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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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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

    第1篇:農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征收;補償;對策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Xie Peng,Zhang Da-jiang

    (Jinan City Land Reserve CenterJinanShandong250099)

    【Abstract】With the speeding up of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land management. On the one hand, rural land, which includes agricultural land, housing plot and construction land, is the most basic means of production,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of farmers' social stability and st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auses rural l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So, how to deal with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 the compensation probl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further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e basic solution.

    【Key words】Rural land;Land 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ountermeasures

    1. 農村土地征收的立法現狀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我國征收集體土地的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目前,是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指導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為主,同時根據各省、市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規章、地方法規。

    2. 農村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

    2.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土地征收濫用嚴重。

    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然而何為公共利益?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作出規定,這無疑擴大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權,易造成濫用土地征收權力的現象。

    2.2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分配不合理。

    首先,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同樣“集體”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了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進而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1];其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標準不統一,補償費在被征地農民個體之間分配混亂。村委會根據村規民約確定被分配人員資格及分配辦法。在發放數量上,有的全部發放,有的村集體先提留一部分,提留的比例各不相同。[2]

    2.3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缺乏有效監督管理。

    我國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等,但從實際操作上看仍存在諸多不足:

    (1)征收補償程序可操作性不強,關于土地征收程序的一些重要事項上規定的模糊不清。例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 25條規定:“征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 3個月內全部支付”,但在實踐中,并未參考這一期限,大都滯后發放。

    (2)補償糾紛發生后,缺失救濟程序。對于補償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由政府行使裁決權,缺乏應有的中立性。

    (3)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堪憂。土地對于農民而言具有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兩種功能,征地與拆遷補償定價時應當引入市場機制充分考慮土地自身價格和未來社保價格,應當按照市場基本價值規律科學確定征地與拆遷補償標準。[3]現有的征地a償標準在于用過去的物權數值測算未來的物權權益,沒有包含未來社會保障價值。

    (4)據國家統計局對2942戶的農民調查,耕地被征收前人均純收入平均為2765元,土地被征收后人均純收入為2739元,約下降了1%。再看支出,土地被征前農戶的家庭消費支出相對較低,有些農產品如糧食、蔬菜等還可以自給自足;土地被征后農戶面臨與城鎮居民相同的消費環境,生活支出大大增加,不僅所有商品都需要從市場購買,一些大項消費如住房、子女入學、大病就醫等更增加了普通農民的生活負擔。由此可見,征地后農民的生活水平總體是下降的。[4]

    (5)補償方式簡單趨同,缺乏長效性。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但兩法對于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僅一筆帶過,沒有明確規定,造成以下問題:各征收補償單位在實踐中基本上都是以現金補償為唯一方式,未考慮到被征地人的長遠利益。一夜暴富后的失地農民的生存都將面臨嚴重困難。

    3. 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出現問題的對策

    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3.1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筆者認為,應當通過概括的基礎上加以列舉的方式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梁慧星在其主編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對公益作出了列舉式的解釋:“所謂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災害防治、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區域的保護、森林保護事業,以及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5]

    3.2嚴格土地征收程序與監管。

    (1)建立土地征收部門對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認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大致明確其內涵和外延。

    (2)提高征地信息的公開程度。征地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普及征地法律政策和征地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征地原因、征地單位、征地范圍、征地時間、補償方式等,以增強征地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3)引進司法救濟程序。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應賦予在征地糾紛案中保持相對中立的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在案件的審理中,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的到保護,確保審判結果的公正。[6]

    3.3提高補償標準。

    就補償標準而言,應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確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1)提高補償標準最根本的是需要建立市場化的土地評估制度,制訂區片綜合地,考慮地類、產值、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市場因素合理確定土地價格。

    (2)創新農地使用制度。嘗試讓集體經濟組織保留部分土地產權進行流轉,通過辦市場、建標準廠房和商業用房、造停車場等予以出租,也可以在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及企業集團用地中,把集體土地產權作價入股收取年租金,使農民有穩固的收入和就業機會。[7]

    3.4S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

    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能夠進一步確保農民獲得充分的安置。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幾種補償方式:

    (1)貨幣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終身貨幣安置。相比于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更適合農民利益的保護,采取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方式能夠避免由于物價上漲而產生的問題,按照物價變化情況定期調整補償費用。

    (2)農業安置。劃分一定面積或質量較好的土地給農民,使其能夠繼續開展農業活動,自給自足,或者轉變為其他農業方式。

    (3)提供免費的職業技術培訓或提供工作崗位。只有將生存技能教給農民,才能實現真正的脫貧。

    (4)企業補貼安置。若是為了建設鄉鎮企業而占用農村土地,可以提供當地農民就業機會。

    4. 結語

    土地征收事關失地農民之生存,事關社會之穩定。在不斷推進城市化、加速推進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我們必須從根本上保障農民權益,結合本國國情,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彌補和改進當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參考文獻

    [1]農村土地征收問題研究 [期刊論文]《建筑工程技術與設計》,2015年 張雅娜.

    [2]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存在的問題及法律規制 [期刊論文]《法制與社會》,2015年 黃洪強 等.

    [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原因及對策 [期刊論文]《武漢商業服務學院學報》,2013年 余鑫 等.

    [4]非理性征地補償的制度誘因 [期刊論文]《改革與戰略》,2009年 左靜.

    [5]《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梁慧星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03.

    [6]科學發展觀視域下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思考 [期刊論文]《湖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 吳傳毅.

    第2篇:農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

    關鍵詞:土地流轉;成果;后果;對策

    一、什么是農村土地流轉制度

    農村土地流轉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集體建設用地可通過土地使用權的合作、入股、聯營、轉換等方式進行流轉,鼓勵集體建設用地向城鎮和工業園區集中。其要點是:在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基本制度的基礎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設,建立以土地為主要內容的農村股份合作制,把農民承包的土地從實物形態變為價值形態,讓一部分農民獲得股權后安心從事二、三產業;另一部分農民可以擴大土地經營規模。

    二、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優點及取得的效益

    (一)促進了傳統農業向集約化農業的轉變。土地流轉改變了過去的獨門獨戶經營的方式,集中起來的土地,大量引進新技術新設備對土地進行集約化生產,大大提升了土地的產出效率。

    (二)提高農民收入。各地區土地流轉形式多樣,以入股為例,農民在享有每畝情況下得到收益,農民也可以在以承包出去的土地上工作,讓承包主發工資―稱為土地回聘,讓農民和經營者結成利益共享的聯結機制,既有效滿足了經營者用地需求,又使農民得到切實收益。

    (三)加快了城鎮化進程。土地流轉,不僅促進了農業的規模化種植和集約化經營,改變了農民的傳統觀念,提升了農民的綜合素質,而且隨著有專業技術和一定資金積累的城鎮居民下鄉包地、辦企業等,給農村帶來了新的種田理念、新的種植模式和新的生活方式,大大改善了城鄉二元結構,加快了城鎮一體化進程。農村的勞動力轉移促進農民增收,促進城市和工業的發展。

    三、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引發的問題及原因

    在土地流轉制度的發展過程中,在看到其收獲的巨大效益的同時,我們也必須認清土地流轉制度所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全權”。在一些地區,特別是在一些經濟較為落后的地區,因農村集體談判力低,并且政府自身逾越了一些職權,忽視農民自愿加入原則,通過強制低價征收農民土地,高價出讓土地的方法,來增加財政收入,提高績效。在這個過程中農民一直處于被迫接受的狀況,本應該由農民自己決定的事,被政府“全權處理”。

    (二)征收后土地用途變更嚴重。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突出業績,忽視農業的根本地位,大搞城鎮擴建。以土地流轉為由,非法強占農民土地,并將強占來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建設用地,或者建設他們認為比種糧食更有收益的項目,使種糧面積大量減少,糧食產量降低。農村土地市場發育的進程也將嚴重受阻引起變相的“圈地運動”。有的地區甚至出現這樣的情況:土地已經被征收了,農民也已經離開了土地,但是工程項目卻還沒下來,使得大塊的土地擱淺,形成了“有地不能種”的不良現象,危害國家糧食安全。

    (三)失地農民問題。農民的問題出了上文提到的自主流轉問題,更大一部分的體現在流轉后的補償問題。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尚未形成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之后的福利生活并沒有得到改善。現階段絕大部分失地農民只能得到一定的暫時性收入,不能得到保障性收入。對失地農民的一次性補償,是對農民的一種補償政策,但是卻剝奪了農民原來廉價的生活方式。

    四、解決問題的途徑

    (一)規范土地產權,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物權法》十一章專章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規定,其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作如下規定:“第一百二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明確農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地位,使農村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處置權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必嚴。指定土地流轉格式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嚴格控制流轉后土地的用途,加大對土地閑置的懲罰力度,切實保護耕地,盡量壓縮地方政府的操作空間,變決定性作用為輔助、引導性作用。提高農民自身的發言權。

    (二)嚴格管理土地流轉后的用途問題。嚴格確保流轉后土地的農業用途,抓緊制定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的具體辦法,從嚴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堅決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

    (三)不斷探索新的土地流轉模式。在已有的“土地互換”、“出租”、“入股”、“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股份加合作”五大模式下,繼續不斷探索更有利于各方協調發展的土地流轉模式。

    (四)完善土地流轉機構。在很多實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各地的土地流轉起到最大的帶動作用的是地方政府,和土地承包方交涉的也是政府,農民似乎是在被牽著走。本文在前面已經分析過,這種情況會使農民出于不利的被動地位。故在各地土管部門設立專門的相對獨立的土地流轉監管小組,繞過地方政府,用專業化的眼光,對土地進行評價、分析,尋找最利于該土地發揮效益的流轉方式,及最適合該片土地的土地承包商,合理置換,以建議指導的方式促成農民與土地承包商之間的土地流轉,為農民謀求最大的利益。

    (五)完善失地農民的安置工作。積極探索“土地股份制”,讓農民憑土地以股東的身份按照持股比例分紅。大力促成土地回聘,以土換糧等利于農民的措施。確立相關土地流轉保險制度,比如土地質量不能變壞,農民收入不能變低等。

    我們應充分認識土地流轉的正負面,充分發揮土地流轉的優勢一面,研究解決土地流轉缺陷的一面,完善各項法律制度,堅決維護農民的主體地位,使土地流轉的發展適應現代農村經濟的市場發展要求,使農民大眾得到真正福利。

    參考文獻:

    第3篇:農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征收;土地產權;公共利益;安置補償

    中圖分類號:DF523.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2-0158-03

    2009年2月26日,國土資源部公布的2008年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國耕地面積為18.2574億畝,比上一年度減少29萬畝。這已經是耕地面積第12年持續下降。耕地面積大大減少、失地農民的生活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兩個問題若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前者會對國家戰略發展產生影響,后者則可能引發社會的發生,故我們必須深入思考目前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與癥結所在,找出最有針對性、最能產生實效的立法完善建議,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一、我國農村土地征收實體法的缺陷

    (一)集體土地產權不清晰

    “產權制度是困擾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關鍵。脫離產權來研究失地農民問題,研究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其結果必然缺乏準確性與針對性。”[1]所謂土地產權,是指以土地所有權為核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土地財產的各項權能的總和。我國現行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是在建國初期的私人土地所有權制度基礎上過渡而來,目前存在著產權不清晰的缺陷。具體如下:

    首先,產權主體不明晰。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是何謂“集體”,法律規定較為含糊甚至出現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例如,《憲法》第10條規定,集體土地產權屬于集體所有;《物權法》第59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而《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則規定,集體土地屬于鄉(鎮)、村或村屬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鄉、鎮、村或者集體經濟組織,到底誰才是確切的產權主體,至今沒有明確,這造成了土地名義上歸集體內成員共有,但又不屬于任何個體成員所有,導致實際土地征用過程中,無論哪一級集體組織都不能成為完全的土地產權主體,因而也就找不到誰代表集體利益,并成為土地所有權的體現者。

    其次,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不完整。我國農民集體對其所有的土地行使權利受到多方面限制,包括土地所有權不能自由轉讓,只能根據一定的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以特定的形態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租和出讓;土地的耕地用途不得隨意改變,農民因故確實需要占用自己耕種的土地時,也須經相關政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集體經濟組織若利用耕地建造房屋或者從事非農建設,也必須向稅務部門繳納一定數額的稅費等等。再次,土地所有權所處地位不平等。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或者征用,卻沒有規定為了廣大農民切身利益的需要,國有土地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為集體所有土地,這種單方面轉換限制最能夠說明集體土地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另外,集體所有權在流轉程度上也受到很大制約。我國《土地管理法》僅允許農用地在不改變原有用途的基礎上可以流轉,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原則上是禁止的;而國家享有的土地所有權的使用權可以自由流通。所以,集體土地在政府的征地行為中充當的是一個公共品的角色,地方政府有計劃便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義改變其產權性質,那么當然,在被征收過程中,農民也就無法獲得與私有財產一樣的足額賠償。

    (二)征地范圍過于廣泛

    現代法治國家出于對私法主體合法財產權益保護的需要,通常將土地征收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圍內,我國也不例外。由于公共利益這一征地前提能夠起到限制政府濫用征地權力的重要作用,因此各國都對公共利益做出了或概括或詳盡的規定,并輔之以程序監督機制來實現這一目的。我國法律不僅未對公共利益做出界定,相反還存在相互矛盾的法條規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與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不論在語義上還是在邏輯關系上都是相互矛盾的。根據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土地,不管是出于公共利益還是商業利益,均可以取得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基于公共利益征收的集體所有土地,即基于商業利益也可以使用原屬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此條規定不僅將政府征地范圍擴大到非公共利益用地領域,而且還為這種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依此規定,目前我國各地政府均可肆無忌憚地因商業目的大肆行使征收權。國土資源部在2003年的調研報告中明確提出,“我國土地征收的目的已遠遠超出公共利益范疇,而且,國家動用征地權來滿足城市化用地需求在某種程度上已為政策法規所承認,這種現象在世界上是絕無僅有的。”[2]時下,正值城市化的高速發展期,變著花樣的大手筆多離不開大面積的集體土地征收,而高效率、低成本的征地拆遷,又離不開形形的強制手段。能為這種強制提供的法律口實,就是這個可以“依法”變通的公共利益。照此情勢下去,我國的土地資源很快就會枯竭。若要制止這種情況的發生,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從立法上明文限定征地范圍,即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實現方式進行明確界定。

    (三)補償制度設計不科學

    首先,征收補償標準低下,無法滿足農民實際需求。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同時也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這種補償所依據的是土地衍生物的價值,根本沒有顯現土地本身的價值,更沒有體現土地的潛在價值。這種做法已引起被征地農民的強烈不滿,各地因為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引起的糾紛此起彼伏。這種制度不公平的后果必然是結果不公平,而結果不公平又將成為農村新一輪發展進程的起點不公平,進而形成惡性循環。其次,貨幣安置補償方式比較單一,無法解決長遠問題。目前許多地方政府比較偏好于以“貨幣安置”的方式來補償農民。這一方式有很大的便利性,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面貨幣安置資金有限,農民拿到手的不多;另一方面由于某些不合理的投資及花銷,農民很快就會陷入困境,而等到農民看到土地征收之后的增值被政府獨享,而自己卻無權享有時,很快就會轉過來找政府,從而引發社會矛盾。

    二、經濟學視角下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實體法缺陷的剖析

    (一)農民無法享受土地增值收益,造成實際分配的不公

    我國法律規定,集體所有土地無權直接入市流通,換言之,集體土地所有者無權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向收益更高的用途轉換。然而,政府卻可以從集體手中以低則百元/畝,多則萬元/畝的價格征收土地,轉手又以少則幾十萬/畝,多則幾百萬/畝,更有甚者達到幾千萬/畝的高價向開發商出售。土地增值產生的收益被當作某些地方政府的“聚寶盆”,而這些土地的原始所有者——農村集體組織以及村民卻因補償不是根據市場價值測算而無任何利益可享。如果說計劃經濟時期國家致力于重工業的發展而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有所侵占是無可厚非的事情,那么直到市場經濟如此發達的今天,還要沿用這種補償標準則于情于理說不通。對于國家這種不公平的補償方式,有學者提出辯解:集體土地的市場價格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純收入資本化形成的“影子價格”,是“土地本身所值”;二是“農轉非”之后的“自然增值”,國家應當補償的是“土地本身所值”,自然增值部分應當歸公。土地的“自然增值”是早期經濟學家亨利·喬治所使用的名詞,在其1879年出版的著作《進步與貧窮》中,喬治認為土地的價值之所以增加,是人口的集聚和生產的需求,而非某個人的勞動或投資引起的,因此土地增值的收益應歸社區所有。[3]這種思想影響到后來的很多學者,但是用這種思想來看待被征收土地的增值分配是明顯不公的。首先,分配的比率不公,農民所得的比率是0,這相當于他們向社會上繳了100%稅率的土地增值稅;其次,被繳對象不公,如北京市修了城鐵,城鐵沿線的房子漲價,這類收獲外部經濟收益的例子比比皆是,而這些“外力增值”都沒有“歸公”,為什么農民土地獲得的外部收益就要“漲價歸公”呢?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所長李培林就撰文指出,農民自己不能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但土地被征用后大幅度增值獲得的收益,分配到農民頭上的比例太小,要想使農民富裕起來并獲得“財產性收入”,很重要的一項就是合理分配農村土地改變用途后的增值收益。

    (二)土地開發時機被延緩

    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用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與1953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規定的補償3至5倍的標準相比差距不大。這說明國家傾向于以較低的補償費用從集體手中征收土地,但較低的土地征收費用并不一定能夠帶來最優的土地利用,相反,一定條件下可能造成土地的配置效率低下以及土地的開發時機延誤。從投資者角度來講,以較低的成本獲得的土地并不會急于加以利用,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征而不用”,最典型的便是開發商的土地囤積現象。據國土資源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展開的土地大清查結果顯示,1996—1997年,全國已征收(包括征用)土地閑置達到11.65萬公頃,占征地總面積的5.8%。而在這11.65萬公頃的閑置土地中,耕地就占到54%,達到6.28萬公頃。土地的大規模閑置,究其原因是土地征收的成本過低,開發商寧可犧牲時間和少量金錢來等候將來土地增值的最佳時機,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如果農民能夠得到足額補償甚至拿到土地發展權補償,那么政府以及開發商征收成本的增加必將會對“征而不用”的浪費現象有所抑制。

    (三)政府施政的傾斜——要利益不要土地

    政府對集體土地實現征收的同時也實現了土地的市場化配置,政府獲得壟斷利潤,超出了完全競爭市場可以實現的平均凈收益。而在征地過程中,交易費用節省和規模收益也使得凈收益增加,而土地征收中對土地的補償標準偏低又進一步降低了農地的邊際凈收益,這就更堅定了某些地方政府將盡可能多的土地配置于城市擴張的施政方向,這一指導思想表現在具體作為上便是政府濫用征地權力,不僅沒有保護耕地,還造成了更為嚴重的供地缺口。

    三、我國農村土地征收實體法的完善

    (一)明晰土地產權

    只有明確產權主體,才能真正實現“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才能做到在尊重所有者意愿的前提下,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對其產權權能進行合理的劃分、轉讓或者重組。我國土地資源有限、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但同時,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依靠,承擔著社會保障的功能。這樣的制度環境要求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改造不能給農村社會帶來太大的動蕩,改革應穩定、穩妥,所以,建議農村土地仍實行集體所有,但必須明確并統一為土地歸集體組織所有,農民在承包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可以轉讓土地產權權能。同時,要加快進行集體經濟組織的構建,使其承擔管理、經營集體資產,并為組織內所有成員提供社會保障的職能。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由全體組織內成員共有,以立法的形式明確集體土地的財產權性質,以減少對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的各種不合理限制。

    (二)嚴格界定公共利益征地范圍

    公共利益“意味著在分配和行使個人權利時決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否則全體國民就會遭受嚴重損害。在個人權利和社會福利之間創設一種適當的平衡乃是有關正義的主要考慮之一”[4]。首先,由立法機關明確公共利益的具體范圍。建議采用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法,由立法機關對公共利益進行概括性規定,認定凡涉及公共安全、公共設施、公共福利的內容,都可以將其納入公共利益的范圍;在此基礎上,再做進一步的說明列舉,兩者互為補充。對于列舉的具體內容,可以參照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有關規定,“公共利益包括七種情況: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應嚴格確定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取得方式。國家只有在以公共利益為前提的基礎上才能行使土地征收權,非為公共利益需要不得行使此權力;而對非公益性用地,只能通過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與農民協商交易取得。在此過程中,政府不再是現行狀態的“參與者”角色,而僅僅是服務的提供者,政府僅應通過土地利用規劃,土地用途管制以及控制土地供應總量,來履行土地管理職能。

    (三)確定土地征收合理性補償標準

    我國法律規定土地補償按照年產值的倍數進行,這種方法極不科學,實際上,現有土地補償大大低于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農民的30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際價值,所以,建議按照土地的實際市場價值進行補償。目前較認可的農地市場價值估算主要有三種方法:一是采用收益還原法,把購買土地作為一種投資,地價款作為購買未來若干年土地收益而投入的資本,從土地的投入產出出發,根據對未來收益的預測,結合農地還原利率,較客觀地計算農用地的資本價值。二是采用假設開發法,即在預計開發完成后農用地正常交易價格的基礎上,扣除預計的正常開發成本及有關專業費用、利息、利潤和稅收等,以價格余額來估算待估農用地的價格。三是根據國土資源部制定的《農用地估價規程》,在農用地基準地價評估基礎上,用區域社會經濟資料評估社會保障價格,疊加農用地基準地價和社會保障價值確定農用地征收價格。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征收補償按照市場價值計算,將使得征地補償費用大幅提高,如何正確測算其價值,并且不受政府、被征地農民以及開發商左右,是其中的關鍵點。所以,不論是政府成立專門的測算機構還是聘請民間商業機構進行測算,都必須將測算過程及結果向社會公眾公布,從而使其得到應有的監督。此外,從長遠來看,還建議確立土地發展權補償制度,將土地發展權賦予原權利人所有,土地增值數額的測算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估價規程》中規定的收益還原法,還可從土地征收補償費中拿出一部分設立調節基金,以盡量縮小補償費用的差距,保證補償的公平性。

    (四)改進土地安置補償模式

    除去傳統的貨幣補償安置模式,目前值得推崇的土地征收安置方式還有:一是在留地安置,湖南咸嘉是這一安置模式的典型代表。1995年起,市政府對該村征收土地2000多畝,剩余670畝,該村將這剩余的670畝中的200畝土地統一規劃為失地農民安置住宅區,其余的400多畝全部用于建設開發,目前,該村集體資產過億,向國家上繳稅費2000多萬。不過,這種方式有一定的風險,它要求土地在統一交給集體之后必須有更高的發展前景;二是社會保障性安置,即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障等。這種安置方式首先需要解決社保基金的來源,并需確定社保基金的運作機構;三是重新擇業安置,主要適合在市場經濟較發達地區。有關部門應積極建立培訓機制,給失地農民提供相關知識課程,必要時為其推薦安排就業機會。上述安置模式各有利弊,它們都為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產生過積極的作用。我們需要在實踐中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大膽創新、嘗試多種富有成效的安置模式,以從長遠和根本上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維護和實現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參考文獻:

    [1] 廖小軍.中國失地農民研究[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198.

    [2] 國土資源部聯合調研組.征地目的及征地范圍專題調研報告[R]//研究征地問題探索改革之路(二).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3:48.

    第4篇:農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公共財政;問題;措施;要點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當前,我國總體上已到了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在政府財力方面已經初步具備了加大對農業和農村支持保護的條件和能力,這就需要在充分借鑒國內外鄉村建設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采取有利于“新農村”發展的財稅政策及合理的制度安排,實現城鄉和農村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因此,要順應城鄉一體化加速推進的趨勢,高度關注城鄉之間的差距問題,實行有利于城鄉協調發展的城鄉公共財政政策,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共同繁榮。

    一、城鄉統籌的公共財政政策存在的問題

    1 城鄉二元的稅收制度,違背統籌城鄉發展的基本要求

    我國長期實行傳統的農業稅制與現代工商稅制并存的二元稅制。2006年1月1日,國家廢止農業稅條例,改革農村稅費制度,是一種短期效果很大的突破措施。但是,完全取消農村稅制,會產生新的問題。因為在我國的中西部落后地區,農業稅是政府的主要財政來源,例如,四川達縣農業稅款占該縣全年財政收入的80%.因此,取消農業稅會使這些地區縣、鄉兩級財政面臨巨大考驗,有可能帶來涉農收費的反彈。

    2 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差距在擴大,農村基礎設施供給嚴重不足

    與城市相比,全國農村基礎設施供給嚴重不足的矛盾特別突出。我國城鄉公共基礎設施的供給是兩種制度,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主要靠國家財政投資,農村的路、電、水、氣、通信等基礎設施主要靠農民投資建設,國家只給予適當的補助。這種政策安排導致廣大農村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越來越落后于城市。2005年發行國債近10000億,而用于農業、農村的投資大約只占1/3.而這1/3還有用于大江大河治理的純公益性建設和生態環境建設、退耕還林還草等外部性極強的公共品。在這種投資政策安排下,農村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與城市的差距越來越大。

    3 城鄉社會事業發展不平衡,農村教育文化、衛生、社保等發展滯后

    農村的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發展滯后,既遠遠落后于城市,也無法滿足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同基礎設施建設一樣,我國教育衛生等公共資源也實行向城市偏斜的政策。財政將大量公共衛生資源、公共教育資源投向了城市,農村獲得的公共財政資源很少。

    教育經費方面,城市比農村要高23%~30%左右。公共衛生資源方面,盡管這兩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全國迅速推廣,但到目前為止只有1 .56億農民受益,占農村總人口的16. 6%,還有83 .4%的農民期待享受這種惠民政策。社會保障方面,在農村目前除了正在推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外,唯一比較完善的是“五保戶”救助。在農村尚未有完備的社會保障制度,只在個別發達地區才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安排。

    4 資源要素向城市快速流動,而農村勞動力轉移緩慢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較嚴格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勞動力可以進城打工,但不能隨便落戶進城。相反,在金融和土地等制度安排上,我們卻可以促使大量土地和資金快速向城市流動。根據有關方面統計,在過去十年里,農村有7000多億元儲蓄資金流向城市,有1億畝農村土地流向工業、流向城市。

    二、城鄉統籌的公共財政政策改進的措施

    實行城鄉統籌的公共財政政策,需要與時俱進,打破城鄉分割的舊觀念,樹立城鄉互相促進、協調發展的科學發展觀;要打破城鄉分割的公共產品供給體制,從根本上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給農民平等的發展機會和國民待遇。

    1 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

    2005年國家財政收入突破3萬億元,從存量和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資金投向農業、農村發展,并不會給財政支出結構帶來實質性影響。“十一五”期間,要圍繞新農村建設,將國家對三農政策的重點從過去的“少取”轉向“多予”,“多予”的核心就是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特別是調整國家建設資金的投向和結構,切實把投資重點放在農村,重點解決新農村建設中的公共資金需求問題。要做到財政新增教育、衛生、文化等事業經費主要用于農村,國家基本建設資金增量主要用于農村,國家征用土地轉讓收益主要用于農村。國民收入分配結構一個是存量結構,一個是增量結構,在現行的資金管理體制下,各地區、各部門都掌握了大量的建設資金,要按照存量適度調整、增量重點傾斜的原則,努力增加對新農村建設的投入。有條件的地方,步子要邁得更大一些,使財政性建設資金更多地投向農村。要加大支農資金協調整合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切實解決資金分散、效率不高的問題。

    2 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范圍

    各級政府應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范圍和領域,進一步加大政府對農村的財政投入力度,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提高各級財政支農支出預算的增長幅度。

    調整農村財政的投入結構,合理配置政府用于農村的公共資源。一是要調整并壓縮糧食流通領域的財政補貼,增加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減少交叉和中間環節,提高農業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二是要重新配置教育、衛生、文化、鄉村合作組織建設等方面的現有財政資源,增加農村教育、文化、衛生等方面的財政投入;三是采取稅收優惠、貼息等財政性措施鼓勵社會其他力量進入農業農村社會發展領域。

    采取區別對待的政府投入政策,加大不發達地區的農村財政投入政策。我國東部及沿海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村公共事業的發展水平較高,對中央、省級財政依賴程度低,而西部和老少邊陲地區經濟發展落后,政府財力及農村公共事業發展水平相對低,因此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力度應因地制宜、區別對待,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相應承擔不發達地區農村的農村財政投入比重,包括加大直接財政投入、財政補貼、國債資金支持的力度等等。

    合理確定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優先順序,將有限的政府財力運用到農村急需所用之處。由于政府財力要受當期經濟增長水平的限制,不可能將所有財政資金運用到農村建設。這就決定了公共財政覆蓋農村必須分階段、分區域地排出優先順序,應該先保障農村社會穩定和農民基本生活需要,后創造條件促進農村發展;先保證純公共產品,后提供準公共產品和混合產品。

    3 加快縣鄉財政體制改革

    當前地方基層政府財政收入的薄弱致使地方基層政府財政緊張與農民負擔過重同時并存,減輕農民負擔和減少政府收入之間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協調,同時由于我國一些地區縣級財政也很不寬裕,轉移支付的能力有限,這就需要整個財政體制的調整,建立從上到下的轉移支付體系。由此,中央政府應通過建立和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轉移支付力度。

    一是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加大對財政困難縣鄉的支持力度;二是擴大推行省管縣財政體制試點范圍,省級財政在體制補助、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財政結算、資金調度等方面盡可能直接核算到縣,減少財政管理層次,提高行政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三是根據不同地區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收入差距,以及影響財政收支的客觀因素,核定各地區標準化收入和標準化支出,合理確定對各地區的轉移支付的規模,進一步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農村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增強中西部地區農村財政保障能力;四是優化轉移支付結構,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嚴格控制專項轉移支付規模。

    4 加強政府對農村的公共服務

    建立城鄉統一的義務教育體制。我國已經計劃從2006年至2010年,逐步把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在此基礎上,需要進一步探索一個長效機制,從制度上根本解決農村的義務教育問題,包括農民工子女在城市的義務教育問題。還需要在經費投入、辦學條件、師資力量上逐步統一城鄉標準。

    加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我國絕大多數的省份于2003年開始建立新型合作醫療的試點。“十一五”時期,應當繼續推廣好的經驗并使其制度化。最重要的是建立可持續的籌資機制,將各級政府的補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在若干年內將中央和地方所有財政新增加的衛生投入全部用于農村。建立農民連續“參合”的獎勵機制,調動農民“參合”的積極性。

    在全國范圍內初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亞洲開發銀行的估計,如果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國用財政支出的0 .12%就可以全面解決近3000萬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對五保戶、殘疾人員、需要搬遷的移民、患有長期慢性疾病等缺乏正常勞動能力或基本生活條件的人口,繼續沿用原來的開發性扶貧方式,不僅成本高,而且也很難根本解決問題。“十一五”時期,我國應盡快建立覆蓋全國的農村低保管理和執行制度。可由民政系統專項負責,以縣級政府管理為主,對低保所需資金實行專項轉移支付,以保證資金來源的穩定性。中央財政可按統一標準向各地支付發放低保資金,而各地可以根據當地生活水準調整本地農村低保標準。

    探索建立符合農村特點的養老保障制度。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已達到1 34億,超過總人口的10%;全國70%以上的老齡人口分布在農村,農村老齡化問題尤為突出。“十一五”時期,可以按照“低水平、廣覆蓋、適度保障”探索現階段的農民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由縣級政府制定并主導實施,采取“五五制”的辦法,個人承擔50%,村集體和國家承擔50%.

    5 深化農業稅制改革,建立規范的城鄉統一稅制

    2006年1月1日起國家廢止了農業稅條例,這稱得上是農村地區一次重大的制度創新,是新農村建設中“多予少取”的典型表現。但是,“多予少取”是針對整個中國的農村而言的,就具體而言,還需要因地制宜,有的可以“多予不取”,有的可以“少予多取”。因此,應該立足農村稅費改革已經取得的成果,進行制度再創新,通過引入新的農業稅制,將改革推向新階段。

    總體方案是:在徹底取消農業“兩稅”后的5年內,對那些平均收入達到全國最低生活水平2倍以上的地區,基本實行城鄉統一稅制,以后逐年對達到該水平的地區實行統一稅制。主要稅種包括:直接對農業生產者征收農村土地使用稅(土地資源稅)和物業稅相結合的財產稅,對進行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村家庭征收農村個人所得稅,通過一般納稅人申報、購進環節繳納以及進項退稅和加價補償假定相結合的辦法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農產品征收增值稅。

    (1)財產稅。可以將稅基寬廣、稅源易于掌握、征收相對容易的財產稅作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一是農村土地使用稅,按土地登記確定稅率,按土地價值確定稅負,采用地區差別的幅度稅額。同時,由于我國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與此相適應,農村的土地使用稅應以村集體為納稅人,這樣還可以降低稅收征管難度;二是物業稅,將農村居民住宅納入征稅范圍,實行“低稅率、廣征收”政策,按房屋用途設置稅目,以房屋的評估價為計稅依據,采用地區差別幅度稅率,在籌集財政收入的同時可以調節農村居民日益擴大的收入差距。

    (2)農村個人所得稅。我國的農業生產以分散的家庭經營為主,農民也應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可以擴大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增加“農林牧漁業生產所得”,使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擴大到包括農業生產者在內的各類公民,同時,在稅率的設計上要參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的稅率水平,并適當考慮農業的基礎地位和弱勢地位,計稅依據則按家庭經營的純收入(總收入減去經營成本、費用、損失)再減去當地最低生活費用來計算。

    (3)增值稅。要將進入流通領域的農業產品統一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完善流轉稅制,考慮到農產品作為生活必需品的重要地位,應按低稅率征收。對農業投入物的進項稅額實行充分抵扣或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低征收率,以減輕農業稅收負擔、增加農民投資。也有利于形成完整的增值稅鏈條。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三、城鄉統籌的公共財政政策把握的要點

    我國正處在社會經濟轉型時期,國家財力有限,實行城鄉統籌的財政政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要承認城鄉差別的客觀存在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縮小城鄉發展不平衡的差距,是建設全面小康最重要的內涵之一。但是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我們還不可能完全消除這種差距。所以實行城鄉統籌的公共財政政策,要承認城鄉差別的現實,實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扭轉“三大差別”,而不是急于求成,追求一步到位。

    2 要認識不同地區、不同階段發展水平的差異

    我國地域遼闊,農村人口眾多,各地發展極其不平衡,每個地方對農民發展經濟和改善生活的瓶頸制約存在著很大差異。因此,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因時制宜、突出重點、循序漸進,防止一刀切,充分注意三個差異:

    一是城鄉差異。農村建設和城市建設有很多的不同,不能一味仿效。新農村建設必須采取適合農村特點的模式進行。

    二是地區差異。中西部的農村和農業明顯落后于東部沿海地區,所以新農村建設的目標起點應有所不同。比如說在東部一些發達地區,已經有充分財力在農村進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包括醫療保障、養老保險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而在最貧困落后的地區首先要鞏固溫飽的成果,在還沒有解決飲水的地區要首先解決飲水問題,優先解決農民看得起病、上得起學的問題。

    三是發展階段差異。新農村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由若干階段組成,應根據不同階段的不同特點循序漸進,因時制宜,扎實工作,保證農村的持續發展。

    第5篇:農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

    關鍵詞:小產權房;解決途徑;農村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2-0100-03

    前言

    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購買的,沒有取得合法房產證明的房屋,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因小產權房沒有合法的產權證,缺乏正式的身份,由此衍生了諸如產權糾紛、擾亂房地產秩序等一系列問題,這樣就使小產權房問題的解決勢在必行[1]。2011年11月,《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政策,明確指出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2012年2月,國土部發言人表示將于2012年試點清理小產權房。盡管國家土地管理有關部門多次出臺文件,禁止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或建于其上的房屋,但小產權房仍然在全國范圍迅速蔓延。據國土資源部有關部門不完全統計,截至2008年上半年,全國小產權房面積已經達到70億平方米。小產權房問題產生的危害是極其深遠的,解決小產權房問題已刻不容緩。對小產權房的發展和已建的小產權房問題應采取不同的處置方式,實行堵疏結合[2]。

    一、加快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對小產權房抑制和防范最根本的措施在于,加快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對農村土地的產權界定、土地利益分配、產權運作方式形成一套長效機制,完善現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缺陷,使農民土地的權利和責任更加明晰,農村土地資產有合法合規的正常流轉渠道。從而保護屬于農民的土地權益,使農民摒棄類似小產權房開發這樣對土地資產的短期占奪行為,從根本上遏制對農村土地的無序占奪。

    1.明確農村土地產權主體。中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目前表現出的主要問題在于所有權行使主體的多元化,鄉(鎮)、村、村民小組都可以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在具體實踐中常常出現各所有權主體之間的權利爭奪與利益侵害。又鑒于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要在保發展的總體目標下結合體系化改革和漸進式改革,既把握改革路線,同時又要符合中國基本經濟制度,還要盡量降低改革變遷的成本。所以在土地所有權制度方面我們要做的是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主體,而不是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

    2.構建以使用權為核心的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體系。事實上,當前中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意識形態意義高于其實際的經濟意義。應在農村土地所有權上保持現行國家和集體土地公有制的制度,同時,建立城鄉不同所有土地的統一使用權的復式體系。在政策、立法和實踐中,可以逐步淡化土地所有權概念,著力于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制度和法律建設,構建以使用權為核心的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體系,逐步完善集體土地產權權能[3]。

    3.保護農地財產權益,改革現行土地征收制度。現行土地征收制度在安排與設計上不合理直接導致失地農民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成為導致小產權房的諸多土地問題的直接原因。因此,應改革和完善中國現行土地征收制度。首先要明確“國家公共利益”標準,縮小征地范圍,禁止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商業開發損害農民利益。其次是要改革土地征收補償機制,提高土地征收標準,尋求政府、開發商、失地農民間最佳的利益分配結合點。土地征收補償可用“片區綜合價”逐步代替現行的“年產值倍數法”,堅持市場運作機制,將上地按地段、地類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基準地價,在統一征地時,實行統一的補償標準。同時,建立科學的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用地價格評估體系,對土地進行科學地評估。另外還應嚴格實行征地公告等,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異議權和監督權。

    二、加強農村土地利用管理

    針對中國目前農村土地管理的不足,政府應加強對農村土地利用的管理,從制度上制止小產權房的開發。

    1.規范宅基地管理。首先按照統籌城鄉建設用地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節約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要求,合理確定農村居民點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結合土地資源條件,按照節約集約用地要求修訂宅基地標準。同時,結合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推進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結合實際情況該辦證的辦證,該處罰的處罰。對違反村鎮規劃、一戶多宅、劃新不丟舊和超面積的宅基地堅決不予審批。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和在宅基地上違法建造住宅,未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空閑或房屋滅失二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可以由所在集體申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對今后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申請、審核、報批,統一進行規范化管理 [4]。

    2.鼓勵宅基地退出。針對中國城市化快速發展進程和宅基地粗放利用現狀,應鼓勵宅基地退出機制的探索。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重慶市計劃于2020年基本完成農民進城的任務,屆時城鎮化率從目前的45.2%提升到70%,這意味著在未來十三年中將有800萬左右的農民變為市民。重慶已經試點宅基地和承包地換城市住房和社保的做法,取得了初步成效。通過這樣的資源整合,對于交出宅基地的那部分進城農民而言,他們閑置的資產得以盤活,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而對于國家而言,可以重新整理推出的宅基地,可能會復耕增加耕地面積,也可能轉化為建設用地補充市場,這種提高宅基地利用的集約度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預制小產權房的滋生。

    3.進一步改革土地行政管理體制,加強土地監管。中國目前土地管理部門雖然已實行了省以下的垂直管理體制,并配套出臺了土地督察制度、省長負責制,但由于改革的力度不夠,尚難以發揮其預想的作用。仍然存在基層土地管理部門主動或被迫與地方政府聯手進行違法違規操作,造成對地方政府土地違法行為制約的失靈。在土地管理體制上我們應進一步改革,建立土地管理部門的中央垂直管理體制,只有強化集中控制的權力,實現了人員編制、經費和管理上的獨立,土地管理部門才能真正發揮對地方土地利用行為的監督作用。同時強化政府的土地管理職能,加強土地的集中統一管理,賦予土地管理部門必要的行政處罰權,建立與司法機關的聯動協調機制,從制度上打擊小產權房開發的行為。

    三、促進房地產市場有序發展

    小產權房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來說需要減小對小產權房的需求量,這就需要解決城市化進程中廣大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因此有賴于發展健康有序的房地產業的發展。中國目前城鎮人口已達到5.8億,城鎮化水平已超過了45%,這是人類歷史上最大的一次城市化轉型。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預期:“按人口城鎮化率每年增加1個百分點測算,到2020年還將從農村轉移出3億左右的人口。”各級政府需要具有前瞻性的眼光,促進房地產市場合理有序地發展。

    促進房地產市場有序地發展,需要對房地產市場的供應進行控制,需求上引導合理消費,抑制投機,并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

    四、健全城市住房保障系統

    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著力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已成為當務之急。應該把住房問題從單純的消費品供應層面,提升到基本保障的高度,不能完全推向市場僅實行有限的市場化。首先,國家要按照各地區城鎮人口的一定比例,考慮當地人均收入和住房需求等因素,下達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指標。加大覆蓋面,盡量消除“夾心層”,對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并達到一定工作年限的農民工也應考慮在內。其次,對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指標要實行計劃單列,確保住房保障土地供應。避免因土地指標不足影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再次,各級財政在預算安排時,每年都要安排住房保障專項資金,提高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住房保障的比例。國土擁有為民生服務的公益屬性,政府的土地收入應該大力投入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設。另外,應更多地利用金融創新,改變廉租房融資大都受限于當地財政的狀況,將僵化的政府直接主導型融資方式,轉化為政府引導下的商業化運作方式[5]。

    五、加強農民新村建設的規劃和管理

    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改變村容村貌,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我們不可能因為村莊整治建設過程中出現小產權房這樣的問題就對其否定和停止,而是要汲取經驗教訓繼續和完善這項工程。農民新村的建設要突出規劃的作用,用科學的規劃作為指導,加強規范和管理,防止繼續出現打著新農村建設旗號的小產權房。首先,土地部門應針對新農村建設編制詳細的村鎮土地利用規劃,根據本地經濟的發展情況,本著節約、集約土地的原則,將工業用地、商業用地、生活住宅用地和耕地集中區片制定有前瞻性的詳細規劃。其次,要規范土地規劃頻繁修改和調整,確保土地規劃認真實施。嚴格管理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調整,建立規劃修改聯動機制,建立規劃修改備案制度,建立違規、越權批準修改、調整規劃的懲罰制度。第三,對于農民新村要求要一切從農村的實際出發,尊重農民的意愿。堅持民主決策、規范民主管理、加強民主監督,實施村務民主聽證,確保村民對村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議事權和監督權,規范和公開村務、財務。此外,住宅建設應依據規劃做好審批、審查工作和登記工作。防止隨意亂占亂建,任意多建和對外銷售。

    六、規范政府職能和權力,加強監督力度

    1.加強執法力度。小產權房的出現和擴大,與地方政府的“不作為”有很大關系,甚至還存在一些暗箱交易。我們應當加大巡查力度和加強協管員監督管理機制,發現為苗頭及時進行制止,不等非法占地建住宅形成事實就處理到位,避免給后期執法工作造成被動,對非法轉讓宅基地的一律不再審批新的宅基地,一經發現堅決從重從嚴處罰。加大對地方政府監管不力和執法不嚴的懲處力度。對違法行為涉及的國家公務人員、黨員干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將由紀檢監察部門從嚴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6]。

    2.對現有的小產權房分情況進行清理。對現有小產權房進行清理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處理。對建設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小產權房,并且符合鄉鎮規劃的,可以責令補辦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和稅費,在現有法律體系內予以合法化;對占用農用地,尤其是耕地的 小產權房要堅決予以拆除,防止新的“小產權房”現象出現,以保護18億畝耕地的紅線不動搖。

    3.重視群眾和輿論監督。群眾和輿論監督對規范小產權房的建設與買賣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建立良好的監督舉報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小產權房這一違法行為。給予舉報人員重賞,讓舉報的通道更順暢。另外設立舉報監督機制,對于接到舉報不作為的人予以懲罰。

    結論

    小產權房是一種自發行為,從建設到銷售都沒有正規合法的手續,并未納入統一管理,其存在不在法律的保護范圍之內,也使相關部門失去應得利益,對耕地保護政策嚴重不利,但由于一系列復雜的原因,它在一定時期內還將存在或蔓延。這就要求我們在對待小產權房問題時客觀、理性地思考,找出既能滿足廣大市民住房需求又能充分體現政府公平的解決措施。

    參考文獻:

    [1] 阮可.“小產權房”的風險鏈[J].中國土地,2008,(2):45-46.

    [2] 張占錄.以土地發展權合理配置解決小產權房問題[J].城鄉建設,2009,(7):67-68.

    [3] 韓立達,朱代軍.對中國小產權房問題的認識——基于成本—效益分析[J].華東經濟管理,2009,(8):69-73.

    [4] 張小虎,雷國平,袁磊.對小產權房問題的思考[J].商業研究,2009,(8):132-133.

    第6篇:農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

    近期,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新華網等新聞媒體曝光了縣在土地流轉和土地管理使用、征用過程中出現的嚴重違法行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視,5月27日專門召開了規范土地管理電視電話會議,對規范土地管理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并就增強國土意識、依法管理土地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依法依規嚴格農村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政辦傳〔〕73號)和省、市規范土地管理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各鄉(鎮)、有關部門要從土地使用違規案件中認真汲取教訓,涉及土地問題,尤其是農用地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有關法規、條例辦事,不得觸碰“紅線”,不得變相處置,違規必究。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堅持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合理開發利用土地,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強保障。要進一步增強國土意識,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從轉方式調結構、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從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從保持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的高度,充分認識土地管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全局意識、法治意識、責任意識和群眾意識,把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擺上關系科學發展、富民強縣的戰略位置,切實抓緊抓實抓好。

    二、依法管理土地,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土地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一)堅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堅決制止違法占地特別是違法占用耕地,嚴格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

    (二)嚴格建設用地管理。各類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和村莊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三)規范增減掛鉤試點,確保新民居建設規范、健康、有序進行。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4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政〔〕39號)精神,堅持局部試點、封閉運行、規范管理、結果可控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維護農民權益,依法依規審批實施,規范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和新民居建設用地工作。新民居建設騰出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規劃繼續作為建設用地的,可作為農民舊房改造、新民居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以及農村非農產業發展用地。涉及將節余建設用地調劑給城鎮使用的,須納入增減掛鉤試點進行嚴格管理,掛鉤周轉指標要嚴格控制在國家下達的年度計劃內,嚴禁突破掛鉤周轉指標,嚴禁以增減掛鉤和新民居建設為名違法違規批地供地用地。要規范新民居建設周轉用地使用管理,已批準的周轉用地須用于拆遷安置農民的新民居建設和村莊基礎設施用地,確需征收集體土地的須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嚴禁擅自改變用途用于商品房開發。

    (四)嚴格宅基地管理。嚴格執行《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依法、依規管理農村宅基地,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對亂批、亂放宅基地的,要依法追究鄉鎮、村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切實維護群眾權益。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確保被征地農民妥善安置到位。

    三、堅決制止以土地流轉為名違法違規進行非農業建設,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要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未經依法征收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未經合法轉用審批不得改變農用地用途用于非農業建設,未經農民同意不得采取強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強迫流轉。各鄉(鎮)、有關部門不得制定、實施與國家政策相違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土地流轉政策措施,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嚴禁通過土地流轉違法違規占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四、嚴格征地用地管理,規范征地用地行為

    (一)嚴格征地管理。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必須要在縣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依法規范進行,按法定程序、權限報批,嚴格執行征地區片價,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被征地農民妥善安置到位,嚴禁通過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項目建設,嚴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征收前須充分征求群眾意見,征地報批前妥善解決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征地經依法批準后群眾再次提出意見的,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強行實施征地。

    (二)嚴格土地供應和使用監管。征地實施后,要嚴格執行國家供地政策,依法做好土地供應工作,并加強土地利用的監管,防止批少用多、擅自改變用途和位置、圈而不建和撂荒耕地等問題的發生,確保依法依規供地用地。

    五、認真開展清查整改工作,嚴肅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一)認真開展清查工作。根據上級安排,我縣近日將對土地管理工作進行一次清理檢查,結合目前正在開展土地衛片執法檢查,以土地變更調查為基礎,對所有新增建設用地進行勘測,特別是要全面清查增減掛鉤試點、建設用地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區。

    (二)扎實開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對已經批準的、年度建設用地,要盡快組織征地供地工作;對已經省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后滿2年未實施項目征地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由國土部門將予以收回。對閑置一年以上的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兩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

    (三)切實加大第十一次衛片整改落實力度。對發現的違法占地,一要查處整改到位。縣政府將組織國土與紀檢監察、公安、法院等部門聯合辦案,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切實加大案件的查處和整改力度,無論是國家、省市重點項目,還是其它違法占地,都要按照既處理事、又處理人的原則,做到“五個到位”:即行政處罰到位、移交公安到位、移送紀檢監察到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到位、追究刑事和黨政紀責任到位。對于應拆除的違法占地,5月底前一律拆除復耕到位,確保全縣違法占地比例不超過15%。二要盡快完善相關手續。對于已列入年用地指標的,已組卷上報的項目,要確保在6月20日前辦結農用地轉用手續。對于處罰到位后能補辦手續的,國土、發改、住建、社保、財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6月5日前完成組卷,上報省、市國土部門,6月20日前辦結相關手續。三要嚴格責任追究。對違法比例高、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不能按計劃完成整改任務的鄉(鎮),縣委、縣政府將開展先期約談。對違紀政紀的,紀檢監察機關要及時提出處分建議;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各級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監察、國土、農牧等部門要加強對清查整改工作監督檢查,確保土地管理工作依法、規范、有序開展。

    第7篇:農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

    為加快城鎮化、工業化、城鄉一體化進程,統籌城鄉資源要素,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全縣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總結匯報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按照科學發展觀的總體要求,以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轉戶進城為突破口,引導農村居民向城鎮尤其是向主城區和園區有序轉移,促進城鄉資源要素合理流動,逐步縮小城鄉差異,形成科學有序的人口城鎮化機制,全面促進“六個”建設,助推城市和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著力構建城鄉統籌發展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則

    一是統籌規劃。按照階段性改革目標,分級設置準入標準,建立完善各類群體轉戶進城的制度通道,最終實現城鄉戶籍制度一體化。

    二是自愿有償。充分尊重農民轉戶意愿,依法辦理,有償退地,完善社會保障,確保農村居民進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實際生活水平不斷提高。

    三是積極穩妥。充分兼顧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鎮資源承載力,分類分階段有序推進,防止損害農民利益,防止農民流離失所,防止出現城市貧民窟現象。

    四是綜合配套。通過改革創造資源增量,以市場手段將資源增量變為財富,以財富增量推動實現改革目標。

    五是促進發展。著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動障礙,激活城鄉各類要素,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總體目標

    結合全縣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自然環境、資源承載等因素,分階段推動人口向鄉鎮、園區、縣城和主城區聚集,實現縣域內戶籍合理轉移,逐步形成城鄉人口和資源要素自由流動的良性機制。

    年,農村人口轉為城鎮戶籍人口10.1萬人,全縣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23%以上;其中,年新轉城鎮戶籍人口5萬人,年新轉城鎮戶籍人口5萬人。2012-2020年,農村人口每年轉為城鎮戶籍人口3.8萬人。2020年底,全縣城鎮戶籍人口達到53萬人,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60%以上。

    三、準入條件

    參照(渝府發〔〕78號)有關規定,積極引導本縣籍農村居民向城鎮轉移落戶,鼓勵有條件的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

    (一)主城區

    1.本縣籍農村居民在主城區務工經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遷移入戶。

    2.本縣籍農村居民在主城區購買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遷移入戶。

    3.本縣籍農村居民在主城區投資興辦實業,3年累計納稅10萬元或1年納稅5萬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穩定住所遷移入戶。

    (二)縣城

    1.本市籍農村居民在縣城務工經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遷移入戶。

    2.本市籍農村居民在縣城購買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遷移入戶。

    3.本市籍農村居民在縣城投資興辦實業,3年累計納稅5萬元或1年納稅2萬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穩定住所遷移入戶。

    (三)園區

    本市籍農村居民在園區務工經商1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穩定住所遷移入戶。

    (四)其他鄉鎮

    本縣籍農村居民本著自愿原則,可就近就地轉為城鎮居民。

    (五)其他規定

    1.本市籍農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轉為城鎮居民的,可遷移入戶。

    2.城鎮年老父母身邊無子女,其本市籍農村子女可投靠遷移入戶。

    3.本市籍優秀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轉為城鎮居民的,不受居住時間限制。

    四、保障機制

    結合戶籍轉移,系統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支撐保障機制,逐步消除城鄉戶籍待遇差距,促進城鄉戶籍制度融合,推進城鎮化加速發展。

    (一)建立完善農村土地處置機制

    1.對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的,允許自轉戶之日起3年內繼續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農房的收益權或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保留林權。鼓勵轉戶居民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及農房。對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權及農房的,參照同時期征地政策對農村住房及其構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并參照地票價款政策一次性給予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及購房補助,今后征地時不再享有補償權利。對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輪土地承包期內剩余年限和同類土地的平均流轉收益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另文制定。

    2.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戶轉移中獲得宅基地及農房、承包地的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宅基地及農房、承包地并享受相應補償。

    3.縣農村土地整治流轉機構負責對農戶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農房進行補償和處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承擔補償費用。建立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用于農戶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農房補償所需資金。

    4.縣農村土地整治流轉機構應積極盤活利用轉戶退出的土地。按照規劃及用途管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的要求,對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國土整治力度,促進承包地向經營大戶、龍頭企業流轉,實現規模經營,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優先保障農村發展建設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過增減掛鉤、地票交易等方式顯化其資產價值。產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權可在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機制

    1.將符合條件的轉戶農村居民納入公共租賃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圍,改善穩定就業農民工、新畢業農村籍大中專生、新退役農村籍士兵等無房或住房困難人員居住條件,鼓勵有條件的轉戶居民購置普通商品房。

    2.加大縣城城鎮規劃區內轉戶集中居住小區、農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設力度。集中居住小區、農民工公寓建設用地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并比照廉租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公共租賃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等相關優惠政策。縣城城鎮規劃區農村居民,具備條件的可轉戶進入統一規劃建設的集中居住小區。

    (三)完善養老保險制度

    1.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可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所需資金由縣國土房管局核準的退出宅基地的補償費代繳。退出宅基地的補償費不足以繳納的,差額部分由個人自籌資金繳納。代繳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還給轉戶居民。

    2.農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在勞動年齡段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參保并按規定繳費;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達到規定條件的,享受與城鎮企業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轉戶居民按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過去已征(占)用地未轉非人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淹沒失地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后,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

    4.農村籍大中專學生在校期間辦理農轉非手續,并隨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工作后接續參保。

    5.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沒有條件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自愿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四)健全醫療保險制度

    1.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在勞動年齡段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參保并按規定繳費;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達到規定條件的,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

    2.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沒有條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五)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保障機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轉戶居民納入城市低保范圍;建立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實現鄉鎮敬老院和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全覆蓋;加強城市社會救助和社區公益設施建設,切實滿足城鎮擴容后服務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務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業保障機制

    1.將轉戶居民納入城鎮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范圍,促進其在城鎮穩定就業。對有一技之長的,通過開展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信息,幫助其通過市場競爭實現就業。對就業困難人員,作為就業援助對象,開展“一對一”的幫扶,開發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對大中專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強化職業指導,搭建大中專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對接平臺,引導農村籍和農轉非的大中專畢業生到主城、工業園區、中小企業等實現穩定就業。

    3.本縣農村籍和農轉非的初高中畢業生就讀市內中等職業學校的,可給予定額生活補貼,生活困難的給予定額學費補貼。

    4.鼓勵大中專畢業生、農民工和其他轉戶居民自主創業。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項目推薦、開業指導、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服務等創業扶持,幫助其通過創業實現就業。凡辦理農轉非的納入城鎮創業扶持政策范圍。

    (七)建立完善培訓機制

    1.分類開展轉戶居民教育培訓。整合各種培訓資源,充分利用縣職教中心這個平臺,以提升綜合素質為目標,對所有轉戶居民開展新市民教育培訓;以提高學歷為目標,對16—30周歲的轉戶居民進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以提高就業能力為目標,對勞動年齡段的轉戶居民進行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促進轉戶居民由農業向非農產業轉移、由農民向市民轉變。

    2.組織農村勞動力參加轉移培訓,提高其轉移就業能力,促使其在城鎮穩定就業。對企業新招用的農民工,根據企業崗位需求,開展針對性強的崗前培訓,使農民工盡快上崗和穩定就業。對農村勞動力參加轉移培訓和農民工參加崗前培訓,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并對初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的費用給予全額補助。

    3.建立完善轉戶居民教育培訓管理體系。推行彈性學制,以縣職教中心為主體,幫助轉戶居民開展工學交替、半工半讀,分階段、分時段以“累計學分”的形式完成學業。結合實際,開展送職業教育進園區、進鄉鎮、進社區、進企業活動。

    (八)建立完善城鄉教育保障機制

    1.科學規劃城鄉學校布局,按照戶籍制度改革轉移人口目標和重點接受農民工轉戶的區域,準確把握城鄉適齡人口及中小學在校生規模變化狀況,留足教育用地,在縣城、鄉鎮按照城鄉規劃,新建一批幼兒園、中小學,做大縣職教園規模。

    2.加大教師隊伍建設力度,做好新增學校師資配備、師資專項培訓等工作,滿足新增學校教師需求。

    3.完善各級各類學生就讀政策和資助體系,保障轉戶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轉戶居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條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就讀,享受與現有城鎮學生的同等待遇;完善各級各類學生資助政策,確保轉戶居民子女享受國家政策優惠。

    (九)建立完善衛生服務保障機制

    按照城市功能區布局規劃,科學合理布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加快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建設,加快建成覆蓋城鄉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逐步完善醫療服務基礎設施、設備建設,保障轉戶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體在縣內居住地享有國家規定的公共衛生服務。

    (十)完善計劃生育等相關政策

    1.未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的轉戶居民,繼續執行原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2.已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的轉戶居民,自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當年起,給予5年的政策過渡期。在政策過渡期內,轉戶居民繼續執行原戶籍所在地農村的生育政策及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3.已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的轉戶居民,自當年起,5年內享受農村各項補貼政策。

    五、工作重點

    (一)突出戶籍人口向主城區和園區轉移。通過政策引導,促進戶籍人口向主城區轉移,讓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更多地轉為主城區戶籍人口,享受主城區居民生活待遇;優化資源配置,加大園區住房保障力度,公租房和廉租房重點向園區傾斜,學校、醫院、商場向園區配套,提升園區承接水平,促進戶籍人口向園區轉移,讓廣大農民成為園區產業工人,增強園區經濟社會活力,使園區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地,成為統籌城鄉發展的示范區。

    (二)突出新生代農民工和中職學生向城鎮戶籍人口轉移。戶籍制度改革重點向新生代農民工傾斜,充分利用各種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和稅收政策,積極整合各項就業再就業培訓資源,加強對新生代農民工技術培訓,讓他們掌握一技之長,成為新的城鎮居民或園區產業工人。戶籍制度改革重點向中職教育傾斜,以聯合辦學的方式,擴大中職教學規模,提高中職教學質量,拓寬中職學生就業空間,讓更多中職學生在主城區落戶。

    (三)突出承包地和宅基地退出與利用。各鄉鎮要及時跟進做好轉戶農民的思想工作,確保轉戶農民及時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強退出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開發利用。要對退出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專門建立檔案和臺帳。要加快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整理步伐,對整理后宅基地,及時納入農村發展建設用地,通過增減掛鉤的方式加大開發利用力度,或納入市地票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爭取最大的土地收益;對整理后的承包地,要及時向經營大戶、龍頭企業集中,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土地產出水平。對宅基地和承包地退出和利用工作有力的,給予一定工作獎勵。

    (四)突出社會保障的覆蓋面。農民轉戶成為城鎮居民后,相關部門和鄉鎮要積極為其落實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及最低生活保障,將其就業、社保、住房、教育、醫療全面納入城鎮保障體系,使其享有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待遇,實現社會保障的全覆蓋,解除轉戶群眾的后顧之憂,真正實現轉戶后生活有保障、有提高。

    六、工作步驟

    戶籍制度改革要以開展轉戶工作為主線,根據不同時期,分宣傳培訓、調查摸底、全面實施、穩步推進四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培訓階段(年8月15日至年8月31日):制定宣傳方案,印發宣傳資料,召開動員會議。縣電視臺、《報》開辟專欄,縣政府公眾信息網要制作專頁,對戶改工作進行政策解答,全方位進行宣傳報道。各鄉鎮要層層召開會議,制發宣傳手冊,全面深入宣傳戶籍制度改革知識,讓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強化業務培訓,專題召開培訓會議,讓具體經辦人員熟悉操作步驟和相關政策,掌握相關業務知識。

    (二)調查摸底階段(年9月1日至年9月30日):各鄉鎮組織精干力量,對本鄉鎮的農民工、農村籍大中專學生、歷年已用地未轉非人員、未轉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的失地農村移民和其它符合條件的自愿轉戶情況進行深入調查,摸清底數,登記造冊,建立工作臺賬,做到底細清楚,對象明確。

    (三)全面實施階段(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各鄉鎮根據調查摸底情況,組織轄區的農民工、農村籍大中專學生、歷年已用地未轉非人員、未轉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的失地農村移民和其它符合條件的自愿轉戶的轉戶為城鎮居民,相關部門同步跟進落實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等相關配套機制。

    (四)穩步推進階段(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目標任務,加大工作力度,穩步推進符合條件的各類群體轉戶為城鎮居民,全面啟動宅基地和承包地退出工作,全面落實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等相關的配套機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全縣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成立全縣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縣政府縣長周偉任組長,縣政府副縣長張獻強、譚志龍、顏正福、張力、田躍明、陳愛軍、陳穎、張興安為副組長,縣委政法委、縣發展改革委、縣經濟信息委、縣公安局、縣國土房管局、縣人力社保局、縣農委、縣財政局、縣林業局、縣教委、縣城鄉建委、縣民政局、縣規劃局、縣市政局、縣水利局、縣衛生局、縣人口計生委、縣移民局、縣統計局、縣金融辦、縣工商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人武部等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縣政府辦主任陳新憲同志兼任,全面負責全縣戶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組織與協調,檢查指導鄉鎮工作,以及其他方面的具體工作。

    (二)明確責任。全縣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按照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部署,將戶籍制度改革作為一項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推進。各鄉鎮作為戶籍制度改革的責任主體,要加快組織實施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具體工作,配套推進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成縣政府明確的目標任務。縣級各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關工作細則,確保改革平穩進行。縣發展改革委負責戶籍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措施的協調平衡;縣公安局負責制定戶籍登記準入實施細則,具體組織實施戶籍登記準入工作;縣國土房管局、縣農委負責制定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實施細則;縣人力社保局負責制定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實施細則和轉戶居民的就業培訓細則;縣國土房管局、縣城鄉建委負責做好轉戶進城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縣經濟信息委、園區管委會及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用工企業農民工轉戶的動員和轉戶籍的服務工作;縣規劃局、縣城鄉建委、縣市政局負責城市人口擴容后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縣教委負責做好學校規劃建設工作,滿足新增學生的入學需求;縣衛生局負責做好城鎮醫療機構規劃建設工作;縣民政局負責推進農村五保對象、新增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周年的士官轉戶進城的相關工作,負責做好城市社區管理、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縣人口計生委負責調整轉戶居民生育政策和獎勵扶助政策,做好農村居民轉戶后的計劃生育工作;縣水利局負責推進大中型水利水電基礎工程失地農村移民轉為城鎮居民的相關工作;縣金融辦負責結合戶籍制度改革推進農村金融創新;縣教委、縣人力社保局負責組織實施對轉戶居民的集中培訓;縣財政局負責制訂戶籍制度改革資金平衡的具體方案,做好戶籍制度改革推進所需資金的統籌工作。各鄉鎮、各部門推進戶籍改革工作進展情況將納入縣政府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第8篇:農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

    關鍵詞:湖北省;城鎮化;土地流轉

    隨著現階段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被打破,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使得越來越多的農村務農人員離開農地,離開農村,進城打工謀生。勞動力的轉移過程中,勢必牽扯到農村土地的問題。如果能將土地經營使用權合理的流轉,使土地價格市場化,不僅可以促進農業勞動生產率,也將有助于加快我國城鎮化發展速度。

    一、湖北省目前土地流轉現狀

    (1)城鎮化規模不斷擴大。伴隨工業化、城鎮化“雙輪驅動”,被譽為中部農業大省的湖北城鄉人口比例出現了根本性的變化。截止2013年末,全省城鎮常住人口3161.03萬人,占總人口的54.51%,比2012年末增加69.26萬人;2013年末全省農村人口2637.97萬人,比2012年末減少49.26萬人,下降幅度為1.83%。

    (2)農村務農人員逐漸減少。伴隨產業結構調整,農村勞動力逐漸轉移到第二、三產業就業,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農民呈逐年減少趨勢。2013年我省農村勞動力轉移外出總量規模持續增長,全年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總量達到1100萬人,較上年增加24萬人,增長2.0%。這一趨勢使得實際留守在農村并真正從事農業生產人數在不斷減少,土地撂荒現象愈發嚴重。

    (3)土地流轉處在正常發展速度。至2013年6月,全省土地流轉面積971萬畝,占家庭承包經營面積的21.6%。據統計,自2008年開始我省土地流轉一直呈現發展“加速度”,近6年土地流轉的比例分別為6.8%、8.9%、10.9%、14.8%、19%、21.6%,平均每年以3個百分點增長。土地流轉后實行適度規模經營的占全部流轉面積的62.1%。而發展較快的武漢、黃石、鄂州土地流轉率達到40%。雖然全省土地流轉面積比值比全國的平均值23.9%低了2.3個百分點,但與湖北農業大省、糧食主產區基本“相適應”。

    二、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盡管湖北省顯現出的城鎮化進程速度明顯但在全國僅位列第12位。這個發展水平雖然在中部六省中處于第一位,但與東部地區的差距仍然較大。目前,我省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勢頭強勁,但還沒有形成全省范圍內的大氣候、大作為,從總體看,依然存在這諸多問題。

    (一)從農戶方面看

    (1)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阻礙了土地流轉。一方面,農民對土地還存有增值預期,有的農民認為現在取消了農業稅,還有惠農政策;而一些經濟發達的近郊地區,因為土地被征收時可以從中獲得較為可觀的經濟補償,一部分農民為了寧愿將土地閑置也不愿將其實行流轉。

    (2)土地流轉機制的不完善使農民對流轉遲疑。由于土地流轉價格評估機制尚未建立,沒有權威的指導價格和流轉年限做參考,一些外出務工農民只愿意將流轉年限設定為5年以內,而流轉經營主體期望的流轉年限一般在10年以上,兩者之間的差距較大很難達成共識。再者,土地等產權關系的不明晰或產權虛置也導致很多進城務工的農民將其土地長久閑置,土地由此成為一種死資源。統計顯示,湖北省2012年因農戶自己不耕種又沒有進行流轉而形成的常年撂荒面積為40萬畝,季節性撂荒178萬畝。

    (二)從經營主體看

    (1)流轉規模較小。目前,我省土地流轉相當部分還停留在私人流轉模式上,大多以村內流轉為主,從而制約了土地流轉規模,阻礙了城鎮化的進展。我省2013年流轉入農戶的土地比率為61.2%,合作社、企業和其他主體分別占15.7%、14.8%、8.4%。加上,由于農民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不高,愿意流轉的耕地零星分散,流轉規模小、投入低、科技含量不高、抵制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沒有形成土地集中的態勢,缺少農業大戶的參與,土地集中連片規模經營難以實現。

    (2)土地流轉區域分布不平衡。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條件有所差異,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流轉比重高于經濟較落后地區,城市周邊、經濟發達地域土地流轉規模明顯高于邊遠鄉村。例如,2013年武漢市農村土地流轉面積達到159萬畝,占耕地總面積的55%,而十堰市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27萬畝,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積不到10%。而且,由于經營特色農業和優勢產業的土地,經濟效益遠遠高于糧食生產。因此,以特色農業為主的地區流轉速度明顯高于糧食主產區的流轉速度。

    (三)從政府方面看

    (1)認識不到位。在實際操作中,有的鄉、村干部認為土地流轉不是自己的職責范圍內的事,加之沒有硬性指標任務,缺乏工作主動性,導致一些地方出現土地拋荒;有的村委會越俎代庖直接代替農民簽訂流轉合同,強制農民流轉土地。這些不規范的土地流轉行為,既導致承包關系混亂,也容易引起土地矛盾和糾紛。加之土地流轉的市場機制、監管機制尚不完善,職責不明,鄉鎮村級政府組織沒有發揮好應有的作用,缺乏對土地流轉合同進行指導和管理的有效力度,導致農用地的“非糧化”、“非農化”和“非林化”的現象時有發生,致使一些土地出現撂荒現象。

    (2)缺乏健全的土地流轉配套機制。就目前情況看,由于尚未建立起規范的土地流轉的市場運作體系和相關服務平臺,造成土地流轉的供求信息渠道不暢,農戶有意流轉土地的需求找不到合適的接受方,需要土地的人又難以找到有流轉意向的農戶,流轉雙方信息無法有效溝通,造成土地流轉供給需求脫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土地流轉的程度、規模和效益,嚴重制約了土地流轉的有效進行。

    三、解決土地流轉過程問題的對策研究

    湖北作為全國的農業大省,做好農村土地的合理流轉工作,是加快城鎮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環節。解決湖北省城鎮化進程中的土地流轉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加快湖北特色新型城鎮化進程,為土地流轉提供良好外部環境

    湖北省向來有“七山二水一分田”的說法,作為傳統的農業大省存在人均耕地少、富余勞動力多、可開發土地資源有限,工業發展水平不高、規范的土地流轉制度尚未建立等情況。因此,湖北省要走好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必須將推進城鎮化與新農村建設有機結合,用城鎮化帶動農業,促進城鄉統籌發展。一方面要進一步發展工業化,以城聚產,以產興城,提高城鎮的承載力;加快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小城鎮落戶的政策,消除城鄉戶籍束縛,解決農民工在城鎮的就業和生活問題,真正做到讓更多農民轉為市民,為農村土地流轉創造必然條件和有效空間;另一方面,做到城鄉發展相協調;要突破土地資源制約,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以規模經營推動農業產業化,提高城鎮化中的土地使用效率,推動農業的規模化經營、產業化經營。

    (二)結合省情創新土地流轉模式

    (1)提高認識,積極有效進行政策宣傳。發揮好政府引導作用,重視農民的知情權、選擇權;采取形式多樣的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將有關土地流轉的政策,如《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湖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條例》等相關法律講解給農民,引導農民依法、自愿、有序的進行土地流轉,提高農民的責任承擔和自我保護意識,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性,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完善法制,創造良好土地流轉環境。明確并統一各項法律法規中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使土地流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非農業用地,避免在流轉過程中挪作他用。依據現有法律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申報、審批、登記程序,盡快制訂出土地流轉合同書的規范樣本,明確土地流轉用途、價格、年限和雙方責權利關系等,把土地流轉納入法制化軌道。

    (3)改革機制,創新土地流轉的模式。目前,對于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全國許多地方已經進行了多種形式的探索,創造出各種不同的農村土地流轉模式。例如,在2011年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進行了農村土地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實踐,即“龍崗模式”。“龍崗模式”的核心運作模式概括為16個字,即土地入股、農企聯姻、職業管理、規模經營。農村土地入股是指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折算為股權,以土地承包權入股的方式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農業生產合作社,促使農民自愿走上農業產業化發展道路,實現農業生產合作。“龍崗模式”的創新試點工作時間很短,前后只有7個月,但改革創新成效比較明顯的;有效破解了農村土地經營難題,加速了土地流轉;土地入股后,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既增加了城鎮人口,又繁榮了城鎮經濟,提高了城鎮化水平。除了我省的以土地入股為主的“龍崗模式”,還有土地互換模式;土地出租模式;土地轉包模式;以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等模式,對這些土地流轉的創新模式,湖北省各級政府應根據自身的特點,因地制宜,推廣可行做法,總結經驗教訓,豐富流轉方式和內涵,探索規模經營新模式。

    (4)加強服務,建立土地流轉交易平臺。一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和流轉市場,把土地流轉工作納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積極培育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讓土地流轉依靠市場調節完善運行機制。二是積極建立土地流轉信息體系,成立土地流轉信息服務平臺,使土地流轉雙方的供需信息有效進行對接。例如,可以依托網絡建立土地流轉交易平臺,對土地流轉信息進行實時更新,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政策咨詢等一系列服務。三是成立土地流轉糾紛調解機構,著力解決土地糾紛,化解矛盾。

    (5)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缺失的情況下,農民主要依賴土地作為全部的保障項目。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現行的土地制度已經無法滿足農民的保障需要,必須要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使之替代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應從地區實際情況出發,加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村合作醫療體系,完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同時,政府應承擔起制度設計和規劃、監督和執行的責任,多渠道的籌措農村社會保障資金。

    目前,湖北省正處于加快新型城鎮化的黃金時期。只有加快完善土地流轉,實現農業規模化經營,讓農村勞動力和土地通過土地流轉方式實現分離,才能從真正意義上解除土地對農民的束縛,才能使資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促進農村勞動力自愿向城鎮轉移,進而推動城鎮化的進程。

    課題項目: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農村社會保障視角下的土地撂荒問題研究”(13g147),武漢科技大學校青年科技骨干研究項目“土地流轉背景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2013xz034)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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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家統計局住戶調查辦公室.新生代農民工的數量、結構和特點[DB/OL].國家統計局網站(),2011-3-11.

    第9篇:農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

    乏可持續性對失地農民利益補償的損害,從修正土地補償權與土地發展權出發,使失地農民既得到應有保障也分享到城市化進程的發展成果。

    關鍵詞:土地補償權、土地發展權、修正

    中圖分類號:F323.2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6X(2014)02-0000-01

    一、土地功能及失地農民

    1、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

    對現階段的中國農民來說,土地不僅是最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而且還是重要的社會保障載體。著名的古典經濟學家威廉?配第也認為,“土地是財富之母”,土地作為產生價值的唯一源泉,本身具有

    經濟功能。土地對農民有多方面的社會保障功能,包括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為農民提供就業機會、為農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繼承權,還包括對農民提供增值、收益功效。

    2、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受阻

    (1)政府干預

    各級政府在征收補償法律關系中,集規則制定者、參與者、裁判員與處罰機關等多種身份于一身,造成土地農轉非過程中收益分配嚴重不均。補償標準過低,補償安置費的克扣和分配使用的不合理,安

    置方式簡單和責任不明,造成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2)市場弱化

    從理論上來分析,征地補償的量的界限應當以“保障失地農民無后顧之憂”為準,進行“合理補償”。現在國內實施的依照土地年產值倍數測算的征地補償標準實際上只考慮到了土地生產資料功能的效

    用價值,而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價值并沒有得到體現。在一級市場中國家向農村集體征地,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對發展問題缺位,在二級市場中土地出讓本應由市場決定價格,但現行制度下征地補償

    標準測算依據不全面,嚴重偏離土地的市場價值,對這個環節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農民更是無緣參與。

    (3)法律缺陷

    國家立法機關至今尚未制定關于農村征收補償的專門法律。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對農村土地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法律規定卻沒有明確公有產權、私

    有產權、集體產權等產權的概念、地位及關系。其次,集體土地所有權缺乏核心權能,即處分權。我國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出讓,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用為國有土地后可出讓。

    而公共利益缺乏清晰的界定,目前公共利益存在被泛化和擴大化的傾向,使得集體所有制財產依然處于不穩定狀態。

    二、國外失地補償模式的經驗借鑒

    基于法的公平公義觀念,很多國家法律上給予失地者的補償往往要超過土地的市場價值,這既有利于保證失地者原有的生活水準不至于降低,也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筆者以韓國、美國為例,對

    土地征用補償進行經驗借鑒。

    1、韓國的征地補償制度

    韓國政府對失地農民采取廣泛的科技教育和金融補助,把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中出現的失地農民都歸屬于整個社會保障框架內。在征地補償制度的設計中明確規定了公益事業之范圍,因公益事業而產生

    土地價格不考慮其上升額。為了算定征地補償額,政府機構選定土地評價師,如果土地所有者不滿意政府機構選定的評價師時,有權提出更換,重新鑒定。后一任土地評價師必須接受前一任的監督與許

    可。除此之外,補償計劃要給予公示,以便保護土地所有者的權益。

    2、美國的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

    美國憲法確立了土地征收的基本要素,即公用、公平補償及正當程序。最重要的是美國土地征收法律機制中對正當程序的強調。經過預告、評估、要約、反要約的多次協商,直到雙方對補償金額達成一

    致。如果未果,將由普通公民組成的民事陪審團來確定“合理補償價”,進行判決生效。通過反復的且平等的磋商程序,以保證雙方的利益需求得以充分表達。

    與比較發達國家的土地征收的制度相比,不難發現兩個共同特征:其一,以權利控制為基礎,構建糾紛預防機制,設立公開聽證會,使被征地人的意見得到尊重和表達;其二,以人權保障為根本,以程

    序公正為中心,完善權利救濟體系,努力實現和體現公平公正。

    三、兩項權利修正

    僅僅強調提高農民的經濟收入補償、提高土地的征用價格,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發展問題。征地制度改革的癥結在于對失地農民進行資源稟賦權利的補償,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發展問題,還農

    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自生能力。

    1、土地補償權修正

    政府作為利益參與方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不能成為自由裁決的充分理由。適當拓寬補償范圍,補償范圍應覆蓋土地上的他項權利如承包經營權等財產權利的補償。有征收必有補償,其核心就是補償標

    準問題。我國傳統觀念認為,私人利益應當為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而犧牲。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思維方式和理論邏輯有必要進行修正。征收補償的利益衡量,應不僅僅是政府的經濟利益,還應衡量

    國家與被征收人之間具體的利益關系。一方面,補償金額應遵循經濟規律的要求并在國家經濟、環境、社會實力所能承受的范圍之內;另一方面,土地征收又不能使被征收人有明顯不公平或被剝奪的感

    覺,補償下限應使被征收人的生活狀況不低于征收前的水平,并隨社會發展有提高的趨勢。因此,我國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對土地征收實施“充分、及時、有效”的補償標準。

    2、土地發展權修正

    土地發展權應由國家和失地農民享有,國家利用土地發展權獲得的價值支持城鄉建設用地調整和支援農業,通過賦予農民分享土地的發展權,使失地農民的發展得到有效保障。我們可以把農地發展權分

    為基本發展權和流轉發展權,分別對應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基本發展權應體現國家對失地農民總體利益的保障,當農地從低收益用途轉向高收益用途時,由土地用途轉換引起的增值是以犧牲農業經營

    者的利益為代價的,這部分發展權應由國家和農民共同分享。流轉發展權即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流轉,解決失地農民的制度與穩定問題,創新農地制度。從法律的角度看,國有土地和集

    體土地同為土地財產權,同樣的權利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應當是平等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可以以自己的身份,將建設用地出租或作價入股,農民拿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參與分配,以獲得長久的土地收

    益,維護自己的長期生存。

    另外,政府有關部門在作出相關制度安排時,不能因失地農民身份特殊而在政治、經濟權利的享有上對他們實行歧視待遇,要盡可能使廣大失地農民完全融入到城市化的浪潮中來。并從征收土地的出讓

    金中拿出資金充實社會保障基金,為他們完全融入城市并享有城市居民應有的一切權利提供物質保障,提供適當水平的社會保障,使之與城市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保持兼容性,為最后的“接軌”奠定基

    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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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潘光輝.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問題研究(M).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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