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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有農場;使用權;補償安置;政策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1-0017-02
引言
2009年,南京農業大學浦口校區國有實驗農場拆遷了80戶職工宿舍,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標準,對房屋進行了補償,對人員進行了安置,當時對于補償政策和補償標準并未有異議。2016年3月,校區進行第二次搬遷補償,由于要把整個校區全部搬遷,涉及國有農場試驗田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總面積約6 200畝。此時,對于國有農場的拆遷補償政策到底是適用國有還是集體,出現了爭議。因此,本文對于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收回中補償政策以及出現的問題進行了一些探討。
一、國有農場土地性質劃分存在的問題
目前,土地按照所有權性質,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按照利用現狀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那么顯然,國有農場的土地性質屬于國有,現狀里可能是包含了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地征收報批程序下,只有涉及到集體土地才需要進行征收報批,但是,對于國有農用地有這樣的規定:“因國家經濟建設或地方公益性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同時,依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政策精神,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應按照征收集體農用地的相關補償原則進行補償,即將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補償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所以,從土地的性質上,雖然決定了國有農場是國有土地,但是進行了農轉用報批程序,并且征收補償政策也適用集體土地征收政策。這種既按照土地性質又按照土地現狀的雙重劃分標準,使得國有農用地的征地拆遷補償比較混亂。
二、國有農場使用權收回補償安置政策執行中的法律障礙
(一)土地補償政策的法律障礙
對于國有農場農用地土地收回的補償,《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經批準占用國有農場、林場、果牧場等農用地,導致原單位受到損失的,應參照征收集體土地標準,由征地主體單位支付征地區片價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費。”
那么實際操作中,國有建設用地補償應該按照哪個文件來實施?在2009年,南京農業大學國有實驗農場拆遷中,依據的是《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202號)》:“需要收回國有農場建設用地的,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保障農場職工的長遠生計。”
國土部門和農業部門對于國有農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都建議采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政策。在土地管理法上,按照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補償是征地補償的一個原則,那么,看起來國有農用地參照集體土地補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國有建設用地的補償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否是相違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是適用本條例的。因此,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收回適用集體還是國有政策,這是土地補償方面的法律障礙。
(二)房屋拆遷補償政策的法律障礙
在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不同性質上蓋的房屋,造成了補償安置的高低不一。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通常是基于農村宅基地的面積,在宅基地范圍內建設房屋。非農業人口的認定、房屋產權面積的認定以及安置房的性質和面積等,同國有土地上標準不一致。就南京而言,集體土地的房屋補償安置標準比國有的要低。
以南京為例,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是在“拆一補一”的原則下進行,即拆遷1平方米的農民房屋補償1平方米的安置房,使得農民原有住房條件不降低。最終,拆遷房屋的單價通常跟安置房價格持平,保持在5 000~6 000元/平方米,價格基本是安置房的建安價格,相對比較低廉。除此之外,被征收人有一部分搬家獎勵費、安置過渡費等現金補償。如果被拆遷人去市場上購買商品房,通常商品房價格較高,與安置房價格相比差價較大,所以不會選擇貨幣補償,選擇保障房的居多。
國有房屋拆遷的補償,主要是根據國有房屋權證面積計算,相比集體土地房屋更加簡單透明。所以,評估的價格也是參考周邊的國有商品房,基本上能夠達到周圍商品房的補償價格,選擇貨幣安置和保障房的都有一定比例。
因此,不同土地性質的房屋,導致了不同的補償安置政策。國有農場的房屋拆遷,涉及的宿舍、實驗用房或者管理用房,都面臨一個選擇集體政策還是國有政策更劃算的問題。由于補償切實關系到國有農場每一個職工的利益,選擇何種政策也是房屋拆遷補償上的法律障礙。
(三)人員安置政策的法律障礙
《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經批準占用國有農場、林場、果牧場等農用地……其人員不列入被征地農業人員社會保障范圍。”但是,在國土資發[2008]202號文件中明確規定:“依法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應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計算,并安排相應的社會保障費用。”
國有農場的編制一般都是國有企業工人性質,不是農業戶口,但又是從事農業生產,屬于“事業單位,農業管理,人員復雜”。到底社會保障費用有還是無,國有農場的人員性質如何界定,最終導致了安置方面的法律障礙。
三、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政策建議
國有農場所在土地性質上屬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歸農場使用。但是依據現狀,屬于農業生產用地,如果參考部里的文件,對于國有農場的征地補償,應當按照農村集體土地性質補償。對于人員身份,農場人員也有工人,也有未招工農民身份,由于城鄉的二元結構,導致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有差別,由此帶來補償安置的差異。因此,對于國有農場的土地使用權收回中的補償安置政策有幾點想法:
第一,理順政策,做好銜接。由于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性質不同而導致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條件,對于基層執行政策的工作人員來說,也是非常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不但關系到國有農場全體職工的利益,更是對于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嚴格要求。因此,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應當對于國有農場政策的適用深入研究,以使用權和現狀為基礎,以不損害農場權益為前提,做好政策的銜接。
第二,保障農場權益,做好長期規劃。對于國有農場轉用后,沒有其他勞動技能,需要繼續從事農業生產的安置人員,征收單位應當預留部分土地,作為生產安置留地,用于解決就業人員生活、生產用地,或作為發展農產品加工基地等。
第三,專款專用,補助救助。對于安置費用,應當予以列支,專款專用。對于未滿16周歲的應當發放一定數額補助,對于滿60歲以上的給予一定的醫療費用補助。其他人員尚未進入社保的,可以自愿選擇,進入社會保障。失地后自謀職業并與農場解除勞動關系的,給一定的安置補助費,也可以由國有農場重新安排就業崗位。
第四,尊重歷史,差別化管理。各個地方的農場有其歷史原因,通常涉及到農場轉型發展和體制改革。在各地方政府的調查和完善基礎上,切實加強國有農場的權屬管理和職工安置。根據地方國有農場的發展,尊重歷史,切實地制定出補償安置政策。
關鍵詞:征地補償安置;城市化;補償標準;社會保障;土地管理法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09)14-0071-02
一、征地補償安置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一定的法定程序,將農民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并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它是一種政府行為,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無論是國家建設用地還是城市建設用地都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包括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就是說,建設占用集體土地的,都必須采用征用的方式,先取得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征地中的補償安置工作做得如何,則直接關系到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據調查與了解,當前土地征用中的主要問題有:
(一)不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雖然《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征地補償費標準做了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征地中卻很少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補償標準,一般用地項目均采用由用地單位和個人與被征地村莊自行協商補償的方式,造成補償標準的不統一,使法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失去實際意義。而一些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尤其是地方政府重點項目,與其他項目相比,征地補償費則明顯偏低,有的甚至低于法定標準。正是由于低價征收土地與高價征收土地并存,導致征收土地工作中討價還價、阻撓征地的現象時有發生,而地方各級政府為保障建設項目用地,往往采取高壓政策,粗涉,迫使村莊就范。
(二)土地補償費分配與管理使用不規范
土地補償費一般都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有的地方在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之間進行分配,但農民所得比例很少。個別地方以發展區域經濟和公益事業為由,層層截留克扣,使原本較低的土地補償費到農民手里少得可憐,由此引起被征收土地農民與農村基層組織的矛盾尖銳化。另外在土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上,缺乏合理的監督與指導,各村莊往往自行其是。有的將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統管,或興辦企業,或搞投資回報,或存入銀行,但往往難以抵御市場經濟的風險,一旦企業虧損倒閉,資金血本無歸。存入銀行的資金是安全的,但靠國家目前實行的低利息收入難以維持農民生計;有的村地被征光后,守著數萬元錢發愁,分也不是,不分也不是。
(三)被征收土地農民安置方式存在弊端。失地農民生活無保障
據統計,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至2006年底,即墨市共新增建設用地28880畝,按人均占地0.6畝計算,共有48133人需安置。對這部分人,基本上采取兩種安置方式,一種是將安置補償費撥付給村莊后,由村莊自行安置;一種是直接發給安置補助費后自謀職業。
第一種安置方式,村委會有很大的自,政府實際上是把安置征地后剩余勞動力的責任交給了村委會。各村委會在安置征地后剩余勞動力問題上,一般采取三種方式:一是興建村辦企業;二是調整承包土地;三是將補償費一次性投入大中型企業,村委會每年固定分紅用于失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大多數村委會在如何發展村辦企業,往往由村委會一班人說了算。再者村辦企業安置剩余勞動力的能力十分有限。村莊調整承包土地時,由于受承包合同的制約,容易引起糾紛。將補償費一次性投入大中型企業,在選擇企業時必須慎重。
第二種安置方式即貨幣安置也是利弊各半,我市市區近郊鄉鎮正處于農村向城市過渡時期,建設征收土地后,很多農民還沒有完全失去生產資料,還擁有部分土地,有一定的生活來源,他們可以利用補償給他們的安置費發展農副業生產,從事第三產業,增加收入,維持和提高原有生活水平。這種方式比較受年輕人歡迎,也便于操作。但也存在弊端:如果農民的土地全部被征,或者剩下的土地不能維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安置對象能力各有不同,有的人能力有限,利用安置費既沒有學得一技之長,也沒有作為資本發展生產或從事其它產業,而是消費一空,回過頭又來找政府、找用地單位,甚至上訪,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安定。
除以上兩種安置方式外,我市根據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制定了工作方案。將參保范圍、繳費標準、資金來源、待遇水平作了詳細的規定。確保參保資金按時足額到位,由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記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被安置人員及時辦理參保手續,使被安置人員到規定年齡或在失去勞動能力后,能領取養老金,使其老有所養,無后顧之憂。
以上幾種安置方式在青島地區乃至全國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僅僅靠這幾種方式來安置征地后剩余勞動力顯然已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工作的思考建議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農業、農民問題,始終是黨和政府十分關注的問題,目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會出現的問題,但若不能很好地解決,勢必影響社會的發展。針對以上分析,本人認為,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必須站在全社會、全方位的角度去研究思考,采取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綜合手段去解決。
(一)加強征收土地管理,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首先,各級領導要轉變思想觀念和管理方式。充分認識對集體土地征收涉及的農民利益問題,是尊重和保護農民基本的合法權益問題,不能再以無償、低價或者有條件地剝奪農民土地為代價,以犧牲農民的合法權益為代價來搞所謂的發展經濟和城市化進程。政府要改變管理方式,不能強制性地低價征占土地,而應嚴格依法行政,遵守法定的補償標準和征地程序,規范征地行為,提高征地工作的透明度,從源頭上防止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要保證落實《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征地制度。法律規定,征收土地是政府行為,政府有責任維護農民群眾的利益。當前要著生解決好以下問題:一是針對有關征地立法工作較為薄弱的問題,加緊建章立制,尤其是對征地補償安置,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管理監督的規定要完善,使之明確、具體、可操作,以彌補制度之短缺。二是政府在出臺土地方面的優惠政策須十分慎重,尤其是在土地供應的價格上一定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不能隨便優惠地價。三是要切實解決一些重點工程、基礎設施等項目征地價格偏低的問題,應當提高征收土地成本。四是在被征收土地農民實際生活水平下降時,應依照法律的規定, 給予被征收土地農民最高補償標準的補助。
第三,調整土地收益分配,加大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扶持力度。據國家有關統計資料顯示,土地收益分配中,農民只得5%~10%,村一級得25%~30%,政府及其部門得60%~70%。所以政府應當也可以調整土地分配收益,給農民一定的生活保障。
(二)做好被征收土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解除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
城市化本身是個綜合的理念,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農村意識轉化為城市意識,農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轉化為市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需要一個長的磨合期和適應期。同時,由于失去生產資料,解決今后的生存發展問題也成為“熱點”和矛盾的“焦點”。因此,既要保證國家經濟發展及社會進步對建設用地的需求,又要保證被征地農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征收土地補償應使被征收土地單位的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這也是《土地管理法》關于征地補償安置的一條重要原則。
1.建立被征收土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機制。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建立對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在城市規劃區和經濟相對集中發展的開發區十分必要,因為這些區域是成片征用集體土地最多的地方。建立對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必須具有以下條件:一是必須由政府來主導,征收土地是政府行為,政府理應為被征收土地農民利益著想。為此。要統一認識,認真協調,落實好相關部門的責任。二是要建立一個強有力的保障機構。農民愿意,政府也易于調控。三是必須要有足夠的保障資金,資金主要來源于征地補償。四是要有一個激勵機制。政府提供給農民的保障是最基本或是最低的生活保障,要想過上好日子,還得艱苦創業,重新就業。政府的責任是為失地農民積極創造就業機會,而不是建立一個靠失地就能一勞永逸地生活的機制。
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是農民重要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實際上就是保護農民的物質利益,尊重農民的生存權利。隨著我縣經濟社會事業的發展,勢必增加對土地的需求,但不能把經濟的發展建立在犧牲農業和農民利益的基礎上,所以要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安置的長效機制。
【關鍵詞】
土地征收;征收補償和安置;問題;對策
引言
2013~2015年,福建省順昌縣征地事務所簽訂了45個項目的征地協議,共征收集體土地6580畝,發放征地補償費24067萬元。目前,我縣經濟正處在快速發展,城鎮化、工業化建設速度加快的時期,土地征收出現了新的。這些土地的征收滿足了我縣城鎮化、工業化和經濟建設對土地的需求,但由于各種原因所引發的征地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進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政策也迫在眉睫。本文以順昌縣為例,對當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進行初步的探討。
1征地補償安置的主要做法
1.1嚴格執行征地程序,加大征地政策宣傳力度我縣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征收土地,在征地前做好征地的宣傳工作,對征收的集體土地,認真審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認真做好被征地的面積、地類、權屬調查,做到調查表、實物、補償登記三對照、三符合,告知被征地單位(農戶)聽證權利,經過協商簽訂《征地協議書》,并將征地補償費依法足額及時撥付到位,征地經批準后嚴格實行征地“兩公告一登記”步驟。
1.2逐步改善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及社會保障的做法在補償方面,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閩政[2011]5號)精神,我縣從2013年起將耕地年產值提高到1500元/畝。在安置方面,對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問題,除貨幣補償、養老保險外,目前我縣在余坊組團項目中創新留地安置、自愿入股等安置途徑,在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礎上,不斷創新安置途徑。在社會保障方面,近幾年我縣在征地項目中,對涉及耕地且符合社保對象的,建立了《被征地農民基本信息表》、《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申請表》、《用地項目涉及失地農民社保情況登記表》等臺賬。截止2016年6月,共計失地農民保險對象4000余人,已保障2481人,目前正在協調社保金的發放。
1.3確保征地補償費足額到位,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利益近年來,我縣項目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均足額及時到位,不存在拖欠、截留征地補償款現象。在征地申請時,要求建設單位先將不低于50%的征地補償費存入縣征地資金專戶,待征地批準后統一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把應該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直接發放到位。從2013年起,縣征地事務所已直接發放10158.82萬元補償款到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
2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2.1土地征收程序滯后,補償標準難統一現行的征地程序設置“征地告知、調查確認、聽證”等環節,強調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及社會保障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單位和農戶,但在實際工作中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如在聽證環節,當聽證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時,缺乏有效的辦法加以解決。因此,雖然有聽證設計,但被征地戶往往有異議,不少是以上訪的形式要求解決。在現行設計中,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設在土地征收經省政府審批之后,這時集體土地經審批其性質已轉為國有土地;另一方面,如果被征地單位(或農戶)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同意,被征地戶不愿交出土地。如果采取行政手段,必然造成不穩定因素。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最重要的就是對補償標準不滿意。由于現行的標準在工作難以執行,被征地農戶在補償上便“討價還價”,以至在我縣城區及近郊等村的耕地補償價都在10萬元/畝以上。因此,將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置于征地審批之后的流程是不符合實際的。
2.2土地分類在相關部門中存在不一致,缺乏協調性國土部門通常將土地分為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集體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地類一般都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范圍,少部分涉及到建設用地。如,在國土部門的土地分類中,歸類為未利用地或其他土地的地塊,在林業部門的圖斑上有可能是林地。這樣在征地上報審批的圖件中,就會出現地類不一致、面積不相符的情況,其結果造成被退回重辦,甚至還因該地類為林地導致無法審批。其主要原因是兩部門在有關地類的劃分上缺乏溝通協調,造成不一致。
2.3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現狀有待改善
2.3.1失地農民社保金偏低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08]28號)規定,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個人賬戶資金的籌資規模應不低于18000元,政府補助比例不低于70%。即政府投入的資金為12600元/人。就目前我縣符合失地社保條件的有4000余人,而社保金的籌措只有近2200多萬元。如果對符合條件的對象都設立社保賬戶,社保金的短缺就顯而易見。自失地農民社保工作開展以來,多數農民不愿意自己再掏錢提高比例,因此其賬戶只能是政府投入的12600元。按計算滿60周歲后,他們領取的養老補助只能在90元/月左右。從保障的長遠角度來看,這點收入難以保障其生計。
2.3.2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金籌措標準偏低根據《順昌縣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意見(暫行)的通知》(順政綜[2012]92號)規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專項資金的籌措標準為1.22萬元/畝。按此標準征收耕地只按項目中耕地的地類繳交社保金,這時就會出現征收耕地的畝數多,但達到社保條件的對象少,如神農菇業項目,征收耕地90多畝,符合社保條件的不超過10人。征收耕地的畝數少,但符合社保條件的對象多,如洋口精尚自動化項目,征收耕地170多畝,達到社保條件的580多人。我縣雙溪街道的城東村、余坊村,洋口鎮的沙墩村,其人均耕地大多數在0.5~0.4畝/人之間。即使只是征收少量耕地,甚至未征收,其人均耕地就有可能少于全縣農業人口人均耕地30%以下(0.444畝/人)。就目前情況看,全縣達到失地農民社保條件的人數已有4000多人,但籌措的專項資金只有2200多萬元,缺口仍有2840多萬元,其中還不含免費為失地農民就業培訓的費用。因此,以耕地1.22萬元/畝的標準來籌資,其標準確實偏低了。
3對策和建議
3.1改革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效率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調研全省各地在征地報批程序方面的可行做法,重新制定集體土地征收流程,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前置,然后再申請辦理征地報批及其他手續,提高征地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務于城鎮化、工業化和經濟建設的發展。
3.2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機制
3.2.1適當擴大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目前,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及地面附作物補償費。從征地工作實踐看,應適當擴大補償范圍。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因征地行為造成的間接損失、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納入補償范圍。
3.2.2逐步提高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根據所征地塊的現狀,有區別地適當調整年產值的基數。貫徹執行《南平市政府關于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南政綜[2011]122號)精神,根據我縣情況、土地區位條件、耕地質量、以及用地趨勢和現行征地補償價格差異情況,制定《順昌縣政府關于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補償標準應和土地區位條件、耕地質量、土地征收后的用途(經營性與公益性相區分)相掛鉤,對公益性用地如交通、國防、水利、城市基礎設施等,征地補償標準可以在“區片綜合地價”的高低限之間平衡。
3.2.3改革、探索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式在土地征收工作中,除貨幣補償外,應進一步探索分期貨幣補償方式、入股分紅安置方式、土地交換方式、留地安置方式、社會保險方式等,引入司法機制,豐富農民維權救濟渠道。
3.2.4完善和健全農村土地產權,逐步提高失地農民社保金在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的基礎上,加快推進農民承包地的確權發證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貫徹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補充通知》(閩政辦[2011]12號)和南平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要求,將失地農民社保金的籌資標準分為省重點和一般項目兩類。屬省重點項目的,其失地社保金籌資標準為1.8萬元/畝;屬一般項目的,其籌資標準為3萬元/畝。適當提高標準,即有利保證失地農民社保金的足額到位和逐步提高,也有利于抑制企業浪費土地的現象發生,通過經濟杠桿保護耕地。
3.3土地分類應建立相關部門協作的長效機制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征收土地的報批進度,服務地方經濟,促進社會發展,國土部門在核實被征土地地類時,應先到林業部門核對;林地部門在確定地類時,也應會同國土部門核對。把這種工作關系作為核實地類的前置條件,沒有經過雙方相互核實的地塊,不能進行地類變更。
3.4加強對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監督,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明確了征地補償費的標準和發放對象;省政府《關于加強征地補償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的通知》(閩政[2004]2號),進一步明確了市、縣國土管理部門應加強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功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發放的監管,提出土地補償費可由國土部門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戶。縣級國土部門應根據被征地單位(村委會)提供的被征地村民的身份證明,將征地補償費及時足額地直接發放到農民手中。
4結束語
農村征地涉及農民切身利益,要以人為本,一切從農民的利益出發,在征地補償安置上最大限度的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當前生活質量不降低,長遠生活有保障,讓農民切實分享到經濟建設發展、城鎮化、工業化建設的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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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石艷麗.淺談農村經濟的發展及實現方法[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1(14).
一、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
二、被拆遷人對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以選擇貨幣補償為主,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三、貨幣化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積計算。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積在230㎡以內的,補償金額=貨幣化補償單價×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積超過230㎡的,超出部分的補償金額=被拆遷房屋重置單價×成新率×3×超出面積。
四、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合法依據,以被拆遷人持有的房屋權屬證書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合法建房手續為準。被拆遷人長期實際居住,但無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建房手續的,由拆遷項目所在區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國土、建設、規劃部門、拆遷項目所在鄉鎮(街辦)及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等進行調查。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五、貨幣化補償單價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評估規范暫按被拆遷房屋周邊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等因素作出評估。產權調換房的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采取與被拆遷房屋一致的估價時點、評估方法和技術路線作出評估。
評估時點為房屋拆遷公告之日。
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參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執行。
七、拆遷人應將初評的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單價和產權調換房的市場評估單價列入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經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后,報市拆遷管理辦公室備案。
八、財政部門會同國土部門牽頭負責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拆遷人應按序時進度及時提供貨幣補償款,拆遷項目啟動時,拆遷人應向拆遷實施單位提供不少于總補償安置款50%的資金;項目啟動3個月內,到位資金應不低于總補償安置款的80%;拆遷結束后應及時組織核算和審計,付清全部余款。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九、被拆遷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選擇貨幣補償,其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價值部分,增加20%的補償。部分選擇產權調換房面積在被認定的230㎡以內的住宅房屋合法面積中扣除,不增加20%的補償。
十、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計算、結清被拆遷房屋貨幣化補償金額與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的差價。
十一、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簽訂《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被拆遷人所在鄉鎮(街道)審核后,報送區拆遷管理部門鑒證并網上備案。
關鍵詞:征地拆遷 房屋 繼承 問題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國務院公布并實施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同時廢止了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原來稱為拆遷,現在改稱征收了。國家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做出征收與補償規定,但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沒有出臺規定。《物權法》出臺后,對土地征收問題,國家對《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應的修訂,特別是對農民的失地后的社會保障問題引起了高度關注,所以在補償費的給付、管理方面都有了新的規定。
農村土地的征收有的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的是基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當前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居多。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包括政府投資或批準的項目比如修建公路、鐵路、機場、港口、水利設施、重大能源項目等。
農村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房屋繼承問題,本人認為也包括城中村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的房屋繼承。如農村離城鎮較近的區域,兩者是交織在一起的。對于征收與補償問題,用地單位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企業事業單位,補償方式就是單一的貨幣形式。至于說,被征收入農民因征收而置換所得的房屋,這是對被征收人的安置,是被征收人享有的生存權中居住權所必需的,所以,安置房是被征收人原有房屋權利的延續,是房屋形態發生了變化,房屋權利人的權利本身的屬性沒有發生改變,但是在量上的變化是有的,如面積大了,套數多了。套數多了,這正是給予失地農民社會保障上的體現。
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與房屋安置的繼承也包括兩種。即基于土地補償款的繼承和基于產權置換房屋的繼承。
1.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的繼承
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房屋補償款和宅基地補償款。地上物(即房屋)的補償原則上應當歸屬于房屋所有權人即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已經死亡的,拆遷補償款作為遺產按繼承關系處理。而對于宅基地補償款,由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按戶計算,一戶人口減少,宅基地使用權則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因此,能否作為遺產繼承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2.安置房屋的繼承
遺產證明是《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補償安置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房的地點、面積和戶型,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安置用房坐落、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通常,征收補償方案對征收的農宅房屋的補償采取貨幣補償方式。所謂“安置’,是對被征收人居住的安置。在實踐中有兩種做法,一種是貨幣補償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安置房屋。貨幣補償的構成因素包括下列四點:①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③因征收商業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④地上附屬物的補償。由于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并且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戶為單位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所以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征收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另一種是產權置換方式安置。產權置換安置是指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補償方案選擇優惠價購買安置房和按產權比例置換安置房。優惠價包括:產權調換價和安置房建設成本價。
二、確定被繼承人及其遺產范圍
被繼承人應當是需要拆遷安置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權人。對于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農村房屋繼承區別于城市房屋的繼承。“農村宅基地能繼承嗎?依據是什么?”對這個問題我國法律和政策有相關的規定,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為合法財產繼承,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房屋是公民個人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予以繼承,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享有了可以使用房屋所占宅基地的權利,確定的講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為登記在其名下擁有使用權的宅基地上的房屋為其個人合法遺產,但對確定遺產范圍時要對遺產歸屬認定,在實踐中掌握,農村宅基地有很多老宅基,自第一次審批發證至第二次發證跨度時間較長,幾十年變化大,第二次換證時登記工作又比較混亂,很多地方換證前的摸底填表都是在村委會抽人登記,登記工作結束后統一遞交土地管理部門換發的新證,有很多使用權人變更時沒有辦理有效的變更登記手續,宅基地初始的申請是以戶為基礎按人口申請的,一般使用權人都填寫的是父親或母親名字,父親死亡的填寫的一般是家中長子的名字,所以在實際中繼承人的范圍實際上享有該項遺產繼承權的繼承人可能與法律上規定的繼承人范圍不相一致,在遇到此類問題時,對存在的問題且不可忽視。
三、產權置換房屋繼承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遺囑繼承
在遺囑內容中,遺囑人設立遺囑時在遺囑中是否對拆遷置換后的房屋如同拆遷前的房屋做了同樣的處分。如果遺囑人在遺囑中只是對原房屋做了處分,沒有對拆遷置換后的房屋做處分,當遺囑生效時征收房屋已被拆遷了,那么就不能按遺囑繼承處理,因為繼承標的物發生了變化,除非其他繼承人沒有異議。同擁牡覽恚遺囑人生前立遺囑設立了處分征收房屋的遺囑,但在遺囑生效前,征收房屋被拆遷了,而且遺囑人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領取了補償款,這表明遺囑人以簽署協議方式撤銷或變更了遺囑。
2.在房屋所有權人已經過世的情況下,則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的征收補償款應作為遺產依法予以繼承
若被征收人有遺囑的,按其遺囑辦理,若沒有遺囑,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予以繼承。若采取的是房屋產權置換方式,則被繼承人作為被征收人取得產權置換房亦按照上述繼承原則辦理。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屬于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使用,則上述補償款依法全部屬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所有。
[關鍵詞]土地征收 補償制度 土地立法
一、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之現狀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應當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民進行不降低生活水平為原則的補償,從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分析,任何標的物的流轉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原則,否則違背市場經濟規律。在美國,財產法將憲法規定的合理補償規定為補償所有者財產的公平市場價格,包括財產的現有價值和財產未來盈利的折扣價格。“對抗政府的一系列的干預,補償可能是一個很有力的武器。”我國現行的土地補償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補償原則
各國的土地立法中都規定了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我國也不例外,目前通常采用的補償原則主要有三個;一是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是補償或補質的,而不是地價;二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補償;三是依照法定標準予以補償。隨著我國《物權法》的頒行,對征收補償又作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新的規定體現了黨和國家關于征地補償安置必須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
2.補償項目及支付對象
1998 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2007年頒行的《物權法》增加了新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支付對象是向被征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向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支付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向因征地而造成的富余勞動力支付的安置補助費。
3.補償安置費用標準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產值的6 至10 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 倍。至于青苗補助費和其他地面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二、當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
如同前面分析,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規定,哈耶克指出,社會為之組織起來的“社會目標”或“共同目的”通常被含糊其辭的表達為“公共利益”“全體福利”或“全體利益”。實踐中建設項目繁多,“公共利益”需要的尺度很難把握,政府在巨大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極易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將商業目的用地納入土地征收的范圍,從而損害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2.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范圍過窄
(1)土地補償標準過低。低成本征地,極易導致有關國家機關征地行為的隨意性、嚴重侵害相對人權益?補償標準不夠科學合理,補償方式單一,安置責任不明確,甚至使失地農民徹底失去生存的依靠,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很難以保證被征地農民維持現有的生活水平,更忽略了農民對土地所擁有的土地發展權。
(2)低價征收,高價出讓,補償費用難到農民手中。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這種補償標準雖在原來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著不足。在實踐中,有的縣級和鄉鎮政府也參與到補償收益的分配中,從而導致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得到的補償減少。同時,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的使用、管理缺乏必要的約束和監督,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的情況時有發生。
3.征地程序欠缺,透明度不高,將農民置之度外
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預先設定行政機關的權限,規定其決策的依據和步驟,避免行政機關專斷和,保證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但是在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缺少必要的監督機制,容易帶來行政權力的泛濫。且由于土地征收費用低,很多土地被征收后閑置,造成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被征收土地者在整個土地征收過程中處于被動的劣勢地位,如補償方案的確定是由政府核準并實施,征收程序的公正性難以保障。農民尋求救濟往往采取集體上訪甚至更為極端的解決方法,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完善的主要思路
1.民主的決策。明確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一定要通過“公共程序”去尋求。因此,必須明確以下兩點:一是將商業性用地嚴格排除在外,當土地與商業性相聯系時,就不能通過土地征收的手段來實現;二是應當嚴格控制土地征收的范圍,盡可能減少征收集體土地,只有合理規劃,嚴格審批,才能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征收過程中,注重被征收土地者在整個過程中的參與,設置科學合理的救濟措施,保證在發生爭議時,被征收土地者可以通過多種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
2.科學的立法。在立法方面要完善相關制度,包括有關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設定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提高,基本上保證農民不因土地征收降低生活水平? 細化補償項目,擴大補償范圍,從我國實際出發,結合國外經驗,適當擴大征收補償范圍,將殘余地分割損害、正常營業損害以及其他各種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可確定、可量化的財產損失列入補償范圍,以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借鑒國外立法條例,結合我國現行管理體制,以法律的形式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程序。
3.平衡型的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中,在維護、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與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之間,謀求一種平衡――通過公眾的參與,通過各利益主體的博弈,實現權利和義務的動態平衡,公民權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既防止公民權的濫用,同時也防止行政權的濫用。
參考文獻:
[1]郭潔.土地征用補償法律問題探析.當代法學,2002.
[2][美]路易斯•亨金等著,鄭戈等譯.與權利.生活•新知•讀書三聯書店,1996.157 .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應當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民進行不降低生活水平為原則的補償,從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分析,任何標的物的流轉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原則,否則違背市場經濟規律。在美國,財產法將憲法規定的合理補償規定為補償所有者財產的公平市場價格,包括財產的現有價值和財產未來盈利的折扣價格。“對抗政府的一系列的干預,補償可能是一個很有力的武器。”我國現行的土地補償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補償原則
各國的土地立法中都規定了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我國也不例外,目前通常采用的補償原則主要有三個;一是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是補償或補質的,而不是地價;二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補償;三是依照法定標準予以補償。隨著我國《物權法》的頒行,對征收補償又作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新的規定體現了黨和國家關于征地補償安置必須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
2.補償項目及支付對象
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2007年頒行的《物權法》增加了新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支付對象是向被征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向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支付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向因征地而造成的富余勞動力支付的安置補助費。
3.補償安置費用標準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至于青苗補助費和其他地面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二、當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
如同前面分析,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規定,哈耶克指出,社會為之組織起來的“社會目標”或“共同目的”通常被含糊其辭的表達為“公共利益”“全體福利”或“全體利益”。實踐中建設項目繁多,“公共利益”需要的尺度很難把握,政府在巨大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極易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將商業目的用地納入土地征收的范圍,從而損害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2.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范圍過窄
(1)土地補償標準過低。低成本征地,極易導致有關國家機關征地行為的隨意性、嚴重侵害相對人權益?補償標準不夠科學合理,補償方式單一,安置責任不明確,甚至使失地農民徹底失去生存的依靠,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很難以保證被征地農民維持現有的生活水平,更忽略了農民對土地所擁有的土地發展權。
(2)低價征收,高價出讓,補償費用難到農民手中。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這種補償標準雖在原來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著不足。在實踐中,有的縣級和鄉鎮政府也參與到補償收益的分配中,從而導致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得到的補償減少。同時,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的使用、管理缺乏必要的約束和監督,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的情況時有發生。
3.征地程序欠缺,透明度不高,將農民置之度外
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預先設定行政機關的權限,規定其決策的依據和步驟,避免行政機關專斷和,保證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但是在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缺少必要的監督機制,容易帶來行政權力的泛濫。且由于土地征收費用低,很多土地被征收后閑置,造成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被征收土地者在整個土地征收過程中處于被動的劣勢地位,如補償方案的確定是由政府核準并實施,征收程序的公正性難以保障。農民尋求救濟往往采取集體上訪甚至更為極端的解決方法,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完善的主要思路
1.民主的決策。明確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一定要通過“公共程序”去尋求。因此,必須明確以下兩點:一是將商業性用地嚴格排除在外,當土地與商業性相聯系時,就不能通過土地征收的手段來實現;二是應當嚴格控制土地征收的范圍,盡可能減少征收集體土地,只有合理規劃,嚴格審批,才能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征收過程中,注重被征收土地者在整個過程中的參與,設置科學合理的救濟措施,保證在發生爭議時,被征收土地者可以通過多種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
為規范我市房屋征收(拆遷)和安置工作,嚴格操作程序和實施行為,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措施,根據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如下工作意見:
一、統一審批備案手續
各鎮、街道實施房屋征收或者拆遷,必須到市房屋征收(動遷)部門辦理相關審批備案手續。其中涉及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提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相關材料、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及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經市征收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應當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定點圖)等相關材料,擬定用地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報市動遷辦備案。
各鎮、街道在實施房屋征收或者拆遷時,鼓勵采用自愿達成協議形式實施,并將相關材料報市征收(動遷)部門備案。
各鎮、街道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應采用統一的補償標準,統一的操作程序,統一的格式文本,維護房屋征收政策的統一性、嚴肅性,不得隨意調整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確保依法、規范、平安征收。
二、深化屬地負責制度
征收(拆遷)和安置實行屬地負責制,各鎮、街道根據征收(拆遷)任務,全面履行組織、實施、推進征收(拆遷)和安置工作的各項職責。
(一)組織人員對征收(拆遷)范圍內的住戶和房屋建筑等情況進行前期調查,對未經房屋登記或者與登記事項不符的建筑報請相關部門單位會商認定,理清匯總房屋權屬、面積、性質,初步摸清住戶安置需求和戶型比例情況。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中介機構從事勘察丈量等專業性工作。
(二)根據調查情況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草擬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報市房屋征收(動遷)部門審核。
(三)負責征收(拆遷)范圍內的群眾動員和思想摸底工作,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維護社會穩定。
(四)充分利用自身優勢,調動多方力量做好轄區內所有征收(拆遷)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推進工作,妥善解決房屋征收(拆遷)中的各種矛盾糾紛,力爭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征收(拆遷)任務。
(五)做好有關安置房建設工作,建成交付使用后及時組織被征收(拆遷)人選房安置。
(六)做好征收(拆遷)過程中司法強制執行的相關善后工作。
(七)做好被征收(拆遷)房屋的拆除和殘值回收工作。
三、建立部門聯動機制
市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拆遷)與補償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動遷)部門和法制部門要不斷完善我市征收(拆遷)政策及相關配套規定,制定統一的操作流程和相關格式文本,規范征收(拆遷)程序和實施行為,組織聽證和指導風險評估工作,對各鎮、街道征收(拆遷)實施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征收(拆遷)工作人員培訓教育,運用市房屋征遷管理系統進行實時跟蹤監管,確保征收(拆遷)工作公開透明、規范有序。
市規劃、國土、建設、住保房管、工商、稅務等部門要積極做好房屋登記認定工作;市城管部門要加強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力度;市工商、稅務、衛生、環保等部門要全力配合做好被征收(拆遷)企業的相關工作,合力推進征收(拆遷)工作;市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對涉及征收(拆遷)項目前期手續辦理的,要盡快予以辦理。
市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征收(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市部門會同屬地政府做好接訪工作;市公安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加強輿情監控,正面引導輿論,維護我市征收(拆遷)工作的正面形象和良好氛圍。對進入司法訴訟及執行程序的,要建立協調和解和執行聯動機制,進行訴前、訴中、訴后及執行中、執行后的協調及矛盾化解工作。
四、推行征收(拆遷)安置同步
(一)突出惠民優先安置選址。各鎮、街道要根據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和集鎮規劃要求,盡可能將安置房小區放在市場前景好、生活服務設施齊全、交通便利的區域,同時盡量兼顧騰地征收(拆遷)少、就近安置的原則宗旨,統籌劃定安置房建設地點。
(二)控制過渡提前騰地拆遷。對確定的安置房建設地塊涉及的房屋征收(拆遷),各鎮、街道要提前啟動實施,力爭做到建設項目實施征收(拆遷)時,安置地塊已啟動建設,盡可能縮短在外過渡時間,爭取做到零過渡。
(三)明確戶型統一協議內容。各鎮、街道在實施房屋征收(拆遷)工作中,應提供安置小區的效果圖和戶型結構圖供被征收(拆遷)人參考選擇,在與被征收(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應同時明確選購安置房的小區名稱及位置、戶型結構、結算價格等內容,切實做到征收(拆遷)安置同步。
(一)公權與私權的博弈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被認為是一種公權(注:從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國家在立法的時候基本上就已經界定了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公權利,是屬于農村集體的,而不是屬于農民個人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相對于全社會或者國家而言,它又是一種私權,具有“私”的性質。我國設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農民的權益,使得農村集體組織的村民成員能夠更好地生產,保障他們的生活。后來,這種做法成熟并形成一種制度,也是為了在集體的庇護下最大限度地保護集體成員合法的權利(私權),使得他們不會因為公權力的原因而遭受不公平的對待以及遭受權利的侵害。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土地征用及安置的過程其實就是公權與私權的博弈過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農民承包的土地進行征收征用,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補償標準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價值的上升,農民權利意識的提高,明顯過低的補償款讓他們的心里產生抗拒,覺得自己的權利受到了損害。而政府也不愿意承擔過高的土地補償費用或者無力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政府與被征地農民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不僅會侵害被征地農民的權利,而且也會加劇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緊張關系,不利于社會穩定。因此,有必要在公權與私權博弈的過程中尋找一種平衡。
(二)公權與私權的平衡失地農民在安置過程中涉及的利益關系主要有:失地農民與基層政府之間的關系、失地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這兩個利益關系如果處理不好,不能平衡二者之間的關系,失地農民的后續生活就無法保障,而且也會加劇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影響社會穩定。為順利推進城市化進程,促進經濟發展,保障農民不因失去土地而導致生活水平下降,并防止不正當征地行為給城市化制造人為障礙,政府采取了各種措施。但是,從目前來看,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實踐操作過程中存在的不和諧因素,導致制度本身運作中問題重重,表現在征地與補償之間的不平衡、不公正;農民失地與就業保障缺失的罅隙擴大。城市現代化,帶來的卻是有的農民“五無”尷尬,使有些農民一步一步邁向貧困(注:“五無”指的是無土地、進城無工作、拆遷無家園、非農無保障、告狀無門路。被征地農民的這種尷尬處境使得他們對政府和社會的不信任,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養老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落后;鄉村經濟、社區發展緩慢,村民邊緣化,但是政府又無力挽救等。這就導致了被征地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之后,又無生活保障,進而引發了一系列的農民與基層政府之間的沖突。因此,只有把農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利和后續生活,平衡公權與私權的利益分配,才能緩解農民和政府之間的矛盾。
二、工業園區失地農民安置模式的選擇及構建
(一)工業園區失地農民安置模式的選擇我國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辦法主要有一次性金錢補償安置、招工安置、就地農業安置、異地就業安置等,但是這些安置模式存在不足。我國國土資源部于2004年11月3日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指出: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注:國土資發[2004]238號《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由國土資源部于2004年11月3日印發)。對于工業園區來說,這種方式的可適用余地更大。因此,解決被征地地農民的安置問題,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將金錢補償和后續安置結合起來,既能讓農民從征用的土地中獲得金錢補償,又能保障他們的后續生活穩定。目前,國內已經有工業園區探索土地入股安置制度,經過實施,效果明顯,能夠把上述二者很好地結合起來。
(二)工業園區失地農民入股安置模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入股安置模式相對于上述安置方式具有較大的優勢和潛力:1.入股安置相對于一次性補償安置而言,它可以保障農民有長期穩定的經濟收入使得農民被征地而不失地,維護農民相關的土地權益。入股安置的實施,可以避免一次性貨幣安置帶來的問題。首先,入股安置分紅標準比較高,農民獲得較大收益。其次,農民的收益隨著生活指數和土地的升值而不斷增加。土地入股安置使得失地農民可以連續不斷地從土地中獲得收益和分紅,保障他們的生活。最后,政府財政保障,為農民利益做底線,大大減輕了農民入股的經濟風險。2.相對于招工安置而言,入股安置對失地農民的權益維護主要體現在對農民的分紅上,采用這種模式,可以減輕企業安置員工的壓力。實行就業安置,就業單位在安置被征地農民的同時卻無法保證雇傭員工的技能和素質,不利于企業的發展。但是實施入股安置,可以為企業經濟發展提供較好的發展環境。3.入股安置相對于就地農業安置和異地農業安置而言,適用的范圍較大,具有普遍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