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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農村常用法律法規簡介
一、農村土地法律制度
(一)農村土地承包
1、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承包方式的規定
2、農村土地承包期限
3、土地承包的原則
4、農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
5、結合相關案例談談土地承包合同問題
(二)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問題
1、如何辦理農村土地流轉
2、轉讓與轉包、出租的區別
3、對未進行家庭承包的集體土地、水面等應如何流轉
4、土地流轉糾紛解決
(三)關于農村土地征用的相關問題
1、什么叫土地征用
2、土地征用特征
3、國家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
4、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
二、農村婚姻法律制度
1、《婚姻法》規定應當禁止的行為
2、結婚的法定條件
3、 婚姻法的“四個禁止”
4、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5、在哪種情況下婚姻是無效的
6、《婚姻法》對家庭暴力或虐待行為的受害人的救助
7、農村婦女離婚或喪偶后留在男方村中居住是否享有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
8、結合事例談談農村彩禮的問題
三、人民調解法律制度
1、人民調解的性質
2、對人民調解員的選任
3、如何健全人民調解銜接機制,增強人民調解基礎性作用
4、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司法確認制度
5、如何強化指導保障,推動人民調解工作順利健康發展
四、貴州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1、新農保的基本原則
2、目前新農保每年繳費
3、政府對新農保的補貼
4、個人賬戶
5、養老金待遇
第二章 貫徹執行農村法律法規 樹立依法治村的理念
一、依法治村的重要性
二、依法治村的含義和內容
1農村土地流轉的前提條件
農村土地流轉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能冒進,更不能不考慮中國實際盲目推進,急于求成,應在進一步完善政策法規,堅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逐步實施。
1.1保證土地的使用效率
農村土地流轉的出發點是要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確保土地的使用效率,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從目前農村土地利用情況看,“”,經營規模過小,增加了農業生產的管理成本,從而難以形成規模經濟效益,難以形成有效競爭,也不利于農業科技水平的提高1。這阻礙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因此,今后必須改變這種狀況,一方面,加大先進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提高農業生產率,調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通過規范土地合理流轉,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防止出現土地拋荒現象。另一方面,改變現有農戶家庭半自給性、小規模土地承包經營基礎上的農民兼業化,追求土地經營目標投入產出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1.2把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放在首位
一旦農村土地流轉放活之后,城市資本允許進入農村土地,掌握大量資本的城市居民可以擁有幾千畝、甚至上萬畝的土地,他自己不耕作,雇傭原地居民耕作,這樣就可能出現農民將大量土地賣給城市居民的現象,當然這只是一種假設。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強制規定,就會有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推行所謂的“規模經營”,通過各級政府的權力,很有可能將大片土地轉讓到城市居民手中,導致出現城里的所謂“大地主”。而這不是我省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此外,鑒于現階段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如果不把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放在首位,對個人最高農地擁有量進行限制,則很有可能出現一邊超大規模的“地主”,一邊無地農民的情況,導致農村兩級分化,影響社會穩定。
2農村土地流轉后的合理使用
2.1加大土地流轉宣傳力度
加大土地流轉的宣傳,提高農民“土地是財富之母”的意識,特別要讓農民了解土地流轉的前提條件和農村土地流轉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熟悉土地流轉的相關政策法規;同時,還應讓農民知道,土地不僅僅是就業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筆龐大的資產,加快土地流轉正是合理利用這一資產、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途徑,因此,一定要規范土地流轉,確保土地性質和用途不變。此外,還可通過板報、村民廣播等載體,讓農民了解到除國家建設依法征用集體土地外,村集體無權在承包期內單方面不簽合同、不發證書、解除承包合同、強行收回和調整農民承包地,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確保土地合理使用。
2.2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規進行土地流轉,確保土地農業用途不變
當前,我省仍是一個農業大省,而且土地資源十分有限,耕地數量更是有限,無論從土地作為農民的社會保障角度來講,還是從糧食安全角度考慮,嚴禁借用土地流轉之際隨意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就顯得格外重要。因此,有必要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原則,不斷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及流轉后的使用。
2.3加強土地流轉監管,規范土地農業用途
當前,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一定要加強流轉土地用途的監管,堅決禁止以土地流轉為名改變農用地用途特別是基本農田用途的違法行為。同時,要建立健全全省各地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培育土地流轉主體,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鼓勵引導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鼓勵引導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防止出現土地撂荒和粗放經營等現象。此外,應全面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合同,使用統一規范的合同文本,并指導土地流轉雙方簽訂合同,及時辦理土地流轉當事人提出的簽證申請,糾正土地流轉雙方違反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面的約定,確保流轉后的土地農業用途不變。
3農村土地流轉的產權主體
當前,我省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由于土地權屬不明而導致的流轉混亂、效率低下等問題,相關法律法規對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經濟地位、法律地位、財產地位及其職能范圍、行為方式等沒有明確規定,這不利于農村土地流轉的有序健康進行。
3.1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法規政策,明晰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很強。因此,有關部門應重視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訂和完善,切實解決當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產權主體不清的問題。同時,還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的其他政策法規,尤其是土地分配政策,應適當體現均衡原則,即實現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動態監管和分配。區分情況收回符合條件成員的承包權并再流轉或承包給新增人員。具體做法建議將其寫入相關規定中,制定成《農村土地承包細則》,使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一、申請人郭增嶺稱2005年5月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己承包的土地370平方米被村委會擅自批準給他人做為宅基地使用,并且在建房過程中曾多次找到村委會要求停止建房,村委會不支持我的請求反而同意將房屋建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向法庭提訟,要求村委會返還自己的承包地370平方米,并賠償經濟損失,而且負擔訴訟費用。
二、案件處理方式
(1)郭增嶺與北河村村民委員會沒有簽訂該土地承包合同,村委會有權統一管理和批準該空閑地的使用,郭增嶺無權干涉。
(2)北河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本村村民建房符合法律規定,沒有侵犯郭增嶺的合法權益,應駁回郭增嶺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郭增嶺承擔。
三、對此案例的分析
此案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有些農民對有關涉及農村的法律法規條文理解不夠,缺乏法律常識造成的。首先,申訴方將村里批準給他的宅基地在未經村委會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該宅基地和剩余土地賣給他人建房,已違反了土地法的有關規定。其次,申訴方在放棄管理和使用該370平方米空閑地后又要求村委會退還,并阻攔村委會將該地批準他人建房,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四、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北河村村民委員會是否侵犯了郭增嶺的合法權益問題。
針對焦點問題。
(1)本案爭議的370平方米空閑地是否是郭增嶺的承包地問題。
1992年2月,因郭增嶺與其父母關系不和,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當時經村委會同意土地部門審批將其耕種的土地劃分一部分做為宅基地,但郭增嶺并沒有在此建房而是不經村委會同意將宅基地以高價賣給了本村村民,房屋建成后,郭增嶺沒有將房屋使用面積以外的370平方米土地耕種和管理,而是放棄了該地的經營權,2000年4月村里統一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也沒有將該土地面積登記在郭增嶺名下。更沒有簽訂過土地承包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等……”。規定,因此郭增嶺沒有與被訴方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不享有對該地的經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的規定,應不支持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2)北河村村民委員會是否侵犯了郭增嶺的合法權益問題。
由于當時郭增嶺放棄了該地的耕種和管理,所以經當時的村委會研究決定,將該地劃為空閑地由村里統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禁止棄耕撂荒承包地,對棄耕的經濟組織應當組織耕種,不得撂荒,承包農戶連續2年棄耕的發包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由此可見,該空閑地實屬村集體土地,村里有權收回統一管理和使用,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北河村村民委員會將此地批準他人做為宅基地沒有侵犯郭增嶺的合法權益。
第一,“城中村”土地管理涉及多部法律。“城中村”土地的管理依據除《憲法》外,最少涉及五部法律法規――《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特別是《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這兩部法律在土地管理上既有緊密聯系又有很大區別,具體體現在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城中村”土地的空間位置在城市規劃區,從土地規劃的角度看“城中村”土地均是預留的建設用地,原則上不違背《土地管理法》。其開發建設必須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按照城市建設用地批準權限和程序報經政府批準。因此,利用“城中村”土地違規建房固然是有違土地法規,其實首先是違反了《城鄉規劃法》,在這種情形下,土地部門單獨調查處理這類問題自然顯得力不從心。更主要的是在城市區(包括城中村)的土地開發利用上,規劃是在前的,土地的審批和供應是從屬和被動的。
第二,“城中村”土地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從《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規定看,《憲法》從地域空間上已明確地界定了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的界限,“城中村”土地的空間分布理所當然是“城市”的組成部分,應該是國有土地,可是現實中,這些土地無論從權屬管理還是實際控制上仍然是集體所有。“城中村”土地性質的雙重性,給管理帶來了兩難。
第三,“城中村”土地上房屋產權復雜。在2008年7月1日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實施前,我國僅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建造的房屋等發放房產所有權證,而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不予發放產權證,這類建筑物的產權認證沒有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也是針對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制定的。這就造成涉及征收土地時,“城中村”土地上的建筑物是按城市房屋拆遷標準還是集體土地地面附著物的拆遷標準補償的爭議。
第四,“城中村”的管理體制問題。“城中村”地處城市,可是其居民身份不是市民而是村民,行政管理體制不是辦事處、社區的城市管理模式,而是按鄉管村、村管民的農村行政管理體制;村民的經濟來源既要依賴農業,又不完全依賴農業,村民的生活方式既有城市的一面,又有農村的一面,也即歷史上形成的“城鄉二元”體制。這種“二元分割”體制使得國土部門對其既不能完全按城市土地管理,也不能完全按農村土地管理。
解決“城中村”土地問題,要站在統籌城鄉發展和加快城鎮化進程的高度,充分發揮“城中村”土地的資產效益,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和政策,依法依規管理。
第一,涉及“城中村”土地管理的法律要相互銜接、符合實際。以《憲法》為根本依據,結合《物權法》的實施,修改調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之間與“城中村”土地有關的條款規定要相互銜接,特別要注重解決現實中已經普遍存在的如前述諸類問題。
一、當前農村土地糾紛情況及主要類型
1.減人不減地,增人要增地引發的糾紛。減人不減地,增人要增地,使農戶之間的土地分配不均,部分農戶沒有可耕種的土地,因遷出、出嫁、死亡等因素造成人員減少,土地卻未進行相應的調整,使農戶之間土地面積不均勻,人地矛盾突出。
2.村集體機動地管理不規范引發的糾紛。承包地和機動地是農村家庭在土地承包經營初期促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兩種形式,農村土地大部分作為承包地分給農戶耕種,小部分土地是由村集體統一發包的機動地,這些機動地的租賃期比較長,分別發包給了種植大戶、村干部、村干部親友或者是以抵債的形式交給債權戶耕種,在國家實行惠農政策“一免兩補”后,少地或者是無地耕種的農戶要求收回機動地,把機動地分給他們耕種,但是承包機動地的農戶拒絕退還機動地,引發土地糾紛。
3.農戶私下轉包土地引發的糾紛。在國家沒有落實惠農政策之前,農戶因為種地負擔重、利潤低,種地熱情不高,傾向于外出務工,私下將承包田轉給無地耕種或者是少地的農戶,避免承擔土地稅費,但是實施惠農政策“一免兩補”后,激發了這些外出務工農戶的種地熱情,紛紛返鄉要求代耕戶返還承包田,由于代耕戶承擔了各項稅費,對土地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財力,提高了土地的生產力,再加上惠農政策的落實,代耕戶不愿意歸還土地,農戶私下轉包土地沒有轉包協議和轉包限期,只是口頭協議,如今發生糾紛,很難斷定事實,增加了調解糾紛的難度。
4.村干部轉包閑置土地引發的糾紛。在稅費改革前,種田收入低,有些農戶舉家外出務工使其所有的承包田土地無人耕種,無人承擔稅費,村干部為了完成稅費任務,將這些撂荒的土地轉包出去,并與轉包戶簽訂了合同,轉包戶投入了大量的資金、時間和精力來改造土地,還承擔了沉重的稅費,如今國家政策改變了,種地不需要交稅反而享受補貼,這時村干部強行終止轉包合同,不僅違反了合同法,而且對于轉包戶來說有失公平,即使終止了合同,轉包戶改造土地的資金由誰來承擔是個問題,因此,從轉包戶那里拿回土地是個難題,原承包戶不斷找村干部理論,引發土地糾紛。
5.農村公益事業占地引發的糾紛。農村公益事業占地起初是村干部與被占耕種田的農戶進行協商,并減免一部分提留款作為補償,如今種地沒有負擔了,這些被占用耕種田的農戶不僅得不到村里的補償,也享受不到糧食補貼的惠農政策,這些被占耕種田的農戶紛紛找村干部糾纏不休,引發土地糾紛。
6.部分農民法律意識淡薄。未按照法律或政策要求提出土地?嗍簦?其是誘發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在農村所發生的土地糾紛中,由于當事人缺乏法律常識,未按照相關規范和標準來簽署承包合同,甚至還有一些農民只做了口頭交易,根本就未簽訂合同,從而為土地糾紛買下了較大的隱患。同時,村民及村委會法律意識淡薄,雖然簽訂了合同,但是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夠明確,造成對合同權利義務存在不同的理解,從而導致農民的經濟利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二、調處農村土地糾紛的對策
1.堅持三項原則。第一,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保護農戶對土地長期的使用權、經營自主權和流轉選擇權以及收益分配權;第二,要穩定現有的承包關系。實事求是解決問題,穩中求進,避免引發新的土地糾紛,并以村、組為單位,依法依規完善農村土地二輪延包工作,禁止跨組調整農戶土地承包權,使每個農戶都有耕種田,不浪費每一塊土地資源;第三,堅持以人為本的解決方案,通過民主協商,調節土地糾紛,在鄉村兩級組織的協助下,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愿,解決土地糾紛,爭取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2.理清工作思路。鄉鎮政府、財政和農經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要不怕吃苦,任勞任怨,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高效開展工作,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要理清工作思路,科學合理分配工作,實事求是,穩中求進,制定高效的工作步驟,逐個擊破工作困境,完善農村土地第二輪延包工作。
3.妥善調解糾紛。第一,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妥善解決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的問題,進而解決土地糾紛,要依法保護已簽訂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可以使用依法開墾土地的方法等,解決增人沒增地的土地問題;第二,針對村集體機動地管理不規范引發的土地糾紛,需要全面理清機動地發包情況,比如說,機動地的存量、發包去向和承包費用收繳使用情況,并將機動地的發包情況公布于眾,保障群眾的知情權,接受群眾的監督,要公平、公正、公開的處理多留的機動地,且不能再增加機動地,保證農戶的合法權益,對于違規發包的承包合同嚴肅處理,予以廢止,把田地留給無耕種地或是人多地少的農戶;第三,對于農戶私下轉包土地引發的糾紛,要對代耕戶在改造土地時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予以補償,通過協調讓代耕戶把代耕土地退還給原承包戶;第四,針對村干部轉包閑置土地引發的糾紛,要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視情況進行調處。舉家外出務工的農戶在二輪土地承包中獲得了承包權,就應獲得承包地,村組織將原承包地發包給其他農戶耕種,承包收益要歸還給原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并依據合同期限,將土地歸還原承包戶,對于小部分沒有參加土地二輪承包的外出務工農戶,應根據其意愿批準其參加土地二輪承包,對于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現在想要承包地的農戶,予以拒絕;第五,從村級預留的機動地、依法開墾方法、村級依法收回的土地中解決農村公益事業占地引發的土地糾紛,如果沒有土地可供調劑,村級組織要依情況給農戶相應的土地補償。
4.加大農村法制宣傳力度。為了更好的解決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就需要從源頭上加大農村法制宣傳力度,以更好的提高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首先,各級主管部門要做好農村普法教育和法制宣傳的力度,使每一個人都對與土地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所了解和掌握。其次,提高鄉村干部和農民的法律意識,以確保他們能夠自覺守法、護法,學會借助法律武器來對自身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從而有效降低農村土地糾紛的發生,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最后,鄉鎮政府還需要加大對農村土地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執行力度,嚴格按照相關規范和標準來做好農村土地承包與管理的監督和服務工作,以更好的保護每一位農民的合法權利。
現狀:全國330億平方米村鎮房屋建筑面積中20%為小產權房
根據近年來村鎮建設統計公報和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資料,我估計,截至2007年上半年,中國內地城鎮和村鎮房屋建筑面積已經達到510多億平方米,村鎮房屋建筑面積達到330億平方米左右,其中村鎮住宅270億平方米左右,村鎮公共建筑近30億平方米左右,村鎮生產性建筑30多億平方米左右。
目前通過帶房入城、舊城改造、合村并鎮、新農村建設、城鎮居民依法建造、村集體直接開發、合作開發、各種形式的信托持有等多種途徑和形式開發的房屋中,涉及城市居民和公司擁有的農村小產權房已達到現存全國村鎮房屋建筑面積330億平方米的20%以上,其中涉及村鎮住宅的大約50多億平方米;涉及村鎮生產性建筑的規模也很大,甚至已成為許多中小企業、三資企業的主要生產場所。
成因:諸多社會原因不改變,小產權房的存在基礎就不會改變
導致小產權房產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近20年來的中國城市化、工業化的高速進程。中國目前城鎮人口已達到5.8億,城鎮化水平已超過了45%,這是人類歷史上最大的一次城市化轉型。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預期,按人口城鎮化率每年增加1個百分點測算,到2020年還將從農村轉移出3億左右的人口。
截至2007年年中,全國共有建制鎮、集鎮3萬多;村莊300萬個左右;村民委員會所在地50多萬個。但是全國近年來每年村莊減少數萬個,建制鎮、集鎮減少千個左右。《2005年建設部村鎮建設公報》顯示,截至2005年年末,全國建制鎮數量比上年末減少了59個,集鎮減少1134個,村莊減少70215個。全國小城鎮平均現狀用地面積由2004年的0.76平方公里提高到0.82平方公里,其中建制鎮用地由1.26平方公里提高到1.34平方公里,集鎮由0.36平方公里提高到0.38平方公里。2005年年末,全國建制鎮平均人口8352人,比2004年增加293人,比2000年增加1496人;集鎮平均人口2501人,比2004年增加74人,比2000年增加395人。
大規模的城市擴展直接促成了小產權房以規模化的方式不斷蔓延。目前,小產權房住宅數量總體上已相當于我國120億平方米城鎮住宅的40%以上,已經成為中國最重要的房產權利類型之一。而且,由于中國城鄉房屋不采取一元化的管理體制,伴隨著高速度的城市化,小產權房的運轉規模不斷擴大。
導致小產權房產生的第二個根本原因,就是近20年以來中國沒有根據《憲法》落實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制憲原則和法規運轉體系,有關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非常不完善,甚至可以說是空白,突出表現就是城鄉不平等的國家壟斷性征地制度。有數據顯示,2006年各級政府通過招拍掛和協議轉讓的土地出讓金收入達到13168.98億元,相當于同年國家財政收入的30%,成為中國地方政府推進改革的主要資本。不可否認,土地的開發肯定有地方政府和開發商的貢獻,但是對原土地權利人的利益侵占也是關鍵的利潤來源,這是村民和村集體推動小產權房發展的巨大利益動因。目前僅依靠廣東、成都、重慶、天津、上海等地的集體土地流轉試點方法已不足以應對小產權房利益的調整,以新的、全國性的法規統一解決小產權房問題已成為改革的必然。
導致小產權房產生的第三個根本原因,是近10年以來中國的房改沒有根據1998年7月3日國務院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的規定,推進房改進程。該通知強調: “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事實上,由于政府沒有“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沒有廣泛發展個人合作建房、合作社建房、單位建房、集體改擴建原住房等合作建房形式,以平抑急劇住房商品化的運轉風險,而主要依賴商品化房屋的開發以解決城市住房需要,導致了中國最高的城市化發展速度和最高城市房價并存的“怪胎”。以上海為例,利用了這個改革縫隙,營造了以房地產為支柱產業帶動資產高速膨脹的中國財富運轉形態,引發了住房消費的恐慌,影響了社會和諧,形成了購買小產權房的整個社會基礎。與此同時,有關公務員等利益相關者也充分利用集體土地限制流通的低價土地政策,營建了比較高檔的小產權房。
倘若政府依據當年國務院全國住房改革要求,提供足夠的低價房以適應從福利分房為主到商品化住房為主的過渡時代的需求,就會極大抑制小產權房的發展。因此,小產權房是一項改革的歷史欠賬,目前中國已經沒有完全取締小產權房的道德力量了。
導致小產權房產生的第四個根本原因就是中國在對付通貨膨脹和管理人民幣紙幣本位制的經驗不足。近幾年,中國通貨膨脹指數統計剔除了房價,導致政府使用的通脹數據與居民客觀上承受的通脹嚴重不符。政府不以房價為通脹指數的統計內容,同樣民眾也不以小產權為非法的通脹對沖。過高的城市房價也構成了金融過剩,截至2007年年末,中國的廣義貨幣供應量余額為40.34萬億元,與年初比增加了5.1902萬億元。這客觀上使外國紙幣本位幣綁架了中國的資產價格,推高了中國通脹指數,也使小產權房成為防止人民幣貶值最理想的投資、投機目標。
總的來說,導致小產權房的社會原因不改變,小產權房的運轉規模也就不會改變。
《城鄉規劃法》:拉開了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序幕
治理小產權房應該土地和規劃兩法并用,而且理想的方法應該是先有土地法立規矩,后有規劃法劃方圓,但是目前恰恰相反。
2007年10月28日,十屆人大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該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原《城市規劃法》廢止。《城市規劃法》轉變為《城鄉規劃法》表面上僅一字之差,卻標志著中國將從2008年起徹底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規劃制度,進人城鄉一體化的規劃管理時代。而與此相反,商品化的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卻仍然用征地制度這個獨木橋來連接城鄉兩
個世界。
本來,集體土地制度應該是《城鄉規劃法》運轉的前提,也是其實施的基礎,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中國的《土地管理法》還沒有根據《憲法》的原則建立集體所有土地完整的法規體系,集體土地使用權也沒有根據《憲法》的原則進入市場流轉,由此導致了《城鄉規劃法》成為一部跛腳的法律,本應與《城鄉規劃法》同期出臺的集體土地管理法規延緩出臺,導致了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宅基地、小產權房等問題獲得了巨大的灰色運轉空間。《城鄉規劃法》的施行將使中國的600多個城市、1600多個縣獲得村鎮規劃的主導權,這是中國規劃史上最大的一次放權,也是地方政府主導集體土地利益調整的最大的歷史機會。一些“有本事”的地方政府借此機會可以將大量歷史遺留問題轉為合法,比如對于小產權房和農村建設用地發展規模,縣、市政府就完全可以通過補辦手續等進行行政調整。因此,《城鄉規劃法》實際上強行拉開了解決中國小產權房問題的序幕。
解決途徑:分步驟逐步建立中國集體土地管理制度
徹底解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和小產權房問題,大體可以有四個途徑:其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建立有關集體所有土地特別是農村建設用地的流轉體系和權利安排;其二,在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同時,制定有關行政條例,初步建立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制度,促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市場;其三,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有關集體的行政通知,以行政政令的方式確立集體建設用地的改革路徑和架構;其四,確立由地方政府試點解決的過渡性安排,因為《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并沒有限定是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還是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規。
從目前情況分析,《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僅是主體內容的問題,也不僅是抽象的立法技術問題,更多的是當代中國轉型和城鄉居民利益的革命性調整。因此,近期以《憲法》為基礎,全面實現《土地管理法》的體系修改是不太可能的,全面修改的歷史機遇大約應是2010年十七屆三中全會前后。
也正是基于此,目前解決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問題可以選擇兩個路徑:其一,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通知,這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修改的前置程序。但由于它還不是法律法規,仍不能據此解決集體土地的系統性問題。當然從形式上看,這種政令也可以是系列的通知并分多次頒布,但其效力和影響力都必定是有限的。其二就是采用分步驟的方式逐步建立中國集體土地管理制度,進行《土地管理法》的個別條款的修改。
目前來看,小產權房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違規問題,決不可能因為一兩個嚴格的行政通知就會得以糾正,也決不會因為若干法律條款的修改就會得到有效解決,中國集體土地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需要全面的、整體的制度突破。
現行法律:有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空間
由于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憲法》關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對農民是比較有利的,這是中國集體土地法律制度改革的基礎。但是,作為下位法的《土地管理法》等法規對農民集體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土地財產還是不明確的,它事實上確立了國家特別是地方政府對土地利用的壟斷權,這致使中國土地權利運轉具有諸多困難,致使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收入成為地方政府推進現代化的主要原始資本積累,致使開發商成為土地資產價格暴漲的主要受益人,也必將導致農民集體的社會抗爭。
對此,既要推進改革,又要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法律的除外條款解決實際問題。目前中國的法律中也保留了多條途徑可以使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合法轉移,這實際上是打開農村土地流轉的一道大門。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這里確定了農村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前提條件有三個,即: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破產、兼并等并購手段實施權利轉移。據此,一部分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實現轉移。
除此以外,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還有兩種情況也可享受除外條款待遇:其一,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其二,依法抵押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此,當農村土地使用權實現轉移和流轉時,土地上的房屋也就可以轉讓了。
上述條款雖然還不能全面地解決小產權房問題,但是也說明部分小產權房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可以轉為合法。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農用地的所有權只能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因此,我國的農用地流轉包括農用地所有權通過征用或買賣從集體向國家以及在集體之間的轉移和農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流通。
隨著我國生產力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為改善生態環境、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以及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實現規模經營與集約經營,對農用地使用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農用地不具有流動性,這是與市場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的,也不適應農業資源的優化配置,農用地流轉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分析農用地流轉模式與機制,規范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對科學合理地配置農用土地資源,實現土地的有效利用,提高土地的經濟效益,促進農業生產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農用地流轉的形式
在實踐中農用地流轉的形式各種各樣,本文根據其法律特征將農用地流轉形式劃分為農用地所有權流轉和使用權流轉兩種形式。
農用地所有權流轉包括國家征用和買賣兩種形式。征用足指國家依據有關法規賦予的農用地征用權,對公共事業性用地向集體征用,實現農用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同時轉移,并向集體支付一定的征地補償費。買賣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在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將農用地所有權轉移給國家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行為,它是順應市場主體平等要求,以土地市場價格方式參與交易,分為國家購買與集體購買兩種。國家經營性使用農用地,應由國家向集體購買而不宜征用。
農用地使用權流轉有出讓和轉讓兩種形式。農用地使用權出讓是農用地所有者將農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有償出讓給農用地使用者,是農用地所有者同農用地使用者之間的流轉,包括出讓、出租、發包等多種形式。農用地使用權轉讓是農用地使用權的橫向轉移,是農用地使用者將農用地使用權再次轉移給其他農用地使用者形成的農用地流轉,是一種土地使用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發生的流轉關系,包括轉讓、轉包、轉租、股份合作制、抵押、繼承等多種形式。
三、我國農用地流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農戶在農用地流轉中主體地位得不到保證
《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明確指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民集體,但沒有明確規定誰真正代表集體。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都認為自身有充當主體的資格,都能在集體土地流轉中行使權力,導致農用地所有權虛設、“責、權、利”不清、農民合法權益得不到落實和保證。有些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強制征地或強買集體所有土地,使集體及農戶處于被動地位,權益受侵犯,農民在土地使用流轉中的主體地位得不到保證。
2、缺乏有效相關中介服務組織
土地流轉中的中介組織是指在引導農戶進入市場過程中,向農戶提供生產、流通以及金融的市場中介組織。其具體形式有土地信托服務中心、土地信托服務站、土地銀行、土地流轉協會以及農用地分等定級與估價機構等。目前,我國農用地流轉過程中的中介組織還處于起步階段,數量較少,區域分布不均,結構和功能不完善,職能缺失現象嚴重。許多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的運作方式明顯帶有行政色彩,影響了土地流轉市場的正常發育和發展。
3、農用地流轉市場發育不完善
農村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對完善農村土地制度,促進農村社會的轉型和整個社會進步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但目前我國農用地市場處于形成的初級階段,發育滯后,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市場體系,市場對土地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發揮還不充分。市場發育水平地域差異大,競爭不足,價格機制不能充分發揮作用。
4、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對農用地流轉缺乏有效監管
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相關的地方性立法目前還不健全,致使農用地流轉中出現的問題與糾紛的解決缺乏法律依據。農用地流轉市場不規范也與農用地制度不完善、農用地交易規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有直接關系。政府對農用地缺乏有效監管,土地交易隱形市場活躍、運用行政手段強制流轉、隨意轉變農用地用途、撂荒閑置等現象嚴重。
四、完善農用地流轉制度的對策
1、構建農用地流轉制度的基本原則
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農用地流轉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依法原則
土地流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不得隨意改變農用地用途、撂荒或進行掠奪性經營,確需改變土地生產用途的,應依法報批。同時規范土地流轉合同,制定各種流轉合同樣本,力求流轉手續合法;規范,并依法保證合同各方嚴格履行合同。
(2)自愿、互利原則
要充分尊重流轉雙方當事人的意愿,特別要尊重農民的自,嚴禁任何形式的強迫命令。土地使用權的轉包、租賃費,應由農戶與受讓方或承租方協商確定,并全部歸具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所有,鄉(鎮)政府及村、社集體經濟組織和任何個人不得侵占、截留。
(3)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原則
農用地流轉必須堅持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通過調整土地資源的利用結構,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4)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兼顧原則
農用地流轉的目的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通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實現農民增收與農村經濟發展,但決不能急功近利,只考慮經濟發展而忽視社會與生態效益的協調。
(5)以市場為中心原則
農用地流轉必須堅持以市場為主導的原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減少行政干預,切實保障集體及農戶的主體地位與合法權益。
2、完善農用地流轉制度的對策
(1)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一方面在農村通過建立與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等等社會保障體系,減小農民對農用地的依賴性,使一部分有能力外出創業的農民從土地中解脫出來,為農用地流轉創造條件;另一方面在城市要逐步建立務工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解決農民工的子女上學、工傷、醫療和養老保障等問題,解決進城務工農民的后顧之憂,使其所經營的農用地能夠進入農用地流轉市場。
(2)加強相關中介服務組織機構建設
中介服務組織在農用地的供給與需求之間起著媒介和橋梁作用,其職能是做好土地流轉的各項服務工作,包括土地流轉規劃、農用地定級與估價、收集土地供求信息、項目推介、流轉程序、指導和協助辦理土地流轉手續、檔案保存以及調解處理各方關系。要積極營造中介機構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引導中介機構合法誠信服務;大力培育和發展中介服務組織,加快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建設;加快信息化建設,構筑中介機構信息平臺。
(3)完善農用地流轉市場
完善農用地流轉市場首先要明確各產權主體關系。權利和義務界定清晰,使轉出與轉入雙方明確交易的農用地的產權狀況;其次要規范農用地市場流轉的程序,加強交易的管理,但政府部門在管理農用地市場流轉過程中應注意簡化程序,規范收費制度,避免導致農民負擔的進一步加重;第三要搞好農用地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工作,客觀、公正地評估出土地等級和市場價格,為農用地市場流轉雙方的公平交易提供科學依據,也為政府加強對農用地市場價格管理奠定科學基礎;最后要實施多種農用地流轉形式、拓寬市場流轉渠道,逐步放開農用地流轉市場。
(4)健全農用地流轉相關法律法規
政府、人大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農用地制度、農用地交易規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積極推動和正確引導農用地資源配置方式由以計劃為主向以市場為主的轉變,指導農用地流轉合同的訂立,妥善調解和處理農用土地流轉糾紛。用法律手段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和撂荒行為發生,控制非農用地規模,防范土地利用結構的宏觀失調與土地流轉格局的變形,保證農用地流轉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關鍵詞】城市化;土地經濟;問題
一、三次產業結構的變化與農村人口向城市的轉移
歷史和現實經濟發展的實際都表明,城市是社會生產力和產業結構變化的結果。有機構成規律在農業中的特殊作用,決定了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是,為什么城市總是集中在一個地方呢?這是由生產的聚集效益或相鄰效益規律決定的。分工是提高社會生產力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是,分工并不意味著分散,與分工規律同時起作用的是規模經濟規律、聚集效益經濟規律和相鄰效益經濟規律。聚集效益經濟規律和相鄰效益經濟規律,要求第二、第三產業集中在一個地點。這種產業聚集的地點,就是城市。
城市的產生和社會規律、人類發展規律是相符合的,人類的聚集地會讓當地的經濟更加的活躍,發展更加的迅速,因此會吸引更多的人前來,因此產業聚集的地方基本都是比較發達的城市,這也是經濟導向的因素,此外城市建立在何處還和政治、地理、自然等等因素相聯系在一起。但是不管城市在何處建立,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也會得到發展,這是人類社會發展規律,是現實存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二、城市化和土地利用結構變化的規律
土地對第一,第二、第三產業所起的作用雖然是不同的,但是,第一、第二、第三產業的發展,都離不開土地.因此,隨著三次產業的發展,城市的產生和城市化的發展,土地利用結構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在城市產生以后,以城市為中心,土地利用的模式就形成為以下的結構:城市市區的土地;城市郊區的土地;農村的土地,或者說.以城市為中心,土地利用格局形成了三個層次,第一層或者說中心地區,是城市的市區;第二層或者說城市的外層,是城市的郊區;第三層或者說最外層,是農村的土地。不管一個國家的國土面積多大,從宏觀上說,它的土地利用結構,都是由這三種結構構成的。當然就全國來說,這三個層次是交錯的。如果兩個城市靠的很近,第二個層次也可能是交錯的。不管第二、第三層次是交錯的也好,銜接的也好,就一個國家來說,它的土地利用結構,始終都是由這三種利用性質構成的。
生產力的發展以及城市化的實現都是這種土地利用結構的成因。所以我們必須對其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承認他的這種結構,現實中的的確確就是存在的。不承認、不認識這種現實情況的行為都是錯誤的,是和經濟發展相背離的。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土地利用的這種結構,在性質上是不變的,但是,在數量上是不斷地發生變化的。城市化進程中,城市土地只會增加,而農村用地會隨著城市用地的增加而減少,其實城市化過程中只有兩個方向:第一:提高城市容積率;第二,擴大城市用地面積。在實際操作中需要去均衡兩者的利與弊,但是如果城市容積率達到的一定高度則無法進行容積率的提升,那么就只能對城郊用地進行城市建設。這部分內容是和一個國家的發展方向和政策、經濟、社會等等因素有關的,不是單一方面的問題。
三、土地利用結構和土地利用政策
城市化土地利用組成內容無外乎城市土地、城郊土地以及農村土地三個。在這三方面的平衡方面,增加一方另一方就會減少,城市化占用的土地是從農村土地那劃分而來的,也就是說隨著城市面積的增加,農村土地面積就會減少。我們人類生存是需要糧食供給的,而糧食不是從城市土地里生長出來的,因此我們為了滿足生存供給,就必須要保證一定數量農村耕地面積。這就體現了農村城市土地利用的規劃和統一調度原理,目前的市場經濟大環境下,更加應該如此,非但不能弱化這樣的原理還應該讓其發揮更大的作用。這就需要國家政府部門通過政策的制定來進行宏觀調控和城鄉規劃。
第一,土地產權關系清晰,貫徹土地公有制原則。我國走的是社會主義道路,因此土地應該是公有的。我國的憲法有相關的規定,土地是屬于國家的,因此無論是城市土地還是農村土地都是國家所有,這一點我們必須明白,另外我國的土地使用權限是可以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轉讓的,但不是土地所有權,僅限于使用權。
第二,土地是最重要的經濟資源。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通過市場實現對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當代市場經濟,都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運行的。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土地是公有的,這就給宏觀調控提供了比資本主義更為有利的活動場所。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宏觀調控是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對土地資源的宏觀調控,主要是控制土地資源在第一、第二、第億三產業之間的分配,尤其是對耕地轉為非耕地的調控;對城市土地供給總量的調控。其次是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實現城市土地在城市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優化配置;農村土地在農村各產業之間的優化配置。無論是在土地一級市場,還是在土地二級市場,都存在一些問題需要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如土地供給總量的確定和控制的問題;城市土地出讓方式的問題;土地出讓價格的問題等;都是規范土地市場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
第三,稅費體系和土地資產流失的問題。我國的城市土地才納入市場經濟運行軌道內沒多久,因此從體制上來看,存在非常多的問題。這些問題就讓我國的土地資產白白的流失了,這樣的情況不僅是不利于房地產的發展,而且對于我國的各部門競爭也沒有提供一個公平的環境。
首先是當好農民群眾矛盾的“調解排查員”。結合韓店分局開展的“矛盾糾紛排查年”活動的開展,我發現有的農民建房時崇信迷信,建房時認為房屋高人家一點就高人一頭;同時建房過程因通風、采光、行人車輛出行以及宅基地四至不清、權屬不詳,爭吵不休,引發矛盾,甚至大打出手,矛盾升級釀成悲劇。對此,基層國土員在下村入戶巡查中,對農村土地糾紛早發現、早處理,主動排查各種潛在的矛盾和問題。同時對鄰里建房矛盾糾紛調處時,學會藝術調解,努力把矛盾消滅在萌芽之中,維護社會穩定。目前,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歸屬兩部門,國土所和鎮村建辦管理,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及農村中心村建設規劃未出臺,基層國土所人員要從農民利益出發,設身處地為他們著想,并做好群眾思想說服工作。
二是當好村民建房用地的“指導員”。中央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統籌城鄉發展,推動全民創業,描繪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美好圖景。在農村,富裕后的農民建房舍得花錢,但農民建房是件大事、喜事,卻辦成了急事。有的未經批準占地建房,是“處處點火,四處冒煙”。另外農民建房時不按規劃建設,張家承襲傳統,李家追趕新潮,新屋犬牙交錯,新舊參雜是“滿眼新屋不見新村”。農民建房布局雜、亂、差,不僅浪費了土地資源,客觀上不利于農村經濟發展,同時也給國土部門管理帶來棘手的問題。對此,基層國土員要當好農民群眾建房用地的指導員,在新農村建設中以規劃先行,節約集約土地,大力推行新農村示范村和農村社區建設,將四干會上王傳民書記講的關于全縣開展“環境優化年”中農村建設的有關精神傳達下去,達到“標準不高水平高,造價不高質量高,面積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環境優。”
三是要當好土地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員”。我在從事基層土地執法監察過程中,發現不少農民群眾在建房用地上存在誤區,不少農民群眾對土地法律政策知之不多,這其中原因與土地政策法律宣傳不夠有關。有的農民建房時誤認為只有在耕地上建房才打報告,而不知在原宅基地上拆舊建新同樣要打報告,要經過審批;有的認為承包地是自己的“私有財產”,擅自在耕地建房、挖田養魚、種樹等毀壞農田;有的農民自認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村民建房是特事特辦,建房時未經基層國土、村鎮建設部門勘察放樣,“不打票就上車”。基層國土所工作人員要針對農民群眾文化特點,當好土地法律法規的宣傳員,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將土地法律政策送達到農民心坎上,把耕地保護重要性講明白,把節約集約用地道理講清楚,讓群眾心中有數,教育農民惜地如金。同時加大違法占地典型的查處,公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