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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ocial marketability and the modernized fast development, the community autonomous already became one important way which the community develops, but the community autonomous emphasis realizes community's citizen participation, the community citizens participation start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with the social modernization, the urbanization cannot separate. However, in the modern city community, community's citizens participation also has like this such problem, these questions and the transition period social structure and appears the social question is close related, our country city community citizens participation realize truly also have heavy responsibilities.
關鍵詞:轉型社區治理公民參與
Key word:Reforming The community governs the citizen to participation
一、概念及背景
在現代中國的社會生活中,社區治理和社區公民參與已經成為非常流行的話語。那么它們的概念和定位是什么呢?廣義的“社區治理”是指社區與國家和市場相結合而形成的一種社會互動方式。①而對于社區參與這一概念的理解,目前多內大多數研究者有著較為一致的看法,即認為它是指社區成員自覺自愿地參加社區各種公共活動或公共事務的決策、管理和運作,影響社區權力運作,分享社區建設成果的行為和過程。在我國的城市社區發展建設中,實現社區自治式的社區治理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目標,而社區自治的主體就是社區公民,社區自治的實現需要真正地實現社區公民參與。城市社區公民參與的興起和提倡與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的市場化和城市化是緊密聯系的。
從宏觀角度來看,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過程中,我國城市的“單位制”社區開始瓦解,逐漸開始向社區制轉變,社區就像一個小型的“社會”,逐漸成為介于政府和家庭之間的一個公共空間,而社區緩和現代化進程中的矛盾和問題的作用也逐漸凸顯出來。從微觀的角度看,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區居民不僅在物質生活和生活質量上的要求提高,同時對精神文化生活和政治參與的要求也在日益增長。
二、發展中呈現的問題淺析
盡管公民參與在社區中興起并成為社區發展中的一個重要方面,但是由于我國社會處在這樣一個轉型期,各種類型的社區內的公民參與發展程度事實上是參差不齊的。一般說來,在單位型社區和處在城鄉結合部的社區的居民參與度較低,而在一些新型的商品房小區里的社區居民參與度則相對較高。這是由多方面因素導致的,單位型小區的居民由于習慣了傳統的縱向管理,因此,人們對于社區治理和社區參與的理解更多地帶有自上而下的參與取向。而處在城鄉結合部的社區居民通常來說是由郊區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等組成,這類社區由于社區的發育程度較低,社區居民的受教育水平較低,因此,人們在社區治理中的參與意識并不強烈。而在新型社區里的居民由于有較好的收入,參與意識較強,且具備參與的能力,因此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程度較前兩者高。但是隨著“單位型”社區的功能的逐漸弱化、越來越多的人由“單位人”轉向“社會人”,以及現代化的發展,單位型社區和處在城鄉結合部的社區的公民參與程度會逐漸地提高,而目前社區參與的不同發展程度正是中國從傳統到現代轉型過程中的必經之路。
從城市社區組織來看,在社區內通常存在著縱向組織和橫向組織兩種參與取向的組織。盡管在許多城市社區中,業主委員會、中介服務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等橫向組織進入社區大大地推動了社區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發展,但是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等縱向組織作為政府在社區的代言人,在很多社區中仍然在發揮主導作用。這種社區的居民參與依然表現出一種自上而下的參與取向,所謂的“參與”只是一種政府動員、推動下的被動的參與,并沒有發揮居民參與社區事務、實現自治的真正作用。
三、小結
上述問題僅僅是從社區居民的社區參與意識、社會內組織發展以及社區外來人口在社區參與上的困難來說的。事實上,在社區治理中,居民參與意識、參與渠道、社會資本、政府和社區的回應度及效率等都是影響社區參與的因素。這些影響因素都造成了我國社區公民參與社區自治的不同程度的困難,這種困難主要體現社區居民在參與主體參與意識的薄弱以及參與體制的不完善導致的參與層次低。可見,我國要在城市社區的發展中實現真正的社區公民參與還任重而道遠。在我國這樣一個重要的社會轉型期,在社區現代治理的進程中推進公民參與仍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這一進程不僅僅有賴于人們觀念的變革,更有賴于整個社會結構的轉型和變化。
《中國建設銀行商業匯票承兌與貼現業務內部管理規程(暫行)》(以下簡稱《規程》),已經建設銀行第15次行務會正式通過。現印發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分行要嚴格按《規程》規定辦理商業匯票業務,嚴禁越權、違規操作。對已經辦理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業務要根據《規程》要求進行一次自查,對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
二、關于辦理承兌匯票總量限額,請各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總行資金計劃部提出申請數額,總行將根據各分行的風險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達。
三、各一級分行要按《規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收取保證金的比例,并抄報總行資金計劃部備案。
四、要加強貼現票據保管。貼現票據是一種重要的有價單證,是銀行資產,必須妥善保管,嚴格臺帳登記制度,切實做到票據帳實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請各分行根據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自行印制;有關商業匯票承兌貼現業務統計的內容、表式、報送程序和要求,由總行財會部另文布置。
附:中國建設銀行商業匯票承兌與貼現業務內部管理規程(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銀行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國家有關金融法規,制定本管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
第二條、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程》,切實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嚴禁無合法商品交易的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
第三條、各分行資金計劃部門、財會部門和信貸部門在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中,要相互協調、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二章、商業匯票承兌
第四條、銀行對商業匯票的承兌是指銀行根據承兌申請人的申請,允諾對有效商業匯票按約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行為。
第五條、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的行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二級(地市)分行及其以上機構;
(二)內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縣市支行原則上不得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少數管理水平高、經營規模大、效益好的縣市支行,確需辦理此項業務的,在事先征得總行同意后,由一級分行授權辦理。
第六條、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權限按上級行的貸款審批授權執行。承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每張匯票承兌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萬元。各級行辦理的銀行承兌匯票中,承兌申請人尚未足額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包括到期未付款和未到期匯票)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各行流動資金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或限額另行下達)。
第七條、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各項條件和要求:
(一)在經辦行開立存款帳戶,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三資企業;
(二)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并在購銷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結算工具和方式;
(三)承兌申請人經濟效益好、信譽高、匯票到期具有支付能力;
(四)在經辦行存款、結算情況良好,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按期清償,原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能按期兌付;
(五)能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第三人不可撤銷擔保或財產抵押、質押擔保。
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不得申請辦理承兌。
第八條、承兌申請人向經辦行提出承兌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兌申請書(附式一);
(二)一式四聯的《銀行承兌匯票》;
(三)出示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復印件;
(四)承兌申請人的財務和會計報表(復印件);
(五)抵押及質押物的清單、所有權憑證或擔保人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復印件);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同意擔保的有關證明。
第九條、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實行信貸、計劃、會計部門分工審查,主管行長審批的制度。
信貸部門經辦人員對承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并負責嚴格審查其是否符合第七條的各項要求和條件。如符合條件和要求,經辦人在《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會審單》(附式二)上簽署意見后將承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一并按次序交信貸部門負責人、資金計劃部門和會計部門分別審查。
信貸部門負責人審查:經辦員簽署的意見是否真實、充分和完整。
資金計劃部門審查:本行資金情況是否可在將來滿足承兌墊付要求;單筆承兌金額和累計承兌金額是否超過規定。
會計部門審查:承兌申請人提供的銀行承兌匯票數字是否清晰,要素是否完整、規范。
第十條、信貸部門、資金計劃部門和會計部門審查通過并在會審單上簽署意見后送主管信貸的行長或副行長審批。
第十一條、通過審批的,信貸部門在承兌申請人落實了擔保手續后簽訂《銀行承兌協議》(附式三)。會計部門應由專人在《銀行承兌匯票》上用壓數機壓印匯票金額并加蓋匯票專用章及名章,同時向承兌申請人按規定收取手續費。會計部門審核已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后,由信貸部門將《銀行承兌匯票》連同《解訖通知書》、《銀行承兌協議》各一份交承兌申請人。
第十二條、《銀行承兌協議》一份及《抵押(質押)協議書》或《第三人不可撤銷擔保書》等有關材料由信貸部門專人保管。《銀行承兌協議》一份交會計部門做憑證附件。
第十三條、信貸部門應于商業匯票到期前,督促承兌申請人將款項劃轉經辦行。會計部門對承兌申請人不足支付而由經辦行墊付資金的,要作為逾期貸款在“其他貸款——匯票承兌墊款”科目核算并按流動資金貸款逾期利息規定計收利息,并及時通知信貸和資金計劃部門。信貸部門應及時通知擔保人代為支付票據款項。若有抵押、質押擔保的,如承兌申請人未在經辦行規定的期限內清償應付款項,經辦行應依法處分抵押、質押物并將所得款項優先償付所墊資金;若仍不足償付,信貸部門應盡快追索。
第十四條、各級行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時,應根據承兌申請人的不同資信狀況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具體標準由一級分行確定。
第三章、商業匯票貼現
第十五條、商業匯票貼現是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于銀行,銀行將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通資金行為。
現階段辦理貼現的匯票一般限于銀行承兌匯票,辦理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需由上級行另行授權。一級分行由總行授權,經總行授權的一級分行可對其所轄行授權。
第十六條、商業匯票貼現申請人提供的有關履行該票據項下商品交易合同的發貨單、運輸單、提單等憑證的內容應與商品交易合同內容相一致,其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
第十七條、向銀行申請貼現的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在經辦行開立存款帳戶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
(二)持有的商業匯票憑證真實,票式填寫完整,蓋印、壓數無誤,憑證在有效期內,背書連續完整;
(三)貼現申請人經營狀況良好,具有到期還款能力。
第十八條、貼現申請人申請貼現必須向經辦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附式四);
(二)商業匯票;
(三)出示貼現票據項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匯票合法性的憑證;
(四)能夠證明票據項下的商品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如發貨單、運輸單、提單、增值稅發票等復印件);
(五)貼現申請人的財務會計報表(復印件)。
第十九條、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經辦行要認真審查承兌銀行的資信狀況,對承兌信譽較差的,應慎重辦理。現階段只辦理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投資銀行及建設銀行其他分支行承兌匯票貼現。如需擴大范圍,必須請示總行批準后進行。
第二十條、貼現匯票的每筆金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各級行辦理貼現的總量(減去向其他銀行辦理轉貼現和再貼現的凈額)必須納入信貸總量考核,并控制在上級行下達的貸款限額或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控制指標之內,不得突破。
第二十一條、商業匯票貼現要由信貸部門、資金計劃部門和會計部門根據其所負責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
信貸部門審查:
(一)貼現申請人是否在本行開立帳戶,其存款和結算情況;
(二)貼現申請人(如是商業承兌匯票,還應了解承兌人)的資信、資產負債狀況及其還款能力;
(三)商業匯票是否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
(四)商業匯票項下的商品交易合同是否注明以商業匯票作為結算工具或方式;
(五)貼現資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
資金計劃部門審查:
(一)貼現金額是否超過限額;
(二)是否能安排所需的貼現規模和資金。
會計部門審查:
(一)商業匯票記載的要素是否完整;
(二)數字、印章等要素是否合法、規范,背書是否連續;
(三)憑證、印模、壓數是否真實、可靠(對憑證、印模、壓數真偽進行鑒別);
(四)對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要向承兌銀行進行電報、傳真查詢,并了解承兌銀行資信情況。
會計部門要加強對商業匯票真偽的鑒別工作,防止偽造、變造的商業匯票的貼現。
第二十二條、信貸、資金計劃、會計三部門通過會審后,將《會審單》報分管信貸的行長或副行長審批。若通過審批,信貸部門將填制的《貼現憑證》交會計部門審核,并由會計部門辦理劃款手續,信貸部門通知貼現申請人用款。
第二十三條、貼現率按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貼現期限從辦理貼現之日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超過6個月。貼現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月貼現利率
貼現金額=票面金額×(1————-×貼現天數)
30
第二十四條、信貸部門負責對貼現到期前的跟蹤檢查,對可能影響貼現到期結算的情況,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并采取相應措施。對不能按期收回貼現款又沒能在貼現申請人帳戶內扣收的,信貸部門負責及時做好貼現款項的追索工作。
第二十五條、會計部門負責在貼現到期日前將辦理貼現的商業匯票劃給承兌銀行,收取票款;對不能按期收回匯票款項的,若貼現申請人帳戶內有余額,會計部門應及時從其帳戶內扣收并將扣收結果通知信貸部門;對到期未收回的貼現款項轉入“貼現——未收回款項”科目核算,并列入逾期貸款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商業匯票轉貼現
第二十六條、商業匯票轉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將其已貼現的未到期商業匯票向同城或異地的另一家商業銀行進行貼現的資金融通行為。其他銀行持貼現票據向本行轉貼現為轉入,本行持貼現票據向他行轉貼現為轉出。
第二十七條、轉入業務中的轉貼現申請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人民銀行當地分行開立帳戶的商業銀行二級分行以上機構;
(二)轉貼現的票據必須是商業銀行已貼現、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商業匯票;
(三)轉貼現資金投向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
第二十八條、現階段各行辦理轉貼現只限于已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各級行不得向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和投資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辦理已貼現票據的轉入。未經上級行批準,建設銀行系統內各分支機構間不得辦理轉貼現業務(分支機構為集中向人民銀行辦理再貼現而與其所屬機構辦理的轉貼現業務除外)。
第二十九條、轉貼現期限從辦理轉讓之日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利率參考公開市場同業拆借資金利率確定;辦理轉貼現的單筆金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轉貼現行辦理的轉入票據在貼現科目核算,轉出則減少貼現余額,均要納入貸款限額和資產負責比例之內考核,不得突破。
第三十條、轉入業務中的轉貼現申請人向我行申請轉貼現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轉貼現申請書(以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申請書代替);
(二)轉貼現憑證(以貼現憑證代替)一式五份;
(三)經申請行背書的銀行承兌匯票;
(四)已辦理貼現的憑證;
(五)商業匯票查詢書、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夠證明匯票合法性的憑證。
第三十一條、各級行資金計劃部門收到轉貼現申請后要按以下要求進行認真審查:
(一)轉貼現申請是否符合第二十七條的要求;
(二)匯票、貼現憑證、查詢書、商品交易合同等有關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申請轉貼現行是否具備轉貼現的條件,到期是否具有償還債務的能力;
(四)轉貼現申請書、轉貼現憑證是否內容完整,要素齊全,正確無誤。
第三十二條、審查同意后,資金計劃部門簽署意見后報送主管資金計劃的行長或副行長審批。各轉貼現行要加強對轉貼現辦理后的管理,對轉貼現到期申請人未能按時付款要及時追索。
第三十三條、已貼現票據的轉出業務,由各級行資金計劃部門提出轉貼現申請,經主管資金計劃的行長或副行長審批后辦理。
第三十四條、再貼現業務按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級行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時,要視同貸款管理,按照信貸政策和貸款風險管理要求對貼現的用途、審批權限、風險度進行認真審查和測定,嚴防貼現風險。
第三十六條、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審批要貫徹集體審批、分級審批的原則,不得化整為零。
第三十七條、嚴格管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防止持票人以要求承兌和貼現的行為來套取銀行資金,嚴禁利用帳外承兌和貼現擴大信貸規模。
第三十八條、各經辦行要建立辦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業務臺帳。
第三十九條、各級行應加強對所屬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的檢查考核。對違反本規程規定的行,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減少承兌或貼現規模、降低審批權限、暫停辦理承兌和貼現業務等處罰。經辦行墊付承兌匯票資金和到期未收回的貼現資金(“其他貸款——匯票承兌墊款”科目及“貼現——未收回款項”科目)兩項余額合計,超過該行流動資金貸款余額的5%時,辦理新的承兌和貼現業務,須逐筆報上級行審批;如超過流動資金貸款余額10%,必須立即停止辦理新的承兌、貼現業務,對原業務清理檢查并向上級行寫出專題報告。
第四十條、本《規程》由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負責解釋。建設銀行原有關規定中,與本《規程》不相符的,以本《規程》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規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式:一銀行承兌匯票承兌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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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兌申請人及承兌基本情況 |
|-------------------------------------|
|名稱(全稱) | |承兌金額 | |
|---------|-----|---------|-----------|
|法定代表人 | |到期日 | |
|---------|-----|---------|-----------|
|經營范圍 | |購銷合同內容及號碼| |
|---------|-----|---------|-----------|
|住 所 | |收款人全稱 | |
【關鍵詞】“90后”高職女大學生;社會性別;性別角色
從2008年開始,20世紀90年代的最早一批出生的人已經以其自有的姿態跨入了大學生校門,這個龐大的群體很快就要成為走上社會大舞臺,成為社會中最具有活動力的群體。隨我國高等職業教育事業的迅速發展,高職女大學生的數量也在逐漸增多。而作為90后的新一輩,成長于實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年代,可是,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傳統思想的歷史沉淀,使“90后”高職女大學生在接受時代賦予的現代意識的同時,也要接受著傳統文化遺存的習以為常的東西,這種東西將對其一生發展產生重大的影響。而在大學階段培養她們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科技文化素質,對于她們走入社會后的工作、生活、都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試圖從社會性別觀層面上,將女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社會性別教育的相融性進行探索,探討高職女大學生受傳統社會性別觀影響下心身發展出現的問題及成因,為當代高職院校的思政工作者敲響警鐘。
一、傳統社會性別影響下的“90后”高職女大學生發展特征
1.自我定位的扭曲
“90后”高職女大學生有個性、有想法,更有自己的見解,不管在校園或職場都表現的比以往更為自信,努力來改變傳統的性別角色定位。然而,自然社會普遍認為的定型模式“男主外,女主內”,男性的工作就是賺錢養家,女性的任務就是保持美麗和照顧好家庭。使一部分的女大學生以“賢妻良母”作為自己的目標和定位,造成女大學生不考慮自己實際的特長及所學專業,而單純地根據社會對女性的要求進行知識學習和職業選擇,具有本應該發揮的技術潛力被埋沒,導致大量的人才流失。
同時,激勵的社會競爭,用人單位的性別歧視,也使一些女大學生對自身的競爭能力、素質產生懷疑。正常情況下,女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遭遇的挫折和壓力要比男生要大得多,為了避免日后的辛苦,一些女大學生試圖通過其他方式來“曲線救國”,在校期間不是埋頭苦讀自己的專業,而是費盡心思到社會上找富翁,想通過搭上成功人士的順風車少奮斗幾年,甚至不用奮斗。這種定位使得“學的好不如嫁的好”、“急婚族”、“干的好不如嫁的好”的觀念在大學校園流行。
2.對外貌的重視勝過對內在素質的培養
中國古典文學中從不缺乏對女子美貌的描述,甚至在勸解男子求取功名、發奮讀書時也不忘以美女做“誘餌”,“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現代傳媒更在用一種庸俗的商業觀,無限夸大女性美麗的重要性。同樣,時尚美麗也成為當今“90后”高職女大學生的價值追求。進入大學后,有許多的女大學生存在目標發生了轉移或迷惑,開始片面地追去時尚、超前消費,盲目地購置大量的衣服、護膚化妝品,拼命擺弄和改變她們的臉和身體,將自己鍛造成為“人造美女”。她們在失去金錢的同時,也失去了自信和判斷力,無法判斷女性自身美的標準,最終使她們失去自我,掉入商業的消費陷阱之中。
3.成才動機弱化
盡管歷史的車輪已經進入21世紀,但今天的社會仍然是男權社會,中國封建文化傳統作為女大學生成才的文化背景,“男強女弱”、“男高女低”的傳統觀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和削弱著“90后”高職女大學生的成就意識。有部分女大學生局限于“自己是女人”,認為某些方面“女性不該超過男人”,工作上發展到一定的程度,不自覺地約束自己的發展,擔心事業上強于男人而失去傳統女性的定義,失去女性的“小鳥依人”形象和柔弱順從的女性之美,追求事業會導致“女性氣質”的喪失,成為人們眼中的“女強人”、“悍婦”。還有一些邊遠山區的女大學生報考大學的目的無非是為了跳出農門,找一份象樣的工作和一個未來侶伴,對自己將來的發展則很少考慮。
二、“90后”高職女大學生傳統社會性別角色成因分析
1.家庭教育對學生性別角色的影響
家庭的教育和氛圍對于一個人的成長具有至關重要的位置,是一個人社會化過程的最要場所。受到歷史傳統思想的影響,男、女性別的差異,從男女出生起,父母已經開始了最初的性別角色社會化。父母在子女的取名字中賦予了不同的性別角色含義,男孩子取名要體現力量、睿智、權勢等陽剛之氣,女孩子取名則要賦予溫柔、秀美、簡約等陰柔之意。此后,在為子女選擇衣物、玩具,教育態度與行為,到大學選擇專業,從無形中潛移默化地影響子女的社會性別角色意識,使子女從最初的嬰兒狀態就按照傳統的性別發展模式要求自己,女孩子應該以“溫柔、乖巧、賢淑”塑造女孩模式,從而抑制了女孩的獨立能力和創新能力。很多父母認為女性能念大學已經很不錯了,女人不必做出一番大事業,只要一份穩定的工作,過上舒適的生活就可以了,這種思想影響了女大學生成才的動機,弱化了女大學生的成才觀念,造成了女大學生人才的自我埋沒。
2.現代大眾傳媒強化了女大學生的社會性別意識
在商業文化席卷全球的今天,大眾傳媒的繁盛是有目共睹的。然而,出于商業目的,商業廣告、電影、電視作品到報紙雜志和互聯網,總是以或暴露或隱晦的方式大量復制著男女角色的陳規定型或模式,如商品+美女=銷售、性感+=對象、洗衣+做飯=賢妻良母、成功女士=滅絕師太等。以這種模式不斷地對受眾“主觀現實”施加影響,讓廣大受眾都覺得女性“應該是這樣,而不是那樣”。同時,這種被強化的傳統觀念,逐步促使女性對傳統角色的認同,最終使其成為自覺的要求。
社會正處于信息發達的時候,女大學生們可以足不出戶了解到很多社會的信息,促使她們會越來越依賴傳媒的描述,而不去與現實做對比,最終就會非常容易認同這種角色定位。如各大電視臺爭相推出“非誠勿擾”“百里挑一”“我們約會吧”等相親節目,而里面大部分女嘉賓都是有著國外留學背景并且高學歷、高收入、高智商的“三高”人群,因為過于優秀讓男性都“近而遠之”,所以成了“剩女”一族,淪落到相親的地步。這讓現在的女大學生害怕成功,她們害怕成為男人們眼中的“女強人”,害怕成為與男性“結婚型”擇偶標準不相符合的人。這對人生觀、價值觀尚未成熟,容易受到異化思想沖擊的青年少年期大學生來說,更是一種無硝煙的戰爭。
3.高校忽略了女大學生的社會性別教育
高校是培養學生成才發展的重要環境,學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非常重要。但是,目前許多高職院校忽視性別的教育,忽略了學生生物學意義上的自然性別差異。對女大學生的教育上,不重視她們的群體特殊性,忽視她們思想上的矛盾和困惑,從而影響了對女大學生良好品質的再塑造以及心理問題的疏導,致使女大學生不能準確找準自身定位,也不能及時解決其心理矛盾。
高校的教育主導者,在教育、管理、評價學生的時候,有意無意的傳遞的刻板印象,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學生行為規范的確立和性別角色。她們愿意用認真、聽話、乖巧等詞語表揚女生,用個性、堅強、聰明等詞語表揚男生;在安排工作的時候,總喜歡給男孩子安排有挑戰性和創新性的工作,而女孩子受到一定的“照顧”,自然而然地讓學生形成了規定模式,并順延著這種模式發展。
4.女大學生自身對傳統社會性別角色的認同
在當今時尚美麗成為女性價值追求的消費社會里,對身體美的充分展示,對女性身材美的高度認同,讓價值觀尚未成熟的女大學生產生誤導,讓女大學生偏離女性美的真正涵義,把外在的美當成衡量自身價值的標碼,而內在創造力、豐厚內涵、潛在才能等優秀品質都被其忽略。
傳統觀念中“男尊女卑”的價值定位、“男外女內”的分工模式、“男主女從”的權利等級、“男公女私”的活動范圍對女大學生的人生價值取向有著重要的導向作用,并逐漸內化為女大學生自身發展的信條。讓女大學生認同了“學歷高還不如嫁的好”、“女人不用做女強人”、“女人應該以家庭孩子為主”等觀點,把家庭作為人生價值的落腳點,降低了女大學生對自己的期望值,造成了女大學生人才的自我埋沒。
思考
從分析中,看出“90后”高職女大學生受到傳統性別觀的無形影響,對她們成才形成了障礙。因此,對“90后”高職女大學生社會性別意識的培養是非常重要的。高職院校應該將社會性別理論溶入高職女大學生成才教育中,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充分認識性別差異,科學、合理地進行教育。開拓適應女性發展的環境,注重培養她們的創新能力和實際能力及社會參與意識,讓女大學生充分認識自我,將潛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讓女大學生在走出校門之前,對社會性別的相關內容有一個理性而清晰的認識,使其自身的實際行動和現代觀念來削弱這個傳統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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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市民社會就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會。這種社會為法治的成長創造了適宜的社會環境。市民社會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促進法律形式化,市民社會權利和制約國家權力。
一、市民社會的概念及特征
(一)市民社會的概念及演變
“市民社會(civilsociety)這一概念源于西方,它在思想史上的演變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在西方古典市民社會理論中,“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文明社會”之間沒有明確的區別,和政治國家混為一談,這種意義上的市民社會已經失去了在當代的價值。現代市民社會理論強調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二元結構,并堅持市民社會更多地具有經濟性而非政治性的內容。最早把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做出明確劃分的是黑格爾。針對黑格爾的國家決定社會的觀點,馬克思指出國家和社會之間的關系應當是社會決定國家,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而非相反,當代市民社會理論的主流著重強調市民社會的社會關系領域和文化一意識形態領域,主張以市民社會—經濟—國家的三分法來代替國家—市民社會的二分法。當代最具影響的兩位市民社會理論家首推葛蘭西和哈貝馬斯。葛蘭西強調市民社會的文化意義而非經濟意義。哈貝馬斯提出了“系統世界”和“生活世界”的二元分析框架。他主張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領域”以便使社會文化系統漸次擺脫政治化和商業化以及技術統治論的影響而獲得獨立的發展,進而重現生活本身的意義和價值。
(二)市民社會的特征
綜合各種論說,我們可以看到現、當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包括以下基本特征摘要:第一,市民社會是獨立政治國家之外的社會成員的自治領域;其次,市民社會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第三,市民社會中的交往和活動以自愿為前提,遵循契約原則;第四,市民社會是在民主、自由的呼聲及其為爭取自身地位、權利的動力中產生的,所以它以民主、自由為核心,奉行法治。
二、法治的內涵及特征
按照亞里士多德的經典定義,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p199)筆者認為,理解法治內涵,應當把握三個方面的規定性。首先,法治是指一種特定的社會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法律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社會主體一律遵循法律,非凡是國家權力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約。在這一意義上,法治和人治相對應。其二,秩序是遵循規則的結果狀態,法治秩序是建立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上的,這種法律制度具備形式合理性特征。對于這種特征,富勒稱之為法律的內在道德。這種內在道德包括八個要素摘要:(1)一般性或普遍性;(2)公布或公開;(3)可猜測性或不朔及既往;(4)明確性;(5)無內在矛盾;(6)可為人遵守;(7)穩定性;(8)官員的行為和已公布規則的一致性。其三,“法治是有特定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的法律秩序。”[2)(p334法治的這種規定性體現法治的實質合理性,法治追求的價值目標包括民主、平等、自由和人權。
三、市民社會的法治功能
西歐中世紀末期市民社會的形成和運動,直接導致了城市自治制度、城市法的確立、羅馬法的復興和商法、海商法體系的建立,從而推動了作為法治重要特征的法律形式主義運動在西歐的興起和發展,造就了近性的形式主義法律的主體架,為法律形式主義運動提供了深厚的社會基礎,從而以一種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動著西方法治的發展進程。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以及資本主義社會制度的全面確立,西方市民社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發揮,和此相適應,西方法治在自然演進的歷史發展進程中得到了逐步的完善,為西方社會的穩定繁榮提供了至關重要的支持和保障。由此,我們發現市民社會的形成和成熟對法治的實現有著重要的意義。市民社會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會。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獨特特征和價值要求,使得市民社會成為現代法治得以存在并良性運行的基礎。
1.市民社會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
法治的終級關懷是人的自由。自由是人類本性所求,它體現了社會主體對自身價值、尊嚴、人格和理想的執著追求。在論述法律和自由的關系時,馬克思也指出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經”。[3)(P71)在法治精神中,作為體現人之尊嚴、人格的價值要求,除了自由,還有和之密切聯系的平等觀念。但現代法治所要實現的平等主要是機會均等。機會均等在法律上表現為法律地位、權利能力的平等,這種平等和自由是和諧統一的。法治所要促進的價值目標首先應當是意義上的平等。
市民社會是以多元化自由產權為核心的市場經濟社會、是一種契約社會,必然孕育著自由和平等。認為,自由的內容、形式和實現程度歸根到底取決于社會經濟條件。不僅如此。作為意識形態的自由觀念也是如此。馬克思強調商品經濟對自由觀念的促進功能。“流通中發展起來的交換價值過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產物。”[4)(P77)近代市民社會出現以來,它一直存在著多元利益的沖突、互動和整合,并追求著自由的、自決的人的個體完善的目的,并塑造了市民社會的理性規則秩序。市民社會答應個人及機構追求多樣化的目標,但并不答應不擇手段地追求這些目標,而是要對沖突進行合理的控制來達到市民認同、社會整合和理性規則秩序。這種理性規則秩序即我們通常意義上所說的“市民法”,它是一定的社會法規,這種法規能夠正式或非正式地涵蓋斗爭的全部領域,對沖突實施有效的管制。這種理性規則秩序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為公眾普遍遵守,它立足于多元利益的沖突、互動和整合的過程中,也正是基于這一點,法律的至上性和普遍才得到逐步確認。
2.市民社會的經濟形式促進法律形式合理性發展
在追求自由和平等過程中,法治是人類社會最有力的手段。這種手段就是法律形式化。西方近代法律形式化運動,固然有其自古以來的尊法重法傳統、崇尚法治的精神、普遍性和體系化的教會法等因素的重大影響和功能,但其更深層、更根本的動因,則源于市民社會精神的涌動并融入近代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發展之中的獨特進程。[5)(P85)
市民社會是由獨立的個人組成的,個人的獨立性是市社會的首要特征和存在條件。市民社會又是以個人利益為本位的社會,而多樣化個人利益的實現途徑主要是經濟活動,因此經濟領域在市民社會中具有核心地位。作為法治秩序內涵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合理性特征實際上包括三個方面的發展都和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具有內在的聯系。首先,市場經濟要求法律制度非凡是私法制度的完備性發展。市場經濟活動具有開放性、自主性和多樣性特征,市場經濟下的社會關系比之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豐富而復雜。這種復雜的社會關系內在地要求權威性法律規則的調整和規制,要求法律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資格、確認市場主體財產權利、規范交易行為和建立有效的糾紛處理和責任救濟方式。其二,市場經濟要求法律制度具備形式合理性特征。在市場經濟下,市場主體通過市場交易追求和實現經濟利益。由于市場交易的復雜性,它也蘊含著巨大的風險,時刻威脅著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出于對經濟利益的強烈關心和算計,市場主體要求通過法律規則建立對市場交易過程和結果的合理預期,使市場交易活動在法律規制下具有一定的可猜測性,從而市場主體可以根據這種預期規劃和處理其交易行為。符合這種要求的法律制度必須具備一系列形式合理性特征,包括公開性、明確性、穩定性、一致性和不溯及既往等等。其三,市場經濟還進一步要求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共權力。市場競爭關系的存在,客觀上制約著市場主體只能共同選擇在公平交易秩序中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為了維護公平交易秩序,市場主體不僅要求國家制定符合經濟理性的法律規則,而且要求國家作為市場活動的裁判者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公正地行使權力。
3.市民社會權利制約國家權力
近代法治產生和運行是以權利制約和權利保障為基礎和核心的,并強調當權者和其他人同樣服從既定的法律,而這一制約保障及法律至上的要求,則主要是由市民社會多元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分享和制衡來獲得保證和實現的。這不僅使專斷權力難以立足,而且也使得權力和權利都服從于共同的規則而納入法律規制的框架之中。
首先,從總體上來講,個人享有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形成對國家集權的社會消解。其次,市民社會組織的多元化,自主化發展,形成了對國家權力的分割和制衡。市民社會組織將分散的個人資源和能量聚集在一起,使民間零散的呼聲轉變為團體的訴求,從而對國家權力機構及政府官員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使國家權力必須對法律和公眾的意愿負責。再次,市民社會形成多元利益中心分散國家對資源的獨占從而遏制國家權力。在一種非政治化的經濟制度下,市場化必然要削弱政治權力對經濟活動的直接控制。市場經濟促進了社會階層的分化,使利益主體趨于多元化。最后,由于市民社會是公共領域高度發達的社會,對內,它是市民社會成員相互溝通的機會和場合;對外,它是市民社會行使民利、監督執政黨和政府、維護自身權利和利益的有力手段。
其實,對于政府而言,來自市民社會的批評和壓力,應當被視為一種珍貴的施政資源。它可以促使政府更真實、全面地了解民眾的意愿、呼聲、要求和希望,使社會和國家之間保持良性的互動,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民主制度才會獲得旺盛的生命力。
第一,民主法治是以法治作為其核心的。在現代社會,法治與民主往往是聯系在一起的。所謂法治,即“法律的統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一種治國方式,它強調法律在實現社會治理和國家管理中的權威性。民主就是要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并鼓勵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人民要當家作主,就必須運用法律來確保人民意志得以實現,要實現民主,就必須推行法治。
第二,社會的公平正義需以法治來維護。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根基,社會公平正義存在于社會的各個方面。要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就必須有強制力來制裁邪惡。人類為此創立了許多道德規范與宗教規則,但在眾多的規范與規則之中,惟有法律的規則具有最大的明確性與肯定性,最具有外在的強制性,因而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強大的外在力量。法律本身就應當是為公平正義而存在的,追求公平正義是法律的理想,實現公平正義是對法律本質的體現。正是因此,法律與公平正義屬性一致的。在現代社會中,公平正義是法律的內在要求,也是和諧社會的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缺乏公平正義的社會,必然會產生各種矛盾,出現各種問題,必然是不和諧的。
第三,社會的誠信友愛需以法治來保障。誠信友愛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道德基石。誠信友愛,看起來是純粹的道德狀態與要求,或者是純粹的道德規范與準則,其實它與法律同樣密不可分。因為嚴重的不誠信、不友愛的不道德行為,也許就是違法行為。法律通過對嚴重違反道德的行為的處罰來維護社會誠信和社會友愛。誠信要求社會成員自覺遵守社會規則、規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并按這些規范行事。“誠信為本”要求每一位公民無論是從政、為人、辦事、交往,都要履行協議、守諾言、重信用、講真誠、負責任、言必行、行必果,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如果一個社會有了合理的、統一的社會規則,而社會成員又能普遍認同和自覺遵守這些社會規則,這就有了誠信,也就有利于形成和諧的氛圍。誠信友愛既是道德問題,又是法律問題,和諧社會需要有誠信友愛的社會關系。誠信友愛是和諧社會的一個基本立足點,也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
第四,社會要充滿活力必須有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諧社會當然不是僵化或者混亂的社會,而是充滿活力的社會。充滿活力的社會,必須有良好的法治環境,一個僵化或混亂的社會是不可能充滿活力的。僵化與混亂的社會秩序只能使個體的正當權利缺乏保障,導致生產力的停滯、破壞和社會的倒退。要實現不僵化、不混亂的社會和諧狀態,法治就是最重要的途徑。在良好的法治環境下,每個人的自由才能夠實現最大化,人們的心情才能舒暢,人際關系才能協調,每個人的積極性、創造性才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才會具備深厚的根基。
第五,社會的安定有序需以法治來維護。安定有序,就是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安定有序是和諧社會的基本標志和必要條件。一個社會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體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表現。一個社會如果處在動蕩不安、混亂無序的狀態下,人民群眾就不可能安居樂業、和睦相處,和諧社會也就無從談起。法律擔負著維護社會秩序的重任,法治的情形直接影響和決定著社會的安定與否,有序與否。法治是社會安定有序的基石與保障。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過有效地解決糾紛、防止糾紛和懲處犯罪,來保證社會各種活動正常有序地進行,進而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秩序保障。
一種普遍的“弱勢心理”正在社會上蔓延,很多中產、官員群體也在集體“喊弱”、“哭窮”。在一項最近的問卷調查中,45.1%的黨政干部受訪者認為自己是“弱勢群體”。
而另一方面,據媒體報道,湛江市司法局普法辦副主任葉君保,從事普法工作25年,癡心不改,自嘲“教出了一堆‘刁民’”,并直言不諱地宣稱懂法的“刁民”是促進社會進步的力量。
官員的“弱勢”與刁民的“給力”,這兩個群體的不同表現,恰恰暗合了法治社會的基本特征。“治國者必先受治于法”,建設法治政府,根本還是要限制政府及其官員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過大的權力。而從中國的具體國情來看,必須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務公開,鼓勵公眾參與及嚴格問責。這也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幾個節點。無論是官員對權力的敬畏,還是他們對政績的壓力,其實都是法治社會對政府官員的基本要求,也符合民眾對官員群體的整體期望。而作為社會成員的“刁民”,公民意識、社會責任感的不斷匯聚,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已經成為必不可少的推動法治建設的強大合力和深化改革的動力。
部分官員感到“弱勢”的原因,一方面是來自紀檢部門、新聞媒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越來越多,尤其是有關部門出臺的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規定,讓官員問責之潮流在近幾年風生水起,這使得官員們雖然“高居廟堂”卻不得不時刻“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另一方面是官員既要完成相關政績考核“對上負責”,又要多做讓群眾滿意的民心工程“對下負責”,一肩挑兩頭,責任重大,各方面的壓力著實不輕。
如果那45.1%的官員覺得自己屬于“弱勢群體”,雖然是官員們的自我認知,但從一定意義上說,也無疑是我們百姓之福,只有官員能“俯首甘為孺子牛”,才能實心踏地地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才能得到老百姓的認可和滿意。我們期待這樣的“弱勢官員”越來越多,當“遵紀守法、廉潔高效”在官員群體中蔚然成風,那么,我們實現建立法治社會的目標就不會太遙遠。
“刁民”這一稱謂的含義是眾所周知的,這是部分官員特別是基層官員,對治下的喜歡維權講理、不盲目服從和百般順從的那部分公民的稱呼。何以成為“刁民”了呢?我們完全有必要對這一群體進行準確的定位和解讀,相信我們不會忘記那些在孫志剛案中奔走呼吁的媒體記者和眾多網友,他們的努力直接推動了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張先著提起“乙肝歧視第一案”,他的勝訴促進了國家公務員體檢錄用標準的統一……正是這些“刁民”,他們對法治的追求令我們尊敬,他們對法治的信念令我們感動,他們對法治的渴望令我們激動。
[關鍵詞]民法;法治建設;市民社會;市場經濟;權利觀念
[作者簡介]劉巧麗,山西大同大學政法學院講師,法學碩士,山西大同037009
[中圖分類號]DF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7)11―0174―03
憲法確定我國基本治國方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為我們描繪了法治國家的藍圖,指明了法治國家是我們國家建設的理想。“我們希望法治精神彌漫全國,也希望有一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依法治國是實現這一理想的階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設的基礎與核心。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民法作為與人類經濟、生活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有關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可見,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會的表現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市民社會中人的價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這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可見,確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
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總之,民法以人為中心,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設是人的工程。民法推進人的觀念革新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六個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但這六個特征中,為什么偏偏把民主法治放在第一條,此意義十分深遠對于我們今天提出的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涵意。
民主是實現社會和諧的重要條件。由于實現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社會表現出不同的社會狀況。建立在少數人統治大多數人基礎上的社會,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和諧現代民主政治既是現代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又是現代和諧社會的發展動力。法治是社會和諧的基本保障。相對人治而言,法治是現代文明的產物,是國家形態由傳統走向現代的標志。一個不實行法治的國家不可能是現代化國家。國家主要以法律手段來治理國政和進行社會管理,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會關系納入法制的軌道,國家權利的行使和諧社會的成員的活動處于嚴格依法行政的狀態,社會調控和管理才能擺脫隨意性的特權,經濟、政治、文化和諧發展與社會全面進步才有基本秩序保障,整個社會才能成為一個和諧的社會。社會主義法治以民主觀為指導,吸收借鑒了人類政治文明的優秀成果,體現為民主法治的理論,制度的建設的實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以民主理論為指導,反映了社會主義的本質,體現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吸收借鑒了人類政治文明成果,具有時代特征和中國特色。通過了對和諧社會其他特征的了解,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堅持依法治國,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可以協調各種社會利益關系來促進和實現社會上義法治的追求一一公平正義。社會公正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和諧社會核心價值取向維護和實現社會公正,是現代社會進行制度安排創新的重要依據,是協調社會各階層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也是一個社會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義源泉。一個社會如果沒有公平正義,就根本談不上和諧。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關鍵在于妥善處理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在全社會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當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恢復和修補當社會主體利益發生矛盾或沖突時,以憲法為基礎其它法律為借據進行調節,從而將社會矛盾和沖突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內。總之,法治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礎之上,依法行政才能避免社會利益之爭的激化,才能使各個階層實現共贏共榮,公平合理地分享社會發展和進步的成果。
第二、依法治國,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將為社會上人與人之間的誠信友愛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諧社會應當是一個誠信的社會。沒有人與人之間的誠信,就沒相互的合作,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會認同,也就沒有社會的和諧。和諧社會要求社會成員之間團結友愛,和睦相處。民主的,有依據的施行法治可以奠定誠信友愛所必需的社會環境。通過這樣的環境有利于培養人們內心的寬容、謙讓和互助友愛,法治的完善則=規范人們的行為,引導人們誠信友愛地相處。
第三、依法治國,推進依憲行政將為社會活力創造條件。社會活力不斷增強,是推動社會不斷發展進步的動力源泉,也是現代社會的重要標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發揮各方面創造活力。依法治國,營造了平等競爭和共謀發展的社會環境。
第四、依法治國,大力推進依憲行政為維護社會安寧有序提供保序。一個和諧社會,必然有穩定安寧的社會政治政境和有條不紊的社會生活秩序。動蕩不定、秩序混亂、社會矛盾激化,不可能使人們和睦相處、安居樂業。當然任何一個社會不可能沒有矛盾和沖突,不可能沒有分歧和裂痕。和諧的社會在于能夠運用制度和規則的力量來不斷化解沖突,彌合裂痕。依法治國必以法律的規范性、強制性為特點,通過立法和法律實施,調整社會關系,平衡社會利益,整合社會資源,維護社會秩序。只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會不安全、不和諧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會安定、人心安定。
關鍵詞:道德法律
和諧社會但無論是哪種學派都無法否認道德與法律兩者之間存在很深的聯系。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話題。“禮法合一”與“明德慎罰”都表明在中國傳統文化的各方學派中都認為道德與法律存在其必然聯系。中的法學認為: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兩者之間不僅相互聯系而且相互區別,彼此之間還能夠滲透相互轉化。在和諧社會中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中出現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構想。而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總的來說就是:“公平與正義、誠信與友愛、安定且有序、并且充滿活力、民主法治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這充分說明了道德與法律的關系。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就是民主與法治的實行,反對社會的無序化。法治化的順利進行是和諧社會正確運行的基本保障。和諧社會在本質上也是道德社會和諧社會是在所有人互相關心互相愛護的一種環境。而這樣的環境構成的基礎是誠信與友愛。所以在和諧社會的構成中,法律與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我們必須賦予和諧社會其特定的內涵還需要法律與道德的支持。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研究道德與法律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和諧社會中道德與法律的結合是必然的
1.道德法律的起源。從我國古代開始道德與法律就已經是分不開的了。從漢朝實行對于儒家制度的推崇以來,開始實行由法制體系向道德體系轉變;唐朝則實行“德禮為政教之本,刑法為政教之用”把道德與法律進行有機結合,從而實現法律的道德化。古語中我們可以知道禮節在法律之前形成,法律是禮節的條文形式這也就是禮則入刑的原理。在那時道德與法律就已經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淵源。道德與法律的起源可以歸納為:法律是由道德轉化而來,法律歷經了道德法、獨立法與混沌法幾個階段。縱觀歷史可以看出法律終將歸于道德。并且法律也源于道德,兩者之間是不可分割的。
2.道德對于法律的補充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和諧社會的追求是和諧。但和諧社會的建立需要用法律作為它的保障。但僅僅依靠法律是不夠的。所以在和諧社會的建立中不僅使用法律還要使用道德與宗教來彌補法律的不足。與法律相比道德與宗教都是注重培養人的內心但并不是每個人都信仰宗教并且不同宗教也有不同要求但并非每個要求所發揮的作用都是積極的,而道德則克服了這些缺陷。因為即使是不講道德的人也無法否認道德的正確性。而且到的對于人的內心調整并沒有消極性。所以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應該對法律進行道德補充,用道德補充法律漏洞。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法律要爭取法治地位到的爭取德治地位。這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
二、道德法律在和諧社會中的結合方式
1.和諧社會的實現需要道德法律一同發揮作用。隨著社會經濟體系的發展人們的交際范圍日益擴大,社會不能僅僅只靠道德來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約束。只有依靠法律進行有效地監督才可以保證人們能夠遵守道德規范。目前社會所出現的一些問題需要法律的強制力。在強制力的方面法律相對于道德來說制動力更強。但與此同時不能忽視道德的自律。道德具有法律所沒有的調節與規范作用,道德與法律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2.道德的法律化是和諧社會產生的條件。道德與法律互為輔助,此消彼長,并且可以相互轉化,也就是道德的法律化。與法律的道德化。道德與法律的相互轉化可以成為控制社會關系的有力杠桿,現在社會中大量的出現了道德的法律化。大多公眾道德被納入法律中,但要使其實施還需要將人們的他律轉化為自律。這就是法律與道德的相互轉化,這是時展的要求。道德的法律化是側重于從立法的角度來說,通過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將道德規范上升為國家意識,使國家進行強有力的實施。其目的就是借助法律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所以不論是道德的法律化還是法律的道德化,都是在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中所不可或缺的,因此道德與法律是不可分離的。
3.法律道德化是將法律變為更高的道德權利與義務。在法治社會當中為保證公民權利我們不僅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還要依靠道德,依靠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教育,來提高領導干部自我修養。只有這樣才能使社會最大程度的趨向于公正。對于國家來說法治與德治缺一不可。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需要加強社會主義的法治化,依法治國。同時還要堅持不懈的加強社會主義中的道德建設,這樣才能夠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把法制與德治相結合,從而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斷的向前發展。隨著社會的發展,在法治社會建設的前提下從前的道德提倡也有可能轉化為法律要求。而且作為法律條例的某種行為也可能會轉化成一種道德責任。道德的法律化與法律的道德化這兩種趨勢在社會規范中起重要作用。和諧社會的構建需要兩者共同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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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桂蘭.道德法律化的新思考[J].道德與文明,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