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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業務市場的發展過程是稅收體系的不斷改進和完善的過程。全球離岸業務中心的共同特點是:涉及離岸業務的稅收都處于很低水平,大多數離岸業務中心對其離岸業務提供部分或全部稅收優惠。圖1展示了離岸業務與稅收的關系。1.離岸業務涉及的稅種全球離岸業務中心在稅收結構上以直接稅為主,一般無間接稅。對離岸公司而言,離岸業務涉及的直接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利息預扣稅、資本利得稅、股息預扣稅、印花稅等稅種,因此多數離岸業務中心無營業稅。例如,新加坡以直接稅為主體稅,所得稅在其所有稅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高達40%~50%。2.離岸業務的稅率為了解離岸業務的稅率,本文選取全球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離岸業務中心(中國香港、新加坡、倫敦和菲律賓馬尼拉)進行比較研究。這些離岸業務中心涉及的主要稅種及稅率見表1。以中國香港為例,作為全球著名的離岸業務中心,其優惠稅收政策吸引了大量外資進入。香港早在1982年就取消了原先對外幣存款利息收入所征收的16.5%的預扣稅,因此在香港沒有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股息預扣稅,但是部分交易如股票交易,需繳納印花稅。從2011年起香港將企業以外的法人實體的所得稅下調了1個百分點,即對除企業以外的法人實體的應稅利潤征收15.5%的所得稅,對企業應稅利潤按照16.5%的企業所得稅征收。而作為全球最具競爭力之一的自貿區離岸業務市場,新加坡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政府優惠的稅收政策。多年來,新加坡為了保持其在全球離岸市場中的競爭力,對所得稅進行不斷調整。例如,2010年新加坡將企業所得稅從之前的18%下調到17%,設在新加坡的跨國公司總部享受10%的優惠稅率,設在新加坡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享受15%的優惠稅率。可見,這些離岸業務中心都實施較低的所得稅率,并且都免征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和股息預扣稅。對于離岸業務涉及的印花稅,倫敦不予優惠減免,中國香港實行較低的稅率,新加坡和菲律賓馬尼拉則完全豁免。3.離岸業務的稅收征管全球離岸業務中心的稅收征管都表現出簡單和高效的共性。以中國香港和新加坡為例,中國香港的稅收征管采用一級稅制的征管體制,對稅收征管主體實行規范化和簡單化的管理,以通知申報納稅方式進行稅收征管,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在征收環節上,征稅機關實現網絡化管理,與社會中介組織和其他政府機構進行信息交流,保障納稅人的“課稅同意權”;新加坡稅收征管的高效性主要體現在優惠稅制的體系化以及稅率的簡單化,其實施的效果相當于實行了一種檔次少、級距小的超額累進稅率,降低征稅機關的征管難度,具有很強的實際操作性。4.離岸業務的稅收監管隨著全球離岸業務的迅速發展,離岸業務市場的競爭也愈演愈烈。為了爭奪外資,一些國家和地區實施了有害的稅收競爭舉措,給國際稅收秩序帶來較大沖擊。國際組織以及各國政府愈發認識到此問題的嚴重性,希望通過加強稅收透明度建設和國際稅務合作來遏制有害稅收競爭。目前,無論是國際組織或國家的監管機構都趨于加強對離岸業務市場的監管。監管主要針對避稅活動展開,包括避稅的單方規制和多方規制。避稅的單方規制措施主要包括:限制本國居民在避稅地設立離岸公司、制定受控外國公司的制度和完善納稅申報制度等;對離岸公司避稅的多方規制措施主要包括:強化國際合作,與避稅地國家簽訂情報協定,與非避稅地國家合作等。另外,針對離岸公司常用的避稅手法(比如轉移價格),實行正常交易原則,采用預先定價協議(APA)機制等法律規制措施。
二、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現狀
我國在離岸業務的發展過程中,由于相應的配套政策的制定較為滯后,使得離岸業務在我國的發展遇到了許多問題。到目前為止,我國的相關稅收政策仍沒有明文規定,究竟應該對離岸業務的哪些納稅主體征稅,征收哪些稅種,稅率是多少,等等。也就是說,我國還未制定出具體的政策和法規對離岸業務市場的監管進行規范,因此,目前我國離岸業務市場的稅收政策處于真空狀態。事實上,我國的離岸金融業務起始于1989年,而我國第一部離岸金融的正式法規《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于1997年10月23日才由中國人民銀行出臺,并于1998年正式實施相關細則。在稅收管理的相關問題方面,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都沒有對離岸業務稅收問題做出任何規定,這意味著我國離岸業務稅收優惠也沒有成文的法律承諾。以上海和深圳為例,兩地同樣開展離岸金融業務,但是它們的稅負卻存在很大差異。例如,在上海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銀行面臨5%的營業稅和25%的所得稅,而在深圳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銀行免征營業稅,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建立上海自貿試驗區是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的重大舉措。2013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上通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截至2014年3月25日,上海自貿試驗區新設企業7492戶,其中外資628戶,平均每戶注冊資本468萬美元。內資企業6864戶,平均每戶注冊資本2116萬元。如果再加上已辦理核名手續但還沒有設立的企業,數量將達到1萬戶左右。這意味著,在吸引企業入駐方面,上海自貿試驗區半年交出的成績單趕上了過去20年。但是上海自貿試驗區目前吸引的外資企業數量遠遠小于內資企業數量。而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內建立離岸業務中心,開展離岸金融和離岸貿易等相關業務,有利于上海自貿試驗區吸引外資和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由于目前上海自貿試驗區尚未制定出臺針對離岸業務的稅收政策,如果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的稅收政策難以與國際接軌,一方面會降低外資進入的積極性,大量的外資企業因為較高的稅負而對上海自貿試驗區望而卻步;另一方面,較高的稅負可能會刺激離岸業務交易主體逃避稅收監管,對國內和國際稅收競爭秩序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在符合我國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研究設計適合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不僅為提升上海自貿試驗區的發展等級,也為全國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創新經驗。
三、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設計
建立上海自貿試驗區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都具有重要意義。由于上海自貿試驗區是連接境內在岸市場和境外離岸市場、具有雙向輻射與滲透功能的市場區域,因此,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應從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制度、稅收監管制度和稅收政策的可復制、可推廣等方面進行設計。1.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制度以最常見的離岸業務———離岸金融業務為例,其主要是吸收非居民資金為非居民提供的一項國際金融業務,是兩頭在外的業務活動(outsidetooutside)①。由于非居民個人或機構是資本的持有者,他們可以決定將資本投放于何處,如果對其資本投資收益征稅,則不利于吸引外資進入上海自貿試驗區開展離岸業務。為此,本文從設計原則、稅種、稅率、稅收征管等方面對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進行設計。(1)設計原則。根據上海自貿試驗區總體目標、主要任務等功能,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設計的原則是:第一,稅制具有國際競爭性,至少在東亞具有相對競爭性,使上海自貿試驗區快速成長為東亞乃至亞太離岸業務中心。第二,稅收征管制度更簡潔高效。這既是發展國際業務的要求,也是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2)稅種:單一直接稅。依據全球離岸市場的共同點,稅種少、低稅率是推動全球離岸業務中心快速成長的助推器。為此,建議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中心只征收一項直接稅,即所得稅,免征包括營業稅在內的所有間接稅。對任何形式的外來資本投資收益所得免征資本稅,即免征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股息預扣稅等;取消離岸業務相關的印花稅。(3)稅率:多級分類所得稅率。在稅率的制定方面,要保證離岸業務的稅率處于較低的水平,即保證離岸公司的稅率不高于在岸公司的稅率,保證離岸公司面臨的稅負不高于周邊離岸業務市場的稅負水平,這是發展離岸業務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同時,為適應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的需要,稅率設計須有一定彈性,以便于利用稅收杠桿調控離岸業務結構。為此,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所得稅率設計為15%~17%(見表2)。(4)稅收征管。為實現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的高效征管,應從征管對象和征管機構兩方面進行政策制定。征管對象的核心要素一是離岸業務界定,二是離岸業務分類。本文建議上海自貿試驗區實行內外分離型離岸市場模式,這種模式的業務鏈是兩頭在外,即為非居民提供服務,與在岸業務嚴格分離,便于識別界定。關于離岸業務分類,主要是對離岸業務包進行分拆,根據國家戰略給予不同的稅率待遇。例如,離岸金融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率為15%;總部設在自貿試驗區的跨國公司企業所得稅率(離岸業務)為15%,地區總部設在自貿試驗區的跨國公司企業所得稅率(離岸業務)為16%。2.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監管制度國際避稅行為是離岸業務稅收政策的固有風險。在岸公司通過離岸業務中心設置子公司,采用轉移定價行為①避稅,轉移了利潤,侵蝕了在岸公司的稅基,扭曲了國際貿易和投資模式,影響國際資本的流向,增加了離岸業務中心以外的國家征收稅款的成本,導致競爭環境缺乏公平性和有序性。國際上針對離岸業務稅收監管的通行做法是采用預約定價協議機制和加強國際合作。(1)采用預約定價協議機制,規制國際避稅行為。預約定價協議(advancepricingagreement,APA)機制就是由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有關關聯交易的轉移價格方法事先簽訂的協議,用以解決和確定在未來年度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稅收問題。作為國際通行的反關聯企業避稅的方式(目前預約定價協議機制被認為是解決轉移定價反避稅最有效的方式,已成為美國、經合組織國家、韓國、新西蘭、墨西哥、中國香港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普遍使用的反避稅調整方法),預約定價顯然可以被運用到離岸市場上,而且基于離岸業務的國際性以及離岸業務關聯企業國籍的復雜性,在離岸市場上應主要采取多邊預約定價①的方式,即納稅人與兩個以上的稅務當局達成預約定價協議。上海自貿試驗區可以借鑒國際通行做法規制國際避稅行為,即通過預約定價協議機制,離岸公司通過與稅務機關進行協商討論,預先確定稅務機構和離岸企業雙方同意的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即將轉移定價的事后稅務審計變為事前約定。結合離岸業務的特點,上海自貿試驗區也可采用多邊預約定價的方式以防范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并充實完善涉及預約定價協議機制的法律規范。(2)加強國際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以經合組織為代表的國際組織都紛紛加強了對離岸業務中心的監管。上海在建設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市場的時候也理應遵守相關的國際準則,積極參與國際合作,與世界上部分低稅率國家和地區以及部分國際離岸業務中心簽訂稅收情報交換協議、雙邊稅收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等,以提高稅收透明度。3.稅收政策的可復制、可推廣自貿試驗區區內與區外的稅制協調是保障離岸業務稅收監管統一化,防控在離岸市場中交易主體因內外政策差異而套利的風險。作為境內關外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如何與區外稅制改革銜接將是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制度可復制、可推廣的前提。此外,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制的制定,應借鑒全球離岸業務市場的經驗,針對離岸業務設計具有普遍性的稅收政策。基于此,稅收政策的可復制、可推廣應從技術、制度和管理模式國際化等層面進行。此外,在政策制定的過程中,應將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的稅收政策納入我國稅法體系中,為今后我國境內成立的其他自貿區制定離岸業務稅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據。同時,應加強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中心與我國其他各離岸業務市場之間的溝通合作,逐步使境內離岸業務市場的各項稅收政策實現統一,實現資金在這些離岸中心的有效配置。
四、結論與啟示
離岸業務是上海自貿試驗區重要的功能性業務。離岸業務的發展要求有相配套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離岸業務稅收政策的支持。通過研究,本文得出如下主要結論和啟示。1.結論(1)全球離岸業務的產生到現在只有半個世紀左右的時間,其之所以能迅速發展與稅收政策有著直接的關系。(2)全球離岸業務中心的共同特征就是涉及離岸業務的稅收都處于很低水平,大多數離岸業務中心對其離岸業務提供部分或全部稅收優惠。(3)具體而言,全球離岸業務中心在稅收結構上以直接稅為主,一般無間接稅。全球離岸業務中心都實施較低的所得稅率,并且都免征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和股息預扣稅。對于離岸業務涉及的印花稅,大多實行優惠減免或完全豁免。(4)全球離岸業務中心的稅收征管都表現出簡單和高效的共性。征稅機關實現網絡化管理,與社會中介組織和其他政府機構進行信息交流,相當于實行一種級距小、檔次少的超額累進稅率,降低征稅機關的征管難度,具有較強的實際操作性。(5)各國都趨于加強對離岸業務市場的監管。監管的措施主要是對避稅的單方規制和多方規制。此外,針對離岸公司最常用的避稅手法即轉讓價格,實行正常交易原則,采用預先定價協議(APA)制度等法律規制措施。2.啟示為使上海自貿試驗區快速成長為東亞乃至亞太地區的離岸業務中心,需要根據我國國家戰略即自貿試驗區總體目標,設計離岸業務稅制和稅收監管制度。同時,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不僅能提升上海自貿試驗區的發展等級,也為全國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創新經驗。借鑒國際經驗,對制定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有如下啟示:(1)建議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中心只征收一項直接稅,即所得稅,免征包括營業稅在內的所有間接稅。對任何形式的外來資本投資收益所得免征資本稅,即免征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股息預扣稅等;取消離岸業務相關的印花稅。(2)為適應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需要,稅率設計有一定彈性,采用多級分類所得稅率,以便于利用稅收杠桿調控離岸業務結構。為此,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所得稅率設計為15%~17%。(3)為實現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的高效征管,應從征管對象和征管機構兩方面進行政策制定。就征管對象而言,其核心要素一是離岸業務界定,二是離岸業務分類。本文建議上海自貿試驗區實行內外分離型離岸市場模式,這種模式的業務鏈是兩頭在外,即為非居民提供服務,與在岸業務嚴格分離,便于識別界定。關于離岸業務分類,主要是對離岸業務包進行分拆,根據國家戰略予以不同的稅率待遇;就稅收征管機構而言,征管機構的核心要素一是設置“離岸業務稅務登記證號”,二是設置“離岸賬戶”。(4)針對離岸業務的稅收監管,上海自貿試驗區應從采用預約定價協議機制和加強國際合作兩方面來規制國際避稅行為。(5)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制的制定,應針對離岸業務且具有普遍性,以便未來能在全國其他自貿區范圍內,從技術、制度和管理模式國際化等層面進行復制和推廣,為今后我國境內成立的其他自貿區制定離岸業務稅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據。
當今世界,避稅已是不爭的事實,探討避稅的成因是稅務理論工作者不可回避的一個課題,這對于完善稅收執法,堵塞漏洞,維護國家的稅收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按照哲學的觀點,探索事物發生的原因應該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入手。
一、避稅形成的主觀原因
任何避稅行為其主觀原因都可以歸結為一條,那就是利益驅動。據美國聯邦收入局1983年對1034個企業到稅收優惠地區從事經營活動愿望所做的調查顯示,有934個企業表示愿意到稅收優惠地區去處理他們的生產經營活動,其原因主要是稅負輕,納稅額少。眾所周知,價格=成本+利潤+稅收,在價格和成本不變的前提下,利潤和稅收就是一對此消彼長的關系。所以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也不管稅收是怎樣的公正合理,納稅都意味著納稅人直接經濟利益的一種損失。所以在利益的驅動下,使得一些企業除了在成本和費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稅收的主意,以達到利益最大化。
企業主體利益的驅使是產生避稅行為的前提,避稅的形成是物質利益刺激的結果。納稅人由于稅收取走了他的一部分收入,使他的可支配收入減少了,因此有著強烈的欲望來減輕自己的納稅義務。而在實現其欲望的種種“選擇”中,避稅是一種最為“安全”或“保險”的辦法。偷稅是違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稅須補交;欠稅要還;抗稅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避稅形成的客觀原因
避稅形成的客觀原因在國內避稅與國際避稅中是有所不同的。我們先來分析國內避稅形成的客觀原因。
(一)稅法自身的原因。
任何稅法都不是盡善盡美的,稅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納稅人的主觀避稅愿望有可能通過對稅法不足之處的利用得以實現。就我國發生的避稅活動而言,稅收法律方面的因素有:
1.納稅人定義上的可變通性。任何一種稅都要對其特定的納稅人給予法律的界定。這種界定,理論上包括的對象和實際包括的對象的差別極大。這種差別的原因在于納稅人的變通性。正是這種變通性誘發納稅人避稅行為。特定的納稅人交納特定的稅收,如果能夠說明自己不是該稅的納稅人,那么自然也就不必成為該稅的納稅人了。例如,我國營業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按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也就是說,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或個人,只要經營的項目屬于國家稅法列舉的征稅項目,就是按其營業額的金額和規定的稅率納稅。現在某企業從事銷售不動產業務,但該企業熟知納稅人是營業稅列舉的征稅項目的產品,那么,只要該企業能證明它的業務不屬于列舉范圍,他就不是營業稅的納稅人。這種不成為納稅人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該企業確實轉變了經營內容,過去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由于經營內容的變更,成為非納稅人;二是內容和形式脫離。企業通過某種手法使其形式上證明了不屬于營業稅的納稅人,而實際上經營內容仍應繳納營業稅;三是該企業通過合法形式轉變了內容和形式,使企業無須繳納營業稅。在這三種情況下都是通過改變納稅人而成為非納稅人。其中第一種情況合情合理也合法。第二種情況雖然在情理之中,但由于手法非法屬于“不容忍避稅”,是反避稅打擊的目標。第三種情況有時屬于“不容忍避稅”,列在打擊之內,有時是合法避稅,只能默認。
2.課稅對象金額上的可調整性。稅額的計算關鍵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課稅對象金額;二是適用稅率。稅額就取決于金額的大小和稅率的高低。納稅人在既定稅率的前提下,由課稅對象金額派生的計稅依據愈小,稅額也就愈小,納稅人的稅負也就愈輕。為此,納稅人想方設法盡量調整課稅對象金額,使其稅基變小,如企業按銷售收入繳納營業稅時,納稅人盡可能使其銷售收入變小。由于銷售收入有可扣除調整的余地,從而使有些納稅人在銷售收入內任意扣除不應扣除的項目。又如,我國中間產品應納稅額的計算,須計算組成計稅價格,而組成計稅價格與成本成正比,因此,企業可以通過人為縮小成本,來縮小計稅價格,從而達到減少稅額的目的。
關鍵詞 社會化 會計 浙大模式
伴隨著后勤社會化改革,我國高校后勤會計管理吸收了我國上世紀90年代以來財務會計改革的成果,摒棄了早先帶有計劃經濟痕跡的核算體系和管理辦法,普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制度,加強了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強化了成本管理,實現了向管理要效益,追求經濟效果的可喜進步;促進了高校后勤管理觀念的轉變和管理體制、管理方法的創新,實現了后勤管理的規模化、專業化、集約化。然而,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當前全國范圍后勤社會化進程受阻,出現了向“總務處”時代的回歸潮,不少高校曾花大力氣建立起的社會化后勤機制遭遇解體,其會計管理也向事業非營利模式的倒退,且具有普遍性,與之前未能有效解決的系列問題疊加,形成了會計管理的洼地。
一、當前高校后勤會計管理的主要問題
1.后勤會計管理存在制度,水平提升缺乏體制性動力。(1)國家宏觀政策層面,稅收制度沒有提供足夠的鼓勵和支持。對后勤注冊實體的稅收減免,缺乏長效機制和足夠的耐心。臨時性的減免導致了對未來稅收優惠和支持政策的猶疑進而產生政策預期的心理恐慌。
(2)資產管理現狀上,形成了巨大的“小金庫”。十余年來的社會化運行結果,后勤實體形成了規模巨大的自有產權資產,以非注冊實體為大,并且以“小金庫”狀態存在。原因在于高等教育事業體制和后勤剝離初衷使得非注冊后勤實體會計信息在高校預算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中被邊緣化,導致了該部分資產管理的真空狀態。
(3)后勤和高校之間產權關系不清,完全社會化難以克服法律和制度障礙。現有后勤實體按照社會化要求注冊成為獨立法人,面臨著房產和其他固定資產與學校難以分割、產權清晰難以實現。法人實體基本以局部業務注冊登記,在經營上和后勤整體業務混同難以區分。
(4)社會化實踐中存在甲乙方關系難以理清的情況:(1)費用支付標準校際間差異迥然,后勤事實上承擔著高校建設的歷史包袱。(2)甲乙方之間身份不對等,溝通協調成本大。(3)公共財政框架下經費劃撥和支付存在困難。(4)甲乙方人事制度改革不同步,導致乙方沒有真正的用人自。后勤成為高校人才引進的家屬安置所和分流地。(5)高校對后勤改革的效果和績效評價,存在多重標準,在穩定壓倒一切的政治訴求和社會化運作的經濟效益訴求之間取舍艱難。
2.后勤會計管理制度選擇的隨意性,導致了管理混亂。高等教育規模擴張推進了后勤管理的企業化進程,但是在業務規范、業務拓展和盈利水平提升相關的會計管理方面,一些高校遵循企業會計制度,但是所提供的財務報告和會計信息質量水平值得研究和商榷。有些則選擇事業體例。這兩種情況下都存在會計核心要素管理的實質性措施不夠,后勤資產整體效益不佳,一些高校后勤由于會計管理混亂而出現經濟案件。歸納起來,后勤會計管理的問題主要存在核算方面、制度方面、財務報告和會計信息質量方面、信息與溝通方面。
二、一個成功案例――后勤會計運作的浙江大學模式
浙大后勤以起步早規范好,開創且堅持了自己獨特的會計管理體制(本文稱為浙大模式,以區別通常對浙大后勤治理和組織架構稱謂的浙大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上述缺陷。
1.浙大后勤與會計組織架構。業務架構上,浙大后勤是典型的甲乙方模式,甲方是后勤管理處,乙方習慣稱浙大后勤集團,從上至下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對內是浙大后勤服務中心,對外是注冊法人杭州浙大同力后勤集團有限公司(最早于1983年由老浙江大學注冊,后來改由作為大學和企業防火墻的浙大控股公司投資,增加了注冊資本),中心主任同時是公司總裁。后勤集團旗下設十三個業務單位,對內稱為業務中心,對外除飲食服務中心、幼教服務中心、通信服務中心外注冊了十一個二級公司,部分二級公司下面有不止一個法人單位。二級中心和二級公司也是一套班子同步運作。浙大后勤集團最高治理機構為董事會,由校領導和主要職能部門負責人構成。監事會負責監理,對董事會負責。各業務中心(二級公司)及其下屬對集團負責。
2.浙大模式會計核算體系及運作特點。浙大后勤各業務中心(二級公司)財務部分別對內對外業務兩個賬套,獨立、平行核算各中心和注冊公司的營業收支、成本費用以及資產等事項,提供會計報告和財務分析,所不同的是對外核算賬套要向外部工商、稅務等機構提供基于稅務管理信息的報告和資料。每期財務報告由集團財務投資部統一匯總或合并,報送學校有關領導和部門。集團財務投資部除核算本級收支、與學校的撥繳款,協助總裁和各業務中心(二級公司)制定考核指標,匯總或合并各業務中心(二級公司)的財務報告和會計信息,并向學校匯報。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在整個大學的財務決算體系中,浙大后勤集團整體資產負債表并入大學的部門決算,抵消與學校的內部交易事項后做合并(非匯總)反映。
具體說,浙大模式有以下特點:(1)業務邊界清晰。對校內服務業務與社會服務業務的清晰劃分,契合了后勤社會化做大做強、切實減輕大學辦學負擔的基本初衷。(2)實現了財務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對內業務合理合法避稅,對外業務嚴格執行稅法和相關政策,浙大后勤各級會計組織內職責明確,內控規范,相關管理制度完善;銀行賬戶、印章票據管理規范,資金收付與調度嚴格執行一支筆審批程序,大額資金支出前有預審和聯簽制度,會計監督到位;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對預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的意圖貫徹到位;檔案管理規范科學。(3)會計管理流程規范手段先進會計考核指標科學。浙大四個校區后勤業務會計處理流程規范有很高的效率。以飲食服務中心為例,財務部設在紫金港校區,四校區之間設專崗傳遞每日大量配送采購與報銷結算單據。會計管理的信息化和現代化則進一步優化了業務全流程。(4)實現了后勤與學校報表項目的整合,后勤資產負債狀況每年度終了并入浙大部門決算,彌合了宏觀資產總量統計管理的漏洞。
三、浙大模式的啟示
1.浙大模式有利于深入推進后勤社會化。作為高等教育大眾化擴張轉型期的特殊產物,浙大模式是高校后勤社會化會計管理的一個創新,遵循了后勤管理的客觀實踐,對內對外業務規范核算、規范報告,符合現行政策框架;會計計量符合客觀性和明晰性要求的公認會計原則。浙大模式相對理順了高校和后勤之間剪不斷理還亂的產權關系,資產并入大學的部門決算體系,在觀念上符合大學法人所有制思想,在會計指導思想上不僅實踐了決策有用觀,體現了對大學的受托責任。一般來說,后勤治理的業務模式和組織機構架構,決定了會計管理機制及其作用效果。但會計管理不是被動適應,它反過來引領后勤整體管理水平。十多年來,浙大模式穩妥推進,沒有迂回和反復、更沒有停滯,堅持走出了自己的特色,也推動浙大后勤服務實現了高端化、品牌化,突破象牙塔而成功滲透到廣泛的社會領域。
2.高校后勤社會化會計管理應綱目并舉,堅持規范化路徑。實現后勤會計管理的實效,必須在保障業務順利開展而成本不至顯著增加的情況下,抓好三個“規范化”和兩個“重點”建設,以此為業務部門提供支持,三個“規范化”指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會計核算規范化、財務報告和會計信息質量規范化,意味著會計管理“不缺位,不越位”,因此需要制度化建設來保障。(1)完善后勤治理架構,理順會計管理的體制機制。浙大模式的一個前提是規范的后勤治理架構:董事會、監事會和以總裁為首的管理層。后勤財務總監具有副總裁的超脫身份,會計機構層級明確,管理科學。我國高校后勤應進一步完善治理架構,進而優化會計管理的體制機制。會計機構負責人是對總裁負責,還是對董事會負責,應予以明確,并且規范。(2)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建設。包括會計管理體系、賬務處理程序、內部控制制度、稽核制度、定額管理制度、計量驗收和倉儲管理制度、財產清查、授權審批、成本核算、財務分析等諸多方面,要重點加強。(3)加強財務分析,提高會計報告信息質量,為治理架構層面和內部組織提供及時有效的信息。
3.加強后勤會計團隊職業化和核心人才遴選任用機制建設。(1)關于后勤會計管理團隊的職業化建設。植根于浙江大學,浙大后勤人在更高平臺上,對會計管理問題做出了深刻思考和精準把握。但從全國范圍看,后勤會計團隊專業素養不高,直接影響了對政策法規的理解和對后勤經濟形勢判斷存在偏差,對新的管理思想、方法不夠敏感。后勤會計機構要創造條件,建立競爭和成長成才機制,鼓勵團隊成員有意識去充實和提升職業能力、服務水平,實現個人職業生涯和工作業績的共贏。(2)關于會計核心人才遴選問題。管理也是生產力。浙大模式的關鍵在于一批水平高能力強、敢想敢做、高度敬業的專業化隊伍,專業水平高、溝通力強的核心人物是其靈魂。核心人物在會計管理的機制體制設計中起主導作用,形成了會計管理的核心能力。核心會計人才身份地位與負責對象,是影響眾多高校后勤會計管理的重大事項。
4.加強高校后勤會計監管和指導體系建設。當前,無論是高校、教育主管機關還是國家財政會計管理部門,對高校后勤會計的監管和指導,都相對薄弱。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因缺乏硬性約束而相對有限。因此應加強監督和指導體系建設。一是要繼續加強行業指導與監督,二是高校的監督與評價要到位,三是政府監督和管理,包括行業主管部門的地區性成本和效益基礎數據庫建立、完善,以形成行業評價機制,政府審計監督部門對效益效果和管理過程的審計評價機制和體系,要完善對后勤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評價體系,探索建立和完善后勤行業成本分擔的量化和標準化機制。
四、結束語
后勤會計管理是我國現代大學治理的重要內容和基礎,面向新世紀和未來的高等教育改革,不能回避后勤社會化問題,自然也不能對其會計管理問題避而不談。后勤社會化的根本路徑在頂層設計上非常明確。而浙大后勤會計管理模式解決了當前后勤會計管理制度的體制選擇,遵循企業會計準則,規范操作,依法納稅,會計基礎工作和會計報告均實現了規范化,因應了國家稅制政策的改革調整,具有示范效應,值得在當前后勤社會化阻力重重、高校艱難抉擇的時刻進行推廣,以切實推動高校后勤社會化,為大學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和保障。
參考文獻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利益;常設機構
一、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沖擊
在傳統的貿易方式下,國際間長期的合作與競爭已經在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方面形成了被各國所普遍遵守的基本準則和利益分配格局。
在所得稅方面,國際上經常援引常設機構原則,并合理劃定了居民管轄原則和收入來源地管轄原則的適用范圍,規定了對財產所得、經營所得、個人獨立勞務所得、消極投資所得等來源地國家有獨享、共享或者適當的征稅權。在流轉稅方面,國際稅務中一般采用消費地課征原則。在消費地課稅慣例下,進口國(消費地所在國)享有征稅權,而出口國(生產地所在國)對出口商品不征稅或是實行出口退稅。絕大多數國家對于這些基本準則的共同遵守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對合理的國際稅收利益分配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分別保障了對生產國和來源國的利益,促進了國際間的經濟合作和經濟發展。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國際稅收中傳統的居民定義、常設機構、屬地管轄權等概念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約束,傳統貿易方式下所形成的國際稅收準則和慣例難以有效實施,由此使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
(一)電子商務在所得稅上對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影響
1.電子商務環境下所得來源國征稅權不斷縮小
(1)在個人獨立勞務所得方面。由于電子商務形式給個人獨立勞務的跨國提供造就了更為方便的技術基礎,越來越多的個人獨立勞務將會放棄目前比較普遍得到勞務接受地提供的形式,采取網上直接提供的方式,而被判定為在勞務接受國有固定基礎的個人獨立勞務會越來越少,也在實際上造成了來源國對個人獨立勞務所得征稅權的縮小。
(2)在財產轉讓所得方面。由于按現行規則,證券轉讓所得、股票轉讓所得等,轉讓地所在國沒有征稅權,而由轉讓者的居民國行使征稅權。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和發展,跨國從事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直接買賣活動的情況會越來越多。來源國(轉讓地所在國)征稅的規則,將使稅收利益向轉讓者居民國轉移的矛盾更為突出。
(3)在消極投資方面。由于電子商務形式的出現和發展,工業產權單獨轉讓或許可使用的情況會越來越少,工業產權轉讓或許可使用與技術服務同時提供的情況會越來越多。因此,一些目前表現特許權使用的所得,將會改變存在形式而轉變經營所得。這也會影響到來源國在特許權使用所得方面的征稅利益。
2.常設機構功能的萎縮影響了各國征稅權的行使
常設機構概念是國際稅收中的一個重要概念,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為了確定締約國一方對締約國另一方企業或分支機構利潤的征稅權問題。《OECD范本》和《UN范本》都把常設機構定義為: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按照國際稅收的現行原則,收入來源國只對跨國公司常設機構的經營所得可以行使征稅權,但是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現行概念下常設機構的功能在不斷地萎縮。跨國貿易并不需要現行的常設機構作保障,大多數產品或勞務的提供也不需要企業實際“出場”,跨國公司僅需一個網站和能夠從事相關交易的軟件,在互聯網上就能完成其交易的全過程。而且由于因特網上的網址與交易雙方的身份和地域并沒有必然聯系,單從域名上無法判斷某一網站是商業性的還是非商業性的,因此無法認定是否設有常設機構,納稅人的經營地址難以確定,納稅地點亦難以掌握,從而造成大量稅收流失。
3.稅收管轄權沖突加劇,導致各國稅收利益重新分配
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主要是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與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突,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通常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免除。但電子商務的發展,一方面弱化了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使得各國對于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另一方面導致居民身份認定的復雜化,如網絡公司注冊地與控制地的分化。這些影響都在原有基礎上產生了新的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1)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現行稅制一般都以有無“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為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然而,電子商務超越了時空的限制,促使國際貿易一體化,動搖了“住所”、“常設機構”的概念,造成了納稅主體的多元化、模糊化和邊緣化。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國家,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好像形同虛設。
(2)電子商務的發展弱化了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交易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交易場所、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和使用難以判斷,使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失效。外國企業利用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于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各國政府為了維護本國的和經濟利益,必然重視通過稅收手段(比如擴大或限制來源地管轄權)來維護本國的利益,給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加劇了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二)電子商務在流轉稅上對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影響
在流轉稅方面,現行消費地原則在實施時將遇到很大的障礙。在國際電子商務中,在線交易的所有商品交易流程都在網上進行,在現實中幾乎不留下任何痕跡,消費地要對之征稅就顯得困難重重;而在離線交易中,由于購買地和銷售地分離,買賣雙方并不直接見面,出口國一家企業銷售商品可能面對眾多進口國的分散的消費者。這樣,消費地要對所有的消費者課征稅收也存在很大難度。例如,數字產品(如軟盤、CD、VCD、書、雜志刊物等)如果以有形方式進口,在通常情況下是要征收進口關稅的,但如果這些產品通過網上訂購和下載使用,完全不存在一個有形的通關及交付過程,因而可以逃避對進口征稅的海關的檢查。因此,在電子商務狀態下由消費者直接進口商品的情況將會越來越普遍,而對消費者直接征收流轉稅將會使稅收征收工作出現效率很低而成本很高的現象。相對而言,由銷售地國課稅更符合課稅的效率要求。
(三)電子商務免稅政策對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影響
發達國家主要采取的是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電子商務的免稅政策不但不會對其既有的稅制結構造成太大的沖擊,反而會加速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發展中國家主要采取的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對電子商務免稅尤其是免征流轉稅,會給這些國家造成的稅收負擔遠遠大于以直接稅為主體稅種的國家。在傳統的經濟格局中,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均能達成一個相對的平衡狀態。但是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發展中國家多數是電子商務的輸入國,如果對電子商務免稅,發展中國家很可能因此變成稅負的凈輸入國,從而在因電子商務引起的國際收入分配格局中處于十分被動的局面。此外,對電子商務免稅會在不同形式的交易之間形成稅負不均的局面,從而偏離稅收中性原則。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調整
(一)對現行的國際稅收利益分配原則和分配方法作合理的調整
建立新的國際稅收秩序的核心問題是要在不同國家具體國情的基礎之上,找到一種新的稅收利益分配辦法,國與國之間稅收利益的劃分必須依照新標準進行。
1.重新定義常設機構
按照現行常設機構的概念,常設機構可分為由固定營業場所構成的常設機構和由營業人構成的常設機構。從常設機構的發展來看,不論常設機構的概念如何變化,物(由固定營業場所構成的常設機構)和人(由營業人構成的常設機構)始終是常設機構的核心要素。在國際互聯網上,不論電子商務如何發展,物和人這兩個要素依然存在。因此,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必須對現行常設機構的概念及其判斷標準作出新的定義。
(1)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與提供商可以構成常設機構。對于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能否構成企業的常設機構,主要從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能否完成企業的主要或者重要的營業活動,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來考慮。在電子商務中,盡管沒有企業雇員的存在,但由于網絡技術的自動功能,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可以自動完成企業在來源國從事的營業活動。因此,該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完全可以認定為居住國企業設在來源國的營業場所。通常情況下,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總是與一定的地理位置相聯系的,存在空間上的固定性和時間上的持久性。網絡提供商變動網址和移動服務器,主要是為了逃避納稅,并非是由網絡貿易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不能以此為理由否定網址和服務器的固定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能夠構成企業的固定營業場所。根據固定營業場所構成常設機構的理論,只要企業通過某一固定的營業場所處理營業活動,該固定營業場所就可以構成企業的常設機構。因此,網址和保持網址的服務器與提供商可以構成常設機構。
(2)網絡提供商可以構成獨立地位的營業人,進而構成常設機構。通常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商在來源國建立服務器提供各種形式的網絡服務。相對于銷售商而言,網絡提供商就是按照自己的營業常規進行營業活動,其地位是完全獨立的。有鑒于此,可把網絡提供商提供服務器使銷售商能夠開展營業活動看作一種活動,這樣,該網絡提供商就應當屬于獨立地位的人,可以構成銷售商的常設機構。如果該網絡服務提供商僅向某一銷售商提供網絡服務,根據UN稅收協定范本第5條第7款規定,同樣可以構成該銷售商的常設機構。
另外,對網上商品的特殊性問題,可以通過對一些傳統概念進行重新修訂和解釋,使其明確化。如對于特許權使用的問題,在征稅時可以把握一個原則:如果消費者復制是為了內部的使用,就將其劃分為商品的銷售;如果用于銷售,則將其劃分為特許權使用轉讓。
2.調整營業利潤與特許權使用費的劃分方法和標準
此項調整工作,可結合前面所述有關數字化商品有償提供的應稅行為類別判別的方法和標準來進行。凡是屬于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應被認定為經營利潤;凡是有償轉讓受法律保護的工業產權的許可使用權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應被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
3.對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原則的適用范圍進行調整
主要是擴大來源地管轄權原則的適用范圍,相應縮小居民管轄權原則的適用范圍。(1)將網上提供獨立個人勞務的所得,全部納入所得來源地國的稅收管轄范圍;(2)將網上轉讓特許權利的所有權的所得、證券轉讓所得等財產轉讓所得,納入所得來源地國的稅收管轄范圍;(3)將網上提供勞務所得,至少是將提供技術勞務而獲得的所得納入所得來源地國的稅收管轄范圍。同時,進一步明確來源地管轄權的優先適用,以及來源地管轄權優先行使后居民管轄權再行使時締約國在避免國際雙重征稅方面的義務。
(二)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
在傳統貿易方式下,國際稅收的范圍主要局限于處理各國因稅收管轄權重疊而對流動于國際間的資本和個人的所得進行重復征稅方面的問題。國際間長期的合作與競爭已經在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方面形成了被各國所普遍遵守的基本準則和利益分配格局。但是對于電子商務環境下的跨國交易而言,國別概念已經日漸淡出,幾乎每個國家的稅收都緊隨其貿易跨出了國門,與其他國家的稅收交匯于一處,從而形成了稅基的“世界性”,并由此構成了遠遠大于以往國際稅收范圍的新的國際稅收范圍。因此,傳統貿易方式下所形成的國際稅收準則和慣例難以有效實施,由此使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這就在客觀上要求各國政府從本國的長遠利益出發,與其他國家建立更全面、更深層、更有效的協調與合作,即構建一種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相適應的更具一體化特征的國際稅收制度新框架,對世界各國的網絡貿易涉稅問題進行規范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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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稅 法律制度 環境保護
前言
當前,人類環境正遭受日益嚴重的破壞和威脅———氣候變暖、大氣污染、資源枯竭等。從經濟學上講,環境污染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外部不經濟的典型表現,為了克服這一市場機制的缺陷,西方主要發達國家開始求助于環境稅,希望通過稅收手段達到保護環境資源的目的。現代法治社會中,我國已明確規定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環境稅作為集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以及法律性于一體的強制性手段,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目前專家學者們從經濟角度對環境稅的研究已經很多,但是如何通過法律來構建和保障環境稅收體系卻研究甚少。本文將對環境稅法律制度作以粗淺的探討。
一、構建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的政策性基礎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關于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曾呼吁:“各國應制定關于污染和其他環境損害的責任和賠償受害者的國家法律”,“考慮到污染者原則上應承擔污染費用的觀點,國家當局應該努力促使內部負擔環境費用。”許多經濟發達國家據此先后建立起有關防止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專門性稅法[2]。我國在《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中指出:“各級政府應當更好地運用經濟手段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中國21世紀議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運用經濟手段,促進保護資源和環境,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的戰略中指出:“按照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國家將著手研究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收費政策和環境稅收政策。”雖然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環境稅,但是,根據這些政策性要求,已在相關稅種中規定了一定的環保稅收措施。
如今我國已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正式成員國,遵循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規則的要求完善國內的法律制度是我國必須履行的一項國際義務。根據《GATT》第2條的規定,締約方可以在國民待遇的基礎上,按照自己的環境計劃自行決定對進出口產品征收各種旨在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目前許多發達國家已有專門的環境稅,而我國在此卻是空白。結果可能會導致那些易于造成環境污染的外國產品輕易進入我國,而我國企業的產品進人別國時則會面臨征收環境稅的境遇,這對我國非常不利[3]。為遵循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規則,也為保護我國的生態環境以及企業利益,環境稅立法應提到日程上來。對此,我國在《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如:“推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運用市場機制推進污染治理”;“經濟綜合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等。這表明,我國也十分重視環境稅等經濟手段在保護生態環境中的重要功能。
“政策與法律的制定和執行是一個連續體,而不是兩個孤立的階段。政策發展后,法律即應隨后而至,法律法規是政策在制定實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后的歸宿。”這些政策性的要求為構建我國的環境稅法律制度提供了支持。
二、我國環境稅費制度的問題分析
我國現行的稅制中,涉及環境保護內容的措施散見于某些稅種的規定中,包括資源稅、消費稅、城建稅、車輛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稅、關稅等。如:在消費稅中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入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在企業所得稅中規定了保護環境、治理污染的獎勵措施,例如《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這些規定的確起到了改善環境的作用,但是,稅收手段在環保中的效用性卻沒有很好地體現出來。
究其根本原因,是在我國還沒有形成專門的、獨立的環境稅,專門的、獨立的環境稅是應該體現環境價值的,是以環境保護為直接目的的。環境資源的效用性和稀缺性決定了環境的價值性,而進入市場交易則是其價值得以實現的社會基礎。同時,環境資源又具有公共性,單憑市場機制不可能使公共物品的生產和利用達到社會所需要的最佳狀態,低成本甚至無須成本的自由取用方式必然驅使市場主體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盡可能多地占用資源,同時又肆無忌憚地向環境排污,這就需要國家公權力的介入,通過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對污染環境的行為和自然資源的市場流動及合理配置進行干預。因而,環境稅體現的應該是環境的價值。可是,現行涉及環保內容的稅種并不是以環境價值為基礎的。以消費稅為例,它的設立主要為調節消費結構,抑制超前消費需求的,不是直接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相關稅率(稅額)在最初確定時并未充分考慮到這些產品的消費所產生的環境外部成本。因此它沒有把容易給環境造成污染的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如煤炭和其他一些大氣污染源等。這就決定了我國當前的稅收政策不可能像國外直接以環保為目的的環境稅那樣,在控制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取得顯著的效果,它只能對環境保護起到微弱的補充性的作用。
除了含有環保內容的相關稅制外,我國還將收取排污費作為控制污染的主要經濟調節手段。我國《環保法》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征收的超標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一方面,對排污活動收費必然加大排污者的財務負擔,從而促使排污者為減少排污費開支而減少排污,另一方面,收取的排污費可以用來治理污染。這似乎起到了有效防治污染的作用。但是,換個角度考慮,排污收費制度實際上是承認了污染的不可避免,并讓污染者以“付費”的形式取得了污染環境的合法身份,使得排污者心安理得地認為是花錢買污染,而不采取其他預防性措施控制污染。這是建立在“污染不可避免”的認識基礎之上,采取“命令—控制”模式治理污染的模式,是典型的“末端控制”思想的體現。而環境稅是基于庇古的“外部效應內部理論”,使企業承擔環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促使企業改變生產方式,預防污染的產生。顯然,排污收費制度與環境稅的精神是相悖的。那么,我國就應加快環境“費改稅”步伐,通過立法的方式開征專門的環境稅,以充分發揮稅收在環境保護中的調節作用。
三、環境稅法律制度之構建
一些發達國家都將稅收等經濟手段作為保護環境的一項重要措施,將環境稅引入其稅收體系。經過不斷的發展,已由分散的、個別的環境稅發展為比較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體系,并且被廣為運用,效果良好。實施比較成功的有美國、荷蘭等國家。如美國通過其完善的環保立法,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備的環境稅收政策體系,其環境稅大致有十類,即氯氟烴稅、形成“超級基金”的稅收、形成漏油責任基金的稅收、形成地下儲藏罐泄漏基金的稅收、形成廢棄礦井再利用基金的稅收、對空氣污染課征的稅收、開采稅、高耗油車稅、煤炭稅、環境收費,此外,美國聯邦和州法律中還規定了環境稅收優惠政策;荷蘭政府為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同時也為了籌集環保資金,推行了各項環境稅收政策,其稅種主要包括燃料稅、能源調節稅、鈾稅、水污染稅、地下水稅、廢物稅、垃圾稅、噪音稅等,環境稅的收入主要用于環保支出,由荷蘭環境部來負擔掌握,實行專款專用。
根據控制污染、保護自然資源的現實需要,借鑒國外環境稅制度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和稅制改革的趨勢,對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作如下構想。
(一)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1.以生態理念為基礎
稅收活動是國家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傳統的稅法更多關注的是稅收對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的作用。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環境稅則是要在維持生態系統平衡的基礎上促進經濟發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講到“倡導生態文明”,“強化環境法治”。這就要求我們構建環境稅法律制度時,不能僅考慮到經濟發展,“而更應該關注人們賴以生存的生態自然環境,牢固樹立環境本位的思想”,“從生態利益的角度”出發來建立有利于環境和資源的合理的稅收結構。正如國外正在進行的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理念的環境稅收改革那樣,把稅收負擔“從經濟產品轉移到環境破壞方面”;“從有益于社會經濟發展方面,如就業、投資等,轉移到那些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方面,如污染、資源耗竭和浪費等”。從而構建一種以生態理念為基礎、體現環境價值的環境稅法律制度。
2.體現可持續發展戰略
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將可持續發展作為其制定政策、法律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可持續發展是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理論,其實質是要求“經濟的持續發展既不能忽視環境的制約因素,更不能建立在破壞自然資源的基礎上”,“在發展中落實保護,在保護中促進發展,實現可持續的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推行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因為“制度是一個社會中的游戲規則,更規范地說,它們是為決定人們相互關系而設定的一些制約”。環境稅是要通過稅收制約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途徑之一。因而環境稅法律制度在稅種的設置和納稅環節的選擇、稅率的設計,以及環境稅收的專款專用和補償等方面,要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思想,使環境稅能為可持續發展的實現發揮引導作用。
3.以環境友好的方式調整稅制
《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提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互惠共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再一次提出“環境友好型社會”。《綱要》的這一規定將對我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產生良好的影響,推進環境法制向環境友好: 型方向發展。環境稅法律制度也需要在生態文明理念下,體現人類對環境的“友好”,以一種“環境友好”的方式調整環境稅制。例如對一些容易造成污染的產品和行為征稅,從而降低污染、減少資源使用量,使生態環境得到改善。
(二)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1.稅種
基于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環境稅,在稅種的設計上,應立足于開征各種環境稅(主要是對污染物和污染行為征收污染稅,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征收資源稅),同時從保護環境的角度出發,完善現有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相關稅種。
(1)污染稅。污染稅是根據污染物排放量或有污染的產品的數量征收的一種稅。它主要是調節污染行為,控制污染物的產生,是一種最能體現環境稅本質的稅種。具體的內容包括:對廢氣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對廢水排放課征的水污染稅,對垃圾排放課征的垃圾稅。二氧化碳稅是根據油、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等燃料中的含碳量而征收的一種稅目,目的是抑制產生二氧化碳的燃料的使用,促使釋放二氧化碳的企業改變生產工藝和流程,采用清潔生產方式。二氧化硫稅是對排放到空氣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種稅,是為了督促生產者采用污染控制措施減少二氧化硫的釋放,進而轉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水污染稅以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經營者及城鎮居民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質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為課征對象。垃圾稅不僅是對企業排放的工業垃圾征稅,而且還應對家庭排放的生活垃圾征稅,改變只象征性地征收衛生費的做法,為收集和處理垃圾而籌集一定的資金。總之,征收污染稅的意義在于促進企業和個人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刺激企業提高資源利用率、使用節能生產技術和清潔工藝,把排污量降到最低。
(2)資源稅。資源稅是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征收的一個稅種。我國目前的資源稅是以資源的銷售量或使用量為計稅依據,以土地、耕地、礦產資源等部分資源為征稅對象的。從保護自然資源的角度看,這種模式是不合理的。資源稅應從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促進或限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角度重新設計,體現資源的稀缺性和實際價值性。首先資源稅應盡可能涉及所有應該給予保護和節約的資源,如水資源、森林資源、土地資源、海洋資源、動物資源等。如果考慮到目前的征收管理能力還不足以對所有資源征收資源稅的話,至少應當將目前高消費比較嚴重的可再生資源,如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等納入征稅范圍。其次是將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由銷售量改為開采量,而不論是否從資源開采中獲利。這可使企業開采后而無法銷售的或自用的資源也成為應稅資源,增加企業的成本壓力,改變其不計成本濫采濫伐的粗放式生產經營模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開采和浪費。
(3)完善消費稅。現有稅收體制中的消費稅的職能是調節消費結構、抑制提前消費。在當前我國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時期,應以生態的理念,對消費稅的職能進行重新定位,使其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充分的作用。將對環境容易產生影響的產品征稅,引導消費者改變消費方式,減少對環境不友好產品的消費使用,倡導健康消費、綠色消費,提高產品和服務的利用效率。完善消費稅的基本思路有:將電池和餐飲容器、塑料袋等一次性產品納入征稅范圍;為減輕大氣污染壓力,可考慮增設煤炭資源消費稅稅目,對清潔型煤炭則免征消費稅;將汽油和汽車類征稅項目分離出來設立獨立稅種,實行含鉛和無鉛汽油的差別稅率,抑制對含鉛汽油的消費;在農業發達地區征收化肥和農藥稅等。
2.稅率
稅率是衡量稅負高低的重要指標,是稅法的核心要素。因而環境稅稅率的設計是至關重要的。筆者以為,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稅率往往是相互沖突的目標和利益集團之間妥協的反映,那么,環境稅率的設計應遵循公平、效益原。一方面要達到控制排污、保護自然資源的目的一方面又不能抑制社會生產,為治理污染付出過高的代價。其二,環境稅的稅率不能高度統一。因為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自然資源的分布量不同,環境污染的程度不同對清潔環境的要求不同,因而環境稅稅率的確定應從各地實際出發,將各方面因素結合起來考慮。其三,環境稅的稅率要適時調整。環境稅的稅率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所需資金不斷調整具體的環境稅稅目的稅率。主要依據是治理污染的技術不斷提高,用于改善環境的成本就會降低。體現了稅賦與污染相適應的公平原則。其四,應實行定額稅率。基于廢物排放的特點以及稅制的簡化、便利原則,環境稅的稅率結構不宜過于復雜應盡量采用定額稅率,如荷蘭除燃料稅外均實行定額稅率美國、瑞典等國都采用定額稅率。
3.納稅人
納稅人是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主體。建立環境稅收法律制度,必須要將納稅人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依據我國環境稅稅種的設計,納稅人的范圍大體包括:實施污染環境行為、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個人;開采、利用應稅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消費列入環境消費稅范圍的消費品的單位或個人。
4.征收征管
環境稅的征收征管制度直接關系到環境稅實現的有效性,因而在這一制度的設計上必須處理好幾種關系和問題。
第一,處理好環保部門與稅務部門的關系。環境稅是以污染環境和破壞資源的行為等為征稅對象的,它需要對排污種類、數量、濃度以及資源的開采量等進行測定,具有一定的技術性和專業性。這種特殊性決定了環境稅收不能像傳統稅收那樣僅由稅務部門就可以獨立完成。它必須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其專業技術進行監測,為稅務部門提供各種資料,然后由稅務部門計征稅款,并對納稅人進行監督管理。因此,環境稅收應實行由環境保護部門和稅務部門發揮各自的職能,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的征管機制。第二,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對環境稅的征收管理應堅持充分發揮中央的宏觀調控職能,同時又有利于調動地方的積極性的原則。在征收方法上,可以采用源泉扣繳、定額征收法和自然申報法進行征收。納入中央財政的環境稅收主要用于全國性跨區域、跨流域的環境治理及其他影響人類可持續發展的人類生存環境的環保工程的投入;地方獲得的稅收收入用于本區域生態環境保護開支。第三,做到專款專用。環境稅收一定要做到專款專用,只能用來治理污染、改善環境及其他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環保事業。
關鍵詞:價值鏈;產業集群;國際競爭力
中圖分類號:F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11-0008-02
1 產業集群與競爭力理論
1.1 產業集群的概念
產業集群是企業組織在空間上有序群居或集中的高級形態。它總是以某一產業為核心,并包含所有緊密連接的廠商、機構和產業,不論它們是水平還是垂直的關系,因此,產業集群本身具有企業網絡的基本結構和特點。作為產業價值鏈細分的單元,集群內的中小企業通過縱向和橫向的競爭與合作,形成了一個關聯性的網狀結構,它能夠更有效地降低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成本,既獲得專業化分工的好處,又不失協作效率,這是產業集群具有獨特競爭優勢的根本所在。
1.2 產業集群競爭力涵義
目前,國內尚未對產業集群競爭力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筆者根據相關資料嘗試性地對產業集群競爭力作出界定:產業集群競爭力是在一定區域內,以產業集群的各種資產要素(包括企業、資源、基礎設施和技術條件等)為基礎,通過集群內企業間的競爭合作以及集群各行為主體(企業、中介組織、金融機構、科研機構、政府)在產業價值鏈上形成的特定的網絡結構關系,滿足市場需求的一種具有組織特性與時空特性的可持續競爭能力。
2 產業集群競爭力評價與構建
產業集群競爭力不是這些單個集群行為主體競爭力的加總,它的形成不僅與集群內部的競爭個體有關,更取決于集群內部資源配置與合理化程度。集群內部形成的網絡狀組織結構是其競爭力形成中的關鍵環節。產業集群競爭力是在一定區域支撐產業持久生存和發展,提供相關產業長期依賴并開發的核心技能的集合,是保持產業可持續競爭優勢的動力和源泉,體現產業集群外在的競爭業績和集群內在的潛力和持續競爭能力。
2.1 產業集群競爭力評價指標體系構建
集群競爭力的決定因素主要有集群企業、集群輔助機構、市場資源、基礎設施和政府。集群企業是集群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是集群競爭優勢體現,是集群競爭力的本質來源。政府、輔助機構、基礎設施、資源是集群競爭力的輔助要素,是集群競爭力的重要來源。基礎設施與資源有利于形成集群所在區域的差異性,增強集群的競爭優勢;政府與輔助機構有利于集群企業的完善,進而增強集群競爭優勢。市場是集群競爭力的最終體現,集群競爭優勢通過市場表現為集群的競爭力。通過上述表述,我們構建五個衡量指標體系來衡量集群競爭力,分別為,規模競爭力、管理競爭力、政策與環境競爭力、學習與創新競爭力和市場開拓競爭力,他們與要素之間的關系如圖1所示。
2.2 我國產業集群競爭力構建中存在的問題
2.2.1 規模競爭力
我國絕大多數產業集群的發展主要依賴于低成本優勢,企業規模偏小,由于以勞動密集型加工為核心的企業的附加值很低,知識與技術的擴散非常有限,由此形成的產業集群必然大而不強,競爭力嚴重不足。由于產業鏈不健全,支持性產業鏈如新產品研發、人員培訓、管理咨詢、中介機構等普遍存在缺位現象,這些都制約了集群的形成與發展。大多數還處于同類企業“扎堆”階段,缺乏關聯、配套與協同效應,集群效應較弱。因此,在經濟全球化的沖擊下,我國不少以勞動力低廉、生產成本低、出口價格優勢明顯的勞動密集型產業集群均面臨著國際市場上巨大的競爭壓力。
2.2.2 管理競爭力
由于集群內大量企業具有相同的文化背景,處于集群產業價值鏈的同一環節層次,具有相似的生產技能,生產相同或相近的產品,企業間的競爭是相當激烈的。在企業人員素質不高、不知道也不愿意用符合市場規則的正當手段進行競爭且又沒有嚴格的法律法規來進行約束的情況下,一些企業為了爭市場、爭客戶、爭貨源,往往用低價招攬、商業賄賂、甚至詆毀的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使集群失去了協同共存、合作共進的基礎,而不正當競爭所導致的兩敗俱傷和由此帶來的相關費用的上升,又使企業負擔沉重,最終會影響整個集群的良性發展。
2.2.3 政策與環境競爭力
我國產業集群往往是自發形成的,對于產業集群作為一種集約型發展道路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的決定作用尚未形成共識。政府雖然已經頒布或正式起草若干推動科技創新能力提高的政策法規,但針對區域創新產業集群的政策寥寥無幾。此外,政府及相關團體對集群的認識不足,從政策層面常出現概念混亂,由于因為目標和認識的錯位而造成資源的浪費。與集群發展相配套的產學研體系、標準體系、社會服務體系、會議制度、人才引進培養制度、稅收制度、公共信息平臺等各軟硬環境的欠佳導致了產業集群的發展還很不充分,競爭能力不足。
2.2.4 學習與創新競爭力
由于我國現階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能力非常有限,大多以適用、簡單的技術應用為主,且模仿多于創新,低水平重復現象十分嚴重,這種機制使產業集群內幾乎沒有用來支持技術升級的連續性知識,嚴重影響了集群的技術創新能力,造成了傳統產業集群長期在低技術水平上徘徊的局面;又由于產業集群內企業和大學、研究機構的互動機制不健全,缺乏高素質人才,使得集群區內企業的研發能力較弱,難以形成有效的產業配套,以致許多傳統產業集群缺乏持續發展的后勁。產業集群區內企業自主技術創新能力的薄弱,不僅影響跨國公司直接投資的技術外溢效應,而且導致集群企業技術結構的升級難以實現,無法在價值鏈的核心環節上捕捉價值。
2.2.5 市場開拓競爭力
我國產業集群目前主要是依靠降低成本而生存,集群中很多企業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沒有形成合理有效的管理機制,企業活動沒有明確的計劃,也沒有長遠的發展目標,企業的經營活動缺乏方向感;設計創新能力弱、企業品牌運作能力差;營銷策略原始簡單,國際市場營銷觀念淡薄,還沒有形成面向國際的現代化營銷網絡。這樣低成本優勢雖然在跨國公司的全球采購中占有有利地位,但是對集群的長期可持續發展是不利的。我國產業集群區內的許多企業因陷入“比較優勢陷阱”而無力自拔,難以在跨國公司新的相關產業價值鏈上去創造價值。
3 我國產業集群競爭力的提升路徑
3.1 建立健全經濟技術合作機制,拓展產業集群發展的幅度
產業集群要想做大做強,首先分析產業和產業價值鏈,找到占據產業價值鏈和產業鏈的高附加值和關鍵的環節,也就是創造價值的環節,然后結合自身的資源特點,獲得培育核心競爭力資源。根據企業戰略和價值鏈的特點,進行戰略定位。在培育競爭力時,需要必要的制度保障,如充分利用產學研體系的來培育生產、創新機制,加強企業與企業、產業與產業、產業與政府之間的合作,通過交流、學習的機會,提升產業的規模競爭力。
3.2 規范產業內企業競爭行為,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
價值鏈不是孤立存在的,正是因為各個環節的活動不同于競爭力對手,才是企業有競爭優勢存在,所以對價值鏈和供應鏈的管理是培育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集群內企業要充分管理好自己的供應鏈和價值鏈,實現供應鏈價值最大化,變企業和企業之間的競爭為產業鏈和供應鏈之間的競爭。有效的利用價值鏈管理和供應鏈一體化管理。
3.3 突出政府及輔助機構在集群創導中的作用,為核心競爭力營造軟環境
世界各國的發展經驗表明,產業集群的發展離不開政府支持。因此,中國產業集群競爭力的培育和發展同樣也離不開各國政府的支持,這就需要各國政府在戰略合作的基礎上,進行制度創新,完善相關的政策框架、良好的基礎設施和環境建設,促進產學研合作,加大對企業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技術質量檢測和產品質量檢測,引導和推動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建立健全,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溝通政府與企業關系、協調行業糾紛、保證行業公正等方面獨有的作用。
3.4 實行創新戰略,強化創新理念,構建基于產業集群發展的區域技術創新網絡
目前中國產業集群區的許多企業在跨國公司的全球價值鏈中仍處于較低或“”分工的地位。要改變這種現狀,集群企業必須積極進行技術創新與技術積累,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體系,構建基于產業集群發展的區域技術創新網絡。通過該網絡,區域內這些組織之間建立起在長期合作基礎上的穩定關系。美國的硅谷、中國臺灣的新竹、意大利的薩思索羅陶瓷縣等都是這方面成功的案例。
3.5 培育市場經濟體制,加強戰略目標確立
產業集群內的企業應根據自己的競爭能力,細致劃分在相關產業價值鏈中的各個環節及價值來源、構成與分布,從而確定清晰的市場角色與目標定位。我國產業集群區內企業只有作為跨國公司價值鏈上的節點在價值鏈體系中運行,并充分利用價值鏈中的資金、技術與管理等資源,才能提高其自身的國際競爭力和國際化經營水平,才能立足于國際市場,最終達到推動產業集群發展和實現產業集群升級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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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代學徒制是我國高職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一大重要創新,但我國高職院校在會計專業現代學徒制實施過程中面臨著“校熱企冷”、配套機制不完善、保障體系不到位、缺乏國家法律保障等問題,通過加大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力度、探尋校企合作利益的共同點、構建校企結合的“柔性化”教學管理模式與實施計劃、打造優質師資團隊等策略能更好地發揮現代學徒制對高素質人才培養的效能。
關鍵詞:高職院校 會計專業 現代學徒制 校企合作
計職業能力作為影響會計人才市場需求的核心要素,是解決現階段我國會計人才市場供需矛盾問題的根本性手段。現代學徒制會計人才培養模式作為我國會計專業教育教學的新型模式,對于提升會計專業學生的會計職業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夠有效地增強學生的會計技能,幫助其打造一個良好的會計素養培育平臺。所謂現代學徒制是指以校企合作為基本手段,以促進學生會計職業技能發展為目的,通過實施科學的課程教學,在學校、企業、教師、師傅等共同參與下而形成的一種人才培養模式。近年來,國家教育部門逐漸加大對現代學徒制試點工作的重視,并在高職教育中進行試點,相關學術研究和實踐應用也在全面展開。現代學徒制成為我國高職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一大重要創新,為我國高職教育開創了一片新天地,是一種與我國現代經濟發展需求高度契合的人才培養模式。
一、現代學徒制在高職院校中的探索與發展
隨著我國現代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傳統的高職育人模式已不能滿足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對人才培養的實際需求,為此,國內高職院校紛紛開始探索一種新的育人模式,學徒制無疑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國內學術界關于學徒制的研究由來已久,而關于現階段我國實施學徒制的條件是否成熟的觀點還未統一。國內學徒制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大階段:第一,現代學徒制的初級發展階段。這一階段的典型案例是齊齊哈爾職業技術學院于2003年啟動的“現代學徒制”探索,并提出了“產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第二,雙元制學徒制。這一階段的典型案例是浙江省成人職教提出的“四個雙元”模式,即采取招生、計劃、教學以及管理評價等四大領域的雙元策略。第三,現代學徒制探索。這一階段的典型案例是江西省新余市推行的現代學徒制試點政策。江西省新余市教育主管部門為了更好地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對職業類教育的需求,在充分分析自身經濟環境的基礎上,在嚴格按照“企業用工和現代產業發展培養技能型人才”核心原則的指引下,實現了高職教育在招生和招工、教學和上崗、畢業和就業等方面的充分融合,在高職教育人才培養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
經過多年的探索與實踐,高職院校在現代學徒制方面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且收效明顯。首先,現代學徒制在高職院校中的應用,有效地提升了校企合作模式在專業型人才培養方面的效率,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就業結構性矛盾的壓力。其次,現代學徒制是一種建立在校企合作基礎之上的新型人才培養模式,該模式下培養出來的人才具有較強的技能實踐能力,畢業即可就業,極大地提升了企業用工的穩定性。再次,現代學徒制人才培養模式,強調對學生理論和實踐能力的全面發展,因此,該模式培養出的人才不僅具備較強的專業技能素養,其實踐經驗也較為豐富,畢業后即可快速地融入到工作當中,有益于學生專業生涯的發展。最后,現代學徒制試點為地區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效的人才資源供給,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高職院校實行現代學徒制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一)高層級規則和政策的滯后。我國高職院校在實施現代學徒制這一新型的人才培養模式過程中,離不開一定的外部環境支撐,例如與之相配套的政策、經濟環境以及制度等。現階段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等建設較為滯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國高職院校現代學徒制實施的難度,例如政府的財政預算、校企合作激勵機制以及就業準入機制等都未明確體現出現代學徒制的具體需求。德國是世界上高職院校“現代學徒制”的典型代表,十分重視教育模式運行的外部環境打造,其在現代學徒制實施之初就專門出臺了《職業教育法》,為職業教育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當前我國相關法律、政策等方面較為滯后,阻礙了我國高職院校現代學徒制的發展。
(二)未從根本上調動企業參與的積極性。現代學徒制是在校企合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現代學徒制的出現表明校企合作已經得到了有效的深化,但是當前“校熱企冷”的現象依然十分突出。一方面,高職院校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約,其社會服務能力長期得不到發展,拿不出足夠的資本去吸引企業參與到高職教育的事業當中來,現代學徒制的發展得不到充足的資源補給,導致其發展受阻;另一方面,“偷獵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現代學徒制的實施。部分現代學徒制環境下培養出來的人才,基于自身在專業技能和實踐經驗方面的優勢,在畢業或就業一段時間后自己選擇跳槽,或被其他高薪企業挖走,極大地增加了企業參與現代學徒制的成本,久而久之這些企業參與現代學徒制的積極性就會逐漸降低,進而影響現代學徒制的實施。
(三)配套機制不到位。現代學徒制是一種在工學結合條件下建立起來的新型人才培養模式,它的出現與運行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提供保障。當前我國高職院校在實施現代學徒制人才培養模式的過程中,采取的依然是傳統的教學管理模式,局限于學校內部的管理。現代學徒制相比傳統的人才培養模式,其教學的空間、教學涉及的行業等均發生了較大變化,顯然這種僅以校內、課程以及學生為中心的管理形式已然無法滿足現代學徒制人才培養模式對教學管理的實際需求。基于此,各高職院校應采取多元化的管理策略,在保證教學管理具有一定靈活性的同時,進一步提升教學管理的規范性,以更好地促進現代學徒制的發展。
(四)保障體系不完善。首先,高職院校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無法有效調動教師參與現代學徒制的積極性;其次,部分企業基于自身經營生產方面的考慮,對從未有過企業工作經驗的學生和教師進入企業工作的能力表示擔憂,學生和師傅間存在的這一隔閡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現代學徒制的運行;再次,雖然近年來政府對現代學徒制試行的財政投入有所增加,但還遠不能滿足企業培訓學徒的實際成本需求;最后,由于高職院校教師缺少參與實際項目開發的機遇,導致其理論素養和實踐素養存在嚴重的不平衡性。
(五)學生就業和可持續發展的協調度不高。現代教育理念強調人的全面發展,對于高職教育而言,其在進行人才培養的過程中,不僅要關注學生理論知識、專業技能等方面能力的發展,同時更要強調對學生職業操守、人文道德等方面素養的提升。然而,現階段我國高職教育對人才的思想道德、職業精神等方面的重視程度不高,由于“就業導向”認識錯位,導致我國高職教育異化問題越發突出。現代學徒制強調的是校與企之間的有效對接,包括學校開設的專業以及專業開設的相關課程等都具有極強的針對性,一旦對接出現偏差,就會導致學生就業困難。職業教育首先應強調對人的教育,現代學徒制推行的過程中如若過分強調眼前的就業,而忽視對學生職業道德、人文素養等方面的培養,將會對學生的長遠發展產生不良的影響。
三、我國高職院校推行現代學徒制的具體對策
(一)加大對相關法律政策的建設力度。我國在推行現代學徒制的過程中,應結合現代社會經濟、政治、文化以及高職院校的實際,進一步加大對相關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建設,積極調動各個行業的優勢資源,快速構建出有利于我國高職院校現代學徒制發展的法律體系,針對企業、學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的權責進行明確界定,同時,要設立明確的現代學徒制財政補給制度,為我國高職院校現代學徒制的實行提供必要的資金扶持,構建完善的制度保障體系。首先,要針對現代學徒制的試點制定完善的管理機制,充分明確現代學徒制中學校、企業、教育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等的具體權責。其次,制定明確的稅收制度、信貸制度以及財政補貼制度等,以保證高職院校現代學徒制的實行有足夠的資金來源,調動校企參與現代學徒制的積極性。最后,制定完善的現代學徒制激勵機制。相關職能部門通過對參與現代學徒制的企業進行定期考核,對考核中表現優異的企業進行適當的政策、信貸、稅收等方面的優惠,進而激發出其參與現代學徒制的熱情。
(二)探尋校企合作利益的交集。校企合作的深化為現代學徒制營造了有利的衍生環境,企業的積極參與則是現代學徒制得以高效推行的基礎條件。現代學徒制在推行的過程中,學生需要直接參與到合作企業的實際運行當中,由于學生的實踐經驗不足,其介入必然會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要想讓企業從根本上參與到現代學徒制的發展中來,為現代學徒制提供必要的人才、崗位、空間、時間等資源,就必須使其能夠從中獲得一定的收益,這就要求在現代學徒制的推行過程中必須處理好各參與方的利益分配問題。學校方面,要充分發揮自身在學術研究以及教學等方面的資源優勢,為企業生產、經營、稅收等方面的管理以及籌劃等提供幫助,為企業的會計制度制定、完善以及財務風險管控等提供科學的指導和建議。企業方面,則應積極配合學校的教育工作,為學徒制的實施提供必要的人力、技術、場地等資源,不斷提升學徒制運行的效率,更好地發揮學生培養與企業生產力轉化的價值。通過雙方優勢資源的有效互補,全面提升校企合作的效率,快速推進現代學徒制的發展。
(三)構建并實施校企結合的“柔性化”教學管理模式。現代學徒制的實行改變了傳統高職教育人才培養模式下學生的角色定位方式,在現代學徒制環境下,“學徒”成為了學生兼具的一個新身份,這一變化不僅引起了現代學徒制環境下學生學習內容的變化,其學習的場所與傳統模式下也存在一定差異,學生不僅要在校內完成相關課程的學習,同時還要深入企業,在實踐中提升自身的職業技能水準。上述變化必然要求高職院校的管理模式也發生改變。為了保證現代學徒制的順利運行,高職院校必須全面提升自身管理體制的靈活性、多元性以及激勵性。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首先,進一步強化對現代學徒制常規活動管理機制的建設,包括學徒考勤制度、學徒工作評價制度、學徒實習指導等。其次,校企應共同參與現代學徒制教學計劃、課程計劃以及教材編寫等教學文件的制定工作。現代學徒制是校企深化合作的結果,校企共同參與教學文件的制定能夠有效提升教學與企業實際人才需求的吻合度,提高現代學徒制的人才培養產出效率。第三,校企共同參與現代學徒制的課程管理。現階段,雖然大部分高職院校在試行現代學徒制人才培養模式的過程中,已經對自身的課程體系以及教學內容等進行了一定的改變,但是由于受傳統課程體系的制約,現代學徒制的課程體系以及相應的教學內容等依然不能滿足其實際運行的需求。為此,學校和企業應進一步加大合作力度,共同參與到課程體系的開發以及教學內容的設計中來,進一步提升高職院校課程體系的科學性、實用性以及多樣性水平。第四,建立健全現代學徒制的評價體系。充分結合現代學徒制人才培養的需求,分別針對學生、教師、師傅、學校、企業制定出精細化的評價標準,同時,還要不斷豐富評價的形式,逐步提升現代學徒制評價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四)構建與會計專業相符合的現代學徒制實施計劃。首先,加大對現代學徒制的宣傳力度,讓更多的學生、教師、企業認識到現代學徒制的價值,吸納更多的資源參與到現代學徒制當中來。其次,要從高職院校辦學理念以及現代社會對人才培養的實際需求出發,構建科學的現代學徒制管理組織體系,進一步提升學校的管理水平。第三,建立會計專業現代學徒制的協議機制。通過簽訂《教學保障協議書》《就業保障協議書》及《校企合作協議書》等相關協議來明確各方的職責,為會計專業現代學徒制的實施提供基礎性保障,解決各參與主體的后顧之憂。第四,構建科學的經費保障機制。政府部門要進一步增加對高職院校現代學徒制實施的經費投入,通過設立專項資金的方式,確保現代學徒制人員各項工作能夠順利開展。最后,強調學徒班發展的可持續性。突出知識要素和關鍵能力設計,采取靈活性和流動化的學徒就業策略,為學徒的職業生涯規劃做好鋪墊,不僅要強調對學生職業道德和職業精神的培養,還要重視企業責任感和忠誠度教育,全面提升學生的人文素養。
(五)建立現代學徒制優質師資團隊。會計專業是一門綜合性極高的專業,這就要求會計專業師傅的選擇既要充分考慮到會計崗位的具體特征,還要考慮到不同企業以及不同業務部門崗位的需求。在優質兼職師資隊伍建設方面,高職院校應不斷拓寬師傅的來源渠道,通過公開招聘、企業舉薦以及畢業生引薦等多元化方式,獲取具有較強會計專業水準和一定教學素養的優秀企業師傅,并通過構建兼職教師資源庫的方式,不斷積累學校的優質兼職教師資源。在優質專職師資建設方面,高職院校應從專業教師隊伍中挑選出部分具有較強實踐能力和發展潛力的教師到企業中進行深造和學習,不斷增強其技術技能方面的能力,提升學校專職教師的整體業務水準,另外,還可以通過構建企業兼職實習平臺,實行專兼合作、共同發展策略,創造良好的學術科研、課程創新與改革環境,進而全面提升高職教育師資團隊綜合素養。
四、結語
現代學徒制作為時下國際上職業教育發展的主流趨勢,其是產教融合基本制度得以真正落實的有效載體,它為高職院校產教融合的進一步深化、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以及滿足現代社會經濟發展對高職教育人才的培養需求提供了有效路徑,對促進我國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階段,我國高職院校現代學徒制正處于摸索階段,其內外部環境有待進一步優化和建設,為了有效推進我國高職院校現代學徒制的推行,需要政府、學校、企業以及社會等多方主體的通力合作,只有這樣才能夠構建出一個有利于我國現代學徒制長效發展的機制體系,更好地發揮現代學徒制對高素質人才培養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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