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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礦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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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礦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第1篇:采礦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3-0295-02

    發達國家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開始生態補償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發達國家生態補償機制采用了政府機制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的方式。目前中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和法律制度研究還相當薄弱。

    一、生態補償機制的內涵

    (一)生態補償的概念

    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生態補償更多地被引入經濟社會領域,被認為是一種資源環境保護的經濟刺激手段,可以狹義地將其理解為對人類行為產生的生態環境正外部性所給予的補償,相當于國外的生態系統服務付費(PES)概念。廣義的生態補償是指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大系統生態環境保護,遏制生態環境破壞的一系列行政、法律、經濟、技術等制度措施的綜合,包括嚴格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生態環境、通過退耕還林等工程修復區域生態環境、通過對使用自然資源收費提高環境門檻、通過對污染者實行經濟懲罰遏制環境破壞等[1]。生態補償側重于由生態系統服務受益者支付費用,對生態環境保護者和建設者進行補償,從而使生態系統服務的外部經濟性內部化。

    進入21世紀,雖然對于生態補償的概念仍然林林總總,但是從總體上開始趨于一致,生態補償則更多地指對生態環境保護、建設者的財政轉移補償機制等等[2],認為生態補償應包括損害者付費賠償和受益者補償兩個方面。

    (二)生態補償的領域

    生態補償涉及的領域眾多,紛繁復雜。國內學者對生態補償的重點領域從多個角度進行了區分:從生態保護的類型分森林生態補償、生態功能區或自然保護區的補償、流域的生態補償、礦產等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也有從公共物品的角度劃分為純公共物品的補償,包括國際補償、區域補償和國家重要生態功能區補償;準公共物品的流域生態補償類型;屬于準私人產品的生態補償類型,主要指要素補償,如森林、礦產資源開發、水資源開發和土地資源開發等[3]。

    (三)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

    工業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在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方面主要是通過立法的手段來實現礦區環境恢復的要求。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主要是通過落實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能夠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和礦山生態補償基金的使用狀況進行科學評價,從而研究制定科學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標準體系。

    二、民族地區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存在的問題

    (一)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政策背景

    生態補償作為一種新型環境管理制度,一直是近幾年來中國生態環境保護中迫切需要研究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建立高效合理的生態補償機制已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國外早在20世紀初就開始關注礦產資源開采造成的生態損害。中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實施征收礦產資源稅,90年代中期進行了進一步改造,用以調節資源開發中的級差收入,以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1994年起開始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目的是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察、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通過一系列措施矯正其外部性。盡管國家和地方有將補償費用于治理和恢復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生態環境破壞的情況,但在政策設計上卻沒有考慮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問題。

    199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對礦山開發中的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做出了具體規定,要求不能履行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責任的采礦人應向有關部門交納履行上述責任所需的費用,即礦山開發的押金制度。

    從2006年起中國全面建立礦山環境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的《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從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目前中國針對礦產資源開征的主要稅費項目包括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以及探礦權價款稅和采礦權價款稅等。從中國目前的投資體制看,這些稅費已經構成中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工程資金的主要來源。但是目前實行的諸如礦產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等一系列礦產資源稅費政策,都不能充分體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生態的補償問題,導致礦山企業和其他相關受益者應承擔的生態恢復成本、環境治理費用嚴重不足,社會成本增加,不利于礦產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和利用。從稅費的使用方向來看,目前還沒有一項稅費真正體現了礦業開發生態補償的政策含義。可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嚴重忽視了礦業活動生態環境的外部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成本沒有進入礦產品價格體系,導致礦產資源稅費征收越多,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投入增長越緩慢,礦山生態環境退化趨重的格局,嚴重地制約著礦區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民族地區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區,一般經濟不發達,而礦產資源豐富。在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對草原和荒漠的生態環境破壞較為嚴重。民族地區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制度存在較多問題。第一,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生態補償。民族地區礦產資源生態補償主要是由礦產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構成,偏重于補償資源自身的經濟價值,沒有考慮到補償環境價值和公平價值。第二,補償的標準單一而且標準太低,礦產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對納稅人來說有重復收取的嫌疑。第三,權利和義務主體不清,需要進行調整。第四,個別地方補償方式的不合理,造成補償對象的錯位,有失公平。第五,資金來源和分配的研究不夠細致,尤其對一些特殊群體的特殊權益沒有足夠的關注。第六,民族地區生態補償中最為重要的問題就是資金來源問題,即哪些可以作為生態補償來征收,哪些可用生態補償補償,同時以市場權益交易的方式籌集生態補償經費等問題需詳盡分析。

    三、完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的法制保障

    (一)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

    應借鑒和探索已實行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地區的成功經驗,加快重點地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將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列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考核體系,加強生態保護的執法力度。

    從西方發達工業國家礦山環境治理和恢復項目投資體制來看,政府始終是治理礦山環境工程的主導者。全國性的生態服務應當由中央財政支出來解決,而具有地域屬性的生態服務應該由區域內所有受益者共同承擔。加快生態補償的法制建設,急需以法律的形式,將補償范圍、對象、方式、補償標準等確定下來。建立反哺生態環境的補償費管理體系,規范生態環境補償費的征收、使用行為。

    首先,要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加強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督促采礦權人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義務。其次,借鑒和探索已實行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地區的成功經驗,盡快建立符合民族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實際情況的補償機制,加快重點地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將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列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考核體系。此外,還應進一步加強生態保護的執法力度,并進行必要的行政干預,切實為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提供可靠的保證。

    (二)建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法律機制

    當前,需要明確補償原則,明晰礦產資源的產權,明確礦業權主體及其的權利與責任,確保環境成本和資源成本能夠內化到使用者的身上,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

    通過對礦產資源生態補償進行基礎性理論研究,將補償范圍、對象、方式、補償標準等確定下來。首先,分析現有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已有法律條款的基礎上緊密結合礦區環境的特點,建立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法律法規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其次,以法律的手段明確和規范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對現有的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的礦產資源方面的法律加以分析,選擇是對《礦產資源法》和相關法律加以修改,將生態補償的內容補充進去,還是制定專項礦區環境保護和修復法或者制定專門的《生態補償條例》,對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范圍、標準、方式用法規的形式加以明確,建立起符合國情的礦區環境保護和修復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體系,這是當前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研究亟須填補的空白[4]。

    通過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研究,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區乃至國家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制度和機制,保護好生物多樣性,對于草原和荒漠畜牧業與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提升民族地區經濟競爭力,優化牧區產業結構,增加牧民收入,增強牧區未來適應環境變化和需求的能力,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實施好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完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法律機制,對于豐富生態補償理論,彌補中國生態補償機制和制度研究的不足,推進民族地區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的長期化、制度化、法律化提供理論和實踐參考。

    參考文獻:

    [1] 張濤.森林生態系統補償機制研究[D].北京: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2003.

    [2] 毛顯強,鐘瑜,張勝.生態補償的理論探討[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2,(4).

    第2篇:采礦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陜北地區 礦產資源開發 支撐利益 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3-069-03

    陜北地區地處黃土高原,位于陜西省的北部,包括榆林、延安兩市。受區域自然條件的限制和歷史原因,該區域生態環境脆弱,生態平衡明顯失調,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態問題相當嚴重。與此同時,該地區又是能源、資源富集區,被譽為中國的科威特。其中,榆林市每平方公里的土地蘊藏6噸煤、140立方米天然氣、140噸鹽、115公斤油。延安市的煤炭、石油、天然氣、紫砂陶土等資源也很豐富,已探明石油儲量4.30億噸,煤炭地質儲量為71億噸,天然氣33億立方米,紫砂陶土5000余萬噸。目前,以煤炭、石油以及天然氣為主的礦產資源開發及加工已成為陜西省的支柱產業。榆林市更是被列為國家“十二五”能源化工業基地。

    隨著國家、省、市企業對陜北地區能源、資源的大規模開采,整個陜北地區的生態環境受到了嚴重影響,造成了諸如地面下陷、地表水斷流和環境污染等新的生態問題,部分礦區甚至出現了生態災民。如何通過法律調控,實現該地區可持續性發展,是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亟需解決的問題。為此,本課題組以支撐利益及法律規制為切入點,對此問題加以研究,以期拋磚引玉之效。

    一、支撐利益研究的理論基礎

    支撐利益是生態整體主義的集中反映。生態整體主義以現代生態學為理論基石,以生態利益為最高衡量標準。現代生態學認為,生態系統是一個和諧有機的整體。生態系統的每一部分、每一小環境都與周圍生態系統處于動態聯系中。對生態系統某一部分的破壞或改變都可能對整體生態系統產生影響。反之,對生態系統的保護本身有利于構成生態系統的每一要素的生存和發展。以此為基礎,生態整體主義者認為,生態系統是一個獨立的價值單元,沒有它,有機體就不可能生存。由于生態系統本身也具有價值,因而,我們既對那些創造出來作為生態系統中的內在價值之放置點的動物個體和植物個體負有義務,也對這個設計和保護、再造與改革生物共同體中的所有成員的生態系統負有義務。在生態整體主義視野下,土地是由氣候、地貌、巖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自然資源共同作用下所形成的自然綜合體。依附于土地的礦產資源與其周圍的自然環境之間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依存,既相互促進又相互制約,構成了一個復雜的支撐與被支撐體系。基于土地的整體性、生態的連鎖性和環境影響的廣泛性,賦存于土地的礦產資源兼具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雙重屬性。因礦產資源開采所造成的生態破壞,不僅會影響到相鄰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私人利益,還會影響到社會利益乃至全人類的利益。在法學范式下,我們將蘊藏于礦產資源與其依附的自然環境中的權利和利益統稱為支撐利益。支撐利益的功能在于維持和保護生態系統的和諧、平衡和持續存在,實現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和諧統一。

    基于礦產資源賦存的地質特性和礦產資源開采的技術特性,支撐利益損害具有影響范圍廣、累積性、長期潛伏性以及生態修復難、成本高昂等特點。對支撐利益的保護更應堅持環境優先原則。

    基于生態環境的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礦產資源的生態價值是最具有公共性的自然和社會存在。與其他勞動產品不同的是,生態價值不存在作為商品的交換價值,或者即使有交換價值,其交換價值也非常小,近乎于免費使用。生命個體對生態環境的利用具有顯著的共享性和非排他性。這意味著,生態問題的解決需要全面綜合的、從生態學角度出發的方法,把生態問題的各個方面集中成一個完整的形式來解決。這需要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公共利益和要求;二是各機構在分別履行環境責任時要進行有效地協調合作。要做到這樣,必需有一個從公益出發而又強有力的政府。公共信托理論正是構造這樣一個政府的有力工具。

    公共信托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設立的信托。信托的公益目的是公共信托的根本屬性和核心要件。從歷史發展的脈絡看,公共信托理論建立在三個相關原則基礎上。其一,某些利益例如空氣與海,對全體國民具有如此重大的意義,以至于將這些利益作為私人所有權的客體是很不明智的。其二,這些利益蒙受自然如此大的恩惠,而不是某個企業的恩惠,以至于這些利益應該提供給全體國民自由使用,不論國民的經濟地位如何。其三,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增進一般公眾的利益,而不是按照從廣泛的公共用途到有限的私人收益用途重新分配公共物品。基于此,公共信托理論成為公民環境權和政府管理權的理論基礎。是對支撐利益給予保護的理論基石。

    二、陜北地區支撐利益損害的主要表現及成因

    陜北地區能源、資源開發始于20世紀80年代。由于缺乏整體規劃和有效監管,整個陜北地區的生態環境受到了嚴重影響。盡管這幾年,國家加大了對陜北地區生態環境的治理和保護,但因歷史欠賬太多,該地區生態狀況仍不容樂觀。

    1.陜北地區支撐利益損害的主要表現。(1)地面塌陷問題嚴重。在陜北地區,常見的礦產資源主要有煤、石油、天然氣、鹽等。這些資源一般賦存于地下一定空間之中。對礦產資源的開采本質上是對地下特定空間的一種利用。基于空間物理邊界的對抗性,受礦產資源開采影響的支撐利益不僅存在于土地與土地、地表與地下空間、相鄰地下空間與地上空間之間,也存在于土地分層之間。在礦產資源和其他固體礦石被運出地面后,地下往往形成一個巨大的空間。空間四周的巖層在重力作用下,極易發生陷落。這種陷落不僅影響到地表地貌,也會引發山體崩塌、滑坡及地面沉陷等生態災害。(2)地下水遭到嚴重破壞。陜北地區屬于黃土溝壑地帶,部分溝谷地帶是長時期地質變動形成的生態區域。因此形成了該地區居民依賴的“潛水滲流補給的溝谷網水系”生態。礦產資源開采引起的巖層松動和地貌改變,改變了潛水流場,破壞了補給網,影響了溝谷的水量,最終導致井泉下漏、淤壩干涸、樹林枯死等生態問題。(3)水土流失嚴重。陜北地區位于黃土高原,水土流失一直是這里的生態難題。隨著煤炭資源的開發,這里的水土流失問題更為嚴重。

    2.陜北地區支撐利益損害的主要成因。(1)政策導向不利于支撐利益保護。現代政府存在“內部效應”,政府組成人員有自己的利益偏好,有追求部門利益最大化的傾向。(2)監督機制不健全。與其他地區相比,陜北地區屬于西部欠發達地區,為了快速改變貧窮落后的面貌,自20世紀80年代,陜北地區大上五小企業并為此付出了沉重的環境代價。隨著環境保護優先理念的提出,陜北地區開始走上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但由于缺乏有效管理,陜北地區的生態環境治理和建設速度仍趕不上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速度,生態環境繼續惡化。導致管理無效的一個主要原因是,部門監管職責既相互交差又存在缺位,部門之間缺乏有效協調,綜合決策機制不健全。(3)礦產資源開發區立法效力層次低。在我國,有關環境立法的權力過于集中于中央和省級國家機關,礦產資源開發區的立法效力過低,制定的相關法律無法起到應有的效果。(4)生態補償機制不健全。生態補償機制是基于“受益者付費和破壞者付費”原則制定的環境經濟政策。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實施、90年代中期進一步進行改進,對礦產資源開發征收了礦產資源稅,用以調節資源開發中的級差收入,促進資源合理利用。之后又開征了礦產資源補償費,目的是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察、保護和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現在,除了沿用礦山開發押金制度外,有些地方采用征收保證金的辦法,進行礦山治理和生態修復。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包括陜西省在內的許多地方多是按照礦產資源銷售量或銷售額的一定比例征收生態補償費,用于生態修復和保護。但這一生態補償模式存在嚴重弊端。現行的補償模式偏重對礦區群眾房屋、耕地毀損等嚴重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對于因生態破壞導致的耕地減產、水源減少等輕度的或者間接的損失缺乏足夠重視。對于短期內沒有顯現的損失更是缺乏考慮。另外,生態補償標準采取固定價格模式,采區生態治理和恢復投資在資源生產成本中列支較少。企業大多不愿投入巨額資金進行生態保護。最后,在我國的石油和天然氣主采地區,開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沒有評估體系和標準,更無從談賠償問題。

    三、支撐利益保護的法律對策

    人類一切行為包括經濟行為、政治行為、社會行為等都無一例外地參與生態系統的演變。可以說人類的智慧可以超越環境,但在很長時間內受制于生態環境。在生態文明的語境下,支撐利益既是社會利益和經濟利益得以生成的基礎,又是度量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準則。產生于工業文明的法律規范的不適性和滯后性,決定了人類必須創設一種全新的法律規則,以求對支撐利益給予充分保護。

    1.我國環境與資源法對支撐利益的保護。如前所述,公共信托理論是對支撐利益給予保護的理論基石。依據公共信托理論,支撐利益屬于全體公民的共有財產,公民為了管理他們的共有財產可委托給政府。政府應當為了全體公民及其子孫后代管理好這個財產。由此,政府和公民之間便建立其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關系。支撐利益公共信托法律構造的核心在于,保證政府盡到善良管理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國家責任包括立法、司法和物質給付三方面。從已有實踐和公共信托理論看,我們需要從以下方面強化國家責任:首先,修改《環境保護法》和《礦產資源法》,建立完善的生態補償機制。主要包括:(1)建立企業對礦區所在地、資源輸入地對輸出地、國家對地方的三級生態補償機制。(2)完善資源稅和環境稅立法,通過稅收解決生態補償資金不足的問題。當務之急是設立生態補償稅,對資源開發與管理、生態環境建設、資金投入與補償的政策措施進行統一的規定和協調。(3)進一步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將煤炭資源稅的征收辦法,由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其次,修改民事訴訟法,建立健全公益訴訟制度。環境公益訴訟是西方發達國家一項重要的環境法律制度,是指社會成員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針對侵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環境公益訴訟,不僅可以達到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均衡發展,還可以較好地監督政府的行為。由于公益訴訟必須經過民事訴訟這樣的方式來進行,這就涉及到訴訟資格,社會公眾與政府關系、行政權與司法權關系等問題。對于這些問題,公共信托理論給出了圓滿的答案。按照公共信托理論,國家是社會公眾生態利益的受托人,由于國家的特殊性質不可能親自出庭參加訴訟,而是將訴權分配給檢察機關或政府相關部門,由這些機關來代表國家行使訴權提訟。如果國家怠于提訟,公民或者社會團體可以自行提訟。在具體制度設計上,可借鑒英美法系的做法。再次,強化行政責任和問責制。囿于“管理型”的立法思路,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忽視了地方政府、環境資源監管部門的責任,在責任形式上過于依賴行政處罰,缺乏配套的民事、刑事責任。從已經發生的大規模的環境侵權案件看,生態損害都與政府監管不到位有關系。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下,強化地方政府的行政責任,建立完善的問責制是一種較為現實的制度設計。最后,考慮到生態損害救濟技術性強,所需成本高,國家有義務在公眾向生態環境破壞者尋求權利救濟的過程中提供技術、資金以及信息的幫助,協調政府與司法機關、行政部門之間的關系,以便于社會公眾環境權的實現。

    2.我國物權法對支撐利益的規制。我國物權法上不存在支撐利益這一概念,與支撐利益有關的權益主要是通過相鄰關系、地役權等制度間接予以保護。客觀而言,我國物權法的規定過于寬泛,很難對支撐利益給予有效保護。為此,我們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增設空間地上權。我國物權法雖未明確規定空間權,但實際上肯定了空間權利的獨立存在。如物權法第136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在學理上,將這種以地上空間、地下空間為客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稱為區分建設用地使用權。與空間地上權相比,區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范圍較為狹窄:空間地上權可以存在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而建設用地使用權僅僅存在于國有土地之上;空間地上權并不區分建筑物的用途,只要是利用他人的土地,就統統由地上權制度解決。但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因建筑物的用途不同而存有差異,如果是在他人土地上建造農戶住宅,則由宅基地使用權制度負責。對于煤炭資源開采來說,采礦權人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遠遠超過其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面積。在超出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的土地上,區分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無適用之余地。這意味著,與集體土地相關的支撐利益主體受到了法律的不公平待遇。國有土地的空間價值得到了肯定,而集體土地的空間價值則成了免費的午餐,由此,極易發生西方經濟學家所說的“公地悲劇”。采礦權人可以恣意地超越已征收土地的范圍,進入未征收土地的地下從事開采活動。這不僅不利于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資源的掠奪式開采。為此,我們有必要在借鑒英美國家支撐權制度的基礎上,增設空間地上權。具體措施是,采礦權人在取得采礦權的同時,自動取得礦區范圍內的空間地上權。但其在從事開采活動時,應該選擇對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損害最小的方法為之,并支付相應的補償。如果因開采活動導致土地失去原有使用功能,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采礦權人征收該部分土地或者給予合理的補償。如果因開采活動危及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主體權益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主體有權要求采礦權人消除危險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另外,為了充分保護支撐利益人的利益,空間地上權不得單獨轉讓。采礦權期限屆滿,空間地上權隨之消滅。(2)拓展地役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56條的規定,地役權是指不動產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用益物權。這些不動產雖然不以土地為限,但我國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其限于土地。這里的土地不限于地表,也可以是地上空間或地下空間,后者即所謂的區分地役權。結合我國煤炭資源開采的現實情況,我國物權法中關于地役權的規定對煤炭資源的開采活動具有一定的調控作用,但這種作用是極其有限的。這是因為,根據煤炭資源形成的地質特征,煤炭資源并非獨立存在之物,而是土地的構成部分。煤炭資源與土地的其他構成部分形成合力,共同支撐著地表及其上的建筑物、構筑物乃至整體生態環境。從這個意義看,開發煤炭資源的權利也是環境權的重要部分,屬于一種環境利益。基于環境因素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體性、生態的連鎖性,因煤炭資源的開采而發生的影響范圍遠遠超越了傳統地役權調整的范圍。傳統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而存在的物權。但在煤炭資源和其他資源垂直依附于不同地層的情況下,供役地和需役地往往很難確定。在此情況下,強調地役權的目的性限制,實際上是限制了地役權優勢的發揮。對此,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規定突破需役地利益目的限制這一條件。凡是出于資源的有效開發或環境保護的需要,均可設立地役權。(3)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是國家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征收往往導致所有權的喪失,給所有權人造成了損害。因此,各國均對土地征收的條件及補償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物權法、土地管理辦法等規定,我國土地征收補償一般以地表的使用價值為基礎,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土地使用權在支付了上述費用后,即擁有了對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權,其使用范圍可延伸至地下一定的空間。顯然,現有的土地征收制度根本未考慮地下空間的財產價值。在我們承認了空間地上權的同時,土地征收就不應該局限于土地的平面劃割后的某一宗地的征收,應該包括對土地縱向分層后的特定空間范圍的征收。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一方面可以降低煤炭開采的土地成本,減少國家對征收、征用土地的補償;另一方面,對農村集體組織來說,在保留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同時,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土地的利用價值,緩解因資源開采造成的各種社會矛盾,實現國家和集體的雙贏。

    3.我國侵權責任法對支撐利益的規制。礦產資源的開采本質上屬于挖掘活動。采礦權人因挖掘活動產生的廢水、廢渣、粉塵、地面下陷等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和財產的侵害,如果超過社會容許限度,則構成環境侵權。受害人可以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3條的規定追求采礦權人的責任。但由于第73條的規定具有一般條款的特性,需要我們結合煤炭資源開采的特性,對諸如歸責原則、賠償原則等問題加以類型化研究。(1)歸責原則。以生態平衡理論觀察之,煤炭資源及其賦存巖石實際上為地表土地的支撐物。對煤炭資源的開采相當于將這種支撐物拆除,包含著潛在的巨大危險。但采礦權人的責任僅僅取決于,由其掌控的危險是否變更了現實,并不涉及采礦權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否有過錯以及行為本身是否具有危險性。因此,與其他危險作業一樣,煤炭資源開采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也應當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但由于在煤炭資源開采的過程中,存在著側面支撐與垂直支撐、自然支撐與非自然支撐、足夠支撐與不足支撐等多種支撐關系相互交錯存在的情形,僅僅依靠無過錯責任原則很難在法益保護和行為自由之間實現有效平衡。正如,我國有學者所言,如果適用無過錯責任,就沒有必要區分自然支撐與非自然支撐,整個不動產支撐利益糾紛就變成了結果責任,不利于保護后來土地利用者的權利。基于此,結合美國支撐權制度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如果建筑物建設在先,煤炭資源的開采在后,則無論建筑物的重量如何,相鄰采礦權人如果具有下列行為之一,則需要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追究其責任:一是沒有告知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將實施開采活動,以便所有人或管理人提前加固建筑物;二是沒有代為加固建筑物。(2)責任構成。煤炭資源開采屬于高度危險作業。進行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基本安全保障是建立足夠的、必要的地下支撐。如果這種支撐為垂直支撐,只要開采人沒有提供足夠的地下支撐,發生地表塌陷、造成地表土地和地面建筑物損害或人身傷害的,就應當對此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至于采礦企業的行為是否違法、有無過錯均不予考慮。如果煤炭企業所承擔的支撐義務為側面支撐,其責任構成因土地性質的差異而不同。對于處于非自然狀態的土地,因煤炭開采造成損害的因果關系鏈條常常表現為三個環節:采礦―地面塌陷―房屋倒塌或人身傷害。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只要能夠證明房屋的重量和地面塌陷之間沒有必然聯系,采礦企業就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不能完成舉證責任,則只有在采礦企業存在過錯時,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采礦企業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可以免責。對于處于自然狀態的土地,其因果關系僅有兩個環節: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對此情況,受害人無需承擔舉證責任。只要采礦企業的采礦行為造成支撐利益人的利益受損,采礦企業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采礦企業能夠證明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有過失,則可相應減輕其責任。(3)責任承擔。在煤炭資源的開采過程中,通常要預留煤柱,以防止地表沉陷。如果煤炭開采者擅自挖掘煤柱或者預留煤柱支撐力不足導致地表沉陷,自然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支撐不足或者支撐被破壞,煤炭開采者無權以此為抗辯事由或者免責事由。這是因為,采礦權人負有不因自己的不作為而使他人人身或財產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義務。采礦權人的這一義務是法定的,不能通過約定加以排除。即使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與采礦權人達成了放棄支撐權的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采礦權人仍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開采活動終止并且地下利用結束之后,如果是因原先開采行為導致礦井塌陷,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時,由于損害與開采行為或管理行為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采礦權人或者相關的管理人員也應對此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救濟方式。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5條的規定,結合煤炭資源開采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對于煤炭資源開采中的支撐利益糾紛的救濟方式主要是恢復足夠、平衡的支撐關系,包括消除危險、排除妨害等。如果無法恢復這種支撐關系,則應該給予賠償。如果損害是持久性的、不可恢復的,則采礦企業應該根據市場評估價格給予全部賠償。如果損害是可以修復的,采取差額補償原則。

    除此之外,考慮到支撐利益的社會性、代際性和公益性等特點,在對支撐利益的救濟上可以采取社會化救濟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建立生態補償基金、生態責任保險等制度。就陜北地區而言,目前較為成熟的制度設計應該是設立生態補償基金。基金所需資金可通過向中、省礦產企業和生態受益區進行征收予以解決。

    [基金項目:本文為陜西省教育廳2009年度科學項目課題,〈陜北地區資源開發中的支撐利益及法律規制研究〉研究成果之一,項目批準號(9JK291)]

    參考文獻:

    1.[美]霍爾姆斯?羅爾斯通,楊通進譯,許廣明校.環境倫理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2.埃莉諾?奧斯特羅姆,余遜達,陳旭東譯.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上海三聯出版社,2000

    3.約瑟夫?L?薩克斯,王小剛譯.保護環境公民訴訟戰略.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

    4.[美]布坎南,平新喬,莫扶民譯.自由、市場和國家―80年代的政治經濟學.上海三聯書店,1989

    5.崔建遠.物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6.崔建遠.地役權的解釋論.法學雜志,2009(2)

    第3篇:采礦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范文

    作者:譚旭紅 杜真芝 單位:黑龍江科技學院

    礦產資源開發中生態補償的現狀及問題

    產權界定不明,補償主體不清科斯定理認為,在存在外部性問題時,只要交易成本為零,且產權是明晰的,那么不論誰是產權的主人,通過市場都能實現最優配置。從科斯定理出發,處理好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生態問題就應該從研究礦產資源的產權制度結構、產權主體等方面進行。明確補償主體是解決生態問題的基本前提,礦產資源開發過程具有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的雙重特點。一方面,在稀缺性資源的利用過程中,礦業開采能夠解決大量勞動力的就業問題,提高農民收入和增加稅收,帶動礦區產業發展和礦區經濟增長;另一方面,礦產資源在開發過程中必然會導致礦區及周邊環境惡化,包括空氣、土地、水、礦石廢棄物等污染,水資源的潔凈度受到威脅、地表植被覆蓋率降低、水土流失嚴重及采空區地表塌陷等問題。因此,構建生態補償機制十分重要而緊迫。我國礦產資源產權制度實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礦產資源歸屬國家,國務院代表國家對礦產資源行使所有權。從形式上看,我國礦產資源產權是非常清晰的,產權結構比較合理,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礦產資源在開采過程中存在著不少矛盾,土地國有、政府分級行使土地權利的模式造成中央政府與資源富集區政府的所有權行使權責不明,礦產資源的分配關系從屬于權力關系而不是產權關系,引發了中央與地方的矛盾。資源富集區為了能夠從礦產資源開采中獲得更多利益,以彌補由于資源開發所承擔的公共服務成本和生態環境成本,就會過分利用其管理權限,越權審批“違法許可”招商引資,掠奪式開發,造成更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和一系列矛盾無從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補償法律法規不健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要承擔其民事責任。《憲法》和《民法通則》的這一規定就為礦產資源開發中因生態環境惡化而受到財產、人體健康損害的公民獲得賠償提供法律依據。基于以上國家基本法,制定和出臺了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涉及礦產資源生態環境損害補償的法規政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及《國務院關于生態補償的若干政策指導意見》等[3]。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都對開采企業因礦產資源開采給他人造成的若干政策賠償做出了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因開采而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采礦企業應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研究這些法律法規后,我們發現,它們僅對因采礦造成的地質災害和生態環境破壞的補償問題提出原則性的標準,如提出了“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賠償”等原則,但是均沒有提出統一的評估方法、賠償標準和具體的補償辦法。例如對于《土地復墾法》中規定“誰破壞誰復墾”原則,各地也出臺了一系列實施辦法,但并沒有使礦區復墾率提高,我國煤礦塌陷地的復墾率依然較低,分析原因,除了復墾標準要求不明確、多頭執法等原因外,沒有建立合理有效的補償機制也是重要原因。由于缺乏統一補償標準和賠償辦法,缺乏環境損害補償機制,這就導致當采礦中出現生態破壞的時候采礦企業以無具體賠償標準為由推諉,不予賠償;而政府又沒有嚴格的法律和政策依據要求采礦企業進行賠償,這樣導致的結果就是礦產資源開發的外部成本得不到有效補償,而礦區居民和我們的后代不得不遭受生態環境惡化帶來的嚴重后果。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立法,目前我國在這方面還是空白。

    建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的建議

    明確補償的主體與責任,加強礦產資源規劃與開采管理礦產資源開采過程是自然和經濟和諧統一的過程,不僅需要經濟補償,而且應當充分考慮其生態價值補償。目前,我國現有的各種礦產資源稅費征收辦法主要是偏重于補償礦產資源的經濟價值,或者解決資源耗竭性補償問題,因而都是經濟補償,而缺失真正意義上的生態補償制度,從而導致大量舊礦、貧礦廢棄,影響了生態環境。根據中國礦產資源開發的特點,應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明確礦山環境恢復的責任主體。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機制過程中,責任主體相對比較明確。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主要得益方是國家和采礦權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他們應該作為補償者。礦產資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人民應該作為被補償者。補償者有責任為被補償者提供多渠道的補償途徑,同時被補償者有義務切實地履行監管職責,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和恢復當地的生態環境。在明確補償主體時應區分新建礦山和廢棄礦山補償主體,新建礦山的責任主體十分明確,就是造成環境破壞的開采者,在開采的同時,他們有責任和義務修復、治理生態環境。而對于廢棄礦山,由于企業主的變更,很難明確其責任主體,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礦山開采受益者明確的廢棄礦山,可根據“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解決這部分廢棄礦山的治理和恢復問題;二是對于收益人無法明確的廢棄礦山,應由政府來擔當治理主體,作為資源所有者代表的政府有責任恢復及治理廢棄礦山[4]。健全生態環境法律保護機制可操作性我國《環境保護法》已確立了“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針對礦區土地復墾問題,《礦產資源法》、《土地復墾條例》、《水土保持法》都規定了“誰破壞,誰復墾”、“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這些法律、法規雖然基本明確了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主體,但卻沒有明確界定破壞者的具體責任和義務,也沒有明確復墾者享有的具體權利,這樣就大大挫傷了復墾者的積極性[5]。同時,對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如何補償的問題都沒有具體的明文規定和量化運行的具體細則,這使得礦區的生態環境恢復沒有形成強制要求,環境的破壞者及污染者便可以逃避責任,這樣造成了目前仍然有大部分礦山生態難以恢復以及礦區開采者與群眾的糾紛時常發生的困境。我們應當借鑒國外礦山恢復的先進經驗,完善法律、法規,使復墾政策與立法細致、明確和更具可操作性,同時明確補償主體的權利與責任。例如,在礦區批復開采之初就應該以法律形式確定礦區生態恢復、治理的責任主體,對于開采后出現的礦區生態環境破壞,由礦主進行修復,國家通過建立治理基金的方式組織恢復建設。此外,應該對礦山土地復墾做出明確的程序和辦法規定:在礦山開采過程中,按照開采的先后順序將礦土堆放在一邊,開采后還原土地時,再按先后順序回填各表土層,土地還原后采礦單位才把土地移交給當地政府。建立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礦產資源開發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對項目實施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并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對策和措施建議。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的主要影響因素包括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社會經濟環境影響評價等。(1)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根據礦山建設規模、開采方式、礦山地質條件及礦業活動與地質環境相互影響與制約關系,按照礦山活動可能影響到的周邊區域作為評估范圍的原則,結合礦山地質環境特點、水文地質特征、開采范圍及制約關系、礦井廢水污染影響、地下水疏干范圍、地下采空區影響、廢石渣堆積分布范圍等諸多因素,建立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體系,從而構建比較完善的評價體系。建立完善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通過建立覆蓋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標準體系,同時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標準的修訂工作,使其能夠切實滿足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最終做到技術標準統一明確、適用范圍廣的標準體系,以實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目標。(2)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支持礦產資源。運用先進的現代技術,建立礦山環境災害預測和控制管理信息系統。轉變過去傳統的資源管理手段,而是建立動態的資源監測系統,定期收集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的動態信息,從而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生態環境的動態監測能力[6]。礦山開采往往引發地面塌陷、泥石流、裂隙、滑坡、地下水位變化、大氣污染、地表水污染、尾礦壩狀況、土地荒漠化、土地的荒化等人為地質環境問題,利用全球定位系統(GPS),采用遙感、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從而對這些人為災害進行實時監測,有助于研究礦山資源開發引發的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并對治理結果進行客觀評價和監督。全球定位系統可以對災害發生地進行精確定位;遙感(RS)技術可以利用礦區的多時相遙感圖像進行疊加分析,從而獲取礦區不同時期的地貌破壞程度、塌陷區的面積、形態、礦業廢棄物的類型以及分布狀況、環境污染狀況和生態環境狀況;地理信息系統(GIS)技術則可以對礦山災害數據信息有效地進行空間分析,以便管理人員迅速掌握災情[7]。為礦產資源開發勘探、開采、生態恢復與治理等環節提供精確的科學依據,應建立礦山環境地質災害動態監測和管理信息系統。

    第4篇:采礦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范文

    一、建立公平穩定的利益共享機制

    (一)建立利益共享的企業制度

    雖然煤炭資源屬于國有,但是地表土地及其附著物屬于農村集體和個人所有,開采國有資源必須剝離地表上的農村集體土地,開發煤炭資源常常需要永久性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拆遷居民房屋,切斷當地居民傳統的社會生活文化鏈,地方政府和集體承擔著資源開發造成的外部性所增加的社會成本,地方政府、農村集體和居民是利益悠關方。因此,應探索將這些社會成本經過科學折算成一定比例的股權,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組建規范的股份制公司(開采企業),打破中央企業和合作企業壟斷資源開發經營權的局面,促進資源開發企業產權的多元化以及公司管理結構的規范化;而且還可將各方利益統一于股份制企業中,避免或減少資源在非共享狀態下開發中出現的各種弊端,從制度上保障了資源所在地地方政府和當地居民均能參與資源的開發與經營,調動其參與資源合作開發的積極性,實現利益共享。并且能夠一定程度上緩解開發企業由于支出資源和環境補償所面臨的資金壓力,能夠形成資源所在地居民獲得長久增長的補償。

    (二)完善產業關聯配套機制

    西部地區能源產業以資源開發為主,工業產出以資源型初級產品居多,煤炭生產企業大多以原煤輸出,精深加工能力弱,技術含量低,煤炭就地轉化和深加工量少,產業鏈短,產品單一,附加值低,經濟效益差。2005年,西部地區煤炭年生產能力僅占全國的37%。2005年,發電量僅占全國的24%,表明西部地區煤炭資源優勢并沒有沒有更多地轉變為火電優勢,大量的資源難以發揮經濟優勢。今后,大型煤炭基地建設應與煤炭外運和水資源等條件相銜接,與相關產業和地方經濟發展相協調。按照政府引導和企業自愿的原則,鼓勵煤電一體化發展,加快大型坑口電站建設,緩解煤炭運輸壓力。同時以就地利用為原則,建設一批節能高效的工業項目,使煤炭資源轉化成其他高附加值的工業產品向外輸出,并由此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探討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與地方分工協作機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資源就地加工,延伸產業鏈條,支持地方下游和輔助產業的配套發展。從中央企業增加地方留用煤炭用于資源就地深加工,地方也應積極調整發展思路,不支持不鼓勵新建擴建與中央企業產品雷同企業的,而且主動對接中央企業,錯位發展煤化工等深加工,形成共同發展的格局。

    (三)建立利益共享的價格形成機制

    現有煤炭成本是不完全成本,完全成本應該把煤炭價格前期的勘探費用、資源遞縮的補償、安全成本、環境損失等等都通過煤價體現出來,反映資源成本、煤礦轉產發展成本和全額環境治理費等。目前,我國電力市場改革不完全,電力企業很難通過內部消化成本來解決,市場自發的“煤電聯動”無法出現,只能求助于帶有行政性質的“煤電聯動”來協調解決。因此,目前用行政辦法采取煤電聯動過渡是權宜之計,電煤糾紛的最終解決還取決于電力改革的進展情況,通過電價市場化來最終形成市場化的“煤電聯動”來化解。此外,煤電價格之爭除了電煤供求矛盾外,還有來自運輸瓶頸制約、煤炭資源品質結構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因此,目前的電煤供應緊張問題除了出臺“煤電價格聯動”措施外,還需綜合治理和進一步進行電力市場化改革,立足于市場來解決電煤價格與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沖突,采取無形和有形的兩只手有機結合的調控辦法,縮小直至取消“計劃煤”,發揮市場調節機制,建立煤電聯動機制,形成供求平衡和合理的比價關系。

    (四)建立利益共享的稅費分配制度

    為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使地方政府支持煤炭企業發展有了穩定的資金來源,中央與地方在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等領域應建立合理的分配機制,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大部分留給地方。為了資源省區真正發揮資源優勢,并應建立按照資源儲量征收資源稅的機制,提高征收標準。研究開征生態稅、超額收益稅,權利金等,推動增值稅轉型,在企業所得稅分成方面充分考慮地方利益。

    二、建立科學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

    (一)生態環境補償機制

    資源的開發勢必造成資源所在地的資源枯竭以及生態的失衡,建立利益補償制度是區域經濟合作協調發展的必然。利益補償主體包括資源補償和生態補償兩大方面。利益補償原則是“誰利用誰補償,誰受益(或者誰損害)誰付費”,即損害者付費,受益者補償,保護者受益。利益補償主要方式:一是財政轉移支付,二是由國家或地區對資源輸出地直接投資,實施重大生態建設工程,三是建立資源、生態補償費。因此,國家應加大用于煤炭開采地區生態環境補償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提高當地人均收入和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加大土地塌陷、復墾、地下水和水土流失等方面的治理力度,建立礦山地質環境預留保障金,要求煤炭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按煤礦占有的地質儲量提取噸煤一定數額預留保障金,專項用于煤礦開采后出現的生態治理和地質災害賠償。參照山西省的做法,開征能源基地可持續發展基金。提高和增加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的稅率、稅種,提高資源稅征收標準,規范各種補償費用,使煤炭定價充分體現資源和生態環境成本。

    (二)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

    對于因煤炭開采造成失地的農民,開采企業要在給予補償的基礎上,提高塌陷區失地農民的補償安置標準,使搬遷新村的農民生活條件要略高于未搬遷村莊的生活條件,并能與新農村建設結合起來。在給予土地補償費的基礎上,探索以土地參股、安置失地農民、設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等多元化補償辦法。盡快啟動農村養老保險,采取政府補一點、通過提高土地占用補償標準籌一點的辦法,考慮增加“三險一保”,地方政府要給予在居住、就業、基本低保,教育、醫療等方面的基本保障。應當把失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按照誰受益誰治理的原則,煤炭企業要負責復墾,如不能復墾的土

    地,應從噸煤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交給政府,由政府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實現“以土地換社保”。給失地農民提供就業機會。各級政府應加大對失地農民的扶持安置力度,在政策上給予適當的傾斜,讓失地的青壯年勞力,得到有針對性的培訓,提供就業信息和就業指導。完善失地農民的補償機制。

    (三)產業接替發展機制

    西部地區多數煤礦城市產業過于單一,許多煤城面臨資源枯竭,接替產業發展嚴重不足。單純依賴煤礦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城市,產業、產品結構、就業結構、技術結構、所有制結構、企業組織結構單一。研究建立煤炭產業積累、煤礦衰老期轉產發展資金制度,籌集專項資金用于發展接續或替代產業。對于資源未枯竭的煤炭城市來說,必須在煤炭企業進人穩定生產期、利潤處于高峰的情況下,對每噸煤炭按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資金,進人成本,作為經濟轉型資金,專款專用。對于資源未枯竭的煤炭城市來說,必須在煤炭企業進入穩定生產期、利潤處于高峰的情況下,對每噸煤炭按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資金,進入成本,作為經濟轉型資金,專款專用。

    三、相關政策措施建議

    (一)加大有關琺律的立琺和執法力度

    抓緊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完善配套法規,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煤炭法規體系。盡快修訂煤炭產業政策,完善辦礦審核制度,嚴格準入標準。制定嚴格的煤炭資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標準,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應用,推動煤炭產業升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電煤價格動態,加強對電煤價格的監督檢查。尤其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強對小煤礦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最高限價、哄抬價格、價格壟斷等價格違法行為,要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并對典型案件予以公開曝光。

    (二)加強規劃指導和實施管理

    西部地區煤炭資源及煤電合理開發要依法科學合理劃定煤炭資源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嚴格按國家規劃有序開發。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劃定。煤炭開發規劃和資源管理工作要相互銜接,緊密配合。編制煤炭生產開發規劃、礦區總體規劃時,必須征求同級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并作為批準規劃的重要依據。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煤炭資源勘查規劃、礦業權設置方案時,必須征求同級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并作為批準煤炭資源勘查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的重要依據。產煤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落實煤炭行業管理職能部門,并充實和加強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強化煤炭資源和生產開發管理。

    西部地區煤炭資源及煤電合理開發要高度重視電網建設,加強和優化電網規劃。保持電源與電網、輸電與配電的協調同步發展。加強區域網架、跨區輸電線路和西電東送輸電通道的建設,繼續推進西電東送、南北互濟,努力實現更大范圍的資源優化配置,促進區域間協調發展。

    (三)積極發揮協會等中介機構的作用

    應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的溝通、協商等中介組織作用。協調好煤炭、電力、運輸等行業之間以及與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利益關系,取得各方利益的均衡,爭取社會的理解和支持。煤炭、電力、運輸等行業協會要密切與政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打破行業壟斷,推進業務融通,開展調研工作,向政府反饋工程建設行業黨和政府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煤炭、電力、運輸等行業在各個不同發展時期遇到的難點、熱點和焦點問題,代表行業向政府尋求政策支持,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積極參與煤炭、電力、運輸等行業立法,提供法律咨詢,維護廣大會員企業合法權益。

    第5篇:采礦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范文

    [論文關鍵詞]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礦產資源保護;區際礦區生態補償制度

    一、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含義

    (一)生態補償及區際生態補償的概念

    “生態補償”一詞在學術界尚未形成統一認識,英語國家一般是用“生態系統服務付費”(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or Payment for ecosystem benefit)這一術語。生態補償是環境資源外部性內部化的經濟手段。有學者認為生態補償包括兩個方面:對環境的補償,即對已經遭受破壞了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與重建,對面臨破壞威脅的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對人的補償,即對生態環境建設的相關行為主體進行經濟或政策上的獎勵與優惠(或懲罰與禁止)。曹明德在環境法意義上分析生態補償,認為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在環境利用和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國家通過對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行為進行收費以實現所有者的權益,或對保護環境資源的主體進行經濟補償,以達到促進保護環境的目的;二是國家通過對環境污染者或自然資源利用者征收一定數量的費用,用于生態環境的恢復或用于開發新技術以尋求替代性自然資源,從而實現對自然資源因開采而耗竭的補償。

    (二)生態補償與相關概念的關系

    1.生態補償與礦產資源保護的關系

    礦產資源保護的類型包括了保護性開發、限制性開發、禁止性開發。礦產資源保護的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要保護礦產的數量,即減少礦產浪費現象,提高利用礦產的效益轉化率;二是要保護礦產的品質,即減少礦產破壞現象。

    人們開發利用資源的經濟活動,不能脫離自然力的影響,只有符合自然生態平衡的要求,保持自然生態的良性循環,才能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益,實現資源利用的預期效益。另一個方面,建立礦區生態補償制度,是將生態補償費專款專用,除部分補償給礦區居民外,絕大部分經費用于致害礦區生態系統的修復、重建及相關科研支出,這將促進礦區生態的良性循環,進而在數量上保證礦產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和礦產在品質上的優質化保有,這將造福于子孫后代。

    2.生態補償機制與環境損害賠償機制的關系

    生態補償機制和環境損害賠償機制都是環境資源的保護機制,是用經濟手段實現環境資源外部性的內部化,是解決環境資源修復保護資金不足的有效途徑。

    生態補償側重于對生態資源價值的補償,更加關懷享受良好生態環境的機會公平,更加重視生態價值的保護和生態效益的保護,更加關懷代際間生態環境的保有。任何影響了生態環境價值和效益的經濟行為,都要支付生態補償費。生態補償機制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是享用生態服務或減少其生態成本的受益者向額外承擔生態成本的主體支付補償金的制度。

    3.區際生態補償與縱向生態補償、內部生態補償的關系

    生態補償機制是以某一個特定空間范圍內的生態系統為補償對象。對于該空間內想用生態服務的主體支付生態補償費,為內部生態補償、自我補償。該空間范圍外的人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減損、享用生態價值,或減少其生態成本而受益時支付的生態補償金為外部生態補償,包括區際生態補償和縱向生態補償。區際生態補償是省與省之間,或經濟區域之間。縱向生態補償機制是中央對地方或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補償。

    二、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原理

    (一)現實立法依據

    1.國內的立法實踐

    《生態補償條例》是2010年國務院的立法項目之一,至今尚未出臺。在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指導下,許多地方進行了生態補償制度試點。比如2007年制定的《江蘇省環境資源生態區域補償辦法》、2008年制定的《浙江省生態環境財力轉移支付實行辦法》、2008年出臺的《河南省河潁河流域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等,這些《辦法》是對中國生態補償制度立法實踐的探索,并取得成效。但是目前的試點針對河流流域、森林生態系統的環境污染補償,沒有涉及其他自然資源要素。

    2.國外的立法依據

    國外已經形成較完善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制度,在立法實踐上我國已經落后國外。比如美國建立礦區復墾許可證制度、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英國制定損失賠償制度、土地復墾金制度;加拿大建立礦山關閉及復墾制度、復墾基金等來保護礦區生態。但是國外的礦區生態補償制度構建是基于“礦產資源開發主體是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最大直接受益方”的理論,[5]其礦區生態補償僅僅在礦產開采階段,未建立礦產品消費受益方的生態補償制度。

    (二)受益者付費原理

    受益者付費(BPP)即“誰受益,誰付費;誰受損,誰獲賠”。生態服務/生態產品的直接消費者,或生態效益的間接損耗者有義務對該生態資源支付成本。這是生態正義價值的具體體現。

    礦產資源是支持經濟建設的能量,是“工業的食糧、血液”。礦產資源大省為了支援經濟發展,大量開采、輸出礦產資源,造成礦區生態系統破壞,使生態系統弱化、生態價值降低、生態利益減少。礦產資源大省喪失良好生態環境享用的機會。為了保證國家礦產及能源安全,國家宏觀調控礦產開發,礦產資源大省無權拒絕開采礦產資源,其喪失選擇機會。而礦產品消耗大省、礦產資源小省以低生態成本或零生態成本,大量輸入、消耗礦產資源,創造了巨大的社會經濟財富,保持經濟增長速度。

    (三)外部性原理

    經濟學家將個體行為不僅對其本身而且對周圍的人或環境都會造成影響的現象稱為外部性,即單個消費者或生產者的經濟行為對社會上其他人的福利產生的影響。

    為了使經濟行為的外部性內部化,減小社會不公平程度,基于科斯定理,明晰礦區生態價值的產權性,確定利益各方生態維護成本的承擔比例,用礦區生態補償機制這一經濟方式實現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的環境外部性的內部化。

    (四)自然資本原理

    依據自然資本理論,自然資本是自然生態系統給予人類或者可為人類利用的自然物質和能量以及提供的生態服務的總稱。自然資本存量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保持基本恒定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礦產資源是具有稀缺性、價值性、效用性的,則以礦產作為組成要素的礦區生態系統也是具有價值屬性、稀缺屬性的。目前的市場等價交換,僅僅是針對礦產資源的稀缺性、效益價值,而不包括生態價值。在保護礦產資源時,不能僅僅保護礦產本身,還要有保護礦產依附的礦區生態所具有的生態資源的理念。

    三、區際礦區生態補償制度的內容

    (一)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主體

    1.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義務主體

    生態補償義務主體是指支付生態補償費用的主體。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義務主體是礦產品消耗大省、礦產資源小省的政府。

    為了支持經濟大省的發展,礦產品輸出大省使其失去了享用良好生態環境的機會,由礦產品消耗大省支付生態補償金是合理公平的。

    2.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權利主體

    生態補償的權利主體是指能利用、接收生態補償金的主體。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權利主體是對礦區生態補償金享有利用、接收權利的主體,包括因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而失去良好生態資源機會的主體,負責修復、重建礦區生態系統工作主體,為礦區生態系統修復、重建提供科研技術的主體。

    (二)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范圍

    區際礦區生態補償范圍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指生態補償金的組成,這與生態補償權利主體的利益訴求和他失去的機會成本相聯系。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基于礦產資源開發而導致生態惡化,當地居民的直接經濟損失、失去享用良好生態環境機會的成本、失去的發展機會的補償。

    2.礦區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重建工作及相關設施的支出。

    3.礦區生態系統保護的科研經費支出。

    4.礦區生態環境代際外的補償金。

    區際礦區生態補償范圍另一方面指區際礦區生態補償范圍指礦區區域界定。礦產開發所造成的生態破壞,如果這種破壞和污染還沒有形成區域性的,則不宜納入《生態補償條例》中。因此,必須明確因礦產開發活動而致害礦區區域和受害生態區域界定標準和方法,還要明確礦區生態建設區域和生態受益區域界定標準和方法。

    (三)區際礦區生態補償標準

    區際礦區生態補償標準決定了生態補償費的具體分擔方式,決定了不同礦產品輸入消耗大省補償多少的問題。生態補償標準不同于生態賠償,可以是等價的,也可以是不等價的。已有的生態補償標準包括兩類:一是對生態服務功能進行價值評估;二是對生態服務功能提供者的機會成本損失進行核算。

    礦區生態補償制度是實現經濟的礦產資源節約型發展的手段,而不能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所以礦區生態補償在制度探索初期宜采用不等價補償,來保證制度的運行,但是補償標準不能太低。

    (四)區際礦區生態補償方式

    礦區生態補償方式就是指生態補償責任的具體承擔類型。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貨幣補償,即礦區生態補償義務主體用生態補償金、橫向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建立礦區生態修復、重建基金,或生態補償義務主體為礦區修復、重建項目提供免息貸款。

    2.技術補償,即礦區生態補償義務主體向權利主體免費提供礦產資源高效率、低生態破壞的技術,免費提供生態養護技術,并向礦區所在地輸送高技術人員。

    3.項目補償,及礦區生態補償義務主體承擔礦區所在地生態修復、重建項目工程。

    (五)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監督

    第6篇:采礦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轄區內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林業用地簡稱為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

    負責本轄區內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的規劃、保護、利用和建設實行管理和監督。

    分別由水利、市政園林部門按其職責進行管理。漢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腳林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地以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納入城區山地保護范圍的風景林地等。

    履行職責,各級林業、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市政園林、水利、農業、環保等部門要按照本規定規定。加強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條嚴禁亂占濫用和破壞林地。對侵占、破壞林地的行為。

    第二章林地權屬管理

    第六條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報本級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規定核發林權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林權證書,林地權屬的法律憑證。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林地權屬檔案。

    第八條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擅自變更。林地權屬發生變更。更換林權證。

    交回林權證。因林地被依法征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權滅失的應到原發證機關依法辦理林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九條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林地上的林木、破壞有爭議的林地及其附著物。

    第三章林地保護和利用

    第十條依法保護林地。實行占用征用林地定額管理制度。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安排異地造林恢復植被,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面積。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區劃和林業發展長遠規劃。

    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村莊和集鎮規劃相協調。

    除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外,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還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二條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認真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確需改變的應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按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禁止毀林開墾。未經批準不得實施毀林探礦、采礦、取沙、取土、修建墳墓及其他毀壞林地資源的行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志。嚴禁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林地上開荒種糧、種菜及其他農作物。

    第十四條林地使用者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可以開辦私營林場和合作林場,也可依法將其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條件,或者用于債權抵押。

    應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登記報批手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依法簽訂合同,并不得變更林地所有權和改變林地用途。

    不破壞林地和林木資源的前提下,不改變林地性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已取得使用權的林地上發展林下種養業,提高林地利用率。

    第四章林地占用和征用

    第十五條各項建設工程項目。確需占用或者征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由用地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交納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再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用地申請,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國土資源部門不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林地管理。確需征用、占用林地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負責審核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納入市城區綠地管理的風景林地和山地保護范圍的林地,按照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市政園林部門按照《城市綠化條例》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權限:

    (一)永久性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二)臨時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臨時占用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臨時占用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三)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不得造成滑坡、塌陷和水土流失;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逾期需繼續使用的應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八條占用征用林地申報條件及辦理程序:

    (一)用地單位申請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法人證明;

    2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3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

    4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5建設單位與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征地協議及林木補償協議;

    6土地規劃用地圖。城市規劃區內還需提供規劃用地圖;

    7其他規定的資料。

    (二)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用地單位按規定提交的用地申請后。按程序報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批。

    第十九條占用、征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并支付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外,還須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二十條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按照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文件(財綜[2002]73號)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執行,并接受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審計機關監督。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票據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省林業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森林植被恢復費屬政府性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伐除占用或征用林地上的林木。才能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支付。除將伐除的林木和清除的苗木交所有者或使用者處理外,還應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伐除人工幼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實際價值(按市場價格估算,下同)70%補償;伐除人工成熟林,按出材量實際價值的15%補償;

    (二)伐除天然林的比照前項規定的標準補償;伐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可高于伐除人工林的補償標準。

    (三)伐除經濟林。并按正常年份經濟收入的五倍給予補償;

    (四)清除苗圃地上的苗木。按實際損失補償;

    (五)不須伐除的林木、不須清除的苗木劃歸占地或征地單位所有的除分別按前(四)項規定的標準補償外。

    第二十三條對建設項目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積、位置、地貌、地類、權屬、林分起源、林種、林木蓄積等基本情況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查驗。由市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進行評審。

    第二十四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建設項目征占用林地進行現場監督和檢查驗收。嚴厲打擊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擅自開山和擴大開山范圍的違法占用林地行為。

    第二十五條林政稽查機構要對征占用林地活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案件移送森林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規定。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規定。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規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的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臨時占用林地。

    第三十條對違法違規征占用林地建設項目。依法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后,經審查,確需征占用林地且符合征占用林地許可條件的依法限期補辦手續。

    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對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采礦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范文

    可持續發展是一種新的發展觀,它特別強調自然資源和環境的長期承載能力對發展進程的重要性。我國自然資源比較豐富,但如果長期無計劃開采利用,勢必導致資源枯竭,造成生態失衡。資源稅的改革由來已久,目的在于規范當前自然資源開采中的低效率問題,促進資源的深度復采和綜合利用。但資源稅改革不應僅僅著眼于財政收入,應力圖最大效率地使用自然資源和公正地分配自然資源收益,優化稅制,更好地實現我國“十一五”規劃提出的減少能源浪費和降低廢氣排放的目標,促進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一、我國現行資源稅存在問題分析

    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征收體制主要源自1994年的稅制改革,稅率由中央制定,稅收歸地方財政。征稅范圍僅包括七種應稅礦產品和鹽,實質上是一個礦產資源稅制,范圍僅限于采掘業。

    (一)資源稅的立法精神、設計思想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理念相悖

    按照征收目的的不同,資源稅可分為一般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兩種。一般資源稅是對占用開發國有自然資源者普遍征收的一種稅,其目的是通過對國有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達到政府保護資源和限制資源開采的意圖。級差資源稅是對占用開發國有自然資源者因資源條件差異獲得的級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種稅,其目的是通過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為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條件。我國現行資源稅的指導思想為調節級差與普遍征收相結合。但實際上卻以調節級差收入為主,屬于級差性質的資源稅。通過資源稅調整資源開發企業之間的級差收入固然很重要,但單純的級差性質極大地局限了資源稅應有的作用。一是它沒有表達政府對資源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因而政府無法通過征收資源稅表達保護資源和限制資源開采的意圖,當然也無法發揮保護資源的作用。二是單純的級差性質的資源稅沒有正確反映資源的價值,不但不能體現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和不同資源在經濟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無助于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更不能將資源開采的可持續成本內在化,無法起到遏制資源被掠奪和浪費的作用,不能達到促進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三是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而與該資源開采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資源稅這種立法精神、設計思想顯然與當前提倡的可持續發展理念不完全相符,不利于節能減排工作的推進。

    (二)資源課稅范圍狹窄,調控作用難以發揮

    從資源稅開征的目的來看,其征稅范圍本應包括一切開發和利用的資源。我國現行資源稅征稅范圍僅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有色金屬礦原礦七種應稅礦產品和鹽。征稅范圍過窄必然會帶來以下弊端:一是難以遏制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采。資源稅在稅制結構中是很特殊的稅種,它的主要目的不是籌集財政收入,而是保護資源和合理利用資源。范圍過窄的資源稅難以保護所有的資源,致使大量的資源遭到掠奪和破壞。如今森林資源、水資源、草場資源和灘涂資源等的開發利用已相當普遍,沒有對這些資源征收資源稅導致資源破壞現象十分嚴重。二是造成資源后續產品比價的不合理,刺激對非稅資源的掠奪性開采。資源是商品價格的構成基礎,范圍過窄的資源稅使納稅資源的價格比不納稅資源的價格相對較高。相應地,納稅資源的后續產品的價格在商品價格比價中也必然較高,而不納稅資源的后續產品的價格就相對較低。這種不合理的比價直接導致企業對不納稅資源及其后續產品的爭搶,在需求的促動下,非應稅資源必然遭到掠奪性開采。三是不能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被開采的自然資源一部分不征收資源稅,而另一部分卻征收資源稅,這與稅收調節經濟、營造公平的市場經濟環境功能是相悖的。

    (三)資源稅的計稅依據不科學

    1994年稅制改革,我國資源稅沿襲了原以應稅資源產品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的計稅方法。僅從征管的角度看,這種按銷量征稅具有簡便易行、征管費用相對較低等優點,但從資源稅的課稅目的看則是不可取的。從量定額計征方式使資源稅喪失了對資源級差收入的“自動調節”功能。這種計征方式割斷了資源稅與應稅產品價格的聯系,使資源稅對應稅產品價格變動完全喪失了“彈性”。從2003年開始,一些礦產品價格迅猛上漲,礦山企業的利潤大幅度增加。但是由于資源稅從量征收,不僅使國家未能得到應有的資源收益,重要的是使國家失去了對企業因價格變化而產生的利潤調節手段,使得公共收益流入小集團手中,產生了新的更大的不公平。

    資源稅的從量定額計稅方式導致收入增長緩慢。據統計,1994年到2006年期間,我國資源稅的收入由45.5億元增加到207.3億元,平均年收入為82.86億元,平均年增長率為13.47%,大大低于全部工商稅收18.18%的增長幅度。具體來看,除1995年加強征收管理后資源稅收入增長較快外,其他年份增長緩慢,1999~2000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現下降。資源稅增長的停滯趨勢,同其他稅種以及整個稅收的高速增長形成較大的反差,導致資源稅在全部工商稅收中的比重逐年下降。2004年、2006年和2007年國家先后調整了部分資源稅稅額,資源稅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長,2005年與2006年的增長速度分別高達43.9%和45.37%。即便如此,2006年資源稅收入占全部工商稅收的比重也只有0.55%,與1994年相比,資源稅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四)資源稅單位稅額總體偏低

    目前資源稅的稅額是按照1994年資源品目制定的,應稅資源品中最高稅額60元/噸,最低稅額0.3元/噸,執行的稅額偏低而且多年以來很少調整。1994年稅改時基本上沒有考慮利用稅收政策節約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資源稅稅率偏低,基本上只屬于礦產資源占用稅,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過低的稅額及過小的稅檔之間的差距,無法通過征收資源稅表達保護資源和限制資源開采的意圖。從國家的角度看,資源稅稅負過輕導致資源稅收入增長不能同經濟增長相適應,資源稅保護國家資源、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從企業的角度看,由于資源稅稅負過輕甚至微乎其微,企業大多并不在乎這個負擔,在無休止的掠奪開采中,企業收益頗豐但浪費驚人,資源利用率極其低下。過低的資源稅也導致我國遲遲無法建立起系統而完善的生態補償機制,并且還進一步拉大了區域發展差距。

    (五)資源稅收入歸屬不盡合理

    按照現行稅收管理體制,除了海洋石油資源稅收入歸屬中央政府外,其他應稅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于地方財政。這種財權與稅權不統一削弱了資源稅作用

    的發揮。由于資源稅屬于地方稅,而其立法、解釋及修改權在中央,致使中央企業可以繞開企業所在地政府,直接向中央有關部門索要減免資源稅的優惠政策,影響了地方的財政收入。

    (六)資源補償標準偏低且補償成分比例不合理

    我國不少礦產資源價格由國家控制,造成我國目前的資源價格體系是一個不完全的資源價格體系,既沒有反映資源的供求和稀缺狀況,也沒有納入企業本應承擔的社會環境成本。其結果是我國資源價格被嚴重扭曲,在資源供給日益緊張的同時,資源價格十分低廉。資源長期處于“無價”或“低價”使用的狀態,導致礦業開采行業進入門檻低和開采成本低,私挖濫采嚴重,資源利用效率很低。而且資源補償費在利用中的分配比例也存在著不合理的現象。中央與省、直轄市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是5:5;中央與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4:6。地方政府事權和財權不對等,并未從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中受益,卻要為資源開發的不利影響買單。

    (七)資源稅費關系混淆,征收不規范

    我國現行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作用趨同而且關系紊亂。實際上,該問題在1994年資源稅改革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開征后就已經顯現出來。資源稅在設立之初是一種調節稅,即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單位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針對的是部分礦產品,按礦山企業的利潤率實行超率累進征收。1994年稅制改革把征收范圍擴大到應稅資源的所有礦山,不管企業是否盈利實行普遍征收,這時資源稅已不再是單純的調節級差收入,而是根據資源的所有權來取得補償收入。即資源稅的性質已有所改變,資源稅既具有原有的調節級差收入的性質,還具有“資源補償費”的性質。在資源稅費并存的局面下,稅和費由不同的部門征收,尤其是收費,各地在管理上不相一致,缺乏規范性。其結果導致各地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高低不同,無法在資源企業之間形成一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八)現行財政體制不利于資源稅的調整

    資源稅盡管在全部稅收收入中比重很小,但卻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來源,具體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來源。由于資源稅是地方稅種(目前,海洋石油沒有開征資源稅),地方政府又沒有調整的權力,只能由中央對資源稅進行調整。而資源稅是按品種、礦區分別核定的,調整的工作量較大。加上要平衡地方之間財政關系,很難及時調整政策,不得不分次分批調整。

    (九)資源稅減免政策過多,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作用日益衰退

    從財政角度看,資源稅優惠減免以政府直接放棄和讓渡部分稅收收入為代價,導致地方政府收入中規范性的稅收減少。從市場角度看,一些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實際上就是其他納稅人遭受的稅收歧視,不利于公平競爭。從適用地區看,目前資源稅優惠中存在的地域性減免政策,不利于東西部地區之間的公平競爭。從課稅對象看,現行資源稅依據納稅人開采利用不同資源品而制定優惠政策,不利于經營不同品種的同行業納稅人之間的公平競爭。從資源配置看,資源稅優惠減免最終使得資源配置向那些在開發利用中享受減免優惠的行業、企業和資源品轉移。從國家資源基礎角度看,出臺資源稅優惠政策將對資源開采者產生暗示作用,部分企業就很可能采取采富棄貧、采易棄難、采大棄小的方式,加大礦產資源的開采率,盡最大可能增加資源稅的實現數量。資源稅優惠政策還有進一步刺激自然資源過度開采利用之嫌,不利于資源保護。

    (十)征管體系建設尚不完善,征管漏洞依然存在

    從近幾年的稅收征管情況看,稅務部門對資源稅的征管關注程度增加,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使資源稅的稅收總額呈現出穩定增長的態勢。但在實際征管調查中,資源稅依然存在許多征管漏洞,稅收流失現象比較嚴重。一是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由于礦產資源開采地點一般較偏遠,交通不發達,信息溝通不方便,納稅人納稅意識普遍不強。二是資源分布分散,征管部門不重視。資源稅作為地方稅種中的一個小稅種,由于納稅人地方偏遠、稅收零散、稅額小,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其不重視,很少列入征管重點。三是加強征管困難重重。礦山企業除征收的增值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等通用稅種外,政府作為資源所有權人征收礦產資源稅又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等。其中,礦產資源稅由稅務部門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政府職能部門征收,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由開礦審批部門征收。從征收部門所處的強勢地位的順序來比較,稅務部門所處的位置是在最后的。除了費擠稅造成征管困難以外,還有資源稅總額的比重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過小,導致地方政府不愿意投入更多資金去改善資源稅的征管基礎手段,使資源稅難以改變當前征管基礎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狀況,而要依賴地方其它行政部門的局面。

    二、資源稅改革的難點分析

    資源稅改革是當前優化我國稅制改革的熱點問題之一。從現實來看,圍繞著資源稅的改革將會是一個艱難的多方博弈過程。資源稅改革問題重大,其涉及的領域繁多,是宏觀經濟調控的必行之策。資源稅改革也被賦予了構建節約型社會的神圣使命。

    資源稅改革中碰到的首個難題就是資源稅收入的歸屬問題。合理的分配應該是中央和地方都從中有所收益,這樣才更利于把這些收益用在全體國民身上。但考慮到目前資源稅很大程度上成為各級地方政府收費的平臺,為防止稅改中因規范地方收費行為而導致部門利益反彈,以及治理環境破壞需要資金等,還應重視資源屬地的利益,中央能否適當地讓利于地方。

    第二個難題是,稅改后如果中央占大頭而同時又不想損害地方利益,那結果必然是石油資源稅比現在可能會增長數倍。但這樣一來,企業肯定不會樂意。我國的許多重要資源,尤其是油氣資源是被國有企業高度壟斷的。可以想象,以壟斷企業為首的利益主體,會提出種種理由和采取種種措施來阻礙大幅度提高資源稅。其中一種可能就是把改革的代價往下游轉移,最終加大消費者的支出。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消費者將要付出雙重的代價,無疑有違改革的初衷。一邊是政府的企業,一邊是老百姓,如何做到在企業反對的情況下不加重消費者的負擔,對政府而言的確比較困難。

    第三個難題是,稅率的制定,特別是區別稅率,要進行精心的設計。富礦、貧礦,以及不同的地區要有所差別。稅率的變化最終要由消費者承擔。所以,資源稅的出臺要與整個價格改革的進程相配套,而價格改革的進程又要充分考慮對其他行業的影響以及社會的承受能力。

    三、促進可持續發展的資源稅改革設想

    在“十一五”規劃中,我國政府明確指出:“我國土地、淡水、能源、礦產資源和環境狀況對我國經濟發展已構成嚴重制約”。在積極治理環境污染、實現可持續性發展戰略目標的進程中,資源稅的作用重大。為了科學合理地開發和利用資源,必須進一步完善和改革

    資源稅。通過科學的資源稅課稅機制這一杠桿,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的外部成本內在化,防止企業為了自身眼前利益將資源的過度開發和環境污染的損失轉移給社會和未來。通過調整資源稅稅率,影響資源成本、資源價格的變化,間接調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資源市場,杜絕一切非法占有利用資源和浪費資源現象的發生,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更好地完成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指標。

    (一)從可持續發展和節能、減排角度明確我國資源稅改革方向

    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資源短缺與資源浪費并存的現象,其核心原因之一是資源定價機制的不健全。建議有必要在已有的資源價值論的基礎上,根據可持續發展理論重新分析資源的價值構成,從而指導資源政策。

    1、對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認識至少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出發。(1)可持續發展鼓勵經濟增長。可持續發展不僅重視增長數量,更追求改善質量、提高效益、節約能源、減少廢物,改變傳統的生產消費模式,實施清潔生產和文明消費。(2)可持續發展要以保護自然為基礎,與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能力相協調,發展的同時必須保護環境。(3)可持續發展要以改善和提高生活質量為目的,并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2、稅收政策是治理環境污染保障可持續性發展的重要手段。在積極治理環境污染,實現可持續性發展戰略目標的進程中,稅收政策將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這是由可持續性發展的內在要求和稅收本身的性質、職能所決定的。影響可持續性發展的核心一環境污染問題是一個負的外部性問題,即企業的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稅收作為市場經濟下最主要的宏觀調控手段之一,對負外部性經濟行為具有直接、有效的調節作用。

    (二)完善資源稅的立法宗旨

    我國的資源稅立法應當樹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使資源稅在原有調節資源開采企業級差收入的基礎上,更好地體現資源開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內部化,提高資源開采主體實施破壞資源行為的成本。同時,對于資源開采者所發生的任何環境保護或恢復支出在計稅時給予相當有利的扣減。從而構建起“監督合理、激勵有效”的資源開采和利用機制,從根本上提高資源的開采和利用效率,更好地實現資源稅協調人與資源關系,保護和改善環境的作用,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立法宗旨。

    (三)擴大資源課稅范圍

    從世界各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看,資源稅稅目可涉及到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以及海洋資源、地熱資源、動植物資源等,其中以礦藏資源、土地資源和森林資源為主。顯然,我國現行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顯得過窄,僅限于七種礦產品和鹽,不僅不利于資源的適度開采和保護,反而加劇了資源的過度開采和環境破壞。應按照公平稅負的原則,將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逐步擴展到國內的所有自然資源,按照“寬稅基、低稅率、少優惠”的基本思路設計。資源稅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礦產資源,還應逐步包括土地、森林、山嶺、草原、水、動植物、海洋、空間等自然資源。只有將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逐漸納入稅收管理的軌道,合理征收資源稅,國家財力得以加強,才能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資源和保護資源。基于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考慮先將國家目前已經立法管理的一些資源納入其中,如水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海洋資源、漁業資源、灘涂資源等。對現行資源稅范圍進行重新調整,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水資源費等并入資源稅,成為資源稅的一個稅目,從而建立起一個具所有權性質的生態物質資源稅制。從長遠來看,可以考慮將排污收費納入環境稅收之中,開征燃油稅、水污染稅、空氣污染稅、垃圾稅等,使它們和資源稅一起構建起我國的環境稅收體系。

    (四)完善資源稅計稅依據

    國外的資源稅基本都是依據儲量來征收的,將稅額與消耗的資源儲量、資源利用的回采率等指標緊密聯系起來。這種征稅方式的最大好處在于可以促使企業最大限度地開采資源,以獲取更多利潤。但從量計征的征收方式,不能凸顯資源的稀缺性特征。考慮到我國的具體實際,建議把資源稅從量計征的征收方式調整為從價計征的方式,使稅與價格緊密聯系起來,讓資源稅從隱性變為公開,方便納稅人計算成本,也方便稅務部門征收管理。

    (五)調高現行資源稅的稅率

    資源稅稅率過低會直接將導致資源進入市場的成本過低,不利于企業和國家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稅率設計要考慮資源開發利用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資源的可持續性價值,并在一定程度上考慮通貨膨脹環境下物價指數的變化。在充分考慮市場因素的前提下,本著“不可再生資源高于可再生資源,稀有程度大的資源高于普通資源,經濟效用大的資源高于經濟效用小的資源,對環境危害大的資源高于危害程度輕的資源,再培育周期長的資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資源”的宗旨,重新確定稅率,適度提高資源稅稅率標準。除此之外,對于不可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稅率的設計還需考慮資源回采率,課以重稅,以限制掠奪性開采和開發。

    (六)調整資源稅歸屬為共享稅

    從所有權上來看,礦產資源都是國家所有。從公平分配的角度,代表國家利益的中央政府應該保持一個適當的分配比例。就目前情況來看,資源稅作為共享稅比較合理。同時,要充分利用資源稅返還給地方的財政資金,建立一套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補償機制,作為農民利益和生態環境的補償。按照“分步實施,逐步到位”的原則,綜合考慮資源有償使用和資源稅改革進展情況及礦業企業承受能力,研究分步調整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并建立與資源利用水平相聯系的浮動費率制度。

    (七)稅費并存,各自發揮不同的調節作用

    基于我國的國情,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今后較長的時期內,稅費并存應是我國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一是資源稅作為普遍調節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資源的級差收益,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遏制資源的亂挖濫采,使資源產品的成本和價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通過征稅,為政府籌集治理環境的必要資金,維護代際公平。二是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作為特殊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暴利,維護國家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并非只針對石油,建議對一些價格暴漲的礦產資源產品(如銅、鎢等有色金屬)也應適時開征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三是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專門的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提高對礦產資源的有效利用,控制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采富棄貧”現象。四是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作為行政性收費,其主要作用是促進礦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礦業企業勘查、開發的科學指導。

    (八)完善資源稅稅源監控機制

    一是稅務登記的源泉控管。首先應該從登記這一源頭切實加強納稅人的戶籍管理,嚴格登記管理制度,建立以工商、礦產、安監、公安注冊登記為源頭的信息網絡體系,建立健全資源稅重點稅源監控和稅收源泉控制機制,防止漏征漏管。二是完善屬地征收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第8篇:采礦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范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管理,全面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嚴格控制非農業用地,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土地。

    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

    第二章  土地管理機構

    第四條  省、省轄市、地區、縣(市)土地管理機構,直屬同級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市轄區的土地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應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

    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工礦企事業單位,應做好本單位所使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本辦法和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擬定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

    (二)組織編制全省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市、地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擬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計劃;

    (三)負責全省的土地調查、監測、定級、統計、登記、發證等地籍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省建設用地的征用、劃撥工作,承辦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征、撥用地工作;

    (五)檢查、監督各地區、各部門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情況,負責全省城鄉土地利用中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

    (六)負責全省城鄉土地利用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承辦重大土地糾紛案件調解處理的具體工作;

    (七)負責全省土地管理方面的宣傳、教育、科技等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區)、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參照本條規定確定。

    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六條  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經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國家劃撥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城市集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二)國家建設經批準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國有土地;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劃撥或承包給集體、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

    (五)鄉(鎮)、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個人使用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農副業生產基地的國有土地;

    (六)1961年開始,農村實行固定土地所有權時,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已經使用的土地,沒有確定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

    (七)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屬于集體所有的荒地、荒山、沙丘、牧地、林地、水域、灘地等;

    (八)其他按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第八條  下列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一)1961年開始,農村實行固定土地所有權時,確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而未經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根據《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灘地等;

    (三)農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飼料地等;

    (四)鄉(鎮)村企業建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

    (五)其他按照法律規定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九條  集體土地所有權,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第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經營農業生產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或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用于國家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或第四十七條建設用地審批權限的規定先辦理報批手續。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和變更,由國營農、林、牧、漁業單位,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決定。

    依法確認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和《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土地的利用與保護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土地資源情況,結合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

    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開發利用規劃。

    第十五條  國家建設和鄉(鎮)村建設必須節約用地、合理用地。可以少用土地的,不準多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城市建設應充分利用舊城區,提倡建高層樓;鄉(鎮)村建設應充分利用空閑地、荒廢地、崗坡劣地,提倡建樓房。

    第十六條  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占用耕地實行指令性指標控制,占用非耕地實行指導性指標控制。年度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磚瓦窯(廠)實行統一規劃管理。新建磚瓦窯(廠)的,應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磚瓦窯(廠)用地,應按國家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審批土地。

    磚瓦窯(廠)及其取土用地,應充分利用荒丘、荒坡、荒廢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挖取生土,活土還田,制定復耕計劃,恢復利用。

    農村居民應在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土地上采土。在耕地上采土的,應該挖取生土,活土還田,恢復耕種。

    第十九條  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或個人應當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沙化、鹽漬化和土壤污染。未按規定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不得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窯、取土、挖沙、建房、建墳,不準以建果園、挖魚塘等手段變耕地為非耕地。

    單位和個人在耕地上建果園、林地、魚塘等,而將耕地改為非耕地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改耕地三十畝以下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改耕地三十畝以上一百畝以下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準;一次改耕地一百畝以上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計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控制占用。

    農業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試驗用地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名、特、優農林水產品生產用地和城市商品菜地,一般不得占用。

    第二十一條  因開發地下資源或其他生產建設造成地面塌陷、壓占、挖損、污染、破壞耕地或使地上設施受到損失的,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土地復墾規定》負責復墾整治或支付復墾整治費用,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被破壞的耕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鑒定,確屬無法恢復耕種的,按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核減耕地。國家生產建設單位造成土地破壞的,應按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補償后的土地屬國家所有,由生產建設單位或當地人民政府組織開發利用。鄉(鎮)村集體企業和個人造成土地破壞的,應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補償后的土地權屬不變。

    因自然災害造成耕地被破壞的,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經過鑒定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核減耕地數,土地的權屬不變。

    第二十二條  嚴禁荒蕪耕地。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劃撥)的耕地、園地和其他有種植業收益的土地,在正式劃撥后半年未動工興建的;集體、個人承包經營的土地棄耕半年以上的;因從事其他產業而粗放經營,使產量低于鄰近同類耕地產量一半的,均視為荒蕪耕地,應征收耕地荒蕪費。

    征收荒蕪費的標準:荒蕪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按該耕地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計收;荒蕪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按該耕地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計收;荒蕪二年以上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建設單位和國有土地的荒蕪費,由市或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定征收;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荒蕪費,由鄉(鎮)人民政府核定征收。荒蕪費繳當地財政,用于農田基本建設和發展糧食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按照規劃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誰開發誰使用。開發單位或個人應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允許開發單位長期使用。一次性開發五百畝以下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性開發五百畝以上、二千畝以下的,須經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一次性開發二千畝以上、一萬畝以下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性開發一萬畝以上、二萬畝以下的,須經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一次性開發二萬畝以上的,須經國務院批準。

    開發國有土地,用地單位或個人只有使用權。國家建設需要收回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給予不低于開發投入的補償。

    第二十四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的國有土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實際支付的費用,有償劃撥給符合用地條件的單位使用。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也可借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耕種,但不得在地面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國家建設需要使用時,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  鄉(鎮)村辦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集體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土地使用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四)農村道路、橋梁及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等經核準報廢的。

    收回的土地,能還耕的應當還耕。

    第二十六條  使用集體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收回土地的使用權,按照規定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農業戶轉為城鎮非農業戶后,其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等;

    (二)住宅遷移后的住宅用地及“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三)農村居民經批準后一年未按批準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四)按村鎮規劃建房,住宅遷移后騰出的宅基地;

    (五)承包從事種植業的土地荒蕪兩年以上的;

    (六)未經依法批準,改變土地用途或在集體承包地上建房、燒窯、毀田取土、采礦等;

    (七)非種植業專業戶生產、經營活動停止,不再使用的土地。

    第五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或使用國有土地,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選址、定點申請。在城市規劃區建設的,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在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內的,還必須附具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城市規劃區外的建設項目選址,必須由建設單位持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主持,組織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選址意見。建設單位根據選址意見編制選址報告,按建設項目的隸屬關系和審批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定址。占用耕地五十畝以上的建設項目,同時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組織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文物管理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選址意見。建設單位編制選址報告,按建設項目的隸屬關系和審批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省計劃管理部門的規定不需要上報審批選址的項目,可直接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選址批準文件,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和總平面布置圖或用地范圍圖,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等文件,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并組織建設單位和被征地單位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三)建設用地的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四)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后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用地,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依照前款規定程序辦理。

    建設用地的征撥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組織進行。用地單位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等,統一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被征地單位結算,并對各項費用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

    (一)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轄市、地區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二)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上、十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上、二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三)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上,一千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二千畝以下,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用、劃撥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準。

    上列(一)、(二)、(三)項審批權限,耕地和其他土地面積之和不得超過其中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額。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審批權限的規定,一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應根據總體設計一次審批,不得化整為零或越權審批。分期建設的項目,應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三十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用地單位應按下列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園、魚塘、藕塘、葦塘、茶園、苗圃等,省轄市郊區按年產值的六倍補償;其他市郊區、工礦區和縣轄鎮按年產值的五倍補償;其他地區按年產值的四倍補償。

    征用耕地中,各類作物的副產品(不包括蔬菜)按每畝主產品年產量的15-20%計算。

    征用未結果的果園比照一般果園年產值的60-80%計算。

    征用新開辟的魚塘、藕塘、葦塘、茶園、苗圃等,比照一般各該類年產值的60-80%計算。

    征用成材林地,按征用時該地林木蓄積量的價值給予補償;征用幼林地,按成材林價值的50%補償;征用灌木林地和疏林地,按每畝年產值的三倍給予補償。

    征用宅基地和鄉(鎮)村公益事業、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已使用的集體土地,除按規定給予拆遷補助外,按耕地給予補償。

    征用其他土地,按被征土地實際年產值的三倍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

    征用耕地,按以下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季產值的60-80%計算;已耕作未下種的按季產值的40-60%計算。

    (三)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選址確定后,新增加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每畝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人均耕地一畝以上的補年產值的三倍;七分以上不足一畝的補年產值的四倍;五分以上不足七分的補年產值的五倍;三分以上不足五分的補年產值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補年產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二至六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提出安置方案和增加安置補助費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三條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三十四條  經批準收回農業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五年以上)耕種的國有土地,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劃撥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已經使用的國有土地,用地單位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被征用土地內有水源、渠道、涵閘、管道、道路、電纜等與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設施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用地單位和施工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不得擅自阻斷和破壞;造成阻斷、破壞的,應予以修復或按規定修建相應的工程設施。

    第三十六條  遇到搶險或緊急的軍事需要等特殊情況急需用地的,可以先使用,但應及時報告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補辦用地手續。

    第三十七條  工程項目施工,因堆料、運輸或修建其他設施需要臨時用地的,應在已征用的土地范圍內安排。確需另外增加臨時用地的,由建設單位向當地市或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的位置、數量和期限的申請,并制定出復墾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發給臨時用地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增加臨時用地的,應當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

    臨時用地一般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應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9篇:采礦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范文

    一、以鐵的措施和紀律強力推進礦山整治修復

    首先,要真正擺上位置。開展礦山整治和修復,是市委、市政府立足全市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經研究作出的重大決策,省市都高度重視,并將其納入“十二五”規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來抓。從縣內來說,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推進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點工作。各鄉鎮、各部門尤其是領導干部,必須真正把思想統一到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充分認識開展礦山整治修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正確處理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在經濟增長方式上更新觀念,堅持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相統一,堅持人口、資源、環境發展相協調;決不能搞犧牲生態環境的發展,決不能搞高能耗、高污染、粗放型的發展,決不能搞資源消耗型、“吃子孫飯”式的發展。要從政治和全局高度進一步強化認識,抓緊年內有限的工作時間,針對目前存在的差距和問題,繼續加大工作推進力度,以攻堅破難、背水一戰的精神,確保礦山整治和修復目標任務的完成。

    其次,要緊盯目標任務。前不久召開的全縣礦山整治指揮部會議已明確了各項目標任務,即全縣干線公路可視范圍內的所有礦山必須全部關閉,所有大小礦山必須全面進行整治,該關的關,該停的停,同時,修復石澗鎮、蜀山鎮兩處廢棄礦山生態環境,這些任務必須確保不折不扣完成。各鄉鎮、各部門一定要始終咬定目標,按照“三個必須”的要求,扎實有效地抓好整治工作。必須敢于碰硬。礦山整治涉及面廣、利益性強、困難很多,我們一定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要有攻堅破難、敢于碰硬的決心,緊緊圍繞工作目標,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切實排除干擾礦山整治的各種因素,扎實推進整治工作。必須突出重點。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決關閉取締主要交通干道沿線、旅游風景區內、城市周邊一批不符合要求的礦石破碎加工、小石灰窯等礦山企業。同時,除在已有開采區實施的資源整合項目外,暫停新設采礦權,確保全縣礦山開采秩序和生態環境有明顯好轉。必須持之以恒。要充分認識礦山整治的艱巨性、復雜性和反復性,堅持整治和修復相結合,堅持近期目標與長期目標相結合,常抓不懈,一抓到底。要通過連續幾年扎實工作,連續幾年完成整治目標,最終實現全縣礦山生態環境的顯著改善。

    第三,要狠抓綜合整治。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多管齊下,對礦山進行綜合整治。要控好源頭、壓住總量,嚴格按照市、縣要求,一律不批新礦。同時,抓緊修編規劃,調整礦山布局,加快關閉城市周邊、主干道路沿線有損景觀的礦山企業。要強化行政執法,依法從嚴查處非法開采、無證加工、破壞生態、污染環境、超限超載運輸、毀壞林地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落實保留礦山的整治措施,嚴格規范礦山開采,不斷提高開采技術含量,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監管。要抓緊實施廢棄礦山治理工程,引入市場機制,確保資金到位,加快治理進度。要加大稅收和行政規費的征收力度,稅務部門要按照應收盡收的要求,對礦山企業進行地毯式檢查,防止稅費流失。各有關部門也要切實履行職責,落實責任,密切配合,按照“該關停的關停,該整治的整治,該查處的查處”的原則,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形成礦山整治修復的合力。

    第四,要實行全縣聯動。礦山整治是一項系統性、綜合性工程,要求高、任務重、難度大,必須全縣聯動,確保整體推進。要做到上下聯動,鄉鎮聯動,部門聯動。上下聯動就是各鄉鎮要不折不扣地落實縣委、縣政府有關礦山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決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做到上下一條心,步調一致,齊抓共管;鄉鎮聯動就是要做到堅持統一的政策和措施,貫徹統一的標準和要求,不得自行其事、各自為政,確保整治工作整體推進。部門聯動就是各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好各自的職責,主動配合,積極參與,對整治中的難點和棘手問題決不能相互推諉扯皮,努力營造合力整治的氛圍,確保圓滿完成年內既定的各項目標任務。

    二、以強烈的責任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

    當前,我們正處在全面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不發展就是死路一條,發展沒有招數突破土地瓶頸制約就會寸步難行,用地指標僅靠向上被動爭取肯定無法滿足。而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就是為了解決“地從哪里來”的問題,就是為了緩解城市建設、工業發展、新農村建設的用地壓力,從面加速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代進程。因此,這項工作必須緊緊抓在手上,全力加快工作進度。但從目前推進情況來看,各鄉鎮雖然做了不少工作,但總體進度還不平衡、不理想,有的鄉鎮土地置換項目拆遷、安置、補償工作還沒有到位,影響了報批速度。各鄉鎮和相關部門必須要搶抓年內剩下的時間,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花大力氣,下真工夫,加快推進速度,加快報批速度,確保圓滿完成土地整治工作目標任務。

    一要進一步抓好選點和規劃。縣國土部門和各鄉鎮要本著先易后難、先行先試的原則,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標準條件優先在新農村示范村、拆遷成本較低、新增耕地面積大、干群積極性高的地區選好項目點。選點過程中要算好三筆帳,一是成本帳,二是增加指標帳,三是工作帳,以確保整治項目順利實施,確保干一處、成一處。在選好項目點的基礎上,要堅持規劃先行。做到沒有規劃不搞整治,沒有規劃不搞建設,規劃必須先行,也必須科學。但從目前情況看,規劃工作還相對滯后,尤其是村鎮建設和村莊布點規劃還不完善,已成為制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縣建設、國土等部門要按照城鄉一體化發展、新村建設與產業統籌的原則,加快土地整治專項規劃的編制,特別是要按照新農村的標準,借鑒先進地區經驗,盡快做好村鎮建設和村莊布點規劃,以規劃引領項目建設。各鄉鎮也要從自身實際出發,認真研究和編制安置點村莊建設規劃,一定要具有農村特色,體現新農村的特點,做到自然、生態、宜居。

    二要進一步抓好拆遷安置。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按照縣農村土地整治工作領導組制定的統一標準,全力加快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進度,對補償標準、數額及安置情況要張榜公布。特別是已上報土地置換項目的鄉鎮,要抓緊完成拆遷、安置和補償工作任務,絕不能因此而影響項目的報批工作。要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對農民的各類補償,要嚴格執行標準,及時足額到位。要堅持拆與建并重,對安置點村莊建設要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要求搞好規劃設計,統一提供宅基地,統一水、電、路、通訊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真正把安置點建成環境優美、功能完善、適宜人居的新型農村示范點。要鼓勵農村居民點通過置換向中心村、中心集鎮集中,努力做到建一片成一片、成一片亮一片。

    三要進一步抓好綜合整治。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根據復墾方案的要求,切實抓好土地復墾,認真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做好補充耕地工作。要嚴格按招投標程序進行公開招標,確定施工單位、明確監理單位,做到高標準、嚴要求。對這項工作,縣領導組辦公室要加強檢查指導,加快工程推進速度,使被置換地能盡早獲得批準。同時,要切實抓好新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統籌做好農業綜合開發、村村通建設、農村垃圾集中處理、溝渠水系整治、文明創建等各項工作,真正建成新型村莊,真正改善農村環境。

    四要進一步抓好資金籌措。資金投入是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關鍵。要堅持政府主導、多元投入,積極構建穩定的資金投入機制。一方面,要以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為基礎,進一步整合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生產發展等各類相關的涉農資金,集中用于土地整治項目,發揮綜合效益;另一方面,要積極爭取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土地綜合整治,實現互利共贏。同時,還要鼓勵廣大農民積極投工投勞,進一步發揮農民群眾的作用。對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補助資金,縣委、縣政府將進一步研究提高標準,調動大家的積極性。對新增的建設用地指標,原則上主要由縣里進行統籌使用。

    五要進一步加快工作進度。要堅定不移,快速推進,各鄉鎮要按照年初工作計劃,倒排時間節點,優化流程控制,務必完成年度目標任務;要多頭并進,整體推進,各鄉鎮、各部門要各司其職,縣鎮要整體聯動,縣直部門間要協調統一,形成整體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工作合力;要嚴格管理,規范推進,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資金撥付、管理、使用的各個環節,確保不出問題。同時,各鄉鎮和國土等相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對上爭取銜接,創造條件加速項目報批、驗收,確保項目和指標盡快獲得省市批準。

    三、以堅強的組織領導確保順利完成兩項工作目標

    第一,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今天會后,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對照目標任務,認真梳理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差距和問題,進一步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加快進度,層層傳遞壓力、人人落實責任。各鄉鎮主要責任同志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其他人員要分片抓,相關部門所承擔的職責也要明確落實到人。特別說明一下,市委、市政府把礦山整治工作列入縣區綜合考核范圍,實行“一票否決”。縣委、縣政府也將把這兩項工作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問責問效等制度,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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