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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制度概述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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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制度概述

    第1篇:稅收制度概述范文

    關鍵詞:制度 稅收矛盾 意義

    一 、稅收矛盾的概述

    矛盾是指事物之間的差別。人與人之間之所以存在各種矛盾,是因為有利益或思想的差別。一切事物都在矛盾與斗爭中發展并貫穿始終。稅收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的最重要的杠桿之一,稅收矛盾在社會快速轉型的過程中,暴露的比以往更加明顯。

    稅收矛盾包括狹義的稅收矛盾和廣義的稅收矛盾。

    狹義的稅收矛盾是指傳統的稅收征納矛盾,即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基于征納關系緊張而產生的矛盾。

    廣義的稅收矛盾既包括征納主體之間的矛盾,也包括征稅主體之間、納稅主體之間的基于稅收利益分配失衡之間的矛盾。

    二、稅收矛盾產生的背景及原因

    1.稅收制度供給不足

    1978年召開,我國正式實行改革開放,由此進入經濟體制和模式的探索時期,在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過程中,原來的利益集體解體并形成新的利益集團,在這個利益集團的形成期發生的社會內部變革使各地區和各階層的利益獲得機制有差別,從而拉大貧富差距。這急需通過制度的建設來加以規范和糾正,然而在“摸石頭過河”的體制下,稅收開始無序化。1994年分稅制改革,雖然理順了中央和地方的稅收收入分配關系,卻給大陸31個省市區相互間帶來了明爭暗斗的財稅紛爭,并成為當下產業結構跨省重組和國內市場統一的最大死結。

    2.稅收制度執行失范

    稅收制度供給不足的背后,普遍出現有章不循、有禁不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執法失范現象。地方政府無法在稅收立法上施加影響,但在稅收的執法過程中卻尋找機會,采取非正式甚至違法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從國家利益的守護者變成地方利益的保護者,為了吸引大企業的投資大開稅收優惠的條件,而且還對大企業欠稅、偷稅等行為明懲暗保。這種稅收的無序化與地方經濟發展相結合,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不可避免的加劇了稅收矛盾。

    3.利益格局形成并分化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政府管轄下的資源配置不透明和不公正是舍狐疑財富占有和分配不公的主要因素。而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在稅收制度缺失的背景下 ,各市場參與者稅負承擔有差別。人們對利益追求具有強烈的競爭意識,由于不管是個人利益還是集團利益都具有排他性和獨享性,既得利益關系穩固以及利益差距迅速擴大的過程,催生了稅收矛盾的產生。

    三、當前稅收矛盾的主要表現

    1.稅負不公

    2010年,全球經濟危機的背景下,《福布斯》公布09年全球稅負痛苦指數,大陸排名第二。我的稅收負擔問題本來的就飽受爭議,一方面是從1996年到現在,我國稅收收入增長率超過GDP的增長率,納稅人稅收負擔過重,另一方面是現行的稅收制度下,稅收的橫向不公平。比如,在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體制下,公有制企業和大的民營企業工薪階層成為主要納稅者,負擔的稅收負擔超過百分之六十,而中小企業新富階層的逃漏稅現象比較普遍。在所得稅方面,國有控股企業既是納稅人,又要向上上交利潤,在稅收負擔上模糊不清,而民營企業的稅收負擔確是明確無疑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讓民營企業面臨巨大的競爭壓力。

    2.稅費失衡

    94年分稅制改革,地方雖然得到了部分稅收收入的分配額,但地方稅制并未得到大調整,基本延續了過去的稅收制度。在目前的轉移支付制度和“讓權放利”的激勵政策下,受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驅動,稅費失衡、以費擠稅的現象加劇,收費的惡性擴增,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引起了強烈的不滿,給我國的稅收環境造成極大危害。

    3.行業重復征稅

    車輛購置稅,主要是要籌集交通基礎設施養護和建設資金。而現在,隨著燃油稅的征收,養路費等交通行政征費已被取代,顯然,車輛購置稅如果仍舊以“籌集公路建設資金”的名目繼續征收,屬于重復征稅,這不僅損害了稅收的公正和公平性,也不符合稅收民主原則。此外,房地產領域也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在目前的房價構成中,有契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稅、印花稅,另外,還有房屋銷售所得稅和二手房轉讓稅等等。很明顯,在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復征收的,正因為如此,稅收成為了房價居高不下的推手之一。

    4.分配不公

    稅收對初次分配的調節作用效果不明顯,目前我國有一部分人財富積累很快,像電力、電信、金融、保險、民航等行業的收入高于其他行業5-10倍,但納稅貢獻率卻很小,高收入者鉆了空子,而低收入者卻是納稅主體。這種不合理的稅收調節,加劇了社會分配的不公,也造成人們的仇富心理,同時降低了人們對稅收的遵從度,使稅收矛盾日趨激烈。

    四、我國應對稅收矛盾的解決之道

    1.整合稅收矛盾

    在法治的基礎上,整合稅收制度,規范利益分配關系;建立和維持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利益最大化的稅收秩序,整合稅收管理行為和方式。

    2.規范納稅評估和彈性征稅

    由于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而被評估的80%的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納稅評估本身具有調節空間,將其制度化,讓“利益”可以討價還價,最后達成征稅妥協,這樣可以使納稅人感到好處,提高了納稅遵從度,化解了稅收矛盾。

    3. 提升納稅服務觀念

    稅收管理是幫助納稅人履行其納稅義務,實現其社會使命,而不是通過監督控制納稅人。稅務機關的目標是確保公共利益觀念,是要創造共同利益和共同責任,而不是超額稅收。服務公民而不是顧客,確保稅收的運用是服務于公民、為公平謀福利。

    參考文獻:

    [1]王守昆.對我國稅收改革原則的再探討[J].稅制研究,2005年第12期

    第2篇:稅收制度概述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稅 改革 優化

    一、我國房地產企業稅收制度概述

    房地產稅也稱不動產稅,在性質上屬于集合概念,它是指房地產持有人在保有和流轉兩個環節上所設計的稅種總稱。一般來講,房地產稅屬于財產稅,是對房屋所有人所征稅收的統稱。從法律角度來講,房地產稅收制度不屬于稅收概念,而是從行業角度出發的稅收制度。按照征收對象的性質,房地產稅收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包括營業稅、城建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教育費附加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契稅等稅種,而房地產稅收體系就是由這些稅種組成的。

    具體來說,房地產稅稅收體系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直接針對房地產而征收的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及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另一類是開征與房地產有關的所得稅和流轉稅,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可以說,目前我國的房地產稅收制度處于一個龐雜混亂的局面,因此,為了使稅收制度盡快與我國經濟發展形勢相匹配,就必須對當前的房地產企業稅收制度進行改革和優化。

    二、我國房地產企業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稅負不公平

    各國在房地產稅征收上普遍采用“重流轉,輕保有”的做法,目的在于抑制房地產行業過熱發展,防止房地產出現投機現象,以引導房地產企業朝著健康蓬勃方向發展。基于此,長期以來我國也奉行“重流轉,輕保有”原則,并把它作為我國稅收立法的一項重要政策。然而,縱觀我國目前過熱的、炒作嚴重的、投機現象頻發的房地產市場,不難看出這一稅收政策在實踐中的作用微乎其微,沒有起到調節房地產市場的應有作用。考察發現,出現這種狀況的原因有以下兩點。

    第一,房地產交易環節稅負過重產生“鎖定效應”,鎖定效應為美國經濟學家魯薩所創,指“資產因價格下降而使資產所有者不能出售其資產”。鎖定效應使得房產所有者囤積房產等待房價上漲時伺機出售,使得房價處于惡性循環狀態,長期居高不下。第二,我國房地產保有稅負過輕,導致房地產持有者長時間等待房價上升再行出售,而不必擔心負擔一筆不小的房產保有稅。

    (二)計稅依據不合理

    目前,我國的房地產計稅分為房產計稅與從價計稅。從價計稅按照房產的原值一次減去一成到三成的余值后再乘以百分之一左右的稅率來進行納稅,這是一種折中計稅方式,依據的是過去的成本,不能體現出房產的實際市場價值。這種計算方式也沒有把房屋的損耗和未來升值因素考慮在內,直接導致與房產的市場價格有了一定的差距,而使房產稅不能隨著房產價值的上升而提高。同時,考慮不同時期房屋建造成本也是必要的,因為他的建造成本和應承擔的稅負是有差別的。一般情況下,先建成的房屋成本會低于后建房屋成本,這樣以來,后建成的房屋就會比先建成的房屋多承受一些房產稅,而使得房地產交易積極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造成資源流通的滯緩。從租計征的房產稅是根據房產的租金收入來乘以一定的稅率進行征稅, 房屋的租金往往是根據市場租賃的行情進行設定的, 這與歷史成本計稅的方式相比有了顯著的提高。

    (三)稅收結構嚴重不合理

    根據房地產從開發到出售的過程,房地產稅的征收環節可以分為三部分,分別為開發環節、流通環節和保有環節。從稅法相關規定來看,目前我國對房地產的開發環節和預售環節征稅的稅點是比較低的,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激發房產商開發房地產的積極性,并且給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投資環境。但是,我國在房地產流通環節上則廣泛征稅。如營業稅、房產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種,如此沉重的稅負自然不會是房產開發商承擔,最終還是會轉嫁到廣大的消費者手中,增加買房者的負擔,導致房地產行業的二級市場一直處于低迷發展狀態。在保有環節上更是存在稅收執法力度不夠的問題,對大量的住宅房根本沒有進行征稅。

    (四)房屋產權信息不完備,房產稅難以實施

    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了房屋產權登記制度,但是存在一定的問題與不足之處。土地登記屬于土地管理部門管理范圍,而房產登記屬于房地產管理機關管理范疇,這就不利于當事人進行查閱登記以獲取全面、有效的交易信息,同時也不利于對民眾產權的保護。在房屋產權信息難以共享的情況下,很難完成國家的宏觀調控目標,同時也進一步加劇了炒房、投機行為的開展,加劇了尋租及腐敗行為。房屋及其他的不動產信息是一種公共信息,并不屬于某一特定的部門,任何單位及個人都沒有拒絕民眾進行查詢的權利。相關部門并沒有利用當今發達的信息技術,使信息達到共享的程度,也使得公眾難以對房地產信息進行有效查詢。

    三、我國房地產企業稅收制度改革與優化的措施

    (一)嚴格征稅,實現稅收的公平最大化

    據相關調查表明,我國偷稅、逃稅現象較為嚴重。為了維護稅法的權威和實現稅負的公平化,我國在稅收改革中應當采取多種措施對偷稅、逃稅的企業進行嚴厲打擊。對偷稅、逃稅的打擊治理,不僅有利于保證國家尊嚴不被踐踏,維護國家財政穩定,也有利于稅負承擔者公平平等地在房地產市場立足。為了確保稅收政策的有效推行,就需要在稅收立法和稅收執法、司法方面加大力度。

    首先,在稅收立法上要加強對逃稅、偷稅企業的懲處力度,此項政策不僅達到警示其他房地產企業的效用,而且也為稅收執法機關、稅收司法機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其次,應該建立一支專業素質強硬、作風正派、工作能力出眾的稅收執法隊伍,對于房地產企業偷稅、逃稅現象,發現一起,快速嚴肅處理一起,絕不手下留情、法外開恩;最后,建立獨立的稅收司法審判庭,專門處理與稅收有關的案件,以達到專業化、效率高的效果。

    (二)確定合理的計稅依據

    考察國際通行計稅依據,房地產稅收主要有市場價值、租金價值、樓場的價值等計稅依據,按評估價值征稅是西方國家房地產稅法中一條非常重要的原則,評估機制征稅能客觀地反映房地產稅制存在的計稅依據不合理的問題,使多占有不動產的納稅人多繳稅,少占有不動產的少繳稅,確保房地產主體公平地承擔稅負。目前,我國應該結束現有的房產稅從價、從租、從量計算計稅依據的混亂局面,借鑒國際經驗按照評估價值計稅,確保稅負公平。這種計稅依據可以克服其他類型計稅依據的缺陷,使它在“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稅收富有彈性”等特點下指導房地產價值評估。

    (三)優化房地產稅收機構

    如前所述,我國房地產稅收主要集中在房地產流通環節,而開發環節和保有環節稅負承擔很弱,這樣一來就使得房產流通環節因承擔沉重的稅負而阻礙房地產流通市場的繁榮發展,也阻礙了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的發展。房地產保有環節應該成為征稅的重點,因為這個環節已經到了房產交易的末端,征稅對象比較穩定,也不會出現轉嫁稅負的現象,因此便于稅務機關的監督與管理。對于流通環節應該進行大力改革,減輕流通環節的稅負,減少一些征稅名目,以此加快房地產流通速度,繁榮房地產交易市場。

    (四)健全和完善房地產稅征收配套機制

    為了增強征收房地產稅的實效性,就要逐漸建立財產登記的實名制,并且在強化房地產產權登記方面,就要做到查明土地的位置及面積,加快實現房屋與土地產權證書的統一化進程,避免房地產的私下交易和打擊房地產市場的尋租、腐敗等違法行為。還要建立和完善房地產評價機制,建立起一套高效實用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培養一批經驗豐富、專業化程度強的評價人員,使民眾參與房地產市場交易時,能夠得到有效信息,少走歪路。

    四、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我國房地產企業稅收制度已經顯示出越來越多的弊端,為了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發揮房地產稅對收入的調節功能,當前,我國應該著力于房地產企業稅收制度的改革與優化,強化國家對房地產稅征收的宏觀調控力,使房地產稅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馬國強,李晶.房產稅改革的目標與階段性[J]. 改革,2011(02)

    [2]蓋兵.淺談目前房地產稅收存在的一些問題及其對策[J].中國房地產業,2011(03)

    [3]葛星星.有關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改革的思考[J].中國集體經濟,2010(09)

    第3篇:稅收制度概述范文

    [關鍵詞]綠色稅收 環保 立法 科學發展觀

    一、我國稅收制度的現狀和發展綠色稅收制度的必要性

    1.綠色稅收的概述和發展綠色稅收的意義

    綠色稅收也稱環境稅收,是以保護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推進綠色生產和消費為目的,建立開征以保護環境的生態稅收的“綠色”稅制,從而保持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狹義的綠色稅收即實現保護環境目的而專門征收的稅收和對環境保護起作用的稅收。廣義的綠色稅則包括收費。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2.我國稅收存在的問題和進行改進的緊迫性

    (1)我國綠色稅收的發展現狀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為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于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于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①未形成綠色稅收制度。現行稅制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

    ②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征的稅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復雜,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

    ③稅收優惠形式單一。我國稅制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項目較少,且不成體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中減免項目。

    (2)發展綠色稅收的急迫性

    我國環境污染非常嚴重。世界銀行環境與經濟專家發表的《關于中國環境污染狀況的調查報告》指出,中國大城市的環境污染狀況目前是全世界最嚴重的,全球空氣污染最嚴重的20個城市有10個在中國。因此,建立綠色稅制、加強環境保護已經刻不容緩。多年來,我國為防治環境污染做了大量行政工作,同時,采用綠色稅收限制污染的舉措已初見成效,包括排污費、消費稅、資源稅、車船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綠色稅種,在治理環境污染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其中,消費稅份額最大,歷年來均占綠色稅收總額的50%以上。2006年4月1日起實行的修改后的消費稅進一步融入了綠色稅制的理念,對高耗能或資源型行業提高稅收,如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以5%稅率征收消費稅;鼓勵高耗能行業中低耗能產品的發展,如提高大排量汽車的稅率,對具有節能、環保特點的汽車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與此同時,黑龍江省自2006年4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首次上調,由每噸0.5元和0.6元上調至2.3元。資源稅上調將會提高開采成本,抑制資源的過度開采與浪費。

    總體上看,我國的綠色稅收起步相對較晚,稅種設計零星分散,在環境保護方面作用甚微,雖然各稅種歷年來均呈上升趨勢,但其升幅仍然低于稅收總額的增長速度,綠色稅收在稅收總收入中的比例呈下降趨勢,從1995年的15.9%下降到2005年的12.6%,因此,建立完善的綠色稅制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對我國的綠色稅收發展的思考和展望

    1. 立足稅制要素思考我國稅收新方向

    (1)從稅種方向進行改革

    1)增值稅。增值稅一直是近年來國家重點改革的對象,經過改革已由原來的生產型轉為消費型。改革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這將有益于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投資,引進先進技術,提高企業競爭力,在殘酷的國際競爭中能夠占有一席之地。但這還需要進一步的改善,為使中國的增值稅模式向歐洲靠攏,還將使更多的行業被納入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如農牧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房地產業以及社會服務業,這可能會增加相關企業稅負,引發一些負面的影響,但在改革的進程中在所難免。

    2)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自1994年稅改后增速最快的稅種,但占稅收總額的比率依然很低,這并不是說中國經濟發展緩慢,而是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上存在很大的漏洞。雖然個人所得稅最低起征點在不斷提高,但依舊趕不上經濟的發展。從稅制方面來說就是要加強對富人收入的監控,實現收入的再分配,縮小貧富差距。從征收制度來講中國目前采取分類分項征收稅制,這個措施的好處在于不容易逃稅,但弊端是多次征收造成免稅量很大。

    3)其他新興稅種

    (1)物流稅。物業稅,在我國目前房價日漸高漲的背景下,物流稅的提出是十分有必要的。開征物業稅有利于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也有利于分稅制財稅體制從中央踐行至地方。物業稅在設計上應該考慮與市場機制結合以發揮長效機制作用,促使地方政府行為進一步合理化。

    (2)環境稅。當綠色、低碳成為全球經濟發展的焦點,當西方國家進入全面“綠化”稅制的新階段,當我國面臨的“節能減排”目標日益艱巨,當單靠法律和行政干預已不能解決我國環境污染問題的時候,稅制“綠化”在我國也成為大勢所趨。政府多次對加快征收環境稅進行討論研究,并明確表示要加快理順環境稅費制度,研究開征環境稅。國外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這是可行的,但科學發展觀也告誡我們要走適合自己的路而不是照搬國外。我認為環境稅開展要有重點有區別的對待,對于經濟發達環境污染嚴重的區域要制定合適當地的環境稅。這樣可以抑制因為經濟發展而對環境的破壞。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可是適當減輕稅負甚至可以給地方一些小稅種的權力,適應該地區的經濟發展。

    (3)資源稅。當前資源稅的改革重點是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 這一改革將有利于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并可以實現通過提高稅負成本限制企業對資源的過度使用。而且現在提出資源稅的改革有三大優勢,首先是當前我國經濟處在回升向好時期,這是有利時機,其次是近幾年實施的結構性減稅,也有利于改革實施,再有就是相關行業已具備了承受能力。在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背景下,我國將對高污染高能耗的資源型企業進行大力調控,資源稅的提出也有利于帶動綠色稅收的進展。

    (2)改變稅率積極引導綠色稅收

    稅率一直是稅收的重點話題,直接關系著財政收入也是國家調控的手段之一。政府要發展綠色稅收就必須改變稅率,這并不意味著財政減少,反而能提高效率增加收益。我認為應該從橫向和縱向兩方面來改變稅率。首先,就橫向而言,相對于全國不同地區采用不同稅率。近年來,國家為發展經濟實現先富帶動后富大力實施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崛起以及西部大開發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在這過程中稅收的杠桿作用體現無疑,同樣稅率也可起到這樣作用。對于低污染低能耗高科技區域可以適當研究采用低稅率,對于高污染高能耗區則采用高稅率,以此引導綠色產業的發展,轉變發展模式,降低能源浪費率。其次,相對于同區域不同行業也實施稅率的差異化,甚至同行業的稅率也應細致制定。以往對于能耗大的行業稅率相比于節能行業體現不出兩者之間的差距,今后應該采用多浪費多納稅的思想來應對。國家把大量的財力來扶持節能產業,可以促進節能產業發展也給高耗能產業改進提供動力。同行業間也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研究合理額度,超額稅率大幅提高,控制能源的低利用率。稅率的合理性是改革成效的關鍵,深入的科學研究合理的聽證討論是必經的程序。

    (3)調整其他稅制要素完善稅收體系

    相對于稅種,稅率其他的稅制要素也是相當關鍵的。這其中包括稅收優惠,稅收減免,稅收延期,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人等方面,從當今的時代背景出發來調整這些方面是很有必要的。

    2.以科學發展觀思想指導中國特色的綠色稅收

    (1)樹立綠色稅收理念。我國現行的稅制中,與環境資源有關的稅種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城建稅、車船使用稅等,這些綠色稅收收入占國家稅收收入的8%左右,雖然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但其力度遠遠不夠。與國外的綠色稅收相比,我國現行稅費制度在促進環境資源保護方面存在著稅費調節面過窄、調節力度弱化、調節手段單一等缺陷。在新一輪稅制改革中,應將綠色稅收理念貫穿于其中,在完善現有稅制的基礎上開征新稅種,形成以資源稅和污染稅為主體,其他稅種相配合的綠色稅收體系。

    (2)分步驟、分階段推行綠色稅收改革。從稅收制度建設的進程來看,我國綠色稅收應當采取污染排放稅和獨立型環境稅的模式,即以目前所征收的排污費為基礎,通過排污費制度的轉型來開征環境稅,而不宜在排污費之外再開征一種新稅。在被征收主體上,應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而不應以購買排污單位生產產品的消費者及購買具有潛在污染性產品的消費者為納稅人。前者數量較少,征管效率較高,而且和目前的排污費繳納主體相吻合。對于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則以排放噪聲的超標聲級為稅基,采取超額累進稅率的形式來征收。同時,還應加快其他稅種的改革步伐,進一步完善增值稅、營業稅、關稅等稅收制度,使其成為“綠色稅收”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3. 實施綠色稅收的前景展望

    提高環境保護,強化環保經濟手段是實現我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一環。“綠色GDP”概念的提出,標志著經濟發展的理念已經發生變化,由此延伸,我們有必要按照“綠色稅收”的思路,建立完善我國的環境稅收體系,通過稅收制度來鼓勵對環境有建設意義的活動,環境稅制的建立與完善必須與國家的稅收整體制度和環境管理制度相協調,與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最終目標。稅收作為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意義重大,綠色稅收是其今后發展的主要方向,相比外國的發展歷程中國面臨的探索之路還很漫長。但我們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將來綠色稅收必將引領中國稅收新風向。

    參考文獻:

    [1]顧碩秀,循環經濟與綠色稅收[J].時代經貿,2007年第2期,41-42.

    [2]保羅•R.伯特尼,羅伯特•N.史蒂文斯. 環境保護的公共政策[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4篇:稅收制度概述范文

    (佳木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黑龍江 佳木斯 154007)

    摘 要:近年來,伴著政府經濟政策的不斷調整和改進,我們國家的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差異性日益增大。我國的稅務會計模式存在的財稅分離模式不完善、稅收制度改革滯后于會計制度改革、稅務會計只是財務會計的簡單附屬、納稅調整項目繁瑣復雜問題,并提出調整適度分離稅款稅收會計制度、完善稅務會計并重會計體系、適時制定我國增值稅會計準則完善我國的稅務會計模式、制定以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為主體的所得稅會計準則的策略。

    關鍵詞 :稅務會計模式;財稅分離模式;會計環境

    中圖分類號:F23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5)10-0113-02

    收稿日期:2015-03-20

    作者簡介:李賀(1992-)女,黑龍江省齊齊哈爾人,本科,會計學;王海東(1973-),女,黑龍江省林口人,佳木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會計模式是反應各種會計要素基本特征及其內在聯系與結構形成的有機整體,是對一定社會環境下會計活動的各種要素按照一定邏輯進行的總體描述。會計模式是一個集合或整體的概念,他并不是反應會計活動中某一個或幾個要素的細小概念,而是反映會計活動中各要素內在聯系及本質特征的概念。我們必須將會計模式限定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因為會計模式的形成和發展是離不開社會環境的,日常活動中,會計對社會環境是有著深深地依賴。如果不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分析和研究,就很難準確理解會計事物的本質特征。

    一、稅務會計基本理論概述

    (一)稅務會計的概念

    稅務會計是進行稅務籌劃、稅金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一種會計系統。稅務會計是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的自然延伸,這種自然延伸的基礎條件是稅收法規在不斷改革與完善中日益復雜化,在我國,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使大多數企業中的稅務會計并沒有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會計系統,還沒有真正從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中延伸出來。

    (二)稅務會計主要內容

    稅務會計主要從事兩方面的活動:稅務會計的核算,從稅務活動核算的內容來研究,我國企業主要是從事與稅種有關系的稅務會計活動;根據目前的稅制,稅務會計核算大體內容有:流轉稅會計、包括消費稅會計、增值稅會計、營業稅會計等所得稅會計、其他稅會計、有資源稅會計、房產稅會計及關稅會計等,其中所得稅會計、增值稅會計是我國稅務會計內容中的重要部分。

    二、我國的稅務會計模式存在問題

    近年來,我國不斷對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進行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在新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中,不難看出會計原則和稅法在處理某些經濟活動中保持著各自相對的獨立性和相分離的原則。我國應選擇混合模式同時強調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協調發展,因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政府參與著我國經濟活動,同時也發揮著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

    (一)財稅分離模式不完善

    我國稅務會計是在財務會計的不斷發展中慢慢演變而來,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都屬于同一科學范疇,即會計科學。但是二者又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財務會計能夠方便信息使用者在實際經濟活動中作出決策,是以會計準則為先導;而稅務會計是為了方便相關稅務部門征收稅款,是以稅法為依據。

    (二)稅收制度改革滯后于會計制度改革

    稅收制度改革仍然滯后于當前會計制度改革,很多時候,在出現新的經濟業務或會計政策變更之初,相關政策已經在會計處理方面做出了規定,但稅務上面的處理卻沒有具體措施,即產生了時間上的差異。例如稅務制度還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計入成本費用或確認為收入時,會計制度己明確規定可以計入成本費用中,并且在比例和限額上沒有限定,這種時間差導致了會計政策與稅收政策間的負差異出現,也體現了稅收制度改革滯后于會計制度的改革。

    (三)納稅調整項目繁瑣復雜

    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在核算過程中要調整的差異內容涉及收入、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投資收益等利潤表項目中幾乎全部的內容,與此同時也與關聯方交易、資產負債表、會計差錯更正等各種會計業務息息相關。在進行納稅調整時也相當復雜,核算繁瑣,有些差異不僅企業納稅人員不能準確理解,就連稅務部門和專業稅務機構人員也不能正確操作,這不僅影響了稅款的征收,也增大了征納雙方的成本,顯然違背了稅務 制度改革的初衷。這時,會計人員如果強求會計準則會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那么兩者相互牽制,更無法兼顧的情況便會出現。

    (四)稅務會計只是財務會計的簡單附屬

    從目前來看,我國企業只是設置一般的會計人員而缺乏專業的從事計征稅款的稅務會計人員,這些會計人員對稅務會計知識缺乏全面系統的了解而不能細致的進行稅務會計核算,從而在納稅申報和稅款核算上缺乏經驗。

    三、完善我國的稅務會計模式的策略

    (一)調整適度分離稅款稅收會計制度

    當企業發生某項經濟業務時,按照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對該項業務的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是,企業應該按照財務會計規定的方法計算收入與支出,同時也要按照稅法規定調整相應的應納款項。企業為了簡化核算成本,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的基礎上,在制定稅收法規和會計規范時,既要充分體現稅收法規的要求,符合國家的利益需要,又要遵循“相互靠近”的協調原則,令會計制度與稅法盡量相互靠近協調統一;以會計制度計算的收入與利潤作為計稅依據,而產生差異時,要主動按照稅收法規進行相應調整,即我們要采取外在調整為主,同時兼顧內在遵循的處理方式;在企業的經濟活動中,會產生一些對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和稅收收入的征收影響不是很大的業務,對于這些經濟業務,我們可以保留少量必要的不一致,盡可能大體上在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中保持一致。目前初步實現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即企業根據相關的財務會計規定計算的利潤,在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調整后,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接下來,要進一步完善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則要通過對會計與稅制的不斷探索和改革。

    (二)完善稅務會計并重會計體系

    從稅收體制上來說,我國屬于復合稅制。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既具有內在一致性和相互依存性,又由于目標職能的不一致,存在分離的趨勢。但隨著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不斷改革和完善,所得稅在國家稅收比重中占據了越來越大的部分。同時,在我國的稅收收入中,流轉稅也占據了很大一部分比重。所以我國應建立以流轉稅會計和所得稅會計并重的稅務會計體系。

    (三)適時制定我國增值稅會計準則

    我國增值稅法規不斷完善,增值稅會計大致上形成了自己的獨有的體系,會計處理也逐步規范,。我國在制定增值稅會計準則時,必須時刻考慮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因為我國在創建增值稅時就將納稅人分為這兩種,這也使得我國的增值稅及其會計處理具有獨特性。正確認識增值稅會計并制定一套適合我國經濟狀況、嚴謹規范的增值稅會計方法、行為理論已成為必要。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既具有內在一致性和相互依存性,又由于目標職能的不一致,存在分離的趨勢。因此,,應特別強調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適度分離和必要協調。即當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與對企業發生的某些經濟業務的處理有所不同時,企業應按財務會計規定的方法計算相應的會計收益,同時按具體稅法要求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國家在制定稅收法規和會計規范時,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適度分離的基礎上,還應該做到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相互協調,既保持各自的獨立性,又有利于各自的實務操作

    (四)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適度分離和必要協調

    隨著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會計國際化已經成為會計發展的必然趨勢。從某些層面上看會計是一門通用的商業語言,因其獨有的技術性,使會計在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上并不因為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差別而有所不同。而會計的社會屬性又使得會計準則在各國間不可能完全一樣。會計的技術性和社會屬性決定了會計模式的本土化與國際化是共存的,而且是相互促進相互滲透的。兩者在矛盾中不斷磨合滲透,相互協調,最后逐漸趨于一致,但這個過程也是非常漫長的。因此,我國在稅務會計模式的選擇上,在考慮國際化的同時更要適當顧及我國的客觀現實,了解我國經濟形式,注重實質,選擇合適稅務會計模式,否則難以得到我國的廣大會計人員認可,而且也未必能得到國際同行的理解和接受。目前各國稅務的客觀環境千差萬別,因此,就不存在固定的模式選擇。鑒于以上對我國稅務會計模式的客觀環境的分析,即結合我國國情同時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適度分離的基礎上,在某些具體層面還要相互協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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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稅收制度概述范文

    一、我國煤炭稅收制度概述

    目前,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經濟實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資源稅,按應稅產品的產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征;(2)資源補償費,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3)采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使用費,按采礦區或勘探區塊面積逐年繳納。征收的其它稅還包括所得稅、增值稅等。其中只有采礦權、探礦權使用費額度較小。爭議不大,資源稅、資源補償費與增值稅等都存在較大爭議。

    1.資源稅。煤炭資源稅目前征收力度過低。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對煤炭的需求日益擴大,尤其是2003年以來。煤炭供求不平衡導致煤價一路上揚。調查顯示:1999年全國煤炭價格平均為77.44元/噸,2003年上升到138.89元,噸。而最近兩年更是上升到300元/噸以上。與之對應的是我國煤炭資源稅,自1984年以來,整整20年沒有變動,采取從量定額的征收方式,平均稅額僅為0.5元,噸。雖然2005年5月,我國上調了八省區的煤炭資源稅稅率,上調幅度在每噸2元到4元不等,但是僅占當前價格不到1%.目前我國資源稅征收方法是從量征收,固定稅額,而未能與煤炭資源的可采儲量掛鉤。企業不必為未被開采的煤炭負責,而以實際開采量征稅。這直接導致了我國煤炭資源開采率極低,資源浪費嚴重。按規定。煤礦回采率最低不應小于75%,然而據調查,我國國有煤礦的資源回采率為45%左右,鄉鎮和個體煤礦在15%-20%.在中國人均煤炭可采儲量為世界平均水平55.4%的情況下。建國以來至2003年,中國累計產煤350億噸,但煤炭資源消耗量卻超過1000億噸,被浪費的煤夠我國使38年。

    2.資源補償費。我國資源補償費根據銷售收人征收。由于1994年頒布《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之前,已經開征了增值稅和資源稅,煤炭企業稅負已經過重,導致資源補償費僅為銷售收人的1.18%,而國外礦業發達國家體現資源所有者權益的權利金一般在8%一lO%.這樣低的稅率,無法體現國家對煤炭資源的所有權。相對于其他稅種反而顯得無足輕重,甚至被認為是重復收稅、亂收費。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用途不同,前者目的主要在于“級差調節”。使各煤炭企業能公平競爭,后者目的在于體現國家對煤炭資源的所有權益,主要用于補償勘探投資。但是由于兩者都是普遍征收,且稅額都不是很高,資源稅級差調節的效果也不明顯。容易讓企業認為是重復征稅,引發不滿。

    3.增值稅。主要有三點:(1)我國自1994年起頒布了新的稅制改革,增值稅率從原來的3%提高到現在的13%,這相當于把煤炭業視作一般的制造業,無法體現煤炭作為耗竭性資源的本質;(2)目前煤炭企業普遍抱怨稅負過重。這主要由增值稅引起的。(3)采掘業是高風險高投入的行業,具有很強的規模經濟效應,然而大多數小煤礦實行包稅制,現行稅制對其影響不大,大型煤礦相對小煤礦稅負高很多。國家應該從政策上適當扶持大型煤炭企業。

    4.稅收分配。目前地方政府通過允許集體或者其他性質的小企業采礦的形式,以稅收和管理費來獲得利益。但中小煤礦開采代價往往是環境破壞嚴重、事故頻發、回采率極低。地方政府為了保證財政收入、體現政績經常“睜只眼閉只眼”。此外,地方和中央在資源稅、資源補償費的稅率設定及用途方面還存在爭議:地方政府對當地情況最為熟悉,但是若由其設定稅率無法確保國家的利益;而稅收的分配問題也會影響到地方政府對征收及監督工作的積極性。

    5.國有資產流失。以石油為例,近幾年油價飆升,石油企業利潤紛紛大幅提高,國外政府通過征收資源暴利稅,分享了超額利潤中的70%一80%;而在中國,三大石油集團的利潤從1998年的100多億元飆升至現在的1000多億元,三大石油集團被海外投資者控股10%左右,相當于大量國有資產流人海外投資者手中。最近煤炭價格也不斷上揚。從1998年100多元/噸上升到目前300多元,噸,國家對煤炭行業制定相關的有效措施刻不容緩。

    6.環境破壞。據專家估計,如果將煤炭開采過程中造成的資源、環境成本納入煤炭成本,那么每噸煤炭成本將增加50元。廉價的資源不但導致濫挖濫采、開采浪費。還導致國家利益受損。如焦炭出口量占世界貿易量比例很高,由于國家對焦炭資源只征收極低的資源補償費,還不考慮環境成本,使生產成本很低,實際上補貼了那些焦炭使用國,他們低價買到焦炭,卻把污染和事故留給了我國。

    二、國外煤炭稅收制度簡介

    國外通常把采礦業作為一個獨立產業來對待,通過財政稅收政策實現對產業的宏觀調控,并各自形成一套有效、穩定的礦業稅收制度。充分考慮采掘業的特殊性與環境多樣性,既體現了國家對可耗竭資源的所有權,也對采礦業初期的巨大投入及風險進行一定鼓勵性補償。

    各國征收的礦業稅收主要有所得稅、財產稅、權利金、礦業權(指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環境補貼、資源暴利稅、耗竭補貼等。

    所得稅是以收入減去成本再扣除允許抵扣的部分費用作為稅基,乘以所得稅稅率得到的。所有盈利企業都必須繳納。

    財產稅是世界許多國家(如美國)稅制中的輔助稅種,劃入地方稅,稅基為財產評估價值,一般有三種方式:售價比較法,由多個類似財產進行售價比較得出的評估價值;收入法,由產生收入財產所有未來收益的折現值的評估法;成本法,適用于新建和特殊目的的財產。

    權利金是礦業特有的稅種,開采人向資源所有人支付一定費用以獲得開采其不可再生資源的權利。征收方式主要有:按產量或銷售量計算。或者按所開采的礦產儲量計算。征收稅率各不相同。一般由政府設定統一標準。

    礦業權使用費是企業按年度、面積向國家繳納的礦業出讓金。企業遵守一系列規定后,有償獲得指定區域的探礦權或采礦權。若礦產地為國家出資勘探形成。則還需要額外補償國家投資的勘探費用。各礦業發達國家普遍采用此法。

    環境補貼在美國等國實行,是針對某些礦山征收的稅種,用于補貼開采礦產對當地環境帶來的外部成本,一般針對規模較大或環境破壞比較嚴重的礦山。某些地區還針對水資源或其他環境資源征收專門稅種。

    資源暴利稅目前僅在澳大利亞等少數國家推行。若資源價格大幅上升,可能會使礦業企業獲得遠高于其它行業的超額利潤。該利潤主要是由于資源本身稀缺性所導致。而非企業自身管理或運營出色,因此,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通過征收資源超額利潤稅分享這部分超額利潤。

    耗竭補貼在美國等國實行。國家在征稅時返還一部分稅款以補貼企業用于尋找替代能源或開發新礦以替代日益耗竭的舊礦。主要有兩種計算方法:成本耗竭補貼法,用單位成本乘以日銷售量得出成本耗竭;百分比耗竭補貼,不同礦產品采用不同百分比,以礦產的毛收入為基數扣減。

    三、煤炭稅收制度改革建議

    1.設立權利金。我國應該取消資源稅及資源補償費,而采取國際上比較通行的權利金制度來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最好的辦法是以儲量征稅,并將賦稅與資源回采率掛鉤,實行分級征收。資源回采率越低,稅率越高。如果能夠使我國資源回采率從平均水平的30%左右提高至國際一般水平的75%,以全國2006年煤炭總產量約23.8億噸計算,可以避免浪費52.4億噸煤,以全國2006年原中央財政煤炭企業商品煤平均售價301.55元計算,相當于節約15801.22億元。提高稅率至國際上的平均水平為8%一10%,同時采取浮動稅率,并和資源價格綁定,可以避免因價格瘋漲而使國家利益蒙受損失。

    2.降低增值稅。我國目前把煤炭業看作一般的產業,征收稅率為13%的增值稅。無法體現煤炭作為耗竭性資源的本質,也使煤炭行業實際稅負高于一般加工和制造業。國外礦業發達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都沒有將增值稅作為煤炭征稅的主要手段。因此,應該將增值稅作為權利金的補充,在征收權利金的基礎上。視具體情況確定增值稅稅率使得煤炭行業稅負達到國內一般行業水平。并且加大對高新技術設備等的抵扣。以鼓勵煤炭企業更新技術。降低對資源的浪費。

    3.設立資源暴利稅。借鑒某些礦業發達國家的做法。設立資源暴利稅。將資源價格大幅上升而產生的大部分超額收益納為國有。實際操作上以銷量為基數乘以具體稅額,稅額的設定應主要參照資源的市場價格,適當參照國內其他行業的平均利潤水平。資源暴利稅標準應每過幾年重新核準一次,但是除非價格發生重大變化,應確保該標準的穩定性,不斷變化的制度會給投資者不好的印象。

    4.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總的指導思想為前期優惠、鼓勵技術革新、鼓勵尋找替代能源、鼓勵產業集中。在前期勘查及開發階段應適當鼓勵,對勘查和開發支出的稅收實行優惠處理(加速折舊、扣減、資本化、當期攤銷等);對可以提高生產技術的設備引進等也實行上述優惠以鼓勵技術革新;實行耗竭補貼,在每個納稅年度中從凈利潤中扣除一部分給衰老煤礦,用于尋找新礦體,減輕煤炭結構調整和衰老礦區轉產的負擔;采取措施整頓行業,提高產業集中度,通過稅收減免等措施扶持那些表現優秀的大型企業。

    第6篇:稅收制度概述范文

    摘 要 稅收公平是稅法的基本原則,當今世界各國也都將其作為首要的治稅方略。近年來我國稅法稅制的不少改革都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導向,但還存在著諸多不合理不科學的因素,無法很好地做到公平調節收入的再分配。因此,需要相關部門在整體稅制結構、個人所得稅稅制以及財產稅制等方面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關鍵詞 稅收公平 所得稅 稅制

    一、稅收公平原則概述

    (一)稅收公平原則內涵

    稅收公平原則是當今各國設計稅收制度的基本出發點,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從歷史發展過程看,稅收公平經歷了一個從絕對公平轉變到相對公平,從社會公平拓展到經濟公平的發展過程。社會公平與經濟公平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分稅公平,即體制性公平。指政府間的宏觀稅收,包括稅種、稅權、稅收收入等的分配公平。

    2.定稅公平,即制度性公平。指稅收制度設計上的公平,包括傳統理論所說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

    3.征稅公平,即管理性公平。指稅收征收管理上,對市場經濟各利益主體遵照既定的稅法,一視同仁、專業、文明地進行征收管理。

    4.用稅公平,即權益性公平。指納稅人在稅款使用中的監督權與平等受益權,確保稅款高效、合理的使用,同時使廣大納稅人從中廣泛、平等地受益。

    本文僅就其中的定稅公平,作為重點討論問題。

    (二)稅收公平的衡量標準

    衡量稅收公平的標準大體有兩種:

    1.受益標準,即根據納稅人從政府所提供公共服務中獲得效益的多少,判定其應納多少稅。獲得效益多者多納稅,獲得效益少者少納稅,不獲得效益者不納稅。車船稅屬于典型的受益稅,誰擁有并使用車船、享受公路、航道等設施,誰就繳納稅款。

    2.能力標準,即根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判定其應納多少稅。從實踐方面看,能力標準具有較普遍的可行性,已廣泛地被人們所接受并適用到稅制中。其中又以收入標準,即所得額標準,應用得最為廣泛。

    二、當前我國稅制中存在的不公平問題

    目前,我國稅法體系在不斷完善。已經出臺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政策、消費稅的調整政策、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提高等政策,都是促進稅收公平的體現。但在調節收入分配的公平方面,尚存在不少問題,尤其體現在居民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上。

    (一)稅制結構不合理

    我國現行稅收結構明顯是以流轉稅為主體,以流轉稅為主的整個稅收制度具有累退性,流轉稅比重越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就越大。因此這種稅制在充分發揮收入功能,保障稅收收入大幅增長的同時,也限制了所得課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在目前社會巨富者數量大量增加,收入分配逐漸向兩極分化的條件下,個人所得稅收入與個人財富的積累進度和規模極不相稱,很大原因就是由這種不合理的稅制結構造成的。

    (二)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不合理

    1.分類所得稅制不符合收入公平分配的要求

    首先,個人所得稅按應稅項目所得分別計算征稅,不能就個人全年各項收入綜合征稅,也難以涵蓋現有的所有所得形式,因此,不能全面完整地體現納稅人的負擔能力,違反了稅收公平之普遍課稅原則。

    其次,分類所得稅制對不同收入項目選用不同稅率,納稅人之間因所得形式的不同而造成的稅負不均,也有違稅收公平原則。現在,利用代幣券發放補貼、獎勵股份、小金庫發放獎金、公款組織旅游、分解發放勞務費或稿酬、灰色收入等大量存在,這種所得形式具有隱蔽性,難以發現。因此,很容易導致經濟能力原本相同的納稅人卻因所得形式的不同而負擔不同等稅負的結果。

    最后,分類所得稅制對不同收入項目分別扣除費用,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的漏洞,使得所得來源分散的高收入者稅負相對較輕,而所得來源比較集中的低收入者稅負相對較重。同時,分類所得稅制對不同類型的所得稅繳納的規定上有按年、按月、按次等,為納稅人在不同的項目之間轉移收入,推遲繳稅時間提供了可乘之機。這樣,以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差距為目的個人所得稅,非但不能達到預期目標,反而會進一步加劇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

    2.各種減免稅規定削弱了收入調節功能

    首先,我國的個稅法體系非常龐大,減免稅規定過多。在200多份各種級別的法律法規規章當中,涉及免征稅款規定的就有70多份。雖然這些減免稅規定有些也是基于公平原則,對于生活困難的弱勢群體予以特殊照顧,但有些則是為了提高效率、促進發展而對特殊行業的所得予以稅收傾斜。這樣一來,就縮小了應稅所得范圍,同樣違反了普遍課稅原則,導致同等經濟能力并不同等稅負,也違背了橫向公平原則,甚至出現逆向調節結果。

    3.工薪稅級數過多降低

    我國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為45%,名義稅率之高僅次于法國。理論上來說,邊際稅率越高,級數越多,就越能體現公平。但在起始稅率和最高邊際稅率既定的情況下,所得級距跨度越小,稅率檔次越多,累進越緩和;反之則累進越急劇。因此,工薪稅級數過多,其調節收入差距的力度反而越小。

    (三)財產稅制不健全

    財產稅具有不易轉嫁、稅收收入比較穩定等優點,它作為主要的社會政策杠桿,可以促進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以個人擁有或轉移的財產為征稅對象的財產稅,如遺產稅、贈與稅等,可以對個人財富存量進行有效調節,是能夠充分體現稅收公平原則的稅類。目前我國的財產稅體系尚不健全,特別是遺產稅與贈與稅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對個人財富存量進行調節的強有力手段。

    三、完善稅制促進稅收公平

    (一)確立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結構

    在我國的稅制改革過程中,可以采取逐步過渡的方式,目前采取以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為主體的稅收結構,以流轉稅和所得稅同為主要稅收來源,兩者收入比重大體相當。這種結構布局既能兼顧收入,又能調節收入分配,有利于社會公平和政府收入目標的共同實現。

    (二)調整流轉稅的稅制結構

    1.改革增值稅。一是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將目前征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納入增值稅范圍,確保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和各環節稅負的公平。二是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它兼具公平與效率,是促進經濟公平的重要稅收對策。三是適當降低稅率,降低企業實際負擔水平。

    2.重塑消費稅。一是調整相關的消費稅稅目,增強其特殊調節的合理性,取消對酒精等生產資料和摩托車、汽車輪胎等日用消費品財政意義上課征的消費稅。二是對國家禁止或限制的消費行為可適當提高消費稅稅率。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應充分體現“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

    1.采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征收模式。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將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結合起來,已在許多國家廣泛實施。其優點在于將納稅人的所有收入綜合起來計征,充分體現了量能課稅的原則,同時又堅持了區別對待的原則,對于不同性質的收入適用不同的稅率標準,還可以有效避免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而逃稅。

    2.費用扣除方面,要全面考慮家庭贍養、教育支出、社會保障支出等因素對不同納稅人的影響,要考慮名義稅負水平與實際稅負水平的差異對納稅人的影響,從而確定適宜的邊際稅率。在生計扣除方面,除了考慮納稅人的正常生活需要,還要考慮家庭的總收入水平及家庭人口的平均收入水平,不能像現在這樣“一刀切”;在支出因素方面,有關教育、養老和醫療上的基本支出,都應該允許從費用中扣除在稅負,以力爭實現稅收公平。

    3.統一稅收優惠,主要是大力清理現行繁多的所得稅優惠。本著公平原則,保留的優惠應集中在對低收入者的統一補貼以及對受損害者的補償性收入上。鼓勵性、引導性的減免應該取消,如因地域、加工區、經濟成分甚至企業而設置稅收優惠的條款。

    4.可以實現個人所得稅的指數化,將免征額、費用扣除以年為單位與物價水平掛鉤,相機調整,以增強其調節力度和公平度。另外,通過實現個人收入的貨幣化、公平化,盡量減少實物分配和隱性收入形式,既強化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又體現課稅的公平。

    (四)健全財產稅制

    努力創造條件,做好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立法工作,發揮稅收在這一領域的調節作用。關鍵要完善公民收入和財產信息的記錄體系。對于稅收的公平,個人所得稅只是表面上的公平,而建立公民收入、財產信息記錄體系才能做到真正上的實質公平。建立這個體系,也為遺產稅的開征提供了較大可行性。另外,在房產稅、契稅的征收上,也可以考慮實行累進稅,以更好地調節高收入者的稅負,實現稅收公平。

    參考文獻:

    [1]劉明.芻論我國社會公平收入分配的稅收制度安排.理論導刊.2007.2:21-23.

    [2]潘文軒.從"十一五"時期稅收改革目標看未來稅收政策的公平取向.財會研究.2006.12:17-19.

    [3]尚力強.注重稅收公平建設和諧社會.稅務研究.2006.9:3-7.

    第7篇:稅收制度概述范文

    一、營改增制度的概述

    在2011年歲末,我國的財政部和其它相關部門就市場中企業的稅收問題進行探討,并出臺了相應的改革政策,該政策與第二年的1月1日期正式施行。其主要內容就是在上海的部分現代服務業、交通運輸業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稅收制度,這是一個制度的試運行,當時由于鐵路運輸部門還不具備該項政策的試運行條件,因此未將其納入范圍。但是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這一政策的覆蓋范圍必將會進一步擴大,而增值稅也勢必會代替原有的營業稅成為我國未來的納稅主體。這項稅收改革政策有助于推進我國經濟的均衡發展,并且能夠實現各行業間的稅收平衡,進一步加深對于工業行業的建設,并且能夠擴大鐵路部門在運輸過程中的收益。

    二、鐵路運輸企業“營改增”后對于財務管理工作帶來的影響

    (一)對鐵路運輸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

    對于鐵路運輸企業來說,鐵路全網聯運模式是其主要的運行特點,鐵路網內各分公司在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經營收入會統一上交到總公司,再由總公司的財務管理人員對其進行統計和處理,并將其作為企業的經營收入。在當前的財務管理模式下,對于企業運營損益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會計人員在核算過程中是將營業稅包含進入總收入中的。但是在施行“營改增”之后,對于主營業務收入的核算將是對已去除增值稅值后的收入總額進行記錄。這樣,鐵路運輸企業在對營業額進行核算的過程中就會出現總營業額下降的情況,并且會進一步影響鐵路運輸企業其他方面的會計核算,例如員工工資結算等。另外,在對鐵路運輸部門相關經營消耗費用結算過程中也會造成較大的影響,由于鐵路企業擁有著較多的固定資產,而在“營改增”改革后,對于固定資產的購置費用是無法對增值稅進行抵扣的,這樣就會增加鐵路運輸企業在運營過程中的成本,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降低了企業的收益。

    (二)對鐵路運輸企業會計核算的影響

    在實施“營改增”制度后,鐵路運輸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勢必會受到較大的影響,傳統會計核算工作中所設置的會計科目可能無法適應新制度下的要求,因此會被進行相應的刪減,這就造成了會計人員對于所進行的工作會出現短期的不適應情況,造成會計核算工作的混亂。同時,在實施“營改增”政策之后,對于票據的管理業會造成較大的影響,其所使用的各類票據都會被統一換成增值稅發表。相對于傳統的營業稅發票來說,不論在開具發票的過程中,還是在對發票的管理上都需要進行嚴格的要求。有鑒于此,鐵路交通運輸企業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對于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工作將會更加嚴格,增加了財務管理部門人員的工作量。

    三、鐵路運輸企業應對“營改增”改革的相關措施

    (一)有效利用國家政策

    鐵路運輸部門應該在工作中積極響應政府稅務管理部門的相關政策,并且與其進行密切的溝通,力求將鐵路運輸交通網絡中各線路的固定資產納入到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之內,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納稅負擔。同時,鐵路運輸企業應該積極向國家爭取相應的稅收補貼,在作為試點的地區,對于一些稅收增高的企業,國家會給予其一定的財政補助政策,幫助這些企業渡過試用階段,保證企業在試用期內不會出現較大的虧損情況。有鑒于此,鐵路運輸企業更加應該與相關部門進行積極的溝通,爭取到更多的財政補助政策,使得改革后鐵路部門能夠減輕稅收負擔。

    (二)對自身的管理模式進行改善

    在“營改增”的大背景下,鐵路運輸企業不能一味只是爭取政府的相關優惠政策,更加應該做的是轉變自身的管理模式,結合企業未來的發展方向,主動適應相關政策的要求進行轉變。對于傳統的財務清算方法要進行改革,在適應“營改增”的基礎上進行完善,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同時,對相關財務人員要進行技能培訓工作,使其能夠提高工作效率。雖然從表面上看,“營改增”是對于稅收種類的改變,但實際上其改革的內容非常多,設計的會計科目也非常多,因此必須要提高鐵路運輸企業內部財務人員的技能素質。對各種管理方法進行嚴格規定,同時對各種違章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理,將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劃入稅收中進行核算,增加非稅收營業額的規范化管理。

    第8篇:稅收制度概述范文

    關鍵詞:綠色電力;稅收激勵;法律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1

    綠色電力,主要是指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等可再生資源,結合相應的技術和設備,生產出的對環境無污染或污染較小的電力。雖然其法律內涵并沒有得到明確的定義,但是在一般情況下,都將可再生能源電力認為是綠色電力。綠色電力的發展,不僅可以保證電力供應的穩定,還可以較少電力行業對于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實現經濟和環境的雙重效益,有利于電力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但是,與普通電力相比,綠色電力對于先進技術的要求較高,相對而言,前期需要投入更多的資金,但回報期長,收益緩慢,使得綠色電力產業的發展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的差距,需要利用稅收激勵機制,對其進行相應的保障。

    一、稅收激勵法律機制概述

    1.定義。在我國,稅收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三個基本特征。政府可以通過稅收,對市場和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引導經濟發展的方向。通過對稅收政策和相應稅率的調整,可以反映出國家對于資源、環境以及社會發展的宏觀經濟政策,從而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引導甚至改變,促使其向著國家希望的方向發展,實現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相協調,這楊的調控手段,就是稅收激勵法律機制。

    2.目的。對于綠色電力的發展而言,通過稅收優惠,可以引導資金的投入,壯大綠色電力產業的研究和發展,提高其產量,并對其進行普及和廣泛應用。另一方面,可以引導市場主體從自身利益出發,順應市場需求,進行合理投資,避免浪費;可以通過稅收調節的方式,降低常規電力的價格競爭。

    3.原則。在綠色電力發展中運用稅收激勵法律機制,必須堅持區別化原則,對綠色電力不同的影響因素進行區別。

    (1)措施區別。電力能源分為傳統的化石能源以及可再生綠色能源,對兩種情況要進行區別對待。對于可再生能源,要采取相應的優惠措施,而對于傳統的化石能源,要通過稅收政策的調整,進行適當的限制。

    (2)能源區別。對于不同的能源,需要采取不同的激勵手段。綠色電力的能源可以說是十分廣泛的,包括太陽能、風能、水能等多種可再生能源,但是不同的能源需要運用的技術和設備有著很大的區別,因此,其對應的激勵措施也應該有所不同。

    (3)地域區別。我國幅員遼闊,可再生能源的儲量十分豐富,但是其地域差別也十分明顯。例如,西南地區水利資源豐富,而西北地區風能儲量巨大,東部沿海地區可以充分利用潮汐能發電。在這樣的背景下,在全國進行統一的激勵機制是不現實的,難以兼顧地方特色。因此,要進行地域區別,根據不同地區的特點,制定適合地方的優惠措施。

    二、稅收激勵法律機制在綠色電力方面的應用

    1.綠色電力的相關稅收制度。就目前的發展形式看,我國對于綠色電力的發展是十分重視的,與其相關的稅收制度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資源稅,主要是針對特定的資源開發進行征稅,其征稅方法為從量定額征收。一般而言,征稅對象包括原油、天然氣和煤炭,對于綠色電力使用的能源沒有影響。

    其次是所得稅,在國家頒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中明確指出,國家對于風力、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持鼓勵態度,而在《企業所得稅法》的第27條的稅收減免、第28條的優惠稅率、第30條的稅收扣除、第33條和第34條的稅收抵免,也都明確提出了有關綠色電力發展的稅收優惠措施。

    然后是增值稅,在國家稅務總局與財政部聯合頒布的《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中,對綠色電力在銷售方面的增值稅優惠制度進行了規定,最大可享受增值稅減半的優惠,為綠色電力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和政策支持。

    2.稅收激勵機制的現狀。雖然我國政府十分重視綠色電力的開發和利用,但是受發展時間的限制,稅收激勵機制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引起相關人員的注意。

    (1)優惠政策覆蓋面狹窄。在我國,綠色電力發展相關的稅收優惠機制包括資源稅、所得稅和增值稅三種,征稅的對象也就僅限于礦產開采企業、電力生產企業以及銷售企業,而對于消費者卻沒有相應的規定,無法充分發揮出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措施對于綠色電力發展的積極作用。同時需要對綠色電力的多種形式進行全面分析,針對大部分而非小部分可再生能源發電形式進行政策激勵,保證我國綠色電力能源結構的多樣化和全面性。

    (2)逆向激勵機制不完善。逆向激勵機制對于綠色電力發展的作用是毋容置疑的,例如,可以通過征收碳稅、生態稅等稅種,調節能源消費行為,降低能源消耗,優化能源結構。對于綠色電力的發展而言,這些稅種的征收,可以提高常規電力的價格,實現相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但是目前我國的資源計稅仍是從量征收,雖然較為便利,但是并沒有考慮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無法如實反映資源價格的變動。同時,對于能源稅的征收僅限制于燃油稅,而沒有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稅,不利于綠色電力優勢的體現。

    在這樣的情況下,投資者對綠色電力的投資熱情難以提升,對于綠色電力的發展難以起到應有的促進作用。因此,需要增加對于綠色電力消費者個人所得稅的激勵政策,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電力能源,同時完善逆向激勵機制,提高綠色電力在電力供應系統中的份額,保障綠色電力的順利發展。經過不斷的改進,目前國家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稅全部貼補給了零排電力企業,且綠色電力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得到減免,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綠色電力的發展。

    三、結語

    綜上所述,綠色電力產業是實現可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因素,但是由于其自身高投入、高風險、回報周期長等特點,對于投資者的吸引力不足,難以獲得大量的發展資金。因此,政府的稅收激勵法律機制是必不可少的。運用相應的稅收手段,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可以積極引導綠色電力產業的發展,逐步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第9篇:稅收制度概述范文

    伴隨著國民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人口老齡化的不斷發展,稅收負擔與社會保障支出也將隨之增大。當前多數發達國家政府支出規模擴大的原因主要來自于財政轉移性支付的增加。同時,在購買性支出不變的前提下,社會保障支出的增長超過稅收收入的增長也是造成財政赤字擴大的主要原因。

    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主要是社會保障稅費和一般稅收收入。世界上,社會保險稅費在大多數國家被稱為社會保障稅費,一般是對雇主和雇員及自雇者征收的,實際上就是一種稅收。從各國的實踐看,并不是所有建立了社會保障體系的國家都單獨設立了相關的稅費。中國目前實行的是部分省份由地方稅務局征收和部分省份由勞動人事部門征收的有中國特色的“二元模式”,省級政府在征收管理機構的設置上有決定權。從國際發展趨勢看,社會保障稅費的改革并不是簡單的稅改費或費改稅的問題,但可以肯定的是,社會保障稅費的征管機構應該與一般的稅務管理機構一體化。

    到目前為止,在公共經濟學領域,關于社會保障支出及資金來源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與稅收制度相關的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或稱社會保障的負擔)的研究,目前國際上通常有兩種分析方法:第一種方法是在分析支付能力差異的基礎上來研究對所得的再分配方法,即設計最優所得稅的研究;第二種方法主要側重于風險因素的分析,對于社會保險等政府轉移性支出,從分散風險的觀點來進行研究。本文主要運用第一種分析方法,在研究米爾利斯的最優所得稅模型的基礎上,通過分析負所得稅的利弊,探討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及社會保障支付的路徑問題,并提出社會保障支付應與稅收征管一體化。

    二、最優所得稅模型

    首先概述一下作為負所得稅理論基礎的米爾利斯的最優所得稅模型。假設在完全競爭的經濟條件下,各經濟個體間存在著勞動能力的差異。這個差異表現為工資薪金差異和所得差異。而勞動能力差異屬私人信息,對政府而言屬不對稱信息。其結果工資薪金w的水平也屬個人信息,政府只掌握工資薪金的總體分布狀況,對個人的工資薪金水平卻不了解。同時,假設各經濟個體的勞動供給量為L,個人消費量為c;都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數u。則可表示為:

    u=u(c,L)(1)

    米爾利斯研究了非線性所得稅的最優化問題,得出如下結論:一是邊際稅率應在0和1之間;二是有最高所得的個人的邊際稅率為0;三是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個人按最優狀態工作,則他們面J臨的邊際稅率應當為0。上述結論表明最優稅收函數不可能是累進性的,累進所得稅制未必能實現收入再分配。為了得到最優稅收結構的更詳細情況,對米爾利斯模型進行數值方面的分析,其結果表明,除端點外最優稅收結構近似于線性,即邊際稅率不變,所得低于免稅水平的人可獲得政府補助。

    即政府可選擇的所得稅體系限定為線性所得稅,政府可選擇的變量為邊際稅率和一次性轉移支付(或補助金),則可得如下線性所得稅函數:

    T=-a+(1-b)wL(2)

    其中a為一次性轉移支付(補助金額),(1-b)為邊際稅率,T為經濟個體所負擔的所得稅額。通過線性最優所得稅模型可以提出以下四個值得我們推敲的命題:

    命題一:最優邊際稅率與人們對社會分配公平的關注度成正比,即人們對減少社會分配不公平的關注程度越高,則最優邊際稅率就會越高。

    命題二:最優邊際稅率與勞動供給彈性成反比,即人們對勞動供給反應靈敏時,最優邊際稅率則會變小。

    命題三:最優邊際稅率與人們的收入能力差異成正比,即人們收入能力的差異越大,則最優邊際稅率就會越高。

    命題四:最優邊際稅率與政府財政收入的需要成正比,即政府稅收收入的需求越大,最優邊際稅率就會越高。

    以上四個命題中,第一個命題與我們的直覺相符,其余三個命題雖然都很難成立,如以命題四為例,Shesinski的教育投資模型已證明政府收入需求的增加,并未使最優邊際稅率提高,最優邊際稅率只是維持在一定的水平上,但可說明最優稅率與勞動供給的反應靈敏度、財政收入需要和收入分配的價值判斷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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