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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政治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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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政治制度

    第1篇:現代政治制度范文

    關鍵詞:現代財政制度 稅收職能 探析

    現代財政制度是治理國家過程中的重要制度和主要內容,它順應了現代政府、現代社會、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引起了人們的重視,而現代稅收制度在現代財政制度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人們對稅收職能的認識也一直在發生變化,一般認為稅收的四大職能為財政收入、資源配置、公平分配和經濟穩定與增長。

    一、稅收職能的內容

    稅收職能為稅收自身具備的能力,這些能力可以滿足國家的需求。稅收職能引導著稅收制度的設計,關系著稅收制度的實際內容和實施效果。稅收有多種職能,包含財政收入職能、資源配置職能、公平分配職能、經濟穩定與增長職能。政府通過征稅得到了收入即為稅收的財政收入職能,這些收入資金被用來滿足一些社會公共的需要,提供公共的服務,同時為政府履行公共職能服務。資源配置職能則指政府制定稅收的種類和稅收的條件,使稅收發揮一些積極的作用,來調節資源配置的情況,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稅收的公平分配原則指政府通過制定稅種和稅收條件,使高收入高資產的人群承擔更多的稅費,使收入和資產相對較少的人群承擔較少的稅費。通過稅負調節收入和財產的分配,有利于社會的公平。稅收的經濟穩定和增長職能是政府制定出一彈性的稅收制度,使稅收順應市場的變化而作出一些調節,根據經濟的冷熱變化自動來調節稅收,穩定物價和收支平衡。

    二、現代財政情況下的稅收職能

    現代財政的特點是民主和法治,它擁有專門的財政管理機構,擁有專業的治理技術,符合國際現代化建設和財政的動態治理進程。稅收是財政制度中一項重要的內容,現代稅收制度與現代國家、現代政府、現代社會、現代市場相一致,也符合國家的治理制度。大家都將財政學、稅收學看作是經濟學的一個分支,主要從經濟學的方面來思考稅收的職能,而從現代財政制度和現代國家治理的層面上來看,稅收職能不僅僅應該停留在經濟學的范圍,它在政府管理、社會關系調節上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它的政治職能主要表現為市場在現代經濟中的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稅收的稅種和相關條件的制定影響著市場和私人的經濟活動。在社會職能上的主要表現為增強社會的公平正義、縮短了收入差距,鼓勵相關公共事業的發展。

    三、現代財政制度下稅收職能實現的方法

    (一)稅收的經濟職能

    稅收的經濟職能包括了組織財政收入、資源合理配置、經濟穩定和增長。在組織財政收入方面,應在保持宏觀稅負穩定的情況下,清費立稅,提高稅收在財政收入中的比例,確保稅收收入成為政府收入來源的絕對主體。當稅收進入了增長的新常態后,需要調整和優化財政的支出結構,通過實施相關措施來滿足公共服務的供應和政府履行職能的支出需求。在稅收的資源配置職能上,應在原先的一些準則和基礎上,對市場自身形成的不合理的資源配置情況,通過調節稅制結構,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和重新設計各稅收要素,發揮稅收在各方面的積極作用。針對稅收的經濟穩定和增長職能,需先創建有助于經濟長期穩定持續發展的制度,再注重一系列相關的稅種的建設,提高其規模和比例降低貨物勞務稅的比重,更好的發揮自動穩定性稅種對經濟的調節作用。

    (二)稅收的社會職能

    稅收的社會職能體現在公平分配上,稅收的公平分配職能發揮著作用,它會根據一系列的制度,要求收入和財產較多的群體在實際的稅收過程中承擔更多的稅費,在稅收制度的制定過程中考慮到各項稅收實際的、最終承擔群體,優化稅收制度的結構。

    (1)完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制度,制定課征模式,使分類和綜合結合在一起,適當的合并一些稅目,優化稅率的結構,加強征管工作,通過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來了解納稅人的綜合納稅水平,保證個人所得稅的公平性。

    (2)改革增值稅的制度,需要更多的關注一些低收入者的消費品,對消費較多的日常生活必需品降低一定的稅率,來保證一定的公平性。

    (三)稅收的政治職能

    稅收的政治職能就是稅收在現代國家和政府治理中的作用,稅收規范了政府與社會、市場、個人間的權利分配和管理。為了實現稅收的政治職能,應落實稅收的法定原則,使征收的稅收體現人民的想法。每一項征收的稅收都應該源自立法機關,根據人大公開的稅收立法過程,使是否應該征稅、征稅的具體情況等一系列問題由人民來參與定奪。稅收征管也是政府行政管理和政府治理的主要工作內容,稅收的政府治理需要有關機關嚴格監督,依法征稅。

    四、結束語

    本文簡單的介紹了稅收職能的內容,以及在現代財政情況下的稅收職能,在現代財政制度下,稅收職能不僅僅體現在經濟職能方面,同時表現在社會職能和政治職能上,最后,提出了在現在財政制度下如何實現稅收的各項職能,希望能給相關單位和部門在研究現代財政制度下的稅收職能這一方面帶來一些作用。

    參考文獻:

    第2篇:現代政治制度范文

    [關鍵詞]信貸保證保險;逆向選擇;道德風險;信用機制

    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我國為解決該問題已從多方面著手,在一定程度上擴展了中小企業融資途徑。但這些措施還不能完全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所以適時推出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是極為必要的。該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

    一、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涵義

    信貸保證保險是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它們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被保證人未按照基礎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代為履行付款義務(給付保險賠償金)責任。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由保險人承擔自己(被保險人)信用的保險,屬狹義的保證保險;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信用保險,權利人即被保險人。

    狹義的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被保證人指的是中小企業,它在保證保險中作為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受益人是債權人,在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中指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信用保險的權利人指的是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它是信用保險的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同時也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險人是債務人,即中小企業;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風險。

    二、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意義

    (一)增強中小企業信用等級,緩解中小企業資金需求

    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大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還款能力存有疑慮,而中小企業又無充足的資產作為抵押。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中小企業信用等級得到升級,將有效地消除大銀行對中小企業還款能力的顧慮,當中小企業不能如期還本付息時,保險公司要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替中小企業還本付息的責任,銀行也不會因此而遭受損失。因此,在具有中小企業貸款保險制度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將可以和其他大企業一樣從銀行獲得更多的貸款,以滿足自身發展的需求。

    (二)降低信貸金融機構的風險,提高銀行資金收益率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的存款總額在逐年擴大,而貸款總額相對縮小,存貸比自1995年首次突破“廣后,逐步放大。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商業銀行存在著大量的剩余資金,銀行的資金利用率較低,不利于銀行本身的發展。但銀行在提高收益率的同時必須考慮資金的安全性,如只注重收益而忽略資金安全則有可能對銀行更加不利,所以銀行在資金運用上常常處于矛盾的境地。若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得以建立,則商業銀行可以在保險公司的參與下,將資金貸給中小企業,既可以提高資金的收益率又可以保證資金的安全。

    (三)拓寬保險業務,提高保險公司整體競爭力

    保險公司承辦中小企業貸款保險業務,可以擴大保險公司的業務量,增強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自1980年我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的保險業得到了迅速發展,截至2006年底,保險業總資產達1.9萬億元,但我國的保險深度與保險密度仍然很低,總體上來說,仍處于發展階段,競爭能力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比較弱。加之我國加人WTO后,國外的保險公司不斷涌人,國外保險公司具有技術與資產等方面的優勢,將給我國的民族保險業造成巨大的威脅。發展中小企業貸款保險業務,可以使我國的保險公司增加資金實力,提高整體競爭能力。

    (四)促進金融深化與宏觀經濟的迅速發展

    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險業務,一方面可以使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部門之間相互配合,擴大自身業務,增加其資金實力,促進金融深化進程,增加金融部門對宏觀經濟的貢獻率;另一方面,該業務還可以解決生產部門,尤其對中小企業的資金短缺問題,促進中小企業等生產部門發展;最后,金融部門與生產部門的發展是相互促進的,其任何一方的發展都離不開對方的支持,它們的發展是互為因果、輪番促進的。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險業務,可以為之創造出一種相互促進、相得益彰、和諧發展的大好局面。

    三、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一)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符合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

    我國政府一直在積極為中小企業解決資金短缺難題,如創建中小企業板、設立擔保機構、進行銀行制度改革等,雖然有較大的財力投入,但效果不佳。推出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符合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要求,客觀上會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因為,該業務屬于一種純商業行為,保險公司是以盈利為最終目的,無須政府太多投入。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實際上是為政府分擔了部分職責,政府再通過諸如稅收等優惠政策予以扶持,就可以在不增加財政支出的基礎上緩解中小企業資金短缺這一棘手問題。

    (二)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會得到信貸機構的支持

    信貸風險是銀行等信貸金融機構面臨的重大風險之一,如違約數額較大,則會對其穩定經營造成威脅。信貸金融機構可以通過避免、自留、轉移等多種方式進行風險管理。進行風險管理時,風險主體應根據自身抵抗風險的能力以及風險的大小來選擇防范風險的最佳方式。對于這樣重大的風險,風險轉移是銀行等信貸機構處理風險的最好選擇,而保險又是風險轉移中最完善、最合理的方式。因此,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建立必將得到信貸機構的支持。

    (三)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可以拓展保險公司業務,提高經濟效益

    我國的保險業經過二十多年的迅猛發展,正在逐漸走向成熟,已在各種傳統險種以及近年來推出的汽車信貸保證保險、住房信貸保證保險、出口信貸保證保險等險種的經營方面取得了豐富的經驗。無論對標的風險的評估,對風險的技術處理,還是對風險的承保能力都已達到了一定的水平。另外,近年來我國的保險人才不斷涌現,保險精算師的數額在逐年增加,為信貸保證保險條款的設計及保險費率的計算提供了人員上的保障。最后,通過開辦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業務能給各保險公司帶來經濟效益。

    四、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可能存在的問題

    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在中小企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三方“共贏”的同時,還會產生不少問題,其中最嚴重的問題是“逆選擇”與“道德風險”。

    “逆選擇”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引起的。中小企業對自己的經營水平、還款能力有著充分的了解,而保險公司對各中小企業的具體情況沒有深入了解,常常處于信息不對稱狀態。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經營狀況好,還款能力強的企業不愿意投保,而那些經營狀況差,還款能力弱的企業則非常愿意投保,這最終將危及保險業的穩定經營,更不利于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實施。

    “道德風險”則主要主要來自中小企業和銀行等信貸機構兩方面。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如果投保了信貸保證保險,往往會將資金運用到高風險的項目,如果投資成功則會給企業本身帶來巨大的投資回報,倘若投資失敗也會有保險公司為其償還貸款;對銀行等信貸機構而言,有了信貸保證保險往往會忽視債務人的信用等級,對于本不應貸款的客戶,大量放款,以追逐利潤的最大化。道德風險的存在給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建立帶來了難度,應為此籌劃相應的策略,以化解這些負面因素的影響,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

    五、建立我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

    (一)合理選擇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建立的方式

    建立我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方式大體有兩種模式:一是籌建新型的專業保險公司來承辦中小企業的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出資形式可以由政府承擔或由某些大機構牽頭組建股份公司;二是由現有的優質保險公司在原有基礎上開辦該種業務,由專門的下屬部門從事中小企業的信貸保證保險業務。考慮到我國的現狀,后一種形式應該更為合適。因為這樣不僅可以為國家節省財政資金,避免重復建設的問題,還可以增強我國現有公司的實力,樹立國家民族保險晶牌。綜上所述,建立我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最佳方式是利用現有的優質保險公司,先開展試點業務,待機會成熟再全面放開。

    (二)實行強制保險,差別費率,防止逆向選擇

    為了避免出現“逆選擇”問題,我國應該對中小企業貸款采取強制性政策。如果實行自愿投保,那么銀行對于實力較強的中小企業貸款則不愿投保,而對實力較差的中小企業貸款卻非常愿意投保,這將不利于保險公司的長遠經營。鑒于此種情況,對于中小企業貸款應采取強制性的貸款保險。

    但采取強制性保險,采取相同費率,會產生對各個投保主體有失公平的問題。因為,保險公司在制定保險費率時,是根據投保者的風險等級進行計算的,對于違約風險較小的績優公司的貸款,應實行較低的保險費率;而對于違約風險較大的績差公司的貸款,應實行較高的保險費率。所以,在實行強制保險,防范逆選擇的同時,還應對于不同的信貸主體實行差別費率,以保證公平合理。

    (三)實行比例賠付、免賠額等措施,防止道德風險

    信貸保證保險過程中,無論是信貸機構還是中小企業都會出于利潤最大化的動機,人為的增加貸款風險以及資金運用風險,產生道德風險。實行比例賠付、免賠額等措施是防范道德風險的有效方法。

    比例賠付是指在貸款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只對貸款進行部分賠償,其余部分由中小企業和銀行承擔。實施比例賠付可以使中小企業和銀行等貸款機構在發生貸款損失時,承擔部分損失。所以,貸款機構在貸款時會非常謹慎,中小企業在利用資金時也會再三珍重,從而有效地防止道德風險。

    免賠額是指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在賠付之前,先要自己承擔的損失額度。其實施的意義有兩個:第一,免賠額可以大大減少保險公司的工作量,減少賠付率,提高其償付能力。第二,免賠額的實施,可以使信貸機構貸款后保持對貸款人的監督,督促中小企業合理運用資金。由此看來,免賠額同樣可以抑制道德風險。

    (四)實行再保險、共同保險方式分散風險

    大額的信貸保證保險如果一旦債務人違約失信則會給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帶來巨大的影響,直接損害其它投保人的利益。因此,保險公司對于數額較大的信貸保證保險應采取合理的風險分散機制,以避免風險集中。具體方法有再保險和共同保險。

    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后,與再保險人簽訂再保險合同,當貸款發生損失時,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再保險使原保險人在不損失保險業務的情況下,分散了巨額風險,防止了風險集中,是原保險人經常采取的一種化解巨額風險的方式。

    共同保險是指由多家保險公司對同一巨額風險共同承保。共同保險同樣也可以做到使保險公司擴大承保能力,分散巨額風險的作用。

    (五)完善損失補償機制

    加強代位追償原則的實施,完善損失補償機制是促進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代位追償是指當債務人違約失信,保險公司代之向債權人履行了賠償義務之后,所取得的向債務人追償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為了能有效地對債務人進行追償,可以建立自己的追償隊伍,或者委托專業追賬中介機構履行代位追償的權利。在權利人的積極配合下,代位追償可以使保險公司的損失得到部分補償,降低信貸保證保險的經營成本。

    (六)建立信用機制,提高信貸主體的透明度

    信用機制被稱為市場調節的一雙“隱形的手”,相對于法律來講,是一種成本更低的機制。一個沒有信用機制的社會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同樣也離不開信用機制,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機制,才能保證信貸業務的順利實施。建立信用機制應做到:首先,建立信用中介機構。充分發揮機構征集信息、評估中小企業信用等級的功能,解決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問題,使保險人能夠提高獲取信息的速度,降低使用信息的成本,同時也為企業進行信用風險管理提供便利。其次,建立信用記錄體系。信用記錄體系是指對合同的每個主體,包括銀行、中小企業、保險公司等的每一次行為進行相關的記錄,并以此為依據對相關主體進行評估,對于信用低下的主體要建立“黑名單”,形成各部門共享的資源。其作用主要是對信貸主體起到激勵與約束功能,對于良好信用記錄的主體,可以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以獲得更多的合作機會;而對于記錄信用較差的主體,則會起到相反的作用。

    (七)健全法律,增加懲罰力度

    中小企業信用保險是一新鮮事物,僅僅靠信用機制這雙“隱形的手”進行軟約束是遠遠不夠的,還應用法律、法規這雙“有形的手”進行硬約束。但目前我國的保險法、公司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對此也少有涉及,尤其是對于以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貸款或騙保者的違約失信行為仍缺乏相應的制裁措施。所以,我國要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失信行為嚴厲制裁,從而從根本上消除信貸者的不良動機。

    [參考文獻]

    [1]龔秀國.我國銀行業風險與存款保險制度的完善[J].四川大學學報,2005,(1).

    [2]莊慶.建立中小企業貸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分析[J].上海金融,2003,(11).

    [3]莊慶.關于建立中小企業貸款保險制度的思考[J].金融縱橫,2003,(11).

    第3篇:現代政治制度范文

    在實踐中,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是貸款購車人必須購買的保險,是指以借款合同所確定的貸款本息為標的,投保人(即借款人)根據被保險人(即提供消費貸款的銀行)的要求,請求被保險人擔保自己信用的一種保險。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因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按期履行還款義務,致使被保險人受到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向投保人或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第三方擔保人追償。綜觀此案,甲交了保費、投了保險,在遭遇不幸時卻得不到保障;乙銀行如保利益則失道義;丙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似充分,振振有詞,實則陷銀行于不義、置危難于不理。此案反映出現行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制度存在不合理之處,使保證保險在某些情況下不能起到降低信用風險的保障作用,甚至造成法律與道德的沖突。

    一、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先行處分貸款合同的抵(質)押物或向擔保人追償抵減欠款后不足部分由保險人賠償”的規定不合理。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是以轉嫁被保險人所面臨的投保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以經營信用風險為主要內容。保證保險與保證擔保在內容、主體、性質、保證范圍、保證程度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有不同,所以保證保險不能被視為由保險公司做保證人對貸款合同的保證擔保,因此《擔保法》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所體現的“先物保后保證”和原則不適用于保證保險。因此保證保險條款中要求被保險人先行處分抵(質)押物的條款沒有法律的依據和理論的支持。同樣,要求被保險人先向保證擔保人追償也沒有法律根據,因為保證擔保與保證保險是兩個性質不同、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而且在通常由于保險人實力雄厚,先向保險人索賠更有利于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顯然,如果保險人僅就先行處分抵(質)押物或向保證擔保人追償后抵減欠款后不足的部分(如果還有不足的部分的話)賠償,在實際上減輕或免除了自己的賠償責任,而這種責任的減免是毫無道理可言的。另一方面,如上面的案例所述,強調被保險人先行處分抵押物,則銀行陷入利益與道德的沖突。在實踐中,被保險人應與保險人就擔保和保險的實現順序問題做出特別約定:被保險人同時享有擔保物權和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有權選擇實施何種權利。

    二、應限制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代位權的行使。保險人的代位權是指由保險人取得被保險人賠償請求權的權利,是基于第三人(包括投保人)的侵權或違約行為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害,以保證同時達到“維護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義務”、“確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義務”和“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三種目的的一種制度。從理論上講,在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生即投保人未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欠款,可以視為第三人的違約行為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人當然在給付賠償金后獲得代位權。但是如遇到上述案例中的情況,即投保人的違約行為并非由于其信用的缺失,而是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喪失履約能力,則此時保險人代位權應在投保人充分舉證證明其喪失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被禁止行使,以彰顯保險分散風險、補償損失的本質精神和法律正義的價值。當然,代位權的禁止行使應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和規范的操作程序,以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防止投保人利用其逃避責任,損害保險人利益。保險人代位權的限制行使應在《保險法》中加以原則性規定,即能夠舉證證明自己是因為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客觀原因導致完全喪失履行還貸義務能力的被保證人(投保人),不受保險人的代位追索。同時在實踐中允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保證保險合同中做出特別約定。因為代位權的禁止行使涉及到投保人的利益,也應允許保險人與投保人的特別約定條款做為保證保險合同的一部分。

    第4篇:現代政治制度范文

    摘 要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想要進行優秀企業的建立,國有能源服務企業就要積極的展開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從而為民眾提供更好的服務。因此,基于這種認識,本文對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國有能源服務企業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進行了闡述。而在此基礎之上,則對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進行了研究,從而為關注這一話題的人們提供參考。

    關鍵詞 現代企業制度 國有能源服務企業 職工思想政治工作

    引言: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思想政治工作是國有能源服務企業的政治優勢。然而,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各種思想與文化將對職工的思想造成影響。所以,國有能源服務企業想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取得更好的發展,就要結合新理念和新方法展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從而滿足新時期對國有能源服務企業的新的要求。

    一、國有能源服務企業加強職工思政工作的重要性

    =國有能源服務企業擔負著為國民供汽供暖和提供一系列能源附加服務的重要任務,是重要的服務型企業。而想要保證企業的服務質量,使企業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保持一定的先進性,就要進行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鞏固。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有能源服務企業的職工思想觀念和價值觀已經變得多元化,從而阻礙了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開展[1]。因此,國有能源服務企業需要加強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從而使企業整體的思想政治工作得到落實,進而提升企業的核心凝聚力,為國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提供更好的能源基礎服務。

    二、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研究

    (一)遵循“以人為本”的工作理念

    國有能源服務企業想要進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強,還要遵循著“以人為本”的工作理念。因為,企業的發展實際上是建立在職工的付出之上的。所以,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國有能源服務企業理應在尊重職工和關心職工的條件下,展開職工的思政工作。一方面,企業在進行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時,應該尊重員工的個性差異,采取適當的對策展開供汽供熱知識和思想政治教育理論的培訓工作。另一方面,企業要做好職工的思想引導工作,而并非是一味對職工進行理論上的教育。例如,企業可以通過制定獎勵政策和給予職工人文關懷來進行積極的正能量激勵。而這樣一來,企業職工就能感受到企業的溫暖,從而不斷地進行自身思想政治素養的提高[2]。

    (二)保持職工思政工作的先進性

    國有能源服務企業想要保證思政工作的有效性,還要先保證職工思政工作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在開展職工的思政工作時,企業要遵循著與時俱進的原則,使思政工作圍繞著企業的經濟效益來展開,從而提升思政工作的說服力。一方面,企業要將傳統的不符合時代需求的思政工作方式方法摒除,采用主動積極的態度深入到職工中去,從而了解基層職工所關注的思想問題和工作問題。而這樣一來,企業就可以根據職工的需要,制定相應的開展思政工作的方法。另一方面,企業的思政工作應該與現代科學技術有機的結合起來。例如,國有能源服務企業可以進行思政教育工作“網格化”建設,并采取具有時代特征的網絡宣傳方式進行思政教育宣傳。

    (三)完善職工思政工作體制

    國有能源服務企業想要進行職工思政工作的加強,還要進行職工思政工作體制的完善。一方面,職工思政工作管理制度應該為職工提供思想和工作上的支持。所以,思政工作管理制度應該與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相符合的同時,重視職工提出的建議,從而使思政工作符合現代職工的思想需要[3]。另一方面,應該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職工思政工作管理制度的細則。而細則中不僅要包括管理范圍,還要明確管理的內容,從而使職工思政工作體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加強思政實踐工作

    為了使國有能源服務企業的職工思政工作得到加強,企業應該加強思政實踐工作,從而使思政工作得到具體落實。一方面,企業的管理者要做到以身作則,發揮出應有的帶頭作用。同時,企業領導也需要深入到職工中間進行企業利益與職工利益沖突的矛盾解決,從而引導職工進行自身思想政治素養的提高。另一方面,企業要切實在職工間展開思想政治教育活動,從而使企業文化與思政工作相結合,進而使思政教育落實到現實工作中。

    結論:總之,加強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國有能源服務企業才能獲得有力的思想保證和精神動力,從而取得更好的發展。而從本文的研究來看,國有能源服務企業想要進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強,就要遵循“以人為本“的工作理念展開思政工作,從而加強工作的有效性。同時,企業需要保持職工思政工作的先進性,并進行職工思政工作體制的完善,進而使企業的思政工作與實際聯合起來。此外,企業還要加強思政實踐工作,從而真正落實思政工作內容。

    參考文獻:

    [1] 韓松林.做好新形勢下企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策略[J].學理論,2014.32(1):293-294.

    第5篇:現代政治制度范文

    第二條*縣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于建立縣級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在當地轄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所發生的中小企業貸款給予貼息和損失補償,以及對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服務的、在*縣境內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擔保機構給予損失補償。

    第三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和信貸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規范使用程序,注重考核對財政的貢獻率和使用效益;資金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國家限制性行業、大型企業、房地產企業的貸款項目,也不得用于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基礎設施項目。

    第四條貼息的對象原則上為20*年11月1日以后金融機構直接向中小企業投放的1年期以下(含1年期)、貸款利率較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按國家規定上浮不超過30%的貸款。貼補的企業對象為:縣屬工業企業、外貿進出口企業、旅游企業和直接為“三農”服務的流通企業。

    損失補償的對象原則上為20*年11月1日以后金融機構直接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損失和擔保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擔保貸款的損失。如中小企業貸款風險由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按比例分擔的,則按比例分別補償損失,二者不重復計算。

    第五條貼息和損失補償的標準根據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直接發放的貸款情況及貸款損失情況,并考慮企業對財政的貢獻情況綜合確定。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擔保損失情況,以其向縣財政局報送并經審核確認的數據為準。其中貸款貼息補助標準以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50-80%予以補助;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的損失補償標準以報經審定的貸款損失額的5%予以補助。

    第六條申請貸款貼息的金融機構必須提供如下材料:

    1.向縣財政局提出貼息的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證明;

    3.貸款合同、銀行催繳利息通知單;

    4.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七條申請貸款損失補償的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必須提供如下材料:

    1.向縣財政局提出貸款損失補償的申請報告;

    2.貸款合同;

    3.為企業擔保的名單、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卡及擔保收費結算清單;

    4.有關貸款損失確認證明;

    5.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八條縣財政局在受理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的申請后每季度組織縣經貿局、縣人行、縣銀監辦等部門予以審核,并按照規定的用途、范圍和對象,提出具體貼補資金數額意見,報經縣政府審批后,直接撥付到相應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指定的帳戶。

    第6篇:現代政治制度范文

    隨著現代化程度的提升,現代農業對規模經濟的要求與現行分散承包的土地制度之間的矛盾將日漸加劇。如何通過現行土地制度的創新加速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是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研究課題。

    一、土地制度創新的約束條件和方向選擇

    土地制度不是某種因素、某種力量作用的簡單函數,它是某個特定時期特定政治、經濟及社會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產物。土地制度創新必須充分考慮到制約其生成的種種條件。制約我國當前土地制度創新的主要條件有:

    第一,我國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始終被認為是決定經濟社會主義性質的基礎。由于土地的特殊重要性,決定了土地制度不僅是農業部門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整個社會經濟制度最基本的方面。特別是對于那些農業比重還很高甚至是國民經濟主體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土地制度更成為整個經濟制度的基礎和核心。鑒于我國整體經濟性質和土地制度在整個經濟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地位,現階段土地制度的創新不能也不應當越出公有制的框架。

    第二,從總體技術特征來看,我國尚處于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過渡階段,廣大中、西部地區,傳統農業的特征還相當明顯。全社會70%左右的人口仍然要依靠這個最原始產業提供生存保障,近50%的社會勞動人口仍然只能從農業中得到就業機會。

    第三,農業現代化是我國農業發展追求的而且是希望盡早實現的目標,現階段土地制度安排應有利于將農業生產導向現代化目標。鑒于龐大的人口基數和不斷增長的人口壓力,以及工業化加速導致農業資源的非農轉移,糧食安全問題已成為政府推動農業發展的首選目標。

    第四,一種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最終只能由農民在這種制度下的行為反映作出檢驗。一種可行的土地制度,不僅不能背離廣大農民的意愿,相反應當反映他們的利益要求。在我國農業發展現階段,占有土地是廣大農民最基本的愿望,土地的流轉化程度低就是證明

    二、土地股份投包制

    新型土地制度模式的設計在理論界提出的各種土地制度模式中,完善家庭承包制模式對現階段土地制度創新約束條件的考慮相對最為充分,因而它受到政府的推崇并成為我國現階段上地制度建構的主體模式。這一模式最積極的意義在于對家庭經營方式的充分肯定。這種肯定首先源于推行改革20年來農業家庭經營的成功實踐,并且可以從世界農業發展的普遍經驗中獲得支持,同時現代產權理論和農業發展經濟學中亦不乏理論依據。但是,家庭承包制完善模式的最大問題在于,它對傳體體制下形成的土地集體所有的權屬關a系存在的固有缺陷采取回避態度,試圖繞過所有制通過經營形式的改善來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產權缺陷。

    在現有土地制度創新模式中,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具創新意義。一方面它在集體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較好地實現了集體產權的明晰化,另一方面又為土地的集中和規模化經營提供了一條極富啟發性的思路;一方面它迎合了農民實實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另一方面又滿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創新低政治風險的要求。不難分析,土地股份合制與我國現階段土地制度創新依賴的約束條件之間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協調的,因而它的出現受到理論界和決策部門的高度關注。

    三、家庭承包制向土地股份投包制的過渡

    土地股份投包制設計的基本目標,是希圖在較易得到政府和農民雙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礎上,建構起土地合理流轉和有效集中的機制,從而實現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順利過渡。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現代化指向和規模經濟偏好決定了其建構的主要條件是,農村非農產業應有相當程度的發展,農業勞動力能夠實現較大規模的非農轉轉移,使目前緊張的人地關系與勞地關系得以改變。如果沒有二、三產業的快速發展創造出相對寬松的人地比例關系,70%左右的農業人口依然凝固在農業上實現就業和維持生存及低水平發展,那么,以減小土地有效流轉阻力的土地股份化設計必然失去意義,以擴大農戶經營規模的投包機制亦無發揮作用的可能。

    地股份投包制建構條件表明,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特別是二、三產業發展落后的中、西部地區,還不具備該模式普遍推行的條件。因此,土地股份投包制在我國的建構:第一,在時間上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因為我國農業人口的比重還很高,農業人口的非農轉移任務還相當艱巨;第二,在空間上將由點到面逐步擴展,在二、三產業發展較快地區形成,然后隨著非農產業發展的地域擴張而逐步推開;第三,在農業發展戰略上,應把土地股份投包制的建立與加速二、三產業特別是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結合起來。

    土地股份投包制是土地制度變遷的目標模式,而這一制度變遷的起點則是現行的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由于在土地所有制和經營方式方面的一致,使得兩種制度模式之間能夠實現較好的銜接。其銜接過渡可以通過三個階段完成:

    1.由農戶土地承包權向農戶土地股份所有權轉換階段。(1)認定目前集體土地按人均承包的合理性;(2)限定這種合理性的有效期限為截止目前,以后土地不再根據人口的變動而調整;(3)在承包權穩定化的基礎上,賦予農戶對經營的集體土地份額的股份所有權;(4)實行土地股份所有權和相應份額土地經營權的統一,農戶可以直接經營自己應占股份的土地。

    第7篇:現代政治制度范文

    【關鍵詞】工傷保險條例 民事訴訟

    一、現狀分析:工傷賠償救濟的漫長道路

    勞動者一般都被視為弱勢群體,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也是一改再改,但現狀還是不如人意,在實踐中仍有許多的勞動者是無法及時得到賠償的,工傷認定行政確認案件仍然在每年的行政訴訟中占不少的比重,就如我院2008年――2012年間受理的工傷認定案件占總行政訴訟案件的比重為11.3%。其中用人單位作為原告的占工傷認定案件的61.9%,勞動者作為原告的占38.1%。從上面的數據來看,企業對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不服的比率更高,而這些用人單位均是沒有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其通過訴訟來達到拖延承擔責任的時間,這是工傷認定行政確認案件高發的主要原因。如我院受理的王某訴縣勞動部門工傷認定行政確認案件。王某系個體工商戶,其雇傭了劉某,并未為其參加工傷保險。某日凌晨,劉某下班回家途中,發生車禍受傷,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始初,王某與劉某協商,后見劉某傷勢較重,就對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就王某與劉某的工傷賠償問題進行協調,最后,劉某放棄部分賠償款,與王某達成協議。像這類案件是比比皆是,我院就工傷認定行政確認案件的撤訴率為47.6%。

    如上面所舉得案例,對如此明確的工傷,王某卻選擇行政訴訟,這是為什么呢?這主要是因為工傷賠償救濟程序非常繁瑣,企業選擇訴訟有利而無害,而且除了能拖延承擔賠償的時間,有些還能減少賠償款,企業何樂而不為呢?工傷賠償糾紛往往要經過: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行政復議―――工傷行政訴訟一審――工傷行政訴訟二審―――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復查(市級、省級)―――勞動仲裁―――工傷民事訴訟一審―――工傷民事訴訟二審―――法院強制執行。盡管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工傷確認案件的行政復議前置程序,但即便當事人對工傷確認決定不經行政復議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受傷勞動者自與用人單位產生工傷賠償糾紛之日起,到最終獲得賠償仍可能需要二至三年的時間。這在過程中,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特別是勞動者本身經濟實力有限,卻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金錢,才能拿到本應屬于他們的賠償。更有甚者,花費的金錢可能就與他們的賠償相持平,那這筆賠償款的意義就顯得微乎其微。然而,企業拖延時間卻有合法借口,打了行政官司,又打民事官司。行政與民事訴訟相互獨立,勞動者即使在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勝訴,也只是在前往民事賠償途中而已,離目的地還尚遠。

    對該類民行交叉的案件,現實行的是先行后民的審理機制,該滯后的審理模式,致使工傷賠償救濟效率幾乎為零,在嚴重浪費司法資源同時也使司法審判陷入了混亂,出現民事判決和行政判決相互矛盾,從而影響了法院的公正形象,損害了司法權威,如:行政判決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成立,確認行政機關所做的工傷認定正確。然而,當勞動者拿著工傷成立的行政判決提起工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時,又發生民事判決否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認為二者之間構成諸如承攬之類的法律關系,駁回勞動者的工傷賠償請求。法院對勞動關系是否成立做出了截然相反的法律判斷。

    二、原因透視:工傷行政賠償救濟受挫的根源

    (1)立法缺失:立法不能適應司法的需要。我國立法的精確化、科學化和系統化存在嚴重問題,特別是對新發現的問題又不能及時的出臺一些新法律法規,立法呈現出了相對的滯后性,最終導致了勞動者最終獲得工傷賠償只能是“過五關斬六將”。

    (2)追本溯源:行政、民事訴訟各自為陣。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從解決爭議角度分析,行政行為違法與合法或對與錯的判斷固然重要,但不是絕對的。實際上,有大量的工傷認定行政爭議提起復議的案件,表面上看,是因申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爭議而產生的,但案件的矛盾焦點或者說申請人真正關注的問題,不是在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而是在于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之間非具體行政行為的爭議,即所涉及的是雙方的利益協調,簡單的說就是勞動者到底能拿到多少工傷賠償,企業應該賠多少錢給勞動者,更多是一種民事糾紛。

    然而現有的審理模式是行政和民事各行其道,就如筆者前面所述,工傷認定行政確認案件高發的主要原因是民事糾紛,只是現是披著工傷認定行政行為這個外衣,產生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只解決行政行為是否正確,而未解決由此而衍生的民事訴訟。行政、民事訴訟各自為陣,各司其職,使企業有了“合法”的借口,產生了以工傷認定行政確認案件來解決民事糾紛的民行交叉的案件。

    三、制度展望:行政訴訟附帶民事為核心的工傷賠償救濟制度之構建

    (一)域外工傷賠償救濟模式的有效借鑒

    各國對工傷訴訟模式存有兩類通行的立法模式。一類是以德、法、英為代表的特別程序立法模式,另一類是以美、日、荷蘭為代表,依附于民事訴訟的立法模式。第二類立法模式中,美國法律認可工傷認定屬于行政行為,但認為對于涉及私權的行政行為,法院可以依照民事程序予以干涉并可直接判決。即便如此,美國在普通民事司法程序外,還設置另外一種特別程序化解大量工傷糾紛。日本在2004 年頒布勞動審判法,力圖放棄普通程序模式;荷蘭雖然適用普通民事訴訟模式,但是在程序上大為簡化且存在不少特殊程序規定。從兩種立法模式的發展看,雇主個體責任漸趨式微,逐漸趨同于特別程序模式。

    (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解決工傷賠償救濟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如何能夠更好的解決好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同時也遏制該類案件的高發態勢,筆者認為,必須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也只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才能從根本上案結事了。

    必要性。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各司其職,就向兩條平行線,但現實的情況總是復雜的,行政和民事有時也會有交叉,正是因為這種交叉,才使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有現實意義。就前所述,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件背后主要是因為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利益在做推手,那么在進行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同時也一并解決民事賠償,即筆者提出的行政附帶民事,一來企業通過行政訴訟拖延時間的基礎就不復存在了,在工傷事實比較明確的情況下,企業也就不會再進行行政訴訟,那么從根源上就降低了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發生率,也使勞動部門在疲于應對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中得到解脫,有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去監督企業不規范用工的行為,比如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等,從而也使企業用工走向良性循環。二來可以達到訴訟程序效益的要求。從對審判效率的提高、司法資源的節約的角度出發,也應將此類案件進行行政、民事合并處理,以期實現訴訟周期的縮短、訴訟程序的簡化,從一定程度上也緩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這也是筆者之所以設計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因。

    可能性。①司法解釋與政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該規定使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開始了探索之路。2009年,最高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9條明確要求,充分發揮行政訴訟附帶解決民事爭議的功能,在受理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所作的行政裁決、行政確權、行政處理、頒發權屬證書等案件時,可以基于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該政策進一步提出了行政附帶民事從實體上解決爭議的可能性,而且案件的類別、范圍也進一步擴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在行政許可案件中,當事人請求一并解決有關民事賠償問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該規定又賦予行政許可案件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力。從上面的司法解、政策依據來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在逐年增加,筆者樂觀認為,行政附帶民事案件必定會全面鋪開,從實體上來解決糾紛,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②借鑒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雖然是“摸著石頭過河”,但也并不是訴訟制度上的“第一次”,并不是沒有可借鑒的例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早已運行多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能夠提供一定的經驗,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完全可以借鑒刑事附帶民事的審理模式。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附帶民事存在著一定的相似性。首先,一個行為引發兩種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行為人的一個違法行為,既觸犯了刑法又引發了民事法律關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是將兩種不同的訴進行合并,以此來提高司法審判效率。工傷認定類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也是一種行為產生兩種法律關系,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異曲同工之處。其次,從訴訟程序上講,無論是行政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都是利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民事爭議,是一種特殊的跨庭審理行為。所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行政附帶民事提供了訴訟制度上的可行性;③已有試點。由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在法律上并沒有規定,只能是通過試點提供經驗,以期能在立法上予以確立該種訴訟制度。我省杭州西湖、寧波鄞州等基層法院都已在開展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更有以調解的方式審結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試點法院一旦取得一定的成果,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必定會成為一種常態訴訟機制。

    (三)行政訴訟附帶民事程序的完善與構建

    (1)程序啟動。現行的司法解釋、政策都是依當事人的申請才能進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即依申請。筆者認為,在工傷糾紛案件中,還是由法院依職權開展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更為妥當。該類案件一旦被貼上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標簽,很多企業就不會為拖延承擔民事賠償而進行工傷認定訴訟。法官在審理該類案件時,可以進行釋明,由企業和勞動者進行選擇,如果企業和勞動者都認為不需要以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進行審理,法院可以依法只對工傷認定這個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

    (2)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當為民事爭議的雙方主體,行政訴訟的原告既可能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也可能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但行政機關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審理期限問題。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而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那么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為多少呢?筆者認為,既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是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應當也是跟隨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而且一般來說工傷認定案件的案情都不會很復雜,3個月的審理期限完全可以審結。如果碰到復雜的案件,可以通過申請延長審限來解決。

    (4)舉證期限問題。在行政訴訟中,一般來說,被告的舉證期限是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而原告和第三人的舉證期限,一般是在開庭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在一定程度可以參考此規定,但由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畢竟還是有一定的民事訴訟的特征,所以筆者認為,被告的舉證期限仍然為10天,原告和第三人的舉證期限參考民事的舉證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來指定。

    (5)舉證責任。在舉證責任的承擔上,民事訴訟部分的舉證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主要是由被告來承擔的。筆者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在舉證責任上,行政主體僅就其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和第三人主要是在民事上承擔舉證責任。

    (6)審判組織問題。由于行政案件適用的都是普通程序,而民事訴訟既有普通程序,又有簡易程序,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因其還需審理行政訴訟,所以從現在的訴訟制度來說,還是應該適用普通程序。當然,現在有些法院已經在試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筆者認為,工傷認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不久的將來,大部分可能適用用簡易程序來審理。

    (7)訴訟費繳納問題。行政案件的訴訟費一般來說都50元,而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費為10元。行政附帶民事案件的訴訟費該怎么收呢?筆者認為,工傷認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從保護當事人的訴訟角度來說,還是收10元的訴訟費更為妥當。

    (8)庭審程序。庭審過程中,民事和行政有些部分都是相同的。最主要的是在法庭調查部分。可以行政庭審為主線,附帶審查基礎民事法律關系。可先由行政機關陳述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然后按行政、民事順序由各方當事人分別宣讀狀、答辯狀,陳述各自的訴辯意見(原告可宣讀行政附帶民事狀),在具體調查中分行政行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程序3方面,在事實調查中可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查明基礎民事法律關系的真實性及效力,民事訴訟部分主要在該環節中體現。適用法律及程序部分按常規行政訴訟程序即可。在辯論階段可按行政、民事順序由各方當事人發言。在辯論結束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后,還可以征求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

    第8篇:現代政治制度范文

    文/龔蕊

    晝夜交替影響著人的生物鐘,關系到人體每天的健康及精神狀態。據美國史密森學會官方網站報道,德國慕尼黑大學醫學心理學研究所提爾·羅內伯格教授認為,依賴鬧鐘起早的人,精神狀態會變差,還容易患肥胖等疾病。

    羅內伯格及其同事分析了6.5萬名成年人的睡眠習慣,發現其中有2/3的人,工作日和周末的睡眠時間至少相差1小時,并且這種時差每積累1小時,超重或肥胖的危險性就會增加33%。人們晚上,睡覺的時間逐漸延后,然后早上依靠鬧鐘,在同樣的時間起床,從而導致工作日睡眠平均減少了40分鐘,精神不佳。羅內伯格解釋說,人體的生物鐘系統控制了各種功能,包括體溫、激素分泌和血壓等。如果不遵循自然環境的變化,依賴鬧鐘,就會打亂體內生物鐘,使身體機能下降,時間久了還會形成惡性循環。羅內伯格建議,除了需要提早起床或是有趕飛機等重要的事,建議不要使用鬧鐘,逐步調整生物鐘系統,盡量做到自然醒。

    徒步走提高智力

    文/陳雪瑩

    背包徒步旅行的人,切斷所有電子產品聯系后,在自然環境中生存4天就能讓他們在創造力測試中得分提高50%。相關研究發表在《公共科學圖書館期刊》上,美國猶他大學心理學教授大衛·斯推爾博士認為,處于大自然中的寧靜效果會開啟人體求生智慧,提高創造力。如果無法參加徒步旅行,可在公園中行走,同時斷絕現代電子產品,也能提高智力水平和認知功能。

    熱水泡手能保健

    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老年病科主任 田曉彥教授

    都知道泡腳對身體好。其實,老人多泡手也有保健的功效,操作起來,比泡腳更簡單。

    接一盆熱水,溫度在40℃左右,水量以全部浸沒雙手為宜。將雙手張開,浸泡在水中5分鐘。如果中間水不夠熱了,可再加熱水。泡手時還要一邊深呼吸,一邊揉搓手掌的各個部位。一般早晚各泡一次即可。

    人的手掌血脈豐富,熱水泡手可以對人體經絡產生影響,達到緩解人體疾患的作用。泡手可以使雙手血液升溫,溫暖的血液流回心臟,10分鐘左右,人體內的全部血液都會變暖。而且,血液經過分支血管會流經大腦、眼睛、雙肩等部位,達到緩解肩周炎、失眠以及提神、明目等多種功效。

    孤獨讓癡呆癥風險加倍

    文/徐江

    第9篇:現代政治制度范文

    一、對政治人類學的界定

    人類學關注政治問題,始于19世紀末期。人類學家基于他們對“異域”社會的特殊了解,試圖運用文化進化論,建構國家制度的演化模式。當時,政治人類學還只是作為“整體人類學”的一部分。20世紀40年代,福蒂斯和埃文斯—普里查德等英國功能派人類學家在非洲考察政治組織時發現,傳統的政治學對政治制度的分類僅適用于結構業已高度復雜化的社會,而對于他們在非洲所發現的從群隊到原始國家等形態極不相同的政治制度,根本無法適用。于是,他們在《非洲政治制度》一書中提出了一種新的政治制度的分類法。這種新的政治制度的分類方法,簡單地說,就是把非洲的政治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擁有中央集權的權威和司法體制(原始國家),另一種則沒有這樣的權威和體制(無國家社會)。盡管這種分類過于簡單化,但它奠定了政治人類學的理論和方法論基礎,標志著這門學科的正式誕生。

    政治人類研究是從對政治制度的分類入手的。但是,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以及受到其他社會科學尤其是政治學的影響,60年代以后,政治人類學已不再局限于靜態地討論政治制度的類型,而是轉向對政治過程和政治行為的動態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過程論、行為論等諸多理論流派,呈現出百家爭鳴的局面。與傳統政治學研究相比較,政治人類學研究有兩個主要特征:首先,它試圖超越特定的政治經驗和理論,而建立一種帶有普遍性的政治行為科學,以尋求人類的各種政治行為在不同歷史和地理環境下的共同性;其次,它是文化人類學的一門分支學科,主要致力于描述和分析與原始社會有關的政治制度。(注:參見CeorgesBalandier,PoliticalAnthropology,NewYork:RandomHouse.1970,p.1。)

    這兩個特征的概括,只是對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政治人類學的一個粗泛界說。當今的政治人類學研究已不能不考慮這些邊遠的原始社會與我們的現代社會之間日益緊密的相互依存關系,不能不考慮影響傳統政治制度和政治過程的轉型問題。和人類學的其他分支學科一樣,政治人類學也被吸引去探索當代世界的種種政治難題和現代國家框架內權力體制的運作,以及可能引起這種權力體制破裂的危機。(注:參見〔法〕馬克·阿伯勒著、黃語生譯:《政治人類學:新的挑戰、新的目標》,《國際社會科學雜志》1998年第3期。)美國政治人類學家朗納德·科恩(RonaldCohen)提出,政治人類學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對政治的定義——其中包括對政治過程和政治行為的定義以及對不同情況下政治行為性質的討論;(2)對政治制度的定義——解釋政治制度的特征;(3)對人類歷史上各種政治制度的產生和發展的研究;(4)對政治制度和政治行為的制約性的研究;(5)探討政治制度對個人和文化的影響;(6)對現代化之前和之后的政治制度的比較及相互影響的研究。

    科恩基本上概括了政治人類學研究的主要內容。從中可見,所謂政治人類學就是對政治現象和本質的文化人類學探討。不過,政治人類學所研究的“政治”與政治學家所說的“政治”在含義上并不完全相同。在政治學中,所謂“政治”就是指以政府和國家為模式的政治體制。在這些社會中,有著復雜的文職部門、層疊的官僚機構和森嚴的等級制度。而在政治人類學所側重關注的邊遠社會或“異域”社會中,大多數還沒有形成這樣的政治體系。在這些社會中,內部秩序的維持、領土權的保障、權力的分配、有關團體行動的決策等政治因素無一例外地都存在,但找不到政府,也沒有國家;權力體制的運作是在氏族、部落或酋邦范圍內,通過家族、親屬關系和宗教禮儀等來實現的。換言之,政治人類學家所使用的“政治”概念其含義要比在政治學中的含義廣泛得多。

    在政治學研究的現代社會中,政治有其明確的范圍,政治與非政治之間界限分明。而在政治人類學研究的傳統社會中,政治與親屬關系、婚姻策略等交織在一起,人們很難將政治現象與其他社會現實區分開來。所以,人類學家在對“政治”下定義時,所面臨的困難要比政治學家大得多。根據巴朗迪埃(GeorgeBalandier)的歸納,人類學者主要從四個方面給“政治”下定義:(1)從空間方面,把政治與一定的領土結合起來,認為在界限分明和自成一體的空間內的組織系統就是政治的范圍。例如,馬克斯·韋伯。(2)從功能方面,認為政治活動的功能就在于保證社會內部的合作、防止外部侵略和維持社會的穩定。例如,拉德克里夫—布朗。(3)從政治行為方面,主張如果一定的社會行為試圖控制或影響公共事務的決策,那么這個社會就存在政治行為。政治行為體現了團體和個人之間的競爭關系。例如,斯沃茲(Swartz)、特納(Turner)和圖登(Tuden)。(4)從政治制度的特征方面,即根據一定社會中各個不同結構之間的關系來確定政治,提出所謂政治就是在一個統一的社會中,一種結構支配其他結構的權力關系。例如埃文斯—普里查德。在諸多定義中,由斯沃茲、特納和圖登所提出的定義——政治是一個團體的成員為實現公共目的而使用權力的行為過程——最為著名,其原因不僅是因為它清楚地說明了政治所包含的三個要素:權力、決策和公共目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將政治視為一種動態現象,視為一種“過程”,從而把政治從以系統概念為核心的靜態分類方法中擺脫出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在現代政治、經濟和文化的沖擊下,世界各個不同地區之間的關系越來越密切。由于技術和經濟間相互依存的日益增強,全球化已成為20世紀后半期最突出的一個趨勢,處在邊遠地區的原始社會發生了急劇變化,現代國家在這些原始社會的文化和結構變遷中扮演著特殊的角色。這種新的變化不僅拓寬了經驗性的研究領域,而且提出了一系列有待解答的問題,從而促使政治人類學開始對傳統政治的變革過程做深入的經驗研究,并引發政治人類學對以往的研究概念和研究方法重新進行思考。另一方面,由于受現代政治、經濟、文化的沖擊,早期人類學家所研究的傳統政治制度正在逐步走向衰亡。在這種形勢下,政治人類學也涉足對現代社會的政治制度的研究。與政治學不同的是,政治人類學比較關注小范圍的政治活動,以及在政治活動中起重要作用的一些社會文化因素方面。具體地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首先,在正式的政治組織中起作用的一些非正式的政治團體,這些團體建立在社會階級、經濟利益等基礎之上;其次,政治組織、個人和周圍環境三者之間的關系。(注:參見TedC.Lewellen,PoliticalAnthropology:AnIntroduction,GreenwoodPubishingGroup,Inc.1992,p.189。)由于政治人類學以文化人類學為理論基礎,把政治現象放到社會和文化錯綜交織的復雜環境中進行考察,探討社會文化制度對政治活動的影響,其視野比政治學更為廣闊,同時又有深入細致的參與觀察法保證其研究的相對準確性和客觀性,所以比政治學更適合于進行這方面的研究。

    人類學對政治問題的研究,打破了政治學壟斷這一研究領域的局面。雖然人類學研究政治更多關注的是邊緣而非中心,更偏愛的是鄉村社區或城市社會中小規模的政治團體,但是我們可以把它看作是對政治學研究范圍局限性的彌補,看作是研究貫穿于人類社會所有各個發展階段的政治制度和政治過程所作的努力。政治人類學的這種研究,有助于我們探尋政治行為的根源及其在各種社會中的表現,進而在此基礎上總結出政治的本質和政治發展的一般規律。鑒于此,可以將政治人類學界定為:運用文化人類學的理論和方法,對各種政治制度和政治行為進行研究,從而總結出政治的本質和政治發展的一般規律的科學。概括地說,政治人類學就是關于政治的人類學。

    二、政治人類學方法論

    在政治人類學誕生以前,政治學就已形成了具有顯著特色的研究方法。傳統的政治學主要集中于對政府的正式機構及與此相關的法律和憲法文件的研究,所使用的是國家、政府、、聯邦制和立體等基本概念,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各種文件——憲法、條約、法令、官方備忘錄以及少量的投票統計數據。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受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等學科的影響,政治學廣泛借鑒和采納了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不斷拓展其研究范圍,從而形成了一場聲勢浩大的“行為主義革命”。但無論政治學的研究方法發生什么樣的改變,政治學者始終都只關注政治權力的研究,包括權力的分配、組織、操作及其斗爭等,而忽略了更廣泛的社會文化系統對政治的影響,在政治與非政治之間預先設定了一條涇渭分明的界限。

    政治人類學則不同,它反對主要依賴各種文獻材料,而是把根扎在田野調查之中,運用人類學傳統的參與觀察法,揭示各種政治制度之間的本質差異以及政治過程在不同的社會中是如何展開的。另一方面,它反對把政治作為一個孤立的領域來看待,而把它視為以文化為模式的各種社會活動的結晶,放在作為整體的社會文化體系中加以考察。

    政治人類學的研究方法,歸根結底就是人類學的參與觀察法,這是政治人類學的立足之本。在其理論分析的過程中,政治人類學除了采用既有的一些人類學研究方法之外,又隨著不同發展階段研究重點的變化,形成了一些獨特的研究方法。綜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起源分析法。這種方法側重于研究原始社會中各種政治關系和政治活動的起源、原始國家的形成過程、血緣社會向政治社會轉變的動因、不平等的起源、約束力的起源、規范的形成等等。早期的人類學者一般都采用這種政治分析方法,但由于缺乏足夠的資料和證據,他們的觀點難免落入臆想和猜測。后來的人類學者如莫頓·弗雷德和馬文·哈里斯等人立足考古學的證據,探討國家社會的演化過程,取得了相當的成果。例如弗雷德關于原生國家和次生國家的區分,就引起了學術界的普遍關注。

    2.功能分析法。功能分析法來源于英國的功能學派,創始人是拉德克里夫—布朗和馬林諾夫斯基。這種方法不關心政治的起源和性質,而把社會視作一個有機的整體,研究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動在社會整體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一些社會文化因素在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在政治人類學研究中,功能分析法很少單獨運用,而是被作為進行類型分析的基礎,因為它雖然有助于界定各種政治關系和政治制度,但卻無法說明政治現象的本質。

    3.結構分析法。這種方法主要受拉德克里夫—布朗社會結構論的影響,致力于探討原始社會中政治關系和政治活動的結構模型。使用這種分析方法的政治人類學者認為,政治關系和政治活動是表現個人與團體之間權力關系的形式,政治結構和其他一切社會結構一樣是一種抽象體系。這種方法所要作的就是梳理政治體系中各個不同要素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然后建構這個政治體系的結構模式,藉以對這個政治體系作出說明。結構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都是政治人類學創立初期通常采用的方法。

    4.類型分析法。這種方法建立在功能分析和結構分析的基礎之上,把具有相同的功能或結構的體系歸為一類。政治人類學研究首先就是從類型分析入手的,首倡者是埃文斯—普里查德。該方法側重于確定原始社會制度的類別,并對各種政治形式、政治關系和政治活動進行分類。例如,將各種原始社會分為有政治體系的和無政治體系的兩類,或者將政治體系分為中央集權和非中央集權兩類,或者分為政治充分分化和政治不分化兩類。各種分類的標準不同,有的屬于描述性分類,有的屬于演繹性分類。他們想通過分類來確定各種不同原始社會之間的關系,以及原始社會與現代社會之間的關系。

    5.術語分析法。這種方法是政治人類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形成的一種方法,它側重于對政治人類所使用的一些專門概念進行界定。政治人類學在研究中遇到許多現代國家社會所沒有的特殊范疇,因而必須確立一些專門的術語來表述這些范疇,以說明原始社會中政治活動和政治關系的性質,同時為政治人類學研究提供一套概念工具。政治人類學所界定的術語包括武力、權力、權威、競爭、合法、支持、行政等等。此外,這項研究還包括怎樣用合適的語言來翻譯和表述異域社會所特有的政治概念。

    6.過程分析法。這種方法是由斯沃茲、特納和圖登首先提出來的。該方法反對對政治體系作靜態的結構—功能分析,主張對政治活動的過程包括對政治變遷、政治黨派和政治策略等作動態的歷時性分析,認為只有在動態的過程中才能真正揭示和說明原始社會的政治關系和政治活動。過程分析方法的引入,導致政治人類學研究發生一個極為重要的變化,即從對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動的結構—功能分析,轉向對政治過程和政治行為的動態分析。

    7.行為分析法。這種方法是過程分析法的深化,它側重研究原始社會中的個人或小團體是如何操作文化特別是象征體系來獲得權力、保持權力和作出決策的。最早運用行為分析法的是特納,他在《一個非洲社會分裂和延續》(1957)一書中,通過對一個特定的個案的分析,揭示出政治競技場中的個人是如何通過操作社會的規范和價值體系來競爭政治權力的。與過程分析法相比較,行為分析法更為深入、具體,所關注的政治活動范圍更為狹小。

    此外,當代政治學采用的一些新方法也被政治人類學所借鑒,系統論、博弈論在政治人類學領域中也得到廣泛的運用。熵、信息、正反饋、負反饋、系統的自我發展和自我維持等概念在一些政治人類學著作中比比皆是。例如喬利(Jolly)和普洛克(Plog)在對墨西哥的原始民族社會所作的系統論研究中提出,在特定的情況下,人口增長可以成為原始的刺激,向均衡的系統施加壓力,從而引起系統的變化。面對來自人口增長的壓力,系統可以有多種選擇:通過殺嬰或其他文化手段來減少人口,一部分人向新的地區移民,或者提高生產力等等。在這些選擇中,只有最后一種選擇會導致國家的形成。系統要作出這一選擇,還需要多方面的外部條件,如耕地、氣候、心理、文化等因素。作出選擇之后,其結果就會向系統作出反饋,導致系統的分層、分化和中央集權化,等等。(注:參見CliffordJ.JollyandFredPlog,PhysicalAnthropologyandArcheology,2ded.NewYork:Knopf.1976。)

    三、開展中國政治人類學研究的構想

    盡管政治人類學的研究領域接近政治學,但它的發展超出了政治學的范圍而形成一個特殊的研究領域。它把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原始社會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行為,運用文化人類學的理論和方法,發展出一種比政治學更為廣泛的比較研究。可以說,政治人類學的研究范圍涵蓋了人類社會所有各個階段的政治關系和政治活動。在我國,政治人類學研究尚屬空白,這就要求我們積極開展對政治制度和政治行為的人類學研究。一方面,從文化人類學的角度研究政治現象,可以在政治學研究的基礎上,豐富我們對政治的理解,幫助我們深入了解政治現象的復雜性、政治制度的差異以及政治的本質特征;另一方面,政治人類學研究可以加深我們對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舉措的理解,從而進一步促進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建設。

    筆者認為,我國在開展政治人類學研究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要正確對待西方政治人類學的各種流派和理論。對于西方的這些流派,我們既不能全盤接受,也不能一概否定,而是要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方法,結合我國國情,認真地加以研究、分析,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人類學體系服務。事實上,西方的政治人類學理論流派為我們提供了一些極富啟發性的思想方法,如功能分析法、結構分析法、過程分析法和行為分析法等等。只要我們將其置于的總體指導下,就可以充分吸收其合理因素,正確地加以運用,從而豐富我國的人類學研究。

    第二,要立足本國文化傳統的研究。西方政治人類學的發展,同樣經歷了一個從他國、他民族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動的研究轉向本國、本民族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動研究的過程。我國由于受多方面條件的限制,不可能全面地開展對他國、他民族政治的研究,這就要求我們把目光集中在國內,開展對本國各民族傳統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動的研究。在我國,地方政治是一項極有價值的研究內容。在地方政治尤其是村落政治中,基于血緣關系的權力構成至今仍然在我國很多農村地區的權力結構中居于主導地位。家族性構成了傳統村落政治的最顯著特點。宗族作為一種世系群組織,在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中起著獨特的作用,而我國從政治角度對以宗族為核心的地方政治的研究只是在十多年前才開始,而且還十分薄弱。研究中國的地方政治特別是村落政治,可以充分發揮政治人類學的長處,彌補政治學研究的某些不足。

    第三,要把田野調查和文獻資料的研究結合起來。西方文化人類學自誕生以來,所研究的主要是沒有文字的歷史或僅有很少文獻資料的亞、非、大洋洲與拉丁美洲的原始社會,所以由此發展出來的一些理論和研究方法,很多都缺乏歷史深度。而在我國,自古就有歷史記載的傳統,各種史籍汗牛充棟。如果我們照搬西方的研究方法,而忽視文獻資料的利用,不顧及歷史的研究,中國的政治人類學研究就會步入歧途。我們應該在深入細致的田野調查的基礎上,掌握第一手材料,并結合文獻,開展自己的研究,真正建構有中國特色的政治人類學體系。

    第四,應該和政治學者攜起手來,合作進行研究。我國的政治學者在開展對中國傳統政治制度的研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另外,政治人類學發展的經驗告訴我們,政治人類學與政治學這兩門學科是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的,許多政治學者同時又是政治人類學者,他們對政治學涉及的但又不屬于自己研究范圍的方面諸如禮儀、象征等產生了越來越大的興趣。政治人類學者和政治學者攜手合作,相互借鑒對方的研究成果,取長補短,必將大大促進這兩門學科的發展。

    雖然政治人類學研究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許多政治學者仍然認為政治人類學不能算是一門真正的學科,指責它還沒有形成自己的一套完整體系,研究方法也欠完備,對一些概念的使用還不夠明確。例如,伊斯頓(DavidEaston)曾經嚴厲批評說,政治人類學尚未真正存在,因為政治人類學者們未能把原始社會中的政治體系同其他體系區分開來,也沒有清楚地確定自己的研究對象,無法清楚地確定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各種結構和行為,沒有了解各種現象的本質和特性,簡言之,政治人類學尚未形成自成一體的理論原則。伊斯頓認為,政治人類學最迫切需要的是確立一種較廣泛的理論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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