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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稅收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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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關于稅收制度范文

    一、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現狀及其稅收調節中的問題

    (一)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現狀

    基尼系數是判定居民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標,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中國2012年基尼系數為0.474,仍然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0.44,說明我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確實較大。

    1、城鄉居民收入分配情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快速增長,1978年,我國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43.4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133.6元,到2011年,城市居民收入為21809.8元,年均增長13.4%,農村居民收入為6977.3元,年均增長12.7%。1978年至今,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除了開始幾年短暫的縮小外,隨后一直是呈現穩定擴大的趨勢,2011年城鄉居民收入比為3.13∶1。造成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既有合理因素,也有不合理因素。總的來說,我國城鄉居民公共服務上的歧視性政策是主要的不合理因素。

    2、地區之間居民收入分配情況

    我國東部、中部、西部和東北部四個地區存在明顯的收入差距。從表1和表2可以看出,2005―2011年,我國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普遍增長較快,且農村略快于城市。但是,東部地區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直大大高于其他地區,地區之間收入差距依然沒有明顯縮小。

    3、行業之間居民收入情況

    據統計,我國行業之間居民收入差距較大。2011年平均年收入最高的前三個行業依次為:金融業81109元,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及軟件業70918元,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探業64252元,這三個行業就業人數相對較少,工資較高。2011年平均年收入最低的三個行業依次為:農、林、牧、漁業19469元,住宿和餐飲業27486元,建筑業32103元,這三個行業牽涉民生廣,就業人數多,平均工資低。可以看到,金融業平均工資是農、林、牧、漁業平均工資的4.17倍,并且相應的行業福利、社會福利待遇也存在很大差距。

    4、按收入等級劃分居民收入差距

    從表3可知,2003―2011年,我國城鎮居民中10%最高收入者平均可支配收入是10%最低收入者的9倍左右,由于高收入者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是財產性收入,并且一部分高收入者存在灰色收入,實際收入差距會更大。單從表3中看,2003―2011年各個收入等分的年均收入增長率,我們發現低收入者無論是實際收入水平和收入增長率水平都低于中等收入階層和高收入階層,且有收入越高,增長越快的趨勢。這反映出我國居民收入差距越來越大。

    (二)當前我國稅收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問題

    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我國形成了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稅收優化居民收入分配的功能日益增強,稅收征管制度法制化、規范化不斷提高。但是,當前稅制仍然存在許多不利于優化居民收入分配的問題,需要進行改革。

    1、個人所得稅的作用極為有限

    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其征收模式為分類定率、分項扣除、分項征收,這導致了實際收入分配調節作用很小。具體來說,一是容易形成納稅人的稅負扭曲,其原因是高收入者的收入來源一般較多,工資薪金并不一定是其主要收入來源,而當前個人所得稅主要針對工資薪金征稅,結果是高收入者稅負占其綜合所得比重反而小于中低收入者。二是個人所得稅法并不完善,納稅人能夠通過法律漏洞避稅,例如,將個人生活開支列入企業管理費用,企業以實物取代貨幣發放給個人等,都能起到避稅效果。三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覆蓋面小,僅僅對于稅法中列舉的所得征稅,而很多其他所得則沒有征稅,這不利于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四是現行分類所得稅制由于自身缺陷,對某些所得無法課征所得稅。五是稅前扣除標準籠統,沒有足夠照顧到中低收入階層,對于存在困難的家庭,減免稅項目較少涉及。另外,我國缺乏及時反映個人所得的信息系統,個人所得稅不對實物所得征稅。以上因素甚至強化了個人所得稅的“逆調節”功能,拉大了居民收入差距。

    2、流轉稅的主體地位不利于收入分配調節

    目前我國主要稅收收入來源于流轉稅,而流轉稅由于直接參與初次分配,不利于投資、就業和消費。原因在于:首先,流轉稅稅負相對較高,直接影響商品和服務價格,價格高低影響供求關系。其次,增值稅是我國流轉稅的主要稅種,而繳納增值稅的勞動密集型企業進項稅額小,抵扣項目少,稅收負擔重。以上因素最終會扭曲市場經濟,不利于優化居民收入分配。

    3、財產稅不健全惡化了居民收入分配

    目前我國財產稅只有房產稅、契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等幾種,稅種少,稅基窄,且不完善,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受到了很大限制。例如,現有房產稅對個人持有住房并不征稅。此外,對于金融類財產沒有相應財產稅,而許多高收入者的財產不僅僅包括不動產,有價證券、銀行存款也占據了相當大比重。財產稅不健全是造成我國居民收入差距過大的重要原因。

    二、稅收制度優化居民收入分配的國際經驗借鑒

    (一)美國稅收制度優化居民收入分配的主要經驗

    美國是一個以所得稅為主的國家,所得稅收入占其全部稅收收入的50%以上,其中個人所得稅又是美國十分重視的稅種。個人所得稅采取綜合個人收入計算應納稅額,完善的信用制度使得個人所得能得到快速準確的反映,累進的稅率設計減少了納稅人個人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同時,美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是以家庭為單位,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綜合考慮家庭的收入狀況,并規定了許多稅收扣除項目和個人寬免額,目的在于照顧不同家庭的實際情況,減小有困難家庭的負擔。此外,美國還有社會保障稅、遺產稅、贈與稅、個人財產稅、個人消費稅等稅種,較好地發揮了優化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社會保障稅,作為美國的第二大稅,支撐著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等許多針對低收入群體的制度安排。

    美國還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稅收征管制度。納稅人擁有不同的納稅識別號碼,應稅財產的詳細資料檔案,快速、準確、方便的納稅申報方式,嚴格的稅務審計以及信息化的稅務處理系統均提高了美國稅收征管的效率和水平,確保現代稅制優化居民收入分配的實施。

    (二)日本稅收制度優化居民收入分配的主要經驗

    日本是一個以直接稅為主的國家,個人所得稅采取累進稅制,并且有各種稅收扣除項目。一類是對人扣除,包括基礎扣除、配偶扣除、撫養扣除、殘疾扣除和老人扣除等,目的在于照顧低收入家庭;另一類是對事扣除,如社會保險費扣除等,是為了應對突發事件中存在困難的低收入者。日本的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類綜合所得制,先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納稅人的特定所得,再綜合納稅人的全年各項所得,在一定標準下,使用統一稅率加以課征,并依法扣除掉以前已經交過的分類稅收,多退少補。在遺產稅方面,2013年日本又提高了相應稅率并降低了起征點,對超過6億日元的部分征收55%的遺產稅,加重了對富人的稅收征收。

    社會保障稅是日本的第一大稅種,約占日本稅收收入的35%,它以加入社會保險的形式來繳納。日本很大比重的稅收收入投入到社會保障等福利之中,這無疑縮小了居民收入差距。此外,日本有著良好的稅收征管制度,很少有逃稅等現象發生。

    (三)法國稅收制度優化居民收入分配的主要經驗

    法國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將家庭成員收入進行平均化來征收,若有小孩,則減去小孩在總收入中的份額(一個小孩算半個份額)。個人所得稅也有許多減免稅的項目,如購買房屋貸款的利息可以減稅,撫養老人、捐助慈善事業、投資人壽保險等都可以有相應的減免稅規定。法國也有社會保障稅,其計稅依據為雇員的工資薪金,稅率根據工資薪金的不同,從18%到23%不等。法國的財產稅是按照財產凈值征收,財產凈值超過一定標準,按照價值的多少適用于不同的稅率,法國的財產稅征稅對象一般為高收入階層。

    (四)啟示與借鑒

    美國、日本和法國在優化居民收入分配的稅收制度上有著許多共同點,這些共同點包括:

    1、個人所得稅覆蓋面廣,采取綜合所得征收制

    居民收入并不僅僅來源于工資薪金,還有許多其他所得,美日法三國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時,均有一套詳細的規則界定個人所得,這將主要依靠資本性收入的高收入者納入到征收對象中,并對其課以較高的稅率,直接縮小了居民收入差距。與此同時,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過程中有著細致的減免稅和稅收扣除項目,既體現了稅收的人性化,也最大限度地保證了納稅公平性。

    2、社會保障稅占據重要地位

    美日法三國都設立了社會保障稅,并且是該國主要稅種。社會保障稅征收的意義主要是投資于社會保障制度,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務。同樣,收入越高繳納的稅越多,起到了優化居民收入分配的良好作用。

    3、完善的財產稅制度

    美日法三國都有遺產稅、贈與稅、房產稅等較健全的財產稅制度。財產稅主要針對的是高收入階層,是直接攫取高收入者的部分收入,將之用于公共支出,削峰填谷,對于優化居民收入分配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抑制了高收入者依靠財產收入“不勞而獲”的現象。

    4、高效的稅收征管體系

    美日法三國都有高效的稅收征管體系。方便、準確、快速的稅收征管制度,不僅大大打擊了偷稅漏稅行為,也減少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提高了納稅人的納稅積極性,確保現代稅制優化居民收入分配的實施。

    著眼于優化居民收入分配,充分借鑒以上成功經驗,是全面深化財稅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優化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的稅收制度總體構想和具體設計

    (一)優化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的稅收制度總體構想

    在保持社會公平的前提下,盡量提高市場經濟效率,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改革個人所得稅并使其成為主要稅種,增設更多財產稅;改革流轉稅堅持以增值稅為主,適當降低稅率,取消營業稅,輔之以消費稅、關稅等其他流轉稅,最終形成以直接稅和間接稅雙主體為特征,更注重直接稅的稅收制度。

    (二)優化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的稅收制度具體設計

    1、增值稅制度安排

    第一,調節增值稅的優惠范圍,降低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稅稅率。選擇民生緊密相關類別商品或者勞務按優惠稅率課征,不僅能夠降低低收入階層居民流轉稅負的絕對水平,而且還能降低其與高收入階層居民的相對差距。比如,對于食品、醫藥衛生等相關產品,免征增值稅是國外的普遍做法,我國應首先降低稅率,條件成熟時免征增值稅。

    第二,實行全面徹底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在全國范圍內,將目前征收營業稅的行業統一改成增值稅,并分行業設置不同的增值稅稅率,以體現增值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比如,適當提高航空運輸業的稅率,降低餐飲業的稅率。

    2、消費稅制度安排

    第一,對不同檔次的消費品課征不同消費稅率。對香煙等危害健康的消費品,征收50%以上消費稅,達到寓禁于征的目的;對高能耗、高污染的消費品,如豪華汽車、一次性筷子、化工制品等,征收30%以上消費稅;對奢侈品,如高檔酒、游艇、名貴首飾、高檔電器等,征收30%左右消費稅;對中檔消費品,如化妝品、小汽車等,征收10%以下消費稅;對一些基本生活用品,免征消費稅。

    第二,擴大消費稅稅基。隨著營業稅逐步被增值稅所替代,服務業的部分消費品也應當征收消費稅,征稅對象為高級服務場所,如高星級酒店、高級夜總會、高級會員俱樂部、歌舞廳等。消費稅率不宜過高,可以定為5%。

    第三,消費稅實行價外稅。我國目前的消費稅屬于價內稅,稅負被并入消費品價格之中,方便征收,但容易造成重復征稅。未來消費稅應當借鑒增值稅的經驗,實行價外稅。

    3、個人所得稅制度安排

    我國當前的個人所得稅很不完善,但立即采取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度目前仍不具備條件,現實的辦法是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對居民經常性所得,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所得、經營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合并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對綜合所得設定免征額。對于非經常性所得,如股息、紅利、利息等除經常性收入的其他所有收入,設定較高的比例稅率分類征收,更好發揮優化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具體設計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單位應當為家庭,可以參考法國對家庭個人所得額的計算方式,取家庭成員收入的平均數,按照綜合收入能力納稅。同時,適當減少稅率級次,提高免征額。最后,應當科學設定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如允許稅前扣除教育費用,贍養老人的家庭,贍養費需要扣除等。

    4、其他稅收制度安排

    完善財產稅。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應當醞釀在未來幾年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將不動產、金銀珠寶、有價證券、存款等全部納入納稅范圍,設定免征額,稅率目前不宜定的過高,可以設定在30%左右。

    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在稅務登記上,建立納稅人的納稅識別碼,建立應稅財產的詳細資料檔案;在納稅申報上,逐漸以電子申報方式代替傳統的申報方式;在納稅服務上,以出版物和傳播媒介來宣傳納稅服務理念,并設立納稅咨詢機構,提供稅務咨詢服務;在稅務處理上,建立信息化的稅收征管網絡,實現各地信息共享。

    第2篇:關于稅收制度范文

    【關鍵詞】慈善捐贈;稅收;對策

    一、慈善捐贈相關稅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關于捐贈的稱謂有四種表述形式:贈送、饋贈、贈與和捐贈,還沒有從立法上進行統一。在現行稅制上,流轉稅類各稅種關于捐贈的規定存在以下缺陷:對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一律視同銷售征稅;實物捐贈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我國對公益性實物捐贈,只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才享受稅收減免。在所得稅類方面,關于公益性捐贈的立法除《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外,大量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效力較低的規范性文件,這導致公益性捐贈的稅收立法效力較低。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標準規定過低:《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進行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12%以內的可以扣除,且超過限額的部分不可以向后年度結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應納稅所得額30%的范圍內扣除公益性捐贈部分。對未通過指定的非營利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以及直接對受贈人的捐贈均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不合理,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向紅十字會事業、老年人服務機構、青少年活動場所、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所得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扣除。除此之外,向未指定的慈善機構捐贈均不允許扣除。在資源稅類、財產稅類和行為稅類中,只有契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三個稅種的立法對納稅人的捐贈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完整不利于企業的捐贈。

    二、慈善捐贈相關稅收制度存在問題的后果分析

    (一)捐贈稱謂立法不統一的后果分析

    首先,“贈與”是屬概念,“捐贈”是種概念,“捐贈”是“贈與”的一種。“贈送”和“饋贈”則是“贈與”概念的另一種表述。應避免在實踐中產生誤會或引起歧義。其次,稱謂不統一將帶來相關稅收優惠制度執行中的難以界定,和難以操作。

    (二)流轉稅類各稅種關于捐贈的規定存在缺陷的后果分析

    對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都一律視同銷售征稅的是國家逃避其責任的表現,在客觀制約了公益性捐贈事業的發展。實物捐贈不能享受稅收優惠與《公益性事業捐贈法》所倡導的宗旨相違背,打擊了納稅人進行公益性實物捐贈的積極性。

    (三)所得稅類各稅種關于捐贈規定不完善的后果分析

    1.公益性捐贈的稅收立法不統一,關于相同性質的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不一致,有些按全額扣除,而有些按比例扣除的局面,這顯然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

    2.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標準規定過低,對比個人30%,企業12%的扣除限額,如果全額扣除,會進一步激發捐贈意愿。

    3.企業當年公益性、救濟性捐贈超過扣除標準部分不能往以后年度結轉扣除,這一規定既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也不利于企業逐年消化一次性較多的捐贈。

    4.對未通過指定的非營利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以及直接對受贈人的捐贈均不得在稅前扣除,指定捐贈機構意味著不平等和壟斷,意味著對未被指定的捐贈機構的歧視。同時,對捐贈人和捐贈單位的捐贈意愿而言,將產生不合理影響。

    (四)資源稅類、財產稅類和行為稅類關于捐贈的規定不完整,在以上三種稅類中,只有契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三個稅種的立法,其中包含有對納稅人的捐贈行為的明確規定,還有空白之處,不利于在實踐中具體操作。

    三、慈善捐贈相關稅收制度存在問題的對策分析

    (一)關于捐贈的稱謂立法不統一的對策分析

    建議在在涉及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制度時統一使用“捐贈”一詞,從而避免在實踐中產生誤會或引起操作上的不便。

    (二)流轉稅類各稅種關于捐贈的規定存在缺陷的對策分析

    1.對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一律視同銷售征稅的對策分析

    我們建議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立法中規定:凡是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以及貧困地區的捐贈,視同銷售征稅,但采取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

    2.實物捐贈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規定不合理的對策分析

    建議明確規定:用實物進行公益性捐贈的,納稅后采取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在一些突發的災難性事件中,實物更加符合捐助對象需要,救災、救濟更加高效。

    (三)所得稅類各稅種關于捐贈的規定不完善的對策分析

    1.關于公益性捐贈的稅收立法不統一,且扣除限額規定不一致的對策分析

    加快對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法規、規章的清理,使其與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等法規之間的規定相統一,相銜接,使規定更加合理和科學。

    2.關于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標準規定過低的對策分析

    我國稅收立法可以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適當提高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比例,從而促使納稅人承擔更多社會責任。我們建議適當提高公益性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的扣除比例,但是扣除比例不宜過高,更不宜全額扣除。比例過高,容易形成偷逃稅,企業會借助于免稅組織進行稅收籌劃;采取全額扣除則容易造成企業通過捐贈,實質上以國家稅款進行捐贈,但獲取自身的廣告效應和良好名聲,慷國家之慨。我們借鑒可以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規定納稅人間接公益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

    3.企業當年公益性、救濟性捐贈超過扣除標準部分不能往以后年度結轉扣除的規定不合理的對策分析

    基于以上同樣的理由,我們建議:應該允許超過30%的部分可以往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往以后年度結轉的最長時間不超過5年。4.對未通過指定的非營利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以及直接對受贈人的捐贈均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對策分析

    目前,對比通過公益機構的捐贈,更多的納稅人采取了直接捐贈的方式,其原因一方面是捐贈者擔心發生救災物資、捐贈款項被不法者截留侵吞;另一方面是捐贈者實施直接捐贈有一種心理上的成就感、滿足感,精神上的回報是巨大的。另外,對直接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做法理由之一是避免稅款流失,但事實上也不完全能達到立法目的。如有的納稅人通過捐給個人,由個人作為資本投入也可達到避稅目的。因此,對公益性、救濟性直接捐贈也應當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具體可由稅務部門和民政部門共同來制定操作規程,經稅務部門和民政部門認可后,允許在稅前作相應扣除。

    (四)資源稅類、財產稅類和行為稅類關于捐贈的規定不完整的對策分析

    資源稅類、財產稅類和行為稅類中的契稅、印花稅有關贈與的規定是比較完善的,但土地增值稅中關于贈與的規定則需要進一步完善。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條中補充規定:非公益性贈與應征土地增值稅,并規定只有以下兩種情況除外:一是向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捐贈;二是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捐贈給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

    對于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類的其他稅種,我們認為開征遺產稅對推動社會捐贈將起到積極作用。美國開征高達50%的遺產稅,在高稅率的調控下,很多富人選擇在世時多捐款。因為捐贈既可以為社會作貢獻,還可以享受公司法人應繳稅所得額扣除10%、個人捐贈者扣除50%的優惠。

    納稅人的公益性捐贈行為是其履行社會責任的表現,是一種情操高尚的行為,應當受到整個社會的肯定和贊揚,減輕了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時的壓力,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職能缺位的情況,應當得到政府的鼓勵,政府無論出于何種考量,都應當給予其一定的稅收優惠。因此,對我國現行稅收優惠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系統的研究,使之進一步完善,更加科學、合理,更具實踐操作性,意義十分重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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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關于稅收制度范文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收法規;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關系;共同發展

    一、現階段會計制度和稅法的關系

    一些實施市場經濟的歐洲國家,比如法國、德國,其會計準則由國家主導制定,特別注重國家和集體利益以及會計核算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其稅收法律制度和會計制度的關系模式逐漸趨于高度統一。財務會計制度服從于稅收法律制度的要求,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嚴格遵循稅收法律制度的要求,以此增強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因此,企業的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額很接近,資產負債表里存在比較少的遞延所得稅項目和金額。國際上,以英美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其民間的會計組織的發展程度很高,投資者重視企業會計信息的客觀性、真實性,以此為依據做出更好的決策。目前,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與財務會計制度呈現出既高度分離,又相向統一融合的雙模式傾向的態勢。

    二、優化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關系的必要性

    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政府職能不斷向服務型轉變,不斷放權,由實施管理慢慢向提供服務轉向。因此,對于企業的財務會計信息就越來越要重視其真實性和客觀性,更好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以此來為企業提供有效的與決策相關的財會信息。近年來,證監會越來越重視對上市公司的財務監管。企業應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增加會計信息的客觀性和真實性。明確會計制度和稅收法律的差異,可以更好地保障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為企業決策者提供更有效的會計信息。目前,我國稅收法律制度和會計制度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以及所得稅的計量方面的規定有很大的差別。因此,稅務部門要用更多的資源對企業的財務進行核查,增加了成本。而企業會計信息的需求者需花費更多的時間來獲得更可靠的企業會計信息,導致其不能及時做出投資決策,而錯過最佳的投資時機。優化企業財務制度與稅收法律法規的關系,可以提高信息的傳播速度,降低信息需求者獲取信息的成本,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增加社會的經濟效益。目前,我國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正呈現出既高度分離又相向統一融合的雙層傾向態勢。但是,由于種種因素,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律制度在改革中遇到了一定阻力,改革的成本相對較高。協調稅會關系可以明確現階段兩者之間的問題,降低改革成本,減少資源的浪費,提高企業的財務處理工作以及稅務部門的稅務管理工作的效率。會計制度與稅收法律之間在目標和原則方面有差異,因此企業和稅務部門都要進行納稅調整。舉個例子,對營業外支出的確認和計量,企業要仔細比對當年的相關事項使其符合稅法規定,對報表進行第二次修改,而稅務部門要審查企業上交的材料,這就加重了雙方的工作量。協調二者關系可以防止稅收的流失,彌補稅收法律制度和會計制度相互之間存在的矛盾和盲區。協調二者關系,明確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防止企業人為制造稅收盲區和延遲納稅,以及相關特殊業務稅務處理,防止企業鉆空子,進行偷稅、逃稅、漏稅及遲延納稅,預防稅務流失。

    三、改善會計制度和稅收法律關系的措施

    (一)重視協調兩者的關系

    分析和明確兩者之間的分歧和差異,以彌補空缺和盲點,對會計制度和稅收法律法規進行完善與優化。修改不明確的法律法規時,把重點放在兩者的差異處理上,從我國的實際國情出發,結合國際慣例,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前提,盡量減少差異和分歧,明確差異的處置及稅會信息的銜接和轉換。政府部門在制定會計制度的過程中,應該讓多方參與,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作。在會計制度的起草階段,要設置專門的評審來進行監督,評審應該由各個部門的人員組成,比如企業界代表、教育界專家學者、審計人員、稅務官員等,使其提出更廣泛地建議和意見。

    (二)以成本效益為原則

    協調會計制度和稅收法律法規應以成本效益為原則,要以節約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為原則。盡量縮小兩者之間的分歧與差異,以降低由于差異帶來的稅務部門進行稅收征管的難度,減少企業進行納稅的成本。提高信息傳遞的速度和質量,使需求者可以及時獲取信息并做出決策。推動改革的高效平穩進行,降低改革成本,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以提高社會的經濟效益。

    (三)完善我國的財會信息系統

    現階段,我國的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系統有待完善。要建立完善的會計與稅務信息共享平臺,促進財會與稅務信息的共享。建立健全社會的企業會計信息系統,保證信息的暢通,加速信息傳遞,使市場主體能及時獲取相關信息,適時把握最佳的投資時機。實現會計信息與稅務信息的對接,使稅務部門和企業更順利地開展工作。

    四、結語

    會計制度與稅收法律制度之間的差異日益擴大,這成為了當前會計工作與稅收征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兩者之間的差異與分歧的縮小需要做很多工作,也需要很長的時間,需要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協作。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我國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也必將隨之不斷改進完善。

    參考文獻:

    [1]劉強,王麗琪.淺析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關系[J].財會研究,2014.

    [2]謝凌艷.淺析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矛盾[J].財稅研究,2015.

    第4篇:關于稅收制度范文

    一、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稅種及相關減免政策

    (一)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稅種

    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的相關稅種主要有以下4類。

    1.營業稅

    原國有土地權屬單位接收國有土地收儲補償款時,需提供相關營業收入的發票,地方稅務部門按營業收入扣除5.5%的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

    這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稅賦,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國有土地收儲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行為,按相關規定,需繳納一定額度的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

    這是指針對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由于國有土地收儲轉讓而發生的企業盈利行為,需按納稅年度繳納。

    4.印花稅

    這是指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

    (二)現行稅收減免政策

    1.營業稅減免政策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規定,國稅函[2008]277號文中關于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2.土地增值稅減免政策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企業所得稅方面,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搬遷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執行。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和原廠土地轉讓收入,重點審核有無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有無搬遷協議和搬遷計劃,有無企業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是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和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等。

    4.印花稅減免政策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雙方不需要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二、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稅收減免政策的解讀與困境

    (一)將國有土地收儲行為認定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缺乏立法依據

    營業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印花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因此,合同雙方不需要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為實現上述條款,國有土地的收儲行為需要滿足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這一要件,事實上國有土地收儲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缺乏相關的立法依據。

    (二)將國有土地收儲所依據的土地儲備行為認定為實現城市規劃及國家建設的目標缺乏明確定義

    土地增值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然而,其中對于“因城市實施規劃及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的解釋相對模糊,對于土地儲備行為是否為“實現城市規劃及國家建設”這一定義缺乏法律法規上的解釋與說明,導致由地方出臺的相關辦理辦法對于土地儲備行為與實現城市規劃及國家建設目標之間的關系所作的說明也缺乏明確的厘清。

    (三)將因土地儲備立項而發生的國有土地房屋搬遷騰退認定為政策性搬遷缺乏有效說明

    針對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的,“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和原廠土地轉讓收入,重點審核有無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以此作為是否減免企業所得稅的依據。然而,該條文對于政策性搬遷的解釋相對模糊:因土地儲備立項而發生的國有土地房屋搬遷騰退是否為政策性搬遷這一問題缺乏有效說明,是否是由地方政府出具搬遷文件,即可免去企業所得稅。

    三、國有土地收儲的制度性思考

    現行國有土地收儲工作在涉及稅收減免政策方面出現了諸多理解上的困境,其根源在于土地儲備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之處。從1996年上海成立我國第一家城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起,直到2007年《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土地儲備的推行在增強市場宏觀調控能力、盤活存量土地、實現城市規劃等方面產生了大量的積極效應。然而,隨著工作要求的不斷提高和形勢的不斷變化,現行制度顯現出一些與當前實際工作不協調之處,需加以改進和完善,以便更好地推進土地儲備工作。

    一是關于國有土地收儲行為與公共利益的界定。國有土地收儲行為及其相關的稅收減免政策的出發點多提及到“公共利益”,但法學界一直未對公共利益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各地各級政府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也無統一標準。

    二是國有土地收儲行為主體的行政行為界定。目前,在土地儲備機制的運行過程中,由于供地主體的行政化模式,其行為隨意性很大,缺乏必要的約束。事實上,從目前土地收儲行為的性質來看,包括了行政行為、經濟法律行為及民事法律行為3個層面的屬性。然而,由于目前國有土地收儲制度中對國有土地收儲行為是否為行政行為缺乏有效的界定,國有土地收儲稅收減免政策在執行中存在法律意義上的界定風險。

    因此,為加快推進國有土地收儲工作,實現國有土地收儲補償款稅收減免,建議從法律法規與行政管理兩個層面出發,保障被收儲國有土地權利人的合法經濟利益。

    (一)法律法規層面

    現階段有關土地收購儲備的規定仍基本停留在地方規章的層次,至今尚未出臺一部具體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來規范土地收購儲備行為,國家在土地收購儲備方面法律法規的空白制約了該項工作的開展。因此,有必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一,明確土地儲備機構的性質、定位及目標。與土地儲備相關的法律法規應明確土地儲備機構的性質、定位。就目前北京市實行的土地儲備實施政策,土地儲備機構應定位為非營利性、行使行政的機構。土地儲備機構的目標應體現為:增強政府土地市場宏觀調控的能力,優化配置城市土地資源,以及保證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順利實施。

    第二,明確土地儲備機構收儲國有土地行為的行政行為界定。從法律法規層面,明確界定土地儲備機構在實施收儲國有土地過程中的行政行為將有利于突出土地儲備行為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特征。對于現有土地儲備行為的行政行為范圍進行界定,防止在操作過程中,借行政行為之名,行使經濟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

    (二)行政管理層面

    在行政管理層面,結合法律法規等政策性支撐,通過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權保障以下措施的實施。

    第5篇:關于稅收制度范文

    摘要:政策性稅收籌劃是我國的經濟生活中的新生事物,與一般性技術層面的稅收籌劃不同,本文所說的政策性稅收籌劃特指針對我國特大型企業集團的一種國家稅收政策層面上的稅收籌劃。從國內研究看,由于目前我國關于稅收籌劃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技術層面上,對這種特殊的政策性稅收籌劃的理論分析,總的來說,還沒有引起關注。但從實踐看,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某些大型企業集團在政策性稅收籌劃實踐方面積累了一定經驗,并取得了良好的經濟績效。基于此,本文在論述中將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工具,重點對政策性籌劃的內涵進行初步研究,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和技術路徑。

    關鍵詞:政策性;稅收籌劃;政策性稅收

    1前言

    政策性稅收籌劃是指特大型企業集團在不違背稅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與國家政府中的稅務、財政等部門進行協商,試圖改變現有對企業或行業不適用的稅收制度,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理財方法。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這種籌劃實質上是一種稅收制度籌劃的創新活動。特大型企業集團發現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從而產生的稅收制度創新需求,政府根據這一制度需求對稅收制度的供給進行調整,以實現稅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稅收籌劃是一種新的更有效率的稅收制度來改進、替代另一種稅收制度的過程。這一基本論斷是本文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來透視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基本依據。

    2政策性稅收籌劃起點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為稅收博弈的參與人對現行稅制不滿意狀態,從供求關系看,是指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種狀態。政策性稅收籌劃實際上就是對稅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種反應。

    從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實踐看,我國稅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現為稅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對新的稅收制度需求的產生先于該制度實際供給的形成,從而造成稅收制度有效供給的不足。稅收制度的非均衡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稅收政策實施中的統一性與行業執行特殊性的矛盾。因為現有的國家層面上的稅法與各種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是基于全國“一盤棋”的考慮,強調全局性、統一性、整體性。但從現實的情況看,由于國民經濟中各行各業存在巨大差異,使形式上公平的稅收法律和政策在實施中出現結果上的不平等,壓抑了行業生產的積極性,勢必會影響到該經濟主體的利益,導致其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失去同其他同類企業競爭的公平性,從而導致效率損失。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著現行稅制安排的凈收益小于可供選擇稅制安排的凈收益,而基于行業特殊性的對原有稅法與稅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進,正體現了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運動,由于這種改進符合公平與合理的稅收原則,國家的利益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因為行業生產積極性的提高將大幅度增加,形成稅收制度創新的潛在收益,導致新的潛在制度需求,從而構成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起點。

    3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過程是稅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過程。稅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潛在收益的存在,而這種潛在收益在現存制度中是無法獲取的。只有通過改變原有的稅收制度安排,選擇和建立一種新的均衡基礎上的制度安排才能獲得潛在收益。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軌跡就是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

    第6篇:關于稅收制度范文

    關鍵詞:政策性;稅收籌劃;政策性稅收

    政策性稅收籌劃是指特大型企業集團在不違背稅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與國家政府中的稅務、財政等部門進行協商,試圖改變現有對企業或行業不適用的稅收制度,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理財方法。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這種籌劃實質上是一種稅收制度籌劃的創新活動。特大型企業集團發現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從而產生的稅收制度創新需求,政府根據這一制度需求對稅收制度的供給進行調整,以實現稅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稅收籌劃是一種新的更有效率的稅收制度來改進、替代另一種稅收制度的過程。這一基本論斷是本文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來透視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基本依據。

    政策性稅收籌劃起點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為稅收博弈的參與人對現行稅制不滿意狀態,從供求關系看,是指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種狀態。政策性稅收籌劃實際上就是對稅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種反應。

    從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實踐看,我國稅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現為稅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對新的稅收制度需求的產生先于該制度實際供給的形成,從而造成稅收制度有效供給的不足。稅收制度的非均衡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稅收政策實施中的統一性與行業執行特殊性的矛盾。因為現有的國家層面上的稅法與各種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是基于全國“一盤棋”的考慮,強調全局性、統一性、整體性。但從現實的情況看,由于國民經濟中各行各業存在巨大差異,使形式上公平的稅收法律和政策在實施中出現結果上的不平等,壓抑了行業生產的積極性,勢必會影響到該經濟主體的利益,導致其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失去同其他同類企業競爭的公平性,從而導致效率損失。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著現行稅制安排的凈收益小于可供選擇稅制安排的凈收益,而基于行業特殊性的對原有稅法與稅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進,正體現了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運動,由于這種改進符合公平與合理的稅收原則,國家的利益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因為行業生產積極性的提高將大幅度增加,形成稅收制度創新的潛在收益,導致新的潛在制度需求,從而構成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起點。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過程是稅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過程。稅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潛在收益的存在,而這種潛在收益在現存制度中是無法獲取的。只有通過改變原有的稅收制度安排,選擇和建立一種新的均衡基礎上的制度安排才能獲得潛在收益。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軌跡就是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

    這一邏輯路徑的主要思想是,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出發點,政府和稅務部門應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納稅人對稅制的接受程度,不斷地調整稅收制度供給以滿足稅收制度需求,從而實現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運動。

    需要指出的是,在稅收制度創新過程中,參與稅收制度創新的主體地位不同。政府作為稅收制度的供給者,會從自身利益出發進行稅制設計和政策選擇。同時,特大型企業集團作為稅收制度的需求者,有從自身利益出發選擇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稅收制度的動機。反映雙方利益最大化稅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單方面取決于稅收制度的供給,也不單方面取決于稅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該制度的供給和需求共同決定的。然而,由于國家追求稅收政策全局性、統一性、整體性的目標導向和信息的不完備性,國家追求潛在收益的積極性相對微弱,相比之下,處于市場競爭的企業在生存本能的驅使下對這種潛在收益的追求要強烈和持久。因此,稅收制度主體是企業,而國家只不過是名義的稅收制度的供給者而已。

    政策性稅收籌劃反映了特大型企業集團對更合理的稅收制度的需求,承認了上述特大型企業集團在稅收制度形成和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即這些大型企業集團不是被動地接受國家既有的稅收制度,作為市場競爭和國民經濟建設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它還是我國稅收制度創新的主體。從近年來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實踐看,我國的石油、鋼鐵、電力等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在稅收制度創新中發揮了主體性作用。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技術路線

    由于政策性稅收籌劃是對國家稅法制度的籌劃,它要改變不合理的、與行業特征不適應的稅收政策,與一般性稅收籌劃相比,政策性稅收籌劃要艱難得多。根據上述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政策性稅收籌劃的技術路線如下:

    深入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制度。進行政策性稅收籌劃的企業首先要深入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制度,準確把握稅收理論的前沿和稅收制度演進的規律。國家稅收政策代表著國家的利益取向,稅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國家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只有準確把握稅制完善的方向,才能為政策性稅收籌劃營建成功平臺。深入研究國家現有稅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國家稅收制度的設計均是從全局和宏觀角度出發,而國民經濟的各行業卻是具體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銳地發現并深入研究國家現有的稅收政策對行業生產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稅收制度改革的建議。

    提出政策性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作為一種特殊的對國家稅收政策的籌劃,不能將政策性稅收籌劃片面地理解為向國家“要政策”,政策性稅收籌劃要遵循“有理”的原則。我國石油企業在進行石油增值稅籌劃時就提出石油全生產過程理論作為其籌劃依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強與國家稅務機關的交流與溝通,形成稅制改革的基本意見。企業要向國家稅務機關如實地反映情況,強調現有的稅收制度由于對行業生產的不適應性,最終會損害國家利益,從而提出兼顧企業和國家雙方利益格局的稅收制度改革方向。

    第7篇:關于稅收制度范文

    關鍵詞:財政稅收;創新;中小企業;扶持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6)07-0044-01

    財政稅收制度不僅對人們的生產、生活會造成影響,而且還是衡量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標準,其對政治和經濟、社會的發展都有一定的關系,所以財政稅收制度是否適用于當下的經濟環境[1],直接關系著國家經濟的發展。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對經濟的發展影響越來越大,市場經濟體制隨之逐漸變革,財政稅收制度也應當依據這一現狀進行創新,給予中小企業更大的支持,使其健康發展。

    一、創新財政稅收制度的必要性

    中小企業在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下逐漸增多,其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也越來越大。為適應中小企業的發展,維護中小企業健康、穩定發展,減少財政稅收制度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影響,財政稅收制度也在進行創新。具體改革內容有:對各類不同的企業,稅收制度進行了劃分,退還出口商品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產生的間接稅,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等政策。這些政策有效地將稅收制度完成了轉型,優化了預算體制,改進了財政支出體制,很大程度上使預算體制和轉移支付更加完善和規范,提高了稅收執法的層次,解決了稅收中出現的執法不健全以及無信用可言之類的問題,使得稅收制度能夠更好地服務企業,加快中小企業的發展步伐,從而發展國家經濟。

    二、創新財政稅收制度對中小型企業發展的促進作用

    中小企業在財政稅收制度創新的影響下,發展得更為快速穩定,許多以扶持中小企業為目的基金[2],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上的幫助,對中小企業的穩定發展有著扶持的重要作用。以下為扶持作用的幾個方面。

    (一)增加經濟效益,擴大企業影響力

    每個國家對于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劃分雖然有不同,但是中小企業在國家經濟的發展中有著重要作用是不可否認的,比如,有數據表明,美國的中小企業占據了國內生產總值的40%。不只是美國,其他的國家也是如此,中小企業同樣占據了較大的部分。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位置也會越來越重要。基于此,發展中小企業,創新財政稅收制度,是發展經濟和增加財富非常重要的保障。

    (二)解決當前就業、擇業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每年都有大批的學生走出校門,踏上工作崗位,大學生的就業問題也就成了社會的一個難題。工作崗位少而就業的人數多,有些企業在招聘的時候基本不招收已婚女性,甚至完全不考慮女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就業以及社會穩定。想要緩解就業難的問題,發展中小企業是比較有效的解決辦法。雖然中小企業近幾年處于穩步發展的狀態,對國民經濟的影響也越來越大,但是進行財政稅收制度的創新,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更好的扶持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優化企業資源結構,提升企業競爭力

    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如果只是重視發展大型企業,而忽視了中小型企業的發展,不僅會使大企業失去生機,而且會削弱大企業的競爭力。因此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應注重中小企業的優勢,發展中小企業,促進經濟發展,合理將資源進行分配,有效利用資源,從而達到發展經濟的目的。

    (四)發展融資,降低企業經營風險

    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市場經濟體制的改善,使得各個類型的企業都有了飛速發展。相較于大企業,中小型企業在融資[3]方面比大企業困難很多,比如中小企業的信譽等級比較低,貸款審批困難,因此中小企業在自身的發展中就有了很多的約束。而融資風險比較高,為企業能夠帶來的利益也相對較小,因此中小企業對融資涉及較少。在財政稅收的創新上,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問題做出了緩和舉措,雖然政府不會擔保風險,但是政府可以通過政策來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風險,保障中小企業的發展,

    三、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小企業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所占據的地位日益提高,其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都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提供了很多的就業機會,緩解了就業難的問題,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總而言之,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是對財政稅收制度進行創新,尋找適合當下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制度,解決中小企業在資金問題上的后顧之憂,為中小企業提供與大企業公平競爭的平臺,引導市場經濟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吳玉婷.政府與市場的理性選擇――關于政府對市場小微經濟扶持問題的思考[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下旬刊),2016,05:100-101.

    第8篇:關于稅收制度范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制度;收入分配;微觀模擬模型;吉林省

    一、引言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財政稅收的重要來源之一,也是國家調控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之一。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持續深入,居民收入差距卻逐漸擴大。收入差距的持續擴大已經成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一個突出問題。2005年,我國十屆人大常委會十八次全體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決定將工薪收入的納稅起征點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最近又決定將納稅起征點進一步上調至2000元,力圖通過不斷的稅制改革來縮小居民收入差距和促進稅負公平。稅收制度的設計和評價需要宏觀經濟模型的支持,而傳統宏觀經濟模型(宏觀經濟計量模型和可計算一般均衡模型)均采用典型個體分析模式或總量分析模式,無法分析稅收制度對不同微觀個體收入分配狀況的作用效果和微觀個體收入分配變動對國家財政收入狀況的作用效果。

    美國Orcutt提出的微觀模擬方法為這一問題的解決提供了一個有效途徑。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隨著計算技術的飛速發展和政府統計部門微觀數據資源的日益豐富,許多西方經濟學者陸續研制了適合本國國情的微觀模擬模型,用于研究稅收制度、轉移支付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等對居民收入分配、社會公平和財政收支的作用效果,許多微觀模擬模型已經成為西方國家設計和評價公共政策的必要工具。在1993年、1997年和1998年,學術界舉行三次大型微觀模擬與政策分析國際學術會議,表明應用微觀模擬方法分析公共政策的作用效果已成為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2006年,Bourguignon和Spadaro較深入地總結了微觀模擬模型作為收入再分配政策分析工具的理論背景、基本技術和未來的發展方向。

    借鑒國外模型研制的有益思想,依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實施細則,我們研制了一個個人所得稅制度微觀模擬模型,應用吉林省的微觀數據,對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應進行了模擬和分析。本文將首先論述個人所得稅制度微觀模擬模型,然后模擬和分析個人所得稅制度對居民收入分配狀況的作用效果。

    二、個人所得稅制度微觀模擬模型

    為了分析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我們研制了一個靜態微觀模擬模型。模型由四個模塊組成:(1)收入修正模塊;(2)收入時化模塊;(3)稅收制度實施模塊;(4)稅收制度效果估算模塊。通過這些模塊的依次執行,我們可以評價稅收制度的作用效果。

    收入修正是指模型通過對基礎期收入數據進行調整以使其滿足政策模擬需要和宏觀經濟統計特征的過程。首先,由于稅收制度評價需要微觀個體的稅前收入數據,而統計調查得到的是微觀個體的可支配收入數據,需要將微觀個體的可支配收入數據轉換為稅前收入數據;其次,由于在統計調查過程中微觀個體存在收入低報的現象,需要通過和區域經濟數據的對比提升微觀個體的稅前收入數據;最后,由于在統計調查過程中,微觀個體通常未提供非工薪收入,需要通過區域經濟數據補充其收入數據。為此,模型首先依據微觀個體參加社會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情況,根據社會保險條例,將微觀個體的可支配收入數據還原為原始收入數據;然后依據微觀個體的所在行業進行分組并計算各組平均薪金收入,對比同期區域經濟統計年鑒的行業薪金等總量數據計算不同行業的修正權重,依據修正權重重新計算微觀個體收入;最后依據區域經濟的社會保障金水平和覆蓋面,依據微觀個體的人口特征,應用Monte Carlo方法計算微觀個體的社會保障收入。

    收入時化是指模型應用等級提升(uprating)方法將基礎期收入數據更新為目標期收入數據的過程。針對不同行業,我們依據相應行業平均工資的時間序列數據,應用計量經濟學方法分別建立自回歸模型估算行業工資(或收入)增長率:

    其中,ykt表示t期行業k工資增長率。模型假設區域經濟內的人口結構和經濟結構在短期保持不變,依據不同行業工資增長率,將相應行業內微觀個體的工資收入數據進行等級提升以使其成為目標期工資收入數據。

    稅收制度實施是指模型依據具體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條例征收微觀個體的個人所得稅的過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實施導致收入超過個稅起征點微觀個體收入減少和國家稅收收入增加。

    稅收制度效果估算是指模型依據某種標準度量稅收制度的作用效果,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1)財政效應,估算國家稅收收入的變化;(2)收入不平等性,計算Gini系數、泰爾指數和卡克瓦尼指數等不平等性度量指標;(3)稅負公平性,計算不同收入階層的納稅比例。需要說明的是,本文采用的計算方法均是基于微觀數據而非基于分組數據,在計算精度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現實經濟中,居民戶通常作為消費支出的基本單位,也是個體效用度量和社會福利計算的基本出發點。依據福利經濟學理論,所得稅結構應和家庭能力水平相適應。本文將居民戶作為基本分析單位,應用居民戶人均收入(人均等價規模)或居民戶收入(空等價規模)作為居民戶收入狀況的度量單位。

    我們在微機上應用Visual Foxpro語言和C++Builder語言編程實現了該模型,整個模擬均基于數據庫操作。數據庫包括微觀數據庫和宏觀數據庫,微觀數據庫存儲某個地區的截面微觀數據,包括居民戶數據庫和個人數據庫,居民戶數據庫中的每個記錄代表一個家庭的人口結構信息和家庭收入信息,個人數據庫中每個記錄代表一個微觀個體的狀態,包括就業狀況、所屬行業種類、參加社會保障狀況和個人收入狀況等特征。宏觀數據庫存儲相應地區的區域經濟變量時間序列數據,包括各個行業的工資增長率、區域經濟稅收水平和各種社會保障的支付水平與覆蓋面等。模擬模型的運行會改變微觀個體和居民戶的收入狀況,相應的自然累積成區域經濟稅收水平的變動狀況。

    三、個人所得稅制度的作用效果

    本文應用吉林省城鎮居民的微觀數據和區域經濟數據建立了一個吉林省個人所得稅制度微觀模擬模型,以吉林省為例,分析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應。微觀數據來自于吉林省統計局2005年吉林省人口抽樣統計調查數據(城鎮居民樣本16256個,構成居民戶樣本5139個),區域經濟數據來自于近十年吉林省統

    計年鑒。模擬模型依據吉林省2005年區域經濟數據,應用收入修正過程提升微觀收入數據,使2005年微觀收入數據和區域經濟數據保持一致;應用近年來區域經濟數據預測2006-2008區域經濟增長趨勢,應用收入時化過程將2005年微觀收入數據更新為2006-2008年微觀收入數據;應用稅收制度實施過程模擬生成2006-2008年微觀個體可支配收入數據;應用稅收制度效果估算過程估算出2006-2008年相關的政策評價指標。

    經濟理論認為,所得稅的結構應與家庭能力水平相適應。通過將個人數據合并成居民戶數據,并通過對居民戶數據的估算可以使我們在區域經濟層面得到個人所得稅制度對吉林省2006-2008年城鎮居民收入分配的總體作用效果(見表1)。從表1中可以發現,隨著時間的推移,居民收入水平以16%左右的速度呈持續增長趨勢,但城鎮居民收入差距仍有擴大趨勢,就稅后的可支配收入而言,Gini系數由2006年的0.4366上升至2007年的0.4415和2008年的0.4442,增幅分別為1.13%和0.615%。通過比較稅前和稅后的Gini系數可以發現,個人所得稅制度使得居民稅后收入不平等水平較稅前收入不平等水平獲得了相應的降低,三年中Gi-ni系數降幅分別為1.7386%、2.1509%和2.5395%。稅收制度調控能力逐漸上升的原因在于居民收入水平的持續增長導致總體稅率的不斷上升。隨著居民收入的持續增長,居民戶總體稅率的:不斷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將逐年大幅度增加(2006年國家個人所得稅收入的增長也驗證了我們的推測)。

    從表2中可以發現,隨著時間的推移,所有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均呈現出明顯的增長趨勢,即居民收入分配存在帕累托改善。但隨著時間推移,中低收入群體(1-4組)的收入份額在短期內將持續下降,而最高收入群體的收入份額卻持續增長,進一步說明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仍有擴大趨勢。通過比較稅前和稅后平均收入和收入份額可以發現,相對稅前收入分配而言,稅后收入分配具有廣義洛倫茨優勢,因而稅收制度起到一定的調整收入差距的效果。然而,個人所得稅制度對不同收入群體收入分配的影響是不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使得絕大多數收入群體(1-7組)稅后收入份額獲得增長,其中最低的部分收入群體(1-4組)增長顯著,三年的平均增幅分別為2.21%、2.93%和3.59%,而最高收入群體(第10組)三年的降幅分別為2.58%、3.07%和3.57%,說明個人所得稅制度對于高收入群體的抑制力和低收入群體的扶植力將不斷降低,即優化收入分配結構的能力將不斷下降。

    稅收負擔份額是評價稅收制度公平性的重要標準。從表2中可以發現,最高的兩個收入群體的稅收負擔份額在74%左右,基本符合稅負公平的“二八原則”。從發展趨勢看,最低收入群體稅收份額逐年降低,體現了稅負趨于相對公平;但其他絕大多數收入群體(2-9組)的稅負份額基本呈增長的趨勢,各組收入規模的擴大發揮了主導作用;而最高收入群體稅收份額則呈顯著下降趨勢,也再次說明稅收制度對于高收入群體的限制作用不斷減小。從表2中可以發現,不同收入群體平均稅率增加幅度存在較大差異,最低收入階層平均稅率變化微乎其微(0.5‰左右);低收入階層(2-4組)稅率增長較快,基本可以理解為其內部大量個體的加速取得了應稅收入――即從免稅主體發展為應稅主體;中等收入居民戶的應稅區間相對穩定,其稅率變化絕對數較小;最高收入群體的平均稅率的絕對數字明顯較高,但其相對增長幅度遠小于第9收入組,說明稅收制度對于收入分配結構的優化作用逐年降低,其原因在于整體收入規模的持續擴大和稅收累進區間設置不合理。

    為了分析個人所得稅制度對不同地區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效果,我們將吉林省居民收入分配按地區收入水平進行排序(見表3)。從橫截面的角度看,吉林省不同地區發展水平存在較大不平衡(收入水平最高的長春地區的人均收入是收入水平最低的遼源地區的人均收入的2.5倍左右),而各地區的收入不平等水平也存在較大差異(稅前Gini系數在0.3680至0.5104之間),但收入不平等水平與收入水平并不存在必然聯系。通過比較稅前Gini系數和稅后Gini系數可以發現,個人所得稅制度使得居民收入不平等水平得到相應降低,但對不同地區的作用效果存在差異:對于長春和松源等經濟較發達且收入差距較大的地區,稅收制度的再分配效應較強;而對于白山和遼源等經濟欠發達地區,稅收制度調控收入差距的能力較弱。通過比較不同地區的平均稅率可以發現,平均稅率與地區人均收入水平正相關,體現了地區之間的稅負公平,稅收制度能夠起到調整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的作用。從時間序列的角度看,吉林省各地區的人均收入均呈明顯的增長態勢,但居民收入差距卻均呈持續擴大的態勢。通過對Gini系數降幅態勢的觀察可以發現,稅收制度調控收入分配的能力在不斷增強,其原因在于隨著各地區居民收入的普遍增長,稅率適用區間的上移,稅收制度的再分配效應得到相應的加強,這與吉林省總體發展趨勢是一致的。隨著居民收入的增長,平均稅率的增加,各地區財政收入得以增加。由于經濟發達地區平均稅率增長幅度大于經濟欠發達地區平均稅率增長幅度,說明稅收制度調控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能力在不斷增強。

    第9篇:關于稅收制度范文

    【論文關鍵詞】貸款損失;稅收;制度完善 

    一、我國貸款損失稅收法律制度的現狀 

    為了適應國內和國際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我國的貸款損失稅收制度一直以來也在不斷的進行調整,目前我國貸款損失稅收制度的規定主要散見于一些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貸款損失的認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首次將貸款損失從以往的壞賬損失中分列出來單獨明確,同時還明確將應收賬款和預付款分為貸款類和非貸款類,同時,該通知還明確列舉了十一種具體確認貸款損失的條件,并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作為兜底條款寫入,這也為以后財政稅務部門應對經濟生活中的新形勢和新問題做好政策上的準備。 

    (二)我國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的具體方法 

    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實行的都是與貸款分類相適應的五級分類計提法,近年來,隨著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我國少數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始與國際接軌,采取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下面對兩種計提方法進行具體分析: 

    1、五級分類計提法 

    五級分類計提法是以對貸款資產進行分類為基礎的。它是由銀行內部人員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財務狀況來判斷貸款質量,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然后根據貸款的不同類別對應的比例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現行的規定是除正常貸款外,后四類貸款依次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計提,其中次級類和可疑類貸款的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2、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 

    新會計準則規定了與國際接軌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銀行采取該種方法進行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計提。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是將貸款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根據未來現金流量預計的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貸款損失撥備,計入當期損益。根據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在對貸款質量進行評估時,應考慮借款人的獲利能力,根據借款人以及經濟環境等未來變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情況,對貸款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計算出貸款現值。 

    (三)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該辦法還對各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作了規定,反映到貸款損失的扣除方面,主要內容為:因國務院相關決定事項而導致的貸款損失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具體的審批事項后,由各省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其他原因導致的貸款損失則由銀行所在地的省級稅務機關按損失金額、證據涉及地區等因素劃分審批權限。 

    (四)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比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當期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度為期末允許計提準備金資產余額的1%與上期末已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余額之差。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規定金融機構對農業和中小企業發放的貸款按風險程度劃分后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扣除,上述貸款按風險程度分為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這四類,相應的準備金計提比例分別為2%、25%、50%和100%,同時貸款損失不足沖減準備金的部分經審批后可以在稅前扣除。 

    (五)對收回已扣除貸款損失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故銀行在以后年度收回己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時,必須將其納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貸款損失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從總體上看,制度設計偏離稅收中性原則 

    我國目前的商業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制度中實行的是核銷法與一般準備金法相結合的方法。根據一般準備金法,在計算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時只考慮貸款資產的數量而不考慮貸款資產所包含的風險程度,這就導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無法與實際的不良貸款相匹配,無法真實的反應信貸風險。因此,從理論上來說,一般準備金是不符合稅收中性的。而核銷法的運用會諸如核銷標準、核銷程序、產權關系、司法效率以及會計審計制度等方面的影響。因此在實踐中,核銷法也偏離了稅收中性原則。 

    (二)從法制方面看,相關法律規范不完善。 

    一方面,我國目前的關于商業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制度的規定分散于企業所得稅法統領下的各種國家財政稅務部門的通知和辦法之中,顯得比較混亂。另一方面,這些規范性文件層級較低、統計和規范口徑存在差異,相互之間缺乏溝通協調、具體運用混亂。大部分相關的規定都是以“通知”的形式的,而且每一個通知就會有一個新的規定,而且,部分政策的有效時間還有限定,往往舊政策的執行期限已經結束,新的相關規定還沒有及時出臺,政策缺乏穩定性與連貫性。同時,金融法規與會計法規、稅務法規統計與規范的口徑不同,銀行需為應對不同的管理部門做不同的安排,使商業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成本加大。 

    (三)從具體制度上看,相關制度設計有待完善 

    1.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比例過低 

    根據財稅〔2009〕64號文件,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度不得超過允許計提準備金貸款資產的l%,而銀行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將貸款資產劃分為五大類,并對應這五大類貸款資產計提相應的損失準備金,具體比例為:正常類貸款為l%、關注類貸款為2%、次級類貸款為25%、可疑類貸款為50%、損失類貸款為 100%,其中次級類貸款和可疑類貸款資產的準備金計提比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再上下浮動20%。這部分準備金可以作為費用列支。由此看出,稅法規定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扣除比例明顯低于銀行根據風險程度劃分計提的準備金的比例。 

    2.貸款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標準過于嚴格 

    我國貸款損失的認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實際。財稅[2009]57號文件中列舉了十二種可以確認貸款損失發生的情況,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在確認貸款損失時銀行往往必須提供很多法律方面的證據和證明,由于法律的程序性,銀行在獲得這些證明時,往往需要巨大的時間和成本,導致貸款損失不能及時在稅前扣除。另一方面,《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 規定了企業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應該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這樣一來也加大了銀行的成本。 

    3.貸款損失的確認與核銷不及時 

    其實這正是由于貸款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標準過于嚴格導致的。貸款損失的確認與核銷不及時,導致會計和稅收在將貸款損失作為費用處理時存在時間上的差異,直接造成銀行因而被提早征稅;但是又由于遞延稅資產(主要由上述貸款損失準備引起)轉回的不充分,這種時間性的差異變成了永久性差異,使得提早征稅變成了過度征稅。 

    三、我國貸款損失稅收制度的完善 

    根據上文的分析,我國現行的貸款損失稅收制度還存在著不足,一定程度上侵占了銀行的利益,阻礙了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思考完善。 

    (一)完善貸款損失稅收法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專門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稅收處理辦法》,在該辦法中規定貸款資產的范圍、貸款損失的認定條件、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審批程序、準予計提準備金的貸款資產的范圍、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額度及其計算方法,收回已扣除貸款損失的處理等相關問題。同時,取消對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的限制,使政策在時間上具有連續性,減少納稅人的不確定性預期。 

    (二)貸款損失稅收具體法律制度的完善 

    1.完善貸款損失認定制度 

    首先,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稅收處理辦法》的基礎上簡化貸款損失的認定標準,賦予銀行一定的自主權。其次,明確貸款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認定口徑。目前的各個政策文件對貸款損失的認定標準不一,有必要進行統一和規范。 

    2.完善貸款損失稅收處理法律制度 

    首先,維持現行的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扣除方式,但要對扣除比例進行改革。在扣除比例的確定上,體現差異化原則,具體制度安排為: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具有經濟和政治上的雙重優勢,貸款資產的質量均較高,而且化解不良貸款的能力很強,故可以規定其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比例仍然為l%;考慮到股份制商業銀行對繁榮我國金融市場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貢獻,以及他們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可以提高這些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比例,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比例則應該高于上述兩類銀行,以鼓勵這些金融機構為所在區域的經濟發展服務。 

    其次,對部分特定性質和用途的貸款損失施行特定準備金法,為將來我國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制度施行特定準備金法提供可供參考的經驗。這些“特殊貸款”的范圍可以擴大到包括“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個人助學貸款、扶貧貸款、基礎設施建設貸款等在內所有關乎國計民生的貸款。這種制度安排既能引導信貸資金的合理流動,還能提高財政支出(稅收支出)資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發揮公共財政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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