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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方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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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方案

    第1篇: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方案范文

    【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一、問題的提出。

    2008 年 3 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獲得國務院原則通過,決定在 2009 年內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等五省市啟動有關試點工作。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的制度能夠銜接,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將按照企業養老保險的辦法進行發放,這也就是意味著與機關公務員掛鉤的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不再由國家財政負擔。其實在這次改革之前,原人事部就曾下發過相關的文件,并在云南、江蘇等地區進行過試點,但最終因為沒有形成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而以失敗告終。這次的改革方案一出臺就立刻引起了輿論的關注和質疑。大家對改革方案的質疑主要集中在兩點:第一,根據改革方案,事業單位的職工退休后的待遇將和企業基本一致,養老金待遇將大幅降低。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的是“雙軌制”,在這種制度下,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金遠高于企業職工。數據顯示,2005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金是企業職工的2倍左右。雖然從2005年開始,國家連續調高了企業退休職工的待遇,但兩者之間的差距并未縮小,原因在于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也相應的提高了。如果改革實行的話,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待遇將遠不如之前,這與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消費水平不符。第二,一直以來,機關與事業單位作為一個整體,享受著‘雙軌制’帶來的制度優惠。可是這次的改革則只針對事業單位,改革的設計者和實施者———公務員,卻不在改革之列,這不禁讓人懷疑改革的公平性。

    二、改革的基本框架。

    根據《改革試點方案》的內容,此次改革主要涉及養老金的籌資結構、繳費比例、養老金的計算和發放、新舊制度的銜接等方面:(1)事業單位人員也要和城鎮企業職工一樣統籌交納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費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 20%,員工繳 8%。(2)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對象根據參加工作時間的不同,主要分為三種情況:《改革方案》實施前退休人員(簡稱老人);《改革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 15 年的人員 (簡稱中人);《改革方案》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 15 年的人員(簡稱新人)。(3)養老金發放以改革正式實施時間為界,即所謂“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老人”在社保機構領取的養老金,從第一個月起均不得低于原來的退休工資標準。“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新人”繳費累計滿15年,退休后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4)事業單位養老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事業單位養老金是否實行省級統籌,根據試點城市的具體情況而實施。如果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市或地區為統籌單位。(5)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形成基本退休金之外的養老保險第二支柱。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實質就是對每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的一項社會保險福利,它是為了避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退休后工資收入降低對自己生活的影響,而在基本養老金之外增加的一項退休收入,這種福利具有強制性,事業單位必須辦理并繳納。

    三、改革試點推進的制約因素。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從一開始出臺就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熱議,而絕大多數人是持不贊成或反對態度的,在改革的推進過程中更是遭遇到了重重的阻力,筆者認為至少有以下幾點:

    1.時間敏感,機構復雜。

    改革的試點方案是2008年3月份通過,2009年1月份正式下發的。眾所周知,2008年一場金融海嘯席卷了全球,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全球經濟都受到了嚴重的影響,中國的經濟的發展面雖然算是比較好的,但也不能忽視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發展所造成的問題和負面影響。在經濟發展放緩時,公眾對于涉及自身利益的改革承受力通常來說都比較差的,而選擇這個時候進行改革必然會給尚未退休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此外,全國事業單位人員近4000萬人,其中 3000 多萬名正式職工,900 萬名離退休人員。這次改革幾乎涉及到所有的事業單位機構和人員。雖然總人數并不算太多,但按家庭計算卻將近牽涉一億人,并且涉及教科文衛、農林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多個領域,126 萬個單位,每個單位的情況也不盡相同。單位的眾多和復雜的情況也使得改革必定是一場持久戰。

    2.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缺陷,事業單位難以加入。按照試點方案,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實際上是向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靠攏的。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就是一個存在缺陷的制度。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是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措施推出的。所以養老保險收繳費率是按照原來計劃經濟下國有企業的員工人數、工資基數和退休人員人數的比例來測算的。而當年國企改革引發了大量工人下崗,提前退休轉化成養老金領取者,當時全國平均退休年齡只有 47 歲,計劃中的繳費人與領取人之間的贍養比和實際贍養比例差異明顯。這個制度不僅要支付下崗提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而且還要支付以前已經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執行初始政府就發現收上來的養老金不夠支出,中央必須轉移支付。但當時中央轉移支付能力非常有限,于是挪用個人賬戶,導致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長期混賬管理、個人賬戶空賬運營。這樣就使這個制度無論從贍養比還是資金籌集和供給能力,從一開始就不配套,隨著時間推移,問題日益嚴重。而如果事業單位的改革向企業靠攏的話就意味著馬上要承擔28%的費率,因為事業單位職工要繳納個人工資8%,事業單位也要籌集20%,這 20%到底是財政出錢還是讓事業單位自己籌集資金,目前并不明晰。如果事業單位面臨自己籌集資金的壓力,其公益性難免受到影響。即使這樣,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水平也會出現大幅度下降。改革方案的思路是通過職業年金來彌補,但職業年金的來源渠道也是存在很大問題的,如果要建立職業年金,由單位和個人出資,這將必將會增加費率,加上基本養老保險28%的費率,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率將達到一個非常高的水平。

    3.事業單位人員待遇降低,公務員不受影響。改革后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將大幅降低。按現行的制度來講,一位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現在在職的月基本工資是四到五千塊,按傳統,退休金是其個人最后工資的80%的甚至 90%,那么退休后大概能拿到三到四千左右。但如果是在企業,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金只有很少的地方能發到2000元,全國平均水平也就是1300~1400元。改革必然會令事業單位的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下降,更會對尚未退休者構成一大心理壓力。從本質上來說,公務員與事業單位人員、企業職工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并不具有超出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的道德水準、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當然也就不應該享受與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不同的待遇。但事實是,歷次的養老制度改革,公務員都能置身事外。在此次改革之前,公務員已實行陽光工資,各地事業性質人員收入其實已落后于公務員收入,其整體收入一般也只能達到社會平均工資線。但這次的養老改革將使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后的的待遇進一步降低,而改革設計者———公務員本身卻未能成為改革的對象,這不禁使公眾對改革所能達致的公平性產生疑慮。

    4.法律法規不健全。除了改革試點在各地都受到很大質疑和阻力之外,試點改革中遇到的諸多問題沒有依據,具體執行和操作過程中困難較多。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保障沒有形成一套系統完整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養老保險方面的單項政策規定也不健全。例如,如果事業單位將參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那么新舊辦法該應如何銜接就是必須考慮的問題,現在最通行的說法是“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所謂“新人新辦法”是指新進人員按照新的改革方案執行,直接入社保,對于“新人”來說,退休是十分遙遠的事情,目前大可不必“庸人自擾”;而“老人老辦法”,即新辦法實施前已退休的“老人”,待遇照舊發放不受影響。而眼下可能最受影響的,是那些已經在事業單位工作多年而又尚未退休的“中人”。這批人大都是五十歲以上,大部分是本單位的“中流砥柱”或業務骨干,并且占有一定的比重,而改革方案的出臺卻另他們進退兩難,如果按照方案來執行,這些人都要求提前退休的話,必定會對正常的日常工作有所影響。為彌補缺失,改革雖然采取了“中人補齊”的辦法,對于那些可能受影響的“中人”,在基本養老金計發上,將有“過渡性養老金”這一項。但目前,國家對此并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而是要求各試點地區因地制宜。

    5.相關配套制度進展緩慢。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配套推進的還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事業單位分類事關“養老改革試點的成敗”。但是據了解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也并非一帆風順。根據 2008 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事業單位將被分成承擔行政職能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從事公益服務的三類事業單位。通過分類改革,以后的事業單位將主要以公益性事業單位為主。雖然改革方案提出了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原則和目標,但是從各試點地區的實際情況來看,還沒有哪一個省市真正實現了事業單位的有效分類。2011年6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指導意見》(下稱《意見》)下發,事業單位改革也開始正式推進。《意見》顯示,中央已經確定了一張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時間表:用2011~2015年的五年時間,我國將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在5年目標之下,根據《意見》,事業單位被劃分為三類:參照公務員類、自收自支類、財政補貼類這三個類別,其實是按照社會功能來劃分的。就是將承擔行政職能的變為行政機構;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轉為企業,推向市場;保留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這種改革可以形象地概括為甩掉兩頭、留下中間(中堅)。從實際執行來看,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之難超出了很多人的想象。在這場改革中,政府部門既是推動者,又是被改革對象,改革中的“主客同體”現象使其陷入了尷尬的境地。有專家分析,各類利益的維護也讓這場史上最大規模的改革舉步維艱。政府的特定利益,事業單位的獨立利益,社會公眾對公共服務提出的要求以及改革的個人得失,使得改革的動力在各類利益維護之間互相抵消,無法形成廣泛的社會基礎。

    四、基本評述。

    事業單位養老改革試點從頒布到現在已經有近 3 年時間,改革過程中暴露出了很多問題。針對改革試點的瓶頸和難題,很多專家和學者都給出了自己的解決的對策。例如,有人提出“養老金制度改革”,應當是讓企業的養老金向事業單位的養老金靠,提高工人的生活待遇,而不是讓事業單位向企業靠,降低工人和知識分子的待遇。有學者則認為國務院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暫停這一試點,并立即著手制定機關、事業和企業三者聯動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還有學者為沉疴多年的養老保險開出的藥方是,建立中央政府統籌的國民基礎養老金,同時市場化運營全民個人賬戶養老金(含職業養老金和個人儲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也應進入到國民基礎養老金系統,以職業養老金替代退休金,對接國民基礎養老金,帶動全國養老金制度結構性調整。筆者認為,不論專家學者給出何種解決策略,有一個現實的問題是一定要面對的,那就是就我國目前的養老制度而言,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雙軌制”的養老模式已經運行了多年,牽涉機構、人數眾多,在此過程中必然會打破某些利益集團的既得利益也會使其他人收益。而要想通過一次改革就徹底改變現狀顯然是不盡現實的,因此這必定會遇到很多的障礙和阻力,因此改革一定會是一個艱巨、漫長的過程。

    參 考 文 獻。

    [1]董力堃。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重新審視。學術界。2010(2)。

    [2]汪孝宗,韓文,曾娟。難改的事業單位養老。中國經濟周刊。2009(41)。

    [3]姜愛林。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為何困難重重。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10(5)。

    第2篇: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方案范文

    關鍵詞: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改革試點 公共政策導向 公平

    2009年初,我國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證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發,將在上海、重慶、浙江、廣東、山西五個省市開展試點工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廣泛關注,這是關系數千萬人切身利益的一場破冰運動,同時也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正在繼續深化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舉措。本文擬從公共政策學科角度用公共政策分析系統簡述試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淺談公共政策的核心價值導向問題。

    1、公共政策問題的構建。政策問題構建是公共政策過程的邏輯起點,構建政策問題是進行政策分析的第一步,它直接影響政策過程后續階段的程序與任務。并非所有的社會問題都屬于政策范圍,我們認為,所謂公共政策問題,是指基于特定的社會問題,由政府列入政策議程并采取行動,通過公共行為希望實現或解決的問題。以下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為公共政策問題構建的原因;

    1.1 據統計,截至2005年底,全國事業單位總計125萬個,涉及科教文衛、農林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多個領域,工作人員超過3035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范圍廣,影響人數多,牽一發而動全身。養老保險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安定和國家的長遠發展,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納入改革范圍,盡早提到國家發展議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1.2 通過以上數據可知,我國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數目龐大,據統計占全國財政供養人數的近80%,龐大的人口總數使國家財政不堪重負。此外,在供養事業單位人員方面,隨著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增加,政府的財政負擔將會越來越重。

    1.3 中國60歲以上老齡人口已達113億人,占人口總數的10%,按國際通行標準,我國己進入老齡化社會,養老保險作為一項重要的、關系民生的議題,逐漸進入大眾的視野。

    1.4 一般認為,在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完善的國家,政府在解決養老問題方而發揮首要作用,但現實情況通常是政府本身也存在一些潛在的缺陷,不能如我們所期望的那樣完成使命,政府失靈的客觀存在為養老這一社會問題的多元化解決提供了條件,如企業介入養老資金的籌集工作,第三部門通過社會救助為特定的老人群提供公共服務,社區解決等都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創了新的方向。

    2、公共政策方案的制定。政策方案制定在整個政策過程中居于樞紐的地位,唯有事前進行良好的政策規劃與設計,得到一個可以為社會所接受的可行方案,政策過程才能開展順利,政策運行才能確保成功。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此次改革立足于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大體方向和思路是:事業單位分為兩類,有行政職能的要納入公務員勞動保障體系;具有經營性質的事業單位,將參照企業職工保障制度進行改革。改革的核心思想是事業單位養老制度與企業基本一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金水平將有所調整,但不會產生大的落差。按照國家要求,總體上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遵循“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搞好平穩過渡”的原則,重點是“中人”的銜接和過渡。此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內容涵蓋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等。

    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此政策旨在逐步建立起獨立于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該公共政策主要適用于分類改革后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3、公共政策內容的執行。公共政策經合法化過程后,一經采納即進入政策執行階段。政策執行是將政策理想轉化為政策現實、政策目標轉化為政策效益的唯一途徑。政策執行的有效性事關公共政策的成敗,是政策生命周期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

    建立完善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先行試點,積累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國務院決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配套推進。試點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妥善處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組成試點工作小組,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不斷完善改革方案。各試點地區按照《試點方案》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各試點單位主要從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加強組織領導等方面開展工作。

    此外,各試點地區可根據自身情況和特點,在開展工作中充分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如為規避風險,上海市有關部門制定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更加強調政策的連續性,對于因改革可能使事業單位員工損失的那部分養老金,計劃通過增加“職業年金”繳付比例等方式加以彌補。

    4、公共政策效果的評價。公共政策評價是公共政策過程的關鍵環節。科學的政策評估有利于判定一項政策是否達到了預期目標,決定該政策應該延續、調整還是終止。此外,政策評價還有利于對公共政策過程進行全面的考察和分析,總結得失與教訓,為以后的政策制定與執行提供良好的基礎。

    4.1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公共政策積極意義分析。

    4.1.1 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如上所述,目前全國財政供養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數目龐大,國家財力不堪重負,如果這樣沉重的包袱繼續長年累月擠壓,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須的公共財政就難以真正推進。事業單位參照企業標準改革養老保險制度,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解決了財政遠期壓力問題。

    4.1.2 適應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需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中的一部分,并非單獨針對養老金改革。此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將分割化、碎片化的社會保障制度整合起來,形成了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了社會保障制

    度內部公平和統一的實現。

    4.2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公共政策消極意義分析。

    4.2.1 公共政策覆蓋面的問題。我們知道,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較低,體現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只適用于城鎮企業職工,占全國人口60%以上的農村人口幾乎沒有享受到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即使在城鎮企業職工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也較低,還有不少城鎮企業職工未能享受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此次試點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提到公共政策層面上,我們不禁思考,為什么不將其他游離于社會保障體系外的群體納入議程。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施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本無可厚非,但一向同事業單位同進退、共榮辱的公務員,同樣是國家財政負擔對象的公務員階層,作為公共政策制定者,此番為什么沒有納入到改革范圍?公共政策在增進社會全體公共利益的過程中出現了利益偏差。

    4.2.2 公共政策的制定未能很好地兼顧社會公平。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是根據不同的群體來劃分的,部分社會弱勢群體實際上未享受到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保障。由于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在不同群體中的實施程度不同,其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也存在著顯著的差異。社會保障體系改革旨在縮小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的差距,但公共政策改革的方向并非只能是單一地降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標準,與企業平齊,既然我們的改革以增進社會整體利益為基本原則,為什么不能提高企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標準,與事業單位同步呢?

    4.2.3 缺乏執行細則。我國未富先老,國家財政將不堪養老重負,非改不可,這是實情。但這項改革涉及千家萬戶,而廣量多,應慎重行事。方案草率出臺,其間有很多值得認真思考的地方。去年年底,為刺激內需,剛出臺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退休金的政策,因政策疏漏,各地尚在彌補缺失,可時隔不久,今年新年便出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出臺一項如此重大的公共政策,應先向社會征求意見,絕不應如此草率。方案缺乏細致的分類指導和配套改革措施,簡單沿用企業養老保險改革的辦法有失偏頗。

    5、社會轉型時期我國公共政策的核心價值導向分析。養老保險是國家舉辦的公益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從這個角度來講,公平公正應該是社會保險的第一要義。而在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卻存在著與此相悖的地方。這就涉及到我國公共政策價值取向的相關問題。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政策理論和實踐證明,社會結構和社會體制類型與公共政策選擇密切關聯。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公共政策的主要價值取向必然發生根本性的轉變。確立公共政策的主要價值取向對于推動社會轉型進程、促進中國社會發展和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意義。當代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公共政策主要價值取向應當是公平。

    社會正義是當代民主政治建設的核心概念,體現在公共政策上,就是公平。公平是每個社會成員擁有的基本權利,所有社會成員在人格、權利和機會等方面相互平等,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各方面享有同樣的權利和機會。公共政策本身是對社會價值的分配。公共政策制定、執行、調整過程是協調社會利益關系、化解社會矛盾的過程。應充分運用政策手段為社會提供一種不斷解決矛盾和化解沖突的機制。公平是公共政策調節權利與義務、貢獻與報酬的基本準則,公共政策過程必須始終貫徹公平、公正的理念與原則,在內容上做到實質公正,即內容科學、合理;在形式上做到程序公正,即公共政策的議程建構、規劃設計、執行評估等環節按照科學客觀的原則和法定的程序開展。

    公共政策本質上存在個人偏好與集體選擇的制度安排和公共利益少數人決斷的公共悖論,這在理論上對公共政策過程的民主公開提出了要求。一些政策的制定過多地摻雜了部門利益并存在強勢集團左右政策的傾向,因此在實踐上也使公共政策民主、公開就變得十分重要。公共政策的制定、執行要廣泛聽取社會各階層的意見,讓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得到合理、充分的表達。要特別重視弱勢群體的話語權,注意采納弱勢群體的政策要求:要公開政策制定、執行、調整的有關信息,重大公共政策的決策必須保證利益相關者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評議權,使公共政策的制定、執行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公共政策只有在理念上確立了公平為核心的價值取向,彰顯社會正義的基本價值,突出其公共性的本質特征,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才能正確地引領和有效地推動我國公共政策的不斷創新。

    作為社會安全穩定系統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保障制度,其公平性是第一位的,它本身就是為了平衡社會收入和財富差距而建立起來的。在這個制度框架內,不應存在特殊的利益群體,各個群體應該是平等的。以公平為訴求的養老金制度改革,須以公正的原則,進行全面的改革。應將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都納入到統一社會保障體系之下,在這個體系中,再論及公務員特有的福利保障。如此,才能得到大多數民眾的支持,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

    參考文獻:

    1.陳慶云,《公共政策分析》,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4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財經信息摘編》,2009

    第3篇: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方案范文

    一、組織動員、培訓骨干。于20*年11月在*市舉辦了全州農村牧區綜合改革第二次骨干培訓班,對市、縣、行委負責農村牧區綜合改革工作的主管領導及編制、財政、教育、農牧、民政等部門的50余名負責同志進行了專項培訓。

    二、結合鄉鎮實際修改完善各地改革試點方案。一是明確除一類鄉鎮只設一個黨政綜合辦公室外,二、三類鄉鎮不再設立內設機構,只設立綜合性崗位。目前除*市郭勒木德鎮、都蘭縣香日德鎮、察汗烏蘇鎮和茫崖花土溝鎮四個鎮設置一個黨政綜合辦公室外,其余30個鄉鎮(不含冷湖鎮)一律不再設置內設機構,只設置綜合性崗位。二是明確改革后鄉鎮政府的主要職能是促進經濟發展、加強社會管理、搞好公共服務、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維護農村牧區社會穩定等五項職能。三是加大了鄉鎮事業單位整合力度。目前除*市、都蘭縣的五個一類鎮和一個二類鎮部分事業單位整合后設置了兩個綜合服務中心外,其余地區的鄉鎮事業單位整合后只設立一個綜合服務中心。鄉鎮事業單位整合后,由整合前的141個調整為93個事業單位。四是規范鄉鎮法庭、公安、司法、工商、稅務等垂直管理機構,對綜合服務中心實行以鄉鎮管理為主,受上級有關業務部門指導。畜牧獸醫站、水務管理所和林業環境保護站實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為主、鄉鎮協助管理的雙重模式。

    三、認真做好鄉鎮工作人員競聘上崗前培訓。制定印發了《海西州鄉鎮工作人員培訓工作的意見》,明確了培訓責任制。于20*年12月開始,歷時20多天,分期分批對鄉鎮干部進行了培訓,同時規定集中面授時間不少于7天。全州累計培訓鄉鎮行政、事業人員1093人。

    四、嚴格制定競聘工作程序實行全員競聘上崗。一是規定了鄉鎮機構改革中人員競聘上崗的范圍、條件、程序及人員分流的原則、途徑、組織領導等。二是幫助各地根據設置的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崗位制定職位說明書,明確每個崗位的職責、任職條件和相關要求。三是對鄉鎮機構改革人員競聘上崗工作作出安排。并指導各地制定了鄉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推行競聘上崗實施方案。四是加強對各地區組織實施階段工作的指導。從有關部門抽調干部組成4個指導小組分赴八個地區,督促、檢查、指導農村牧區綜合改革工作。在鄉鎮干部職工全員競聘上崗工作中,全州34個鄉鎮(冷湖鎮除外)856名干部職工參加了筆試和演講答辯;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的759名;考試考核未能上崗的97名。對未能上崗的人員各地準備再次培訓后進行第二次競聘上崗。

    五、深化農村牧區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改革。一是將所有農村牧區中小學校和教學點收歸縣級教育主管部門管理,并對農牧區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學校布局、教職工隊伍建設統一管理。二是結合鄉鎮撤并后的實際,綜合考慮,統籌安排,進一步合理調整學校布局、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三是嚴格教職工準入制度,提出了中小學機構改革方案和配套制度及辦法。四是認真落實“兩免一補”政策,逐步將農村牧區義務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保證農村牧區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六、建立鄉鎮政權正常運轉的財政保障機制。一是規定州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對財力困難的東部市、縣的一類鄉鎮每年補助公用經費12萬元,二類鄉鎮10萬元,三類鄉鎮8萬元。對西部市、行委鄉鎮每年補助6萬元。原縣級財政安排的鄉鎮公用經費不得減少,并隨縣域經濟發展同步增長。村社干部報酬農業村低于1000元的提高到1000元,牧業村低于1200元的提高到1200元。村級公用經費在原補助不變的基礎上,每個村每年新增村黨支部活動經費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各800元。二是在堅持預算管理權、資金所有權和使用財務審批權“三權不變”的基礎上,通過建立一個機構、完善三個機制、整合五塊資金、實現七個直達的管理改革,努力減少資金撥付的中間環節,確保鄉鎮政權運轉的基本支出需求。目前,州本級、*市、*市國庫支付機構已掛牌運行,其余三縣、三行委的國庫支付機構的辦公場所已落實,機構組建等工作正在抓緊進行。

    七、積極探索化解鄉村債務的新辦法。根據“制止新債,摸清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年化解”的原則,基本完成了鄉村債權債務登記造冊工作,并對已清理出的713萬元債權、1374萬元債務,按照構成和成因分清類型登記造冊。有些地區還提出了化解鄉村債權債務的具體辦法。

    第4篇: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方案范文

    “職業年金”的創新突破

    2012年8月,深圳市人社局和深圳市財政委聯合了《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規定從當年8月25日起,新進入事業單位并受聘于常設崗位的工作人員,試行“社會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的養老保障制度。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王敏告訴記者,深圳市在實施事業單位養老改革時,設計了一個補充養老保險,即參照“企業年金”,并結合機關事業單位特點設計了一個“職業年金”。“企業年金”是由企業的雇主來買單的,事業單位新人的“職業年金”也由其“雇主”即事業單位來支付。這就保障了事業單位的新人退休后有一個合理待遇,而企業人員也覺得事業單位人員享受“職業年金”并無不妥,心理上也能夠接受。

    據介紹,這一“職業年金”的月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總額,繳費比例為8%~9%。這筆費用列入事業單位年度預算,由單位繳,并按月劃撥至參加人員“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職業年金”的設計也有利于激發員工的工作創造力和積極性,如果在聘任期間工作表現突出,員工還可獲得一次性獎勵的“職業年金”;反之,如果在聘用期間受到開除處分或被判處刑罰,“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會按照原繳交渠道收回。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改革難,一個重要原因是許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害怕被并入社會養老保險之后,失去國家保障,退休之后的養老待遇會大幅度“縮水”。王敏說:“‘社會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的退休收益不會低于財政養老的收益,而且因為‘職業年金’屬于常年積累的個人賬戶,假定一個人在事業單位工作,退休沒兩年就去世了,那么財政養老他只拿了不到兩年的退休金,但在‘職業年金’制度下,他的繼承人可以將賬戶內所有的錢取走。”

    “一步到位、無縫銜接”的改革

    深圳推出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已經兩年,改革進行得非常順暢,沒有遇到什么阻力。許多“新人”甚至為自己有幸能搭上這趟“改革列車”叫好。

    為何深圳能夠在全國率先啟動這項改革,并順利實施?王敏認為,這與深圳的特性有關。作為特區的深圳就是因為改革而誕生的,深圳人普遍具有比較強烈的改革創新觀念。

    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深圳在公務員的管理和養老改革上先行進行了比較成功的試驗,給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做了鋪墊。2010年,深圳市了《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社會養老保障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新進公務員實行聘任制。在《辦法》前,新進公務員實行的是委任制,享受的是鐵飯碗。而聘任制公務員在聘期合同、職位條件、考核、晉升等方面都和以往委任制公務員有很大區別。最大的區別是實行合同管理,打破了公務員終身制。另一個區別表現在養老上,聘任制公務員和企業員工一樣,“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制度”。這個改革推出后,社會反響比較好,新入職的公務員也普遍能夠接受。

    王敏說,通過“社會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的方式,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完全一致,做到了“一步到位、無縫銜接”。

    改革還面臨哪些困難阻力

    深圳市人社局工資福利處副處長劉靜姝告訴記者,深圳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困難和阻力,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深圳目前還需要引進很多高層次人才,這些通過直聘、選聘方式選拔的人才,一般是國家級、省級、地方級的重點人才,別的地方實行的是退休制度,他們的養老問題與深圳新的養老制度還面臨著合理銜接的難題。“這個問題可能只有在有了全國一盤棋的養老改革頂層設計方案后,才能找到比較穩妥的解決辦法。”劉靜姝說。

    第5篇: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方案范文

    教師工資改革方案2015:教師漲工資

    事業單位取消編制,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同工同酬,增加社會公平,是為了實現人才的自由流動,增加社會活力.縱觀關于北京高校這次事業編制改革的文件,卻是回避了高校中最嚴重的一個問題,那就是教師的職稱工資問題.上海中 公整理

    因為教師的職稱和財政經費、養老保險、住房補貼、出國交流都是息息相關的.教師職稱工資不進行配套改革,其他的改革都會流于形式

    【2015關于教師漲工資最新消息】【教師加工資最新消息2015調整方案】

    首先,在高校內部,有編制的教師和合同制教師在工資待遇上并沒有太大區別.畢竟教師的待遇取決于職稱.職稱上去了,工資才會上去.而職稱對于教師來說卻相當于有“編制”的,名額有限.教師從講師到教授,其工作內容幾乎沒有發生任何的改變,但是待遇卻相差不少.這說明教師當前的職稱工資和當前的事業單位“工勤崗”等其他崗位一樣,屬于新型的“同工不同酬”,并且更具有隱蔽性.上海中 公整理

    其次,由于各個地區和各個高校關于教授的認定條件并不一致,而且動態變化,這就導致了某些學校的講師水平甚至遠遠高于某些地方的教授水平.而職稱工資導致了跨學校的同工不同酬現象.而我們現在的人才流動大都還只是看當前職稱,這種職稱制度也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動.

    再次,在在編教師的退休工資里面,職稱是決定性作用.哪怕是退休前一天獲得教授職稱,退休金也會大幅度增加.這和當前的社會保險制度“多繳多得”是相違背的.對于其他教師的付出也是不公平的.更何況現在諸如“住房公積金”等很多分配方式都合職稱掛鉤,這更加劇了校內教師間的工資待遇差距,加劇了“同工不同酬”的程度.上海中 公整理

    最后,高校作為事業單位,教師無論是否在編,教師的工資待遇都是需要財政撥款,討論教師在編與否其意義并不是很大.這幾年合同制教師的探索也證明了這一點.對高校影響最大的并非教師的編制而是職稱崗位的多寡和職稱工資的公平性.高校行政編制的控制、工勤崗和服務崗推向社會可以減輕高校負擔,使得高校能夠輕裝上陣,但是教師編制和職稱的改革卻可以激發高校教師們的創造力,孰輕孰重,一目了然.所以,沒有高校教師職稱崗位和工資的編制改革,是不完善的改革.上海中 公整理

    核心內容:2015年教師工資改革方案教師工資將取消職稱是真的嗎?教師工資改革方案2015年最新消息暫未出臺,小編搜集整理了一些信息給大家了解,僅供參考.

    人社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表示,今年人社部將完善人才評價機制,分類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全面實施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愛閱讀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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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出臺2015教師工資改革試點方案

    第6篇: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方案范文

    【關鍵詞】國庫管理 事業單位 會計核算

    一、國庫管理改制的必要性及基本情況

    (一)國庫管理改制的必要性分析

    自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我國財稅體制方面以調整收入分配關系為重點,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但在預算管理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方面基本上沒有較大調整。隨著市場經濟深入發展和公共財政的建立健全,傳統財政國庫管理制度逐步顯露出諸多弊端,比如賬戶重復和分散設置,使得財政收支活動透明度差,財政管理和尖端難以順利開展,再如收入執行監管不嚴,財政收入流失嚴重,或者如財政收支信息反饋滯后,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宏觀調控等缺乏相應的可靠性依據。基于國家和政府提出的推進財政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也為了更好地實現國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與國際接軌,我國應積極對現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進行改革,建立和完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促進財政財務管理科學化、財政資金運行規范化、防范經濟腐敗有效化。

    (二)我國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況

    從內容上分析,我國國庫管理制度改革主要圍繞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展開,具體上講,從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繳管理制度兩方面,由政府派任財政部門肩負設置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責任,將所有財政性資金全部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內進行收繳、支付和管理。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財政收入將直接繳入國庫,財政支出則以財政直接支付以及財政授權支付的方式,支付給商品及勞務供應者或者用款單位,對于未用的資金則全部保留到國庫單一賬戶上,仍由財政部門作為政府代表實行管理運作,以降低政府籌資成本,更為恰當地實施宏觀調控政策。

    從支付方式和支付程序上分析,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立足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依托于良好的財政支付信息系統及銀行間實時清算系統,在所有事業單位需購買商品及支付勞務款項時,經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國庫集中支付機構審核,相關資金便通過單一賬戶體系支付給收款人;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操作程序依次為,一套賬戶體系即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兩種支付方式即國庫集中支付下的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其中前者如工資支出、大宗服務及物品采購支出、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大型修繕等,后者如未納入工資支出、物品及服務采購支出以及零星支出、工程采購支出等。

    二、國庫管理改制下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常見問題及成因

    (一)我國國庫管理改制下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常見問題

    在會計入賬依據方面,票據通用性差、票據供應渠道不統一、個別事業單位會計憑證不合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以及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未能及時傳遞,造成事業單位記賬時缺乏直接支付憑證等。在財務核算方面,有些事業單位核算方式不夠規范,特別是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后,負責資金收支的會計處理操作不熟練,導致事業單位在零余額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等會計科目上核算方法失當,或者對零余額賬戶管理松散、使用不規范,以及國庫結余資金處理方法和原會計支付脫節等。在賬戶設置方面,事業單位保留賬戶的現象使得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實施有難度,有些事業單位多頭開戶,給資金管理帶來極大難題,或者陷入專項資金重復開戶、資金管理失調的困境,有少數事業單位甚至私設小金庫,單位內部資金監管嚴重失控。此外,國庫管理制度與會計制度、財務管理方面規定在銜接上也存在問題,尤其是國庫結余資金處理上和事業單位及國有建設單位財務管理規定出現斷點,會計核算問題較多。

    (二)國庫管理改制下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問題的原因

    就當前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方面的問題,其原因主要在于:

    財務管理意識不強,即目前事業單位內部較大一部分人仍對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的財政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及財務自等存有誤解,比如有些人認為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使財政部門享有財政資金使用和財務自,而事業單位則不具備相關權力;有些事業單位對新的財務管理模式和會計核算方式不適應或者有抵觸情緒,對于分散支付這一傳統支付方式,仍有較多事業單位難以及時轉變觀念,對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也缺乏有效性理解。

    財會人員素質偏低,一方面分散支付方式實行已久,國庫集中支付方式較新且對現代技術要求較高,有些事業單位財務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比如財務制度及會計科目弄不懂,計算機操作不夠熟練,在對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制度、國庫集中支付相關政策和辦法執行過程中,業務能力較差;另一方面具體業務操作能力不高,特別是業務操作程序、會計電算化方面存在問題,這給國庫集中支付模式的開展造成較大難度。

    預算編制不夠完善,根據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事業單位應據年、月用款事宜制定詳細的用款計劃,尤其是分月用款計劃應作為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的主要依據。在預算方案執行過程中,事業單位應依照不同資金性質比例,編制出精細化的預算內外資金用款計劃。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要求一套精準的預算體系,我國有些事業單位預算編制不規范、批復不及時、年度預算方案頻繁調整等現象,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具體實施平添諸多難度。預算基本框架不建立,預算編制中預算定額、支出標準缺少科學保證,預算金額勢必難以準確,比如支出科目中羅列水電費、招待費及其他費用等支出項目,預算編制金額、支出標準等必將很難有把握。

    監管制度不健全,制度執行缺乏執行力,一則對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監管不嚴,傳統做法是將財政監督設定為資金監督,對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監督缺失,再加上財務監管制度難以防范資金管理風險,則經濟漏洞很難被堵住;二則監督機制不夠完善,財政資金支付上有一定風險,財政部門、預算單位、銀行是國庫集中支付的主要交易主體,財政部門應對各事業單位支出標準、支出范圍等進行科學的分析判斷,規避財政資金支出的常見風險,事業單位通過信息優勢、較小風險的實踐,盡可能剔除虛假收款賬戶,以及偽造、編造、虛假合同和申請等。

    三、國庫管理改制下完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有效措施

    針對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對應的原因,我國應積極著手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改進工作。

    (一)規范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根據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資金支付管理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等,以及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行為方面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資金支付管理辦法》、《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等,我國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應在合法性、便于規范操作、利于監督管理、方便用款、利于分級分類實施等原則下,逐步推進改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完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系及會計核算體系,從會計科目設置、會計科目使用、會計清理結算與結賬、財務會計報表等方面規范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并加強單位財務預算管理和資金收支管理等。

    (二)完善會計核算模式和手段

    對于亟待解決的特定會計核算問題,事業單位應統一票據供應渠道,即在上級主管部門直接供應票據前提下,將票據在財政部門備案,使得財政部門可從源頭上嚴控事業單位收入,并將單位收入全部上繳國家財政。

    規范事業單位會計科目設置,其包括一級科目、二級科目、三級科目或者其他必要的明細科目等;設立相應行業特殊性的會計科目,根據事業單位在財政全額撥款、差額補貼、自收自支等3種類型的分類,事業單位資金來源各有差異,收支的靈活性和多樣性決定著事業單位會計科目設置存在特殊性,并且將單位精神產品或勞務服務所需當期成本、費用完整地攤銷,還包括無形資產的計量和攤銷;各個行業事業單位還應制定相關規定,進行各個會計科目適用范圍及具體賬務處理的規范;清理整頓事業單位銀行賬戶,嚴格規范事業單位銀行開戶管理,據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要求,建立一套獨立的財政性資金存儲、支付、清算的賬戶體系,同時編制詳細的會計報表。

    (三)加強財政管理

    首先構建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借助于現代科學技術,加強網絡信息建設,促進信息共享,提升工作效率,以強大的技術水平支持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運行,進一步完善支付系統,改進國庫集中支付入口及出口雙向服務;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財務監督檢查,既要保證事業單位內部支付工作制度化、高效化,又要建立起完善的國庫集中支付監督機制,大力推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改進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的后續監管機制。再者,深入開展配套改革,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抓緊制定和完善改革的配套制度辦法,全面推進財政其他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嚴格執行相關制度,提高財政資金安全運行效率。

    主要參考文獻:

    第7篇: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方案范文

    【關鍵詞】“營改增”;稅制改革;事業單位

    一、“營改增”的相關概念

    為了能夠更好地解決營業稅和增值稅同時發展過程中重復納稅等弊端,我國政府進行了必要的營業稅、增值稅改革。“營改增”就是營業稅改增增值稅,是將生產銷售產品征收增值稅以及對提供服務征收營業稅進行合二為一,統一征收增值稅的一種稅制改革方式。2011年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并于2012年1月1日將上海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營業稅改征作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自“營改增”在上海開始實施以來取得了一定的成績。2014年1月起全國范圍內開始實施“營改增”,很多企業事業單位都在積極配合“營改增”稅制改革,同時也使自身經營管理壓力減少。2016年5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以及《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中繼續拓寬了營改增實施范圍,明確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以及生活服務業等“營改增”的相關內容,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方案細則將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意味著“營改增”稅制改革全面收官進入倒計時。

    二、“營改增”稅制改革的現實意義

    1.“營改增”稅制改革有利于推動市場經濟發展

    在我國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大環境下,相對于第一、二產業。第三產業發展較為緩慢,“營改增 ”稅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經濟均衡發展提供了一定保證,起到了從稅務制定上企事業單位穩健發展的作用,為第三產業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推動力,能夠有效推動市場經濟法則,提升我國的綜合國力。

    2.“營改增”稅制改革能夠控制和防范重復稅收情況

    “營改增”之前很多行業都存在著重復征稅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會使企事業單位稅負壓力增大,引起納稅人的不滿,而且也不利于稅收部門樹立權威性,使該部門征稅工作的順利開展。“營改增”稅制改革全面實施之后,由于充分實現了增值和營業稅進行合二為一,有效避免了一些單位在繳納營業稅后又不得不繳納增值稅的情況,有效減輕了企事業單位的稅負壓力,使其資金鏈能夠順利運轉,對企事業單位穩健發展起著一定的促進作用。同時,“營改增”稅制改革還間接起到了完善稅務體系的作用,提高了稅務部門的權威性和納稅人對其的信任度,有助于征稅工作順利開展。

    三、“營改增”稅制改革給事業單位日常運營造成的影響

    1.事業單位納稅相關規章制度沒有被及時調整和完善

    “營改增”稅制改革過渡時間較短,而改革推行范圍、速度卻過快,很多地區的事業單位多少都存在著自身納稅相關規章制度滯后的情況。首先,一些單位管理層及財務部門沒有仔細研究“營改增”稅制改革相關內容,及時與自身實際情況相結合,進一步明確單位經營收支情況;其次,一部分單位憑證的認證和抵扣工作上做得不好,不僅沒有定期對經營收支項目進行盤點,而且也沒有根據實際情況對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模進行控制;最后,由于“營改增”稅制改革還處于全面推行初期,一部分事業單位尤其是差額撥款單位享受不到“營改增”政策,即使在自身納稅相關規章制度上進行完善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短期內稅負增加的問題,不利于單位穩健發展。

    2.事業單位會計核算體系有待完善

    現階段,一部分事業單位會計核算體系有待完善,有的沒有準確區分稅收收入和非稅收收入,仍然進行統一核算,這樣就無法對應納稅服務收入與其成本進行配比;有的在會計科目設置上僅僅設置了一級科目沒有設置二級科目和明細科目對服務性收入和免稅的服務性收入進行分類;有的則沒有設置增值稅明細賬,這樣有可能會出現無法準確計提增值稅進項稅額情況的發生,不利于單位充分享受“營改增”相關政策。

    3.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有待提高

    一部分事業單位的財務人員綜合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一些人員沒有去積極學習“營改增”稅制改革相關知識,更沒有積極結合單位性質與運營實際情況與“營改增”稅制改革向匹配。同時,單位在財務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上力度也有待進一步加強,形式主義較強,只是要求財務人員去學習相關政策內容,而沒有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在工作中優化其知識結構,進而造成單位日常運營并沒有全面與“營改增”大環境接軌。

    4.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力度不夠

    一些單位沒有充分結合“營改增”稅制改革制度內容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第一,部分單位沒有將監督部門從財務部門中獨立出來開展監管工作,而是由財務部門負責,這樣一來一些財務方面的問題就難以被及時發現;第二,部分單位在“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后沒有加強發票管理,沒有嚴格檢查發票的開立、領用使用、核銷等工作;第三,一些單位沒有完善自身信息反饋程序,監管人員在開展工作過程中沒有及時向上級匯報情況,致使一些問題發生后不能在第一時間被解決和調整,進而導致單位稅負加重。

    四、對于“營改增”稅制改革大環境下對事業單位運營的一些建議

    1.及時調整和完善單位納稅相關規章制度

    首先,單位管理層及財務部門要仔細研究“營改增”稅制改革相關內容,及時與自身實際情況相結合,進一步明確單位經營收支情況。行政事業單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則應當根據相關內容進行稅額抵扣,而公益性事業單位則要根據自身經營收入進行區分,收入較少的則按小規模納稅人進行業務處理,收入較多的則要按制度進行稅額抵扣;其次,單位要重視憑證認證和抵扣工作,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模進行控制,采取列支經營收入的方式處理進項稅額;最后,一些享受不到“營改增”政策的單位不僅要從自身納稅相關規章制度上進行完善,而且還要采取申請國家調研,為單位爭取扶持政策,避免稅負增加。

    2.完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體系

    首先,單位要仔細研讀《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并在“營改增”政策基礎上準確區分稅收收入和非稅收收入,合理配比納稅服務收入和成本;其次,單位還要細化會計科目,在原有“事業收入”會計科目基礎上增設了“應稅服務性收入”和“免稅服務性收入”二級科目,有必要時還要增生咨詢、技術、出版印刷等三級明細科目;最后,單位還要設置增值稅明細賬來反映進項稅和銷項稅情況,以便準確抵扣,間接促進單位享受“營改增”相關政策。

    3.提高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

    首先,單位要選聘一些綜合素質較高的人員,這些財務人員不僅要具備熟練的實務操作能力,而且還要擁有先進的理論知識,能夠熟練掌握“營改增”稅制改革相關內容;其次,單位要投入應當資金來優化財務人員知識結構,采取邀請專業人士下和講座等方式指導財務人員在“營改增”大環境下正確處理業務,為單位穩健運營奠定堅實基礎。

    4.加大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力度

    首先,在“營改增”稅制改革大環境下,單位應當充分結合“營改增”稅制改革制度內容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應當將監管部門從財務部門中獨立出來,使其具有一定獨立性,一旦發現問題能夠及時向單位領導反饋,避免由于業務處理錯誤給單位造成一定損失;其次,單位要加強對發票的監督管理,加大發票開立、領用使用、核銷等工作監督力度,出現違規行為要落實到個人進行調查,間接提高相關人員的工作警惕性,確保單位運用能夠與“營改增”稅制改革大環境接軌。

    參考文獻:

    [1]邱峰.“營改增”稅制改革的效應及其應對舉措[J].河北金融,2012(15).

    第8篇: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方案范文

    一、分類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合理界定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

    在設計事業單位改革思路時,我們首先考慮的是把政府不該管、管不好的事剝離出去,使政府從一些非公益性和競爭性領域退出來,把財力、物力等公共資源更多地向公共服務傾斜,更多地放到促進社會事業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上來。其次,是合理配置公共服務資源。政府“提供什么”及“提供多少”公共服務需要有一個范圍和標準。再次,是改進優化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和方法。圍繞提高效率、促進公平,改革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優化公共服務的提供方式。在公共服務提供的方式上,凡是可以通過采購提供的公共服務,在不影響該項服務穩定供給和質量的前提下,采取政府“花錢買服務”、“養事不養人”的辦法。在公共服務的組織方式上,朝著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管養分開、事企分開的方向改進,改革管理體制和事業單位的運行機制,促進服務水平的提高。

    (二)準確劃分事業單位類型,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

    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立足現狀、著眼規范,參考中編辦的分類方法,將事業單位劃分為監督管理類、經營服務類和公共服務類三大類。同時,根據我市事業單位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功能和特點,又將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分為經營開發類和中介服務類,將公共服務類事業單位分為純公共類和準公共類。對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確定不同的改革方向,按各自的目標分別推進:

    一是轉為企業。除極少數國家有規定、或從事特殊業務、經營開發受到限制、暫時不具備轉企條件的單位外,所有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和一些可按市場化方式組織生產和供應的公共服務類事業單位都轉為國有企業。主要有三種情況:直接面向市場從事競爭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開發類單位,主要包括營利性醫療衛生、經營性場所的運營、一般性報刊雜志、影視文藝創作、勘察設計、開發性科研、黨政機關所屬培訓接待和后勤服務等單位;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直接為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提供中介服務的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市場公證、信用擔保、會計鑒定、質量保證、認證評估等經濟鑒證類機構,以及咨詢服務、職業中介、家政婚介、律師服務、市場交易、非強制性檢測認定機構等單位;市場發育比較成熟或社會力量可以生產、政府能通過采購提供的公共服務,如公共設施運營養護、公用事業作業以及學前教育、成人教育等單位。

    二是撤銷或收回事業編制。這類單位主要指學會、協會和事業職能已弱化或任務已完成,或職能可以轉移給行業協會的機構。另外,有些事業單位業務比較單一,業務量不飽和,轉企后發展前景不佳或缺乏市場競爭力無法生存的,也予以撤銷。

    三是回歸行政管理序列。凡承擔行政管理、行政許可和監督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把相關職能或機構納入到行政管理序列。比如,社保基金管理、市政公用事業管理等機構。對于那些集監督處罰與檢驗檢測職能于一身的單位,兩種職能予以分離,監督處罰職能劃歸相應行政機構,檢驗檢測職能按其性質分類整合。對于那些管理與作業養護合一的單位,實行“管養分離”,管理職能回歸行政,企業職能推向市場。今后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擅自委托事業單位承擔行政管理或執法職能。

    四是保留和整合重組。改革后保留下來的事業單位的性質應該是:從事社會事業和公益事業、獨立于政府和企業之外的非營利組織。其職能主要是代表政府和職能部門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根據這個定位,本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約有70%的事業單位予以保留,保留的事業單位一類是直接生產并提供公共產品的公共服務類機構;另一類是依據國家法律履行強制性監督檢測認定職能或主要提供公共平臺服務的中介服務類事業單位。

    除了上述四種情況外,對一些作為事業單位保留理由不充分,但轉企或撤銷條件不具備的單位,采取了暫時保留事業建制等過渡性措施。對這類事業單位凍結編制,現有在編人員只出不進,事業編制逐步收回,逐步轉變運行機制,條件成熟后再轉為企業。

    二、分類改革的主要做法

    我們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廣泛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見,制定了相關配套政策,分別就轉企撤銷單位的財務資產處理、財政扶持、住房分配、工商登記、權益繼承以及人員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等問題做了具體規定。

    (一)充分保障被改革單位人員的切身利益

    根據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較為寬松的退休政策:一是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7年的可以提前退休,退休待遇按原標準計發,其中轉企前由財政發放的仍由財政發放,由單位發放的按一定標準一次性計提后,交由社保部門逐月發放,確保退休員工待遇不因單位變化而受影響;二是不愿意提前退休的,可選擇5年過渡期內退休的辦法,其退休待遇的差額部分按原經費渠道和一定比例給予補貼。這兩條政策的實施可以解決近1000人的退休保障問題,剩下的不能享受以上政策的人員大部分是青壯年。轉企后效益好的單位可以通過參加企業年金的方式,縮小部分待遇差距。所有轉企單位的在編人員以及簽訂了勞動合同的非在編人員,一律由轉企后的單位接收,并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簽定新的勞動合同,確保轉企單位職工不下崗。

    為安置好被撤銷單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周密完善的政策保障:一是符合條件的允許提前退休或退職;二是對自愿辭職自謀職業的給予經濟補償;三是被撤銷的事業單位人員,根據政策和崗位情況,分別采取考錄公務員、選聘或考試競聘在主管部門系統內其它事業單位安置、市組織人事部門在全市事業單位范圍內拿出適當的空缺職位定向招聘等方式,力求做到符合條件的一個不下崗,極個別安置不了的,給予一年的保護期,保護期間連續計算工齡,并發放基本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保護期屆滿仍未能安置的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二)確保轉企單位平穩過渡、業務連續,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不受影響

    為確保事業單位轉企平穩過渡,規定轉企單位享有3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有三個“基本不變”:一是除了社會管理職能,原由主管部門委托承擔的業務繼續保留;二是原使用的辦公用房繼續按原使用條件使用;三是原屬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財政繼續按一定比例給予相應補貼。同時,繼續實施財政對公益事業扶持政策,原有學前教育、公共設施管理、社團組織等公益性事業,在轉企或收回編制后,將繼續得到政府的財政支持。對于一些原承擔了一定的社會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轉企單位,為保證工作不受影響,改革文件規定,社會管理職能收回行政管理序列并重新核定編制,確保社會管理不出現空當;公共服務職能整合到保留的事業單位,或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繼續委托轉企事業單位承擔,確保政府公共服務職能不出現缺位。

    (三)認真做好轉企單位的劃轉工作

    擬轉企的事業單位先取消事業編制,改變事業單位性質,移交給市國資委管理。為此國資委專門制定了轉企事業單位劃轉工作方案,明確了轉企單位、主管部門和國資部門在劃轉工作中的權利責任,規定了劃轉的工作程序和時間安排,明確了監督檢查機制。為保證劃轉工作的順利進行,在市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領導小組下,成立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轉企事業單位劃轉工作領導小組。

    (四)嚴肅紀律,責任到位,確保改革的順利推進

    市紀檢、組織、編制、人事、監察、財政、國資等七大部門專門下發了《關于在事業單位改革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中嚴肅有關紀律的通知》,對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各自的職責做了詳盡的分工,要求對瀆職枉法、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損毀、浪費的給予嚴懲。

    三、第二階段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2007年,深圳市將在分類改革的基礎上,對保留的事業單位繼續深化改革,創新公共事業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重點推出以下9項改革舉措:

    (一)創立法定公共服務機構組織管理模式

    法定機構是國際上通行的公共服務機構管理運作模式,也是本次事業單位改革的主要創新之一。目前,《深圳經濟特區法定機構條例》已列入今年的立法計劃,將選擇若干單位進行試點。

    (二)改革事業單位財政經費供養方式

    推行“以事定費”和“政府購買服務”的新模式,在可量化、可考核的公共服務領域進行試點。

    (三)探索“管辦分離”和“管養分離”

    選擇在市屬公園和交通公用設施管養領域以及部分區進行改革試點。

    (四)建立適合事業單位自身特點的分類定級體系

    按照事業單位的職能分工、功能定位和規模大小等進行分類定級,根據不同類別和等級實施不同的管理辦法,逐步弱化事業單位的行政級別。

    (五)實施隸屬于不同部門功能相似機構的跨系統整合

    為優化公共事業資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開展了跨系統機構整合的研究工作。目前已形成檢驗檢測、考務和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整合的意見,正在開展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園區服務機構等的整合研究。

    (六)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

    已選定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管理服務中心為試點單位,并形成了《深圳市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改革實施意見》、《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管理服務中心法人治理結構改革試點方案》。

    (七)推進公用場館合約管理

    在收集和研究國內外有關大型場館管理和運營資料的基礎上,研究和制定大型場館委托經營合約管理和實施辦法。

    (八)完善職員和雇員管理制度,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醫療衛生和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已于2007年1月全面啟動。這兩大系統職員占全市事業單位職員總數60%以上,這項改革的實施將事業單位的大多數人納入新的人事制度。今年還將啟動《深圳市事業單位職員管理辦法(試行)》、《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雇員管理試行辦法》及其配套政策的修訂工作,進一步完善職員、雇員管理機制。

    第9篇: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方案范文

    最近一段時間,深圳市出臺了公務員養老體制改革并軌方案,在公務員養老制度上取得突破,引起各界廣泛關注。

    養老雙軌制之弊

    王先生是深圳的一名委任制公務員,國內名牌大學法學專業畢業。當年,王先生的很多同學都加入律所做了律師,現在不少人在社會上小有名氣。近年來,幾個當年同窗邀其“下海”,他卻陷入了矛盾。

    “完全給過去清零很不容易,畢竟現在離開體制失去的太多。特別是養老保險,一旦離開機關,就等于從頭開始。我很希望聘任制能盡快在所有公務員中推開,給我重新選擇適合自己職業的勇氣。”他說。

    顯然,如果不抓緊實施“中人”改革,未來會有更多委任制公務員辭職。很多優秀的人才渴望流動,但流動最大的瓶頸在于養老。

    說來話長。早在1951年,政務院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將部分城鎮職工的養老納入勞動保險之中。由此,我國公務員與企業職工養老雙軌制初見端倪,公務員由財政養老,企業職工則依靠勞動保險養老,并出現公務員的退休待遇遠高于參加勞動保險的企業職工的現象,給國家造成很大的財政壓力。

    有鑒于此,國務院在1958年出臺《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規定“國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簡稱企業、機關)的工人、職員實行一樣的退休費標準”,但依然實行雙軌制。

    直至1969年,財政部頒布《關于國營企業財務工作中幾項制度的改革意見(草案)》,要求“國營企業一律停止提取勞動保險金”、“企業的退休職工、長期病號工資和其他勞保開支,改在營業外列支”,全國總工會積存的近4億元社會保險總基金也悉數上繳國庫,成為財政資金。自此,勞動保險失去了原先的社會統籌分配職能,企業職工養老由社會事務變為企業內部事務,而公務員仍由國家財政養老,養老雙軌制依然存在。

    改革開放以后,國家開始在企業中實行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但在公務員養老制度中悄然發生的一個變化是,為鼓勵公務員按時離退休,從而騰出更多崗位,國家大幅提高公務員的離退休待遇。養老金雙軌制得到進一步強化,并一直沿用至今。

    縱觀公務員與職工養老雙軌制,其呈現出一種延續和強化的趨勢,導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收入,尤其是退休后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要求改革這種不平等現象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面對社會積怨,改革者們也做出了一些嘗試,例如2008年國務院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并確定山西、上海、浙江、廣東和重慶五省市開展試點工作。但五年過去了,改革卻無實質性進展。究其原因,除了改革方案本身的設計和保障措施、推進力度存在不足之外,還在于試點方案將改革的對象確定在事業單位。事實上,作為承擔絕大部分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其人員復雜、基數龐大,大規模的改革勢必引起事業單位職工的阻撓和抵制。

    同樣,公務員階層也是一個既得利益團體,他們壟斷著許多資源,掌握著一定的權力,對其進行“一刀切”的改革,讓其統統上繳工資參加社保,讓渡出部分利益,也必然引起他們的反彈。可見,改革的阻力不可謂不小。但深圳卻能邁出改革的一步,這還得從其公務員制度改革的歷程說起。

    深圳“并軌”改革

    深圳一直被譽為改革的橋頭堡,其公務員制度改革也一直走在全國前列。2007年開始,深圳市率先實行聘任制公務員試點工作,經過幾批聘任制公務員招聘后,2010年起,新進入深圳市行政機關的公務員一律實施聘任制。聘任制公務員與傳統的委任制公務員在身份地位、履職待遇、發展機會等方面都沒有區別,只是需與單位簽訂聘任合同,并實行合同制管理。

    在實行公務員管理制度改革的同時,公務員的養老保障制度也在發生變革。對聘任制公務員實施合同管理制度以后,進出公務員隊伍不再是艱難的抉擇,加上聘任制公務員這個群體人數較少,因此,改革者綜合考慮認為,在這部分人中實行改革阻力較小,影響范圍也不會過大。于是在2010年,與新進公務員實行聘任制的同時,深圳市開始對聘任制公務員實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與職業年金相結合的養老保障制度。按照規定,聘任制公務員購買養老保險的標準為每月工資的18%,其中單位上繳10%,個人上繳8%。

    到2012年8月,改革向深圳市各事業單位推廣。深圳市規定新進入事業單位的職員也實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與職業年金相結合的養老保障制度,并將購買養老保險的標準調整為每月工資的21%,其中單位上繳13%,個人上繳8%。

    此次改革,機關事業單位“新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與企業員工完全并軌,實現銜接和統一,這部分資金可以轉移承續,這對于打破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壁壘、推動人才合理流動、精簡優化公務員隊伍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同時也有助于解決目前面臨的養老資金缺口問題;而職業年金,則與公職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服務年限及工作表現相掛鉤,對在職期間工作表現良好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年金,對受到處分的人員則實行減少繳交份額或收回年金,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公職人員形成了激勵和約束,拓展了用人單位的管理手段。

    但改革尚未停止。此次改革只是向廣度延伸,深圳的聘任制公務員畢竟只是少數,至少尚有4萬名委任制公務員未實現養老制度“并軌”,改革仍需向縱深前進。為此,改革者采取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平穩過渡”的策略(中人,即在職委任制公務員,居于公務員隊伍中的核心),用增量調整來保證改革的延續性。

    據介紹,目前,經過詳細的測算和調研,深圳人社局已向上級部門提交了一套關于“中人”改革的完整方案,只待上級部門決策,真正實現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之間的無障礙交流,可進可出。

    對既得利益動刀

    深圳的公職人員養老制度改革邁出突破性的一步,它直面飽受社會詬病的養老雙軌制,體現了改革者思想的轉變。

    首先,打破了不公正的意識。雖然同為社會勞動者,但在我國現有制度中,企業人員需依靠自己繳納的養老保險金來養老,公職人員則無需繳納任何保險金就可在退休后領取高出企業人員幾倍的退休金,這是一種特權和不平等意識的體現,極大地打擊了參保人的信心。深圳市實行公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做法正是對這種不公平意識的打破。

    其次,打破權利與義務的思維定式。我國公職人員的工資收入全部來自納稅人,這是由于公職人員的工作并不直接生產價值的性質所決定的,這部分支出屬于國家公共財政預算的范疇,但公職人員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福利的同時,并不意味著可以不承擔一定的義務,其仍需與其他階層工作人員一樣,成為社會保障預算體系中的一員,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承擔繳納養老保險金的義務。深圳市實行公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就是要體現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但總體而言,目前深圳這一改革尚不徹底,除了上文所述的“中人”還未納入改革對象之外,還存在單位繳存比例略高(深圳市政府替公職人員繳納的比例為月工資的22%,企業單位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率為20%),而且這部分資金仍是財政支出,難免有財政養老之嫌。同時,由于采取基本養老保險與職業年金相結合的模式,使得新制度與我國現行退休制度造成的退休待遇水平差別不大,并沒有切實解決飽受爭議的養老雙軌制下的貧富差距問題。可以說,改革對既得利益者的觸動不大,實質性不公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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