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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循環經濟 稅收政策 亟待改進
一、引言
建設兩型社會(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核心內容是要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而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是實現上述目標的重要途徑。所謂循環經濟,國家發改委對此有一個定義:“循環經濟是一種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是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增長模式的根本變革。”這一定義不僅指出了循環經濟的核心、原則、特征,同時也指出了循環經濟是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抓住了當前中國資源相對短缺而又大量消耗的癥結,對解決中國資源對經濟發展的瓶頸制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008年11月2日,武漢循環經濟研究院在青山區掛牌成立。該院的成立,標志著武漢循環經濟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近兩年,武漢市循環經濟的發展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從資源的開采、產品的生產,到廢棄物的利用等各個環節,做到了全方位的節能減排增效。2010年,武漢市11家清潔生產企業通過審核,6項關于生活垃圾衛生填埋等節能減排發明專利、7項甲烷和一氧化碳氣體激光分析等項目納入技術研發項目,9項關于污水處理、廢水氣回收以及高強耐水石膏磚等技術已經轉化并推廣使用,完成4項水資源綜合利用項目。2011年計劃完成10家清潔生產企業的審核,6項專利、4個技術轉化和推廣項目,4項水綜合利用項目。青山區國家級循環經濟試點園,已經啟動196億元7大類共62個項目的建設,大東湖生態水網構建項目一期投資已達89億元,武漢新港已啟動16個項目。以上數據說明,循環經濟能以盡可能小的資源消耗和環境成本獲得盡可能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從而使經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相互和諧,促進資源永續利用。發展循環經濟就是要完成“資源—產品—廢棄物—再資源化”的過程,這當中的每一步都需要有相關的稅收政策與之配合,從而逐步形成低投入、高產出、少排污、可循環的循環經濟發展機制。
二、與循環經濟發展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局限
1、增值稅方面
一是對部分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包括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等)。二是對部分自產貨物實行即征即退。包括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三是對部分自產貨物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包括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四是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先征后退政策。五是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
雖然增值稅對循環經濟的優惠政策很多,但這些政策仍然存在力度不夠、與增值稅主體稅種地位不符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一是增值稅優惠方式限定太多,不徹底。例如同樣的自產項目,有的免征,有的即征即退,有的先征后退,或減半退,且退稅手續繁雜,一個企業退稅需提供的資料達二十多項。二是減免項目標準限定太嚴,操作復雜,能享受優惠政策的少。例如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這一規定明確企業對污水進行處理后,是否能享受此項優惠政策,是以能否得到相關部門認定為依據的,也就是說并不是所有污水處理后能用于生產生活的都能享受稅收減免,這個標準是否太嚴格、太單一值得商榷。本文認為,隨著增值稅在整個社會影響越來越大,稅收優惠政策覆蓋面也應該越來越廣。
2、消費稅方面
按照2009年施行的《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高能耗、不可再生以及不利于環境保護的消費品如摩托車、小汽車、汽油、柴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等商品已納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值得一提的是,為促進替代污染排放汽車的生產和消費,條例規定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此外,含鉛汽油、無鉛汽油分別按1.4元/升和1元/升的單位稅額區別征收消費稅,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和游艇等國家不予鼓勵的新興奢侈消費行為也納入了征稅范圍。
雖然消費稅對創建兩型社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具有推動作用,但隨著消費稅中相當一部分應稅商品的時效性和一部分非應稅商品的危害性的日益凸顯,消費稅的缺位問題也逐漸顯現。例如稅率設計不科學。汽油、柴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等稀缺資源構成的消費品對環境有較大危害,其稅率卻太低,達不到抑制亂消費的目的。對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和游艇等國家不予鼓勵的新興奢侈消費行為設計的稅率也太低,達不到抑制高消費的目的。還有一些高消費、高污染和高噪聲行業應納入消費稅征收的范圍。例如造紙業、餐飲和KTV等。
3、所得稅方面
現行企業所得稅中鼓勵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有許多,如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可按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在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優惠;企業研發費用加計稅前扣除的優惠;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技術轉讓所得的優惠等。
雖然企業所得稅中鼓勵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有許多,但其減免的力度和范圍都還不夠。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只在六年內享受減免,六年以后企業同樣還是生產這種產品,卻不能享受優惠政策,其實這些項目是企業長期利用資源行為,但卻因為稅收政策的原因,促使企業行為短期化。由于節能、環保和綜合利用產品目錄的限制,還有許多再生資源利用和廢棄物利用的產品沒有享受到優惠政策。再加上這些產品認定部門的不確定性,導致企業申報辦理產品認定困難重重。
三、適應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亟待改進
隨著我國環境資源形勢的持續惡化,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更加尖銳,相關稅制的調節作用越來越重要,本文認為現行稅收政策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1、建立統一循環經濟稅收聯動機制
循環經濟作為一種經濟運行模式,應該有相對應的稅收聯動運行管理機制,用于全面指導循環經濟的正常發展。全國應建立統一稅收循環經濟聯動機制,各省、市、自治區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循環經濟各個環節的資源和再生資源的管理、監控、認定、檢測、稅收政策的研究和管理,改變目前對一個再生資源行業和產品由多個部門進行認定和檢測的狀況,統一由一個機構認定和檢測,以確定行業是否達標或產品是否限制生產。同時,研究循環經濟不同環節、不同產品應采取的稅收優惠政策,有的放矢地制定和執行稅收優惠政策,使企業—相關產業部門—稅務部門之間形成長效溝通機制,保障循環經濟正常發展。
2、全面徹底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一方面應實現稅收優惠廣覆蓋、全減免。對循環經濟各個環節所涉及的行業或產品,只要是涉及到的稅種,包括增值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及地方各稅種,一律給予全額免征的稅收優惠,取消現行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其他減免方式,且優惠政策不限定時間。另一方面,應對高能耗、不可再生稀缺資源的開采、不利于環境保護的消費品和奢侈消費制定高稅率。例如,消費稅中相關稅目應征收高額消費稅,抑制高消耗和高消費。
3、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監控機制
實行全面徹底的稅收優惠政策后,加強事后監控顯得尤為重要。首先,應建立稅收優惠政策評估機制。對享受循環經濟優惠政策的企業或產品項目應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納稅評估。對企業在執行中出現的偏差及時糾正,引導企業正確執行優惠政策。其次,要實施日常稽查評價機制。對企業進行日常稽查,按稽查結果分類管理。企業財務核算健全、政策執行準確的,繼續享受優惠政策;弄虛作假,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取消其資格。最后,還應建立服務機制。在對企業進行監控和稽查的同時,進一步做好納稅服務。稅務部門和循環經濟管理部門要與企業保持密切聯系,及時了解企業循環經濟政策落實情況,提供全方位的服務,保證優惠政策落實到位,使各項稅收政策對循環經濟的運行真正起到調節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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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是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循環經濟的增長模式是"資源產品再生資源",合理的稅制安排有助于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循環經濟的主要特征是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發展循環經濟的基本途徑包括推行清潔生產、綜合利用資源、建設生態工業園區、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發展綠色產業和促進綠色消費等方面。發展循環經濟,可以解決經濟與環境之間長期存在的矛盾,達到經濟與環境的雙贏。
一、發展循環經濟需要稅收政策的支持
循環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國家稅收政策的支持,稅收手段既能很好地調節社會資源的分配,更可有效地引導企業的經濟行為。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通過調整和完善稅收政策、因勢利導,對于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推進循環經濟發展方面躍升到了新的高度。新法重新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建立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加大了對環境保護、新技術研發等領域的扶持和鼓勵力度,體現了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環境、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思路,將有效激勵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能源消耗由高污染、高消耗向低消耗、循環型轉變,生產技術由粗放、滯后型向科技、創新型轉變,生態環境由高污染、高破壞向低污染、友好型轉變。
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1、稅收政策鼓勵資源節約降耗。(1)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2)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地方稅務局審核后,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3)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2、稅收政策鼓勵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3、稅收政策鼓勵加強環境保護。(1)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2)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企業從事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3)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提高了環保企業乃至一般企業從事從事環境保護相關產品與技術開發的積極性,從而將直接有利于環保產業的發展壯大。
三、國外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稅收政策借鑒
1、德國的生態稅政策。生態稅是對那些使用了對環境有害的材料和消耗了不可再生資源的產品而增加的一個稅種。生態稅的引入有利于政府從宏觀上控制市場導向,促使生產商采用先進的工藝和技術,通過經濟措施引導生產者的行為,改進消費模式和調整產業結構。
2、日本的退稅政策。政府對廢塑料制品類再生產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了普通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對廢紙脫墨處理裝置、處理玻璃碎片用的夾雜物剔除裝置、鋁再生制造設備、空瓶洗凈處理裝置等,除實行特別退稅外,還可獲得3年的固定資產稅退還。對公害防治設施可減免固定資產稅,根據設施的差異,減免稅率分別為原稅金的40%-70%。同時,對各類環保設施,加大設備折舊率,在其原有折舊率的基礎上再增加14%-20%的特別折舊率。
3、美國的稅收優惠。*年頒布的有關法規中,對分期付款購買回用再生資源及污染控制型設備的企業可減銷售稅10%。征收新鮮材料稅,促使人們少用原生材料、多進行再循環;征收生態稅,除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都要收取生態稅;征收垃圾填埋和焚燒稅。從上世紀90年
代起,美國政府開始了農業“綠色補貼”的試點。其特點是,設置了一些強制性的條件,要求受補貼農民必須檢查他們自己的環保行為,定期對自己農場所屬區域的野生資源、森林、植被進行情況調查。此外,對表現出色的農戶,除提供“綠色補貼”外,還可暫行減免農業所得稅,以資鼓勵。
四、我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對策
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和循環經濟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的稅收制度在調節經濟發展、引導循環經濟方向等方面,仍然存在相當的差距。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有待進一步完善稅制,為此建議采取實施以下稅收政策:
1、增強資源稅的環境保護功能。一是擴大征收范圍。在現行資源稅的基礎上,將那些必須加以保護開發和利用的資源也列入征收范圍,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淡水和地熱等自然資源。二是調整計稅依據。由現行的以銷售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調整為以產量為計稅依據,并適當提高單位計稅稅額,特別是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征以重稅,以此限制掠奪性開采與開發。三是將現行其他資源性的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并入資源稅,并將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保護費、電力基金、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等也并入資源稅。四是制定必要的鼓勵資源回收利用、開發利用替代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提高資源的利用率,使資源稅真正成為發揮環境保護功能的稅種。
2、加大消費稅的環境保護功能。把使用無法回收利用的原材料、資源消耗量大、嚴重污染環境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并征收較高的消費稅;對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實行低稅或免稅;對于資源消耗量小、能循環利用資源的產品和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綠色產品、清潔產品不征收消費稅,從而限制環境污染產品的生產和消費。
3、通過取消出口退稅和加征出口關稅等限制一些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保護國內資源;同時通過調節進口關稅提高進口產品的質量,減少污染產品的進口。
4、調整增值稅。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目前我們國家除了東北等部分試點地區以外其余的地區都采用“生產型”增值稅。大部分企業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從而抑制了企業投資發展循環經濟設備的積極性。為促進企業購置除塵、污水處理和提高利用效率的環保設備,需要增加企業時這些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
5、開征環境保護稅。將現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氣污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工業廢棄物、城市生活廢棄物、噪音等收費制度改為征收環境保護稅,建立起獨立的環境保護稅種,既喚起社會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又能充分發揮稅收對環保工作的促進作用。
一、我國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現狀
現階段,我國稅收在調節社會再分配功能上存在弱化與缺位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稅收結構的不合理限制了稅收調節功能的發揮,并且存在強化收入不均等問題的趨向。在不同的稅收結構下,收入分配的調節以及收入公平的實現會有很大差異。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結構的基本特征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和主要稅收收入來源,所得稅收入一般占稅收總收入的60%以上,流轉稅收入一般不超過總收入的20%,此稅制結構對公平調節社會收入分配和校正經濟扭曲具有良好的效果。但從我國稅收結構來看,“十五”期間,流轉稅和所得稅收入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分別達到68.2%和23.2%.主要發揮收入調節作用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比重接近7%,占gdp的比重才1%左右,份額相當小。我國目前這種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雖然充分發揮了收入功能,保障了稅收大幅度增長,但在收入分配的調節上具有累退性,且流轉稅易轉嫁,其比重越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就越大,對收入分配易產生扭曲作用。
二是稅收調節體系不健全,各稅種缺乏調節整合力,影響了稅收調節功能的發揮。單個稅種調節再分配的力量是脆弱的,應著眼于整個稅制體系的建設,綜合運用各種稅收手段。我國個人所得稅制與一些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相比還有一定差距。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一般為40%左右,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為8%.即使是個人所得稅比重較高的西方國家,也非常注重各稅種的整體配合,特別是注重消除流轉稅的累退性。但是我國目前還未形成有效調節收入分配的稅收政策體系。如醞釀多年的社保稅、物業稅、贈與稅、遺產稅等稅種尚未出臺,影響了稅收整體作用的相互彌補、協調發揮。
三是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上的不規范制約了稅收調節功能的發揮。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能力最強的稅種,在實現收入公平分配職能方面發揮著其他稅種難以替代的作用。個人所得稅是從結果上對個人收入進行再調節,但由于征管水平的限制,且缺少完善的納稅人收入管理系統,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對高收入的調節力度還不夠。目前,個人所得稅65%左右的收入來自工資薪金所得。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以分類課征和代扣代繳為主的制度,采取的是控制稅源的方法,對各類來源不同的收入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對相同應稅所得不區分納稅主體的納稅能力。
二、面對我國基尼系數現狀稅收政策的選擇
面對我國基尼系數現狀,稅收調節應當突出怎樣的政策取向?
1.改變現行稅制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制度缺陷,完善稅收調節體系,使稅收調節分配的功能在居民收入環節、存量財產、投資收益等各個環節得到有效發揮。
適應我國經濟轉型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構建和完善有利于形成相對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和社會公平的稅制結構。在稅收結構中,最核心的問題是主體稅種的確立。我國現行的稅制結構,以效率為主,以流轉稅為主體。這種稅制結構在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上的功能比較薄弱,其不免存在的累退性,放大了收入的不平等,具有反向調節作用。當前應逐步提高所得稅在稅收結構中的比重,并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所得稅為主的前提下,整個稅收制度具有累進性,所得稅比重越大,收入分配差距越小,從而使稅收調節分配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改變稅收調節缺失、弱化的現象。
針對我國稅收調節單一、缺失、弱化的狀況,建立多稅種、立體式、全過程的稅收調節體系。應逐步建立起一個綜合協調配合,覆蓋居民收入運行全過程,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以財產稅和社會保障稅為兩翼,以其他稅種為補充的收入分配稅收調控體系,從個人收入的存量、增量、轉讓等多個環節對收入分配進行全方位調節。單一的個人所得稅難以形成有效的調控力度,應開征相關稅種,如在個人收入環節開征社會保障稅,對存量資產開征房地產稅,對個人投資收益開征證券交易稅等,使稅收對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調控覆蓋全過程,形成完整的收入分配調控體系,縮小規避稅收調節的空間,確保收入差距保持在一個合理的范圍。
2.運用綜合調控手段,加強對高收入階層的稅收調控。
基于我國對高收入階層稅收征管比較薄弱的現狀,當前應當認真研究運用綜合手段,強化稅收調控:
一是加快個人所得稅改革,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雖然這幾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呈現快速增長勢頭,但與世界各國相比還有差距。個人所得稅具有籌集財政收入和對收入分配狀況進行調節兩大功能,過低的比重使得個稅的調節功能難以發揮。因此,要在去年調整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合理確定稅率水平,優化稅率結構;合理確定減免稅項目,嚴格減免稅政策。同時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系統,實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使個人的隱性收入顯性化。
二是深化消費稅制改革。今年4月1日出臺的消費稅相關規定,雖然對一些稅目和稅率作了調整,但還不夠。建議進一步調整消費稅征稅范圍,拓展奢侈消費品等項目的稅基,適當增設新稅目,將某些超越大眾生活水平的高消費項目或服務,如高檔別墅、高檔電子設備、私人飛機、高價娛樂、名貴寵物等商品列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適當調高煙酒、汽油、柴油的消費稅稅率,倡導堅持“綠色”標準,節約天然能源,在總體上提高消費稅在稅收中的比重。
三是可考慮對儲蓄利息稅采用累進稅率。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一刀切地按20%征收,對以工薪收入為主的中低收入者不利。隨著收入來源日益多元化、隱性化以及工資外收入的大量增加,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并非來自工資,而是來自其他所得,比如股息、紅利、勞酬、租金、出場費等。目前,對這些工資收入以外的各種所得往往難以控制,從而導致高低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進一步擴大。由于高收入階層銀行存款儲蓄占據我國銀行存款的主要部分,實行累進稅率,存款多則稅率高,既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低收入者,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高收入者的消費和投資。
四是考慮開征物業稅、遺產稅等稅種。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和財產分配差距都達到了較大的區間,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控制,還會隨著經濟的發展進一步擴大,因此應盡快建立完善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征收體制。同時,開征物業稅,有利于解決現行房地產稅收不統一,計稅依據不合理以及房、地分別征稅帶來的不規范等問題。
3.把“富民優先”作為經濟發展新階段以及解決基尼系數拉大問題的重大經濟政策,對低收入者實施積極的稅收扶持政策。
一是完善支持農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措施。農業的基礎地位和弱質產業特性,要求政府和社會要在提高農業生產專業化和規模化水平,大力發展農業產業集群,健全現代農產品市場體系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具體就是對農業生產資料采取更加優惠的增值稅稅率,進一步降低生產資料價格,減輕農民負擔。大力鼓勵發展農村新經濟組織,在所得稅方面給予必要的優惠扶持。對投資農業(特別是高科技農業)、農業基礎設施的企業及出口型農業企業,采取與高新技術企業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并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地方稅費。改變稅收累退性的格局,促進農村要素流動,加快工業化和城鎮化步伐,提高農民收入。
二是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使民營經濟得到長足的發展。大部分勞動力在中小企業就業,在稅收方面應采取多種形式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如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對一些生活必需品減免流轉稅;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將賬證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納入一般納稅人管理,允許其抵扣進項稅額。同時加快所得稅的并軌工作,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對勞動密集型企業和項目給予稅收優惠等。
三是加大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稅收支持力度,推進就業和再就業。建議將享受優惠人員的范圍擴大到集體企業的下崗人員、失地進城的待業農民以及下崗再就業人員;優惠稅種不僅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還應包括增值稅;優惠政策不僅針對生產企業,還應包括國家鼓勵發展的其他行業、產業,如商業、餐飲、旅游等。此外,對就業培訓機構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培訓。
四是建議開征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稅具有雙向調節功能,一是對社會整體來說,可以實現收入由高收入群體向低收入群體的橫向轉移,二是對成員個體來說,能實現其收入由青年或就業時間向老年或失業時間的縱向轉移。當前應盡快建立起以稅收為主要來源的社會保障籌資機制。社會保障稅的課稅范圍,應當與當前我國二元經濟結構下統一城鄉稅制、消除城鄉差別的趨勢相適應。應實行分項比例稅率,針對退休、失業、傷殘、醫療等具體項目需要的社會保險支出量,規定高低不等的差別比例稅率,使廣大居民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失業有保障。
4.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對非常態高收入階層收入的監管。
一、當前和諧社會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
目前,構建和諧社會面臨的主要問題集中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環境日益惡化。由于經濟學中外部效應的作用,大量企業廢水排入河流,造成河流污染嚴重;由于很多企業無節制的工業廢氣排放,導致大氣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質嚴重超標,這些已嚴重影響到人們的身心健康。
(二)個人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當前貧富差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一些高收入群體逃稅、漏稅行為十分普遍,而對低收入階層又缺乏有效的保護,使工薪階層成為個稅的納稅主體。
(三)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不足。目前我國老齡化趨勢明顯加快,失業率比較高,再加上社保覆蓋范圍的逐步擴大,導致養老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社會保障支出增長迅速,社會保障面臨收不抵支而可能難以為繼的危險。而且社會保障籌資和管理中存在著“范圍小、層次低、差異大、管理亂、收繳難”等問題。導致社會治安問題日益突出,勢必影響社會的安定,影響和諧社會的建設。
(四)就業壓力依然較大。中國的就業壓力主要來自四個方面:一是勞動適齡人口居高不下;二是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三是由于生產率提高帶來的勞動力需求的相對減少;四是產業結構調整帶來的下崗職工增加。如何增加就業崗位,降低失業率是構建和諧社會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
二、稅收政策的取向
(一)環保性社會的稅收政策取向
要建立藍天碧水的環保性社會,可以考慮在“費改稅”的前提下,開征生態稅。同時對現有稅種進行調整和完善,使起具備一定的生態環保功能,和開征的生態稅一起形成一個綠色稅制體系。
1、制定專門的生態稅法。
生態稅的設計可以從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以及稅收減免等方面來考慮。生態稅應本著“誰污染、誰納稅”的原則,凡在境內從事有污染或廢棄物排放行為以及生產有污染產品的企業和個人,都是納稅義務人。其課稅對象概括來說指一切與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有關的行為和產品,包括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排放的各種污染物、廢棄物以及有污染行為的商品。其稅率的確定可根據產品附屬污染物含量和濃度確定相應的差別定額稅率或者超額累進稅率。其計稅依據可參照國際通行計稅標準,按污染物排放的數量和濃度來確定。在稅收減免方面,政府可對一些環保和節能的行為進行稅收減免。這樣通過對低能耗、無污染的生產和消費行為給予稅收減免,可以倡導綠色經營和綠色消費的理念。
2、完善現行稅法體系,建立中國特色綠色稅制體系。
(1)增值稅。可以考慮進一步加大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稅收優惠力度;對在生產中嚴重損害環境的企業則加重課稅;建議取消增值稅有關農藥、化肥低稅率的優惠;對企業購置的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環保設備,應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2)所得稅。鼓勵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進行生產的企業;對利用“三廢”加工,變廢為寶的生產企業;對環保產品和技術的開發、轉讓的企業。應給予所得稅上的稅收優惠,包括采用減免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提高計稅工資標準、投資抵扣所得稅等一系列優惠。
(3)消費稅。消費稅的稅目設置應考慮環境保護因素,將一些對環境影響較大的商品納入征稅范圍,并根據商品對環境影響程度不同實行差別稅率。但現行消費稅政策并沒有充分考慮著一點,有很多對環境極易造成危害的商品并沒有被列入消費稅征稅范圍,比如電池、塑料包裝袋、移動電話等。
(4)資源稅。完善資源稅,首先在稅率方面,應根據資源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環境的不同影響,實行差別稅率;根據資源的稀缺性、人類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資源替代品開發的成本等因素,提高和調整資源稅的稅率。其次,為了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應擴大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逐步把水、土地、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資源都納入征收范圍。
(二)公平型社會的稅收政策取向
社會公平是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公平即包括法人的公平,又包括自然人的公平。公平應該包括規則公平、分配公平、機會公平等基本內涵。在我國目前的稅收政策上,雖然內外資所得稅今年已經合并為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但仍存在著一些不公平的稅收政策,需要改革和完善。
1、完善個人所得稅,體現稅負公平,縮小收入差距。
一是改革稅制征收模式。個人所得稅有三種稅制模式,即分項課征制、混合課征制、綜合課征制。目前,我國采用分項課征制,即把個人的收入分成11項,每一項分別規定扣除額和適用稅率。假設收入額相同但收入來源不同,由于適用不同的項目,則稅額就不同。而且由于分項后,每項收入適用了低稅率,就會降低高收入納稅人的稅負,這種情況也是不合理的。為解決這些問題,國外個人所得稅多采用綜合課征制,即針對個人的全部收入額征稅,納稅人無法將稅率高的一類收入轉為稅率低的另一類收入來進行避稅。這樣做將會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二是改革費用扣除制度,費用扣除應“指數化”。在確定扣除額時,應根據納稅人的家庭成員人數和子女教育費用的變化,并隨著通貨膨脹率和收入水平的變動對扣除標準進行相應調整,即實行“指數化”。這樣做有利于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稅收負擔,縮減貧富差距。三是采用反列舉法,逐步拓寬稅基范圍。當前我國個稅采用正列舉法,把個人的收入項目分成11項,而對未在稅法中列舉的所得項目無法征稅,易產生稅收漏洞。反列舉法可使個人所得稅有較為寬廣的征稅范圍,從而避免對應稅所得限制過死而導致稅收漏洞過多,美國是采用這種方法最典型的國家。另外,在適當的時候,也可以考慮對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資本利得等開征個人所得稅。四是依法治稅,加強征管。要盡快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建立個人和單位雙向申報納稅制度及交叉稽查處罰制度。盡快落實個人財產、存款實名登記制度。
2、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物業稅等稅種,調節存量財產的公平。
首先,在遺產稅設計方面,其起征點應當高一點,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在稅率方面,宜采取超額累進稅率,遺產越多,稅負越重,但公益性捐贈可在稅前扣除,以鼓勵富人捐款。同時為了防止遺產稅納稅人事先轉移、分散財產,遺產稅應與贈與稅同時出臺。其次,將房地產保有環節征收的稅種合并為物業稅,并同時設置起征點,實行超額累進稅率,以照顧弱勢群體的住房需求。通過對房產等物業征稅,一方面可以有效的調節富人的財產和收入;另一方面隨著政府物業稅的增加,地方政府才有穩定的財源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廉價房屋。
3、完善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
一是擴大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凡從事創業的行為均給予免稅或減稅的稅收優惠。提高個體工商戶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的起征點,對起征點以下的可以免征增值稅、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有利于提高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積極性。二是擴大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由新辦企業擴大到所有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隨著第三產業的發展,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鐘點工、彈性工作等各種就業形式迅速興起,也成為擴大就業的重要渠道。因此,國家應不分企業經濟類型、不分行政區域、不分產業類別(除國家限制發展的產業外),一律給予安置失業人員的企業以同等的稅收優惠待遇。三是加大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為鼓勵社會力量創辦更多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國家可根據企業所容納的職工人數與年銷售收入的比例,或者工資成本與生產成本、銷售收入的比例確定其是否為勞動密集型企業或勞動密集型項目,并根據該比例所反映的勞動密集程度確定稅收優惠的程度。四是優先發展第三產業,增強勞動力的吸納能力。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國第三產業從業人員的比重還比較低,其吸納勞動力的能力還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由于某些第三產業利潤率還比較低,通過對第三產業實行差別稅率等稅收優惠,以扶持其發展。另外,對從事就業介紹、勞動者崗位能力培訓的中介機構給予稅收減免和政府資金支持,給予對外勞務輸出的中介給予稅收補貼,促進就業服務中介的發展。五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形成新增就業能力。我國中小企業在解決社會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建議應在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制的改革中,考慮在稅率、起征點、減免稅等方面給予優惠。
三、保障性社會的稅收政策取向
社會保障稅作為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進一步完善、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開征社會保障稅勢在必行。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
一是在納稅人方面。凡是我國公民和法人均為納稅人,具體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合作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其他企業及職工;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職工;以及農民、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
增值稅是以商品銷售額和應稅勞務營業額為計稅依據,運用稅款抵扣原則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它是在原來按照經營收入額全額課征的流轉稅的基礎上,經過改革而逐步發展起來的。傳統的營業稅制是按照商品銷售額或勞務收入額全額征稅的,上一個環節已征稅的經營收入額,在下一個環節按經營收入額全額課稅時又重復征稅一次。這樣,導致了不同生產結構的企業生產和經營同一種產品、因生產流轉環節多少不同,稅負有輕有重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著企業結構的優化組合和生產結構的合理調整以及商品的正常流通,也不利于貫徹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
增值稅的計算采取的是稅款抵扣制,準許扣除進項貨物及勞務時已納稅增值稅部分的稅款。對于企業來說,只就經營收入額中本企業新增的沒有征過稅的部分征稅,因而與按經營收入額全額征稅的流轉稅種比較,不會出現重復征稅問題。對于產品而言,該產品的總體稅收負擔等于各個環節稅負之和。當稅率確定以后,無論產品經過多少生產流通環節,其稅收總額始終等于產品銷售額乘稅率之積,稅負不會因納稅環節多少和生產環節的變化發生時輕時重的問題,因此,增值稅更能適應市場經濟多種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有利于促進工業向專業化、現代化方向發展,有利于穩定財政收入。由于增值稅有其自身的優越性,從它1954年在法國率先實行迄今,已有約60個國家和地區先后實行了增值稅。
目前,增值稅在我國稅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從1994年實行新稅制的重要內容就是,建立以規范化增值稅為核心的與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等互相協調配合的流轉稅制。國家常用的統計指標“兩稅”即為“增值稅”和消費稅,其在我國稅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1997年占到43.6%,1998年占到40.25%。以成都市為例,在實行新稅制的第一年(1994年),全市共組織入庫工商稅收42.43億元,完成年計劃的118.32%,比上年增長28.5%,增收9.41億元,這種成績是與增值稅的改革是分不開的。
二、增值稅的基本概念及原理、特點
增值稅是以商品價值中的增值額為課稅依據所征收的一種稅。是由法國財政部官員法里斯·勞拉首先提出并實行,后被世界許多國家采用的一種新課稅制度。在我國,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以其貨物銷售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和進口貨物金額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因為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征稅,所以叫做“增值稅”。
什么是增值額:
所謂增值額是指企業或其他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因從事生產和商品經營或提供勞務而“增加的價值額”。它是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所取得的商品銷售(或勞務)收入額大于購進商品(或取得勞務)所支付金額的差額。增值額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從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上看,增值額相當于商品價值(W)扣除在商品生產過程中所消耗悼的生產資料轉移價值(C)的余額,即由企業勞動者所創造的新價值(V+M)。這部分由勞動者所創造的新價值則稱為增值額。在我國,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增值部分基本上相當于凈產值。它主要包括工資、利息、租金、利潤及其它口于增值性的內容。
就商品生產經營的全過程而言,一件商品最終實現消費時的最后銷售額,相當于該商品從生產到流通各個經營環節的增值額之和。從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來看,增值額是該單位商品銷售收入額或營業收入額扣除非增值項如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金額之后的余額,也就是商品生產經營中的進銷差。它大體上相當于該單位活勞動創造的價值。
從國民收入分配角度上看,增值額在我國相當于凈產值或國民收入,即包括勞動工資、經營利潤、資本利息、獎金、租金及其他增值性質的項目之和。
綜上所述,增值稅不同于以商品銷售收人全額為征稅對象的傳統流轉稅,它是一種以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新型流轉稅。
(三)、增值稅的一般特征及我國現行增值稅稅制的特征
增值稅只就商品銷售額中的增值部分征稅,避免了征收的重疊性,這是增值稅最基本最本質的特征,也是增值稅區別于其它流轉稅的一個最顯著的特征。這說明了增值稅的征收,對任何交納增值稅的人來說,只就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征稅,它在對本環節的征稅中已扣除了上道環節生產經營者已納過稅的那部分轉移的價值,只就本環節生產經營者沒有納過稅的新增的價值征稅。因此,增值稅在征稅的過程中避免了按流轉額全值課稅的重疊性。但在各國實際運用中,由于各國規定的扣除范圍不同,增值稅仍然帶有一定的征稅重疊因素。隨著扣除范圍的擴大,征稅的重疊性就越來越小,或完全消除。
增值稅具有征收的廣泛性和連續性。這一特征具有流轉稅類的基本特征,凡是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只要經營收入具有增值因素就要征稅,實行了普遍征收的原則。并且,它的征收范圍可以延伸到生產流通的各個領域,這已被實行增值稅的某些國家的實踐所證明,所以說,從征收面看,增值稅具有征收的廣泛性。從連續性來看,一件商品從生產到產成品實現消費經歷了從生產經流通到消費的連續過程,而該商品銷售總值也是在這連續過程中逐步增值產生的。由于增值稅具有征收的廣泛性,它就能對這連續的過程實行道道征稅,并且同每一環節的增值部分發生緊密地聯系。因此,增值稅也具有征收的連續性。
增值稅具有同一商品稅負的一致性。增值稅的征收不因生產或流轉環節的變化而影響稅收負擔,同一商品只要最后銷售的價格相同,不受生產經營環節多少的影響,稅收負擔始終保持一致。增值稅的這種特征稱之為同一商品稅負的一致性。
增值稅的稅率能反映出一件商品的總體稅負,就一件商品而言,它的總稅負是由各個經營環節的稅收負擔積累相加而成,由于增值稅是對增值的部分征稅,并且有征收的連續性和同一商品稅負的一致性,因此,增值稅對商品各環節征收稅額之和同該商品最后銷售環節的銷售全值乘增值稅稅率所求出的稅額相一致。這樣可以看出增值稅的稅率就反映了該商品的總體稅負。
我國在1994年的稅制改革中,對原有增值稅制度進行了各方面的修改,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增值稅制度,其主要的特點表現在以下幾點:
實行價外稅,使增值稅的間接稅性質更為明顯。在國外,規范化的增值稅均屬于稅款可以轉嫁的間接稅。增值稅的這一特點在原增值稅的價內稅模式下,未能明確體現出來。新增值稅采用價外稅辦法后,即稅金不再包含在銷售價格內,將稅款和價款明確劃開,其好處是更鮮明地體現增值稅的轉嫁性質,明確企業只是稅款的繳納者,消費者才是稅款的最終負擔者,增強了國家和企業之間分配關系的透明度。另外,在零售環節出售商品和時消費者提供勞務時,新稅法規定價格和稅金不再分開標明,這符合我國群眾的消費心理,但并未改變增值稅實行價外計稅的間接稅性質。
統一實行規范化的購進扣稅法,即憑發票注明稅款進行抵扣的辦法。實行憑發票注明稅款進行扣稅的新辦法后,銷貨企業在開出的專用發票上,不僅要注明價款,還要注明稅款。這樣,對進貨企業來講,進項稅額是發票上注明的,而非自己計算的,從而大大減輕了納稅人計算進項稅金的工作量,而且使抵扣稅金更加準確。
采用“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外購的原材料、燃料,動力、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的進項稅款都準予抵扣,對固定資產的稅金不予抵扣。
對不同經營規模的納稅人,采取不同的計稅方法。設計增值稅的計算征收方法。現行增值稅按照銷售額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將納稅人劃分為兩類:一類為一般納稅人,采用購進扣稅法計稅;另一類是小規模納稅人,采用征收率的特殊辦法征收,這樣,既有利于增值稅制度的推行,又有利于簡化征收,強化征管,尤其是使基層稅務機關能夠集中較多的力量加強對大中型企業的納稅人和管理,抓好收入重點。
大幅度減少了稅收減免項目,并將減免稅權限高度集中于國務院。
三、我國現行稅制下增值稅的基本規定:
增值稅的征收范圍:1994年1月1日起實施增值稅的新條例,擴大了原有增值稅的征收范圍:除農業生產環節實行免征增值稅和對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不征增值稅外,對所有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的行為都征收增值稅,并對工業性及非工業性的加工、修理修配業務也征收增值稅。這樣,將工業生產、商業批發和商業零售以及工業性及非工業性加工、修理修配業務都納入了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三資企業生產經營的應稅貨物和勞務也納入了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增值稅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在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的勞務,不屬于應稅勞務。
增值稅的納稅人: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入境的單位和個人。這里所稱的單位包括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兩大類。在實際征收工作中,又把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兩類:按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及經營規模的大小,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兩類: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是指經營規模較小,會計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劃分原則,不是以所有制性質為標準,關鍵是看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對商業企業的認定是例外,目前商業企業的銷售額必須達到180萬/年),是否能夠以規范化的辦法計征增值稅。
增值稅的稅率:新增值稅實行以不含稅價計稅方式,俗稱價外稅,稅率設計是以價外稅為基礎,遵循中性和簡便原則,考慮到大多數納稅人的承受能力等諸多因素確定的。目前增值稅率有三檔:基本稅率定為17%;低稅率為13%,列入低稅率的產品主要是農業生產資料以及關系到人民生活的必需品;零稅率:只限于出口貨物。出口貨物包括兩類: 一是報關出境貨物,二是輸往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和保稅區的貨物。另外 對小規模納稅人設立簡易征收辦法:征收率為6%,從1999年7月起,小規模納商業企業稅人的征收率為4%。
增值稅的應稅銷售額:增值稅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從購買方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包括收取的一切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金、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增值稅額的計算: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如下:
本期應納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近項稅額
=銷售額*稅率-本期近項稅額
銷項稅額的計算: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條例規定的稅率計算井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銷售額*稅率;進項稅額的計算: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主要是指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購進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按買價依照10%的扣除率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不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分別論述了新版政治教材的優勢和不足,優勢談了四點,不足也談了四點,用一分為二的觀點辯證的分析了有點和缺點,并提出了改進的措施。新版高中政治教材優點不足改進我從事高中政治教學已有十年之久,人教版政治新老教材我都教過,比起舊版教材我認為新教材既有自己的優點,又有自身的不足。現在提出自己的意見供大家批評指正。評頭論足是為了讓以后再版的教材能更好地發揮作用。現行的人教版教材有四本必修,六本選修與老教材相比我認為有以下優勢:一、新教材更能體現新課改的“貼近社會,貼近生活,貼近學生實際”的基本理念比如四本必修教材名稱分別是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生活與哲學,強調的就是書本基本知識和日常生活的聯系。這樣編寫有利于發揮教師的主觀能動性,有利于教師在教學中應用生活中的事例搞教學效果,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二、新教材強調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更加注重培養學生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新教材編寫時以學生怎么學為主線,強調的是學生怎么學。在教材的編寫上以課堂探究的形式出現,這樣設計能最大限度的調動學生學習主動性和創造性,培養學生比較分析問題的能力,自己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創新思維的能力。三、刪繁就簡,減輕學生的學習負擔老教材注重理論學習,要背的知識很多,知識點很多,理論性強。新教材刪除了很多理論性和概念性的東西以及學生不容易理解的內容。比如,經濟常識刪除了商品經濟含義;交換價值及其與價值的關系;價值規律的作用;市場主體含義;企業作用;股票價格計算;國有大中型企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經濟效益的含義、提高經濟效益的意義及途徑;公有企業經營者的地位;企業經營者的素質;三大產業全部刪除;勞動合同制度、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義;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全框刪除國民收入的非配全框刪除;稅收作用;納稅人含義;營業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的計算;銀行的產生刪除;中央銀行及其職能;政策性銀行;匯票;儲蓄的含義;存款儲蓄的原則及作用;郵政儲蓄;商品服務市場及特點全框刪除;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全刪世界市場的形成與發展全框刪除;外匯儲備;國際貿易的不等價交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世界銀行;對外開放的原因刪除;對外貿易的含義、構成、內容;關稅;我國對外貿易的方式與作用;政治常識刪除的知識有:國家職能;我國國家性質的首要標志;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堅持人民民主;國家對外職能沒有;政體的相對獨立性;當代國家政體基本類型;國家結構形式及類型;一國兩制政黨執掌國家政權全框刪除;黨的領導方式;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政黨制度及其類型;資本主義政黨作用;中國不能實行西方多黨制;民族及其基本特征;各民族共同締造偉大的祖國;我國宗教概況全框刪除;實行政策的必要性;樹立科學世界觀反對封建迷信活動;國際法及其作用;聯合國的機構;國家外交活動的主要形常識式。哲學常識刪除的知識有:制約意識能否反映客觀事物的原因;了解國情立足國情;因果聯系;怎樣用發展的觀點看問題;普遍性與特殊性關系的方法論;內外因;適度原則透過現象認識本質;正確價值觀標準;第二節,堅持集體主義的價值取向全部刪除;人的屬性;為什么人生真正價值在于貢獻;走出拜金主義與享樂主義;第三節,“選擇崇高的社會理想”全部刪除;實踐的基本形式及其作用;在實踐中改造主觀世界全框刪除。刪減內容能減輕學生的學習負擔。四、教材具有時代性,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增加了文化生活這一模塊內容,與國家的政策保持高度的一致。教材具體內容的設置上貼近學生實際,貼近學生的生活,提高了政治常識的實用性,減少理論的說教,增加了事例案例,通過具體的事例案例讓學生自己得出正確的觀點。這是一種教育理念的創新。雖然有很多優點但瑕不掩瑜,我認為政治教材還有很多不足:1.教材編寫者沒有深入學生教師的實際,沒有仔細研究初中政治教材和高中政治教材的理論銜接,現行高中教材與初中教材關聯度不強,知識不成體系。從內容上說為了刪減而刪減,不考慮學生是否能接受,不考慮老師教學是否能教會,不考慮教學的實際效果。不考慮學生知識儲備。這樣做的直接后果就是教學效果不理想,學生沒有肩負反而增加了學生的學習負擔。極大地挫傷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2.理論性的語言太多太強,不利于學生學,也不利于教師教。作為一名一線的教師我做的最多的就是在百度里找各種新詞怪詞難詞。我希望教材編寫者們不要嘩眾取寵,不要自視甚高,要放下姿態,把高深的理論知識用學生通俗易懂的語言表達出來。這樣學生學起來就更容易,效率就更高。老師教起來就更得心應手。比如,我正在教的政治必修四哲學生活中關于聯系的多樣性的這個知識點,課本表述的就很凌亂,很深奧,很難懂。前面將聯系的形式多種多樣,后面直接出現我們要分析事物存在和發展的各種條件,最后又講到一切一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究竟在說什么,學生理解不了,老師在上課中也很難解釋。3.教材在整體結構次序上應該做微調。我認為文化生活可以放在必修四哲學生活之后。文化生活中多次提到實踐這個哲學術語,比如在講文化創新時就這樣表述的:我們要立足于社會實踐進行文化創新。學生不理解實踐是什么怎么能理解這句話的含義。還有一點就是每個框題的內容分布不均,相對簡單內容少的知識放在一框講解,而相對難的內容多的知識放在一框。這樣老師處理起來就比較困難,把一個框題的內容分開講解會破壞原有的知識體系,如果用一課時的時間講完內容很多學生理解不了,所以我認為再版時要對知識點進行重新組合重新分布,使每個框體包含的知識點相對均等,這樣有利于老師的教和學生的學。4.新版人教版教材最大的缺點我認為是知識不成體系,雜亂無章。表面上內容做了大量的刪減,學生的學習負擔會減輕,教師的教學任務會減少其實不然。由于新教材缺乏知識體系,書上涉及的知識點雖然教材上沒有表述出來,作為教師你要把書本現有的知識講透徹,必須要書本涉及的知識講透徹,這樣一來老師講的內容比以前只會增加不會減少。導致的后果就是學生學得辛苦,老師教的痛苦。所以我希望再版的時候強化知識體系,知識的編排要有條理,不要有急功近利的思想。總之,與老教材相比新教材已有了很大的進步,但也有很多不足,我相信只要有我們全體教師的共同努力教材會越變越好,學生會越來越愛學習政治,老師會越來越樂教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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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對居民消費的影響居民消費不僅取決于居民前期和當期的收入,也受對未來收入和支出預期的影響。
社會保障的一般屬性是國民收入社會化消費的一種再分配形式。它通過立法,以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以保證社會成員在特殊情況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社會保障通過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給付兩個方面對居民消費產生影響。
通過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對居民消費產生的影響,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延期消費。它是指將取得的消費基金推遲到一定時期以后再使用;二是均衡消費。它有兩層含義。其一是指勞動者在一段時間內獲得的收入在更長的時間內平均使用。社會保障作為一種社會調劑,使收入與消費在時間上銜接起來,使每個勞動者都有一個終生比較穩定的收入。其二是均衡不同收入水平的勞動者的貧富差別,使低收入者獲得基本的生活消費。總之,通過籌集社會保障基金,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即期消費,但它卻營造了一個讓勞動者消除后顧之憂的社會消費環境,減少了對未來不確定因素的預期,不用擔心年老、生病、失業等,可以在現有的可支配的貨幣收入基礎上放心地去消費。
通過社會保障基金的給付對居民消費的影響則更為直接。由于社會保障基金給付具有選擇性,主要獲得者是老年人、失業者、傷病者、低收入者和其他救濟、優撫對象。它會立即用于消費,使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殘有所扶、災有所救、貧有所幫,從而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但是,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夠完善,尚在改革探索之中,致使社會保障在促進消費方面的積極作用受到限制。
1、由于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滯后,加大了人們對未來不確定因素的預期。最近一些社會調查機構對居民儲蓄動機的調查表明,在過去勞動積累如何補償未明和未來收入不確定的情況下,預期的醫療、養老等項支出大增。為此不得不進行防范性儲蓄。這種儲蓄動機在一些地區已經超過“住”、“行”而成為居民儲蓄的頭號動機,阻礙了居民消費結構的順暢升級。
2、社會保險覆蓋面窄,特別是三資、私企和個體參保人數少,這又加大了前述對居民消費的影響。
3、在改制中,出現了社會保障管理空白。由于改制的形式不同,下崗分流的措施各異,一些地區對勞動者在不同所有制單位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障如何銜接的問題還沒有相應的對策,還有的把問題推給了新改制的非國有企業。致使部分勞動者陷入退休無養老金、治病無法報銷的困難境地。
4、失業保險作用小,失業保險基金籌集面窄、來源單一;失業救濟金直接發放到失業者手中的比例雖逐年有所增加,但比例仍偏小。
5、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相對滯后。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離退休人員更需要醫療保障。當前,因病致貧或因貧致病已嚴重威脅一部分離退休人員的生活。
6、社會救濟尚不能盡如人意。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數據,1997年全國城鎮貧困人口1160萬,構成了各級政府實行社會救濟的基本對象。到1998年4月,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達400個,占全國城市總數的60%;有225萬城鎮貧困人口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約占全國城鎮貧困人口的20%。這里,一方面社會救濟的面還不大,另一方面一些城市雖落實了幫困資金,但困難職工卻未能領到基本生活費。
完善保障制度,促進居民消費增長
一、盡量營造一個讓勞動者沒有后顧之憂的社會消費環境。
要減少人們對未來不確定因素的預期,首先要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加快構建適應多種所有制共同需要的社會保障體系,把不同所有制的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都納入這個“安全網”中。只有這樣,人們才能把手中的錢拿出來,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正常、合理的消費,而不必因對未來的種種擔心和憂慮而被迫進行儲蓄,減少即期消費。
要妥善解決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國有企業改革走到哪里,社會保障就跟到哪里,解除職工轉制或下崗后的后顧之憂。社會保障部門要參與企業改制的全過程,以利于維護職工的社會保障權益,切實保證他們應享受的社會保障待遇。
二、重點解決社會保障基金不足問題。
一要在擴大覆蓋面的同時,加大征繳力度和提高統籌層次,加快立法進程,強化征繳手段。二要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的良性循環。解決對中老年職工養老金負債的補償問題,是建立新制度、實現社會保障基金良性循環的基礎。應盡快從國家財政收入、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存量、發行特種國債等渠道來解決這一問題。同時,國家還應通過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繳力度,開征遺產稅、贈予稅、特種消費稅等形式,擴大資金來源,以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三要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要將基金收繳、存儲、撥付、管理、監督這一基金動態過程作為一條紐帶,使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管理,相互監督。四要加快社會保障立法進程。立法滯后使社會保障處于無法可依的被動局面。因此,應盡快出臺《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并制定相應的專項法規和實施細則,以規范國家、單位和個人的社會保障行為。
三、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基金促進消費增長的作用。
一要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今后不僅要做到不發生新的拖欠,還要盡快補發以往拖欠的養老金。同時,基金收支方式要改差額繳撥為全額繳撥,以堵塞企業把養老金挪作他用的漏洞。
二要充分發揮失業保險金的作用,全面實施再就業工程。要做到職工隨下崗隨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隨能保證基金生活費的發放。
三要做好國有企業困難職工的解困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確定合理的標準,以切實保障困難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應根據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職工個人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需要,作為解困標準。
一、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總體比較
(一)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的共性
1.稅制改革的背景。
由于70年代過于強調稅制促進經濟發展與實現社會縱向公平的功能,稅制設計復雜化,稅率檔次多且優惠與減免繁雜,不僅扭曲了人們的消費、儲蓄與投資決策,而且沒有達到公平目標。因為稅收優惠多為富人享受。同時因稅收征管相對落后,偷逃稅現象嚴重;為調節收入分配設置的高檔稅率幾乎無人適用,富人的實際稅負有時比窮人還要低。另外,高稅率與窄稅基并存,使得稅收收入低下,一般發展中國家稅收收入只占GDP的15%-20%,僅為發達國家的50%一60%。同時,稅制結構不盡如人意,表現為稅源單一,過分依賴某些稅種。發展中國家間接稅占財政收入的64%,相當于GDP的20%(發達國家的這一比例為60%和10%)。間接稅中,關稅又占絕大部分。直接稅過度依賴公司所得稅,少量的個人所得稅大部分依靠對公共部門與外國公司的雇員征收。稅收收入的低水平和對某種稅的極度依賴,易造成財政收入不穩定和對經濟的調控能力差等問題。隨著城市化的發展,經濟交易日益復雜,對公共設施與公共管理的需求也在質與量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財政支出規模需要相應擴張,從而具有增加稅收和稅制改革的內在壓力。而70年代開始,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經濟都有所改善,拉美與東亞更是取得了驕人成績。經濟的發展,市場交易量擴大、經濟行為趨于規范化,收入水平增加,為稅制改革創造了條件。
2.稅制改革的目標和趨勢。
關于發展中國家的稅制改革,有關國際組織提出了許多建議和原則。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建議有:傾向于水平平等,提高稅收的效率性,擴大稅基,消除稅收刺激,使通貨膨脹對稅制的影響中性化;盡可能減少稅率檔次,當收入難以界定和衡量時采用預提稅和一次總付稅辦法,個人扣除不超過人均收入水平;用國內稅收代替關稅,增值稅實行單一稅率和廣稅基,引進各種消費稅等。世界銀行向發展中國家推薦的稅制改革標準是:從生產稅轉向消費稅,例如引進增值稅和消費稅;擴大所得稅稅基,降低扣除額和稅率的檔次;建立簡化而又合理的利潤稅,即稅率數目少和中性;避免對股息的雙重征稅,因此利息和股息收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處理所得稅和利潤稅時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降低關稅;改善稅務管理等。從總體上說,發展中國家的稅制改革基本上遵循了這些建議和指導思想。
發展中國家的稅制改革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簡化稅制”為主要內容,力求達到減少扭曲、保證橫向公平的目標。強調稅收的中性,主張減少稅收對資源配置過多的干預,稅收激勵措施的運用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在社會公平方面,更注重橫向公平,一種“大致公平”取代了過去以高質量管理為前提的絕對的縱向與橫向公平。由于統一稅政、實現橫向公平能被人們客觀感受與接受,而縱向公平更多取決于人們的主觀評價,因此稅制改革阻力相對較小。
3.稅制改革的內容。
改革集中在直接稅、間接稅改革與加強管理3個方面。
在直接稅上,通過規范與取消各種減免與優惠、將一些額外福利納入稅基等辦法拓寬稅基,逐步應用預提稅與推定稅來減少稅源流失。同時,降低稅率,簡化結構,并努力實現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的一致。如印度1994-1995年將原公有企業稅率45%和非公有企業稅率50%統一為40%。另外,重視財產稅。例如玻利維亞1986年稅制改革不但推定征收業主所得稅,還于1987年開征贈與稅,征收對象包括個人財產、不動產、股份、資本份額和登記權利,有1%、10%和20%3種稅率。
在間接稅上,重點是一方面引進增值稅,另一方面降低關稅稅率,以促進經濟自由化和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例如印度1991-1995年多次降低關稅稅率。
在稅收管理上,包括通貨膨脹指數化,計算機化的申報與管理,對于征收部門給予必要的機動權力與適當的激勵,以減少征稅成本及行敗,嚴厲懲罰各種偷逃稅行為等。
(二)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的差異
1.稅制改革的直接動因不同。
有的國家由于外部經濟條件變化引起了國內經濟主要是財政狀況惡化,在巨大壓力面前被迫進行改革,如阿根廷、玻利維亞、土耳其、馬拉維等。其中,坡利維亞是在世界經濟衰退、國內農業遭到惡劣氣候破壞、財政收入僅占GDP的3%、通貨膨脹率為12000%的情形下,開始1986年稅制改革的。而阿根廷1989年改革的經濟背景是通貨膨脹失去控制、經濟生活實際上美元化、社會公眾對政府經濟政策失去信任。
有的國家則是將稅制改革作為經濟調整的一種有力手段加以運用的。如印尼是在政局穩定、財政收支平衡甚至有結余的情況下,為改變過度依賴石油收入、改進不合理的稅制結構而改革稅制的。韓國則是從長遠考慮,為適應經濟發展戰略調整而對稅制進行改革的。
2.改革的過程和步驟不同。
如在建立增值稅方面,墨西哥實行增值稅是全面鋪開,一步到位,對所有商品與勞務一律征收。而印度則采取了分步走策略,早在80年代末期,就對部分商品實施有限度的增值稅(MODVAT),但直到1992年后才逐步將覆蓋范圍向零售與勞務領域延伸。又如對利息收入,不同國家有不同處理方式,馬拉維與牙買加,對名義利息收入全額課征,哥倫比亞與墨西哥只對實際利息征收,摩洛哥、土耳其以低利率、預扣稅方式征收。
3.改革的效應不同。
無論是從宏觀稅負的高低、稅率結構的變化,還是稅制改革對經濟發展的作用看,發展中國家的稅制改革效應都各不相同。
二、拉美地區稅制改革的基本特征
拉美國家在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圍繞稅制結構合理化和稅收管理現代化,陸續進行了大規模的財稅體制改革。
(一)稅種結構的合理化
1.全面推行增值稅。
拉美各國在推行增值稅過程中,合并以往過多的流轉稅種,相應取消各種形式的銷售稅,僅對某些特殊商品實行特別消費稅。如在1977-1980年,墨西哥用增值稅取代商業稅,取消了32種聯邦消費稅和500多稅地方稅。
(1)增值稅盡可能覆蓋所有商品生產、銷售和勞務活動。例如,智利和墨西哥等國,在由傳統的銷售稅轉為增值稅過程中,實行了全面征收原則。無論什么行業,只要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提供勞務,就要繳納增值稅。智利1975年正式實施增值稅時,僅僅對農業、礦業、基本食品暫不實行增值稅,1977年開始對所有商品的生產和銷售都實行增值稅制度。在勞務方面,拉美各國除教育、一部分衛生等部門外,絕大部分勞務都實行了增值稅。墨西哥也從一開始就無例外地對商品生產、銷售和提供的勞務全部實行增值稅。玻利維亞1986年規定初級生產、幾乎所有服務、個人財產定期出售、個人財產與不動產租賃以及進口的增值部分,都要繳納增值稅。
(2)實行單一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的設計是一個政策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問題,特別是在以前實行銷售稅稅種較多、稅率高低不一的情況下、確定增值稅稅率往往要經歷由不規范到規范的過程。智利在推行增值稅前,銷售稅稅種比較簡單,其生產和銷售環節的稅率分別為17.5%和4%。增值稅出臺時,確定的增值稅稅率為20%。增值稅稅率之所以定得高,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抑制消費和控制通貨膨脹。墨西哥實行增值稅時稅率設置比智利復雜,因為其原實行的銷售稅稅種較多,稅率很難統一。增值稅在出臺之始共設置了4檔稅率:對出口和未經加工的初級產品實行零稅率;對糧食、醫藥等少數商品實行6%的低稅率;對大多數商品的生產和銷售及提供的勞務實行15%的標準稅率;對一些特殊商品實行20%的高稅率。由于多檔次的稅率導致征管問題,1992年合并了增值稅稅率檔次,對所有商品和勞務實行10%的單一稅率,使之得到規范。
(3)對小額納稅人簡化管理。在實施增值稅中最棘手的是向小額納稅人征收增值稅。在這方面,不同國家按簡化管理原則,分別采取了不同辦法。其中,在墨西哥,凡是年銷售收入不超過年最低工資7倍或者資產不超過年最低工資15倍的納稅人,可自行決定是否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向購買者收取增值稅。收取增值稅者必須向稅務機構申報,否則就不必申報。智利注重使每個納稅人進入增值稅體系,為此采取了幾種辦法簡化管理:一是將小額納稅人作為一般納稅人管理。只要其對增值稅的申報和計算方法比較熟悉,可自愿作為一般納稅人。二是按銷售額將小額納稅人分成若干等級:月平均銷售額不超過20個納稅單位的為小額納稅人,但須到稅務機關專門登記;不登記則作為一般納稅人對待。根據小額納稅人月銷售情況,將其分為5個納稅等級,每個等級從低到高算出不同的銷售稅額,即可確定出小額納稅人應納稅額。三是對一些不易監管的小額納稅人,如零售商販、小型糧食生產者等,由與其購銷活動直接關聯的企業代扣代繳,稅率可適當優惠。
2.所得稅改革。
(1)在擴大稅基、規范稅率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1989年,墨西哥重構了企業所得稅制,主要原則是:擴大稅基,降低稅率,減輕企業稅負。對稅前列支和減免稅政策進行調整,重新規定稅前列支范圍和標準,從嚴控制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針對改革前許多企業為偷稅而有意造成假虧損或轉移資金等情況,對企業開征資產稅作為所得稅的補充。資產稅的稅基是企業實際資產價值,稅率為2%。當企業因虧損而無所得稅繳納時,則繳納資產稅;當有盈利要繳納所得稅時,可抵掉以前繳納的資產稅。另外,為防止外資企業利用轉移價格獲取暴利,還對外資企業購貨發票建立了嚴格審查制度。在降低稅率方面,1989年企業所得稅稅率為40%,1991和1994年分別減至35%和34%。
(2)實行適應性強、調節面廣的個人所得稅。一般對工薪收入者和自由職業者實行不同辦法。智利對工薪收入者由雇主在支付工資時扣繳,稅率為5%-45%;同時每年將所有收入申報一次,繳納工資所得之外的其他各種收入的所得稅。自由職業者每月按收入的10%預繳,全年按5%-45%的稅率估算,多退少補。在智利居住的外國人取得勞務收入后,如將收入匯出須再繳20%的附加費。外國人取得的投資分紅收入若要匯出,則需繳35%的附加費。這主要是為鼓勵外商再投資,防止資本外流。90年代以來,巴西在聯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基礎上,由州政府在1%-5%的幅度內加征地方個人所得稅。同時降低稅率,最高稅率由45%降為25%;并減少個人所得稅稅率檔次,超額累進稅率由9級簡化為3級;擴大稅基,取消稅前各種扣除項目和優惠措施;按指數化的貨幣單位劃分課稅收入級距;逐月按工資報酬預征個人所得稅。
3.稅收管理權限的改革。
在稅制改革的同時,對管理權限也進行了調整,各國實行的措施包括集中稅權和統一稅收。例如,墨西哥國家法律規定,州政府可以征稅,但經聯邦和州政府協商談判,后者放棄了流轉稅等主要稅種的征稅權,聯邦事實上成為稅收高度集權的政府。同時,對以前獨立征管的關稅體制也進行了改革,將其納入全國財政稅務系統,相應建立了納稅人進口自動報關和抽查制度。
(二)稅收征收管理的現代化
1.降低稅收時滯,減少通脹對稅收收入的影響。
在通脹時期,降低征收時滯對收入的影響主要有3種方法:(1)建立預付制。70-80年代,拉美國家普遍采用預付制征收商業企業的所得稅。(2)縮短評定期和納稅期,提高納稅的頻率。在高通脹時期,對月度稅采取兩周預付一次的做法。例如70年代中期,智利的大企業每兩周必須預繳一次增值稅。烏拉圭增值稅納稅期,1987-1988年間縮短了將近60天。有些國家的月度稅繳納周期,從20天縮短到15天甚至7天。(3)稅款支付指數化。即在計算稅款時,計賬單位不用法定償付手段,而是用一種可根據一些指數如消費物價指數等進行調整的財政或稅務計量單位。巴西按通貨膨脹調整的稅制已進行了20多年,由通貨膨脹導致的稅收調整已成為稅收文化中的一部分。1979-1987年,墨西哥主要通過縮短公司稅的預付期和納稅期來增加稅收,1987年后也開始實行稅收指數化。
2.實行嚴格稽查制度,加強稅收征管。
在打擊偷逃稅方面,主要是建立納稅人單一注冊體制,包括姓名、企業名稱、地址以及應納稅種。為使所有部門都使用同一稅碼識別同一納稅人,一些國家的稅務機關使稅碼與居民的身份證號碼一致,以便核對各種信息。其中智利的做法,首先是從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入手,從1960年起花3年時間建立了稅號制度,任何買賣都要在發票上注明當事人的稅號。其次,按照GDP計算出增值稅稅基,乘上稅率后得出估算的理論稅額,然后與實際征收額比較,根據其差額估算偷逃稅情況。再次,通過計算機進行稽查,稽查人員對當事人進行面對面檢查。
另一個措施是加強稅收審計。拉美一些國家,由于生產與收入高度集中,審計活動也主要集中在納稅大戶,中小納稅人偷逃稅情況嚴重。1979-1982年,智利等國改變審計策略,以中小納稅人為重點審計對象,增值稅收入增加了56%,其中,大戶增加了17%,中等納稅人增加了87%,小額納稅人增加了186%。
三、東盟國家的稅制改革狀況
80年代以來,東盟國家先后對稅制進行了改革,建立起更加公平、有效和簡便的稅收制度。因為舊的稅制不能有效利用資源,在運作中也常失之公平。一方面,這種稅制高度依賴間接稅,并采用差別稅率;另一方面,直接稅累進性很強,免稅與特惠范圍相當廣,使稅制體系錯綜復雜,難以有效地發揮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另外,持續擴大的預算赤字難以通過增加財政收入來彌補,也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稅制。
(一)引入增值稅制度,輔以選擇性貨物稅,區別對待必需品和奢侈品
稅制改革前,印尼國內間接稅主要有:貫穿生產階段的周轉型銷售稅,對煙草、啤酒和酒精類飲料等限制性商品征收的產品稅和各類印花稅。這3項稅收在全部稅收收入中占11%,稅率復雜多樣,銷售稅的稅率在1%-20%之間,各種稅收豁免泛濫,對財政貢獻很小。1983年改革間接稅體系,實行稅率統一為10%的增值稅,在消費階段征收,國內消費的商品除個別外幾乎沒有免稅和低稅率待遇。但是,未加工的食品和其他未經加工制造的主要商品不在征稅之列,保護了窮人的利益。菲律賓也采用了10%稅率的增值稅。在泰國,增值稅已被提上了議事日程。新加坡在80年代依然采用零售銷售稅,但1994年也進行了以建立商品服務稅(即增值稅,稅率為3%)為中心的稅制改革。
(二)降低所得稅稅率,同時削減優惠,擴大稅基
舊稅制采用稅率較高的累進性所得稅,同時提供了許多只有富人才能享受的免稅和特惠規定,不僅導致普遍的不公平感,而且使各類經濟活動、投資和企業組織形式之間真實稅負差別很大,影響了經濟主體的決策。另外,東盟為吸引外資和保留人才,也相應降低了個人所得稅稅率,如印尼從10%-50%變為15%-35%,菲律賓從5%-60%降至1%-35%。在公司所得稅方面,印尼從20%-45%降至15%-35%,馬來西亞從45%降至35%,新加坡從40%降至31%。泰國雖曾提高稅率,但1992年減征了個人及公司所得稅。菲律賓1998年的稅制改革繼續降低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1998年從35%降為34%,1999年降為33%,2000年起降為32%。
為彌補財政收入減少的缺口,相應擴大了稅基。主要是削減原有的扣除和豁免,對附加福利和資本收益課稅,對自由職業者、農民、商人等難以征稅的群體推行估算制度。例如,印尼將附加福利納入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并限制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優惠。同時為增大公司稅稅基,削減對企業的稅收鼓勵,又將國有企業收入包括到稅基中。菲律賓對分公司的匯出利潤稅,1998年由原來的按扣除費用后計征改按扣除前計征,同時實行最低公司所得稅制度,按稅法計征的應納稅額占營業收入額不足2%的按2%繳納。
(三)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協調一致,消除對股息的雙重課稅
股息的重復課稅問題,表現在對公司所得課征公司所得稅后,又在公司股東取得股息后課征個人所得稅。這種重復課稅使經濟主體對企業組織形式和融資手段的選擇受到扭曲,社會遭受無謂的效率損失。東盟主要利用差別稅率制、股息扣除法、股息所得免稅法、股息所得扣抵法等將股息與其他收入合并課征,來消除重復課稅。
(四)亞洲金融危機后的稅制改革
東盟國家在1997年金融危機發生后,紛紛采取各種政治和經濟措施以挽救經濟,在財政方面實行增稅減支的緊縮政策,同時也對包括進口原材料、中間產品的關稅和投資收益課稅等降低稅率。受金融危機影響嚴重并向IMF求助的東盟國家,稅制改革是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設定的框架內進行的,其核心內容在于開放國內市場,減少政府對民族工業的保護。
泰國在金融危機后及時調整稅收政策,一方面提高汽油及一些奢侈品的稅收,如規定每升汽油增收1株,啤酒增收3%,同時提高皮革服裝的進口關稅;另一方面,調整進出口稅率,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如從1998年1月1日起,將塑料、黃豆的關稅由40.5%和5%降低為35.25%和3%,停止向海外上市公司征收15%的資本利得稅。印尼的重要涉稅措施有:暫免大豆和部分船用設備的進口關稅,降低具有出口潛力的商品出口關稅,把享受優惠政策的商品由10種擴大到18種;取消對虧損嚴重的國營飛機制造廠和國民汽車項目的稅收優惠。
受金融危機影響相對小、宏觀和微觀經濟基本穩定的國家或地區的稅制改革,偏重于通過減稅優惠,扶持本地區家庭與企業渡過困境。
四、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的經驗與啟示
發展中國家雖然經濟社會條件差別較大,但其稅制改革基本符合國際稅制改革的總趨勢。從總體上看,發展中國家的稅制改革目標是:不管公司的組織形式如何,都對利潤征稅;降低所得稅稅率;個人所得實行綜合稅制;將資本利得并入所得稅稅基;接通貨膨脹率調整所得稅和利潤稅的稅基;用增值稅取代各種銷售稅;使利潤稅稅率與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相等;將利息收入也納入所得稅稅基;協調所得稅和利潤稅,以制止企業增加債務融資的傾向。
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的共同之處在于,都在致力于改變稅收結構,轉向對消費課稅;降低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率,同時擴大稅基;稅收征管具有顯著的變化;強調稅收的效率和中性;在公平方面,更強調橫向公平而不再是縱向公平;減小稅收的扭曲;鼓勵自由市場活動。在具體措施上,主要是開征增值稅,降低個人所得稅和公司利潤稅的稅率,拓寬所得稅和利潤稅的稅基,隨通貨膨脹率進行調整,建立稅收征管制度,適當降低關稅。這些稅制改革經驗,與我國前一階段的稅制改革相似,并對我國下一步稅制改革具有重要啟示。
——針對許多企業為偷稅和避稅而有意造成假虧損或轉移資金等情況,我國可參照墨西哥等國經驗,對企業開征資產稅作為所得稅的補充。以企業實際資產價值為稅基,稅率可定為2%,當企業因虧損而不繳納所得稅時,則繳納資產稅;當企業有盈利要繳納所得稅時,可以抵掉以前繳納的資產稅。或參考玻利維亞的做法,征收推定公司所得稅,對公司凈值征收,每年評估一次,稅率可定為1%-3%。
——在擴大稅基、規范稅率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努力實現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的一致,使個人所得和企業所得負擔大致同等的稅收,并避免股利等所得的雙重課稅。在社會公平方面,更注重橫向公平,以“大致的公平”取代絕對的縱向與橫向公平。提高個人所得稅免稅額,減輕工薪收入納稅人的稅負。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即將加入WTO,對外投資增加和跨國公司的發展,所得稅應轉向綜合所得稅制。
——建立在通貨膨脹時期避免實際稅收收入減少的制度。比如可以建立預付制來征收企業所得稅;縮短評定期和納稅申報期,提高納稅的頻率;實行稅款支付指數化,在計算稅款時,計賬單位不用法定償付手段,而是用一種可根據物價指數調整的財政或稅務計量單位。通過這些財政保護制度,可避免在高通貨膨脹時期蒙受稅收損失。:
——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實行全面征收原則。即無論什么行業,只要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提供勞務,就要繳納增值稅,以降低納稅人避稅和逃稅的機會,并盡可能減少增值稅稅率的檔次。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增強增值稅的中性,簡化對小額納稅人的管理。
劉建福——引入品類概念,獲得更高營收
卷煙是大品類,中式卷煙是分品類,不同風格特征的中式卷煙是分品類中的小品類。
消費者也許說不清什么是卷煙品類,更說不清什么是中式卷煙風格特征與品類的關系。但消費者看到或抽到“Marlboro”,他們有一個共同的認識,這就是外煙,是美國煙,基本特征是燥、香氣濃,與我們中國煙不一樣;看到或抽到“555”,他們同樣都有基本相似的感覺,這是英國煙;看到“柔和七星”時,他們知道這是日本煙,淡淡的,沒什么煙味,聞起來有餅干煙香、香草香。同樣,消費者看到“中華”、“玉溪”、“芙蓉王”、“黃鶴樓”、“白沙”等,他們也能做出基本的判斷。在他們心中,這是中國煙,其實這就是品類的概念。在消費者心中,卷煙這個大品類分為中國卷煙與外國卷煙,同時他們還知道外國卷煙中的“555”與“Marlboro”不同,中國煙中的“紅塔山”與“中華”、“白沙”與“黃鶴樓”也有不同,這就是卷煙大品類中的小品類。在煙草行業中引入品類概念,目的在于通過創造中式卷煙的消費價值獲得更好的經營績效。
(全國評煙委員會副主任、全國卷煙調香技術委員會常委)
劉鐘祥——中式卷煙之獨樹一幟
從中式卷煙的歷史、現狀和今后的發展來看,品類的構建必須不斷加以完善和創新。中式卷煙之所以稱為中式卷煙,就是因為其在香氣風格和口味特征上獨樹一幟。構想中的風格特征品類:即“多維香味風格特征”,它利用中國煙葉香氣類型多樣化的特點,集濃香、中間香、清香于一體,并按清香——中間香——濃香的順序使其在煙氣香味信息中依次出現,就像一首“奏鳴曲”,清香是音樂的前奏,中間香是音樂的主旋律,濃香是音樂的。
(全國評煙委員會特邀評委、全國卷煙調香技術委員會常委)
“營銷專家”
譚長春——謹防走進窄胡同
要從戰略高度考慮自己這個煙草公司在全國性煙草體系中如何取得競爭與價值優勢,在品類差異化與品類實施的專業性方面下功夫,考慮三五年甚至整個企業十年、百年的發展道路該如何通過在產品品類上的確立,從而走出自己的路。煙草行業要進行品類構建,既然是突破口,這個口子的撕開,就必須謹慎。如果我們走入了技術開發與香型研制的窄胡同,遠不如從消費者角度出發,去尋找他身上藏著的興奮點。
李克——創香型,占品類
反映吸味風格的香型,它所代表的其實就是產品所謂的“品類”——相同功能或相同特性的產品的聚類。通常情況下,一個品類的旗下總是聚集著眾多的品牌。例外的情況也有,那就是新創的品類在其初始階段總會時間或長或短的被創立該品類的某一品牌“獨占花魁”。
沈志勇——追求本真,打造品類
香煙業的行業屬性是物質性產品和精神性產品的結合體。所謂物質性產品,即是指香煙的香型、口感和品質等;精神性產品,則是香煙的文化和精神性享受。香煙品牌要打造新品類,需要挖掘本身從香型到口感,從制作到原料等方面新的工藝或概念去支撐自身品類的打造。
“業界人士”
武怡(紅云紅河集團總裁)——培育骨干品牌,領軍特色品類
從品類角度而言,中式卷煙可理解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卷煙大品類或品類集合,不同細分品類完整地構成了中式卷煙品類體系。構建中式卷煙品類體系是對中式卷煙內涵的挖掘與發展,是提高中式卷煙競爭能力的重要手段。做大做強中式卷煙這棵品類“大樹”,讓其枝繁葉茂,關鍵還在于不斷創新與發展,進一步突出與體現產品風格特色;把“10多個重點骨干品牌”的培育與中式卷煙品類的構建與創新結合起來,使“10多個重點骨干品牌”在成為中式卷煙代表性品牌的同時也成為某個細分品類的領軍品牌。
品類構建與創新應與培育重點骨干品牌相結合。培育重點骨干品牌是當前行業發展的主要任務之一,而其關鍵點在于突出產品風格特色和完善品類構建。應將培育重點骨干品牌、突出產品風格特色與品類構建有機地結合起來,使產品風格特色以特色品類的形式得以固化和延伸,實現中式卷煙品類風格特色的突出、鞏固與強化,形成特色品類,而特色品類的集合就是中式卷煙大品類。
潘虎(設計師)——品類創新是橫跨技術與營銷的系統科學
煙草品牌的品類創新和其他快速消費品類似,通過品牌類別的細分滿足特定消費群體的共性或個性化的需求。或者說通過這樣的方式在市場上喚起一種需求,而這種需求只有我們可以滿足。表層看來這符合品牌營銷的基本理論,但必須注意到的是,這種品類劃分首先是基于品牌基本認知展開的。如果所謂的品類創新以為只是求新求異,形成一時噱頭,那不僅難以長久,相反會給品牌資產的累積造成障礙。煙草是感性消費品,品類創新應該是建立在完整的技術創新或者消費認知體系當中的。這決定了其本身是橫跨技術和營銷兩大領域的系統科學。目前煙草品牌品類創新難免急躁,換句話說絕大多數企業難以駕馭。
李國棟(煙草工業企業從業人員)——消費者為王
新品類構建必須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去總結、提煉品類特性,只有這樣才易于被消費者理解接受,進而認同并最終驅使其產生購買行為。
李旭華(煙草工業企業從業人員)——打造品類靠分化
分化是品類構建的著眼點,分化是商業發展的動力所在,也是品類構建越來越受到重視的原因。在傳統的商業活動中,品牌是企業的經營核心。然而,隨著市場的日趨成熟,產品競爭的日趨激烈,品類構建成為企業繼品牌建設后的又一關鍵點。就如寶潔剛進入中國市場的時候,就是通過“去頭屑”品類洗發水——海飛絲的構建,迅速搶占半壁江山;紅牛通過功能性飲料品類的打造,闖出了一片天地,并走出了國門。卷煙行業也是如此,對原有的烤煙型、混合型、外香型、雪茄型等大分類進行了細分,各企業紛紛根據各自卷煙香型特點進行分化。
“第三方”
張俊英(專欄作家)——掌握標準話語權
品類構建的提出,將是卷煙品牌又一次洗牌的開始。誰率先進行了品類構建,取得了行業品類技術標準制訂的話語權,誰就會率先成為這個品類的代表。中式卷煙也將會是又一次創新機遇,而且是基于技術體系的系統創新,基于行業級層面的創新,是更高層次、更高水平的創新,中式卷煙將有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李紀朝(媒體人)——品類構建不止于香型
卷煙工業企業在品類構建方面也要闖出一片“藍海”。卷煙香型品類構建,僅僅是品類構建的一個方面而已。從品類構建的本質上來講,只要是消費者的需求和卷煙的某種功能達成對應關系,這種對應關系就可以成為品類劃分的標準。比如功能品類,可以分為婚慶用煙、禮品用煙等品類;比如消費群體品類,年輕人士用煙、成功人士用煙、女士用煙等品類。所以,留心之處皆品類,不必糾結于香型品類不放。
輿情縱覽
嚴格控制“三公”經費,今年(2012)繼續實行零增長。禁止用公款購買香煙、高檔酒和禮品。
——在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在公款和私款消費的邊界上,最模糊的就是煙和酒。而且,用公款購置高檔香煙,普遍被視為政府正常行為而未被納入審計范圍。這樣,某些高檔煙的消費就有了基本的支撐力,這部分的消費不會因為煙草消費稅的提高而減少。
——賈康(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
有關“天價煙”的糾結,真正的問題其實在兩個層面:一者,某些廠家以“附送白盒或普通煙盒包裝”的方式推銷卷煙產品,究竟意欲何為?二者,“天價煙”變身的背后,還有值得警惕的背景:一是煙酒上承載的所謂禮品文化與辦事文化,二是刑法中有關公職人員“巨額財產”很難劍指“天價煙”之類的“禮品”。
——《工人日報》
煙草業正通過添加大量化學物質增香、調味、添加各種中草藥,并以“有利健康”、“增強活力”為誘餌,來增加煙草制品的吸引力。
——王依群(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即使已經把焦油量降低到5毫克,甚至1毫克,危害也并未降低。相反,降焦的結果,反而使煙草業不得不在卷煙中添加各種香料調香,再加各種中草藥來減害,這樣造出來的卷煙,不僅絲毫沒有降低吸煙的健康風險,甚至隱伏下更大的風險。
——吳宜群(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煙草業利用低焦油概念、中藥進入香煙以及醒目的低焦油水平標簽等廣告宣傳,來消除消費者對煙草健康風險的警覺,違反了國家法律和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誤導了消費者。
——曾光(中華醫學會公共衛生分會主任委員、流行病學專家)
“降焦減害”實際上是煙草業做出來的推銷卷煙的一種營銷策略。所以“降焦減害”其實是個偽命題。
——楊功煥(中國控煙協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