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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補償方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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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補償方式

    第1篇: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范文

    建設區域內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因實施諸暨市2021年“三改”專項行動工程項目建設需要,擬對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孫陳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暨陽印記”項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區域、浣東街道諸中村新東自然村和城東村東山吳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東街道盛名路以東工業園區、浙江恒久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賓路8號)、白門至大路楊公路建設工程、紹大線改建工程、G60科創走廊諸暨創新港項目、店口鎮集鎮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鎮改造等工程項目建設區域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按照國務院 590 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諸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及房屋征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為加快實施城市更新、新型集鎮建設、及交通工程項目建設需要,對相關地塊實施綜合改造,并對改造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并補償安置。

    二、房屋征收范圍

    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孫陳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暨陽印記”項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區域、浣東街道諸中村新東自然村和城東村東山吳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東街道盛名路以東工業園區、浙江恒久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賓路8號)、白門至大路楊公路建設工程、紹大線改建工程、G60科創走廊諸暨創新港項目、店口鎮集鎮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鎮改造等工程項目建設區域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具體范圍以房屋征收紅線圖為準)

    三、補償資金情況

    項目所需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由各相關出資單位籌措解決,并已全部到位。

    四、征收補償方式

    1.住宅房屋的補償

    實施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公寓房安置(包括市場化安置)兩種安置方式。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再給予15%的貨幣補助。產權調換公寓房安置實行拆一還一”補差價,被征收人也可選擇市場化安置,通過向被征收戶開具《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的形式發放安置房補助,鼓勵被征收戶向房產市場購置商品房用于安置,房產企業憑《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向征收部門結算安置房款的安置方式,并按政策相關規定進行具體結算。

    2.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安置。其中用地性質為工業及參照工業類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成本法對土地及房屋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價值進行補償,再給予15%貨幣補助。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再給予15%貨幣補助。

    五、相關政策補助標準

    1.住宅房屋

    (1)搬家費:按照2000元/戶計發兩次,其中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80㎡部分按標準再給予10元/㎡計發兩次搬家費。

    (2)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市場化安置或貨 幣補償并自行解決安置用房的,過渡期限為20個月,市區范圍內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月20元/㎡發放(鎮鄉按照當地住宅房屋市場租賃情況確定),計發 20 個月;每戶每月不低于500元。

    (3)裝潢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補償,放棄評估的按 照 500 元/㎡補償。

    2.非住宅房屋

    (1)搬遷費: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積200元/㎡計發;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積200元/㎡計發。

    (2)臨時安置補助費: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積200 元/㎡計發;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積200元/㎡計發。

    (3)職工歇業損失:憑從業人員勞動合同、參保依據 及征收公告前三個月的工資清冊,補助一年期的生活費6000元/人。

    (4)停業停產損失補助;依據被征收單位有效的營業 執照、稅務登記證及納稅證明,按被征收房地產的評估價值的 6%給予補助。

    (5)機械設備的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進行補償,可以拆裝的補償拆裝搬遷調試費用。

    (6)裝潢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補償。

    六、簽約及搬遷期限

    房屋征收工作計劃在2021年4月下旬開始實施至2021年9月下旬結束,為期半年,其中在公告規定的簽約搬遷截止日前簽約并搬遷完畢的發給按時簽約搬遷獎,按合法房屋征收建筑面積550元/㎡計發(其中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用地的除外)。逾期簽約或搬遷的,不再計發按時簽約搬遷獎。

    第2篇: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范文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對策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工業化快速推進,土地征收帶來諸多問題,尤其土地征收的補償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土地征收補償不僅關系到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與我們社會公平及經濟發展也是密不可分的,有效識別和解決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利益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1.土地征收補償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土地征用補償安置工作有了顯著改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得到了明顯提高。但是,在工業化水平及經濟持續發展的推動下,土地征用速度、規模及范圍越來越大,土地補償引發的問題和激化的矛盾仍是屢見不鮮。通過國內外相關研究綜述發現,我國對土地征用補償是按照土地原有用途進行補償,部分地區率先引進了貨幣補償安置與留地及不完全貨幣化補償安置相結合的創新模式,但是,我國土地征收補償仍存在一些問題。

    (1)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缺乏法律保障

    盡管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的主體是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門,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土地管理事務所、拆遷事務所等機構成為代行使土地征收補償部分行政職權的承托方。問題就在于,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對這些承托行使土地征收補償部分行政職能的部門的職能和法律地位有相關明確的規定,這必然導致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的進行。

    (2)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低、補償方式單一

    相關數據顯示,居住消費的增幅穩居前幾位,然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仍然是圍繞政府的定價,標準低,這樣導致房價與補償標準之間形成了巨大的差價,最終沒有使被征地農民得到利益,反而是脂肪問題更加突出。我國土地征收補償一般都以現金為主,有些采用現金和勞動力安置相結合的防水劑,而沒有考慮土地征收對被征地農民造成的長遠影響,土地作為農民生活安全感的重要支撐,農民的文化程度和勞動技能整體不高,現金補償只讓農民一時擁有大量的現金,短期內生活水平大幅上升,但是當這些補償款使用完后,農民的生活將得不到任何的保障,生活水平下降。

    (3)土地征收補償范圍較窄

    土地征收范圍是政府對征收土地那些財產進行補償的一個范圍限定,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在征收補償范圍上存在差異,但是都存在范圍較窄的問題。土地征收對被征地農戶造成的影響不單單是一個方面的,那么補償范圍不應當僅僅根據土地征收的標的物,更重要的是應當根據被征地人所受到的損失。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征收給被征地者帶來的綜合損失,并進行補償。補償的目的就是為了減少對被征地者造成的損失,如果僅僅做出狹窄的補償進行敷衍,那么這種補償矛盾是難以解決的。

    (4)土地征收補償方法及執行尺度不一致

    為了有效解決我國土地征收問題,很多地區都采取了變通方法執行相關土地征收的問題,這樣就導致各地對土地征收補償的執行在方法上各有迥異,甚至同一地區在不同的時期和范圍內的補償方法也是各不相同。有些地區對于征用土地存在手續不全問題、新建的沒有拆遷的舊屋都不給于補償,但是也有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作出區別對待的。這樣,補償的方法和執行的尺度不一致,必然會給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開展造成影響。

    (5)征收土地缺乏科學的價值評估方法

    我國土地征收拆遷補償計算的基礎數據由政府制定,政府制定的這些基礎參數,是根據一定年份的調查數據而來的,由于成本原因,往往很多年變動一次,與市場價格相比,具有很大的時滯性,無法適應市場的變化。僅僅評價土地的產值,很容易造成與土地真實的價值的差異。我國在實際評估,主觀性較強,主要是根據各種條件進行估價,缺乏一個理論模型。所以土地評估不簡簡單單就是產值倍數法進行評估,要結合實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確定一個評估方法。

    2.土地征收補償問題解決對策

    通過對土地征收補償存在問題的研究,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對策建議,對保障被征地者的切身利益、減少社會沖突、建設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建立土地征收彈性補償標準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該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經濟的發展,應當以市場價格為參考來確定補償標準,以解決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低,被征地農民滿意度低的問題。首先,可以在不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以市場為導向,將土地的市場價格作為參考,真正實事求是的面對補償標準與市場價格的差異,并采取措施來彌補這一缺口。補償的多少還是被征地農民最關注的問題,這一標準提高了,那么有利于征地工作的進行。其次,在確定土地補償標準的時候,不僅是表面的“變通”,采取差異化的補償標準,應當將區域發展狀況、城市消費水平、城市居住消費等問題綜合考慮進行“變通”。

    (2)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

    盡管一些地區率先引進和嘗試使用一些新的補償方式,但是我國整體存在補償方式單一的問題。通過對國外相關文獻研究和國內先進地區經驗啟示,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第一,留地安置。為被征地農民劃定生產經營用地、農業用地、開發市場用地等,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后續生活收入。第二,就業安置。增加轉業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服務技能;為被征地農民提供相關非農就業信息。第三,社會保障安置。健全社會保障,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這可以有效解決其后顧之憂。

    參考文獻:

    [1] 申建平. 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的反思[J]. 比較法研究,2013(2)

    [2] 張娟,賀海燕. 農村征地補償制度的法律思考[J].經濟研究導刊,2013(6)

    第3篇: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 征收 補償 制度完善

    DOI:10.3969/j.issn.1672-8289.2010.10.068

    一.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概況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社會經濟活動極其重要的自然資源,具有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我國有近8 億農民在土地上生息、勞作,土地是他們的 “命根子”。由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的需要,土地征收的范圍逐漸擴大到農村,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和解決農民失地后的長期生存問題,國家建立了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對補償標準、補償方式、補償救濟程序的規定存在諸多不足,導致實踐中引發大量土地征收補償爭議,影響社會穩定。從農民自身來講,并不希望把土地拿出去,但從經濟發展來講,又需要征地,征地本身又是一個強制行為,農民不得不服從,這是一對矛盾。因此,解決好我國農村土地的征收補償問題顯得非常重要和迫切。

    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總體來說是不斷地進步和合理,比如補償標準逐提高;審批權力不斷上收,基層政府的審批權限越來越小;土地征收補償程序趨于規范和細化;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辦法也越來越靈活多樣;土地征收補償的法律依據也不斷得到修改,以適應新的時代背景和經濟發展形勢。特別是在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明確了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補償條款,為土地征收補制度提供了堅實的憲法依據。

    土地問題不僅僅是農民的命脈,也是整個國家的命脈,解決好土地問題,不僅能確保農民合法權益,保持農村和社會穩定,而且使國家征地工作走向市場化、法制化的軌道。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一)土地征收與征用

    1.土地征收的含義及特征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補償為前提,強制取得其他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其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權在國家和集體之間發生變動。從來沒有哪個制度否認過憲法的征收權,重要的是對征收的法律限制。其法律特征在于:(1)土地征收是強制剝奪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是物權變動的一種極為特殊的情形。(2)征收主體一方是政府,且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從農民集體手中取得土地所有權,集體必須服從,沒有任何選擇的余地。(3)土地征收的目的只能是為了發展公共利益,絕對禁止任何商業目的的征收,且必須對被征收人以公平合理的補償。

    2.土地征收與征用的區別

    《物權法》第44條中規定了有關征用的概念,即:“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二者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以共利益為目的,運用國家強制力,經過法定的程序,并依法給予補償。土地征收、土地征用雖然都是國家為建設需要征用土地的方法,但它們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二者的行為效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土地征用由于使用后應當返還給被征用人,因此是土地使用權的改變,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發生改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第二,二者所征收的對象也有所差別。我國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只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土地征收的對象為農村集體土地。土地征用的對象既可以是農村集體土地也可以是城市國有土地。

    第三,二者行為的依據不同。土地征收的依據和程序必須由法律規定,這是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六項所要求的,即“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六)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土地征用的依據除了法律之外,還可以是法規。這是因土地征用一般具有暫時性、緊急性,而且強制取得的只是使用權,所以其嚴格度要低于土地征收。

    第四,從二者的適用條件看,土地征用一般適用于緊急狀態下對土地的臨時征用。而土地征收則不同,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使不存在緊急狀態,也可實施土地征收。

    二.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現狀及問題

    (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然而,征收補償制度也存在諸多問題和缺陷。

    1.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的補償范圍和標準是:“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存在的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現行的征地補償范圍只是對征地造成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而對因征地形成的殘地損失及土地使用價值的下降等間接損失并未提及,事實上,這些損失是必然會發生的,如果不在補償范圍之內必將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方式及問題

    1.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方式

    早期征收土地補償機制主要采取的是“貨幣補償加安置”的補償形式,即以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作為經濟補償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農民經濟損失后,由征收土地使用者根據征地項目的需要為失地農民進行就業安置。但是,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征地數量增加以及征地用途和就業市場的變化,“誰征地、誰安置”的原則已經難以執行,各地開始探索新的安置模式。20世紀90年代以后,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時一次性地支付補償金,讓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的安置模式。從此以后,征收土地補償機制就演化為“一次性給付貨幣補償”的單純經濟補償形式。

    2.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方式存在的問題

    補償方式單一。目前的補償以一次性貨幣補償為主,一次性補償只能解決農民暫時的生存問題,而農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長期生活的保障,生存將會受到極大的威脅。采取此種簡單的補償方式只能暫時解決農民生活上的問題,由于缺乏就業安置引導,無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失地失業的農民提供長久的保障。

    (三)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程序及問題

    1。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程序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2.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從現行的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來看,有些程序制度仍存在缺陷,影響了土地征收的順利實施。(1)征收補償程序可操作性不強。我國有關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對于一些重要事項未予以明確。例如,征收行為何時發生效力,是批準征收決定作出后、還是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后;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權何時發生轉移;《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 25條規定:“征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 3個月內全部支付,”但在實踐中,征地補償費的發放顯得很隨意,基本都是滯后,對于未按期支付補償安置費用的,征收決定是否依然有效等。(2)補償程序不公正,缺乏聽證。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農民。而由于補償安置標準早在批準征收補償方案時已確定,雖然規定要聽取意見,但被征地人只能就獲得補償的面積等提出異議,對補償安置標準無權提出任何意見,補償過程缺乏農民實際參與聽證的程序保障。(3)補償糾紛發生后,救濟程序缺失。對于補償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將裁決權交由政府行使,缺乏中立性,更重要的是對補償決定或者補償裁決決定不服能否申請復議或提訟等問題也未作規定。

    三.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對策

    (一)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1 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可行性

    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形成以來已有幾十年的發展歷程了,尤其是現行的補償制度是形成于計劃經濟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現行的補償制度越來越不適應時展的要求,對此制度進行修改和完善已經到了非常迫切的時期,現在從制度方面、思想觀念和執法環境等各個方面來看都是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時候了。

    2 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必要性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種種問題,不僅犧牲了農民的當前利益,而且還損害著農民的長遠生計。大多農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勞動技能,打工沒人要,創業沒本錢,最后導致生活無保障。而農業的發展會影響到工業的發展,農村的現代化又會影響到城市的現代化。故此,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對于整個社會的發展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如何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1.豐富補償制度補償方式

    關于補償方式,我國社會各界要求改革的呼聲很高。有學者針對我國一次性貨幣補償的缺點,提出留地安置、工作安置等多種形式的復合安置。也有學者借鑒東南沿海征地補償中采用政府、集體與個人共同繳納保險費的辦法,將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成功經驗,提出我國應當重視社會保障的安置方式。

    (1)采取留地安置方式。即征地過程中,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一定面積的建設用地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興辦企業、從事經營活動。農民可以通過在此土地上發展二、三產業來壯大集體經濟,解決部分農民的就業問題。同時政府應在在政策、資金、工商、稅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優惠和支持。

    (2)采用工作安置方式。即由政府或用地單位對于被征地農民有計劃地安排其就業。這種主要適用于企業因生產需要建設用地的情況,如建設大型工業項目需要征收農地,而項目建設過程和建成后會需要大量工人,這種情況下,可以在對失地農民進行必要培訓和考核,錄用其為企業的員工,享受與正式員工同等的待遇。

    (3)采用社會保障安置方式。即在農地被征收后,政府不再向農民支付全額補償費用,而是將部分補償費用用來為農民繳納一定年限的社會保險費用。由勞動保障部門與農民簽訂合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建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到一定的年齡后,定月發放養老金。目前,社會保障安置日漸受到重視。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42條明確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要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相比《土地管理法》來說,是一個可喜的進步。今后應將確保社保資金足額到位和規范社保資金的管理作為社會保障安置方式工作的重中之重。

    2.在政府部門建立專門的土地補償裁決機構

    征地補償爭議裁決案件的專業性極強,需要由土地法律方面的專家來做這項工作,然而由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各處室業務工作的龐雜性和專業人員的缺乏,再加上隨著征地爭議裁決制度的不斷完善,各類裁決事件件將逐漸增加,原有的各部門無法完成日益增加的裁決任務。因此,必須設立專門的征地爭議裁決部門,配備充足的高素質專業人員,才能與目前征地爭議裁決制度的不斷完善相適應。

    3.建立完整的補償程序及司法救濟程序

    “程序是法律的心臟”,無程序即無法治。在一國法律體系內,程序法的滯后將直接導致有關的實體法形同虛設。補償程序的公正是補償合理的重要保證,因此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程序,才能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1)完善土地征收法律法規,使土地征收程序明晰化。如在解決征地補償爭議問題上變為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為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上一級政府裁決。這樣征收土地的批準方和裁決方分離,可以保證爭議得到公正的裁決。(2)建立批前協商、聽證制度。土地征收過程中應充分聽取被征收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使其獲得表達意見的機會增強征收程序的民主性公開性。例如:集體農民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政府部門應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3)完善復議和訴訟制度。農民如果對征收補償和安置方案不服,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起復議或向法院提訟。(4)改革補償金發放程序。建議在征地過程中將土地補償費設立專戶,存入銀行,做到專款專用,補償金應在法定期限內直接發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民,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截留、克扣。同時,法院應將司法程序引入土地征收補償爭端解決機制中,逐步擴大對征地農民的司法救濟,減少政府對征地糾紛裁決的參與,這樣既有利于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也有利于監督行政主體征收權力的行使。

    結論

    土地是農民生存的前提和保障,征收農村土地對農民而言無疑是影響巨大的。承認農民的土地發展權并建立土地發展權制度、建立征地補償款分配監督體系等也是解決問題比較有效的途徑。總之,必須善現在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使補償合理、公平、有效,讓農民不因被征地而貧困,讓農村不因被征地而放緩發展的速度,最大限度揮有限土地資源的效用。農民是“三農”問題的關鍵,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三農”問題就解決不好,而“三農”問題又關系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如何完善、健全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意義重大,我們希望通過不懈的努力,讓失地農民生活有保障,能夠充分享受到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成果。

    參考文獻

    [1] 沈開舉 《征收征用與補償》法律出版社2006

    [2] 曾超、趙勇奇 《對我國土地征收問題的思考》中國房地產 2006

    [3] 李集合.憲法修正案與我國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寧夏社會科學,2007,(1).

    [4] 竇衍瑞,王珍行.論我國農村土地征用程序的法治化.法學論壇,2007,(2)

    第4篇: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范文

    一、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基于特殊情形而使用他人的土地且給予合理的補償,待使用完畢后,仍將土地歸還所有人或使用人。土地的征用的對象為土地使用權。

    1.土地征用的程序

    用地單位要得到被征土地的使用權,須按國家規定的合法程序進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1)申請;(2)選址;(3)商定補償安置方案;(4)劃撥建設用地;(5)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2.征地批準權限

    對征用集體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嚴格的批準權限。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5條及其《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略)。

    二、征用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略),在農村土地征收中確立公平補償對于保護農民權益、規范政府行為、優化資源配置、維護社會穩定等具有重要意義。落實公平補償應做到重塑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完全補償原則,逐步擴大農地征收的補償范圍、合理拓展農地征收的補償方式、完善征地補償的程序與救濟途徑。

    1.公平補償的導入與意義

    我國關于土地征收補償的條款最早見于1944年頒布的《陜甘寧邊區地權條例》中,之后1950年的《鐵路留用辦法》和《城市郊區條例》、1962年的《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1982年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都對土地征收補償的問題做了或多或少的規定,2001年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中對征收土地的補償程序問題做了相應的規定。目前有關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規定主要集中在2004年修訂后《土地管理法》第47條。根據該條的規定,相較于農民因征地所遭受的全部損失而言,是一種不完全補償。這種不完全的補償制度對于農民而言極具不公平:(1)以產值數倍法的方法測算農民的損失未能全面體現土地的實際價值,漠視了土地對于農民而言所具有的歸依和發展功能。(2)單一的金錢補償方式限制了農民的補償選擇空間,難以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3)對因征地造成的間接損失不予補償難以實現對農民的充分救濟,亦會增加農民今后的生產生活負擔。(4)補償標準制定的高度行政化剝奪了失地農民的公平參與權,同時加劇了征地違法腐敗案件的發生。(5)補償糾紛救濟機制的缺位、不到位有礙于農民權益的有效保護,也影響到征地工作的順利開展。

    2.公平補償的路徑設想

    (1)逐步擴大農地征收的補償范圍

    與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征收補償范圍相比,我國目前的征地補償僅限于與被征收客體直接相關的經濟損失,并沒有涉及到由征地行為造成的其他諸如殘余地等間接相關損失。目前各國對于征地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從范圍上看至少有三項內容是不可或缺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和構筑物的補償;因征收造成的困難補償;因征地活動引起的其他補償,如殘余地補償、相鄰土地損害補償等。

    (2)合理拓展農地征收的補償方式

    征收補償的方式是指在征收補償的過程中國家對遭受損失的農民進行補救所采取的各種形式。正確適用補償的方式對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具有重要意義。征收補償有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兩種方式。直接補償是指以金錢或實物的方式直接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如支付補償金。間接補償是通過授予某種權利或利益,間接彌補受害人所受的損失。我國目前主要采取的是生活導向性的金錢補償方式,除了原來的金錢補償方式外,可以考慮增加以下幾種補償方式并在立法層面作出進一步具體的規定。

    (3)完善征地補償的程序與救濟途徑

    完善的的補償程序與救濟機制是農民獲得公平補償的重要保證。從各國的立法例來看,一般都針對國家征收權行使的不同階段設置相應的救濟途徑,征收補償的程序和救濟途徑并非涇渭分明。具體到我國,盡管《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和《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對征收補償的程序做了相應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有鑒于此,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的程序、強化對農民補償糾紛的救濟。

    3.完善途徑

    (1)規范土地征用程序,加強民主監督,明確補償標準

    在征用過程中,應該嚴格按程序辦事,發揮村民的民主監督作用,避免土地資源的浪費,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維護農村集體和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

    (2)設村民代表會議

    設村民代表會議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以解決集體所有權主體虛位化的問題。

    (3)嚴格界定“公共利益”

    在法律中應明確具體全面地列舉出“公共利益”,同時規定列舉之外的土地征用必須由國務院批準。嚴格區分公共利益目的的用地和私人利益目的的用地。

    (4)允許集體土地進入一級市場

    農地征用制度應該符合法制化要求,堅持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努力探索與我國城市化發展步伐相適應的農地征用制度,更好地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與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平等保護,適當開放土地一級市場,讓政府成為這一市場上起監督作用的中介者,這是一個建立在尊重歷史和承認現實的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5)探索新的補償方式

    政府在工商、稅務等方面,可以出臺相應的優惠政策,鼓勵失地農民興辦城鄉第三產業和自主創業,多形式開展就業和教育培訓,提高失地農民的勞動技能和再就業能力。允許農民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經營性項目的合作開發或自行開發經營,讓被征地農民能長期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在征地時按照一定面積比例留土地給集體使用,由村集體用這部分土地發展二、三產業安置被征地農民,可以更好地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有利于維護農村穩定。

    第5篇: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范文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現狀;征地程序;補償制度

    由于現行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規定等制度缺陷及政府在征地實踐中的弊端,導致農民土地權益頻繁受損。失去土地的同時,農民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社會身份無所依托,就會成為一個就業困難、沒有保障的社會新群體,這將是社會穩定的巨大隱患和經濟發展的重大難題,這一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和關注。

    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機制的現狀分析

    近年來集體土地征收中暴露出來的矛盾和問題越來越多,保護耕地與非農建設占地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征地引發的居高不下,時有發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這些都暴露出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上制度性的缺陷,有關法規規定嚴重滯后于現實需要。以下就來分析一下我國集體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制度所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

    我國只是原則性地規定了集體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但具體什么事業符合“公共利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實踐中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濫用土地征收權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集體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具體規定

    土地征收應該具有嚴格的法律操作程序,但我國憲法中雖規定征收是依“法律規定”進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更是簡單、粗糙,土地征收程序在法規中與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等其他內容混雜在一塊,缺乏條理性和清晰度。由于法律上缺乏明晰規定,導致政府在決定土地規劃和征收時,缺乏公開的聽證程序;在確定征收補償時,缺乏中立的評估機構,補償價格都是政府單方面決定的;征收及利益分配機制還缺乏應有的司法救濟程序,很有可能損害農民的土地權益。正是由于法律程序的缺位,導致在集體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嚴重剝奪了被征農民的知情權、參加權、申訴權,這就難免導致糾紛的發生。

    (三)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補償費以征地年產值為標準。因我國農業粗放經營、農業效率不高,以年產值為標準的補償費用必定偏低。這也是導致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征收方與被征收方矛盾尖銳的主要原因,農民對過低的征地補償難以理解。而與此相對比的是,集體土地被低價征收后,土地出讓收益則高出很多。這種不平衡造就了土地補償費與土地出讓收益之間的巨大差距,巨大的差距也就意味著政府所能獲得的巨大利益,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現象。

    (四)政府在征收程序中權力集中,暗箱操作,腐敗滋生

    政府在征收過程中集眾多角色與一身,既是征收決定者,又是補償標準制定者,還是正義的裁決者,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的征收權得不到程序的制約,權力容易被濫用。在完全市場化的土地出讓市場,通過出讓土地能夠獲得巨大利益,這就驅動了一些地方政府為賣地而征地的行為。地方政府成為“賣地財政”。政府官員與開發商“共同運作”使許多非公益目的的用地以公益目的的名義被征收。在利益面前不少官員鋌而走險收受賄賂,為違法的征收行為保駕護航,部分政府將土地以低廉的價格用來招商引資以實現自己的政績。

    二、對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一些建議

    土地征收所造成的矛盾,既有其歷史客觀原因,也有其現實的利益因素驅導,這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難以避免的問題。現階段的任務是盡可能多地發現存在問題,并著手去應對解決,在保持社會和諧、經濟穩定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一)提升農民的法制觀念及了解政策的意識

    在現實中了解到,因為農民的法制意識薄弱或者對國家相關的征地及征地補償制度不了解,雖然覺得征地的程序或者補償不合理,可往往拿不出相關知識出來而蒙受損失。這就不僅需要農民自己主動去了解國家的一些切實關乎自身利益的法規政策,而且,各級政府應該將國家頒布的相關法規政策及時宣傳到位,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識,避免在征地過程中出現不和諧的事件發生。

    (二)制定《土地利用規劃法》,明確土地用途規劃的產生和變更程序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劃定土地用途區,確定土地使用限制條件,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雖然中國土地管理法也確立了相應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是對于土地用途規劃的制定、變更程序以及用途規劃變更的附隨補償義務等都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因此,中國應盡快制定土地利用規劃法,完善土地用途的產生和變更程序,明確用途規劃變更的補償義務。

    (三)制定《土地征收法》,確立科學合理的集體土地征收制度

    必須由法律來規定按市場價格為補償計算標準的制度,同時要實現安置方式的多樣化。世界各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均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補償的計算標準,并且同時也建立了完善的市場價格評估機制。中國承認農民對土地的完整轉讓權后,必然建立與之對應的以土地市場價值為補償基準的補償標準。此外,還應當實現土地征收補償方式的多樣化。從中國目前各地的實際做法來看,留地補償是一種非常受歡迎的補償安置方式。因此,中國應當確立多元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式。

    (四)公平合理地進行土地征收補償

    為確保被征收者在因征收而受到權益侵害時可以獲得補償,法律必須規定補償的范圍、標準、種類等條款。為了更好地維護農民權益,首先,對于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而言,應采公平補償方式,由被征地方與用地方以平等主體的方式對土地價格、地上物價值、搬遷費用等進行一系列的要約與承諾來完成,這種方式也最能充分體現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的權能,也很好地維護了談判雙方的利益。其次,法律應該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不僅包括土地的價格,而且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移民安置補助費等都應包括在補償的范圍內。再次,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發放主體,盡管土地的所有權為農民集體組織所有,但土地征收也損害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所以,土地補償費用也應該分配給農民一部分,針對出現的農民坐吃山空的現象,農民此部分的收益可以通過社會保障的形式實現。集體土地征收對于農民而言,最根本的影響在于其失去了賴以為生的基本生產資料,而非簡單的財產權益喪失。其對于農民長遠的生產生活有根本性的改變效果。因此,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不僅要考慮農民喪失的集體土地自身的價值,更應當從農民日后生計的維護和可持續發展角度為農民的長遠利益提供保障。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就自不待言。最后,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發放方式也鼓勵創新,我國主要實行貨幣化的安置方式,但由于現在農民未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為了保證社會的安定以及農民個體的長遠利益,在符合法律規定和適應本地實際情況的前提下,鼓勵多種模式的補償辦法。

    (五)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聽證制度

    第6篇: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現狀;措施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種種問題涉及國家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農民切身利益。因此全社會要積極努力,切實保障廣大被征收土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推進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

    一、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概述

    農村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批準程序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收歸國有土地的行政強制行為。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是國家依照法律或相關批準程序,為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需要,對國家強制征收的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農民給予經濟補償的法律制度。

    通過上述兩個概念,我們可以看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強制征用后實施經濟補償,并建立一系列的補償制度,這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二、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及現狀

    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越來越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具體闡述如下:

    1、農村征地補償原則規定模糊

    農村征地補償原則很多國家是在憲法中規定的,如德國、法國和美國。我國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提出過“合理補償”原則,2004年《憲法》修正案也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大線條地規定了“給予補償”的理論。2007年《物權法》中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這個規定相比《憲法》有所進步,有了關于農村征地補償的一些提法,但是還不是很具體明確,沒有確立“公平合理補償”原則。

    2、農村征地補償標準不是很合理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存在不合理性,主要問題如下:

    2.1補償標準的土地價值有時不能反映土地的實際價值。有些土地原來可能是荒地一文不值,但現在由于國家政策調整和本地區經濟發展需要,現在處于優勢地段,如果還按照劣勢地段土地給予補償對農民來講是極其不公平的,嚴重后果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

    2.2補償標準不能反映被占耕地本身的實際產出價值。征地時,依據的可能是傳統農業產值,而實際很多地區發展了生態農業,旅游農業和新型農業等,例如進行大棚養殖和家禽飼養的村屯,每畝的產值可達萬元。這個時候在補償時如果還按照傳統產值的標準進行補償,這對征地農民來不公平的。

    2.3程序設計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均。為了規范農村土地征收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了“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即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補償登記。政府在征收農村土地的方案做出后,由縣級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而未廣泛聽取農民的意見。現行土地征用程序上存在的缺陷極大地侵害了農民的權益。

    3、司法救濟途徑欠缺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征地農民如果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如果協調不成的,可以申請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政府的裁決為終局裁決。被征地農民的權益不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對于被征地農民存在不公正方面,缺少司法救濟途徑。

    三、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對策

    1、在憲法中應明確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

    具體而言我國應先在《憲法》中規定出公平補償的原則,公平原則會隨著不同時期,不同地方的補償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說會遵循市場原則,按照該區段土地平均價格和被征收土地的使用用途予以確定補償金額和方式。具體而言,公平補償原則是以完全補償原則為主,同時又伴有不完全補償原則來防止亂征地、濫用公共利益等不良現象,最大程度的保證失地人的正常收入。其次在憲法的指導下完成相關法律的制定,使得一些模糊的補償規定更加的明確化,在事發過程中維護農民的利益。

    2、適當借鑒國外的一些成功經驗

    根據我國國情適當擴大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具體而言,可以包括被征收土地本身的補償、搬遷費的補償、土地改良物的補償、領地損失的補償、安置征地農民生活的補償以及殘地損失的補償等方面。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必然會損害到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對農民造成損失,因此對于這部分也需要作出補償。對于具體補償的金額而言,可以參照農民就業的成本以及從事新工作所冒的風險來進行計算,盡量緩解因征地造成的緊張氣氛,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3、健全我國的農村征地補償標準

    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差別比較大,因此也不宜采取相同的補償標準,可依照各地區的不同進行適當的調整。在補償標準的確定中一定要體現土地所有權的價值,也就是說補償標準應參照市場的交易價為準。應逐漸建立專業的土地評估制度,以明確補償的市場價格,同時還需要體現出土地的潛在價值。逐漸增加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方式,從多方面多角度來增加補償的種類。目前我國常用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式是一次新的貨幣交換,雖然也有一些其他的方式進行補償,但是相對來說其他的方式還存在很大的缺陷,無法為失地農民提供以后的生活保證,我國應在現有的補償方式上進行完善,可以根據當地發展狀況采取分期性的貨幣補償方式等,解決失地農民以后生活需要。

    4、完善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程序

    4.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案應將雙方協商作為必經的程序。在具體制定方案時要體現自愿原則,失地農民代表與政府部門代表就征地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認真聽取意見,真正從農民角度出發,維護被征地農民的權益。

    4.2健全農村土地征用補償的救濟機制,完善司法救濟程序。農村土地征收對農民的財產權造成損害,造成損害就要有補償。因此建議完善司法救濟,從國家法律層面上明確人民法院對于土地征收補償的司法管轄權,使越來越多的征地農民可以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結束語

    綜上所述,雖然目前我國對于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制度方面存在著許多的缺陷,但是相信經過人們的不斷改善,必然能夠使我國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政策不斷的完善及有力落實,使之能夠推進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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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范文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步伐的不斷加快,集體土地征收的規模不斷擴大,各種“非公益”征收搭乘“公益”征收快車的現象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征收人與被征收人之間、被征收人之間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呈現出居高不下之勢。通過總結分析集體土地征收糾紛的特點,對厘清集體土地征收糾紛的脈絡,進而把握集體土地征收糾紛從萌芽、發展、爆發、消退的發展規律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集體土地;土地征收;糾紛

    行政征收是一個行政法上的概念,涉及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兩方面的主體,征收人是代表國家行使管理權力的政府,被征收人一般是除政府以外的單位、個人、集體等行政相對人。在我國,征收指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人依法定程序和權限并支付合理補償后,利用國家強制力將被征收人的財產轉移給征收人所有的一種行政行為。征收是征收人發起的將單位、集體、個人財產改為國家所有的一種具有強制力的具體行政行為行為。征收憑借的是國家強制力,不得肆意濫用,否則即有侵犯私有財產權之虞,故國家在三個方面對其進行規制:目的規制(為公共利益之目的),程序規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補償規制(給付合理補償)。征收的范圍是范圍是廣泛的,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其中不動產征收就包括土地征收。實際上,土地征收是城鎮化建設過程中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中外概不如此。依據《憲法》的規定,我國土地所有權權屬分為國有、集體兩種,故土地征收的對象一般指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征收糾紛是指征收人與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之間因征收行為合法性、補償分配以及其他原因而產生的矛盾沖突。我國集體土地征收糾紛有以下特點:

    一、集體土地征收糾紛原因的利益性

    集體土地征收糾紛原因多種多樣,既有集體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對政府“公共利益”征收的合法性、補償標準、補償范圍提出異議,也有集體土地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因征收補償款的分配產生糾紛,還有集體土地的使用者與政府因安置補償方案發生糾紛。等等。透過這些紛繁復雜的集體土地征收糾紛的表象,我們可以發現集體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政府這三者之間矛盾的原點是利益,是圍繞土地征收過程產生的利益。即便是集體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對政府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提出異議,也不過是以征收合法性為武器保衛自己的個體利益不受損失。況且在我國,集體土地所有者的主體集體經濟組織與與作為征收者的政府關系密切,有時候甚至是利益同盟軍,因此,在征收過程中,集體土地所有者往往不會對政府征收行為的“公共利益”目的性提出質疑。實踐中,村民委員會的委員、村民代表反而會被政府要求去做村民的工作,以保證土地征收能夠順利進行。集體土地征收是將集體所有土地轉換為國家所有,所有權屬性變更的背后是國家利用行政權力對土地利益進行再分配。政府通過壟斷土地一級市場,進而利用行政征收權把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家所有,將土地投入一級市場,再通過拍賣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在這一過程中,集體土地通過兩次所有權變更、兩次“交易”,其價值同最初因征收支付給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價值相比無異于天壤之別。在這場土地利益再分配的盛宴中,利益相關方有政府、集體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其中作為征收主導者的政府,既是土地利益這塊蛋糕的制定者,又是蛋糕的分配者,還是最大塊蛋糕的享有者;集體土地的所有者集體經濟組織和使用者村民反而是土地利益最小受益者。政府因第一次征收的價值與第二次經過市場交易后的價值之間產生的巨大剪刀差,攫取了巨大收益,收獲了“土地財政”。集體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由于只能獲得征收的初級價值,無法參與到土地的第二次市場交易過程中,反而是利益分配中的弱勢群體。在實際的土地利益分配中,市縣級政府往往會獲得土地收益的60%-70%,集體經濟組織會得到25%-30%,村民僅僅得到5%-10%。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是導致集體土地征收糾紛易發、頻發、高發的根本原因。巨大現實利益的誘惑往往會驅動著政府去公益征收,甚至去非公益征收。有的地方政府為了所謂的政績甚至去違反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非法占用基本農田、耕地,暴力征地拆遷,引起村民強烈反抗,迫使村民采取各種手段與政府對抗,導致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多。作為弱勢群體的村民,土地是其生產生活重要的來源,是其心理安全的保障,是其核心利益所在。土地不僅是村民這一最大社會群體穩定的基石,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在集體土地征收中,村民既無實體上否決政府的征收行為的權利,又沒有阻礙征收行為效力的程序性救濟權利。村民對土地利益的保障就是盡可能在補償方式、范圍,以及安置方案上與政府博弈,在這種博弈過程中,村民可使用的手段并不多,一旦博弈失敗,利益受損,村民與政府之間就會產生集體土地征收糾紛,勢必導致村民群體的不穩定,對社會安全造成挑戰。在集體土地征收中,所有者集體經濟組織與使用者村民本應是利益共同體,但因土地補償款的支配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只有地上附著物補償的支配權,而對土地補償款并沒有處置權。

    二、集體土地征收糾紛主體的多元化

    糾紛在漢語中的意思是爭執不下的事情。《布萊克法律詞典》將糾紛描述成一種狀態,即一種對抗或敵對的狀態。從糾紛的詞源意義來說,糾紛涉及的對抗主體一般為雙方或多方,單方主體不能產生糾紛。在集體土地征收糾紛中,糾紛的主體一般涉及到行使征收權的政府、集體土地的所有者、集體土地的使用者三方。在我國有權行使征收權的主體為縣(區)及以上政府,鄉鎮一級政府沒有土地征收權,不是集體土地征收糾紛的主體。由于我國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構成復雜,既有集體經濟組織如村民委員會,還有村民小組、生產大隊等,實踐中鄉鎮一級政府也存在一定的集體土地。在實行后,集體土地的使用者中最主要的主體是土地承包使用權人村民,除此之外,還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以及其他有用益物權的人。如改革開放后,鄉鎮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出現,一部分鄉鎮企業在經過自然淘汰后變為私營企業,該私營企業成立時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簽訂了30年土地使用期限,而該土地仍為原集體建設用地。糾紛主體的多元化意味著糾紛解決方式的多元化。當集體土地使用者村民與行使征收權的政府因補償方式、補償范圍發生糾紛時,糾紛雙方的主體,一方是有公權力的政府,一方是普通的村民,雙方處在不平等的行政法律關系中。在這種行政法律關系中,村民是行政相對人,當其與政府發生糾紛時,其權利的救濟渠道是行政訴訟、和協商。當機體土地所有者集體經濟組織與集體土地使用者村民因土地補償費的分配發生糾紛時,糾紛雙方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在這種民事法律關系中,村民或集體經濟組織既可以自主協商解決糾紛,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判決對土地補償費進行分配。依據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土地補償費的支配權由集體土地所有者行使,即一般由村民委員會支配,不直接發給村民個人。村民委員會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經村民民主協商程序,土地補償費或是發給村民個人,或是由村集體統一保管使用。實踐中,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土地補償費遠遠大于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村民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往往傾向把土地補償費全部發給個人,但有的村民委員會經常不把土地補償費全部發給村民個人,而是分幾次發放。當村民對土地補償費的發放提出異議時,首先會在村集體內協商,協商不成時,村民就會訴諸訴訟,甚至有村民會以或舉報的形式迫使村干部發放土地補償費。

    三、集體土地征收糾紛影響的廣泛性

    作為糾紛主體一方的政府是固定的,即作出行政征收的決定機關,但因集體土地征收涉及特定區域內全部村民和其他用益物權人的利益,故集體土地征收糾紛的另一方主體的人數往往眾多。當村民因征收合法性與政府發生集體土地征收糾紛時,囿于村民個體力量薄弱,為反抗土地征收,不得不聚集在一起守望相助,以集體的力量共同與政府對話協商,一旦協商不成,政府采取強制征收,村民勢必會采取較為激烈的方式阻止政府征收。在這種情況下,村民與政府的利益對抗強烈,村民情緒激動,極易釀成群體沖突事件,引發社會動蕩。尤其是隨著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的運用,人人都有了麥克風,人人都成了記者,新聞傳播速度成核裂變式擴散,一旦發生矛盾沖突事件,極易引發全社會關注。村民本是集體土地征收中的弱勢群體,其維護自身權益的手段和渠道有限,如溝通不暢,村民極易采取極端手段維護自身權利,而這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一旦通過自媒體擴散出去,個別矛盾沖突事件就會成為社會輿情事件,造成廣泛影響。如“唐福珍拆遷自焚事件”,“江西宜黃拆遷自焚事件”,“黑龍江密山拆遷自焚事件”,“湖南株洲拆遷自焚事件”等等。上述這些極端案例,不僅給村民的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侵蝕了政府公信力,還在社會上造成很惡劣的影響,制造了緊張對立情緒,不利于社會穩定。在新農村建設、舊村改造以及城鎮化建設過程中,個別地方政府為了政績和財政收入,迫使村民同意征地拆遷,以株連的方式,讓在政府工作的人員去做親屬工作,做不通工作不讓上班,甚至在政府的利誘下,有村干部與開發商公然利用“社會人員”對村民實施威脅。如2014年,山東平度市政府在舊村改革過程中,有村主任和工地承建商勾連指使“社會人員”放火燒毀村民看守土地的帳篷,造成村民被燒死。該事件一經發生就以極快的速度在社會傳播,嘩然聲一片,在社會造成很大負面影響。因集體土地征收拆遷引發的種種社會熱點事件,在極大的拷問著政府公信力,激起全社會對集體土地征收的討論同時,也加快了法律法規修改的進程。

    四、集體土地征收糾紛發展的階段性

    第8篇: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范文

    [基金項目] 江蘇省社科規劃基金項目“基于農民參與的江蘇征地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研究”(14FXC002);中國法學會2015年度部級法學研究課題“我國農村征地生態補償的制度建構與運行機制研究”[ CLS(2015)D140 ]。

    [作者簡介] 彭小霞(1980 ― ),湖北武漢人,江蘇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博士,研究方向:土地征收補償與生態補償。

    土地征收中農民的生態權是指被征地農民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依據法律享的有在良好生態環境中生產和生活,以維護自身基本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對農民生態權的漠視與我國目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中生態補償的缺乏有很大關聯。減少土地征收對農村生態環境的破壞,必須以農民的生態權保護為出發點,構建科學合理的農村征地生態補償法律機制。

    一、農民生態權受損的具體表現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土地征收補償主要是發放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發放給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顯著特點是我國征地補償著眼于土地的經濟功能的補償而忽視了土地的生態功能的補償。我國現行征地補償法律制度的內容中生態補償方面存在空白,以及征地主體對耕地價值的認識錯位,還有土地征收主體、使用主體在土地征收實踐中對農地生態功能的漠視,致使農村生態環境隨著土地征收的持續推進被嚴重破壞,農民的生態權遭受損害。我國農民的生態權在土地征收實踐中遭受損害的具體表現有:

    1. 農民生態利用權受損

    對土地的耕種或者說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權是農民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生態利用權。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傳統農業不斷向現代工業轉型,在現代化過程中,農村土地不斷在土地征收的名義下轉變為建設用地,原來種植農作物的農地被大量開發為商業性和工業性的園區。在農村的經濟不斷發展的同時,大批城市淘汰的生產技術和高污染的企業隨著城市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城市環境保護執法強度的提升不斷搬至郊區和農村地區,使農村生態環境遭受破壞。然而,農村對城市源源不斷的資源供給而造成的自身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卻缺乏有效的生態補償體系的填充和彌補,農民作為貧困群體在經濟實力、科技水平與城市居民存在巨大差異,對環境破壞的治理和應對顯得能力不足,因而只能被動和無奈地承受環境破壞的惡果,農民利用農村生態系統獲取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成為空談,換句話說,土地征收中農民的生態利用權在事實上被剝奪了。

    2. 農民生態知情權受損

    生態知情權是生態權體系中的基礎性和前提性的權利。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1條對于公眾的生態知情權作出了初步規定,但在當前農村土地征收實踐中,這條規定并未落實,農民生態知情權和生態利益往往存在隱害的情形,或者說農民在涉及自身生態權益的土地征收事項上缺乏知情權,如被征地用途是否會損害生態環境、征地對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是否采取了補償措施等等農民都不知情。土地征收程序都是政府主導,被征地農民對于征地在審批前不享有知情權,對其審批的過程和結果更無從監督。一些存在嚴重污染的工業投資和發展計劃,在公益征收的旗幟下大行其道。被征地農民在有關生態環境利益的土地征收目的以及后期的土地開發和利用上存在著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這種不利處境直接影響了被征地農民生態權益的保護和救濟。

    3. 農民生態參與權受損

    生態參與權的目的是建立一種溝通機制,協調不同利益群體的矛盾,使各種利益群體在生態的利用、開發、保護等決策上能夠表達其不同的利益訴求,實現利益平衡和共存。生態參與權是農民保障和實現自身生態利益的一項必須具備的程序上的權利。一方面農民由于受自身文化素質和行為習慣的影響,其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方式比較狹窄;另一方面,被征地農民參與農村生態保護缺乏激勵機制,而且目前的政府主導型征地程序排斥農民參與,農民生態參與權的行使還處于較低的水平。在實踐中,農民大多在生態利益被侵犯后通過上訪和抗議等非制度化方式參與生態維權。而這種非制度化的生態參與在地方政府維穩目標和片面追求行政效率的慣性思維的支配下,往往遭遇了強制打壓或者有意擱置的冷處理,因而農民的生態參與維權行為難以取得預期效果。另一方面,被征地農民生態參與權的缺失與其生態知情權受侵犯密切相關,被征地農民的環境知情權的缺失直接導致其生態參與權的實現存在困境。

    4. 農民生態利益表達權受損

    農民的生態權遭受損害時,農民的生態利益表達呈現出兩極分化的局面。一方面,出于對現有利益格局和權利制衡關系的理性判斷,農民在權利維護上表現出猶豫和畏縮,在這里稱其為“柔弱的農民生態權救濟行為”;另一方面,隨著生態權損害程度的加深和農民自身權利意識的增長,被征地農民生態維權的自力救濟力度也逐漸提升。在GDP至上的政績觀的影響,或者說在“資本挾持環境治理”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很容易與污染企業組成利益同盟,卻無視被征地農民的生態利益訴求,行政機關主要運用行政命令和行政強制等行政手段對農民的反映、陳情、請愿、上訪等生態利益表達訴求進行強制打壓,通過國家強制力隱匿社會矛盾和消除不滿情緒,致使被征地農民生態利益表達權難以實現。

    二、農村征地生態補償機制的實質

    征地生態補償是在公平正義的前提下,對土地權利人在土地征收中的生態利益進行分配、整合和保障,從而實現對農民生態權的保護。

    1. 征地生態補償機制本質上是一種利益分配機制。其內容包括:第一,提供生態產品和生態服務。主要是指農村土地被征后,針對被破壞的生態環境,由生態補償主體提供生態環境服務和促進生態產品的生產來達到生態的養護,這實際上是生態補償主體對生態受償主體所遭受損失的生態利益的補償。第二,恢復整治。維護生態系統平衡時維護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對于開發商在土地開發利用中對自然資源的破壞以及造成的生態系統的失衡,必須進行治理和修復,這實質上是人類對給大自然造成損失的填補。第三,控制和限制。生態補償還包括出臺一些政策上的優惠措施,具體有:征收生態補償費、生態稅,設立生態補償基金等將土地征收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控制在可再生自然資源的再生速度范圍和自然環境的自凈能力限度內,限制和控制土地開發商對被征地地區的生態環境的破壞以及對農民的生存和發展機會的剝奪。

    2. 征地生態補償機制本質上是一種利益整合機制。作為生態補償在土地征收中的延伸和深化,征地生態補償實際上是對土地權利人在土地征收中的生態利益的重新整合和協調,主要體現在:第一,在征地中生態資源消耗比較多的群體對生態資源消耗較少的群體作出補償;第二,在征地過程中為自然環境保護作出貢獻小的群體對自然環境保護作出貢獻大的群體進行補償;第三,由征地活動所帶來的生態受益區域對生態受損區域作出補償、生態資源開發區域對生態資源被保護區域作出補償。

    3. 征地生態補償機制本質上是一種利益保障機制。征地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從根本上說是為了保護、恢復與治理因征地而破壞的生態環境,從而實現農民生態權的保護。具體說來,是政府按照土地資源開發對自然環境的破壞程度來不同的征收生態補償費,同時將納入預算管理的補償費轉化為專門保護土地生態環境的專項基金,對為保護生態系統而失去更好發展機會的受損者給予彌補,對生態環境的貢獻者與維護者進行獎勵與資助。因此,征地生態補償可理解為外部化的生態環境成本的負擔機制,是促進環境保護的維護農民生態利益的保障機制。

    三、農村征地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的構建

    農村征地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的構建應著力解決農村征地生態補償實踐中存在的幾個關鍵問題――“誰補償”、“補償給誰”、“補償多少”、“怎么補償”,其分別對應著征地生態補償的主體、補償的對象、補償的標準和范圍、補償的方式。

    1. 征地生態補償的主體

    首先,國家(中央政府)是非常重要的補償主體,其承擔的主要角色表現在:生態資源的所有者、生態補償決策的作出者、生態資源的管理者和公共生態利益的提供者和補償實施者。作為全國整體生態利益的維護者,國家有義務使公共生態利益保值或增值,當人民的公共生態利益受到損失時,國家有責任對生態利益受損的人或地區進行生態補償。

    其次,是土地開發利用者。在征地生態補償中,土地利用者是以合法的程序征用土地,并對土地進行開發利用,在此過程中對生態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產生了損害,應該進行補償。因此,土地利用者也是生態補償的實施主體。然而,土地征收實踐中,開發商基于市場主體逐利的本性不僅會盡量縮減對被征地農民的經濟補償,再加之環境保護觀念的缺乏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外部性,開發商更傾向于忽視土地作為自然資源的的生態價值。這使得大量的農地的生態平衡功能隨著土地征收而喪失卻得不到補償,引發被征地地區以及相鄰地區的生態危機。

    最后,地方政府擁有一定的行政職能,承擔著地方生態補償政策的制定、中央生態補償政策的執行以及生態補償實施過程中的管理和監督等多項職能,所以地方政府理論上應作為被征地農民生態利益的強有力的維護者。然而,征地生態補償實踐中,在各種內外因的綜合作用下,地方政府扮演的角色恰恰相反。宥于我國目前分稅制的財政體制改革,為獲得更多的財政收入,地方政府開始大量依賴于“土地財政”;以及在經濟利益至上的不當政績觀的誤導下,地方政府會與土地開發上結成利益同盟者,置本地區的生態利益而不顧,由被征地農民生態利益的維護者蛻變為被征地農民生態利益的侵犯者和被征地地區生態環境的破壞者。

    2. 征地生態補償的對象

    我國征地生態補償的對象主要是農村集體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根據我國《憲法》第10條的規定,農村集體是農村土地的合法所有主體,農民是農村土地的合法使用主體,因此農村集體和農民是土地征收生態補償的最直接利益相關主體。隨著農地的大量征收,客觀存在的農地生態價值在城市化進程的沖擊下不斷減損,但作為土地征收主體的地方政府和土地開發經營主體的開發商卻無償消耗了農村土地資源的生態價值,農村集體和農民為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付出沒有獲得彌補,生態補償在征地補償中的缺失所帶來的嚴重后果是耕地銳減,大量土地拋荒、閑置的現象,生態環境破壞嚴重,農村集體和被征地農民成為征地中生態利益的最大受損者和犧牲者。除此以外,從整體主義生態觀考察,土地與其他自然資源一起構成生態系統整體,主體在某一塊土地上的經營開發行為會對它周圍的生態環境造成影響。所以,土地被征收很容易造成土地單一農用形式被人為分割為建設用地和農用地兩種,使農用地的規模利用率降低,不僅影響了周圍未被征用的殘留地的耕種,而且也使相鄰土地的生產率下降。因此,相鄰地區農民和殘留地經營者也是征地生態補償的利益相關者①,有權利要求獲得生態補償。

    3. 征地生態補償的標準

    為最大限度的保護農民在土地征收中的生態權,應該確立公平的征地生態補償標準,使農民在土地征收中的生態損失得以合理的彌補。而公平的征地生態補償標準必須結合征地補償和生態補償各自的特性,以征地補償標準為基礎和參考,體現為區域性、市場性和合法性的特征。首先,這里的“公平”并非抽象的泛指,而是指確立征地生態補償標準必須考慮不同區域的具體情況。所以,公平的征地生態補償標準不是“一刀切”的統一采用同一標準,而是根據被征地地區在經濟發展水平、生態破壞程度等方面不同的特征,確立區域化的生態補償標準。其次,確立市場化的征地生態補償標準,必須大力發揮市場的供求機制、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的作用,讓市場形成合理的土地資源價格,在確立具體地塊的價格時,以相鄰地的市場價格為參考并根據市場行情加以調整和修正。再次,征地生態補償標準確立的合法性。征地生態補償,其實質是政府在公平的基礎上對被征地農民及相關區域生態利益的重新調整,其結果表現為政府以行政、經濟、法律等各種手段保障生態環境以及公共的生態利益,可以說政府主導著整個征地生態補償過程。然而,在土地征收中,排除農民的參與,由政府單方面制定生態補償標準,其公正性和合理性讓人質疑。所以,政府在征地生態補償標準的確定過程中,必須以完善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并通過采取向社會征求意見、開展聽證會、座談會等方式積極吸收農民的實質性參與,并對補償中的爭議應該允許農民提起訴訟,以減少和遏制征地生態補償中的違法失職行為,保證征地生態補償機制運行的合法性,最終維護農民的合法生態利益。最后,補償標準制定中,還應適當考慮了未來農業產量、提高農產品價格上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平提高等因素。

    4. 征地生態補償的范圍

    生態效益損失。土地征收,將土地的農用屬性轉化為建設用地屬性,在改變了土地用途的同時也改變了土地所維系的生態平衡。因此,對生態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必須付費和補償。體現在土地資源的利用上,就是土地開發經營主體必須對開發土地資源的行為付費以彌補該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從而使土地利用行為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說,征地生態補償的范圍應包括征地給生態環境破壞造成的損失,以生態環境損失量和生態建設或恢復的效益量為補償標準,盡管目前生態影響的定量評估技術尚不完善,但這不應該成為忽視征地給農村帶來的生態破壞現象的借口,因為生態補償標準在計算技術上的困難只能決定著生態保護的時間節點問題,而不能決定著是否有必要實施征地生態補償以對農村生態環境進行保護的問題。

    間接財產損失。如前文所述,我國現行征地補償主要集中在與被征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相關的直接財產損失,而對于因征地而導致的相鄰土地和未全部征收的殘余地生產、經營收益減少而造成的損失卻無涉及,尤其是失地農民在征地前能無償使用的公共資源因土地征收而被限制,如在我國的廣大農村,農民生活所使用的水資源、燃料、飼料等都是可以無償使用的集體公共財產,然而農村土地被征收后,農民身份上的農轉非的改變并未給他們的生活帶來實質性的便利。這些因土地征收而導致的財產上的附隨損失,相對于失地農民的直接的青苗損失、房屋損失而言是一種間接財產損失,理應獲得補償。為彌補現行征地補償制度直接補償的弊端,征地生態補償制度在補償范圍上應將此類因生態破壞和環境改變而導致的間接財產損失包括在內。

    精神損害補償。無論是城市化發展需要的征地,還是生態保護需要而實施的生態移民,失地農民都面臨著對新的生活環境的文化適應上的困難。以維護失地農民發展權為目標定位的征地生態補償,不僅要在財產上合理補償以保證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更應該在精神上將失地農民從恐怖、痛苦中解脫出來。因此,征地生態補償對失地農民精神損失的補償,不應僅限于治標的給付一定精神損害補償金,應根據失地農民的實際需要,對癥下藥地增加復制原有生活環境的補償方式。就復制生活環境的補償方式而言,征地機關應該要盡可能在被安置地區為失地農民模擬和創造與原居住環境相似的自然環境、社會和文化氛圍。保證失地農民能住在被征地生態環境中或周邊地區,讓失地農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重建原有的生活環境,應作為補償失地農民精神損失的治本之策。

    第9篇: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范文

    一、征收補償安置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城鄉規劃法》,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規和政策。

    二、征收范圍

    本項目征收范圍為:東臨琴江河,南至原琴江收費站叉路口,西臨居民區、古樟工業園、農田及山地,北接油榨下縣交警大隊大門口南苑路、縣城西華南路、贛江源大橋叉路口。具體范圍以城南沿江大道項目規劃紅線圖為準。

    三、征收補償基本情況

    該項目征收涉及私房252戶,征收占地面積約33000㎡,圍院占地約2660㎡,建筑面積約60500㎡;涉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設施用地18戶(其中企業6戶,事業單位6戶,其他設施6戶),征收占地面積約59200㎡,建筑面積約49900㎡,豬欄、廁所占地面積約3700㎡。

    四、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本項目私房征收補償安置方式采取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和異地宅基地安置三種方式,工業廠房征收采用貨幣補償或工業用地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只可選擇其中一種補償安置方式。違章建筑不予補償安置。具體辦法如下:

    (一)貨幣補償

    1.被征收房屋、廠房價格確定: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征收人房屋、廠房進行評估,并將被評估的房屋、廠房面積、結構、建設年限、評估價進行公示,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對房屋、廠房的面積、結構、建設年限、評估價等有異議的,可自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10天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10天內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被征收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申請復估或專家鑒定的視為無異議。

    2.付款方式:被征收戶簽訂好協議時,征收人預付50%的房地產補償費,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搬遷完畢經征收人驗收合格后付清全部房地產補償費。

    (二)房屋產權調換

    1.安置房位置:安置房位于工業園生活小區(新職校西南側)。

    2.選房原則:被征收人可在工業園生活小區安置套房依序選擇房號(戶型、面積)進行產權調換,調換建筑面積原則上為1:1,如被征收人建筑面積大于最大安置套房面積的,可選擇兩套以上的安置房,但必須按照安置的套數最少、安置面積最接近征收建筑面積的原則確定。如果選擇的安置套房面積超過其住宅征收建筑面積,超過部分套房價格按套房出售時市場價格購買,未超過部分套房價格按當時評估時點的市場評估價購買;如果選擇的安置套房面積少于住宅征收建筑面積,安置的套房價格按當時評估時點的市場評估價購買。

    3.宗族廳堂(祠堂)、臨時設施、豬牛欄、廁所(不含套房內廁所)不計入安置面積,只可貨幣補償。

    4.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的價格確定:被征收人的房屋價格按貨幣補償辦法確定。安置套房價格由同一評估機構按相同方法、相同估價時點進行評估確定。評估結果張榜公布。

    5.結算方式: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協議后,被征收人可先領取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被征收人的房地產征收補償款由征收人掛賬暫存,與安置套房購買款進行軋差計算,多還少補。

    6.安置套房建筑標準:內墻為毛坯墻,進入套房第一道門安裝防盜門。外墻裝修完畢并安裝鋁合金窗,水、電總管、總線到戶,戶內管線由被征收人自行負責。

    (三)異地宅基地安置

    1.安置地位置:(1)高速交警辦公室圍墻北側安置地;(2)新職校西南側安置地;(3)故居西南側安置地(根據規劃可適度向東南延伸);(4)東華山林場(原工信局天然氣站)安置地。城南加油站至上壩大橋路段被征收戶原則上安置在高速交警辦公室圍墻北側安置地;上壩大橋至金豐大道路段被征收戶原則上安置在新職校西南側安置地;金豐大道至工業二路路段被征收戶原則上安置在故居西南側安置地,被征收戶按選地序號依次選地,若該安置地面積不夠,剩余被征收戶安置到新職校西南側安置地;工業二路以北至贛江源大橋路段被征收戶原則上安置在東華山林場(原林業職工住房)即原工信局天然氣站安置地,被征收戶按選地序號依次選地,若該安置地面積不夠,剩余被征收戶安置到新職校西南側安置地。

    2.土地安置指標面積的確定:被征收房屋主體第一層建筑占地面積小于40㎡的不安置土地;被征收房屋主體第一層建筑占地面積大等于40㎡的可安置土地,其中選擇高速交警辦公室圍墻北側安置地的按1:0.7的標準安置,選擇在其它地段安置的按照1:1的標準安置。每戶安置地面積不得超過120㎡。

    3.安置地價格:由同一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實際安置土地面積小于或等于其土地安置指標面積的,安置地價格按評估價計算。實際安置土地面積大于其土地安置指標面積的,超過部分安置地價格按安置時市場價計算。實際安置土地面積少于其土地安置指標面積的,少安置部分由征收人按土地安置時的市場價進行回購。

    4.安置地轉讓:在辦理相關建房手續之前允許轉讓一次,免收辦理轉讓用地手續的各種規費和稅金,若建房后交易則必須交繳所有規費和稅金。

    5.補償及安置費用結算方式:被征收人的房地產補償款由評估機構按貨幣補償方式確定,被征收人房地產補償款掛賬暫存,安置用地購地款掛賬暫付,收支相抵掛賬軋差,軋差余額多還少補。

    6.安置地建設標準:完成“三通一平”等基礎設施建設。

    7.安置用地建房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建筑業管理、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的監管。采取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驗收的建設方式。對違反規定的除依法處罰外,取消該安置用地的優惠政策。

    (四)工業用地安置

    1.對符合進古樟工業園條件的企業,由縣工業小區管委會按規定統籌安排安置地。

    2.安置指標面積的確定:按征收用地面積1:1標準進行安置。

    3.安置地價格:由同一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工業用地的安置地不允許轉讓。

    5.補償及安置費用結算方式:被征收人的房地產補償款由評估機構按貨幣補償方式確定(其中地價應參照被征收人購買該工業用地的價格確定),被征收人房地產補償款掛賬暫存,安置用地購地款掛賬暫付,收支相抵掛賬軋差,軋差余額多還少補。

    6.安置用地廠房建設必須服從工業園區規劃等園區統一管理、建筑業管理、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的監管。

    五、安置戶頭確定原則

    根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產權人或2010年12月31日前單獨立戶(以公安戶口簿登記的戶口)的原則確定安置戶頭。

    六、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搬遷補助費標準

    1.私房征收: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6元計算(18個月);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元計算,選擇安置套房和異地土地安置的支付2次搬遷補助費。

    2.工業廠房征收: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搬遷補助費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商定。

    七、征收部分產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

    征收部分產權房屋,征收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產權人各方擁有的產權比例分別給予補償。

    八、安置房選房和異地宅基地安置選地辦法

    序號確定按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間、搬遷完畢(交付鑰匙并驗收合格)時間分別編出序號,兩個序號相加得數從小到大排列,得出選擇序號,被征收人按選擇序號依次選擇安置房或安置地,選擇序號相同的按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間先后確定先后順序,如簽訂協議時間仍相同的則抽簽確定先后順序。

    被征收人必須遵守選房(地)規則,并按時參加。如果未按時參加,視為被征收人自動放棄安置序號,征收人有權安排下一序號的被征收人。

    九、相關政策

    1.被征收人在2011年10月31日前簽訂協議并搬遷完畢(交付鑰匙并驗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面積加房屋主體第一層建筑占地面積之和獎勵20元/m2;被征收人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前簽訂協議并搬遷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面積加房屋主體第一層建筑占地面積之和獎勵10元/m2;被征收人在2011年12月1日后簽訂協議并搬遷完畢的不給予獎勵,不享受其它優惠政策。

    2.在規定時間內拆除完畢的,征收前已安裝水、電、閉路電視、寬帶網絡及電話的,遷移時免交水、電、閉路電視、寬帶網絡及電話等開戶費用,遷移水、電各經營單位只可收取表內材料費及10元/戶的工時費;遷移閉路電視、寬帶網絡及電話,各經營單位只可收取10元/戶的工時費,被征收人過渡期間申請報停的,不收報停費,年內一次性繳清服務費的,報停期內的服務費可轉移至開通后使用。選擇產權調換的從臨時安置房內遷入安置房時,可再享受一次以上優惠政策。原已辦產權證的,辦理產權證只收工本費,行政事業性規費、基金及各種代征費全免,服務性費用及經營性費用減半征收。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對被征收人給予適當補償,其標準為征收前3個月額定稅收金額總和的4倍。

    4.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在規定時間內搬遷完畢(交付鑰匙并驗收合格)的,可按其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含裝修)和房屋主體第一層建筑占地的評估補償價格的20%給予獎勵。

    5.安置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國有出讓土地。

    6.房屋拆除工作必須由征收部門委托有拆除資質的企業統一拆除。嚴禁被征收戶自行拆除房屋,否則將在其房屋補償款中扣除一定殘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負責。

    7.房屋征收范圍內嚴禁一切搶搭、搶建、搶修、搶種和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否則不予補償。

    十、征收搬遷期限

    2011年9月15日開始征收,2011年12月31日前征收完畢。

    十一、管線遷移和建設

    征收范圍內的所有管線的遷移改造和建設,按照“誰主管、誰遷移、誰經營、誰出錢”的原則,由各經營單位將各自的管線在規定期限內遷移改造完畢。征收完成后需建設的,也由各經營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劃自行建設完成。

    十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或補償決定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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