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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林木資源的保護與利用矛盾突出。神木縣地下埋藏著全國少有的優質煤,且埋藏淺、易開采、煤層厚。1999年以來,隨著礦產資源的開發,引發了礦區周圍地表沉陷,植被破壞,地下水位下降,水土流失和地表沙化嚴重等生態問題。隨著榆林能源化工基地建設步伐加快,大型廠礦企業的入住,加大了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量,勢必影響林業用地面積和森林覆蓋率。林地、林木資源管理與保護處于“兩難”的尷尬局面。
林業產業結構還不合理。神木縣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已邁入新的階段。但是,隨著經濟運行方式的轉變和市場需求的變化,仍存在林分結構單一、林業二、三產業發展滯后和喬灌草林地比例失調,植被結構不盡合理的問題。
林業與畜牧業的沖突。為了達到“封山(沙)禁牧,舍飼養畜”的目的,政府已把大力發展舍飼養畜作為農村工作重中之重。但仍有部分農戶因養畜過多,飼草欠足,偷牧、濫牧現象時有發生,封山(沙)禁牧出現反彈,嚴重制約著林業的進一步發展。
林業經營機制及管理上存在缺陷部分林地、林木產權不明,林地、林木資源流轉混亂,保護管理責任落實不力,管理體制尚未健全,影響了林業的良性發展和林農發展林業的積極性。亂砍濫伐,偷占用林地和非法占用林地等現象時有發生,一些木材加工企業違法收購木材現象屢禁不止,嚴重地影響了林業的健康發展。
林業服務體系功能未能充分發揮。林業服務體系和林業科技推廣網絡的職能作用難以得到充分發揮,專門從事林業科技服務的科技人員不穩定,林業科技服務的功能減弱。而且,大部分鄉鎮林業從業人員專業不對口,對林業知識掌握的太少,不能起到良好的“傳、幫、接、帶”作用。此外,一部分從事林業產業的林業大戶,只注重自己的利益,沒有發揮良好的輻射作用和示范作用。
二、林業發展對策
強化林地、林木資源保護體系和流轉體系建設。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農民對林地、林木資源的保護意識,提高管護的自覺性。其次,加強森林保險及資產評估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科學研究并制定出相關保險種類、等級、賠償標準等降低林農經營風險。此外,盡快出臺林地、林木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稅(費)補償機制,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限期治理,防止林地、林木資源的流失。
做強做大林業產業。為了從根本上做強做大林業產業,推動林業跨越式發展,必須進行林業產業結構調整。一是采取"先恢復灌叢草原植被,再恢復森林植被"的原則,因地制宜,盡快改造和發展喬木林,以更好地發揮森林的生態功能。二是穩步發展名、優、特經濟林,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按照大力發展區域特色經濟、綠色經濟的要求,不斷調整產業結構。三是以國有林場、苗圃為中心,加快發展速生、常綠、灌木苗木及花卉和種子。四是積極培養新型的林業合作組織,整合林地、林木資源,組建經營實體,形成“公司+基地+農戶”、“合作社+農戶”的產供銷一條龍的發展模式。
發展壯大沙產業,解決林牧矛盾。首先應當加大造林撫育力度,將沙區棄耕地或宜林地建成飼草加工基地。其次盡快研發如何將現有林業資源比如沙柳、檸條、紫穗槐加工成為飼草。此外應轉變管理方式,加強林業、畜牧業之間的科技協會和中介服務機構建設,發揮其技術培訓、市場信息、合作交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實現林業和畜牧業產業交互發展的經營路子。
科學發展,著力改變林業發展方式。建立與家庭承包經營相適應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規范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加強流轉工作的指導。完善林業投融資政策,拓寬林業經營者融資渠道。積極促進林業從小而全粗放經營向規模集約化經營轉變,促進林業發展由主要依靠自然資源和物質資源投入向主要依靠科學進步和勞動者素質提高轉變,突現林業發展方式的根本性轉變。
完善林業科技服務體系。首先應穩定林業服務體系和林業科技推廣網絡。其次借鑒其他地區的做法,做好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建立網絡化的服務組織。此外加強培訓的力度。現有從事林業科技服務的人員,要分期、分批進行培訓,解決人員素質低和知識老化等問題。
【關鍵詞】政府投資項目;征遷階段;審計分析
引言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由政府通過各種財政籌資方式獨資或合資興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隨著各地城鎮化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我國的城市房屋征遷如火如荼,當前在土地房屋征遷管理中出現諸多問題,征遷辦法也先后作了修改,如2010年12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到2011年修訂頒布的、目前有效執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政府投資的拆遷項目源于財政稅收,項目運作要求規范嚴格、必須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等,應不斷總結問題和完善相關制度。
1、存在的問題
1.1 征遷程序不盡合法合規。如征遷審批手續未辦理即提前開征、公示期太短、征遷物認證手續不嚴密、執行規定不統一(過于靈活)、監管不到位等。對于不動產(主要是各類田地、房屋等)產權證明缺失或審批手續不完整的,也通過不當方式給予認賠安置、補償。
1.2 弄虛作假虛報被征地面積、拆遷房屋面積、地上地下拆遷物及設備等。如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征遷補償中普遍存在虛報、多報果林、墳墓、構筑物、生產設備等,甚至虛構房屋古建筑、偽造證件、圖紙及相關證明以冒領安置補償款和獎勵金,想方設法多占國家征遷補償費。
1.3 未嚴格執行補償方案、擅自提高補償標準。水田、林地、果林、荒地以及房屋按結構、成新、裝修等分不同的補償標準,如工業用地的補償標準本應參照地方政府的基準級別地價劃分界定,但集體或個人為某私利,往往出現擅自提高標準、參照不可比地段的高地價,甚至對臨時搭蓋也等同于有產權證的房屋申報安置補償,引起公眾極大不滿及造成社會的不安定不和諧。
1.4 易地安置房的建設存在搭車商品房,安置房的代建不公開,存在暗箱操作和利益輸送。拆遷安置房建設本應根據實際需要核定擬建規模范圍,但因代建房地產商和地方政府的某些利益團伙暗箱操作和利益輸送,造成規劃安置區域土地面積和安置面積都大大超過被征遷所需安置的面積,即搭車開發了商業性質的房地產、非法占用國有劃撥土地。
1.5 征地拆遷補償費的財務管理混亂。按規定征遷協議、證明材料確認、補償費的核發等環節都有專人負責,被征遷人一戶一卡、拆遷指揮部財務出納印鑒分開管理,但實際情況卻是允許一人代多戶簽收、印鑒管理混亂、收支錢賬不符甚至上下級賬目也不符。
1.6 征遷安置建筑物的評估問題。被拆遷人為了多的補償款,勾結中介機構對廠房、設備等需中介評估的被拆遷物多采取超市場價溢價多估以期利益分成,評估造成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的流失。中介機構的工作缺乏自律和有效地監管也是原因之一。
2、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2.1 地方政府往往為了形象、趕進度,在沒正式拿到用地批文或征地許可時,就匆忙推進征遷工作。程序的不合法本身也是違法,且容易造成后續工作的被動,欲速則不達。而征遷補償方案未經充分論證、評估風險,或對不同物業權證認定標準、時間斷代的不明確,也易造成歧義、公正性受到質疑。
2.2 的征遷補償方案的賠償標準經常滯后,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未及時更新補償標準,或相鄰的不同地區執行標準相差較大,容易造成被征用人的不平衡和攀比心理,征遷雙方均有想方設法以各種手段拉平差距的欲望。
2.3 已經確定的補償方案應該具有明確性和可操作性,不能模棱兩可。如產權補償的登記年限、結構質式和貨幣補償是否考慮成新度等,均應有明確標準。擅自提高標準,除了地區差異難以平衡外,更多的是人情執法,對不同征遷標的因人而異,工作人員擅自擴大自由裁量權,把工作當作做人情買賣。
2.4 地方政府為了充分利用安置房的“政策資源”,自作聰明地安排“搭車”工程,甚至偷梁換柱,把商業房地產混進安置房項目,以期獲得劃撥用地、減免稅收優惠、為個別利益團體免費占用公共資源等。部分涉及權錢交易,若監督缺失,極易滋生腐敗。
2.5 征遷補償費的財務管理本身是政策性、規范性很強的工作,造成混亂首先是制度的缺失,有法不依,其次是工作機制不完善,責權不清,其三是監管不力,最后是背后個人權利、欲望的膨脹造成的。
2.6 征遷房屋往往遇到物業價值評估的爭議,這就有賴于客觀的第三方即評估中介公司的評估工作。但中介公司為了一己私利,不顧公平、公正原則,違反執業準則和職業操守,利用手中的“權利”,通過影響征遷雙方利益,以侵占國家利益來謀取私利。
還有些項目是省、市級財政項目,為了“方便開展工作”而由縣區級政府(征遷指揮部)代管。造成下級政府給上級“打工”時為了“時效政績”并獲得“應有利益”而利用管理上的漏洞不惜冒險謀取地方利益甚至私利。
3、優化管理的解決方案和幾點建議
首先本著合理、節約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原則集約用地。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統一規劃管理征地拆遷,嚴格區分建設永久用地和臨時征地、嚴禁隨意擴大征地范圍。其次在實施征地前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在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在不損害國家利益、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最廣大被征遷人利益的切實可行的征地拆遷補償方案。第三,制定合理可行的對征遷物的認證流程。特別強調應有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及責任落實和追索制度。項目方案申報審批的同時,做好原地物地貌的取證工作,如調取和保存不同年份的航拍圖,制止征遷計劃實施過程中的搶建和避免被征遷房屋歷史認證的困難。第四,強調征遷安置工作中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制定民主、科學、效率的規則,同時充分借助社會和輿論的監督,避免利用職權或個體利益侵害被征遷人合法權益及防范腐敗行為的發生。設定侵害后果糾錯、救濟制度。第五,征遷工作前做好工作人員的上崗培訓,統一操作標準,尤其做好即將滅失物的“隱蔽簽證”,及時做好征地拆遷補償的臺賬和檔案管理。選用高精度測量工具,減少在山地、密林、水塘等不利條件下的測量誤差。征遷用地驗收應符合“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手續完備、資料齊全”的標準。第六,征遷工作的法規、程序、補償標準和操作流程都應與時俱進,綜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變化和更新。尤其做好對相鄰地區的補償標準調查和平衡,在保證國有資產(資金)不被侵占或浪費的同時,盡可能保護被征遷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11);
[2]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2011);
[3]《中國審計》(期刊2010~2012年)
[4]張剛,李超《我國城市房屋拆遷制度的反思及完善》《建筑經濟》(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