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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人、制度化、制度化結構
“經濟人”是古典經濟學最重要的前提性設定之一。在經濟學的長期發展過程中,經濟人概念幾經錘煉,在內涵上有了新的發展,但始終沒有拋棄“自利性”這一最基本的規定性。現代經濟學之所以能在社會科學群體中脫穎而出,現代經濟分析之所以能夠被普遍看成是科學的分析,都與理性經濟人預設密不可分。但自從經濟人概念產生以來,它就受到來自各個方面的激烈批評。其中有些批評對經濟學的發展和經濟分析方法的成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而另一些則由于忽視了經濟人概念的制度化基礎,對經濟人概念的理解造成了混亂。
一
縱觀以往對經濟人概念的批評,依其視角的不同,大體上可分兩類:一是“倫理祁向”性批評;二是“非現實”性批評。
十九世紀初,西斯蒙第最先從倫理祁向視角向斯密的《國富論》發難。他認為“政治經濟學大部分是精神科學”,必須注重人的道德情感,因此,他總是以深厚的倫理情懷審視經濟人觀念,抱怨它誘人追逐“私利”,而“私利”則“促使人去搶奪別人的利益”。[1]十九世紀四十年代,德國的歷史學派則對經濟人觀念展開了更系統的倫理批判。李斯特指責斯密的《國富論》是“使最冷酷的自私自利成為一種法則”,是“以店老板的觀點來考慮一切問題”的學說,是一種“將國家與政權一筆抹殺,將個人利己性抬高到一切效力的創造者的論調。”[2]歷史學派強烈批評古典經濟學對“自利”的張揚,認為在經濟人觀念中,人幾乎成了若干種具有強烈自利傾向的原始生命本能的集合體,只受純粹自私動機的驅策。這種以孤立個體的經濟動機為基礎的經濟分析,無異于把“政治經濟學變成一部單純的利己主義的自然史”。歷史學派要通過對倫理價值的強調,達到限制乃至消解人的自利傾向的目的。他們認為只有以“真實的人”取代“抽象”的經濟人,才能使經濟學成為真正的致用之學。從倫理祁向視角出發審視經濟人觀念,形成這樣一種基本看法:經濟人僅僅關注自己的物質生活,卻無視自己的精神生活;只關心自己經濟活動的結果,而不在乎取得這種結果的方式;只知道追求收入、利益、效用的最大化,只知道追逐物的目標,根本不懂得追求自我完善,實現自我的社會價值。經濟人的“非人格化”,致使微觀經濟學功利化,雖然它作為一種分析經濟資源配置的理論體系,為社會經濟的高效率運作提供了非常有效的工具,但卻無力解釋經濟人在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是否還應該對他人和社會承擔某種責任。
赫伯特·西蒙則是從“非現實性”角度批評經濟人觀念的主要代表。他認為傳統經濟理論的“經濟人”,既具有所處環境的豐富知識,又具有一個條理化的、穩定的偏好系統,并通過計算在若干備選行動方案中進行選擇,以達到自我偏好尺度上的最佳點。西蒙認為,完全理性實際上并不存在,可供現實人選擇的目標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往往相互沖突,人們在作出決策時,總是受到個人和社會聯系的制約,所以不得不在效率標準、利潤目標、個人價值等因素之間尋求協調。這意味著,實際上人們根本無法求得傳統經濟學所要求的最優解,而只能以滿意解作為目標。[3]還有人從實驗心理學的角度尋找經濟人假說與現實不相符合的證據,認為現實人的行為并不符合最大化假設,因為人們無法掌握達到最優目標所必需的完全信息。但是,所有這些“非現實性”批評,只是對經濟人概念的內涵作出了某些修正,并沒有從根本上動搖經濟人觀念在經濟學中的地位。
總體上,對經濟人概念的批評是富有成效的,使其更適合于最一般的經濟分析,更切合人們現實的經濟活動方式,提高了經濟人與經濟環境的匹配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對經濟人概念的批評存在一個嚴重問題,即把對人在制度化結構范圍內的行為方式的理解、預期與對人的倫理約束、期望相混淆;把理論抽象與對現實的經驗描述相混淆。這實質上是撇開經濟人所賴以存在的社會制度化結構這一根本基礎來審視經濟人觀念的結果。這種審視方式誤導了人們對經濟人概念的理解,也影響了經濟人假定在經濟分析中正常地發揮作用。
二
新制度學派一般把制度理解為一套標準和理想,認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個人行為。”[4]就制度經濟學研究的對象及其方法而言,這種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從解析經濟人觀念的合理性的角度看,制度經濟學的這種理解就顯得太過含混。因為當把制度看成由社會規則、守法程序、傳統習慣、倫理道德規范等共同構成的人類行為的結構框架時,既沒有區別社會組織框架中不同部分不同的形上基礎,更沒有區別不同部分截然不同的運行方式,而這種區分對于澄清經濟人問題是非常關鍵的。為此,我們需要提出“制度化”這一概念,而且只有強調經濟人觀念的制度化基礎,才能把以往一些籠統含混的理解分析清楚。
制度化是指社會控制和運行機制的模式化、程序化和規范化,它是一種以人的趨利避害性為基礎的利益界定型的社會動力學機制。制度化結構則是通過制度化方式而形成的具有確定的社會功能和清晰的操作規則,并呈“有形剛性”運作的社會組織結構。制度化在當代普遍受到重視,原因不僅在于它大幅度降解了“人們相互作用時的不確定性”(D.North),形成高效率的社會運行機制,而且還在于制度化結構的剛性、程序性和可操作性使其設置和裁切結果具有某種一致性、確定性和公正性。社會系統的存在必須以一定程度上的制度化規范為前提;這種規范之所以是可能的,就在于大多數社會行為者具有某種普遍的共性,而這種共性的基礎則是人的某種不容否認的自然傾向。從經濟層面說,一種特定的經濟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它具有相對而言較高的效率產出,具有推動經濟發展的某種特定功能。一種經濟制度高效率產出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最基本的也是社會經濟主體的某種普遍的共性及其背后潛藏的那種趨利避害的自然傾向。這種自然傾向性為經濟主體普遍的行為模式奠定了基礎。
市場經濟制度是社會制度化結構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市場不只是一個空間或地域概念,而且是制度化結構所營造的一種特定的社會網絡。市場既是一個競爭場所、一種生活環境,又是一種制度體現。制度化結構由此潛隱于經濟人活動的每個角落,成為經濟人的交易活動的前在性空間。在現代,交易活動已經成為一個普遍的社會過程,制度化結構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所有人最基本的社會活動結構。任何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都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內發生的,制度框架是各種可能行為整合的最基本的參照系。經濟學的重要任務之一就在于對這種制度空間中經濟人的行為作出解釋和預期。經濟理論不僅要尋求經濟主體在制度化的經濟條件下所表現出來的那種普遍的行為模式,而且還要追問這種普遍性存在的深層基礎。不同的制度提供不同的行為空間和選擇條件,對個人選擇的分析必須以對制度的把握和理解為前提。制度化結構不僅是經濟行為的界限──個體行為選擇的邊界,而且也是社會經濟生活的實體。它為我們提供了判別恰當的或可預期行為的標準,盡管這個標準本身并非一成不變。正是由于這個參照系的存在,雖然現實中存在著諸如不確定性、復雜性及超載信息等方面的困難,人們的經濟行為仍然可能是規則的。正是基于此,經濟理論才成為可能,它對人們經濟行為的確定的解釋或預期才成為可能。這不僅是經濟理論描述現實的需要,也是每個主體的社會生活的現實需要。而所有可信的解釋與預期都必須立足于人的行為的某種普遍性的基礎之上。
對經濟人觀念的理解和闡釋,只有在以社會的制度化結構框架為背景的前提下,才是可以接受的。雖然古典經濟理論只是把社會的制度結構作為一種現成的存在來對待,忽視了制度結構在社會經濟過程中的主動作用,但斯密的經濟人仍然是確定的市場結構中的人。他所建構的經濟理論既是對市場制度條件下人的行為的理論描述,也是對市場制度結構作用機理的理論建構。斯密把市場制度看作理性經濟人假設合理性的重要基礎。在后來的發展過程中,經濟人始終都不是孤立的個體,而是在市場制度體系中相互關聯的一個整體。
人類社會是制度化結構和精神價值系統的統一體。從學理上講,不能將二者截然割裂開來,但從形上設定和約束方式上看,二者之間確實存在明顯的差別。制度化結構最重要的任務是對人類社會當下形態的具體規定,以保證其有序運行,因而它不能置人類行為的普遍趨向和共同的心理基礎于不顧,其形上預設也就無法非功利化;公共權威在其運行過程中的有效成因也正在于功利性的形上預設。精神價值系統是與制度化結構相對應的一種存在,它主要不是對社會現實的實證歸納,而是一種在應然意義上對人類社會生活的價值創造和引導,對它來說,更重要的不是規制現在,而是孕育未來。更具體地說,制度化規范與倫理道德規范之間的不同,不在于它們的內在本質具有多大的差異,而在于它們實現方式的不同:制度化規范主要是通過公共權威的強制;而道德規則的效用方式則是基于主體的自覺認同,并通過對人的精神世界的點化使人完善自我,故其形上預設必然是超功利的。經濟學要描述的是前者,而后者則應該由倫理學來刻劃。可以肯定,把經濟學與倫理學區分開來,把經濟活動從傳統意義的道德活動中分離出來,將研究對象抽象為一套能用可操作性方法對其作出一致判斷的人類行為,這是使經濟學成為科學的決定性的一步,而且其中就隱含著對制度化結構和精神價值系統在運作方式上的差異的肯定。斯密最先將經濟問題從道德哲學和自然法學中剝離出來,使其相對獨立,并運用不同于道德哲學的方法進行研究,這是經濟學發展過程中一個公認的巨大進步。
三
人們責難經濟人觀念把人化為“純粹的一束欲望”,化為唯利是圖的抽象人,無視人性善、公正、正義等傾向,張揚了人性中最低級的本能,褻瀆了大寫的人;僅僅把人看作達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看作目的本身,以致使人尊嚴掃地。這種觀點表面上似乎冰清玉潔,但實際上,這種對待經濟問題的倫理主義傾向,不僅對經濟學的發展是不利的,對于我們真實地理解和規范社會現實也是極其有害的。
在既有的制度化空間中,肯定經濟主體自利行為的普遍性,既不意味著自利行為必然導致惡,也不意味著必然導致善;既不排除人們在自利中傷害他人或社會的可能,也不排除人們在某種特定情境中選擇高尚的利他行為的可能。認為行為者的行為動機是出于追求他所認為的最合適的某種效用的最優化,既沒有斷定主體的任何行為都只是追求自我利益,也沒有斷定經濟主體的其他任何行為都是為了追求自我利益;既“不意味著否認廠商在實踐中還會受其他非金錢考慮的驅使,更不意味著這些考慮不會影響到最大利潤的實現”(M.Machlup)。這只是承認,人的自利性由于生物體自我保護性的自然構造在生存競爭和社會進化過程中進一步強化,人事實上已經形成一種普遍的自利傾向,這是人的生命得以延續的自然基礎之一。由于存在以傷害他人的方式達到自利目的的可能,所以需要通過制度化規則對人的求利行為進行約束。經濟理論就是要研究應該通過什么樣的制度化規則,對人們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為進行約束。斯密認為,自利與利他傾向都內在于人類本性,這兩種傾向永遠交織在一起,人類的交換傾向和行為就充分地體現了這一點。支持人類行為的動機既可能是自利傾向,也可能是利他傾向。利他傾向對社會整體固然重要,但因其缺乏穩固的生理支持,故而既非無限,又不易擴展,更難以保證它每時每刻都支配人的行為。由于利他傾向的有限性、資源的稀缺性和人的欲望的無限性,所以才“發生了財產權利這件事”(D.Hume),才導致了經濟制度的形成。在市場經濟的制度化空間中,與利他性相比,支配人類交易行為的利益動機則更具持久性和明顯的規律性,正因此,經濟理論才能夠對大部分“日常事件”作出相當一致的判斷與預測。另一方面,制度化規則不僅不排除行為主體的利他性,而且利他因素愈多,制度化結構運作的效益產出將愈益明顯。但是,如果以經濟主體的利他性為內生變量來構造經濟制度,不僅不能建構起制度化結構的內在動力機制,而且也難以對經濟主體的行為的約束條件的合理性作出恰當的詮解。既然利他因素不需要,也不可能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去限制、約束,當然就不能完全依賴人的利他性為制度結構的運行提供充分的動力。制度化結構如何運行是一回事,利他性好還是利己性好,人的哪一種傾向更值得給予價值肯定則完全是另一回事。諾思認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而“有效率的經濟組織需要建立制度化的財產所有權,把個人的經濟努力不斷引向一種社會性活動,使個人的收益率不斷接近社會的收益率”。[5]雖然捐助行為比買賣行為要來得高尚,雖然把“非邏輯行為”(包括信仰、本能、價值觀、習慣等)引入個人預期效用函數,能夠建立更復雜、更接近現實人類行為的經濟學模型,但無論如何,交易行為比利他主義行為還是更基本、更常規。所以首先要肯定交易行為與制度化空間的相容性,只要人滿足自我利益的欲望、動機和實在行為符合制度化的約束條件,便是合理的。由此可見,對個人理性行動選擇的制度化結構方式的探究,并不是為了刻劃經濟主體的“陰暗”心理,而是試圖建構起一套高效率的經濟組織,考察何種制度化結構能夠最大限度地限制機會主義行為的發生,尋求制度化結構孕育社會系統行為的具體機理。
相對制度化規則而言,道德規范是對人的自利行為的超越。為了消解人類行為的機會主義傾向和社會運行中的利益沖突,它倡導人們克制物欲強度,甚至犧牲自我利益。但這種要求通常是針對某種特定的情境,其中內含著某種確定的制度化結構作為背景,離開了這個背景,道德要求不僅難以向社會落實,而且可能使偽善流行,衍生惡劣的社會風氣。如果以無條件的自我犧牲,完全替代在制度化規則約束下的經濟交換方式,非但不能使社會受益,反而會助長各種機會主義行為,最終破壞社會的運行秩序。經濟人假定沒有考慮人的行為的道義性因素,在成本-收益、替代、一般均衡等經濟分析中也沒有考慮道義類型的約束,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文化傳統、倫理規范等因素在人們的經濟生活中不存在或不起作用,而只是說它們與制度化規則的作用方式不同,與經濟學所要解決的問題分屬不同的領域。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制度化規則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經濟主體的行為結果。所以,經濟理論要提高自身的社會效用,就必須放棄道德化的訴求方式。如果人們出于道德理由不能接受某些行為的結果,我們需要做的既不是使道德制度化,更不是使制度化規則道德化,而是調整社會制度化結構。制度化規則和道德規則同在社會生活領域中發揮著作用,它們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我們卻不能采取越俎代庖式的“統一”,而只能在這兩種不同的社會約束方式之間保持必要的張力,在它們發揮作用的過程中,追求社會效應的宏觀整合。經濟學是在資源稀缺的條件下,對如何滿足人們需要的人類行為及其相互關系進行研究的經世濟民的“致用”型學科。它不能滿足于哲學層面的圓融備至,它必須為解決實際問題提供可行的對策,所以它的方法不能倫理化,而必須是滿足邏輯性和實證性要求的解剖分析型的方法。因此,經濟學在對現實進行真實模擬的基礎上,提出理性經濟人人格、需求偏好的外生性及其穩定性等前提性設定是完全必要的。這不僅是為了理論推導的便利,更重要的是完成對現實的指導和規范。
四
對經濟人假定的“非現實”性批評,確實導致一批諸如交易費用、不完全理性、信息不對稱等非常有價值的發現。但是,那種企圖以“真實人”代替“抽象人”,以“復雜人”代替“簡單人”的傾向卻會造成混亂。經濟學要研究的是“共性”,它尋求的是一種基本的人類行為的共同趨勢和統計規律,與單個的經驗事實原則上沒有邏輯對應關系。這也反映了社會型經驗科學(如經濟學)與邏輯型經驗科學(如經典力學)之間在理論與經驗的關系問題上的一個重大區別:后者具有“齊一性”,一般不允許例外發生;而前者則不同,否定后件推理在這里并不完全適用,個別“反常”并不足以證偽理論。經濟人觀念沒有絕然排斥經濟主體那種個別的差異性的感的存在,并不與任何意義上的某種特殊性、或然性直接沖突。制度化結構并不針對任何特定的個體,而是針對它所要規范的一般對象的,所以說,市場經濟作為一種特定的制度化結構,它并不要求在這個結構空間中行為的每一個行為者每一次都能針對某種確定的背景作出無誤的判斷,它只是保證每個行為者在遵循其一般性規則的情況下,按照自己的判斷去行為。制度化結構本身并不關心某個行為者的成敗,它所關心的是所有行為者的“理性試錯”在統計意義上的整合效果,即制度化結構按照自己的“效用趨向”──以成功褒獎那些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者,以破產懲罰那些按另一種方式行事者(M.Friedman)──對社會經濟效果的衡量與裁切。制度化結構以及對其規定性的理論探究都遵從理想化的理路。如果以其假設與現實不符為據批評一個理論,那就違背了最基本的方法論原則。科學理論是對經驗的抽象,當它直接與經驗比較時,必然是“非現實的”(R.A.Posner)。在這個意義上,完全可以把經濟人假定理解為一個工具性假定。這與那種要求理論假設與實在嚴格一致的觀點相比,或許更合理些,當預測現實成為對理論有效性的重要判據時尤其如此。如現代經濟理論的“完全競爭市場模型”,雖然不存在現實的對象與之對應,但它的邏輯結論為我們提供了一種衡量現實市場的尺度,成為我們規范社會現實的理論背景。
五
經濟人假定既不是對人性的一種斷言,也不是對人的一種倫理期望,而是一個以制度化結構為基礎的關于人的行為方式的界說。它的提出是為了說明經濟過程因何發生,如何發生,說明經濟發展的微觀動力機制。正是經濟人假定揭示了人類行為的基本特征,消除了不確定性和復雜性給經濟學研究帶來的困難,從而使科學的經濟分析成為可能,即使是強烈反對經濟人假定的李斯特也承認這一點。[6]經濟人抽象不管有多少缺點,卻有利于經濟學家作出某些一般性的結論,從“利益最大化”原則推導出描述現實的大量實證性命題。全面的“真實人”的構想,不管表面上多么誘人,卻難以產生與之相媲美的理論成果。
注:
[1].參見西斯蒙弟:《政治經濟學新原理》,商務印書館1977年版,第271、461頁。
[2].[6].參見李斯特:《政治經濟學的國民體系》,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115、292、294頁。
[3].參見西蒙:《現代決策理論的基礎:有限理性說》,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6頁。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年)》,規范和加強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以下簡稱973計劃)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20**]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973計劃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國大陸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的基礎研究和承擔相關重大科學研究計劃。
專項經費優先支持國家重點研究基地及優秀團隊依托單位承擔973計劃任務。
第三條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專項經費要集中用于支持國家確定的、由973計劃承接的重點研究任務,保障其經費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學安排,合理配置。要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
(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和課題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并建立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973計劃項目預算由課題預算組成。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和973計劃特點,課題年度預算納入科技部部門預算管理。
第五條科技部建立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完善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將項目(課題)預算安排情況、項目和課題承擔單位、首席科學家、課題負責人和課題研究人員、承擔單位承諾的科研條件等內容納入數據庫進行管理,對非保密信息及時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課題經費開支范圍
第六條課題經費是指在課題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直接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七條課題經費的開支范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等。
(一)設備費:是在指課題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材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課題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事先報經首席科學家審核同意。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專家咨詢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973計劃及其項目、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一)管理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課題專項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課題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課題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課題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三章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九條項目申報單位在申請立項、編制項目申報材料的同時,應當編制項目概算。結合重大項目的綜合評審和研究專項的復評,應當對項目概算進行獨立的咨詢評議。咨詢評議結果作為項目立項決策和控制項目總預算的重要依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項目確定立項后,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當會同首席科學家組織課題承擔單位編制前兩年課題預算。
第十一條課題預算編制要求:
(一)課題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課題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課題預算編制時應當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于該課題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課題的,應當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課題預算書應當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課題預算時,應當同時申明課題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并針對課題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條課題預算由首席科學家協助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審核匯總后報送科技部。
第十三條科技部、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課題預算評審或評估。科技部建立預算評審專家庫,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信用和問責制度。
第十四條科技部對預算評審或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并按程序公示。對于課題預算存在重大異議的,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復議。
第十五條科技部提出項目(課題)前兩年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批復后,下達項目(課題)前兩年預算。批復預算的項目(課題)應當納入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統一管理,分年度滾動安排。
第十六條科技部根據預算批復,與項目首席科學家、項目第一承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簽訂前兩年項目(課題)預算書,作為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依據。其余年度的項目(課題)預算,結合中期評審評估的結果,按照以上程序進行編制、評審評估、審核批復和簽訂預算書。
第十七條項目(課題)年度預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報送財政部。
第十八條科技部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預算,將課題年度預算下達到課題承擔單位,并抄送項目第一承擔單位。
第四章預算執行
第十九條專項經費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課題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項目(課題)預算總額、課題間預算調整,應當按程序報科技部審核、財政部批準。
(二)課題總預算不變、課題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課題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應當由項目專家組民主決策,并由項目首席科學家協助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預算調整申請,報科技部核批。
(三)課題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課題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行;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且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提出調整申請,經項目首席科學家、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條項目和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二條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課題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課題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三條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課題經費年度決算。課題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當年可以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中反映。課題決算由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課題負責人編制。課題決算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審核匯總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報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條在研課題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課題因故終止,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由項目首席科學家協助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審核匯總后報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組織進行清查處理,結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劃任務調整、首席科學家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或課題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項目首席科學家、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科技部批準。
第二十六條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課題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專項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科技部對專項經費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973計劃項目進行中期評估時,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評估。專項財務檢查或評估的結果,作為調整項目(課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項目完成后,首席科學家協助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及時向科技部提出財務驗收申請,財務驗收是進行項目和課題驗收的前提。科技部負責組織對項目和課題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項目通過驗收后,各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課題經費如有結余,應當及時全額上繳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科技部應當結合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逐步建立科研項目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三條專項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課題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課題負責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專項經費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科技部對項目首席科學家、項目和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在專項經費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三十五條對于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課題承擔單位,科技部將會同財政部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或課題。對于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以及不按照規定及時上繳結余經費的,科技部、財政部可以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后三年內申請國家科研項目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單位和個人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低碳經濟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產物,是應對環境保護和溫室效應的有效途徑。文章在分析低碳經濟是稅務改革發展必要條件的基礎上,針對性的對經濟發展同低碳經濟相關的地方稅收制度進行具體分類,并提出在新時期基于低碳經濟優化地方稅收制度改革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
低碳經濟;地方稅收;稅制改革;可持續發展
十報告中提出在社會主義建設總體布局中要構建生態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提倡綠色發展和發展低碳經濟是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方式,也是調整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的有效手段。稅制改革作為新形勢下調整財政收入的重要改革手段,在短期內要形成低碳稅種的稅制改革,特別是要制定地方稅收制度,確保國民經濟和地方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1 低碳經濟是稅制改革發展的必要條件
低碳經濟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通過制度創新、技術研發、產業轉型、新能源開發和利用等多種手段達到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實現社會向資源節能型和環境友好型轉變。它強調對能源和資源的合理利用及二次循環利用,突出“低排放、低污染、低耗能”,強調減少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做到社會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雙贏。
發展低碳經濟的前提就是要合理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的利用率,通過開發低碳技術降低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耗,增加可再生資源、清潔能源的比重,使能源結構趨向多元方向發展,稅制改革就要突出對新能源的保護和對高耗能產業的約束。稅制改革就是要對高新技術行業、自主創新行業、新興行業進行扶持和優惠,制定相應的稅收制度來促進傳統產業向新興產業的轉型。對那些污染和環境破壞比較嚴重的產業和企業,要進行約束,稅制改革中也要突出對環境保護的激勵,對有利環保的要保護,對不利的因素要制約,利用價格信號來調整市場的供求關系,間接的運用稅制改革來限制碳排放。
2 發展與低碳經濟相關的地方稅收制度
近年來,中央和地方政府一直在強調環境保護和低碳經濟發展的重要性,也制定了相關的稅法和稅收條例,不少地區發展不平衡,地區與地區之間也發展不平衡,中央應賦予地方更多稅收自,在低碳經濟發展的同時制定合理的地方稅收制度,主要有以下幾種。
2.1增值稅
對地方經濟發展中有發展低碳經濟的給予政策傾斜,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有對污水或者“三廢”進行處理、凈化、二次利用的企業可以免收增值稅;二是對有引進節能減排設備的,有對再生水、以廢舊物為生產原料進行二次生產和循環利用的企業也可以免收增值稅;三是對有自主創新的企業予以政策傾斜,對企業銷售特定的自產貨物可以給予即征即退的政策,特別是要通過增值稅來激勵企業進行科技創新,形成源源不斷的科技生產力,加快企業科技產品朝著產業化方向發展;四是嚴格按照國家限制高污染產品、高耗能產品出口的政策,對一些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污染嚴重或者耗能高的出口產品不允許退稅。
2.2資源稅
每個省份對能源的消耗比重不同,有的地方煤炭、石油的比重較大,有的地方天然氣、水資源、海洋資源消耗的比較多。地方資源稅是在以地方資源為課稅對象的基礎上,對地方開采原油、煤炭、金屬礦等礦產資源、生產鹽的單位及個人征收的一種稅種。在地方資源稅的征收中可采取級差調節、普遍征收的原則,可根據不同應稅資源的地理位置、開采條件、交通樞紐等客觀條件因地制宜的制定合理的稅額。運用資源稅的征收防止企業和個人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采,推動低碳經濟的持續發展。另外也要調整計稅方法和計稅的依據,從量計征稅向從價計征轉變,通過稅收的調整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2.3企業所得稅
地方政府可根據企業的性質開征收企業所得稅,分類、分層、分技術進行征收。對地方企業中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可按15%進行征收;對工業園區內新建的高新技術企業可在企業投產后兩年內開始征收;對新辦的資源綜合利用或二次利用的企業看暫行免收所得稅;對“三廢”進行再度利用或者綜合利用的企業也可以免收所得稅;對國家扶持的又具有較大環保潛力或者環保作用的經營企業可以實行適當的免收稅收的優惠;對技術的收入可以實行免收或者減少稅收的方式,特別是企業有進行技術培訓、技術成果轉化、技術咨詢等技術類服務的要重點予以扶持。
2.4消費稅
我國現行的消費稅也強調了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但在低碳經濟發展的今天仍然有很多可以完善的空間,可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來征收消費稅。對消費不可再生資源的產品征收重稅,對消費環境保護型和節能減排型的產品適當減少稅收或者免收稅收的優惠政策。對地方企業有高耗能、高排放企業生產的產品都可納入征收消費稅的范圍,比如煤炭、石油、化肥、農藥、氟利昂產品、含磷洗滌液、廢舊電池等物品都可以納入征收范圍;對一些低碳清潔產品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提高消費者購買低碳產品的意識,增強百姓購買低碳產品的吸引力,倡導國民低碳消費,營造良好的消費意識,形成消費者購買節能、低碳并且清潔的消費產品;及時調整消費稅稅率,對一些企業實行減免稅收的優惠政策。
3 基于低碳經濟優化地方稅收制度改革的措施
3.1增強調控功能,整合稅收資源
國家將稅收制度改革納入國家“十三五”規劃,將稅制改革提高到國家的高度來完成,在國家宏觀戰略的指導下發展地方稅制,根據不同省市區的經濟發展現狀來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及時調整產業發展結構,實現低碳經濟的轉型。對國務院和國家各部委出臺的各種稅收政策進行整理和歸類,對一些過時的或者不合當前國情的政策要加以修訂和整改,在低碳發展和節能減排上下功夫。及時調整有關稅收的征訂標準,在制定相關優惠政策的同時也要采取相應的約束機制,對超標企業應加大懲罰力度,鼓勵企業走低碳、可持續發展道路。當然也要結合地方發展的需要,中央適當的下放權限,選擇一些工業園區作為經濟發展示范點,在稅收政策上也采取“點、線、面、體”的探索方式,及時總結經驗并向全國推廣。
政府要整個各方面的資源,從行政、法律、經濟等方面加以引導,以稅收政策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整合稅收資源的同時也要聯合民間組織的力量,成立推行低碳經濟的特殊專業指導機構,形成“政府、企業、民間組織、個人”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可開通低碳經濟網絡專線,成立相關的地方稅制網站,搭建政府與企業、個人之見的橋梁和平臺,更好的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
3.2完善稅收體系,結合地方需求
我國當前實行的稅收體系還沒有真正體現地方稅收制度改革的靈活性和整體性,低碳經濟這一領域征收中還存在著零散征收、片面收取等問題,這樣也不利于企業從整體角度統籌考慮見面稅收的問題,也間接加大了政府征收的難度。為此需要完善地方稅收政策改革體系,能賦予地方稅制改革一定的靈活性,讓企業能從整體視覺去經營,進一步達到節能減排的合理控制,實現降低征收稅率又能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
政府應結合地方經濟發展的客觀實際,在稅制改革中進行政府介入,對有利于低碳發展和環境保護行為的集體和個人要予以獎勵和補貼。對企業進行評估中,要充分考慮碳排量與該企業生產值之間的比例、碳排放總量、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綠色經濟等指標,加入非財務指標的運用。企業在購買有利于能源二次利用或者循環利用等低碳經濟的設備儀器時,可以給一定比例的資助;對企業在生產產業鏈中進行技術革新,降低碳排放和污染,讓企業進行低碳運作的同時也要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政府應結合地方實際,在保護環境和低碳節能上下功夫,使稅收政策改革朝著可持續發展、可循環利用、使用清潔能源的方向轉變。
3.3借鑒他人經驗,樹立典型示范
要吸收和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在稅制改革中的先進經驗,同國際接軌。可借鑒德國為例促進環境改善和生態保護而征收生態稅,讓德國企業充分認識生活環境保護的重要性,通過技術研發、設備更新、創新理念等方式在保障經濟發展的同時盡可能降低對環境的破壞。也可借鑒芬蘭、丹麥等國家在實行低碳稅政策的同時控制碳排放的源頭,對一部分形成碳化合物的產品再征收稅收,雙重收費,這樣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須高度重視產業鏈生產的每一個環節,注重鏈鎖反應,保證企業在注重自身發展的同時加快技術個性,走可持續經營和發展的道路。除此之外,還可以制定并出臺相關稅收導入政策,成立低碳產業基金。在投資方向上,向“低碳升級、高碳改造、無碳替代”的方向發展。
地方政府可以建立一些國家發展低碳城市的示范點,在財政、金融、稅收、技術等方面加以優惠和扶持,引進國外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和制度,將最新的政策和技術標準優先在示范點使用,并通過稅制改革引進一些低碳經濟發展項目落戶,之后及時總結經驗并向全國推廣,確保稅制政策又好又快的得到落實。如保定的“中國電谷”、上海“低碳經濟實踐區”、 杭州“低碳城市”、珠海“低碳經濟示范區”等低碳區域的稅收政策可以形成典型后在各地加以推廣。
3.4征稅模式多樣,創新方式方法
征收稅收的方式可以多樣化,要繼續完善增值稅制度,合理調整消費稅的稅率結構和征稅范圍,強化對低碳環保企業進行獎勵和優惠政策,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另外要建立和完善相對獨立的環境稅和生態稅收,適當的開征碳稅,對污染的企業征收污染稅。各地區可結合自身發展的需要,建立起低碳稅收體系相應的配套制度,在賦予那些節能減排的企業相應減免稅優惠的同時,也要在加速折舊、進口退稅、投資減免稅等方面制定相應的激勵政策,將低碳節能的征稅范圍進一步擴大。當前企業很難從創新程度去低碳經營企業的發展和生存,不愿意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去研究技術革新和更換生產設備,企業的觀念還未轉變過來。只有在低碳稅收上結合地方經濟發展和企業發展的實際多元化優惠(如投資稅抵免等角度、進口增值稅的免除、引進節能設備儀器可加速計提折舊、企業年利潤達到一定的指標且碳排放又控制在指標范疇內的可以免征稅收的方式)才能幫助企業在發展中革新技術、引進技術人才、打造創新團隊,走綠色低碳的經濟發展模式。政府也可建立起規范有序的碳交易市場,通過市場化機制來解決環境問題,推動低碳技術的新發展,激發廣大研發人員的技術性和企業的自愿行為。也可以通過稅收返還、稅收減免、稅收優惠、稅收補貼等方式將碳稅收入用于環境保護、低碳技術研發、低碳投資補貼中去,更好的服務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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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論述了制度化管理和精細化管理對企業的作用,分析了制度化和精細化管理的內涵和措施。
關鍵詞 :制度化管理 精細化管理
一、制度化管理對企業的重要作用分析
首先,制度化管理有利于實現企業以標準化和規范化的形式進行管理,滿足企業和國際接軌的需求。企業制度化管理的宗旨是一切按照制度辦事,企業在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和實現國際競爭的過程中必然要經歷從低文本文化到高文本文化的過渡階段,而制度化管理是實現這種轉變的主要途徑。在制度化管理中員工的一言一行都有明確的標準作為指導,員工在企業中可以根據契約制度進行工作,而不再需要察言觀色或者見風使舵,企業規范化和標準化的力度和進度才能得到保證。制度化管理和國際慣例是相符的,也更加接近于國際企業的管理模式,使得企業能夠在國際競爭中獲得一席之地。
其次,制度化管理能夠提高企業的工作效率。制度化管理的特征是標準化、程序化和透明化,制度化管理能夠讓員工快速地掌握企業崗位所需要的技能,給部門和部門之間、員工和員工之間的上下級溝通得到明確的規范和指導,使得企業的員工在工作中操作失誤的可能性得到最大降低。制度化管理使得績效考核和激勵變得簡單起來,能夠為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提升和績效改善提供明確的指導政策。
第三,如果企業的運行能夠規范化的話,那么企業就能夠吸引優秀的人才加盟到其中。制度對于企業來說本身就是一種良好的信任,目前中國社會普遍呈現出誠信缺失的現象,而企業重視誠信建設很快就能夠吸引到優秀的人才。規范化和制度化體現了企業內部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人們在這樣的環境下工作是能夠激發出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當激勵制度變得規范而又有據可依時,它就變成了企業吸引人才的有力武器。
第四,制度化管理可以增強企業的應變能力和競爭能力。制度化管理使得企業內部的市場營銷、客戶管理、供應商管理乃至內部信息系統和溝通變得程序化和規范化,企業內部形成一種快速的決策機制和反應機制,企業能夠對外部市場、內部環境及時地做出應變,企業的規范化管理使得整個市場的供應鏈應變能力得到加強,使得企業的競爭力和供應鏈的競爭力都得到提升。
第五,制度化管理可以從根本上杜絕腐敗。企業內部的舞弊、違法違規行為大多是因為權力失去監控和約束的結果。制度使得企業的各項工作透明、程序,企業中每一個人的每一種行為都得到嚴密的監控和控制,強化了對權力的約束和制約,舞弊和違法違規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同時,制度中對腐敗行為的嚴厲制裁措施,也使腐敗的風險和成本增大,從這個意義上講,制度化管理從源頭上防止了腐敗行為的產生。
二、精細化管理的相關措施
企業應該建立明確的規章制度,對企業內部的事物進行嚴格的考核,使得企業內部的每一項事項都有明確的標準,將企業制度認真地落實下去,如果制度難以落實的話,那么企業的規章將變為一紙空文,起不到任何威懾的作用。當前企業中工作的人員大多是中青年,讓阿門整體的專業水平還需要提高,專業人才還比較少,如果企業不能落實制度化和精細化管理,那么將不可能走上持久發展的道路。
第一,我們要以企業為中心和條例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以員工制度作為重點、以各項專業的管理制度作為重要內容,將綜合考核和職能考核有效聯系在一起,實現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方方面面都要有規章制度覆蓋的局面,事事都有標準,事事都有人管理,使得企業的規章制度真正地引導員工的行為。
第二,企業精細化管理的實施體現在制度的落實之上,企業不應該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情面為違規違章行為辯護。比如說在企業運行過程中因為操作失誤或者蓄意舞弊使得企業的資產蒙受損失,或者不重視安全管理使得員工的身體受到傷害,就必須懲治和追究,不能因為某個員工之前兢兢業業、克忠職守,就放寬懲罰力度,員工做出的成績是成績,但是員工出現問題是一定要嚴懲不貸,出了問題一定要按照制度來辦理,通過這一層面的工作使員工意識到公司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在工作中不要違規違紀,使得企業走上規范化和制度化的道路。
第三,企業的精細化管理還體現在其績效管理和考核的過程之中,公正和透明的績效考核機制是必要的。考核者和被考核者本身存在著一種天然的矛盾,在績效考核時做到人人平衡,實現考核者和被考核者之間的平等很有必要,在績效考核中對于每一個含糊的考核意見都要人參合適,注重和被考核者之間的溝通和協調,避免考核糾紛,讓考核工作做到公平和公正,這樣考核工作鞏固制度運行的目的才能實行,制度化管理和精細化管理才能做到深入人心。創新干部績效考核制度,強化誰主管,誰負責的意識。企業應該從成立之初就開始重視對績效的考核和分配,強化責任、績效優先,進一步清晰了各個部門及職工的責、權、利關系,將部門每項職責的完成都與部門領導掛起鉤來,對責任人實施考核的同時必須對部門領導進行連帶考核,如核心指標有一項未完成則處罰部門負責人,該辦法的制定突出了對部門領導的考核,強化誰主管,誰負責的意識,要求管理者必須具有企業整體發展的大局觀,創新工作,為充分發揮干部群體的作用,進而推動電廠各項工作的向前開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企業精細化管理的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幾個要點:第一,企業要注重對精細化管理工具的積累,國際上高效的企業都比較重視管理工具的積累,比如說三星、飛利浦和松下都對員工進行5S 真正的培訓和教育,使得員工意識到什么是真正的5S 管理,使得員工在工作中認真貫徹這幾個要點,在此基礎上企業才能夠開展全面質量管理,使得員工的思想狀態和企業要求的一致,讓員工的個人發展和企業的發展連接到一起;第二,精細化管理過程中要實事求是,不要好高騖遠,很多企業對管理過程不能持之以恒,他們好高騖遠,一味追求最新的精細化管理手段和方法,這樣會導致企業的管理混亂不堪,員工在工作中沒有可以遵循的指標,其實這些企業應該意識到的是,一些管理工具的核心理念大同小異,只有讓員工真正地參與到改善過程中,企業才可能產生出高效率,倘若不然,企業所做的一切都是徒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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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領導力度,豐富組織架構
**年我們即成立了商貿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唐維露副縣長任組長,下設辦公室在縣經濟和商務局,明確了責任,細化了任務到縣經濟和商務局,縣公安局、工商局和環保局等成員單位。在**年,我工作組要保證現在組織架構不散,加大組織領導力度的同時,計劃吸納商貿流通企業、商貿市場管理人員、行業帶頭人等社會人士為成員,豐富組織架構。進一步的擴大管理面,細化責任,集合各方力量做好商貿秩序治理工作。
二、建立長效機制,確保成果保持
**年的商貿秩序整治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取得了較好的成果。**年計劃建立環境治理、環境保持、思想改變、行為文明等“七項制度”的長效機制。除了每年定期的大掃除,日常的小保潔,更重要的是計劃制定商貿環境秩序監管體系,獎懲細則及環境衛生考核辦法。通過制度規范進行長期的監督管理,保持集中整治成果。通過提高經營者及人民群眾的素質,改變臟亂思想,培養文明衛生習慣來鞏固整治成果。
三、加強宣傳教育,組織群眾參與
環境治理,人人有責。環境治理,人人參與才能從根本上搞好環境衛生。**年商貿秩序治理組一個重點計劃是加強環境治理的宣傳教育,營造全民參與環境治理,促進經濟發展,提高生活水平,共建“幸福家園”的氛圍。以多種方式發動群眾的積極性,讓廣大人民群眾樂于參與,積極參與,為環境治理取得勝利奠定最廣大的群眾基礎。
四、突出整治重點,細化整治措施
一是針對目前縣城綜合市場不能滿足居民購買要求,不能滿足城市發展需要的問題,計劃**年,在充分考慮論證及縣政府統籌安排下,力爭選擇在合適地點建設新的綜合市場,分流原綜合市場需求,減輕原綜合市場承載壓力,為徹底治理好原綜合市場的環境衛生提供良好的設施保證。
二是計劃**年全面完成各鎮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規范鄉鎮農貿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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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 Optimization and Realization Route of Farmland Operation Transform From Fragmentation to Scale
——Viewing From Capitalization of Farmland Operating Right
XIA Xian-li1,WANG Le1,ZHAO Min-juan1*,LUO Dan2
(1.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Yangling, Shaanxi 712100; 2. Office of Central Rural Work Leading Group, Beijing 100001, China)
關鍵詞:司法制度;少年;社會化
近年來關于少年司法領域的議題不再僅僅停留在法理的層面,而向分支領域不斷發展延伸。其中社會最關注的議題就是少年司法社會化相關問題的爭論。
關于少年司法社會化的定義,從不同的專業領域對少年司法社會化的理解大致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以法學為出發點,對少年司法社會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什么樣的少年司法制度能更好地適應社會,少年司法制度是如何融入社會體系中并發揮作用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如何影響社會結構,少年司法制度如何從公權力主導轉化成社會參與模式的等。另外一類的定義則是從社會學出發,關注的是社會結構是如何影響社會司法的,社會因素在法律條文和司法過程有哪些具體的體現,來自非國家公權力的理念是如何參與少年司法的等。
一、歷史:少年司法社會化的理論與變革
英美國家少年司法制度是以少年審判制度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1899年,美國伊利諾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設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少年司法制度早期的司法干預大于懲罰主要在于查清犯罪事實和依據法律對犯罪人進行懲罰,對少年兒童進行司法干預。基于一般的人道主義精神以及“少年兒童不能預謀犯罪”這一古羅馬法的古典理論和英美法系關于“國家對于少年不是懲罰的官吏而是最高監護人”這一衡平法原則,如果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和管教責任,則由最高監護人國家依法干預,承擔保護少年兒童的職責。一是保護未成年人,使其免受父母或監護人的侵害。二是設法消除促使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種種因素,預防和減少犯罪。三是救助和矯治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1984年上海長寧區設立中國第一個少年合議庭,直至1999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過,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為少年法庭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現今,少年司法領域的基本原則大都出自《未成年人保護法》,以教育、感化、挽救為方針,采用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綜合治理原則。我國目前的制度主要有少年矯正機構(工讀學校、收容教養、管教機構)社會幫教制度和社區矯治工作。截至2003年,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開始了社區矯正的階段。
二、現狀:少年司法社會化的現實與困境
(一)在押少年人數多年負增長率
在押少年人數多年負增長率,困境是由于案件積壓滯后、政策硬性規定等,使部分少年案件審理程序遲延。
統計局公開的在押未成年人數的數據對比顯示,2010年我國開始有計劃的控制在押青少年人數,以社區服務、社區管制、拘役來代替少管所服刑。除2009至2010年這一階段下降幅度較大之外,基本上呈現穩步下降的趨勢。2004至2010年,少年領域的司法改革大幅推進,在押人數波動較大,但是增長率維持在零點以下。統計局公布的關于未成年犯罪越軌人數比例總體呈現出案件少、起訴少、服刑少、在押少以及刑期短等特征。
(二)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罪犯數據波動較大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罪犯數據波動較大,困境在于進入審判程序的未成年人的數量受法律政策的變動影響較大。
未成年人犯罪人數,不同的年份會有所變動,但是未成年人在押比率持平。這其中反映了司法程序從偵查、起訴、審判到司法社會工作領域,整個司法程序中有計劃的調控。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青少年犯罪人數在總刑事罪犯總數中所占比例呈現下降趨勢,青少年犯罪人數中,占較大比例的年齡大致在18~25歲。二是我國少年司法社會化的過程中,由于法律條文的限制,加之滿18歲即承擔較重的刑事處罰的條文,使18~25歲青少年的司法制度社會化不足。這部分越軌青少年的司法制度社會化遠遠不足,僅僅依靠法律職能無法發揮出社會在矯治偏差青少年的有效職能,使18~25歲青少年犯罪比例逐年增加。三是2003年之后,總犯罪人數增加,青少年犯罪人數基本持平,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如社會組織接軌少年司法的試點已經初見成效。
(三)四分之三的少年罪犯由社會轉接,其中大部分流向了社會組織
四分之三的少年罪犯由社會轉接,其中大部分流向了社會組織。困境在于,司法社工組織現實需求方面存在巨大的壓力,現有條件不足以應對問題。
少年犯罪在案件流程中存在多個出口可以轉接到社會,只有少部分的特殊案件才與普通司法程序對接。在我國社會組織機構發展不成熟,規范不完善的情況下,這種現狀帶來了極大地分流壓力。一方面是公檢法系統出于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則的考量而選擇社會組織矯治代替司法懲戒,另一方面是司法社工組織供求關系失衡無力承擔人數巨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1.社工組織經驗不足,實踐案例相對較少
我國的社會組織理念方法從西方引入發展的近20年時間里,不足以完善到西方發達國家的程度,在少年司法案件逐漸向社會轉接的過程中,出現了種種不適應的問題。社工組織大部分創建時間較短,司法實務又與現實脫節,使社會矯治服務陷入困境。
2.無強大的本土理論支撐
西方關于少年司法領域的著名觀點伴隨著司法領域的改革深入人心,但在中國整體重視家庭人倫的傳統框架下,很難接受國家作為未成年人最高監護人的理念。將孩子視為家庭所有物的傳統文化與國家賦權父母為監護人,保護未成人的觀點產生沖突,由此帶來了整個少年司法系統的理論基礎與社會實際現實相脫節。
3.法律法規不完善
關于少年司法領域法規的建設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存在亟待補足的空白領域,如司法社工組織在少年法庭的介入規制。二是相關法條過于抽象,社會組織自由裁量權過大,除此之外還存在很多法規多地不統一的地域性差異。案件發生地的不同導致最后案件走向和判決結果大相徑庭,監督機制不完善。少年司法領域需要引入完善的監督機制才能更好地保護當事人,不能因為少年司法的保密性因噎廢食。除此之外,社會組織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保護力度遠遠大于強制力,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過于放縱和自由而沒有起到作用。部分學者對此持有的觀點存在爭議,一部分認為社會組織本身的功能就是采用非暴力的手段達到社會化的目的,另一部分觀點認為即使在社會組織中,對未成年犯罪者也要存在一定的強制力,一方面輔助矯治效果,另一方面強制力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如限制自由等。
三、路徑:少年司法社會化的措施與建議
(一)加強多方聯動合作
在押未成年人數量的穩步下降的趨勢有賴于司法系統和社會組織的密切合作。罪錯青少年的社區矯治來代替一部分的監獄服役,在我國少年法庭是最常用的合作模式之一。在理論上來看主要的優點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將罪錯青少年隔離開,防止犯罪方法和手段的傳授;二是可以運用家庭、學校和社區等社會關系對罪錯青少年進行再社會化,不斷加強青少年社會關系的聯結;三是在社區環境下更方便對青少年進行心理疏導和矯治,處在相對自由的環境下,在不擱置課業和正常生活之下進行心理疏導等。但是這些前景的實現需要司法系統(主要是公檢法等)和社會組織的密切配合。在司法系統將青少年矯治的過程中的職能讓渡給社會組織,同時利用社會組織的優勢加入心理疏導等要素,這其中的每一個變革都有賴于社會組織和司法系統之間的有效溝通。
(二)控制在押未成年人數增長率政策與司法改革相配合
控制在押未成年人的增長率大部分出于對青少年社會化的影響。少年司法的社會化一定要自始至終圍繞“青少年社會化(人的社會化)”這一個不變的主題。青少年在監獄(少管所)的環境之下,與整體正常社會隔離的環境下,社會脫節的反應會進一步加深。在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群體中,監獄的環境更多發群體暴力欺凌和上對下的意志壓制以及剝削。這些作為在押的不可取之處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減少在押青少年比例這種措施在全國范圍內廣泛施行,其中的尺度和平衡點非常難以把握。這是法律和社會相互配合的問題,法律是公民的權利法,公民的普遍價值觀會推動立法,社會需要不斷地向法律傳達需求。同時,法律要進行對社會矛盾的及時有效調控。因此,在押青少年比率的穩步下降絕非簡單的社會呼吁和法律規定這么簡單的事情,其背后涉及多方的平衡點考量,一方面要出于保護青少年的目的一定程度上減輕青少年的量刑,另一方面惡性的犯罪事件如果在與公眾期待差距較大的情形下,尤其是在中國重刑主義呼聲高漲的階段,有可能產生對集體情感和集體意識的損傷。
在押比例的減少,還要依靠司法系統早期的矯治。在強制措施控制犯罪未成年人開始到檢察院起訴為止,這段犯罪嫌疑人的矯治工作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不僅僅是決定了案件是否進入訴訟程序,還關系到犯罪之后的應激反應。在當事人心理最脆弱的時候,司法社會工作者應當及時的介入。一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初步的干預治療,二是積極取得和被害人(如果存在的話)的溝通以期取得諒解,還有在當事人對訴訟流程不了解的情況下,作為當事人的人去和司法系統對接溝通等,輔助出具相關的再犯率鑒定報告。在押比例的減少要想穩步下降就必須依靠社會(尤其是非政府組織)以及司法系統的配合推進。兩者必須保持同一個步調,同心同德才能將整個改革損失減到最小。
(三)促進多方監督制度建設和完善
結合新形勢,加大監察委監督力度,伴隨著司法改革的穩步推進,尤其是監察委的獨立機構設置能否將審判監督少年司法的職能過渡一部分到監察委等途徑,以加強案件審理評估監督。
引入第三方的監督力量以及加強審監程序的獨立。引入第三方的監督力量具有必要性、困難性。必要性體現在整個過程中各級法官以及檢察官等司法工作者的自由裁量權相比于其他的普通案件來說要大的多,因此司法的審查監督中引入社會組織的監督機制尤為重要。除了原有的審查體制之外,由于少年司法系統社會化的特性,其中就需要第三方的非政府組織以及群眾對少年司法程序的監督,但是實務中的問題是對平衡點的把握。監督的廣泛性前提是公開,然而出于對青少年個人隱私的保護,未成年的案件卷宗一律不公開審理,相關案卷一概不允許公開,這其中的第三方監督就舉步維艱。
制度上涉及的漏洞包括兩點,一是少年司法案件絕對的保密,非案卷參與者、相關者不允許獲取相關的信息,并有完善的追責系統。二是審監程序混雜在其他程序中,當前存在低效長周期的特點。即使是司法系統內部的人員尚且不能獲知卷宗,更不要說外部的社會組織。第三方的監督幾乎在少年司法領域呈現持續空白狀態,整個案件的審理監督很薄弱,已經到了亟待改革的危險邊緣。
對于其中的困難性則是雙方的利益平衡點更難尋找。對其少年的隱私個人權利的保護和對案件的監督(合理性和適當性的審查)沒有孰輕孰重的問題,而是雙方都必須把握的問題。因此,這條路徑是解決少年司法社會化的關鍵路徑之一。以何種方式平衡這兩種利益訴求是社會化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的議題。
[關鍵詞]逃稅制度化;產權;稅制演進
[中圖分類號] F810.4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461(2008)06-0010-04
在稅制演化過程中,納稅人對稅制的認同會左右稅制運行效率,并進一步影響其演化路徑。在不確定性和隨意性稅制變遷模式下,納稅人對稅制的認同感下降。如果沒有改變這種變遷模式的強有力的約束性規范介入,逃稅走向制度化。①
一、納稅人納稅是對產權的部分禪讓,其收益為更富有效率的使用產權
關于稅收的起源已有定論,但基本上都是從國家、政府角度進行界定。而從制度衍生過程分析,稅制作為一種制度其自然演化不可能一開始就源于集體的共同需要。也肯定不可能一開始就是以強制性的政治權力作為其運行的制度保證。“個人作為一個持續過程的參與者也在構建規則本身上扮演著某種角色。只是在不同的外在制度下,個人發揮作用的方式和作用的大小存在差異。”[1]作為受知識制約的有限理性的個人,集體是一個抽象的概念,直觀的利益權衡是產生稅收的最強有力的直接動力。也就是說,允許稅收對產權收益進行分享,本質上是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過程中的理性選擇。個人為尋求最大化收益產生產權這一制度形式,并不斷衍生完善和優化產權的相關制度,當然不是歷史進程中存在過的惟一選擇。比如,更為便捷的方法也許是搶劫掠奪。這種方式可以在更短的時間里以更快的速度聚集更多的財富。這在人類歷史上曾經廣泛存在[2]。此時,個人所擁有的僅僅是隨時可能被侵占的、遠未形成社會廣泛尊重的、利益邊界瞬時多變的“流動性”資源而不是產權。其消失在今天這個時間維度看,是在試錯中不斷完善內在和外在制度的個人,為優化產權運用效率作出的理性選擇――制度演化過程中會因為各種原因而產生一些短暫存在的制度,但隨著人類實踐的不斷推進,有可能會放棄這些制度中的大部分。
產權本身是個社會概念。只有當社會提供或多或少或充分或不足的保護時,才會有產權的存續。而其受保護的程度與產權收益極度相關。如前所述,當搶劫掠奪廣泛存在,并被默認為獲得收益的最好手段時,政府難以或者根本不對產權提供任何有效的保障。此時并不存在現代意義的產權。因此正如柯武剛所認為的“產權并非物質對象而是一些在社會中受到廣泛尊重的權利和義務”[3]即受到廣泛尊重是現代產權存在的前提條件。這種尊重在現代制度背景下只能由法律提供強制,但受到人們對其認同程度的影響。也就是說隨著對產權的行使,人們對產權的實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那些由于能輕易獲得而曾“廣受推崇”的“產權”形式,如憑借個人暴力和國家暴力的隨意獲得收益②,其成本和對社會經濟長期發展的顯性和潛在危害在試錯中不斷得到認識。人們逐漸獲得產權行使中的理性――與其讓各種外在暴力隨意侵犯產權,不如讓度一部分產權形成公共資源,以彌補產權界定不完全、不充分對產權收益的影響,從而形成規范性的產權利益界定。所以從納稅人的角度看,納稅是納稅人對其產權的部分禪讓,作為產權排他成本的一部分,以期獲得產權更有效率的使用。
隨意性的暴力侵占被所有者視為產權行使效率的障礙。那么,如果稅收制度具有非規范性和變遷的隨意性,同時這種非規范性和隨意性影響產權收益預期使之充滿不確定性的特點,則違背了稅制存續的內在制度規則,將提高稅制運行成本――從納稅人自愿納稅的心理看,主要是基于對稅收制度的認同。認同感會在很大的程度上影響稅制的運行成本。從前面的分析中可知,既然稅收是納稅人對產權的部分禪讓,那么人們對稅制的認同和遵從,則取決于政府為產權運用提供的制度環境的優劣。如果再考慮到人們知識的有限性,那么稅制的復雜性和稅制變遷的隨意性,會在很大的程度上影響人們的預期。此時,不斷隨意變化的稅收制度讓納稅人選擇保持理性無知,只是直觀的去體會――同一類產權也許由于稅制的變遷而使其同一種運用方式收益卻相去甚遠。通過時間維度上的對比,人們就會質疑稅制在對產權的規范和保護中的作用是否恰當――稅收是不是過度盤剝了產權收益。此時逃稅便成為一種逐漸被認同的理性選擇。
二、不確定性和隨意性稅制變遷條件下,征納雙方博弈的結果――逃稅制度化
一個機會主義的個人,毫無疑問會有強烈的逃避納稅義務的傾向。但一個社會的有序發展則必須抑制這種機會主義。從一個更寬泛的角度甚至可以說這是一個影響社會發展的根本性的制度規范。不同的稅收制度(也包括相關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對逃稅有不同的激勵:1997年據美國會計總署(GAO,1997)的評估,美國的稅收自愿遵從率為83%。17%的遵從缺口當然并不令人滿意,但在同一時期(1996年)俄羅斯的遵從率僅為16.8%(梁朋,2000),即可見雖然逃稅是納稅人的內在沖動,但約束性(內外)制度的不同,還是會在稅收遵從上帶來巨大的差異。也就是說一個社會中存在逃稅是正常的,而重要的是必須防止其制度化衍生。為此則有必要看清逃稅制度化演化的過程。在這里筆者并不打算也不可能分析所有的相關制度規范,而僅從稅制演化的隨意性和非規范性的角度研究。
1.基本概念界定
逃稅,在本文被設定為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指一切逃避依據法律規范已經形成納稅義務的行為。所謂逃稅制度化是指在稅收制度的正常運行中包含了對逃稅的認同,這既是納稅人的認同也是征稅主體的認同。筆者認為逃稅是否制度化,從表層上看最關鍵的區別是征收主體對逃稅的認同。換句話說實際發揮作用的稅基、稅率等稅制要素,只有在征納雙方默認逃稅的前提下才能恰當的發揮作用。顯然,征納雙方對逃稅的認同并不是同時產生的,而是在博弈中逐漸衍生,其影響也從潛在一步一步演化為顯性。同時,對逃稅的認同一開始僅僅表現為個人觀念上的變化,而隨著對逃稅持諒解和贊同觀點的人不斷增加內化為內在制度,然后逐漸以各種方式顯現在外在制度中。如較高的稅率和較寬松的征管及長期存在的低稅收遵從率(如俄羅斯)。
顯然,這不是一種規范的稅收制度體系。尋求理性秩序以保護個人產權有效利用的初始動機,是如何衍生為這樣的一種,對征納雙方而言,都極其昂貴的制度體系的呢?
2.逃稅的制度化演進過程
正如前面所分析,稅收是對產權的合法侵占。這一合法侵占是以外在制度為保障而以內在制度為依托的。從其衍生看,孟德拉斯認為“隨著收獲的逐步豐富……社會發生變化……個人關系逐步被經濟關系和稅務關系所取代”[4]。也就是說,隨著納稅人歸屬于個人的財產增加,在不斷試錯中逐漸衍生出捐獻租稅,以換取產權的有效行使。即稅制這種外在制度只是“集體”對內在制度以正式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一種約束。逃避稅收義務是基于短期利益的理性選擇,但一般說來,內在制度會在約束這種機會主義方面發揮較大的作用。即在制度衍生中,能將這種機會主義行為降低到至少不影響稅制正常運行的程度。但是稅收制度變遷的隨意性和非規范性將摧毀認同感,從而摧毀內在制度對逃稅行為的約束,使稅制運行成本逐漸提高。在不完全信息條件下,知識問題始終是行為主體面臨的重要約束條件。當稅制穩定(其變遷遵循一定的認知路徑),人們行使其產權時,便能以較低成本預期,在個人難以左右的成本中,占據較大份額的稅收支出數額。同時,也使產權運用中,所涉及的相關行為主體的行為不確定性減少,從而預期產權運用的未來收益變得更加可行。而一個復雜多變的稅制體系(變化頻繁、變遷缺乏正式制度強有力的約束,且個人難以把握)使人們在面臨產權運用選擇時不知所措。這會產生兩種可能:一是為了規避稅制隨意性變化可能帶來的損失,減少產權長期性運用,而增加短期投機行為;二是直接規避已經形成的納稅義務。無論哪一種行為都會使在相同的征收成本下,稅收收入遞減。這種局面持續一段時間以后,征收機關開始認識到這不是一種偶然。為了維持原有的收入規模(很容易論證這是必要的,也符合政府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內在沖動)不得不修改現存稅制各要素③。而在這樣的變遷中,往往沒有一個能廣泛體現民眾意志的規范性變遷規則(如果有這樣的規則,稅制變遷一般不可能呈現出隨意多變和難以預期的特點),使稅制變得更加難以把握,遵從成本進一步提高。人們的遵從意愿也進一步下降。這一過程衍生到一定程度后趨于穩定。即,稅制仍在紛亂的調整中,但此時人們逃稅減少的稅負正好等于稅制改變引起的稅收收入的提高。人們的有限理性使這樣的均衡存在,并充滿了復雜性――當稅制發生變化時,不是每一個納稅人都能立刻準確了解,這種變化對收益的本質影響,因此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里,這些納稅人仍然按原來的方式行為,同時在不斷的試錯過程中修正自己的行為。也就是說由于知識的有限性,不可能所有的人都在稅制變化的那一瞬間,恰當地修正自己的行為。而有相當長的適應期,甚至其演變成為非單一路徑的納稅人行為變遷模式。在人們面對不斷變化的稅收制度時往往經歷以下幾個過程,最終完成逃稅的內在制度化:
當稅制發生變化時,人們逐漸認識:①稅制對產權侵占程度的變化 ;②是否引至產權行使相關制度環境的變化 ;③進一步認知這兩者的相關性。一般地,納稅人對第一個問題較為敏感,能夠在一個較短的時期內體會到這種變化。所以當稅收制度變化對產權的分享提高時,納稅人的第一反應往往是感覺到稅收負擔加重,如果與之相隨的是產權行使的相關制度環境的優化,那么隨著產權行使過程的演進,相同的投入產生更多的收益。此時,納稅人并不是直接比較稅收負擔提高,與產權行使獲得較多收益之間的相互關系。而是直觀的感覺由于收益的增加,絕對稅負雖提高但相對稅負降低,因此結果令人滿意或至少稅收對產權收益侵占的增加可以忍受。反之,則會做出稅收對產權侵占過多的反應。一般說來,此時人們會有兩種選擇,一是逃避納稅義務。這樣的逃避因為是基于稅制變化中的非合理性,人們的態度往往從寬容到認同。而另一種選擇是,尋求外在制度框架內的解決方法。當一個社會的制度變遷符合規范,那么不管在稅制演進中各方力量如何較量以及其結果如何,至少可以在尋求制度框架內解決的過程中舒緩各種壓力,以重新達到稅收制度的均衡。問題恰恰在于此。在分析逃稅制度化時,給出的約束條件是:稅制變遷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此時,將稅負過高訴求于外在制度,以期通過外在制度的變化達到稅負合理的目的,其實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隨意變遷的制度背景本身即是不規范稅制的來源。在此前提條件下,訴求于外在制度的行為往往遵循這樣的演變路徑:訴求于外在制度――失望――認同逃稅。當這樣的過程被多次驗證后對逃稅的認同進一步擴展,稅制運行成本不斷提高,若其他條件不變則稅收收入降低,引發稅制的新一輪調整(既然行政機關有內在沖動,而這一過程又是那么容易)。在調整中,征收主體會充分利用在征收中的經驗,自然而然地將逃稅引至的征收率較低的問題,作為影響因素考慮在內。至此逃稅制度化的一次博弈過程完成。
從表面上看,走向逃稅制度化是一個個驚險的跳躍。實際上,如果沒有對稅制隨意性變動強有力的制度性約束機制,那么這便是一個自動衍生過程――首先是政府對稅收收入的強大欲望,其次納稅人義務觀念的形成缺乏有效機制而流于空泛。在現實中我國居民從來視稅收為苛捐雜稅而稅制中又缺乏較為公平、稅負較輕、普遍征收以促進義務觀念形成的稅種。在本來就沒有納稅義務觀念的情況下,客觀稅制變遷制度又如此不規范,納稅人的強烈逃稅動機便不難理解了。這兩者相互作用,稅制當然容易滑向這樣一種壞的制度。
三、逃稅制度化成本分析
制度化的逃稅模式不同于規范稅制中的逃稅,其引至的成本也遠遠不只是使稅收收入減少,征收成本增加。
1.逃稅制度化最大的成本是失范的示范效應
在逃稅制度化的形成中無處不體現失范的示范效應,可以說正是它將逃稅引向制度化。而逃稅的制度化會將這種失范引入社會經濟的其他領域。從本質上看,其他幾個方面的成本都是因其而起。
2.內化于制度中的逃稅,使稅收納稅負擔和公平性很難界定
從稅制的規范性約束看,某一類納稅人名義負擔太重,但也許通過逃稅,其真實負擔輕于其他納稅人。此時,難以準確界定名義負擔和實際負擔的相關性。因為名義負擔和實際負擔的背離,不是通過稅負轉嫁形成,而是納稅人非規范的結果。因此在稅制優化中面臨兩難選擇:如果將稅制的優化求助于嚴格征管,敦促納稅人認真履行其納稅義務,若能奏效納稅人的負擔確實太重;而如果在降低名義負擔的同時,加強征管,在一個逃稅制度化的背景下,又很難準確預期這對納稅人的約束力。假設聽任稅制處于高名義稅收負擔和逃稅后實際較低稅收負擔的均衡狀態,那么了解納稅人實際負擔狀況的信息成本,遠遠高于納稅人行為規范的稅制條件下的信息成本,甚至根本無法形成稅制變遷所需的有效決策信息。這種情況下又如何界定公平,如何優化稅制?
3.影響稅收政策的實施
在制定稅收政策以輔助其他社會經濟目標時,難以準確把握稅收制度所產生的影響,也很難界定某一時點上所形成的社會經濟格局中稅制起的作用。同時,如前所說由于信息反饋被扭曲,所以無法對稅制在社會經濟中扮演的角色是否妥當進行準確評價,從而對其修正難以客觀。這又進一步增加了稅制變遷的隨意性。
4.從長期看,逃稅制度化的示范效應會漸漸提高市場的交易成本,提高整個社會經濟運行成本,影響經濟增長
當逃稅內化于制度中,政府的權威受到影響,凝聚力下降,其在市場交易中的約束力下降,人們不得不尋求其他方式保障產權的實施。從前面的分析可知,不管尋求的是什么樣的具體方式,有一點是肯定的――隱性和顯性的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降低。更為重要的是,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它引至的就不僅僅是經濟效率的問題,而是動搖對政府的認同。這種情況發展到極至則會影響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效率。
總之,逃稅行為內化于制度具有單向性,一旦進入這一路徑便具有了慣性。要想逆轉所付出的代價會是巨大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此時內生制度的頑固性會讓大多數意欲扭轉的努力成為徒勞。因此,對防止逃稅向制度化方向衍生是稅制優化的前提條件。那么,如何防止呢?
四、阻止逃稅制度化演化的對策
防止逃稅制度化,阻斷其演化動力是稅制優化的制度前提。從本質上看只能通過規范稅制變遷的政治程序,以約束稅制變遷中的隨意性和非規范性。其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是對民眾在稅制變遷中的表達機制的規范。
1.約束政府在稅制變遷中的權力
前面的分析認為,產權是排他性收益權利,是被強制實施的。因此產權的強度不能不涉及國家所提供保護的有效性。[5]而國家的保護是以個人讓度一部分產權收益為代價的。那么問題即在于國家的保護應該以個人犧牲多少產權收益合適?如果從具體的收益在國家和納稅人之間應該如何分配看,很難有雙方認同的比率。因此問題解決只能從更根本的制度層面上分析。即在稅制的變遷中政府應該擁有的權力。根本的解決方法是在憲法層面上設置稅收的非歧視性原則,這至少應該應用到稅收制度形成和變遷這一層面。這使稅制在變遷中盡可能排除利益集團的尋租[6]解除稅制變遷中的非規范性誘導因素。
2.加強基礎結構權力,以約束國家對產權可能的過度侵犯
基礎結構的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被定義為,國家政治決定的執行越來越依靠與市民社會之間制度化的協商和談判(Michael Mann,1984)。這樣的磋商和談判制度成了比某一項具體制度的優化更重要的東西。在稅制演進中,由于涉及利益的分配,很難有一個被所有人認同的終極公平的制度結構。站在不同立場上的當事人也很難得出客觀評價。因此,讓納稅人進入稅制形成的磋商過程,讓其在選擇中為自己所期望的公共品格局承擔義務,以強化內在認同。同時,這樣的稅制衍生方式更具有穩定性。也許這樣的制度優化過程相對于外生的制度優化,其進程遠為緩慢,但其優越性則是,形成的稅制不易被輕易改變從而減少了隨意性和不確定性,保證了稅制演進的可預期性。
3.規范政府公共品提供職責,同時強調納稅人的繳納義務和政府公共品提供義務
納稅人責權對稱,強化內在制度對稅收的認同,降低征收成本,解除征納雙方的緊張對峙。問題是怎么保證這樣的對稱格局?只有當納稅人具備以下兩個條件時,才有可能形成這樣的良性狀態:①納稅人充分了解自己在盡義務的同時,享有獲得公共品的權力;②有足夠強大的談判能力,以約束政府只能通過提供公共品保護有效產權獲得利益。這兩者的實現都是一個錯綜復雜的過程,需要基本制度保障。
總之,個人認為阻斷逃稅制度化衍生,最重要的是逐漸走向政治法制化,增強納稅人在稅制變遷中的規范性權力。在這個根本性問題未能解決時,單純從表象上分析而采取加強征管的方式以抑制逃稅行為,反而會強化逃稅的制度化。
[注 釋]
①完全制度化的逃稅在現實生活中并不多見。(朱明熙 2006)本文的分析是希望對稅制演進提供一個評價的參照系。
②前者由于其顯著的對社會生產的破壞力在人類的內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中較早被排斥。而后者表現為統治者階層在經濟資源分配和再分配中的行為從而較為隱秘,一般集合為進入左右資源分配階層的愿望而并不易形成對制度的質疑,所以這種情形在現代社會中并不少見。
③這種修改也有可能是稅制與稅制環境之間的不協調――在制定稅制時,沒有考慮現實經濟條件的變化,或者這種變化是難以預期的。此時就要求在稅收制度中必須為稅制環境變化留有余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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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rivation of Systematic Tax Avoidance: the Path, Cost and Countermeasure
Jiao Yun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ning530003,China)
[關鍵詞] 急性重度;血液凈化;治療效果
[中圖分類號] R59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742(2014)01(b)-0039-02
急性中毒是指有毒物品通過皮膚、呼吸道、消化道等途徑進入患者的身體,造成器官受損,急性中毒的特點是起病急,病情重[1]。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會為患者帶來生命危險,所以對急性中毒的患者在治療時要采用起效快的治療方法,目前對急性中毒患者的治療方法主要為洗胃、導瀉的常規治療和對患者進行血液凈化治療。為探討分析急性中毒患者進行血液凈化治療的方法和效果。對該院在2010年11月―2012年12月收治的126例急性中毒患者進行研究,分別采用這兩種方法進行治療,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該院收治的126例急性中毒患者進行研究,其中,實驗組67例患者,男性患者35例,女性32例,年齡范圍:17~72歲,平均年齡46.9歲;對照組59例患者,男性患者32例,女性患者27例,年齡范圍15~68歲,平均年齡42.5歲。
1.2 治療方法
1.2.1 對照組治療方法 對患者進行洗胃或催吐的方式將其胃腸道的一些還未吸收的物質排出體外,對患者進行利尿、導瀉,使患者將消化吸收的有毒物質迅速排出體外,針對患者的中毒物質采用相關的解毒劑。通過常規的方法,將有毒物質盡快的排除體外,對患者建立中心靜脈置管的通路。
1.2.2 實驗組治療方法 對患者進行洗胃等常規治療之后,再進行血液凈化,采用血液濾過的方式,以對流的方法,將患者血液中的有毒物質和水分清除掉。再采用血液灌流的方式,將患者血液中的有毒物質或者藥物吸附到灌流器中的樹脂、活性炭等物質上。在治療期間為患者進行定時的沖管,根據患者臟器的損傷程度,規定患者的的治療時間。在治療的過程中護理人員要密切觀察患者有無出血現象,對于有較為嚴重出血傾向的患者進行纖維蛋白原、血小板等物質的補充。
1.3 治療標準
治療顯效:患者體內的有毒物質被完全清除,臨床癥狀消失,身體的基本指標恢復正常;治療有效:患者體內的有毒物質大部分被清除,臨床癥狀基本消失,身體指標趨于正常;治療無效:體內的有毒物質未能得到有效的清除,臨床癥狀惡化。
1.4 統計方法
采用SPSS 14.0統計軟件對數據進行分析,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
2 結果
通過對急性中毒患者進行兩種不同的方法進行治療,實驗組共67例患者,治療為顯效的有39例,治療有效的23例,治療無效的有5例,治療有效率為92.5%;對照組共59例患者,治療顯效的有23例,治療有效25例,治療無效11例,治療有效率為81.4%,兩組患者治療效果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1.25,P0.05)。
3 討論
中毒主要要3種情況,一種中毒現象主要是表現為直接破壞細胞、造成器官的功能出現障礙,比如像肝腎中毒;還有是破壞了患者體內穩定的環境,比如出現了嚴重的有機酸中毒;還有的中毒是抑制患者身體基本的正常功能,比如服用了安定等藥物造成患者抑制呼吸功能[2]。血液凈化主要是將患者的血液通過一種凈化器材將血液中的有毒物質消除掉,使患者快速恢復身體健康。血液凈化的方法主要包括血液濾過、血液透析和血液灌流等,能有及時有效的將中毒患者體內的有毒物質清除干凈,減少有毒物質在體內停留的時間,避免對患者的器官造成損害,保持患者體內環境相對穩定[3]。對患者進行洗胃、利尿、導瀉等常規的治療,對于中毒情況較輕,發現較為及時的患者有一定的治療效果,可以使患者通過嘔吐和排泄的方式將有毒物質排除體內,從而恢復患者體內環境的健康,使患者身體的基本指標都恢復正常,但是對于一些中毒情況較為嚴重,中毒時間較長的患者,有毒物質可能已經滲透患者的血液,因不能對血液進行凈化,使得中毒嚴重的患者不能及時將血液中的有毒物質清除體外,會對患者的器官造成一定的損害,治療效果并不顯著[4]。在該次試驗中采用常規治療的對照組患者,治療顯效的患者有23例,治療無效的有5例,治療無效的有11例,治療有效率僅為81.4%,治療效果相對較差。
急性中毒的患往往起病急,病情重,所以對患者先進性常規的治療,將未被患者吸收的有毒物質排出體外,再對患者的血液進行凈化,可以將患者體內的所有毒害物質排出體外,維持患者體內的有機環境,避免有毒物質對患者的器官造成傷害,治療效果顯著,住院時間短[5]。實驗組患者治療顯效有39例,治療有效23例,治療無效5例,治療有效率高達92.5%。充分說明了對急性中毒患者采用血液凈化的治療方法比常規的治療方法效果更為顯著。由于對患者進行血液凈化,要使大量的血液進行外循環,患者極易出現恐懼、焦慮的情緒,護理人員要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相關的講解,使其明白血液凈化的重要性和成功率,消除恐懼的心理,積極的配合醫護人員進行疾病的治療。在進行血液凈化之前,護理人員要準備好供氧儀、強心藥等急救的藥品,保證在患者出現異常情況時能夠對其進行及時的治療,在血液凈化的過程中要嚴格保證無菌操作。在對患者進行血液凈化的時候對患者的血壓、心率、呼吸等基本指標進行密切的觀察,如果患者出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適當的措施,在血液凈化后1 h內若出現發熱、寒顫或者呼吸困難的情況,要對患者進行吸氧或者輸入適量的抗過敏的藥物治療[6]。
綜上所述,急性中毒是一種較為嚴重的疾病,有毒物質在體內多待一分鐘,就對患者身體的損害多一分,所以要及時的清除患者體內的有毒物質,采用血液凈化的方法對急性中毒的患者進行治療,可以快速有效的將有毒物質排出體外,提高治療效果,縮短住院時間,提高患者的生存率,是一種值得推薦的治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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