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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征收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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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征收政策

    第1篇:農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關鍵詞]土地城鎮化;土地征收;征地補償;失地農民

    [中圖分類號]D91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738(2012)01-0026-05

    一、農村土地城鎮化的概念界定

    農村城鎮化是指農村的生產要素和經濟活動向城鎮轉移集中的過程,是由傳統的農業社會向現代城市社會發展的歷史過程,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其有三層涵義:一是農民市民化,人口規模擴大;二是農業用地轉化為非農業用地;三是農村產業轉化為城鎮工業和服務業。當前解決中國“三農”問題的核心就是加速推進農村城鎮化,促進農民就業、社會價值觀的轉變。在農村城鎮化進程中,土地城鎮化也是必經過程,即農村土地轉變為城鎮經濟社會用途土地的過程,此過程主要集中在城鄉結合部。

    農村土地城鎮化是指農村土地所有權轉移到城鎮非農土地使用者手中的過程。農村土地城鎮化是農村城鎮化的一個重要表現形式。其有兩層涵義:一是土地所有權變更,即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更為城市國有土地;二是土地性質變更,即指農業用地轉變為城鎮住宅、工業、商業、休閑、娛樂用地等。從產權制度變遷路徑來看,我國農村土地城鎮化的最顯著特征是土地國有化。當前農村土地實行的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經營,要使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變成城市土地,唯一手段就是以國家為主體進行土地征收,然后對征收土地進行招、掛、拍,實現土地用途轉換。

    二、農村土地征收與補償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土地征收是我國一項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是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以強制力為基礎將集體所有土地收歸國有來保證國家公共事業建設所需土地的重要制度。這項制度是與推進中國特色城鎮化建設進程相伴而生的。其有四個基本特征:國家主體性、社會公益性、強制性、有償性。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部分土地,但土地供給無彈性、土地不可移動性等特點,迫使國家唯有通過強制力才能滿足社會公益事業用地需求。

    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較權威的闡釋即“土地征收的基礎在于領主對其臣民有最高統治權,依此原則,為公共用途領主便可以取得私人土地。但國家在如此行為之時,必須給受損的私人予以補償。”

    土地征收補償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土地依法強制性收歸國有,取得其所有權并依法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一定補償的制度。由于土地征收是對土地所有權的剝奪,因此必須給土地所有者予以補償。其有兩層含義:一是對土地所有權被強制征收的補償;二是對土地被強制征收所帶來損失的補償。在此需要區分一下征收和征用的區別,征收所收回的是土地所有權,不需要返還,而征用所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權,需要返還并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為防止土地城鎮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流失,必須建立完善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國家和集體是土地所有權主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只享有使用權。在中國,集體土地是不能直接進入土地市場的。因此,在城鎮化過程中,城市郊區的農用地必須首先通過政府征收,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國有土地后,用地單位和個人再通過有償的方式向政府申請獲取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中國在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在2004年3月14日公布實施的《憲法》修正案中將上述條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一)存在問題

    在農村土地城鎮化進程中土地征收是核心問題,而征地補償又是土地征收過程中的核心問題。國家在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時往往更多的從減輕政府負擔出發而忽略農民的利益,阻礙了城鎮化進程。因此,合理剖析土地城鎮化進程中土地征收補償的存在問題對推進我國特色城鎮化建設意義重大。

    1.集體土地產權內容不完整,土地發展權缺失

    雖然我國新《土地管理法》、《農業法》、《物權法》等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作了相關規定,但實際上農民并不完全擁有土地所有權。我國集體土地產權是在解決溫飽問題的基礎上形成的,與目前發展現代化農業的趨勢格格不入。土地城鎮化進程中由于集體土地產權主體不清晰導致補償受益主體不明確,利益相關方相互爭利,各級領導機構在與農民的談判中出于對土地財政和地方發展的考慮,壓縮土地補償金,農民處在利益博弈的最不利地位,集體土地所有權受到限制,農民土地合法權益受損。

    從法律上來講,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這四項權能。而我國的農民集體土地只享有使用權,若要轉變土地用途,必須先由國家進行征收。因此,國家是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實際控制者,農民缺乏對土地真正意義上的處置權,進而導致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土地發展權的缺失導致失地農民受到不公正待遇,土地被征收后其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

    2.土地征收程序不規范

    第一,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規定往往流于形式,不具備可行性,尤其是涉及農用地用途轉變時從申請到獲批需要一年多時間。各級地方政府在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過程中以市場主體的身份進行征地,并且用行政手段切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與征地企業的直接談判或者聯合村集體領導班子自行決定補償標準。他們一方面壓低給予農民的征地補償,另一方面又把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最高的土地開發商,使農民利益受損,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為農村穩定及社會和諧埋下隱患。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缺少獨立的、公正的第三方監督機構。

    第二,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以合法名義掩蓋非法占地的事實,這種現象在各地方開發區的建設中尤其突出。在沒有取得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權情況下,將該土地的使用權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按審批程序征收土地或者先征后批,擅自占用土地和非法轉讓土地。

    第三,地方政府簡化征收環節,在沒有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城鎮非農土地使用者,并授予新土地使用者強制拆遷權,直接讓城鎮土地使用者與被征收的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者代表就土地補償問題進行談判,直接導致失地農民種地無土地、進城無工作、拆遷無家園、生活無保障、告狀無門路的困難境地。

    3.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

    第一,當前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

    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除此之外,殘余地補償、周邊未被征收土地受影響的補償、租金損失補償及遷移費的補償等卻沒有涉及。當前階段的補償政策并沒有全面、公平地反映土地征收補償的合理性。因而,沒有正確反映土地的真正價值,沒有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利益。

    第二,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對被征收耕地的補償為被征收前3年平均農業產值的6至10倍,每個農民的安置補助費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土地補償和安置費之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此規定表面看起來非常合理,其實經過粗略核算僅僅是農民5年左右的收入總和,再加上各級政府在此過程中與開發商相互勾結,真正落到農民手里的少之又少,未必能保持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另外,此規定并沒有考慮到農業發展的實際狀況。在農村尤其是在城郊地區,生態農業、農家樂等現代化農業發展迅速,土地附加值有較大提升。如果仍然按照小麥等農作物一般產值計算則嚴重低于農民的真正農業產值,激化了農民與政府的矛盾。

    第三,我國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計劃經濟時期,當時國家征收農民的土地后依法給予補償,并且為失地農民提供就業,使得失地農民生活上獲得了長久保障。反觀現在,土地征收不僅不給失地農民提供長久保障而且在征收過程中忽視市場,采取行政方式定價,與土地市場價格脫節,低估土地用途的改變導致地價增值,漠視農民的土地發展權,此種做法不符合當今的市場經濟規則。

    4.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

    土地是農村問題的核心,是絕大多數農民賴以生存的主要生產資料,也是農民就業和養老的重要保障。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創始人威廉?配第認為,土地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因此,在土地城鎮化進程中不僅要讓土地成為農民的重要生活保障,更要讓土地轉化成農民的現實財富。

    由于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土地是當前農民唯一的生活保障。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村也產生了大量失地失業農民,但農村并沒有因此發生嚴重動亂,其中土地在吸納剩余勞動力、維護農村穩定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農民土地被國家征收后,拿到手的土地補償金既不足以去城市謀生又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就業渠道。失地農民完全失去土地以后和城市居民不再有本質區別,但在承擔市場經濟風險時并不享有城市居民享有的一切權利。可見,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在保障失地農民利益上存在很大缺陷。因此,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的黨和政府理應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切實的保障。

    (一)原因分析

    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

    從國家在憲法及《土地管理法》中對土地征收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合法前提。但是并沒有相關法律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做出準確闡釋。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政府征收土地具有很大的經濟誘因,這就會導致各級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濫用權力,嚴重浪費土地資源。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公共利益包含的內容越來越廣,再加上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抽象性與內容的不確定性致使國家在土地征收實踐中對公共利益的定義更傾向于做寬泛化解釋。在實際運作中,只要企業有用地需求政府都會用征收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然后再通過出讓、拍賣等方式交給企業使用。其實,歸根結底公共利益是社會全體成員個人利益的集合,最終體現為公民的權利要求。為防止國家權力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犯個人利益,各個國家都對此做出專門的法律界定。但由于公共利益不能被窮盡和其本身的不確定性致使各級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浪費土地。公共利益是一個開放性的概念,因此對其界定要堅持歷史分析的方法,結合不同時期的經濟、政治、文化背景對公共利益做出合理界定。

    2.土地發展權缺失

    在我國,土地發展權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1992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編制《各國土地制度研究》中。國內對其概念界定有狹義和廣義兩個層面:前者是指土地用途發生變更而獲得的權利即將農用地變為非農用地的變更利用權;后者是指包括土地利用、再開發的用途轉變及利用強度的提高而獲利在內的一系列權力。本文認為,土地發展權是指獨立于土地所有權的一種物權,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改變原有土地(既包括地表又包括地上空間)利用形式或提高土地使用集約程度的權利。

    現階段,《憲法》和新《土地管理法》都規定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是并沒有在法律上對土地發展權做出明確規定,土地發展權也沒有從土地產權體系中獨立出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是一種不完全的所有權,國家實際上控制著土地發展權。因此,對農村集體組織而言土地發展權是缺失的,導致農民的土地收益權也不完全。以土地的市場化運作為基礎的土地增值是獲得土地發展權權益的前提,但目前土地發展權市場化運作體系并沒有形成,因此農民得不到城鎮化進程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征地補償不符合土地市場價格,失地農民得到的僅是農業土地收益的補償,土地發展權的收益被國家或房地產開發商占有。

    3.農民利益訴求渠道不暢

    無論是征地補償標準的確定還是征地補償款的分配,農民都處在弱者地位。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即便農民意識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但沒有參與權與決策權,農民無法有效維護自己的利益。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沒有一個代表自身利益并為其服務的組織機構,相互之間缺少溝通和交流,缺乏談判能力,農民與政府在這個過程中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的權力被削弱,屢屢受到各級地方政府和其他組織的侵犯,農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切實維護。農民利益表達機制不健全,沒有能力及時向政府表達自己的權利訴求,喪失了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三、推進農村土地城鎮化進程中土地征收補償的對策分析

    我國在城鎮化進程中針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存在很多問題,為了保證現代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順利進行,各級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應兼顧國家和農民的利益,盡量減少行政干預,運用市場機制解決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對此,提出了以下幾方面對策分析,以期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新的、合理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一)構建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發展權

    現階段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相分離。土地產權制度的核心是土地歸誰所有。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征收并不意味著包括土地發展權在內的所有土地相關權利全部消失。相反,土地發展權等相關權力所有者對其使用的土地仍然享有請求權。在征收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同時,對土地發展權的征收也要給予相應補償。這一權利不應因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征收而被剝奪。

    要想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土地權益,必須徹底解決土地發展權的問題。單純的“漲價歸公”、“漲價歸私”都有損于失地農民的土地權益。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國家經濟發展導致的地價上漲,同時也要照顧到農民的土地發展權。既不能

    忽視整個社會的利益,也不能損害失地農民獲得征地補償的權利,實現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統一。首先,明確農民對土地發展權的主體地位,保護失地農民的土地權益。其次,建立土地發展權流轉制度,保證土地增值收益由失地農民共享。最后,建立和完善土地發展權交易市場運作,引入市場機制,保證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土地使用者、失地農民之間的合理分配。

    (二)規范土地征收程序與補償機制

    首先,打破各級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場上的絕對壟斷地位,避免政府權力濫用。上級部門對地方政府土地征收進行嚴格監督,并且參照市場因素、土地未來用途進行土地征收。切實考慮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的實際收入。另外適當擴大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將土地預期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列入在內,使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土地資本能達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價的目的,切實保護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強化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農民成為土地真正的主人。只有如此才能使農民在土地城鎮化進程中面對土地問題與政府博弈時處于平等地位。

    其次,簡化土地征收審批環節。建立公告機制,對所征收土地的使用目的、范圍以及補償標準進行提前公告及建立聽證程序,保證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和話語權。還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擴寬失地農民利益表達渠道。如果失地農民對征收土地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案有異議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有關部門提出復議申請,保證征地的公正性。土地征收實際上是社會利益集團博弈的結果,權利的界定總是傾斜向具有力量優勢的一方。因此,必須提高農民自身的能力。提高農民能力,增強其權利意識。要充分發揮城鄉現有教育資源的作用,對農民進行民主法制教育,提高其對自我權利的認識,激發其維權意識,提高其維權能力。為提升土地征收中農民自身的談判能力,還必須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在加強農村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及合作組織的聯合組織等建設的基礎上,將農民組織起來,形成一個能與政府充分對話、溝通的農民組織,使農民在土地征收中能夠發出與他們人口比例相對稱的聲音,實現土地征收中農民與政府的直接對話。

    (三)切實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首先,在保持原有補償項目的前提下,增加對殘余地處置的補償、對被征收土地周邊農戶影響的補償等等。關于征地補償的標準,不宜簡單地一刀切,而應該根據土地具體用途區別對待。對經營性用地應按照市場價格對農民進行補償,然后農民再以稅收的方式把增值的部分交給國家。同時,土地使用性質的改變能帶來很大的發展性收益,因此征收土地補償應該加入能預見到的發展性收益,盡可能發掘有發展性的價值因素。

    其次,建立完善的城鄉統一的土地流轉市場,以市場價格為依據對農民進行補償,最終形成一個客觀、公平的土地補償機制。

    最后,靈活運用多種補償方式。除了貨幣安置方式以外,還可以采取以下安置方式:社會保險安置,即在征得農民同意的前提下,把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付給保險公司,辦理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土地使用權入股安置,即對于有穩定收益的項目,可以讓被征收土地的農民把地價作股,參與到用地單位的生產經營,享受分紅并且承擔風險;留地安置,即在土地征收前,村集體做出相應的規劃,預留一部分土地用于村民發展生產或者經營項目,這是一種折中的方法,也是給被征地農民留的一條后路,同時也解決了他們的后顧之憂;用地單位安置,即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和用地單位達成協議,在同等情況下優先錄用這些被征地的農民。

    (四)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將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最大限度地滿足失地農民對社會保障的急切需求。由于農村情況復雜,歷史遺留問題眾多,因此在解決失地農民基本生活需要時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對沒有任何生活保障僅僅依靠土地謀生的失地農民,解決其就業問題是當務之急,努力消除對失地農民的就業歧視,組織他們進行技能培訓,建立失地農民與市民相統一的就業市場,使其逐漸適應以工業和服務業為主的城市經濟體系,盡早解除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同時還要在其達到退休年齡后為其提供養老保險。對于很難進行培訓再就業的中老年人,應為其提供完善的養老和醫療保障,建立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共擔機制。對家庭拮據、基本生活難以保障的困難家庭,要提供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最低生活保障,這也是公民生存權的必然要求。總之,應建立一個獨立的、完善的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基本生活保險等在內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并與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保持兼容性,為城鄉二元體制的破除打下堅實的基礎。

    其次,由農民轉變為市民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想讓失地農民更快融入城市生活必須創造一定條件,讓失地農民順利實現農民向市民的角色轉換。通過各種途徑如社團活動、節日聚會等幫助他們構建新的社會關系網絡,培養失地農民的市民意識,增強農民的自身素質。以上所有安排無不把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作為首要原則,使農民在失去土地后還能保證其生存權和發展權。

    [參考文獻]

    [1]汪振江.農村土地產權與征收補償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25.

    [2]陳新民.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下卷)[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420.

    [3]呂萍,周滔,等.土地城市化與價格機制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128.

    [4]張慧芳.土地征用問題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108.

    [5]高漢.集體產權下的中國農地征收問題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215.

    [6]張安錄,匡愛民,等.征地補償費分配制度研究[M].北京:科學出版社,2010:228.

    [7]錢忠好.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和創新研究(續)[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115.

    第2篇:農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關鍵詞:土地流轉

    1 明確產權主體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流轉

    我國現行集體土地所有權“一權三體”形式及上下級隸屬關系,導致各腐朽思想都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產權主體不明確。集體土地使用權個體分散性不能充分調動個體的積極性。要確立鄉鎮在宏觀層面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控地位,村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地位,形成鄉鎮村社權屬明晰,主體明確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結構體系。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擴大農民土地使用權的范圍,賦予農戶對土地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等部分權利,保證農村土地使用權的長期化市場化,體現出市場對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作用。

    2 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機制,保障農村土地流轉有序進行

    2.1 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法律體系,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法律保障。按照規范政策,積極引導,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自上而下逐步建立健全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法規,形成由現行的《憲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等法律為支撐,農村土地流轉辦法等專項法規為配套的農村土地法律體系。重點對農村土地流轉的實施主體,流轉程序,流轉監管等方面加以規范,從法律上逐步實現集體土地國家土地在所有權地位上的平等性。在相關立法中清晰界定農戶所具有的承包經營權、使用權、抵押權、股權和轉讓權等多種權利;同時,立法保障農戶的土地使用權不受侵犯,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民使用的土地不得隨意收回,為農戶對土地的使用權具有長期性提供保障。

    2.2 完善相關土地管理制度,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良好的保障。

    一是改革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規范土地征收征用行為,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對現行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要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科學界定土地征收征用后的土地使用性質,在土地征收征用中堅決杜絕少征多用,征而不用等行為的發生,保證土地征收征用地規模適度,從根本上杜絕侵犯農民財產權的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征地行為。

    二是貫徹落實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重點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逐步建立健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機制,在保證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對市場條件成熟的區域,貫徹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措施,保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貫徹落實。

    三是確保農村建設用地依法審批,完善農村建設用地的審批制度。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審批主要在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等方面。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生產管理用房占地審批問題。無論是轉包、轉讓、租賃、入股和互換等方式實行農村土地流轉,農村土地規模經營所必須的生產管理用房的審批,可以通過利用現有農村宅基地、廢棄地復墾轉換來解決,也可以通過申請臨時建設用地的方式來解決。但必須建立在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規定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的前提下,按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辦法規范確定的權限逐級審核報批,既要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又要依法審批。

    3 逐步培育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使得農村土地資源資產雙重性得以實現

    搞好農村土地流轉,要大力培養土地流轉市場,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土地流轉市場機制。首先,要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充分實現農村土地的資源性。在不改變土地耕作條件和用途的情況下,發展多種經營,探尋多種模式,加在農業結構調整力度,謀劃好農村土地流轉的整體局面,實現農村土地的資源性。其次,實施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限使用機制,確保土地保值增值。在建立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限使用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市場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對需流轉的合法農村土地實行招、拍、掛,促使農村土地使用的規模化、集約化,體現農村集體土地的資產性。其三,要根據市場運行機制合理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培育發展完善與農村土地流轉密切相關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擴大土地流轉市場范疇。

    4 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運行機制,保證農村土地流轉的規范性和有序性

    4.1 農村土地流轉包括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兩個層面,要區別對待,分類實施,有機結合,共同發展。首先,對農用地流轉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走適度規模經營的路子。在市場操作層面上要體現公平、公正合理的一面,還要體現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其次,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要在保護耕地,基本農田的前提下,通過土地開發整理,農村宅基地,廢棄地復墾等方式新增耕地來補充新占用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同時對農村土地流轉范圍內的閑置、空閑地加以利用。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做到“四統一”(統一規劃,統一布局,統一實施,統一建設),保障農村土地流轉基礎設施用地的要求,節約利用。

    4.2 對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綜合流轉,既要保障農用地的農業用途不改變來解決吃飯問題,又要保障鄉鎮企業和農村發展的建設問題,關鍵還要保障“三農”問題的解決,保障土地可持續發展,實現二者的有機統一。實現規模化經營模式,建立健全產業帶動機制,無論哪種模式的土地流轉,根本都要實現農村信紙規模化經營,產生規模效益,帶動周邊區域農村經濟發展,既要保持農用地的用途,可探求“城市觀光農業”發展模式,也要根據實際需要適度進行城市化發展。

    第3篇:農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關鍵詞:就業 失地農民 制度研究 社會權益保障

    西寧市作為西部重要的城市之一,其城鎮化水平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從2000年到2007年,西寧無地的農民達到6.65萬人次。城鎮化的發展應該與農村社會的穩定是同步的。因此,如何維護失地農民的權益是各地方政府做好城鎮化工作所面臨的巨大挑戰。本文從制度層面對失地農民的權益保障進行研究,探討建立完善的制度體系維護失地農民的權益。

    一、西寧市城鎮化進程中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現狀

    1.西寧市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基本情況

    通過對西寧市四區選取的6個村的150戶失地農民進行的非隨機性抽樣調查和訪談,以了解西寧市的土地征收政策、安置方式以及失地農民的生活、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情況。

    據調查結果,被征土地大部分用于城市公益用地和工商業、房地產等經營性建設;土地征用價格補償標準不一,基本都是采用貨幣直接支付的安置方式,多數失地農民對補償標準不太滿意;由于農民的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都是中小學及以下的文化水平,失地后大部分農戶由于沒有就業崗位而閑置在家,部分失地農民的經濟收入減少,生活的支付成本增加,家庭生活受到影響;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認知度和參與度都還很低,有些農民意識不到社會保障的重要性,不愿意參加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有些社會保障權利由于受到條件的約束而享受不到,所以失地農民享有的社會保障是有限的。

    2.引起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的制度性原因

    (1)農村土地產權管理制度的缺陷。隨著農村制度的深化,土地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改善,但農村土地產權的定位上依然缺乏明確的規定。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缺陷,從法律、制度層面來看,主要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缺失,所有權主體錯位、客體模糊、產權內容虛化;地權關系和土地產權缺少規范化;產權制度制約了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不完善、土地的流轉制度不完善、土地管理權不到位等都導致農村土地管理的混亂,土地所有權制度存在著弊端。在這樣一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缺陷的情形下,農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權益受到侵害是不可避免的。

    (2)農地征用制度的不健全。土地征收過程中征地主體缺乏監管,土地征用程序不規范。政府作為管理者在征地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被征收土地者又是權力的主體成為被管理者,農民對征地補償沒有商量的余地,只有接受政府安排的安置方式。政府行為無法得到有效的監管,對農民的權益造成嚴重的損失。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不僅要有嚴格的征收程序,更要有一個強有力的監管機制,對政府的執行力進行監督,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不受侵害。雖然強調了征用土地以及征地補償方案實施前必須公告,但是缺乏連貫性和針對性,執行不到位,導致土地征用程序的不透明,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異議權得不到體現,無法行使群眾監督機制。

    (3)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農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著失業,經濟補償不合理、就業困難導致生活水平下降,社會保障對失地農民顯得格外重要。現行的征地安置方式都是以支付貨幣為主,只考慮當前短期的需求而沒有考慮長久的困難,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措施。農民文化水平低,就業率低,缺乏自主創業的能力,這不利于化解失地農民未來發展的遠慮,不能滿足長遠的生活需要。安置方式單一,安置標準不一,農民得到的補償差距較大,導致失地農民對安置政策的強烈不滿。

    二、西寧市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制度性對策與建議

    1.制定科學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一直是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核心,變革制度與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才是推動制度創新的基礎。建立公平的規則,通過制度創新明確土地產權。從目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上看,農民享有土地的經營權、繼承權、轉讓權、收益權等多項權利,但是在實際征地行為中并未得到尊重。所以要在現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嚴格確定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及其要素,做到農村土地產權的明晰化,能夠成為土地真正的主人,而不是空置虛化的所有權。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同時,加強農民土地權利的保護,要在實際征地操作過程中體現出農民應該享有的權益,使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占有權、處分權和收益權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確保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完整性。

    2.健全嚴格的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處于較為弱勢的地位,要提高農民參與程度,促進農民權利公平化。解決土地征用中的問題就要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尊重農民的合法權利和合法請求。確保征地過程的民主參與,建立公示制度,真正讓被征地農民行使民主參與,改變傳統不平等的土地征收制度,讓農民對自己土地的處置有更多知情權和發言權,提高農民在土地征用和土地交易中的參與權地位。嚴格征地的法律規定與程序,要建立程序公開、平等參與的征地制度,強化民眾監督機制。監督機制是征地活動公平、公開進行的重要保障,要對制度運行的始終實施監控。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管,制定土地補償費分配辦法,保證失地農民土地補償安置費和社會保障金的合理分配,行使失地農民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權力,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

    3.完善可行的社會保障制度

    由于失地農民群體的特殊性,其社會保障權益是應該不斷發展和完善的。他們為城市的發展提供了自己賴以生存的土地資源,政府有責任和義務為失地農民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改變長期以來農村社會保障的起點很低、投入少、覆蓋面小的局面,增加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參保項目,讓他們盡可能地享受到多方面的保障。政府要采用多種安置方式相結合的方法為失地農民創造就業機會,增加農民經濟收入,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數。

    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以“范圍廣、內容豐富、高水平”為原則,將更多的失地農民納入社保的對象中,給他們的就業、醫療、養老、教育等多方面的發展需求提供幫助,并且提供農村農民的保障水平,逐漸形成城鄉統籌發展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

    總之,城鎮化不僅是城市的發展也是農村的發展,現在的農村將是以后的城市。失地農民作為游離于城市與農村之間的一個新的社會群體是備受政府和社會關注的。政府不但要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還要給他們現在的生活提供補償,更要為他們以后的發展提供保證。

    參考文獻

    [1]周維,劉長秀.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失地農民權益問題的研究綜述[J].科技創新導報,2011,2(4):1-4

    [2]張曉云.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的國內外經驗與啟示[J].理論學習,2012,6:16-19

    第4篇:農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 物權法 現實意義 公共利益

    現階段的農村土地產權不適宜我國經濟的發展現狀,新土地物權法條文的出臺促使土地物權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發生改變,表現在極力發展農村土地物權的私法保護上。這里,筆者對我國農村土地物權法的利弊進行了分析,以期為我國農村土地物權法律體系的構建提供借鑒。

    農村土地的曙光:土地物權立法的嘗試

    農村土地物權法的立法嘗試。我國在建立土地物權體系中以土地公有制為主體,以地上權為構建土地物權制度的根本。土地物權體系包括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等。物權特征包括支配性、絕對性及排他性。被界定為用益物權的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用益物權就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權利。《物權法》以規定土地的所有權為根本內容,以土地管理和土地保護為主要制度,在第一百五十四條中規定,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權利。

    在農村宅基地的征收中除了自然災害情形下的宅基地滅失,集體經濟組織還是會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規定,在變更與注銷程序中將已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予以使用權的轉讓和消滅的集中辦理。對于農村成員中沒有對宅基地使用權予以登記和注冊的戶口,將設置變更或注銷登記程序,對此成員仍存在宅基地的使用權。

    農村土地物權法的現實意義。首先,賦予了城鄉二元土地的法律依據。關于我國所實行的土地公有制早在1982年頒布的《憲法》中就已明確并由此形成了城鄉二元土地所有制,并與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制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共同存在,對土地的權利進行保護。當前實行的《憲法》明確指出了城市土地的相關規定。譬如在第十條中指出城市土地為國家享有,只是一些法律規定之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不為國家所有,而為集體所有。此外為集體所有的土地還包括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土地。國家依據法律規定,對土地進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且給予補償,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對于土地轉讓可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侵占、買賣或者其他各種形式進行非法轉讓。以此保證所有使用土地的組織與個人,對土地實現合理的使用。此外,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在《物權法》中也得以確定和進一步的明晰,特別是在第六十條中,對集體所有土地行使所有權進行了詳細規定。

    其次,捍衛了土地有償使用的土地權益。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確立明確的,該法律在1998年修訂完善而成。在規定中,建設單位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借助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一般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中的標準與方法,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繳納,只用將土地有償使用費用繳納之后才能對土地使用。隨著城市化腳步的加快,土地的利用規模也隨之增大,一些涉及到征地而引發的矛盾與糾紛也日益惡化加劇。因而,在2004年的《憲法修訂案》中明確指出,若是出于國家公共利益的需求,那么相關單位可以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給予相應的補償。這一法律規定,在《憲法》的層面上對土地的有償使用制度進行了確立。

    再次,定義了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物權特性。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最為重要的保障,指的是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改革開放初期到現在,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了巨大變化。首先是由使用權和債權向物權進行轉化,這主要體現在2002年頒布的《土地承包法》中,最后在2007年的《物權法》中得以確立。與此同時,在《物權法》中,還將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從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中完全獨立出來,并作為一種單獨存在的用益物權,這也是中國所特有的用益物權的形式。對農村土地產權的物權性質的確立和明確,不僅有利于農村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也大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極大地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并最終推動城鄉經濟一體化的發展。

    我國農村土地物權法的踐行及其制約因素

    物權法的頒布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2007年10月正式實施的《物權法》,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用益物權解釋,這種做法對廣大農戶在自主經營時的權利提供了保護,也推動了農村經濟能長期的持續的穩定的發展。但現行農村土地制度以民法通則、現行憲法、農業法、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做基礎,一些規定還不確切,還需要進一步的細化,而且希望能有新突破。

    歸屬與權利的主體界定上具有含混性。農民集體所有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轉換,這是由我國的農村集體土地相應法律所規定的。但由于村農民、農民和組農民的集體所有權存在所有關系的多層次性,導致每項權利關系尚未確定。在各國立法的原則中,物權法都運用物權法來定注意的條款,在事情發生前法律用強行的方式對物權的內容、種類和它的效力等進行規定,當事人對內容方面的意思自治是不被允許的。同時,因為每個國家的所有制存在差異,以土地物權制度為代表的物權法和各國政策性的規定彼此間關系很密切。在物權效力和物權法原則問題上,各國的物權法都存在相通性,但是因為受各個國家的政策和習慣影響,各國物權的種類卻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性。

    “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物權法》規定物權保護公共權益,所以私權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但現實法律中,我們并沒有對“公共利益”進行清晰地界定。如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他不動產。但是這種賦予性權利并沒有進行具體的制度設定和條令限制,只是對公共利益這個詞語進行了初步的概述。其中《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的合法土地征收行為必須向土地所有人予以補償,還必須通過申請程序。并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土地。國家只能用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來征收土地。但是在現實生活過程中很多政府單位為了擴大政績或者單位房屋建設,在進行著不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建設,這顯然違背了公共利益的原則。

    推進我國農村土地物權法律體系的構建之策

    完善土地物權流轉方式。我國的現行土地政策中,是以農村的集體單位管理農村土地,而該方式的主導因素在于創立土地制度之時,受到社會主義特有市場經濟模式的影響。其主要表現特征為:一是農民耕地使用者由土地的集體所有者管理,集體所有者的使用職能位于其所有權限階梯中的第二位;二是土地所有者擁有使用分配權,可將使用權利交予他人,并要求獲得有償回報。通常土地所有者本身并不是使用土地,多以承包外租等形式交由其他農民使用,該方式為承包經營,由于所有者本身不愿進行耕地工作,從業于農耕工作的農民對耕地有著極強的渴望,故而將土地的使用權租讓,在提高土地整體使用面積的同時,也對農民工作的積極性有著很好的促進作用。就我國耕地浪費等問題,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解決,可執行多元化承包經營,將土地的使用方式豐富起來,著手建立能夠提升農民工作積極性的物權流轉方式,進而促進整體市場的開發。

    培育農村土地流轉社會需求。一是提高農民就業效率,促進轉租機制有效進行。農民牢守土地在于其缺乏對自身勞動力的認知,以及本身對農村的歸屬感,一方面則需從農民非農業就業入手,解決農民低收入、無保障等,進而提升農村整體勞動力價值;另一方面還可結合農村本土企業,以小型鄉鎮企業為主要農民就業入口,在其實現經濟提升后,為農村增強基本公共設施建筑。二是打造本土產業,有規模的經營土地。全方位推動農村可提升經濟效益產業,擴大農村耕地集中使用需求,以產業帶動農村土地集中經營。

    建立土地流轉市場完善土地流轉機制。一要確立中介機構權限。由中介改造土地流轉形式,以其自身職能解決流轉過程中的問題,為市場的建立增加可能性。二要創立信息平臺。由政府部門組織建設,在平臺中可自由進行信息交換,進而將土地流轉所要求信息加入信息平臺,使平臺本身成為合理、合法的交易場所。三要完善土地合同。在農民進行土地流轉行為時,要求必須簽署相關書面合同,并在合同中嚴格規定租用相關信息,以此形成法律依據。

    以土地制度改革為契機,推進城鄉土地集約高效利用。一是促進規模化建設。對土地進行使用權承包經營,使土地法定使用者數量減少,進而提升土地整體化經營,有效的滿足生產效率的提高。二是推進農村聚落建設。在促進耕地流轉時,應加快農村建設,使農民在失去土地后能從業與家鄉,減少對城市的人口沖擊,并提高農村收入。農民獲得保障生活的收益,能夠促進土地流轉的加速進行。三是強化保障耕地面積。在建設過程中應首要保障土地的耕地使用面積不縮減,在此基礎上為農民提供公共服務設施及收入性建筑建設的土地。四是構建城鄉一體化發展空間格局。一方面要促進城鄉一體化步伐,另一方面要減少城市化土地使用成本。

    第5篇:農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關鍵詞:土地征收 法規

    一、土地征收的含義

    所謂土地征收是指,國家就公共利益的要求,通過強制的手段,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不包含的土地,采取一系列的強制手段,同時給予一定的補償的制度。

    二、土地征收的基本特征

    2.1公共目的性

    所謂公共利益是指,國家或者社會的相對權益決定了公益的目的,即土地征收權能夠存在的有效依據,但國家在征收土地時,必須滿足公共利益這一前提,否則即是違法征收,國內的《物權法》中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2.2強制性

    土地所有權是人的合法物權之一,它具有排他干涉性,在未得到當事人同意時,不得侵犯土地利益,對土地進行任何一種私自交易,都會得到國家強制限制,這一權利卻不是一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當代,國家多做出相關規定,指出國家可以根據公共利益,對私人以及集體所占有的土地進行征收,并將該土地權利轉化為國家所有,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征收權是一種意義上的權力,也是在國家單方意志的基礎上所擁有的所有權。

    2.3補償性

    國家是人民利益的集中體現,標志著國民生活需要,所以,國家可以在某些既定的環境下,從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犧牲部分人的利益,以滿足國家公共需求,因此強制性是土地征收的一個特征,這一過程中,土地的原占有主體將其過渡給國家,同時,為了保證失去土地的人能夠良好的繼續生活,所以需要采取一定的補償,這是國家私權尊重的一種體現,但各國征收土地的補償的規定、原則表現不一,但總體精神是一致的。

    三、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意義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是政策補償中突出的兩種形式之一,同時結合上述農村土地征收理論,能做出界定,行政主體是以公共利益為基礎出發的,需要對農村農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從而,國家在征收的同時,還必須以一定形式的補償方式去補償公眾利益,使得公眾所遭受的精神、物質損失得到補償,從細節上講,是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3.1關系農民利益的保護

    所謂農村土地征收,是指國家以強制手段從農民手中獲取土地,該方式具有 一定的正當性,體現在個人權利受到制約,個人所有權,以及土地所有權都需要能夠為社會發展需要服務,征收農村土地也是城市進步中的必要,土地作為人類最根本的生產資料,就土地的自然屬性進行征收,同時去補償是保障農民利益的關鍵,在當代中國,土地不僅僅是農民所擁有的一項財富,更是衣食父母,從感情上以及心理上都需要一定寄托,因此,在政府同意征收的前提下,是需要以合理的制度來補償公民的。

    3.2關系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作為一種非可再生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土地給中國人民提供了充足的糧食以及養分,人類才有物質基礎去發展遠古文明,以發展至今,隨著經濟、社會進步,城市化是人類居住發展的主導文化,城市的擴大需要充足的土地,因此農村土地的征收變成了必然,容易導致各種生態問題頻現,征地補償制度則直接決定著土地的價格,以及一系列問題的補償途徑,因此農村土地的有效利用關系著整個城市的發展速度、方式。

    3.3關系社會的穩定

    農民生活是否安穩,一直關系著中國這個農業大國的安穩,歷年歷代的封建王朝不停的更迭,原因在于農業為得到穩固,因此農民是社會穩定的主體,征地補償制度所涵蓋的內容必須包括農民的安置以及補償,若不對補償、安置進行良好的處理,則會使得農民階層不穩定,最后對城市以及國家的安全造成一定的損害。

    四、我國現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以及原因分析

    4.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雖然在國內,我們的憲法中的《憲法》、《土地管理法》,都對公共利益需求做出了相關的規定,即是指,政府有權利,通過法律相關條例去實行土地征收,但是公共利益卻具有不確定性,模糊性,我國法律卻有每一對這一概念進行描述,導致了當地社會在各種地方利益沖突面前,顯得很局促,特別是一些具有明顯商務利益的幌子,損害了工資的利益,最后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損害。

    4.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市場具有一定的國家壟斷傾向

    我國的土地所有制可以分為國家屬性和集體屬性兩種,但是在建設用地的規劃以及使用方面具有相當大的差別,其中《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農用土地像非農用土地的轉化上,必須將土地所有權進行變性,將集體所有權轉化為國家所有權,并投資到非農建設當中去,該規定世家上是為國家的獨斷土地使用做出了空間,將土地國有化權利夸大,農民則很大程度上是被該法規所排斥的,換言之,農業用地的非農用轉化,是由村集體以及農民自身的所有權、決定權都是被排斥的,所有補償也是相對的。

    五、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相關建議

    5.l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公共利益同私人利益的概念具有較大的差別,公共利益以及私人利益常常表現出相關規律,公共利益多是以削弱私人利益的形式去實現,甚至說,通過限制甚至剝奪掉私人所有權換來的。所以,多國法律實踐的過程中,多是通過憲法以及法律來對公共利益進行區分,此外,與公共利益的界定實質內容進行比較,公共利益的界定相對繁雜,所以我們還應關注由誰確定公共利益的劃分,公共利益程序界定相對與制衡以及對抗對于界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所以他也是農民權益的保障。還需要為農民保留異議權等權項。

    參考文獻:

    【4】黃祖輝,汪暉.城市發展中的土地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

    第6篇:農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請求轉發《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工作方案》的請示

    縣政府:

    為了全面認真解決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的遺留問題,進一步完善我縣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按照渝委[2004]6號和足委辦[2004]11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穩定和完善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使農戶的承包地塊、承包面積、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四到戶”,做到“四相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入戶率達100%;將承包合同、清冊全部集中到街鎮鄉管理(街鎮鄉、村各一份),建檔率達100%;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行為,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二、工作原則

    (一)突出穩定,注重完善。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是保持農村基本制度不變的前提下,把工作重點和注意力放在完善上。保持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的連續性,不能隨意變動或推倒重來;不夠完善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求做好規范工作;對還沒有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要按照有關政策抓緊完善土地承包關系工作。

    (二)尊重民意,民主決策。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必須尊重群眾意愿,確保農民合法權益。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群眾路線,深入細致地做好群眾思想政治工作,不搞強迫命令。要堅持政策,結合實際,尊重歷史,解決遺留問題。

    (三)依法推進,積極穩妥。認真貫徹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有關政策,不得違反規定,各行其是。嚴格按照工作流程穩步推進,確保不出現新的矛盾。

    (四)加強管理,完善制度的原則。要建立健全相關機構,明確職責,完善各種管理制度,使土地承包管理向規范化、制度化、現代化方向發展。

    三、實施步驟

    本次工作分為準備、清理核實、審核完善和驗收總結四個步驟。

    (一)準備工作。組建班子,制定實施方案,開展宣傳培訓,印制宣傳資料和各種表格。

    (二)清理核實。經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制定實施方案,形成書面決議。調查清理土地承包情況,分戶填寫《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并由承包戶主和村民小組長或社長簽字確認。對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發到農戶的《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進行登記,與農戶承包土地的實際情況逐一核對,若有不一致的要作詳細記錄,查明原因。已發到村組、但未填發到戶的空白《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全部交回街鎮鄉。對以前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進行登記和審核,審驗內容不完善的視為不合格。未發包的土地應首先用于解決符合政策規定沒有承包土地的人員。村民同意保留的可以保留,但不得超過總面積的5%。街鎮鄉要幫助村組妥善解決承包合同糾紛,盡量讓群眾滿意,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審核完善。清理登記結束后,及時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和未發包土地情況張榜公示,接受村民監督;對群眾反映的意見、建議要作記錄,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核實、查清和答復。登記調查員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和《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整理復制三份,經村民小組長或社長與承包戶戶主簽字確認后,報村民委員會和街鎮鄉審核并簽注審核意見;《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由農戶、村和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別保存,《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由村民委員會、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別保存。村民小組或農業社與土地承包農戶要簽訂一式三份的《土地承包合同》,發包方、承包方和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各保存一份。村民小組、承包戶要求對《土地承包合同》進行鑒證的,由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進行鑒證。

    凡符合核、換、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條件的,由農戶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申請書,家庭承包方式的經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審批、其它方式承包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縣農業局申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證由各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統一組織填寫,一戶一證,以鋼筆用碳素墨水書寫,字跡工整,不得涂改。

    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的,不需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原因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街鎮鄉要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中的資料用電子表格分戶錄入微機,以便管理和查詢。

    (四)驗收總結

    1、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農村土地承包資料整理歸檔,分社立案成卷,作為永久性檔案由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村統一保管。檔案資料包括:《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土地承包調查登記文字材料、《土地承包合同》及鑒證文書、《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審驗、農村土地承包調整方案、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及決議、上報審批文書、清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宣傳、培訓等資料、各級有關土地承包的文件、清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檢查、驗收和總結材料、其他相關資料、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相關制度等。

    2、街鎮鄉自查及縣上驗收。各街鎮鄉組織人員,以農業社為單位進行檢查驗收,檢查的標準就是承包地塊、面積、合同和證書“四到戶”。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從12月1日起,采取“一聽、二看、三走訪”的辦法,對各街鎮鄉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此項工作結束后,要形成書面材料,于12月15日前報送縣農業局農經科,縣農業局匯總后書面報告縣委、縣政府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政策界限

    (一)、已經進行了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地方, 承包地不得隨意變動,要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絕不允許借完善大范圍、大面積重新調整土地;重點是完善手續,沒有簽訂合同的要補簽,沒有發放土地經營權證書的要補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二)、沒有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地方,要在11月15日前,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和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抓緊補課。

    (三)、農戶承包面積全部退耕還林的,應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公告宣布證書作廢,并終止承包合同。承包面積部分退耕還林的,按原承包面積扣減退耕面積后換發經營權證。

    (四)、承包地部分被國家征收或集體公益事業占用的,原承包地面積扣減征占面積后換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國家征收農戶絕大部分承包地,并對其全部農轉非,同時就地安置補償后所剩余的土地,原承包農戶愿意繼續承包的應當允許其繼續承包,并填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承包戶不愿意繼續承包的,可以交回發包方處理,但原則上不作補償。

    (五)、少數沒有簽訂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也沒有發放承包經營權證書,且承包地撂荒兩年以上的農戶,要做好聯系工作,確實無法聯系上的,發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代耕。該農戶書面放棄承包權的,發包方可以按程序將土地調整或重新發包。

    (六)、核、換、補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律使用由市農辦統一印制的新證,農戶自愿要求以舊證換新證的,應予以更換。所用合同和表格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格式為準。

    五、涉及具體問題的處理

    1、關于退休職工戶口遷回農村后,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

    退休職工享有退休金,其身份仍屬于國家職工范疇,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應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2、關于土地共有人問題。

    在此次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工作中,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該以二輪土地承包時的家庭實際人口為準,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應加以備注。1998年以后到現在,承包戶中出生或遷入的人口,在此次完善中不作為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填寫在經營權證上。如某農戶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承包人口為4人,即戶主、父親、母親、妹妹。這次完善二輪土地承包時,父母均已死亡。妹妹已嫁,戶口遷出,在新落戶地無承包地。該戶主已結婚生子,現共3人。這種情況,該農戶應填寫原承包人口即戶主、父親、母親、妹妹4人為共有人。

    3、關于土地流轉優先權問題

    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但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實際經營一年以上的除外。所謂同等條件是指流轉內容、流轉期限等方面的條件相同或者相近的情況。

    4、關于國家征收農戶絕大部分承包地對其全部農轉非并就地安置補償后所剩余的承包地如何處理的問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精神和原則,對于剩余部分土地,如果原承包農戶愿意繼續承包的應當允許其繼續承包并填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如果原承包農戶不愿繼續承包的可以交回發包方處理,但原則上不作補償。

    第7篇:農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1簡稱甲方

    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此合同。

    一、承包地點:

    二、面積:

    三、承包期20xx年4月25日至20xx年4月25日止。

    四、承包價格:每年交200元。

    五、交款方式:20xx年至20xx年交1000元;20xx年至20xx年交1000元。

    六、合同到期后續議。

    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2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按照市政府統一工作和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一章有關規定,經村委會討論通過,甲方將集體所有制農用土地經營權以公開協商方式發包。甲、乙雙方就有關承包經營事宜,經平等、自愿協商,并經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議”程序議定,現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合同法》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發包標的物,承包用途:

    1.甲方各村委會作為共同發包人將分別屬于各村村民集體農用地 畝發包給乙方。土地四至為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交接時,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標的物地上現有附著物依照土地交接時雙方制作簽署的交接單為準。乙方僅與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異議均由甲方予以解決,解決不了對乙方造成損失的視為甲方違約。

    3.乙方承包之地作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據市場需要種植其它農作物,承包經營期間不得改變為非農用土地性質。不得改變為諸如各類市場、農家樂、農業旅游用地等非農用土地性質。

    4.承包期間,允許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儲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的臨時建筑性質的庫房,允許進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水利、電力配套設備建設,但不得破壞或改變現有水利、電力設施,影響農民生產、生活用水用電。對在該承包土地上建設住宅、賓館市場、物流倉儲地等與苗圃經營無關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許,對苗圃經營有關的臨時搭建庫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設建筑物前須向甲方提交書面建筑方案,寫明建筑的面積、用途、預算,經甲方根據實際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開工建設,對因政府性征用拆遷時不予任何經濟等形式的補償。乙方所報批之建設項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范圍,甲方應于批準。

    5.本合同簽訂后10日內,甲方將標的物土地交付與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圍,雙方清點地上有價值之附著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記在冊。交接手續辦妥后,乙方即有權進入土地行使承包經營權。

    第二條 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費標準及繳納方式

    1.承包經營期間為十五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承包經營期屆滿,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經營承包經營權。

    2.承包費標準為1500元/畝,每年租金總計為 元。乙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20xx年足額繳納兩年的20xx年--20xx年的土地承包費,從20xx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額將承包費繳納至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人民政府農經站,由農經站統一出具收款收據并視為乙方足額繳納承包費的憑據。乙方遲延繳納的,須依照應繳未交額*3‰日之標準向甲方賠償違約金。農經站收取承包費后,依照甲方各村土地面積向各村分配。

    第三條 承包經營權流轉

    乙方采用轉讓方式(包含名為轉包、出租實為轉讓)流轉部分承包經營權的,不得違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其土地農用地的性質不得改變。

    第四條 土地征收、征用的處理

    1.承包經營期間,若遇政府對承包地全部或部分征收,或者征用,則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立即予以解除,乙方交回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乙方應積極配合征收、征用工作的順利開展。甲方得知征收、征用事宜的,應提前 個月告知乙方擬征收、征用的時間、土地范圍、征收、征用原因等信息,以利于乙方提前處理地上苗木減少損失。

    2.征收征用的補償解決:依照屆時有效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依法處理。對承包地上屬于乙方的青苗以及經甲方許可建設的地上附著建筑物由土地征收人、征用人依法補償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不予補償或者賠償;對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擅自建設的地上附著建筑物乙方無權要求補償或者賠償。

    第五條 合同解除和終止

    1.乙方未經甲方許可,擅自改變農用土地使用性質,經甲方制止,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2.乙方遲延繳納租金達三個月以上的,甲方無需催繳,有權解除合同并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3.甲方人為設置障礙,導致乙方不能行使承包經營權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4.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則自行終止,雙方未新定承包經營合同的,乙方就與合同到期日將土地交還甲方,地上新增附著物全部無償歸甲方所有,地上原有甲方地上附著物完好交回,毀損的照價賠償,因時間原因自然損害的乙方免責。乙方拒不交回的,甲方有權強制收回。

    第六條 其他約定

    1.甲方應予以協調解決乙方用電用水事宜,所產生的費用及電費、水費由乙方自行繳納;

    2.乙方應本著團結互助、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妥善處理與周邊村民相鄰關系,搞好民族團結。乙方與村民發生利益沖突并無法妥當解決的,應及時通報甲方,由甲方協調解決,以避免事態擴大;

    3.乙方應善意開發利用土地,保障土地增值,保護土地周邊植被,不得進行掠奪式開發;

    4.甲方支持乙方自主、合法經營,對乙方經營范圍、方式等,只要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農用土地使用性質,甲方不得干預;

    5.本合同甲方蓋章、乙方簽名后即行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甲方各執一份,乙方執一份,報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人民政府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3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坐落在 ,面積 畝的土地(良田)承包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承包期限三年(自20xx年1月4日至20xx年11月30日),承包金每年每畝660元整,合計人民幣(大寫) 元整,付款方式為每年1月10日前付清當年租金。

    第二條:承包期內,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收益權的權利,并接受發包方依法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承包期內,乙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和不改變農田現狀。

    第四條:承包期內,乙方承包甲方的農田各項政策性補貼歸甲方所有,乙方做好配合。

    第五條:承包期最后一年,乙方不得種植午季作物,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甲方不予任何補償。

    第六條:承包期滿,乙方應保證承包的土地達到承包時土地等級和質量。

    第七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乙方在簽訂合同時繳納保證金壹萬元整,保證金抵交最后一年承包款。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和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8篇:農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城市化進程中,源于政策的不當制約和整體市場化進程遲滯,導致農民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保護的缺位,長期以來抑制著中國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以全面深化改革為契機,以宏觀政策為導向,整理農民財產權,深化農民財產權體系構建,勢在必行。改革的目標便在于,通過立法安排和制度設計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

    【關鍵詞】

    農民財產權;土地流轉;法律保護

    1 農民財產權發展現狀

    農民財產權,是指由法律規定的、農民對其物質財富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常見的表現形式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即在一般物權領域之外,農民基于對土地的占有、使用、處分(一定程度上的權利轉移)而享有的物質性收益抑或經濟性利益。

    改革至今,我國社會整體發展良好,“三農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決。但現實中仍存在問題:(1)土地產權主體模糊。很多地方,土地權利登記制度滯后,權屬關系不清,實際利用中常引發爭議。(2)政策與立法的沖突。長期以來政策和立法嚴格限制農村土地流轉,抑制了農民增收和農村發展。當前政府倡導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有限的放開農村土地利用和農民財產權流轉,但試點成效參差不齊,依然缺乏國家立法肯定與規范。(3)土地征收方面:補償權主體缺位,征地客體狹窄,正當法律程序缺失,變相加劇了農民私下流轉土地。土地是農民最主要的資源,其承載的功能不斷增加,伴隨一系列新的需求日益產生,亟待法律認可與規范。

    2 加強對農民財產權的法律保護

    當前“三農”問題,核心是農民財產權問題,而土地是農民財產權的主要載體,因而,深化農民財產權保護的核心是解決好農民土地財產權問題。

    2.1深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保護

    2.1.1土地承包經營權態勢

    實踐中,現階段農村土地流轉方式多樣主要有轉包、出租、互換、入股、抵押、信托等方式。其中后三種為為當前改革新視點。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今后農業經濟發展的方向即“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加快農業的組織和制度創新,再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上,著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著力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2.1.2 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與完善

    (1)承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優先性。作為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優先于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一經設定就需要有排斥其他人的效力,包括產生排斥其他集體成員,甚至集體成員的共同意志與行為的效力”。(2)打擊違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行為。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特殊保護耕地。要協調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促進農地流轉之間的關系,將符合“依法、自愿、有償”原則的流轉認定有效,對損害農民權益的認定為無效。(3)加快新流轉制度立法。政策的支持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斷呈現新的形式,如土地信托,有利于土地流轉和農民增收,解決現階段土地拋荒問題,應被法律肯定。(4)統一農地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是明晰產權的保障,土地產權是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核心,必須按照產權明晰和政府工作要求,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2.2促進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完善

    宅基地,指農村居民因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輔助用房與房前屋院用地等。作為農民私人的合法財產,農民對其房屋有權依法進行買賣、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等。而房屋天然依附于土地,農民要對房屋行使處分權,必然涉及其房屋所附著的宅基地。現行立法承認農民房屋所有權,卻又禁止宅基地流轉,客觀上導致農村住房受宅基地的牽連而流轉不利。

    農民住房產權流轉與財產代際移轉隱憂應受重視。第一、重申農民宅基地使用權,賦予其處分權和繼承權。立法上存在“房地一致”的原則,當農民房舍所有權轉讓時,農民宅基地使用權與其一并轉讓。法律既然承認農村居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權,本著物盡其用、產權完整的原則,就應當賦予用益物權人處分權,并保障宅基地使用人的宅基地繼承權,以促進物權處分和財富繼受。第二、完善宅基地利用制度。可嘗試實施宅基地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的制度。在堅持耕地保護、合理規劃和一戶一宅的根本原則基礎上,在集體成員內部放寬宅基地流轉,在集體組織之外引入優先購買制度。如設置一定的前置條件(如受讓人資格),在交易許可管制下對其進行市場準入管理,推動相鄰集體組織之間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同時加快土地整治,減少宅基地閑置荒廢,增加土地存量。

    2.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化路徑選擇

    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成為必然,為實現兩種建設用地使用權“同地、同權、同價”,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合法性乃是立法對現實的回應。現階段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化的路徑主要有協議、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等,不改變所有權,要在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實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或入股等。

    2.3.1土地來源控制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的初級性和隱性特征,以及國家土地利用政策中社會公平、保護耕地的制度目標,使在集體建設用地資源配置中,政府的作用被置于突出地位。為避免過度沖擊,形成合理市場總量,逐步、穩妥放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實屬必要。在土地來源上,必須依賴于科學的土地利用規劃和監管體系。基層政府一方面要加強集體土地整治,解決“一戶多宅”、超標準占地、違法違規用地等遺留問題,一方面要加強監管,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以及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生態規劃。

    2.3.2流轉審批控制

    有學者認為國家應嚴格控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規定嚴格的條件和審批程序,以促使當事人遵守法律、法規,從而確保良好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市場秩序。反對觀點認為,國家既然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流轉設置了具體條件,再規定行政審批,未能充分尊重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有損害農民土地財產權之嫌。折中說認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等初次移轉應經審批,轉讓、轉租等再次移轉無須審批,登記備案即可。筆者以為,可將審批降低為審查,注重申請材料的形式合法性、內容完整性,既可以減少行政不當干預,也可以督促市場主體依法辦事。

    2.3.3地價形成控制

    公平合理的地價既依賴于適當的市場交易模式,又離不開必要的宏觀調控。交易環節重點關注利益相關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堅持民主決議,防止集體組織濫用權。為抑制農民盲目追逐經濟利益的沖動,在尊重市場定價原則上,須確立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和最低價保護價,實施土地價格評估備案制度。政府在制定基準地價時,注重土地的區位與用途,借鑒國有建設用地定級估價的技術流程與方法;地價構成可以從土地取得費、開發費、投資利潤及土地增值收益等方面進行分析。而最低保護價可以參考同類型土地征收補償金額并適當調整。

    2.3.4利益分配控制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為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具體使用和分配就必須體現集體成員的集體意志和利益。主流學說認為流轉收益應且只應在土地所有人或原使用者之間分配。然土地發生財富增值,與權利主體并無實質性關系,卻多受益于國家對其區位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故國家不直接參與分配而通過稅收的方式獲取部分增值收益比較合理。在集體組織內部,為增加社會保障,部分試點建立了集體留存款項。應確保農民獲得的收益不低于集體所保留的收益,盡量降低集體留存份額,并專門用于安置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改善集體公益事業、發展農村經濟以及土地資源開發和保護。至于收益方式,農民可以按股分紅,也可以一次性補償,或者直接流轉獲益。

    2.4全面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從法律層面看,現行土地征收存在制度性缺陷,實踐中暴露出公益性界定模糊、民主公開性缺失、補償不到位、安置單一等問題,推進征收規范化,實現安置合理化,乃法律之剛需。

    規范征收行為。(1)立法應進一步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建議立法明定列舉,并設置補漏性條款,合理劃定公益界限。(2)完善征收程序。一方面,嚴格征收公告制度。考慮增設征收預告制度,在土地征收報批前公告征地方案;執行審批后公告程序,確保相關人的知情權。另一方面,為了充分保障被征地者切身利益,在土地征收中必須保證其參與決議權。(3)堅持全面公平補償,合理劃定利益主體,特別要重視婦女兒童的分配權益。逐步擴大補償的范圍,如殘余地損失補償。適當提高補償的標準,逐步實現市價補償。采用多元化的補償方式,如土地使用權入股補償、替代地補償、社會保險補償等。

    合理安置失地者。政府應切實履行社會保障職責,通過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使農民平等地享受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逐漸弱化農地社保功能,發揮土地的資本效應,通過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來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關系其生存權。一方面,建立形式多樣的就業信息平臺,加強被征地農民再就業培訓。政府整合、提供就業信息,并據此對被失地農民開展針對性培訓,幫助其再就業。一方面,引導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讓擁有專項技能的失地農民,直接掌握生產資料,來創造個人財富。政府要協助其聯系有關部門,拓展其小額貸款渠道,在創業審批、費用等方面給予優惠。

    3 結語

    加強農民財產權保護,是一個全面而復雜的命題,其依賴于國家法律規范、產業結構調整、社會保障改善等協調統一的制度安排。在法律層面講,需要完善立法,拓展農民財產權內容和實現形式;加快土地權利登記發證,實現權屬明晰;平等保護物權,引入市場機制;規范土地征收,加強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現階段要全面審視地方試點實踐,并以法律形式肯定合理的經驗,進而逐步推向全國。

    【參考文獻】

    [1]王鐵雄.征地補償與農民財產權益保護問題研究[J].法學雜志,2012(3).

    [2]袁震.論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間的沖突與協調[J].河北法學,2010(9).

    [3]宋才發.論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J].學習論壇,2012(12).

    [4]喻文莉,陳利根.困境與出路: 城市化背景下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J].當代法學,2008(3).

    [5]郭潔.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法律規制的實證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7-22.

    [6]韓松.集體建設用地市場配置的法律問題研究[J].中國法學,2008(3).

    [7]張鵬,王亦白.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的思考[J].法學,2006(5).

    [8]崔宇.集體建設用地定級估價核心技術問題探討[J].中國土地科學,2013(2).

    第9篇:農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土地管理;問題;舉措

    Abstract: building a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is one of the basic advancing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necessary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olicies, which covers all aspects of land management, many constructive agricult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ssues, a comprehensive cultural development, as well as the main livelihood of farmers, is a system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other words, under the policy issues related to agriculture has always been one of the key problems in China's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road in the primary solution, namely land management problems have been related to the survival of farmers and agriculture, promote agricult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plans.

    Keywords :new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management; issues; initiatives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新農村建設背景下強加強土地管理十分必要,這不僅由于三農問題關系著國家農業發展經濟與社會發展,同時三農中的土地規劃問題也是農民賴以生存的主體。也就是說,三農建設進程下土地管理問題已經成為重點問題,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進程步伐的加快,一些亟須迫切解決的問題以逐步凸顯,如土地利用不當或受其他外部因素及客觀因素的影響,導致問題逐步激化,進而給農民生活帶來困擾。由此可見,在新農村建設背景下,土地管理問題直接關乎到農民自身的切身利益,同時也關系著國家國民服務經濟的發展與國家基本建設。 1 新農村建設背景下土地管理建設進程現狀與存在主要問題

    1.1 土地征用管理體系機制缺乏約束性、農民基本權益保障明顯不足

    我國農村經濟建設發展進程中,農村土地征用問題在當前看來十分普遍,同時征用范疇也未能具體明確,征用范疇較廣。尤其是現行征地體系機制中,土地征用的實則所有權已經國家所有,即由農民土地集體所有權轉歸國家所有,從此農民經濟收入的主要生產工具被逐漸剝奪,進入了以自身勞動力輸出的人口就業范疇。雖然農民主體理所應當的收到了一次性土地補償與后期安置補償,但是當前看來農民主體的社會保障也明顯不足,農民土地被國家征用也就失去了最為基礎的物質生活保障。

    1.2 農村土地所有權法規條例界定不清

    我國關于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條款主要存在于《憲法》、《民法通則》和《土地管理法》等幾部重要法律之中。這幾部法典都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然而,這些法律中或者只是做出了原則性規定,未明確所有權主體,或雖然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但卻存在多重的權利主體法律界定,造成關于農村土地產權司法實踐上的巨大困難。

    1.3 土地管理體系制度存在弊端、資源流轉與流動規模受限

    改變農業經濟生產現狀,實現現代化農業經濟發展建設,是我國現階段三農建設的重要內容。在現行土地征用管理體系機制下,作為土地權力所有者的農民主體所擁有的權益是使用權與收益權,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權益根本沒有直接兌現,其中最為主要的土地處置權根本難以保障。也就是說,農民土地處置權限逐步喪失會使得土地規模流動受限,進而直接導致農民土地占有量不足,影響基本農業生產量。同時,在不能獲取有效經濟補償的形勢下,不少農戶肯定是不愿意放棄自身土地所有權,進而促使形成了土地資源閑置與過度浪費的現象發生。

    2 新農建設背景下農村舉措

    2.1 明確權利主體使之土地所有權能夠公正平等

    結合我國依法治國戰略來看,首要要解決的就是土地征收體系的法律法規內容完善問題,以此才能在實行改革舉措的基礎上實現成效。也就是說,土地管理問題要結合實際并從長遠角度看起;即做到切實維護農民主體的切身權益,就要真正明確土地的所有權受益主體是農民。具體來說,應當重新修訂國家土地征收管理相關的法律條例內容,統籌規劃土地所有權的概念性問題,以此才能逐步激發更多公平有利的土地權能。如延緩土地承包期限,進一步提升農民主體的土地生產經營觀念,避免因公務學等因素所導致的土地承包權脫節問題的發生,即不僅要保證農民土地權益要與國家實現同等公平對待,還要能夠認真貫徹與長久堅持土地承包機制相關的惠民政策。

    2.2 建立制約體系機制,確保征用土地范疇合理

    現行農村土地體系管理機制下,農業用地如果被國家征用一般所實行的模式是“國家征用政府批租”。而在當前產業化經濟迅猛發展的今天,如果一直沿用這種體系管理模式勢必會使得土地資源配置效率降低,并使得征用的農業土地征用范疇制約職能作用弱化。因此,當前形勢下,應當維護土地征用所應具備的公共權益,如果是政府用于國家設施建設及公益事業而必須征用的土地,可以合理設置征用土地范疇及規模,避免或嚴厲打擊非公益性質的征用土地行為發生。也就是說,在滿足土地集體所有權益及國家所有權平等地位的基礎之上,大范疇的地方土地使用就不再僅僅單純依賴國家土地,而應當建立明確市場機制,由市場形成宏觀調控,從而才能保證土地供需的制衡,真正體現農民在市場中的主體地位。

    2.3 轉變政府基本管理職能、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首先,對于政策政策的貫徹與土地基本管理職能的發揮,應當著重考慮土地所有制的差別問題,即避免由土地所有制差別引致的土地權益二元機構的形成規模繼續壯大。也就是說,必須打破政府壟斷土地初級市場的現狀,建立統一的土地交易制度和流轉市場,同時政府應退出土地經營職能,樹立土地管理的“裁判員”角色,轉向土地的規劃、管理以及市場的監管與調控等,為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創造條件。

    結語:

    總之,新農村建設背景作用下,三農政策順利推行勢必會提高土地征用管理的執行效率與質量。但同樣不可否認的是,三農政策的貫徹與執行需要政府參與、社會參與、廣大農民主體等多方群體共同積極參與。為此,我們有必要提高認識,認真研究推動當前形勢下的土地管理改革相關的重要內容,從而才能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良好的執行環境與必要條件。

    參考文獻

    [1] 周�基,程強然,陳偉. 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問題及對策分析[J]. 重慶交通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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