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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比較松散弱勢的法律法規群體,是由有關食品生產和流通的安全質量標準、安全質量檢測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構成的有機體系,稱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由于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上存在著諸多弊端和問題,導致食品安全事件頻發,需要我們的關注。
2.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分析
2.1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
1)農產品、禽類產品的安全狀況較差
如今,一些農作物種殘留了化肥和農藥等對人體有害的物質,部分禽畜和水產品內含有抗生素和激素等其他物質。在養殖戶弄虛作假制造產品期間,亂使用激素和其他藥物都會使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重金屬的污染也對人體是有害的。
2)食品原料劣質,添加有毒物質
現在食品的原材料都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沒有使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都以盈利為目的,同時還會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這些不符合國家相關部門的要求的操作方法,會對我們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
3)病原微生物控制不當
食品加工制造過程和包裝儲運過程中稍有不慎就會發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決定了它具備一定的微生物生長條件。目前,在氣溫高的夏季和秋季期間,特別容易發生因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導致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包括:沙門氏菌、致病性大腸桿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等。
4)新技術的食品存在危害。
隨著社會的進步時代的發展,新技術的食品頻繁出現。轉基因的食品也早已出現在了人們的餐桌上,例如番茄、甜椒、大豆油等,如今雖然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轉基因食品對身體有害,但轉基因食品得到了人們的高度重視。這樣可以看出,生物技術產品的出現、轉基因的食品都會為人們帶來安全性的問題。
2.2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現狀
所謂食品安全法律體制是有關食品安全和流通的安全質量標準、安全質量檢測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性文件構成的有機體制。以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體制系主要以《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行政處罰法》和《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為首,對我國食品起到了監督作用。自《食品安全法》頒布后,我國的食品安全性得到了很大的改進,我國食品安全法制工作開始與世界接軌。但是,《食品衛生法》僅對104種農藥在糧食、水果、蔬菜肉等45種食品中規定了允許的殘留量,總含291個指標;而國際食品法典則對176種農藥在375種食品中規定了2439條農藥殘留標準。這樣我們在執法過程中,就會使許多有害物資蒙混過關,給為非作歹者留下作惡空間。有關調整和規范食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的專門法律法規、食品標準以及與調整和規范食品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性文件所構成的有機體,我們稱之為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我國的《食品衛生法》從試行到正式頒布已有10多年,有必要根據新出現的問題加以完善和強化,以有效制止和打擊食品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有損食品安全的行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3.我國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存在的問題
從食品各個環節入手研究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因素,分析食品安全失效的原因,旨在探究中國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和食品供應鏈之間存在的問題,探尋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合理設置,尋找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工作效能的途徑,試圖解決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從而推進食品安全工作法制化、系統化、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在我國,食品安全是一個跨越了食品衛生、食品質量和農產品質量等多個范疇的新領域。在食品安全管理體制上形成了職能交替的模糊混亂局面。就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現狀,我們必須承認: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與國際水平還有不小的差距,我國食品法律體系的框架結構仍有待進一步的科學化、合理化。
3.1我國食品安全體系中的界定問題。
首先,在我國食品安全體制中的各部門職能分配不清,這樣就不可避免的出現一些問題,導致食品安全難以真正得到落實。其次,在食品管理中權限分配不清,各總局的職能權限界定不清。最后,我國的食品安全等級不同,食品名詞很多,使得消費者對食品的安全等級很難區分和辨別。
3.2我國食品安全法律的系統性不夠。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沒有將食品安全建立在食品產業鏈上,具體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標準和法規不夠協調和系統,使得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廣度不夠。
3.3我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限制。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人們越來越關注食品的安全問題;要求生產、操作和供應食品的組織,證明自己有能力控制食品安全危害和那些影響食品安全的因素。顧客的期望、社會的責任,使食品生產、操作和供應的組織逐漸認識到,應當有標準來指導操作、保障、評價食品安全管理,這種對標準的呼喚,促使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要求標準的產生。標準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使用指導標準,又是可供食品生產、操作和供應的組織認證和注冊的依據。同時,我國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一直沿用良好操作規范管理系統,但是仍存在著巨大的差距,使得我國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受到了限制。
3.4我國食品安全范疇的局限性。
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管理范圍有局限性,我國總是以食品衛生管理代替食品安全管理,對食品的安全性不夠重視,總是對食品安全概念不清。
4.改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建議
4.1加強食品安全法律建設和法制管理。
如今,制約我國食品安全的因素除初級農產品污染外,主要還有兩大問題:一是全國有幾十萬質量控制能力薄弱的小企業和小作坊。多年監管實踐表明,對這些小企業和小作坊既難以取締,又難以嚴格監管,難以確保不出現重大質量問題。二是假冒偽劣食品發現難、處理也難;即使發現,由于涉案數額一般較小,多數情況下只能處以罰款,難以從根本解決問題;違法分子屢查屢犯,假冒偽劣屢打不絕。我們要建立“分區銷售”制度,解決劣質產品問題,積極開展對外交流,加強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體制,在符合自身的同時與世界接軌。
4.2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我國要盡快糾正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不規范、不夠嚴密的缺陷,建立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使得食品安全標志體系更完善、更系統。讓其成為綠色產業的強大動力,讓我們成為最大的受益者。
4.3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體系、宏觀調控體系和管理體制。
如今,轉基因食品受到了大家的歡迎,但是他的安全性在各國都爭議不斷。因此,要根據我國的情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管理體制,將農業部門和食品工業管理部門合二為一。
4.4加強法律法規,加強對食品安全的保護。
要加強現有的法律法規對食品的懲罰力度,如今的法律規范的懲罰力度較弱,各級部門要做到自身的職責,充分發揮自身的監督作用,依法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督,及時發現危害食品安全的問題。
5.結束語
食品工業是我國支柱性產業,食品質量安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我國食品的國際競爭力。如今食品安全已是我國消費者的“心頭大患”, 事關消費者乃至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是對公共健康面臨的最主要威脅之一。因此,重視食品安全已經成為衡量人民生活質量、管理水平和國家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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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遼寧省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遼寧省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編號:L12BFX010)階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簡介:
關鍵詞:食品安全法;監管部門;協調;標準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8000102
1 前言及概念說明
食品是人類生存和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質條件,安全是食品最基本的要求。然而近年來,“三鹿毒奶粉”、“地溝油”、“毒膠囊”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斷沖擊人們的心靈;《2010-2011年消費者食品安全信心報告》顯示,94.5%的人認為食品安全有問題,67.9%的人對食品安全現狀缺乏“安全感”;2012年兩會代表熱議食品安全問題……總之,食品安全問題尚未解決。本文將從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角度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建言獻策。涉及到的概念如下:
(1)食品和食品安全。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食品安全監管是指為了確保食品安全,一定主體依據法律等規則,制定規格、標準,對食品的生產、流通、銷售等進行管理的活動。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由法律體系、組織體系、標準體系、檢測體系、風險評估體系等多個相互獨立且緊密聯系的體系組成。根據多年來的食品安全工作實踐和學者們主流的看法,對食品安全監管影響最大的是前三個體系。故本文將從法律體系、組織體系(行政組織體系角度)、標準體系三個方面探討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現狀及改進措施。
2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現狀
2.1 法律法規體系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出臺了眾多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內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下表是其中幾例:
包含食品安全標準、生產、流通環節等內容在內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然而也存在如下問題:
(1)法律法規之間協調性不足、配套不到位、可操作性不強。
《食品安全法》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核心法律,確實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規定,但多為原則性、方向性規定;其配套法律也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也是定性條文多、定量規定少,僅有吊銷許可證年限、罰金范圍等,且不夠細化。針對食品生產鏈各個環節以及每個環節的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規也不足。《食品安全法》第98條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配套條例中也找不到什么程度算構成犯罪。(《刑法》自然對犯罪有規定,但明顯針對性不強)。
(2)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大,執法成本高,但處罰力度不足。
2004年廣州白云區黑作坊毒酒事件致使55人中毒,14人死亡;2006年上海瘦肉精事件,300多人中中毒住院;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造成29萬余嬰幼兒患病,6死亡……。然而處罰力度不夠:
對相應的事件責任人。《食品安全法》規定,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在行政處罰方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以及十倍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等。民事責任方面規定除一般民事責任外,消費者可向違法經營者收取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對刑事責任的規定則不明確。如此懲戒難以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違法者有二次犯罪的可能性。而執法成本卻不低,尤其是小作坊生產,以其流動性,隱蔽性使得執法難度很大。找到一個黑工廠、黑作坊的成本和這類行為造成的危害比,這樣的處罰微不足道。
對監管不力人員的處罰。照《食品安全法》第95條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的對相關監管部門責任人“記大過、降級”處分;最嚴重也不過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撤職或開除”;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這還是建立在監管過程中“未盡職責、、、”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基礎上的。姑且不論什么是嚴重后果,沒有刑事責任的規定就很令人費解。
2.2 行政組織體系
自2003年成立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就形成了“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督機制。從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臺以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進入了新的調整階段。按其規定: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2010年2月成立)是“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性、統籌性工作,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等工作,是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核心部門。國家質檢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另外,農業部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商業部也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管理工作。鐵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國家發改委、環保總局、糧食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也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總之,在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協調下,突出了衛生部的核心作用,其他各部門協同監管,使得“從農田到餐桌”各環節都有相應部門來監管,這就分散了監管壓力并發揮了各部門本身的優勢,大大提高了整體監管效果。然而這樣的監管組織也有不合理之處:
由于上文論述的四個條件必須完全具備才能發生“毒食品”現象,那么“,毒食品”問題的消除和緩解辦法應該從這四個條件中尋找。(1)考察“社會生產力水平”,社會生產力水平難以退步,控制社會生產力水平本身就是違背社會發展規律的,顯然不可。(2)考察“資本和剩余價值規律”,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多種所有制作為重要補充會長期存在,約束資本和剩余價值規律的作用不現實。(3)考察“相對自由的市場經濟”,對于食品行業,該行業進入難易程度、生產要素流通的難易程度和產品流通難易程度是可以被控制的,可以進一步研究。(4)考察“相關道德、法律體系和政府控制”,我國在這一方面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可以進一步研究。所謂的控制食品行業進入、生產要素流通和產品流通的難易程度屬于“政府控制”的范疇,因此,尋找解決辦法的思路只能來源于第四個條件——“相關道德、法律體系和政府控制”。
1、相關道德水平的提升
參與生產食品的私營企業主如果具備較高的道德水準,嚴格要求自己,則可以盡量避免“毒食品”現象的產生。當然,這意味著私營企業主進行自我約束從而獲得相對較少的剩余價值,這顯然是違背剩余價值規律的,因此,讓私營企業主提升道德水準進行自我約束是不現實的。但必須要考慮到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其內包含和運行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隨著社會道德水平和企業自身道德水平的提升,不排除個別私營企業主堅持不生產“毒食品”的現象。盡管如此,政府仍然可以采取兩個措施來緩解“毒食品”的陣痛:引導和發展社會主義道德以及堅決取締無證經營的小作坊。前者治本但耗時過長,后者治標但難度較大;前者需要潛移默化,后者需要雷厲風行。同時要認識到,前者屬于道德范疇,后者屬于政府控制。
2、法律體系的完善
作為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基礎——《食品安全法》,是在2009年伴隨著三鹿奶粉事件的發展、發酵而頒布的,距今僅4年時間,而一部或者一系列專門法的出臺和完善絕不止幾年,其消耗的時間需要數十年甚至上百年。另外,康莉瑩(2013)認為《,食品安全法》的管理法作用大于救濟法,很難有效保護公眾食品安全權利救濟的需要,此外《,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規缺位,在保健食品監管、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標簽規范等方面的法律規范不盡完備,導致該法的許多條款在實踐中可操作性差。在蔣惠(2011)的研究中,她發現美國的食品法律體系宏觀全面、微觀精細,各類法律總計50多部,這意味著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缺口非常大,我國的食品監管法律制訂和實踐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還有一些學者認為,我國目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法律法規數量少且缺乏系統性;二是質量不夠高,科學依據不足;三是部分法律法規內容交叉重復,甚至矛盾;四是處罰力度不夠,缺乏威懾力。因此必須要認識到,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食品行業成長迅速,行業內部出現了各種各樣新的現象和問題,這些新的問題都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和規范。
3、政府控制的完善
政府控制可以在五個方面展開:監管體制的建立、行業進入難易程度、生產要素流通的難易程度、產品流通難易程度和懲罰機制的完善。對于監管體制的建立,西方發達資本主義經濟體有著豐富經驗,例如,歐盟委員會于2002年成立了歐盟食品安全局(EFSA);美國聯邦層面的食品監管機構有人類與健康服務部的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農業部的食品安全和檢驗署(FSIS)以及環境保護署(EPA),它們統一協調于聯邦政府成立的總統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加拿大于1997年組建了加拿大食品檢驗署(CFIA),統一行使聯邦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管權。反觀我國,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部門有衛生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缺乏聯動機制,同時又缺乏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平臺,進一步導致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存在權責交叉、推諉扯皮的現象。對于行業進入難易程度的控制,何翔(2013)的研究中就討論到:盡管我國監管部門在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各個環節都設有市場準入制度,但由于準入制度不健全、準入門檻低,造成我國食品行業生產經營主體眾多,僅食品生產企業就有40多萬家,而食品經營銷售和餐飲企業以及食用農產品種養殖企業(或戶)數量就更為龐大,小、散、亂的特點突出。可以說,在行業進入的難易程度上,國家還有較大的回旋和操作的余地。對于生產要素流通的難易程度,國家應該加強對于生產“毒食品”所需設備、技術、關鍵生產原材料(如蘇丹紅、三聚氰胺等)等實施采購實名制,甚至禁止在市場流通。2010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曾下發過文件,要求三聚氰胺的采購實行實名制,這就有效的遏制了“毒奶粉”的生產。對于產品流通難易程度,國家監管部門應該加強食品產品的檢測范圍和力度,盡最大可能的壓縮“毒食品”的流通空間。對于懲罰機制的完善,這不僅要求執法部門有法必依,而且要求懲戒的有效性。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措施更多只是罰款幾千、五萬或十萬,直至吊銷許可證,這樣的力度無法打消食品企業生產“毒食品”的念頭,正因為處罰力度較低,反而縱容了相關的食品生產企業。而根據新修訂并于2013年4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規定:北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無論是在哪個方面施行政府控制,可以預見,其所消耗的時間和社會成本都是巨大的,同時,食品監管體制的改革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部分,在政治體制改革舉步維艱的現在,食品監管體制的改革究竟何時能夠完成、食品監管體制何時能夠運轉、食品監管何時能夠見效都是長期存在的問題。
二、結論綜上所述,本文主要結論有四條。
1、“毒食品”是一個歷史范疇的名詞
“毒食品”現象產生的第一個條件是“社會生產力水平”,社會生產力水平是不斷進步發展的,在沒有達到生產“毒食品”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時候“,毒食品”現象是必然不會存在的“。毒食品”現象產生的第二個條件是“資本與剩余價值規律”,這個條件本身就是在一定社會歷史過程中存在的,它伴隨著資本主義產生而產生,同樣伴隨著資本主義的消亡而消亡“。毒食品”現象產生的第三個條件是“相對自由的市場經濟”,人類社會有三種經濟形式: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和產品經濟。相對自由的市場經濟產生于商品經濟,生存于商品經濟,一旦進入產品經濟時代,市場經濟就不復存在了。“毒食品”現象產生的第四個條件是“相關道德、法律體系和政府控制”,這些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而上層建筑最終被社會生產力所決定,由于一定的生產力是社會歷史的范疇,因此,這些上層建筑也屬于這個范疇。綜上“,毒食品”是一個歷史范疇的名詞。
2、“毒食品”陣痛會先加強,之后逐步減弱
“毒食品”現象在滿足這四個條件的時候就是必然存在的,隨著經濟繼續發展,一旦某個個例被媒體曝光,這些涉及重大民生問題的食品安全問題將會立即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之后,媒體和人們都會形成繼續挖掘食品安全問題的基本思路和動力,隨著社會各個角落被審視,食品安全問題似乎越發的嚴重起來,人們的不滿程度與日俱增。但隨著人們理性認識“毒食品”現象,加之政府(道德、法律和控制三方面)和社會(道德方面)的共同努力“,毒食品”生存空間被壓縮、資本循環被逐步破壞,由“毒食品”現象帶來的社會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同時,也就逐步保障了人們的飲食安全。
3、“毒食品”現象持續的時間與法律體系完善和政府加強控制所需時間相同
根據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雖然“毒食品”現象產生的條件有四個,但經過進一步分析,解決辦法只能來自“法律體系和政府控制”。那么“,毒食品”現象持續的時間自然也就與法律體系完善和政府加強控制所需時間相同。
4、“毒食品”現象在中短期內無法消除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到廣大人民群從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危,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影響我國食品安全的因素主要有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危害等[1]。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問題不斷,像蘇丹紅事件、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等,對人們造成嚴重的危害,已成為國家關注的重點。
1 我國食品質量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建立以《食品安全法》為核心的食品法律體系,但是,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內容不夠全面。隨著轉基因食品、納米技術等新產品、新技術的出現與應用,食品新資源和食品添加劑新品種也越來越多,對食品質量安全評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來食品質量安全面臨著更大的挑戰。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還存在配套不完善、調整范圍與具體監管不相適應的現象,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存在體系結構不完善、強制性標準有沖突的現象。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還應從國際上已廣泛應用的食品安全監測預警、食品安全風險的分析與評估等方面進一步深化完善。
1.2 管理部門職責不清、監管體制不健全
我國食品安全管理包括衛生、農業、工商、食藥、質監、檢驗檢疫等多個部門,但是管理職責交叉,盡管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對其監管權限有所劃分,但各部門監管職責界限仍然不夠明確,存在各種管理弊端。在具體工作中,各部門之間協同協作效率仍亟待提高,特別是在種養殖、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對有關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和食品質量安全信息難以及時溝通、共享,造成監管的效率較低,對食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并不到位。
1.3 食品質量安全標準落后
我國重視食品生產標準,但是,食品質量安全標準水平較低,相關標準數量少,像農產品、食品包裝物等相關物品的安全缺少強制性安全標準,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并不全面,不能有效的保障食品的安全。目前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仍不夠健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之間的關系還沒有理順,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離現實要求還存在較大的差距,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食品標準體系相對落后。同時,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管理較亂,沒有統一的法律鏈接供公眾查閱。
1.4 食品質量檢測技術手段落后,財政保障不夠
食品安全最基本的保障是食品安全檢測。目前我國食品檢驗檢疫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檢測技術儀器落后,檢測方法缺乏科學性,相關的檢測規章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員分散,特別是終端快速檢測技術和設備還不夠完善,生產、銷售變質食品等現象時有發生。同時,食品質量管理財政保障不夠,基層的食品質量檢測工作,財政支持不足,檢測手段和設備落后,容易造成食品檢測率和正確率低,食品質量無法保障。
2 解決食品質量管理問題的對策
對于食品質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點加以解決。
2.1 完善我國食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
構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為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從制度上解決實際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使食品安全得到規范有序的調整。注重食品標準程度性規定,建立食品風險監測和評估系統,使管理制度更加科學化。食品產業鏈過程要進行有力的法律規范,對于法律中不適應食品安全需要的規定及時修改和完善。學習國外先進食品質量管理的經驗,使我國食品質量管理水平國際化。
2.2 建立有效的食品監控檢測體系、加強質量監督
對于當前食品質量管理部門,應建立統一有效的食品監測規范,形成全方位的食品質量監控體系。對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等企業按照其規模和業態進行分類管理,食品準入市場要強化QS為標志的制度[2],推行GMP和HACCP質量體系認證,不斷完善食品管理和檢測制度。相關部門要在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質量安全的管理,依法、依規、依標準加強食品質量的監管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2.3 理順優化管理權限、加大監督懲罰力度
要加強質量監督部門的權責,積極主動履行職權,對于失職、徇私的人員,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給予相應懲罰;嚴厲打擊假標識、假包裝等偽劣食品,對偽劣不合格的食品生產企業要加大打擊力度,嚴懲相關責任人,情節嚴重者須追究刑事責任。
2.4 學習國外先進監測技術、加大檢驗檢疫設備投入
我國應多學習國際新技術,如食源性疾病監測技術、食品危險性分析技術等,運用食品檢驗設備和檢疫設備,有效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性,提高食品質量。政府應加大食品安全監測設備上的投入,把食品質量安全監測投入列入財政預算,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得到先進技術支持。同時,引導和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加強和提高食品檢測水平,進一步保證食品安全衛生達到質量標準。
2.5 定期食品質量信息、建立食品安全預警機制
由國家和省級食品綜合協調部門牽頭,構建統一聯合的兩級食品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體系,通過對食品質量的監測與預警分析,定期食品的質量報告,可以有效預防食品在生產、流通過程中污染,加強食品質量監督抽查,讓不負責企業和不合格食品隨時暴露,從而增加人們對食品安全的認識。
3 結語
食品安全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是人們生活質量提高的表現。我國應重視食品質量,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府部門以及食品生產企業都要加強對食品質量的管理工作,解決存在問題與不足。還應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增強食品生產企業和消費者法律意識,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提高安全水平,使人們的食品質量得到保障。
作者:董守正 夏強 來源:中外食品工業 2014年11期
關鍵詞:電子監管 食品安全 餐飲 意義 實踐
【中圖分類號】R-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8801(2014)04-0386-01
1 深刻認識建設餐飲電子監管平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餐飲環節食品安全涉及面廣,工作繁雜,與藥品安全相比,面臨的困難與挑戰更加突出,保證食品安全的任務與形勢更為嚴峻。如果我們還繼續沿用傳統的監管方式、手段,即使全部人員發揚“白+黑”、“五+二”的精神,仍然會形成監管不到位、甚至出現監管空白,監管效能低下,食品安全問題頻出的必然結果。因此,必須要改革傳統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運用信息技術更新管理的觀念和手段,增強管理的理性和科技含量,才能確保科學監管、有效監管。
此外,我們還充分認識到推進電子監管平臺建設的重要性,抓住機遇,推進發展,提升監管效能。推進電子監管平臺建設,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踐和豐富科學監管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確保公眾飲食安全的必然選擇;是創新社會管理,改革監管方式,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舉措;是緩解人員不足與繁重監管任務矛盾,強化執法監管,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的有效手段;是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提高執法效能,增強部門公共服務能力根本保障。
2 實行餐飲電子監管的主要優點
2.1 高效快速溯源,將問題產品及時阻斷。將各餐飲企業的索證情況與進貨信息分類存儲,方便檢索出食品的供應商以及該食品的流向,提高食品的溯源速度,及時掌控并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一旦發生突發性事件,可以及時把發生突發性事件的食品批次、供應地、以及供應商消息第一時間通報給各個餐飲企業,起到一個很好的信息溝通和阻斷功能。
2.2 規范了食品進貨驗貨記錄,提高數據錄入的準確性、規范性。可以規范餐飲企業填寫格式和標準,電子臺帳可以大幅減輕工作人員的工作量,提高臺帳記錄的速度,結束餐飲企業長期制作大量報表的現狀,大大提高了監管部門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數據質量。
2.3 為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提供了信息與交互功能平臺。不僅在加強餐飲企業與監督部門的管理,而且更有利于通過平臺宣傳提高食品安全知識,提高餐飲企業及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整體認知水平,減少企業食品安全管理盲點。
2.4 更方便檔案管理。強大的檔案管理和統計功能建立了餐飲單位電子檔案庫,信息全面,調取輕松,節約了監管成本,解決執法人員不足、執法手段落后及監管易出現盲點等問題,實現食品安全的長效監管。
2.5 提升了餐飲酒店內部管理水平。對于餐飲單位自身來說,在很大程度上了提高了他們的內部管理水平。做飯是人工活,不可能實現機械化流水線作業,而人難免會有情緒的波動,一個后廚人員心情不佳,極有可能把不悅情緒帶到做飯的環節中,所以說,這個系統對于協助他們管理飯店后廚大有裨益。
3 提升食品安全電子監管質量的建議
3.1 完善食品安全電子監管的法律規范。是否有完善的法律規范體系關系著食品安全電子監管的成敗,加強立法是完善食品安全電子監管法律體系最有效的途徑之一。我國雖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關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但現有的法律法規仍存在缺陷,為了避免或減少在立法或執法中造成沖突,必須妥善解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混亂問題,對現有法律法規認真清理整合,盡可能確保法律的完整統一。在構建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應逐步體現《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中“消費者至上、國民健康第一”的基本理念,建立“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監管法律規范體系。隨著《食品安全法》的實施,針對現有法律法規與之不配套情況,應該予以清理與編纂。第一,以《食品安全法》為依據,制定與之配套的法規規章,逐漸形成以《食品安全法》為核心、其他配套的單行法律法規齊備的法律監管體系,從而滿足相關監管部門從食品生產、流通到消費各個環節監管的需求;第二,整合散見于相關規范性文件的食品安全電子監管內容,清理和修正存在交叉和矛盾的法律規范,通過出臺司法解釋、制定相對應的規章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等方式對現存的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予以補充,使之統一協調,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法》省、市、縣三級監管體系中各監管機構的權責,尤其是補充和完善食品安全委員會協調統籌全國食品安全事務的職責;第三,對于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國家層面暫未涉及到的地方,地方政府可以通過調研,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先行出臺地方性法規規章。
3.2 加強食品安全電子網絡化監管質效。第一,加大宣傳,正面引導,加大對食品安全電子監管的宣傳力度,大力宣傳推行電子監管的目的和意義,充分調動經營戶的積極性。糾正監管人員、經營者對食品安全電子監管工作認識不到位的問題,搞好監管人員與經營者之間的銜接和配合。第二,加強學習,提升能力。要采取集中培訓學習與個別分級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對監管人員進行電腦操作和食品安全電子監管系統中工商監管平臺、經營戶平臺操作進行培訓。第三,不斷探索,完善系統。通過不斷創新,建設一套網絡平衡系統,徹底解決單一服務器一旦癱瘓將導致業務系統無法訪問的窘境。此外,協調軟件開發公司增加軟件操作提示,最大程度簡化軟件操作過程,不斷完善食品安全電子監管軟件系統。
4 結束語
通過推行餐飲電子監管平臺建設,監管人員可以隨時了解餐飲單位的采購記錄、原料供應、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教育等基本信息,也可以通過視頻連線對食品加工、清洗消毒等重點環節進行實時監控。總體來說,電子監管系統便捷、高效,有效促進了我局對于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我們要根據自身當前存在的問題深入整改,不斷完善,使我們的電子監管系統功能得到更好的發揮。
參考文獻
本文作者:趙士輝工作單位:天津科技大學食品安全管理與戰略研究中心
食品行業道德的主要功能食品行業道德對于食品行業及其從業人員正確處理相關利益關系具有重要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規范功能。食品行業中所涉及的各種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必須予以規范才能維護和保障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以及各自的正當利益。食品行業道德首先通過道德規范的形式,明確規定應當怎樣和不應當怎樣,使食品行業中的企業與從業人員處理這種利益關系的思想和行為有章可循。這種規范與法律規范、食品行業的政策規范有某些交叉重合之處,但又有所不同。如前所述,道德與法律及作為法律補充和延伸形式的政策的性質是不同的,食品行業道德規范的內容廣泛,要求的層次多樣,它以自己獨特的內容規范著食品行業中的企業與從業人員的思想和行為。第二,他律功能。食品行業道德對于從業者來說首先是一種“外在”于他的規范性要求,即社會和行業對于其自身的道德要求。這種規范性要求對于他是具有“向善”內容的社會和行業的壓力、約束力,制約著他的思想和行為,使其不可輕易逾越這種規范,而并非完全出自本身的自覺自愿,這就是他律功能。他律功能可以表現在若干方面:譬如以食品行業道德的內容形成的行業制度環境對從業者的環境約束;通過行業道德評價對從業者職業行為的精神約束;食品行業道德規范中具有一定強制性的操作性規范對于從業者職業行為的制約等。近年來我國某些地區在餐飲業推行的“常分類、常整理、常清潔、常維護、常規范、常教育”的“六常法”管理操作性規范,就是圍繞著對現場和環境的管理,通過現場管理規范化和標準化的途徑,把員工的職業行為首先以規范的形式加以約束,形成他律要求,從而提高服務效率。第三,引導功能。食品行業中的企業與從業人員如何處理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實際表達著自身內在的一種價值觀念和價值取向,食品行業道德對這種價值觀念和價值取向具有重要的引導功能。這種引導功能就是通過增強行業從業人員的道德判斷力與道德責任感,來引導人內在的道德價值觀念和道德價值取向的選擇。食品行業道德規范中包括著評價性規范和操作性規范,其中評價性規范構成關于職業道德行為的認識性、評價性和引導性的基本功能,而操作性的制度規范則進一步制約著良好職業行為的養成。食品行業道德的要求還通過進行社會評價、行業評價和個人評價,通過世襲相傳、師徒相傳等途徑和特有方式,對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實施長期的、潛移默化的影響。職業活動既是人生活動的重要領域,也是人生活動時問最長的領域,食品行業道德的引導功能,可以大大提升從業者的道德境界。第四,自律功能。食品行業道德的自律功能體現在行業自律、企業自律與從業者個人自律三個方面。自律功能是在規范功能、他律功能、引導功能的基礎上綜合形成的一種功能,可以促使其從業人員形成職業良心,這是一種履行職業責任的自覺意識,其目的是使從業人員發自內心地對食品行業道德遵從,是從業人員的行業道德水平發展的高級階段。自律并非排斥他律,而是對于他律的升華和內化,已經形成了一種道德需要。自律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當心靈認為必須要有不受外部壓力左右的觀念的時候,道德自律便出現了。”¹自律也不是神秘的,它是從業人員在職業生活中按照行業道德的要求堅持長期學習和實踐的必然結果。孔子曾經總結自己一生在學習中經歷的不同階段和境界:“吾十有五而志于學,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順,七十而從心所欲不逾矩。”(《論語•為政)))在“從心所欲不逾矩”的階段和境界,發自內心的想法、愿望和要求也不會超越社會的法度,就是達到了高度的自律狀態。食品行業的從業人員經過食品行業道德的長期教育和訓練,在具有了比較深刻的職業道德認識、一定的情緒情感以及一定的道德意志,達到一定的職業道德覺悟的基礎上,必然地會在職業生活中形成自我規范、自我約束、自我評判和檢查的狀況,達到“從心所欲不逾矩”的高度自律狀態。
(一)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行業道德的區別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第一條中闡述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¹。食品安全法因其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直接強制性的特征,而成為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的的重要手段。但是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實行不僅需要食品安全的制度監管作為運行保障,更需要食品行業道德的他律與自律作為有利的支撐。在社會進行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的體系中不僅包含著食品安全法,還包含著食品行業道德及食品安全道德的建設和管理,食品行業道德包括食品安全道德是食品安全社會管理體系中一個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行業道德在維護食品安全上的區別,表現在它們的作用范圍不同、要求層次不同、社會運行方式不同、作用效果不同等幾個方面。正確認識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行業道德的關系,充分發揮法與道德各自的功能,才能更好地維護食品安全。第一,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行業道德的作用范圍不同。發達國家大都建立了涵蓋所有食品類別與食品鏈各個環節的法律體系,譬如美國政府自1906年制定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和藥品法》以來,先后制定和修訂了35部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法規,對于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安全標準、監管程序等內容都有詳細的規定;又譬如歐盟國家30年來就陸續地制定了20多部有關食品的法規。但是由于法律的作用范圍相對狹窄,而無論法律規定設計的如何完善,也是永遠不能將所有食品行業的職業生活內容、行業存在方式覆蓋起來的。食品安全的法律規則與道德規范有重合部分,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只是通過強制性的手段來維護那些最基本的道德規范要求,這正是法律這種制度性規范的局限性。食品行業道德的適用范圍則廣泛得多,這正是世界各國都重視食品道德對于調節食品安全作用的重要原因。第二,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行業道德的要求層次不同。食品安全法對于食品行業及其從業人員只要求其職業行為規范在食品安全允許的范圍之內,使其成為守法的企業和守法的從業人員,對其行為的要求具有整齊劃一性,而不管其行為是自覺的還是不自覺的。因此食品安全法表達的是最低限度的食品行業道德要求。食品行業道德則對于從業者內在的職業道德德性和外在的職業道德行為,均具有低、中、高不同層次的要求,還體現著某些超前的內容。這種多層次的要求分別表現為堅決禁止的、要求做到的以及大力提倡的不同的道德層次,不具有整齊劃一性。食品行業道德的要求中既有出于履行職業責任的道德要求,也有出于履行職業義務的道德要求。一般說來,履行職業責任是與獲得職業報酬相聯系,體現著責、權、利的一致:而履行職業義務則不與獲得職業報酬相聯系,出于義務是一種奉獻的行為,具有更高的職業道德境界。總之,食品行業道德的要求高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第三,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行業道德的社會運行方式不同。食品安全法作為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運用國家的強制力來對食品企業與從業人員發揮作用的。這種強制力首先是針對人的外在的行為進行規范和教育的。食品行業道德作為職業生活的行為準則,主要依靠食品行業從業人員的內心信念和良心、行業輿論與社會輿論等道德評價的方式以及職業習慣來發揮作用,調節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作為一種職業道德,食品行業道德雖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但是它仍然屬于是將職業道德規范要求滲透和體現在行業制度中而形成的強制性,與食品安全法的社會強制性方式具有性質的區別。第四,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行業道德的作用效果不同。盡管“我國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仍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與國際水平還有不小的差距,我國食品法律體系的框架結構有待進一步科學化、合理化”¹,但是由于食品安全法比食品行業道德在維護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效果快速,因此食品安全的關鍵首先在于立法,建立比較完善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食品行業道德對于維護食品安全問題的作用效果緩慢,但是道德教化的效果比食品安全法要深刻和持久,能教化人的心靈、提高食品行業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覺悟和形成職業道德良知,從而在維護和保障食品安全中能發揮深刻和長遠的作用。
(二)食品行業道德對食品安全法的支撐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行業道德在適用范圍、要求層次、作用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不僅使得食品安全法構成食品行業道德的保障,也使食品行業道德以自己特有的方式為食品安全法的貫徹實施提供強有力的道德支撐,構成食品安全法的基礎。第一,食品安全的立法是在某種道德觀念的指導下進行的。法律的內容分為價值性內容和技術性內容。其價值性領域是法的內在的精神實質,并可以進行善或惡、應當或不應當的價值評價。法的技術性內容是法的價值性內容的體現,可以進行科學或不科學、適當與不適當的技術性評價。道德精神屬于法的價值性內容的范疇,不管人們是否自覺及其自覺的程度怎樣,有關食品安全的立法是在某種道德觀念的指導下進行的,這使得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成為某種特定道德觀的化身。道德觀念總是先于法律觀念產生,任何社會的法律制定者也總是首先從自身的道德觀念出發來思考法律。由此形成許多法律規則同時也是一種道德規范,如我國現行《憲法》中的“五愛”,《婚姻法》中關于“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許多條款直接由某些道德規范轉化而來。法律在外表上與道德大不相同,但法律體系下蘊涵著道德,比如民商法的大部分條款是自由平等、誠實信用、公平交易、遵守諾言等道德規范的體現。又如刑法中關于犯罪和刑罰的規定是以反面的形式來表達、強化著道德的要求,以間接的形式對道德進行維護。就是法律中大量的技術性規范也具有相應的道德基礎,特定的道德是技術性法律規范賴以制定的出發點。食品安全法也是如此。食品安全法中關于要求食品行業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的規定;關于食品安全風險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的信息公開和免費查詢、食品生產和經營的技術操作標準和產品明示的規定;關于食品檢驗中尊重科學、悟守職業道德、保證檢驗數據客觀、公正的規定;關于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和準確、及時、客觀地進行信息規定,也都同樣體現著社會道德的精神。當然法律中所體現和反映的是最基礎層次的道德要求。第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需要一定道德素質的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固然依賴具有一定食品安全道德理念的人來進行設計,我們也可以在比較短的時間內通過構建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為食品安全設定強制性的行為規范,但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運行過程,以及在運行過程中食品安全的法律價值與權威能否得到有效樹立,它的具體規范要求能否在社會現實生活中得到有效實現,都需要一定的社會環境條件。在社會環境條件的構成要素中道德的狀況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要素。遵守和執行法律,把法律外在于人心的強制性要求轉變為人自覺自愿的守法執法行為均需要以道德為基礎。食品行業從業者實際的道德狀況制約著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狀況,他們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其認真貫徹、遵守和執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知法犯法事件的發生,從反面說明了需要具有一定道德素質的人來遵守和執行法律。食品行業道德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有力支撐,也為維護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長久的動力。
關鍵詞:食品安全;現狀;對策;抑菌
隨著食品工業迅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對食品的質量要求越來越高,可從2009年三聚氰胺奶粉,到2010年海南豇豆含毒和近幾年瘦肉精事件、毒大米事件、注水肉事件、地溝油事件、冠生園月餅餡事件等相繼發生的情況下,人們開始更多的關注食品的安全問題。
1 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形成的原因
1.1 從消費者角度分析
人們對食品營養衛生知識極其貧乏,日常的飲食安排也存在著一些缺陷。人們的某些飲食習慣以現在科學的眼光來看,是不科學不合理的。例如現在好多國民愛吃大量經過腌、炸、烤、熏等的食品。現代食品營養衛生知識告訴我們,上述食品中的亞硝酸鹽、苯并芘嚴重超標,如果長期攝入此類食品的話,就很有可能易引起癌癥的發生。
1.2 從生產者角度分析
一些不法分子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濫用食品添加劑、化學成分,使用劣質原料。2010年3月12日到29日,“火鍋店問題油”,2010年1月家樂福江東店的“面包門”事件,2008年10月香港從內地進口的雞蛋中測出三聚氰胺等等。這些并不是因為科技落后,而是因為部分生產者素質較低,衛生意識淡薄,經不住利益的誘惑,在生產食品的過程中不能嚴格按照生產規章制度來執行等,都極易造成食品污染和中毒事件的發生。
2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對策措施
2.1 加強食品營養衛生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在我國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情況大量存在,但有些疾病,如肥胖、高血、中風、糖尿病、癌癥等,大部分是國民長期不注意自己的飲食造成的[1]。所以提高食品安全和食品營養衛生的認識,是關系到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營造節約、安全、和諧型社會的重要保證,并且食品營養衛生知識是國民的知識結構中的最適用、最普通的科學知識。對它的掌握、重視的程度直接影響到我國國民整體的健康程度和生活質量以及平均壽命,所以要加強全民的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利用一切媒體宣傳食品安全科普知識、科學種植養殖知識等;強化人們的環保意識,使國民珍愛我們的環境;加強社會主義道德、誠信、公德的宣傳教育,加強社會信用、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的建設,形成誠實、誠信的社會氛圍;在九年制義務階段安排食品營養衛生知識的課程,對公眾要進行食品安全的科普教育,通過各種方式開展食品營養衛生、職業道德、食品安全的教育和法制宣傳;要在大專院校開設食品生產和管理的技術的專業,培養專業人才從事食品行業等。為我國食品安全打下堅實的基礎,只有經過多年的艱苦努力,我國食品安全問題才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我國食品安全水平才有可能趕超發達國家。
2.2 加強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究其根本是要構建一個合理、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以確保食品安全。我國雖有新的食品安全法可不夠嚴厲且起步晚,而在國外早把加強立法、嚴格執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如美國既有《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食品質量保護法》等綜合性法規,也有《聯邦肉類檢查法》、《禽產品檢查法》等非常具體的專門性法律,這些法律法規幾乎覆蓋了所有食品[2]。并且國外的嚴格執法也很嚴厲,在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國,食品安全的違法者不僅要承擔對受害者的民事賠償,而且還要受到刑事制裁。因此我國要加強食品安全法律建設和法制管理,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等多層式法律體系。加速建立符合國際食品法典原則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加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安全有效控制體系的力度。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體系、宏觀調控體系和管理體制。加強現有法律法規的懲罰力度,實施對食品安全的有效保護[3]。
2.3 提高分析測試技術
提高食品檢測技術水平,可以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技術支撐,無論是源頭管理、市場準入、產品抽檢或是進出口把關等都要有相應的檢測手段[1]。當前,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也對質檢機構的檢測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為適應新形勢下的檢測工作,質檢機構一方面要加強硬件建設,不斷充實新的儀器設備,改善測試方法等。要有一批高素質的專業檢測人員,這些人員不但要精于檢測工作,還要了解檢測技術的發展趨勢和動態,具有較高的理論造詣和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而且還要了解當前食品的制假動態,善于從產品的外觀捕捉到產品的違禁添加物,為產品質量監督和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尋找到直接的突破口和切人點。
我們要系統研究和全面了解國際標準,找出我國現行標準與國際標準間的差異,為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提供依據。要注重引進與創新并舉,結合我國的國情,借鑒AOAC、CAC、FAO、ISO、WHO等先進標準,開展標準技術創新研究,為保證食品安全和為政府部門制定符合我國利益的進出口監督檢驗策略和措施提供技術支撐。要培養一批懂專業、外語好、能在標準化領域進行國際交流的高級人才,積極參與相關國際組織的活動,為建立能與國際水平接軌的質量標準體系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1]鄭豐杰.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及其對策.黃岡師范學院學報,2006(l2),26(6):73-75
古往今來,恃強凌弱的國家競爭環境從來沒有改變過。技術壁壘在各國之間的愈演愈烈也是伴隨隨著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技術水平的懸殊態勢而產生的。后進國家須小心謹慎的防御越來越多的動植物疾病的衛生檢疫措施與名目繁多甚至怪異的檢驗檢測項目,如此不合理的國際貿易妨礙措施必將在發達國家的商圈當中被一步步的演變為合理且帶光環的非關稅貿易壁壘。
二、《SPS協定》食品安全規則
(一)“以科學為依據”實施相關措施
《SPS協定》中第5條第7款規定,各成員國采用臨時衛生檢疫措施需滿足四個條件:臨時措施是在成員方有關科學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采取的;根據有關信息包括國際組織以及其他成員方實施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信息而臨時采取某種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各成員方應尋求獲得必要的補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觀地評估風險;各成員方應相應在合理期限內評價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四個條件環環相扣、相互聯系,缺一不可。
(二)WTO體制下《TBT協定》食品安全規則
WTO體制下《TBT協定》是為防止成員國利用技術水平行使不公平技術貿易壁壘,協議理所當然包括食物質量要求方面的標準。《TBT協議》規定無論標準、技術法規或者合格評定程序制定,都以國際標準化機構制定的相應標準、原則或建議為基礎,三種規范的實施不應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其次通過建立咨詢點制度、通報制度,相互事先通報,大大提高了技術法規和認證程序的透明度,使出口商更加容易適應進口國要求來組織生產,很大程度上減輕了技術壁壘對國際貿易的阻礙。
三、對策
(一)建立食品法律體系
自我國在1991與1997年分別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兩項食品安全法律以后,截止到2010年食品安全法規基本未做任何修改與完善。時代日新月異,環境變幻莫測,舊的法律已經不太適應新形勢下的社會關系,與現存的法律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矛盾。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修訂是我國二十一世紀初食品立法的首要工作,時至今日我國總算通過《食品安全法》,此法律在食品安全的整體和細節方面建設完善結束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始終處于“群龍無首”狀態,整體法律體系統由此建立。
(二)完善技術法規與合格評定程序
有力的技術支撐在食品出口檢驗與安全質量保證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當下縮減高消耗、低產出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與加快技術進步步伐勢在必行。科技興國,管理創新乃治國良策,高科技、質量與強勢產品必然是集約型經濟增長模式不可缺少的推動力。在法律與規則日益完善的環境下,企業應堅持“以質取勝”的戰略,優化商品的出口結構,引進并有效吸收發達國家的先進管理系統與高端技術以修煉內功。努力學習與適應學習產業商品出口的國際標準,在系統推行ISO家族與歐盟系列標準出口產品的認證管理前提下,勢必將合乎規矩的出口程序凝練在企業的出口工作當中,一步步推動企業良性運行,保證出口產品質量以突破別國貿易壁壘基本條件。
(三)靈活運用爭端解決機制
[關鍵詞] 食品安全 三鹿奶案 法律規制 完善
隨著經濟的發展與財富的積累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成為世界性的話題,日益成為各國共同關注的焦點。近年來 ,我國毒大米、毒豆油、毒奶粉等危害人們生命的食品安全問題頻繁發生 ,2008年9月份發生的“三鹿奶粉”案件再次將食品安全問題推向,引發了全國制奶業的大海嘯,嚴重影響了我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形象和聲譽。在建設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這折射出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嚴峻性和法律對食品安全規制的缺位與不當。回顧近年來屢禁不止的食品安全問題,不僅給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極大危害,而且嚴重影響了中國產品的國際聲譽。筆者擬對“三鹿奶粉”案件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探究國家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必要性,并分析法律規制在食品安全中的現狀,以期提出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完善方法。
一、三鹿奶案的根源分析
從一個僅有32頭奶牛的合作社,到銷售達百億的大企業,三鹿用了50多年的時間,然而,從聲名遠播的龍頭企業,到名譽掃地甚至破產,它只用了一百余天的時間。三鹿奶案的發生絕非偶然。一時間,中國制奶業暗流涌動,政府問責聲音此起彼伏,消費者賠償迫在眉睫,世界市場上中國產品信譽下降,奶制品衍生品紛紛暴露問題,造成如此嚴重后果的原因是什么?通過對三鹿奶案的深入研究,認為導致此次事件的根源有以下三個方面。
1.市場信息不對稱現象導致的市場失靈
目前 ,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尚不成熟,不能完全由食品生產企業自我約束,以保證食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問題首先源于市場信息的不對稱、不完全性。“在食品市場上,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關于食品質量的安全信息是不對稱的,前者屬于信息優勢方,后者屬于信息劣勢方。”
食品生產者、加工者、銷售者比消費者對食品的農藥殘留、食品添加劑等相關安全性信息了解更多。企業本身存在趨利性,在利益最大化原則的驅動下,擁有信息優勢的食品經營者會不自覺地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提供虛假、遺漏、過時或誤導的信息,甚至采取不道德的手段生產,將那些假冒偽劣產品銷售給顧客。同時,對于生產者而言,提高質量及保證安全的措施將增加生產成本,食品質量信息不對稱會減少生產者提供安全食品的激勵。消費者在知情權和選擇權等信息的占有上總是處于劣勢,對于所選食品的安全性難以做出正確判斷,有可能導致市場經濟的“優勝劣汰”機制失靈,以致出現低質劣質食品驅逐高質優質食品的現象,最終導致食品市場秩序混亂。因此,市場上食品安全信息不對稱使得“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存在可能性。
2.爭奪市場優勢引發的無序競爭
市場經濟的發展使日常生活中充斥著競爭的機遇與陷阱,競爭中“勝者存、敗者亡”的殘酷規律和無情的結果也牽掛著每一個參與市場競爭者的神經,在這種情況下,競爭的預期利益誘使某些經營者公然挑戰和踐踏商業道德的約束力,采取不正當的手段和方式追逐一己私利,出現了包括欺詐、虛假廣告宣傳、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詆毀他人商譽等一系列不法行為,違反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違反商業道德,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食品市場上同樣存在著大量競爭無序的現象,由于食品企業數量繁多,為了爭奪市場優勢從而在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不斷擴大,某些利欲熏心的經營者就會不顧商業道德,通過廉價的非食品原料降低生產成本,從而壓低市場價格,并通過廣告進行虛假宣傳鼓吹自己的產品。三鹿企業即以此違法手段積聚了大量社會財富并占領了嬰幼兒奶粉的大部分市場,是無序競爭的體現。
3.企業趨利性導致企業漠視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追求自身經營利益的同時,也要對利益相關者(包括顧客、員工、債權人、政府、社會、環境等)承擔責任。(1)企業社會責任可以分為兩個大的層次:基本責任,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慈善責任或自愿責任。前者是任何企業,不論何種性質、處于企業生命周期的何種階段,都必須履行的,是一種義務;后者則取決于企業的能力和覺悟。任何一個企業,要想在社會中立足,做大做強自己的產品,必須要承擔社會責任,講誠信,遵守職業道德,不能以損害社會利益為代價謀取企業私利。
總理曾在回答有關中國食品安全的提問時說,一個企業家身上應流著道德的血液。制造問題奶粉的企業正是面對巨大的利益刺激,道德良心已經沒有了底線,忘記了基本的社會道義與良知的他們,唯利是圖。而在這場奶業危機中,正是消費者用自己的選擇,及失信企業用自身的沉痛教訓說明,無論經營取得何種成就,企業社會責任感的缺失會在一夜之間讓大廈傾覆。
4.低廉的違法成本致使企業鋌而走險
為什么企業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面前敢如此膽大妄為,以身試法?筆者認為,除了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可以蒙混過關之外,相關處罰太輕,缺乏威懾力也是一個主要原因。當企業的違法成本低于從事違法行為所帶來的高額回報時,頻發的食品安全事故也就不足為奇了。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忽視了制假售假行為本身的危害,對制假售假行為處罰較輕,體現在經濟法、刑法等各方面。如《刑法》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而對違法者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只有在釀出命案后才有可能,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責任追究更是鮮見。因此,我國這樣輕的處罰力度,是誘使企業鋌而走險的重要緣由。
當市場失靈、無序競爭、企業唯利性及違法的低成本導致企業鋌而走險,損害消費者利益致使社會分配不公時,國家對食品市場進行依法規制就成為人們的欲求。美國著名記者尼科爾斯?福克斯在其名著《美食與毒菌》中指出,我們的身邊原本充滿了看不見的危險,但現在我們不幸看見了,而且是在餐桌上。食品安全關系消費者的生命與健康,關系我國經濟的良性發展和政治穩定,于是強化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是一項緊迫任務,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二、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現狀
伴隨對食品安全問題重視程度的提高,我國政府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證食品安全或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礎。
縱觀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現狀,是由《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法律為主導,《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等有關食品安全的專門規章為主體以及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安全的相關規定為補充構成的集合法律形態,是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框架的現實。但是上述法律、法規是由不同級別、類型的國家機關在不同的時期制定和頒布的,相關的規定被分散在經濟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和我國批準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眾多的部門法不能解決單一法律調整范圍狹小且因相互間矛盾帶來的執法難的事實。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法律規制體系尚有以下不足之處:
第一,食品安全法制理念缺失。《食品安全法》制定以前存在的法律法規在制定時,并沒有充分考慮到食品安全問題,長期存在的詞匯為食品質量和食品衛生,食品安全并未進入立法視角,當食品安全問題成為突出問題時,就顯得很不適應。如我國現行的《標準化法》,總體上偏重于工業產品標準,對于農產品的產品質量標準卻是推薦性標準,應當制定強制性標準。(2)歐美等發達國家早在上個世紀初期就已經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律,起碼有一部比較成熟的通用法律。而我國,在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現狀下,才促使了食品安全法的出臺。
食品安全理念的缺失不僅反映在立法方面,還存在在食品安全法律的實施者及權利義務承擔者身上,如還存在著政府管理者為了經濟發展而忽視食品安全的現象,尤其是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政府把主要經歷放在了解決生存、謀求發展上,因發展經濟而忽視了食品安全的現象大量存在,這就產生了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一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利益的驅使下,食品安全往往讓位于企業的經濟效益,這就使食品安全喪失了源頭上的保護閘;就普通的消費者而言,雖然對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有所提高,但是信息不對稱現象也使其不可能掌握太多的食品安全知識。食品安全意識的缺失與無能為力,則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泛濫提供了得以生存的土壤。因此,增強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識,尤其是管理者的食品安全意識,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前提。
第二,食品安全相關法律體系尚不全面。《食品安全法》的出臺并不能改變我國已頒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雖然數量繁多,但因分段立法、條款相對分散、單個法律法規調整范圍較窄、法律效力層次低的事實,加之一些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和寬泛,缺乏清晰準確的執法標準和可操作性,留下執法空隙和交叉,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間的協調性差的問題。而我國目前采取的是食品安全分段監管機制,其中,農產品由農業部門管理,食品生產、加工、制作過程由質檢部門管理,食品流通和銷售過程由工商部門管理;餐飲業由衛生部門管理。法律法規的不配套,是食品安全執法的首要障礙。食品安全體系中“角色不清”導致衛生部、農業部、環保總局糧食總局、質檢總局、工商總局的職能權限界定不清,職能部門既制定和解釋法規、標準,又行使執法功能,不可避免地出現問題,滋生腐敗使食品安全難以真正落實。因此實踐中定性不準確、處理不當的現象比比皆是。對同一具體的食品制假售假行為,處理結果差別較大。
此外,我國食品市場的市場準入制度、市場退出制度尚未健全,食品安全標準、檢測和認證體系亟待法律正式統一認可,食品信息供給的法律制度仍未建立,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制度仍需完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還存在一些空白,導致無法可依。三鹿奶案中的三聚氰胺非食品原料檢驗標準的缺乏便是一例。從總體上說我國尚未建立起從食品生產到消費再到最后處理的食品生命周期的全程法律規制體系。
第三,食品市場執法不到位,力度不夠。首先,由于法律法規自身的交叉與重疊,導致多頭執法,影響監管效果。對于食品質量的監管,現行法律法規賦予許多部門以執法權力。如《產品質量法》規定工商和質量監督部門都是執法主體,現《食品安全法》規定,工商、衛生、質監、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都承擔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任務,職責不清必然導致重復執法或出現執法的真空地帶,加上各部門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不一致,在部門利益的驅動下,部門之間各取所需,各自理解執行,爭權奪利、推諉扯皮、相互掣肘的現象時有發生。“多龍治水”演變成“無龍治水”也不足為怪了。
其次,執法部門以罰代管、以罰代刑,影響法律的嚴肅性。法律通過包括罰款在內的多種責任承擔方式促使人們遵紀守法,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并有效防止違法行為的再度發生。因此罰款不是執法的目的,而是保證法律的實施的一種手段,但執法機構在執法時卻本末倒置了。執法機關在執法中普遍存在著 “執法就是罰款、管理就是收費”的“以罰代管、以罰代刑”現象,于是圍繞罰款搞管理,精于“打放結合”之術,玩“貓捉老鼠”游戲,為了應付財務壓力而只能重罰款而不計其余,以確保完成罰款指標。再加之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傾向,為保護本地區有貢獻的企業,將違法現象隱瞞不報,以財產罰代替應有的刑事制裁和民事責任,使企業肆無忌憚,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現象屢禁不止,甚至有的企業就把這些罰款算入生產成本,法律威懾力成為一紙空文。
再次,存在運動式執法現象。法律執行過程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由于食品安全執法主體多元化,導致了在打擊假冒偽劣食品、保證食品安全的執法過程中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往往在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由上級行政機關命令,相關部門進行一陣風式的檢查、處理。加之存在執法不嚴、不徹底,當這陣風過后,假冒偽劣食品又重新泛濫起來。這種執法主體多元化、食品安全職能交叉的現行體制,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第四,食品安全的法律責任不夠全面和嚴厲。這不僅是使企業鋌而走險的誘因,也反映了在法律規制體系中法律責任規定的缺陷。我國關于食品安全責任的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條文中。這些法律規定多是針對整個產品制定的,并未考慮到食品的特殊性。食品安全責任及其抗辯事由分散在屬性不一的部門法中,在適用時難免會出現相互交叉重疊甚至沖突的情形。法律應當規定食品經營者對食品安全承擔主要責任和專屬責任。他們有義務通過自檢和現代化的危害控制技術來保證食品安全。而一旦由于其過失或故意引發食品安全責任事故,其理應為此承擔高額的代價。
在發達國家,法律對問題食品的生產經營者處罰非常嚴厲,一般對食品質量安全事故采取重罰,特別是對蓄意破壞食品質量安全者,不僅要求立即停業待查,而且高額的罰款往往會令其關門倒閉,讓違法者得不償失。如美國,該國法律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屬有罪,處以25萬美元以上100 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并處以5 年以上的監禁,如有假冒前科,罰款額可達500 萬美元,這樣的處理才會使經營者像珍惜生命一樣維護食品安全。(3)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恰恰忽視了制假售假行為本身的危害,對制假售假行為處罰較輕,這無疑是對違法者的縱容和對人民群眾生命與健康的輕視。從打擊猖獗的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的迫切要求來看,目前食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法律責任的設定上范圍狹隘,在處罰力度上乏力,沒有徹底剝奪違法犯罪分子再次違法犯罪的條件和能力,不能夠充分發揮法律應有的威懾力。這就導致了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國屢屢發生,層出不窮。
此外,諸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態食品、無公害食品、無公害農產品和綠色食品、免檢食品等明目繁多的不同食品安全等級的詞匯,加之不同地域級別的政府部門和新聞媒體對食品的評比和予以的稱號如中國名牌、消費者信任品牌、推薦品牌、某某一百強等評選,法律對此尚未進行調節和規范,增加了消費者識別食品安全等級的難度和市場的不透明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政府免責的擋箭牌,也成為建立部門利益的小金庫,如存在十余年的食品免檢制度。
三、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完善
民以食為天,國以食為安。食品安全不僅關系到國家的形象、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也是關系到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問題,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才能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通過對我國食品安全的立法現狀分析,本文認為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必須從以下幾點入手:
1.強化食品安全理念
加強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首要的是樹立食品安全法律理念。1996年世界衛生組織將食品安全定義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和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健康受害的一種擔保”。 具體地說,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種植、養殖、加工、包裝、貯藏、運輸、銷售、消費等活動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損害或威脅消費者及其后代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食品安全是結果安全和過程安全的完整統一。因此,食品安全法律規制是一個系統工程,樹立食品安全法律理念應當把結果安全和過程安全均納入法律規制視野。其次,應當對全民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利用一切媒體宣傳食品安全科普知識、科學種植養殖知識等。再次,要加強社會主義道德、誠信、公德的宣傳教育,加強社會信用、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的建設,促使企業遵守職業道德,承擔企業社會責任,食品安全問題才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2.清理并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
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清理、補充和完善,對一些舊法進行廢止、修改和整合,將散存于各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安全的內容整合, 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解決法律體系的混亂,保持法制的統一性和完整性。首先應當確立立法原則,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應當涵蓋從 “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不能在任何一個環節出現漏洞和問題,應當按照社會分工和社會協作的要求來設計各項法律制度,涵蓋食品鏈的各個環節,進行系統、綜合、全面、立體的法律規制,并進一步與國際接軌;其次,應當完善《食品安全法》,如完善食品常規檢驗制度,并以此為核心、在此基礎上制定相關的單行法規及完善技術性法規以明確標準,其中包括標準化、產地環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標簽管理、投入品、農藥、獸藥、飼料、肥料、激素、添加劑等的使用、質量監督檢查、食品安全信用、食品安全評價等;再次,應當注意提高法律效力的層次性,對部門立法應當嚴格審查,此外,還應對社會參與執法、政府促進守法留有空間。
3.加強執法監督,提高執法效能
有效的執法監督與執法效果的軟件的保證可以有效的減輕競爭無序的狀況,促進食品市場良好的競爭秩序的建立。要建立統一的監督執法體系,克服各自為戰的局面,部分執法部門可以考慮實行垂直管理,以根除部門、地方利益和徇私枉法。首先,分段監管符合國情,但應當避免分段監管帶來的重疊和權力的真空地帶,應當做到責任明確,進一步理順監管體制,建立“統一、協調、權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要強化各相關行政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加強聯系和信息共享。雖然《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設定食品安全委員會,但地方仍處于多頭治水狀態,應當考慮同樣在地方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次,國外經驗表明,對食品生產相關企業實行強制性管制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礎。食品安全比其他任何一種與健康相關的政府活動需要連續和強制性的管理。針對目前我國普遍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者處罰較輕的問題,要擴大執法部門檢查權,加大對違反食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懲處力度。再次,應當改變運動式執法的現狀,強化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暢通。最后,落實執法人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從制度上保障食品監管工作順利進行。強化責任意識,建立責任制,使權力與責任掛鉤,使責任追究落到實處,努力形成工作高效、執法嚴明的隊伍.
4.完善責任體制,加大違法成本
事實上,有毒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中,除了部分不懂法外,主要是利益驅動,是在預期的獲利和懲罰間權衡后而為之的。只有重典治亂,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制售毒食品的風險成本,使其大于違法所獲利益,生產者才會停止違法。首先應當在立法中根據不同需要設定嚴格產品責任或過失責任,如《產品責任法》中應將嚴格責任明確寫入法律,以期產生單方面的有效預防激勵;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由加害人給予受害人超過其實際損失的損害賠償金額。在我國現行立法中,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可見,我國立法中已經承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用價值,但以價款為計算基準,懲罰性賠償標準偏低,震懾力度顯然不夠,難以對違法行為形成有效的制約。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侵權人的私人成本就會大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可使其博弈后的選擇不是違法。其次,加大刑罰力度,刑法具有預防與懲治的雙重功效。借鑒國外經驗,對制售有毒食品的經營者施以包括自由罰在內的刑罰方法,并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剝奪其從業資格,不僅可以起到安撫受害者,懲罰教育違法者的作用,對同行業食品經營者也是一種威懾。
5.加強食品市場的準入及退出的管制和監管
目前,我國存在的市場準入制度主要是由各部門制定的規章,以質檢部門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為例,包括許可證制度、強制檢驗制度以及市場準入標志制度,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而確保食品安全,這是防止偽劣產品進入市場的重要防線。我國應當加強建立嚴格的食品準入審查制度,同時要盡快建立一套具有國際水平的檢疫技術。由于食品流通涉及眾多環節,而每個環節都可能受到不安全因素的影響,因此對食品安全的監督需要貫徹在各個環節中,并建立食品備案制度,每一個環節均應按分類標準進行備案。在市場退出制度方面,現階段主要是企業的自動召回為主,應當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與市場強制退出制度相結合。
此外,還應當大力發揮新聞媒體及社會輿論的引導作用,加大媒體信息披露力度;依法加強權力監督,保證公正執法;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的作用也應當充分發揮,通過行業自律減輕執法成本,消費者權益也可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對于有關食品的各項定義應當明確依法規定,并且將各項稱號的評比納入法律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