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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以來,福建省全面啟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農業合作組織作為其配套措施,也應運發展起來。多年來,三明市成立了許多不同類型和特點的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取得了許多經驗和教訓,值得總結、推廣和借鑒。到2010年底,全市各類林業合作組織和專業協會達951個,覆蓋面積達67.2%,其中經工商登記注冊的林業專業合作社227個,經營面積5.392萬hm2。三明市尤溪縣是全國首批林改試點縣之一,林改工作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國的前列,在全面開展集體林權改革,并在專業合作社、林業行業協會、股份制合作林場和非公有制林場等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方面開展了有益探索。
1林業合作組織建設的基本情況
1.1當地林業發展情況
尤溪縣是集體林區48個重點縣之一,土地總面積34.13萬hm2,現有林地面積25.4萬hm2,其中商品林18.27萬hm2,占71.93%;生態公益林7.13萬hm2,占28.07%。林業在尤溪縣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促進了林業發展新機制的形成,增強了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優化了資源配置,增加了集體和農民的收入。
1.2當地林業合作組織的主要模式
1.2.1能人帶頭模式
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由村內能人牽頭,堅持依法自愿的原則,發揮帶頭作用,通過森林資源資產或資金合作等方式,引導林農實行股份合作,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林業經營實體,并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條件要求,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依法經營管理,能夠享受法律規定的優惠政策。此種模式是比較適合經濟林種的林業合作組織,有些類似農業合作組織,在產品深加工和銷售方面發揮的作用比較突出。
1.2.2村民集資模式
這種模式主要適用于用材林發展專業合作組織,在原出讓的林木采伐后,將其跡地收回組織,村民自愿投資入股造林。在此基礎上,以戶為單位,成立專業合作社,下設理事會和監事會,并建立相應的經營管理制度。村組織不干預合作社事務,一切事務完全由村民代表決定,收益按股分配,村民的參與度和熱情都很高。尤溪縣目前此類注冊了的專業合作組織有5家。
1.2.3專業協會模式
此模式主要為林木種苗、筍竹生產、林產品營銷、護林聯防等專業協會,結構較為松散。專業協會為林農提供生產、經營、銷售、防火、防盜、防病蟲害等方面的服務。這些專業協會主要承接林改后林業部門的部分管理和服務職能,解決了林改后涉及千家萬戶的科技服務、采伐管理、森林病蟲害防治等一系列難題,對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有著較為明顯的作用,有利于促進林業發展。目前尤溪縣有此類林業合作組織98家,有很大一部分還沒有注冊。全縣25.4萬hm2林業用地中,加入專業協會的有12萬hm2。
1.2.4村企合作模式
即由企事業單位與聯合體(農戶)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職責。聯合體(農戶)以經營的山場作為企事業單位的原料林基地入股,企事業單位負責為農戶提供資金扶持、技術指導和產品銷售等服務。目前尤溪縣有此類林業合作組織18家,均無注冊。截止2012年1月,尤溪縣有林業合作組織191家,其中注冊的有39家。能人帶頭模式和村民集資模式,在尤溪縣發展的較為典型。
2林業合作組織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林業合作組織在尤溪縣雖然得到了大力的發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阻礙其健康推進,一方面是外部環境存在的問題,另一方面是其自身建設存在的問題。
2.1當地林業合作組織發展中外部環境存在的問題
2.1.1林業合作組織在法律法規方面沒有區別于農業合作組織
林業合作組織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支撐和保障,各林業發達國家都有關于林業合作組織的專門法律(如日本的《森林組合法》),而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林業合作組織法。雖然目前我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但是,林業合作組織的發展應該區別于農業合作組織,特別是用材林,從生產周期看,從幾年到幾十年不等,與種植業幾個月到一年左右的生產周期相比較為漫長。這樣,合作優勢難以在短期內彰顯,合作對林農的激勵就會顯得不足。法律的缺位難以對合作組織的法律地位、性質等加以明確規定,政策鼓勵上也是傾向于農業合作組織,這些導致林業合作組織在發展中處于尷尬的地位。
2.1.2財政金融政策落實不到位
一些政策措施流于形式,缺乏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或存在政策障礙,缺乏執行力。尤其是相關產業發展項目、財政扶持和金融支持等實惠性措施,沒有真正落實到林業合作組織上。由于財政措施落實不到位,林業合作組織發展的資金問題難以解決。
2.1.3難以進行林權抵押貸款
尤溪縣的林權抵押貸款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貸款面窄。由于林農對政策的不了解,出現不懂貸、不敢貸、不愿貸的現象。由于山林共有人多,林權證僅一本或幾本,難以落實抵押責任,造成相當部分林農無法貸款;二是利息成本高。林農難以接受及長期求貸;三是抵押條件嚴。為了控制、緩解、減少抵押貸款風險,林業部門與金融機構都設立了較嚴格的貸款條件;四是服務不完善。主要表現為抵押登記尚不夠規范、評估機構及金融部門專業人員缺乏等。
2.2林業合作組織自身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2.2.1林業合作組織規模小,管理運作不規范
現在很多合作社都存在規模小的問題,且大多數經濟林是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經營管理粗放,管理專業化程度低,規模優勢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另外,由于規模與資金的限制,合作組織經營活動只停留在信息服務、技術咨詢和初級產品包裝、銷售的層面上,服務層次普遍偏低,適應開拓市場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不高。合作組織大多是依托能人組建的,由于社員參與組織管理的意識比較薄弱,雖然各合作社制定了章程,明確了一人一票制,但是由于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使得章程流于形式,理事會、監事會、社員(代表)大會形同虛設。盡管賦予了農民表決權和決策權,但是對于最終的決策并不能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合作組織的決策主要還是由幾個發起人拿主意。
2.2.2缺乏能人帶動
就合作社的組建而言,仍以林農中的能人帶動為主,以部分林農的積極參與為輔。要想林業合作組織快速健康地發展,需要有經濟頭腦、作風清新和熱心服務的帶頭人牽頭才行。目前在尤溪,林農普遍對林業合作組織發展的相關政策缺乏認識,不清楚合作組織成立和運行的制度規范、辦理程序,以及沒有更多的人認識到聯合生產模式具有更高收益的前提下,進行聯合生產經營將難以實現。
2.2.3對政策認識不清
尤溪縣的大部分林業合作組織都沒有進行工商部門的注冊,沒有法律地位,從而不能辦理林權證,也無法享受政府的各項優惠政策和資金補助,造成目前進一步發展受阻的困境。無論是合作組織還是相關部門,都存在著對于合作組織以及相關的政策理解不透的問題,當地林業部門對于合作組織到底如何進行管理、與合作組織相關的政策到底如何落實,仍存在著疑慮。
3推動林業合作組織發展的建議
針對目前尤溪縣林業合作組織健康快速發展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3.1加大政策宣傳力度
根據調研情況來看,大部分林農對小額貸款政策、采伐指標審批流程以及森林經營性補貼政策的具體內容不夠了解,造成了政策制度對調研村如同虛設的現象存在。因此,地方政府以及林業部門應該定期組織專業人員對村干部進行普法和政策宣傳,明確對村干部下達任務,保證林農能夠及時準確地了解現行政策和制度。另一方面,通過宣傳國家土地承包政策,穩定林地承包關系,避免林地政策變動造成的林地短期經營所帶來的危害,讓農民對政策有良好預期,穩定承包心理,為實現林地長遠規模化經營提供政策保障。
3.2簡化工商注冊手續和降低注冊門檻
目前,很多合作組織亟待解決工商注冊問題。建議工商部門針對改革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探索簡化登記手續問題,及時給合作組織工商注冊,確立合作組織的合法地位。同時,工商管理人員應定期向林農及村干部介紹工商注冊的流程和注意事項,以及強調工商注冊的重要性。
3.3完善森林資產評估和抵押機制
林業金融發展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困難,林業擔保機制缺失。針對農戶林地資源較少、資產評估困難、評估成本過高的情況,應組建專業的森林資產評估機構,制訂抵押辦法。評估機構應當對森林資源價值有較高的識別能力,在貸款出現問題時能夠迅速地將林業資產進行流轉或經營。
3.4進一步加強和落實資金補貼
在2012年中央1號文件中提到:“按照增加總量、擴大范圍、完善機制的要求,繼續加大農業補貼強度,新增補貼向主產區、種養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據此精神,建議設立專項的資金對于林業合作社進行財政補助,減少中間環節,做到專款專用,真正實現對林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扶持,保護林農的利益。
3.5增加林農合作組織技術和管理能力的培訓
中國林業長期處于初級發展水平,農村社會經濟整體發展水平不高,決定了從事林業生產經營的技術和管理能力普遍低下,從而也決定了林農合作組織迫切需要技術和管理能力的培訓,起碼每個合作組織應該至少配備1名有能力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技術方面,應主要關注竹木高產技術和病蟲害防治技術等方面。培訓工作的開展,除了以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組織方外,還應考慮不同部門之間、不同項目之間的協作。
基本做法
直接幫扶主要以有駐村工作隊的村為基礎,借助小額信貸的手段發展適度規模的小產業。全縣162個貧困村中先行安排93支駐村工作隊進行駐村幫扶,剩余的69個村安排第一書記、大學生村官、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人大主席、扶貧辦主任、科技特派員進行駐村聯系。今年的第一批財政扶貧資金優先保證93個有工作隊的村,同時,把全年12500人的減貧任務按照點上村(即93個有工作隊的村)任務到村、面上村任務到鄉鎮的方案下達到各鄉鎮,點上村原則上就用安排的財扶資金貼息,進行小額信貸貸款,通過組建合作社或者委托大戶帶動幫扶,按照“一鄉一品、一村一片”盡可能地集中流轉土地,發展適度規模的小產業園。如團結鎮下瓦水村就以這種模式,組建了花垣縣下瓦水順發綜合藥材種植專業合作社,吸納了全村的35戶貧困戶建起500畝以瓜蔞、羅漢果為主的藥材產業小園區。
股份合作幫扶、委托幫扶主要以成型的、有一定實力的龍頭企業為依托,著力撬動金融資本,進入縣農業科技示范園區建設高標準的大產業。股份合作幫扶和委托幫扶除了對項目所在地的貧困戶實施幫扶外,還要對面上村的貧困戶實行帶動。如果說股份幫扶是以股份的比例按照企業有關規定來分享紅利和承擔虧損,那么委托幫扶就是按照協議來分享利益和履行責任,兩者之間的最大區別在于股份幫扶緊密而不確定,委托幫扶確定而又有限。股份合作幫扶以十八洞村苗漢子果業有限責任公司為例說明。2014年4月,十八洞村委會和苗漢子野生蔬菜開發專業合作社分別向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提出自愿合作開發獼猴桃的書面申請,由排碧鄉政府、縣委駐十八洞村工作隊、縣扶貧辦、縣委十八洞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逐級審批,隨后由雙方共同簽訂股東出資協議書,明確由苗漢子合作社、十八洞村合作社、十八洞村村委會三方共同組建十八洞村苗漢子果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本600萬元,苗漢子合作社出資306萬元占股51%,十八洞村合作社出資222.15萬元占股37%,十八洞村委會出資71.85萬元占股12%,其中苗漢子合作社的306萬元由企業自籌,十八洞村合作社的222.15萬元(542個貧困人口按3000元/人,397個非貧困人口按1500元/人)和十八洞村村委會71.85萬元共計294萬元由財政扶貧資金安排。公司給三個股東出具股金證,十八洞村合作社給入社村民發社員股金證。與此同時,公司先后8次外出考察調研,選擇國內一流的中科院武漢植物園作為技術依托,成都陽光味道為營銷合作伙伴,確定了中科院武漢植物園最新品種金梅黃心獼猴桃為主打品種。在縣農業科技示范園核心區道二鄉流轉了1165畝土地,已于2014年12月底種植了“米良一號”砧木63000株,中科院武漢植物園已完成金梅等品種接穗100畝,剩余的接穗于2015年12月底全部完成,到今年5月底已完成搭架300畝,7月底完成全部搭架。園區按照有機水果的標準、農旅一體要求進行建設,由于建設標準高、投資較大,第一年的總投入達每畝1.6萬元,一千畝總投資1600萬元,除企業自籌600萬元,已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1000萬元貸款中的510萬元由苗漢子自行解決抵押問題,十八洞村的490萬元由政府出面協調解決擔保問題。
今年花垣復制十八洞村苗漢子果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產業建設模式,在縣農業園區流轉土地2300畝,帶動排碧鄉、道二鄉、龍潭鎮的9427個貧困人口組建新的股份公司。
今年的股份合作幫扶在去年的基礎上有兩點新內容,一是差異化幫扶,即在9427個貧困人口中計劃對喪失勞動能力的450人提高幫扶標準,由原來的2000元/人提高到3000元/人,其余的貧困人口仍按2000元/人的幫扶標準;二是把流轉土地的村民組建土地合作社作為原始股東入股,以一年的土地租金為股本入股。
委托幫扶核心環節是,縣扶貧辦要和企業簽訂委托幫扶協議書,協議書要明確委托事項、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要附上幫扶貧困戶的名冊,并蓋上企業的印章加以確認。這其中最關鍵是在協議書上要明確受托方通過購買扶貧社會服務后對貧困戶的幫扶責任。花垣縣在委托幫扶責任方面提出兩種選擇:一是一次性幫扶,即某年某月按約定的金額進行分紅(金額不低于2000元/人);二是連續多次性幫扶,即從某年某月開始按約定的金額進行分紅(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連續幫扶年份不低于5年)。
為確保精準幫扶措施落到實處,同時考慮到放大扶貧效應,撬動金融資本,配合金融風險的防范,花垣在融資銀行設立了三方(扶貧辦、企業、銀行)聯控賬戶。按照要求,重點產業項目資金中的75%按2000元/人量化到人來計算幫扶人數,25%由龍頭企業自主安排項目用于產業建設,可存控賬戶用于風險防范。
幾點體會
搭建一個平臺。當今是一個產能全面過剩的時代,無論是工業、還是農業,要想建成一個成型的而又有相當競爭力的農業產業園,對于貧困縣來說無疑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花垣農業產業園區是國家級農業科技示范園區,園區轄5個鄉鎮27個村,占地68.5平方公里,二級公路直通園區,園區內有一個占地975公頃、蓄水10000多萬方的國家級濕地公園,現有18家農業龍頭企業、5家農業合作社入園,累計投入園區建設的各項資金達5.28億元。農業園區的建設不僅為花垣縣的產業扶貧搭建了可靠的平臺,也為全縣貧困農民的持續增收奠定了基礎。
用活兩支隊伍。長期以來,扶貧項目普遍存在太散、太小、重點不夠突出的問題。概括起來扶貧項目有“三最”:一是教育扶貧(中小學扶貧助學、大學生救助)最受歡迎;二是金融扶貧最具挑戰;三是產業扶貧最有難度。為此,湖南省扶貧辦要求各個縣市相應成立了產業辦、金融辦等機構。“招兵買馬”、增人增編,這些舉措不可否認,不容置疑,但現階段全省扶貧系統(特別是縣扶貧辦)壓力山大、責任重大,很難調到合適的人進來。既然調不進來,倒不如把現有的兩股“存量”盤活,一股是各鄉(鎮)的扶貧辦,一股是新一輪的駐村幫扶工作隊(當然駐村工作隊要納入扶貧辦的業務管理系統),不光要把這兩支隊伍納入系統業務管理,還要盡可能“用活”他們。
調動“三方”積極性。這“三方”包括鄉(鎮)政府、貧困戶、龍頭企業(合作社和大戶),“三方”的積極性缺一不可。一是調動鄉(鎮)政府積極性。鄉(鎮)政府積極性的調動和減貧任務掛鉤,要想精準脫貧必須先精準幫扶。二是調動貧困戶的積極性。首先要斷掉他們的一個念頭:“就是不直接給你發錢”,有能力、有條件的可以自己搞,沒能力、沒條件就走股份幫扶和委托幫扶的路子。三是調動龍頭企業(合作社和大戶)的積極性。要堅持兩條:要想得到支持就必須履行幫扶責任,履行了幫扶義務就能得到支持。
幾點思考
選準項目是前提。產業選得準不準是相對的,有的產業人家能做好,你就做不好,有的產業人家不能做,也許你這里就可以做,這就需要認真論證,用心研究。特別是要找準有自己獨特優勢的項目。
選好“龍頭”是根本。現在的龍頭企業、合作社和大戶數量不少,同時還以較高速度在增長,據不完全統計,全縣有州級以上龍頭企業15戶,已注冊登記的合作社325個;有種植100畝以上、養殖1000頭(只)以上的大戶762家。但有一點要注意,目前存在“魚目混珠”“良莠不齊”的現象,一定要把“龍頭”選好,既要選企業,更要選人。
一、河北省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金融支持的基本情況
(一)河北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基本情況
1.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數量、規模不斷擴大,土地流轉面積不斷增加。2014年,河北省土地流轉面積1 879.7萬畝,占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22.6%。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迅速。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達到82 926家,入社成員約8 100萬戶,在河北省總農戶中占53.3%,已經覆蓋了全省94%的行政村。2014年,河北省入選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169個,成為河北省重要的現代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起步晚,但是發展很快。2014年,注冊登記家庭農場已達7 809家,與上年相比增長394%,家庭農場發展的同時帶動農戶達1 000萬戶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較快。到2014年底龍頭企業(集團)個數為1 703個,同2013年比增長9.5%;銷售額達到3158.4億元,同比增長10.4%。省級以上重點龍頭企業銷售收入達到2 700億元,同比增長15%;實現利潤近200億元,同比增長19%。
2.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方式發生改變。從經營模式上看,逐步向產加銷一體化經營方向轉變;從生產要素角度看,由單一要素的合作逐步向多要素合作方向轉變。農戶通過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形式走向聯合經營。土地經營權獲取形式多樣化,采取了租賃、承包、股份合作、股份制等形式;多渠道聚集社會資金,通過獨資、合伙、股份合作、股份制等方式籌措資金,這些資金是“三農”投入增加的重要來源。
3. 輻射帶動作用不斷增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的同時,通過采取土地入股、合作經營、訂單生產等形式,加強與農戶的聯系,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發展模式,帶動農民共同發展。2014年末,河北省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已經發展到688個,通過采取集約化發展,實現銷售產值3 218.1億元,同上年相比增長5.9%。農產品生產基地規模擴大的同時,還帶動農戶數穩步增加。農產品生產基地帶動農戶數860.7萬戶,同比增長1.0%:其中訂單農戶數164.2萬戶,增長6.7%。訂單農戶數的增加反映了生產基地帶動農戶的聯接機制越來越緊密,農戶參與的質量在不斷提高。
(二)河北省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金融支持情況
1. 河北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政策支持。近年來,河北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央行出臺一系列支持政策。2014年2月,農業部出臺的《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了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具體扶持措施。8月,出臺《關于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的意見》,提出促進農民合作社的具體意見。2月,出臺《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提出了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支持力度。2015年2月,農業部等五部委聯合《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共同行動計劃》,提出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做大做強。河北省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2014年4月,出臺《關于加快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提出要加快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鼓勵土地經營權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6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要加大涉農信貸投放,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等八項工作。12月,出臺了《河北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提出可以給已經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優先支持以種植糧食作物為主、示范帶動作用突出的經營主體。政府對具有一定規模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財政、金融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這些政策的實施支持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
2. 河北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資金支持。主要包括:(1)加大涉農經濟信貸投入。2014年,河北省涉農貸款余額達到11 753.36億元,與上年相比增長15.46%。各地市銀行業紛紛采取措施來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升級發展。截至2014年末,衡水市銀行業涉農貸款余額728.49億元,占全部貸款余額的67.71%。其中:支持135家家庭農場、種養大戶等其他農村經濟組織,貸款余額達到17.65億元;支持355個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專業技術協會,貸款余額達到5.34億元;支持154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余額37.25億元,這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注入了新的動能。(2)開展“信貸百千萬”行動。為了加大對農業規模化生產和集約化經營的金融支持,河北省聯社開展了“信貸百千萬”行動。即每個縣級農合機構信貸支持100家中小企業和農業合作社、1 000家城鄉工商個體戶、10 000家特色農業種養戶和新型家庭手工業戶,推動他們走上現代農業發展之路。(3)引領村鎮銀行穩健經營。截至2015年3月末,河北省已經組建村鎮銀行68家,其中開業62家、批準籌建6家。已開業的村鎮銀行資產總額已達到199.08億元,投向小微企業和農戶的貸款占全部貸款的98.15%。村鎮銀行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當地農戶、農村經濟組織貸款難的問題。(4)創新金融支持方式。如:“家庭農場貸”是2013年邯鄲銀行推出以家庭農場為承貸主體的一種新的貸款形式,即:邯鄲銀行給予家庭農場一定授信額度,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家庭農場發放貸款,主要用于滿足其生產經營所需資金。擔保方式可以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等多種,特別是允許家庭農場使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保險單進行抵押、質押擔保。這種形式最大程度解決了家庭農場融資難的問題,推動家庭農場的發展。(5)加強銀政合作,拓寬融資渠道。2014年,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河北省分行與省委農工部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在此后3年中,提供200億元以上的意向性融資給河北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其上下游企業,主要有小額貸款、小企業貸款、公司貸款等金融產品。近年來,該行在河北推出的小額貸款、家庭農場貸款、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等已累計投放848.34億元。
二、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內部管理不規范
金融機構支持的條件是對經營管理比較規范,生產經營規模較大,能獲得穩定效益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給予支持。但從目前情況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規模比較小,組織化程度低,經濟效益不穩定,難以獲得金融支持。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工商部門進行了登記注冊,建立了自己的章程、財務制度,但在組織結構、內部運作、管理水平等方面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差距較大,經營管理很不規范,利益聯結還不夠緊密,不符合信貸部門的授信條件。家庭農場、專業大戶主要是家庭式進行管理,缺乏科學的管理制度、方法和手段。一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基本條件不具備,財務管理制度運作不完善,金融機構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實力難以準確判斷、評價信貸風險。因此,只有一部分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能夠得到金融機構支持。
(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缺乏有效擔保抵押物
金融機構向農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支持,旨在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同時獲得應有的投資報酬。因此,為了保證投資的效果,就要選擇適當的信貸對象,并要求信貸對象用一定的資產進行抵押。但是,由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經營規模都比較小,自由資金積累很有限,除了房產、土地就沒有更多的有效的固定資產來充當抵質押品。雖然中央1號文件提出可以用土地的經營權作抵質押品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但從目前來看,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還存在一定的制度問題,用它來抵押融資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有一定的困難。雖然一些金融機構已開始擴大抵質押品的范圍,但難以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資金的需要。
(三)缺少能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要的金融服務產品和服務方式
金融機構為了能夠保證資金使用的安全,增加流動性并實現資金的增值,更愿意將有限的信貸資金投向能夠帶來更多效益的大企業或大項目,而對于收益小、風險大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支持比較少。隨著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的不斷發展,國家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扶持力度,增加了許多農業優惠政策和補貼項目,擴大了農村金融市場。但由于一些金融機構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認識和研究還不夠,還沒有將信貸的重點放在對經營主體的支持上。在服務方式、審批流程、營銷模式以及風險管理等方面有待完善,提供的金融產品還不充分,主要是傳統信貸產品,專門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設計和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比較少。貸款利率水平比較高,貸款期限比較短,貸款額度不足等問題的存在造成新型經營主體的信貸需求得不到滿足。信貸供給與融資需求不相適應,這就要求金融機構應該不斷創新金融產品和方式,滿足不同經營主體的各種需求。
(四)農業保險體系和風險補償機制不完善,影響了金融支持的力度
農業是幼稚產業,既受自然風險的影響,又受到市場風險的影響,雙重風險共同作用,導致農業生產經營風險很高,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抗風險能力還比較差,一旦出現風險,就存在貸款無法償還的風險。金融機構在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過程中,面臨著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因此,金融機構在考慮是否放貸時,首先會評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用等級,確認貸款額度和設定貸款權限,同時要求經營主體要有一定的資產進行抵押,并要求有保險機構給予擔保。但由于農業風險較高,擔保機構同樣不愿意承擔風險而開辦農業險,結果就是金融機構只愿意向信用好、償還能力強的農業經營主體貸款。
三、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具體措施
(一)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內部管理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必須按照金融機構信貸準入條件來完善自己。這就要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必須要明晰產權,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科學管理,規范行為,擴大規模,提升競爭力。2015年,政府加大了對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特別是對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省級家庭農場的支持。因此,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只有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逐步成為產權清晰、機制靈活、運行規范、管理民主的市場主體,才能夠得到金融和財政的更多支持。
(二)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步伐
金融機構要樹立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服務的意識,充分考慮不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需求的不同,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增加抵質押擔保物的種類。對于農戶與農業專業合作社,或者龍頭企業已經建立社員關系、訂單關系的,可以推出一些新的信貸產品。如:合作社+社員聯保、龍頭企業+社員聯保、訂單質押、社員入股收益權質押等,也可以用家庭農場等經營者相對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各項糧食補貼資金作質押。根據不同的農業經營主體設計不同的信貸品種。針對種糧食的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機構可開展用涉農直補資金擔保、農機具抵押、大額訂單質押、存貨抵押、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等業務,開展營銷貸款產品創新;針對種植經濟作物類的經營主體,金融機構可以提供用現金流抵押、蔬菜大棚抵押等金融產品。金融機構還可以直接對資信好且資金周轉量大的經營主體發放信用貸款。金融機構還可以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
(三)充分發揮涉農金融機構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中的作用
一是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以適度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標準,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金融機構。積極組建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發揮微型金融機構的信息優勢和地緣優勢,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全方位融資服務。二是加大金融機構支持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力度。要綜合運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如:支農再貸款、再貼現、存款準備金等。涉農金融機構應加大信貸投入,積極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創新完善信貸產品,可以重點支持規模大、實力強、經濟效益顯著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現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增量不能低于上年水平、增長速度不能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的目標。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價體系,科學設計信用評價指標,提供真實的評價結果,便于金融機構選擇信貸對象。對于獲得縣級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稱號、受到地方政府獎勵并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業經營主體,可以適當給予更多的信貸額度和利率優惠。
(四)拓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渠道,加大政策資源整合力度
為了擴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渠道,允許符合條件的新型家庭農場公開或私募發債融資,鼓勵支持金融機構選擇涉農貸款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對于符合相關條件的銀行可以發行專項用于支持“三農”貸款的金融債券。政府部門可以制定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的風險獎補政策,進一步降低融資成本。建立和不斷規范貸款擔保組織機構。政府可以出資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支持現有融資性擔保公司用專項額度提供貸款擔保服務,加快構建農業信貸擔保服務網絡。加強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的合作,適當降低利率,規范收費,盡可能縮短放貸周期,可以采取“貸款+保險”等融資模式,更好地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需求。
重慶:農村三權抵押融資
早在2007年,作為國家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重慶就出臺政策,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在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獨資、合伙等企業的試點工作。
2007年6月成為全國統籌城鄉綜改區以來,重慶的綜改以為重點,進行了一系統的試點和探索,已在全市范圍內推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房等農村“三權”抵押融資。重慶推行農村“三權”抵押融資,其目的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及林權抵押融資為突破口,探索解決農村金融服務的制度性缺陷,緩解貸款難、促進城鄉金融服務均等化。根據《重慶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及林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用于抵押的土地將由之前僅限于流轉的土地,擴大到所有農村承包經營權土地;抵押的農房價值,將同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一并評估。在評估時,應考慮轉讓的市場價格或復墾產生地票的交易價格;用于抵押的林地不僅包括商品林,還包括一般公益林。據新華社報道,重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房抵押融資時,其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確定,可以由其認可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金融機構在處置抵押物時,可以依法拍賣、變現和流轉等。
數據顯示:2009年,重慶全市涉農貸款1570億元,僅占全市貸款總額的17.9%,低于全國平均水平3.9個百分點;全市農戶貸款占比僅為2%,低于全國平均水平1.7個百分點。
在金融機構和農村間搭建一個金融平臺,通過金融創新,讓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地投放到農村,并以此來激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房、林權等沉睡資產。這是此項政策受期待的地方。如果可以激活其中的兩到三成,全市可供抵押的資產至少有2000億元。如果銀行按評估價的五成提供貸款,那么,就可以貸出千億元資金。《重慶日報》報道稱,這項新舉措有助于“破解農村金融‘失血’,激活農村萬億元沉睡資源”。
為防止農村“三權”抵押融資時,出現農民流離失所和金融機構壞賬風險等問題,打消農民和金融機構的后顧之憂已經納入了該市政策的考量。重慶市建立了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即通過市、區縣兩級財政資金補助、申請中央支持等方式成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目前首期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為5億元,主要用于對金融機構因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產生的損失進行補償,補償比例最高不超過損失額的30%。對可能出現流離失所危險的農民,該專項基金也將發揮及時救助作用。同時,對農村抵押房屋“變現難”等問題,重慶將完善農村金融中介服務體系,發展農村資產評估機構和農村資產交易平臺,建立承包地經營權、林權、農房抵押登記體系。在農村土地確權的基礎上,重慶在考慮成立一些土地信托機構。農民可將耕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交給這樣的信托機構,他們來集中招商,引進大戶,開發農業項目。農民可收取租金,也有機會成為企業雇傭工人。
除了金融機構融資,重慶也在考慮建立一個長效的城鄉統籌籌資機制。一方面要依靠土地的資本化改革。另一方面,可將視野放開一些,比如建立國有產權分享機制。重慶國有企業總資產現在已達到1萬億元,所有者權益達到2000多億元。今后幾年,重點國有企業將全部上市。那么,將國有總股本的10%,用于城鄉統籌,每年就可以有1000億元。國有資本的存量資產也可用起來。現在重慶進行的公租房建設,財政成本接近500億元,房屋產權,租金收益,都可以實現證券化,在市場交易。這個產權可以不要全部國有,將一部分給城鄉統籌,讓他來融資,可以做很多事。這樣會形成一套國有資產新型的分配機制。
成都:農地股權融資,政府主導,商業擔保
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成都市上千個村莊流轉的農用土地面積達188多萬畝。
按照成都市政府的思路,通過確權,在克服產權缺陷基礎上,通過土地市場引導土地流動,從而擴大農業規模經營,此外,還通過引入其他權利安排,把土地市場與農村金融市場相銜接,使農民獲得其發展生產所需要的資金。
2008年,由成都市委、市政府牽頭,組建了成都市農村產權流轉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資料顯示,該公司由成都市國資委控股的成都市現代農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與成都市17家區(市)縣農業投資公司等20個“股東”一起組建,注冊資本3億元。擔保公司主要提供“行為擔保”和“信用擔保”兩項業務。主要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流轉行為進行擔保;對利用農村各種權屬證明質押融資進行擔保;對利用宅基地、農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資進行擔保等。成都市擔保公司副總楊他介紹,“我們每年可以提供24億元的擔保資金。但公司真正切入土地流轉擔保還是從2008年5月底才開始的。擔保合同期為一年,在一年內這8500畝土地流轉出了問題,兩邊都首先找我們”。
擔保公司每年收取1%的擔保手續費和5%的擔保保證金,這兩部分費用主要由產權流轉受讓方即公司方面支付。當流轉受讓人無力按時、足額支付流轉費時,由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支付土地租金;而一旦出現因流轉方違約,企業投資遭受損失時,擔保公司也要根據擔保標的承擔相應的擔保賠償責任。“對于企業來說,雖然有一定的擔保成本,但通過擔保在融資方面有放大效應,可以獲得銀行更多的授信額度,尤其是農業保險等進入的話,就更好了。”楊他表示。成都市擔保公司也有自己的規則:流轉的土地不能改變農業用途,只能用以農業龍頭企業的發展;擔保期超過一年,公司不再負責因土地未能第二次流轉所造成的損失。“畢竟這是一種商業擔保”,楊他說,雖然屬于政府主導,但企業的試點也不能不計成本,“這個擔子畢竟很重”。
2010年9月13日,成都市金融辦主任嚴靜在“英國金融助推企業騰飛”研討會上透露,為進一步支持股權投資基金在蓉發展,成都正準備成立專門的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并出臺專門的扶持政策。而成都建設西部金融中心的潛力與良好前景,引起參會英國企業極大興趣。
成都地方金融發展腳步越來越快。成都市地方出資設立的法人保險公司――錦泰財產保險于2011年1月獲準開業;成都銀行重慶分行已開業,實現跨區域發展成為全國性股份制銀行。成都地方金融的發展里程碑事件,還包括2010年3月正式掛牌成立的錦程消費金融有限責任公司,這是國內首家合資消費金融公司。除了地方金融業的發展,成都在建設西部金融中心時,全城銀行業核心競爭力不斷提高,保險業也呈現快速增長態勢。截至2010年6月底,成都共有銀行機構45家,全市金融機構存款余額14329億元,借款余額11277億元。同時,保險機構達到54家,保費總收入169.6億元。成都市在境內外上市的公司共有43家。同一時間,有17家小額貸款公司獲批籌建,目前已有13家正式開業。
新興金融業在成都的發展成績可喜,隨著新增的11家公司,目前成都融資性擔保公司數量已超過百家。獨立的第三方金融服務外包企業近30家,成都已初步形成外包集聚發展態勢。目前,在成都的各類基金已達30余家,專門的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亦進入籌建階段。此外,成都在金融創新方面,因成都獲批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已成功開辦了首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這也是我國對歐洲國家開出的首筆人民幣進口信用證。
浙江:“農地入股” 芝麻開門
國土部2009年11月確定在浙江開展農村土地整理改革試點。 2010年元旦起,浙江在全省推廣農村集體土地入市,并逐步實現與城市國有土地“同地、同價、同權”的健康流轉模式。不過隨后浙江方面將“農村集體用地”更正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浙江省工商局、省農業廳2009年3月15日聯合公布的《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暫行辦法》,《辦法》規定,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由全體社員評估作價。《暫行辦法》的出臺,把土地承包經營權從生產性要素轉變成資產性要素,可以折價出資,也可以以股份形式加入到現代農業的要素市場。該辦法的出臺解決了農民以土地入股的合作法人登記問題,使得農地作價出資入股得以真正成行,從而為土地資源變身資本打開了最后一道閘門。
浙江的“農地入股”在制度設計上和重慶有所不同。浙江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僅限于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而不能是公司。而且在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中,早就明確地規定承包方可以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由協議約定。但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從而保證了經營出現問題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回到農戶手上,不影響農民對土地既有的任何權益。
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入股,將農民手中“死”的土地資源轉化為“活”的資本,“農地入股”在轉包、出租、互換、轉讓之外,為推進土地流轉提供了一種有效形式。一方面流出方通過入股所得收益要高于其他流轉方式,流入方流轉土地的短期資金壓力也大大減輕,因此它尤其有利于土地流轉的整村推進。
浙江省在2009年高規格下發了一份“37號”文件,專門用于引導各地推進農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據不完全統計,全省財政用于推動土地流轉的獎勵資金達1.2億元。該省成立了244家以農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積15.4萬畝,同時在探索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
在農業部門的一些人士看來,在東部沿海一些工業較為發達,農民兼業化程度高,土地流轉意愿強烈的省份,通過“農地入股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方式推進土地流轉,是提高農業集約化程度、促進農業轉型升級,讓“地盡其力”為農民致富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以入股的方式將土地要素激“活”,也為農民的創業活動以及生產生活帶來了大量啟動資本。
試水土地信托流轉,湖南益陽獨辟新路徑
2010年4月,湖南益陽市選擇沅江市草尾鎮作為試點,建立了以政府為主導,與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相結合,利用信托的手段逐步建設農村土地流轉要素市場體系的新模式。由沅江市政府出資200萬元建立土地信托流轉基金并成立了土地信托托管中心,農民自愿流轉的土地委托給托管中心,托管中心向企業集中招標。農民每畝將獲得500~700元的收益,這比農民自發流轉每畝收益高出100元以上。同時由受托的大戶繳納每畝10元的流轉服務費,而土地信托托管中心的收益除保障公司的正常運行外,一部分將投入到當地社會公益事業當中,還有一部分將為農民的醫保和養老保險埋單。當地農民與土地流轉中心簽訂10年的土地流轉合同。截至目前,草尾鎮已成功流轉土地15100畝。
用活“五類權證”,河南信陽構建覆蓋鄉村的金融服務體系
[關鍵詞]現代農業;發展現狀;對策;鹽城
2009年6月1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江蘇沿海開發上升為國家戰略。海岸線占江蘇56%,沿海灘涂面積占江蘇67%,農業份額全省第一的鹽城市,面臨巨大的發展機遇。省委、省政府在《江蘇沿海地區現代農業發展規劃》中明確指出,全力推進連云港、鹽城、南通三市沿海現代農業建設,大力發展優質、高效、外向、生態、安全的現代農業,建成國家重要的商品糧基地、農產品生產加工和出口基地、農業觀光休閑基地。鹽城具有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生產基礎和區位優勢,發展現代農業潛力巨大。
一、鹽城市發展現代農業的現狀
近幾年來,鹽城市提出了“打造全省高效農業第一市”的戰略目標,著力推進現代高效農業建設,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主要做法是:
1、加強載體建設,為現代農業構建發展平臺。一是著力打造現代農業示范園區。據統計,截至2009年底,全市現代農業示范園區已達168個,面積規模已達59萬畝,輻射帶動面積超過300萬畝,累計投資總額達15.52億元。二是加快農產品加工集中區建設。目前已在全市范圍內規劃建設了13個縣級農產品加工集中區,規劃面積5.32萬畝,已完成道路、電力、給排水、通訊等基礎設施投入2.2億元。50個重點鎮中有42個已在工業集中區中規劃設立了農產品加工集中區。三是加快推進農產品流通市場體系建設。全市已建成農產品批發市場65個,累計投資總額26.2億元。全市已經基本形成了“市有區域性中心批發市場、縣有綜合批發市場、鄉有特色批發市場、村有農產品購銷經營部、組有農產品經紀人”的五級農產品流通市場體系。
這三大載體的建設有力地帶動了鹽城市高效農業的發展。2009年全市新增高效農業72.2萬畝,比年初增20%,總規模已達431萬畝;新增設施農業22.6萬畝,比年初增27.6%,總規模已達104.5萬畝;高效農業占農業的比重已達35.2%,設施農業占高效農業的比重達23.7%。
2、著力制度創新,為現代農業發展注入生機和活力。一是建立了土地“預流轉”制度。鹽城阜寧縣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土地“預流轉”制度,為現代高效農業的規模化經營創造了條件。所謂土地“預流轉”,就是由村組與土地承包農戶預先簽訂流轉意向協議,并向農戶預付一定數額的訂金。在未正式流轉前,土地仍有原承包戶經營,當有現代農業項目進入時再與農戶簽訂正式流轉合同,流入方按合同每年向農民支付租金,以此增加農村土地儲備。既尊重農民意愿,又確保農民在流轉中受益,極大地調動了農民流轉的積極性。2009年阜寧新增流轉土地20.3萬畝,全縣已累計流轉農村土地37.84萬畝,占總承包地面積的41%。二是成立了資金互助合作社。發展現代高效農業,需要較高投入,很多農民就因為“囊中羞澀”,貸款難而萌生資金互助合作的動因。目前全市已成立資金互助合作社114個,共有10.27萬社員入社,吸納社員股金及互助金11.12億元,投放互助金9.33億元。三是創立了“黨支部+合作社”的新型組織化模式。發展現代高效農業,必須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東臺市富安鎮在1998年7月組建了全國第一家蠶農合作社;2000年7月,成立了合作社黨委。在栽種、收烘、繅絲等環節,每個關鍵崗位都是黨員帶頭,為大伙樹立榜樣。他們的產業鏈延伸到哪里,就把黨支部建到哪里。該合作社已經帶動了近30萬農民致富。目前,鹽城全市已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3845個,居全省首位,其中80%以上的規模合作社建立了黨支部。
3、強化科技興農,形成現代農業的差別化競爭優勢。一是引進新品種。甜葉菊是天然的甜味劑植物,其干葉加工成糖甜度比白糖高300倍,而熱量只有白糖的三百分之一。東臺市特有的沿海富鉀沙土壤和海邊氣候,使種植甜葉菊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被認定為最適宜生長甜葉菊的全球少數幾個地區之一。在產業化帶動下,東臺市2009年的甜葉菊種植面積已發展到12萬畝,正向“世界健康糖源之都”沖刺。近年來,鹽城市每年引進的新品種有5~10個。二是引用新技術。好品種需要新技術作支撐,舊品種也能因為新技術而煥發新的生命力。搶占農業新技術領域制高點,全方位提升農業科技含量已經成為鹽城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內涵。在阜寧縣三灶鎮頭灶村境內的航天育種基地,有被稱為“植物偉哥”的黃秋葵,有孕婦和糖尿病病人食用大有益處的“菜用肉西瓜”,還有可長到如高爾夫球一般大小的草莓及入口即化、口感特甜的太空西瓜。據了解,目前至少有30位以上的博士級人才分布在鹽城各地從事現代農業的種植和加工,為提升鹽城農業的市場競爭力注入新的活力。三是推廣高效立體種養新模式。大豐市推廣的30多種稻田、棉田種養高效種植面積達到50萬畝,占總耕地面積的40.3%。東臺、阜寧、鹽都、射陽、建湖等縣市區采用多種復合經營模式,有的實現一年五種五收甚至六種六收,畝收入萬元以上。
二、鹽城市發展現代農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鹽城現代農業的發展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仍面臨著較多的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1、龍頭企業帶動能力不強。突出表現為龍頭企業數量少、個頭小、帶動力弱。鹽城在江蘇乃至全國來說都算是農業大市,無論是農業生產規模還是農副產品產量在全省都遙遙領先,但在農副產品加工上卻有些滯后,還沒有培育出像徐州維維那樣銷售幾十個億、上百億的大型龍頭加工企業。鹽城市龍頭加工企業的規模和數量與農業大市的地位極不相稱,農產品絕大部分以原料或初級加工品形式出售,附加值很低,這也是鹽城市農業生產規模全省前列,而農民收入卻處在全省中下游的重要原因。
2、農民組織化程度低。近年來鹽城市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了較大的發展,對農業生產和農民收入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著以下三個問題:一是覆蓋面小,組織化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數量和規模都不大,聯系農戶有限,服務半徑小,帶動能力弱。二是運作程序不規范,缺乏發展的后勁。目前大多數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操作還不夠規范,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尚未完善。三是重中間環節、輕產前產后,類型單一。大多是生產型或中介性質,而作為產前服務尤其是產后加工環節的專業合作組織數量極少,對農產品加工增值、提高農業綜合效益的作用極為有限。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如果不能將分散的農民有效地組織起來,農民將無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農民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地位也很難確立。
3、土地流轉工作面臨困難。有些農民不愿意將土地轉讓給別人,哪怕雇人種也不轉讓。原因在于:一是目前農業稅已經全部減免,農民種田不但沒有稅收,而且還有補貼。二是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沒有穩定收入來源的情況下,他們輕易不會放棄。三是傳統的種植習慣,使農民對土地產生了依賴,在自己的土地上勞作他們有安全感。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土地流轉的成本和難度。雖然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方法,但若要大面積推廣,還需要做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
4、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滯后。一方面是千家萬戶的小生產者需要技術和服務,另一方面是傳統的農業服務體系嚴重弱化,而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這導致技術推廣難,農藥、化肥等生產資料浪費嚴重。
三、加快發展鹽城市現代農業的對策和建議
(一)要大力培植并充分發揮龍頭企業的帶動作用
有些地方的現代農業發展快,關鍵是有龍頭企業作支撐。因此,鹽城要把培育和發展龍頭企業作為推進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
1、要著力培育龍頭企業。龍頭企業一頭連著基地,一頭連著市場,是發展現代農業的主要推動力量。對成長潛力大、帶動能力強的企業,要積極通過戰略培育、資本運作、品牌戰略等各種途徑,使企業做大做強。要認真落實扶持龍頭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在資金、信貸、用地、用電、市場開拓、人才培訓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并切實減輕企業不合理的負擔。要鼓勵農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參與現代高效農業的發展,使土地成為企業的綠色車間,使農民成為企業的產業工人。
2、要充分發揮龍頭企業的帶動功能。要加快推進企業與基地的一體化進程。必須進一步密切龍頭企業與基地農戶的關系,真正把基地作為龍頭企業的“第一生產車間”。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戶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利益分配機制,加快一體化經營步伐;基地建設也要圍繞龍頭企業的生產經營,實行專業化、規模化、標準化生產。
(二)要大力發展特色農業
特色是現代農業的核心競爭力,鹽城的農業資源、產業、發展路徑等都有著自身的特點,必須發揮優勢,塑造特色,增強農業綜合競爭力。
1、著力打造區域特色。沿海縣(市)要依托豐富的沿海資源,大力發展海水灌溉農業、耐鹽農業和海產品養殖,加快建設沿海現代高效農業示范基地;大市區及周邊地區要重點在都市農業、觀光休閑農業發展上求突破,在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上帶好頭;鎮村要以“一村一品、一鎮一業”為目標,強化特色農業基地建設,創建一批特色強鎮、強村。
2、大力培育產業特色。目前響水的百合鮮切花、濱海的生豬、阜寧的苗木花卉、射陽的麥牙、建湖的葡萄、亭湖的食用菌、鹽都的草莓、大豐的海水蔬菜、東臺的設施蔬菜等產業特色鮮明,要以市場為導向,結合自身的優勢,把這些特色產業培大、強,同時要把農業特色產業園區建設好。
3、積極創建品牌特色。農業發展要走品牌化經營的路子,通過實施品牌戰略,努力把這些優勢特色產品做出規模,把品質創優、品牌叫響。圍繞發展特色產業、打造名牌產品,精心組織農業招商活動,積極推進射陽、鹽都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創建工作,并以此為平臺,加大產業招商力度,爭取引進一批戰略投資者投資鹽城農業,加快現代高效農業發展步伐。
(三)要建立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
發展現代高效農業,必須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
1、健全農業信息服務體系。信息準確、傳遞暢通是發展現代高效農業的重要保障。必須盡快建立規范、高效、誠信的農業信息收集、整理和制度,為農民提供及時、準確的政策、供求、價格、氣象等農業信息服務,避免農民盲目生產經營。在加強農業部門自身信息隊伍建設的同時,要加強對村組干部、農民經紀人、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培訓,建立農村信息員隊伍,發揮農業信息“二傳手”的作用。農業信息服務是一項社會公益性職能,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完善硬件設施,配備專門人員,落實專項經費。
2、健全農業市場服務體系。農產品銷售難,關鍵是農村市場體系不健全。發展現代高效農業,首先要構建暢順高效、便捷安全的農產品流通體系。要進一步完善五級市場流通網絡。市一級要重點培育區域性中心批發市場,縣一級要抓好綜合批發市場建設,鄉鎮一級要加快建設具有本地特色的專業市場,村一級要建立農產品購銷經營部,組一級要大力發展農產品經紀人。要鼓勵農村能人到大中城市設立專門的批發市場、銷售專柜、建立直銷點等,拓展本地農產品銷售渠道。
3、健全農業技術服務體系。要構建新型的農技服務體系。公益性農技體系負責病蟲害防治、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業抗災減災、面上農技培訓等服務;經營性農技體系重點開展種苗與農資供應、配套技術指導、加工、運銷、信息等各類技物結合型服務。要積極與農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掛鉤,加快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成果、新設施的引進、消化和吸收,提升農業科技的貢獻份額。
(四)要提高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層次和水平
加快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發展現代高效農業的重要抓手。因此,政府應該對它們進行扶持、指導和引導,不斷提升它們的層次和水平。
1、加大宣傳和扶持力度,擴大覆蓋面。要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宣傳力度,鼓勵農民加入合作社。政府要在稅費減免、信貸支持、用電用地等方面進行扶持,為其提供登記輔導、產業發展、市場營銷、運行管理方面的指導,進一步增加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數量,擴大覆蓋面。
2、健全產權聯結、資產管理和利益分配機制。一是健全產權聯結機制。引導農民以資金、土地等生產要素入股參加合作,逐步形成以產權要素聯結的緊密型利益共同體,讓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分享合作利益。二是健全資產運營管理機制。依法獨立建賬,并為每個成員單獨設立賬戶。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嚴格的會計管理,切實加強財務審計,定期將財務狀況向全體成員公布,接受全體成員監督。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機制。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章程的約定,建立合作組織盈余主要按交易量(額)返還的制度,對成員實行多形式、多環節的讓利、分紅和返利,保障每個成員享受到更多的合作利益。
3、增強服務功能。要著力引導和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各類服務經營實體,不斷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服務功能。要順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趨勢,引導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建立生產示范基地,從而在農村經濟發展中不斷增強自身的功能。
(五)要積極推動土地的合理流轉
要實現現代農業所需的土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勢在必行。雖然鹽城近幾年在土地流轉方面進展較快,率先實行了土地“預流轉”制度,但與發展現代農業的要求相比,還有不小的差距,所以,應該大力推動土地的流轉。
1、加大宣傳。土地只有搞規模經營才能產生規模效益,這是經濟規律,但農民自身很難意識到這一點,加之耕者有其田的傳統觀念和土地承包30年不變的政策,使得土地流轉很難實現。政府應加大宣傳力度,號召廣大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參股或出讓形式,走土地規模化經營之路,創造土地流轉的氛圍。
關鍵詞:農業機械化;農機經營模式;啟示;路徑
農業機械化發展水平體現了農業生產力的高低,農機經營模式反映了農機使用過程中農戶之間形成的生產關系。因此,農機經營模式不僅體現農機技術的使用,更重要的是,農機經營體現了一種依存于社會政治、經濟與法律等制度下的技術類型、組織形式及運作方式的制度安排。基于此,本文選取美國、法國和日本3個發達國家,分析其農機經營模式的發展規律及制度安排方式,為中國農機經營模式的優化與創新提供借鑒。
1美國、法國和日本的農機經營模式
1.1美國
1.1.1美國的農業機械化發展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現農業機械化的國家,到20世紀40年代初期,美國基本上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農業機械化。從其歷史發展看,美國的農業機械化大致可以分為4個時期:從獨立戰爭到南北戰爭時期,為改良農具時期;從南北戰爭結束到1910年,為以馬拉農具為主體的半機械化時期;1911—1940年,為以內燃拖拉機為主體的機械化時期;1941年至今,為內燃機機械化到自動化發展時期,也是高級機械化時代。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到60年代中期,美國的各類農業機械普及很快。1945—1965年,拖拉機數量增長了200%,谷物類的聯合收割機增長了180%,其他類機械增長幅度也較大。到了1970年后,農業機械的數量增長有所放緩,逐步趨于平穩,部分機械有所減少,但是機械的性能與效率有了大幅提升。進入21世紀后,在計算機、信息技術的輔助下,美國農業機械化向自動化、遙感化、計算化方向發展,農業機械化轉向了農業精準化軌道,美國的農業完全實現了高度的機械化、規模化、自動化與專業化。到2013年,美國每英畝(1英畝≈0.405hm2)土地裝備農業機械的成本為200美元,單臺自動化的拖拉機能夠擔負210英畝耕地、93英畝播種、71英畝收獲任務[1]。高度機械化帶來的農業生產高效率,有效促進了美國農業的發展。
1.1.2美國農機經營的具體模式
美國農機經營模式伴隨著市場機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表現。在機械化的初期,美國的農場基本上是租賃大型農業機械,農場主只購買小型機械;到了20世紀60年代中期,美國絕大多數農場的農機配置基本齊全,農機投資占到了農業總投資的1/2左右,但也導致了過度投資、農機利用率有限等問題;70年代開始,農場主購買農機的數量日趨減少,目前美國家庭農場農機擁有比例達到了70%左右;從80年代起,農場主為了提高聯合收割機等大型機械的利用率,開始出租機械,并出現了谷物聯合收割機專業組織。農機的出租人與農場主簽訂合同,根據合同為農場提供專業服務,這樣既減少了農場主的農業投入,還提高了農機利用率。目前,美國的農機經營模式從總體上看有3種形式。(1)自購自用(營)模式。這種形式在當前小型農機中還是占主流地位,美國農場主小型農機的擁有率是比較高的。農場主投資購買農機是為了自身生產的需要,應用農機完成各個環節的作業。一般而言,除了滿足自身生產作業的需求外,農場主還可以將農機出租給其他農場主使用,以獲得一定收益,盡快收回農機購買成本。但這種租賃回收的資金相對比較少,2013年全美小型農機租賃總收入僅為25.33億美元,占農業生產收入的比例不到1%[2]。(2)公司租賃模式。農機租賃公司購買農機并不是為了自身生產的需要,而是用于專業化的租賃服務。這種模式中的機械大多數為大型農機,不提供小型農機租賃服務。因為需要考慮到運輸成本問題,這種模式通常是區域性的。租賃公司只負責提供農機出租、農機維修保養等服務,不提供駕駛操作者。當前,公司租賃模式在北美越來越普遍,且越來越專業化,各類大型、新型農機均能夠被及時引進,從而為農場提供多樣化的服務。據美國農業部統計,2013年約有5.9%的農場向租賃公司租用農機,租賃費用達到14.35億美元,占農業總支出的0.67%,平均每個農場的租賃費用為1.2萬美元[3]。其中合作制農場、股份制農場租賃費用明顯高于家庭及私人農場,可見,大型農機租賃與農場經營規模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租賃農機支出費用在農業成本中的份額隨著農場規模的增加在下降。(3)契約租賃模式。契約租賃不同于公司租賃,公司租賃只提供大型農機出租服務,其他的服務均不提供,而契約租賃則是由專業化的服務公司來組織經營的。農場主只需與這些服務公司簽訂作業契約,支付約定的費用,由服務公司完成從耕地、播種、施肥到排澇等全部作業,并提供駕駛、操作與維護服務。這種模式最大的特點是不僅能提供農機租賃,還可直接提供作業服務,在大型的股份制農場中比較多見。
1.2法國
1.2.1法國的農業機械化發展
按照農業機械的動力及機械化程度,法國的農業機械化發展大致可以分為4個階段:從19世紀60年代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是以畜力牽引為主的農業機械化起步階段。這個時期除了馬拉農具之外,蒸汽動力的農業機械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到1929年法國農戶的拖拉機保有量達到了20萬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到1955年,為農業機械化的基本實現階段。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戰,法國經濟遭到嚴重破壞,1945年農戶的拖拉機保有量僅為5萬臺,僅是1929年的1/4。隨后法國政府將農機發展列入國家經濟發展規劃,1947年法國成立了農機指導委員會,政府通過優惠貸款及稅收減免等方式,大力推進農業機械化;到1955年,法國農業的機械化率達到了65%,農業機械化基本實現。1956—1975年,法國全面實現了農業機械化。到1975年法國農戶拖拉機保有量突破了140萬臺。除此之外,農業機械的種類也日趨增多,包括割草機、聯合收割機、加工包裝機械等,機械化遍及整個農業生產過程。21世紀之后,農業機械進入了自動化、電子化階段。當前農業機械設備已經融合了現代微電子技術、控制技術和信息技術,此外田間自動導航系統、機器視覺系統等研究成果開始應用于拖拉機與自走式農業機械上。
1.2.2法國農機經營的具體模式
法國除了大型的股份制農場自行購買農機之外,其他的中小型農場通常是合作購買,或是組織農機合作社。農機合作社是當前法國農機經營的主要模式。為了降低農業成本,提高農機使用率,法國政府采取積極措施,鼓勵農民成立農機合作社(法文簡稱CUMA,中譯為居馬)。居馬一般是由4個以上村莊農戶共同發起成立的,其組織形式類似于股份公司,加入居馬的農戶需要繳納入社費,以此費用作為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用來購買農機。社員即為股東,設有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社員不論出資多少,享有同樣的表決權,并下設多個專業的分支機構,農戶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加入居馬或居馬的分支機構[4]。農戶在繳納入社費之前,需要與居馬簽訂合同,按照合同來享受權利或承擔義務。在社員與居馬簽訂的合同中,明確了農機使用的具體制度,包括農機的共同所有權歸屬、農機服務的價格、農機出租的方式等。社員按照會費繳納的多少,有免費使用農機的次數,超過一定的次數,需要繳付租賃費用。除了居馬的社員使用外,居馬還可以將農機出租給其他未加入居馬的農戶,將所獲得的租賃費用扣除居馬運營成本及農機維護費用,余額按照社員出資多少,到每年年底一次返還。從居馬模式的實踐效果來看,有以下優點:①通過規模效應,降低了總成本,同時也減少了單個農戶購買農機的成本。②可以加快農機推廣的速度,加速農業產業化的發展。③農戶通過自己的需求進行投資入股,從機械配置的角度來講,使得農業機械的利用率更高。優點顯而易見,但是同時也存在部分問題,最主要的就是機械使用高峰期農業機械使用的順序,此問題最終解決方式是通過抓鬮或者購置高效率的大型機械來解決。
1.3日本
1.3.1日本的農業機械化發展
日本農業機械化起步比較晚,主要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開始的,但日本農業機械化發展快,到20世紀60年代初,就基本上實現了全面的農業機械化。隨著老齡化社會的來臨及年輕勞動力向城市流動,日本的農業機械化支持了以老人、婦女為主的兼業型農業的發展,但這也是日本農業成本高的根源之一。由于其耕地規模小且主要是家庭經營,日本兼業農戶多,其農機是以中小型為主。日本政府一直對農業實施保護政策,在農機購買上,政府實施了大量的補貼及優惠貸款政策,所以農戶中小型農機擁有量比較大,這是日本農業機械化過程中的一大特點。
1.3.2日本農機經營的具體模式
自20世紀60年代初開始,日本農業進入全面機械化階段,推行以乘坐式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等高性能大中型農業機械為特征的機械化,而小型機械的優勢就不存在。為了小農戶(農場)更有效地使用大型機械,防止過多投資而導致農業生產費用過高,日本在進入全面農業機械化階段就開始了種種努力。為了經濟有效地使用農業機械,必須建立一定組織,組織形式因構成農戶數、經營規模、作業對象、經營管理主體性質、農戶間的關系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因而形成了各種各樣的具有日本特色的農機經營模式,主要有兩種。(1)自購自用(營)模式。由一家一戶獨立購買農業機械,主要是農戶為了自身農業作業的需要。日本農戶自購的農機比例很高,到1985年,除了插秧機和聯合收割機自購比例低于95%以外,其他機械的自購比例都超過95%[5]。隨著農業機械化的全面實現,日本農戶自購農機的比例一直處于上升趨勢。可見,自購自用(營)模式是日本農機經營模式的主導模式。農戶在完成自家的農業生產外,若有多余生產力,可以單獨承攬別家的農活或租借給別家使用,開展一家一戶個體經營,獲得一定收入。(2)共同利用模式。共同利用模式也稱農戶共同經營模式,由2戶以上農戶合作購買,共同所有,或租借某種農業機械,按契約分別使用。共同利用模式受到所在地區社會經濟條件和農戶經營條件,特別是當地市鎮村、農協和農戶形態的影響,使得合作或共同使用方式可分為:①屬地共同利用型。主要針對田間作業機械的購買、使用和經營,一般專業農戶采用這種方式,且基于村落內進行。日本農村社會具有村落群居的特征,農戶長期以來形成了暫時性的互助傳統。在農業機械共同利用中,農戶之間的聯合范圍、內容和性質是極其多樣的。隨著農業機械化的實現,志同道合的農戶互相簽訂協議,進行短則幾年長則數十年的農業機械共同利用的聯合。②農業村落共同利用型。這也是屬地共同利用型的一種,這種類型更多地針對農業基礎設施及其關聯機械的共同利用。在日本村落,擁有在農田基本建設、水利作業或農忙期進行勞動力交換的慣例,發揮著共同組織生產的作用,便于機械的共同利用。這種共同利用方式組織性最強,其積極意義在于可以在農業生產中引進弱小農戶不可能引進和利用的大型機械和設施,通過多數農戶的共同利用,提高利用率,達到經濟合理。③隨意組合等共同利用型。由作業項目一致的農戶組成,由于作業項目不同,這種類型又有多種組織形式,可以做到全員協商,提高農業機械的利用率。例如,集體栽培組織,這是一種根據栽培契約進行有關的共同勞動和農業機械的共同利用或部分農業作業受委托的農戶集體組織;畜牧業組織,是一種有關機械設施的共同利用的牧草生產集體。
2美國、法國和日本農機經營模式對中國的啟示
2.1農機經營模式要以市場化為原則
美國、法國和日本在農機經營中,其市場化程度都比較高,農戶或農場主有充分的自由,可以購買農機,也可以購買農機服務,還可以加入農機合作社,這些行為是農戶依據市場機制所做出的選擇。當前,中國的農機經營模式是多樣化的,但農機服務公司處于壟斷地位,因此必須要處理好行政推動與市場的關系,充分尊重市場對農機資源的配置作用,取消農機經營的行政管制與壟斷,走市場化道路。
2.2發展農機經營模式要以農戶為主體
在美國、法國和日本等國家中,無論是大規模的集約化生產,還是小農式的分散生產,農場或農戶均作為基本的經營主體。在此主體上發展農機經營模式,形成了農場或農戶自購自用模式和農機戶模式,這兩種模式占主導地位。即使在其他的經營模式中,農戶也是農機經營的主體,一些專業化的租賃公司、組織所占比例很小,卻是屬于必不可少的有益補充。因此,中國要進一步扶持農機自購自用模式和農機戶模式,特別是農機戶模式,不能因為農機戶模式存在一些問題,就通過行政手段利用其他模式取而代之,要認清農機戶模式的優劣勢,充分發揮其優勢,通過發展其他農機經營模式來彌補其劣勢。
2.3農機經營模式要依托自身的條件
美國是人少地多型,日本是人多地少型,法國是介于兩者之間,資源條件的不同對農機經營模式也產生了相應的影響。美國除了自購自用模式外,更多的是契約服務,而日本和法國為了提高農機利用率,采用的是農機合作社模式。中國與上述3國相比有所差異,單從農戶經營規模看,與日本類似;從經營作物品種看,中國南北有差異,南方多是經營經濟作物,北方多是經營糧油作物,糧油作物與經濟作物對農業機械和農機經營的要求是不同的,并且糧油作物更容易實現農業機械化。當前,中國的勞動力并沒有隨著農業機械化水平的提高而減少,因此要依托自身的條件,根據農戶經營規模、作物品種、勞動力狀況等條件來發展農機經營模式。
2.4農機經營的組織化合作特征明顯
美國、法國和日本3國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在發展農機經營的時候充分利用了農業合作組織,為分散的個體農戶(農場)的生產、銷售、購買提供政策、技術、信息等綜合服務,組織網絡幾乎覆蓋所有農戶(農場)。農業合作組織不僅成為農機經營的直接主體之一,而且還是農戶或者其他專業化經營組織開展活動的重要組織基礎,為其他各類經營模式的運行提供中介、技術、后勤保障服務,也為分散的農戶之間搭建了服務連接、信息交流的平臺,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經營模式。農業合作組織模式的優勢在于節約了交易費用,提高了農機尤其是大功率農機的利用率。
2.5農機經營模式需要完善的保障體系來支撐
發展農機經營模式需要其他的配套制度保障,上述3國都為農機經營模式的發展提供了完備的技術與制度保障體系:①相繼建立了獨立、先進的農機工業體系。②建立了專門的法律法規體系,并在此基礎上確立了農業保護和支持政策,構建了農機經營模式發展的主要制度環境,如普遍實行了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和信貸、稅收優惠政策。③建立了完善的社會化服務支持體系,如將技術研究、教育培訓、技術推廣、維修、質量監督等社會化服務納入公共管理或者公共財政預算予以支持。目前,中國農機購置補貼制度仍然需要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比較薄弱,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農機經營的保障體系,為農機經營模式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平臺。
3中國發展農機經營模式的路徑選擇
3.1加強農機經營組織培育
在農機經營組織中,農機戶或農機大戶是依靠市場自主發育的經營主體,是最具活力的農機經營模式,也是農機經營的主要力量,應成為中國政府扶持與關注的重點對象,在政策、資金、信息等方面大力傾斜,促進其生產能力和服務能力不斷提升,逐步形成從機耕、機播、田間作業管理到機械化收獲、農產品運輸等多樣化的跨區域社會服務功能,更好地發揮示范、推廣、輻射、帶動作用。應該以農機戶或農機大戶為重點,對具有組織能力、經營實力、合作精神和誠信品德的農機戶或農機大戶進行政策引導和技術培訓,鼓勵其作為發起人組建股份合作組織,使其由松散型向緊密型發展,并及時開展運行管理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組織輔導,使農機股份合作組織真正成為合作自愿、管理民主、自主運行、產權界定清晰、成員規模適宜、管理水平較高的組織,并推動區域性規模化的承包經營,實現農業機械更高效的共同利用。同時,農機股份合作制應打破基層行政區域限制,根據區域規模,建設2~3個農機股份合作組織,使其形成有效的競爭,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盈利能力,不斷擴大服務領域和經營范圍,在條件許可的狀況下,實現跨區域作業。此外,要把握好農機戶模式與農機股份合作制模式的關系,實現農機戶模式與農機股份合作制模式健康協調發展。農機戶模式是農機經營模式的主體,農機股份合作制是農機戶模式的有益補充,但兩種模式之間又是競爭的關系。通過有效的政策、經濟刺激,形成農機戶模式與農機股份合作制模式共生共贏的格局。從農機配備上看,農機戶模式更多配備常規機械,農機股份合作制模式更多要配備資產專用性較高、大功率的機械;從服務領域來看,農機戶模式更多的是某一作業環節的單一服務,而農機股份合作制模式可以實現一條龍服務;從經營范圍來看,農機戶模式更加專注于全村,而農機股份合作制模式注重的是全縣,甚至是跨區域作業。
3.2建立農機投入的長效機制
①強化農機購置補貼。按照中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的要求,各級財政需要配備專項資金,農戶或農業生產組織購買農機給予補貼。為此,各級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不斷擴大補貼的范圍和品種。②加大農機購置信貸支持。各級金融、信貸機構要不斷增加農機購置新增貸款的規模,優先為市場急需的農機購置提供貸款;允許以購買的農機向銀行抵押,同時要簡化審批手續。貸款期限亦應延長(如5年),這樣能有效降低購機者所承擔的風險,有利于提高購機者進行生產經營及管理的積極性和責任感。③要建立相應的農機信貸監管及風險管理制度,對大額農機信貸實行信用評價制度、農機轉移后補貼、貸款收回制度,防止農業機械化發展資金無序流動和流失。④按照《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的要求,對農業生產作業用燃油實行財政補貼[6],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機經營組織,由各級農機管理部門實施,補貼發放數量與農機作業量、農機具配套水平等掛鉤。
作者:羅劍 單位:西華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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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可以為承包主體帶來收益。實現收益的方式除了農戶自行經營承包地之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也是實現收益的重要途徑。在現實生活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早已廣泛流轉。筆者在司法實踐中發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過程中極不規范,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問題,并由此產生大量訴訟。
1.以租代征現象普遍。農民以轉包的方式將其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他人,有利于農村土地的集約使用與規模經營,與統籌城鄉發展的改革方向相一致。然而,筆者在司法實踐中發現,“以租代征”現象普遍。所謂“以租代征”,是指用地單位繞過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而直接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以租代征”不是法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而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行為,受到法律明令禁止。然而,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以租代征現象在地處城鄉結合部、經濟相對發達的近郊區普遍存在。由于“以租代征”合同所設定的租賃期限普遍較長,而合同簽訂時的土地價值不高,雙方約定的租金標準也不會太高,“以租代征”實質成為一種“圈地運動”。一方面,隨著統籌城鄉改革的深入以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土地價值凸顯,帶給經營者的收益成倍增加,雙方約定的租金顯得微不足道;另一方面,簽訂租賃合同的農民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將失去土地經營權,而土地經營權對農民而言,意味著生存保障。可以預見,如果不加以引導,“以租代征”問題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可能凸顯。隨著時間的推移,“租賃雙方”因租金標準問題產生的糾紛將大量出現,從而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2.流轉主體不適格。在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分為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承包兩種,且以家庭承包方式為主。其他方式承包僅適用于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在家庭承包中,承包以戶為單位,即承包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一般情況下,該農戶派出一名代表人與發包方(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后,該農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遂被稱之為承包經營戶。該承包經營戶才是決定其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如何流轉的權利主體。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承包中的“承包經營戶”與戶籍管理中的“家庭戶”并不吻合。例如,年邁父母與成年子女居住在一起,在戶籍管理中,也屬于同一個家庭戶口。但在土地發包時,父母與成年子女分別與發包方簽定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則父母與成年子女就分屬于不同的承包戶。反之,父母與成年子女早已分家居住,且在戶籍管理中,也分別擁有各自的家庭戶口。但在第二輪承包時,因當時各種農賦稅及提留尚未取消,許多集體經濟組織擔心如果父母因年邁而無力耕種時,村社無法完成農賦稅及提留任務,因此將父母與分家居住的成年子女合并在一起,與之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在此情況下,父母與成年子女就屬于同一承包戶。
過去在農業負擔過重,土地收益甚微的情況下,大量農民長期外出務工。一些農戶因長期在外而無法耕種土地,愿意將其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由于這些農戶長期在外,故出面處理流轉事務的主體通常是其留守在家的近親屬如父母兄弟等。流轉的土地由他人耕種后,數年來也從未發生過爭議。隨著統籌城鄉發展的深入以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致使原本不值錢的農村土地價值成倍增加,原本無爭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關系受到沖擊,大量與土地流轉有關的糾紛訴諸法院。既有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以簽定流轉合同的主體(其父母、兄弟等)并非權利人為由,主張流轉關系無效的糾紛,也有以流轉合同的簽訂主體雖然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但侵犯了自己作為共有權人的利益為由,主張流轉關系無效的糾紛。
3.流轉形式不規范。在現實生活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多種多樣。《農村土地承包法》針對不同的流轉方式設定了不同的形式要件。例如,“轉包”與“轉讓”的區別在于:轉包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內(不超過承包期),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與第三方,但承包方與發包方承包關系維持不變的流轉方式;而轉讓則是承包方將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在剩余期限內徹底讓渡給他人,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承包地上的承包關系隨之終止,由受讓的農戶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合同關系,是最為徹底的土地流轉方式。正是鑒于轉讓比其他任何一種流轉方式都更為徹底,如果轉讓不當,對農戶的切身利益損害最大,故《農村土地承包法》為了體現對農戶的保護,對轉讓設定了最為嚴格的實質條件和形式要件:第一,承包方必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第二,必須經發包方同意;第三,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而轉包是不需要發包方同意,只需報發包方備案即可。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相當數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形式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多數情況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均為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普通農戶,雙方在設定流轉關系時,有的甚至采取口頭約定的形式。雖然有的流轉協議采用書面形式,但錯別字多、措辭含糊不清、內容與形式不符等問題大量存在。例如,協議措辭為“轉讓”,但約定內容卻與“轉包”相似。有的居然約定轉讓的是土地“所有權”,約定流轉期限時使用“長期”“永久”等模糊字眼等等。此類糾紛訴諸法院時,可能致使承辦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面臨兩難境地。
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對策
重慶市作為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探索出一條既好又快地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效途徑,是我市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應當解決的重大課題。農村土地流轉問題不僅是個經濟問題,更是一個政治問題。故我市在探索如何加快和促進農村土地流轉時,應當更多地關注農民利益、關注社會的和諧穩定。
1.謹慎推行“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流轉方式。如前所述,農民為獲得穩定收益,可能選擇將屬于自己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出租的方式流轉給他人以獲得穩定的租金收入。如果租賃合同簽署不當,則可能出現“以租代征”的情況,使得出租土地的農民淪落為失地農民,而獲得的補償卻是原本微薄卻還逐年貶值的租金收入。為了解決農民不能分享土地逐年增值所帶來的利益成果問題,可以考慮以謹慎的態度、試點的方式,逐步推行“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流轉方式。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臺了《關于全面貫徹落實市第三次黨代會精神服務重慶城鄉統籌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第十六條載明:“支持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模式。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在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獨資、合伙等企業的試點工作,積極推進土地集約、規模經營,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加快發展現代農業”,明確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該實施意見一出臺,就與北京“小產權房”、廣州“宅基地使用權入市”等話題一樣,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與巨大爭議。重慶市農辦在《重慶市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調查與思考》中對農民以土地入股組建公司存在的法律障礙作了如下分析: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都允許“承包農戶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但《物權法》和《擔保法》均沒有賦予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抵押和擔保貸款的權利,其中《物權法》僅賦予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以用益物權,《擔保法》則明確規定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不得用于抵押。此外,《公司法》還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前者限制了股田制公司吸收農戶的數量不得高于50戶,否則有的農戶就沒有股東資格,影響股份制公司規模的擴大。后者由于農戶出資多以土地折價方式進行,其現金入股能力有限,影響公司的注冊和運行。
筆者認為,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確實面臨諸多問題。除了市農辦分析到的法律障礙之外,還涉及與《公司法》所設定的法人人格獨立原則相矛盾。《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獨立性表明公司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去持有財產、取得財產和處分財產。股東出資完成之后,作為出資的財產或者財產性權利就屬于公司所有。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卻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如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入股,那么此種流轉方式實質就是以轉讓的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農戶手中流轉到公司手中。如前所述,鑒于轉讓比其他任何一種流轉方式都更為徹底,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設定了最為嚴格的條件與程序。農村土地與城鎮土地不同之處在于,前者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是基于身份關系獲得的,故只能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而后者屬國家所有,其使用權可以自由轉讓。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作價出資,而農村土地使用權因轉讓受限,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是不能作價出資設立公司的。
筆者認為,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總有滯后于經濟基礎的時候。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作價出資設立公司而農村土地使用權則不能,實質是由于我國實行二元結構的土地制度造成的。而統籌城鄉發展的意思是將城市的發展與農村的發展聯系起來加以考慮。而重慶作為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一定程度上對城鄉二元結構的土地制度加以突破。并且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農村土地使用權也僅僅不能用以作價出資開辦公司,但如果以其出資開辦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合伙企業等,是沒有法律障礙的。因此,可以以謹慎的態度,逐步推行“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流轉方式。
2.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規范的合同范本。筆者在辦理了大量涉及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后,感觸至深的是此類案件普遍存在證據認定困難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在現實生活中,大量當事人以口頭約定的方式設定土地流轉關系。一旦發生糾紛,法院很難查明事實。由于當事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加之訂立土地流轉合同專業性強,需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故即使雙方當事人在設定流轉關系時簽署了書面協議,也普遍存在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措辭不當、內容有誤等問題。因此,筆者建議對于此類專業性、政策性極強的合同,可以由政府為當事人提供內容完備、形式規范的合同范本。此舉可以起到規范農村土地流轉關系,預防糾紛的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積極作用。
需要提及的是,重慶市農辦早于2006年就向各區縣印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文書格式》,規范重慶市土地流轉中的五種合同文書和四種流轉文書文本。五種合同文書包括轉包合同、出租合同、互換合同、入股合同、轉讓合同;四種流轉文書文本包括流轉委托書、轉讓申請表、變更登記本、流轉登記簿。市農辦要求進行土地流轉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范本提供的基本內容和格式,結合當地實際和流轉土地的類型、用途,增補相應的約定條款,訂立正式書面合同,明確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市農辦強調,原來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的,應當重新簽訂;不完善的,應當逐步補充和規范;沒有簽訂土地流轉合同的,要按照新的合同格式及時補簽。
然而,筆者在司法實踐中至今未發現一起流轉雙方是按照市農辦提供的格式合同來設定流轉關系的案例。筆者認為,此種現象可能說明兩個問題:其一,格式合同推廣不力。多數情況下,設定流轉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均為普通農戶。他們既不懂得如何撰寫規范的流轉合同,也不知道政府為其提供了可以參考的合同范本,可以向當地土地承包管理機構索取,也可以在重慶農村信息網上下載,更不知道雙方簽署的協議需要報發包方備案。其二,格式合同確實起到了規范與穩定農村土地流轉關系的作用。在筆者承辦的土地流轉糾紛中,無一例外地未使用規范的流轉合同范本,從側面可能說明啟用規范的流轉合同范本確實起到了預防糾紛發生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按照流轉合同范本設定流轉關系的情況下,因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就不會出現爭議。因此,產生糾紛并訴諸法院的便只有未采用規范合同范本的情形。以上兩點都說明了推行格式化、規范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文書的必要性。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靠集體經濟組織,加大教育宣傳力度,推行用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格式文書。
3.堅持以農戶為主導的流轉模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故流轉主體也應當是農戶。農戶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以什么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也以法律明文規定的形式對此進行了強調。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基層地方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組織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發揮了主導作用。一些基層地方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組織為了引進企業、發展當地經濟、增加收入,要么將農戶承包的土地集中起來,統一租賃給第三人,要么應用行政強權促成土地流轉。縱觀全國,這種企業依靠政府以政治化手段低價要地,其后農民又開始“奪地”的土地糾紛頻出。在此類土地流轉模式中,由于行政強權的介入,農民利益未得到充分尊重。在有些土地流轉過程中,居然從上到下蓋的都是官印,沒有農戶的簽章,為糾紛的發生埋下了伏筆。一旦土地大幅升值之后,農民發現流轉收益太低,分配太不合理,大規模的“奪地”糾紛就會發生。
筆者認為,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加快和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必要的。而重慶市作為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在土地流轉問題上,步子還可以快一點,膽子還可以大一點。但各級政府在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其角色應當定位在宏觀引導,而并非個案介入,更不能依靠行政公權,以政治手段為某企業低價要地,從而損害農民利益。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政府要在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和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土地流轉的多種形式,穩步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根據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和浙江省政府《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有關精神,浙江省內各縣市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推廣工作目前正在有序進行中。
7月,浙江省開始在全省范圍內部署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8月,對上報材料進行初審,9月至10月,小額貸款公司經審核、依法注冊登記后,即可以正式開展小額貸款業務。
民間借貸者“冷淡”收編
廖文軍是溫州永嘉人,現年32歲。目前所做的投資是跟隨自己妻子的哥哥,在云南承包了幾個煤礦。他說,前幾年形勢大好的時候,他在全國各地的大城市當過炒房團的一員,但現在大家早已經從炒房中收手了。
廖文軍就是一名民間借貸者,但并不是做地下錢莊。他認為“搞地下錢莊就必須涉黑,這些東西還是不沾為好。因為一旦沾上就難以自拔。”
他告訴記者,地下錢莊只是私下的稱呼,地下錢莊公開的身份大多以擔保公司、典當行為名號。而且,幾乎所有的地下錢莊的運作都是不光彩的,否則,就很難經營下去。
廖文軍稱,溫州盛行的民間借貸和地下錢莊還是有區別的。地下錢莊只是民間借貸中較為極端、少數的例子,“除非是賭博,或者確實是特別著急用錢,人們才會去找地下錢莊。否則,不會輕易去碰的,因為地下錢莊那個利息實在太高了。”
廖文軍運作的民間借貸和地下錢莊不同。他認為,正常的民間借貸,基本的形式是這樣的:“比如你的一個項目需要3000萬,一、兩天內就需要現金。那么你就可以選擇游說他人借給你錢,或者叫投入股份。一種是承擔風險的,就是說你投錢進來,項目賠了就自認倒霉;一種是一般的人都可以入若干股的,不承擔任何風險,旱澇保收。”
通常的情況下,后一種方式最為普遍。上述民間借貸,借的時候利息就直接從借款中扣除了。一般的情況下,每年農歷臘月以前進行分紅。
廖文軍說,正是基于這種比銀行借貸優越的靈活性,民間借貸在溫州瑞安、永嘉、平陽三縣蔚然成風。“如果你一個2000萬的項目,僅差500萬,通過出賣股權的辦法既麻煩,又不劃算。而通過民間借貸,500萬一個晚上就搞定了。”
廖文軍告訴記者,溫州人中間之所以盛行民間借貸這種形式,是因為當地人手里的資金比較平均化、文化水平不高的緣故,也厭煩一些程序上的麻煩。很多時候,只要說是為一個項目融資,都是親戚、朋友之間撮合,在這種信任度的情況下,幾百萬乃至上千萬,很快就完成了,借貸雙方也沒有合同,只打一個收條。
50萬限額不足以吸引民間借貸者
根據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意見的規定,此次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堅持按照“小額,分散”的原則發放貸款。“70%資金應發放給貸款余額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借款人,其余30%資金的單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的5%。”
按照這個比例估算,擁有1億元自有資金的公司,其中有7000萬元可以用來貸給不超過50萬元上限的小額借款入,其他3000萬元可以貸給不超過500萬元的單戶貸款入。
在廖文軍看來,很多人并不會愿為50萬受這個形式束縛。在溫州,民間的現金多得很,根本不缺這50萬。況且,即便將來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了,去申請也需要時間。“至少,它的手續不會比信用社方便,這反倒不如民間借貸快捷。”
廖文軍認為,在當地要想在民間借到資金,大家主要還是會看是什么項目。比如說是一個有潛力的煤礦、銅礦,即便缺一個億,3天之內,在一個鎮上也就籌齊了。
“如果你的項目的回報率是1:1.2,那就非常低。選擇投資工廠的情況大多是如此。目前,這種投資的資金多半都轉向了。”廖文軍說。
明星企業成為首選對象
在溫州永嘉,縣金融辦小額貸款公司申報事務的經辦負責人陳烽向記者透露,名額雖然僅有一個,經過初步的篩選,已經有兩家企業脫穎而出,一家作為必選,另一家作為備選。陳烽稱,之前報名的申請者共有10多家。
永嘉縣自定的準入條件要求:“申報小額貸款公司的奮發起人應為注冊地在永嘉縣內的民營骨干企業……主發起人應具備下列條件:2007年度縣功勛企業;2007年度縣信用‘AAA’級企業;其他發起人應為2007年度縣功勛、巨龍、明星企業。”
“考慮功勛企業、明星企業,是因為這些企業資金有多余,信用度高的緣故。”陳烽說,這也就意味著,在該縣,按這個門檻衡量,擔保企業作為主發起人是沒有能達到標準的。
“目前準入條件的嚴格、苛刻,是出于對政策試行的謹慎。”陳烽表示,這是為了確保第一家試點能夠順利成功。以后,或許會對其他擔保企業放開。
陳烽認為,“70%資金應發放給貸款余額不超過50萬元的小額借款人’的政策并沒有不適當。“或許有人認為區區50萬的貸款是杯水車薪。但這一政策設計的初衷就是為中小企業和三農解決資金問題,尤其是服務農村、服務小企業。”
“況且,其余‘30%資金的單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的5%’的要求,也已經為大額貸款打開十一個缺口。”陳烽說。
這些天,身為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的周德文幾乎每天都會接到全國各地媒體打來的電話,都是詢問小額貸款事宜在溫州的進展。
周德文告訴《小康?財智》記者,從整個溫州市看來,競爭很激烈。所有的試點加起來,也就區區16家。按照最高的2億元來估算,注冊資本才30多個億。
“這離收編溫州的民間資本差距很大。比起溫州流動在全國的6000多個億,這些根本不能滿足需要。”周德文坦言。
民間呼吁放開村鎮、社區銀行
周德文呼吁,金融機構還需要進一步放開,允許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的設立。
“雖然表面上為了名額,競爭者掙得你死我活,但這個政策和社會的期望還是有距離。在門檻上,幾乎都是一些制造業、骨干企業占優勢。在注冊方案上的要求,不足以也不利于地下的資金走到地上。”周德文認為。
廖文軍認為,民間資金要規范化,可以走類似商業銀行的模式。“一個鎮里,幾個人帶頭,有項目需要資金,直接找這幾個人就行了。”
但廖文軍也擔憂,真要成立了銀行,反而又沒有了自由、方便。“每月、每年都會被銀監所查。監管過多,框框架架過多,過去那種一兩個晚上,一個項目談成,籌到錢的效率就沒有了。”
廖文軍認為,還有另外一種方案就是由政府牽頭成立一家投資公司。因為有政府的信用度在里面,民間的錢都可以放進去。再把當地最大的一些民間借貸的老板拉進去,最后,政府起到監
管作用就行了。
廖文軍說:“這個方案的關鍵在于這個投資公司能不能利,如果投入一萬,不能確保回籠一萬五,而是一萬一,那就沒有吸引力。”
浙江并不是最早吃螃蟹者
事實上,早在浙江在各地試行小額貸款公司之前,江蘇、內蒙等地已經搶先在自己屬地范圍內推行這一政策。2007年11月19日,江蘇就在全省全面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
目前,江蘇省已有18個縣(市、區)獲準參加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首批2家農村小額貸款組織――丹陽市天工惠農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和興化市永泰誠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已于7月20日、22日相繼開業。
江蘇省要求:各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營業場所必須設在鄉鎮,以農業、農村、農戶和涉農中小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為主要服務對象,“用于支持‘三農’的信貸資金比例不得低于80%。嚴格控制大額放貸,單戶貸款的最高余額不超過資本金的10%,小額貸款(標準分為:蘇南5。萬元以下、蘇中3。萬元以下、蘇北20萬元以下)的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總量的比重不低于70%。”
據《小康?財智》記者了解,上述兩家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短短幾天后,就先后與當地養豬合作社、花木公園、種養大戶等4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2家農業龍頭企業和多個農戶簽訂了總額超過1200萬元的貸款協議,其中最大的一筆貸款僅為100萬元,絕大多數的貸款都在1至10萬元之間。
江蘇省還對小額貸款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做了規定,“蘇南地區為5000萬元人民幣,蘇中地區為3000萬元人民幣,蘇北地區為2000萬元人民幣。”目前正在籌建的各家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最高的達到3億元,最低的5000萬元。
此次溫州乃至整個浙江的小額貸款公司之所以如此受外界關注,有專家表示,這一點和整個溫州民間資本活躍,以及國家銀根緊縮后,與江浙民營企業資金鏈緊張有關。
專家建議實行“放貸人條例”制度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副所長杜曉山教授告訴《小康?財智》記者,小額貸款公司的推行,確實可以一定程度上縮小民間借貸行為的空間,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但小額貸款公司有限的數量,使得它并不能完全取代民間借貸。
“這里還存在著一個民間借貸愿不愿意被規范的問題。不被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可以逃避營業稅,可以不被審查、年檢;雖然有風險,但利率也可以更高。”杜曉山表示,事實上,每一個機構,在這個選擇的過程中,都在權衡自己的利弊得失。
“今年浙江試點十幾家,或許明年就放開來一百家、二百家。但小額貸款公司在制度設計上就是為了解決三農等最低端的市場客戶的資金需求。”杜曉山說,“因而,不可能徹底解決目前普遍存在的民營企業的資金鏈問題。”
杜曉山表示。小企業貸款可以依靠小額貸款公司,大、中型企業的資金短缺問題還是需要銀行信貸的“結構性調整”,以及可以選擇資本市場、中小企業創業板來解決問題。“小額貸款公司的推行,并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
杜曉山分析,在目前,大搞村鎮銀行也不現實。由于目前銀行監管部門力量和監管手段有限,如果大肆放開非銀行企業經營銀行業務,必然會出現監管不到位的問題發生。
“如果在一個縣以下搞村鎮銀行,當地銀監派出機構的3、5個工作人員根本無暇顧及這么多國有銀行、商業銀行、農業合作社以及村鎮銀行。”杜曉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