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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遼寧交通建設投資集團交通規劃設計院等地區的多家科研院所入圍第三批混改試點企業。
事實上,《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就曾點名“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服務型企業”,表示將優先支持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服務型企業開展試點,并支持對企業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等持股。
除去地方科研院所,媒體記者獲悉,沈陽機床廠也是入圍第三批地方混改試點的企業之一。
其實早在2017年12月5日,沈陽機床(000410)的公告中已經透露了該廠即將推動混改的信息,根據沈陽機床當天公告,公司控股股東沈陽機床(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沈機集團”)已于12月1日收到國家發改委、國務院國資委、工信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央行、銀監會及證監會等八部委聯合印發的通知。
上述八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沈陽機床廠綜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資財管〔2017〕1222號)表示,《沈陽機床廠綜合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重大事項】
溫氏股份:子公司發起設立農業基金 預計總規模不超過10億元
溫氏股份(300498)公告,全資子公司溫氏投資擬2.7億元與廣東省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作為普通合伙人發起設立農業基金。基金預計總規模不超過10億元,其中第一期4億元,第二期6億元。基金主要投資廣東省內的企業,不超過50%的資金比例投資在與溫氏股份有上下游產業鏈合作關系的外省企業。
以淘汰落后產能、沖銷呆賬壞賬、去杠桿為例,當前改革的困難與1999年那一輪改革相比,顯而易見要小得多,而不是相反。根據清華大學中國與世界經濟研究中心的分析,這一輪產能過剩的四大行業――水泥、鋼鐵、煤炭、有色金屬,如果剔除20%產能的話,所帶來的下崗人員滿打滿算不會超過500萬人,假如每人補貼兩倍的年收入,即10萬元,所產生的費用不過5000億元,而5000億元在一年14萬億元的國家財政收入大盤中僅僅占到3.6%。
這500萬下崗工人,與1999年2000多萬下崗的傳統國有企業中終身制工人相比,應該說接受這種補償式改革要容易得多。而淘汰落后產能所帶來的去杠桿的債務重組壓力,根據清華大學中國與世界經濟研究中心的計算,也就是7000多億元人民幣,而銀行現有的呆賬壞賬撥備高達5萬億元。因此,并不能用改革比以往更難來解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展的緩慢。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這一輪改革尤其重視頂層設計。中央對于改革給予了極大的關注,投入了極大的能量。每個星期,國務院常務會議都會出臺改革的相關文件和政策,而中央每個月都有一次或者若干次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導性意見出臺。
所以,這一輪改革的不得力是不能以中央政策不到位來解釋的。相反,目前的情況是上熱下冷,中央各種各樣的政策傳遞到基層出現了落實不力的情況。這是本輪改革進展緩慢的癥結所在。
我曾去一些國有企業調研,有國有企業的領導跟我講,他們原本已經做好了各種各樣的改革方案,但是地方領導卻往往拿出中央有關改革文件中的某幾條作為依據,遲遲不愿批準有關的國企改革方案。
面對當前上熱下冷、落實不力的改革困境,該怎么辦?
現今,在改革推進問題上缺的是一個個鮮活的案例,缺的是具有標桿意義和榜樣作用的改革樣本。在改革方面,不缺各種指導意見,不缺各種原則,不缺各種說法、各種理論,當前缺少的是如何把這些理論貫徹到一個個改革的案例中。
在國有企業改革方面,如果能夠有兩三個具體的央企或者國企改革的實操案例,就能給其他的國企樹立榜樣,讓大家去學習,去模仿,去超越。
在去杠桿、去產能的過程中,如果有若干具有典型意義的行業或者企業實施破產重組,整體情況將產生可喜的變化。
所以,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不僅要有頂層設計,也許還需要抓住一些典型的案例,一竿子到底,直接為改革的推進提供指導。
這些改革的事例最好是綜合性的,而不僅僅是對個別的企業有典型意義。比如說,中國摩托車行業,自2008年以來產量逐年下降,年銷量下降7%―8%,如今馬上要淪入落后于印度的衰退局面。
究其原因,在這個行業的發展中,既有各級政府管理方式簡單粗暴,禁摩限摩限制了摩托車在城市的發展,限制了中國摩托車行業的升級,讓老百姓兩輪出行的需求得不到滿足;同時,摩托車行業也是低水平競爭、生產能力高度分散的犧牲品。摩托車行業的停滯不前也直接導致了我們的城市交通過于依賴小汽車和公交這兩種方式,而不是兩輪車、四輪車與公交齊頭并進的高效率局面。
國務院國資委2014年7月15日宣布,在中央企業啟動4項改革的試點,分別是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董事會授權試點、混合所有制經濟試點、向央企派駐紀檢組試點。這標志著國企改革邁出實質性步伐,新一輪國企改革拉開大幕。
一、重新啟動國有企業改革頂層設計
我國國有企業深化改革隨著十的召開逐漸拉開了帷幕,十為國有企業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務,也重新啟動了國企改革頂層設計,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加快我國國企股權多元化改革步伐,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也國企深化改革的重點,企業通過股權多元化改革,企業內部逐漸形成混合所有制經濟體系,這樣就會降低國有股權占企業股權的比例,這樣就能推動國資與社資共同發展,還能為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創造進一步有力條件。國家應該積極推動具備上市條件的國企上市,在暫時不具備上市條件的國企中推行股權多元化改革,融入更多的投資者。
第二,適度推進中央企業改制上市計劃。我國中央企業早在12年就由國資委退出了綜合實力排名方案,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排比評價體系,13年正式推出中央企業綜合實力排名,這一排名的推行,能夠有效的激勵上市公司巡查自身的不足,對提高企業經營質量、規范市場具有重大的意義。國家相關部門也成立了中央企業上市規范小組,提高上市企業運作水平。
第三,規范董事會建設。我國實行董事會以來,到去年年底,有52家中央企業設立了董事會,董事會的建立有助于國有企業約束機制以及長效激勵機制的運轉與實施,也強化了國企經營投資責任的追究機制。13年,國資委下發了關于中央企業董事會高管薪酬管理完善相關文件,規范董事會管理。
第四,加強國有企業內部改革,為了為企業發展提供良好的市場競爭保障,積極推行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收入能增能減、員工能進能出制度,并且實行重大信息對外公開,實行透明化管理。采用聘請制度能夠有效的激勵國有企業員工,使管理人員更好的實施管理;普通員工積極進取,提升國有企業綜合競爭力。
第五,積極探尋國企員工持股方法,進一步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還需要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體制下,企業員工持股,將勞動者效益與企業效益緊密的連接在一起,相關部門應該在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企業資產穩步增值的基礎上,探索員工持股的有效方法。
第六,加強國有企業維穩工作,如今,我國正屬于高速發展階段,社會矛盾不斷的上升,在國有企業中,正是改革的關鍵時期,企業的改制、發展,在不同程度上出現了一些問題,對企業的穩定造成影響。做好國有企業維穩工作,對于國有企業的穩定與發展有很大的作用,能夠為國企創建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
第七,全面幫助國有企業提升管理水平。首先,實行上下聯動協同方式,有國資委成立管理提升小組,完善企業管理相關目標、路徑、考評等機制,國有企業也需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制,配合提升小組相關工作;其次,根據企業實際需求,從內在需求出發,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最后,提升國有企業的管理水平,還需要不斷的夯實企業管理基礎,抓好管理主線,彌補管理短板,積極推動國有企業管理規范化、信息化、制度化建設。
二、推行資源整合以及并購重組改革計劃
第一,推行中央企業重組整合計劃,對企業內部整合實施有效的協調,深化改革脫困工作。在中央企業并購過程中,存在制度不健全、風險控制能力低、戰略有效性差、并購操作不規范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國資委提出并下發了相關的文件,對中央企業并購提出具體的意見,規定具有債務風險重點監控、監管或三級以下企業不能納入并購范圍,對并購主業之外的企業實施嚴格的控制。針對現在并購重組中文件,國資委經國務院同意,對以下中央企業實施了并購重組,如中國華糧物資集團并入了中糧集團有限公司、第二重型機械集團與中國機械工業集團實施重組。
第二,中央企業對低效無效資產進行清理,促進企業改革進一步深化。根據國資委統計相關數據顯示,當前中央企業中低效無效資產大量存在,對企業健康發展造成很大的影響,并制約了企業改革制度的實施。推行國有企業低效無效資產評理,能夠有效的夯實國有企業資產的質量,國資委也在13年下發了相關的文件通知,要求三年內中央企業完成低效無效資產的清理工作。
一、*ST廣夏股權分置改革方案
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0557),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葡萄酒農產品為主營業務,經營范圍涉及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天然物產的開發、加工、銷售;動植物養殖、種植、加工、銷售;食品、日用化工產品酒的開發、生產、銷售;房地產開發;餐飲、客房服務、經濟信息咨詢等業務的綜合性公司。該公司采用社會募集方式設立,注冊資本為7400萬元,其中,發起人法人股4400萬股,公開向社會發行人民幣普通股3000萬股,公司于1994年6月17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1年9月7日財政部和證監會對公司1998~2000年財務報表虛構利潤認定為造假,因此導致中小股民訴訟。結合該案經辦律師意見,公司預計損失為1.7585億元,公司于2004年度已作為預計負債處理。中小股民訴訟對公司的發展構成嚴重的不確定性,如果不盡快解決中小股民訴訟問題,該公司生存危機也未能得以擺脫,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的進一步實施更難以開展。
在我國股權分置改革第19批名單中,*ST廣夏公布的《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以下簡稱“說明書”)將股權分置改革與解決“中小股民訴訟”相結合,為ST公司股權分置改革進行了有益試點。根據“說明書”,*ST廣夏將用資本公積金向全體流通股股東每10股轉增3股股份,即定向轉增;非流通股股東持股數維持不變,流通股股東持股在281037412股的基礎上增加84311224股,總股本增至589572604股。同時,非流通股股東將在股改預案獲通過后的30日內(2006年3月14日至4月12日),與目前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所有以*ST廣夏為被告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中小股民訴訟”)的所有原告進行談判,試圖免除目前*ST廣夏承擔的與中小股民訴訟有關或有負債,并承擔該調解協議或撤訴安排中規定的所有需要向原告履行的義務。2006年4月26日,*ST廣夏了《非流通股股東與中小投資者訴訟原告協商結果》公告,稱“*ST廣夏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3月13日經200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暨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會議表決通過”。2006年5月8日,經深圳證券交易所批準,自2006年5月9日起公司股票簡稱由*ST廣夏變更為ST廣夏,2006年6月22日廣夏公司公布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公告》稱,2006年6月26日,“流通股股東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將獲得以資本公積轉增的3股對價和非流通股股東追送的0.57176股對價;公司股票簡稱由‘ST銀廣夏’變更為‘GST廣夏’”。
GST廣夏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為我們提出了如下會計新問題:如何理解資本公積的性質及ST廣夏已計提的“預計負債”應按原渠道轉回還是按新會計準則作為“利得”計入資產負債表等會計問題。
二、資本公積性質問題
資本公積性質包括“資本公積來源、產權歸屬、處置使用及資本保全”等問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資本公積來源進行了明確規定,產權歸屬可依據來源進行判定或推定,對“資本公積處置使用及資本保全”問題卻鮮有相應法律依據,有關的教科書等資料中也很少涉及,尤其是涉及國有資本公積金處置使用時,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將使問題更加復雜化。
(一)從資本公積來源看資本公積性質關于資本公積的來源,世界各國及地區的規定并不完全相同,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第16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企業會計制度》(2001)第82條規定了資本公積的主要來源是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現金(非現金資產)捐贈、股權投資準備、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最新規定外商投資按當日匯率計入實收資本(股本),實際上此來源已被取消]、其他資本公積(如原《債務重組》準則中規定的債務重組時債權人豁免的債務;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財政部的《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中還將“關聯交易差價(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所形成的差價)”也作為資本公積的來源之一。
我國2007年1月1日前,資本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目僅包括“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四個項目,后兩者也統稱“留存收益”,用于核算和披露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導致的所有者權益變動,前兩者用于核算和披露企業投資者投入資本項目變動,其中“實收資本(股本)”項目用于核算和披露企業實際收到投資人投入的資本,投資人投入資金超過其在企業享有的份額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項目。這就產生一個問題: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項目應該計入什么項目?我國原會計制度規定,此類項目均計入“資本公積”項目,導致了資本公積項目十分龐雜,失去了其本來面目。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27條規定:“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可見,新會計準則體系下,此類項目應計入“利得或損失”項目。引入“利得與損失”概念,是新會計準則體系改造我國傳統會計制度中“資本公積”項目的一個重大突破。
我國相關法律或會計規范中均沒有對資本公積的概念進行嚴格的界定,《(企業會計制度)講解》指出,資本公積是投資者或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于投資者并且在金額上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或者資產。資本公積從形成來源看,是由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額中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或者其他人(或單位)投入不形成實收資本的資產的轉化形式,它不是由企業實現的凈利潤轉化而來。查閱ST廣夏2005年年報,其資本公積期末數為22793萬元,其中股本溢價21535萬元,其他資本公積1124萬元,股權投資準備134萬元。股本溢價占資本公積總額比率為94.48%,可見,股本溢價是ST廣夏資本公積最主要的來源,也是本次股權分置改革中定向轉增的最主要的來源。
(二)從資本公積產權歸屬看資本公積屬性各國或地區對
資本公積產權歸屬的理解是一致的,均認為資本公積具有資本的性質,又稱為準資本或資本儲備,由全體所有者(股東)享有。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7)第26條規定:“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因此,資本公積在轉增資本時,理應按各股東在實收資本中所占的投資比例,對應轉增各股東相應的金額。為解決我國資本市場中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分置問題啟動的股權分置改革,部分上市公司使用了資本公積項目作為支付對價,而使用資本公積作為支付對價的前提必須明確資本公積的歸屬。原《公司法》(1993)中關于“資本公積金”存在“公益金產權歸屬”法律障礙問題,其第177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按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益金專門用于企業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如購建職工宿舍、托兒所、理發室等方面的支出。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企業已經不得再為職工住房籌集資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法定公益金項目產生了一個悖論:“會計學屬所有者權益項目,但法律產權歸屬上不屬股東權益”。為解決股權分置改革中法定公益金悖論,新《公司法》(2006)取消了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規定,這就純凈了所有者權益項目。財政部《關于(公司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中指出,自2006年1月1日起,按《公司法》組建的企業根據《公司法》第167條進行利潤分配時,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時,為了保持企業間財務政策的一致性,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一并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公益金結余轉作盈余公積管理使用;赤字依次沖銷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彌補,仍有赤字,結轉未分配利潤賬戶。《公司法》及財政部的相應規定純凈了我國資本公積項目,使有關制度前后一致。
實踐中若將資本公積按股東投資比例轉增是不存在問題的,但ST廣夏《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卻使用了定向轉增,這就會引發以下兩個問題:(1)定向轉增是否違背資本公積產權屬性。各國雖然對資本公積來源的實踐不同,但對資本公積產權歸屬于全體投資者(股東)卻是一致的。如果將歸屬于全體股東的資本公積定向轉增部分股東,顯然違背了資本公積的產權屬性。查閱ST廣夏公布的《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由中聯實業、深文化等5家非流通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出動議,但尚有25家非流通股股東(合計占股權比例為9.51%)未明確表示意見,因此,“說明書”中專門對此采用了代為墊付方式進行解決,兼顧了資本公積的產權屬性。(2)定向轉增是否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股權分置改革是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調機制,消除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是一項完善市場基礎制度和運行機制的改革。資本公積定向轉增意味著非流通股股東放棄其享有的資本公積,我國資本市場中非流通股股東一般涉及到國有資產,定向轉增將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是不爭的事實。ST廣夏“說明書”也明確指出:“本公司非流通股份中存在國有法人股,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對該部分股份的處分尚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同意。”ST廣夏資本公積定向轉增總股份為84311224股,按2005年12月31日,公司非流通股與流通股股權結構(44.38%;55.62%)計算,定向轉增中非流通股股東放棄的股份約為3742萬股,假設按2元,股計算,共放棄7484萬元,僅占中小股民訴訟標的物的42%。
定向轉增違背資本公積產權屬性,將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因此,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應嚴格審批。考慮ST廣夏將股權分置改革與解決“中小股民訴訟”相結合,此模式對解決ST上市公司歷史遺留問題,推進ST公司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恢復公司生存功能具有重要意義,根據2006年3月9日ST廣夏臨時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國資發[2006]24號《關于國有股股東參與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批復》,同意寧夏綜合公司實際控制的銀廣夏股份46703222萬股(占總股本的9.24%)、深圳市廣夏文化實業有限公司持有的銀廣夏股份33892944股(占總股本的6.71%)非流通股價按支付對價的方式參與銀廣夏股權分置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經嚴格審查后同意了該股改方案,具有推廣借鑒價值。
(三)從資本公積使用看資本公積屬性資本公積能否用于彌補虧損,在我國實踐中由于原《公司法》規定的模糊性而一直存在爭議。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第169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明確了此問題,使新《公司法》與《債務重組》、《企業會計制度》等會計規范協調一致。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股本)一樣,通常不得支付給投資者,一般只有在企業清算時,清償完所有的債務后才可將剩余部分返還給投資者。《公司法》(2006)第167條刪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的規定,這就為資本公積定向轉增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掃除了法律障礙。可見,ST廣夏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廣價值,也符合《公司法》(2006)立法修訂精神。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2006)中的“資本公積金”應是新會計準則體系中、已純凈后的資本公積金,即不包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圍繞“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項目又將產生以下新問題:直接計人所有者權益的利得項目是否可以彌補公司虧損或增加公司資本;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前是否需要扣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損失項目;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利得與損失”應分別單獨披露或合并披露等問題。如此系列問題的解決需建立在我國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與大量的會計實踐基礎上,任何主觀的學術推論或官方規范或許均會有失偏頗,但值得密切關注。
三、預計負債轉回的會計處理
我國修訂前的《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以下簡稱“原準則”)和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以下簡稱“新會計準則第13號”)規定的“預計負債”屬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以下簡稱“IAS37”)中的準備項目。“原準則”和“新會計準則第13號”均沒有對準備的轉回作出明確規定,“原準則”第6條規定,如果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新會計準則第13號”在保留原準則已有規定的基礎上,補充了確認金額的上限,即“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IAS37第61條規定,準備應僅用于最初為該項支出確認準備的支出。可見,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均沒有明確已計提的“預計負債”轉回的會計處理問題。
ST廣夏2005年年報中,結合經辦律師意見,將中小股民訴訟
預計損失1.7585億元確認為“預計負債”,其確認標準是“原準則”第4條的規定,計提預計負債時的賬務處理為借記“營業外支出”1.7585億元,貸記“預計負債”1.7585億元。如果非流通股股東代表公司與中小股民訴訟的原告在定向轉增股權分置改革的基礎上,達成協調協議或撤訴,則該項預計負債將部分或全部消除,當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事項消失或已確認的預計負債的金額已不能真正反映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時,企業應對預計負債進行調整,即應轉回預計負債,這就產生了如何將已計提的“預計負債”轉回會計處理問題。
“預計負債”轉回在原會計制度體系中有兩種會計處理模式,一是在預計負債產生原因消除年度做計提時相反的會計處理,即借記“預計負債”、貸記“營業外支出”。二是視為濫用會計估計,按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借記“預計負債”,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遞延稅款”。上述兩種會計處理模式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種處理模式將可能會使ST廣夏2005年度實現賬面盈利(2005年前三季度ST廣夏利潤總額-為4316萬元);第二種模式使用的前提是企業所做的估計與當時的事實嚴重不符,如未合理預計損失或不恰當地多計或少計損失,才被視為濫用會計估計。ST廣夏應是合理地預計了中小股民訴訟金額,不應視為濫用會計估計,也不用追溯調整。“預計負債”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中,還有如下會計處理模式,即借記“預計負債”、貸記“利得”。這種會計處理模式的好處是,將“預計負債”轉入資產負債表中的“利得”項目,不影響當期損益,可以避免利潤操縱嫌疑。這種會計處理模式在我國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資本市場上市公司股份實現全流通時,理應成為我國會計規范機構首選會計處理模式。
四、GST廣夏股權分置改革會計處理
根據ST廣夏董事局2006年4月26日的公告,ST廣夏非流通股股東自2006年3月14日至2006年4月12日與中小投資者訴訟原告進行了協商談判,協商結果如下:經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截止4月12日,與公司非流通股股東達成調解協議且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制發的民事調解書已經生效的中小投資者訴訟原告共計333人,其訴訟請求金額合計103140105.40元,尚有502名原告未與公司非流通股股東達成和解,其訴訟請求金額合計71176763.86元。公司非流通股股東代表公司與中小股民訴訟原告達成前述調解協議或撤訴安排,減少公司相應的或有負債104031710.66元。根據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所列公式計算,每10股流通股價可獲追送股份0.57176股。同時,依據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以公司2005年12月31日流通股本281037412股為基數,用公司資本公積金向股改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銀廣夏全體流通股股東轉增股本,流通股股東將獲得每10股轉增3股的股份,公司總股本將增加至589572604股。
在充分肯定我國高鐵全方位趕超成就的同時,也應當看到,我國高鐵在原始創新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和國際競爭能力提升等方面仍然面臨一系列嚴峻的挑戰,亟須構筑新的動力機制釋放進一步發展的巨大潛力。根據對中車青島四方機車車輛股份有限公司、中車株洲電力機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中車株洲電力機車有限公司、中車中央研究院、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京福鐵路客運專線安徽有限責任公司、中車長春軌道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開展的系列調研所了解到的情況,我們認為,在“后鐵道部”時代,當支撐我國高鐵創新的傳統的動力機制、創新體系和組織方式及其效應逐漸弱化,而新的激勵機制、創新體系和組織保障又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的條件下,以更加務實、靈活和更具戰略性的方式加快推進鐵路體制改革和高鐵創新體系建設,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我國高鐵創新發展面臨的現實挑戰與潛在問題
在充分利用我國獨特的市場優勢、制度優勢的基礎上,在長期積累的技術能力和產業基礎的有力支撐下,我國高速鐵路無論在工程建設、裝備制造還是運營管理等各個領域都取得了成就。也應當看到,我國高鐵技術創新水平提升和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在更好滿足國民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更強實力獲得國際市場認可等方面還有巨大的潛力。雖然在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基礎上我國高鐵產業已經掌握了系統層面的正向設計能力,但在完善新一代的技術標準(如CTCS4標準)、部分核心零部件設計制造(如制動系統)和基礎軟件開發、國際市場的知識產權競爭(截至2014年我國在國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僅有17件)和標準制定主導權等方面仍與日本、德國等高鐵強國存在差距。
與此同時,與我國其他裝備產業相比,我國高鐵整車在出口市場的價格優勢也并不明顯。目前我國高鐵整車與國外西門子、日立等廠商同類車型的成本優勢大約在10%-20%之間,在競爭美國市場的投標過程中,韓國企業甚至可以報出低于我國整車廠的價格。通過設計改進和工藝創新進一步完善功能、提升性能、降低成本、塑造品牌的任務還很艱巨。
然而,當前我國的鐵路體制、激勵機制和創新體系還不足以有力支撐我國高鐵完成由追趕向領先的二次跨越。一是長期政府主導和債權融資主導的投融資模式已經嚴重損害了我國高鐵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鐵總負債規模已經高達3.94萬億元,負債率已經從2007年的42.43%上升到66.0%,而多數的高鐵運營又處于虧損狀態。如果不利用改革的有利時機加快推進鐵路體制改革,不盡快形成市場化的投融資模式、培育有效率的鐵路建設和運營主體、從而形成鐵路系統自生發展的能力,高鐵裝備企業的盈利能力和創新能力也將最終受到影響。
二是微觀創新主體的激勵機制不健全。雖然中國中車已經實現整體上市,但中車系統內的四方、長客、唐車等整車廠以及中車系統內外的主要零部件供應商仍主要是國有或國有絕對控股企業。產權結構單一、治理機制不完善、核心管理人員和研發人員的薪酬機制落后的問題,在骨干高鐵裝備企業中較為普遍存在。高速增長的高鐵市場,相對較高的技術性進入壁壘,一定程度上掩蓋了這些企業的產權和治理問題。但如果想要以更高的效率和更強的活力直面全球市場挑戰,這些問題就必須得到有效解決。如果能夠把握我國高鐵市場快速增長所創造的改革機會窗口,推進骨干裝備企業的混合所有制特別是管理層持股改革,并配套推進國有企業的人事制度改革,通過進一步調動核心管理人員和研發人員的創新積極性,完全可以在更高水平激發這些企業的創新活力。
三是創新主體間存在功能錯位問題。過去十幾年特別是鐵道部時期,為了提高技術引進消化吸收的效率,鐵路系統整體上采用了自上而下不斷分解任務的實用主義組織方式。這種實用主義戰略和實踐的一個結果就是,為了提高技術引進的效率,一方面根據既有主體“能做什么”,而不是“應該做什么”來布置任務,另一方面在解決技術問題的同時創新主體的制度建設沒有跟進。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主體逐漸發展出了超越主體“元功能”的衍生功能,如鐵科院開始辦企業,并且類似的商業性活動不斷擴大。這些商業性的活動雖然為研發人員獲得合理合規的報酬提供了渠道,但同時也影響了鐵科院作為我國鐵路系統共性技術研發機構的公共服務功能。加快鐵科院的科研體制改革,增強其面向全行業的競爭前技術服務功能,將是進一步完善我國高鐵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
二、構筑我國高鐵創新發展新機制的思路與方向
破解制約我國高鐵在更高水平創新發展障礙的關鍵,是系統推進鐵路體制和高鐵創新體系改革。從有利于創新發展的角度看,改革既要充分考慮當前社會各界廣為關注的效率性和公益性原則,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改革后的鐵路體制要有利于高鐵技術創新和競爭力提升的戰略性原則。在改革路徑的選取方面,在綜合平衡效率性、公益性和戰略性的基礎上,既要考慮到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和最優性,也要考慮改革方案是否具有足夠的柔性和靈活性,即是否有利于各類資產和創新資源在市場競爭過程中流動和重新優化組合。
首先解決債務包袱問題,讓鐵路發展輕裝上陣。考慮借鑒日本經驗,成立鐵路債務清償公司,解決歷史債務問題。在綜合評估債務形成原因和銀行、運輸企業等市場主體當前和未來償債能力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鐵路市場主體應當承擔的債務比重,剩余債務由新設立的專門負責償還債務、處理資產、安排剩余員工的鐵路債務清償公司進行承擔。
應合理確定政府投資鐵路建設的規模和領域。可以預期,未來五年到十年我國鐵路建設仍將處于快速發展期,鐵路運營回收的資金仍難以支持大規模的鐵路建設投資。因此,需要在合理確定盈利性業務和公益性業務的基礎上科學確定政府的出資比例和規模,為深化鐵路體制改革、塑造財務上能夠獨立運營的鐵路市場主體打開大門。另一方面,以優化資本結構和融資結構為目標,在鐵路資產重組的基礎上,積極推動新形成的各類鐵路市場主體上市,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優化鐵路資產結構,大幅降低鐵路的債權融資比重。加強綜合運輸體系和高鐵車站科學規劃,推進鐵路水路聯運、鐵路公路聯運、高鐵地鐵無縫接駁建設,實現鐵路沿線周邊和站點的土地綜合開發,通過提升鐵路市場主體盈利能力從根本上遏制形成新的債務包袱。
其次,按照政企分開、運輸綜合優化和權力制衡的原則,完善有利于鐵路創新發展的公共治理體系。
一是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交通運輸部和國家鐵路局在綜合運輸規劃和鐵路專項規劃制定中的主導地位,提高國家綜合運輸規劃和鐵路專項規劃的權威性;通過國內外專家充分參與、社會各界廣泛討論、制定過程透明公開等機制,提高鐵路發展規劃制定的科學性,改變鐵路發展規劃與其他交通運輸規劃銜接不暢、規劃目標調整頻繁的問題。
二是在進一步完善國家鐵路局目前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職能的基礎上,通過引進高端專業人才、設立專業委員會等形式,重點提升其針對行業重組后新的市場結構和競爭行為,特別是接入定價的管制水平和能力。
三是增強目前由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規司管理的鐵道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人事和財務方面的獨立性,弱化其政府部門色彩,完善高鐵標準化建設的組織機制和動力機制,推動我國高鐵積極參加國際鐵路聯盟(UIC)的標準制定工作,以促進歐亞鐵路互聯互通為目標,綜合運用政治、經濟、外交手段,力促我國高鐵標準成為UIC的國際標準。
再次,盡快啟動新一輪的鐵路業務重組和產權改革,通過培育競爭性的市場主體,以運營市場的競爭帶動高鐵裝備創新。“鐵道部時代”,我國高鐵裝備創新的原動力主要來自鐵道部層層下達的政績壓力、南北車集團內外部的激烈競爭以及鐵路企業顯著改善盈利能力、大幅提升社會地位的期望和抱負。“后鐵道部時代”,隨著政企分離、南北車合并以及高鐵裝備企業逐漸進入技術水平和經營狀況的穩步發展期,我國高鐵創新的原動力更多來自于鐵總、鐵路局不斷擴大鐵路建設規模和中車系統內部的競爭。一方面,過去政府主導驅動的創新體系被削弱;另一方面,競爭性的市場驅動型創新機制又沒有建立起來。相對于以往的技術學習階段,我國高鐵在攻堅克難、推動技術突破方面的創新效率實際上是有所放緩的。解決高鐵在更高水平創新發展的動力問題,構筑新時期我國高鐵創新的原動力,關鍵是根據我國高鐵技術發展進入新階段的客觀要求,通過塑造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和市場主體,形成自下而上的經濟目標驅動型的創新體制。
從各國的鐵路改革實踐看,并不存在完美的鐵路體制改革方案;而我國的電信、石油體制改革也表明,只要打破壟斷,市場在競爭過程中存在朝著更加有效的市場結構演化的內在力量。因此,當務之急不是找到實際上并不存在的完美改革方案,而是要在綜合考慮效率性、靈活性和能力要求等因素的前提下以更加務實的態度堅定地推進改革。
目前我國鐵路改革爭論的焦點主要在鐵路資產究竟是以網運分離的方式拆分還是按區域拆分。按照效率的原則,兩種模式各有優缺點,但如果考慮改革方案的靈活性,則網運分離模式一定程度上優于區域性一體化鐵路公司的模式,因為前者轉化為后者的難度相對較小,而后者一旦改革不成功再轉向網運分離模式則較為困難。此外,網運一體的區域拆分模式對于政府制定公平合理的接入價格或清算價格的監管能力要求也更高。更重要的是,區域性一體化公司的區域壟斷性特點,并不利于高鐵裝備的創新發展。考慮到以上因素,將網運分離作為中國鐵路體制改革的初步方案具有更大合理性。在網運分離和債務合理剝離的基礎上,逐步放開鐵路建設、鐵路運營和鐵路裝備市場,形成產權多元、能力多元的競爭主體,通過多層次的競爭,才可能實現我國高鐵在更高水平創新發展。
復次,以形成有效的創新激勵、主體歸位為目標,加快微觀主體的制度建設,形成既合理分工又相互合作的高鐵創新體系。一是選擇符合條件的高鐵裝備企業開展混合所有制和員工持股改革,并協同推進配套的人事制度改革。一方面充分肯定過去幾十年高鐵研發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對實現技術趕超做出的巨大貢獻,給予相關人員必要的股權獎勵;另一方面積極引入多元投資主體,并給予對企業未來發展起關鍵作用的管理層和研發人員股權激勵。在產權改革中,吸取國內部分國有企業管理層持股失敗的教訓,建立管理層、研發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市場化人事制度,與管理層持股制度共同構成高鐵創新發展的微觀制度保障。具體管理層持股方案的設計要突出戰略性,避免過度糾纏于定價細節,更多通過透明公開的披露制度保障國有資產定價的相對合理性,為推進管理層持股掃清障礙。二是以鐵科院的改革為核心,建立與共性技術研發相適應的共性技術服務機構的治理結構和運營機制。以突出鐵科院面向全行業共性技術服務機構和試驗平臺的功能為改革根本目標,按照將個人層面的多任務轉變為組織層面的多任務并進行適度組織分隔的理論邏輯,根據既保證公共服務效率又尊重機構和個人歷史貢獻的原則,考慮將鐵科院目前下屬的商業性企業和業務統一到鐵科院產業集團進行統一管理,研究所按照歷史貢獻在相應企業獲得一定的股份。在業務重組的基礎上,借鑒發達國家共性技術研發機構成熟的治理經驗,大幅提高科研人員固定收入的比重和水平,在保證研究人員獲得具有競爭力的固定收入的前提下控制科研人員從各類委托項目、包括原下屬企業委托項目獲得可變報酬的比例(如確定為10%),確保公共研發服務的公益性,配合完善職稱評審制度激勵研發人員將精力更多投向競爭前技術研發和面向下一代技術的研發;鐵科院運營經費的一定比例(如70%)由國家財政負擔,其余由鐵科院面向社會爭取競爭性的項目,保證共性技術研發的效率以及公共研發與企業技術需求的有效對接;研究機構需要向社會定期披露財務信息和服務報告,形成社會監督,保證共性技術研發機構公益性和效率性的最佳平衡。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居民收入大幅增長,但分配失衡的問題也日益凸顯。
今年全國“兩會”以來,收入分配不公的話題成為各方熱議的一大焦點,專家獻計獻策,有關部門也陸續配合出臺諸如上調最低收入工資標準等相關政策,并有消息說“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可能年底出臺。
要改變扭曲的收入分配現狀,無疑是好消息。
但就目前出臺的相關政策而言,基本都圍繞職工工資做文章,這是遠遠不夠的。工資問題只是收入分配中的一個微小方面,學術一點說,它是初次分配的重要體現。
工資問題是市場層面的問題。首先,政府明令漲工資無疑有干預市場之嫌;再者,漲工資不是說漲就能漲的。
我們看看哪些人能在“漲工資”的一紙令下享受到實惠。公務員可以漲、事業單位員工可以漲、國企員工可以漲,概括說,就是處于壟斷性質單位的員工可以漲。
但是,一般的民營企業則不然。正常市場環境下,員工收入與公司盈利成正比。不排除有部分經營效益不錯的企業,有給員工加薪的可能。但總體而言,當下的不少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可謂是負重前行。稅負本就很重,再強行讓他們漲工資,就太強人所難了。如若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背負的重壓得不到緩解,給員工漲工資就只能是一句空話。對這些中小企業的員工而言,收入“倍增”就只能是“被增”。
簡單操作,容易引發惡劣后果。要求漲工資的結果只能是:工資差距越來越大,導致更大的不公。
漲工資固然重要,但它不是收入分配不公的全部,甚至說,它只是很小的一塊。說要解決收入分配不公問題,卻將矛頭指向“漲工資”,這種做法有偷換概念之嫌,其掩蓋了真實的社會矛盾,也掩蓋了政府不作為。拿漲工資說事,將社會矛盾轉化為員工與雇主之間的勞資矛盾,規避了問題的實質。
我們不可被這樣的言論遮住眼。我們希望通過理清紛紛擾擾的現象,探求到導致收入分配不公的本質,并邀請專家支招,探討解決之道,這是我們做本期選題的核心所在。
收入分配問題是一個綜合性問題,涉及多個層面。因而,要解決這一問題也必須進行綜合性改革。
要調整收入分配不公,當首先明辨收入分配不公的本質,抓主要矛盾、從根本入手,才是解決問題的正道。否則,做表面文章,非但解決不了問題,反而很可能轉移了矛盾,貽誤了改革良機,致使問題越積越多,收入分配不公的現象越發突出。
繼營改增之后,個稅改革已經成為稅制改革中市場最為關注的焦點。按照2015年財政收支數據,2015年個人所得稅收入8618億元,同比增長16.8%。這意味著,每一年,都有超過五千億元的個稅收入進入國家稅收的版圖。而這五千億元分攤落實的背后是上千萬人的利益。
10月10日,由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要進一步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稅負,同時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但對于文件中的“高收入者”,該《意見》并沒有明確的數字界定。
隨后,這一官方消息被一些媒體誤讀。10月23日,一則“年收入12萬元以上被稱為高收入群體,要加稅”的消息在多家自媒體公號上流傳,并在朋友圈迅速擴散,話題持續發酵。盡管,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專家團隊馬上站出來辟謠,但一石激起千層浪,由此引發了人們對個稅改革的熱議。
尚未明確界定
自2011年個稅起征點設定為3500元以來,已經連續5年未曾調整。“是否提高個稅起征點,稅率及扣除因素,能否開創以家庭為單位征收等,都是目前市場關注的改革熱點。”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曹明星在接受《中國經濟信息》記者采訪時這樣指出。
《中國經濟信息》記者通過查閱《意見》以及歷次個稅修正案,從中并未發現對于所謂的“高收入人群”有“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標準界定。但確有“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于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規定。這出自國家稅務總局在2006年《關于印發的通知》中“自行申報個稅”的要求。
而四年之后,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也提及“加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管理”。
但事實上,工薪階層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50%左右。這一數據來源于財政部2009年公布的《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由于稅制設計問題,對于工薪階層而言,其發生的講課費、翻譯費、稿費等諸多費用均需上報繳稅,但對于一些高收入者的管理辦法卻是要求他們自行納稅申報,導致工薪階層成為個稅的主力軍,造成稅收不公平。
曹明星也表示,我國現行稅法中尚未對高收入人群有明確界定,“年收入12萬元以上”只是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標準。
國家統計局在今年5月13日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2015年全部調查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50809元,折合月平均工資為4234元。再次引發是否提高個稅起征點的熱議。但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稅收研究中心主任楊志勇看來,個稅改革的公平并非依靠提高起征點來體現。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是2011年第六次修正后的版本,雖然提高了工薪所得免征額(也就是俗稱的“起征點”),也調整了稅率結構,但仍采取分類計征的方式。由于征管的難易程度不同,工薪階層事實上成為了個稅繳納的主體,收入多元的高收入群體反而容易避稅。
不過,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對《中國經濟信息》記者分析,近年來,“高收入”已經成為了隨著居民不斷提高的收入水平而不斷變化的相對概念,而且不同地方的收入平均水平也并不相同,不可一概而論。
“稅法設計的公平性原則,并非針對某一個特定收入以上的人群有特殊對待。”施正文說:“真正的公平,更多的應該在稅率上體現對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調節。”
中產階級之痛
“年所得12萬元”、“月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等與“高收入人群”相關聯的關鍵詞,在這一輪個稅改革的輿論風波中被反復提及。
然而“年所得12萬元”究竟是一個怎樣的收入水平?“中產階級”為什么會因此恐慌?
一方面,輿論中不少聲音反映所謂的“年所得12萬元”在扣除五險一金后其實所剩寥寥。
而大多數“年所得12萬元”人群分布在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這些地區的消費水平、生活成本也更高。另一方面,也有人表示,年收入12萬元即使在一線城市所代表的收入水平也不低。根據上海社會科學院公布的2016年一期民生民意調查報告,個人年收入在“5萬元及以下”的占29.70%,“5.1萬元至7萬元”的占30.60%,“7.1萬元至10萬元”的占25.30%,“10萬元以上”的占14.40%。由此表明,收入10萬元以上的人群仍然只占少數。
在北京從事IT行業的郝帥(應采訪對象要求化名)告訴《中國經濟信息》記者,自己今年剛剛邁入這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行列。但他算了一筆賬。以10月份為例,郝帥的崗位工資所得應為13500元,外加兩項稅前補助合計五百元左右,月薪資總額超過14000元。工資單顯示,郝帥的五險一金是在工資中扣除,扣款合計2793.96元,之后應征稅薪水合計11221.04元。按照現行個稅征收辦法,扣除工資稅收989.21元后,到手的收入其實只有一萬元出頭。“在扣除房租與生活開銷后,每月能存的最多五千元。”郝帥坦言:“這樣下去想在北京定居購房,壓力很大。”
“郝帥們”在一線城市面臨著房子的剛需卻承擔不起買房的天價,愿意為更高質量的生活埋單卻難以承受物價的膨脹。在他們的眼中,這12萬元其實并不寬裕。一邊是達到“年所得12萬元”的人依然為數不多,一邊又是12萬元在當下所產生的購買力日漸單薄,所謂的“中產階級”實則認為自己是“被中產”,淪為“夾心層”。
現行稅法中對“高收入”人群雖然沒有明確金錢上的劃分,但施正文指出,國家稅務總局曾經過加強監管十類高收入行業9類高收入人群的文件。其中規定,規模較大的私營企業主、演員、經紀人等屬于高收入人群;電信(移動通信)、煙草、金融等企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房產公司等中介機構,外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等屬于高收入行業。
而2010年《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所列的高收入者所得,主要所得包括財產轉讓所得(限購股轉讓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得、房屋轉讓所得、拍賣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
究其根本,“中產階級之痛”源于中國社會收入財富的分配不均。2015年,官方公布的中國家庭基尼系數為0.481。國際上通常把0.4作為貧富差距的警戒線,大于這一數值容易出現社會動蕩。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的背后,是財富分配在最近十年出現的進一步劇烈分化,延伸的問題便是階層固化以及階層碾壓的焦慮密集出現。
“難產”十年
“以個人為所得稅征收單位,而非以家庭為單位”,被施正文視為我國的個稅征收方法存在的主要缺陷之一。施正文分析,中國人的實際收入和支出往往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發生,而以個人為單位征稅對于雙收入家庭與單收入家庭將會產生明顯的區別。而現行征收方法的另一個主要缺陷在于過分考慮收入端。一味地依據收入多少確定不同的所得稅稅率,但忽視了不同收入者的正當支出的差異。例如獨生子女家庭與非獨生子女家庭需要撫養的兒童與贍養的老人數量的差異,每月需支付的房屋貸款利息等。原來的所得稅制度都沒有作出必要的考慮與相應的扣除。
楊志勇則指出,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征稅是分類進行,共有11大類,每類按各自方法征稅,同樣數量的勞動所得,繳納不一樣的稅,很不公平。“下一步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將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個目標比較明確,但先綜合哪幾類有不同的看法。就目前來看,工資薪資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先進行綜合沒有太大分歧。”楊志勇預測。
一位國家稅務總局的專家團隊成員向《中國經濟信息》記者透露,目前財政部已經完成了個稅改革方案的草案,但方案并未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甚至之前參與研討的專家學者也未能“窺其真顏”。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今年上半年,財政部長樓繼偉及其他財政部官員多次表示,個稅改革方案已上報國務院,做法是分步到位。實行綜合扣除標準,不僅是工薪,一些專項因素也將進入稅前扣除,比如個人職業發展再教育費用、滿足基本生活的首套住宅按揭貸款利息、撫養孩子費用和贍養老人費用等。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也表示,下一步個人所得稅改革中,將通過建立“基本扣除+專項扣除”機制,適當增加專項扣除,進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
適當調低工薪稅,或進一步提高工薪所得稅的扣除額,或提供一個更加優惠的扣除機制。被目前稅務專家們視為能對稅收二次分配“抑高提低”,降低對中產階級的“誤傷”的短期辦法。
“下一步就是要減并所得項,形成真正有效的年度申報體制,我們現在所謂的12萬元申報在國外是年度申報,每個人在年度把自己全部所得綜合進行申報。”在曹明星看來,把12萬元視為年度申報的試點會更合適,并非僅僅針對高收入群體。
上述國家稅務總局人士還透露,今年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多次組織專家團隊深入各個地方進行實地調研,調查的重點在于個稅全面開征的技術準備。
“綜合所得目前并未實現信息聯網,給征管增大了難度。”施正文也認為,對高收入群體的收入調節,加強對其個人收入的信息征集和交易行為的監管是實現全面征管所必不可少的條件。例如,將高收入人群的股權交易、地產交易以及其他一些交易納入到監管范圍。
從征管成本來考慮,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意味著稅務機關要直接面對自然人收稅,接受大量的個人申報納稅,這意味著對稅務部門的征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稅務部門需要對納稅人的申報進行稽核和甄別。建立和完善適用于自然人納稅人的征管機制,如自然人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制度和納稅服務體系、與個人和家庭有關的涉稅信息系統等。”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說。
“當下個稅改革問題之所以備受關注,與個稅改革決策程序有關。”楊志勇指出,關乎千家萬戶的個稅改革的決策過程不透明,草案不僅沒有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甚至參與研討的專家都無從知曉,并不能較好地體現“開門立法”的原則。
個稅改革方案最終必須要經過人大,要向全社會公布。在楊志勇看來,與其讓社會可能的反應在那個時候釋放出來,還不如提早公布,以得到更多的草案完善機會。“每一次的草案完善,可以促進個稅專業知識供給和需求脫節問題的解決,同時也是社會壓力釋放的過程。”楊志勇說。
10月24日至27日,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召開。會議決定,明年下半年召開。市場認為,個稅改革在跨越了四個“五年計劃”后,在“”召開之際或將有新的進展。
個稅改革行邁靡靡,中產階級戰戰兢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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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案
2016年畢馬威會計事務所最新研究數據顯示,全球個稅稅率最高的國家:為丹麥56.4%,芬蘭54.25%,法國約49%,挪威46.9%,愛爾蘭46.25%。據經合組織2016年報告,比利時個稅比例最高。比利時個稅加社會保障繳款占收入的比例達到55.3%。
英國
世界最早實行個人所得稅國家之一,納稅人是英國居民和非居民。在英國居住滿六個月為英國居民,所得稅分類規定的所得扣除必要費用后,加以匯總,再除以生計費用后的余額,扣除的金額隨五家指數調整,英國個人所得稅根據扣除的稅率檔次繳納。例如1995年個人所得稅扣除最低額為3445英鎊,個人所得稅采取源泉扣除和查實征收。
美國
除了法律規定免稅外,其他收入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分為寬免額和扣除,采用六超額累計值,稅率分別為10%,15%,25%,28%,33%,35%。例如,根據美國國稅局數據庫2010年至2014年數據,前1%最富者:年收入在38.0354萬美元以上,前5%最富者:年收入在15.9619萬美元以上,前10%最富者:年收入在11.3799萬美元以上。
每年1月至4月是報稅季節,目前,美國最高稅率約39%,大約有三分之一聯邦個人所得稅是年收入50萬美元以上收入者繳納。
日本
1887年開征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所得稅,以分類增收。每個納稅人一年內收入合計,按照適合稅率課稅,日本所得稅分為10各大類,對收入所得、營業所得、不動產、雜項等進行綜合課稅。20世紀80年代以來,日本經濟發展趨緩,為了吸引投資,促進消費,采取了一系列減稅措施。
丹麥
丹麥是一個高福利、高稅收的發達國家。丹麥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包括個人所得稅和其他形式收入報酬。在丹麥,每一個18歲以上成年人有一個最低生活保證金,若低于這個數額將免交個人所得稅,征收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制法。先從個人收入中扣除最低生活保證金,在計算應繳稅收時,在基本收入超出部分按照稅率計算應交金額,對資本收入采取加進法。
其他國家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當前我國經濟工作的主線,自2016年初,全面行動的號角正式吹響,在“十三五”規劃綱要、政府工作報告的指引下,各行各業紛紛發起了供給側的改革攻堅戰。目前,改革雖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三去一降一補”絕非一日之功,正如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理事長李揚所說,因化解產能過剩、減少地產庫存、削弱杠桿率、降低企業成本、彌補短板推進難度大、見效周期長,2017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需要不斷深化和戰略定力。
去產能去庫存 市場化手段或加強 任務艱巨 去產能仍是2017年經濟工作重要抓手,未來圍繞去產能和去僵尸方面還將有一系列配套政策出臺,如國家層面和央企層面處置僵尸企業方案及行業兼并重組相關政策。
2016年下半年以來,去產能速度明顯加快。據國家發改委新聞發言人李樸民2016年11月11日在新聞會中透露,從全國來看,截至2016年10月底,鋼鐵行業已提前完成4500萬噸全年去產能目標任務,煤炭去產能2.5億噸的全年目標任務有望提前完成。目前,各地方、國務院國資委正在按照驗收辦法開展驗收工作,國家層面的抽查工作已陸續展開。
不過,北大國家發展研究院院長、教育部長江學者姚洋對此坦言,盡管2016年去產能基本是超額完成任務,特別是鋼鐵和煤炭行業,但其中依舊存在問題,即采用行政手段壓制產能會產生一些消極后果。比如在新一輪經濟上行中,某些產能由于被壓制,導致價格上漲迅速,然而這里不乏有些產品是我國沒有自行產生卻還要進口的,在此種情況下,工廠極易恢復生產,導致去產能反彈。此外,去產能的地區不平衡化也較為嚴重,這些將是未來去產能工作的重點。
“進入2017年后,去產能任務會比較艱巨。”金銀島市場分析師潘層層說。雖然2016年去產能任務已完成,但去掉的產能中無效產能占比較大,也就是停產超一年的產能。2016年以來,鋼鐵價格持續上漲,鋼鐵企業扭虧為盈,部分前期停產高爐或軋線重新生產,增加了去產能難度。2017年鋼鐵去產能目標任務也將很快下發,難度或將高于2016年,因此2017年也將成為鋼鐵去產能攻堅年。
去產能仍是2017年經濟工作重要抓手,未來圍繞去產能和去僵尸方面還將有一系列配套政策出臺,如國家層面和央企層面處置僵尸企業方案及行業兼并重組相關政策。2017年高質地推進去產能工作,多位專家學者建議,應注意以下兩方面:其一,去產能的執行需更加注重市場內生性機制建立與完善;其二,產品價格回升易引起投機和套利,需防治虛假去產能。
去杠桿 力度更大
供給側改革主要任務是“三去一降一補”,鑒于2016年已經在去產能、去庫存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齊魯資管首席經濟學家李迅雷預計2017年將加大去杠桿力度。
然而,去杠桿不同于去產能、去庫存,單憑政府支持還遠遠不夠。對于2016年去杠桿的工作,姚洋坦言,成效不大,在他看來,原因主要有兩點:首先,在經濟下行環境中,企業無法運轉,導致杠桿率不斷累積;其次,去杠桿需要發揮市場的作用,或者至少市場要和政府的措施相結合,而市場的反應具有很強的不可控性。
“我們不能普遍地講降杠桿,要想降杠桿,在某些部門一定要加杠桿。”姚洋分析認為,2017年的任務主要是尋找既能保增長,又可調結構的突破口。因此,關于去杠桿,他建議可以考慮在政府部門加杠桿,以此補貼民生,特別是用來消除三、四線城市的房地產庫存。“此舉既可去庫存,又能降杠桿。”
此外,目前,杠桿率較高的部門主要集中在房地產領域,以及鋼鐵等國企部門。姚洋認為,削弱國企杠桿率可采取將國企負債轉成股份,在市場上拍賣,讓民間資本進入的方法。通過債轉股,不僅可以讓民間資本參與到國企管理中,改變國企的公司治理機構,改善經營機構,還可以把國企強大的技術力量和人員力量充分利用起來。
而根據現有數據,安信證券分析師羅云峰預計,在2017年,去杠桿力度將進一步加大,政府、家庭、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四個部門將全面面臨去杠桿壓力。“綜合來看,2017年全社會四個部門負債同比增速下行的概率均明顯大于上行的概率,融資需求萎縮主導的衰退式寬松再現,債市牛市根基未變,負債同比增速企穩回升可能要等到2018年才能出現。”
值得關注的是,在去杠桿方面,近期已有相關政策文件,國務院同意建立由發改委牽頭的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申萬宏源首席宏觀經濟分析師李慧勇坦言,這些政策將指引2017年工作。2017年在債轉股、去杠桿方面可能會有較大突破,也會有更多市場化辦法出臺。預計將有更多資產管理公司參與到債務重整進程中。
標新降成本 立異補短板
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持續推進,增長新動能有望加快培育和崛起。愛建證券分析師吳正武指出,降成本和補短板是中國轉向新的、可持續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由之路。他表示,降成本的出路在于提高生產力,而不是轉移成本,
不同于吳正武著眼于生產端的“降成本”,對于繼續降稅減費,減輕企業用工成本,制造業增值稅稅率下調的建議和預計也不斷發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鳴就曾指出,降成本要發力在降低制度易成本。無獨有偶,李迅雷也認為財稅改革將是2017年值得期待的亮點。“五險一金”仍有下調空間,尤其是個稅改革,由于個稅改革涉及到再分配的公平性,可能會加快推進。
此外,擴大有效供給,著力補齊短板也是推進結構性改革的關鍵點之一。目前,我國的城鄉差距、區域差距還比較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還需要繼續完善,在社會發展、制度設計、發展水平等諸多方面還存在明顯的薄弱環節和短板。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補短板做出了新的全面部署,指出要從嚴重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從人民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著手,既補硬短板也補軟短板,既補發展短板也補制度短板。
對于2017年補短板的政策動向,吳正武建議,可重點關注科技創新、先進制造、現代服務、基礎設施、扶貧脫貧、農產品供給等領域。
國企改革 多點發力
展望2017年,作為供給側改革重要一環,國企改革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有望實現破題。國企十項改革試點將全面推開,國企改革有望在壟斷領域混改及員工持股、石油天然氣領域、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組建、國企并購重組四方面加速推進。
2016年11月,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實施新一輪東北振興戰略加快推動東北地區經濟企穩向好若干重要舉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內容,國家將推動駐東北地區的中央企業開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選擇部分中央企業開展綜合改革試點,支持部分中央企業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在東北三省各選擇10家至20家地方國有企業開展首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組建若干省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研究推動若干重大企業聯合重組。這意味著,一向被喻為“難啃的硬骨頭”的東北國企改革有望大尺度破題。
此外,壟斷領域混改也已箭在弦上。目前,國家發改委已明確東航集團、聯通集團、南方電網、哈電集團、中國核建、中國船舶等中央企業列入第一批混改試點。2016年10月,中國聯通也已確認正在研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一是抓好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進一步貫徹落實上級關于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及時調度本領域內的改革任務進展情況,協調解決推進中的問題,加快建設現代市場體系和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二是抓好公車改革。在落實上級公車改革要求的基礎上,探索符合縣內實際的公車改革方案,確保在規定時間內高質量的完成公車改革任務。三是抓好戶籍制度改革。落實上級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配套政策,穩步推動工作開展。
(二)加強宏觀指導,突出三項研究。
一是加強戰略性研究。圍繞全面深化改革、現代農業園區、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和服務業現代化戰略的實施,針對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方向,站在全縣戰略高度研究謀劃、分析我縣產業發展、產業布局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所面臨的形勢,找準結合點,提出發展思路及對策,形成專題調研報告,為領導提供參考。二是加強規劃性研究。在做好年度計劃編制工作的基礎上,加快推進“十三五”規劃編制工作,進一步加大對經濟增長、生態保護、民生建設等宏觀調控目標的調控,確保“爭創強縣”目標的實現。三是加強經濟形勢的預測分析。適應新常態發展要求,以季度經濟綜合分析報告為主體,狠抓研究報告質量,努力提高經濟運籌水平,為縣委、縣政府當好參謀。
(三)發揮職能優勢,明確三個重點。
一是加大現代服務業發展力度。加大服務業載體培育力度,進一步加強市級服務業集聚園區認定標準及有關政策、規劃的銜接,全力推進文化、物流、旅游等產業發展,積極構建特色鮮明、功能完善、結構合理的現代服務業新格局;著力抓好績效考核,將服務業發展任務列入年度各鄉鎮、各部門承諾目標;積極完善科學合理的統計體系,建立鄉鎮和部門以及服務業企業相互溝通的服務業統計平臺制度,及時掌握全縣服務業發展的動態。二是加強重點項目管理。結合全縣招商引資契機,積極做好重點項目儲備,篩選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省、市級重點,幫助項目單位做好前期手續辦理工作,力爭在省、市級重點項目申報上取得新突破,進一步增強重點項目建設的后勁;圍繞規劃項目抓開工,在建項目抓進度,建成項目抓投產,積極落實重點項目推進工作,著力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的調度和全程跟蹤服務,確保項目順利進展;研究利用好市里的優惠政策,按照要求積極提報大項目好項目,爭取市級重點項目專項資金、重大項目前期策劃專項資金以及市級統籌用地指標,為我縣重點項目建設助推助力。三是加快現代產業集群培育。堅持把招商引資作為產業發展的核心動力,緊盯世界500強、中國制造業500強、民營百強、大型國企和上市公司五大主攻方向,嚴格評審把關,擇強選優落地;堅持把骨干企業培育作為產業轉調的重要引擎,大力實施百億級企業培植計劃,培育壯大一批自主創新能力強、產品競爭力強的龍頭骨干企業;堅持把平臺建設作為產業發展的最大支撐,全力加快濱河項目區、廬山化工園區、鈦鐵工業園區、龍泉化工園區四個千億級園區建設,提升產業承載力。
(四)提升服務水平,加強三大工作。
一是抓好上級政策的爭取和落實。圍繞我縣資源特色優勢,著力在城市發展、產業升級、特色園區、民生問題等方面,早規劃,早研究,早準備,儲備、包裝一批能夠吸引上級扶持的項目,加強與國家、省、市發改委的聯系,加大項目資金爭取力度。二是做好行政審批工作。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辦事效率,適應經濟轉型升級要求,嚴把審批關口,優化投資結構。二是加強重點項目銀企互聯機制,支持銀企合作發展。進一步完善重點項目評估機制,探討建立與金融部門共享信息平臺,及時公開重點項目信息,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企業品牌創建、技術創新、產業升級、節能減排的資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