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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補償標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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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農村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20xx年農村土地征收管理條例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xx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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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47條。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說明時說,分兩步走,先集中精力對第47條進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后,由國務院制定條例。

    宋大涵表示,從補償原則看,原47條的規定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求關系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從補償標準看,30倍上限規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各地不同情況。

    草案指出,征收農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中國土地學會副理事長黃小虎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的精神。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會議指出,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的情況下,占地過多過快問題日益突出,必須推進改革、健全法制,嚴格約束占用耕地。

    報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現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財經(微博)日報》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產值計算:全國水稻平均畝產470公斤,以目前稻谷價格2元/公斤可獲940元產值;冬季種植經濟作物的產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計算,國家發改委價格司20xx年報告稱平均每畝產值508元。兩項相加,平均每畝產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補償30倍計算,最高可獲得4.5萬元/畝左右。

    第2篇:農村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對于耕地征收,28.6%的農民態度不是很明朗。大多數農民態度明確,并且其中51.4%的農民不愿意自己的土地被征收,因為這部分農民認為耕地是生活的根本以及養老的保障,耕地被征收則會失去日后賴以生存的基礎;20%的農民則愿意土地被征收,不想繼續耕種土地,希望獲得現金作為從事其他行業的資本。其中超過80%的農民認為補償標準太低,補貼力度補償力度明顯不夠。但是,當提到補償標準如果提高,大多數農民表示耕地征收可以接受。總而言之,農民希望得到更多的貨幣實惠,如果補償費用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即補償所得不能彌補因失去耕地其收入所得,農民是不情愿轉讓出耕地。調查中發現,年齡在35歲以下的農民相對來說對于耕地的征收則表現出較高的積極性,原因是年輕一代不希望像父輩一樣在土地上勞作一生,他們更多的是愿意外出打工或個體經營,相比種地收入畢竟遠遠低于其打工和個體經營所得收入,而且年輕一代的農民常年在外,對土地的感情不深,失地和有地沒什么區別。

    二、征地對農業和農民的影響

    (一)對人均耕地的影響

    從耕地數量來看,耕地征收前,農民人均耕地面積約為1.9畝,征收后為人均1.2畝,耕地面積人均耕地面積減少了37%。對糧食生產和農業發展可能造成嚴重的影響。

    (二)對農民收入的影響

    從收入來說,調查發現,農民的人均年收入大多在9000元以上,有些地區低一些在7000元左右,較之耕地征收之前實則無明顯變化。原因有以下兩點:第一,耕地收入比重少。農民收入的70%以上是由外出打工所得,耕地所得收入比重較小,耕地的減少對農民的收入影響自然不明顯。第二,耕地所得收入少。由于近年來農業生產成本的提高,夏秋兩季耕作成本(即種子、化肥、農藥、灌溉、耕種、收割等)約合1000元/畝,而作物所得收入約2300元/畝,實際收入為約1300元/畝,按照人均耕地1.9畝和1.5畝來計算人均收入分別為2470元和1900元,人均耕地收入減少570元。故征地對農民收入影響不明顯。

    (三)對農民生活的影響

    調查中發現,每畝補償大致10000-16000元,在現有的的物價水平下,這樣的補償標準只夠農民維持2-3年的基本消費,根本無法解決大多數失地農民的長期穩定生活出路問題,加之部分農民缺乏長遠打算,往往在短期內把有限的安置費消費完,“坐吃山空”導致相當一部分人淪落到生活無著落的困境。此外,有些農民反映補償費用經常不到位,加劇了部分失地農民的貧困。

    三、征地過程中存在問題

    征地是經濟建設的需要,總體來說是件好事,可是在此過程中引發了大量的問題。征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當地農民的權益受到損害,威脅著社會的和諧穩定。大致地,調查中發現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的有以下問題:

    (一)征地界限不清

    2011年最新修訂的憲法規定:國家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批準程序并依法給予農民集體經濟祖師和農民個人(家庭)補償后強制將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的一種行為。但是法規和政策對“公共利益”卻無具體界定,實際管理中用地者多申請征收,以征求其融資和保值增值的作用,使得建設占用耕地增長過快的勢頭難以遏制。

    (二)農民缺乏保護耕地的動力

    現行體制和政策難以激發農民的維護耕地所有權的熱情。由于國家盲目追求經濟快速增長,干部的政績考核偏重于經濟的增長速度、產值等指標和城市建設程度,而農業的比較利益偏低,使得現行干部將稀缺的土地資源配置給邊際報酬高的非農產業。加之,廣大農民的耕地保護意識淡薄,農地保護行為不是每個農民的事情而是一種集體行動,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的成本很大。

    (三)征地程序不透明

    在進行農村土地征收時,相關法規條例的規定不明確和農村土地產權不明確,土地市場化不充分,地方政府濫用征地權,隨意分配土地補償款等損害農民和全社會利益的行為屢見不鮮。征地過程中,村干部往往利用自己的這種優先知情權竄改給農民的補償額度,中途截留部分農民應得補償款中飽私囊。還有一些村干部利用這一點把與自己有關系的親戚朋友的耕地補償款提高補償額度而減少其他農民的應得補償。甚至,有些是村干部與開發方相勾結強行以低額度的補償征收農民耕地。

    (四)征地補償不足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最低為10倍,高也不過是16倍。按平均每畝耕地年產值1000元計算,每畝只有10000-16000元,僅相當于普通公務員一年的工資。失地農民在耕地被征收后永久性地失去了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財產權利,所以僅僅以經濟補償是不夠的,還應包括社會保障、就業服務以及對農民子女的教育支持等方面。

    四、對征地的一些建議

    針對以上土地征收帶來的一系列問題,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明確征地范圍

    對于非公共利益需要性質用地不能動用國家征地權,讓市場機制解決此類性質的土地征收,讓農民通過農民與用地者之間的交易談判獲取補償。同時,可以允許農民集體土地以使用權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經營性項目的合作開發或自行開發經營,分享社會進步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

    (二)完善征地程序

    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讓集體和農民的參與貫穿征地的全過程。相關法律、法規對土地征收的主體、客體、對象、條件、方式、范圍、具體步驟等,要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并以此約束公共權力,規范政府行為,限制集體經濟組織以各種形式侵蝕農民的土地補償費用。建立土地征收的協商機制和司法裁判機制,把征地過程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三)提高土地征收的補償費標準

    土地補償標準上要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的實際,按照《土地管理法》并且引入市場化機制對土地補償內容進行評估,以農民征地補償費全部進入社保測算能領到城區最低生活保障金作為參照系,將現行補償標準提高,以確定新的土地補償標準。

    (四)健全補償措施

    土地對于農民具有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國家征地對農民的補償應考慮這兩個面。對作為生產資料的補償,不僅要使農民能夠解決目前的生活,還要能夠讓農有一筆錢來重新安置就業。對作為社會保障的補償,就是要保證讓失地農民能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之中。

    (五)轉變農村土地組織形式

    第3篇:農村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 土地征遷;完善;公共利益

    土地是人類歷史得以延續的基礎,孕育了幾千年的燦爛文明史。對于農民來說,沒有了土地,就沒有了生活來源,他們的生存就會受到威脅,我國政府部門在征收農民土地過程中要處處考慮到農民以后的生活,為他們著想。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征遷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對公共利益范圍界定不夠明確、征地程序以及征地補償機制不夠完善,容易引發社會問題。因此我們要采取種種措施盡可能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征遷法律制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征遷法律制度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嚴格限定公共利益范圍

    農村土地征遷必須是為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能是為其他非公共利益,比如說為某種商業目的。縱觀世界各國對公共利益范圍的界定方法,我們看到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種就是對公共利益范圍進行大概的規定,一種是列舉式的規定,還有一種就是將以上兩種方式結合。我認為我國實踐中對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以借鑒以上幾種方式,同時,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特殊國情,我國對公共利益范圍的界定還應該有自己的特點,首先公共利益應該具有共同享有性,也就是說公共利益應該是被廣大人民群眾共同享有的,而不是為某個具有特權的人專門設置的,其次,公共利益目的絕對不能具有任何營利性。

    二、取消市縣級政府的征地審批權限

    征地審批權限是征地初始環節的重要權限,在我國大量的征地審批權限被市縣級政府掌握,這是不合理的,市縣政府在征地審批過程中,往往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放寬土地審批標準,以此來獲得土地出讓金。我們必須對征地審批權限進行嚴格的控制,首先,要取消市縣級政府的征地審批權限。對于大型建設項目的審批權限,無論是國家級的還是省級的,都收歸國務院所有。其他審批權限歸省級政府所有,而市縣級政府則沒有任何的征地審批權限。其次,我們應該成立專門的專家小組來對征地目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認定。如果過半數專家認為征地不是為公共利益,而是為了其他目的,就應該對這項申請不予批準。

    三、完善對土地征遷過程的監督程序

    我們認為要加強對土地征遷的監督,必須建立完善的與此相配套的土地監督程序。一方面,我們要完善土地征收公示程序,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第48條明確規定了在土地征收的補償方案被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告欄里進行公告,允許利害關系人提出意見,這是一種事后公示,監督效果不是很明顯,我們應該改變這種情況,在方案確定前就必須向廣大農民征求意見。另一方面,我們要不斷完善農村土地征遷的聽證程序,國土資源部了《國土資源聽證規定》明確規定,如果利害關系人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權利人要求舉行聽證會的,則應該進行聽證。可以看出,我們舉行聽證會必須要由相關權利人提出要求,而不是由相關部門主動召開聽證會。這是不合理的,因為很多農民文化水平較低,根本沒有請求聽證的法律意識,政府部門應該主動召開聽證會,而不是要由農民申請后才召開。

    四、健全土地征收司法救濟程序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的司法救濟程序不夠健全,在土地征收中的許多糾紛都是通過集體上訪、示威游行等不理智的方式來解決的,造成這些問題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相關的司法途徑來為廣大農民解決問題。因此我們應該不斷健全有關土地征收的司法救濟程序。

    那么如何健全土地征收的司法救濟程序:首先,廣大人民可以對有關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進行訴訟,法院應該受理這樣的訴訟,并嚴格依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進行處理。二是土地補償方案是否適當進行訴訟,如果權利人認為有關土地補償標準不合理,則可以向法院提訟。三是,如果土地被征收以后的一段時間內,長期被閑置,相關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提訟,法院一旦查實,并發現沒有正當理由的,則應該依法判決將此土地收回,歸原來的權利人使用,并要收取閑置人的相關閑置費用。

    五、完善土地征遷補償機制

    土地補償機制關系到相關權利人的切身利益,我們必須不斷地加以健全和完善。首先,我們可以借鑒世界很多發達國家的做法,不斷擴大農村土地征遷的補償范圍,不但要對農民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也要對農民的間接損失進行補償。其次,在對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方式上要有所改變,不能總按照三年平均年產值,要設立專門的評估機構,全面評估該土地的市場潛力,并且要分地段評估,不同地段進行不同的評估。再次,補償的方式不能再局限于貨幣補償一種方式,要進行多種方式進行補償,除了貨幣外,還可以實行社會保障,就業培訓、提供其他工作等多種方式。最后,在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這一環節,我們要加強監督,要避免大部分補償費被基層政府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截留,要確保土地補償費到達農民手中。

    參考文獻:

    [1]于建嶸.土地成為中國農村首要問題[J].嘹望東方周刊.2004(37).

    第4篇:農村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乍一聽來,提高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這是一個巨大的利好,能夠很好地維護農民的利益,但是,仔細推敲,有許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誠然不錯,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應該只是解決補償標準過低的問題,更應該明確誰是土地交易主體,應該讓農民作為適格交易主體,直接參與市場,流轉部分集體建設用地。

    眾所周知,土地是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和實現社會再分配的介質。土地是城市化、城市現代化建設須臾不可離開的物質載體。政府通過土地收入可以實現公共財政轉移支付,提高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水平,從而使整個社會受益。

    籠統地為“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叫好,雖有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良好初衷,但也有過于武斷之嫌。

    首先,農村土地轉變為城市土地后的迅速升值,既不是土地由農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有的結果,也與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個人的努力無關。城市土地以城市中心區為原點形成的巨大級差地租,基于城市基礎設施的完善、區位的改變,城市土地的高價來源于其更高的使用價值,而城市土地高價值是大量社會資本集中投入的結果,城市土地升值收益歸公、歸社會天經地義。而代表社會的,目前只能是公共財政收入。

    其次,土地升值收益應該向農民傾斜,但目前受益的只是城市土地征用拆遷直接涉及的農民。那些遠離城市的農村地區、永遠沒有被征地拆遷機會的農民,要受惠于土地升值收益的傾斜,還要以城市土地升級收益歸公,再進行公共財政的轉移支付為前提。否則,邊遠地區的農民肯定沒有辦法分享到城鄉一體化的改革成果。

    第三,在現實生活中,城市土地征用拆遷既有失地與失業相聯的問題,也有因征地拆遷而過度、過高得利問題。在一些城市近郊農村和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因為征地拆遷的高額補償而一夜暴富者大有人在。因此,有人提出,為了解決公平問題,因土地收益而暴富的農民,可以設立土地收入調節稅或者增值稅,通過征稅來解決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費用。

    有學者甚至斷言,政府補償得越多,地價越高,開發商成本越高,最后還是普通百姓買單,房價不可能降下去;此外,工業化成本必然提高,進而會攪動整個經濟社會。

    目前農村土地征用最大的矛盾在于補償標準過低,主要是按農地價值進行補償的,如征地土地補償金為征用前3年內的平均收成的6~10倍。農地通過征地變成非農地,但補償卻按農地來補,這顯然不合理,應該按照非農地的現行市場價補償。

    第5篇:農村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 河北省;農民;財產性收入;現狀;途徑

    [中圖分類號] F470 [文獻標識碼] B

    一、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內涵

    農民財產性收入是農民收入的一部分,農民收入是指農民人均純收入,與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相對應,是指農民的總收入扣除獲得這些收入所發生的費用后的收入總和。農民收入主要來源于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

    農民財產性收入是指農民由于擁有財產而獲得的收入。農民財產包括金融資產、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農民的金融資產是指農民所擁有的以價值形式存在的資產,包括農民的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保險等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金融工具。農民的實物資產是指農民所擁有的用于生產物品和提供服務的資產,包括農民的房屋、土地、車輛、收藏品等。農民的無形資產是指農民所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但具有法定權利和技術的資產,主要指農民具有的專利權或商標權等。

    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是農民家庭將擁有的金融資產、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投資和轉讓所獲得的收入,根據河北省農民的現狀,主要有下列幾方面構成:一是土地財產性收入,是指農民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征用補償等。二、農民房屋財產性收入,包括出租房屋,房屋被拆遷,宅基地的轉讓等獲得的收入。三是金融財產性收入,包括存款所獲得的利息,股票收益,紅利收入等。

    二、河北省農民財產性收入的現狀

    (一)河北省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較低,占比小,發展速度不平穩

    在河北省重視三農發展和惠農政策的推動下,河北省農民總收入逐年提高,河北省農民人均總收入逐年提高,在農民總收入的四個來源中,農民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轉移性收入都是歷年提高的,唯有財產性收入,在2013年卻出現了下降趨勢。從以上分析可見,河北省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對農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貢獻率較低,并且財產性收入極不穩定,有待于數值的提高和政策的保障。

    (二)河北省農民的財產性收入遠遠低于城鎮的財產性收入

    河北省農村居民的財產性收入遠遠低于城鎮居民的收入,城鎮居民的財產性收入是農民財產性收入的17.89倍,特別是當城鎮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得到了迅速發展的同時,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卻有所下降,可見,穩定地提高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破解制約農民財產性收入障礙,是解決農民貧困、實現全面小康的重要途徑。

    (三)河北省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來源渠道較窄

    與城鎮居民相比,河北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來源較窄,主要來源于資金,土地和住房。資金的收入主要靠儲蓄、民間借貸等獲得的收入。土地的收入主要靠征用土地獲得的補償或者通過土地的流轉獲得的租金。住房收入主要通過出售、拆遷補償、房屋出租等。

    三、河北省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途徑

    (一)增加農村土地和宅基地等財產性收入的途徑

    1.加快河北省農村土地和宅基地的確權工作,為獲得財產性收入創造條件。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農村土地確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目前還有部分地區農村宅基地使用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沒有完成,農村承包經營權的確證工作大部分村莊還沒開始,政府管理部門要認真監督相關的執行部門,積極主動地展開工作,按時或提前完成土地確權工作,及時發放給農民確權證書,為保障農民獲得土地財產性收益提供條件。

    2.改革和完善征地補償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土地補償收入。首先,應加大宣傳土地征收制度,讓廣大農民了解河北省土地進行征收補償的程序和標準。

    河北省農村征收土地具有嚴格的征地程序和標準,尤其要嚴格履行征地前告知、確認、聽證程序,確保被征地農民知情權,妥善化解征地矛盾。特別是2015年6月1日起執行新的征地補償標準。新規定增加了每畝土地的補償數額,給農民帶來了實惠。但是,從農村調查中發現,86%的農民根本不知道河北省土地補償的程序和新標準,對于如何補償,補償的數額大部分農民表示不太清楚,往往猜測農村的干部克扣他們的補償款,產生對補償標準的不滿,對政府和行政人員的不滿。所以,河北省相關單位應加強征地補償新標準和補償程序的大力宣傳,讓廣大的農民了解河北的優惠政策,了解補償土地的標準,讓農民了解應有的財產性收入的來源于數量。其次,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應建立配套的具體操作細則。河北省出臺了土地補償的程序和土地補償的新標準,但是并沒有規定農村集體配套的具體操作細則,導致村委會在實踐中出現許多違規行為,如將土地補償費分成多次分配,還有的農村成立合作社,用一定比例的補償款加入了合作社,作為股金,但是合作社根本不讓農民參與經營。所以,河北省應制定補償分配的具體細則,并制定相關的監督機制,以便使農民被征土地補償能按一定比例及時發放到農民手中,以便使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不被剝奪。最后,應盡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和集體協商制度。

    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廣大的農民,土地的處置和用途的轉換一般由地方政府或行政機關來主宰,往往由政府以較低的價格來征用,然后以商業用地或工業用地賣出,而農民獲得了非常微博的補償收入。所以,應盡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讓市場來決定農村土地的價格,使農民獲得更多的收益。

    河北省政府規定河北省區域內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河北省政府制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土地補償費的標準。這嚴重剝奪了廣大農民集體的權利,土地是農民重要的生產資料,是農民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的條件,補償的多少直接影響到農民以后的生存質量,所以,農民有權利協商和參與補償標準的確定,建議建立集體協商制度,維護農民的利益。

    3.盡快建立土地和宅基地流轉市場,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隨著河北省城鎮化程度的提高,許多農民家庭已經走入城市,但是走入城市的農民住宅和土地有的閑置,有的讓親屬照看和耕種,嚴重影響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只有快速有效的把土地和房屋流轉出去,才能使進入城市的農民安心工作,在增加財產性收入的同時增加工資性收入和經營性收入。目前,河北省的農村還沒有建立土地流轉的平臺,嚴重影響了土地和住宅的有效利用,同時影響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應建立縣、鄉、村三級聯動的土地流轉服務平臺,重點提供土地流轉信息、法律政策咨詢、流轉價格評估、合同簽訂指導,利益關系協調等服務妥善解決土地流轉的糾紛,促進土地快速健康地流轉。建議加強各級農業農村管理機構的建設,增加縣鄉村各級土地流轉的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增加相應的編制及工作經費,促進土地的流轉。

    (二)大力發展農村金融,提高金融產品對財產性收入的貢獻水平

    1.要大力發展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主要是指存款機構,證券公司和保險機構等。在河北省農村,銀行存款機構一般設在鄉級村,主要有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在交通便利的鎮才會有農業銀行。證券公司在縣級市才會出現,但數量較少,村鎮幾乎沒有保險公司,村子中只有保險員,人們對于保險員往往信任度不夠,一般不是情愿投保,而是礙于面子不得已而入。可見,農村金融機構短缺,使得農村居民可選擇品種較少,投資渠道狹窄而減少了財產性收入的數量。要大力發展金融機構,在鄉村增加銀行數量,開設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等。

    2.要增加適合農民特點的金融產品。在農村的金融投資主要是銀行儲蓄,在農村應該開發適合農民特點的金融產品,由于農民收入較低,建議開發一些起點低周期短的銀行投資產品,增加低收入農民投資的積極性,并能讓農民很快看到利益,增加投資機構的可信度,這樣可以利用農民手中微薄的收入獲得較大的財產性收入。

    3.“互聯網+金融”提高農民的財產性收入。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智能手機在農村也越來越普及,“互聯網+金融”應該成為農村最青睞的投資方式。互聯網金融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方便快捷,投資起點低且收益率高,是越來越多的城市年輕人投資理財的最佳選擇。但是在農村,由于網絡知識缺乏,大部分農民不懂網絡,更不懂網絡金融,阻礙了互聯網金融業在農村的發展。同時,農村居民對網絡金融存在著不信任感,認為錢投到網絡上,不如拿著實實在在的存折踏實可靠。所以,必須加大網絡知識和網絡金融知識的宣傳力度,特別是在農村宣傳起點低,見效快的小銀票之類金融產品,農民很快就會看到收益,激發農民投資的積極性,促進網絡金融業在農村的發展,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參 考 文 獻]

    [1]胡紅斌.農村土地流轉與農民增收的關系[J].商業經濟,2014(9)

    第6篇:農村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兩江新區;土地產權;土地征用;補償價格

    一、兩江新區快速城市化中征地補償問題的提出

    新近成立的兩江新區是第三個國家級新區。黃奇帆表示兩江新區計劃用10年時間“再造一個重慶”,即實現GDP6000億元,工業銷售值將超過1萬億元,常住人口約400萬人。在兩江新區的快速城市化、現代產業化的發展背景下,對區內的征地需求必然陡增,而且必須是快速征地以備使用。

    二、兩江新區的征地補償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土地產權與土地征用權界定不清

    (1)原農村土地產權模糊

    第一,產權主體模糊。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但“集體”到底被界定為鄉(鎮)、村和村民小組三級中哪一級,現行法律規定較為含糊,而且每一級集體都是政府的下屬機構。具體到征地時除了農民自己,無論哪一級集體都是站在征地一方而不是農戶一方去談判。

    第二,集體農戶的終極所有權與集體組織的權之間界限模糊。集體對于所有權的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混淆了所有權與權,使得集體組織的領導成為了實際控制人;過大的集體組織使得在征地時集體組織就很難代表個體農戶的利益。

    (2)土地產權與土地征用權的矛盾

    第一,為了開發而征地,沒有實施強制性的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也就是說,不能為了非公共利益目的進行強制征地。而同時,“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模糊,在實際中沒有起到對征地權的限制作用。從法律上講,在為了新區開發而征地過程中政府與農戶,都有爭取自身利益的法律空間。當然政府處于談判中強勢的一方,但新的反對強制拆遷法律的制定給予了農民爭取更大利益的可能性。

    第二,農戶并不具備農村土地的完整產權,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得到部分體現;但土地不能抵押,土地處置權也自始至終沒有賦予農民[2]。政府在法律上保留了決定土地用途的關鍵權利。僅憑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卻沒有改變土地用途的權利使得農民不可能脫離地方政府單方面合法實現土地增值收益。農戶只擁有在土地農用前提下的使用權、農用流轉的權利;對于宅基地,農戶擁有使用權以及在集體內部處置的權利,對外銷售不合法。

    第三,政府扮演者壟斷性的中間商角色,《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所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通過國家征收。這就賦予了地方政府在一級土地市場上的壟斷中間商角色。

    2.失地對于農民的機會成本遠大于補償價格

    農村土地對于農民的價值包括持續農業經營凈收益的價值、住房價值、失業與養老保障功能。

    所以完全補償包括三方面:農用土地生產價值折現、生存保障價值、宅基地的住房價值。從兩江新區目前采用的渝府發〔2008〕45號文件政策來看,安置對應住房價值補償;養老保險以及社保統籌費對應生存保障。但對農用生產價值折現的數量仍不合理;典型的耕地流轉租賃價格是按畝產800斤水稻的當年市價支付租金,即不考慮通脹下每年1000元/畝;這種收益是無風險的。而按最高補償30倍計算的最高補償價為3萬/畝。若用DCF模型分析,則意味著農民的主觀實際貼現率是3.3%。若目前最高16000元每畝的補償標準是完全補償,則意味著農民的主觀實際貼現率是6.25%,而預計通脹率是3%左右;這意味著農民的主觀名義貼現率是9%以上。這對還要將主要資金存入銀行的農民而言是荒謬的;即使按3萬/畝,仍意味著市場無風險利率是7%以上。所以完全補償價格應該遠遠高于現存補償標準。

    3.機會成本征地補償相對市價過低

    目前征地補償標準仍然沿用的是兩江新區成立之前的補償標準;即《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其計算標準為: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住房安置費;土地補償費一類地區每畝16000,二類地區15000;安置補償費每農轉非人口28000;養老保險的費用出自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償費;住房安置標準是人均30平米。2007年,重慶市人均耕地約1.05畝,這意味著主城區每個被征地農民平均能得到的補償大致為4.3萬~4.5萬元;地上附著物補償,房屋平均250一平米,以30平米算有7500元;青苗或樹木補償算下來在2000人均以下;住房安置費剛好購買人均30平米的安置房。也就是說拆遷補償人均不高于6萬再加人均30平米清水房。除去房屋裝修以及養老保險就平均只有大致3萬。對于政府來講拿下1.2畝土地(1.05畝耕地外加宅基地)的成本不過150元/平米;算上用地單位繳納的最高3萬/畝的社保統籌費,向農民拿地的成本最多200元/平方米。而相對偏遠的北碚區蔡家組團N分區地塊2011年1月底掛出的平均土地出讓起拍價也有1200元/平方米以上。在快速征地背景下,農戶能否接受如此低廉的征地價格將成為兩江新區能否完成征地任務的一道門檻。面對未來土地價值的快速攀升,可以爭奪的蛋糕越來越大,后期征地能否毫無抵抗地順利完成;這值得憂慮。

    三、解決兩江新區快速城市化中土地征用問題的解決途徑

    應該進行土地政策創新:打破原農村土地產權困境,適當引入市價補償。

    第一,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應清楚地界定為集體所有成員共同擁有;第二,集體土地所有制應當建立在最能代表反映農民利益的村民小組的基礎上;第三,適當引入市價補償機制。基于農民和政府都有對于土地的有限產權,可以讓農民和政府間設立某種土地收益分成機制,比如至少五五分成;而不是政府單方面的給農民的收益定價。另一種方法是確立農民對農地的產權主體地位,但在土地非農化交易中征收土地規劃稅,并按土地用途進行差異化征收稅率。總之,只有打破純粹機會成本補償思路,才可以讓農民走出被動征地的狀態,走向主動轉讓。

    參考文獻

    [1]熊玉娟.基于委托理論的農地產權制度改革[J].農村經濟,2010(6):22-24.

    第7篇:農村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土地制度;失地農民;權益流失

    一、失地農民土地權益流失現狀

    隨著時代的發展,中國城市化、工業化的步伐越走越快,伴隨著經濟的高速增長,我們的社會出現了不和諧的現象――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了他們祖祖輩輩賴以生存的土地。雖然中國已建立了針對征地行為相對應的土地補償機制,但是,在征地立法和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存在著征地“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確、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對失地農民安置不到位等問題,使得大量的失地農民應得的土地權益流失。

    第一,經濟權益受到損害。中國農村土地市場化程度很低,農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交易都是在政府的控制下進行的,政府通過行政強權以較低的價格從農民手中得到土地,然而,國家在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的卻收取高于市場土地價值幾倍的土地出讓金,獲得的經濟利益比農民得到的補償高很多倍。

    第二,政治權益受到損害。中國在征地和補償的過程中,往往都是由村委會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談判,農民被排除在談判的主體之外,政府的土地征用壟斷造成土地征用方和被征用房地位的不平等,同時農民沒有表達權利的渠道。

    第三,保障權益受到損害。中國的農民雖然通過土地得到的收入并不高,但是他們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一旦被政府征收,他們也就失去了從土地上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權益,政府現在并沒有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一系列社會保障體系。現在實行的只是保障范圍窄、標準低的保障政策,醫療和養老只是在小范圍內的農村實行,覆蓋率很低。

    二、失地農民土地權益流失的制度反思

    (一)產權制度的缺陷

    1.農村土地產權主體不清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農村與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然而,從法律視角來看,“農村集體”是僅有法律人格的一個群體而已,這樣一來,中國農村土地法律上的所有者其實是一個抽象的概念。

    2.農村土地產權權能殘缺。《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家庭承包集體土地進行了產權設置,即承包農民擁有對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等權能,但是現實中,農民卻在產權關系中存在承包土地的產權權能的殘缺。農村集體土地的各種權能形成一個權利束,承包經營權是這個權利束中的一個權能,它本應具有一般物權上的排他性,而“從土地制度變遷的歷史來看,土地承包權從一開始就是以債權的形式出現的”。現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是法律所賦予的,而是政府政策規定的,承包的期限、權利的范圍以及承包關系的穩定性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二)征地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不明確,范圍不清晰。《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兩部法律強調征收土地的前提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衡量一個征地行為合法性的唯一標準就是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現行的法律和法規并沒有對“公共利益”有明確的界定。

    2.征收補償標準設置不合理、補償標準低。《土地管理法》確定的農地征收補償范圍如下: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勞動力安置布置費。通過與國外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對比發現,中國的補償范圍過窄,僅限于和土地有直接關系的損失的補償,而沒有考慮到征收所引起的一系列的間接損失。其次,中國農地征收的補償費的規定也極不合理,補償費的基數不是當期的市場價格,也沒有一個合理的參考系,所以很難說農民按照政府政策規定所得的補償是否合理。

    3.征收程序不規范。現行的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略顯簡單和形式化,并且可操作性不強,不能有效地規制征地行為,也就無法保障被征主體的合法權益。

    三、制度創新,農民土地權益得到保障

    第一,改革土地產權制度。首先要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其次要完善農民承包經營權權能。完善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改變承包年限較短的現狀,使得農民在國家和集體提留的前提下,可以長時期地自主經營土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要限制農民改變土地用途的權利,即只有在政府的批準下農民才可改變土地的用途。再次要提高農民對土地的處分權。

    第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首先要科學嚴謹地界定公共利益。建議政府設立專門的審核征地用途的部門,審核過程和結果要公示,獲得群眾的認同才可進行征地行為。其次要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制度。一是制定科學合理的補償標準。二是建立多樣的安置機制。

    第8篇:農村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土地征用;問題;補償;對策

    一、我國土地征用制度的現狀

    1、征地規模過大

    據統計,從2004―2013年的9年間,我國耕地從18.51 億畝銳減到17.78億畝,9年凈減少0.73億畝。建設占用耕地是其中主要原因。而同一時期我國人口卻增加7000萬人。人增地減的矛盾越來越明顯。如果征地規模再不控制將嚴重威脅到農民生存和國家的糧食安全,影響到農村的社會穩定、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國家的可持續發展。

    2、我國缺乏專門的土地征用法,征地過程中違法和濫用自由裁量權現象嚴重

    由于立法不夠完善,征地行為不規范,我國的“重征用輕補償或無補償”的憲法模式,被建國后至今的四部憲法無一例外地采用,盡管我國早已建立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但仍無憲法依據。對于公法而言,“法無明確而為之即為違法”。但在實際的土地征用中,有大量的土地征用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違法現象嚴重。

    3、對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過低,補償落實不到位,嚴重損害了農村農民的利益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主要是按被征收耕地的年產值和倍數計算,其中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和總和,規定最離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 30 倍。在征地實踐中,農民不能及時足額得到征地補償也是農民反響較大的問題。

    二、農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問題

    1、征地補償標準不明確、不統一

    土地征用的一個焦點問題是征地補償標準問題。目前我們征地所依據的補償原則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7條,其補償標準是被征用宗地年產值的一定倍數計算。因此土地年產值就是計算補償的標準。但由于年產值的計算方法、計算依據等不同,每一宗地的年產值額差異較大,所以標準非常不統一。在具體的征地實踐中有些征地單位往往采用的包干地價法,直接由征地單位與被征地方進行協商包干地價。然而這樣產生的結果是,即使是同一地區,不同時間,不同地塊征地補償價格差異也較大。所以使農民對征地價格的期望值不斷攀升,人為增大了征地的難度。

    2、土地征收程序欠缺

    首先,缺乏征地目的的評估階段。這種程序的簡化,使得在土地征收中缺乏對征地用途的嚴格審查,導致土地審批部門較少考慮征地用途的公共利益性,而主要考慮政府的利益或征地申請人的利益,極易損害被征收者的利益。其次,征地過程中被征收者的參與度低。首先,聽證會由權利人提出方可進行。其次,聽政的范圍過窄,在補償及安置方案出臺前的征收過程中,沒有賦予被征收者舉行聽證會或其他參與方式的權利。

    3、不能解決失地農民長期的生活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據此,征地補償的立法本意應該是保持被征地方生活水平不降低。就河北省實際情況看,土地征用主要發生在城市擴張區,而城市周邊的有些農民已經不再主要依賴土地,在城市周邊出現大量閑置農用地現象。城市周邊的這些農民從土地上獲取的收人所占總收人的比例已越來越小。按照目前征地補償標準來看,征地補償基本能保證這些農民在征地后生活水平不降低。但由于農民失去土地后的長遠生計沒有保障,無法解決養老問題,所以仍是不愿失去土地。

    4、補償標準偏低,農民損失慘重

    《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2 款規定:“征地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顯然,我國的土地補償僅限于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的補償則根本就不予考慮。而且,即使是對直接損失的補償標準也過低,按土地農業產值來計算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第 47條第2款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前 3 年平均年產值的4-6 倍。這種規定沒有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也不考慮土地征收后地價的上漲。按照現行的補償標準及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其得到的補償只能維持7 年左右的生活。因此,對于那些依靠土地而生存的被征地農民來說,土地被征收即意味著失去了今后生活的保障。

    三、完善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對策建議

    1、嚴格界定征地標準

    首先,可以概括性的描述出公共利益應具備的特性:(1)共享性,公共利益是社會公民共同的、整體的、綜合的利益,而不是某一個或某些人的利益。(2)非營利性,在被征地上所興事業、建筑,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應該是義務性的為本國公民服務。(3)合理性,在征地中充分考慮被征收者的利益,給予其完全的補償。

    其次,借鑒發達國家做法并結合我國實際,具體列舉出系列公共利益種類,如:(1)國家機關及公益性事業單位建設。(2)國防建設。(3)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用事業和其它市政建設。(4)科、教、文、衛、體育事業建設。(5)環保及文物古跡、名勝風景保護建設。

    2、征地程序的完善

    (1)建立征地目的評估機構。該機構應與征收機構相分離,以避免政府既是規則的制定者,又是規則的實施者,造成濫用征地權的現象。同時該評估機構還應對后續工作進行監督,即被征地是否用于公益性建設及建成后是否為公眾所享用等。

    (2)轉換政府角色,加強被征收者的參與度。打破征地的完全行政化代替市場化的局面,政府應承認被征收者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通過市場規則進行土地征收。政府只需告知被征收者有關征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給予其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補償協議和補償費完全可以由用地單位和被征收者自行達成協議,政府進行必要的監督就行了,就像有的學者所建議的:政府不直接參與征地,通過頒發征收許可證和征購許可證來實現對土地的審批。這樣能使被征收者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同時也能提高他們的配合度,減少征地的阻力。

    (3)完善土地征收的聽證程序。首先,一方面要加大聽政制度在農村中的宣傳力度;另一方面改變只有權利人申請才啟動的現狀,應當要求政府對征地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爭議主動召開聽證會。其次,應擴大聽證范圍,不能僅停留在征地事后范圍內,應自征地程序啟動時,就啟動聽證會,更好的保護被征收者的利益。

    3、實行征地補償方式的多樣化

    從保障被征收者長遠生存利益出發,除金錢補償外,還可采取以下補償方式:

    置換地補償,也就是最原始的以地換地的方式,對于主要依靠土地生存的農民,這是最好的方式,能保證他們仍有等同的土地耕種以維持生存。

    技術培訓的方式,提高失地農民的綜合素質,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中找到一份滿意的工作,維持以后的生活。

    養老保險的方式等。值得注意的是,應賦予被征收者對這些方式的自主選擇權或由被征收者與補償方協商確定。

    4、完善農村醫療保障體系

    首先,設立多元化的醫療保障制度。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的醫療保障制度,為失地農民建立相應的社會醫療救助制度。加強多元化的投入,引導社區經濟、企業、慈善機構及個人等方面的捐助,來充實失地農民醫療救助基金,如發行各種類型的彩票、開征農村社會保障稅等。通過建立多元化、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切實保障失地農民有病可醫,有病敢醫。其次,醫療保障范圍重點突出。以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我國失地農民的數量來看,想要全面建立面向所有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制度,可能性是很小的。以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們應當盡快建立大病保險制度、中老年人特殊救助醫療制度。絕大多數被征地地區經濟不發達,尚不具備將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條件。普通的小病小災可以不納入失地農民醫療保障的范圍,但是重大病情的發生,政府應當對其有所補助。具體的哪些病情可以納入保障范圍,可以由當地政府按照經濟發展水平及其他因素進行確定。對于中老年的失地農民,政府應當建立新型的醫療保險體系。達到一定的年齡以后,政府可以對中老年失地農民免費辦理醫保卡,對住院治療的失地農民采取按花費比例進行優惠,每個花費檔次所享有的醫療折扣各不相同,具體的標準和年齡政府可以按照本地區的經濟發達程度予以確定,確保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險得以順利實行。

    參考文獻:

    [1]孟祥舟.實行土地征用補償“雙軌制”創新的探索,河南國土資源,2013年第7期.

    [2]薛剛凌.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研究,政法論壇,2010年第2期.

    第9篇:農村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應當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民進行不降低生活水平為原則的補償,從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分析,任何標的物的流轉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原則,否則違背市場經濟規律。在美國,財產法將憲法規定的合理補償規定為補償所有者財產的公平市場價格,包括財產的現有價值和財產未來盈利的折扣價格。“對抗政府的一系列的干預,補償可能是一個很有力的武器。”我國現行的土地補償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補償原則

    各國的土地立法中都規定了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我國也不例外,目前通常采用的補償原則主要有三個;一是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是補償或補質的,而不是地價;二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補償;三是依照法定標準予以補償。隨著我國《物權法》的頒行,對征收補償又作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新的規定體現了黨和國家關于征地補償安置必須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

    2.補償項目及支付對象

    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2007年頒行的《物權法》增加了新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支付對象是向被征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向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支付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向因征地而造成的富余勞動力支付的安置補助費。

    3.補償安置費用標準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至于青苗補助費和其他地面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二、當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

    如同前面分析,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規定,哈耶克指出,社會為之組織起來的“社會目標”或“共同目的”通常被含糊其辭的表達為“公共利益”“全體福利”或“全體利益”。實踐中建設項目繁多,“公共利益”需要的尺度很難把握,政府在巨大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極易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將商業目的用地納入土地征收的范圍,從而損害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2.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范圍過窄

    (1)土地補償標準過低。低成本征地,極易導致有關國家機關征地行為的隨意性、嚴重侵害相對人權益?補償標準不夠科學合理,補償方式單一,安置責任不明確,甚至使失地農民徹底失去生存的依靠,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很難以保證被征地農民維持現有的生活水平,更忽略了農民對土地所擁有的土地發展權。

    (2)低價征收,高價出讓,補償費用難到農民手中。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這種補償標準雖在原來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著不足。在實踐中,有的縣級和鄉鎮政府也參與到補償收益的分配中,從而導致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得到的補償減少。同時,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的使用、管理缺乏必要的約束和監督,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的情況時有發生。

    3.征地程序欠缺,透明度不高,將農民置之度外

    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預先設定行政機關的權限,規定其決策的依據和步驟,避免行政機關專斷和,保證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但是在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缺少必要的監督機制,容易帶來行政權力的泛濫。且由于土地征收費用低,很多土地被征收后閑置,造成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被征收土地者在整個土地征收過程中處于被動的劣勢地位,如補償方案的確定是由政府核準并實施,征收程序的公正性難以保障。農民尋求救濟往往采取集體上訪甚至更為極端的解決方法,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完善的主要思路

    1.民主的決策。明確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一定要通過“公共程序”去尋求。因此,必須明確以下兩點:一是將商業性用地嚴格排除在外,當土地與商業性相聯系時,就不能通過土地征收的手段來實現;二是應當嚴格控制土地征收的范圍,盡可能減少征收集體土地,只有合理規劃,嚴格審批,才能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征收過程中,注重被征收土地者在整個過程中的參與,設置科學合理的救濟措施,保證在發生爭議時,被征收土地者可以通過多種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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