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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工作,規范管理程序,明確建設要求,落實責任主體,發揮示范作用,促進農村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能源示范縣,是指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部共同認定的、以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為主要方式解決或改善農村生活用能的縣(市)。
第三條 綠色能源示范縣(以下簡稱示范縣)建設要按照“統籌規劃、完善機制、管建并重、持續發展”的要求,建立健全農村能源管理體系,推動項目建設規模化、專業化、市場化發展,形成可持續發展機制和自我發展模式,確保示范縣建設取得實效。
第四條 示范縣建設在國家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分級管理。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和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示范縣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的審查,以及示范縣建設的監管和竣工驗收。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和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示范縣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的編制,以及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管與竣工驗收。
第二章 規劃及實施方案
第五條 示范縣須編制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規劃,明確技術路線、項目布局和管理要求。申請中央財政補助的須編制實施方案,明確建設項目、資金來源和實施主體。實施方案要在規劃的基礎上編制。
第六條 示范縣建設規劃編制要根據當地可再生能源資源特點、自然條件和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等,結合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明確農村能源發展模式,確定農村能源建設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
第七條 示范縣建設規劃要全面分析全縣各鄉村的實際情況,包括鄉村分布、人口數量、用能狀況等,提出利用可再生能源解決農村生活用能的技術方案和項目布局,包括采用大中型沼氣、集中式生物質氣化、生物質成型燃料、太陽能熱利用和光伏發電、小水電、小風電等技術解決農村用能問題的村戶數和消費量,并匯總形成全縣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量。
第八條 示范縣規劃要提出示范縣建設管理體制和項目建設運營模式,按照“政府扶持、企業負責、市場運作、多方支持”的要求,提出專業化投資、建設、經營管理的要求和相應措施,鼓勵縣域內同類項目由同一項目法人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形成規模效益,提高項目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九條 示范縣實施方案的制定要本著“資源充足、資金落實、技術可行、條件成熟”的原則,選擇經濟效益較好、建設規模較大、示范帶動作用明顯的項目,以同類批量建設的方式,實現規模化示范,帶動產業發展。
第十條 實施方案應明確具體項目、項目法人、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包括可解決農村用能的村戶數、能源供應量等)、技術方案、實施進度安排、技術經濟分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建設運營方式等。
納入實施方案中的各項目應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各項目的建設方案應經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和農業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 實施方案應明確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體系,建立監督考核制度,提出保障項目可持續運行的措施。
可采取招標方式選擇投資經營主體(項目法人)。同一項目法人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全縣多個項目的,應提出總體建設管理體制和運營方案。
第十二條 示范縣建設規劃、實施方案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和農業主管部門聯合上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及財政和農業主管部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和農業主管部門初審后,聯合上報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部。
第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會同財政部和農業部,對示范縣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進行審定。審核內容包括總體方案可行性、項目技術工藝可行性、項目經濟可行性以及項目建設管理方式和運營模式等。其中,技術工藝可行性由農業部會同國家能源局和財政部按照《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技術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審核。審定后聯合批復實施方案。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經審定的實施方案中的各項目,應落實建設條件,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和農業部門按照項目建設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批復。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根據示范縣建設需要,加強對示范縣項目建設的技術指導,進一步完善農村能源技術服務體系,加強人才培養和技術培訓,提高新形勢下服務農村能源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要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制度,按照建設方案做好項目實施工作,確保項目建設的安全、質量和進度。
項目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和標準。由于條件變化,需要對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進行較大調整的,須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示范縣項目建設實行定期報告制度。項目法人應每季度向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每年底前,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將項目進展情況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部。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后,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農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依據建設方案、技術管理辦法以及技術和產品推薦目錄等,重點對項目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工程檔案、運營體系等進行驗收。
示范縣項目全部建成后,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農業主管部門依據批復的實施方案及有關文件規定,對示范縣進行驗收,驗收報告報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部。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度、安全生產制度、原料保障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質量控制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等,加強技能培訓,推行持證上崗,保障項目安全可靠運行。
第二十條 縣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建立示范縣項目運行統計制度,記錄項目運行信息和數據,包括原料消耗、能源產量和銷售量、解決農村用能的村戶數和用能量、就業人數、利稅等。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信息和數據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和農業部門匯總后報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部。
第二十一條 各地要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農村用能有償使用機制,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通過以城帶鄉、以工補農等措施,建立城鄉能源一體化服務體系,促進示范縣項目可持續運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對示范縣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對中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農業部門對《技術管理辦法》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法人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完成的,關鍵設備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的,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暫停項目建設,對情節嚴重的,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地方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推動不力、嚴重影響示范縣建設進度;不能如期完成示范縣建設任務的;在實施方案和建設方案審查中把關不嚴、造成損失的,將取消綠色能源示范縣資格。
第二十五條 各省(區、市)可結合當地情況制定示范縣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六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