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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制度肩負保障人權、維護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的重任,與弱勢群體聯系廣泛而密切,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面臨一些具體困難。
一、農村法律援助的現實困境
1.農村法律援助需求大,受案少。每年農村需要法律援助的數量不斷增長,但有機會獲得援助服務的比例不高。法律援助側重于公益的法律救濟,農村基本沒有律師事務所,法律人才嚴重缺乏。在農村主要是基層法律工作人員為農民提供法律服務,由于受到人員緊張和執業資格的限制,基層法律人員在化解矛盾、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方面作用有限,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農村弱勢群體很難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
2.農村法律援助經費不足,援助質量難保證。近年來,雖然各級政府不斷加大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仍然遠遠不能滿足需求。根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調研數據,2010年全國法律援助經費總額如按照13億人口計算,人均不到一元錢,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①經費不足已經成為制約我國農村法律援助發展的“瓶頸”,限制了法律援助的受益面。由于缺少辦案補助,法律援助的質量也讓人憂慮。
3.農村法律援助立法層級低,權威性不夠。我國調整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規范主要是《法律援助條例》,屬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層級較低。從立法規范的權威性、廣泛性和支持力度等方面考察,難以有效組織協調法律援助這項系統工程。隨著法律援助事業的不斷深入,《法律援助條例》的缺陷逐漸顯現,無法滿足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需要。特別是條例中對農村法律援助沒有明確規定,使得農村法律援助更顯邊緣化。
二、多措并舉,做好農村法律援助工作
1.強化政府責任,保障資金供給。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國家建立經費保障制度是法律援助順利實施的重要環節。根據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現狀,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援助經費供給制度很有必要。應當強化政府的財政撥款,將法律援助經費在政府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建立以各級政府撥款為主,社會捐助為輔的經費保障制度。通過機制創新,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經費財政保障制度及轉移支付制度,保障法律援助經費的撥付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確保法律援助經費財政主渠道的穩定性。采用政府財政撥款、社會資助等多種形式,拓寬資金來源和途經,建立由政府與社會共同承擔的多渠道籌資機制,成立法律援助專項基金,動員更多的社會力量,廣泛吸納社會資金,緩解財政壓力,推動農村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
2.加強組織建設,服務困難群眾。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和利益格局的不斷調整,許多鄉村呈現出矛盾凸顯、糾紛高發的狀況,如果解決不當,矛盾糾紛還可能激化,危害社會和諧穩定。因此,更有必要發揮法律援助在預防和化解普通鄉村糾紛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突發事件中的獨特作用,建設法律援助省、市、縣、鄉、村五級網絡,推行農村法律援助入村工程,實現法律援助村村通,把黨和政府的陽光灑向每一個鄉鎮和村莊,溫暖每一位期待法律幫助的村民,引導農民理性表達訴求、化解涉農矛盾糾紛、維護農村和諧穩定。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是農村法律援助事業的核心,農村法律援助仍然要注重法律援助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強化農村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專業素質,不斷提升農村法律援助人員的能力和服務質量,使法律援助人員成為農民問題的專家。②
3.拓展援助主體,壯大援助隊伍。我國農民是一個人數龐大的群體,貧困人口集中,法律援助人員缺乏。從長遠看,我國應建立一支以律師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專業服務為主,以社會組織和志愿者服務為輔的農村法律援助隊伍。采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方式解決律師從事農村法律援助服務的公益性與市場性矛盾,調動律師承辦案件積極性,保證法律援助質量。調整農村法律援助資格準入制度,充分發揮鄉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立足農村、貼近農民、鄉土氣息濃郁的作用,允許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農村法律援助可以充分發揮高校資源優勢,鼓勵法律專業大學生深入鄉村,充實法律援助隊伍。農村法律援助可以廣泛運用民間組織力量,扶持社會團體介入,發揮社會團體對農村法律援助的積極作用,彌補政府法律援助資源的不足。
4.完善立法,專章規定農村法律援助。目前我國關于法律援助的立法只有國務院制訂的《法律援助條例》,其弊端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顯現,經過十幾年的實踐探索,制定一部統一的法律援助法律的思想基礎、社會經濟狀態和立法意愿等各方面條件已經日趨成熟,具備了立法的現實可能。建議制定《法律援助法》,可以結合我國農村人口眾多的具體國情,專章規定農村法律援助,適度放寬經濟困難標準,擴大農村法律援助覆蓋面,將更多的農村弱勢群體納入保障范圍。
參考文獻:
[1] 2010年法援經費總額超10億 增長30% [OL].省略/cacnew/201102/690068486.htm
一、切實做好農村矛盾糾紛的預防和化解。圍繞農村改革發展大局,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主動,及時地調解農村涉及征地、補償、拆遷等方面的矛盾糾紛,切實把矛盾和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化解在萌芽狀態。健全和落實糾紛信息反饋機制、重大情報報告制度和快速反應制度,組織人民調解員進村入戶,了解群眾情緒,及時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早發現、早調處、早解決,防止個體矛盾演化成群體沖突。積極參與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農村平安建設,為農民的生產生活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二、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認真貫徹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見》,突出加強對農村重點領域、重點對象的法律援助宣傳,繼續在全縣農村裝掛法律援助指示牌,提高法律援助在農村的知曉率。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適當放寬法律援助條件,降低經濟困難標準,提高法律援助在農村的覆蓋面,不斷滿足農村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積極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著力打造“一小時法律援助圈”,方便農村困難群眾尋求法律援助。開辟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手續,暢通法律救濟渠道。組織、引導律師等法律服務工作者進企業,為企業開展“法律體檢”,運用法律手段,幫助企業防范、彌補經營與規范治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升企業管理人員依法管理的意識和能力,提高企業生產經營水平,從源頭上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侵犯農民工權益行為的發生。充實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力量,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做好農村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條件初審等工作。
三、拓展和規范農村法律服務領域。全面推行“鄉(鎮)村法律顧問制度”,組織引導法律顧問以提供法律咨詢、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幫助制定修訂村規民約和合同、協議以及幫助困難群眾依法獲得法律援助等方式,積極為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村民提供及時、便捷的法律服務,努力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進步。進一步推進律師、公證工作向農村延伸,為農村鄉鎮企業、民營企業融資、重組重整防范化解債務危機和農村土地流轉、農民土地承包等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一、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便民窗口建設,建立“12348”法律咨詢服務平臺,逐步實現三級法律援助網絡平臺全覆蓋。
(一)按照省法律援助中心繼續突出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的工作思路,全市各級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基本上做到“臨街落地”,并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接待窗口各項設施建設,創新便民服務措施,切實提高便民服務質量和服務成效。
(二)下大決心,花大力氣,將市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咨詢專線升格為集網上受理、網上審批、呼叫通話、錄音留言、自動生成、舉報投訴等多項功能于一體的法律咨詢服務平臺,并逐步推進縣(市、區)、鎮(鄉、街道)法律援助中心(站)“12348”法律咨詢服務平臺建設,為實現市、縣、鎮(鄉、街道)三級法律援助網絡平臺全覆蓋奠定基礎。平臺建成后,實行社會律師和機關工作人員輪流值機制度,并對值機工作人員進行平臺操作培訓,達到受理案件“零等待”,法律咨詢“零距離”,辦理案件“零差錯”的“三零”目標。
二、按照《省司法廳關于法律援助工作規范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的文件精神,對照規范化建設標準,切實強化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規范化建設,努力達到法律援助工作規范化要求。
(三)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做到定編制、定職能、定崗位、定人員“四定”要求。建立健全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等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在全市繼續推進建立林業等行業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在有條件的規模企業和人口較多的小區或人群聚居點建立法律援助聯絡點,并對法律援助聯絡點實行規范化管理。同時,鼓勵和吸收具有法律知識、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務,并充分發揮志愿者的作用,積極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
(四)積極完善、創新各種便民利民服務措施,運用“12348”法律咨詢服務平臺優勢,暢通法律援助受理渠道,繼續推行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一站式法律援助服務”,為特殊群體當事人開辟“綠色通道”,最大限度地為困難群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
(五)充分發揮“12348”法律援助咨詢電話疏導解惑、宣傳法律、化解矛盾等方面的作用和政府了解民情的窗口作用,加強法律咨詢輿情分析,歸納、提煉、發現咨詢中反映的社會重要情況和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向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轉達。
三、繼續抓好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為村級組織換屆選舉提供法律保障;繼續推進農民工工傷、殘疾人合法利益、擁軍等法律援助維權工作,為我市經濟、政治、文化發展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六)繼續加大對農村的法律援助維權力度,大力推進法律援助在農村的不斷延伸和拓展。利用擔任鄉村法律顧問工作的契機,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開展“送法下鄉”、“春季維穩專項行動”等活動,為法律顧問行政村制定、完善規章制度,組織開展矛盾糾紛和社會不穩定因素排查調處,為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七)加大工傷職工法律幫扶力度。近年來,經濟的逐步恢復向好,在麗外來務工人員也不斷增多,工傷事故也呈上升趨勢,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成了每年的維權重點。今年將在繼續維護好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的同時,對工傷損害賠償糾紛進行專題研究,剖析成因,提出對策,促進并建立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
(八)繼續推進法律援助殘疾人、法律援助擁軍維權工作。進一步完善助殘扶殘長效機制,區分不同殘疾等級,結合殘疾人身體狀況和生活狀況,提供更加細致、到位的法律援助服務。同時,在軍分區等駐麗團級以上部隊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部隊法律援助工作站運行機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對軍人軍屬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逐步做到不受《法律援助條例》受案范圍的限制,盡量擴大受案范圍,不斷滿足軍人軍屬的法律維權需求。
四、圍繞各個時段的宣傳重點和重點宣傳領域,創新宣傳形式,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
(九)按照省廳關于開展《省法律援助條例》頒布施行十周年宣傳月活動的通知要求,創新宣傳載體和方式,圍繞宣傳主題,多措并舉,營造法律援助宣傳活動濃厚氛圍;同時,多部門協調配合,積極開展法律援助進社區、進企業、進軍營、進工地等活動,豐富宣傳活動內容。
(十)結合農村生產生活實際和新農村建設的法律需求,以提高村民群眾特別是村集體領導班子成員法律素質為目標,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絡等平臺和載體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注意提高宣傳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為村級組織換屆選舉順利進行及新農村建設營造良好的氛圍。
五、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業務知識培訓,強化案件質量監督工作,研究和交流提高法律援助質量的方法和措施,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質量。
農林院校參與農村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一)農村法律援助是農林院校社會服務的使命之一高等農林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個重要分支,根據科類自然形成的分工,橫跨教育、農林業,具有很強的行業針對性和發展的特殊性。長期以來,農林院校在服務”三農”的實踐中,形成了與其密切相關的學科特色和優勢。農林院校不僅培養高水平的農林科技人才,進行農林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同時還深入農業一線和農民中間,開展社會服務,引領農村文化。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農村土地制度、政治制度、社會制度改革的快速推進,農村法治建設成為整個法治國家建設的基礎。農村法律援助成為教育農民自覺守法,引導農民依法維護自身權利的重要基礎,成為實現農村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根本保障,更是對農林院校提出的新使命。服務社會是農林院校的基本職能之一,適應社會需求,開展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是農林院校自身具有的潛力和可以發掘的新的增長點。農林院校具有公益性援助機構的特點:農林院校與農村法律援助具有橫向聯系的專業結構,辦學的優勢和特色與“三農”密切相連,可以開展專業性指導;農林院校不依附于決策機構,保持著研究的獨立性和客觀性;農林院校具有對科技發展和社會變化的信息敏感性,有現代化的信息手段和強有力的情報資料系統[6]。農林院校如果不密切關注和深入研究農民法律需求的問題,就失去了根本,拋棄了核心。(二)農村法律援助是農林院校法學人才培養的特色在法學專業成為大多數農林院校擁有的專業的背景下,如何在與綜合性大學、法學類大學的競爭中形成特色,是一直困擾農林院校法學專業發展的問題。要形成優勢和特色,首先要對人才培養做出準確定位。專業的產生源于社會的需求,人才培養要選擇目標服務對象。農林院校法學人才培養必須同中求異,定位于服務本行業領域,即“三農”領域,以此為突破口,選擇人才培養方向。農林院校非農林專業的發展規律一般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以農林專業為依托,充分利用學校知名度、師資隊伍、發展經驗,深刻挖掘專業的特點,在教學內容方面盡量體現農林特征,滿足“三農”對該專業的人才需求,形成有別于其他高校相同專業的特色;第二階段,在發展到一定階段,積累了一定的人才和物力時,密切追蹤本專業和相關主頁發展的前沿,形成交叉學科,在交叉學科中占據領先地位,實現從跟隨者到領導者的跨越[7]。同樣,農林院校法學人才培養也需要一個從跟隨到領先的發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載體來實現和體現這種特色。參與農村法律援助,農林院校法學學生具備領先的條件和渠道,具備形成交叉學科的基礎,這是形成特色的潛在性。農林院校應抓住這種新的需求,長期堅持探索,逐步積淀為實踐教學特色乃至人才培養特色,以及相配套的制度特色、文化特色。(三)農村法律援助是農林院校學科建設的途徑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劃時代的體系的真正內容都是由于產生這些體系的那個時代的需要而形成起來的。”[8]農林院校學科發展的路徑,應該堅持服務”三農”發展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根本方向,特別是哲學社會科學相關學科的發展,只有付諸于實踐,才能深入研究農村改革發展提出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不斷推出有價值有特色的研究成果。農林院校經過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發展,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優勢,學科局部、學校區位及區域農村經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發生了互動效應。農林院校法學學科是農林院校的新學科,時間長的也不到十年,影響力遠遠低于涉農學科。法學學科可以在農村法律援助的過程中鍛煉學科隊伍,發現研究課題,獲得社會支持。開展農村法律援助,還有利于農林院校其他學科的發展。目前農民的法律需求和我國的涉農法律體系是復雜的、多層次的,涉及的學科門類比較廣泛。開展法律援助,不僅需要法律知識,還涉及農業種養殖、土地管理、農村管理、資源與環境保護、食品衛生與安全、動植物檢驗檢疫等學科,這些學科多屬于農林院校的優勢學科。在法律援助過程中,能夠促進法學學科和其他學科之間的交叉融合,通過優勢學科帶動新興學科,新興學科改造優勢學科,提高農林院校學科建設的整體水平。
農林院校參與農村法律援助的設想
關鍵詞:法律援助 現狀 人權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 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 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的群眾實施司法救濟,以體等這一司法原則的最終實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 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的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件)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 社會律師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 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
785
706
38
2005年
394
1617
361
17
2006年上半年
259
814
252
35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 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㈠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稐l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資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 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 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 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 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 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 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 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 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
3. 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 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 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一、二、三期
3、房保國 編著 《遇事找法—法律援助》 中國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條例
一、提高認識
法律援助制度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崇高社會事業。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各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踐行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高度,增強做好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要把法律援助事業納入我區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確保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以加強機構隊伍建設、規范化建設和經費保障為著力點,狠抓法律援助基層基礎建設,提高法律援助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的能力,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工作,不斷提高法律援助的公眾知曉率和滿意度,滿足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提高我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服務水平。
二、工作目標
1.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達到80%以上;
2.對所有來訪人員一律提供免費法律咨詢;
3.凡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均可申請并得到及時便捷的法律救助;
4.法律援助辦案數量有較大幅度增長,通過法律援助解決案件,尤其是重大、群體性案件。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息訴罷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有明顯的成效,使法律援助成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力量;
5.基本形成高效的法律援助實施體系,法律援助供給能力和服務能力大幅增強,供需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法律援助社會化程度明顯提升,法律援助公益性得到充分體現;
6.要達到群眾滿意,通過法律援助應援盡援工作的開展,為群眾解難,為政府分憂,使群眾對黨委、政府關注民生、維護人權的執政理念有更積極的評價。
三、主要任務及具體措施
(一)以提高法律援助知曉率為切入點,強化法律援助宣傳工作,今年作為法律援助宣傳年,要做好宣傳工作。
1.拓寬宣傳渠道,堅持經常性的宣傳。在通訊和其他數字、平面、網絡等媒體上開辟專欄,做好大眾宣傳;不定期出版法律援助應援盡援信息簡報,及時向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匯報工作開展情況。
2.抓好重點部位的宣傳,在法院、檢察、公安、勞動仲裁、、司法所、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公證處、工、青、婦、殘等部門放置法律援助宣傳手冊,便于群眾了解和申請法律援助,并協調上述部門工作人員對來訪群眾進行法律援助告知。
3.注重目標群體,抓好重點對象的宣傳。加大對農民、農民工、困難職工、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體的宣傳力度。每社區(村)有一個法律援助宣傳欄。
(二)完善法律援助機構建設,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
1.配齊法律援助專職人員。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和專職律師隊伍建設,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應達到3—5人,其中專職律師不少于1人。
2.加強業務經費保障。法律援助經費要全部納入財政預算,并建立動態增長機制,提高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以保證法律援助應援盡援各項工作的全面落實。
3.改善法律援助機構辦公條件。配備必要辦公用房和辦案設備,提高工作效率。法律援助中心辦公用房面積不低于60—90平方米。
4.設立區法律援助機構規范化接待室。
(三)擴大法律援助辦案力量,建立以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主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
1.充分發揮和合理調配律師資源。以社會律師為法律援助主要實施力量,建立健全科學、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和機制,促進社會律師公平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每名律師每年應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提高社會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要提高社會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完善法律援助補貼發放制度,確保辦案補貼及時足額發放。
2.積極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作用。要在充分發揮律師作用的同時,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作為律師資源不足的有益補充,指派其辦理與其業務能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事項。
3.建立以律師為主體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積極引導社會團體、高等法律院校等社會組織人員和社會志愿者參與法律援助活動,壯大法律援助社會力量,營造全社會共同支持法律援助、關注困難群眾的社會氛圍。
(四)采取便民利民措施,暢通法律援助申請渠道。
1.開通統一號碼為“12348”的法律援助專用咨詢電話,由專職律師值守電話,接待群眾的所有來電咨詢,并規范值班制度,確保服務水平。
2.進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網絡,在律師事務所、司法所等場所設立法律援助受理點,直接受理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
3.簡化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查程序,縮短審查時限,建立困難群眾資料庫,凡庫內群眾申請法律援助的,一律免審查經濟困難條件。
(五)擴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圍,放寬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審查標準,提高法律援助辦案數量。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是: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請求工傷、醫療事故、交通事故賠償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請求維護合法權益的;
9.農民工、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10.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1.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12.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13.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14.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審查;
15.黨委及政府交辦的法律事項。
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為: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狀況:
1.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農村特困戶救助證》)、《五保供養證》的;
2.可證明是在養老院、孤兒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
3.農民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
4.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六)健全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1.加強內部制度建設,有明確的咨詢接待、受理審查指派、案件質量監督、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辦案補貼發放、檔案管理、案件質量評估、投訴處理、經費使用與監督等制度。
2.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機構同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優化法律援助外部環境,做好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的銜接,凡法院給予申請人司法救助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凡法律援助機構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的,法院直接予以司法救助。建立法律援助機構與法院的聯絡制度,明確聯絡員。
3.做好法律援助與工作銜接,維護社會穩定發展,對部門介紹的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要及時提供援助,對重大或群體性案件要及時介入。
(七)全面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
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持用中國化最新成果武裝頭腦,在法律援助工作隊伍中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深入持久地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切實加強業務能力建設,認真學習法律政策知識和法律實務知識,更好地適應法律援助工作的專業化要求,不斷提高依法執業能力、群眾工作能力、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提高法律援助隊伍服務水平。切實加強作風和行風建設。教育引導法律援助人員牢固樹立群眾觀念,樹立憲法意識和法律意識,強化責任意識,辦理好每一個案件,處理好每一件事情。
四、工作要求
1.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單位要有效借助此次法律援助應援盡援的契機,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宣傳長效機制,運用多種途徑和渠道,廣泛、深入、有效宣傳法律援助應援盡援工作內容,不斷提高社會公眾對法律援助應援盡援工作的認知率,切實起到維護群眾利益、服務社會的積極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2.堅持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為第一責任,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努力做好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堅持把調解優先原則落實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引導當事人采取調解、和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紛爭,化解矛盾。在法律咨詢、案件辦理等工作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公眾理性表達利益訴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關鍵詞:農民工法律知識勞動力轉移法制教育
農村勞動力轉移中農民工面臨的環境分析
(一)農民工轉移前后面臨不同的制度環境
由于城鄉二元社會的分割和對立,農民工在轉移前,長期生活在相對封閉的農村社會環境中。他們沿襲傳統社會靠地域范圍內的相關主體對風俗、道德、習慣、禮制、規約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認可,靠宗法、血緣、情感、心理認同及社會輿論來維持和調控社會關系,基本不依賴或者較少依賴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這導致農民對國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夠,法律知識欠缺,輕法、畏法、無訴意識還在很大的范圍內盛行。而城市發展長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傾斜,工業化、現代化、市場化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法制化的過程,市民主動地學習法律并自覺地運用法律規范調節社會關系已經成為客觀事實。城鄉分割的這種制度安排,使農村勞動力在轉移后面臨截然不同的社會環境,迫切需要對法律“補課”,以適應轉移后的環境,迅速融入市場經濟的大潮。
(二)農民工轉移前后面對不同的經濟環境
主動接觸、自覺學習是增加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的根本途徑。而主動接觸的前提是人們對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護其經濟利益的需求。農民工在轉移前,長期從事農業生產活動,市場化程度低,經濟關系簡單,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國家法律制度來調節、保障其利益,農民就沒有主動學習法律的動力。轉移后,農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場經濟的洪流,市場經濟本身就是法制經濟,市場規則由法律規范來保障和調節。經濟環境的變化,凸顯出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外在的市場壓力和農民工迫切轉移的內在動力相結合提升了農民工增強法律意識的愿望。
(三)農民工轉移時面臨的工作環境
農民工工作不穩定,經常在城市和農村中徘徊流動。即使轉移順利,也可能在各個不同的城市之間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們數量龐大,年齡差異大,文化素質偏低,分布行業廣、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相對較大,沒有固定的休息時間。這種特點使勞動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時很難對他們進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為流動性太強難以保證參與率。這種兩難境地,常使對農民工的普法宣傳流于形式,難以落到實處,形成農民工普法的盲點和真空地帶。
“公民的法律知識是現代法律觀念的物質基礎,它使得人們對法的性質、價值、功能和作用有一個科學的、正確的認識,并以此作為公眾自覺守法、護法的知識基礎”。通過法制宣傳和教育,有助于增加農民的法律知識,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強其對法律的認同和信仰,達到自覺地遵守法律、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轉移的目的。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影響農村勞動力轉移問題
(一)影響到農村勞動力能否順利轉移
由于法律知識缺乏,農民外出務工經商時,還是首先依賴于親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倫理化與道德化建立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因為這種信任,農民在求職時對介紹人、職業中介和招聘單位減少了警惕,放棄了招聘資格、招聘手續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審查。結果不斷有農民遭遇虛假招工、非法招工,輕者以報名費、工作押金、保證金等方式被騙財騙物,嚴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傷害。這使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產生巨大的疑慮,嚴重阻礙了勞動力的正常轉移。
(二)影響勞動合同簽訂和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履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對于農民工來說,勞動合同不過是一紙文書,可有可無,找到工作意味著有活干,就可以賺到錢,而不問及由什么來界定他們在工作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誰來保障他們的工資和勞動的基本權益。由于沒有簽訂合同,沒有在合同中具體詳細地規定農民工各種權益的行使方式、時間、違約責任等條件,結果,侵犯農民工權益的事情屢屢發生。
(三)影響轉移后的生活狀況
法律知識缺乏,使得農民工的報酬還經常被克扣、拖欠。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調查顯示,農民工被克扣過報酬的,占被調查農民工總數的兩成、被拖欠過報酬的占被調查農民工數的兩成。
農民工不清楚相關法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沒有約定具體的支付方式,結果常被拖欠工資,使農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為討薪采取極端方式也屢屢發生。打工難,討薪更難,成為農民工的心聲,成為阻礙農村勞動力順利、持續轉移的重要因素。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勞動時間過長,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傷害。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長時間超負荷的勞動使其長期處于緊張狀態,極大地損害了農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時減少了農民工進修培訓的時間,使其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難以得到提高,長期停留在重活、臟活、累活、難活、險活的范圍之內。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生產和生活安全無保證。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但是,常有企業為了經濟利益違反這些法規,而農民工為了保住飯碗,也聽之任之,有的甚至幫助企業欺瞞有關機關的檢查。由于缺乏勞動安全保障,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職業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終給自己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率低,缺乏保障。農民對各項社會保險的法規基本都不了解,認為只有工資才是自己勞動所得,繳付保險金是一種迫不得已的開支,很少把國家法律規定上繳的各項保險金作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權益。由于參加社會保險率低,農民在遭受損失和困難時只能自己默默承擔,因此而致貧、返貧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四)影響到勞動力轉移后農民工的職業穩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衛的武器。而農民工法律知識的缺乏、法律意識的低下,使其在正當權益遭受侵犯后,還是求助于自己最為便利的鄉土資源,導致權益難以維護。據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的調查顯示,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固定崗位就業的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占16.92%,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找親友幫忙的還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農民工還選擇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關部門舉報等。而且,依賴法律維權的時間、資金成本又太高,農民承擔不了。在維權無門的情況下,一部分農民工選擇退出打工潮。
(五)引發轉移后一系列社會問題
一些文化技術水平低的農民長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無法拿到報酬,或為了維權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頭,成為無業游民或貧民,給城市的治安、衛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帶來了一系列困難。而法律知識缺乏加上經濟上的貧困往往使其鋌而走險,偷盜、搶劫等各種“自救式”犯罪活動也因此而生。農民工因為被拖欠工資、工傷等權益賠償等引發各種突發事件,致使勞資沖突呈激化態勢。
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農民工法制教育對策
(一)夯實農村基礎教育并強化法律知識教育
首先,在基礎教育階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大綱,保證課程的安排落實,配備兼職或者專職的法律人員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使法制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一個環節能得以落實。其次,農村學校法制教育要與農村社會的經濟實際、生活實際緊密結合,幫助學生運用法律基本知識來正確認識和理解生活中各種現象和問題,使學生能學有所思、學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觸,來影響家庭其他成員。再次,要把教學的重點放在基本法律觀念的培養上,通過對《憲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學習,促進青少年權利意識、契約觀念、訴訟意識的形成,為農村勞動力轉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識來源。
(二)舉辦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專業法律培訓
各級政府要健全針對勞動力轉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勞動力輸入和輸出政府都要針對勞動力轉移的具體情況進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終注意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和優勢,按職能分工,實行齊抓共管,協同行動。最后,建立勞動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學習課程對接和交流轉移制度,使農民工的法律學習能夠通過信息系統的記錄而轉移,從而全面監控、保障學習過程,使農民工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得以切實提高。
(三)在農民工職業技術培訓中滲透法制教育
我國農民工的職業技術教育逐漸發展起來并形成一定的規模。據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的調查顯示,有50.20%的農民工參加過職業技能培訓。農民工認可職業技術化教育,在其中滲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的職業技術資源,向協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術、裝潢設計的培訓中增加《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內容,增加法律課程的內容和課時量,將技術課程和法律課程的內容銜接起來,使技術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結合起來,使農民工既體會到技術對找工作的意義,也懂得相關技術對自身安全、身體健康、社會環境和社會秩序的影響,使勞動力的轉移更加健康和穩定。
(四)加大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以此為契機,應加強法律援助制度建設,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長效機制。首先,應該健全專門針對農民的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提供免費咨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駐華代表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以及商務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動律師深入參與農民工法律援助”項目,在一年之內建立起覆蓋21個省的工作站。這些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項目應該在更大的范圍內多層次、全方位地展開。其次,在資金保障上,建立由國家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時輔之以社會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國際資金的援助。第三,建立農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統,集中參與援助的法律專家和律師、典型案例、受援農民的相關情況、案件處理過程和結果,使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參與者有一個交流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資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真正幫農民工解決法律后顧之憂。
參考文獻:
1.楊明.中國公眾法律知識水平現狀之分析[J].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5)
關鍵詞:農村;法律;法律服務;體系
中圖分類號:D922.28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4)07-0052-01
一、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
目前,法律服務分為市場型法律服務和公益型法律服務。目前,鑒于我國農村市場化發展程度,以及農民收入和法律意識等因素,我國農村目前法律服務的類型仍以公益型法律服務為主,市場化法律服務較少。所以,當前農村法律服務類型仍要以公益型為主。公益型法律服務模式下,政府應該是主導農村法律服務的主體,以此來體現政府是公共產品以及公益產品提供者的要求。眾所周知,公益型事業是一項以全體社會共同參與的事業,任何單一的力量與資源是不能滿足社會復雜變換的形式的,農村法律服務是一項系統工程,政府除了要發揮主導租用外,還需要其他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互相配合,以期形成法律服務體系,以更好的服務農村。
在我國各級社會團體在維護本團體成員的權益以及其他服務人群的方面上發揮了重要作用,如果適當引導,使這部分力量在農村法律服務的領域也有所作為的話,將會大大充實農村的法律服務力量。要在政府或者司法機關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充分調動廣大服務律師的積極性,使其能主動的投身農村法律服務事業。對在農村法律服務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律師,要給與獎勵和表彰,樹立典型,擴大知名度,形成為公益服務的良好氛圍。同時,利用各高校法律法學相關專業的學生對法律實踐十分熱衷并希望通過實踐將所學同社會結合起來的契機,鼓勵和吸引各高校法律法學學生為農村法律事業提供公益服務,這樣既能解決農村法律服務力量缺乏的實際情況,又能使學生在實際共工作環境中了解所學專業。
二、構建合理、多樣的法律服務體系
在我國,農村的法律糾紛具有多元化的特點,但經過訴訟程序解決的法律糾紛并不多見,農村法律服務的側重點還是以非訴訟的方式。很多時候,農民之間發生了糾紛往往希望通過調節的方式來解決。同時,加大法律咨詢的力度,根據服務對象的實際需求,提供最符合其需求的服務。在具體的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兩方面。
一是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解決。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體現差別化服務方式。眾所周知,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明顯的區域發展不平衡性,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及發展模式等方面的差異性導致農民法律服務實際需求在體現一些共性需求的基礎上,彰顯了一定的區域差異性。法律服務主體在農村法律服務領域確定作為目標及作為方式時要堅持因地制宜,對癥下藥,不能搞“一刀切”、“齊步走”。各服務主體應明確農民法律實際需求,明確服務地域涉及的農村及廣大農民到底需要什么層面的法律服務,并以此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合理確定作為目標,采取適宜的作為方式。根據服務地域、服務領域、服務對象的不同,服務主體向農村提供法律服務應在服務層次、服務功能、服務方式方法等方面要有層次、有差別,應因服務地域與服務領域不同而采取差別化的法律服務的方式、方法,以求能高效、迅捷地提供法律服務,從而提升法律服務的成效。第二,法律服務主體在法律服務過程中要正確處理法律與農村習俗等民間法因素的競合與沖突。民間法是由風俗習慣長期演變而來的逐漸制度化的規則。當代中國的廣大農村地區,普遍沿襲著大量的風俗習慣。民間法作為與國家法相對的規范形態,是“活法”,是“行動中的法”,它植根于一定社會的內在秩序。在國家法之外,風俗習慣等民間法因素在特定領域,例如民間糾紛的解決領域發揮著“法”的作用。農村法律服務主體在進行農村法律服務工作時,應宏觀考量服務地域內所存的農村習俗等民間法因素,同時要微觀考量法律服務個案(例如具體糾紛的調解)是否可能存在法律與農村習俗等民間法因素的競合與沖突,并綜合平衡多元因素與利益,以使法律服務真正體現符合地方實際、貼近農民實際生活之所需。
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穩步增長。法律援助辦案總量連續多年保持全國第一,其中2010年辦案近7萬件,是2001年的7.4倍,平均年增長24.9%。10年來,全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接待解答群眾來訪來電咨詢近240萬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4萬余件,惠及24萬多名困難群眾。辦理案件范圍涉及農民工討薪、勞動爭議、工傷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贍養糾紛等多種類型,其中有不少案件被評為全國法律援助“百優”案例,辦案質量在全國名列前茅,受援人滿意度在99%以上。
便民服務窗口建設切實加強。全省共建立省、市、縣(市、區)三級法律援助機構120家,各級法律援助中心統一了法律援助視覺識別標志,合理規劃和科學設置接待功能區域,設立了專門的等候區、咨詢區、案件受理區、12348服務平臺等。各地大力加強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建設,在鄉鎮(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婦、殘、老等群團組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263個,形成了法律援助農村一小時、城市半小時服務圈。
管理與服務方式不斷創新。各地積極探索法律援助新的發展模式,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努力使管理與服務實現新突破,多項工作全國首創?!莿撔路漳J健猿謴膶嶋H出發,優化法律援助資金、法律服務人員等資源配置,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專職律師辦案、指派社會執業律師辦案和兩者結合的三種服務模式。二是創新管理手段。將信息化作為法律援助工作創新的抓手,建成了全省聯網運行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形成了網上服務、數據收集、質量監管、業績考核一體化管理的信息化平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設走在全國前列。三是創新評價機制。全省建立了法律援助受援人滿意度服務評價制度,制發了統一的服務質量測評表,讓受援人對來訪接待、受理審查、案件辦理等環節進行評價。
經費保障體系逐步建立。我省建立了以同級財政撥款為主、省財政專項支持為輔、法律援助基金會資助為補充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有力地保證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2007年,省財政建立了法律援助轉移支付制度,每年撥出500萬元補助經濟困難地區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2009年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增加到每年1000萬元,獲得補助的縣(市、區)也由43個增加到61個。10年來,全省各級財政累計投入法律援助資金2.6億元。全省先后建立了省、蘇州、南通、南京四個法律援助基金會,是全國建立基金會最多的省份。省法律援助基金會2007年成立后與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密切配合,實施了法律援助宣傳、重大案件辦理、工作站服務等一大批法援活動和資助項目,直接資助辦理案件就達53l件,資助金額超過400萬元,惠及受援群眾16500多人,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贊譽。
10年的實踐,使我們深刻認識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必須堅持做到三個“導”:一是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公平正義的價值觀為主導;二是倡導現代公益理念和大愛精神;三是引導全社會共同關愛弱勢群體、共同構建和諧社會。當前,隨著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我們既處于重要的戰略機遇期也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各類社會矛盾多發頻發,法律援助作為化解紛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重要手段,承擔的任務更為繁重;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會的進步,人們思想觀念發生深刻變化,法治意識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充滿了新的期待,法律援助作為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法律制度,發揮的作用更為重要。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決策部署,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的總要求,積極創新思路方法,扎實有效推進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在新的起點上開創我省法律援助事業新局面。具體來說,就是要做到應援當援、應援盡援、應援優援、應援共援。
應援當援,就是要進一步增強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保障困難群眾獲得必要的免費法律服務,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各級政府的應盡責任。應援當援的“當”,是當然的“當”,是擔當的“當”。要切實擔當這份責任,關鍵在于深化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認識。一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貫徹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直接面向困難群眾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幫助他們依法維護和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對于溫暖和凝聚民心、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具有重要意義。二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實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法律援助通過依法履行辯護和職責,幫助困難群眾平等參加訴訟活動,促進案件公正審理,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和法治理念。三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要求。法律援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通過實施法律援助,既可以切實解決矛盾糾紛,減少不和諧因素,又可以增強群眾法治觀念,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增加和諧因素。我們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高度的責任意識使命意識,主動作為,充分作為,努力保障每位困難群眾都能得到必要的幫助。
應援盡援,就是要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滿足困難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要求。要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應困難群眾的現實需要,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提高法律援助知曉率,使更多的困難群眾能夠得到法律援助。一是進一步擴大援助對象。將法律援助的對象從農村“五?!睂ο?、城鄉低保人員、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等重點人群,逐步拓展到老、弱、病、殘、幼以及外來務工人員等弱勢群體,不斷擴大法律援助對象的覆蓋面。二是進一步拓展援助事項。在落實條例規定的9類事項、省委省政府擴大的6類事項的基礎上,將涉及民生、困難群眾迫切需要幫助的其他事項逐步納入法律援助的保
障范圍。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依法為符合援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偵查、、審判各個環節法律援助。三是進一步放寬援助條件。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綜合考慮公民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服務市場價格、法律援助資源狀況等因素,適度放寬適用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使遭遇侵權的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