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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于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由2011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5章35條。第一章總則,共7條,包括本法的適用范圍、原則和有關部門的職責。第二章征收決定,共9條,包括征收補償方案要征求公眾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補償費用要專款專用等內容。第三章補償,共13條,包括補償的項目和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等內容。第四章法律責任,共5條,包括對各種違法亂紀行為的處理等內容。第五章附則,共1條,規定本法的施行日期。
問: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房屋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問:補償項目有哪些?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問:被征收房屋價值如何補償?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問: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問:對被征收人臨時安置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問:對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問:實施房屋征收在程序上有何規定?
有土地證的拆遷還是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賠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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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遠離立法的本意,歪曲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沒有實現合理、公平、公正、全面的補償,如果實施強制拆遷,那么就是間接地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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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男,1969年10月生,江蘇海安人,犯罪學碩士學、法律博士、正高級經濟師、教授級企業法律顧問,碩士生導師,從事不動產法、國際商法、土地估價、項目管理、公務“官”員品性矯正、罪犯心靈關懷等領域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經濟與法學論文30余篇,曾經在2004年至2007年間,先后赴美國聯邦調查局、意大利環境和領土海洋部做高級訪問學者,分別研究刑事偵探技術和國土資源生態環境管理。座右銘:一生只向真理低頭!
一、關于執行時間與存本付息標準
按照《縣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2015年9月1日起新征收集體土地的,縣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一次性足額支付給被征地村(居)。村(居)民會議或者其授權的村(居)民代表會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可以決定補償安置資金采取由銀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選擇由銀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的,可以參照原長期補償標準并根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情況確定年度利息支付標準,利息支付后的余額轉存為本金。年度所付利息的20%支付給村(居)集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發展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其余80%,征收土地后未調整承包土地的支付給土地承包戶,調整承包土地的分配給全體村(居)民。具體執行時間和存本付息指導標準如下:
(一)201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
執行Ⅰ級區片綜合地價5.4萬元/畝的,一般按300元/畝年支付給村(居)集體,未調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畝年支付給土地承包戶。
執行Ⅱ、Ⅲ級區片3.6—4.4萬元/畝的,一般按200元/畝年支付給村(居)集體,未調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畝年支付給土地承包戶。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
執行Ⅰ級區片綜合地價6萬元/畝的,一般按300元/畝年支付給村(居)集體,未調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畝年支付給土地承包戶。
執行Ⅱ級區片綜合地價5萬元/畝的,一般按200元/畝年支付給村(居)集體,未調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畝年支付給土地承包戶。
二、關于存本付息程序
(一)研究補償分配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鎮(街道)指導被征地村(居)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授權的村(居)民代表會議,根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委托銀行代管、存本付息支付辦法,研究確定分配方案,并層層提報補償對象(戶)名單、補償金額。
(二)設置本金存放賬戶。根據《縣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以鎮(街道)為單位開設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專戶,按被征地村(居)設立明細賬,由被征地村(居)所屬鎮(街道)與招標銀行簽訂《存本付息協議》。
(三)存本付息資金收支流程。集體土地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收取征地預存款——土地掛牌后轉為競買保證金——土地成交后轉為土地價款——上繳縣國庫——縣財政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撥付鎮(街道)專戶——鎮(街道)通過銀行每年(存款年度)將利息按標準、分比例分別撥入村(居)賬戶和被補償戶一卡通。
集體土地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由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劃撥價款或者由縣(鎮、街道)財政負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其他流程參照集體土地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存本付息資金收支流程。
三、有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實行征地預存款制度。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改進和加強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國土資發[2013]117號)等有關規定,嚴格落實征地預存款制度??h屬公益事業項目及商業、住宅等無意向用地單位(個人)項目,由縣財政負責預存征地預存款;鎮(街道)屬公益事業項目及商業、住宅等無意向用地單位(個人)項目,由鎮(街道)財政負責預存征地預存款;已確定用地意向單位的,由意向用地單位預存征地預存款。不按時繳納征地預存款的一律不予上報征地手續。
【關鍵詞】:房屋 征收 補償 安置
1991年國務院第78號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2001年國務院第305號令對其做出修改。經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第590號令,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這宣告了“拆遷”的終止,代之以“征收”。這應該是新的《征收條例》與原《拆遷條例》從理念到字面的一個最顯著的變化,《征收條例》已看不到任何一個關于“拆遷”的表述。認真研讀《征收條例》全文,我們欣喜地看到《征收條例》的進步,但在實際操作發現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征收條例》的六大進步
1、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征收條例》確立必須以“公共利益”為征收范圍。其大前提是必須“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對公共利益的六種情形作了具體明確,包括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等。此條款的規定有利于將公共利益征收區分于原來的商業開發拆遷,有效地保障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2、明確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
《征收條例》第三條確定房屋征收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在上述原則的指導下,征收程序必須嚴格按照確定征收項目、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征收決定、征收補償、特別程序五個階段21個基本步驟(參考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進行;征收行為必須符合四規劃一計劃的要求;征收過程要求從房屋權屬調查登記結果、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收決定、分戶補償評估結果、分戶補償情況、補償決定到審計結果全面公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先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3、征收主體及實施單位發生變化
《征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钡谖鍡l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由此明確了政府才是征收補償的主體, 并且要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相當于禁止了開發建設等企業單位直接參與征收拆遷。這有助于保護被征收人的權益,化解原來因開發建設單位作為拆遷主體,為追逐經濟利益而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對維護社會穩定團結有促進作用。
4、征收程序的公開透明性和監督性加強
征收條例在原《拆遷條例》的基礎上,加大了公眾參與度,讓程序更加公開透明,在程序設置上增加了很多創造性的條款,如:規定征收補償方案應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當組織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重慶市規定被征收戶數100戶或征收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等。
5、征收補償范圍和標準較前擴大和提高
由于暴力拆遷事件的屢次發生,其矛盾焦點大多集中在補償標準是否公平上,征收補償標準業已成為社會最為關注的問題?!墩魇諚l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而原《拆遷條例》關于貨幣補償金額則規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省市的規定則各有不同,如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是,“房屋拆遷補償金額不得低于被拆遷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的百分之七十”。相較之下,新征收條例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更為公平合理,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而且,在基本的房屋補償外,還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補償,與原來的《拆遷條例》相比,在補償范圍上有所擴大。
同時,《征收條例》第十八條還規定,“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另外,“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這些條款充分體現了物權法中征收個人住宅應當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條件的人本精神。
6、行政強拆被明文取消
《征收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五條特別約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庇纱嗣鞔_了強拆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禁止了原來以政府主導的行政強拆,有利于限制政府的權力無限放大,為公民的合法申訴救濟、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二、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
1、公共利益的認定存在漏洞
征收的前提是必須基于公共利益,《征收條例》中對公共利益作了比較具體的界定。由于規定條款并不能窮盡公共利益的全部范圍,就有了最后一條的兜底條款,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恰恰由于此條款語言的模糊性和可操作性,致使公共利益的認定變得擁有無限可能。由于條例并沒有說明最終有權認定公共利益的主體以及認定程序,如果沒有相對獨立的審查制度來決定公共利益的認定,如果認定機構不受限制濫用權力,那么關于公共利益的約束性條款將淪為擺設。各種非公益性項目將改頭換面,打著“公益項目”的旗號進行征收。
2、征收補償標準的制定存在矛盾
征收工作的核心問題是補償標準問題,這也是從拆遷時代開始,兩個相對主體之間,爭議最大、矛盾最突出的問題。目前的征收補償標準較拆遷時已有大幅提高。但是作為兩方爭議最大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問題仍未解決。房屋征收的目的表面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實質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這是不爭的事實?,F行的征收補償政策中明確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人房屋價值的補償及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只字未提。但事實上大部分被征收人認為,土地使用權是房屋的附著物,如果政府不來征收,附加了土地價值的房屋,特別是城市中心地段房屋會隨著地價上漲價值不斷攀升,但政府征收后地產的增值部分價值就被政府或者之后摘牌的地產商侵吞了,這是明顯不合理不公平的。這個問題不解決將會嚴重阻礙征收工作的順利推進。
3、征收訴訟法律關系存在爭議
《征收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訟”。而關于征收補償協議到底是行政合同還是民事合同,法律界人士還存在諸多爭論。根據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內容,“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钡凇墩魇諚l例》取代《拆遷條例》后,《征收條例》對房屋征收補償法律關系的主體作了新的界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成為一方當事人,房屋征收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不存在爭議,征收補償協議也實在沒理由認定為民事合同。但如果按規定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在征收主體一方要作為征收補償協議糾紛的原告時,就會遇到法律障礙,行政訴訟只能是“民告官”,不能 “官告民”,也即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而不能是公民個人。由此如果被征收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出現不搬遷等違約行為,征收部門一方將上訴無門。
三、建議意見
1、完善審查制度,嚴格征收項目的審批
目前征收項目的審批權限基本集中于政府部門,為確保關于公共利益的認定不流于形式,政府各職能部門應完善審查制度,制定相關的實體程序規定,嚴格審核項目的公益性,不符合規定的堅決不能審批通過。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2、做好調查研究,制定合理的補償安置方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問題,不只是一個簡單的房屋征收補償的問題,而是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安置,關系到被征收人生存發展的問題。在制定征收補償方案時,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兼顧政府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只有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權利,對其進行妥善安置,確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才符合我們黨“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
3、堅持司法公正,為征收工作保駕護航
《征收條例》在取代《拆遷條例》后,法學界一直存在諸多爭議和討論。希望作為上位法的《征收條例》能不斷地完善,而各市、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適時制定征收實施細則,通過完善司法救濟制度,促進征收中矛盾糾紛的及時解決,推動各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
終上所述,《征收條例》在原《拆遷條例》的基礎上出臺,是具有較大進步意義的,雖然對部分難點問題存在一定爭議,但是瑕不掩瑜,有待在今后的實踐中深入完善。
參考文獻: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05號令)
3、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渝辦發【2011】123號)
4、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的指導意見(渝國土房管發【2011】187號)
廣州大學公法研究中心
隨著土地出讓金步步攀高,地方政府對于一些污染高、能耗高、納稅低的企業通過舊廠房改造征收淘汰出局。這樣就難以回避舊廠房征收補償的內容和原則,處理不好將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本文圍繞該問題進行闡述和分析,以期對地方政府破解舊廠房改造征收補償難題有所裨益。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于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明確規定:“政府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經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下稱《條例》)的相關規定,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這里的“公平補償”的基本要求是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稐l例》同時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可以通過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進行補償和安置。因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該予以補償。可見,對于企業舊廠房的征收補償,同樣應該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補償安置方式。
根據上述規定和實際情況,對于企業舊廠房改造中的征收補償,一般可以把它分為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補償、被征收機械設備的補償、對職工損失的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四種情況。
一、被征收企業應當補償的內容
1.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補償
企業的房屋土地性質一般為工業用地,通過出讓或租賃的方式取得,房屋用途一般為廠房、倉庫、辦公用房、住宅,補償時應當以相關房產證登記的用途和建筑面積為計算標準。因為歷史原因沒有或無法辦理房產證明和土地證明的,可經實際丈量確定。根據《條例》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價值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公司,以征收公告公布之日為時點,根據相關評估技術標準,來確定房屋、土地的實際價值,以做到“公平補償”。
2.被征收機械設備的補償
機器設備分為兩類:一類是可搬遷設備;另一類是不可搬遷設備。對于可搬遷的設備,應當本著繼續利用的原則,進行異地搬遷安裝,繼續投入使用。因此而產生的費用是征收引起的必然損失,應當予以補償??砂徇w設備因征收而引起的損失又可分為實物損失費和功能損失費。實物損失費包括拆卸費用、運輸費用、安裝費用、調試費用等。功能損失費用包括搬遷引起的機器精度下降、不合格產品的增多而帶來的損失。對于不可搬遷設備,征收會導致該設備的廢棄,故應結合其成新和重置價,對設備所有人進行補償。對于機械設備的補償金額,可以由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也可委托專業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確定。但由于被征收企業很難提供詳細的損失資料,因而經常會出現補償金額與實際損失差距較大的情況。政府在補償中應當綜合分析,充分考慮被征收企業的實際損失,給予妥善補償。
3.對職工損失的補償
征收會導致企業停產停業、員工停工,甚至出現企業解散、員工解聘的情況。因企業被征收而給員工帶來的損失應當進行補償,但如何安置補償,在法律法規中并沒有詳細規定,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由企業和員工通過相互協商達成一致,或根據實際工資支付的有關情況測算補償。如果導致員工解聘,應當根據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結合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4.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條例》第23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在法律實踐中,補償的標準、依據一般由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規定,因此各地補償標準不同,計算方法也不同。本文認為,對于停產停業損失也應當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針對企業的經營性質、經營狀況、贏利情況進行個案評估,才能確保補償的公平公正。當然具體數額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二、無法異地安置
沒有合適的土地或者產業政策不允許被征收企業繼續經營,只能采用貨幣買斷、企業解散的方式進行征收。如果征收之前企業已經關閉,無需再對其進行安置。對于這類企業的舊廠房和土地按評估價格采用貨幣補償的方式即可。如果企業用地是租賃的,則只對土地上面的廠房等建筑物及附屬設施進行評估補償。改革開放后,所推行的民營化和市場化改革,推進區域工業化和城市化,這種粗放型經濟增長的格局不能適合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產業層次偏低、組織化程度不高、產業布局分散等生產要素支撐力不足缺點逐漸暴露。為了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城市功能,加快經濟轉型升級,國家有關部門提出企業“退二進三”的戰略。之后各地紛紛響應,并出臺了詳細的方案措施,逐步遷出或關閉城市中心區內污染大、占地多的工業企業,將土地集約化利用。對于“退二進三”企業的補償,各地的規定雖有不同,但大同小異。比如唐山市“退二進三”搬遷改造實施意見中規定,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企業用地,按照原土地使用權性質評估且政府確認后的價格給予補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企業用地,按原用地性質基準地價標準的100%給予補償。
而對于被征收機器設備的補償應該按征收時企業是否正常經營而區別對待。如果在征收之前,企業已經關閉停產的,被征收企業可以自行拆除機器設備,不拆除或不能拆除的,在征收補償過程中則不予補償。但對于正常生產的企業,因征收而造成正常運行的機器設備的損失,應該補償。被征收的機器設備應該結合其成新和重置價,對所有人予以補償。即機器設備的補償價值=設備重置價×成新率-設備可變現凈值,設備重置價包括購買的市價、運雜費和安裝調試費等費用。不可搬遷構筑物及設施費用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確定補償金額。對因搬遷生產設備而發生的費用,依據專業評估機構的評估、測算結果并經政府確認后給予一次性補償。
對于因企業解散而失業的職工,應當根據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結合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對于國有企業搬遷同時改制的,解除國有企業職工勞動關系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清償職工合理債務的費用,按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因征收而關閉的,不存在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問題。
三、有產權的異地安置
對被征收企業采用異地安置的補償方式,同時土地通過出讓方式,由企業所取得。土地因區位的不同,土地價值也有所不同,企業由城市中心區被安置到比較偏僻的地區,如果僅僅是等面積置換,而忽視土地價值的差異,對企業來說是不公平的。此時應該由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專業的評估公司分別對被征收土地與安置土地進行雙向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結算土地差價。而企業在被安置之后,需要對廠房、庫房等必要的建筑進行重建,而重建的費用也是由于征收而給企業帶來的損失,所以應同時對舊廠房等建筑物按重置價評估后進行補償,以彌補企業損失。
對被征收機器設備的補償應區分為可搬遷設備和不可搬遷設備進行補償。一般采用成本法對設備進行評估。不可搬遷設備的一次性補償價值=設備重置價×綜合成新率-設備可變現凈值。其中設備重置價應包括購買設備的市價、運雜費和安裝調試費等費用??砂徇w設備的補償價值=拆除費+拆除損失+運雜費+安裝調試費+設備基礎費。其中運雜費包括基本運費、裝卸費、基本包裝費、合理損耗費、運輸保險費等。一般小型的設備只有極少的運雜費和安裝調試費,在評估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也可按照設備的評估價值以一定比例計算。
因征收而造成企業的停產,給企業職工帶來損失的補償,應由企業與員工通過協商,達成一致?;蛘甙吹胤较嚓P規定,以當地最低平均工資水平發放補助。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各地方有不同的具體規定。但總體來說,可以概括為下列幾種常用方式:
1.按被征收房屋總體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
比如《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暫行)》規定,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房屋評估價值的6%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每月按房屋評估價值的5‰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停產停業期限按實際過渡期限計算。這樣的方式避免了協商、評估的程序,按房屋價值為依據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這種規定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沒有充分考慮營業性質和經營狀況,其營業損失可能差別較大。
2.根據經營收入、利潤等指標確定
例如《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指導意見》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被征收人能夠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證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每月的經營性損失補償;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證明的,經營性損失補償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房屋被征收前的經濟效益等因素制定。
3.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比如《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規定,被征收房屋為非住宅房屋的,由房屋征收當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額;協商不成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的計算公式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凈利潤×修正系數+員工月生活補助)×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另外,還有按被征收面積和經營時間等方式進行計算的,但不是很普遍。
四、無產權的異地安置
無產權的異地安置,是指將被征收企業異地安置到政府統一建造的標準廠房,企業以租賃方式使用廠房,只需定期繳納租金即可。因征收而造成企業原土地使用權的喪失,應對被征收企業原有的土地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同時也應該對企業原有廠房等建筑物按重置價評估,以彌補企業因重建廠房等造成的損失。而對于機器設備、職工工資和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與上述有產權的異地安置情況形同,不再贅述。
對集體土地實施征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征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訴訟程序適用《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等。
二、征收、拆遷的法定程序
(一)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
①征地公告。②征詢村民意見。③實地調查與登記。
④一書四方案。⑤張帖征地公告。⑥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⑦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⑧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⑨土地補償登記。⑩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2010修正)》第二條“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nbsp;
第三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nbsp;
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nbs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nbsp;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nbsp;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二)房屋訴遷的程序
①確定房屋征收范圍。②擬定征收補償方案。③征收補償方案與聽證。④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⑤修改征收補償方案。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⑦落實征收補償費用。⑧公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薄笆?、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nbsp;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三、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的行政救濟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拆遷中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在征地、拆遷行政案件中政府信息公開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如果行政機關不愿意公開手中的信息,或者是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規定的義務,沒有對申請做出回復是違法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在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依法申請相關信息,可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給當事人提供了依法調取對自己有利證據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復議制度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nbsp;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nbsp;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nbsp;
(三)土地監察制度
土地監察法律制度,是隨著我國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特別是土地管理立法工作而建立和完善起來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nbsp;
“第六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p>
四、被拆遷人的訴訟救濟
(一)征收與拆遷案件的受案范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分別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提起訴訟的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征收與拆遷案件地域和級別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知,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案件都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管轄法院。
(三)征收與拆遷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狀內容:
(1)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
(2)寫明因不服某市、縣級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補償決定的名稱、編號。
(3)寫明訴訟請求,包括請求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等具體訴訟請求,如同時要求政府賠償的還要寫明具體賠償請求的數額。如果請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應單獨列出一項訴訟請求。
(四)征收與拆遷案件原告、被告主體資格的認定
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中的相對人都是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包括:①公民個人。當公民個人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時,其就會成為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相對人。②法人。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成為房屋征收相對人時,如果對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③其他組織。被告包括:a.市、縣級人民政府擔當被告。b.房屋征收部門。
五、結語
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局,是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和問題,也是矛盾多發的領域。因此,近年來,房屋征收行政訴訟已上升趨勢的增加,隨著2015年行政訴訟的新修改明確有關房屋征收的法律內容,更是與當今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時俱進,依法慎重處理好每一起行政征收、拆遷案件,可以減輕矛盾激化,減少惡性事件,為推進社會和諧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時間緊湊,相關法律知識研究并不全面,今后希望與大家一起探討,共同進步。
參考文獻:
[1]中國法制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釋版(第二版),2013年5月.
[2]中國法制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補償法典》,2014年5月.
“新拆遷條例”出臺的過程,堪稱曲折,其間經歷了四年醞釀、兩次全國性公民討論,且匯總了超過十萬條意見。伴隨著曲折的出臺過程,最終付諸實施的“新拆遷條例”在進與退之間,也留下了揮之不去的爭議。
亮點與缺失
從條文上來看,“新拆遷條例”在規范公權、保障私權方面至少存在三大亮點:
一是公共利益明晰化。新條例明確,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進行土地征收。這也是中央政府首次針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界定。以往部分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行部門利益之實的強制拆遷情形,有望逐步減少。
新條例第八條界定的“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是征收過程程序化。新條例取消了“行政強拆”,明確了征收主體必須是政府。以此為前提,新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更為關鍵的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新條例改“行政強拆”為“依法搬遷”,體現了中央政府進一步依法治國的理念,有望對地方政府征收國有土地形成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三是補償標準市場化。新條例明確了公平補償的原則,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先補償后搬遷。新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不僅如此,被征收人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此外,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但這些亮點依然無法掩蓋“新拆遷條例”在某些環節的缺失。
與2010年1月公布的第一次意見征求稿相比,最終正式出臺的“新拆遷條例”,刪去近十條,其中,“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需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因危舊房改造的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征得2/3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等條款悉數被刪,令人陪感失望;與此同時存在爭議的“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則在公共利益條款中依然保留。對這些退步和含糊之處,我們不應視而不見。
聚焦司法獨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述諸多亮點中,征收過程的程序化無疑是重中之重。只不過,在新條例實踐環節,要想從“行政強拆”過渡到“依法搬遷”,恐怕并不輕松。因為,“依法搬遷”與成熟的司法獨立理念息息相關。
要想從“行政強拆”平穩、切實過渡到“依法搬遷”,前提就在于司法機關能夠相對獨立,能夠不受同級地方政府和其他外力的干預,有效協調公共利益和個人私權。遺憾的是,考慮到當前的實際國情,司法完全獨立依然遙遙無期,司法機關易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的干預。由此,一旦“行政強拆”演變為“司法強拆”而非“依法搬遷”,那么,未來程序化的土地征收過程只不過增加了一件貌似合法的外衣,“換湯不換藥”,以往的拆遷悲劇仍將繼續上演。
從目前的實踐看,司法尚未完全獨立,主要表現在:司法機關的財政權不獨立,仍隸屬行政系統,依賴行政部門:根據“黨管干部”的原則,司法機關的人事任免權同樣隸屬行政系統;司法機關內部存在行政干預的弊病,審判員對具體拆遷案件的判決易受庭長、院長等領導的干預;不同審理級別的法院同樣存在行政干預的弊病,下一級法院對拆遷案件的判決易受上一級法院的干預。
因此,要想寄望“行政強拆”跨越“司法強拆”,切實過渡到“依法搬遷”,中央需及時出臺“新拆遷條例”的補充細則,特別是拆遷案件的審理應當遵循“異地審理”的原則。否則,在司法機關受制于上述多重行政壓力的背景下,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恐怕很難得到保障。
有必要補充的是,改“行政強拆”為“依法搬遷”,恰恰反映了“新拆遷條例”的推動者們對司法獨立的策略性思考。試想,在目前司法尚未完全獨立的國情下,“司法強拆”避無可避,果真如此的話,公眾對“司法強拆”的質疑或將推動新一輪司法獨立的改革。
集體土地征收亟待破題
在城市即國有土地征收之外,涉及集體土地征收的各項條文,亟待破題。這是“新拆遷條例”未能覆蓋之處,但同樣值得重點關注。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深入,符合“新拆遷條例”征收規定的存量城市土地早已無法滿足旺盛的土地需求。今后,拆遷沖突圍繞集體土地(城鄉結合部是一個焦點)上演的概率將遠遠高于城市土地,如何妥善處理集體土地的征收事宜同樣是中國社會能否長治久安的關鍵所在。
事實上,2010年,圍繞集體土地發生的代表性拆遷自焚事件已經向政府敲響了警鐘。3月,江蘇省連云港東海縣黃川鎮一戶村民為了阻攔鎮政府強拆自家的養豬場,澆汽油自焚,其中,68歲的男子陶惠西死亡,92歲的父親陶興堯被重度燒傷;9月,江西省宜黃縣同樣發生了拆遷自焚事件,釀成兩人重傷、一人死亡。
在現行制度下,建設用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問題是,不管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都在不斷增值,這樣一來,一方面,地方政府壟斷了建設用地的供給,“土地財政”沉疴卻遲遲難去;另一方面,受制于集體土地不能直接入市,針對集體土地征收的各項條文尤其是補償性條款要么長期缺位,要么早已與市場價格不相吻合,變相導致圍繞集體土地發生的暴力拆遷事件此起彼伏。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