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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公證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公證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審查合同主體相關問題
(一)符合法律規定。1.轉包方的主體資格。依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土地承包中,承包方即經營權流轉主體,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能夠自主控制流轉與否以及決定流轉方式。而轉包方則是同村民小組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等組織簽訂了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其對承包土地具有經營權,能夠自主決定經營權流轉相關問題。2.接包方的主體資格。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承包方可以將其承包土地的部分或全部讓渡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即轉包。而相關法律法規也規定,在土地經營權流轉中,受讓方需要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即農業經營能力。
(二)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循有償原則、自愿原則以及平等協商原則,這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相關法律法規對此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并著重強調任何組織以及個人都不得強迫承包方進行經營權的流轉,否則合同無效。這一規定不但體現了我國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則,同時也保障了合同的合法性、平等性以及有效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法律問題解釋中針對此類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的內容及應注意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土地流轉合同的相關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3.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轉方式;5.流轉土地的用途;6.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7.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8.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9.違約責任。需要注意的問題是:1.接包方必須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2.轉包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3.對于流轉土地的用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因此在流轉合同條款中的關于流轉土地用途的約定中,不能將用于非農業用途約定為流轉土地的用途,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旦違反,就意味著流轉合同無效而使得整個流轉歸于無效,非但不能合法有效的流轉土地,更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4.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糧補等各種補貼由誰享有。5.家庭承包方式中名為轉包合同,實為以地抵債是無效的。
三、合同的備案登記
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當雙方流轉意見一致后,即明確流轉意向,無論以何種方式進行流轉(互換、出租、轉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方都應當及時告知發包方并進行備案。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三十七條中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若承包方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無論以何種方式進行流轉,流轉雙方都應當以書面的方式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若流轉方式為轉讓時,轉包方都應當告知發包方,經過其同意;若流轉方式為互換、出租或者轉包以及其他方式時,則應告知發包方,及時進行備案。但實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當事人往往簡化了流轉手續,沒有進行備案,如此一來,第三方利益往往會因權利義務不明而受到損害,致使流轉雙方不得不經法律途徑解決矛盾。而如果所流轉經營權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內受到政府征用,則在接受補償方面,土地承包人也容易產生糾紛,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針對此類問題有明確規定。流轉合同在簽訂后不但流轉雙方各持一份,還應當向發包方備案,同時在鄉鎮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一份。通過備案能夠更加快捷的或缺土地流轉相關資料,若該土地承包權變更或者再流轉過程中,若遇到權屬不明等問題,能夠從相關職能部門快速的查詢到相關資料進行對照。所以在進行土地承包流轉合同公證時,往往會重點審查轉包合同,并告知合同雙方應當及時進行備案,并將不備案的危害以及后果及時告知,令雙方明確利害關系,確定自身的權利義務,從而有效規避和預防糾紛的出現。
四、委托問題
依照相關管理辦法規定,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承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進行土地流轉,即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組織或者發包方。而在土地轉包中,簽訂土地合同時可以由承包方親自簽訂合同,也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以及發包方代其對其承包土地進行轉包。這里需要著重說明,根據國際慣例和現行的法律規定,自然人、法人委托人進行重要法律行為的授權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方能有效。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如果未按法定程序提出證據或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公證證明的,則不能否定公證證明的證據效力。
參考文獻:
[1]李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應注意的事項[J].甘肅農業,2014(04).
摘要: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農用地不具有流動性與市場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農用地流轉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農用地的流轉有效地促進了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現農用地規模經營與集約經營的有效途徑。分析農用地流轉模式與機制,規范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對科學合理地配置農用土地資源,實現土地的有效利用,提高土地的經濟效益,促進農業生產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農用地;流轉;所有權;使用權
一、農用地流轉的意義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農用地的所有權只能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因此,我國的農用地流轉包括農用地所有權通過征用或買賣從集體向國家以及在集體之間的轉移和農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流通。
隨著我國生產力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為改善生態環境、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以及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實現規模經營與集約經營,對農用地使用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農用地不具有流動性,這是與市場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的,也不適應農業資源的優化配置,農用地流轉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分析農用地流轉模式與機制,規范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對科學合理地配置農用土地資源,實現土地的有效利用,提高土地的經濟效益,促進農業生產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農用地流轉的形式
在實踐中農用地流轉的形式各種各樣,本文根據其法律特征將農用地流轉形式劃分為農用地所有權流轉和使用權流轉兩種形式。
農用地所有權流轉包括國家征用和買賣兩種形式。征用足指國家依據有關法規賦予的農用地征用權,對公共事業性用地向集體征用,實現農用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同時轉移,并向集體支付一定的征地補償費。買賣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在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將農用地所有權轉移給國家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行為,它是順應市場主體平等要求,以土地市場價格方式參與交易,分為國家購買與集體購買兩種。國家經營性使用農用地,應由國家向集體購買而不宜征用。
農用地使用權流轉有出讓和轉讓兩種形式。農用地使用權出讓是農用地所有者將農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有償出讓給農用地使用者,是農用地所有者同農用地使用者之間的流轉,包括出讓、出租、發包等多種形式。農用地使用權轉讓是農用地使用權的橫向轉移,是農用地使用者將農用地使用權再次轉移給其他農用地使用者形成的農用地流轉,是一種土地使用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發生的流轉關系,包括轉讓、轉包、轉租、股份合作制、抵押、繼承等多種形式。
三、我國農用地流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農戶在農用地流轉中主體地位得不到保證
《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明確指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民集體,但沒有明確規定誰真正代表集體。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都認為自身有充當主體的資格,都能在集體土地流轉中行使權力,導致農用地所有權虛設、“責、權、利”不清、農民合法權益得不到落實和保證。有些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強制征地或強買集體所有土地,使集體及農戶處于被動地位,權益受侵犯,農民在土地使用流轉中的主體地位得不到保證。
2、缺乏有效相關中介服務組織
土地流轉中的中介組織是指在引導農戶進入市場過程中,向農戶提供生產、流通以及金融的市場中介組織。其具體形式有土地信托服務中心、土地信托服務站、土地銀行、土地流轉協會以及農用地分等定級與估價機構等。目前,我國農用地流轉過程中的中介組織還處于起步階段,數量較少,區域分布不均,結構和功能不完善,職能缺失現象嚴重。許多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的運作方式明顯帶有行政色彩,影響了土地流轉市場的正常發育和發展。
3、農用地流轉市場發育不完善
農村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對完善農村土地制度,促進農村社會的轉型和整個社會進步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但目前我國農用地市場處于形成的初級階段,發育滯后,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市場體系,市場對土地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發揮還不充分。市場發育水平地域差異大,競爭不足,價格機制不能充分發揮作用。
4、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對農用地流轉缺乏有效監管
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相關的地方性立法目前還不健全,致使農用地流轉中出現的問題與糾紛的解決缺乏法律依據。農用地流轉市場不規范也與農用地制度不完善、農用地交易規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有直接關系。政府對農用地缺乏有效監管,土地交易隱形市場活躍、運用行政手段強制流轉、隨意轉變農用地用途、撂荒閑置等現象嚴重。
四、完善農用地流轉制度的對策
1、構建農用地流轉制度的基本原則
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農用地流轉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依法原則
土地流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不得隨意改變農用地用途、撂荒或進行掠奪性經營,確需改變土地生產用途的,應依法報批。同時規范土地流轉合同,制定各種流轉合同樣本,力求流轉手續合法;規范,并依法保證合同各方嚴格履行合同。
(2)自愿、互利原則
要充分尊重流轉雙方當事人的意愿,特別要尊重農民的自,嚴禁任何形式的強迫命令。土地使用權的轉包、租賃費,應由農戶與受讓方或承租方協商確定,并全部歸具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所有,鄉(鎮)政府及村、社集體經濟組織和任何個人不得侵占、截留。
(3)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原則
農用地流轉必須堅持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通過調整土地資源的利用結構,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4)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兼顧原則
農用地流轉的目的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通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實現農民增收與農村經濟發展,但決不能急功近利,只考慮經濟發展而忽視社會與生態效益的協調。
(5)以市場為中心原則
農用地流轉必須堅持以市場為主導的原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減少行政干預,切實保障集體及農戶的主體地位與合法權益。
2、完善農用地流轉制度的對策
(1)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一方面在農村通過建立與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等等社會保障體系,減小農民對農用地的依賴性,使一部分有能力外出創業的農民從土地中解脫出來,為農用地流轉創造條件;另一方面在城市要逐步建立務工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解決農民工的子女上學、工傷、醫療和養老保障等問題,解決進城務工農民的后顧之憂,使其所經營的農用地能夠進入農用地流轉市場。
(2)加強相關中介服務組織機構建設
中介服務組織在農用地的供給與需求之間起著媒介和橋梁作用,其職能是做好土地流轉的各項服務工作,包括土地流轉規劃、農用地定級與估價、收集土地供求信息、項目推介、流轉程序、指導和協助辦理土地流轉手續、檔案保存以及調解處理各方關系。要積極營造中介機構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引導中介機構合法誠信服務;大力培育和發展中介服務組織,加快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建設;加快信息化建設,構筑中介機構信息平臺。
(3)完善農用地流轉市場
完善農用地流轉市場首先要明確各產權主體關系。權利和義務界定清晰,使轉出與轉入雙方明確交易的農用地的產權狀況;其次要規范農用地市場流轉的程序,加強交易的管理,但政府部門在管理農用地市場流轉過程中應注意簡化程序,規范收費制度,避免導致農民負擔的進一步加重;第三要搞好農用地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工作,客觀、公正地評估出土地等級和市場價格,為農用地市場流轉雙方的公平交易提供科學依據,也為政府加強對農用地市場價格管理奠定科學基礎;最后要實施多種農用地流轉形式、拓寬市場流轉渠道,逐步放開農用地流轉市場。
一、學習內容
1、憲法。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憲法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各級干部都要深入學習憲法,提高憲法意識,大力弘揚法制精神。
2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關于社會主義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觀念的總和,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要求、精神實質和基本原則的概括和反映,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精髓和靈魂,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法治領域的基本指導思想。
3、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循環經濟促進法》、《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科學技術進步法》等。
4、服務和改善民生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消防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義務教育法》、《安全生產法》、《殘疾人保障法》等。
5、維護社會穩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集會游行示威法》、《刑事訴訟法》、《土地管理法》、《禁毒法》、《條例》等。
6、衛生及依法行政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傳染病防治法》、《紅十字會法》、《母嬰保健法》、《食品安全法》、《獻血法》、《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職業病防治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執業醫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二、法制宣傳教育重點對象
1、各級領導干部。
2、各級公務人員。
3、青少年學生。
4、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5、農村“兩委”干部。
6、農民工及流動人口。
三、宣傳教育的形式、方法和載體
1、各單位、各級干部結合自身工作實際,采取個人自學、集體輔導、集中培訓、法制講座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法律知識學習,學習時間不少于40學時,保證學習時間、內容、人員、質量四落實,確保學習效果。
2、以“法律六進”活動為載體,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及職能,利用法制宣傳黑板報、宣傳欄、街頭法制宣傳等各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3、充分《食品安全法》宣傳周、《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周、艾滋病宣傳日、結核病防治日等契機,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通過報刊、電視、網絡等新聞媒介,以發放宣傳資料、解答咨詢、義診、設點宣傳等形式,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活動,使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青少年和農民了解衛生法律法規,不斷增強衛生法律意識,提高遵守衛生法律法規的自覺性。
四、具體工作要求
1、各單位要提高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認識,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單位干部、職工教育的重要內容進行安排部署,制定切實可行的宣傳教育計劃,抓好職工的學習教育并納入單位年度目標進行考核。
(西昌學院,四川 西昌 615000)
摘 要:目前我國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制度是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土地承包責任制的產物。從改革開放到今天,土地承包責任制得到不斷的完善和發展,從聯產到承包再到如今的抵押,我國的農村的土地制度經歷了一次又一次的變革。本文就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法律制度問題進行研究,希望能為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議。
關鍵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F327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5)10-0176-01
收稿日期:2015-03-10
基金項目:本文是四川省社科聯“十一五規劃”青年項目《城鄉一體化中社會問題法律研究——以涼山州為例》(SC08C028)相關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余瀅(1980-),女,四川西昌人,碩士,講師,從事民事訴訟研究。
1.前言
抵押是最原始的擔保貸款方式,農民如果能將手中的土地權利作為抵押的擔保,那將能很順利地解決貸款的問題。但是目前立法的不完備、產權界定不明晰、抵押范圍狹小等因素一直限制著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實行。如何解決這一問題,也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本文通過了解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現狀,找出其受制約的原因,總結一些有用的建議以解決問題。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現狀
自從2008年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出公告,允許有條件的地區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后,各大金融機構也開始公告推行此項目,取得了一定的成功。2009年遼寧省法庫縣的長崗子辣椒專業合作社的農民用自己承包的土地作為抵押,向縣里的信用聯社貸款30萬,解決了辣椒種植的資金問題。這一次的成功,給其他試點的工作作出了示范,對推動國家惠農政策的貫徹實施。在此之后,又有很多的試點工作順利進行,但很多地區的工作還是受到限制,融資問題依然成為一個大難題,沒有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起來。總結出來的原因是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沒有專業的土地評估機構以及流轉登記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我國法律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農村的生產實踐中產生的,它由土地集體所有制演變而來,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備和詳盡。在2007年《物權法》出臺之前,學術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物權性”還是“債權性”存在很大的爭議,直到《物權法》明確指出就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益物權,規定了物權性質的范圍。這部法律的出臺,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并且確定了不同土地的經營權流轉,農民對自己的土地具有自主處理權,并且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于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實現農村的現代化。
3.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建議
為了能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這個項目持續進行下去,解決農村農民融資的難題,推動農村的現代化,對于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做出幾點建議。
3.1完善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十七屆三中全會上有提出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這保證了農民對土地的自主性,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如果相關法律在確定農民可以利用承包的土地進行抵押,確定好可以抵押的土地的范圍,那貸款就不會有法律這一方面的障礙,擔保功能也能夠得到實現。
3.2建立專業的土地評估機構
由于沒有專業的土地評估機構,土地的價值等都無法明確,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應該要建立專業的機構,科學定制土地的評估標準,全面考慮土地所屬地區、農作物價值、投入資金等因素,評估出土地可以抵押的價值。同時建立相應的服務平臺,提過及時有效的信息,形成完善的市場化機制。
3.3保障試點工作的政策支持
相關金融機構已經明確了貸款的對象、條件以及貸款的額度風險等,促進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向規范方向 發展。與此同時,國家應該有相應的政策作為支持,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試點作為一種政策性的貸款,建立相關的政策保險、基金補償以及政府貼息等保障其正常進行的機構。而一些確定是風險而造成的貸款損失,政府在核實確認后應給予幫助,出資補償。
4.結束語
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其發展離不開農村的穩定,農業的發展,由于我國的農村人口基數還比較大,國家想要富強,就必須要讓農村富起來。在現代科技的推動下,農業的生產力水平要進一步提高,就必須向機械化、現代化方向發展,相對的,要事先現代農村,就必須要投入大量基金。而農村本身可發展的項目相對較少,融資成為了一大難題。國家只有解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項目的法律障礙,完善農村的法律保障,是農民的貸款不成為問題,農村經濟發展才有所指望,再能更接近現代化的發展道路,脫貧致富才能不再遙遠。
參考文獻:
[1] 楊震.物權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45-51.
[2] 張平華.土地承包經營權[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23-25.
關鍵詞:泉州市;農村婦女;土地權益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資源,是一切生產和存在的源泉,農民的土地權益問題是我國農村發展中的焦點問題。如今,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受侵害的現象比較普遍。而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問題更是我國農村發展建設中不可忽視的問題。它不僅關系到我國三農問題,更進一步影響到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效果。
1 泉州市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表現形式
婦女作為農村的弱勢群體。她們的土地權益更應該受到關注。然而在調查中發現,婦女的土地權益正遭受著不同程度的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現形式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未婚婦女會遭受到性別歧視,而出嫁女在土地權益的保護方面是“兩頭落空”,對于離婚、喪偶婦女則更是缺乏土地權益的保障。宅基地權益難以保障。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居民均享有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在農村實施中,由于受到村規民約以及性別歧視的影響,農村婦女并沒有享有與男子一樣平等的權益。征地補償款和收益得不到平等對待。在分配土地補償金的政策上,雖然相關部門都明確男女平等的原則,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對婦女分配時采取的不平等待遇屢見不鮮。
2 泉州市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分析
2.1 法律體系不夠完善
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先后出臺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強調保護婦女的土地權益,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發現,這些法律法規也存在滯后性和不完善的地方。具體來說,法律部門在制定相關法律時,并沒有認真考慮到不同社會性別的人在法律的具體實施中也會存在社會利益的差異。再加上我國實行的“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讓新增人口無法長期用地,造成人地矛盾突出。
2.2 村規民約的影響
婦女的土地權益得不到落實或受到侵害的根源不是我國法律制度和政策,而是農村社會仍然發揮作用的村規民約和傳統的婚嫁習俗[1]。盡管中央和地方對保證婦女土地權益也專門制定了相關政策,但是村集體也會以貫徹農村自治為由,以村民大會、村民代表表決會等形式侵害農村婦女的權益,這些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村規民約在不同程度上損害婦女的權益。
2.3 基層干部執法不力
當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只能通過村委會調解或者上訪、訴訟等渠道解決,但是村干部大多會以村規民約的規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對為由而表示無能為力。找上級政府,他們認為土地是屬于村民的,怕村民思想做不通的話,如果強制執行只會造成干部與群眾之間的對立關系,影響政府其他工作的開展??h婦聯又因為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心有余卻力不足,只能做一些宣傳教育或者協調的工作,但是收效甚微。而上訴法院對農村婦女來說更是一場空談[2]。
2.4 農村婦女地位低與維權意識不強
在農村,村里的重大事項一般是由村民大會進行討論表決,由于受到“男尊女卑”傳統思想的影響,村民委員會基本是由男性構成,婦女在農村的參政率極低,而且即使擁有參政議政權,也不一定就能夠發揮其參政議政的效用。農村婦女不僅社會地位低,自身的維權意識也不強,大部分的農村婦女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依舊很淡薄。
3 有效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對策
3.1 完善農村婦女土地保護的法律體系
在制定法律的司法解釋中,要明確農村婦女享有的土地權益,增加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變更、消滅的條件以及家庭成員之間行使、轉讓、變更土地權益的法律限制。完善法律對于動態的婚姻關系中婦女土地權益的保護,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針對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發生分離的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農村婦女與其戶口所在地的村民享有同等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全面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經濟權益[3]。
3.2 確保村規民約與法律的一致性
為了完善我國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應該對相關的村規民約嚴加審查,保證法律的權威性。要保證一項合理合法的村規民約的誕生必須從源頭抓起,做到事前控制,在制定階段就應該嚴加規范。在事后要進行制約監督,應該建立“村規民約審查制度”,堅決廢除與法律相抵觸的落后的村規民約,還要排除落后的傳統思想對實現男女平等有制約的村規民約。
3.3 加強政府執法力度
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歸根到底是政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在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政策時,政府是最關鍵、最主要的力量,其他相關部門的參與和配合起著相輔相成的作用,所以應該建立一套政府主導、相關部門積極參與配合的工作機制,把解決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內容。
3.4 加大宣傳教育營造維權氛圍
大力加強法律宣傳,充分利用各種有效的宣傳手段提高村民特別是婦女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減少甚至杜絕侵犯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這是一項至關重要的基礎性的工作,通過開展法律宣傳教育活動,會增強婦女的維權意識,從而能切實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村委會和村民代表會議以及部分村民課借此提高法律和思想素養,真正做到尊重婦女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張笑寒.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研究述評[J].經濟論壇,2009(17):11-13.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農用地的所有權只能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因此,我國的農用地流轉包括農用地所有權通過征用或買賣從集體向國家以及在集體之間的轉移和農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流通。
隨著我國生產力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為改善生態環境、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以及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實現規模經營與集約經營,對農用地使用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農用地不具有流動性,這是與市場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的,也不適應農業資源的優化配置,農用地流轉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分析農用地流轉模式與機制,規范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對科學合理地配置農用土地資源,實現土地的有效利用,提高土地的經濟效益,促進農業生產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農用地流轉的形式
在實踐中農用地流轉的形式各種各樣,本文根據其法律特征將農用地流轉形式劃分為農用地所有權流轉和使用權流轉兩種形式。
農用地所有權流轉包括國家征用和買賣兩種形式。征用足指國家依據有關法規賦予的農用地征用權,對公共事業性用地向集體征用,實現農用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同時轉移,并向集體支付一定的征地補償費。買賣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在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將農用地所有權轉移給國家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行為,它是順應市場主體平等要求,以土地市場價格方式參與交易,分為國家購買與集體購買兩種。國家經營性使用農用地,應由國家向集體購買而不宜征用。
農用地使用權流轉有出讓和轉讓兩種形式。農用地使用權出讓是農用地所有者將農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有償出讓給農用地使用者,是農用地所有者同農用地使用者之間的流轉,包括出讓、出租、發包等多種形式。農用地使用權轉讓是農用地使用權的橫向轉移,是農用地使用者將農用地使用權再次轉移給其他農用地使用者形成的農用地流轉,是一種土地使用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發生的流轉關系,包括轉讓、轉包、轉租、股份合作制、抵押、繼承等多種形式。
三、我國農用地流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農戶在農用地流轉中主體地位得不到保證
《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明確指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民集體,但沒有明確規定誰真正代表集體。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都認為自身有充當主體的資格,都能在集體土地流轉中行使權力,導致農用地所有權虛設、“責、權、利”不清、農民合法權益得不到落實和保證。有些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強制征地或強買集體所有土地,使集體及農戶處于被動地位,權益受侵犯,農民在土地使用流轉中的主體地位得不到保證。
2、缺乏有效相關中介服務組織
土地流轉中的中介組織是指在引導農戶進入市場過程中,向農戶提供生產、流通以及金融的市場中介組織。其具體形式有土地信托服務中心、土地信托服務站、土地銀行、土地流轉協會以及農用地分等定級與估價機構等。目前,我國農用地流轉過程中的中介組織還處于起步階段,數量較少,區域分布不均,結構和功能不完善,職能缺失現象嚴重。許多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的運作方式明顯帶有行政色彩,影響了土地流轉市場的正常發育和發展。
3、農用地流轉市場發育不完善
農村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對完善農村土地制度,促進農村社會的轉型和整個社會進步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但目前我國農用地市場處于形成的初級階段,發育滯后,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市場體系,市場對土地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發揮還不充分。市場發育水平地域差異大,競爭不足,價格機制不能充分發揮作用。
4、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對農用地流轉缺乏有效監管
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相關的地方性立法目前還不健全,致使農用地流轉中出現的問題與糾紛的解決缺乏法律依據。農用地流轉市場不規范也與農用地制度不完善、農用地交易規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有直接關系。政府對農用地缺乏有效監管,土地交易隱形市場活躍、運用行政手段強制流轉、隨意轉變農用地用途、撂荒閑置等現象嚴重。
四、完善農用地流轉制度的對策
1、構建農用地流轉制度的基本原則
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農用地流轉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依法原則
土地流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不得隨意改變農用地用途、撂荒或進行掠奪性經營,確需改變土地生產用途的,應依法報批。同時規范土地流轉合同,制定各種流轉合同樣本,力求流轉手續合法;規范,并依法保證合同各方嚴格履行合同。
(2)自愿、互利原則
要充分尊重流轉雙方當事人的意愿,特別要尊重農民的自,嚴禁任何形式的強迫命令。土地使用權的轉包、租賃費,應由農戶與受讓方或承租方協商確定,并全部歸具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所有,鄉(鎮)政府及村、社集體經濟組織和任何個人不得侵占、截留。
(3)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原則
農用地流轉必須堅持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通過調整土地資源的利用結構,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4)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兼顧原則
農用地流轉的目的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通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實現農民增收與農村經濟發展,但決不能急功近利,只考慮經濟發展而忽視社會與生態效益的協調。
(5)以市場為中心原則
農用地流轉必須堅持以市場為主導的原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減少行政干預,切實保障集體及農戶的主體地位與合法權益。
2、完善農用地流轉制度的對策
(1)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一方面在農村通過建立與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等等社會保障體系,減小農民對農用地的依賴性,使一部分有能力外出創業的農民從土地中解脫出來,為農用地流轉創造條件;另一方面在城市要逐步建立務工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解決農民工的子女上學、工傷、醫療和養老保障等問題,解決進城務工農民的后顧之憂,使其所經營的農用地能夠進入農用地流轉市場。
(2)加強相關中介服務組織機構建設
中介服務組織在農用地的供給與需求之間起著媒介和橋梁作用,其職能是做好土地流轉的各項服務工作,包括土地流轉規劃、農用地定級與估價、收集土地供求信息、項目推介、流轉程序、指導和協助辦理土地流轉手續、檔案保存以及調解處理各方關系。要積極營造中介機構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引導中介機構合法誠信服務;大力培育和發展中介服務組織,加快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建設;加快信息化建設,構筑中介機構信息平臺。
(3)完善農用地流轉市場
完善農用地流轉市場首先要明確各產權主體關系。權利和義務界定清晰,使轉出與轉入雙方明確交易的農用地的產權狀況;其次要規范農用地市場流轉的程序,加強交易的管理,但政府部門在管理農用地市場流轉過程中應注意簡化程序,規范收費制度,避免導致農民負擔的進一步加重;第三要搞好農用地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工作,客觀、公正地評估出土地等級和市場價格,為農用地市場流轉雙方的公平交易提供科學依據,也為政府加強對農用地市場價格管理奠定科學基礎;最后要實施多種農用地流轉形式、拓寬市場流轉渠道,逐步放開農用地流轉市場。
(4)健全農用地流轉相關法律法規
政府、人大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農用地制度、農用地交易規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積極推動和正確引導農用地資源配置方式由以計劃為主向以市場為主的轉變,指導農用地流轉合同的訂立,妥善調解和處理農用土地流轉糾紛。用法律手段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和撂荒行為發生,控制非農用地規模,防范土地利用結構的宏觀失調與土地流轉格局的變形,保證農用地流轉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關鍵詞: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 D922.32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7.01.015
我國農村人口眾多,如何推進農村經濟發展,不斷建設新農村,提高農民的整體收入,對維持社會穩定,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至關重要。近些年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保障農村經濟的發展,現已取得了相當大的成效,然而從新農村建設的長遠角度來看,制約農村金融發展的主要因素是沒有充足的資金供給。尤其是西部欠發達地區的廣大農村更為迫切的需要充足的農業生產資金。同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實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一些風險因素,如果長期不進行防范將嚴重制約農村經濟的提升?;诖耍芯哭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因素并采取風險防范措施極為必要。
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因素
1.1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法律風險
嚴謹的法律法規是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的首要條件,而我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問題主要體現在在,《擔保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問題的規定不夠統一,詳細的實施方面的細節問題沒有進行有效規范,這使得農村無法規范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建設。
1.2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民生風險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經濟之源和重要的社會保障,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很強,農民的基本生活、醫療、養老等都要建立在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上。然而一旦發生不可預計的災害等風險,農民作為債務人將無法償還抵押貸款,不可避免地會面臨失去土地的風險,這必將嚴重影響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2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風險防范措施
2.1 完善法律制度
修訂和完善符合當下農村實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相關法律法規是一個艱難長期的過程。只有不斷的通過法律法規的政策支持,才能從根本上確保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具體化、法制化。完善的法律法規有利于穩定土地承包關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為農村土地金融制度和業務創新提供有效法律制度保障。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長期有效的實施。
2.2 規范專業合作社的管理
農民合作社作為新農村發展歷程中的一個重要產物具有其獨特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模式,對農村經濟發展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合作社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份制公司,對此,應基于實際出發在合作社運作過程中不斷完善相應的財務規章制度,確定合作社人員的崗位職責,在經營管理中既要分散又要集約,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
2.3 不斷完善農村社保體系
在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過程中不斷加強和完善農村社保體系,農村社保體系關乎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醫療保障、養老保障和失業保障等。因為在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后,廣大農民的經濟收入水平明顯提升了一個檔次,當農民手里有富余的資金時可以鼓勵他們將這部分閑余的資金儲存在養老保險中,一旦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面臨風險出現債務時,農民很可能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在這種情況下農村社保體系將發揮其“預防”的力量,可以在一定時期內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也能減輕政府的資金壓力。
2.4 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雖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大門已敞開,而很多地區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并不規范,對此,各地政府要嚴格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要結合本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的具體情況制定詳細的土地流轉規則,并積極做好宣傳工作。
2.5 加強農村金融機構對抵押業務的支持
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農村金融機構是實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操刀手”。而農業生產不可避免地受到不可預估的自然災害影響,這必然導致農民無法負擔從金融機構獲取的土地抵押r貸資金,這些不良貸款的產生嚴重制約著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發展,從而影響著農村經濟的提升。對此,政府應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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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來,湖南農村經營管理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推進新農村建設,狠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農村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等各項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為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繁榮作出了新貢獻。
土地流轉為農民“松綁”
農村土地流轉,加快了農業產業化進程,促進了農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提升了農村土地使用價值。湖南省農村經營管理局認為,加快農村土地合理流轉工作非常關鍵。
通過換發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證書,強化農民對承包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去年以來,湖南各地認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狠抓了以換、核、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重點的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完善工作。據統計,到去年底,家庭承包經營農戶數1385.6萬戶,應簽承包合同數1385.6萬份,已簽合同數892萬份,占64.4%。其中懷化、湘西、張家界三個市州已基本完成任務,湘潭、永州、益陽、婁底、常德、郴州等市進展順利。
土地流轉完善和發展了農村土地承包制度,解除了因承包關系土地對農民的束縛,改變了部分農民“亦工亦農、亦商亦農”兼業化生產狀態,使土地作為農業生產要素,能夠進入市場與其他生產要素進行優化配置,為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提供了重要資源。其次,土地在生產經營者之間合理流動,農業經營主體實現多元化,打破以往農村土地經營地域之間、城鄉之間、行業之間的界限,突破了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模式,為建立統一、高效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再次,通過土地流轉,促進了農業生產的適度規模經營,推進了現代農業建設。
目前,湖南采取多途徑推動、扶持獎勵、規范操作、熱心服務等措施,土地流轉速度加快,形式趨于多樣,主體趨于多元。截至去年年底,全省農村土地流轉面積725.7萬畝,占耕地總面積的14.9%。土地流轉突破了在親戚、村組農民之間的范圍,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業龍頭企業和工商企業等逐漸成為土地流轉的重要受讓主體。長沙市共有46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采取“公司+基地”的模式,受讓流轉土地14萬畝。
為了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省農村經營管理局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土地流轉登記管理制度,對農村土地突出問題進行專項治理。全省共糾正違法調整承包地的村組2874個,違法收回承包地341宗,違法調整或收回承包地43.68萬畝;糾正強迫農民流轉承包地6289宗,強迫流轉面積3.35萬畝;糾正違規征占土地案件518件,涉案面積1.03萬畝,處理人數445個。
去年10月份,湖南省農村經營管理局統一組織研發和測試了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軟件,已全部采購發放到基層鄉鎮,并隨同軟件配套使用印發了軟件培訓資料3000本。還舉辦了為期3天的培訓班5期,培訓了126個縣市區、鄉鎮基層微機操作人員500多人,效果很好。
農民與市場間的紐帶
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大農民群眾為提高組織化程度,共同組建的一種“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受益”的新型經濟合作組織。當今世界,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凡是受市場經濟支配的農業,都存在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而且已經成為農村社會經濟發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為了讓農民專業合作深入人心,湖南省農村經營管理局加大宣傳力度,深入開展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培訓。常德、岳陽、郴州等市州和攸縣等縣市區狠抓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培訓,群眾反響熱烈。去年省農村經營管理局建立湖南農經網,開辟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專欄,將國家和湖南省的相關法規政策及各項工作動態每日更新,并針對財政部頒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先后進行了四期講座。去年底,又創建了湖南農民專業合作社網站。通過網站的信息服務,家樂福等超市與一批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農產品購銷合作關系。截止到去年底,湖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到8405個(其中合作社3214個,協會5191個),位居全國第四位;成員占全省總農戶的10%,帶動農戶占全省總農戶的20%,成員收入普遍比非成員高出20%以上。
常德市已有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有468家,其中合作社43家,擁有社員17萬戶,帶動農戶30.1萬戶,占農戶總數的25%。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整合生產資源,實現了規模經營,農業綜合效益大幅提高。通過統一生產資料供應,統一產品銷售,降低了生產與交易成本;通過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提高了農業生產水平。
石門縣柑橘協會開拓縣外市場,不僅使石門柑橘在國內市場占有較高份額,而且遠銷歐美等10多個國家。2007年出口柑橘1.6萬噸,實現鮮果收入2.67億元。該市通過珍珠養殖合作組織的輻射帶動,使珍珠養殖產業迅速壯大,養殖面積迅速擴展到31.7萬畝,帶動珍珠養殖戶2萬多戶,創產值5億多元,成為全國最大的淡水珍珠養殖基地。
村級財務規范化管理
去年,湖南農村經營管理局認真評選了第二批全國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范化示范單位,開展了村級財務規范化管理工作。到目前為止,湖南村級財務公開的村達93%,建立了民主理財小組的村達83%,實行了村會計委托制的村達55%。
各地抓住村干部換屆的契機,開展了以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為重點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特別是婁底、長沙、湘潭等市州的縣市區工作,有力地促進了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和諧穩定。漣源市對群眾意見較大的48個村進行了復查審計,同時對74個村直接進行了財務審計,共審計出違紀違規金額53萬多元。
關鍵詞:農民集中居住;土地財產權益侵害;原因分析;解決路徑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7-0079-02
“農民集中居住”,其本質是通過農村宅基地復墾與農民集中居住而進行的一種土地發展權轉移,涉及到國家、地方政府和被拆遷農民三者的切身利益。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集約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農民生活、生產環境,加快農村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產業化的進程,但是在實施過程中,許多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從自身利益考慮,以簡單行政命令代替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沒有充分考慮農民的意愿,強行的、違規的“集中居住”行為不僅反映出地方政府在新農村建設規劃中存在的若干不良傾向,還侵害了農民在土地上的財產權益,造成很多隱患。本文試從農民集中居住政策推行對農民土地財產權益侵害的現狀分析、原因論證、對策探索等角度探尋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的合理路徑。
一、現狀概述
近年來,隨著農村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勞動力大量向城市涌入,土地發展權流轉推進速度明顯加快,但存在不少違背農民意愿、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有些地方政府利用農民維權意識淡薄、法律知識匱乏的弱點,通過私下與農民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或半強制地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按較低的補償標準支付補償費獲取土地后,又高價賣出,既損害農民合法的土地財產權益,又無形中造成農民間接財產損失,即農民需支付更高價購買新房,損害事實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剝奪農民宅基地缺乏法律依據
我國《物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彪m然依據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是農村宅基地的繼承、轉讓和抵押已成為實踐中不斷發展的客觀事實。長久以來,在民間就一直有宅基地繼承的傳統,因此廣大農民早已習慣于把宅基地和其上的房屋看作自己的私有財產。事實上,國家也正通過相關法律的制定來進一步保障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民土地財產權利。而在政策推行過程中,政府往往只對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積給予安置補償,對宅基地本身則不予補償或補償很少,這就嚴重侵犯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依據法律既然國家不是農村宅基地所有權的主體,就不應享有對其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除非是為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現實生活中,大多數政府推行集中居住都是出于自身經濟利益、政績利益考量,因此,其處分宅基地的行為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據。
(二)難以解決集中居住區的產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由于集中居住區樓房多建在承包地上,農民就無法獲得“集體土地使用證”,甚至這些房屋的合法性都存在問題,農民在“被上樓”過程中失去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的使用權,新搬進的樓房又無法取得合法的產權,農民得到依法規劃的居住用地的合法權利未得到充分保障,財產權受到嚴重侵犯。
(三)事后補償機制致農民經濟利益受損
雖然各地農民集中居住后的居住形式不一,但在政府直接的拆遷補償上卻存在類似的問題,即大多數采取對原房屋與宅基地實行一次性現金補償,而實際補償額往往不能夠購買集中居住地新房,且新房面積很小,令部分農民覺得得不償失。“宅基地換房”實際上是農民以具有獨立產權的宅基地換取沒有產權的住宅。因此,單純地以擁有獨立宅基地的房產換取沒有獨立宅基地的房產對于農民是利益損失。況且,農民擁有宅基地,可以自由從事生產,種植蔬果、蔬菜,豐衣足食,農民“上樓”后,無法繼續務農,由于又缺乏二三產業的扶持,農民失去重要的收入來源——土地,農民收入不會立即提升,水果、蔬菜都要去買,生活成本大大增加,與農民不穩定的收入存在沖突,又使得農民遭受巨大的間接經濟損失。
二、農民土地財產權益侵害現象的原因分析
農民集中居住政策對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合理利用土地資源、集約基礎設施以及推進新農村建設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但由于其中涉及到包括農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乃至地產開發商等多方利益,且多方利益互相斗爭,農民這一處在斗爭鎖鏈最弱一環的群體,其利益必然會遭到嚴重侵害。其具體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城市建設用地指標緊缺
我國現在正處于這樣一種矛盾狀態中:一方面,政府要加快城市化建設和推進現代化,這意味著需要大量的城市建設用地來促進工業、商業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和居住區,另一方面又必須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我國目前耕地數量已經逼近18億畝,使得政府在征用農用土地時需慎之又慎。據調查顯示,許多農民工在城市打工積攢了一些錢,因為不能在城市安家,首要的選擇是回到自己的村莊或集鎮建房,以縣為單位來計算,每年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主要是農民建房)至少是城鎮新增建設用地的10倍以上,城市建設用地指標緊缺,耕地的18億畝紅線又不能突破,于是利益的相關者都把目光瞄向了農民宅基地,以至于在推行農民集中居住過程中出現了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遭到嚴重侵犯的現象。
(二)地方政府自身利益考量
毫無疑問,農民集中居住過程中,從資源利用和改善民生的角度來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被集中居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同時有利益就有沖突,三者在具體利益分配的過程中難免也會產生沖突,地方政府作為政策的直接執行者,有時為了自身利益,就必然會侵犯到農民的相關財產權益。
在推行農民集中居住過程中,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與被集中農民的利益產生沖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對宅基地和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上,地方政府并沒有考慮農戶的實際生活狀況,使得農戶的生活水準急劇下降和惡化;第二,在土地增值收益上,農民的利益被剝奪。
除了合法推行農民集中居住政策以外,有時地方政府為了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開始以集約利用土地為名,不顧當地的實際情況,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推行農民集中居住政策,然后將集約到的農民宅基地置換為建設用地指標,甚或以市場價值出售,獲利頗豐;還有的地方政府為了取得舊村改造、新村建設的斐然政績,因此便不顧當地是否已經具備集中居住的條件而強制推行,而這顯然違背了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
地方政府在對自身利益考量的情形下,在政策執行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異化,以致于農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中央出臺的相關政策與規定無疑是為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的,然而,正如亞里士多德關于“法治”的解釋,其包括兩層含義:制定出的法律是良好的,并且,良好的法律要得到普遍的施行。同理,光有中央良好的政策是遠遠不夠的,政策制定出來就要不折不扣地施行,不能將之束之高閣,“說一套,做一套”。中央文件之所以不能很好地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關鍵是地方的不執行,而農民又不熟悉文件,這樣在信息不對稱的狀況下,吃虧的必定是農民。
(三)農民維權意識不強
政府面對的群體是弱勢的農民,他們文化程度不高,公民的主體意識不強,長期以來便形成了“惟命是從”的習慣,對于政府的政策,無條件執行,即使有怨言、有不滿,大多都找不到合適的途徑去發泄,當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通常采取極端的方式解決,或大吵大鬧,或忍氣吞聲,不會理智地付諸法律。這也與這一群體的文化特征有關,他們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識淡薄,維權意識更是缺乏,不懂得用法律武器合理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筆者在與農民訪談的過程中發現,多數還算富裕的農民是覺得對政府失望,覺得就算控告政府,也只是“雞蛋碰石頭”——徒勞無益,與其多次碰壁,不如忍氣吞聲,花錢買省心。而集中居住后,那些無力購置新房或者難以承受集中居住后生活成本的增加的農民,更多的也只是埋怨、責怪。
三、農民土地財產權利侵害現象的解決路徑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并沒有法律法規詳細規定農民集中居住的相關問題,而僅有《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有關于征收土地的補償問題的概括式規定,此外,江蘇省有一些零星規定和政府通知、意見,規范層次太低且缺乏系統的法律規定和嚴格的責任要求,可操作性差。農用地補償尚有《土地管理法》等予以規定,宅基地的補償則幾乎沒有法律法規可以參照,這一塊的空白還亟需填補。建議國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農民宅基地以完整的物權,同時規定宅基地進入市場的流轉辦法,打破宅基地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中轉移的限制,確保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農民是我國最重要同時也是最薄弱的群體,其土地財產權益是推行集中居住政策過程中必須首要考慮的因素。農民集中居住政策在江蘇已推行近12年,在全國各地也有多個省市實行,且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也會持續進行,出臺相關具體的法律或法規對其進行調整已是刻不容緩的事實。政府需要有這樣一部法律法規來規制其權力行使,防止出現如前文所述執行異化導致農民土地財產權益受損的情形發生;農民更需要這樣一部法律來保障其權利,在權利受到侵害時能指導其尋求司法救濟。
(二)完善監督機制
為了保證地方上在實行“農民集中居住”對省政府的相關法律規定能夠貫徹施行,應該完善推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機制,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的基礎上,地方政府應接受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被集中農民的監督。有學者建議,地方政府的相關補償措施應該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行,而且省人民政府應該派遣專職官員到被征地地區監督,確保按有關措施得到貫徹施行。
(三)加強農民法律維權意識
農民的權益不僅需要政府來保護,更需要農民發揮主觀能動作用,舉起法律武器,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快迅速有效地找到救濟的途徑,從目前狀況來看,農民的法律維權意識亟待加強,而引領農民樹立維權意識則主要靠加大宣傳力度來實現,可以采取以下具體措施:第一,制作一些固定的法制標語、橫幅、宣傳板等;第二,下發免費的法律知識手冊,運用漫畫的形式讓農民快速學習法律知識;第三,創建一些縣法制培訓中心、鄉鎮分校、村內小組學習室等,讓基層干部和農民隨時隨地了解法律,還可以鼓勵大學生成立志愿服務隊伍,下鄉或進集中居住社區宣傳普法。
除此以外,政府也要加強與農民的溝通工作,深入貫徹國家政策,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推廣先進有效的維權模式,借鑒有益于農民維權的經驗,并完善維權機制,提高維權效率也是非常重要的。
四、結語
中國“三農”問題,沉疴已久。我們的調研微不足道,當然難以撼動復雜的利益格局,而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住房問題,除了嚴肅認真的考察、調研,更需要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完善監督機制,建立事后補償機制以及增強農民維權意識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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