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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現狀作用建議
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主要內容,發展生產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首要任務是,發展生產離不開建設現代農業,而現代農業的基本特征是要素投入的集約化、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生產手段的科技化、產業經營的一體化。因此,如何組織農民進入市場,把千家萬戶的小生產與千變萬化的大市場連接起來,激活農村經濟活動中分布最廣、形式最活、基礎最弱的各種經濟組織,對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發展農村生產,推動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皋蘭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現狀
圍繞全縣農業重點產業發展和產業化經營,建起了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帶動能力強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經紀人隊伍。截止目前,全縣共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62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協會組織26個,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合作社7個,沒有注冊開展工作的29個),其中,從事種植業29個,占46.7%;從事畜牧業5個,占8%;從事用水互助協會16個,占25.8%;其他行業12個,占總數的19.5%;會員達2.53萬人,占全縣總人數的15.9%,帶動農戶2.19萬戶,占總戶數的60.1%。全縣農民經紀人隊伍累計達到146個,從業人員達到4200人以上;專業協會、農民經紀人隊伍等專業合作組織年銷售蔬菜達6萬噸以上,銷售收入3000多萬元,年銷售洋芋達5萬噸以上,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為我縣農產品實現外銷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有力地促進農業產業化的發展。
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類型與特點
1、組織形式多樣。在組織形式上,有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協會、各種形式的農民合伙企業,也有股份合作性質的合作組織,其中以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協會為主。在組織類型上,多數以圍繞當地已形成的主導產業或特色產業為依托而組織起來的;在組建形式上,有農民自己合伙創辦的,有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創辦的,有農技人員領辦的,有農村基層組織組建的,也有種養大戶及農民經紀人牽頭創辦的;在組織方式上,充分體現農民自愿的原則,進退協會自由,協會負責人由民主選舉產生;在合作環節上,有的是產前、產中、產后單項合作,有的是一體化合作;在利益分配上,多數協會是通過對農戶提供技術信息服務,優惠生產資料,提供種禽種苗等形式,與會員建立起相對穩定的關系,主要是為農民提供方便服務。
2、工作運行規范。目前,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軟、硬件設施已基本具備,做到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規范的運作機制。協會、合作社和農民經紀人在農資供應、生產指導、技術培訓、產品銷售服務和維護社員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明顯。中心鄉九合村養雞協會,為社員實行“統一供雛,統一供料、供藥,統一免檢疫,統一技術指導,統一銷售”等五統一服務,既降低了生產成本,又保證了產品質量。在擴大養殖量的同時,積極開拓市場,與客商建立了長期穩定的供銷關系,保護了社員發展肉雞生產的積極性,成為帶動當地肉雞產業發展的龍頭。五墩村小雜糧協會對小雜糧經營實行統一簽訂合同、統一銷售價格、統一質量標準,通過樹品牌、促銷售、占市場、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維護了農民的經濟利益,社員群眾深有感觸的說,有了農民協會引領我們進市場、建基地、幫助我們科學種植,我們種的放心、賣的放心,得到了實實在在的好處,生產的勁頭更足了。
3、帶動作用明顯。圍繞主導產業建立的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服務方式逐步由產前、產中服務轉向產后服務,由以初級產品流通轉向產、加、銷一體化經營,有效地解決了農民分散經營、規模較小、難于進入市場的問題。同時也促進了生產要素優化組合,擴大了農民增收渠道,形成新的增長點。
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壯大,不但對基層政府、而且對企業和農村經濟組織都產生了重大影響,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1、增加了農民收入。農民專業技術協會能夠通過各種渠道有效地為農民提前、產中,產后服務,帶領農民實現共同富裕。如什川鎮下泥灣村西甜瓜協會會長魏懷正根據市場需求,為農民引進新品種,推廣新技術,引進西甜瓜品種7個,引導農民實行科學化種植,規范化管理,使西甜瓜產量每畝增產20%,農民經濟收入增長35%以上,同時,積極聯系客戶,今年推銷西甜瓜420噸,為農民增加收入126萬元;皋蘭縣西岔鎮雙龍蔬菜產銷協會自2005年成立以來,堅持走“協會十基地十農戶”的產業化發展模式,積極發展“訂單農業”。目前在西岔鎮擁有蔬菜基地8000畝,基地內帶動農戶6000戶,形成集蔬菜生產、加工、銷售為一體的經濟實體,全年銷售無公害蔬菜1.5萬噸,出口0.5萬噸,社員戶均增收在600元以上。目前雙龍蔬菜產銷協會已成為全縣發展蔬菜標準化生產、訂單生產、出口創匯生產的示范典型和新技術、新品種推廣的示范基地。據調查統計,凡是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農戶收入都高于非成員農戶的收入,已注冊的33個專業組織2006年成員人均純收入達2401元,比全縣農民年人均純收入增加138元。
2、加強技術培訓,提高了農民素質。積極聘請省市有關專家、對農民經紀人、專業村社負責人、農村能人、農業科技示范戶代表和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舉辦科技知識講座。縣供銷社積極開展了系統培訓工作,申報成立了“皋蘭縣農產品經紀人科技推廣示范點”,在省供銷社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的具體指導和幫助下,舉辦培訓班2期,參訓人員548名,通過考試274名農民經紀人獲得勞動部頒發的農產品經紀人初級資格證書。目前,全縣共舉辦培訓班4期,培訓人員達700多人(次);西岔鎮陽洼窯村蔬菜協會聘請蘭州市推廣研究員李庭群為會員講授高原夏菜栽培技術及病蟲害防治技術,縣、鄉技術人員年舉辦培訓班4期以上,年累計培訓會員600多人次,通過培訓,培養和造就了一批熟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知識、掌握農業科技知識的骨干隊伍,廣大會員在掌握科技、分工協作、組織管理、市場營銷、對外交往以及民主決策等方面得到了實踐的鍛煉,從而提高了他們的合作意識、科技意識、民主意識、市場意識,進一步提高他們的自我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能力。
3、加速了農業科技成果的引進和推廣。近幾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揮人才技術優勢,大力推廣新技術,引進新品種,取得了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西岔鎮五墩村小雜糧生產協會,去年共引進小雜糧等新品種13個,試種成功9個,為當地農民開辟致富門路,協會成員不斷壯大,經濟效益逐年提高。
4、解決了農民“買難、賣難”的問題。農民通過加入合作組織,生產資料由合作組織統一購買,降低了農戶的生產成本;產品統一銷售,減少了交易費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農民進入市場的風險,受到了農民的真誠歡迎。石洞鎮明星村紅砂洋芋協會,共有會員86戶,為搞活農產品流通,組織本村農民經紀人實行統一銷售、統一最低保護價格(最低不少于0.7元/公斤)、統一產品包裝(以紙箱代替原來網袋,既衛生又實惠),2007年紅砂洋芋銷售量達到460多萬公斤,實現銷售收入360多萬元,精品紅砂洋芋銷售最高單價達到1.6元/公斤,僅此一項就為農民增收30多萬元。
5、推進了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民自愿組織起來,實行產供銷、農工貿一體化規模經營,將千家萬戶的小生產變為大生產,有力地推進了農業產業化發展。中心鄉九合村以蘭州康達、玉蓮家禽有限公司為龍頭,形成了飼料加工、種苗供應、肉雞養殖和產品營銷一條龍的產業化經營格局。2006年會員發展到30戶,發展肉雞1.2萬只,年養殖規模達到36萬只,年產肉雞14.4萬公斤,實現銷售收入118.08萬元,社員戶均獲利2萬多元。
6、促進了政府職能的轉變。過去政府直接管生產管銷售,管得多,但又解決不了農民最直接的問題,農民很不滿意。農民有了自己的合作組織,政府借助合作組織的作用為農民提前、產中、產后服務,使政府從微觀管理中解脫出來,工作職能轉移到抓宏觀調控、政策制定和為合作組織提供優質服務上來。
四、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存在的問題
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如下急需解決的一些問題:
1、各級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支持力度不大,財政扶持的力度不夠,使得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受到了制約。
2、農民對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認識不夠,一部分農民對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缺乏了解,受時“合作社”的影響,等待觀望,不積極參與。
3、機構不健全,制度有待完善。相當一部分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即使是設立了理事會、監事會等必要的機構,但也是流于形式,且內部制度不夠健全,日常運作主要由會長一人說了算,民主管理意識淡薄,資金積累制度和風險保障制度缺乏,社務不夠公開。
4、合作水平低,帶動能力弱。部分規模小的專業合作組織與農民的聯系不夠緊密,真正的利益聯結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合作水平低,市場占有率低,沒有真正起到組織農戶進市場、避風險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5、組織化程度低、規模小,實力不強,自我積累和服務于民的能力還較差,輻射面較窄。
五、建議及措施
1、充分認識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新農村建設中的重要性。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不僅是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舉措,而且是培養新型農民、促進農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徑,要從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高度,重視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這項工作,抓緊抓好。受到達到要素投入的集約化、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生產手段的科技化和產業經營的一體化,逐步實現現代農業,適應新農村建設的需求。
2、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政策扶持。一是縣、鄉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扶持資金,用于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二是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要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幫助解決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運行中存在的資金不足。三是享受稅費優惠政策,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3、加強培訓宣傳,從思想上提高廣大農民群眾對發展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經紀人的認識。繼續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引導廣大農民群眾和全社會參與農民合作社的積極性。采用宣傳車、黑板報、標語、廣播、有線電視等宣傳媒體和發放宣傳材料、舉辦培訓班、會議等多種形式,在全縣農村的集市貿易場所、人員集中的地方,大張旗鼓地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民經紀人的性質、作用和意義進行廣泛宣傳,打消農民的顧慮,增強農民興辦合作經濟組織的積極性,培育一批具有市場經濟理念、現代科技知識、懂經營、善管理的新型農村科技人才隊伍,為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促進新農村建設提供科技支撐。
青縣地處河北省滄州市的北部,素有“津南第一縣”之稱,共有6鎮4鄉345個行政村;全縣總面積96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5.5萬公頃,占總面積的56.8%;植樹造林面積1.3萬公頃,占總面積的13.4%。2004年青縣總人口38.7萬,其中農業人口32.9萬,占全縣總人口的85.0%。
一、青縣實驗的主要內容和效果評價
(一)開展合作社基本知識培訓,為農村干部群眾提供智力支持
課題正式啟動后,我們首先舉辦了3場大型有關合作社方面的報告會,邀請合作社問題專家講課,其主要內容包括合作社基本知識、國際合作社運動經驗借鑒、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與政策走向,參加對象有農民、鄉鎮干部、村干部和部分經濟組織的管理人員,約160多人。此后,又陸續地舉辦了10次小型輔導會,除講解合作社基本知識外,還幫助一些農民合作組織解決具體的問題。這些報告會和輔導會不僅幫助農民和農村干部學習合作社基本知識,而且調動了農民群眾組建合作社的積極性。
(二)消除制度和不利因素,為農村合作組織發展鋪平道路
由于我國有關農民合作組織法律尚未出臺,影響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一些制度障礙仍然存在,并且還起到了不利于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負面作用。在青縣的實踐中,我們不僅親身體驗和認識了這種制度障礙造成的困難,而且找到了解決這種制度障礙的途徑和方法。
為了說明影響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制度,現以周官屯村土地流轉托管服務社為例,該服務社是非營利性非企業法人的合作組織,也是我們課題組的一個實驗點,按有關規定是在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2005年5月,我們在縣民政局申請服務社登記注冊時發現,當時民政局對申辦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設置了相當高的門檻,超過了一般農民群眾所具備的能力。在繁雜的申請手續、較高的驗資標準和缺乏有效幫助的情況下,農民很難完成申請辦理合作組織的手續,登記注冊環節成為阻礙農民組建經濟合作組織的一個制度。如何打破這一制度障礙,成為推動青縣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關鍵一步。
在取得第一手調查情況后,我們召開了有省農工委、市農工委和縣農工部、農業局、財政局、民政局、工商局、科技局、林業局等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對上述制度做進一步調查。提出建議,主要內容包括:提高青縣干部對發展農民合作組織的認識,對不合理的政策規定進行改革,創造一個鼓勵和支持農民申請辦理經濟合作組織的良好氛圍。縣委和政府專門研究了這一問題,決定采納我們課題組的建議。
2005年9月8日,青縣縣委和政府出臺《關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有關政策的規定》,該文件明確提出從財政資金、注冊登記、稅收政策等方面給予扶持,其中縣財政每年至少安排150萬元支農專項資金,傾斜扶持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民政部門負責對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運作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進行登記注冊,工商部門負責對經營性專業合作社以及有關合作組織所辦企業的登記注冊。同時,青縣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領導小組,加強有關領導和協調工作。
(三)農民經濟合作組織蓬勃發展.政策扶持的社會效果明顯
民政和工商部門的統計資料顯示,截止到2006年5月8日,全縣共有農業經濟合作組織52家,其中2005年3月以前成立了13家,2005年3月至8月成立19家,2005年9月至2006年5月初成立20家。在這52家農業經濟合作組織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占46家。
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目的,在于推動農業生產發展和增加農民收入。目前,青縣農業經濟合作組織已經表現出這種發展趨勢,一是引導農民擴大農業生產規模,降低農業生產成本。二是組織農民學習和推廣先進、實用的農業生產技術,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性。三是解決個體農戶與市場聯結的困難,增加農民的銷售收入。
(四)青縣實踐表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多樣性取決于基本國情
以青縣的農民經濟合作組織為例,在合作基礎上,是以農民自愿聯合為原則,他們有著共同的經濟利益,無論是大戶、核心會員還是普通會員都是直接參加農業經營活動或農業生產勞動;在經濟聯系上,既有經濟利益聯系緊密的股份合作制、合伙制類型,也有以技術服務為特征的經濟利益聯系非緊密類型;在股權結構上,既有比較理想、合理的股份結構,但更多是個別領辦人或幾個核心會員(成員)占有絕大多數股份;在內部管理上,雖然章程規定了民主管理內容,但是決定合作組織的大事仍然主要聽取領辦人或核心會員(成員)的意見。
我們在對青縣農民合作組織的調查發現,我國農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的多樣性和不平衡性,是主要取決于農村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的不平衡性和差異性。農村改革開放以來,原來強加于農民身上的許多束縛被解除了,農民自由發展的機會和空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不同農民之間的經濟收入、文化教育、社會經歷、思想觀念逐漸形成了相當大差異,少數農村能人具有一定投資能力并敢于進行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實踐,而大部分農民既缺乏經濟實力也不愿意承擔經濟風險。在現階段我國農村,由能人和大戶出資組建的農民合作組織占有較大數量,他們的出資份額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管理權的分配方式。同時,我們應該看到農村缺乏合作社基本知識傳播,也是一個影響原因。我們既不能脫離中國農村實際情況,追求所謂的合作社理念,也不能放棄對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引導和規范,使其在較高的層次上得到長足的發展。
二、青縣實踐的經驗、啟示和意義
(一)農民經濟合作組織不會影響社會穩定
在一般情況下,農民合作組織發展不僅不會影響社會穩定,相反有利于促進社會穩定。這是因為:第一,影響目前中國農村社會穩定的關鍵因素以及相關誘因,是某些地方干部嚴重侵占農民利益或嚴重違背農民意愿,引起農民的不滿和上訪,而與農民經濟合作組織本身無關;第二,我國億萬農民的根本愿望是發展農業生產,不斷增加收入早日進入小康社會,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是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民增收的一個重要途徑,所以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有利于農村社會穩定;第三,自1978年農村改革開放以來,在很大程度上破除了二元結構的體制弊端,賦予農民的土地經營權、進城就業權等一系列權利,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將進一步解決“三農”問題,從這一意義上講,已經大大釋放了影響農村社會不穩定的風險,農民經濟
合作組織被利用的可能性非常小;第四,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缺乏農民自己的利益表達機制,這既不利于人民群眾參與改革和利益格局的調整,也影響決策層充分吸收人民群眾的正確意見。顯然,農民經濟合作組織就是能夠比較充分代表農民利益的合法組織和社會團體,應該是有利于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
(二)政府解決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制度障礙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至今我國仍然存在著不少制約合作組織發育和發展的制度,與此同時,我國還沒有建立起權威性宏觀調控全國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管理機構,其職能分散在全國供銷合作社總社、農業部、商務部等部委,從這個意義上看,地方政府對促進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可以發揮較大的作用。青縣經驗說明,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要進行改革,破除原有的障礙性制度和政策,出臺鼓勵性、扶持性制度和政策,為農民創造出一個有利于合作組織發展的政治環境和法律環境。
(三)農民合作組織發展要符合中國實際情況
合作社的理念必須服從基本國情,農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不能脫離現實的經濟發展水平,不能脫離中國農民群眾的現實需要。我們應該看到,我國農村地域廣闊和國情復雜,不同省份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即使同一縣域農民之間收入差異也會很大;農民普遍缺乏合作社知識教育,從而影響了農民合作組織發展;過去帶給農民群眾的陰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民的積極性。因此,我國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呈現出與世界上其他國家農村合作社不同的局面和趨勢。如何將合作社精神與中國實際相結合,推動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健康發展,這是需要不斷實踐和研究的重要課題。
(四)我國農村需要開展合作社基本知識培訓
目前我國農村普遍缺乏合作社知識培訓,我國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就必須搞好這項基礎性工作,特別是要與農民培訓工程有機結合起來,提高農民和農村基層干部的合作社意識和基本知識,這對我國農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關鍵詞: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對策
1發展現狀
勐海縣自2005年成立第一家農村專業合作組織以來,各種合作組織如雨后春筍,特別是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專業合作組織法》頒布實施后更是迅猛發展,覆蓋全縣11個鄉(鎮)85個村委會,截至2014年8月全縣已登記注冊農村專業合作組織450個,總注冊資金達4.41億元,共計成員28330人。合作內容涉及種植、養殖及相關加工銷售等業務。農村合作組織為農業產業化經營、帶動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有效地解決了政府“統”不了、部門“包”不了、單家獨戶“干”不了等基層大農業方面的難題。
2存在問題
2.1組織管理不規范
目前勐海縣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成立只需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就可以,但備案制度較混亂,有的在農業部門備案,有的在供銷部門備案,有的在鄉鎮財政部門備案,有的在林業部門備案,還有的直接到工商部門辦理,不在任何部門備案,存在多頭管理和管理不全的現象,使縣委、縣政府無法掌握農村經濟合作組織體系建設情況。
2.2總體實力較弱
多數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處于合作的初級階段,規模較小,多由一個種養大戶或種養能手牽頭組成,自身經濟實力不強,整體經營規模不大,除個別合作社社員達幾百人之外,其他合作社的人員基本在幾十人至一百多人之間,致使合作社的輻射帶動能力不強。
2.3內部運作機制不規范
雖然勐海縣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速度較快,但“重創建、輕管理”,功能作用發揮不明顯等問題較嚴重。如一些合作社為了得到國家補助資金,成立了徒有虛名的合作社;由于市場監管缺失,有些合作社存在著打著農業合作社的牌子,進行違規代開或虛開發票,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偏離了創社宗旨,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同時財務會計核算不透明、不及時、不準確,財務上不能如實地反映出合作社的經營狀況。大部分合作社對社員不進行利潤二次分配,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2.4科技支撐乏力
勐海縣多數合作社生產、加工的產品屬于初級農產品,產品科技含量低,品質不高,市場競爭力弱。受經濟實力、市場風險等影響,很多合作社對發展加工、銷售高附加值產品信心不足。
2.5闖市場能力弱
由于農民合作社市場信息及品牌意識不夠強,制約著市場的開拓和合作社的發展。農民合作社不缺乏產品的種植及供給,缺乏的是市場的拓展及營銷,其主要原因還是生產者與千變萬化的大市場之間對接不準所致。由于合作社為社員提供的市場服務不到位,不同程度的存在市場惡意競爭,合作社生產的產品無法及時打入市場或造成生產過剩,給合作社及社員帶來損失。
2.6對資產管護意識低
大量農業基礎建設項目在建成后得不到合理規范的管護,其原因在于合作社對財政扶持項目形成的資產管護意識低,認為不是自己投入的東西,壞了政府會幫助修繕或能重新申報建設等錯誤認識還廣泛存在。此外,缺乏守法經營、重合同、守信用、確保農產品質優價廉的意識,讓社員放心、安心、省心的氛圍還不濃厚,社員之間的聯系不緊密,合作意識不強,有利則合,無利則散,沒有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共同體,致使合作社可持續發展的能力較弱。
3對策建議
3.1加強組織管理
建議今后成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應通過縣農委辦審批備案后,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以方便管理
3.2強化宣傳培訓
農業部門應通過陽光工程、新型農民科技培訓等各種形式,著力抓好對農村專業合作組織負責人、財務人員等培訓,使他們及時了解現代農業的發展趨勢,了解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理論知識、農村政策、法律法規、合作思想、合作原則、財務管理等知識;供銷部門應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市場拓展、農產品營銷等技能培訓,引導培養和發展一批熟悉農村政策、善于經營管理、樂于奉獻的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帶頭人。
3.3加強業務指導
縣農委辦要根據全縣合作社發展情況,分類別、分行業建立農民合作社帶頭人人才庫,探索專家或龍頭企業單點聯系掛鉤幫扶制,根據合作社類型、發展層次和建設水平,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加強分類指導。對發展良好的示范社,指導其樹立現代經營理念,著力打造自主品牌;對已具備一定規范發展條件的合作社,指導其優化內部運行機制,密切利益聯結關系,不斷拓展服務功能;對略有差距的合作社,指導其完善規章制度,規范組織運行。
3.4強化動態管理
1)大力推進合作社示范社建設。認真總結推廣依法辦社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樹立一批可學可比的標桿和樣板,營造規范辦社、比學趕超、爭創先進的良好氛圍。2)著力打破合作社的終身制。探索建立動態管理機制,首先通過嚴格財務月報表上報、信用登記備案情況的審查;其次結合項目申報加強對合作社運行的考察;最后是根據審查、考察情況對合作社名單進行相應調整,或給予一定觀察期進行整改,根據整改情況決定是否調整名錄,讓真正優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技術改造、自建研發等方面得到更多扶持,通過優勝劣汰的辦法,提高合作社規范運行的積極性。3)規范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是合作社規范化建設的核心,對保障合作社健康發展至關重要。要嚴格按照《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切實可行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員個人賬戶,定期公開財務報表,接受成員監督,形成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增強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進合作社高效率高質量的健康發展。對利用工作之便進行偷稅漏稅的合作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5強化政策扶持
1)充分發揮扶持政策“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各級各部門要強化聯動協調,集中人力、財力、物力扶持,精準發力,側重于對示范型、骨干型、品牌化、規范化的農村合作組織實施重點扶持,尤其對潛力大、前景好的合作社,起步階段要合力幫助解決其發展面臨的土地、用電、信息、技術等困難,為合作社發展開通綠色通道。在財政資金支持方面,根據縣財力的不斷發展,逐步加大安排專項扶持發展的資金量。2)強化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加強對現有的涉農稅收優惠進行宣傳、指導,按照政策規定給予相應的稅收減免和優惠。積極探索建立財政補助項目形成的資產移交合作社管護的措施辦法,科學量化并分配財政補助項目所形成的財產份額給社員,建立發揮財政項目資金扶持作用的長效機制。3)加強對合作社的信貸支持。提供各種無息、低息貸款(紅色信貸),幫助農村合作組織解決啟動資金、購置設備等環節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加強合作社的信用文化培育,引導守法經營,大力培育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信用觀念和誠信氛圍,規范開展對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定工作,將信用評定結果與對農業規模經營主體的貸款授信結合起來。
3.6強化土地規范流轉
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建立流轉數據庫,積極引導各村集體充分合理開發利用荒山、荒坡、荒田等集體土地資源,按照“自愿有償、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簽訂合同和備案”的原則,采取反租、轉包、轉讓和互換等形式,由村集體統籌進行有序適度流轉,實現統一收包、統一經營,為進一步擴大集約化現代農業生產經營提供基礎。
3.7加大科技投入
關鍵詞: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問題策略
現階段農村高度分散的生產經營活動,嚴重制約了我國國農業的國際競爭力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可以較好地解決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提高農民組織化的問題,對于實現農業標準化、專業化、區域化,提高農業規模效益和增強農業國際競爭力,從而實現農業現代化都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
一、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基本特征
在我國,農民經濟合作組織的基本形式有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等。專業協會和專業合作社的區別在于專業協會的法人性質是社團法人,專業合作社是公益法人兼有企業法人;專業協會是個人、團體及各個要素的互助合作,專業合作社是既有人的結合,又有資本的結合,在分配機制上,專業協會按交易量返還利潤,專業合作社實行回顧返還,民主管理。
農村經濟合作組織采用的股份合作社形式不同于傳統的集體經濟,股份經濟和合作經濟混合而成的農村股份合作經濟,從合作經濟的性質看,合作經濟的本質是交易的聯合,他承認私人產權,合作經濟的產權屬于參加聯合體的全體農民,而傳統集體經濟的本質是財產的聯合,他否認私人產權,合作經濟首先是一種勞動聯合,也是資本聯合,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一人一票制;并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對內堅持非盈利原則,實行互惠互利,在市場中是作為一個利益共同體的身份參與市場競爭,合作組織內部成員實行分散生產,共擔風險,對外統一經營,體現出分工合作的特點。
二、 我國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我過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起步晚,缺少合作意識,成功范例少,所以導致認識不到位。不能有效的對農民進行引導、教育,那么普通群眾對現代合作經濟組織的認識就更不足,以至于在實踐中合作制的民主管理、收益分配難以落實,出現了一些問題。
1、展緩慢,普及率低。現有的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參加人數少,功能不全,大多是某種農產品定向生產收購,業務范圍過窄,多是停留在生產流通領域,缺少農副產品精加工深加工型、技術推廣型、綜合服務型的經濟合作組織。
2、內部機制不健全、運行不規范。由于相關法律有待于進一步的設立完善,造成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在設立、運行等方面不夠規范,造成產權關系不明晰,甚至最終成為政府的附屬物,農民沒有真正的權力,也就失去了經濟合作的實際意義。
3、我國生產力發展不平衡制約,經濟合作組織發展也不平衡。生產力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農民接受外界信息靈敏,合作意識強,建立經濟合作組織的條件充裕,較容易建立數量多、水平高的經濟組織,并且發展速度快,發展規模大,行業覆蓋面廣,產業技術應用程度高。濟相對落后地區或發展相對受限的行業各類經濟合作組織數量少,規模小,這種不平衡性在產業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城鄉之間、及不同類型合作組織的聯合程度等方面都有所表現。
三、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思路和對策
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提高農民素質,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力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們應結合我國農村經濟合作的發展現狀和制約因素,采取內外措施加快促進合作經濟的發展。
1、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同其他產業相比本身不占優勢,合作經濟相對于股份經濟在集資、管理、組織運作等方面都不占優勢,要改變這種境況,首先需要國家的政策扶持。農村經濟合作組織不同于企業,也不同于公益事業,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是由農民在自愿互利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自我服務組織,其性質決定了它對內服務是無償或低償的,對外服務代表其成員的共同利益,經營成員自己生產的產品,是對內服務的延伸和擴展。因此,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服務、經營、贏利返還等行為,與商業企業的經營行為和利潤分配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在促進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的過程中,迫切需要政府及各職能部門制定優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2、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健全的法律體系是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規范發展的有力保證。只有建立完備的經濟合作組織法,經濟合作組織才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我國應該借鑒發達國家有關合作組織立法的經驗,國家和地方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出臺相關法、法規,將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建設納入依法治理的軌道。通過立法,有利于國家財政、稅收部門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有利于爭取國際合作組織的援助和支持,有利于合作經濟組織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發揮優勢和作用。
3、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對現有的各種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要完善運行機制,就必須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其規范發展。具體說來主要包括:建立合理的產權制度,創新管理機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與內部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完善風險利益保障機制。
4、結合不同地區特點,實行不同的具體組織方式。我國區域經濟特征顯著,各地區綜合條件不同,生產力發展也不平衡,所以,建立和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要因時因地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味的照抄照搬先進地區的合作組織模式,而只能是結合各地實際情況, 興辦不同特色、不同規模的經濟合作組織,及時地把那些真正好的經驗和做法總結出來,推廣出去,切忌壘大戶、大轟大嗡、形式主義、弄虛作假、揠苗助長和一刀切等的行政化做法。
5、強人才培養,為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提供智力支持。對農民進行全面持續培訓。農民是合作經濟的主體,他們的市場意識、競爭意識、思想文化水平對合作經濟發展至關重要。我國農民的文化素質普遍較低,對于一些科技知識掌握不好,合作組織通過定期文化培訓和有針對行的知識講座和技術傳授,全面提高農民素質,為促進農村和諧發展做出貢獻。
綜上所述:發展農民經濟合作組織,是促進農民增收、夯實新農村建設的經濟基礎,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當前制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的現實選擇;是新階段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是解決“三農"問題和農村奔小康目標的戰略措施。充分認識我國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對我過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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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金融機構
[中圖分類號]F832.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283(2013)06—0108—03
一、導言
金融服務體系是指主要運用資金價格形成機制及相關的法律規則、政策和宏觀調控機制等,通過金融機構體系、融資渠道、融資方式,對融資主體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作為金融服務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內涵也大致相同。但由于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存在著特殊性,一方面要充分反映農村金融的特殊性以適應農村經濟穩定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國家實現保護、支持、發展農業經濟的目標。
從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我國農村金融在鞏固農業基礎地位、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尚不完善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和越來越突出的農村融資難問題已嚴重制約了“三農”發展和農村小康社會的建設。相比較而言,美國農村金融體系發展較為成熟,有較好的商業性農村金融機構,重視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支農服務,并且各金融機構問有著嚴格的職能分工,在政府參與和監管方面都值得我們借鑒。
二、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現狀
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具有多層次、可持續、廣覆蓋的特點,為農村金融服務的完善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1.農村金融機構
我國農村金融市場自改革開放之后不斷發展,形成了以傳統正規金融為主導、農村信用合作社為核心、創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及非正式金融機構為補充的農村金融機構體系。傳統正規農村金融機構主要有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創新型正規農村金融機構主要有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非正式金融機構主要有私人錢莊,當鋪,私人借貸,高利貸和合會。2006年以來,各類資本在我國政府引導下到農村地區投資設立村鎮銀行等,產生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農村金融改革的進程中,出現了村鎮銀行、農村互助社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填補了農村金融服務的空白,激活了農村金融市場。至2012年5月底,全國已經組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817家,80%的貸款投向“三農”和小企業,成為我國農村金融領域新的生力軍。
2.農村金融服務和產品
近幾年來,農村金融服務和產品創新在各涉農金融機構影響下加快推進。如:大力推行創新貸款,開辦農戶的聯保貸款和創業貸款等貸款業務。從資本市場來看,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業企業到中小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以及股票主板市場實現上市融資、再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業企業通過銀行問債券市場發行企業債等直接融資產品,這些措施進一步拓寬了涉農企業的融資渠道。
(二)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存在的問題
1.農村金融服務機構網點不足
我國農村金融服務機構建設雖然在改革開放過程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供給嚴重不足的總體狀況依舊存在。例如在許多地方出現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一家獨大,在壟斷經營的過程中出現貸款資金少,貸款成本高,貸款條件高等問題。目前我國農村金融多元化的改革仍然沒有改變農村信用合作社“一農獨撐龐大的三農”的局面。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我國市場化改革的推進下逐漸精簡銀行從業人員,陸續撤離其縣級區域業務網點,部分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逐步轉向城市地區,因此,部分農村地區出現了金融服務空白的嚴重情況。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708個鄉鎮沒有任何金融服務,有2945個鄉鎮沒有金融機構營業網點。
2.金融服務方式單一
隨著我國新農村建設的推進,農村經濟得到長足發展,農村金融需求的規模在不斷擴大,需求的品種和方式也越來越多樣化。但目前多數農村地區金融產品存在貸款品種少、金融服務方式單一的問題,金融產品范圍主要集中在“存、貸、匯”業務上,結算、保險、咨詢、外匯等其他服務很少,這種金融服務體系完全不能適應農村經濟的現代化和農民金融的多元化要求,制約了金融發展。
3.農村信貸資金不足,資金外流嚴重
目前,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逐漸多樣化。但農村信貸收益率低,農村中小企業缺乏抵押擔保品,農村金融環境不夠完善,信貸交易成本過高、風險大,使金融機構涉農信貸意愿不足。很多金融機構將本來用于農村市場的資金轉移到收益較高的地區和行業,比如城市地區或工業。目前,農村高利貸普遍和民間金融活躍恰恰說明了正式金融機構資金有效供給的不足。
4.農村金融信貸缺乏信用支撐
在制約農村信貸投入的因素中,社會信用環境差的影響最為突出,借款人信用觀念淡薄,故意逃避銀行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另外,農戶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進展緩慢,農戶的信用信息基本處于零散分布狀況。良莠不齊的民間借貸機構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民貸款難的問題,但同時也加大了農村金融的運行風險。
5.農村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
多數農村金融機構為了提高經營能力,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但農村各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表現為農村金融機構定位不明確,產權結構不清晰。
三、美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主要特點
美國農村金融體系是“復合信用模型”的典型,其商業性、政策性和合作性金融并存,架構層次分明,是職能協調的有效的多元化農村金融模式。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農村資本能夠相對獨立運行
美國政府在不同農作物的生產基礎上將全國劃分為12個農業信貸區,從而達到農業信貸規范化的目的。在每個農業信貸區內,美國政府專門設立農貸專業銀行,而每個農貸專業銀行在農業信貸管理局監督和管理下都是獨立經營的實體。農貸的專業銀行經營擁有獨立性,有效地保持了農業資金運行的相對獨立性。
(二)農村金融擁有強大的財政支持
在農村信貸發展初期,美國政府給予其大量撥款,以此來保證并促進信貸事業的快速發展。比如政府的撥款是美國聯邦土地銀行最初主要的股金,其比重占總股金的80%,而且財政部門的撥款或借款是政府農貸機構資金的絕大部分來源。
(三)農村金融機構多元化
美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層次結構比較分明,以私營信貸機構等農村的商業金融作為基礎,以合作性的農村金融作為主體,而政策性的農村金融起到補充的作用。私營的農村信貸機構特點是產權明晰,可以專門向具有一定償付能力的農村金融需求者,比如大型農場主,提供借貸資本。而政府創辦農業信用合作體系,其最初由政府進行全部出資,而后政府再進一步公開出售股權,使其逐步實現由合作社或農場主所有。為了達到向災民提供救濟方面貸款,向中小企業提供政策支持的目的,同時為了彌補農村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缺陷,政府還建立了政策性的農業信貸機構。
(四)信貸管理機制完善
美國農村的信貸管理機制相當健全,信貸機構以風險控制和盈利作為兩大目標,非常側重于貸款的流程,形成了一整套適合不同對象貸款的流程,并在發達的社會信用服務體系的基礎上,組建了全球最發達的企業和個人信用查詢系統。并且美國還建立了擁有獨立的、比較健全的,包括監管機構、行業自律協會、資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險集團的農村合作金融管理體系。針對農村市場的金融需求具有信貸金額小、風險大的特點,政府把農村的金融機構監管與其他的商業銀行監管進行分離,根據農村金融市場的特殊性和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監管措施。
四、借鑒美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對策建議
(一)加快創新與培育農村金融組織
在立足于農村金融需求多樣化的基礎上,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目標下,美國建立了商業金融、合作金融、政策金融組織并存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這些農村金融組織之間層次分明,分工合理,功能互補,適度競爭,它們從不同角度和層次出發,滿足了農村的金融需求,促進了農村金融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我國應在國內農村的金融需求新變化和新特點的基礎上,加快創新與培育農村金融組織,以達到建成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非正規性金融四者共存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二)確保農村合作金融的主體地位
可以借鑒美國在發展農村金融方面的兩條基本經驗:一是民主決策機制和法人治理結構機制。合作金融組織的代表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重大決策和政策開會討論并民主決策。二是來源于社員并服務于社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作為社員互助機構,為社員提供多種金融服務和非金融服務項目。具有強制性的契約性是各級社員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之間關系的體現,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一方面為了滿足社員對小額、零星資金需要,提供小規模的貸款,另一方面為了提高社員的閑散資金投資增值的機會,向社員籌集資金。我國改革農村合作金融,應堅持合作制原則和合作制組織結構與運行機制的固定性;在農村合作金融中引入市場機制,對合作金融的微觀經營機制進行改進,提高合作金融的運行效率,使得業務運作適當商業化;政府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強化有效監管,使之獨立發展為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主力軍。
(三)加大農業保險發展力度
美國扶持農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支撐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有效工具是農業保險。美國設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并為了達到支持農民參加農作物保險的目的,通過聯邦的農作物保險公司向農民提供保費補貼,而且為了鼓勵私營保險公司承擔農作物的保險業務,通過聯邦的農作物保險公司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費用補貼和再保險支持。我國也應該加大農業保險的力度,把農業保險作為農村金融發展強有力的支撐。
(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美國政府主要以五種方式支持農村金融市場:(1)政府直接出資,比如在經濟危機中,主要由政府出資發起成立的美國聯邦土地銀行曾出資認購股票救助農村金融市場;(2)財政稅收優惠政策,如信用社不被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3)政府提供擔保幫助募集資金,如在政府和央行擔保下,美國的農業信貸銀行發行債券用來籌集穩定的長期的信貸資本;(4)實行有差別存款準備金制度,美國的信用社免交存款準備金;(5)農業貸款普遍貼息制度。參考美國做法,當前應確立我國政府導向型的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模式,待市場經濟發展成熟后,再循序漸進地向市場導向型模式進行過渡。
文章編號:1003-0751(2016)02-0038-05
一、引言
基于農戶間互惠互助的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是解決當前我國農村金融制度失靈的路徑之一。按照相關政策設定的目標,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是指經過銀監局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銀行業金融機構。就經濟性質而言,它是社員民主管理,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社員共同利益的獨立企業法人。在這一制度框架下,借款人違約不僅會使其個人失去信譽,致使其在本地或相關行業難以立足,還會給其子孫后代帶來消極影響。高昂的違約成本有助于規范借款人行為,減小道德風險。不僅如此,資金互助借貸行為以真實商品生產交換為背景,管理者可及時掌握借款人生產經營信息,有助于改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在金融市場中的地位,從而改善融資環境。
但就現實而言,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形式不規范,服務群體為收入相對較低的農民,因而面臨嚴重的信用風險。近年來,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從盲目發展走向異化變質。山寨銀行高息攬儲,并在多個省份引發擠兌事件,極大地敗壞了農村合作金融的名聲。2013年初,江蘇多地再次出現儲戶擠兌危機。2014年4月,河北邯鄲偉光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法人跑路,卷走資金1.4億元,近10萬農戶因此蒙受損失。如此這些均表明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非正常發展已引發了極其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并為金融壟斷集團阻撓農村金融發展提供了借口。
由此可見,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盡管已取得了若干重要成績,但其風險不容忽視。對于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而言,如果不能有效識別風險并采取相應的對策措施,將有可能帶來嚴重后果,甚至會危及農業發展與農村社會穩定。針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及其存在的各類風險開展研究并提出相關措施,不僅可以促進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健康發展,也必將有助于農業現代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
二、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發展現狀
1.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類型
第一,財政資助型。2007年2月,由國家扶貧辦和財政部實施的扶貧資金互助社試點項目落戶河南省葉縣西劉莊村,縣里給了10萬元本金,187戶群眾自愿交納互助金入社,海選出5人理事會,入社農戶可借到相當于交納互助金數額10倍的借款。截至2015年1月,該村扶貧資金互助社累計向社員發放借款1034筆,共計363.8萬元,累計收取占用費13.61萬元,形成了養羊、林果兩大主導產業,農民人均純收入突破萬元大關。截至2015年1月,葉縣在88個貧困村建立了扶貧資金互助社,資金總規模達到2060萬元,其中各級財政安排的“種子”資金達到1665萬元,累計發放借款額度達到1.3億元。
第二,外部捐助型。一是“小井莊模式”。2006年年初,安徽省肥西縣山南鎮小井莊村民組接受“樂施會”捐助15萬元,并由23戶農戶入股7.2萬元建立小井莊社區發展合作社,募集資金22.2萬元。至2007年9月底,股本金擴大至37.65萬元,累計發放貸款27筆,金額54萬元。但因內部治理機制缺陷,無法抑制內部人控制。截至2007年9月30日,“小井莊社”貸款余額32萬元,該試驗最終以失敗告終。二是“郝堂模式”。2009年9月,李昌平在河南省信陽市郝堂村通過動員本村成功人士捐助以及政府配套等手段,籌措資金34萬元,成立三個月后第一批入股的村里老人拿到了第一筆分紅300多元錢。第二年分紅時,入社老人達48位,每人分紅570元。2011年第三次村里分紅時,每位入社老人能分到720元錢,入社老人占全村老人的近80%。三是“陸口模式”。2004年初,高戰在江蘇省新沂市窯灣鎮陸口村成立了農村互助基金會。截至2011年借貸余額高達350多萬,有500多戶村民受益,還有10萬元盈余。2014年5月,高戰與尤努斯簽訂“格萊珉中國計劃”備忘錄,成立格萊珉公司。2014年7―12月,格萊珉陸口支行共計放款18萬元。
第三,完全互助型。2007年,楊云標在著名經濟學家溫鐵軍教授的支持下,在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三合鎮南塘村(現三星村)發起成立了“南塘興農合作社”,并于同年領到許可證。合作社主要從事釀酒、農資購銷服務等業務,并成立了理事會、監事會等相關治理機構。2012年9月,合作社成立了養老資金互助社,男性社員年滿60歲、女性社員達到55歲,就可以將手頭的余錢存到合作社,最高上限2萬元,每年可享受2000元分紅。存款一部分用于合作社日常的農資經營,一部分作為社員創業的資金。截至2015年3月,該合作社已經累計分紅三次,共有150名社員入股,總計金額超過245萬元。
2.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發展現狀
第一,正規資金互助組織發展緩慢。2007年3月,吉林省梨樹縣閆家村百信農村資金互助社正式開業,同年10月銀監會將試點省份擴大到全國。但截至2011年年底,全國僅有49家農村資金互助社取得金融許可證且大多舉步維艱,此后銀監會暫緩審批資金互助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在農村金融市場上逐步被邊緣化。已在銀監會獲得名分的資金互助組織所占比重較小,發展緩慢,資金互助組織的作用有限,甚至可以說是微不足道。銀監部門從監管成本和風險角度考慮,因自身監管力量薄弱,而農村資金互助社點多面廣,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監管,一旦出了問題還要承擔責任,所以對資金互助組織的發展十分慎重,自2011年年底暫緩審批資金互助社后,至今沒有重啟審批。這不僅表明銀監部門在事實上并不認同農村資金互助社之于農村發展的重要意義,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金融壟斷勢力既不想為農民提供金融服務,又盡力阻礙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造成正規的資金互助組織發展緩慢。
第二,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的情況大量存在。以安徽省太湖縣為例,截至2014年9月,該縣在內部開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共有33家,合作資金規模達到1.6億元。該縣金橋農產品貿易專業合作社社員共計1289人,注冊資金2000萬元,是當地入社社員人數最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該社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信用合作,采取“銀行+合作社+多戶聯保+社員”的模式,累計為800多戶社員融資4000多萬元,通過合作社內部的“資金互助部”開展內部資金互助,為1200余名社員發放互助資金4000余萬元。2013年該社社員產值超過2.5億元,帶動3000余戶農民戶均增收5000元以上,并實現盈利102萬元,較好地引領了當地農村社會經濟發展。
第三,扶貧類資金互助社有序發展。由民政部門登記發證的扶貧資金互助社在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了應有的積極作用。以太湖縣為例,截至2013年年底,該縣成立農村扶貧資金互助社317家,它們一般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組范圍內,依托村委會、村民小組或合作社,由財政、扶貧機構牽頭,以財政注資為主,并接受財政、扶貧部門的監管。財政扶貧資金共計投入2697萬元,農戶出資1677萬元,另從利息收入累計轉入本金82萬元,合計4456萬元,累計發放借款7000萬元。互助社以扶貧互助為目的,單筆借款一般不超過1萬元。
第四,其他部門牽頭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大量涌現。在正規資金互助組織發展緩慢的同時,大量未經銀監部門批準的資金互助組織遍地開花。截至2014年7月,全國各類資金互助組織達10萬多家。它們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村資金供需矛盾,并表現出頑強的生命力,但因其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外,無法獲得政策支持,蘊含較大風險。這些資金互助組織缺乏統一規則和管理,有的甚至假借合作社名義吸收公眾存款或詐騙集資,并將資金投向高利放貸和房地產,很容易導致資金鏈斷裂和崩盤局面。
三、農村資金互助組織面臨的風險
1.相關制度不完善帶來的政策風險
自2007年銀監會出臺《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后,相關部門再沒有出臺更加全面細致的相關政策法規。個別資金互助組織取得金融許可證被定位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但全國大量資金互助組織法人地位難以確立,注冊登記部門各不相同,實際運作經常無法可依、有法不依,致使其難以取得應有的法律地位。它們多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盡管有政策支持,但由于缺乏相關的業務許可,只能作為非正規金融組織存在。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的情況下,它們的合法性有可能受到質疑,甚至會受到行政干預。
農村資金互助社由于客戶群體集中且具有較強同質性,一旦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特定農產品價格暴跌,就有可能導致風險集中爆發。由于缺乏有效的風險處置機制,有些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有可能出現貸款無法如期收回問題。一旦出現大額度貸款違約,甚至可能出現擠兌問題。對于農民而言,出了問題也只能去找政府。因此,政府對農村互助金融組織也往往十分謹慎。如陜西省寧強縣關口壩村村民為滿足村民金融服務需求于2007年8月1日自發組織成立了農村資金互助社,截至2009年4月,吸收存款700多萬元,發放貸款500多萬元,不良貸款為零,并積累了1萬元盈余。但由于該社沒有取得金融許可證,也沒有得到工商部門批準,最終被定性為“非法金融機構”,并于2009年4月被縣政府取締,當地金融服務供給重新回到空白狀態。浙江省玉環縣九山農村資金互助社由18戶農民出資54萬元,于2008年7月26日組建,實際運行狀況健康良好。盡管其從發起之時就多次向監管部門提出設立請求,當地銀監局卻以當地沒有試點為由予以拒絕。
2.人才缺乏與資金不足帶來的運營管理風險
就管理團隊而言,資金互助社相關管理人員大多從社員中產生,由于缺乏金融知識和操作經驗,加之風險意識淡薄,自身素質和能力有限,相關業務操作大多取決于少數人或主要領導,致使財務管理和信貸管理制度形同虛設。不僅如此,資金互助社相關信貸決策權由于受到鄉鎮政府或村兩委的干預,合理、高效決策很難得到保障。
資金互助社資金盤子小,成員大多為地域范圍相近的村民,存貸款時間具有較強的季節性,這也給資金調度帶來很大壓力。春耕時資金需求量較大,資金互助社難以滿足農民的資金需求,無法實現其成立初衷。秋冬季節農民集中還款,又可能因需求不足而導致資金大量閑置或低效率使用。當資金互助社不能很好滿足農民的資金需求時,有可能導致吸引力下降,造成成員流失。
3.盈利能力不足帶來的治理風險
資金互助社因資金來源和貸款對象限制,致使其盈利有限。以10萬元注冊資本的農村資金互助社為例,按照一年期限貸款基準利率6.15%計算,其年收入僅為6150元。如果其招募了3名員工,則即使把收入全部用來發工資,人均月工資也不足160元!現實中農村資金互助社很難吸引到金融人才,它們之所以能維持運營,一方面是因為接受了財政補貼或提供辦公場所等來自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得益于創立時期管理人員的無償勞動。這種無償勞動短期內尚可堅持,長期則很難維系下去。可能的結果要么是有能力的管理者退出,要么是有能力的管理者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社員的相關利益。無論何者,均會導致資金互助社的失敗。
4.外部監管失控風險
第一,從監管權責來看,監管部門沒有動力和積極性發展資金互助,非正規資金互助組織主管單位又無法履行監管職能。相關法律雖明確了農業部門對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和服務職能,卻沒有明確其對資金互助合作的監管主體職責。銀監部門對未經其批準的信用合作不愿進行監管,工商、公安部門對信用合作也沒有監管職責。據安徽省太湖縣農委的領導同志介紹,對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的監管處于半真空地帶。
第二,即使具有監管職能,相關監管人員對資金互助社也沒有監管能力。據報道,江蘇省灌南縣有農民資金互助社25家,農工部工作人員僅4名,加之賬目混亂,監督工作從技術上和數量上都力不從心,連云港市相關部門甚至批準了外地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設立。
第三,監督成本如何分擔有待厘清。如2013年8月太湖縣農委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監管網絡平臺,可為合作社資金互助合作免費提供業務操作流程化服務,也可對進入平臺管理的合作社每筆資金互助合作業務進行實時跟蹤監控。截至2014年10月,已有8家合作社進入平臺管理,并形成了較完整的數據監控體系。但該平臺要維持良好運轉需要5―6名工作人員,每年工作經費需要50萬―60萬元,仍需得到經費支持。再者,該平臺由農委負責存在職能錯位現象。
5.內部監管失控風險
第一,缺乏內部控制機制。一些農村資金互助組織未建立起有效的內控體系,致使經營中出現的大量違法行為未被及時發現和制止。2009年江蘇龍誠集團通過“擔保增信”實際控制了灌南縣4家合作社,并聘請互助社原理事長作為公司的業務經理,財務人員由其指定。后據調查,龍誠集團是專業高利貸機構,灌南縣4家互助社以年息15%攬儲后經龍誠集團以理財項目形式投向房地產行業。4家互助社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未能履行監督的法定職責,致使2500多位農戶的1.1億元資金被套牢無法收回。
第二,內部監管制度形同虛設。為節約成本,一些資金互助社并未聘請專職財務人員,個別互助社會計和出納同為一人。這些兼職財務人員業務水平較低,有的甚至將錢款存入個人儲蓄卡上,管理十分混亂。由于監管缺失,內部管理失衡,相關規章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社員普遍缺乏財金知識和風險意識,對資金投向不關心。農工辦等部門雖要求相關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但由于這些部門不夠專業,審計師和互助社很容易串謀,致使審計流于形式。
第三,制度實施靠相關人員自律,實施成本較高。資金互助社屬于互惠型金融,但組織互惠性不能建立在發起人及管理人員自律的基礎上。資金互助社在經營管理時容易追求利益最大化,導致壞賬。由于社員普遍存在搭便車行為,很容易出現大的紕漏,導致合作社的操作運營存在風險隱患。
四、農村資金互助組織風險的應對措施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不宜通過“一刀切”強行推廣某種模式。就當前而言,相關部門更應密切關注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運行狀況,幫助其提高管理水平,同時做好風險監控評估工作,具體對策如下。
1.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科學規范的運營制度環境
就資金互助社而言,稅務、工商和銀監等部門的定位存在著很大差別,這表明相關制度之間存在較大的沖突。結合現實,可考慮由相關部門聯合出臺《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掃除資金互助社發展面臨的制度約束。對于內生于專業合作社的資金互助組織,應結合農村實際制定市場準入條件,使之被納入到金融監管體系中來。在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成立上,可考慮以“注冊制”取代“審批制”,構建系統的市場準入、運營及退出的風險防范機制。
2.強化人員管理,提高組織管理水平,增強抗風險能力
就管理者而言,他們在積極學習金融知識和技能的同時,也應向廣大社員普及金融知識,增強社員的信用意識和民主參與意識,幫助社員養成參與資金互助社民主管理的習慣。考慮到農村資金互助社實行社員自我管理,但社員對金融業務了解有限,容易出現不規范操作,因此,應強化對管理人員的管理、培訓和教育。一方面,農民資金互助組織的管理人員選拔應盡可能公開,全體社員共同參與,推選德才兼備的人才加入到管理隊伍中來。另一方面,可以結合大學生村官隊伍建設,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從事資金互助業務。要強化管理人員的誠信教育,培養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從而降低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操作風險。
就組織管理而言,由于農村金融以小額貸款為主,沒有規模經濟效應,其優勢在于交易費用的減少或節省,所以應利用一切合理手段降低經營成本。一方面,應針對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特點,借助鄉村熟人網絡關系和農民資金需求的特點,通過管理水平的提升增強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抗風險能力。另一當面,應建立風險分散和補償機制,進一步增強農村資金互助組織抗風險能力。資金互助組織除提取公積金外,還可從盈余、社會捐贈等中提取部分資金設立壞賬準備金,防止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戶不能及時還款,確保正常運營。從現實情況來看,可考慮由政府牽頭設立擔保基金,政府、中小型企業、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共同出資,以非營利為目標,分擔融資風險,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資金不足問題。
3.加強政策支持,拓寬資金互助社資金來源
從制度設計視角來看,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屬小微型金融機構,不具備快速發展的環境和條件,盈利空間有限且出現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較大。因此,應改善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融資環境,拓寬其資金來源渠道。政府應不斷加大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扶植力度,滿足農民對貸款的需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采取措施吸收更多農戶加入,緩解互助資金貸款不足的壓力。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充分利用國家有關政策,改善融資能力。應允許其從中國人民銀行獲得支農再貸款,從現有正規銀行體系內獲取資金支持,解決資金互助社的資金短缺問題。另外,要提高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發展能力。就現實而言,可考慮通過完善社會捐贈的方式,來拓寬資金互助社的資金來源渠道。如著名的山西省臨縣龍水頭基金會,在起步之初就曾得到過茅于軾、湯敏、林毅夫等31人的無償捐贈51筆,共計36240元。陸口農村互助基金會也曾在2004年年初得到了經濟學家茅于軾和溫鐵軍的資助。
4.進一步改革外部監管機制
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因身份不明,存在監管重疊或監管缺位的情況。要明確相應監管部門如人民銀行、銀監局、工商局等的相應責任,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在部分基礎較差、管理混亂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可考慮推行會計委派制,總賬會計由縣財政機關委派,出納從所屬鄉鎮農經部門選派,工資由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互助社三方按一定比例分擔。將事后控制轉變為事前、事中控制,避免多頭管理而又監管不力的局面。在資金互助社較多的地區,可考慮在相關部門指導下建立行業自理協會,在實現相互監督的同時,也可通過協會對各家互助社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職業素養。
最早對綜合農協的研究可追溯到19世紀90年代,即由1897年和1900年被法制化了的農會和產業合作社構成日本農協的起源,現代意義的日本農協開始于1947年《農業協同組織法》[3]。日本綜合農協是以專業農戶和兼業農戶為基本成員,覆蓋從中央到地方農協一套完整的組織系統機構,分市町村、督道府、中央,集全國農協地方農協和基層農協為一體,為農戶成員提供購銷、信用、加工、商業、技術推廣、文化和福利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性的基層農民組織。韓國農協是依據1961年《農協法》而特別設立的公法人社會團體,其組織架構分為農協中央會(上層)和基層農協(下層),國家有關農業生產資料經營權都是通過農協組織自上而下下達。至2010年底,韓國農協有1 171個基層組合,代表244.8萬個農民組合員,幾乎覆蓋全體農民。我國臺灣農會是對日本農協本地化的改良與發展。日韓臺模式亦即東亞模式有其內在聯系,但本質上都離不開其綜合服務的屬性。國外學者(主要是日本學者)對綜合農協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綜合農協特點、性質、作用以及面臨挑戰等方面。國內學者對綜合農協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綜合農協的歷史及其特點分析[4];二是綜合農協運行模式及其成功經驗研究,如溫鐵軍認為綜合農協曾有效地緩解日韓及我國臺灣地區農村、農業和農民的困境[5],閆威和夏振坤認為日本的農業利益集團———全日農協聯盟為農民提供生產到生活全方位服務,與市場、政府農業政策行為相抗衡來保障農民利益不受損害[6];三是綜合農協發展新趨勢與新動向[7-8]。在剖析“三農”問題困境時,越來越多學者把發展綜合農協作為破解“三農”難題、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舉措[9-10]。關于綜合農協相關研究已經取了許多有價值的成果。然而,在該研究領域還存在一些不足,分析綜合農協對農業推廣效率影響的研究明顯滯后于農村社會發展需求,目前只有在研究日本農業推廣體系特點時略有涉及,該研究集中在從日本農業推廣事業經驗中得出對我國農業推廣體系建設啟示。筆者認為關于綜合農協有效發揮組織農民服務農民的長效作用的機制缺乏理論闡釋和實質性研究。本文探討綜合農協如何通過流通、金融、科技等要素融合對農業技術推廣效率影響的內在機理和推動機制,以期對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提供借鑒,為構建新型農業生產經營體系保駕護航。
2農業推廣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農技推廣功能弱化
農技推廣職能弱化與作用缺失源于農技推廣供給與農戶需求的不對稱,即從推廣項目選擇機制和技術上不能適應變化中的農戶生產需求,表現在農技推廣服務內容不能滿足農戶需求及服務強度弱化。一是服務技術類型單一。傳統的農技推廣主要針對傳統農產品,甚至局限于以提高傳統農產品數量為目標,但農戶對技術的需求日益多樣化,有些農技推廣機構不能正確區分不同目標群體,為農戶提供“同質化”技術,在農技推廣過程中,只注重產中服務,忽視產前和產后服務。二是服務職能弱化。據調查,鄉鎮農技機構平均每年進行農技推廣只有19次,農技推廣人員平均每天用在技術推廣工作上的時間不到5h,不到1/3的農技人員每年會對農戶進行個別指導,指導覆蓋的范圍很小[11]。由于農技人員不能充分行使自身的職責,鄉鎮農技推廣服務體系的服務強度被大大減弱[12]。
2.2農技推廣經費保障不足
農技推廣存在經費不足制約了推廣力度。發達國家農技推廣經費一般占到農業總產值的0.6%~1.0%,發展中國家也在0.5%左右,但我國不足0.2%[13]。我國現階段農技推廣經費來源主要是政府財政一般性農技推廣事業費支出、專項推廣項目經費以及主要由農技推廣機構創收收入構成的其他非政府來源的推廣經費[14]。農業技術推廣支出主要為地方負責技術推廣人員的工資與基本事業費,技術推廣項目專項經費絕大多數來自省級與中央的投入(地市級的投入很少),有不到20%的縣每年會下撥一定的技術推廣專項經費。國家及省級下撥的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經費,途經縣財政農業局技術推廣機構,鄉鎮農技站則要看鄉鎮財政以及縣農技推廣機構的“默契”程度,這種經費下撥機制往往導致農技推廣經費流失,此外,基層農技推廣人員的事業費往往被當作推廣人員的工資,原本應用于培訓和試驗等的推廣事業費被挪用。農技推廣經費保障不足使得農業推廣服務功能難以實現。
2.3農技推廣隊伍不穩
基層農技推廣人員工作條件差、待遇不高,農技推廣人員編制被擠占、一身多職現象普遍存在[15];推廣人員在職稱評聘、日常激勵等方面政策不完善,對農技推廣人才重視程度不夠,人才培養引進機制缺失,導致農業技術推廣部門難以吸引、留住高層次人才,導致農業技術推廣隊伍不穩定。基層農技推廣機構普遍存在著農技推廣人員年齡老化、知識結構單一的現象,年齡結構“青黃不接”,知識結構尤其以種植、田間管理技術居多,“大農學”知識人才嚴重缺乏。農技推廣人員管理不到位,影響到農技推廣人員工作積極性,制約著農業技術推廣效率。
2.4農業科技成果供需失衡
我國農業科研與推廣是各自獨立的體系,難以保證農業科研成果符合農民需要,現行法律對于科研成果保護力度不足,農業技術創新缺乏有效激勵機制,科研成果難以與農業生產實踐無縫隙對接;農技推廣人員與農戶接觸所掌握的大量信息不能及時反饋給科研部門;農業規模較小,農戶采用新技術的成本較高,加之農民的文化水平、科技素質不高,對農業科技需求意識不強。科研與生產實踐的嚴重脫節,導致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率比較低。據統計,自1989年以來,全國各類農業科研機構取得的部級以上獎勵成果有60%~70%未能及時得到大規模的推廣應用。“十一五“期間我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約為41%,科技進步對農業生產的貢獻率約為52%,而發達國家已分別超過70%和85%[16]。
3綜合農協對提高農業技術推廣效率的作用分析
3.1多樣化業務節約交易費用
綜合農協從事指導、信用、購銷、保險等與農協成員的務農和生活方面有關的業務,并經營本地區內生產的所有的農產品。其主要業務特征是讓更多小農戶組織起來進入單家獨戶難以進入的經濟領域。綜合農協通過金融領域業務為農民提供吸納鄉村存款、會員銷售購買結算、生產生活貸款等服務,在借貸之前,幫助農民與推廣部門、供銷部門聯系,借助農協內部貸款搞好生產和銷售,使得分散小農在信息搜索、借貸擔保等方面節約交易費用。吸收會員存款,發放會員貸款,為農戶提供技術推廣服務,幫助農戶銷售產品,這種集合金融、科技、流通等多樣化業務具有“對內服務,對外盈利”的特征,為組織內部建立契約關系,營農指導經費保障提供強有力支持。基于多樣化業務,組織內部契約關系變得更為融洽。綜合農協通過多樣化業務體現內部服務能力與服務對象配合默契程度,節約了交易費用,提高了農業技術推廣效率。
3.2合作載體避免部門利益分立
綜合農協在組織架構上具有緊密的上下垂直關系,各項事業通過各對應機構統一部署,形成“中央會”、“都、道、府、縣農協中央會”、“基層農協”三級農協組織,除中央會承擔組織監督評估任務外,其他垂直部門屬于業務分擔協同關系,金融部門、推廣部門、供銷部門各司其職,但又相互配合,共同為農協會員提前、產中、產后服務。基層農協貼近農村,有利于迅速反饋農民需求,接受農民監督的涉農資金能夠得到有效使用。同時,綜合農協體系與政府協同農業普及事業體系,通過營農指導協議共同討論合作推廣事宜,這就避免了行政體制下多部門利益無序競爭導致推廣機構職能不到位和作用弱化問題。政府在政策、資金、物資、技術等方面給以支持,涉農問題由農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農技推廣的科研項目由各級技術聯絡會議決定[17],使得農技推廣科研項目貼近農戶生產生活需求。綜合農協所搭建的合作載體打破部門利益分立格局,有效地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活動。
3.3健全的運行機制提高了小農抗市場風險能力
分散經營的小農戶,無法單獨面對日益擴大的市場,在市場競爭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綜合農協以其健全自主的機構運作對農戶有相當的凝聚力,組織提高農戶抗市場風險能力。“三級農協”各有分工,中央會統籌全系統的綜合指導工作和購銷、信用、保險等公共服務,聯合會則按專業和功能進行分工,有信用聯合會、經濟聯合會、共濟聯合會、厚生聯合會和園藝、奶酪、畜產等專業聯合會,服務于各個產業的各個環節[18]。通過流通領域的合作化,確保了農民在購銷方面的有利地位,能夠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農業經營指導工作,使得農產品市場信息及時反饋到“田間地頭”,從而盡可能地減少農業損失,增加農民收入。綜合農協指導下的小農經濟注重農產品“品牌”的培育與推廣,農戶根據當地種養實際,結合自身資源優勢,在農協資金、科研、流通等環節幫助下,形成有競爭力的適度規模和品牌產品,提高新技術、新品種、新成果的推廣效率,提高農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3.4全方位服務激發了農民合作意識
沒有屬于農民自己的“組織”,小農經濟天生的“弱勢性”導致對外來新技術新成果持有固有的懷疑態度。合作社可能不是經營效率最高的組織,卻是農民可以信賴的組織[19]。這一論述也適用于農民與部門利益條塊分割的行政體制之間的關系[20]。綜合農協為農協會員提供金融、科技、流通等全方位服務,成為農技推廣的強有力依托。綜合農協在會員收費、信貸、利益分配等機制,農業產前、產中、產后等環節,市場組織營銷等能力方面贏得農戶的支持與信任,特別是農協的營農指導員提供的服務從農業生產組織、技術培訓、基礎設施建設直至購銷,貼近農民生產生活,增強與農戶“親密度”,農業推廣活動已由單純的技術指導向農業經營和農民組織延伸,農民合作意識在綜合農協全方位服務中得到鞏固。
4結論與啟示
我國農業推廣面臨著諸多難題,多種障礙性因素制約著農業技術推廣效率的提高。分散的小農無力購買市場化的涉農服務,一方面,綜合農協通過多樣化業務服務節約交易費用;另一方面,通過綜合農協內部健全運行機制和管理方式提高市場議價能力和抗市場風險能力,通過綜合農協進行資源整合,激發和鞏固農戶合作意識,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共同體,使其能夠針對農戶的技術需求開展服務,增強農技推廣的能力和效率。
[關鍵詞]農民 組織化水平 鄉村 治理結構
在我國,農村居住分散情況十分普遍,農民原子化現象十分嚴重,農民相互分離,處于散漫的低組織狀態,這是一個不爭的農村現實情況,人們常常用“一盤散沙”來形容。然而,農民的這種低組織狀況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社會主義新農村“可以理解為中國農村社會基礎再造的過程,針對當前的社會理想、國家目標或現代化導向,有目的、有意識地對農民之間的連接關系以及由此形成的農民與國家、市場之間的關系結構進行調整和改造,使得二者之間能夠有高度的契合,能夠實現順利的對接。同時,也可以理解為農民如何形成一致行動的能力與國家力量相配合實現國家目標并獲取自身福利的實踐過程”。而農民與國家、市場高度契合、順利對接、形成一致行動能力的結合點就是農村組織化的社會基礎。
一、當前農村組織存在的問題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組織化的社會基礎。尤其在農村,要在尊重農民權利、保護農民權益的基礎之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因為“現代的個體都是權利主體,它們之間因權利而平等,彼此之間的聯系只靠契約建立。為了實現權利,大規模的社會組織和普遍的社會交往成為必需”。。然而,在我國,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仍然比較低,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我國農村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數量少、種類單一。有學者把我國農村組織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正式組織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支部、村委會等;非正式組織則主要包括宗(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以及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等”。。然而,就我國廣域的農村社會和龐大的農民數量而言,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數量顯然很少,組織種類也比較單一,不能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二,從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趨勢上看,一些組織出現衰微趨勢,而一些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不穩定、不成熟。首先,就農村社會中的宗族組織而言,雖然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仍會在以后很長時間影響基層農村社會,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則是民工潮的出現,因為農民再也不會被固定在生他養他的血緣和地緣社會,宗族勢必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千年基礎”,因此,宗族會不斷地瓦解,不斷地渾蝕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對于農民的維權組織來說,只能算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它為維護農民的權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權益得到解決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它產生時間短,所以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成熟,而且數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組織在農村社會迅速復興,填補了人們的精神需求,農村成為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人教人數不斷增加,但即使這樣,宗教組織也沒有成為農村社會的主導組織。
第三,就正式組織而言,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組織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沒有發揮應有的組織功能。首先,從國家與社會層面上看,由于農村實行和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以及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農民開始自我管理,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逐步分離,尤其在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以后,村民自治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撐,難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已經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其次,從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運行機制來看,“村兩委”相互掣肘,影響村級組織的有效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樣,“村兩委”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就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在這個問題上,抱怨是雙重的,黨支部方面認為村級直接選舉削弱了黨的領導,村委會方面認為組織法不落實”。加之“組織體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夠,組織運作的規范性、統一性、靈活性還都很差”,因此,“從改革之初到現在……一套真正體現鄉村經濟社會內在要求的組織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沒有帶來組織體系的適應性提高,也沒有有效地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最后,從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上來看,農民對村級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從鄉村生活的觀察出發,我們沒有辦法得出基層組織對于農民的服務越來越好、農民對于基層組織越來越親的整體判斷。相反,農民和基層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這已經被一項“農民對村組織、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調查所證實。
從一些數字可以看出,村民對村組織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點不可信”和“有點可信”之間,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組織;更嚴重的是,在農村社會的實際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敗、不檢點的行為也引起了農民的極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組織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動依靠的不是權威而是權力。農民對村干部和村組織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礙了“村兩委”組織功能的發揮和鄉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觀地說,基層組織在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是強大而積極的,但比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強人意。或者說,目前的基層組織體制,如果說在動員和組織經濟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鄉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適應的。所以,改善鄉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檢討的,是改造基層組織體制”。“基層組織改革必須有大動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現在的任務是要再造基層組織體系”。再造農村社會基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
二、農村(民)組織在農村基層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狀況,為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歷史性的機遇,創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我們要在現有的農村經濟政策的空間里改造基層農村社會基礎,逐步解決“三農問題”,在農村社會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這有利于促進基層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具體體現在:
首先,在基層農村政治建設上,農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公民民主意識的成長,有利于農民利益表達和民主參與過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對國家權力社會監督的機制化。從民主管理的角度看,農民組織可以平衡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制約基層政權組織的權力,防止強勢群體侵犯農民權益,“必須讓社會中的主要利益團體聯合參與政府組織,以此來防止任何一個利益團體可能將自身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利益集團”。。從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格局的深刻變動,農民的利益關系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此而產生的許多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就需要農村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單個農民的利益表達和訴求就顯得“軟弱無力”,在整個政治參與體制中處于劣勢;而且,作為單純原子化農民的政治參與,容易帶來政治參與的失序和低效,需要農民組織起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建立與國家政權的聯系通道。從農民組織的公益性來看,它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關注社會的多元化需求,統籌社會各方,兼顧弱勢群體,發揚民主,實現社會公平。廣大農民應該組織起來,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結成各式各樣的農民組織,集中農民意見,代表農民利益,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對話,有序地進行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以增強農民與國家、市場和社會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層農村經濟發展上,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設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向科學化、商品化、集約化轉型;有利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經營的有序競爭,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宏觀組織。應該把原子化的農民個體結成代表農民權益的組織,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也可以以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農村合作社、農民互助協會等形式,參與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貿易和流通體系建設中去。另一方面,隨著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電話、電腦、網絡等現代信息傳輸工具在農村的使用,農村市場服務型中介組織發展很快。這些中介組織在市場營銷、信息服務、農產品加工、儲藏和農資采購經營等方面提供了許多便捷服務,有利于農民r解市場信息,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規模,避免盲目生產}在彌補市場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層社會和文化建設方面,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對于農民個體來說,一方面,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以及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控制的減弱,使得農民在生產、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從而產生對各種社會組織的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農民自發結成各種組織,如生產幫扶組織、特困戶救助組織、兒童上學接送組織等。這些農村社會組織在社會互助、公共援助、社會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進行生產,大多數農村家庭很難備足各種農具,很難具有足夠的資金、技術,或因家庭勞動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種農村組織的幫助。除了在物質利益方面需要實際幫助以外,農民在體育、衛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還需要組織實體,以便于開展各種體育活動、衛生活動、文化活動等。這些活動既能滿足農民的社會情感需求,也能滿足他們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農村組織的各種活動,不乏有迷信活動、非法宗教活動以及違法活動。所以,我們要對農民進行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素質,使廣大農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消費觀、婚育觀,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讓農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既然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基層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那么,就應該給予農村社會組織和農民組織相應的法律地位,保障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在基層社會的活動,提高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國內有關鄉村治理理論和農村(民)組織對鄉村治理結構的影響
國內理論界對于鄉村治理理論的研究以及鄉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徑選擇,大多是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視角出發,立足于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而很少有專文從尊重農民的權利、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的視角,提出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對于鄉村治理結構改革的影響,而這恰恰是解決中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的核心所在。
中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問題,而農村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改造農村社會的社會組織結構以及農民的聯結和組織方式。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組織化水平低、農民居住分散以及農民群體具有散漫性的特點,鄉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種農民組織,再造農村基層組織化的社會基礎。理由是:
根據多中心治理理論,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式各樣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使這些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成為鄉村治理的中心,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進行合作治理,實現基層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一方面,社會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則組織起來,有序地參與到政策形成過程中去;另一方面,從這種制度化的參與機制中,國家權力獲得了穩定的支持來源(合法性)和控制權”。在經濟上,這些組織參與基層社會的經濟管理,可以把鄉鎮政權從繁重的經濟事務中解脫出來,切斷了鄉鎮政府作為“謀利性政權人”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這些組織參與鄉村社會的政治民主建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這樣,鄉鎮政權可以從傳統的政治管理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來越不是服務的直接供給者而是調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員”。這樣就切斷了上級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壓力型體制的通道。在社會文化建設上,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可以為村民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群眾文化活動和互助活動,實現農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這樣,鄉鎮“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了網狀管理系統”。鄉鎮政府與農民組織及其他社會主體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過對話建立合作關系來實現鄉村治理的目標。
從國家對農村社會政治整合的轉型來看。由于實施城鄉一體化和“工業支持農業、工業反哺農業”的農村戰略,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整合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以農業稅費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動為標志,國家對社會的整合開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給式整合”轉型。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應該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維護農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農民權益,對農村社會應該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層社會的內在潛力,為鄉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內生動力。這種內生動力借助于國家、市場和社會等外在力量的推動,使農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堅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把農民組織起來,讓農民組織在基層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中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利,以便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共同參與鄉村治理。
顯然,上述的治理結構必然涉及到鄉鎮政權改革的未來走向問題。從現有的對未來鄉鎮改革的各種觀點來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為了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在實際生活中,鄉鎮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這一方面反映出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而復雜的艱巨任務,不僅僅是因為我國農村地域廣闊、農民數量龐大、農村生產水平低下的歷史和現實狀況所形成的黏滯性給治理帶來難度;還因為我國以為主要形式的農村改革到現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時間,而要在這短短的時間里理順鄉村社會的各種結構和關系,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隨著整個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各種新的政策、措施會不斷出臺,各種新的情況也會不斷產生。所以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的調適過程。但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看到,我們所采取的立足于解決鄉鎮現實問題的鄉村治理路徑,都難免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弊病。因為隨著一個問題的解決,難免又會出現新的問題,同時又產生解決新的問題的方法和途徑。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鄉鎮問題,就要尋找產生鄉鎮問題的根源:農民組織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會。
農業和農村發展面臨的三大機遇
1、食品需求將持續增長。從收入水平與食物消費關系的演進階段來看,當收入處于相對低水平時,為解決溫飽問題,消費以糧食為主;當收入跨越了這一階段后,谷物、薯類所減少的份額由畜產品替代,畜產品消費上升;第三階段恩格爾系數在30%左右時,畜產品消費穩定、停滯或減少。2003年城鎮居民的恩格爾系數為37.1%,農村居民為45.6%。中國的食物消費正處在第二階段,即以畜產品為主的食物消費隨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的時期。今后城市居民畜產品消費增長相對緩慢,農村居民消費空間比較大,仍將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
2、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將為解決“三農”問題提供難得的機遇。未來20年,我國將處于城鎮化加快發展時期。城鎮化是一個重大的經濟社會結構轉型過程,其核心表現為農村人口轉化為城市人口的過程。若城鎮化率按年均增加1個百分點計算,2020年城鎮化率將達到57%,城鎮總人口8.28億,比2002年增加3.26億(包括城鎮人口自然增長0.37億)。這意味著從現在到2020年,將有2.89億農村人口向城鎮人口轉化。我國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數量之大,是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所沒有過的。未來二十年,如果繼續將農民排斥在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之外,我國經濟的結構性矛盾將更加突出化和尖銳化,也使解決“三農”問題的難度陡然增大。如果發展戰略和政策選擇得當,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將為解決我國“三農”問題提供難得的機遇。
3、我國已進入工業反哺農業的發展階段,初步具備了對農業進行支持和保護的能力和條件。工業反哺農業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現象,從國際上看,許多國家在工業化過程中都經歷過由農業哺育工業轉向工業反哺農業的過程。許多國家的經驗表明,當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速,國民經濟發展到工業對農業反哺期時,如果及時加強農業,反哺農業,整個國民經濟就會健康發展,順利實現工業化、現代化;如果繼續挖農業,忽視農業,就會出現農業萎縮,貧富懸殊,城鄉和地區差距擴大,社會矛盾加劇,甚至出現社會動蕩和倒退。
2003年中國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按當前匯率計算,達到1000美元以上,農業與非農產業的產值結構大約為15:85,農業與非農產業的就業結構大約為50:50,城鎮化水平為40.5%。綜合上述四項指標,目前中國已進入了工業化的中期階段。工業化進入中期階段后,國民經濟的主導產業由農業轉變為非農產業,國民經濟增長的動力主要來自于非農產業。借鑒已有的國際經驗,我國現在總體上已到了工業反哺農業的發展階段,盡管我們還不可能像發達國家那樣通過大量補貼來解決農民收入偏低問題,但我國在總體上已具備了反哺農業、支持農村的實力。
農業和農村發展面臨的六大矛盾和問題
1、農業生產面臨著耕地面積繼續減少、生態環境整體惡化、水資源更加緊缺的嚴峻挑戰。“人增、地減、水減”的趨勢仍會繼續,資源條件對農業發展的約束越發突出。
2、農村勞動力供大于求,就業不充分,仍是制約農民收入增長和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我國在現有生產水平下,農業僅需要1.8億左右的常年勞動力。由此,農村仍有1.2億左右的農業富余勞動力。同時,隨著農業的技術進步還會排出勞動力。
3、農村資金供求矛盾突出。隨著主要商業銀行逐個退出農村,農村信用社成為了正規農業貸款的主要渠道。盡管農村信用社的網絡覆蓋了廣大農村地區,但是農戶得到的貸款仍然非常有限。
4、在法律和制度上對農民土地財產權的保護力度還不夠。現行土地征用制度對農民明顯不公,征地范圍過寬,存在濫用土地征用權的問題。土地征用對農民的補償過低,農民存在嚴重的利益損失。對失地農民的安置無法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和長遠生計。大量征地造成建設用地閑置,農民生活無著落等問題日益嚴重。
5、農村基層政權體制的改革并沒有實質性的進展。鄉鎮政權實際來源于上面的授予,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機制,不利于基層民主的進一步發展。
6、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仍未從根本上發生改變,特別是農村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明顯滯后。農業和農村經濟在資源配置和國民收入分配中仍處于不利地位,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在發展機會和社會地位方面仍然不平等,城鄉居民享受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差距過大。“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未能從根本上解決義務教育體制的城鄉分割問題。在醫療方面,農村醫療衛生事業投入太少,農民醫療衛生條件亟需改善。目前,80%以上的農民成為毫無保障的自費醫療群體,尤其在貧困農村地區,許多貧困家庭陷入了因貧致病、因病致貧的惡性循環之中,農民健康問題已經成為農村地區發展的瓶頸之一。
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需要確立的重大政策思路
“十一五”期間解決農業和農村發展面臨的各種矛盾和困難,全面繁榮農村經濟,促進農村社會全面進步,必須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切實貫徹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針,堅持把解決“三農”問題作為重中之重,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堅持依法保護農民權益。
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總體思路是:在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礎上,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和競爭力;加快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的步伐,切實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形成城市對農村發展的帶動機制;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政策和國家財政支出結構,建立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體系,讓公共服務更多地深入農村、惠及農民;通過深化改革,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增添新的動力和活力。
(一)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和競爭力
1、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確保糧食供求平衡。根據我們的預測,在2020年以前,我國糧食產量增長在總體上還不能滿足消費增長的需要,每年均有缺口,產銷自給率將會下降。中國作為一個人口大國,糧食供給不能指望過度依靠國際市場,尤其是口糧,糧食自給率要保持在一個合理的、可承受的水平上。一是要切實保護和穩定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要優化糧食生產區域布局,加強國家對糧食主產區的扶持,建立對糧食主產區的補償機制。二是要對國家儲備糧明確定位,合理確定國家糧食儲備規模。根據世界各國的經驗,目前中央儲備糧的規模過大,要逐步降低。三是適度利用國際市場。今后應把糧食安全的重點放在基本口糧方面,對飼料用糧等采取更加靈活的策略。要統一協調糧食內外貿政策,要提高糧食進出口的運作效率,防止糧食的進出口方向與國內的供需實際嚴重脫節,減少“逆向調節”。
2、繼續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和競爭力。充分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把確保國家糧食安全與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結合起來,推動農業的集約化、規模化和專業化生產,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和競爭力,仍是“十一五”和今后更長一個時期內我國農業發展的主線。應在繼續發展種植業的同時,加快林業和畜牧水產業的發展,提高其在大農業中的比重。加快推進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全面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大力優化農業區域布局,推動優勢農產品和特色農產品向優勢產區集中,形成優勢農產品產業帶。加大對初級農產品的加工轉化,積極發展農產品的現代流通方式,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按照“發揮比較優勢,促進技術創新,實現市場多元化”的戰略思路,農產品出口實現5年達到300億美元、10年突破400億美元的目標,成為世界農產品貿易強國之一。要實施一攬子政策支持農產品出口。
(二)加快農業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的步伐,切實改變城鄉二元結構,形成城市對農村發展的帶動機制
1、繼續支持農村二、三產業和以縣城為重點的小城鎮發展,加快縣域經濟發展,拓展農村勞動力就業和農村人口轉移的渠道。要挖掘農業內部的就業容量,進一步拓展農村二三產業的就業空間。要著力解決縣域經濟發展的體制,逐步試點推進省縣直轄,加快改革市管縣體制。財力分配適當向縣市傾斜,加大對縣級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的力度,提高政策性資金用于縣鄉的比例,提高省、市專項資金用于縣市的比例。要培育有競爭力的特色產業,促進工業集聚發展。大力發展民營經濟,增強縣域經濟內在活力和潛力。
2、為農民進城就業創造更多的機會,為農民進得來、留得住創造更好的制度環境。一是對現行的一些政策措施進行清理,清除農民進城的障礙,降低農民進城的“門檻”,疏通農民進城的渠道。二是依法保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的就業能力。應當把進城務工農民納入《勞動法》實施范圍,制定相應的《勞動法》實施細則,在法律上規范勞動關系,加強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要高度重視加強農村勞動力培訓,通過培訓幫助進城務工農民適應新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增強農民進城的能力。要將農村勞動力的培訓納入各級公共財政的支持范圍,增加各級政府用于勞動力培訓的投入。要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把發展中等職業學校的重點放到農村去。三是積極探索多種形式,解決城市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四是在公共衛生領域給民工市民待遇。五是調整城市建設的思路,放寬農民進城就業和定居的條件。城市的財政支出和各種公共服務不能僅考慮城市戶籍人口的需要,應該有效服務于全社會。城市政府應把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住所的進城農民視同常住人口對待,應把外來人口對住房、就學、醫療等設施的需求納入城市建設規劃。要進一步放寬農民進入大中城市就業和定居的條件。
(三)加大公共財政支農力度,讓公共服務更多地深入農村、惠及農民
1、“以稅惠農”,讓農民長期休養生息。在取消農業稅以后,不要急于對農民開征新的稅種。我國農民收入水平低,長期以來農民負擔重,應該給農民一個長期休養生息的機會。“以稅惠農”應該成為今后國家財政對農民支持的一項重要政策。
2、形成支農資金的穩定投入渠道。財政支農支出的增長幅度要繼續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政府新增財力的使用要大幅度向“三農”傾斜。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要調整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方向,逐步減少對流通環節的補貼,建立對農民收入的直接補貼制度。充分利用WTO的“綠箱”政策,增加農業科研和推廣、質量安全和檢驗檢測、農產品流通設施、農民培訓等方面的投入。在取消農業稅以后,要將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投資的范疇。在切實加強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要引導農民自覺自愿對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工投勞,在實踐中把握好有關政策界限,嚴格控制標準、嚴格規范,防止重新加重農民負擔。
3、加快實行免費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從國際比較看,義務教育在各國都是作為公共財政最優先的項目之一。實行免費義務教育已經成為全球的共同趨勢。發達國家從早期的6年義務免費教育制度,逐步提高到8年、10年,最終實現包括大學和幼兒園在內的廣義免費教育制度。在發展中國家,免費義務教育也十分普遍。以我國現今的經濟發展階段和國家整體財力狀況而論,應該在“十一五”期間加快實行免費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4、進一步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注重大病醫療保障的同時,也應該包括補償部分門診費用和免費預防及衛生教育服務,滿足大多數人的基本衛生需要。要進一步加大各級政府對醫療救助的支持力度,近期內,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應以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設為重點,對于確實貧困的農民,政府應減免他們每年上繳的大病統籌費,使這部分人看得起病,用得起藥。當前,私人醫療機構是農村醫療服務的主要提供者,村級醫療服務的一個大問題是醫生的文化素質低,技術水平低,服務設施差,政府要對村級醫生實行免費培訓,提高農村醫療服務質量。國家安排專項資金幫助改造農村衛生所(站),購買一些最基本的醫療設備和設施。中央和地方政府進一步增加對農村公共衛生體系的投入,重點用于預防性措施,確保合作醫療參保人員享受免疫接種和早期疾病檢查和常規體檢等服務。
5、完善對農村困難群體的救助體系,逐步提高農村社會保障覆蓋面。在扶貧救助方面,對喪失勞動能力的特困人口,要實行社會救濟。要完善農村“五保戶”和重病重殘人群的供養、救助制度,逐步提高供養、救助標準,完善救助方式。在具備條件的地區,要加快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養老保障方面,在有條件的地區,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和社會養老保險相結合,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四)深化農村改革,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增添新的動力和活力
1、從體制和法律上建立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長效機制。在農民到城鎮落戶未取得穩定的就業、收入保障以前,要保留這部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防止大量的無地農民集中于城市,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要明確界定農民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使農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完善有關法律,保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動用征地權。征地補償必須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依據,實行公平補償不能以侵害農民利益為代價降低建設成本。完善征地程序,保證在征用農民土地過程中土地權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在強化用途管制、嚴格控制總量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土地市場進行交易,做到“兩種產權、一個市場”,統一管理,實現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樣用途、同等價格、同等收益的目標。允許和鼓勵農民以租賃、參股等辦法參與土地收益的二次分配,獲得長期穩定的收益。要改變一次性貨幣安置為主的做法,為失地農民提供社會保障。
2、鼓勵發展各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盡快制定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在法律上應明確其財產關系和責任形式,明確其與政府的關系,明確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既有社會團體法人公益性的屬性,也有企業法人經營和營利的屬性,不可按現行法律強制其削足適履,阻礙其生存和發展,應當賦予農民合作組織獨立的合作社法人的法律地位。為了使合作社能在經濟上逐漸自立,各級政府必須給予必要的扶持。一是稅收優惠。在其發展初期,應當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免征所得稅和營業稅,以推進它的發展。二是財政補助。對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技術引進、人員培訓、農產品促銷等,財政給予一定補貼。三是金融支持。應建立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貼息貸款機制,通過貼息等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向農民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貸款,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資金融通提供更多的便利。版權所有
3、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按照有利于增加農戶和企業貸款,有利于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的要求,以培育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形成合理的農村金融機構體系為目標,推行農村金融體制的整體改革。
一是積極推進和完善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評價信用社改革是否成功,首先要看改革后農民貸款難是否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緩解,農村金融服務是否有顯著改善,信用社對農戶的貸款覆蓋面是否有較大幅度的提高;其次要看信用社所有權不清晰、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是否真正解決了。在改革試點中,地方政府為了能得到國家的支持,提高信用社資本金充足率,紛紛進行增資擴股,不少地區普遍存在要求職工入股的做法。增資擴股不能成為套取央行支持資金的一種手段,更不能成為一種單純的“集資”手段。增資擴股后,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根本目的應該是真正改變信用社的內部治理結構。在下一步的改革試點過程中,要進一步明確提出對產權關系和內部治理的要求,真正解決“一人說了算”的“內部人控制”問題。
二是扭轉農業銀行近年來出現的“離農”傾向,切實加大中國農業銀行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支持力度。農業銀行要辦成全面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綜合性銀行,使其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農業銀行在農村吸收的存款必須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農業信貸。國家應通過稅收等政策引導商業銀行把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農業。
三是農業發展銀行應該重新定位,真正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國家應整合對農村的資金投入,區分國家必需的財政投入和國家予以補償的財政投入。對農村的公共道路、重大的生態環境建設工程、農業的基礎科學研究建設等可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無償投入,除此之外,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應列出一部分預算用于補償性財政支出,即向有政策性金融業務的機構提供貼息資金和呆賬損失的彌補,用少量的財政補貼引導社會資金流向農業和農村。將農業發展銀行從單純的“糧食銀行”轉變為支持農業開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結構調整、農產品進出口的綜合型政策性銀行。
四是鼓勵、支持農村小額信貸機構發展,賦予非政府小額信貸機構合法地位,充分發揮小額金融的作用。
五是適當降低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門檻,發育、培養民間金融機構,放寬民間資金進入金融業的限制。
六是建立郵政儲蓄資金回流機制。可以采取強制郵政儲蓄購買農業發展銀行債券、中央銀行將郵政儲蓄上存資金以再貸款方式轉借給信用社使用、讓郵政儲蓄業務成為信用社或農業銀行的代辦點等方式,使郵政儲蓄在農村地區吸收的資金留在農村,從而實現農村資金的體內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