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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稅的好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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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消費稅的好處范文

    我國目前的酒類生產企業的發展處于一種比較繁榮的狀態,眾多的酒類生產企業具有比較高的銷售利潤和銷售額,與此同時,這些企業也面臨著一些商業風險,它們承擔著很高的銷售費用和稅費負擔,因此,酒類企業要想提升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就必須要做好市場銷售工作、稅收籌劃風險控制工作等。

    一、酒類產品的分類以及各類別消費稅計征方式

    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國進行了稅制改革,在稅制改革之后,消費稅這個新的稅種出現了。消費稅與增值稅是不同的,設置消費稅的目的就是調整國家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引導社會大眾的消費方向,從而讓我國的消費水平維持在一個正常范圍,并且積極倡導健康、綠色、環保和節約的生活理念,與此同時,通過消費稅,我國的財政稅收能夠大大增加,這對提升國民經濟水平有重要幫助。

    根據國稅總局的財政稅收規定,從2014年12月1號開始,我國對于酒精產品所征收的消費稅就取消了,這包含了工業酒精、醫用酒精和食用酒精,因此給相關的企業帶來了比較大的變動,很多生產企業的生產銷售計劃等都做出來調整。就目前的酒類消費稅稅收現狀看來,針對酒類產品的消費稅條目主要包含有白酒、黃酒、啤酒和其他酒四大類,與此同時,這些酒類產品的消費稅計稅基礎是完全不同的,里面存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對于白酒而言,從價計征加上從量計征;對于黃酒而言,僅僅是從量計征,具體的價格為240元每噸;對于啤酒而言,甲類啤酒的價格為250元每噸,乙類啤酒的價格為220元每噸;對于其它酒類,采用從價計征的稅收方式,價格為10%。

    二、酒類企業消費稅稅收籌劃風險控制

    在酒類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消費稅稅收籌劃風險控制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內容,針對實施細則的要求,酒類生產企業應當積極響應,并可以采取以下幾種常見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1.公司組織架構的產銷分離。這是最為重要的一種稅收籌劃方式,與增值稅不同,酒類產品的消費稅征稅是發生在生產、委托加工及進口環節的,我們必須要把這幾個環節放置在同等的地位,從而做到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在目前市面上的酒類公司發展現狀看來,產銷分離是目前幾乎所有酒類產品企業的通行做法,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是獨立的,我們分別為這兩個環節成立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從而讓兩者實現分離,對于生產公司而言,其只負責酒類產品的生產,對于銷售公司而言,其只負責酒類產品的銷售,兩者的業務基本沒有交集,甚至有很多酒類公司在多個區域設置多層銷售公司。這種做法的重要好處就是避免公司的產銷一體化,因為這樣的公司只能夠按照銷售給經銷商的價格來直接計算消費稅,從而失去了稅收籌劃的空間,造成了很大程度的利益損失,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這種產銷分離并不是成立兩個不同職能的公司,而是真正做到了生產公司與銷售公司的職能分離化,讓兩者都能夠實現更好的發展,在公司的業務這方面來看,都轉移給了銷售公司,除此之外,生產公司沒有直接對外銷售,如果有直接銷售的需要的話,稅務部門可以直接指定公司的消費稅計稅基礎。

    2.關聯交易定價問題。如上所述的生產和銷售環節是十分重要的,它實現了二者在公司內部的職能劃分,我們之所以要進行完善的職能化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為了降低稅基,這是一種十分高效的工作方式,簡單的對消費稅進行理解,在生產的環節繳納消費稅產銷分離之后,消費稅的稅基就是關聯方企業之間的內部交易價格了,因此,企業能夠減少很大的一筆開支。生產商銷售給銷售公司的價格越低,消費稅的稅基也就越低,生產商也就能夠獲得更大的利潤,從這個角度上來看,關聯交易的價格變得十分敏感,其?r格稍微一波動,就會影響到消費稅計征金額的巨大變動。從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來看,消費稅的稅收籌劃基本上沒有過多的顧慮,工作人員并不能夠找到很多的地方來進行操作,但是,在實務操作中,還是存在有很大的操作空間。因此我們應當看重稅收籌劃工作,并充分對這項環節進行探索和研究,比如稅收籌劃工作之中的技巧,在實際的消費稅稅局核定工作中,酒類企業應當積極探索,為實現自身更好的發展而不斷努力。

    3.委托加工方式。委托加工方式也是一種極為重要的業務開展方式,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企業使用委托加工方式進行工作,這種方式有其重要的優點,那就是可以大幅度降低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從而大大減小經營風險和資金壓力,讓企業有更多的喘息空間。在我國目前的酒類企業發展過程中,很多中小酒類企業都與其他公司進行了產業合作,并簽訂了委托加工協議,他們按照受托方交付委托方的價格計算消費稅,當收回委托加工產品之后,再平價銷售給其他銷售公司,實際上,這種做法是一種錯誤的行為,這是對于稅收法規的錯誤理解,應當盡力避免。

    第2篇:消費稅的好處范文

     

    工業文明的不斷推進與經濟快速發展在給人們帶來豐裕物質享受的同時.其副產品——環境污染則使人類經濟發展的績效大打折扣,不僅使經濟增長的可持續性越來越脆弱.而且越來越危及人類社會的生存與發展。特別是進入20世紀后,一系列重大環境事件的發生,使環境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在快速推進工業化與城市化的過程中.沿用的是一種高消耗、高污染、低產出.低效率的傳統發展模式,在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也付出了沉重的資源環境代價。據統計.我國人均資源占有量較低.與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森林面積和林木蓄積量分別為1/6和1/8,礦產資源不及2/3,耕地面積為1/4.水資源為1/4。但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我國的資源消耗量卻很高。據中國科學院《2006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的研究結果.在占全世界GDP93.7%的5g個主要國家中我國位于資源績效最差的國家之列。我國5種資源(一次性能源.淡水.水泥、鋼材和常用有色金屬)的單位GDP消耗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9倍。與資源的高消耗相伴隨的則是資源的曰益短缺和環境的嚴重污染。據國家環境保護部2013年3月的公告,全國主要水系131個①世界銀行世界發展指標(WDI)數據庫。

     

    重點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站八項指標(水溫、pH、濁度、溶解氧、電導率、高錳酸鹽指數.氨氮和總有機碳)的監測結果表明.劣V類水質的斷面達11%,23%的河段不適宜作為飲用水水源。而從大氣污染來看.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在2006年以64.14萬噸超過美國的57.38萬噸,成為世界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國,且目前仍然呈現出快速攀升之勢。本著"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京都議定書》并沒有要求發展中國家承擔量化減排義務。但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中國政府公開承諾:到2020年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黨的十報告提出.要"以科學發展為主題.全面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那么.我國將如何兌現承諾.完成二氧化碳減排和'‘五位一體"的發展目標?

     

    從國際上其他國家環境規制的歷史實踐來看.環境規制已經歷了由命令——控制型規制方式(CommandandControl,簡稱CAC)向基于市場的激勵型規制方式(Market—basedIncentives,簡稱MBI)的轉化,環境規制工具也由行政命令轉向以經濟手段為主。基于市場的激勵型政策工具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基于英國經濟學家、福利經濟學之父——庇古(ArthurCecilPigou)的外部性理論而開征的環境稅(又稱庇古稅);另一種是基于美國經濟學家、新制度經濟學的奠基人——羅納德科斯(RmaldCoase)的產權理論產生的可交易污染許可證制度。其中.可交易污染許可證制度早在1985年就已在我國開始試行,但推廣速度比較緩慢,目前作用有限。而環境稅?在我國尚未開征.僅是一種嵌入式稅收,也即環境稅的功能被嵌入到其他稅種如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等稅種中而得以發揮,并未設立獨立的環境稅。在具有環境保護功能的諸多稅種中.消費稅因其固有的靈活性及其與消費者行為的密切相關性.尤其值得重視和充分利用。

     

    二、我國消費稅的“綠化”之路及其環境保護效應分析

     

    (一)我國消費稅的“綠化”之路

     

    1994年.為了彌補稅制改革可能造成的財政收入缺口,我國開征了消費稅。盡管當初開征消費稅的主要目的是籌集財政收入.但政府也考慮到了消費稅節能環保的宏觀調控功能。在這之后的十余年里.我國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涉及11類應稅消費品.大多數稅目均不同程度地與節能環保有關。可見.消費稅一直體現著保護環境的政策意圖。不過,在設計具體稅目稅率時,對小汽車這種能源消耗較高的產品,僅按小轎車、小客車和越野車3個子目分設稅率課稅,并未根據各自污染水平和程度差異進一步細分稅率;對資源性產品,不僅征稅范圍較窄(僅包括柴油和汽油),且稅率較低(固定稅率分別僅為每升0.1元和0.2元,即使對含鉛汽油的稅率也僅為每升〇.28元)。

     

    2006年.為與轉變經濟發展模式.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經濟社會目標相適應.我國就消費稅進行了一次較大規模的改革.更加重視發揮和釋放消費稅的節能環保功能。本次改革的最大亮點是增加了對高能耗、高污染產品的征稅.消費稅的"綠色"職能得到強化。不僅增加了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兩個稅目,而且對部分產品的消費稅稅率進行細分。如乘用車按排氣量大小分別執行5檔不同稅率.稅率最低的為排氣量在1.0(不包括1.0)升以下的.為3%:稅率最高的為排氣量在4.0(包括4.0)升以上的,為20%。最高檔稅率和最低檔稅率相差17個百分點,充分體現了政府鼓勵節能環保型產品生產與消費的政策傾向。2008年.國家再次調整汽車消費稅,乘用車按排氣量大小分設7檔稅率,最低稅率(排氣量在1.0以下的為1%)與最高稅率(排氣量在4.0以上的為40%)之間的差額擴大到39個百分點。消費稅在"綠化"之路上前進了一大步。

     

    2009年.呼喚多年的燃油費改稅終于付諸實施。在此之前.除燃油費之外.機動車所有人每年還必須繳納6項固定費額的收費.其突出特點是不管是否上路行駛以及行駛的路程多少.只要機動車的類型一致,所繳納的費用數額就是相同的.顯然有失公平。2009年進行的燃油稅費改革.取消了燃油價外的6項收費.同時將價內征收的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〇.1元提高到〇.8元,其他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相應提高,使7種應稅成品油的平均稅率上升了約7倍。這一改革使機動車稅收更多地與機動車的使用而不是與其擁有相關.不僅體現了"多用多繳、少用少繳"的原則,使消費稅更加公平合理.而且提高單位汽油和柴油消費稅額也彰顯了政府利用稅收這一經濟手段加強宏觀調控、推動節能減排的信心、與決心。

     

    (二)我國消費稅環境保護效應的評價

     

    1.我國消費稅環境保護的積極效應。歷經幾次改革.消費稅制度不斷優化,收入規模在2011年達到6988.73億元.與1994年的492.4億元相比,年均增長率近16%。?按收入規模排序.2011年消費稅已位列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之后.躋身為我國第四大稅種.在整個稅收制度和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曰益提高。

     

    此外,經過幾次改革和調整.我國消費稅中與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有關的物品不斷增加,消費稅的"綠化"程度得以增強。以下本文將借助經驗數據對我國消費稅的"綠化"程度進行測度。可以做出如下推論:消費稅的"綠化"程度越高.環境保護效應越大;反之,消費稅的"綠化'’程度越低,環境保護效應越小。消費稅的"綠化"程度可用消費稅中與節能環保有關的稅收收入占消費稅總收入的比重測度。其中,消費稅中與節能環保有關的稅收包括:石油加工產品消費稅(成品油)、交通設備消費稅(小汽車、摩托車.游艇、汽車輪胎)、木材制品消費稅(木制一次性棋子、實木地板)。這是因為..在我國消費稅中,與資源環境聯系較緊密(產品使用中帶來污染)的主要是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石油加工業以及木材加工業,而酒類、煙草加工業、首飾.化妝品等產品與環境相關性低.不宜將其列入環境稅收。這也與國際上環境稅收構成的慣例相一致。

     

    我國消費稅中"綠色"項目稅收收入比重在樣本期內基本呈上升趨勢.特別是2009年燃油稅費改革以來,消費稅的"綠化"程度迅速攀升.自2008年的29.69%上升到2009年的51.74%,上升幅度超過74.27%。之后雖略有下降.但仍保持在50%左右。

     

    隨著消費稅"綠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其引導消費方向、節能環保的功能不斷增強。消費稅可通過收入再分配效應,引導消費者按照政府的環境政策意圖.實現健康消費和綠色消費。在買方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消費模式的改變將在很大程度上作用于生產結構的調整與優化.促進生產結構向節能環保方向轉變,同時也會帶動"綠色"環保技術的創新和發展。與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和生產者的生產行為不斷"綠化"相伴隨.近年來我國整個宏觀層面曰益形成一種越來越強化的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理念與氛圍.不斷推動節能環保事業進一步發展。此處.本文借用能源強度和碳強度?這兩個指標來加以說明。

     

    通常情況下.能源強度是用來衡量和體現能源消耗與經濟產出(一般用GDP表示)之間關系的一個指標,碳強度是用來反映二氧化碳排放與經濟產出(一般用GDP表示)之間關系的一個指標。這兩個指標越高.說明能源利用效率越低.二氧化碳排放率越高;反之亦然2003年以來我國碳強度和能源強度均呈現下降態勢。2003年至2011年,碳強度從33.5千噸/億元下降到18.9千噸/億元.下降幅度達43.6%;能源強度從13.6千噸標準煤/億元下降到7.4千噸標準煤/億元.下降幅度達45.6%。這兩個指標逐步走低.原因很多.其中就有消費稅制度變化所產生的限制引導功效.體現了實施一系列節能減排稅收政策所取得的成果。

     

    2.我國消費稅環境保護功能的缺失與不足。毋庸諱言,我國消費稅制度仍不夠完備.特別是在節能環保方面仍有較大改進空間。具體表現在:(1)"綠色"稅目覆蓋靣過窄。現行的消費稅中,僅有1〇個稅目、23種消費品與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有關,而許多高消耗、高污染產品并未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如一次性鉛蓄電池、塑料包裝物、農藥等。不僅與當前我國污染嚴重的客觀現狀相悖,也會限制消費稅環境保護功能的發揮。(2)稅率設計有待完善。稅率是實現稅收宏觀調控功能的重要政策工具,稅率設計科學與否很大程度上影響甚至決定著稅收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

     

    從目前我國消費稅的稅率設計來看.雖較初設時有所改進,但仍不夠完善。例如.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由原來的5檔調整為7檔,政府推行節能環保的意圖更為明顯。但排氣量在1.0以下的均按1%稅率征稅.排氣量在4.0以上的均按40%征稅,無法體現政府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汽車的政策意圖。對于成品油,目前采用定額稅率從量征收的方式。其中,汽油、石腦油、油、溶劑油的定額稅率為1元/升.含鉛汽油為1.4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為0.8元/升。由于成品油是不可再生的化石燃料.相比之下.許多國家均對這種資源課以較高的稅率。按當期匯率測算,澳大利亞、韓國和日本的相關稅率分別為1.63元/升.2.87元/升和4.07元/升.歐盟成員國的平均稅率達到4.48元/升.均明顯高于我國的相關稅率。

     

    在美國,雖在一般消費稅中按0.81元/升的較低稅率對燃油課稅,但在燃油使用環節還對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課以環境稅。?而且,由于采用定額稅率從量征收的方式,稅率設計缺乏相應的彈性.稅收收入不能與物價變動掛鉤,導致消費稅的導向作用受到一定限制。(3)價內稅的設計減輕了消費者的"稅負感"。同樣負擔的稅收,若征收環節和征收方式不同,則消費者的"稅負感"會有較大差別.從而產生不同的稅收效應。我國消費稅采用的是價內稅方式,在生產環節或進口環節向生產者或者進口商征收。雖然通過價格形成和傳導機制,消費稅最終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由消費者負擔。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由于消費稅內含于商品價格之中,一般消費者并不清楚自己是否負擔了消費稅以及負擔的稅額是多少.從而使消費稅引導消費行為的功能被削弱。

     

    三、對充分發揮消費稅環境保護效應的改革建議

     

    (一)適度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特別是擴大“綠色”稅目的覆蓋范圍

     

    根據課征范圍的寬窄.消費稅可分為有限型、中間型和延伸型3種類型。目前歐洲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中間型消費稅.美國和中國實行的都是有限型消費稅.但美國的消費稅征收范圍較中國要寬.且除了征收消費稅外,美國還征收了較大范圍的環境稅。例如美國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香煙、雪茄煙、蒸溜酒精、白酒、蘋果酒、啤酒、手槍和左輪手槍、其他輕武器和軍火、曰光浴房、耗油車.電話、賭博、對煤礦和礦坑征稅、汽油、柴油、乙醇汽油等燃料.輪胎、重型卡車、泄露的儲氣罐、疫苗、輪船燃料、港口、運動漁具、漁船燃料、機票.空運貨物、飛機燃料等。此外.美國還征收了一氧化硫稅、二氧化硫稅、一氧化碳稅、二氧化碳稅、固體廢棄物處理稅、噪音稅、環境收入稅等一系列環境稅。因此,建議進一步擴大我國消費稅征收范圍.特別是擴大"綠色"稅目的覆蓋范圍.把一些高檔消費品和過度消耗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產品盡量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如一次性鉛電池、農藥、塑料包裝物、實木高檔家具、私人飛機等。這樣做的好處,一是與我國稅制改革的目標之拓寬征稅基礎相一致,符合稅制改革的總體要求;二是可以節約資源、改善環境.從而更好地發揮消費稅的宏觀調控功能:三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更好地與國際通行的環境保護稅制接軌.以利于減少貿易摩擦,改善國際經濟關系。不過.為了保持"稅收中性".在擴大"綠色"稅目覆蓋范圍的同時.應適當取消一些消費稅稅目,比如一些原本是奢侈品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曰益平民化的消費品,如普通化妝品.摩托車等。

     

    (二)進一步優化消費稅稅率

     

    與"有增有減"的稅制結構調整原則相適應.消費稅稅率也要根據征稅對象性質和特點的不同進行。"有升有降"的調整。具體來說.對于高檔消費品和過度消耗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消費品要提髙稅率;反之.則要調低稅率或給予適當的稅收減免.從而更加突出節能環保的稅收政策意圖.特別是要更好地體現鼓勵新能源和"綠色"技術開發利用的政策導向。鑒于實木制品與森林資源的密切關聯性,建議對實木高檔家具征收2〇%~30%的消費稅,將實木地板的適用稅率由現在的5%提高至10%~15%.將木制一次性筷子的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20%~30%甚至更高.以至最終取消過度浪費資源的一次性餐具。對于游艇和私人飛機這類奢侈品.建議將游艇的適用稅率由現在的10%提高至20%.將私人飛機的適用稅率設定為30%。對屬于能源消耗品的小汽車.可在維持既有稅率設計的基礎上.對利用新能源、"綠色"技術和高于國家減排標準的小汽車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比如按既有稅率的90%征收消費稅等。對采用定額稅率征收消費稅的商品(例如成品油、黃酒、啤酒等).可借鑒歐盟國家的經驗.使消費稅與商品價格之間建立起聯動機制以充分發揮消費稅調整經濟結構、引導理性消費的功能。

     

    (三)調整消費稅征收方式

    第3篇:消費稅的好處范文

    一、商品銷售收入的涉稅處理

    (一)稅法對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規定 稅法對計稅收入的確認時間因稅種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都分別規定了計稅收入的確認時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現行稅法對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相關規定體現在《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比如,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實現的收入,對于銷售商品所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其確認收入的時間為發出貨物或應稅消費品的當天;而營業稅采取預收款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務的,其收入的確認時間都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等。可見,一般會計對收入實現的確認是依據商品所有權轉移和貨款結算的時間,而稅法依據貨款結算和發票開具的時間。

    (二)商業折扣、現金折扣的涉稅處理 商業折扣,稅法上稱“折扣銷售”,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與銷售同時發生。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征增值稅;如果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應全額計征增值稅。當然,折扣銷售僅限于貨物的價格折扣,而不適用于實物折扣。現金折扣,稅法上稱“銷售折扣”,指銷貨方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協議許諾給購貨方在不同期限內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折扣的一種折扣優待方式,一般發生在銷貨之后,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稅法規定,折扣額一律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而要按全額計征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實務操作中,何時開具結算憑證及開具何種結算憑證將直接影響當期應繳納稅款的金額。

    二、案例分析

    [例1]基本情況: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3月12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采用預收款銷售方式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該批商品的銷售價格為100萬元(不含稅)。協議規定交貨日期為當年5月10日,但乙公司要于協議簽訂的當月預付全部貨款。甲公司在當月末收到預付款時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注明價款100萬元、稅款17萬元。

    案例分析:該案例結果,收款當期即應全額申報增值稅(暫不考慮其他稅費,下同),而且違反了發票管理規定。根據2009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甲公司收取的款項雖然是預收款,但由于開具的是發票,稅務部門審核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通常以發票開具的時間來認定,因此,企業應于開票當期全額繳納增值稅;同時,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顯然,該案例的會計處理違背了權責發生制原則。甲公司預收款的當月并未將商品發出,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而只有在商品發出后才可以開具發票,且之前收到的預收貨款只能作為一項負債處理。

    由上可見,甲公司在收款的同時只需開具資金結算憑證,待收入確認時再開具發票,這會使應繳納稅款的資金流出隨著收入的確認而遞延。

    [例2]基本情況:丙化妝品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消費稅納稅人。該公司生產的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和成套化妝品分別由其指定的全國各地經銷商獨家銷售,產品售價由公司統一制定,公司與經銷商按協議價結算,同時公司與經銷商在合同中約定,若經銷商A于2009年全年累計購買其產品達到3000萬元(不含稅價,協議價,下同),公司給予總價款2%的返利。2009年某地A經銷商全年累計購買產品達3500萬元,丙公司平時銷售時向經銷商A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累計全年價款3000萬元,稅金510萬元;年末向經銷商A收取貨款余額時,對A應得返利直接從貨款余額中扣除;對于返利部分的款項則采用變通辦法,由經銷商A出具來貨途中破損手書證明方式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案例分析:該案例結果,違背了稅法的規定。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規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在企業自行計算扣除或者按照審批權限由有關稅務機關按照規定進行審批扣除后,應由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實地核查確認追蹤管理;同時規定,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可見,提供合法證據是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關鍵。該案例中經銷商A提供的途中貨物破損手書證明,屬非合法證據;丙公司對銷售返利直接從貨款余額中扣除并列為管理費用,對購銷雙方都會產生不利影響。從購貨方角度看,如此操作客觀上為購貨方偷稅提供了方便。因為購貨方是按照發票金額入賬核算的,一方面虛增存貨成本,銷售后轉化為銷售成本直接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另一方面虛增進項稅抵扣金額,造成少繳增值稅等稅費。從銷貨方角度看,如此操作不僅沒有減輕稅負,而且會帶來納稅風險。因為銷售方也是按照發票金額入賬核算,一方面增加了計稅收入,既多繳了企業所得稅,又多繳了增值稅、消費稅等稅費;另一方面作為管理費用列支的壞賬損失,因為沒有充分、合法的內外部證據,不能證實其發生的真實性、合理性,因而也無法稅前扣除。

    由上可知,丙公司對購買方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給予購買方的所謂返利,實際上就是為了鼓勵購買方多買而給予的價格優惠,屬于商業折扣性質。為此,丙公司要達到減少稅收支出的目的,可以選擇累計商業折扣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方法或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方法。對于前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買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售方給予購買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售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要求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和《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

    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的相關規定,即銷售方憑購貨方提供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通知單》是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購買方填報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后出具的。銷售方在抄稅時,自然是以扣減后的數據申報應稅貨物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由于從價計征的消費稅與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相同,在減少增值稅的同時,相應減少了消費稅等稅費。丙公司2009年按上述規定辦法,對購買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給予的價格優惠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可以少繳稅費,同時也解決了對折扣額缺少合法憑據無法入賬的問題。當然,該方法雖解決了丙公司的納稅難題,但由于是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先,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后,而且年終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對一個納稅年度所銷售貨物銷售價格和銷項稅額的調整,而不僅是對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月份銷售價格和銷項稅額的調整,這就意味著在年度內給予購買方的價格優惠,仍然包括在平時應稅貨物銷售額內交納了增值稅、消費稅等稅費,直到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月份才予以扣減。對于后者,丙公司可以將年終集中折扣變為平時分散折扣,即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方所收取的價款和購買方所支付的價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價款來計算。通過比較,兩種方法都符合稅法的規定,且在一個年度內扣除的折扣總額是相同的,只是按后者處理時需考慮經銷商以前年度的購貨情況。但由于從銷售額中扣除的時間不同,產生的資金使用效果不同。前者是折扣部分的稅款繳納在先扣減在后,使公司平時失去了對這部分資金的支配權;后者是折扣部分的稅款隨銷售額的扣減而隨之扣減,使公司獲得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因此后者較前者占有一定的優勢。

    [例3]基本情況:丁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6月18,日銷售一批產品給已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售價18萬元、稅金3 06萬元,公司為了及早收回貨款而在合同中規定符合現金折扣的條件為:2/10,1/20,n/30,已公司于6月25日支付了貨款。

    案例分析:該案例結果,丁公司多繳稅款。丁公司銷售商品時已按全額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稅法規定,在實際收到貨款時則需按給予購貨方已公司的折扣額部分另開紅字發票,這意味著銷貨方應按全額繳納增值稅。本案例中,雖然丁公司為及早收回貨款而給予了購貨方現金折扣條件,但該筆銷售業務的發生與實際收款的時間在同一月份,丁公司可以在收到貨款時再開具發票,并在發票中分別注明銷售額和折扣額,這既遵循了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原則,也符合稅法的規定,會使銷售方少繳折扣部分的稅款。

    可見,當企業一項銷售業務發生時何時開具發票,應視業務發生的具體情況而定,但前提是必須符合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原則。該案例對于銷貨方來說,采取商業折扣較現金折扣有利,會給企業帶來稅收上的好處。

    參考文獻:

    第4篇:消費稅的好處范文

    一、注重有限公平,構建稅收公平評價體系

    稅收的絕對普遍公平在客觀上是不存在的,公平必須是考慮到投入和收入之間合理關系,在機會均等基礎上對人(含法人)的能力和努力起促進作用的收入均等,這就是有限公平,它將有利于效率。我國稅制的公平目標應該是實現資源配置優化的公平,本文從經濟、社會、生態三個層次分析公平問題,探討適合我國稅制改革方向的稅收公平評價體系。

    (一)經濟公平

    稅收的經濟公平考慮的是如何通過課稅機制建立起經濟利益主體之間平等競爭的條件和環境。通過有效的途徑將稅負在社會成員中進行合理分配,不至于使不同社會成員有負擔沉重或負擔很輕的感覺,主要運用納稅能力負擔原則。根據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在所得稅方面內外資企業應當一視同仁。目前外資企業享受的15%優惠稅率,實際上是享受了超國民待遇,這對國內企業顯然有失公平。一直以來,我們對外商實行1到2年免稅、3到5年減半,據統計,從1983年到1992年期間,僅這一項稅收優惠,稅基就損失了1500億,稅款流失了500億,并對內資企業帶來嚴重歧視。從實際效果來看,稅收的優惠并非外商投資中國最重要的考慮因素。首先,應該進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把《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所得稅法》和對內資企業征收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合并,制定一個同時適用于內外資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稅率問題。我們過去的法定稅率是33%,因為對外資企業有很多的優惠,實際稅率可能只到12%~15%.內資企業在扣除優惠以后實際稅率在25%左右。稅率高,優惠多,就為逃稅漏稅創造了機會。稅率降為25%~30%比較合適。三是稅收優惠問題。除了減少優惠以外,稅收優惠應該體現鼓勵高科技產業的精神,對特定的行業、項目應給予更多的優惠。最后,應該對西部開發給予地區性優惠。

    (二)社會公平

    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是緊密相關的,稅收公平要考慮如何利用課稅機制達到社會有序發展的目標,應從兩個方面來貫徹稅收的社會公平。一方面通過征收社會保險稅用于建立社會保障體系,解決社會失業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另一方面,具有相同負擔能力的人應繳納同樣數量的稅。社會公平的實現不僅需要好的稅收制度,還要求在實行過程中能普遍征稅。一個稅種對納稅人征稅應盡量普遍地觸及征稅環節的每一次交易,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免稅減稅,并防止偷漏稅。整體稅法是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而惟有個人所得稅相反,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這種考慮是因為國家在個人所得稅的立法過程中不是先考慮怎么把居民的錢都收上來,而是考慮將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器,平衡貧富差距。首先,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當務之急。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只有800元,這個起征點是以20年前的收入標準和物價水平來確定的,而現在800元在一些大城市僅僅可以維持基本生活需要,但卻要交稅。另外由于我國稅收制度不夠完善和健全,個人所得稅60%以上是由工薪階層所繳納的,高收入者根本觸及不到。為了保護居民消費熱情、提高居民消費能力,應盡快將個人所得稅征收起點由800元提高為1500元或2000元,擴大扣除額,并按一年的總收入征收所得稅。同時稅收減免應考慮家庭負擔的不同,根據納稅人撫養、贍養的人數不同,扣除額也應不同。目前我國80%的收入集中在20%的人手中,必須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征稅力度,稅收所得可用于補貼低收入者、用于建立社保基金。其次應抓緊制定遺產稅法。遺產稅的好處是鼓勵人們勤勞,也能夠使貧富差距縮小,同時也是國家收入的來源,遺產稅也存在起征點的問題,在我國將起征點定到100萬比較合適。

    (三)生態公平

    生態環境問題是當今世界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經濟發展只有在不僅維護了生態平衡而且改善了生態環境的基礎上才是真正的可持續發展。如果由于外部效應的作用,一部分企業的利潤獲取以犧牲其他企業和居民賴以生存、享受的條件為代價,或這一代人的資源享用以犧牲下一代人甚至以后各代人的資源享用或生存條件為代價,都是不公平的。生態外部效應破壞了帕累托資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條件,因而也是不經濟的。稅收的生態公平,就是要通過課稅機制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形成的外部成本內部化,防止企業為了追求眼前利益,將不可再生資源的過度開發和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轉嫁給社會和未來,消除企業因資源環境占用條件不同而形成生態層次上的機會不平等環境,克服市場機制只注意“最近、最直接的有益效果”的短期行為,引導企業追求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組合——生態經濟效益的提高。建議加快對污染征稅立法,以污染稅代替罰款措施。

    二、強調收入適度,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效率優先、有限公平的稅收制度是通過收入原則體現的。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實現財政預算平衡,調節總供給和總需求均衡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收入目標的實現是效率、公平目標實現的基本保證。稅收收入規模的大小,稅率的高低,征收方法的選擇,都應力爭減少對效率和公平的損害。稅收的收入適度,就是要盡量減少對資源有效配置的扭曲。從大背景看,在經濟全球化的格局中,資本和勞動力都會向稅率低的地方流動,其他國家稅率下降而我國稅率保持不動,無疑將削弱我國的競爭力。據了解,2001年我國的稅賦水平大致在15%左右,但這并不包括預算內和預算外的各種收費,如果按“大口徑”(包括財政收入和各種預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計算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我國的稅賦水平估計在30%左右。從這個現實看,中國有減稅的空間。因為我國政府收入的構成比較復雜,所以減稅可通過稅制改革的方式變相進行。具體而言,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后,可以對買進的設備進行抵扣,估計這一項可以減收300億元。停征投資方向調節稅一項可以減收100多億元。統一內外資所得稅后,內資企業的稅前抵扣將大大增加,其實際稅率將明顯降低。當然稅制改革也會帶來部分稅收的提高,但從總體看,是在減少。對于消費者則應通過減輕直至取消消費稅、減少低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減少利息稅征收等方式,間接促使居民收入增加以擴大消費需求。我國連續幾年財政收入增長超過經濟增長,財政收入占GDP比重由1995年的10.7%提高到2000年的15%,國家財力增強,也使實行結構性減稅具備了經濟基礎。

    雖然目前我國不具備全面減稅的條件,但可以實行有針對性的減稅:(1)完善出口退稅機制,實行全額退稅結合增值稅的轉型,對出口商品實行徹底退稅的辦法,即實行完全的零稅率,逐步取消退稅指標的分配管理辦法,鼓勵企業擴大出口。(2)取消汽車、化妝品等商品的消費稅。對個別商品征收消費稅,不利于消費增加,如目前購買汽車要收10%的消費稅,消費稅和汽車牌照費、泊位費、保險費等各種費用加起來要支出幾萬元,這就在相當程度上限制了一部分居民的汽車消費。此外一輛汽車每年大約需要3000元的各種雜費,“買得起車,養不起車”的現象也嚴重扼制了汽車成為消費熱點的進程。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國家應及時取消汽車、部分化妝品和家電等商品的消費稅,給國內外產品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也給消費者提供一個更廣闊的消費選擇范圍,使消費者被抑制的消費需求釋放出來。消費稅應該擴大征收范圍。例如在商店、飯店的消費,可以考慮除了正常的消費外,再征收消費稅。征收可以采取由消費提供者代扣代繳的方式,但也要達到一個起征點才可以征收。(3)鼓勵高檔商品的消費。國家對購買住房、汽車、通信、家用電腦等商品的消費,可采取免征個人收入所得稅的政策。(4)減輕農民的稅負。3年內減免農民的部分農業稅,繼續進行農村費改稅的試點,并擴大試點范圍,盡快在全國推廣和實施。目前農民在全國的收入水平是最低的,但農民的個人儲蓄存款仍要征收20%的利息稅,這無疑等于減少了農民的收入。鑒于農民生產經營的特殊性,農民的存款大多數要用于生產性經營,建議對農民個人儲蓄存款5000元以內的部分免征儲蓄存款利息稅。(5)營業稅也應對稅率及征收范圍進行調整。國內金融保險機構的營業稅3年內應從8%降到5%左右。

    「參考文獻

    [1]劉溶滄。關于“減稅”的幾個問題與判斷[N].光明日報,2002-04-02.

    [2]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宏觀處。明年財政政策的基本取向——調整支出結構與減稅并舉[N].中國證券報,2001-12-11.

    第5篇:消費稅的好處范文

    一、注重有限公平,構建稅收公平評價體系

    稅收的絕對普遍公平在客觀上是不存在的,公平必須是考慮到投入和收入之間合理關系,在機會均等基礎上對人(含法人)的能力和努力起促進作用的收入均等,這就是有限公平,它將有利于效率。我國稅制的公平目標應該是實現資源配置優化的公平,本文從經濟、社會、生態三個層次分析公平問題,探討適合我國稅制改革方向的稅收公平評價體系。

    (一)經濟公平

    稅收的經濟公平考慮的是如何通過課稅機制建立起經濟利益主體之間平等競爭的條件和環境。通過有效的途徑將稅負在社會成員中進行合理分配,不至于使不同社會成員有負擔沉重或負擔很輕的感覺,主要運用納稅能力負擔原則。根據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在所得稅方面內外資企業應當一視同仁。目前外資企業享受的15%優惠稅率,實際上是享受了超國民待遇,這對國內企業顯然有失公平。一直以來,我們對外商實行1到2年免稅、3到5年減半,據統計,從1983年到1992年期間,僅這一項稅收優惠,稅基就損失了1500億,稅款流失了500億,并對內資企業帶來嚴重歧視。從實際效果來看,稅收的優惠并非外商投資中國最重要的考慮因素。首先,應該進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把《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所得稅法》和對內資企業征收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合并,制定一個同時適用于內外資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稅率問題。我們過去的法定稅率是33%,因為對外資企業有很多的優惠,實際稅率可能只到12%~15%.內資企業在扣除優惠以后實際稅率在25%左右。稅率高,優惠多,就為逃稅漏稅創造了機會。稅率降為25%~30%比較合適。三是稅收優惠問題。除了減少優惠以外,稅收優惠應該體現鼓勵高科技產業的精神,對特定的行業、項目應給予更多的優惠。最后,應該對西部開發給予地區性優惠。

    (二)社會公平

    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是緊密相關的,稅收公平要考慮如何利用課稅機制達到社會有序發展的目標,應從兩個方面來貫徹稅收的社會公平。一方面通過征收社會保險稅用于建立社會保障體系,解決社會失業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另一方面,具有相同負擔能力的人應繳納同樣數量的稅。社會公平的實現不僅需要好的稅收制度,還要求在實行過程中能普遍征稅。一個稅種對納稅人征稅應盡量普遍地觸及征稅環節的每一次交易,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免稅減稅,并防止偷漏稅。整體稅法是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而惟有個人所得稅相反,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這種考慮是因為國家在個人所得稅的立法過程中不是先考慮怎么把居民的錢都收上來,而是考慮將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器,平衡貧富差距。首先,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當務之急。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只有800元,這個起征點是以20年前的收入標準和物價水平來確定的,而現在800元在一些大城市僅僅可以維持基本生活需要,但卻要交稅。另外由于我國稅收制度不夠完善和健全,個人所得稅60%以上是由工薪階層所繳納的,高收入者根本觸及不到。為了保護居民消費熱情、提高居民消費能力,應盡快將個人所得稅征收起點由800元提高為1500元或2000元,擴大扣除額,并按一年的總收入征收所得稅。同時稅收減免應考慮家庭負擔的不同,根據納稅人撫養、贍養的人數不同,扣除額也應不同。目前我國80%的收入集中在20%的人手中,必須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征稅力度,稅收所得可用于補貼低收入者、用于建立社保基金。其次應抓緊制定遺產稅法。遺產稅的好處是鼓勵人們勤勞,也能夠使貧富差距縮小,同時也是國家收入的來源,遺產稅也存在起征點的問題,在我國將起征點定到100萬比較合適。

    (三)生態公平

    生態環境問題是當今世界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經濟發展只有在不僅維護了生態平衡而且改善了生態環境的基礎上才是真正的可持續發展。如果由于外部效應的作用,一部分企業的利潤獲取以犧牲其他企業和居民賴以生存、享受的條件為代價,或這一代人的資源享用以犧牲下一代人甚至以后各代人的資源享用或生存條件為代價,都是不公平的。生態外部效應破壞了帕累托資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條件,因而也是不經濟的。稅收的生態公平,就是要通過課稅機制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形成的外部成本內部化,防止企業為了追求眼前利益,將不可再生資源的過度開發和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轉嫁給社會和未來,消除企業因資源環境占用條件不同而形成生態層次上的機會不平等環境,克服市場機制只注意“最近、最直接的有益效果”的短期行為,引導企業追求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組合——生態經濟效益的提高。建議加快對污染征稅立法,以污染稅代替罰款措施。

    二、強調收入適度,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第6篇:消費稅的好處范文

    在我國,納稅籌劃被理解為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在符合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投資和經營等理財活動的精密規劃后而獲得節稅收益的活動。從這一定義中可以認識到:無論企業如何進行納稅籌劃,都不能違反國家法律,即必須以稅法為準繩。因此,企業在進行納稅時,所制定的納稅籌劃方案要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要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能實施。對于特殊的納稅籌劃方案,應在與稅務機關達成共識后,才能按其方案進行操作。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該堅持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則,既要保證所選擇的納稅方案合法,還要考慮到企業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戰略。然而,在納稅實踐中,由于納稅人對稅務籌劃存在著片面認識,一味鉆法律的空子,企業財務人員對稅法的學習和掌握不夠,又缺乏與稅務機關的有效溝通,稅務籌劃失敗也就在所難免了。

    一、納稅籌劃失敗的原因

    (一)企業財會人員對法律條文理解不深不透,單憑對某些稅法條款的一知半解盲目地進行納稅籌劃,結果使納稅籌劃活動越過了法律允許的邊界,觸犯了法律,形成了事實上的偷稅、漏稅

    例如,某輕化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生產并銷售應稅品要繳納消費稅;而從生產企業購買應稅消費品再批發或零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則不繳納消費稅。”將企業一部分銷售人員獨立出去,成立了獨立核算的下屬營銷公司,然后把輕化廠生產部門生產的高級化妝品以成本價格銷售給營銷公司。即將原本不含稅出廠價350元一套的化妝品,以成本價150元銷售給營銷公司,按當時規定的30%消費稅率每套只繳納了45元的消費稅。每套少繳納消費稅60[(350-150)×30%]元,且營銷公司批發或零售時均不繳納消費稅。結果,這種做法被稅務機關發現,被認定為是一起利用關聯方交易轉移產品定價的偷稅行為,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補繳了稅款和罰款,使企業得不償失。

    其實,只要認真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就可以知道,該法律文件的第26條明確規定:“企業或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納稅的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由此可見,納稅籌劃絕非輕而易舉,也不僅僅是減少納稅額的問題。作為納稅企業的財務人員,應該全面、深入地研究稅法,吃透稅法精神,才能避免這類納稅籌劃的失敗。

    (二)企業財會人員和銷售業務人員不能很好地溝通和配合,財會人員沒有給銷售人員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結果使企業觸犯了稅法,受到了處罰

    例如,某大型商貿公司2006年10月份發生了這樣一筆業務,某客戶購買大宗商品價款1000萬元,分3次付清,當時付轉賬支票500萬元。結果企業業務部門一次性開出了1000萬元的普通發票,而對未收到現金的部分,財務部門不記賬,結果違反了稅法規定,受到了稅務機關的處罰。

    其實,這些業務只要對結算方式稍做調整,采取分期收款的結算方式,企業就可以得到納稅籌劃的收益,具體做法如下:

    對已收到轉賬支票的部分,開具發票,計算出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72.6495萬元[500/(1+17%)×17%]。對于未收到貨款的部分,采取分期收款的結算方式進行核算。這樣既可以延緩納稅,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又可以避免遭受違反稅法的處罰。

    (三)企業把目光盯在“稅務最低”這一目標上,不考慮稅務籌劃對其他財務指標的影響。這種把節稅作為唯一目標的納稅籌劃,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例如,某化工公司為擴大生產規模,需向金融機構貸款2000萬元新建一條生產線,年貸款利率6%,年投資收益率為18%,5年之內還清全部本息。經財務人員測算,有以下四個備選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期末一次性還清本息;方案二,每年償還一定的本金利利息,償還系數為0.2245,前四前等額償還475.94萬元,第5年償還469.47萬元;方案三,每年等額償還平均本金400萬元以及當期的利息;方案四,每年償還等額利息120,并在第5年一次還本。

    以上四個方案很難一眼看出哪個方案最優。于是,化工公司財會人員又測算了五年之中四個方案應納所得稅的情況,結果方案一為370.73萬元,方案二為470.84萬元,方案三為475.18萬元,方案四為594萬元。于是,該公司選擇了方案一。這是否是一個最佳方案呢?筆者認為還需要從歸還本息合計、現金流出量合計等方案做詳細的分析。為此筆者經過一番精心的測算,列出表格,說明5年中四個方案各自繳納所得稅、還本付息以及現金流量的具體情況,見下頁表1。

    由表1可見,如果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那么就應該選擇方案一,因為這個方案會使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最低。事實上,該化工公司也是選擇了方案一。但是,仔細分析一下就會發現,這個方案歸還本息額最高,現金流出量也偏大,從綜合財務目標來看,方案一不是最佳方案。從企業綜合經濟效益的角度進行分析,應該權衡表中5年應繳納所得稅額、5年歸還本息合計、5年現金流出量合計等三項指標后再作出決策。資金是企業的血液,企業財務管理道德要關注資金流量;另外,對于籌資貸款而言,還應該關注歸還本息的總額。如果從這兩個方面看,最好的方案不是方案一,而是方案三。方案三雖然納稅較多,但是現金流出量最低,比方案一少流出現金211.05(3046.23-2835.18)萬元,足以彌補多繳納稅款帶來的損失[(475.18-370.73)

    <211.05]。由此可見,進行納稅籌劃不能僅把目標盯在“稅負最低”這一點上,應該充分考慮企業的整體利益,只有這樣,才能達到納稅籌劃的真正目的。該化工公司一味追求稅負最低而不顧企業綜合經濟效益的做法,不能不說是個失敗的納稅籌劃案例,究其實質是財務人員缺乏理財知識的表現。

    (四)有些企業財會人員把自己放在稅務機關的對立面,忘記了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是納稅籌劃的關鍵,結果,在本可以節稅的方案上得不到稅務機關的認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

    例如,某企業為節稅,將固定資產折舊由平均年限法變更為年數總和法,因為事先未征得稅務機關的同意而被查處。其實,這家企業折舊變更政策并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只是稅務機關和企業對稅法條款及企業實際情況的理解不同而已。只要企業與稅務部門進行有效的溝通,應該是可以變通的。

    在實際工作中,納稅籌劃失敗的表現及原因還有很多,其中經營管理高層的財務管理知識欠缺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根本原因。一些CEO人員認為納稅籌劃是財務人員的業務問題,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一些財務管理人員缺乏納稅籌劃的經驗和技能,也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

    二、防止納稅籌劃失敗的對策

    為了防止納稅籌劃的失敗,筆者認為應該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了解和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

    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財務人員應該了解和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這些情況包括:1.企業的組織形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組織形式不同,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也不同。了解和掌握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有針對性地為企業籌劃最合適的納稅籌劃方案,做到有的放矢。2.企業的財務狀況。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不能脫離企業本身的財務狀況。只有了解企業自身的財務狀況后,才能使納稅籌劃方案恰到好處,合法又合理。比如,企業在現金流量極其短缺的情況下,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該首選現金流出量少而納稅額又不高的方案;如果企業現金流量不存在任何問題,可以選擇納稅額最低的方案。3.企業投資額的大小。在我國,對于投資額不同的企業,國家制定有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額的大小還決定項目完工以后形成的固定資產規模,即生產能力的規模。對于這些問題,財會人員必須了如指掌,為用好稅法做好基礎工作。4.企業領導對風險價值的態度。從企業領導對風險的態度看,可以把企業領導劃分為開拓型和穩健型兩種類型。一般來說,開拓型的領導對風險持樂觀的態度,不怕風險,敢于冒風險去獲得最大的利益,對納稅籌劃持積極的態度;而穩健型的領導對風險持謹慎的態度,反映在稅務籌劃上,他們往往寧可犧牲一些企業的節稅機會,也要確保不違反法律,不敢打稅務機關的“球”。了解這些對于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意義重大。5.企業目前的納稅狀況。企業有無欠稅行為,在納稅籌劃方案開展了哪些工作等是企業制定納稅籌劃方案必須考慮的因素。這有助于企業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二)注意搜集足夠的有關資料,并對其進行歸類分析,以備在制定納稅籌劃方案時參考

    一般需要搜集以下資料:1.我國有關稅法的制度法規;2.地方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3.其他企業類似的納稅籌劃方案以及方案分析評價;4.取得稅務部門的內部資料或中介機構的內部資料及其有關的、公開發行的專業書籍和刊物。

    (三)制定詳細縝密的納稅籌劃方案,做好方案的選擇和實施工作

    制定納稅籌劃方案時要考慮周密,不可有疏忽和失誤;在制定方案時要綜合權衡節稅和現金流量、還本付息總額等理財計劃的協調關系,還要盡量降低納稅籌劃的成本;選擇最佳的納稅籌劃方法。

    第7篇:消費稅的好處范文

    有人情味的政策,人們更愿意去積極遵守。

    又到報稅季節了,加拿大稅收根據收入的高低設定不等的抽稅標準,多收或是少收,都會在這個報稅的季節進行平衡。賺得越多,抽稅越高,最后的純收入不見得比低收入高多少,因為低收入的人所交的稅能夠全部退還。

    加拿大的稅收分為聯邦稅收和各自治省稅收兩部分。以一個普通個人的納稅申報為例,聯邦稅收:年應納稅收入在30754加元或以下時,稅率為16%;30754加元~61509加元,稅率為22%;61509加元~100000加元,稅率為26%;100000加元以上,稅率為29%。各自治省的稅收政策各不相同,稅負輕重相差很多。以安大略省為例,年應納稅收入在30814加元或以下時,稅率為6.16%;30814加元~61629加元,稅率為9.22%;61629加元以上,稅率為11.16%。同樣的收入會因居住在不同的省,而使納稅情況大相徑庭。

    每年二月份你就會陸續收到一些稅表,像是T4(工資稅單)、T5(利息稅單)、T2202(培訓稅單)等等,郵局里都會擺放著當年的報稅表和報稅向導,是免費的,可以自行取閱。打開稅表,你可以看到里面夾著信封,回郵地址已經寫好,你只要將報稅文件裝入寄出即可,也可以電子報稅。

    在這里,幾乎人人都積極地填寫納稅申報表,即使年收入為零,一樣要填寫申報表。加拿大是福利國家,低收入的人可享受退稅,18歲以下的兒童享受牛奶金等福利補貼。但納稅人都要通過一紙申報表,把基本情況上報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核實后再發放退稅款及各種福利津貼。所有納稅資料都要自行保存6年,以備查實。高收入的人申報納稅盡義務,低收入的人申報納稅領退稅款,所以人人爭先恐后地報稅也就不足為奇了。

    如果你買了基金、股票,參加過培訓、托兒,辦了父母移民或探親,有了公司福利,則最好找會計師事務所來報,收費75元左右。有個好處是他們給你做好后,會馬上把錢先返還給你(政府會以后將錢寄給他們)。當然還有其它渠道,找一些代報稅的人,他們在學校學過專門的報稅課程,或是有長期的報稅經驗,經驗比較豐富,而且價格收費比事務所低。

    我們去年的收入很簡單,就只有老公那幾個月的工資,所以就自己報稅。由于第一年是通過郵寄給政府,所以我向房東要了一份租房證明。我剛租房時,沒有簽合同,但一直用支票付賬。寫證明很簡單,只要把每月房租羅列上去,讓房東簽名即可,在加拿大簽名最重要,所以不要隨便簽名。

    我去郵局寄稅單時,怕郵局給搞丟了,用掛號,結果我那天花了8元多。報稅后等了三周才收到退稅,少了400多元,正好是應退還的房租。于是趕快寫了封信給政府,又重新做了報稅表,并將資料又復印了一份,重新寄去。剛寄去三天,這400多元就退回來了。

    第8篇:消費稅的好處范文

    【關鍵詞】產業轉型;稅收政策

    一、我國產業與稅收政策現狀分析

    (一)產業結構現狀分析

    就產值構成看來,三次產業結構不合理。總體而言,三產GDP總量提高較為明顯,但是比重過渡緩慢。從總量上來看,從1978-2015年間,我國的生產總值增長了685505.8億元,第一、二、三產業分別增長60870.5億元、280560.3億元、344075.0億元。從產值結構上來看,我國自1978-1979年、1979-1991、1991-2015年逐步實現了由“一二三”到“二一三”再到“二三一”的產業產值配比的過渡。1978年三次產業比例是27.7:47.7:24.6,在此之后,第一產業比重不斷下降;二三產業占比分別保持在40%-50%和30%-55%之間,至2015年,三次產業比例為8.9:40.9:50.2。就主要行業對GDP的貢獻率來看,總體而言,工業一直是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來源,在2005年,我國工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42.3%,除2014年和2015年以外,這一比率均保持在40%以上,但是2010至2015年間,工業貢獻率從49.6%持續下降至35%,這說明我國工業發展在近幾年逐漸放緩,而服務業貢獻率在逐年上升,這與我國產業機構調整升級的趨勢是相同的。就需求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來看,拉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由主要依靠投資和出口轉向主要依靠消費。目前消費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已經超過了50%,并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具體而言,我國主要是依據物資資源的投入,若要轉變為技術效率的提升,就必須加強自主創新,較大幅度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物流業、現代服務業的發展。就就業結構而言,自1978年以來,第一產業就業比重大致下降,由1978年的70.5%轉變為28.3%,雖然有較大幅度下降,但依然超過了其在GDP中的比例,這一方面說明我國說明農業生產過程中仍然需要大量的勞動力投入;另一方面也說明進一步優化的空間還很大。第二產業該比重從1978年的17.3%上升為2012年的30.3%,2013至2015年有小幅下降,說明我國大多企業從事勞動密集型生產,高附加值的高新技術產業則動力不足,研發投入不足,卻乏長遠的發展規劃,不能致力于自組創新。第三產業的就業比率自改革開放以來一直穩步提高,并于1998年開始超過第二產業,但是其生產總值卻只是從2013年才開始趕上后者,顯示出我國就業結構與產值結構存在嚴重偏離,第三產業發展水平較低。

    (二)稅收現狀分析

    稅收收入總量而言,2009年我國稅收收入總額為59521.59億元,到2016年我國稅收總額為124922.20億元。增幅超過了同期國民生產總值的增幅,這說明我國總體稅負較重。企業為了應付沉重的稅收負擔,就可能降低轉型升級的可能性。就稅收結構而言,第二產業的稅收占比不斷下降,由2000年的60%降到了52%,但是依然保持在50%以上,是我國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就三產稅收增速來看,由于第一產業國家普遍實行補貼政策,稅收增長緩慢;2010年第二產業的稅收收入在2000年的基礎上增加了4倍左右;在同一時期,第三產業稅收則增加了6倍,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國第三產業總體規模的擴大。

    二、我國三次產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調控不到位

    一直以來,我國工業發展對資源能源的依賴程度較大,經濟發展受環境約束問題日益突出。在國家稅收政策的號召下,我國的稅收政策致力于發展低碳經濟,然而在鼓勵新能源仍然有方式單一、幅度小等問題,對“兩高一資”行業限制力度有限。在通過消費稅調節消費行為的過程中,高檔消費品、高檔皮毛皮革這些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產品卻非征稅對象,極大減弱了消費稅的調控力度。此外,目前我國的能源價格普遍較低,沒有包含環境損害的外部環境成本。發達國家就低能環保產業進行鼓勵同時,還對“兩高一資”行業實施限制性,如排污稅、環境稅的開立。

    (二)激勵方式單一,效果有限

    我國促進產業轉型的稅收政策較多為稅收優惠,尤其是稅率優惠與稅額減免,典型的有對高新技術企業按15%征繳所得稅,職工教育經費扣除等。事實上,這一類優惠方式均屬于直接優惠,我國目前對間接優惠的方式的利用還不夠到位,這樣一來,極易導致稅收優惠政策僅局限于其中一部分的特定納稅人,難以涵蓋整個產業鏈,最終對產業轉型產生影響。

    (三)中小企業優惠幅度有限

    根據國家出臺的相關指示,我國目前對中小企業實施20%的低所得稅率,對年應納稅額不到3萬元的企業還減按50%來征收,但是這僅僅是針對那些滿足中小企業確認條件且獲得一定利潤的企業才能享受到實際的優惠,而對于一些剛起步未能盈利的企業而言則無任何意義,并不能實質性的減輕它們的經營成本,從而使其難以成長壯大。此外,我國目前尚未建立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體系,我國之前出臺的提高增值稅與營業稅起征點的規定中只是針對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而言,中小企業完全享受不到這一政策帶來的好處。另外,由于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之前必須要先自行申請再由相關部門資格認定,這一程序過于繁瑣,很有可能導致稅收優惠工作之后,降低優惠力度。

    (四)對第三企業支持力度不夠

    為支持第三產業的發展,我國實施的稅收政策就科研單位及大專院校服務于各企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承包、技術服務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些稅收減免政策不可否認對以現代服務業為主的第三產業起到了鼓勵作用。此外,就流轉稅而言,其范圍涉及窄,在全面“營改增”之前,除就批發與零售業以及軟件業征收增值稅外,就除此之外的服務業均征收營業稅,且都是按企業營業額或銷售額全額征收,并在服務業的每一中間環節征收營業稅,必然導致服務業的稅負奇重。

    三、我國促進產業轉型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增強消費稅調控功能,建立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體系

    就目前推行的18個稅種而言,社會公眾僅對個人所得稅具有更直觀的了解,而如消費稅一類的價內稅則需計入產品成本之中,不易察覺,使其對“稅收”的反應不夠敏感,納稅意識薄弱。另外,如若消費稅如同增值稅一類價外稅另行規定在零售環節征收,能夠讓納稅人更近距離體驗與其切身相關的稅收工作并在衡量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有選擇性地調整自身的消費行為。

    (二)采用多種激勵方式,促進產業結構調整

    1.制定針對產業鏈的稅收優惠政策并加以實施研發、設計歷來都是一國或地區經濟中的高附加值環節,就目前看來,我國的產業轉型也正是受其制約。為了改善這一境況,稅率式優惠(如小微企業20%的低稅率)與稅基式優惠相結合可以更大范圍地覆蓋優惠對象,進一步加大了對這些關鍵環節的優惠力度,切實解決以上的部分問題。2.擴大企業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在納稅年度內,開發新技術、新產業、新工藝的費用我們可以根據具體去向分情況進行處理,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除據實扣除外另按研發費100%加計扣除,在另一種情況下,也就是形成無形資產的則按其成本的200%攤銷。

    (三)加大中小企業的優惠幅度

    1.建立完善的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體系為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的稅收體系,我們可以將中小企業與個體工商戶一同作為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的對象。而對于那些尚未盈利、舉債經營的企業可以實行“虧損退稅”,這樣一來,就為中小企業提供了實質性的保障。利用信息化手段升級納稅軟件使得中小企業在申報納稅的時候根據自行彈出的適用稅率以及可享受政策來進行操作,可以很好解決納稅程序繁瑣這一問題。2.降低中小企業的相關稅率我國目前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20%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事實上中小企業本身就利潤微薄,可以參考個人所得稅法,制定相應的抵扣細則。另外,中小企業一般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我國稅法規定對其減按3%征收增值稅,所以為了加大扶持力度,增強中小企業的競爭力,可以對特定的業務實行稅收減免。

    第9篇:消費稅的好處范文

    【關鍵詞】稅收政策;調整;功效目標

    一、經濟倫理目標

    (一)促進公平

    經濟領域內的公平,主要指國民收入在各經濟主體間實現合理分配。稅收公平,就是要根據納稅人的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同者,稅負相同;能力強者,多擔稅負;能力弱者,少擔稅負。近些年在政策舉措方面,主要體現在所得稅和財產稅上,如統一內外資企業稅率、調高個人所得稅和個體工商戶營業稅起征點、采取超率或超額累進制稅率、開征個人住房房產稅等。

    (二)提高效率

    (1)節約生產要素。產出既定情況下,使得耗費的各類資源最小化,避免浪費,政策選擇如提高資源稅額、增加應稅項目等。(2)提高產出效果。資源既定情況下,使得產出最大化,資源獲得充分利用,政策選擇如對節能減排給予稅收優惠以及開征環境保護稅等。(3)降低交易成本。通過合理減稅,節省流通成本和費用,避免稅收轉嫁,使得消費者單位貨幣效用最大化,政策選擇如對流通企業實行“營改增”、降低流轉稅率等。

    二、宏觀經濟目標

    (一)實現高質量經濟增長。稅政調整,可使經濟增長具有以下特征:(1)包容性。包容性增長更注重人文關懷,倡導機會平等,注重縮小貧富差距,照顧弱勢群體共享增長成果。針對個人和中小企業的稅收減免政策,充分體現包容性特點。(2)內生性。經濟增長的內涵不僅是總量和人均量的增長,而且是可持續的增長。2008年金融危機后,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十大”產業振興,拉動內需,就是著眼于內生性增長。(3)科學性。首先,方式正確。注重環保,創造綠色GDP,依托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和生產率提高發展經濟;在政策上,如對節能減排達標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給予稅收減免,允許技改購置的固定資產增值稅予以抵扣等。其次,結構合理。內外需和生產,投資、消費、出口以及三次產業布局之間比例協調。在政策上,如為拉動內需,降低部分產品消費稅率、車輛購置稅、個人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稅收減免等;再如為穩定外貿需求,提高出口退稅率等。

    (二)應對通貨膨脹

    有學者認為,在抑制通脹上,我國現行體制決定稅收政策優于貨幣政策。①稅收政策可如下相機決策:(1)如果通貨膨脹是需求拉動型,在所得稅方面可以增稅,可有效降低社會總需求;在流轉稅方面,流通環節要增稅,增加最終消費品價格,抑制居民總需求,在生產和原材料采購環節,要實施稅收減免,避免上游抬高價格。(2)如果是成本推動型通貨膨脹,在所得稅和流轉稅方面,都應該進行減稅。

    (三)促進就業

    (1)創造更多就業崗位。通過扶持實體經濟發展,如對微小企業、勞動密集型第三產業、安置國企改制分離人員的經濟實體、新設的安置、軍屬的企業等,采取低所得稅稅率、設立稅收減免期等,激勵其吸納勞動就業人員。(2)鼓勵自主創業。免征高校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回鄉農民工以及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等自主創業群體一定時期內的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促進個體經濟發展。(3)幫扶弱勢群體就業。如直接對殘疾從業人員和安置殘疾人的福利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有效解決弱勢群體就業。

    (四)營造公平社會環境

    (1)權責相當。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后,各類企業享受同一國民待遇條件,所有主體不因身份差別,承擔不同稅收義務。(2)機會均等。一些稅收扶持政策試點成功后,迅速推向全國,讓符合條件的所有企業,盡快享受政策好處。(3)收益共享。對收益率過高的暴利或壟斷行業提高預征比率、從嚴征稅、及時清繳,對經濟發達地區少予、對欠發達地區多給,對高中低收入階層適用新的累進個稅稅率,充分發揮稅收強制分配功能,為轉移支付提供財力。

    (五)緩解收入分配矛盾

    通過減稅和增稅兩個手段,調整社會領域收入分配差距。(1)讓惠于民,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據新華網,2011年新個稅法實施當年,共計減稅550億元。通過稅收調節,一定程度縮小了居民收入差距。(2)放緩稅收收入增速。一直以來,社會普遍認為,政府參與國民經濟分配的比重太高,經過近兩年結構性減稅,稅收高速增長的勢頭得到控制,特別是2011年下半年增速明顯回落。(3)讓利于微觀經營主體。2011年結構性減稅政策,政府向經營主體讓利力度很大,區域數據顯示,四川稅務系統減400億元、無錫國稅減300億元、湖北國稅減140億元。

    三、中微觀經濟目標

    (一)中觀層面

    1、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稅收作為重要配套政策,對產業發展和結構調整具有調控作用。(1)穩固農業基礎地位。因我國已免除農業稅(煙葉稅除外),在政策上對涉農行業、企業要多給少取;依據經濟發展狀況,不斷調高耕地占用成本,扼守耕地紅線,抑制侵蝕農業根基的商業沖動。(2)提升制造業整體水平。政策扶持重點放在高端裝備制造、海洋、高新技術、生物工程等前景好、附加值高的第二產業,立足長遠,發揮乘數效應,培養稅基和稅源。(3)繁榮第三產業業態。如軟件、旅游、文化、電子商務、金融等現代第三產業業態,有別于房地產業等傳統業態,專門出臺稅收政策扶持后,未來會產生很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2、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當前,經過“十一五”區域規劃和戰略調整,我國沿海和內地、東中西部之間發展差距擴大的趨勢有所逆轉,其中,稅收發揮了不小作用。(1)落后地區稅負下降明顯。西部大開發十年減免稅收1892億元,東北和老工業基地因增值稅轉型試點,抵減和退稅達到186億元。②(2)稅收優惠政策推動招商引資。2000-2010年,中部地區外商投資年均增長25.6%、西部地區年均增長27.9%,均高于東部地區的22.6%,中西部地區呈現出梯度發展態勢。(3)中西部地區自我發展能力得到提升。稅收減免激發中西部、東北地區企業發展活力;資源稅改革,增強西部地區地方財力,為實施財政政策調控提供物質基礎。

    (二)微觀層面

    1、引導和規范企業生產經營。(1)鼓勵自主創新。企業前期研發費用,通過提高稅前扣除比率或縮減遞延時間,縮小當期所得稅應稅稅基以實現減免,鼓勵企業加大投入比例,打造自主知識產權。(2)支持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采取調低重大設備進口稅稅率政策、對技術轉讓減免流轉稅、全額抵扣固定資產購置增值稅等有效措施,刺激企業技改和設備更新。(3)引導節能減排。采取差別化資源稅、針對節能減排達標和新能源企業進行所得稅率減免或退稅,提高企業環保積極性。(4)資金投向切合國家產業政策。凡屬于國家扶持產業,對流轉稅和所得稅政策調整后,設立低征收率、延長減免期、增大減免退稅比率等優惠條件,使得社會資本迅速聚集于國家扶持產業。(5)忠實履行社會責任。對創造就業崗位、吸納弱勢群體就業的企業,從中央和地方兩級給予稅收扶持,保證對其全額補償。

    2、促進和引導居民消費。通過稅收改變消費品售價構成,最后影響消費者選擇。(1)鼓勵正常消費。針對小排量汽車和個人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稅收減免政策,降低了居民消費成本。2009年,政策實施后,我國家用小汽車當年銷量同比增長48.3%,商品住房銷售面積同比增長43.9%,拉動經濟迅速走出金融危機。(2)抑制奢侈品消費。近幾年,我國迅速成為奢侈品消費大國。一些炫耀性、盲目性消費,造成階層分化,加深社會矛盾。因此,通過對一些奢侈品開征消費稅,促進理性消費,緩解社會對立情緒。(3)限制不合理消費。針對不科學、不環保的消費方式和浪費行為,進行征稅補償,如通過加大大排量和高能耗車輛消費稅負、對不可再生性資源制品增設消費稅稅目等舉措,限制不當消費行為。

    注釋:

    ①張曉紅.反通貨膨脹與稅收政策權衡[J].經濟研究導刊,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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