬于欠缺項目。從而導致了中國在金融產業的離岸業務受到了嚴重的阻礙。
二、深化改革,推動金融業稅制改革
(一)穩定稅負
1.降低營業稅稅負。在我國未來的金融機構發展過程當中,還應進而降低我國金融業稅率,比如營業稅,用這樣的方式來減輕我國金融行業所承擔的稅收負擔,更好地體現我國金融業在國際金融業上的競爭力,使其能夠達到與建筑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稅率一致的標準。可以采取逐步降低的措施。
2.對金融業之間往來業務征收營業稅。這不僅有利于維護統一性的稅收政策,提高銀行業資金的利用效率,還有利于對偷逃稅款的漏洞進行有效防治,也有利于內資與外資金融企業的稅負公平。
3.調整金融租賃業營業稅政策。在一些特殊行業中的稅收政策應當進行相應改變和革新,例如針對回租行業的相關特點,我國稅收監管部門應根據其行業的特殊情況進行改變,以使其重復性征稅的局面得到改善;針對那些通過融資的方式進行租賃業務且具備投資性質的企業,要使其享受到等同于固定資產投資時所享受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優化稅制,加強征管
1.對金融衍生品征稅。我國可以在相應的稅種中(比如營業稅、增值稅等稅種),確立金融衍生品的相關涉稅的稅目。根據其產品的性質和特點,來確定其具體的征稅對象、稅率、適用稅目、計征的方式,并設置相應的低稅、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2.對投資者買賣證券所獲得的價差收益進行征稅。目前,中國證券市場還處于非規范化階段,證券市場上仍然有很多不規范的甚至是違規行為的存在,稅收的征管水平還處于較低的水平,要對我國證券市場征收資本利得稅時機尚不成熟。在我國證券市場不斷發展的同時,現應選擇適當時機對資本利得稅進行收取。
3.進一步推進增值稅改革,簡化相關稅率。2013年,我國已將部分現代服務業和交通運輸業的“營改增”試點推向了全國,郵政業和鐵路運輸業也于2014年1月1日被正式納入了范疇。這樣看來,金融業“營改增”的步伐已漸行漸近。要適時推進我國金融業的增值稅改革。可以分三個階段進行,首先是在金融業“營改增”政策出臺之前,要全面分析其對金融機構各方面的影響,做出前瞻性的預測,制定全面細化的實施方案;其次,在金融行業的“營改增”的政策出臺后,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最后,對正式實施之后的跟蹤工作的運行情況,進行進一步的審核。
4.加強稅收征管。目前我國金融業的納稅現狀是稅收負擔嚴重,如果想對這一現狀進行改善,就要對稅收制度進行完善,制定嚴格的征管制度,更好地防止稅收征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可按如下方案執行:
(1)抓好分類管理的落實;
(2)加強金融類行業所得稅相關稅前的扣除項目的管理;
(3)加強金融類行業計稅收入的管理;
論文摘要:建立區域金融中心必須從宏觀與微觀兩方面進行考慮。該文從宏觀方面提出金融傾斜的概念,闡述了其政策內涵,指出金融傾斜需建立符合地方經濟特點的金融業務;從微觀方面指出了推動建立區域金融中心的地方政府必須明確區域金融中心的定位,在符合國家經濟區域支持政策的前提下,只有把金融傾斜的指向和區域金融中心定位的指向結合起來,才能從根本上推動、建立一個區域金融中心。
在龐大的國際金融體系中,金融業已成為一些國家、地區和國際城市的最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正是因為金融業在現代經濟中的核心作用,其在綜合競爭中的戰略地位也日益凸現。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發達地區或城市、發展中地區或城市無不試圖在本地區建設國際或地區金融中心,因此,有必要從宏觀、微觀兩方面進行考慮推進、建立區域金融中心。
1.金融傾斜的提出及其政策內涵
“金融傾斜”是由白欽先教授提出的一個概念。即間接金融所占的比重大大超過直接金融,將間接金融與直接金融間這種不平行發展和不平衡發展稱之為“金融傾斜”。本文在這里借用金融傾斜的提法把其定義為:金融傾斜是政府采用宏觀干預的方法,制定的支持區域經濟發展的金融產業政策。這里強調的是區域金融支持政策,不是整個金融產業的政策,因而帶有扶持、鼓勵的性質,可以用來作為支持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一種手段。
在這樣的提法下,金融傾斜又可以分為自然傾斜和人為傾斜,自然金融傾斜是由于金融業作為服務產業,其存在是依托經濟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在沒有國家干預的情況下,金融業的發展選擇必然是一個自然的選擇過程,或者說金融集中發展區域必然是一個經濟發展層度相對較高的地區。而在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與經濟相生相伴的金融產業也往往是相對落后的。因此,作為國家支持其經濟快速發展的區域,選擇人為金融傾斜的政策可能更符合國家鼓勵落后地區發展的政策。本文的金融傾斜僅指狹義的人為傾斜,體現在經濟中的層次則是宏觀的、指導性的、干預性的內容。
金融傾斜的政策內容包括地區性金融創新試點、外資銀行的地區準入、地區性金融業務、地區金融業的整合與優惠、地區性投資融資中心等等相關政策措施。這些政策措施本質上屬于產業發展政策,是宏觀經濟政策的組成部分。在把某些優惠政策措施應用于某一區域后,由于金融業的彌散、滲透功能,金融業對區域經濟、其他產業的發展、產業結構的調整乃至企業經營運作都發揮了其作為資本聚、散紐帶的資金配置職能,同時提供了資金與效率的支持。因此金融傾斜政策鼓勵造就的是一個發展充分、運作高效的金融產業,對帶動區域經濟發展是非常重要的。
在區域金融傾斜政策的制定方面,由于金融業牽涉的面廣,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出臺都極為謹慎。在區域經濟的支持上,財政方面的配套優惠政策很多,行動也比較迅速,而貨幣、金融業的創新、優惠、整合的配套措施卻難有作為。目前金融政策的制定者是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者是銀監會,考慮到金融的風險和監管的困難,在區域金融傾斜上,很少見到針對某一地區特點的金融扶持政策。雖然央行可以在政策性金融領域發揮應有的對區域經濟的支持作用,或者可以在區域的宏觀上實行有差別的存款準備金制度和再貼現政策,欠發達省區可比發達省區低若干比率,用以增加貨幣供給,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更快速的發展。然而由于政策性金融的局限性和金融政策出臺的謹慎性,市場化的發展需要市場化運作的金融體系。如何引導商業金融更多更好地進入經濟欠發達地區,同時又把金融風險降低到合理的范圍內,發揮金融對地區經濟的支持性,卻是難點所在。因而央行與銀監會在研究制定金融政策時應更多地考慮地區性金融特點,在深入研究區域地方經濟特點基礎上,制定針對地方特點的金融業務和風險監管活動,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建立專門性質或以某種業務、功能為主的區域金融中心。
2.區域金融中心定位分析
區域金融中心定位從中央的角度上看更多體現的是微觀層面的目標,地方政府對區域金融中心的清晰明確的定位對其形成是至關重要的。定位要符合地方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也要符合中央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整體部署,因此地方政府必須有一整套的方案安排,并由此有針對性地提出在金融政策與業務方面,需要中央政府及決策部門做出什么支持,具體到金融中心定位上可以考慮以下幾方面內容:
2.1區域定位
在金融中心的服務區域定位上,可以分為以下兩個戰略步驟:首先確立中心城市,然后再在稍大范圍內的區域建立金融集中區。以東北地區為例,由于地理位置臨近,在社會生活、文化教育、法律環境和文化習俗上具有共同性,經濟生活水平具有相似性。因此,考慮工農業經濟的發展,可以以東北地區的主要產業裝備制造業和現代化深加工農業為紐帶,地區金融的服務主線可以圍繞這兩個產業展開,依托本地區經濟建立一個東北三省的統一的區域性金融服務市場體系。在這個基礎上,必須從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中尋求更有潛力的發展方向,在全國的城市區域分工中確立自己有利、合適的位置,再進而確定發展區域金融中心的主要服務方向。
2.2金融業務定位
一個功能業務全面的金融中心包括建立地區性融資、投資、產權交易中心以及地區性商業銀行等等服務于本地區的支柱產業和潛力產業。區域金融中心建立之初其金融業務定位應更傾向于先建立專門領域的金融中心,而不是考慮首先建立一個功能全面包含廣泛的金融中心。金融中心的金融業務應更多的體現地區經濟的特點,形成有收有放的金融服務體系,抓住重點矛盾解決重點問題,在這個基礎上得到發展后,培育鼓勵各商業銀行在本地區設立地區性融資中心,票據交換中心,創新金融工具研發中心、特色產權交易中心等等金融業務活動中心,進而才能建立功能全面的區域金融中心。
2.3金融功能定位
金融功能包括金融的外部效應和金融體系的內部效應,其對經濟有正向功能和負向功能是金融體系整體對經濟與社會的總體相協調、適應、吻合而產生的效率與效益。體現在它的配置功能上,其功能已經輻射外化成為經濟的發動機。作為一個高增長、高附加的產業,金融業在現代經濟發展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一方面,金融業本身的構成要素已成為一個龐大的運作服務體系,創造了巨大的產值、利潤和稅收。在國際金融體系中,金融業已成為一些國家、地區或國際城市的最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同時,讓金融業備受寵愛的另一個原因是,它還具有較高的產業關聯性。金融業自身具有極強的購買力,它帶動了一批具有高附加值的相關產業、尤其是電子商務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事實上,由于金融業自身發展的需求,其本身已成為拉動電子交易和管理系統、網絡技術等高技術產業的最重要的市場之一,因此區域金融中心的定位應逐步有所擴大,可以考慮發展金融業成為地區性的支柱產業之一。
2.4.區域金融的結構定位
金融結構從銀行主導型與金融市場主導型融資的角度研究,在現實環境的選擇及發展狀態下,以銀行主導的融資結構要逐步過度到金融市場主導型融資結構必然需要政府部門的推動及規劃。在既定的銀行主導融資環境下,商業銀行為控制風險,必然導致優勢企業可以獲得充裕的資金,一方面大量企業又不能獲得銀行貸款的局面,因此必須在這個銀行主導融資的環境中,先建立深刻熟悉和掌握地區經濟特點的區域銀行,建立地區信用融資模式,以扶持本地區支柱和潛力產業為發展目標,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再發展到市場主導主導融資的結構模式。
3.金融傾斜與區域金融中心定位的融合
與其他產業不同的是,金融業的發展尤其受國家限制管理的制約因素較多,因此區域金融傾斜的政策需要鼓勵創新的制度,實際上,壓抑金融發展的制度也可以成為金融創新的原因。在市場化越來越深入以及我國加入WTO的背景下,金融業的發展將更多地取決于市場的需求,但同時也需要政府的合理干預和指引。金融中心的形成與發展必須要有政府強有力的制度支持和政策保障。尤其在區域金融中心的構建上,如何對區域金融中心實行金融傾斜,需要中央政府和相關決策部門的智慧和不斷應變,出臺的政策要有指向、有目標、有措施、有保障。
建立區域金融中心的同時也意味者需要地方政府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區域金融中心的定位要建立在對區域經濟深刻認識的基礎上,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在金融中心的空間布局、金融業務、金融功能、金融結構上,需要有政府強勁的魄力和戰略性的眼光,選擇和發展適合這個金融中心生存、發展和向外輻射的地區特色經濟。在地方政府決策的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的抉擇上,區域金融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可能并不取決于目前該經濟體的經濟條件,而更多的將取決于當地政府的膽魄和意志。必須有明確的定位,即有指向、有目標、有措施、有保障并符合國家支持的經濟發展方向,能夠提出具體可行方案,使中央能夠出臺金融支持政策。這樣在國家金融傾斜政策的配合下,形成相對集中的體現地方經濟特點的金融群體才能產生集聚效應和規模效益,才能形成、建設好區域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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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稅制;整體稅負;總準備金
保險作為社會穩定器,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財政稅收密切相聯。一方面,保險擔負著經濟補償職能,可以彌補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幫助受損企業及時恢復生產,減少財政支出,有利于財政穩定。另一方面,稅收政策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杠桿,能直接影響保險業的發展。例如國家對保險業實行低稅收政策,可以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反之,則會抑制保險業的發展。因此,適當的稅收政策有利于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而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又可以保證稅收收入的穩定性。然而,我國目前保險稅收制度尚存在一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險業的發展。
一、我國保險稅制現狀
(一)內資保險企業的稅收狀況
我國保險稅制是1983年國家實行利改稅的財稅體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來的。根據現行稅法,國家對保險業主要在兩個環節征稅。
1.營業環節的稅金。主要是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營業稅以實收保費為稅基,稅率從1997年初由5%提高到8%,其中壽險的儲蓄性業務、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及農業保險免征營業稅,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作為境內提供的保險,為非應稅勞務,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營業稅的5/8為稅基,城市、縣城和農村的稅率分別為7%、5%和1%;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的5/8為稅基,稅率為3%;印花稅則對財產保險合同按保費收入的1‰貼花,對農牧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2.利潤環節的稅金。主要是所得稅,1997年以前,人保所得稅稅率為55%,平安、太平洋保險為33%;從1997年初,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33%,對壽險業務免征所得稅。
(二)外資保險企業的優惠政策
1.我國稅法規定,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外資保險公司經營所得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并享受第一年免、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
2.外資保險企業可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優惠。外資保險企業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還其已繳納所得稅的40%。
3.外資保險企業免交附加于營業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此外,外資保險企業繳納所得稅時在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利息支出、壞帳損失、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的規定都比較寬松。
二、現行保險稅制的弊端
(一)整體稅負偏高
由于我國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所以保險企業稅賦中的營業稅占絕大部分。從1997年初,營業稅稅率由5%提高到8%,加重了保險企業的負擔。首先,從國內各行業來看,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的稅率為3%,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國家資產的稅率為5%,娛樂業執行5%~20%的幅度稅率,金融保險業的稅率為8%。比較起來看,保險業的稅率較高。其次,與同樣執行8%稅率的金融業相比,保險業的稅收負擔也超過了金融業。因為金融業以利息收入作為稅基,而保險企業以保費收入作為稅基,但保險企業收取的保險費并不是保險公司的純收入,而是對投保人的一種負債,最終將以賠款的形式陸續返還給投保人。這與金融業以存貸利差為計稅依據是不同的,所以,保險業實際稅負比金融業高。最后,從國際范圍來看,我國保險業稅負水平也偏高。在許多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對保險業往往執行較其他行業輕的稅率,如在法國、英國、德國以及荷蘭等國家,除征收所得稅外,另一重要稅種即為增值稅,但這些國家無一例外地對保險企業實行免稅的優惠政策;泰國的營業稅稅率為3.3%;美國各州有所不同,但一般在2%左右。多數國家的營業稅因險種而異,因國情而變,通常采用比較寬松的、傾斜的財稅政策。可見,我國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是較高的。
保險業的高稅負,從眼前看,固然可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但是在保險市場日益開放、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都從根本上限制了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和自我發展的能力,更不利于保險企業經營的穩定。
(二)不利于公平競爭環境的營造
稅收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公平稅負,創造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面對競爭,一方面,為了保護中資保險公司不受沖擊,在對待外資保險公司的政策問題上,采取了對外資保險公司進行限制的措施,對市場準入規定了若干條件。雖然我國可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享受一定的優惠條款,但是隨著加入WTO談判的進一步推進,這些優惠條款最多只能維持5年,向外資保險公司開放保險市場是遲早的事情,以后再也不能寄希望于通過對外資保險企業的限制性政策來保護民族保險業。另一方面,外資保險公司在受到一定限制的同時,也享受一些中資保險公司無法享受的超國民待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中資保險公司不得向企業投資,而外資保險機構可投資股票、房地產、購買企業債券及發放貸款,在資金運用上占盡優勢。在對外資保險企業的限制逐步放開,且外資保險公司享受超國民待遇的情況下,如果繼續實施向外資保險企業傾斜的稅收政策,必然損害內外資保險企業的公平競爭,妨礙中資保險企業的正常發展。
(三)影響總準備金的積累
保險公司的各種準備金從來源看,只有兩個渠道,一是從保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二是從保險公司的利潤中提取的總準備金。總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應付較長期內可能發生的巨災風險,如洪水、地震等可能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每年從利潤中提取并累積形成的,總準備金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構成要素之一,總準備金積累得越多,其信譽越高,參與競爭的實力就越強。按照我國現行的做法,總準備金是按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而保險公司由于要負擔較高的稅負,因此其稅后利潤相對減少,必然影響到總準備金的積累速度,減少保險投資中的可用資金量,長此以往,甚至會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四)導致稅負不公平
首先,是稅基不同造成的稅負不公平。中外資保險企業繳納所得稅時,在職工工資抵扣、壞帳處理、捐贈支出和業務招待費等方面的規定大不相同。如內資保險公司規定職工工資的抵扣標準是人均月收入不得超過550元;而外資保險公司則無此規定,職工工資可據實從成本中列支。內資保險公司提取壞帳準備金的比例為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0.3%~0.5%,呆帳準備金為年初放款余額的1%;而外資保險公司則按年末放款余額或應收帳款余額的3%提取壞帳、呆帳準備金。內資保險公司的捐贈支出扣除比例為稅前利潤總額的3%;而外資保險公司則無此規定。總的來說,對外資企業稅收條件比較寬松,而對內資企業則比較苛刻,這就形成了實際稅基上的差異。其次,稅率、稅種不統一。中資保險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而外資保險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另外,對外資保險企業不征收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同業不同稅,造成稅負不公平。
三、我國保險稅制改革的具體措施
(一)降低保險業的稅負水平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企業,稅收政策應當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一個寬松的環境。從世界各國的做法來看,一般都將保險業同其他行業區別對待,采取較為傾斜的政策,扶持其發展。考慮到保險行業維系著社會穩定并面臨著市場準入的威脅,以及國際保險業的平均稅負水平,把我國保險業的綜合稅率降低到30%左右,以體現國家對保險業的扶持,進而促進保險業的發展。
首先,我國的所得稅稅率為33%,與世界許多國家相比還算適當。如日本為37.5%,英國為35%,法國為42%,泰國為35%,盧森堡為34%,但世界各國都在做降低稅率的努力,因此,從長遠看來,所得稅稅率也應適當降低。其次,如前所述,營業稅稅率不僅與其他行業相比較高,與外國相比也較高。在我國暫時不能免征營業稅的情況下,建議將稅率降至3%或至少恢復到5%。最后,印花稅稅率為1‰,其稅率雖然低,但因其計稅依據是保費收入,所以實際稅負并不低,因此,建議對保險合同的印花稅適用較低的稅率如0.3‰或0.5‰,或者根據不同種類的合同,規定不同的稅率。
(二)取消外資保險企業的優惠政策
外國保險公司投資于中國,主要是看準其潛力巨大、發展滯后的保險市場,而非經營成本的低廉,帶有明顯的市場導向型特點。可見,外國保險公司到我國投資并不是針對我國對外資保險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際資本“利益最大化”原則,即使我國取消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只要我國有比他國更大的市場潛力和更能獲利的因素,外國投資者就不會放棄對我國保險市場的投資。因此,有必要取消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優惠政策。
首先,統一所得稅稅率,取消外資保險企業15%的優惠稅率,統一按33%的稅率征收。一是可以增加財政收入,二是給內資企業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其次,統一稅種,內外資公司征收相同的稅種,對外資保險公司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國家為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來源而采取的一項稅收措施,為開發建設新興城市,擴展、改造舊城市,發展城市公用事業以及維護公共設施等提供資金來源。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應該對受益者課稅。最后,統一內外資保險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主要是扣除標準要統一。計稅工資、壞帳提取比例、業務招待費提取比例、捐贈支出的扣除標準都要統一。
【論文關鍵詞】海口綜合保稅區;離岸金融
一、引言
離岸金融市場的出現改變了金融市場的格局,其資金來源和運用大大超過了傳統國際金融市場。離岸金融市場是反金融管制、追求金融自由化的產物,離岸金融市場用現代化的通訊工具,將遍及全球的境外貨幣、資金供求者聯系起來,其貨幣流量之大和對國際經濟影響之深是任何一國的國內金融市場和其他類型的金融市場無法比擬的。離岸金融市場是各國銀行業突破國民屬性,適應新技術革命時代世界經濟發展對金融手段的需要而進行的重要的金融創新。
離岸金融市場產生于特定經濟區域對離岸金融服務的需求。2011年1月4日國務院在《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積極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加快發展金融保險業,探索開展離岸金融業務試點。在建設海南國際旅游島,推進以金融業為重點的現代服務業發展的形勢下,我們認為應該立足海口綜合保稅區,探索發展離岸銀行業務、離岸保險業務、離岸基金業務,推進金融業務創新,并以此促進海南國際旅游島的國際化進程。
二、海口綜合保稅區的建設背景和發展情況
海口綜合保稅區于2008年12月22日經國務院批準設立,是繼國務院批準設立洋浦保稅港區后,海南又一個由海關監管的開放層次最高、優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齊全、手續最便捷的特殊經濟區域。海口綜合保稅區是海口保稅區轉型發展、區位調整升格獲國務院批準設立的開放層次更高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1992年10月,海口保稅區獲國務院批準設立,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區域已形成了以生物制藥、汽車制造、電子信息和機電加工為支柱的四大產業群,對帶動海口市的產業結構調整,促進海南省、海口市的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為解決園區功能定位與城市發展規劃的矛盾、區港分離和發展空間不足的三大問題,經海口市、海南省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海口保稅區區位調整至海南老城經濟開發區并轉型升格為海口綜合保稅區。
綜合保稅區作為海關保稅監管體系的最高形態,連接國內外兩個市場、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在發展口岸物流、保稅物流、保稅加工業務的基礎上,積極引導貿易、金融、信息、研發、設計、展示等輻射集聚效應強的現代服務業入區,是對國際自由貿易區功能的進一步探索,存在離岸性質資金流的進出和停留以及相應的結算、融資、保值避險等全方位金融服務需求。從國際慣例來看,世界上大多數自由貿易港區除了采取通行的經濟自由化、便利化的監管,適宜的行政管理體制和經營管理,優惠的稅收和外匯政策之外,還通常采取與之相適應的離岸金融業務,使港區的發展與發達的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緊密相關。因此,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是海口綜合保稅區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此外,發展海口保稅區的離岸金融服務和離岸金融市場,有利于提升海南省金融業層次,提高海南省金融業的國際化程度,促進海南開放型經濟向更高層次發展,促進海南省國際旅游島的國際化進程。
三、海口綜合保稅區先行試驗離岸金融的可行性
1.穩定的政治社會環境和開放高速的經濟發展是基礎條件
我國政局穩定,社會安定,穩定的政治社會環境及國際地位的提高,為國際資金的流入和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創造了重要條件。在世界經濟重心東移的趨勢下,流入我國的資金越來越多,對外貿易額也在逐年擴大,這就使得經濟在服務于國內業務的同時,也服務于國際業務。隨著經濟領域的改革向縱深發展,為我國離岸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具有優越的地理環境和便利的交通條件
海口綜合保稅區選址在海南老城經濟開發區,位處泛珠三角經濟帶、環北部灣經濟圈、東盟自由貿易區前沿,背靠大西南,易于生產因素的聚集;處于太平洋與印度洋間海上經濟走廊交通線上,南北連接臺灣、香港及東南亞,利于發展加工貿易,區位優勢明顯。這就為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交通便利的地理條件。更為重要的是,我國東部沿海地區的地理位置、時差條件對開展國際金融業務十分有利。東部沿海地區正處于歐洲、美國和香港、新加坡之間,與倫敦、紐約等國際金融市場的開市與收市在時間的繼起上相銜接,可以成為國際金融市場交易活動循環周轉的重要過渡點,這對建立離岸市場來說是十分關鍵的。另世界上傳統的離岸金融區多設在海島上,例如馬來西亞選擇與馬來西亞半島大部分領土保持一定距離的納閩作為發展離岸金融中心的地點,是否意味著地理上孤立的島嶼較之大陸上劃出某一區域更為合適,從這個角度出發,在海口先行試驗離岸金融更加具有積極意義。
3.海口金融業已經形成門類相對完整,功能較為齊全,運行順暢,效益良好的發展格局
2011年7月末,全市擁有存款性金融機構17家,包括政策性銀行分行2家,國有商業銀行4家,股份制商業銀行3家,外資金融機構1家等。本外幣各項存款余額4491.52億元,比年初增加274.35億元,本外幣各項貸款余額2930.63億元,比年初增加416.55億元,存貸款增量均較高。海口健全的金融體系,良好的金融服務環境和金融設施,構成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基本條件。
4.綜合保稅區具有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優勢
綜合保稅區憑借其政策優勢和區位優勢吸引著大批中外優秀的物流、加工、商貿服務等類型的企業入駐,必然擴張區域內的金融需求,為其先行試驗離岸金融業務帶來巨大的內生市場。綜合保稅區作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境內關外”的管理模式,在海關、稅收、外匯等方面均享有特殊的政策優惠。綜合保稅區空間封閉、監管便利,完善的海關、銀行監管和外匯管理體系,可以有效保證離岸金融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
5.國家推進海南省國際旅游島建設帶來的機遇
《國務院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標志著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正式上升為國家戰略,建設國際旅游島必將成為海南深化改革開放、促進經濟增長的制高點和突破口。國際旅游業飛速發展及外向型經濟的日益壯大給外匯服務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商機,創造了離岸金融業務的潛在需求。以旅游為例,據統計海南全省2011上半年共接待境外過夜游客達5.23萬人次,同比增長9.41%,旅游外匯收入18879萬美元。國際旅游島的戰略定位,不僅將促進海南在交通、通訊等硬件設施方面加大投入、加快建設,為建設離岸金融中心奠定硬件基礎,而且還將極大地促進海南在制度方面的建設和完善,為離岸金融中心的建設創造良好的軟環境。
四、海口綜合保稅區先行試驗離岸金融的政策探討
1.模式選擇
綜合考慮國內、國際金融市場環境,以及我國金融發展現狀,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必須是政府推動型的,即政府采取特殊的優惠政策,同時從立法方面加強對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建立和推動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我國金融市場不夠發達,金融基礎建設較為滯后,因此在海口綜合保稅區建立離岸金融市場初期適宜采用嚴格的內外分離型離岸金融業務模式,離岸業務與在岸業務分設,有利于防止國際資本借助離岸賬戶自由進出,減少離岸金融業務對國內金融體系和貨幣政策的沖擊,便于金融監管部門對跨境資金進行有效監管。
2.政策建議
海口綜合保稅區應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認同和支持,加大推進力度,共同向國家提出申請,力爭使綜合保稅區成為離岸金融業務的試點區域,研究制訂加快離岸金融業務發展的扶持政策,培育市場主體,形成中、外資兩類銀行共同發展的競爭格局,壯大離岸金融服務主體,完善相關配套,加強制度保障和監管機制。
(1)構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截止目前我國專門針對離岸金融業務的法規只有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10月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由此制定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該法規是針對國內中資銀行及其分支行從事離岸金融業務制定的規范性條文,但較為滯后,無法適應當前離岸金融中心建設的需要。表現在現行離岸銀行業務法規適用主體僅限于中資銀行,中外資銀行待遇不統一, 離岸金融市場上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機構實際上既可以是本國銀行也可以是外國銀行;離岸業務部門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現行法律規定銀行的離岸業務部門獨立經營,但無營業執照,無獨立法人地位。借鑒國外離岸金融中心的經驗,制定出包括離岸金融機構準入、業務操作和市場退出等一系列規范離岸金融業務發展的配套法規體系。
(2)制定海口綜合保稅區離岸市場的優惠政策。以稅收優惠促進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是世界各國所采取的通行政策,要積極爭取相關稅務部門明確海口綜合保稅區內離岸金融業務的稅收政策,制定離岸金融業務稅收的相關法規。對于從事離岸金融業務的金融企業,可實行稅收減免,以吸引國外銀行在綜合保稅區設立分支機構,支持區內離岸金融業務的開展。對于綜合保稅區的物流、貿易、金融等企業給予適當的引導性資金支持,也可通過離岸賬戶經營的盈余優惠征稅。其次,在先行先試的基礎上,爭取外匯管理部門取消對綜合保稅區的外匯管制,對非居民外匯交易不設限制,允許離岸資金自由進出和匯兌,對外匯的股息、利息不作任何限制。放開利率限制,允許其隨國際金融市場利率在較大的范圍內上下波動。
關鍵詞:文化創意產業; 城市規劃;文化金融業
一、文化金融產業發展的優勢
1.增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加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首先,新西城的構建有利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的整體保護。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和專項規劃,核心區與舊城保護區基本重合。兩區合并后可以使新西城歷史文脈更加完整,文化資源更加充裕,文化特色更加鮮明。區劃調整后,新的西城區將會繼續在已有的基礎上,按照“低碳、宜居、科技、文化”的標準修繕一批會館,使之成為承載和弘揚宣南文化的重要文化陣地。新西城計劃用10年的時間,到2020年,打造會館和名人故居產業集群,形成一個文化地標。宣南文化則將會以區劃調整為契機,在更廣闊的平臺上得到更大的發展,從而實現傳承與超越。
2.加強行政,均衡發展,推動文化經濟發展的步伐
之前由于行政區劃分過細,宣武區和西城區的發展受到空間因素的制約,宣武區發展受空間因素制約更為明顯,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也相對滯后。通過核心區行政區劃的合并調整,既有利于對現有的空間資源進行有效整合,推進核心區南北均衡發展。又有利于提高核心區的承載能力和服務水平。同時可以大幅度提高合并后的兩個區的綜合實力,并進一步拓展發展空間,同時可以解決之前管理薄弱的狀況。通過行政區域的合并更有利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的整體保護,可以集中力量加快老城區改造,加大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力度。
3.整合商業資源,加強文化金融產業發展
原西城區是經濟繁榮、金融活躍的商貿金融區。全區55%地域在二環路以內,交通便利,通訊發達。商業服務業和金融業既有傳統優勢,又具備現代化發展優勢,規模較大、行業齊全、設施先進。宣武區歷史文化底蘊深厚,有大量的老字號品牌資源,但經濟發展相對落后于西城區。而兩區合并后,在金融產業方面,新西城的優勢十分顯著。新西城將以金融街的建設發展帶動全區資源的整體優化配置和高端服務業的大發展,不斷壯大現代產業體系,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和經濟增長的優質化。北京金融主中心區 金融資產規模近40萬億。雄厚的金融資產可以為文化金融產業的發展更好的鋪路,提供資金方面的幫助,更好的宣傳推廣文化金融產業。
二、文化金融產業遇到的威脅
1.經濟結構有待調整
原宣武區經濟結構以第三產業為主體,占全區的gdp90%左右,商業是經濟發展的主要拉動力。原西城區是黨和國家機關的首腦辦公區,政治文化以及對外交流活動頻繁,是全國政治中心的重要載體。總部經濟是原西城區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國家經濟指揮中心、國家級銀行、金融機構總部大多設在區內,金融業是主導產業,其經濟總量占全區gdp40%以上。從原宣武區經濟結構第三產業來看,第三產業都主要以金融業、房地產業和批發零售業為主。可以看出,雖然原西城區和原宣武區在合并前后,在金融業都有很大的投入與發展;但反之,在文化創意產業所占第三產業的比重很小,發展就較為落后與薄弱。
2.相關經驗缺乏
從先今新西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狀況來看,在某些行業還在出現虧損的狀況下。2010年1月8日,北京首家金融服務文化創意產業專營機構——“北京文化創意產業金融服務中心”在原宣武區成立;而且這也是原宣武區首次嘗試發展文化金融產業。盡管,原宣武區政府聯合北京銀行為無擔保或為曾得到過貸款的企業實施優惠政策。在與原西城區合并后,宣武區也會得到更多的資金支持,同時在金融業方面,也會以依托原西城區的發展優勢,得到更大的發展。但是,由于缺乏經驗會使從事文化金融業的企業無法有效地利用充足的資金支持幫助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而且,也將不可避免地造成資金和資源的浪費。
3.創新性人才的流失
從薪酬體系來看,多數企業的薪酬設計還沒有充分考慮創意人員及創意工作的特點,現有薪酬體系不能充分調動創意人員的主觀能動性。有些單位還以學歷、資歷為主要評價指標。而目前文化創意產業人才的收入差距也很大,一般的創意設計、創意文案等職位一般月薪在3000~5000元,創意總監的年薪則可達二三十萬元。薪酬分配的差距過大,會導致文化創意產業的一些從業人員轉入到其他行業中,以謀求更好的發展前景。兩區合并后,將會給新的西城區帶來新的發展機遇,促進各個行業的發展,提高人均收入,也會給文化創意產業的從業人員提供更好的職業發展機遇,從而造成文化創意產業的人才流失風險。
4.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有待加強
通過核心區行政區劃的合并調整,可以有效整合現有空間資源,提高合并后的兩區綜合實力,也有利于舊四區城鄉結合部等薄弱環節的管理。同時減少兩個行政機構,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精簡機構,提高效率。這樣符合北京歷史名城、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的發展定位。但是,四個城區的政府構架是長期形成的,非常完整,合并之后,在區域整合中也面臨著難題,譬如人員處理、機構管理過度等問題。
三、文化金融產業的發展機遇
2010年1月8日,北京首家金融服務文化創意產業專營機構——“北京文化創意產業金融服務中心”在宣武區成立,該中心將為包括宣武區在內的全市文化創意企業提供創新模式的金融服務,為文化創意企業提供快速的審批渠道和優質的金融產品服務方案。
1.政府政策支持
宣武區有豐富的文化底蘊,文藝院團聚集,擁有充滿京味兒文化的特色項目,如前門、大柵欄、琉璃廠,北京會館,天橋演藝園區等。目前,區域合并后,原宣武區可依托西城區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務資源以及金融街對宣武區金融業發展的促進,西城區的金融街為北京金融行業重點區域,宣武區可以借助金融街的優勢及專業知識和人才使自己的文化金融產業得到更好的資金支持及金融產品服務。同時,加強政府政策引導,支持文化企業上市融資,完善文化企業融資擔保機制,形成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投融資體系。
2.人才資源保障
對于區域文化金融產業的長遠發展,人才是關鍵因素。宣武區的特色是京味兒文化,所以應注重傳統民間技藝、習俗、文化傳統的繼承和發展。使京味兒文化形式更多樣,內容更精彩,對于一些老字號應更加多給予資金和技術上的支持,使之能夠有長遠發展的空間和能力。同時,也應培養引進大批文化領域創新型、復合型、外向型等高端人才,為推動文化產業大發展大繁榮提供有力的人才資源保障,為傳統文化開辟出新的道路注入新的活力,加強對外合作。
3.特色品牌培養
促進特色文化金融產業發展,展現特色文化魅力。按照集聚發展、特色發展的原則,應仔細選擇適合宣武區發展的特色文化產業形象,積極吸引有優勢的文化創意企業,鼓勵扶持有潛力的中小型文化企業,形成以大型文化企業集團為主體,各類中小型企業為支撐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格局,打造出特有的文化品牌形象。依托宣武區特有的文化資源優勢,應鼓勵各個企業實現專業化、特色化和精品化經營,不能一個模式發展。
4.競爭力加強
政府應鼓勵文化金融產業提升自身發展水平和競爭力。立足宣武區自有的區域文化資源優勢,優化發展環境。為了防止資金、技術和人才浪費,政府應提高審查扶持企業的資質與發展潛力的力度,對有發展空間的企業大力支持,對缺乏特色和創意企業可適當減少支持。引導優勢企業擴大交易規模,提升交易質量,鼓勵科技、工業、建筑、規劃等領域的設計產業與關聯產業間的溝通合作,加速設計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促進整個產業結構升級,將文化創意產業打造成為經濟發展的新增長點。
四、建議
1.培育文化金融產業的企業主體,打造優勢品牌
每個城市的創意產業由于受文化、經濟、科技等條件的制約,發展模式各不相同。臺灣建筑設計師登琨艷先生曾強調:法無定法,創意是不能復制的,每個城市應該根據自己的特色發展創意產業。因此,每個城或地區的文化金融產業的發展要立足于實際情況,適應所在地區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特點。如在2010年,新西城區在文博會亮相的西長安街現代演藝街區、天橋演藝區等七大文化創意產業聚集區,就是新西城區發揮的經濟基礎優勢、文化資源優勢和獨特區位優勢,打造優勢品牌的代表。
2.積極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產品
各金融機構應積極培育文化產業消費信貸市場,通過消費信貸產品創新,不斷滿足文化產業多層次的消費信貸需求。可通過開發分期付款等消費信貸品種,擴大對演藝娛樂、會展旅游、藝術品和工藝品、動漫游戲、創意設計,報刊、電子出版物、網絡出版、數字出版等出版產品與服務、印刷、復制、發行、付費廣播電視、移動多媒體廣播電視、電影產品等綜合消費信貸投放。加強網上銀行業務推廣,提高軟件、網絡及計算機服務,設計服務和休閑娛樂等行業的網絡支付應用水平。
3.加強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
創意產業的核心是創新和創造力,具有研發設計投入高、復制成本低的特點,如果知識產權保護不力,設計創作人員的人力、物力和資金投入便難以收回。因此,知識產權保護是創意產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我們必須加大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在全社會形成保護和尊重創新及其成果的氛圍,為創新和創意成果的傳播及推廣應用創造有利的環境。北京市版權局則通過數字版權保護服務平臺的開發和使用等手段,加大了對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的保護。
4.完善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盡快出臺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的配套措施,出臺相應的企業、產品標準,把文化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真正落到實處。擴大文化體制改革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同時,考慮到根據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建議對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地區的文化產業實行適當的稅收優惠傾斜政策。
經過區域整合后,合并成新西城,要充分發揮區位優勢,面對發展新形勢,充分發揮金融優勢,加強金融產品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支持服務。重點培養相關人才,保證人力資源的知識、技術支撐。努力調整產業結構,促進文化金融產業發展,加快文化創意產業的升級。創新發展思路,積極應對各種挑戰,為在更廣泛的領域開展多方面、多層次合作提供優良發展環境。增強服務能力,推進結構調整,經濟綜合實力邁上新臺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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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國際旅游島;離岸金融業務;離岸金融模式
一、引言
離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是指設在某國境內但與該國金融制度無甚聯系,且不受該國金融法規管制的金融機構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傳統的離岸金融業務包括貨幣信貸、投資、結算、外匯買賣、黃金買賣、保險服務和證券交易等金融業務。伴隨著新一輪全球性經濟衰退,各國對游資監管力度加大,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前景逐漸黯淡,離岸金融業務也積極尋求著轉型發展之路,在此背景之下,海南省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相關研究更顯必要、緊迫。
二、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發展的宏觀環境
(一)天然優勢的地理區位
海南省位于華南和西南陸地國土和海洋國土的結合部,內靠我國經濟發達的珠江三角洲,外鄰亞太經濟圈中最活躍的東南亞。海南省獨特的地理區位優勢對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中國東盟自貿區的建立亟需大量的資金及金融服務的支持,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能有效滿足此類需求;其次,毗鄰香港有利于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加快發展,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興起能有效輔助、鞏固香港確立全球離岸金融中心的地位;最后,海南省與祖國大陸間的天然屏障可以作為防范省內與大陸境內金融系統協同干擾的“防火墻”。
(二)增長迅速的國民經濟
海南省2010年國民經濟總值達2064.5億元,同比增長24.8%,增速位居全國首位,同年地區產業產值均達到歷年來的最高點,且第三產業增加值達953.67億元,同比增長27.1%,較2009年同比增速5.27%①。
(三)發展迅猛的金融行業
銀行業快速健康發展。2010年末,全省銀行類機構本外幣存款余額4217.30億元,比上年末增長32.8%。金融機構效益顯著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5470.36億元,比上年增長32.8%。證券業發展勢頭強勁,全年通過發行、配售股票共籌集資金122.14億元,比上年增長8.16倍。保險業務規模迅速擴大,全年保險機構承保金額21727.19億元,比上年增長23.9%。實現保費收入47.95億元,增長45.0%。
(四)持續加快國際化進程
隨著海南省國際旅游島建設進程的不斷深入,海南省抓住與國際市場、機構、法人等接觸的契機,推動海南省產業升級轉型。一方面,海南省不斷強化自身在中國-東盟自貿區內的核心地位,加強與東盟國家在旅游、交通、商貿等方面的互惠合作,另一方面,海南省尋求與歐美等發達國家在旅游、金融、環保等領域的交流。
三、海南省離岸金融的模式選擇
通過對現有國際離岸金融市場模式特征及要素需求的考量,不難發現海南省省域內要素不滿足內外一體型關于區域建設環境的需求。而避稅港型模式本身即為了讓離岸公司機構規避母國關于稅收等非運營支出而誕生的一種形式,且隨著近年來全球性受游資沖擊而導致的全球、區域性金融危機頻發,黑市洗錢現象不絕,現階段相關國際組織、合作國聯盟加強對此類模式地區的監管,從而使得一些區域離岸市場“形同虛設”,不僅如此,海南省較其他避稅港型地區并不具有明顯橫向競爭優勢,因此本文認為海南省不適宜避稅港型模式。
剔除了以上兩模式后,本文側重與海南省選擇以內外分離型為基礎的適用性模式。首先就內外分離型模式而言,海南省現階段國際旅游島建設亟需相應配套資金的支持,據中國發展改革委員會相關專家的測定,海南省國際旅游島至少需要15萬億元資金的注入建設,而相對于海南省入不敷出的財政資金而言,數目之龐大猶若星河,因此本文認為海南省應采用單向滲透型的離岸金融市場模式(OUT IN),即允許離岸市場內資金有限滲透到在岸市場的模式。但受限于現階段海南省金融軟硬件實力,初期階段仍以內外分離型模式,待業務發展到一定規模檔次,再權衡利弊適當沖破“屏障”,施行有限滲透的策略。
四、海南省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目定位
(一)助力海南省經濟增長產業升級為核心
必須遵循關于“十二五”時期的規劃路線,從而進一步助推海南省經濟增長、產業升級等改革目標的實現升華規劃中關于相關產業發展的理念,拓展海南省經濟、產業發展的可行域,創造海南省與國際優秀產業、高新技術接觸的契機,爭取將海南省提升為“離岸金融-旅游服務”復合型海島特區。
(二)開展以境外人民幣離岸業務為內容
人民幣國際化是指人民幣能夠跨越國界,在境外流通,成為國際上普遍認可的計價、結算及儲備貨幣的過程。盡管目前人民幣境外的流通并不等于人民幣已經國際化了,但人民幣境外流通的擴大最終必然導致人民幣的國際化,使其成為世界貨幣。
(三)形成“港瓊”離岸金融犄角為目標
香港作為全球范圍內重要的國際化金融中心,離岸金融業務規模大、服務水平高、市場監管有效性強。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就其本身規劃而言,具有濃烈的地域性特色,因此可以有效完善犄角內“業務池”構建,且海南省離岸金融的發展可以有效減緩香港受指向性游資的沖擊,發揮犄角規模優勢,有效規避相應風險。
五、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內容框架
(一)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品種遴選
1.銀行類離岸金融業務
一是離岸存款業務。可接受開立“非居民”的美元、港幣等可自由兌換貨幣的存款賬戶,亦可接受開立人民幣非自由兌換貨幣存款賬戶。
二是離岸結算業務。海南省可以依托離岸金融機構為平臺,開展一系列如客戶辦理匯兌、接受和開立信用證、提供保函、光票托收、跟單托收等業務。
2.證券類離岸金融業務
海南省證券類離岸金融業務也應選取金融機構債券、利率掉期(SWAP)等為主的相對低風險性業務為主,從而做到降低風險,有限提升市場流動性。
3.保險類離岸金融業務
開展有利于海南省海洋產業發展的船舶險種,根據海南省特殊海洋、漁業狀況,推陳出新具有離岸屬性的創新型保險品種。
(二)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監管體系
1.離岸金融機構準入及退出機制
海南省離岸金融機構的準入應遵循“機構規模優先、良性內控優先、業務面廣優先、效率服務優先”等原則,準入機構在進駐省內以前應具備外匯匯兌、業務辦理、業務結算等基礎性資質,并在此基礎上報備國務院、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政府等相關機構審批、備案等基本程序。
2.離岸金融業務范圍約束性
主要監管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的五項原則主要:一是審慎性原則,以風險相對較易控制的業務為主;二是可操作性原則,即以簡單可行出發,以傳統業務為主;三是靈活性原則,在監管下適度放寬業務選擇的區域;四是鎖定交易性原則,通過賬戶的分設和嚴格管理,確保離岸業務的有效監控;五是差別監管原則,對外資銀行及中資銀行進行區別性管理。
(三)海南省離岸金融業務優惠政策
1.稅收優惠政策
借鑒國內外離岸金融市場的稅收優惠政策,結合海南省實際,對在離岸區內開展離岸服務外資金融機構,可考慮在2020年以前按10%稅率減征所得稅,免征印花稅,對風險較大的離岸貸款實行專項貸款風險準備金,由金融機構申請,報外匯管理部門備案,同級主管國稅機關審批后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對金融機構高管個人所得稅按三免兩減半征收。
關鍵詞:營改增 保險業 影響 舉措
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保險業是我國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其稅收政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競爭能力及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有著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一、保險業”營改增”實施背景
從國際范圍來看,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對金融業的稅收政策是免征營業稅,一些對金融業征收營業稅的國家,一般也采取“從輕不從重”的政策,金融業的稅率為1.2%-4%,與國外相比,我國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同樣處于較高水平。此外,出了較高水平的營業稅外,保險業還需要承擔增值稅,整體稅負較重,不利于保險業的發展。
二、保險業”營改增”情況
2011年,我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在本次試點方案中,保險業并未被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但按照國務院關于擴大“營改增”試點的工作部署,自今年起,金融保險業開始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根據《營業稅改正增值稅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保險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采取3%稅率的簡易征收方法,但若采用簡易征收方法,投保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投保人和保險公司所能抵扣的進行稅額均有限,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與以前征收營業稅并無實質性的改變,意義不大。
三、“營改增”對保險業的影響及舉措
(一)保險業“營改增”適用稅率測算
根據保險業各稅種適用稅率及《試點方案》中保險業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相關制度,在計稅范圍、減免稅項目不改變,且保持國家稅收收入不變的前提下,假設增值稅率為A,即營業額*營業稅率(5%)=營業額*A/(1+A),可粗略估算出增值稅稅率為5.26%。
根據《試點方案》中增值稅現有的四檔稅收征收標準,若從稅制簡化的角度來講,最合理的稅率是從現在存在的幾個稅率中選擇一檔,不要再開新的稅率,作為現代服務業之一的保險業,較有可能適用6%的稅率。
(二)“營改增”對保險業的影響
1、影響保單定價與銷售
“營改增”后,保險公司營業收入由價內稅形式調整為價外稅形式,若原有定價體系不發生改變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作為增值稅開票方,因改為不含稅收入后,會計收入降低,利潤減小(增值稅稅率上升,不考慮進項抵扣),而被保險人(假定一般納稅人)作為受票方可做進項抵扣,成本降低,利潤增加,因此稅基的改變進一步影響到保單的定價與銷售。
2、改變同保險或經紀公司合作方式
保險業現行的稅收制度是以“營業額”為基礎對保費收入征稅,改正增值稅后,隨著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引入,比如在結算手續費用時,公司或經紀公司是否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將改變保險或經紀公司同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方式。
3、增加企業成本
改征增值稅后,為了能夠與可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金稅系統”相適應,保險企業需要改造企業內的信息系統,同時需要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增值稅專業知識的培訓,將會增加企業成本。
4、代扣代繳營業稅方面
保險公司除自身業務繳納營業稅之外,還需代扣代繳營銷員的營業稅,根據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以及地方稅務局的規定,營銷員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繳納營業稅的起征點是20 000元,因此在營業稅改成增值稅后,保險公司的營銷員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以及是否也有一個起征點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
5、財務指標影響
營業稅為價內稅,在會計利潤表中“營業稅金及附加”項核算,增值稅為價外稅,”營改增”后,因收入項目需扣除增值稅導致利潤表中“營業收入”項減少,因無需繳納營業稅后,利潤表中“營業稅金及附加”項減少,導致“營業支出”項減少,數據的改變對財務指標發生影響,如費用率、綜合賠付率、綜合成本率,以及收入基數的改變也影響相關準備金的計提及攤回等。
(三)保險業對“營改增”舉措
1、加強學習宣傳,做好稅收籌劃
保險業的增值稅率雖然目前尚未確定,但稅負增加的可能性較大,因此保險企業應認清形勢,在企業內部廣泛學習和宣傳“營改增”相關知識,促使企業管理層及相關工作人員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區別及“營改增”對企業的影響,并制定應急預案,以能在發生風險時采取正確的措施應對。
2、積極爭取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我國稅收制度的一貫做法,在“營改增”改革初期會實施一些過渡性的優惠政策,以消除或降低對某個行業的不利影響,保險業在稅收改革中應積極地向國家爭取相關優惠政策,借助優惠政策來保證企業生存和發展。
3、加強企業內部控制
為應對“營改增”企業還應積極強加內部控制,從內部財務管理、銷售業務和采購業務等方面加強控制。在財務管理方面,增設專門的稅務管理部門和專業稅務人員負責企業稅務管理,降低因操作失誤導致的多納稅或少納稅的風險;在采購業務中,對企業所有采購業務進行梳理,應將供應商是夠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考慮在內,有針對性地調整采購策略,以最大限度降低采購成本。
4、系統改造方面
改征增值稅后,保險公司還應對企業內的信息系統積極進行改造,使系統能夠與增值稅系統兼容,如對于一些免征增值稅的報單,通過技術改造使與之相對應的增值稅進項額能夠被正確地識別處理,一些適用增值稅的特定保單,通過編制代碼改造,為稅收或財務人員的工作提供方便,以能夠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降低企業成本。
四、結束語
將保險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后,新的稅收制度可能增加保險企業實際稅負,增加企業納稅成本,在此形勢下,保險業應積極了解稅收改革相關知識,應對“營改增”給企業發展帶來的影響。
參考文獻: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上市公司;ETRs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2-0029-03
一、引言
2008年1月1日起,我國上市公司實施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降低了法定稅率,規范了稅前扣除標準,并將優惠政策由區域優惠為主轉變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這些變化必將影響到上市公司的所得稅負擔。具體到各行業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稅收優惠的政策調整為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林、牧、漁業發展、鼓勵環境保護和節能節水等,與原企業所得稅法相比而言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由于上市公司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范圍和程度的不同,會導致行業間所得稅負擔的差異,這些變化對不同行業上市公司的所得稅負擔分別會造成什么影響呢?本文通過對不同行業上市公司實施新法前后兩年ETRs的定量比較分析,研究揭示實施新法對不同行業上市公司所得稅負擔的影響。
二、實證研究設計及結果分析
(一)實證研究設計
1 研究指標的定義
本文所討論的企業所得稅負擔是指納稅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在一定時期內,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向國家繳納的稅額與繳納后剩余收益或相關指標的比值,它是微觀稅負的一種主要稅收負擔,一般分名義所得稅負擔和實際所得稅負擔兩種。名義所得稅負擔,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向國家繳納的稅額占其應納稅所得額的比率,一般是指國家法定的所得稅稅率。實際所得稅負擔。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占其會計利潤的比率,一般通過實際所得稅率㈣來反映企業的實際所得稅負擔水平。
企業的名義所得稅負擔與實際所得稅負擔往往不一致。因為ETRs不等同于法定的所得稅稅率,這是由于執行過程中的各種稅基調整和稅收優惠政策使得法定稅率往往難以反映企業的實際所得稅負擔,而ETRs可以直觀地反映出各種稅率優惠對企業所得稅負擔的影響。通過測算和研究企業的ETRs,不但可以準確反映企業所得稅對公司業績的影響程度,更重要的是,它可以總括反映企業所得稅制度對微觀納稅主體的實際影響程度。
實際所得稅稅率ETRs進一步可分為平均ETRs(AETRs)和邊際ETRs(METRs)兩大類,平均ETRs被定義為稅費和所得之間的比率,主要被用于稅制公平性的驗證;而邊際ETRs是指每獲得額外單位貨幣所支付的所得稅,一般用于不同投資或籌資活動中相關稅收成本的比較,主要被用于稅制效率的檢驗。因此,本文采用平均ETRs為上市公司所得稅負擔水平的衡量指標,將其具體設定為:ETRs=IT+PTI,式中PTI是指上市公司的利潤總額,能反映上市公司稅前可支配的所得;IT是指當年繳納的所得稅額。此處ETRs更多地強調了稅法對公司實際納稅的要求,不同于公司執行的所得稅名義稅率。
2 樣本選擇及行業劃分
本文以2007~2008年深、滬兩市上市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數據為總體分析對象,在選擇具體的分析樣本前,剔除了以下幾類上市公司:(1)數據有缺失的公司;(2)所得稅小于等于零或利潤小于等于零的公司;(3)以前年度虧損,在本年度尚未彌補完的公司;(4)2007年6月以后上市的公司,以使實施新法前后兩年的數據具有可比性;(5)為避免樣本數據極端值的影響,按樣本的1%進行剔除。
根據上述標準剔除后,本文選取的分析樣本為:2007年共計1161家上市公司,2008年共計1097家,其中,有1075家上市公司同時出現在兩年的分析樣本中,樣本重合率分別達到了93%和98%,這使得兩年的分析數據具有較大的可比性。 上述樣本的行業劃分按照證監會公布的行業分類標準,共分為22類,其中將制造業細分為10種。具體為:A(農、林、與文化產業),M(綜合類),CO(食品、飲料業),C1(紡織、服裝、皮毛),C2(木材、家具業),C3(造紙、印刷業),C4(石油、化學、塑膠、塑料業),c5(電子業),c6(金屬、非金屬業),C7(機械、設備、儀表),C8(醫藥、生物制品),C9(其他制造業)。
3 數據來源及分析方法
本文研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均來自于WIND金融數據庫,文中采用Eviews 5.0統計軟件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采取了參數和非參數檢驗兩種方法,即單因素方差分析和Kruskal-Wamis單向評秩方差分析。
(二)實證結果分析
1 各年度不同行業上市公司的ETRs變化分析
由上表可以看出,22個行業的上市公司,共有13個行業的上市公司2008年的實際所得稅負擔較2007年下降了,其中,F(交通運輸、倉儲業)、H(批發和零售貿易)、I(金融業)、J(房地產業)、c3(造紙、印刷業)下降幅度很大,分別達到了4.1%、5.27%、7.62%、5.04%、4.28%。另有9個行業的實際所得稅負擔有所上升,其中G(信息技術業)、L(傳播與文化產業)、C5(電子業)上升幅度分別達到了2.87%、2.18%、1.88%。升幅與降幅相抵,使上市公司實施新法后的總體所得稅負擔由22.55%下降到21.42%,較上年下降了1.13%。
2 分年度行業ETRs差異的檢驗
由于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同,不同行業的ETRs是有差異的,下面分別對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前后年度的行業ETRs差異進行了檢驗。
由表2的結果可以看出,2007年和2008年行業ETRs差異的兩種檢驗結果都是非常顯著的,但由于新所得稅優惠政策在產業導向上的變化,前后兩年不同行業之間的ETRs差異有所不同。具體從下頁表3上看,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前,B(采掘業)、E(建筑業)、F(交通運輸、倉儲業)、I(金融業)、J(房地產業)、H(批發和零售貿易業)、K(社會服務業)、L(傳播與文化產業)、C4(石油、化學、塑膠、塑料業)九個行業上市公司的ETRs較高,平均等級秩均大于600,而僅有A(農林牧漁業)一個行業上市公司的ETRs較低,其平均等級秩小于400,其他12個行業上市公司ETRs的平均等級秩位于400與600之間。而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平均等級秩均大于600的只剩下6個行業,分別是B(采掘業)、E(建筑業)、H(批發和零售貿易業)、I(金融業)、J(房地產業)、K(社會服務業);平均等級秩均小于400的仍是A(農林牧漁業),剩下15個行業的平均等級秩位于400與600之間。
三、結論
綜合上述實證分析,將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不同行業上市公司ETRs的影響歸納為以下兩點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