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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賦稅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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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賦稅制度

    第1篇:土地賦稅制度范文

    稅收作為國家的政治、經濟行為,能夠集中而深刻地反映國家與社會的發展階段、水平、性質。因此,領略中國稅收的歷史,可以從核心部位把握中國古代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社會生活,以及兩千多年中國封建專制中央集權國家的興敗盛衰的運動過程,從而為參透中國歷史“迷津”,正確把握中國歷史傳統,提供一個明晰的新的視角。

    夏、商、周( 西周) 三代的三種賦稅形態,史稱“貢”、“助”、“徹”。盡管形式上各有不同,但總的稅率大致都是十分之一,即所謂“什一而稅”。夏之貢近似于定 額課征形式;商之助和周之徹,均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上,前者為勞役課征形式,后者為勞役向實物課征的過渡形式。共同的特點是:稅率低,貢賦并重,租稅合一。它反映了在國家出現的早期階段,實行分封制政體,稅收的初級形態,也反映了稅收從自下而上的自愿形式向自上而下的強制形式的演化過程。三代時期的“工商食官”、“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到了西周后期,有了“關市之征”,即有了初始的商稅。

    春秋、戰國時期,稅制改革成為各國政治經濟變革的重要內容。從魯國的“初稅畝”到秦國的商鞅變法――廢井田、履畝而稅,反映了土地由分封制步入國有制,由公共占有制到私人占有制,以及稅制由租稅合一進入稅人稅地的發展過程。隨著商品經濟的初步發展, “重農抑商”政策開始提出,加重工商稅,出現了國家專賣制度。

    秦始皇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家后,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了稅收制度,以“繁 法嚴刑”加以保證和規范。其特點是:

    第一,通過土地登記和戶籍制度,“令黔首自實田”,標志著土地私人占有制的確立。

    第二,施行嚴厲的重農抑商政策,從而把農民牢牢地固著在土地上,確保國家田賦、兵役和力役的穩定來源,為中央集權的專制主義政體構筑了經濟基礎。

    第三,實行“急政暴虐”的極權政治,賦稅達到橫征暴斂的地步,《漢書?食貨志》載云:“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制二十倍于古”,乃是秦朝迅即覆滅的重要原因之一。

    漢代承襲和發展了秦朝的稅制,特別在重農抑商方面把秦制推向極致。在抑商方面,除苛征商人的關、市等稅外,從漢武帝開始,還對商人重征財產稅――“算緡”;施行國家絕對壟斷的鹽鐵專賣;國家直接經營商業、運輸業,稱“平準均輸”;加倍征收商人的人頭稅和其他附加稅,正如漢高祖《賤商令》所云:“重租稅以困辱之”。

    在所謂重農方面,漢代雖然吸取了秦朝覆滅的教訓,強調“與民休息”、“輕徭薄賦”,漢高祖行十五稅一,漢景帝行三十稅一,而且終漢四百年而不改,但事實上,漢代施行的是輕田賦重口稅的政策。

    漢代的稅制集中體現了漢武帝“外儒內法”的政略,把秦朝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體的稅制加以系統化、法律化、制度化,對之后兩千年的中國歷史產生莫大的影響。

    三國時期,各國為解決軍餉和財政問題實行大規模屯田,并調整稅制。最有成效者當屬曹魏政權。值得注意的有兩項:

    一為組織軍屯和民屯,把漢武帝始行的屯田制提到新的高度。官府和屯戶分配額為二五中分( 使用官牛的為分成),雖然退回到租稅混一的課征,但這一舉措卻使大批流民有所歸宿,回到土地上來。

    二為實施“租調令”,把漢例三十稅一田租改為計畝定額稅;取消漢代人頭稅,改行按戶征收“戶調”( 戶稅),戶調開始成為常稅。

    晉統一“三國”,在全國范圍實施占田、課田制和戶調式。即平民計口,規定男女人口可占田地畝數;計丁規定應征田租畝數;計資分等級規定戶調負擔。南北朝時期,北魏統一北方,孝文帝創行一體化的均田制、三長制和新租調制。均田制等舉措為北齊、北周承襲,并對隋唐兩代影響至深。

    魏晉南北朝,北方商品經濟遭戰亂、少數民族政權割據破壞嚴重,而南方卻出現商品經濟的繁榮,南方六朝的工商雜稅成為政府重要收入之一。

    隋文帝統一中國后,把北魏開創的均田制推向全國,并提高授田數量。在精減機構、裁汰冗員、減少國家負擔的同時,實行租調制,減免田賦徭役。更難能可貴的是,著力鼓勵工商――除山澤之禁,去鹽鐵之專利,免入市稅及鹽鐵等稅。重農抑商的傳統稅收政策得以空前馳放。在短短二十年間,經濟迅速發展,創歷代最好之財稅。馬端臨《文獻通考》稱 :“古今稱國計之富者,莫如隋。”個中奧妙值得深思。

    唐代把中國古代稅收和稅制發展到更高階段。特別是唐初的租庸調制和唐中的兩稅法兩次稅制改革,對傳統稅制有著明顯的突破。主要有:

    1. 從實物稅到貨幣稅的發展;

    2. 從稅人到稅物、稅資的發展;

    3. 徭役的賦稅化;

    4. 商稅正式成為一項國稅,工商稅收占國家財政收入份額不斷增大;

    5. 國家稅制統一,法律對稅收起了重要的保證和規范作用;

    6. 確立“量入為出”的財稅原則,并根據經濟多元發展而采取了拓寬稅種、簡約稅制等措施。

    所有這些,反映了自秦漢以來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家已發展到成熟的階段,反映了中國古代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與繁榮,也反映了傳統重農抑商政策和非經濟強制對人身束縛的弱化。

    五代和宋代的稅收基本上因襲了唐制。

    宋代為防止五代十國割據局面的重演,把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推向更高階段,財稅大權一統于中央,標志著中國古代專制主義集權制國家財稅制度發展的高峰。

    宋代把兩稅中的地稅和田稅劃一為以田畝為標準,人稱有田則有稅,無田則無稅,反映了當時土地買賣的自由和租佃關系的自由。

    宋代大大拓寬了賦稅領域,了規范商業稅的《商稅則例》,設立了專管商稅的機構“商稅務”和專管外貿及進口關稅的“市舶司”。工商稅收躍為國家大稅,反映了商品經濟特別是商業外貿的空前發展。

    宋代專賣項目繁多,但突破了官本格局而演化為官商合辦、官商共利的局面,也是中國古代商品經濟充分發展使然。

    宋太祖開始順應歷史潮流,實行“恤商”政策;而王安石新法雖有可取之處,但仍以陳腐的重農抑商為宗旨,把歷史拉向倒退,其失敗自是勢所難免。

    宋代“生不逢時”,民族戰爭頻仍,內憂外患嚴重,軍費開支幾達稅收的百分之八十。因此,宋朝雖為中國歷史上社會經濟,特別是商品貨幣經濟,以及與之相關的稅制發展變化最為迅速的朝代,但又是歷史上財政最為困難的朝代。以后幾代,在稅制方面雖有深度和廣度的進展,但并未見有質的方面的突破。

    遼、金、元三代均屬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權,其稅制都表現為中原原來先進制度與游牧民族帶來的落后生產方式和政策的混合。

    元代的官府和貴族、官僚兼并了大量土地。官田因戰亂、掠奪急劇增多。官田多實行屯田制,回到原始的租稅合一的課征形態,而屯戶事實上成為貴族與官府的農奴。私田因貴族、官僚以權占田而致集中,與宋代以錢買田而導致的集中,形成鮮明對比。元代稅收因地、因戶而異;政府為滿足財政急需,允許大戶包稅;重視商業,商人可享減免稅收或包稅等優惠。元朝稅收制度最為混亂,比唐、宋甚至遼、金都有明顯的倒退。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財稅上仍從清整戶籍、土地入手,先后實行“黃冊”和“魚鱗冊”制度,比較有效地解決了累代積存的土地和賦稅的混亂局面,增加了稅收。

    明代中期,朝廷為擺脫日益嚴重的社會危機及財稅困難,先后推行過征一法、鼠尾法、 一串鈴法、十段錦法等稅制改革。萬歷九年(1581 年) 在全國頒行“一條鞭法”,將田賦、徭役和雜稅合并,按地畝征銀。它的簡約稅役、折銀征課,比唐宋兩稅法更加徹底,因而也更適應于商品貨幣經濟不斷發展的時勢。一條鞭法可以說是中國古代農業稅的至高形態。以后雖然有清朝的“攤丁入畝”,但也只在局部方面有所發展。

    明代在財稅問題上,集中反映了中國古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既極權又腐敗的特質。一條鞭稅法在維護和鞏固明朝專制集權統治上取得了短暫的“中興”效應,但無法改變專制國家江河日下的歷史趨勢。

    清代的稅制以為分水嶺,分出前期與后期。前期沿著歷史傳統道路發展;后期因失敗、外國列強打開中國大門而被迫開始改弦易轍。

    前期在稅制上最突出的事件為“攤丁入畝”。明代一條鞭法沒有徹底解決地丁合一問題,人丁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清代經康、雍、乾三朝,攤丁入畝終于在全國鋪開,完成了地與丁、賦與役一統于田畝征銀的歷史任務。到此,兩千年來一直糾纏不清的稅人與稅地及人頭稅問題總算在法律上得以解決。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制,應是中國古典稅制的終結。

    明、清兩代都實行某種方式的海禁,清朝前期又實行礦禁,因而外貿稅收和工商稅收受到嚴重影響。這是對唐、宋、元開放政策的一個倒退。

    后,稅制開始出現質的變化,走出一條似可稱為“中學為本、西學為用”的稅制變更道路。即舊的傳統仍保留著,但為適應國門被打開的局面,開始逐步吸收西方資本主義稅收的內容和形式。這種變動的主要驅動力是外國資本列強的侵入和強制,形成一種半封建專制半殖民地的稅制形態。

    以后,清代稅收最大的變化是:兩千年來一直作為國家財政收入命根的田賦,在財政總收入中的比例急劇下降,逐步退為地方稅;而五口通商后新設的海關( 初稱“洋關”) 的關稅收入在國家財政總收入中的比例急劇上升,成為國家主要收入。從1842 年到清朝覆滅, 中國境內共設有60 余個海關。

    稅收的半封建專制形態主要表現為,在標榜“輕徭薄賦”的同時,不顧百姓死活,以各種強制手段增加傳統的田賦、礦稅、鹽課、茶稅及各種工商雜稅,甚至采用借稅、厘金、義谷等手段橫征暴斂。

    半封建半殖民地形態,在政治上主要表現為:海關自的喪失,不平等條約確定的“協定關稅”,以海關作為戰爭賠款和政府對外借款的抵押,海關管理權掌握在外國人手中等; 在經濟上主要表現為:不平等條約確定的海關低關稅制,進出口稅的失衡,中國人和外國人納稅的不平等……,從而為外國資本商品傾銷大開綠燈,嚴重影響中國工商業的發展。

    當然,中國舊稅制的突破和對部分國外新稅制內容的吸收,也意味著中國開始走上與世界近現代稅收文明接軌的漫長之路。

    中篇 中國古代稅收歷史的思考

    檢視中國古代二十幾個朝代賦稅制度的因襲變遷,我們不能不為中國作為人類稅收文明重要發祥地,積累了四千年綿延不斷,豐富、系統、輝煌、完備的稅收文字歷史而驚嘆不已。但是,從歷史的長河看,四千年來稅制的發展,還是十分緩慢的。特別是唐宋以后近六百年間,稅收體制也和中國古代政治經濟的結構、制度一樣,長期處于停滯狀態,沒有質的重大突破,甚至更加保守、封閉、落后。這是值得深思的。稅收體制有古典體制和現代體制。現代體制是與市場經濟體制、科學技術普遍運用于生產領域、民主政治形態,以及自覺的納稅意識相聯系的。中國古代稅收屬于古典體制。

    中國古代稅收體制的發展歷史,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家發展過程的一面鏡子。從賦稅的國家職能角度而言,這種稅制可以定性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稅制。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稅收理所當然地是為滿足朝廷和皇室的財政需要。為了收稅,官府可以采取各種手段。征稅與納稅直接反映著統治與被統治、強制與服從的關系。

    第二,這種稅制是由戰國時期法家提出,秦王朝確立的。法家主張國家至上、君主至上,主張“國富民貧”。漢武帝修正為“外儒內法”,道德倫理上宣揚儒家的“輕徭薄賦”,但實際上行法家的原則,總是賦斂不已。除正稅外,巧立名目征收各種附加稅。以后歷代統治者基本上都奉行“外儒內法”的政略。這種稅制的重要特征,是中央政府統攬財稅大權,沒有明確的地方稅,從而加劇了地方官吏的苛征苛派。

    第三,這種稅制是以農業為基礎,把農民死死地固著在土地上,追求地產增殖的最大化,以實現國家對財稅和勞力需求的穩定性。它有強烈的人身束縛性和超經濟強制,稅田、 稅人常常攪和在一起。除田稅外,還有兵役、勞役、雜役等徭役,以及戶稅和人頭稅。歷代賦役制度雖有更易,但只是程度和形式上的不同。

    第四,在這種體制下,國家往往還以政權為依托,壟斷商業、手工業、礦業、交通運輸等重要行業,其形式包括官工、專賣、禁榷、屯田、平準、均輸等,兼收利稅之益。可視為古代的國營企業和統購統銷政策。

    第五,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稅收體制,必然會出現專制而不能集權的局面。于是,嚴重腐敗現象就會出現。稅收中的腐敗是這種稅制的必然產物。

    事實上,自有國家以來,土地國有觀念和國家對土地的終極所有權,是中國幾千年的歷史傳統。它強烈地反映在稅收制度上,并制約著中國古代農業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它的發展過程大致是:

    首先,夏、商、周三代,是分封制下的土地宗族公共占有制。西周時期,國有觀念已然明確。有“詩”為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經?小雅?北山》) 可見,當時的輿論不僅認為土地屬國家( 最高統治者) 所有,而且臣民也屬國家所有。

    其次,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在爭霸爭統中紛紛進行土地、稅役制度改革,其核心內容就是明確土地國有制――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土地分配權歸國家。從“初稅畝”到“授田制”,從“廢井田”到“令黔首自實田”――這一史稱“土地私有化”的運動過程,只是終結了分封制下土地的宗族公共占有制,完成了從土地私人使用權到私人占有權的轉變。國家通過直接掌握土地,以保證對稅賦、兵役、勞役的征調。

    再次,秦漢以后,“私有化”的進程更加迅猛。漢代的土地買賣已十分普遍,到唐宋及以后各代,土地自由買賣、自由租佃關系更一發不可收;地主經濟、自耕小農經濟成長為農村經濟結構的主體;國家對土地控制和對土地上民戶的人身控制日呈弱化;稅制的發展――從“兩稅法”到“一條鞭法”到“攤丁入畝”等,都反映了土地私有化的深入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國家對土地和土地上戶籍的控制也并未放松,表現出國家對土地的主宰權。歷代所推行的諸如“授田制”,“限田制”,“占田、課田制”,“均田制”及“方田均稅法”,開展的“削豪強”、“抑兼并”、“平賦稅”的運動,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如漢武帝通過“告緡”措施,就“罰沒”私人土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余頃,宅亦如此 ”(《史記?平準書》),全國的總數更可想見;官府、貴族、官僚倚仗國家權勢強占民田,元代、清代入關之初實行“圈地”運動;等等。所有這些,都說明國家對公私土地具有“終極所有權”。而私人的土地所有權――從法權意義來說,還是有限的,不徹底、不完全的。

    這種事實上存在的土地產權不明晰狀況,頑強地反映在稅收體制上,造成稅制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變化的消極、被動、滯后的局面,從而成為長期困擾中國經濟,特別是農村經濟、商品經濟發展的嚴重桎梏。土地國有觀念和事實上存在的國家對土地的終極所有權,是中國古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家及其稅收體制運行的重要根據。

    四、“重農抑商”是貫穿中國古代兩千多年經濟政策和稅收制度的“主線”,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稅收的基本特征和歷史傳統。

    商業經濟發展的同時, 也帶來所謂社會分配不公和部分農民棄農經商的問題,使正處戰爭環境中的列國君主為之震驚。他們把工商業看成是對農業、對專制國家秩序的最大威脅。因為他們需要穩定的農業和農民,以滿足他們對糧草( 賦稅)、兵源的需求。于是,“農本工商末”、“重農抑商”、以及“農戰”、“輕重”的思潮洶涌澎湃起來,其代表人物是法家的政治思想家李悝、商鞅、李斯、韓非等。商鞅在變法中嚴厲貫徹了重農抑商原則,提出“不農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對不經批準從事工商業的農民,要罰作奴隸等;韓非更把工商業者指斥為國家“五蠹”( 五種蠹蟲)之一。

    秦始皇在統一中國以后,把重農抑商(“上本除末”) 定為國策。漢代繼承秦制,全面實行對商人的“重租稅以困辱之”( 漢高祖) 的賦稅方針。“重農抑商”思想從此成為兩千多年經濟政策、稅收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

    “重農抑商”之“重農”,并不是重在農業生產和保障農民利益。商鞅是重農抑商的鼻祖之一。他主張的是兵強民弱、國富民貧,甚至要農民成為“家不積粟”的赤貧。漢武帝標榜“輕徭薄賦”,但實際是輕田租而重口賦,連三歲的孩子也要上人頭稅。“重農”之重在于把農民世代鎖定在土地上,重在穩定賦稅,穩定兵源,穩定極權統治。“抑商”是歷代王朝的常態。抑商的主要手段是:

    第一,利用稅收作杠桿,“重租稅以困辱之”,這是經濟上抑商的最主要手段。漢代抑商最厲害,對商人的賦稅課征也最重。除市、關、資源等商業稅外,還要重課各種名目的財產稅 ( 緡錢稅)、雙倍的人頭稅及各種附加稅。又如唐朝的“借商”、五代的“免行錢”、宋朝的 “和買”,都是對商人的挖空心思的巧取豪奪。

    第二,強力剝奪。一種是直接剝奪,如秦朝對商人。一種是類似稅罰,如漢武帝的“告緡”。有點像搞政治運動,發動民眾告發偷稅漏稅的商人,結果“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國家“得民財物以億計”。《( 史記?平準書》)

    第三,通過國家專賣( 或禁榷)、平準、均輸等方式,對關系國計民生的某些商品的生產、運銷實施壟斷經營,達到既利稅雙收,又擠壓商人的目的。漢代、宋朝國家專賣都搞得很厲害,漢代是國家直接壟斷,宋朝是國家吸收大商人合作,實現壟斷。后者固然是商品經濟發展使然,但仍嚴重限制著私人工商業發展的空間。這種國家直接參與、操縱、控制經濟的傳統,一直流傳到近現代中國。

    第四,國家從法律上貶低商人的社會地位,從倫理道德上損壞商人的人格,造成輕商、忌商、惡商、恐商、不敢言商的社會情緒和社會心理。這種心理,也許在今天的社會也未曾泯滅。實行“重農抑商”政策的結果,并不如政策制定者所想。西漢力主“重農抑商”的晁錯,已經看到了“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己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己貧賤矣”。(《漢書?食貨志》) 商業雖然還在發展,在持續的“重農抑商”高壓下,造成了經濟形態的扭曲。其后果為以下三點:

    一是商人為安穩計,普遍把相當一部分資金投到農村,購買土地房宅。工商業資本相當一部分轉化為田地產,工商業者兼地主,形成中國古代經濟形態一大特色。其結果是加劇了農村土地的集中,而這些工商業者兼地主,往往又成為國家“抑兼并、平賦稅”的對象。

    二是商人并沒有把土地集中起來搞規模經營,而是分割成小塊,以租佃關系出租給農民。商業資本以這種方式進入農村,并沒有從根本上動搖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的基礎,反而使這種封閉的落后經濟更加穩固。加之大商人又以金錢收買權力,出現了商人、地主、官僚一體化,并躋身于封建專制的權力體系之中,成為國家不可或缺的一根支柱。

    三是“重農抑商”之抑,從根本上說,并不僅僅損害了商人( 或工商業者) 的利益,更主要的在于它栓塞了商品經濟發展的正常渠道,不論農業還是工商業,都不能沿著正常的商品經濟發展渠道發展。這是要害所在。

    專制集權制的稅收體制――土地國家終極所有權――重農抑商政策和工商業中的國家壟斷( 專賣) 制度,似橫亙于中國古代稅收歷史進程中的三座閘門。認真研究、充分了解這三大存在,或是開啟中國幾千年稅收歷史“迷宮”大門的鑰匙。

    下篇 中國古代稅收的文化傳統

    世界已進入知識經濟時代,各行各業都在倡言文化。然而,什么是文化? 它和歷史是什么關系? 似乎很少有人認真去考慮它。

    文化,從社會存在的意義上說,就是歷史演進過程的積淀及其軌跡,量化為所謂傳統文化,質化為所謂文化傳統。

    特別是文化傳統,它滲透在人們的思想觀念、言論著述、行為習慣中,滲透在社會關系、社會活動的方方面面之中。不論是正面或負面的,積極或消極的,也不論人們對它是自覺或不自覺的,總之,它已沉淀凝結成一種人們的活動氛圍和社會環境。面對這種客觀存在的強大的文化傳統力量,不同的態度、不同的方針、不同的做法,后果自是不能同日而語的。正確、科學地認識它,積極地對待它,就會成為承前啟后、繼往開來的巨大歷史動力;反之,就會成為歷史發展過程中的巨大阻力。

    稅收本來就屬于歷史范疇,而且是社會演進、歷史變遷中舉足輕重的歷史范疇。所以學習稅收歷史,把握稅收文化傳統,就更具有現實意義。

    稅收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又隨著國家的發展而發展,它的歷史和國家一樣悠遠。

    稅收以國家為主體,通過超經濟手段、無償的方式,參與社會產品和財富的分配,是國家的一項主要職能。稅收所得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是國家賴以存在的物質保障。

    稅收是國家調節社會的一根杠桿。幾千年來,牽系著千家萬戶,牽系著國計民生,牽系著社會經濟、社會活動、社會文明的發展;在一定條件下,也成為社會貧困、社會災難、社會腐敗的淵藪。稅收是一個多元的歷史范疇:作為國家的職能,決定于也影響著國家政治,因而融入了政治的范疇;作為特殊的社會分配方式,制約著宏觀與微觀經濟的發展,因而融入了經濟的范疇;而稅收的歷史軌跡、歷史記載、典章制度、政策法令、言論著述、文書表格、行為規范、教育培訓、信息媒體,以及文學藝術上的反映等,又融入了文化的范疇。

    稅收是伴隨著政治和經濟的發展,不斷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歷史范疇。古代傳統的稅收,雖然也有一定的社會職能,但歸根結底是為國家服務的。當國家的政治體制從專制集權政體向民主政體轉化時,當經濟體制從自然經濟體制、“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化時,稅收體制也會亦步亦趨地跟著轉化。它的職能也會從主要為國家官僚機構服務轉為主要為社會、為人民、為納稅者服務,并以公開化、法制化、規范化,嚴格的監督機制為其主要特征,從而浮現出現代稅收體制與古代稅收體制的分水嶺。

    什么是中國稅收文化傳統? 如何看待中國稅收文化傳統?

    中國稅收文化傳統的第一個特點就是,有著世界最悠久的歷史,而且體制完備,內容豐富,文字記載幾千年,源遠流長。它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世界稅收文化的一大寶藏。

    第二,在中國稅收文化傳統中,最深入人心的,當屬于“輕徭薄賦”、“富民強國”這一具有民本主義、人道主義的傳統,而且兩千多年前就已明確。先秦諸子中,如管子的“薄稅斂,毋茍( 苛) 于民”;孔子的“惠民”,“斂從其薄”;孟子的“仁政”,“省刑罰、薄賦斂”;老子的“輕徭薄賦”,“與民休息”;墨子的“諸加費,不利于民者,圣之弗為”……他們的稅收思想和原則對后代有巨大深遠的影響。在先秦諸子中大概只有少數的法家代表人物唱了反調。如商鞅主張國富民貧;韓非主張重稅,反對足民。從思想文化而言,不是主流。漢初“輕徭薄賦”和隋初“恤商益民”的政策,都大大促進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雖然歷史上的統治集團的貪欲總是和“輕徭薄賦”、“富民強國”思想原則相悖,而且現代學者也有人簡單地把這一思想原則斥為“小農意識”,但它畢竟反映了廣大民眾――納稅者的愿望和要求。這應該算是中國傳統稅收文化中的一個優良傳統。

    第三,與上面相聯系的又一優良傳統,就是稅收有利于生產發展的思想原則。歷代許多思想家、政治家都認為,只有發展生產,國家稅收才能多起來。如春秋初年,輔佐齊桓公取得霸業的管仲就提出:“善為政者,田疇墾而國邑實”;孟子也認為,合理的稅收能夠促進生產,不僅可以富民,也有利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他說:“易其田疇,薄其稅斂,民可使富也;食之以時,用之以禮,財不可勝用也。”荀子也認為“裕民則民富,民富則田肥以易, 田肥以易則出實百倍”,強調“務本節用財無極”。西漢司馬遷經過長期調查研究提出“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農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執掌中央財政達三十年的西漢桑弘羊清醒地提出,為擴大國家稅收范圍,不僅要重視農業,更要促進農工商互動協調發展。他說:“工不出則農用乏,商不出則寶貨絕,農用乏則谷不殖,寶貨絕則財用匱”,主張“開本末之途,通有無之用”,“農工商師各得所欲”。北宋王安石更明確主張,稅收的基礎應是發展生產,“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這種稅收原則愈到后代,愈趨明確。

    第四,強調稅收的社會協調、社會保障的職能。就是說,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除用于皇室,用于養活官吏和官府的開銷,還要用于社會事業,備荒、濟貧、賑災、治水、修橋、修路等。如韓非提出:“征賦錢粟以實倉庫,且以救饑饉,備軍旅也”;西漢的賈誼提出:“夫積貯者,天下之大命也”;桑弘羊主張通過鹽鐵官營、均輸、平準,可以“佐百姓之急,足軍旅之費”,可以“平萬物而便百姓”。南北朝時代梁武帝還推行“凡民有單老孤稚不能自存,郡縣咸加收養,贍給衣食,每令周足,以終其身,又于京師置孤獨園,孤幼有歸”,算是中國最早官辦的孤老院、孤兒院。在歷朝歷代稅收機制、設施和規定上,也對這種財政的分配做出一定保障,如設“常平倉”,收“義倉稅”,實行“蠲免”等,在救災、救難中發揮了有效的作用。

    第五,主張稅收“取民有制”或“有度”、“有常”,要求稅收規范化、制度化。管仲最早提出:“取民有度,用之有止”;孔子提出稅收要“度于禮”;其后墨子提出“以其常正,收其租稅,則民費而不病”;孟子提出“取于民有制”。西漢初年,朝廷把“量吏祿,度官用,以賦于民”(《漢書?食貨志》) 作為稅收原則。到了西晉,傅玄更明確提出“賦役有常”的主張,他強調“上不興非常之賦,下不進非常之貢,上下同也,以奉常數,民雖輸力致財,而莫怨其上者,所以務公而制常也”。到了唐朝,有“量入為出”和“量出制入”之爭,也都是為了體現“有常”――要求規范化、制度化。

    當然,中國稅收文化中還有其他值得肯定的傳統,如根據社會要求,對稅收問題和原則開展公開爭論;根據政治、經濟變化開展變法改制;等等。

    但是,中國畢竟有兩千多年的專制主義皇權統治的歷史,近百年的半殖民半封建社會的歷史,近三十年的蘇聯模式、計劃經濟運行的歷史。這些歷史的積淀交揉融匯在一起,互為作用,使問題變得更加復雜,成為改革開放、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實現現代化過程中的沉重包袱。

    第一,稅收的屬性本是國家的職能,而且以強制性、無償性為其基本特征。在幾千年的中國稅收史中,這種特征占有絕對統治的地位,而稅收的社會性和與百姓利益的關切,則完全處于從屬的微弱地位。中國古代雖不乏明君賢相,有為的政治家、思想家,他們的財稅主張和措施客觀上或順應了歷史的發展,也反映了人民大眾一定的要求和愿望,但歸根結底是為了滿足以君王為代表的國家官僚機器的需求。收稅者和納稅者的利益關系,從根本上是不可能一致的。

    第二,過去幾千年的中國,是自然經濟占據統治地位的農業國。從春秋戰國以來,政治家的主流思想,一直強調農業為本、重農抑商,并在稅收思想和稅收制度中占主導地位,從經濟上壓抑了商品經濟的自然發展,從政治上強化了封建的專制和集權。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停滯,或與此有關。中國文化傳統,包括稅收文化傳統中的農本主義、重農抑商的影響,在改革開放進程中成為一大歷史包袱,人們自有深切感受。

    第三,“蘇聯模式”、“計劃經濟”在中國稅收文化中形成的最突出特點是,稅收作為國家一項職能異化為國家主義的機制。企業,公民作為納稅人沒有主體性資格( 甚至納稅人身份亦被掩蓋),征納雙方的權力( 權利)、責任和義務嚴重不對稱。國家的征稅權力被提高到絕對的程度。國家是原生物和至高無上的存在,而財富的創造者和納稅人則只是國家的衍生物。因此,在稅收的立法、征收、監督等方面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什么公開化、規范化、法制化,更不可能產生為納稅人服務的觀念。

    第2篇:土地賦稅制度范文

    為加強南北交通,鞏固對全國統治,605年隋煬帝下令開鑿以洛陽為中心,北達涿郡、南至余杭的大運河。運河分為永濟渠、通濟渠、邗溝、江南河四段,全長四五千里,成為南北交通的大動脈,大大促進了南北的經濟交流。

    2.均田制和租庸調制

    ①隋唐沿用了北魏以來的均田制。②隋朝還沿用了北魏以來的租調制,后來又規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納一定的絹代替服役,以庸代役制開始部分推行。唐朝以輕徭薄賦思想改革賦役制度,實行租庸調制: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納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交納定量的絹和布,叫做“調”;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叫做“庸”。這一制度的作用:農民生產時間有了保證,使許多荒地開墾出來;政府的賦稅有了保證,使國家富裕了。

    3.曲轅犁

    唐朝農民在生產實踐中,改進了犁的構造,制造了曲轅犁,提商了耕田效率。

    4.兩稅法

    背景:唐朝中期,土地買賣頻繁,土地兼并嚴重,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制無法維持。為解決財政上的困難,780年,唐政府接受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

    第3篇:土地賦稅制度范文

        關鍵詞:中古社會;賦稅基本理論;土地所有制;低度私有;賦稅項目   

        賦稅基本理論是筆者在歐美同行的啟迪下提出的一個關于中西中古稅制比較研究的新概念,旨在從深層次上認識中古稅制,考察、描述和分析林林總總的賦稅項目是怎樣起源、設定并實施征收的。而所有權形態是認識中西中古社會賦稅基本理論不同類型的重要基礎,賦稅基本理論正是在它的影響或制約下才設定了稅項并實施了征收。那么,中英中古社會所有權形態的主要特征是什么?所有權形態是如何影響賦稅基本理論的?怎樣通過稅項的設定看待中英中古賦稅基本理論的差異?本文擬就這些問題作一論述,以就教于史學界同仁。

        一、“低度私有”的所有權形態

        在中英中古賦稅基本理論的形成中,財產所有權都是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而中古時代具有怎樣的所有權形態與這種所有權具有怎樣的歷史基礎和現實條件密切相關。這個歷史基礎和現實條件應處于中古社會發軔時期,在中國約為春秋戰國時代,在英國則在諾曼征服之前。那么,處在這一時期的中國和英國,財產所有權狀況如何呢?

        先看英國。所謂歷史基礎,是指從羅馬統治以迄諾曼征服期間的所有權發展狀況。這一時期,是不列顛私有制萌生的關鍵時期。也正是這一時期,不列顛先后四次受到外族長期的大規模的入侵和統治,分別是公元前1世紀中葉的羅馬人、公元5世紀的盎格魯·撒克遜人、公元8世紀的丹麥人,以及1066年諾曼人的入侵和統治。這些入侵無論積極與否都在英國歷史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特別是盎格魯·撒克遜和丹麥人的入侵,打斷了私有制的萌芽,使私有制的產生表現出斷續坎坷、步履維艱的特點,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根據凱撒記載,在羅馬入侵之時,英格蘭還是一塊荒蠻之地。占不列顛大多數的人口尚處在群婚制階段,個體家庭和私有制還遠未產生。他們“大多數都不種田,只靠乳和肉生活,用毛皮當作衣服。……妻子們是由每一群十個或十二個男人共有的,特別是在兄弟們之間和父子們之間共有最為普通,如果這些妻子們中間有孩子出生,則被認為是當她在處女時第一個接近她的人的孩子”[1](p52)。而沿海主要是南方沿海人口雖因羅馬影響而稍有開化,亦不過剛剛踏上文明的門檻,處在農村公社的早期階段。但是這種落后狀況并不排除英格蘭短期內產生私有制的可能,因為它的強鄰羅馬已經有幾千年的文明史,業已形成發達的私有制,而不列顛與羅馬的來往亦隨著工商業的興盛和文化交流的發展日益密切。從人類歷史上看,先進民族征服落后民族并在那里建立一定時期的統治,是后者在短期內走出野蠻步入文明的常例。在羅馬征服之前,英格蘭已經頻頻感受到來白海峽對岸的羅馬文明之風。征服之后,羅馬人在不列顛南部建立了統治,并曾按大陸通行的方式在這里征收動產稅和人頭稅[2](p3-5)。正是通過賦稅征收以及其他的統治方式,羅馬私有權觀念和理論在一定程度上傳入英格蘭并形成了一定的私有制形態,從而為英格蘭私有制的發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礎。羅馬在不列顛的統治長達四五百年之久,結果不僅催生了農村公社組織,而且在南部發達地區導致了農村公社的解體,從而使不列顛獲得了長足的發展。

        與羅馬軍隊撤離而基督教人傳同時,盎格魯·撒克遜人渡海征服了不列顛并建立了統治。從社會發展進程看,盎格魯·撒克遜人尚處于原始社會末期,這使在一定程度上業已羅馬化的不列顛受到消極影響,社會發展受阻,并出現倒退現象。作為這種現象的重要表現之一,是他們將土地按農村公社的原則進行分配,從而在那些羅馬化程度較高已獲長足發展的地區重演了農村公社的歷史。《伊尼法典》反映了農村公社存在的一些情況[3](P364-372)。當然,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土地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私有,比如自7世紀中葉,國王賜地之事即不斷發生。賜地所立文書,皆由來自大陸的教士起草,其中所用術語,多襲自羅馬法,由此羅馬法原則再度影響英格蘭的經濟關系。遺存下來的國王賜地文書約千余件,所賜對象包括教俗兩界的封建主,而以宗教人士或團體居多。但資料證明,這時不列顛土地可分兩種,一是書田(bookland),一是民田(folkland)[4](p41,p60-63)。所謂一定程度的私有,即指國王封賜的土地一一書田。而書田,只是很少一部分,絕大部分是民田,而民田仍屬農村公社所有。所以綜合看來,羅馬私有制的影響仍然十分有限。

        但就是這樣一株纖弱的根苗,在丹麥人的入侵中再次遭到蹂躪。盎格魯·撒克遜人統治期間,丹麥人曾多次大規模入侵不列顛,歷時300年之久,對不列顛的歷史發展造成了嚴重影響。與已經發展了的盎格魯·撒克遜人相比,這些丹麥人大體處于民族遷徙時盎格魯·薩克遜人的水平。作為落后民族,他們的入侵給不列顛帶來了巨大破壞。基督教會和修道院受到嚴重沖擊,教堂等建筑設施多成斷壁殘垣,而基督教會不僅代表不列顛的最高文明,且擔負著文明傳播的歷史使命。因此,對基督教的破壞必然帶來歷史的倒退。另一方面,由于丹麥人處在原始社會末期,他們對征服的土地仍像5世紀的盎格魯·撒克遜人那樣按農村公社的原則進行分配,從而使不列顛特別是丹麥法區又一次展現了農村公社的歷史景觀。受此影響,業已私有化或正在私有化的土地復歸公有。例如,上層的賜地由私有恢復了馬克公社的公有性質。私有制的發展再次受到遏制,歷史進程再次中斷甚至倒退。

        丹麥人的喧囂剛剛沉寂,諾曼人的入侵又復開始。不過,這次入侵與前兩次不同,不是以落后征服先進,而是以先進征服落后。這種征服當然也有一定的破壞作用,但對不列顛文明來說,總體看來是利大弊小。如羅馬征服一樣,諾曼人帶來了大陸先進的文明,從而改變了在原始社會末期徘徊不前的局面,加速了不列顛的發展。

        外族的頻頻入侵,農村公社的反復展現,不僅嚴重干擾了不列顛本土的私有化進程,而且削弱了外來積極因素如羅馬法的正常作用。賦稅理論所賴以形成的現實條件,正是接受了這樣一種歷史基礎。

        所謂現實條件,主要指諾曼底公爵從大陸法國輸入的封建原則。英國賦稅理論正是在這種原則的影響下形成的。1066年前后,諾曼底公爵領地同法國其他地區一樣,封建化早已完成,封建秩序已經定型,封建階梯也相應形成。在這一階梯中,除國王外,各級封建主所占土地皆領自上一級封君。通過土地的領有,封建主一方面榨取農奴的剩余勞動,一方面享受封臣提供的協助金與其他封建義務。而由于一定范圍內的各級封建主都從同一土地上獲得收益,這塊土地的所有權也就在這些封建主中分割開來,封建主所獲收益從而視為他所分享部分所有權的表現。因為對封君來說,土地一經分出,便在封建法的保護下受到封臣的有力控制而難以收回,這意味著他對他所享有的部分所有權的喪失。而就封臣而言,因土地領自封君,必須按封建法設定的條件承擔協助金與其他義務,所以也不享有這塊土地的全部所有權。而當我們將這一封建關系置于整個封建階梯中觀察的時候,便必然發現,任何一級封建主包括國王在內,都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權,而只是享有它的一部分。威廉所輸入的正是這種封建原則,馬克思稱之為“導入的封建主義”。馬克思所謂“導入”的涵義之一,是說英國的封建制度與法國的封建制度相比沒有變化或很少變化,即將英國封建主義視為法國的同類。從這種意義上講,英國便難以形成發達的私有制。因為在法國,既然土地所有權在各級封建主中分割,無論哪一級封建主,便都不會擁有土地的完全私有。而土地是當時社會的主要財富,土地非私有條件下的財產私有絕不是一種發達的私有。而且不止如此,“導入”一詞并沒有將英國封建制度建立的特征準確地表達出來。在“導入”過程中,威廉并沒有完全照搬法國的模式,而是在“導入”的基礎上予以改造,例如在索爾茲伯里盟誓時特別強調了國王的權力,從而使不列顛封建制度在其建立時即克服了不利于集權的一些因素,使英國形成了相對強大的王權。這樣,僅就現實條件來說,英國只能形成低于而不會等同更不會高出法國的私有制。這種私有制由于王權相對強大,封臣對土地的控制或處分受到限制因而土地制度向國有或王有方面傾斜。

    第4篇:土地賦稅制度范文

    引言

    東漢末年,豪強地主的勢力不斷壯大,土地兼并激烈,農民大量流亡,而國家財政枯竭。時人稱:“當今之世有三空之厄:田野空、朝廷空、倉庫空。”為了緩解國家矛盾,抑制土地兼并,增加財政收入,曹魏、西晉及北魏在漢制的基礎上都進行了賦稅改革,這對增加當時的財政收入有著促進的作用,同時也對后世的財政稅收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西晉的占田課田制和北魏的均田制。

    一、西晉占田課田制和北魏均田制分析

    (一)內容

    1.西晉占田課田制

    占田是農民把占有的一定數量的土地,并且是在政府所規定的數量之內,及時向當地政府登記注冊。課田就是督耕之意,即政府以法令形式,強迫農民耕種固定畝數的土地,用做向政府交納田租之用。

    其中,占田限額為男子一人占田70畝,女子一人30畝。官僚地主按官品等級占田課田,規定官一品占田50頃,以下每品一次遞減5頃,至九品官占田10頃。即男子或女子最多只能占田70畝和30畝,官僚類似。

    另外,課田數為正丁男(16~60歲)50畝,正丁女(16~60歲)20畝,次丁男(13~15歲、61~65歲)25畝,次丁女及老小沒有課田數。田租為每畝課田收稅谷8升。即按規定,正丁男女及次丁男均最低需要交納所對應的那么多畝田的租稅。

    西晉占田制下規定農民的占田和課田:男子一人有權占土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這是應種土地的限額,不是實際授與的地數額。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畝、次丁男有二十五畝、丁女有二十畝要課稅,這叫課田。每畝課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額征收。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蔭客和蔭親屬等特權:一品官有權占田五十頃,以下每品遞減五頃,至九品占田十頃。貴族官僚還可以蔭親屬,多者九族,少者三族。從一品官到九品官還可以蔭佃客十五戶到一戶,蔭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2.北魏均田制

    (1)男子15歲以上,授種粟谷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奴婢同樣授田。耕牛1頭授田叨畝,限4頭牛。授田視輪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準買賣,年老或身死還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隨奴婢和牛的有無而還授。

    (2)男子授桑田20畝。桑田世業,不必還給國家,可傳給子孫,可賣其多余的,也可買其不足20畝的部分。產麻地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0畝,年老及身死后還田。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隨意遷徙。貴族和官僚可以通過奴婢和耕牛另外獲得土地

    (二)反映的賦稅思想

    (1)勞動者只有同勞動對象相結合才能產生財富,而只有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的財政制度才是穩定可靠的。

    西晉的占田課田制已經出現了將土地授予農民,使生產者同勞動對象相結合的思想萌芽,以此來保證人民生活的穩定和國家財政收入制度的穩定。只是此時的占田多數是農民的主觀能動行為,國家并不管百姓是否占足土地,而賦稅依然按人頭照征,所以此時的賦稅制度雖然具有了思想上的進步性,但是卻依然在本質上屬于丁租制。

    北魏的均田制在占田課田制的基礎上有很大的改進,國家授田,是百姓獲得土地有法可依,規定了土地的用途和個人能獲得的數量。國家在該政策的實行過程中是充當了一個分配者的角色,充分發揮了其主動性。使該制度的實行比占田更加具有成效。

    (2)規定個人占有土地的上限,限制土地兼并,防止資源的過度集中,創造穩定的財政環境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西晉施行的占田制,是通過限制每個人的田地占有數量的上限,從而防止過度兼并和集中的出現。占田制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在相對較為廣泛的范圍內實現抑制兼并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可以通過建設經濟差等維護政治權利差等,從而鞏固社會結構的穩定。

    北魏孝文帝改革時期通過推行均田制,在保證農民享有一定的桑田的基礎上,回收和再度分配農民以一定的土地,并在其喪失勞動能力后收回,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廣大人民的基本生活,在發揮市場作用的同時抑制兼并,保證公平。

    二、“限購令”――現代版的“占田制”

    在我國的財稅制度中,這種通過控制通過控制上限以防止社會資源過于集中的的政策思想屢見不鮮。在我國當前施行的政策中,“限購令”的就是一個現代版的“占田制”,這一措施對于旨在抑制房產的過度集中于少數人手中,穩定房市。現今住房對于百姓來說就猶如西晉北魏田產對百姓的意義,都是生活必要的資產,因此,只有保證更多的人有房產,才能維持社會的穩定,為財政創造良好的背景環境。

    限購令:各城市本地戶籍與持人才居住證家庭,最多限擁有兩套住房;外地戶籍和境外人士最多限擁有一套;兩次購房時間需相隔兩年以上;禁止公司購房。

    2010年9月29日國家有關部委出臺“新國五條”,其后更多城市出臺限購令。“限購令”頒布一年多來,樓市成交量持續低迷,房價出現明顯松動,特別是一線城市的調控效果逐漸顯現。

    “限購令”曾被稱為調控房價的最嚴厲的手段,而其中反映的思想與西晉占田課田制和北魏均田制有異曲同工之妙。均力圖通過控制資源占有的上限來避免資源過度集中,從而保證社會穩定,為國家財政提供了穩定的社會環境。從其實施的效果來看,確實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房價。所以,在社會資源存在稀缺性的時候,只有國家通過一定的強制手段以保證多數的百姓具有這些必需的資源時,百姓才會安于生產生活,國家才會有穩定的財政收入。均田制和占田課田制都表明,勞動者只有同勞動對象相結合才能產生財富,而只有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的財政制度才是穩定可靠的。雖然住房并不是勞動對象,但卻是保證勞動對象正常生產生活的必要物品,因此要想獲得穩定的財政制度,國家必需通過一定的手段進行干預,以矯正市場失靈。

    參考文獻

    [1]張越.中國傳統稅收思想評價:魏晉南北朝[J].財稅金融.

    第5篇:土地賦稅制度范文

    一、管子的主要稅收思想

    《管子》充分體現了富國裕民,取之有度的財政思想。他反對重稅,主張輕稅,合民心順民意,考慮稅收對社會和人民生活影響。

    1.主張公平稅負,要行單一稅率,減少稅種,全國土地按土質、產出分不同等級征收土地租稅,富有彈性,具有很強人性化,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合理”負擔的財稅主張,藏富于民。

    2.注意廣辟財源,建市場開征關稅和市場貿易稅,合理設計稅制,保護稅源。礦權國有,國家掌握具有戰略意義的糧食,鹽和鐵,極力推行專賣政策“官山海”,“寓征于價”,無征稅之名而有征稅之實,調控財政稅收,保證財政收入有穩定、可靠來源。

    3.主張國家通過征稅、預購等方式掌握大量的谷物,借以作為財政收入重要來源。對山林川澤實行國家控制,定期開放,限制采用,征收稅收,國家控制對外貿易。

    4.注重運用貨幣和價格政策來促流通,調節市場,穩定社會,增加財政收入。主張由國家掌握其壟斷鑄造的貨幣流通量,以控制主要商品價格,并間接影響其他商品的價格,而不主張直接加重人民賦稅,提倡把商業經營作為主要途徑,充實國家財政,增加財政收入。在價格政策上,利用價格高低變化,控制財用,調劑物資,為國家財政收入服務。

    5.主張社會貧富均衡。認為人們的收入差距不要太大,民不可太富也不可太貧,綜合小貧富差距,區別對待,量能負擔,富人多交稅,窮人少交稅。

    稅收思想是管子經濟思想的一部分,盡管在當時的條件下難以形成完整的體系,但是不乏閃光之處。在稅制西化的今天,反思回溯管子的稅收思想,不難發現,管子的財稅理論早就領先于西方的經濟學家了。

    二、思考和啟示

    (一)必須高度重視稅負問題

    課稅要“取之有度”,重視稅收與經濟之間的辯證關系,稅收作為調節經濟的重要工具的運用,賦稅要公平合理,稅收征管對保證稅收收入的作用,等等。稅負決定了國家與納稅人及納稅人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它是社會產品分配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平、合理的稅負,有利于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社會穩定;稅負不合理則會導致經濟停滯甚至衰落,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引起社會動蕩。因此,稅負問題不僅僅是財政問題,更是治國安邦的大問題,必須高度重視。

    (二)必須科學處理“兩難”問題

    我國正處于科學發展的攻堅期,面臨減稅和增收的兩難問題。如果大規模減稅,則國家財力受影響;如果一味追求增收,則人民稅收負擔必然加重。無獨有偶,管子輔佐齊桓公時期遇到同樣的“兩難”問題。解決之道在于確立公平、合理的稅負水平。管子以實踐作出了最好的回答,他認為“予之為取,政之寶也”,必須先滿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讓人民富裕起來,然后再向人民索取,“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則易治也,民貧則難治也”,

    (三)必須大力推進稅制改革

    “賦斂厚則下怨上矣,民力竭則令不行矣,下怨上,令不行而求敵之勿謀,已不可得也。”我國稅收負擔不合理,貧富差距持續擴大的問題比較突出,必須大力推進稅制改革,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均衡不同能力納稅人之間的稅收負擔,確立合理的稅收負擔水平,促進經濟發展。

    三、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建議

    (一)進行結構性減稅

    應給予中小企業更多的稅收優惠,執行小微企業稅負減免,支持中小企業盡快克服金融危機帶來的困難,實現新一輪長足發展,增強經濟活力。簡化行政審批制度,減少非稅收入。使經濟適度增長的同時保障就業和控制通貨膨脹,維持穩定的經濟增長速度,穩定物價水平,實行結構性減稅的同時廣辟稅源,增加稅收。

    (二)運用稅收手段解決公平分配

    個人所得稅應起到調節社會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的功能,但是我們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沒有達到這個的目標。要改革分類所得稅制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以充分反映納稅人的綜合納稅能力,使法定扣除標準與納稅人實際生活負擔相接近, 同時考慮家庭不同成員的構成以及生活基本情況,體現公平稅負,大力調節高收入,切實照顧中低收入,對低收入納稅人進行專門照顧。提高稅收征管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監控體系和財產申報制度。逐步建立房產稅,加快房產稅方面的立法工作,吸取上海、重慶試點的經驗教訓。

    (三)建立地方稅體系

    建立較為完善的地方稅體系,不斷深化稅制改革,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提高財產稅在地方稅體系中的地位。允許發地方債,修改預算法,使舉債合法化,借款債券化。以法治為導向,建立科學規范完整透明的預算制度,建立地方稅收體系,地方要有稅權也要有債權。

    (四)完善資源稅的范圍及定價

    第6篇:土地賦稅制度范文

    一、基本的理論分析

    通常的公共治理模式研究認為,國家、社會以及個人三者之間的關系構成了公共治理模式的三個要素,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運行大致成為了公共治理模式研究的基本范疇。但是,向更深的層次觀察,是什么決定了這三個變量之間的關系與運行框架?就如經濟學的研究中,企業的運行以及資源配置構成了微觀經學研究的基本內容,而什么要素構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框架也許更為重要。近代人類歷史上的公共治理模式經歷過一次大的轉變。13世紀以來,發端于威尼斯的資本主義運動,使西方國家以及日本等紛紛變成資本主義國家。在這個背景下,這些國家的基本經濟運行制度、社會制度,國家、社會以及公民個人的關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其基本的公共治理模式也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但是,中國的發展特別是公共治理模式的轉變卻呈現出與西方社會迥異的情況。中國公共治理模式轉變的特征何在?是什么導致了這種現象的出現?回歸歷史的研究,重新考察中國歷史上基本經濟制度特別是農業制度的變化與國家公共治理模式的演化就能管窺一二。中國歷史上農業制度變革影響了地方政府的公共治理模式。在中國,傳統經濟沒有演化成現達的工商業經濟,歷史學家黃仁宇認為,這是由于農業經濟發展沒有突破以下三個因素:1.資金的廣泛流通,剩余資本透過私人貸款方式,彼此往來。2.經理人才不顧人生關系的雇用,因而企業的擴大超過本人耳目所能監視之程度。3.技術上支持因素通盤使用,如交通通信、律師事務以及保險義務等,因此各企業活動范圍超過本身之能及。[3](P31)

    這三個條件背后的實質因素是政府職能以及公共治理模式的轉變。如果政府沒有推動經濟發展所需要的三個條件的突破,政府本身的公共治理模式就不會在合適的條件下實現轉型。中國歷史上基本的經濟制度源于農業的發展,農業制度的發展又決定了相當時期中國基本經濟結構與社會制度。農業經濟的發展受制于自然地理條件。在中國北方,黃河中游由北至南將黃土地區割成兩半,其縱長500英里。由于黃河的流水中夾帶著大量的泥沙,河床淤塞,引起堤防潰決泛濫,造成中國北方區域財產與生命的損失,因此,治理黃河成為了歷史上中國農業經濟發展是否成功的最重要的制約條件。但是,受到科學技術發展條件的限制,黃河的治理只能通過中央政府動員全國之力進行,這為歷史上中央權威的形成提供了基本的可能。

    同時,北方農業文明的發展一直受到來自長城外少數游牧民族的侵擾。為了保護農業文明的發展成果,也要求國家政權集中權力,動用全國之力來抵御北方威脅。特定的地理、水利條件與地緣關系的交匯造成了中國歷史上土地制度與公共管理模式的變化,即在強大的中央集權下,國家權力的擴大,民間社會的相對不發育;土地制度的分散格局,國家直接對大量分散農民的直接征稅。由于沒有形成社會的中間土地與中介組織,民間的產權界定以及其他相關條件難以形成,因此就不可能造成黃仁宇所說的進入資本主義與現代公共治理制度所需要的三個條件。中國歷史上土地制度與中央集權政治制度是相互交融的,這兩者之間的互動關系直接影響到中國土地制度的變革與傳統社會的發展。中國土地制度起源于春秋戰國時期的井田制。

    根據錢穆《國史新論》[4]所言,春秋戰國時代,諸侯在其所居城郭之外劃出部分可耕地,平均分配給農民,按年齡受田還田,按照井田制度的標準理論,每家受田百畝,此所謂私田,八家又共耕公田百畝;每戶享受百畝私田收益,公田百畝收益歸“公家”所有,大概相當于向農民征收收獲的九分之一。這對中國后代的土地以及政治制度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在中國歷史上形成了大致平均的土地分配制度,以及帶有一定平均主義色彩的土地分配思想。戰國后,中央集權制度形成,政府直接向農民征稅,又強化了這種土地制度以及社會經濟制度,直接影響了中國傳統的公共治理模式之形成。

    二、基本經濟制度、農業制度安排對公共治理模式的影響

    中國歷史上的土地制度大致到明朝洪武年間基本定型。中間經過漢、唐、宋、明①,雖有很大變化,但是中國春秋時代的井田制度的平均主義思想一定程度上依然在延續,并且深刻影響到土地制度的變遷。漢以后,土地私有化以及中央集權制度基本確立,中央政府直接對分散的農民征稅,分散的農民土地基本可以保證中央政府的財政支出,因此,政治、經濟管制并不需要太多的技術支持,中央政府也有能力去維持這種分散的土地制度結構。隨著歷史的演化,行政力量對于這種特殊土地制度的安排得到不斷加強,但是,私有產權下土地的自由流轉內在地推動著土地的兼并,而土地兼并的出現與擴大,削弱了政府的稅收基礎,危及政府的財政能力與運營能力。①

    這種行政力量與經濟動力的相互制約構成了中國土地制度變遷的主要脈絡,也導致了傳統公共管理模式的形成與強化。在漢代,全國土地按照比較平均數劃分給農民,這樣,就形成了無數的自然納稅主體,中央政府對農民直接征稅,由于稅基廣泛,政府對農民征收較輕的賦稅。根據荀悅《前漢記》的記載,漢代前期中央政府的法定稅率是十五稅一。但是,土地的自由買賣、流轉使得土地持續集中于若干大的地產者手中,國家的稅收持續減少。中央政府為了維持稅收的基礎,必然會抑制土地的兼并,以繼續維護耕者有其田的小自耕農制度。持續的歷史累計形成了傳統的治理模式,即中央集權下,官僚集團對無數分散的小自耕農的公共的治理。唐代實行租、庸、調與兩稅制。租庸調是指唐代田賦制度,“租”是指農民在其授田期間對國家負擔的租額;“庸”是指人民對國家的義務勞役,每人每年服役二十天;“調”是各地人民給中央的土產貢獻。這是一種經濟平均主義理想的賦稅制度。由于會計、賬簿以及中間服務制度的缺失,隨著人口變動,戶口登記制度逐漸錯亂,此種制度的維持需要高昂的成本,兩稅制的產生就是制度安排的成本收益變化導致的結果。兩稅制下,一年分夏秋兩次收稅,收稅以現居住地與現有土地為標準,同時改以實物征稅為貨幣征稅。兩稅法改按人丁為按財產征稅,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是,由于與傳統的平均主義土地制度的安排相悖,加之土地的兼并,其對中國農業制度和公共治理模式變革的作用是有限的。

    在宋代,中國的土地制度發生了突變。宋代中國的工商業取得了不錯的發展,它對于造船、鑄幣、開礦等投入了非常大的精力,將其作為全國發展的基礎,在軍事上采用募兵制,用經濟的方法解決政治以及軍事問題。在王安石變法中,實行方田法、青苗法,為中國古代經濟商業化轉型與公共治理模式轉型提供了一次契機。但是,宋朝轉型并沒有成功。這是因為傳統政策一直注重培養無數小自耕農,沒有形成工商業發展所需要的產權劃分、技術儲備和會計、法律等條件。在傳統的公共治理模式中,無法界定私人財產權的絕對性,政府也無法判斷如何獲得財產為合法,以及哪種經濟、金融行為為有效,因而國家的法律、會計安排只能以簡單的傳統案例作為參考。真理在官僚組織手中,不容辯駁,政府管理大批農民,以“息爭”為原則,獨立的私人產權也不能獲得保證。雖然政府通過變革加強了金融經濟,使財政商業化,但是,傳統公共治理體制卻不能為之提供支持。

    朱元璋建立明帝國后,對宋代以來超前發展的工商業部門進行了全面收縮,以落后的小農經濟為藍本對整個國家進行改造。為保持政權的穩定性,國家的經濟政策重新回到原來的重農輕商的傳統中。重新將全國土地劃分成無數小的單位,大致平均分配給全國農民,對農民直接征稅。資料研究顯示,明朝主要的稅收來自農業及其特產稅[5](P224),工商業稅收在政府的收入構成中比重下降,微乎其微。這與宋代國家的稅收以工商業稅為主有巨大的差別。同時,在國家的權力安排上,中央的權力進一步加強,地方以及民間的權力收縮。政府以官田的名義對蘇浙地區的地主課以重租,利用和羅織各種刑事案件,打擊各大家族;打擊商業階層,規定商人之家不得穿紗綢,全民不得下海。在中央集權下,明朝全國資源被分成無數細枝末節,財政部門成為一個龐大的會計機構,不參與經濟過程,不能像西方國家那樣成為經濟的發展因素。社會在收縮中實現均衡,非常有利于國家政權的穩定。但是,由于政治的集權與經濟的分散,民間的商業機構不能發育,現代的公共治理模式也不可能出現。

    三、結論

    回顧歷史發展,中國歷史上的公共治理模式與政治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可以概括成以下三點:

    1.由于地理與國家安全的原因,形成了中國歷史上的中央集權,分散的土地制度安排與中央集權之間形成了一種脆弱的平衡。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就必須不斷加強中央集權,因此,為社會以及工商業發展所預留的空間進一步變小,社會很難形成與國家分權的中間力量。

    2.傳統的公共治理模式以中央集權的政府對民間的管制為基礎,社會以及個人的發展受到國家政權的高強度制約,整個社會的發展呈現一種收縮的均衡狀態,向現代公共治理模式轉變所需要的經濟條件難以形成。

    第7篇:土地賦稅制度范文

    物業稅一詞來源于英文“Property Tax”,又稱為“財產稅”或“不動產稅”,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為課稅對象,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分年繳付一定稅款的一種稅種;即是對不動產的保有環節所征收的賦稅,其稅值隨著房產升值而提高。在西方發達國家,不動產稅一般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其所占比重能占到地方財政收入的40%到70%左右,是國際通行的幾大稅種之一。

    二、征收物業稅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統一稅制

    我國目前的房地產的稅收,存在著稅種設置過多、過濫,重復征稅明顯等諸多問題。征收物業稅,就是要將現行的房地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等各項稅費合并,并統一內外稅制,取消房地產流轉環節的各種費稅,轉化為在房地產的保有環節統一收取,即把現在買房子需要一次性繳納的各種稅費統一放在以后的時間里按年收取。根據這一性質,征收物業稅將改變目前對房地產項目實行的多稅種、多環節、重復課稅的現狀,建立良好的輕交易、重保有的則產稅制格局,完善我國現行稅制,解決房地產稅制混亂的問題。

    (二)有利于降低房地產成本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收政策是,由政府向房地產企業一次性征稅各種稅費。(有專家分析,在目前的房價中,稅費及房產商利潤占到了60%,而建筑成本只占40%。),而且這些高額的稅費成本最終轉嫁到房價中,由消費者來承擔,這嚴重影響到了一大部分居民、特別是低收入人群的居住狀態。開征物業稅后,房地產業的稅費征收環節后移,地價和相關的稅費將分70年交清,這也就意味著占住宅成本中一大半的地價和相關稅費在銷售時只需先繳納1 /70,其余在其后的69年中交納。這將會使住宅成本下降很多。有利于使消費者在購買房產階段,能夠以較低成本購入,解決那部分真正對房產有需求消費者的住房問題。

    (三)有利于抑制房地產投機行為

    在中國的城市發展進程中,由于目前不規范的市場環境,已經出現了房地產投資過熱的現象,近乎瘋狂的炒樓行為導致許多城市房價飆升,增加了實際需求者的購房成本。

    一方面,對于房地產開發商來說,開征物業稅后,其所持有的樓盤,持有成本增高,若無法及時售出的話,所需繳納的物業稅便會增加,這樣房產開發商“捂盤惜售”等行為將會受到一定的遏制。另一方面,對于炒樓者來說,也增大了其囤積住房的成本,因此,開征物業稅對于投機炒樓行為有一定遏制作用。

    (四)有利于地方財政穩步增收

    按照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物業稅一般為地方稅,如果征收物業稅,地方政府便可以參與物業的持續升值的再分配,這便可以確保地方政府的收入來源,可以使其獲得穩定的財政收入,也可以限制地方政府無度的使用、開發土地這種短期行為。同時,征收物業稅可以有效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資源稅的重新劃分,保證地方政府運行所必需的財政資金,防止地方政府截留國家收入。

    (五)有利于調節貧富差異、促進杜會和諧

    開征物業稅,會對降低房價產生影響,可以造福廣大購房者。對高檔住房、大戶型住房和擁有多處房產的住房者課以高稅率的物業稅,對一般家庭居、住低檔住房者減少征收物業稅甚至免稅,是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維護社會穩定的有效措施,也充分體現了人與人之間機會平等的和諧理念。

    三、物業稅的完善建議

    (一)建立完善的財產登記制度

    目前,我國財產登記管理制度還很不健全,應建立科學的房屋產權信息公示和查詢系統,可以嘗試逐步推行財產實名登記制。實行財產實名登記制,能夠增強財產的透明度,從而為正確合理地核定納稅人的資產和物業稅的稅基提供便利,方便物業稅征收的管理工作。

    (二)合理確定征收標準

    1.新房與舊房。物業稅開征前購買的房屋,已經在購房款中一次性支付了地價和相關稅費,如果不加區別地對新房、舊房一律征收統一的物業稅.對舊房擁有者來說,顯然有失公平。因此,在新稅法實施的一定期限內,應對老房產采取過渡措施或對新房和舊房采取不同的稅率和征收辦法。

    2.自住房產與經營性房產。物業稅的征收必須顧及納稅水平與收入水平、稅負能力的對稱性。以納稅能力衡量,經營性物業與純消費性物業的性質是不同的。前者是純支出,而后者則通過房屋出租收取利潤,如果兩者按相同稅率征取,則會失去物業稅有效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功能。因此,對于自住房產應當減征或免征,而對于經營性房產應當征收較高的物業稅。

    3.普通房產與高檔豪宅。征收物業稅的目的之一是要通過對財產多的人多征稅,財產少的人少征稅來達到調節貧富差距的目的。因此,基于調整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的考慮,對普通住宅與高檔豪宅的征收的物業稅應當有所區別,應該按照房屋的面積和價值設計一個合理的起征點,對低于起征點的住房少征或免征,并按照超額累進稅率制,對超過起征點的房產采用比較高的稅率,以維護社會公平。

    (三)建立各部門信息資源共享制度

    信息資源共享制度的建設需要依靠政府搭建一個囊括房地產管理部門、稅務機關、金融機構、以及納稅人多方主體的信用信息管理公共網絡平臺,建設對財產、所得的信息收集系統和收支結算系統建設,實現收入監控和數據處理的電子化。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對納稅人實施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推進稅收信用體系建設。

    (四)住宅計稅價值評估制度

    第8篇:土地賦稅制度范文

    關鍵詞:歐債危機;稅制改革;啟示;發達國家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5-0117-02

    一、歐債危機爆發后主要發達國家的稅制改革

    2008年金融危機至歐債危機爆發前,為刺激經濟復蘇,發達國家繼續采取擴張的財政政策,運用減稅、增發國債的手段對宏觀經濟進行干預,以增強國內消費和吸引投資。但是減稅對經濟產生作用存在時滯,加上市場主體對經濟復蘇的前景并不看好,資本主義國家固有的矛盾使得經濟增長并未像預期那樣迅速提升。國家的財力不是用之不竭的,巨額的財政支出和減稅導致財政收入的萎縮,政府的財政收支失衡和債務問題終于在2009年以希臘為首集中爆發出來,國家面臨著財政崩潰和信用破產。在這種情況下,各國政府不得不“開源節流”,即增加稅收和縮減政府開支。在增加稅收方面,各國的做法如下:

    1.希臘。將增值稅的一般稅率從19%上調至23%,優惠稅率4.5%和9%上調至5%和10%;調高消費稅的稅率;對大額房地產征收不動產稅,并實行累進稅率;對一年以內的短期股票交易所得征收資本利得稅;提高股息和紅利所得稅率;提高個人所得稅率并增加稅率級次;加大稅收征管和處罰力度,打擊偷逃稅嚴重的現象,鼓勵舉報偷逃稅款的行為。

    2.西班牙。向富人開征新稅,納稅人僅局限于億萬富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包括建立一套完備的現代稅收管理制度,擴大網上辦案范圍,加大政府與納稅人的互信與合作。

    3.德國。開征銀行稅;對航空旅行和核電業開征新稅;取消一些新稅。

    4.法國。開征銀行稅,對從事傳統業務的銀行稅率低于從事高風險的銀行稅率;提高富人的稅負,將對富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率提高1個百分點。

    5.英國。英國雖未發生債務危機,但也實行了緊縮性的財政政策。如將增值稅的稅率上調,對資本利得稅率由原來的18%上調至28%;紅利超過2.5萬英鎊的銀行家征收50%的一次性獎金稅。

    6.美國。開征銀行稅。征稅對象為2008年接受政府救助的、資產在500億美元以上的大型金融機構,稅基為銀行股本和有擔保存款以外的負債,稅率為0.15%,期限至少為十 年。收入用以彌補政府救助銀行業的成本。如果十年內政府征收的銀行稅仍無法彌補向金融機構提供援助的資金,還將會繼續征收。

    二、發達國家稅制改革的深度剖析

    發達國家此次稅制改革以增加政府收入為主要目的,增稅對象無一例外是富人和大公司,對中產階級和窮人及中小企業實施了減免稅措施。各國開征了銀行稅,旨在使金融機構對過度貪婪產生的惡果承擔必要的責任。為吸引投資,促進就業,德國聯邦政府與相關行業協會共同制定了關于征收生態稅的新規定,只要確保每年降耗1.3%,企業即可免繳大部分生態稅,這一新規被認為是高耗能企業的“強硬的政治庇護”。各國為加強對跨國稅基的征收,防止國際避稅和逃稅,加快簽訂與避稅地之間的雙邊反避稅協定。2012年德國與新加坡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規定加大信息交換的范圍,不再局限于收入及資本的稅務資料,而是擴大到所有稅務類型,而且也不再取決于有關納稅人是否居住在協定之下的兩國境內;接到有關信息交換要求的國家,即使無須取得有關信息作為稅務之用,也有責任加以收集;銀行業的保密政策將不會構成信息交換的障礙。美國推出了一套針對國際稅收政策的新建議:跨國公司原先可以免稅或延期賦稅的海外收入部分,以后須向國內部分一樣正常賦稅。此外,各國也普遍加強了國內稅收的征管力度,加強政府間和部門之間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如加拿大和美國成立一體化的稅務管理機構,將國內的稅務局和海關進行了合并。為提高稅收遵從度,各國進行了稅制簡化、降低了優惠稅的力度,減少了稅收的繁文縟節,以期通過上述各種措施增加本國的財政收入。

    三、發達國家稅制改革趨勢及對中國稅制改革的啟示

    時至今日,西方國家的經濟并未走出低谷,債務問題的爆發給衰退的經濟雪上加霜。以增加財政收入為目標的緊縮性財政政策與刺激經濟增長的擴張性財政政策具有矛盾性。由于經濟增長能帶動稅收的增加,從長期來看,促進經濟增長是各國的根本任務。短期內為度過債務危機,發達國家為籌集收入,已進入增稅周期。但這種增稅是以擴大稅基、加強征管、強化公平為途徑的增稅。從發展趨勢來看,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發達國家會轉向所得稅和商品勞務稅并重。中國應順應這一趨勢。雖然目前中國是以商品和勞務稅為主體,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較低(從2006年開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有下降的趨勢),但是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在于所得稅征管水平的限制,無法做到應收盡收。由于“涉稅信息共享”觸及了利益集團的既有利益,因此在技術已經具備的條件下,制度改革十分迫切,當然阻力也會較大。

    其次,這次發達國家增稅適用的對象來看,反映了稅收制度不單單要促進效率還要體現社會公平。20世紀80年代的全球減稅浪潮和2001—2003年期間美國的減稅計劃,為富人和大公司降低了大幅稅收。雖然在一段時間內能帶動投資,但在以消費拉動經濟增長的美國,富人的消費能力有限,廣大低收入者靠借貸超前消費,導致了由次貸危機為導火索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稅收作為國家再分配的手段之一,應最大限度地發揮調節作用來避免兩極分化。國家在不同發展階段對效率和公平有所側重。中國自建立市場經濟以來一直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在城鎮化進程當中,中國應開征規范的社會保障稅,為低收入者和中等收入者減稅,對高收入者增稅。對于造成房地產價格畸高的“土地財政”問題所涉及的分稅制下的財政管理體制做出改革。

    再次,發達國家的稅收政策還體現了對創新能力的高度重視。歐美各國提出“再工業化”,就是大力發展基于高端技術和人才的先進制造業。依靠科學進步的內生性經濟增長使得經濟增長的源動力持續不斷,且對能源、資源的依賴性減弱、環境代價小。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對發展現代產業體系做出了全面部署,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應與之相適應。從中國目前的稅收優惠總量來看,優惠政策多、覆蓋面寬,但是也存在著進入門檻高和冒牌高科技企業騙取稅收優惠并存的問題。因此加大對中小企業科技研發的稅收支持力度十分重要,稅收制度要體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

    最后,各國都將加強稅收征管作為改革的重要議題。稅收流失的問題在全球范圍內廣泛存在。當前中國不存在財政赤字過高和政府債務龐大的問題,因此與發達國家不同,增稅不是中國的目標。況且近些年來中國的宏觀稅負較高,發展的成果偏向政府而不是企業和個人,下一階段很難再采用提高稅率的方式增加稅收。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要提高征管能力和稅務人員的素質來適應日益復雜的逃、避稅現象,加強國際合作和情報交流工作。創造良好的納稅服務環境,加強與納稅人的溝通,提高征管效率;減少現金使用的規模,設定現金交易的上線。

    總之,中國既要順應世界稅制改革的趨勢,也要根據中國的國情完善稅收制度。在經濟可持續增長與眼前的促進就業二者的取舍上,發達國家有為眼前利益而做出妥協的舉措。在運用擴張性財政政策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也要吸取發達國家的經驗,管好債務問題,不要讓矛盾激發出來。經濟發展是基礎,作為上層建筑的稅收制度要以促進經濟良性循環為出發點。

    第9篇:土地賦稅制度范文

    [關鍵詞] 財富差距 功能弱化 累退性 遺產與贈與稅

    一、“再認識”稅收調節收入及財富分配的作用

    19世紀下半葉,阿道夫?瓦格納在其《財政學》中指出:“從社會政策的意義上來看,賦稅是在滿足財政需要的同時,或者無論財政有無必要,以糾正國民所得的分配和國民財產的分配,調整個人所得和以財產的消費為目的而征收賦課物。”這是對稅收調節收入及財富分配作用的最早的系統論述。

    目前,中國基尼系數已經超過0.465,逼近0.47,而家庭財產的基尼系數則更高。個人收入及財富分配差距不斷拉大給社會穩定,以及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基于此,在新一輪稅制改革過程中,應當給予收入及財富差距足夠的關注,完善稅制的收入及財富再分配職能。

    二、財富及收入差距的現實情況

    1.視線之外的差距――財富。目前,更多的關注聚焦在收入差距,卻忽略了另外一個重要方面,即人們擁有財富的不平等,它包括住房設施、商業及工業用設施、家庭耐用消費品、土地以及金融資產等。在我國,財富分布的不平等遠遠大于收入分布的不平等。我國最低收入10%的城市家庭其財產總額占全部居民財產的1.4%,而最高收入10%的城市富裕家庭其財產總額占全部居民財產的45.0%。城市家庭財產的基尼系數為0.51,遠遠高于城市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0.32。如果將我國的8億農村人口納入分析,我國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財產占全部居民財產的比例將會更低,其差距會更加巨大。

    2.目前的焦點――收入差距。財富差距與收入差距之間是互為因果的關系,收入差距的日積月累會導致財富差距的拉大,導致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馬太效應出現,從而當期收入差距更進一步的拉大。2005年,最富有的10%家庭與最貧窮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超過8倍,有六成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達不到平均水平。將廣大農村納入考慮,其差距在10倍以上,當前我國社會中收入分配已經到了差距懸殊的邊緣。

    三、現行稅制調節收入及財富差距職能弱化及不完全的表現

    我國現行稅制中,能對收入及財富分配起調節作用的稅種包括: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契稅、車輛購置稅、車船使用稅。個稅收入從絕對量上看近年來維持了穩定增長,但在總稅收收入中的比例近年來卻一直維持在7%左右。如此之低的相對地位,是難以發揮其調節作用的。在構成上,也存在著個稅調節“抓小放大”、方向偏離的現象。2004年,個稅65%來自工薪階層;而占總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納的個稅僅占20%。此外,可歸結為財產稅類的房產稅、契稅,以及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等,從絕對量上看是逐年遞增的。但是,總收入份額卻比個稅更低,僅維持在4%左右。財產稅的調節功能相對更加弱化。

    四、必要的調整與改革

    1.個稅調整方面。自2006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對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有一定的糾錯和強化。但是,一些問題依然存在,進一步的改革依然需要。目前個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其問題表現為:一是分類所得稅制未能真正體現稅收公平原則;二是各類所得的稅率設置不合理,現行個稅法中工薪所得最高一級稅率為45%,而對財產轉移所得、股息、利息、紅利、偶然所得統一執行20%比例稅率。

    調查顯示,我國財產在100萬元以上的家庭,其財產結構中金融資產和家庭經營資產比重明顯高于社會家庭平均水平,不論是絕對量還是相對量,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在我國富裕家庭所得中的比重都高于普通家庭。對他們實行統一比例稅率,其累退性一目了然。對于偶然所得,舉例來看,一位企業高管,月薪5萬元,適用30%的個稅稅率,應納個稅14520元;另外一個人,彩票中獎50000元,該筆收入屬偶然所得,稅率為20%,應納個稅10000元。勞動所得的納稅高于偶然所得,這不是一個社會應該鼓勵的。

    綜上所述,應該改變目前對財產轉移所得、股息、利息、紅利、偶然所得統一執行20%比例稅率,改為實行超率或超額累進;偶然所得、財產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應該高于工資、薪金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

    2.財產稅類建設方面。對財富不平等影響最大的財產稅是財產轉移的課征。遺產與贈與稅在這方面的責任責無旁貸。美國經濟學家理查?A?馬斯格雷夫和皮吉?B?馬斯格雷夫認為遺產與贈與稅的目標可以為:社會希望不斷增加對代代相傳的個人轉讓遺產的權利限制;或者社會希望限制每個人在沒有經過自己努力的情況下通過遺產的方式來獲得財富;或者社會有取得財富更公平分配的總目標。筆者認為,理查?A?馬斯格雷夫和皮吉?B?馬斯格雷夫關于遺產與贈與稅的認識在我國現階段應該受到重視,遺產與贈與稅的開征目的應該集中在財富不平等的調節上,防止財富向少數人過分集中。

    目前,國內關于遺產與贈與稅的討論,對遺產與贈與稅多持反對意見。筆者認為,一些客觀制約條件確實存在,比如征管水平、個人財產的不透明等,但這些都是可以通過制度安排、設施改進來改善的。早在1598年,荷蘭就已經開征遺產稅,所以客觀制約條件不應該成為阻礙遺產與贈與稅開征的理由。關鍵在于明確遺產與贈與稅的重要作用及意義,將其提到我國下一步稅制改革的議程中來,并逐步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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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高亞軍王銀梅:財產稅功能研究[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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