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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耕地保護體制 改革 法律制度 完善 研究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5)04(b)-0123-01
耕地是我國國民經濟的基礎,是社會穩定的基礎,也是農村穩定的基礎。耕地問題處于民生問題的首要位置,因此必須要重視耕地問題。農業的發展與耕地的使用效率息息相關,要想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從耕地問題抓起,實施有效措施進行切實保護耕地,提高耕地的質量和人均耕地的占有量,為我國的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提供堅實的后盾。
1 我國耕地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耕地數量下降,人均耕地減少。近幾年來由于城市規模越來越大,使得我國耕地數量正在不斷減少。同時在草原方面,農民的過度放牧和草原耕地化造成土地荒漠化嚴重,導致耕地質量下降,生態環境惡化;其次是耕地地力減退,耕地使用率降低。隨著現代農業的發展,傳統依靠生態平衡制約病蟲害的條件不復存在,各種化學殺蟲劑不斷使用,使土壤生命活性和地力下降。長期濫用化肥的后果是使土壤的有機物喪失、土壤硬化,最終引起土質破壞;最后是耕地生態環境惡化,耕地生產水平降低。在生產活動中農藥、化肥等化學藥劑的超標使用,污染了我國土壤和水資源,同時隨著人類的對自然的開發,礦產資源開發,特別是露天開采,陡坡種植,耕地高強度利用等不合理的耕地利用也造成了耕地生態環境惡化,生產水平也隨之下降。
2 解決我國耕地現狀的方案
我國的耕地存在著耕地面積不足、耕地使用率不高以及人均耕地占有量不夠等情況,為解決我國耕地存在的問題,必須從改革現行耕地保護體制和完善耕地保護法律制度兩方面突破,達到提高我國耕地質量的目的[1]。
2.1 改革現行耕地保護體制
隨著我國城鎮建設的發展,耕地數量不斷減少,耕地質量不斷下降,土地沙漠化在擴散,而造成耕地惡化的原因的濫用化肥農藥、礦產資源開發、過度放牧、城市化進程過快等等。但我國現在的耕地保護體制存在缺陷,導致無法真正地解決耕地問題。所以必須解決耕地可使用能力下降的情況的問題,對農村耕地保護體制進行改革,提高耕地的質量。
耕地保護體制是指參與耕地保護的相關主體在耕地保護中的地位和作用。要進行耕地保護體制改革,第一要改善農民與耕地的關系。農民是改善耕地質量的關鍵力量。但是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推進,許多農民為了過上更好生活,越來越多的農民外出務工,導致常常出現農村拋荒現象,因此要在耕地保護體制的改革中,提高對農民種地的鼓勵,促進耕地的使用效率。第二要改進村民委員會與農民的關系,我國村民自治制度不夠完善,監督機制不齊全,農民維權能力過低,導致一些官員為了謀取利益而不惜,損害了農民的利益,打擊了農民致力于耕種的熱情,因此要促進村民委員會與農民的關系的改進,提高農民對耕地的信心。第三是地方政府要對耕地進行多加保護。地方政府經濟熟悉當地的耕地情況,有直接管理耕地的能力,擁有比較便利的條件進行耕地保護。但是有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經濟,常常讓工商業占用耕地,甚至有私賣土地的情況出現,因此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管理,促進地方政府對耕地的支持,才可以更有利地保護耕地[2]。第四是提高中央政府對耕地的治理力度。面對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耕地不足的現狀,中央政府應該要加強對耕地的治理,但中央政府距離過遠,耕地情況不熟悉,對耕地難以進行有效的治理。由于管轄范圍太大并且距離遙遠,導致中央政府對全國各地耕地資源基本情況不夠熟悉,對全國各地發生的土地違法現象往往也難以有效治理,因此要加強中央政府對耕地的調查,出臺有利于耕地保護的規章制度。
2.2 完善耕地保護法律制度
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糧食儲備不足的問題日益明顯,迫切需要解決耕地的問題,提高我國的糧食產量,滿足我國人民群眾的需求,因此必須完善農村耕地保護法律制度,促進耕地的可持續發展。
健全耕地保護法律制度就是對耕地相關的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進行修改,以促進耕地保護體制與耕地現狀相適應,要在法律上確定中央政府在進行耕地保護的職責與地方政府在耕地保護方面的責任,同時也要確定村民委員會與農民保護耕地的權利和義務。其耕地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方法是:第一在中央政府方面要對耕地進行詳細的調查,對耕地進行科學劃分,做好耕地生態保護工作,對危害耕地的違法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并出臺一系列耕地保護的規章制度,從實處促進耕地的保護工作的順利實施;第二在地方政府方面,要配合中央政府的決定,根據本地情況進行土地使用規劃,杜絕工商業隨意占用耕地和農民隨意在在耕地上進行建房,對農民的耕地保護情況進行監管;第三在村民委員會方面,要仔細收集耕地的情況報告上級并配合上級的耕地保護工作,對農民耕地保護行為進行監管;第四在農民方面,要正確使用耕地,不要隨意將耕地拋荒,要愛護和保護耕地,對政府的耕地保護制度進行支持,提高耕地的使用效率。同時也要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提高對農民的耕種補貼,提高農民的耕種的積極性。
3 結語
面對我國耕地存在的耕地資源不足、人均耕地面積小、水土流失嚴重、耕地生態環境惡化、耕地質量下降與耕地保護體制不完善等問題,需要進行改革現行耕地保護體制和完善耕地保護法律制度。而改革的進行需要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民委員會和農民的支持。要從思想上提高耕地保護意識,防止建筑物占用耕地,支持農業的發展,從行動上要進行保護耕地的宣傳教育,提高人們保護耕地的自覺性和能動性,促進耕地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秦中春.城鎮化過程中耕地資源保護面臨的挑戰與政策建議[J].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2013(3):12-56.
傷不起的主體缺位
所謂耕地保護中農民主體缺位是指,在中國農村的絕大多數地區,農民是現行耕地保護制度的被動接受者,主觀上缺乏耕地保護的自覺意識,客觀上缺乏耕地保護的話語權,耕地保護實踐是一場政府自導自演的“獨角戲”。這種政府一家“包打天下”的耕地保護初制已經使中國的耕地保護實踐付出了沉重代價。
首先。農民主體缺位導致農民自絕命根。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理論上講,‘農民應該是珍惜耕地的。可是實踐中,由于沒有明確農民在耕地保護中的主體地位,或者說政府有時雖然也強調農民有保護耕地的責任,卻沒有賦予農民保護耕地的充分權利;耕地保護具有很強的外部性特征,屬于經濟學上公共品范疇,它要實現的是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個體利益目標與社會利益目標不可能總是一致的,當二者發生沖突時,農民作為理性人必然以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為第一選擇。當耕地保護的政策體系并不真正把農民納入耕地保護主體范疇時,農民當然也不把自己當作耕地保護主體。農民不把自己作為耕地保護的主體,就不會有保護耕地的意識,更不會付出保護耕地的行動,反而會以身試法。據統計,僅1999-2006年,個人土地違法案件就達893101件,占同期土地違法案件總量的77%,涉及耕地面積9.6萬公頃。
其次。農民主體缺位導致政府逆向行事。我國的耕地保護制度規定地方政府是耕地保護的主體,可奇怪的是,大量的土地違法案件正是地方政府所為,即地方政府在耕地保護實踐中常常是逆向行事。何以如此呢?其他原因暫目,不論,在耕地保護制度設計中,缺乏對地方政府的約束機制是重要原因。在耕地保護實踐中,對地方政府的約束不外乎來自上面或來自下面:自上而下看,中央與地方是委托關系,中央對地方有監管的權力,但中央與地方信息不對稱,地方政府占有信息優勢,這就必然使得中央對地方政府監管乏力;自下而上看,農民沒有被現行制度納入到耕地保護主體范疇,當然也不可能對地方政府形成約束。如此,地方政府在耕地保護實踐中就“天馬行空,獨來獨往”了,可以非常便捷地實現其“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行為目標。
再次,農民主體缺位導致官民沖突不斷。現行制度沒有把農民納入耕地保護主體范疇,就不能形成地方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利益協調機制。在耕地保護實踐中,地方政府與農民之間發生利益沖突時,矛盾就難以化解,大量的土地糾紛上訪事件即是因此而在基層逐步發酵出來的。2011年3月,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消息稱,農民上訪事件中涉及土地問題的比例約占40%。國土資源部2011年8月的通報稱,從國土資源部所受理的土地上訪線索中發現,群眾集體上訪比重較大,增勢明顯;2011年上半年,國土資源部受理的集體上訪分別占來訪起數與人次的28.3%和65%,同比增加57.5%和62.8%。
誰讓農民“消失了”?
在農業生產中,農民是耕地的占有者和使用者。理論上講,農民理所當然地應該成為耕地保護的主體之一。可是,在耕地保護實踐中,何以在中國農村普遍出現了農民主體缺位的現象呢?
第一,土地管理制度的缺陷。《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了土地管理的權力和責任:“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責任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負主要責任。”《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耕地保護責任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國畫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可見,現行制度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耕地保護的主體,并沒有將農民納入耕地保護主體范疇,更沒有明確農民在耕地保護中的權和和義務。
第二,地方政府的行為偏好。我們的政府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習慣于為人民服務,但往往忽視了人民是否愿意被服務以及怎樣為人民服務;人民政府習慣于代表人民當家做主,但往往忽視了人民是否愿意被代表以及怎樣當家做主。長期以往,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就常常異化為以“官”為本。如此,在耕地保護實踐中,地方政府就很自然地把農民視作被管理者、被服務者、被代表者,代民做主就成為地方政府的普遍行為偏好。當然,在耕地保護實踐中,地方政府的這種行為偏好還與其自身的“經濟理性”和“政治沖動”關系極大。首個農民耕地保護協會誕生地——江蘇金壇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人就坦言,他們在支持農民耕地保護協會之初,就曾擔心是否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第三。農民自治的發育艱難。讓農民成為耕地保護主體的通俗含義就是“農民的地農民管”。農民耕地保護協會其實就是一種農民自治組織,因為有了它,政府就能節約耕地保護成本,提高耕地保護效率,減少土地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如果村民自治制度搞得好,村委會成為實實在在的村民自治組織,就能夠充分發揮農民自治的職能。但事實上村民自治組織的發育很難。
找回土地之主
盡管在目前社會環境下,農民自治發育艱難,但江蘇等地興起的農民耕地保護協會仍然值得我們充分重視。因為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制度已經確立,政治體制改革也在提速,社會多元化的發展趨勢不可逆轉,所以成立農民耕地保護協會,發揮農民在耕地保護中的主體作用,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耕地保護制度變遷的正確方向,盡管前進道路可能是曲折的。我認為,應該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強化農民在耕地保護中的主體地位,最終形成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三方權利共享、責任共擔、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耕地保護制度體系。在此筆者僅就進一步強化耕地保護中的農民主體地位談三點看法,那就是不僅要讓耕者有其田,還要讓耕者有其權,耕者有其利。
其一。讓耕者有其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土地產權明晰,讓農民真正感覺到耕地是“自己的”,才能激發農民對耕地進行持續投資和保護的熱情。并且,僅僅產權明晰是不夠的,還要創造條件,使產權能夠體現其市場價值。雖然出行法律已經將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但農民對耕地的處置權仍然不完整,并且土地流轉市場也不完善。因此,要進一步做實農民的“土地財產權”,讓耕者有其田不僅寫在紙上,還要被市場所承認,使其成為農民發自內心的自主意識。
關鍵詞:耕地保護;政府;農民;激勵
一、 相關概念
(一) 耕地與耕地保護
耕地自古是農民們賴以生存的基礎,有了耕地糧食安全才有保障,社會穩定才能得以實現。可如今我國耕地面積在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不斷減少。“從1985~2008年,全國耕地面積減少了346萬公頃,年均減少15. 1萬公頃。”從數量上來看已經是岌岌可危的了。怎么在當今似乎保護耕地與城市發展相互矛盾的命題里尋找解決的辦法,必須從了解耕地下手。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其中包括了:(1)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閑地(含輪歇地、輪作地);(2)以種植農作物(含蔬菜)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3)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獲一季的已墾灘地和海涂。
耕地保護是指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和措施,對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的保護。我國要用世界7%的耕地養活世界上22%的人口,形式相當嚴峻。為此我國提出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 并通過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 建立了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但是我國在耕地保護上更多的是在數量上進行保護,譬如18億畝耕地紅線、實行占補平衡制度……都是從數量上來保護耕地,而對于耕地質量的保護,我國并沒有實質性的進展。
(二) 耕地保護中的主體
通過研究可以發現,在耕地保護中,與它相關的主體其一是把握國家宏觀大局的中央政府,其二是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的地方政府,其三是擁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其四是以耕種為生,直接和耕地相接觸的農民。
他們都在耕地保護中發揮著各自的作用,但由于它們存在的利益差,它們耕地保護的目標其實也是不相同的,而這也就成了影響它們對待耕地保護的態度以及影響政策制定、執行和最后的效果的原因。
二、 耕地保護各主體的目標與行為
(一) 中央政府的目標與行為
中央政府土地調控的目標是“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這是中央在經濟和政治雙重層面上進行考量的結果。
中央政府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花大力氣制定了許多政策、法律法規。制定了諸如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實施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用途管制、農地征用管制等等的法規政策。希望以此來推動耕地保護的順利進行,保證我國糧食安全與社會和諧穩定。
(二) 地方政府的目標與行為
地方政府由于目前的財政分權和政績考核體制, 其行為目標主要是區域內的經濟發展速度和財政增收速度,而耕地保護實際上是與地方政府這一目的相背離的。有調查顯示,截止2012年底浙江、天津兩地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都有2/3的份額要靠賣地來償還,而其余省份,最少也有1/5的債務是靠賣地來償還的。由此可見地方政府對于土地的依賴程度。而征地作為將農村集體土地變為城市建設用地的主要途徑,為地方政府提供著重要財源,而一旦加大對耕地的保護勢必對征地造成影響,這不是地方政府所樂見的。因此在耕地保護中,地方政府的作用并沒有得到有效發揮,甚至是起著負的作用。對于中央關于耕地保護的政策法規也沒有有效執行。
(三) 集體的目標與行為
理論上來說,集體所有制是廣大農民群眾一起所有,自然集體的目標應該是為了農民爭取權益,在耕地保護中也應該與農民一道,切實保護耕地不被破壞,讓耕地得以高效種植。集體也應該為此而努力。但我國法律雖然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但是集體存在組、村、鄉三級,到底歸哪一級集體所有,法律上存在著矛盾,因此這樣的產權不明也就導致了各級集體在保護耕地上存在不一致的目標。規模更大更向地方政府靠近的村、鄉更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影響,從而成為征地的推手,無法真正的保護耕地,而組一級集體力量較小,多方受限,很難在耕地保護上有所作為。
(四) 農民的目標與行為
在我國現行農村土地制度下,農民是農業生產的微觀主體,是耕地的直接使用者和耕地保護的主要承擔者。他們對耕地保護的意愿、以及耕地利用方式等都會對耕地保護起到很大的促進或阻礙作用。
農民耕地保護的目標是獲得經濟收益,只有在耕地能為他們取得滿意的經濟收益時,他們才會積極主動的去保護耕地。在傳統農業地區,農民進行的農業生產是“窮而有效率的”,他們進行農業生產的行為也是“理性的”。因為在這樣一種環境下,農民生產生活環境相對封閉,沒有其他增加收益的途徑,農民預期的收益全靠耕作耕地估算。當對耕地的預期收益高的時候,農民就會積極主動的保護耕地,而當他們對耕地的預期收益低的時候,他們則沒有足夠的動力來從事耕地保護,因為對農民來說,擺脫貧窮提高收益維持生計才是最重要的。
三、 耕地保護的主體存在的問題
“中央政府是以增加全社會福利水平為出發點,而地方政府則是以地方的經濟增長來謀求其向上級的政績顯示,農民的出發點是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各個主體有著不一樣的出發,也就是說在它們進行具體的決策時,存在不一樣的決策動機和過程,從而導致了它們在行為上的差異。而也因此讓它們在耕地保護中遇到了困境與問題。
(一)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矛盾
中央政府雖然為耕地保護制定了一系列強勢的政策制度,但是每每下到地方,地方政府由于對土地財政的依賴,以及上一章所談及的地方自身利益的驅動,會運用它比中央政府更加靈活變通這一特點,減弱各項政策在當地的有效性,以保證地方政府在收入和政績上的利益最大化。
這樣一來,就使得中央政府理論上行之有效的耕地保護手段在地方政府的應變之下被架空,地方政府成了土地實際的支配主體。中央與地方的矛盾,讓政令無法通達,從而無法對耕地形成有效保護。
(二) 集體的界定不清晰
《憲法》規定我國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是并沒有明確指出是哪一級集體,而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對此又做出相互矛盾的解釋,導致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主體虛化,從而不能發揮集體在耕地保護中應有的作用。在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沒有真正的主導力量,處于弱勢地位,在對待征地的問題上缺乏真正的發言權。
(三) 農民對耕地保護的認知和意愿不足
耕地歷來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農民作為耕地的直接使用者,以及祖祖輩輩對于土地的感情,被認為是耕地保護最重要的主體,是耕地保護最后的一道防線。然而,根據調查結果顯示,農民雖然普遍認同對耕地需要實施必要的保護,但對于相關的政策卻缺乏了解,而在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上也存在著分歧。甚至他們中的大部分人連基本農田這一概念都不清楚。
本章開頭就有指出,農民的出發點是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如今農民耕作所得卻并不能達到他們的預期的收益,從事非農生產反而能獲得比耕地更高的收益,農民也就不可能承擔起保護耕地的責任,缺乏保護耕地的積極性。
四、 如何讓耕地保護各主體更好的發揮作用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農民認同耕地保護的必要性,但是他們對耕地保護的政策缺乏了解,并且沒有積極性。地方政府則是與之相反,了解必要性和政策,但沒有保護耕地的正面激勵,
反而是存在利益上的沖突。為此要讓各主體更好的發揮作用,需要進行必須的改進。
(一) 中央政府要加強監督和扶持
中央政府作為國家權力中樞,要堅定不移的查出土地違法。做到絕不姑息絕不手軟。同時給與耕地進一步的稅費減免,對耕作的農民進行直接的補貼。把稅收和行政手段結合,提高耕地的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經濟杠桿以及設立土地銀行、發行土地債券等金融杠桿來調節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達到宏觀上保護耕地的目的。
(二) 改革地方政府考核指標
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是硬指標而耕地保護則是軟性的指標,在分稅制與追求漂亮政績考核的驅動下,必然會優先考慮發展經濟,而不是保護耕地。在這樣一種沖突中,地方政府選擇發展經濟而忽視耕地保護也就成了一種“明智”的選擇。與中央政府的博弈也就成了必然。要改變這一狀況,需要對地方政府進行有效的激勵。改革考核指標,把耕地保護也納入政績考核中,并且其重要性不低于經濟發展的考核權重。讓地方政府內部進行經濟發展和耕地保護的運籌抉擇,得出符合實際情況的最優解。同時要轉變地方經濟增長的方式,地方經濟的發展不能依賴于土地買賣。
(三) 明晰集體土地產權
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明確到組一級的集體,撤銷村和鄉鎮一級的集體。組一級的集體更貼近于真實的農民,能夠更加真實的代表農民的意志,不易被地方政府所左右。同時,組一級的集體雖然與地方政府相比仍然處于弱勢地位,但產權的明晰能帶給農民集體法律上切實的保護,防止地方政府為追逐利益損害農村集體。
(四) 提高農民收益,激發農民積極性
作為耕地保護的最后一環,也是最重要的一環,農民的認知和意愿是非常重要的。而農民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出發點也就決定了要提高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必須從提高農民收益水平下手。
“在征地出讓金中政府及其部門則得到土地收益的60%~70%”這一增值收益分配是存在問題的。應該從土地出讓金中拿出更多的部分分給當地的農民以及用于被征地地區剩余耕地的資本投入,免費為農民提高耕地的質量,提升耕作水平,讓農民可以從耕地中獲取更多的收益。
其次作為農民根深蒂固的一種觀念,擁有了土地就等于擁有了一份生存的保障,再怎么也不至于餓死。政府應該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分級與耕地耕作水平相掛鉤的機制。擁有耕地的農戶都可以進行投保,而每戶農民的耕地,自家進行商議,投保給家中確定的一個人一定的耕地數。往后則按照該耕地的耕作好壞,給與對應投保人較高或較低等級的養老保險評級,影響最終的養老金額發放。
這樣的增值收益分配和養老保險分級與耕地掛鉤勢必讓農民在耕地保護中表現的更加積極,從而促使耕地得到真正有效的保護。(作者單位:四川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1]許恒周. 耕地保護:農戶、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博弈分析[J]. 經濟體制改革. 2011(04): 65-68.
[2]曹端海. 我國耕地保護的困境及幾點思考[J].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 2013(06): 27-29.
[3]侯學平,陳茵茵.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耕地保護若干問題探討[J]. 國土資源科技管理. 2009(03): 139-142.
[4]朱紅波. 糧食安全的耕地資源保障措施研究[J]. 水土保持研究. 2006(05): 160-162.
[5]李廣東,邱道持,王平,等. 耕地保護機制建設面臨的挑戰與對策[J]. 農機化研究. 2011(01): 9-12.
[6]鄭紀芳,史建民. 保護耕地與農戶的認知度:462個樣本[J]. 改革. 2008(12): 82-86.
【關鍵詞】城鎮化 耕地保護 對策建議
城鎮化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趨勢,加快城鎮化發展則是國家加快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和重要抓手。 而耕地則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 加強耕地保護是推進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根本前提和基本保障。隨著城市化進程加速, 城鎮化發展將不可避免地占用并將繼續占用大量耕地, 尤其是優質耕地。大量優質耕地不斷流失, 耕地總量質量不斷下降, 我們正面臨著加快城鎮化發展與耕地保護矛盾的嚴峻形勢, 因此研究如何協調城鎮化發展與耕地保護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城鎮化發展與保護耕地之間的關系
近年來, 我國城鎮化水平大幅提高, 但始終高度重視耕地資源保護工作, 目前己形成以為主體, 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用途管制為手段, 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有關政策等在內的政策體系。國家對耕地保護手段不斷豐富, 保護措施愈加嚴格,保護力度越來越大。然而即使在耕地保護最嚴格情況下,城鎮化快速發展仍將占有大量耕地,因此,我們必須清楚認識到新形勢下城鎮化發展與保護耕地的關系。
1.1城鎮化發展就要占用一部分耕地。 十報告提出要加快城鎮化進程,逐步提高城鎮化水平。在經濟發展水平總體偏低情況下, 城鎮化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城鎮化規模的擴張, 需要為之提供必要的土地作為空間載體。但土地作為一種資源隨著被不斷占用, 可用耕地將會逐步減少。另外大批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將直接帶動城鎮住宅用地和各類公共基礎設施用地需求的增加。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原有城鎮需要調整產業結構,進行現代化建設和舊城的更新改造。新城市的建立和老城市的擴大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實現現代化的客觀表現,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為此而占一部分土地,包括一部分耕地,是不可避免的。
1.2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新《土地管理法》著重強調了加強耕地保護問題,其目標是確保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新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但是我國耕地資源的主要特征卻是耕地面積占土地資源比例小,耕地后備資源不足,質量低,人均耕地少,且日益減少。
1.3尋找緩解城鎮化發展與耕地保護之間矛盾的途徑。 在客觀上,城鎮化發展與保護耕地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城鎮的發展和擴大必定要占用一部分土地,但是,城鎮又不能不發展。所以,問題關鍵在于如何處理發展城鎮與保護耕地之間的關系。
2.城鎮化發展中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分析
面對城鎮化發展過程中迅速增長的用地需求及耕地資源的急劇減少, 盡管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來緩解兩者間矛盾, 并在實踐中取得積極效果, 但目前仍有不少問題。
2.1農村人口進入城鎮, 必然帶來城鎮基礎設施建設, 住房等一系列用地問題, 因此城鎮化必然要占用土地。但從理論上講, 城鎮是較農業用地更為集約的土地利用形式。農村人口進入城鎮, 如果說能夠順利將農村的居住建設用地置換出來, 應該說城鎮化非但不會增加建設用地規模, 相反還會節約用地。因此, 城鎮化是加強了土地利用的集約化程度, 節約了土地。但問題關鍵是在現行制度下, 盡管大批農民進入城鎮, 但農村的建設用地卻沒置換出來, 這不是城鎮化本身問題, 而是由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造成的。
2.2盡管城鎮化發展并不是造成耕地減少的主要原因, 但不可否認長期以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 各地盲目設立開發區, 工業園占用了大量耕地, 同時一些根本不具備招商引資條件開發區征而不用現象十分普遍, 造成大量土地荒蕪現象。再加上城市規模盲目擴張, 近年來, 在城市建設中出現一種貪大求洋的不良傾向。城市不合理地外延式擴張, 造成了土地資源浪費。為了提高城市化水平, 顯示政績, 一些地方通過行政區劃調整大范圍地將農村整塊地轉為城市用地, 大量農用地耕地也隨之變為建設用地。同時一些地方政府大搞形象工程,爭相建設大型廣場, 也占用了不少土地。
2.3小城填快速發展是我國城鎮化的主要特點之一, 但小城鎮人均建設用地標準偏高, 存在著用地不經濟現象。目前, 有少數地方小城鎮建設中無序擴張, 用地結構不合理. 土地粗放經營. 利用效率低下問題非常嚴重。具體表現缺乏規劃, 盲目擴大用地規模, 由于占地容易, 很多小城鎮缺乏缺乏約束, 盲目發展, 隨意建設。城鎮布局分散,缺乏立體規劃, 用地結構不合理, 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和其他不經濟現象。
2.4大量土地被閑置。一是宅基地。二是一些不景氣甚至名存實亡的企事業單位仍占用大面積土地, 利用率低, 有些甚至荒蕪廢棄。新開發的鎮區常常出現征而不用, 多征少用等粗放用地現象。大拆大遷建新城。近年來, 在城鎮發展中出現一種普遍傾向, 就是建新城以顯示政績。
2.5城鎮間缺乏功能分工,協調,追求小而全各搞各的, 低水平重復建設嚴重,到處圍地大興土木建商業街導致結果筑巢無鳳棲,建城無商來,造成設置閑置土地利用低效。因此有必要弄清城鎮化進程中占用耕地主要原因,對癥下藥,采取措施,正確處理好城鎮化發展與耕地保護之間的關系。現實的經濟發展中,特別是城鎮化建設中,并沒有很好地處理好城鎮發厝與保護耕地這兩方面的關系,存在著在加速城鎮化發展的同時,忽視保護耕地的傾向。在如何處理耕地保護和城鎮發展的關系中還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問題。(1)城鎮土地閑置。(2)盲目擴大城鎮規模浪費土地。(3)缺乏立體規劃,很少利用地下空間和地上空間。(4)鄉鎮企業布局分散,用地規模過大。(5)盲目設立開發區工業園區浪費耕地。
3.城鎮化發展中加強耕地保護應對措施
針對目前我國已面臨耕地不斷減少的嚴重威脅,保護耕地是我國一個基本國策,必須制定相應的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既加快城鎮化進程,又切實保護耕地。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3.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土地集約化利用指標體系。通過供地機制的變革與創新,從根本上解決亂占濫用耕地的問題,進而推動建設用地內涵挖潛的集約利用。通過調查研究,盡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地集約化利用指標體系,在指標體系中體現城鎮人均用地標準、城鎮容積率、城鎮土地產出效益等。
3.2消除制度缺陷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要從根本上制止亂占耕地現象, 必須從源頭上解決, 改革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 消除制度缺陷, 使亂占耕地無空可鉆, 無處可占。這就要求我們建立有效的市場取向的農村土地流轉機制, 一方面可以將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 讓農民進城, 離土又離鄉, 加快城鎮化步伐。另一方面將大量撂荒雙重占用的土地解放出來, 盤活存量土地, 增加耕地面積, 緩解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的土地矛盾。城鎮化有利于人口集中、土地集約。大量農民進城后,可以在農村進行村鎮布局調整,將分散化、空心化的村莊整合為規模化、集約化的現代城鎮。原有的村莊住宅占地、其他建設用地被釋放出來,并通過復墾成為新的耕地。
3.3做好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調控土地的基本手段,通過分析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潛力,科學地預測未來土地需求,調整各類用地結構和數量,從而綜合平衡土地供需形勢,達到宏觀調控土地的目的。
3.4盤活存量,注重內部挖潛。目前城鎮內部存量土地挖潛空間還很大,如低效利用的平房區,缺乏資金開發的閑置土地,未利用的存量土地,企事業單位低效利用或利用不合理的原劃撥土地等。在這方面,許多地方通過城鎮內部拆遷改造和挖潛,為城鎮建設、房地產開發等提供了土地,減少了建設占用耕地的壓力。
3.5.城鎮化發展堅持節約集約用地。我們在城鎮化發展過程中應注意對土地的有效開發利用。要通過挖掘土地潛力,積極開展土地整理,開發利用荒地、荒坡、荒灘、荒沙和廢棄地,少占用或不占用耕地;在對耕地的占用上,應先占用低產田,在低產田占用有困難或不適當時才準許占用中產田,原則上禁止占用高產田,并對占用程序進行嚴格規定,從而妥善解決城鎮化發展用地問題。
3.6把好鄉鎮企業用地關,避免鄉鎮企業占用過多的耕地。由于城鎮化的發展,人、財、物等資源必然流向城鎮,通過城鎮基礎設施、資金、技術以及服務等便利條件引導分散的鄉鎮企業向城鎮集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工業集中區,避免鄉鎮企業遍地開花,占用過多的耕地,達到節省建設用地,減少環境污染的問題。
3.7立體規劃,開發地下空間。開發城鎮地下間,不僅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而且具有眾多優點:節省土地資源、緩解中心區高密度、人車立體分流,疏導交通。擴充基礎設施容量、減少環境污染、保持城鎮景觀、增加城鎮綠地,改善生態環境等。因此,今后在城鎮建設中,應注重地下要空間,把開發地下空間資源作為城鎮規劃的建設中的一項重要戰略予以高度重視并逐步實現。
3.8提倡舊城改造,適度提高城鎮容積率。目前我國城鎮上部空間的利用非常不足。提倡舊城改造,適當提高城鎮的容積率,防止一哄而上建新城,尤其是大拆大遷建新城,是城鎮土地集約利用的有效方法。
3.9堅持開發區工業園區走節約, 集約用地之路, 按照控制總量盤活存量的原則,合理配制,高效利用土地。一是在規劃和安排企業用地時, 實行按產業相對集中布局, 協調同類企業的生產設施. 公建設施等資源盡可能共享, 提高開發園區綜合配套服務水平。二是加強土地二次三次開發利用水平, 通過修建高密度標準廠房,協調企業轉租閑置廠房,直接租用企業廠房緩解企業土地資源利用不平衡現象, 減少相同用途的土地需求。三是調整現行用地政策和供地協議, 以提高投資強度和開發建設密度為目標, 實行供地量,地價與投資額,產出效益等指標掛鉤。四是從招商引資到選商引資, 精打細算節約利用土地。設置產業和投資門檻, 提高投資強度, 重點引進占地少. 科技含量高. 附加值高的項目, 積極推進零增地招商, 發揮寸土寸金效益。
3.10實行耕地總量適度保護前提下的城鎮化建設。耕地資源的保護仍然是土地管理的第一“要務”。依據城鎮化發展需要,科學確定各地區的長期耕地保有量,將其納入基本農田范疇進行最嚴格的管制和保護,實行耕地總量適度保護前提下的城鎮化建設,這是我們協調城鎮化發展和耕地保護矛盾的出發點。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需要推進耕地分級制度,將耕地保護從單純數量保護轉為數量保護與質量保護并重。
按照十一五規劃綱要,十一五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指標分為預期性和約束性兩類。預期性指標,就是國家期望的發展目標,主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主行為來實現,政府旨在創造一個良好的宏觀環境、制度環境和市場環境,使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能夠發揮得更好。而約束性指標,就是在預期性指標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并強化了政府責任的指標,是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務和涉及公共利益領域對地方下放和中央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指令性要求。1.2億公頃耕地保有量,被定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約束性指標,這一指標將分解落實到各省(區、市),并納入各地區、各部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和績效考核。
把指標分為預期性和約束性,是歷次規劃中的首次。從經濟社會發展整體方面來說,這種區分更有利于分清政府和市場的職責,有利于強化政府在公共服務和涉及公共利益領域需要履行的職責,也有利于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績效考核和政績考核體系,從而進一步避免盲目地追求GDP,簡單地追求經濟增長速度等。而從國土資源管理方面來說,約束性指標的提出,強化的是政府部門必須履行的職責,是政府部門必須實現、必須完成的指標。1.2億公頃耕地保有量作為約束性指標,無疑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紅線”,十一五規劃明確劃出這道“紅線”,既是我國耕地保護事業的一大戰略機遇,更是對我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履行工作職責提出了新的挑戰。
壓力與挑戰同在。毋庸諱言,十五時期我國耕地保有量指標并沒有完成。過去10年全國耕地凈減少量高達800萬公頃,十五期末我國耕地保有量已減少至1.22億公頃。而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未來5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7.5%。我們怎樣自覺地接受耕地約束性指標的剛性限制,在約束耕地流失中保障更為和諧的發展?這就必須在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中謀求新的發展空間和新的出路,絕不能靠一味消耗土地資源來實現經濟增長。作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毫不放松地加強土地管理,毫不動搖地嚴格保護耕地,堅定不移地與違法占用耕地的一切行為作斗爭;必須繼續把好土地“閘門”,按照“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原則供應土地。真正守住1.2億公頃耕地保有量這道“紅線”,需要我們不折不扣地履行職責。
我國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備資源不足,耕地保護形勢嚴峻。國土資源部、國家統計局、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聯合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最新公報顯示,全國耕地面積19.51億畝,人均耕地面積0.106公頃(1.59畝),仍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而且地區分布很不平衡。
新《土地管理法》著重強調了加強耕地保護問題,其目標是確保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新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但是我國耕地資源的主要特征卻是耕地面積占土地資源比例小,耕地后備資源不足,質量低,人均耕地少,且日益減少。在自然條件和生產力所允許的條件下,絕大部分能開墾的土地已被開墾。此外,目前我國人口還在以每年一千多萬人的速度增加,經濟建設正處于快速增長時期,“吃飯”和“建設”給耕地帶來的壓力,有增無減,并沒有緩解。
二、緩解城市化建設與耕地保護之間矛盾的途徑
在客觀上,城市化建設與保護耕地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城市的發展和擴大必定要占用一部分土地,但是,城市又不能不發展。所以,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處理發展城市與保護耕地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我們必須較快地發展城市,以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們需要切實地保護耕地,使兩方面得到協調和統一,在發展城市中盡可能地減少耕地的占用。
因此,必須找出一條既能減少耕地占用,又能及時為城鄉各項建設提供必需的建設用地,保持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新路子,以緩解城市化建設與保護耕地之間的矛盾。而解決這一矛盾的唯一途徑是走土地集約化利用的道路。土地集約化利用包括四個方面:(1)城市土地的集約利用;(2)農村非農用地的集約利用;(3)農村農用地的集約利用(主要是大城市周圍的高投入高產出);(4)全國整體的集約用地水平的提高。其中前三條是被大家所共識,而最后一條則未引起高度重視,而此條正是解決用地緊張的主要途徑。土地的集約化利用不但要從局部如某個城市或農村、某個地區或某塊土地的角度來考慮,而且要從系統整體(整個國家)的角度來考慮。加快城市化進程能更好地集約用地和節約用地,能夠提高全國整體的集約用地水平,促進經濟的發展,實現確保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的目標,起到保護耕地的作用。
三、發展城市化建設,保護耕地應采取的措施
針對目前我國已面臨耕地不斷減少的嚴重威脅,保護耕地是我國一個基本國策,必須制定相應的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既加快城市化進程,又切實保護耕地。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土地集約化利用指標體系。
通過供地機制的變革與創新,從根本上解決亂占濫用耕地的問題,進而推動建設用地內涵挖潛和集約利用。通過調查研究,盡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地集約化利用指標體系,在指標體系中體現城市人均用地標準、城市容積率、城市土地產出效益等。使所建指標體系,既有利于城市化建設,又有利于集約利用土地,既達到發展建設的目的,又起到最大限度地節約用地的作用,緩解建設用地和保護耕地的矛盾,變矛盾為協調和統一。
2、做好城市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調控土地的基本手段,通過分析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潛力,科學地預測未來土地需求,調整各類用地結構和數量,從而綜合平衡土地供需形勢,達到宏觀調控土地的目的。城市規劃是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提下,對城市空間布局和城市形態的總體設計,并通過城市土地利用規劃來落實。必須將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銜接起來,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
3、控制鄉鎮企業的發展,避免鄉鎮企業占用過多的耕地
由于城市化的發展,人、財、物等資源必然流向城市,通過城市基礎設施、資金、技術以及服務等便利條件引導分散的鄉鎮企業向城市集中,可以避免鄉鎮企業遍地開花,占用過多的耕地,達到節省建設用地,減少環境污染的目的。
4、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潛力
城市的發展建設要立足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更多地通過實施舊城改造,確定以內涵為主的城市發展方針,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潛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容積率、產出率,增加城區容量;搞好城市規劃工作,堅持城市建設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則,利用市場機制不斷調整區域城市結構、城市用地結構和用地布局,考慮城市、集鎮相互協作、取消重復設置,減少城市化過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費。把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轉變為集約化經營土地。為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目標服務。
5、根據具體情況,改革現有有關不利城市化發展和土地集約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發展城市化建設的政策,改革現有有關制度和政策,以利于技術、資源和人才的流動。如改革城市戶籍制度。凡是基本上放棄農業生產,脫離農村,在城市做工、經商、經營企業,并成為自已和家庭的生活來源;長期居住城市并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長期租住房屋的農村居民,應該改變戶籍關系,變農村戶口為城市戶口,享有同其他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對于已經獲城市戶口的原農村居民,不再作為農村居民,也不再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收回分配的責任田或口糧田。同其他城市居民一樣,脫離同土地,特別同耕地的直接聯系等。
關鍵詞:土地征收最高限價耕地保護矛盾關系
耕地是人類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是農業文明發展的基礎,農業想要發展絕對少不了耕地資源。我國在保護耕地方面一直十分重視,2005年時還提出了“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空前重視耕地保護,加強了對土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對耕地起到了積極的保護作用。但由于城鎮化過程的影響,土地征收越來越多,加之地方政府對于耕地管理不當,我國耕地的數量正在逐年減少,違法占用耕地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土地征收過程中形成的最高限價與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逐漸突出,加大了耕地保護的難度。
1.最高限價的闡釋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對于建設用地的需求正在不斷加大,建設用地的供需矛盾十分緊張,大量的農用地被轉化成為非農的建設用地,而實現這種轉化的主要途徑就是土地征收。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1]。其中所說的“國有土地”,既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項規定說明土地要轉換產權關系之后才可以進入土地市場,而這個轉換是通過國家征收土地產權主體的土地將其變成國有土地來實現的,這里的土地產權主體是指農村集體和農民。這樣一來,政府就成為了土地產權主體和土地市場之間的唯一媒介,土地市場中唯一有資格向外供給土地的,掌握著農村的集體土地進行“農轉非”的控制權。
在《土地管理法》中對于政府征收土地的價格標準有限定,農地征收價格(土地所有權價格與被征土地補償費)之中的土地補償倍數修訂為最高30倍,后來又規定可以突破這個補償上限。雖然湖北省已經不再規定征地過程的補償上限,但現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對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采取了一視同仁的政策,這與農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市場,農民通過市場的流轉直接獲得的土地用途轉變的收益相比較,實際上是對土地“農轉非”設置了最高限價[2]。
2.最高限價和耕地保護的矛盾關系
2.1最高限價不利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最高限價降低了用地成本,可以使低效益的用地單位從中獲利,不利于土地向高效益的用地單位進行優化配置,使需要用地的高效益用地單位出現了用地緊張。而同時,低成本用地也使用地的模式粗放,出現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等諸多的浪費土地資源和不合理占用的現象,降低了土地資源的使用效率。
2.2最高限價不利于農民對耕地的保護
最高限價使土地的價格比土地的實際價值要低很多,不是土地資源稀缺程度的真實反映,使農村集體和農民對土地的價值以及土地資源的稀缺程度產生了錯誤的認識。最高限價對農民的誤導以及農村耕地產權混亂,使農民對土地的珍惜保護程度降低,尋租、搶占和亂用耕地的現象嚴重。這些現象的出現對于耕地保護形成了巨大的阻礙,最高限價與耕地保護的矛盾也在加劇。
3.平衡最高限價與耕地保護之間矛盾的方法
3.1改革征地補償標準
要化解最高限價與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就應當對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進行改革。現行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低造成了較大的效益損失,在征地過程中適當的引入市場機制,以土地在市場中的價值為基準設立補償標準,充分考慮對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物質損失及精神損失的補償,對征地的補償標準進行改革,避免許多負面效應的產生。
3.2明晰土地產權,完善土地市場
明確農民對于土地的使用產權,使農民可以直接的支配土地,土地的使用權不只是承包經營權,它還包括了完整的轉讓權及收益權。近快消除各種人為和觀念上對農民土地的使用權期限限制,轉變觀念,加快立法,完善土地市場,實現土地資源配置的優化,切實保護耕地[3]。
3.3規范政府及用地單位的行為
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對政府行為進行規范,用地審批及批后管理都要加強監管。著重用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對用地單位的行為進行約束和限制,利用市場機制調節土地資源,提高土地配置和使用的效率,珍惜土地,集約開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社會對土地的需求,從而緩解土地供求與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
3.4妥善安置失地農民,減少社會矛盾
最高限價造成的失地農民等一系列社會現象嚴重影響了和諧社會的構建。必須妥善的安置失地農民,因地制宜的確立多元多樣的土地征收補償和安置方式,建立長期有效的管理機制,既可以補償農民的一部分損失,更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減少最高限價與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
4.總結
土地征收過程中產生的最高限價與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不容忽視,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對其制約和平衡。減少最高限價與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切實有效的保護耕地資源,解決耕地保護面臨的困境,維持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保護國民的根基。
參考文獻:
[1]靳曉芝.城鎮化進程中土地征用和耕地保護研究[D].河南農業大學,2012
論文摘要: 近年來,由于城市化進程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耕地被城市占用。本文在分析我國當前城市化進程中存在的耕地問題的基礎上,對城市化與耕地保護二者之間的關系進行了簡要闡述,并提出了城市化發展的新思路。
城市化是城市發展進程的概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規劃術語》對城市化的定義,是指人類生產與生活方式由農村型向城市型轉化的過程,主要表現為農村人口轉化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它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產物。
城市化必須以土地為載體,但城市化不應該以犧牲耕地為代價換取的。因此,如何協調城市發展和耕地保護的關系,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
第一部分 我國城市化發展現狀
改革開放給我國城市帶來了蓬勃發展的良好機遇。目前,我國城市數量不斷增加,城市化及城市經濟和社會水平也在持續上升。我國當前的城市化水平已高達40%左右,城市化進程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階段。自1978年到2000年這12年中,我國城市化水平大大提高,從城市數量從1978年的193個發展到2000年的663個;城鎮人口增加了2.86×108,年平均增長率為7.2%;其中東部沿海地區開始形成了以特大城市為中心,多層次、功能互補的城市群,西部地區發展相對緩慢。
據預測分析,我國比較合理的城市化水平是70%,這就意味著在未來的50年內,我國將有5億農民轉入城市。這必然會導致城市數量和規模的進一步擴大。
第二部分 我國耕地資源利用情況分析
現今,我國的耕地資源利用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我國耕地資源的主要特征是耕地面積占土地資源比例小,耕地面積逐年減少且后備資源不足。據有關資料表明,1949年我國耕地面積為9800萬ha,1957年增長到11580萬ha,然而,此后每年新開墾的耕地數量都比被征占的耕地數量少,到1980年耕地面積降至9933萬ha,22年凈減少1247萬ha,年均減少56.7萬ha。1981-1985年年均減少49.3萬ha,1986-1990年年均減少24.0萬ha,1991-1995年年均減少99.3萬ha,1996-1998年年均減少49.4萬ha。當前我國人均占有耕地的面積不足0.09hm2,大大低于全世界0.33 hm2的人均水平。全國2800多個縣級行政單位,有666個單位耕地低于聯合國糧農組織提出的0.033 hm2耕地警戒線。
此外,農村宅基地還占用了大量的耕地。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有關數據顯示,1999年農村居民用地為83.4×103 hm2,而到2000年則增加至79.7×103 hm2,2001年為107.2×103 hm2。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耕地資源利用情況不容樂觀。
第三部分 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存在的耕地占用問題
我國高速發展的城市化進程不可避免的需要占用更多的耕地,據統計,我國每年城市建設占用耕地40000ha,每年生產的近60億t垃圾也要占用上萬公頃的土地,這就對原本已經不足的耕地資源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
一、 城市化不完全使耕地面積逐年減少
伴隨著我國越來越快的城市化進程,耕地面積出現了較大程度的減少。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城市化不完全。
完全的城市化并不會帶來耕地的減少,相反,當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大量人口從農村涌向城市生活的時候,城市化應該帶來耕地面積的增加。這主要是因為城市與農村的建筑空間結構不同,空間拓展程度的差異會使城市的居住用地大大減少。當然,城市用地中還包括了生產用地、道路用地、綠化用地以及公共設施用地等,但是即使考慮到這些因素,城市人口的總占地也會小于農村人口的總占地。賈紹鳳等人的測算表明,每增加一個城鎮人口比每增加一個農村人口少占用47.5%的土地;盧新海指出,農民在農村占用居民用地的推出足以抵消他在城市居住、生活、生產所占用的土地。據統計,日本和韓國均在城市化進程中實現了耕地的增加,如日本的1930-1940年間和1950-1960年間,這兩個時期是日本城市化速度最快的時期,同時也是耕地面積不斷增加的時期。這說明,完全的城市化不會是耕地較少的原因,只有不完全的城市化才會產生一系列的耕地占用問題。
我國的城市化是不完全的。當前,我國絕大多數的農民在進城生產、生活后,他在農村所占的那一塊土地并沒有退出,而是仍然處于占用中,這樣就產生了兩頭占用的現狀,使耕地面積大幅度的減少。據調查,目前農村中有很多住宅處于閑置狀態,這被稱為“空心村”現象。下面的表格是對華北南部某個村莊 “空心村”現象的實地調查結果: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村莊里無人居住的宅院高達35.09%,這些宅院的主人已經進城生活卻依然占據著農村的土地。進城人口在農村占用的生活用地不能有效退出,是造成我國耕地大量減少的主要原因。我國產生“空心村”現象的根源是我國在城市化進程中為了避免大量農民進城對城市造成沖擊,采取了種種限制的措施,包括戶籍制度、城市就業制度和住房制度等。因此,農民進城,轉移的僅僅是其勞動力。由于他無法在城市獲得合法的身份認可,無法獲得有效的生活保障,無法獲得固定的居住場所,所以,他在農村的居民用地就只能予以保留,這就形成了“兩頭占地”的狀況。
所以,城市化不完全是造成我國城市化進程中耕地減少的主要原因。
二、 城市土地過度利用與閑置并存
目前我國很多城市面臨這樣的一種狀況:舊城區建筑密度高,道路狹窄,環境惡劣,土地過度利用;而新開發區盲目擴張,土地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以上海市為例,上海市大量人口集中在市中心,市中心的10個區面積僅為280km2,占全市用的4.4%,卻集中了704萬人,人口密度高達95104人/km2,其中老城區人口密度為42900人/km2,人均居住用地僅為10.64m2,人均占地為40m2(1990年);與此同時,新開發區面積雖然大,人口卻稀少。此外,我國目前出現了很多盲目興辦開發區的現象,導致了大量土地的閑置浪費。1993年全國清理了2804個開發區,占用土地面積76km2,幾乎全部是耕地。據國家土地管理局調查,全國城市土地閑置率為15%,閑置土地面積高達7000ha。據2000年全國455個城市調查資料顯示,其城市建成區用地面積12858.7 km2,實有房屋建筑總面積約40億m2,平均容積率為0.31。這說明了我國在土地規劃方面存在著較多有待解決的問題。由于我國原有城市用地行政劃撥形式的存在,許多行政事業單位因土地的無償性而對土地的集約利用意識不強,從而使土地的浪費現象較為嚴重。
第四部分 城市化發展的新思路
城市化必然會占用耕地,但是城市化不一定帶來耕地面積的減少。鑒于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土地問題,政府有關部門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正確處理和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實現在城市化進程中保護耕地,耕地為城市化可持續發展提供基礎。
一、 實現城市化進程中耕地保護的政策手段
由于我國存在著城市化不完全的現象,因此國家應該在戶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就業制度、住房制度等相關領域進行調整,確保農民的進城生活,使農民進城后轉移的不僅僅是勞動力,還應當包括人身,能夠在城市獲得合法的身份、生活的保障和固定的居所,最終可以把整個家庭都遷移到城市生活。與此同時,有關部門還應該在農村住宅制度、土地制度等方面做出調整。在大量農民進城扎根后,就可以考慮到在農村進行村鎮布局調整,將分散的、空心化的村莊整合成為規模化的、集約化的現代城鎮。原有的村莊居住用地被釋放出來后就可以通過復墾成為新的耕地。在此基礎上,對原有的小塊田進行重新規整,就可以得到更多的耕地,也便于大規模、機械化的農業生產作業,實現了農村土地資源的重新整合。
除此之外,由于我國的耕地資源稀缺,因此,國家還應在做好耕地的集約利用方面制定相關的政策,例如嚴格控制小城鎮用地,適度擴大大中城市土地供給,充分發揮大城市的聚集效應和規模效應;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將耕地保護從單純的數量保護轉為質量保護等。
在政策方面,日本和韓國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二、 實現城市化進程中耕地保護的規劃手段
針對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土地不能有效利用的問題,我們應辯證的看待城市化與耕地保護之間的關系,有效協調,合理規劃,促進二者共同發展。
首先,我們可以加快土地市場化步伐,盤活城市存量土地,即把閑置土地的使用權收回,然后以有償的方式將其重新配置,以達到城市土地利用結構合理化發展。其次,我們要合理調整城市用地結構,優化土地配置,改善城市綜合環境。最后,我們還應該引導城市布局與發展方向趨向于合理,結合產業布局和城市功能調整,實施舊城改造,發揮城市土地的最大效益。
三、 實現城市化進程中耕地保護的科技手段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們可以利用越來越多的手段來改善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問題。其中之一就是提高土地容積率,加強多維空間的利用。一方面我們可以實現城市建筑物的立體化,大力發展高層建筑以節省占地面積;另一方面,我們還可以充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建立起地下交通、停車、商業、存儲等設施,使城市建筑用地大大減少。
此外,一些科學家展開豐富的想象力,提出了一些大膽的構想。例如,上世紀70年代美國和日本的科學家分別提出了“海上城市”和“水上東京”的設想,擬向海上和海底爭取用地;還有的科學家從模擬自然生態出發,擬建設以巨型結構組成的集中仿生城市;隨著現代建筑技術的不斷發展,我們還可以用高級的、牢固的材料八建筑物架在空中,從而減少了城市用地。總之,科學技術的進步必然會為我們來帶新的解決辦法。
參考資料:
[1]
邊學芳,吳群,劉瑋娜. 城市化與中國土地利用結構的相關分析[J]. 資源科學. 2005(5)
[2]
劉維新. 中國城鎮發展與土地利用[M]. 商務印書館. 2003
[3]
申健. 試論城市化與耕地保護[J]. 鄉鎮經濟. 2007(6)
[4]
談明洪,呂昌河. 城市用地擴張與環境保護[J]. 自然資源學報. 2005(1)
[5]
王群. 城市化進程中土地資源持續利用問題[J]. 中國土地科學. 2003(4)
[6]
關鍵詞 新時期 土地管理 建議
中圖分類號:F327 文獻標識碼:A
在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下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建設,集約與節約用地尤為重要。我們必須健全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堅決守住耕地紅線,綜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使有限的土地資源為經濟社會持續發展提供支撐。
(1)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重點做好基本農田劃定和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等基礎性工作,同時加快建設國家標準的永久性基本農田。健全耕地保護補償長效機制,對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民進行直接補貼,提高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穩步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農民住宅要先行安排空閑地,加快舊村和“空心村”改造,鼓勵農民向中心村、小城鎮聚集。改革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政策,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強化耕地保護責任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護數據庫,健全國家、省、市、縣四級數據庫網絡傳輸系統,把保護耕地責任落實到鄉鎮、村組、農戶、地塊,做到分工明確、齊抓共管。
(2)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嚴格執行《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各級政府要制定和重新審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各類建設用地指標,降低經濟增長對土地資源的過度消耗。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劃定城鎮建設用地“紅線”,限制城鎮建設過度擴張,走集約化城鎮發展道路。加強土地整治和復墾開發,對全國各類存量復墾土地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充分利用閑置土地,積極復墾舊城區、空閑地、廢棄地等。實施差別化的土地利用政策,針對不同產業土地配置效率和不同區域主體功能的差異,明確不同產業用地的先后次序,優先保障戰略性新興產業、服務業等集約化程度高的產業用地,嚴格限制高耗能、高耗地、高污染產業用地。
(3)積極引導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穩步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是規模經營的前提。農村土地流轉必須始終堅持“姓農”,絕不能以流轉為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務必做到土地流轉不流失。必須堅持把農民利益放在首位,農村土地流轉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確保農民享有土地流轉自、流轉方式選擇權和價格收益談判權等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新機制,培育和發展各種類型的土地流轉服務中介組織,健全評估制度,規范流轉手續,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流轉市場。地方政府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土地流轉長遠規劃,進一步完善土地流轉配套政策,加強土地流轉過程的規范管理,積極做好土地流轉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防止土地流轉市場發展的盲目性、自發性和滯后性。
(4)弱化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土地增值收益公平惠及各方。遏制地方政府的“賣地”沖動,將土地收入由原來地方政府自行支配的預算外收入,全部或部分納入中央統一掌管的預算內國稅收入,從根本上弱化地方政府與土地的利益關系。改革和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收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土地稅收在抑制土地投機、規范房地產市場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逐步把原來一次性收取70年或50年的土地出讓金,改為繳納浮動的土地使用年稅制。規范征地程序,明確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的不同實施辦法,公益性征地要嚴格依照論證、協商、聽證、裁決、審批等程序確定,絕大多數居民不同意征地拆遷的不能強征強遷;經營性用地要嚴格按照市場運行機制操作,讓當事人充分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權。完善征地補償機制,積極探索各種補償方式,按照“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對被征地拆遷的居民進行妥善安置,解決好他們的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問題,確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5)加強監督檢查,完善土地管理配套措施和體制機制。盡早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進行相應修改,突出全面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嚴格界定“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適用范圍,堅決制止濫用征地權。同時加強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憂患意識和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自覺性。加強全國土地監管信息體系建設,綜合運用各種技術手段,建立健全土地監管網絡信息系統,完善舉報獎勵機制,對土地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和全方位管理。加強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能力建設,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節約用地的考核制度和激勵機制,實行最嚴格的懲處措施,對違規建高爾夫球場和高級別墅的要嚴肅查處。大力加強執法監督檢查,有關土地管理法規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變通。建立健全土地和耕地定期檢查、動態巡查、不定期抽查責任制,及時發現問題,對重大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要嚴肅追究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
總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我國土地管理工作,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預防各類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在思想上提高認識,在行動上增強主動性,在落實上增強責任感,真正地引導全社會樹立正確的用地觀念,特別要將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利用規劃、節約集體用地等方面的法規政策宣傳到組入戶,達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把保護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變成全社會共同責任和自覺行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