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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社區養老社區規劃設計
中圖分類號: S611文獻標識碼: A
一.相關概念
1.社區:社區是若干社會群體或社會組織聚集在某一個領域里所形成的一個生活上相互關聯的大集體,是社會有機體最基本的內容,是宏觀社會的縮影。在構成社區的最基本的要素上的認識是基本一致的,普遍認為一個社區應該包括一定數量的人口、一定范圍的地域、一定規模的設施、一定特征的文化、一定類型的組織。社區就是這樣一個“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做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
2.養老社區:是以家庭養老為主,社區機構養老為輔,在為居家老人照料服務方面,又以上門服務為主,托老所服務為輔的整合社會各方力量的養老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在于:讓老人住在自己家里,在繼續得到家人照料的同時,由社區的有關服務機構和人士為老人提供上門服務或托老服務。
3.規劃:指進行比較全面的長遠的發展計劃,是對未來整體性、長期性、基本性問題的思考、考量和設計未來整套行動方案。
4.設計:是把一種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的形式傳達出來的活動過程。設計就是造物活動進行預先的計劃,可以把任何造物活動的計劃技術和計劃過程理解為設計,是對事物一個統籌規劃的一個過程的總稱。
二.當前我國綜合性養老社區的規劃發展現狀
1.當前養老社區規劃體制尚不健全。綜合性社區養老的建設需要各方努力,不僅需要細心嚴謹的工作,還需要明確的法律規范管理以及各地政府的相關政策指導,由各地政府設定專門的機構進行規范化管理是較好的選擇。但是目前大多數綜合性養老社區各項規劃體制尚不健全,尚未形成能夠統一領導的相關配套管理體制。增加了綜合性養老社區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以及不穩定性,難以做到可持續發展。
2.當前養老社區規劃方案落后。為了更好的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各地政府都投入資金加強了對養老社區的建設,但是針對養老社區的規劃存在問題。主要包括綜合性的功能內容不健全,區位優勢不明顯,設施規劃落后,養老標準落后,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有較大差距。同時缺乏對規劃的方案的審核與調查,方案的出臺后即落后于快速發展的養老社區多樣化需求,無法為老人提供綜合齊全的養老場所。
3.當前養老社區的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低。養老社區的服務對象都是老齡化人口居多,所以需要以滿足老人日常生活需要為目的的服務技能,但是目前我國養老社區的服務人員大多是退休人員以及家庭婦女等,這些人員大多沒有接受過社區養老的專業知識與技能,更沒有基于提高服務水平的培訓,導致無法滿足老齡人口的多樣化需求,不能根據老人的實際需求設置服務項目和采取合理的方式,進而影響養老社區的服務水平與服務滿意度。而在發達國家,進行養老服務的人員必須具備任職資格或接受過系統的培訓,由此可見,我國的社區養老服務人員的素質還有待提高。
4.當前我國綜合性養老社區的規劃發展缺乏資金以及政策支持。為了應對老齡化的趨勢,國家必須就綜合性養老社區的建設規劃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與政策支持,同時需要加強宣傳力度,提高全民的社區養老服務意識,吸引社會以及個人投資。如果大量養老社區無法實現規劃建設要求,影響的是普遍的民生問題,資金和相關政策的缺失將成為綜合性養老社區建設的主要制約因素。
三.當前綜合性養老社區的規劃原則
1.社區的選址與規模的規劃原則。首先社區選址決定了社區居民的生活便捷程度,選址時不僅要考慮交通可達性高的區域,利于老人的出行以及親屬以及服務人員的照料,還要考慮臨近醫院等急救場所,并須與醫院形成合作關系,以便老人及時得到醫療救助。其次社區選址時對周邊環境也應予以考慮,盡可能的減少噪音以及其他的污染,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對老人的康復和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最后養老社區的規劃規模不宜過大,由于老人的記憶力的消退,對于周邊環境以及人群的辨識力下降,與周邊陌生的鄰居相處存在較大的障礙,因此養老社區的規劃規模應當適中,以便老人與周邊鄰居保持良好的關系,獲得更多的社區歸屬感和幸福感。
2.社區交通規劃的原則。應充分考慮社區道路規劃,設置人車分界線或機動車專用線,實現人車分流,既不影響主干道的行車,同時人行通道緊密串聯個養老社區方便老人及時出行。 人行通道盡可能呈環形,并設置風雨連廊,在道路周邊應設置扶手等輔助設備,便于老人生活出行。在養老社區內設置的集中停車區域應盡可能設置在地上,如設置在地下,需設置停車庫至居住區域的連接通道,同時在地面上需設置救護車專用停車位,并考慮老人專用騎行設備、輪椅的停放處,充分考慮老人的出行便捷程度。通過社區交通規劃,實現社區交通的良好管理,避免出現社區內外的交通擁堵。
3.社區服務配套設施齊全且實用的原則。對社區服務配套設施進行分類規劃,按設施規劃用途不同、使用對象不同劃分各個區域,避免出現設施過于集中從而導致人員集中于某個區域,造成混亂。設施規劃應有利于養老社區的人員使用與使用便捷,同時應在老人經常活動的區域進行輔助設備安裝,各類養老社區配套設施的位置應根據使用頻率與老人的行動能力而確定。據調查,老年人75.5%的出行距離都在2km以內,62.5%的出行時間都在20分鐘以內,因此設施配置與老人居住區域的距離不應超出上述范圍。此外,隨著老人的年齡增加,醫療服務站不應太遠,能夠保障老人及時到達并接受醫療服務。
四.總結
隨著老齡化和城鎮化的發展,養老社區的發展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此類社區的建設為解決老齡人口的養老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各級政府應更加注重綜合性養老社區的建設,加強政策支持以及資金支持。如何做好綜合性養老社區的規劃不僅是當代老年人的呼喚,也是老齡化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值得每個規劃工作者進一步深入研究探索。。
參考文獻
1.周燕珉 林婧怡;我國養老社區的發展現狀與規劃原則探析[J];城市規劃;2012年01期
2. 柴彥威,劉璇;城市老齡化問題研究的時間地理學框架與展望[J];地域研究與開發;2002年03期
3.我國養老社區的發展現狀與規劃原則探析豆丁網
智能居家養老平臺
近年來,“智能居家養老”作為一種能有效緩解養老壓力的新型養老模式再度被社會各界關注。隨著老齡機構和政府機構的提倡和扶持,智能居家養老在武漢悄然興起。
武漢市某退休教師陳奶奶今年70歲,她的老伴多年前就已經去世了,孩子工作較忙只能周末的時候回來住,平時的時候她就自己獨居。孩子們很孝順,每天都打電話回來問寒問暖,這讓她很窩心。有的時候怕孩子擔心,她在家里磕著碰著了都不和孩子們說。自從僑亞智能居家養老中心在武漢百步亭社區開始試行智能居家養老模式后,她的養老觀念和養老生活都發生了改變。孩子們能夠隨時掌握她的健康動態和出行安全,她也不必擔心自己在家里突然發生意外時無人知曉。 據了解,類似陳奶奶這種適合智能居家養老的老人為數較多。老年人需要的養老其實是全方位的,而不僅僅只是生活上的一個體現。
據了解,針對眾多居家養老的老年人在健康、安全、快樂、生活四大方面的需求,武漢“智能居家養老”利用互聯網與物聯網集成技術,采用多項世界領先的無線通訊技術和現代醫學相結合的手段,通過數字化醫療設備、智能定位通訊手表、移動通信網絡、呼叫中心、健康服務管理中心及親情關愛和生活助理網絡平臺等,構成的一套集健康服務、安全管理、快樂支持和生活助理于一體的整體解決方案。
武漢智能居家養老平臺包含健康服務系統,安全管理系統,快樂支持系統和生活助理系統等幾個主要子系統。用戶使用數字化醫療傳感設備采集生理數據,利用智能家庭健康網關將數據傳輸到數據中心,服務中心醫療人員對傳輸數據進行分析,定期提供保健、飲食、運動、心理等方面的健康管理方案,并協助用戶實施健康改善計劃。該系統包括會員及健康檔案管理子系統、數據采集子系統、數據傳輸子系統、數據存儲子系統、數據分析子系統、健康服務管理子系統等。
在遇到緊急狀況時,老人可通過智能定位通訊手表進行呼救,僑亞服務中心客服人員在對用戶進行詢問、定位后通知相關機構和人員實施救助。該系統包括統一通信接口子系統、呼叫中心子系統,GIS(地理位置)子系統等。
“智能居家養老”系統通過親情關愛服務讓老人盡享天倫之樂,通過在線影音、SNS社區游戲等娛樂服務讓老人笑口常開,通過“愛爸媽網站”的新聞平臺、博客圈子等,讓老人即使足不出戶,也能讀萬卷書。此外,只要在生活遇到了麻煩,都可以登錄“生活服務信息平臺”進行查詢和留言,或直接通過智能手表或撥打電話熱線與僑亞服務中心取得聯系,中心都將針對老人的問題及時給予解答。
據僑亞智能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智能居家養老”是一種“最適合中國人”的養老模式,它的本質還是居家養老,繼承了以血緣為基礎的親情養老,它的智能表現在它能夠很好的利用物聯網技術,結合智能感知、識別技術與普適計算法,讓老年人能夠不出家門就能享受到最好的老年服務。
改變傳統養老的弊端
目前,武漢市約有95%的老人在家養老。一般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分為生活照料、醫療康復和心理疏導三個方面。其中醫療方面的服務需求所占的比重最大,對老人們而言,隨著年齡的增長,疾病越來越多,抵抗力越來越差,而醫療機構存在著嚴重的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多數老人寧愿選擇待在家里拖延病情,所以社區應多注重這方面的服務,讓老人們確實享受到實在的服務。
關鍵詞:小康社會 農村養老模式 農村養老方式 農村養老保障
據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顯示;,浙江省不僅進入廠老齡化社會,而且老齡化速度不斷加快,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大大高于全國平均水平、位居全國第二位,由于浙江的社會經濟較發達、計劃生育工作成績顯著,農村人口的老齡化速度上升迅速,浙江鄉村衡量老年型人口的四項指標均高于城市地區‘可見,浙江鄉村的老齡化程度比城市地區嚴重,面臨的挑戰比城市地區更大(見下表)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是各級政府的責任,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浙江作為全國第一個人均GDP超過2000美元的省份,更應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方面先行一步。
一、浙江省農村養老保障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以來,浙江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在傳統家庭養老的基礎上有了拓展: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養,由所在村提供糧食資金,由鄉鎮企業收人、鄉村提留和地方財政給予一定的補助;二是老年人分散供養,由村級基層組織給予照顧。但這一保障項日所涵蓋的老年人口比重較小。農村老年人的社會救濟,主要是建立在.“三提五統”基礎上的“五保”制度。此外,浙江從2001年起,將農村居民也納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中。當然,能享受到這一制度的人,目前所占比重較小。
目前,浙江的農村老人養老模式大致有三類:
一是家庭養老模式——養老經濟上的支持力來源主要是來自家庭成員;二是自我養老模式——主要的經濟支持力來自自我的儲蓄或者其它的勞動所得和投資所得;三是社會養老模式——主要的經濟支持力來自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養老金支持或者是社會人道主義的幫助。在上述三類養老模式中,又以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為主。
在社會養老模式中,其主要經濟支持力來自以下幾種類型:
(一)社會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是浙江農村的一個新型養老模式,1995年在全省展開。由于目前農村養老保險正處于過渡期(由民政部轉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有此交接工作還沒有完成,所以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沒有大的發展。
(二)農村社區農民退休金制度這是富裕農村社區為保障本社區老年農民養老的一種形式,其資金主要來自村辦企業的利潤、出讓土地款或其他集體經濟資產。村養老基金實行退休金制度,其標準根據當地的經濟條件而定,不同程度地解決了本社區農民的養老需求。
(三)計劃生育養老保險與計劃生育公益金等計劃生育養老保險的保險對象是實行了計劃生育的家庭,尤其是獨生子女與純女戶父母養老保險。從2003年下半年開始,浙江提出了在全省探索建立計劃生育公益金制度。重點對有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進行社會救助.
二、存在的問題
盡管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障近年有所發展,但目前浙江農村仍以家庭養老和以個人自養為主,作為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核心部分的社會保險仍處于起步階段,城鄉養老社會保障的差距仍然十分明顯。其存在的問題十分尖銳和復雜。
(一)認識偏差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設計深受城鄉二元結構理論的影響,從而形成了浙江省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最大誤區:由農村解決自身的社會養老保障問題。
關鍵詞:家庭導向;養老需求;社區養老
一、養老保障面臨的挑戰
老齡化已經成為21世紀不可逆轉的一個趨勢,然而,相比較西方發達國家,我國的老齡化趨勢更為明顯,老齡化速度更為迅速。
(一)老齡化速度和比重都快于世界老齡化速度和比重。 據聯合國統計,如果60歲及以上老人占全國比例超過7%,則可以認定為該社會進入了老齡化社會,目前,我國的這一數字達到了13%左右。而我國的養老體制是現收現付制,面對這一現實,對養老保障提出了考驗。發達國家老齡化進程有長達幾十年甚至一百年,而我們國家用了不到二十年就進入了老齡化社會,而且老齡化的速度還在加快。
(二)出現了“未富先老”的特征。由于老齡化速度的加劇,老年撫養的比例也在逐步攀升。城鎮離退休人員的人數也在飛快增長,國家財政的離退休金也在以每年近30%的比例遞增。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城鎮離退休金的增速快于經濟的增速。
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仍處于世界中下水平,老齡化程度卻超過了發達國家而位于世界前列,呈現出了“未富先老”的特征,老齡化的加速對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都產生了巨大的壓力。
(三)家庭養老陷于困境。近年來,城市家庭規模的小型化和家庭模式的多樣化是城市家庭結構的主要特征之一,并伴隨著以核心家庭為主。1人戶、2人戶及3人戶的比例在城市中呈逐步升高的態勢。除核心家庭外,其他非核心化的小家庭模式也在逐漸增多。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人們生活方式和觀念的改變,獨生子女父母開始進入了老年期,空巢現象也變得更為普遍,空巢比例持續增加的趨勢也勢不可擋。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生活節奏和年輕人工作壓力的增大,家庭養老功能日漸弱化。年輕一代的贍養觀念也發生變化,更多的是以金錢物質、節日探訪等方式回饋父母,城市中代際關系模式也受到了深刻影響。
(四)缺乏老年人感情依托和溝通的環境。老年人不僅在經濟上對子女有一定的依賴,尤其需要精神安慰和支持,需要社會和家庭為其提供情感交流的環境和平臺。整天為生計奔波勞碌的子女沒有太多的時間和精力陪伴老年人、關心老年人的心理狀況;老年人活動區域狹小,整日在家中看電視看報紙缺少與外界、他人的交往,倍感生活孤單寂寞。
二、城市家庭養老存在的問題
養老,是每個人都免不了遇到的問題,現有的養老制度,就是
由年輕一代的勞動者來擔負老年人的養老,然而,隨著社會節奏和生活方式的變化,養老觀念也在悄然發生變化。傳統的家庭養老功能也多少受到了挑戰和沖擊。
(一)家庭養老方式的多元化。家庭養老,實際上是子女養老,是在代際之間反哺式的財富流和物質流。家庭養老,不一定就是“在家養老”,由于老年人在經濟保障能力有差異性,低收入甚至無收入的老年人對家庭成員的依賴性比較大,收入較高的老年人已經超越了基本的物質需要,而是轉向更高的養老服務和質量,這也決定了養老方式的多元化。
有的老人愿意選擇敬老院、老人公寓等方式進行養老,從而避免代際之間相處矛盾和摩擦,分戶又互助的養老格局使不少老年人舒心。
(二)養老觀念受到沖擊,養老功能發生弱化。老年人與子女同住一起的觀念正在發生變化,城市子女的減少,社會競爭的壓力越來越大,希望與父母分居的人越來越多。不少子女陷入了“事業”和“孝順”的兩難境地,代際分居正在成為改革開放的新趨勢,構成就家庭養老的嚴重威脅。在老人較多的社區,空巢家庭浮出水面,極大地影響到老年人的養老質量。子女走后,老人的生活來源成了問題,他們需要出門在外的子女向他們送來物質上的用品,生活上的照料等。子女給父母留下了空虛與孤獨,老年人的生活上、經濟上、精神上的困難更大。
養老功能,也從家庭養老(經濟生活來源主要依賴子女、親戚接濟等)轉向社會養老(經濟上主要由社會來保障,依賴退離休金)。而社會養老,老年人主要使用社會養老機構所提供的養老設施及服務度過晚年生活,這種養老方式是社會生產力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三)現有的保障制度與日益增長的養老需求尚有差距。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價值觀的變化,老年人的文化心理也發生變化,不再僅僅是對兒女的操勞及老年基本生活能夠得到保障,更重要的是健康長壽,精神慰藉及社會的尊重和關心。
養老機構布局存在問題,老年人一般希望療養院距離子女近一些、交通便利、環境安靜、具有多樣化的服務。而現有養老機構都不能滿足老年人基本養老需求,更缺乏像西方國家針對性的養老服務,比如特殊護理院、精神障礙護理院等。
據調查,城市老人中有近一半的老年人有各種各樣的養老服務需求。比如家政服務、護理服務、聊天解悶甚至法律援助等。從城市居家養老服務發展狀況來看,雖然較之以前有很大改善和提高,但還遠遠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養老需求。
到2012年為止,各類養老服務機構有7萬余個。養老機構簡陋、設備簡單、服務簡約、危房舊屋等都難以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住養服務需求。即便有些條件好的養老院,但其數量有限,費用較高,一些無收入、低收入的老年人就無力承擔。另外,養老機構的專業人員數量短缺、隨意聘用、無證上崗、限于傳統的經驗式服務,素質有待于提高。這些都造成了養老資源的消耗過多,服務對象窄等較多問題。
三、家庭養老的模式構建
改革開放以來,由于國家政策制度、人才發展戰略等方面的差異,造成國家東部中部西部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均衡,經濟發展由東向西依次遞減的分布。隨著西部大開發的實施,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得到了很大發展,相比東部而言,還是有較大差距。由于經濟水平存在差異,在老年社會福利方面必然表現出不同的模式。
(一)政府與市場導向型。東部地區的經濟較為發達,政府的經濟實力較強,居民的生活?較為富裕,老年人的經濟也有所保障,養老觀念也較為開放,對社會養老的多樣化模式也較為接受,相應地對養老品質也提出了較高要求。在這類地區,政府可以通過權威性的引導,充分利用市場的作用,吸引企業人士投資興建高質量、大規模和上檔次的養老機構和設施。如上海的松江社會福利院、浙江浦江養老院等等,使得老年人的經濟福利和服務福利都切實得到了保障。
(二)社區導向型。中部地區經濟欠發達,老年人的經濟收入也較低,政府用于投資老年福利工程的資金也較為有限,老年人的養老觀念較為開放,他們還是傾向于生活在多年的社區環境。對此,我們要充分發揮社區的作用,調動和整合社區的各類資源,興辦老年人的福利機構和服務設施,最大限度地滿足老年人的養老要求。
(三)家庭導向型。 西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較為欠缺,政府的經濟實力也比較有限,人居生活水平也較低,老年人的養老觀念也比較保守,習慣與子女同住。對此,我們可以采用傳統的家庭式養老,在老人和年輕人之間建立和諧的家庭關系,發揚中華民族尊老的傳統美德,使得老年人能夠得到子女的照顧。同時,要積極適當地發揮社區的作用,為家庭提供家庭護理、家政服務等養老服務。
四、理想的選擇――社區養老
一般而言,大力發展以家庭養老為主,兼顧其他多種養老模式綜合性社區養老服務體系正被我們廣為接受。這對于經濟欠發達的國家和地區而言,是一個較為理想的選擇。同時,家庭養老、社區入戶服務的觀念也逐漸被老年人所推崇。
(一)社區養老的意義。社區養老,就是讓老年人繼續留在他們所熟悉的社區中,在得到家庭子女的生活關照外,由社區來提供家庭所不能提供的對老年人的幫助、照顧及精神慰藉等服務。一方面,傳統意義上的養老機構將老人與家庭和親人隔離,造成老年人的孤獨落寞感,而社區養老,讓老人在熟悉的街區和家庭中,身心愉悅。另外,有助于推動社區建設,強化社區人員專業服務能力,整合社區各類資源,在滿足老年人養老需求之余,又能調動社區人員工作積極性,推動社區工作的完善和進步。
(二)社區養老的可行性。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底蘊,尊老愛老,贍養老人是年輕人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而老年人更是希望和家人一起安度晚年,這種養老思想是根深蒂固的。所以說,老人是不愿意與子女分開,而社區養老,以居家養老為基礎,滿足老年人基本的飲食起居等物質環境,提供了溫馨的家庭氛圍。社區養老又彌補了家庭養老的缺憾,提供各類養老服務。因此,家庭養老和社區養老相結合的養老模式被子女和老人所認可。
另外,社區的蓬勃發展為社區養老提供了實行條件。社區作為有一定的社會文化、社會組織、地理區域、人口四大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空間形態,擁有廣泛的人際互動關系網和豐富的社會資源。目前,社區建設正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迅速發展,服務設施在不斷完善,社區人員的選拔也越來越規范嚴格,服務水平和專業素質也在逐步提高。對于老年人而言,社區是除了家庭之外最主要的活動場所。社區的不斷建設和完善也為新型居家養老提供了切實的可行條件。
最后,政府為社區養老提供了資金和政策支持。政府將社區養老服務資金歸入政府的財政預算,實行按人頭、按項目專項撥款,防止養老服務資金使用的無序與浪費,為社區養老社會化服務創造了良性發展的外部環境,為社區家養老發展提供了可行性。
總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居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結構的變化,人們生活方式及思想觀念的變革,社區養老將會不斷發展和完善。通過不斷協調政府、社區、家庭及個人之見的關系,理性彼此的責任和義務,就會為社區養老的建設提供一個高效、和諧穩定、公平承擔的養老體系,為解決城市養老問題提供可行的方案措施。
參考文獻:
[1]郭士征,社會保障學(第二版),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12年5月
[2]雷繼明,?家庭、社區與國家:農村多元養老機制的構建,華中師范大學,?[D]2013
今年10月26日是我省第十九個老年節,為進一步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切實做好我鎮老齡工作,營造敬老、養老、助老的良好社會氛圍,全面推進老齡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就做好第十九個老年節的各項活動提出如下意見:
廣泛宣傳,營造尊老愛老助老氛圍
在第十九個老年節到來之際,各社區要結合建國六十周年慶祝活動,立足服務大局,充分利用宣傳欄、標語、黑板報等宣傳陣地,大力宣傳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宣傳《省老齡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省老年人保護條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省優待老年人若干規定》,宣傳老同志老有所為的勞動業績及老同志的先進事跡,在全鎮形成敬老、養老、助老的良好風尚。
精心組織,開展各項老年人節日活動
(一)鎮黨委、政府將組織開展各項慰問和慶祝活動。
1、開展老年節慰問活動(慰問活動方案附后)。(1)慰問城區正處級離退休干部;(2)慰問本鎮百歲壽星;(3)慰問全鎮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4)慰問鎮機關離退休干部職工及原經委、農牧場、工程隊退休人員;(5)配合縣人事局慰問安置在我鎮的八十周歲以上退休干部。
2、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體育活動,擬在老年節前夕舉辦一次門球比賽和地擲球比賽。由各社區老體協派代表隊參加比賽(具體時間和內容另行通知)。
3、積極組織參加縣有關部門舉辦的老年節慶祝活動。
(二)各社區、各單位要根據各自的實際,組織老年人廣泛開展形式多樣、喜聞樂見、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具有濃厚地方特色的各種文化體育活動,使全鎮老年人在熱烈、節儉、祥和、喜慶的氛圍中度過自己的節日。各駐居工作隊要參加所在社區開展的老年節慶祝和慰問活動。社區專職人員要與駐居工作隊員一起,在老年節之際,廣泛開展走訪活動,與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相結合,走訪離退休干部,開展談心、交心。
關鍵詞:社區居家養老;法律問題;對策
在當前老齡化社會背景下,社區居家養老模式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其發展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時,也面臨著來自各方面的掣肘,尤其是法律層面的諸多問題,已經成為了制約其發展的主要瓶頸,亟待解決。
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法律規制的基本理論
(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內涵與優勢
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在1999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齡化國家行列。我國人口老齡化具有人口基數大、增加速度快、高齡化趨勢明顯、困難老人數量多、與家庭小型化相伴隨、先于工業化等基本特征,嚴重影響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對養老服務體系也造成了極大沖擊,社區居家養老作為一種新興的養老模式異軍突起,其服務模式一方面能夠減輕傳統家庭養老的人力負擔,又能解決養老機構數量不足,門檻較高,老人身處其中感覺親情日漸淡漠的問題,獲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睞。本文認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包括兩個層次的內涵,第一層次是老年人不需要離開家庭,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環境中,延續原有的社會網絡,享受養老服務;第二層次是政府積極主導,以居家為基礎,以社區為依托,整合互聯網+在內的各種資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各類企業、社會組織和養老服務隊伍提供專業化和公益,滿足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其服務內容應包括日間護理、家務服務、醫療保健、應急救援、文體休閑等綜合。目前,我國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區居家養老模式,已經積累了一些經驗。在北京、上海、青島、寧波、武漢等全國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務形式方便多樣化,服務內容豐富多元化的社區養老服務格局。據民政部2015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記載,截至2015年,我國的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2.6萬個,比上年增長36.8%,互助型的養老設施6.2萬個,比上年增長55%,社區服務志愿者組織15.8萬個,社區服務志愿人員900多萬名,民辦社會福利機構1600余家。①2016年10月,第四次中國城鄉老年人生活狀況抽樣調查情況,根據數據顯示,老齡產業市場不斷升溫。一是老年人照護服務需求持續上升。2015年,我國城鄉老年人自報需要照護服務的比例為15.3%,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個百分點。二是社區為老服務中上門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年,城鄉老年人的居家養老服務需求項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別是上門看病、上門做家務和康復護理②。這些調查和統計充分說明了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出現,既能應對當前人口老齡化發展的客觀需求,又能緩解傳統家庭養老的壓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維系社會穩定,發展前景非常可觀。
(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
社區居家養老其根本的目標在于通過良性的政策引導和法律保障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務,在法理層面其歸屬于社會分配法律關系,其追求的價值目標在于建立與運行實質公平價值,有效分配養老資源,促進社會養老資源成果的公平分享,其最主要的理論基礎包括福利經濟理論、社會保障理論與需求層次理論。首先,福利經濟理論追求的重要的社會目標就是為了實現最高的社會經濟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價值,這是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在法理層面構建其制度體系的本位思想。每個社會成員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老年人的利益實現程度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有重大影響,不局限于個體單一受益,實現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整體利益不是個體利益的機械疊加,而是個體利益相互博弈的結果,只有盡量逼近絕大多數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優”并在不能實現最優的情況下盡量促進最小受惠者利益,才是實現了個體利益向社會整體利益的初步進化。在我國社區居家養老發展的現階段,政府和社區作為居家養老服務中的必然主體和主導,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資金投入,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建設完善的社區居家養老制度,實現最優的經濟效益與資源分配效應。其次,社會保障理論體現了國家對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是社區居家養老制度體系設計的關鍵。在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實踐中,政府應維持與促進市場自治與國家干預間的平衡,促進社區居家養老產業的供需平衡,建立民間資本與社會力量參與社區居家養老的市場運行與政府干預間的良好互動機制,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最后,需求層次理論是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發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層次理論,作為一種開放型、多元結構的服務模式,社區居家養老可以滿足老年人對于家庭和社區的雙重依賴,滿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實現等五個不同層面的需求。
二、我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法律規制現狀及問題
(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法律制度現狀
新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發展社區服務,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社區配套建設規劃,逐步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該法包括了“社會保障”、“積極養老”、“法律援助”等主要內容,是我國社會在當前大力發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和相關體系建設的基本法律依據。近2年來,我國眾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養老服務的地方性法規,繼北京市于2015年1月正式頒布《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以來,江蘇、河北、烏魯木齊、合肥、蘇州等省市相繼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養老服務條例,上述《條例》基本都明確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充分體現鄉鎮街道、社區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區的基礎性和支撐性特點,規范了為老年人提供優質服務的內容。還有在部分省市,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天津市,已經由民政部門等相關機構先后制定了地區性的居家養老服務規范。此外,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改革試點方面,民政部和財政部兩部委于2016年7月19日聯合下發了《關于中央財政支持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根據通知的要求,全國部分地級市(含直轄市的區)將逐步推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改革試點。
(二)我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如前所述,我國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體系起步較晚,處于初級階段,法律制度還不完善,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有:1.從立法角度,當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我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體現在立法較為滯后,數量不足,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銜接的法律體系,且現有的法律法規內容不健全,缺乏統籌兼顧,各項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很多沒有落到實處。從規范的層級而言,目前,在國家法律③一級,我國尚未存在針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專門立法。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在社會服務、社會優待、法律責任中對于社區居家養老有新增一定的內容,但不夠具體,較為籠統,法律責任也不清晰,如其中第82條規定,“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沒有明確規定給予何種處分,可操作性較差。在地方層面,各地區針對社區居家養老的地方性規范或條例起步較晚,為數較少。有的剛剛頒布,尚未實施,有的條文過于原則性,細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規定,對于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各方的權利、責任、利益界定不清晰,法律風險較高,能否落到實處還有待檢驗。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區對開展日托服務顧慮重重。在有關部門層面,曾經制定的一系列社區養老服務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經擱淺乃至出現荒廢,如2001年6月,民政部在制定了名為“社區老年福利服務星光計劃”的工作方案后,在全國啟動了這一計劃,而如今這項歷時3年耗資134個億的資金建成的老年活動室,如今大部分已經難覓蹤影,很多甚至已經“面目全非”④。此外,與社區居家養老相應的配套制度和服務支撐體系還不完善。比如非營利性組織在提供公益性和專業中占有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沒有得到明確認可,扶持其發展的相關政策不夠完善。此外,國家現在鼓勵社會力量、民間資本興辦養老設施,發展社區居家養老,但其政策環境還有待進一步優化。最后,當前依托“互聯網+”,以智能化手段為支撐,創新養老服務手段,搭建起養老信息服務網絡平臺已經是社區居家養老發展的新趨勢,而相關規范標準尚不明確,無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2.從執法角度,政府引導支持力度不夠,很多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徒法難以自行,有了好的立法,如何突破現實中的執法難關,將法律政策落到實處,是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領域內的一大難題。當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問題:第一,政府的引導和支持力度還不夠,運營經費難以得到保障。將居家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居家養老服務經費,已經是現行立法中居家養老經費保障的一般模式,傳統的經費補助模式側重于補助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而忽略了補助運營服務,造成部分社區居家養老設施建成后面臨后續資金運營匱乏難以為繼的尷尬局面,嚴重挫傷基層積極性,也使養老服務無法真正落到實處。第二,針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評估和監督機制不完善。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印發了《關于推進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目的在于推動建立統一規范的養老服務評估制度,目前有些地區正在展開試點,制度化的評估和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處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區對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養老服務的內容、工作體系建設、服務人員的業務水平、服務設施的質量、滿意度都還缺乏有效的評估與監督機制,管理的混亂和監督評估體制的缺失已經對居家養老服務的進一步規模化發展造成很大影響,亟待完善。第三,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機制還不完善,對社會力量、民間資本參與的支持力度不夠。不少居家養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勵社會力量、民間資本加入居家養老服務網絡平臺,建立養老服務專業團隊,開展“智能化養老”,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個性化、專業化、智能化的養老服務。但是目前,我國社區居家養老的服務設施建立,機構組建還基本處在政府推動主導的階段,多渠道投入機制還不完善,針對社會力量、民間資本、非營利性組織參與社區居家養老的扶持力度還不夠。3.從司法角度,當前居家養老糾紛中老年人的權益難以得到妥善保障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首先服務機構和老年人之間是一種特定的消費者和服務者的關系,服務組織應當與服務購買人、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其人訂立養老服務合同。但是由于當前養老服務合同尚缺乏統一規范,居家養老護工的職業標準和規范管理問題依然處于探索之中,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屬于弱勢群體,普遍缺乏法律知識,經濟能力也有限,一旦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護工事件,面臨著舉證難、訴訟維權難等一系列難題,如何最大限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三、解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發展法律問題的建議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社區養老服務要取得長遠發展,必須重視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堅持福利性、社會保障性的指導原則,緊密結合我國老齡化的實際需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建立政府主導、民間資本參與、社會力量補充的多層次、廣互動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體系。
(一)完善立法及相關配套制度
從國家層面,應做好頂層設計,避免制度碎片化,在完善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就社區居家養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會的責任,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標準,資金來源、設施建設、專業人員培訓等做出規定;從地方層面,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存在一定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各地區應結合本地實際,加快制定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地方性立法和規章。在地方性立法中應注意建立社區養老機構的準入標準,規范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合同,細分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各方的權利、責任、利益,明確監管制度。在有關部門層面,應整合政策,協調聯動,改變目前有些部門在社區層面各成體系,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資源和資金使用分散的情況,避免“星光計劃”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在配套制度建設方面,應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制定扶持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相關法律制度,如改登記制為備案制,取消掛靠制,保持獨立性,加強監督和引導非營利組織的結構轉型,完善非營利性組織參與社區養老服務的激勵機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社會力量、民間資本投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業的政策環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實稅收、財政、信貸、土地、規劃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第三,各地民政部門應就“智能居家養老服務”出臺標準,明確提供服務的企業和機構的準入門檻、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采取多地區聯合的方式,破解跨區域老年福利和養老服務方面的身份和戶籍壁壘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探索“醫養結合”新模式,健全社區養老服務管理制度,積極推進社區志愿者登記注冊制度,開展居家養老護工正規化制度建設,加強如養老服務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建設。總之,應循序漸進,逐步建立從中央到地方,各項制度與配套措施銜接得當、統籌兼顧的社區居家養老法律體系。
(二)在執法層面,明確政府定位,加強政策
引導和政策落實在執法層面,政府應處于主導地位,從規劃統籌、資金保障、設施配置、產業培育、政策支持、標準制定、市場監管、搭建交流平臺、信息網絡建設等多方面,綜合考慮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在具體開展居家養老執法的方式上,可采取綜合運用議案督辦、執法檢查、聽取審議意見落實情況報告等多種形式,依法推進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落實,以條例落實推動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具體而言,主要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第一,擴大政府財政投入,建立居家養老服務運營經費保障機制。為避免養老相關設施建成后運轉困難,挫傷基層積極性,一方面,政府應保證財政配套資金及時兌現,另一方面,應建立居家養老服務運營經費保障機制,同時加大轉移支付補助力度,一方面,通過以獎代補的形式,調動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的運營積極性,另一方面,對經濟特別困難的山區農村加大補助力度。第二,建立系統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評估與監督機制。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在評估內容上,首先是對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情況、身體狀況、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高齡、失能、失獨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給予補貼。其次針對各地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開展成效,具體包括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體系中的政府主導、基礎設施、服務隊伍、管理制度、服務成效、群眾滿意度等內容開展評估。在評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內部評估和外部評估相結合的辦法。內部評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據具體評估指標準備相關材料并開展自我評估和民政部門對各地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議各地區民政部門可以建立類似社區低保評定的服務監察和績效評估機制,設立養老服務監督員、定期或不定期走訪被服務對象,對社區養老服務的效果、效率進行服務質量評估。外部評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評估,結合老年人的滿意度調查,根據評估結果進行星級評定,并與運營獎勵補助經費掛鉤,促進服務質量改進,提高老年群體的獲得感。第三,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以“走向社會化、推行信息化、提高專業化、擴大規模化和鼓勵競爭化”的思路,通過政府購買、協調指導等方式,重點培育一批服務機構,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樣化的經營模式,在穩健經營的基礎上有計劃地擴大規模,形成品牌效應。第四,完善社區居家養老基礎設施建設,依托“互聯網+”建設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政府應當做好配套制度建設,搭建智能化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合作交流的平臺,將這一政策落到實處,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養老社區、共同完善智能化養老服務內容,廣泛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媒介,為老年人提供內容更豐富、更滿足個性化需求,更方便的產品。
(三)加強司法保障與普法宣傳
在司法層面,人民法院系統應當繼續堅持對涉老案件實行“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的三優先制度,落實對特困老年人投訴案件實行訴訟費緩交、減交、免交制度,對較復雜、易反復的追索贍養費、養老金的案件實行“回訪制度”。應加強針對老年人養老糾紛中的法律援助,開辟養老權訴訟的法援綠色通道,可以借鑒成立少年法庭的經驗,設立老年法庭,專門審理侵害老年人權益的案件,使占比較重的涉及老年群體養老糾紛的案件能夠得到及時處理。同時在審理涉老案件時吸收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為人民陪審員,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門應鼓勵、支持社區居家養老機構和公益性的社工組織,創造條件舉行以尊老敬老為主題的普法宣傳活動,以期達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識,增強養老組織自身的法律意識,維護個人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四、結語
社區居家養老是一項新興的事業,盡管我國起步較晚,但在政府的積極主導、社會各界力量的共同參與下,相關法律、政策、制度正在不斷成熟,各地實踐也在不斷深化,我國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制度一定能獲得長足發展,成為緩解我國嚴峻養老問題的重大戰略選擇.
參考文獻:
[1]姚丹.我國城鎮社區養老服務制度法律問題研究[D].重慶:西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
[2]李爽.淺議我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法律制度建設[J].中國科技博覽,2014(15).
[3]袁妙彧.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困境與多元共治發展路徑[J].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4).
[4]涂晨銘.規范我國社區養老服務法律制度[J].法治與社會,2015(12).
[5]李暢,于鐸.“居家養老”模式的法理學探析[J].新西部,2014(12).
據《桂林市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公報》顯示全市常住人口中家庭戶人口為451.05萬人,其中60歲及以上人口為70.13萬人,占14.77%,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為48.66萬人,占10.25%。近幾年,桂林市老年人口進入快速增長期,呈現出發展速度快、長壽化顯著等特點。2011年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中指出:“要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積極探索符合桂林市實際的體制機制,不斷加強對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研究,走出一條適合桂林市的養老服務新路子。”
二、桂林市“居家養老”的發展現狀
(一)桂林市居家養老的發展現狀及其內容
桂林市是廣西壯族自治區首批實行居家養老的試點之一,2008年市政府將秀峰區麗君街道麗君社區作為試點,成立了廣西首家居家養老服務站。該服務站以社區 60周歲以上需要服務的老年人為服務對象,為老人們提供低償和無償服務(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志愿服務等)。
桂林市秀峰區與七星區分別在2008年和2009年相繼制定了居家養老幫扶實施細則,對居家養老的申請、審批、幫扶對象、幫扶標準進行了詳細的規定。2009年桂林市把社區老年人服務事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出臺了《關于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實施意見》,指出實行收費服務與公益服務相結合,對經濟困難確需政府保障的居家老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對有一定經濟能力的居家老人,通過“個人購買服務”的形式提供收費,積極倡導和動員社會各界為老年人提供無償公益,并且允許個人投資該行業。截至2011年全市已建立了26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正常服務社會老人超4萬人,年服務量達11萬余人次。
桂林市的居家養老模式以社區為依托,政府主導與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政府購買服務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專業化居家養老服務與社區義務服務、鄰里互助相結合;實行無償服務、低償服務相結合的新型居家養老模式。其具體內容如下(以七星區與秀峰區為例):
第一,發放消費券補貼、提供上門服務。對轄區五保對象及“三無”老人實行無償服務,每周上門服務兩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進行補貼;對低保家庭中60歲以上的獨居老人、殘疾老人、高齡老人以及重點優撫對象中的困難老人,每周上門服務1—2次,按每人每月10元—40元不等的標準進行補貼;轄區60歲以上的一般老人購買居家養老服務(不同年齡段享有不同折扣)。
第二,建立健全老年人服務需求信息庫和“愛心呼叫”公共服務系統,隨時掌握居家老人的服務救助需求。
第三,建立 60歲以上老年人的檔案,將老年人基本情況輸入微機,進行動態管理。社區工作人員為老年人設計服務“愛心卡”,卡上有服務內容、服務電話,如果老年人需要的話可以打電話,社區服務站的志愿者或者幫扶人員會給老年人提供做飯買菜、換液化氣、就診、搬運物品等服務。
(二)桂林市“居家養老”模式的困境
1.“居家養老”服務的供給主體單一。首先,國內多數學者認為居家養老服務的供給主體應該是多元化的,即以政府為主導,社區為依托,鼓勵社會參與的多種供給主體。而桂林市居家養老機構主要是由政府出資的社區服務機構,其人員配備和運行資金都依賴于政府,自主性較弱難以自己履行其職責,易受政府行政權力的影響。其次,由于居家養老機構的性質屬于非營利性組織,需要自負盈虧,機構運行壓力大。
2.“居家養老”服務對象和內容的局限性。居家養老的服務對象主要是“三無”老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或屬于低保對象且子女同時享受低保待遇無贍養能力的老人。對于其他生活自理能力較強的老年人,只提供日間休息場所等硬件設施。服務內容也僅限于為老人提供中餐和午休場所;提供文化娛樂、休閑、健身活動等服務項目。醫療保健、精神文化等服務內容也明顯不足。
3.“居家養老”機構的服務人員不足,且已有的工作人員達不到相應的工作技能。因此,應大量的面向社會招聘居家養老機構的工作人員,并且加大力度對其進行相應的技能培訓,以便更好地服務居家養老工作。
三、解決“居家養老”發展困境的方法及建議
通過上述桂林市的居家養老發展狀況我們可以看出,政府、社區、非政府組織是居家養老模式的幾大主體即政府與非政府組織都是依托社區為居民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社區在其中起到橋梁作用,三者之間是相互配合,相互聯系。本文作者認為要想通過居家養老的逐步推廣,使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醫,老有所樂”,實現居家養老在我國的全覆蓋必須解決三者之間的責任和義務問題,必須理順三者之間的關系,建立有效的運行機制,因此,建議以下幾點。
(一)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避免越位與缺位
1.政府直接面對社會,從事大量具體的管理活動,抑制了社會的自我發展。隨著人們對公共服務的需求日益多樣化,對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提出了挑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職能社會化大體上呈現四個基本趨向,即政府職能市場化趨向,增強公民自主性的趨向,拓展社會組織自治空間的趨向,強化和優化社會管理職能的趨向。政府與社會應當形成良性互動的關系, 并在二者之間建立起公共事務管理的責任分擔和利益共享機制,以有效地滿足公眾的需要。因此,我國應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居家養老模式。
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法律規制的基本理論
(一)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內涵與優勢
據有關資料統計, 我國在1999 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齡化國家行列。我國人口老齡化具有人口基數大、增加速度快、高齡化趨勢明顯、困難老人數量多、與家庭小型化相伴隨、先于工業化等基本特征,嚴重影響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 對養老服務體系也造成了極大沖擊, 社區居家養老作為一種新興的養老模式異軍突起, 其服務模式一方面能夠減輕傳統家庭養老的人力負擔,又能解決養老機構數量不足, 門檻較高, 老人身處其中感覺親情日漸淡漠的問題, 獲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睞。
本文認為,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包括兩個層次的內涵, 第一層次是老年人不需要離開家庭, 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環境中,延續原有的社會網絡, 享受養老服務; 第二層次是政府積極主導, 以居家為基礎, 以社區為依托, 整合互聯網+ 在內的各種資源, 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各類企業、社會組織和養老服務隊伍提供專業化和公益, 滿足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其服務內容應包括日間護理、家務服務、醫療保健、應急救援、文體休閑等綜合。
目前, 我國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區居家養老模式, 已經積累了一些經驗。在北京、上海、青島、寧波、武漢等全國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務形式方便多樣化,服務內容豐富多元化的社區養老服務格局。據民政部2015 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記載, 截至2015 年, 我國的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2.6 萬個, 比上年增長36.8%, 互助型的養老設施6.2 萬個, 比上年增長55%, 社區服務志愿者組織15.8 萬個, 社區服務志愿人員900 多萬名,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1600 余家。2016 年10 月,第四次中國城鄉老年人生活狀況抽樣調查情況, 根據數據顯示,老齡產業市場不斷升溫。一是老年人照護服務需求持續上升。2015 年, 我國城鄉老年人自報需要照護服務的比例為15.3%, 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 個百分點。二是社區為老服務中上門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 年, 城鄉老年人的居家養老服務需求項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別是上門看病、上門做家務和康復護理。這些調查和統計充分說明了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出現,既能應對當前人口老齡化發展的客觀需求, 又能緩解傳統家庭養老的壓力, 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 維系社會穩定, 發展前景非常可觀。
(二)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
社區居家養老其根本的目標在于通過良性的政策引導和法律保障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在法理層面其歸屬于社會分配法律關系,其追求的價值目標在于建立與運行實質公平價值, 有效分配養老資源, 促進社會養老資源成果的公平分享, 其最主要的理論基礎包括福利經濟理論、社會保障理論與需求層次理論。
首先, 福利經濟理論追求的重要的社會目標就是為了實現最高的社會經濟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價值, 這是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在法理層面構建其制度體系的本位思想。每個社會成員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 老年人的利益實現程度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有重大影響,不局限于個體單一受益, 實現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 整體利益不是個體利益的機械疊加, 而是個體利益相互博弈的結果, 只有盡量逼近絕大多數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優 并在不能實現最優的情況下盡量促進最小受惠者利益, 才是實現了個體利益向社會整體利益的初步進化。在我國社區居家養老發展的現階段,政府和社區作為居家養老服務中的必然主體和主導, 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 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 資金投入, 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建設完善的社區居家養老制度,實現最優的經濟效益與資源分配效應。
其次, 社會保障理論體現了國家對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 是社區居家養老制度體系設計的關鍵。在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實踐中,政府應維持與促進市場自治與國家干預間的平衡, 促進社區居家養老產業的供需平衡, 建立民間資本與社會力量參與社區居家養老的市場運行與政府干預間的良好互動機制, 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
最后, 需求層次理論是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發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層次理論, 作為一種開放型、多元結構的服務模式,社區居家養老可以滿足老年人對于家庭和社區的雙重依賴, 滿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實現等五個不同層面的需求。
二、我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法律規制現狀及問題
(一)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法律制度現狀
新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 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發展社區服務, 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社區配套建設規劃, 逐步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 該法包括了社會保障、積極養老、法律援助 等主要內容, 是我國社會在當前大力發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和相關體系建設的基本法律依據。
近2 年來, 我國眾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養老服務的地方性法規,繼北京市于2015 年1 月正式頒布《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以來,江蘇、河北、烏魯木齊、合肥、蘇州等省市相繼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上述《條例》基本都明確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充分體現鄉鎮街道、社區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區的基礎性和支撐性特點,規范了為老年人提供優質服務的內容。還有在部分省市, 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 天津市, 已經由民政部門等相關機構先后制定了地區性的居家養老服務規范。
此外, 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改革試點方面, 民政部和財政部兩部委于2016 年7 月19 日聯合下發了《關于中央財政支持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根據通知的要求, 全國部分地級市(含直轄市的區) 將逐步推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改革試點。
(二) 我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如前所述, 我國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體系起步較晚, 處于初級階段, 法律制度還不完善, 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有:
1. 從立法角度, 當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我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體現在立法較為滯后,數量不足, 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銜接的法律體系, 且現有的法律法規內容不健全, 缺乏統籌兼顧, 各項配套制度也不完善, 很多沒有落到實處。
從規范的層級而言, 目前, 在國家法律一級,我國尚未存在針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專門立法。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在社會服務、社會優待、法律責任中對于社區居家養老有新增一定的內容,但不夠具體, 較為籠統, 法律責任也不清晰, 如其中第82 條規定,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 造成嚴重后果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沒有明確規定給予何種處分, 可操作性較差。
在地方層面, 各地區針對社區居家養老的地方性規范或條例起步較晚, 為數較少。有的剛剛頒布,尚未實施, 有的條文過于原則性, 細化程度不高, 缺乏制裁規定, 對于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各方的權利、責任、利益界定不清晰, 法律風險較高,能否落到實處還有待檢驗。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區對開展日托服務顧慮重重。
在有關部門層面, 曾經制定的一系列社區養老服務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經擱淺乃至出現荒廢,如2001 年6 月, 民政部在制定了名為社區老年福利服務星光計劃 的工作方案后, 在全國啟動了這一計劃, 而如今這項歷時3 年耗資134 個億的資金建成的老年活動室, 如今大部分已經難覓蹤影, 很多甚至已經面目全非 。
此外, 與社區居家養老相應的配套制度和服務支撐體系還不完善。比如非營利性組織在提供公益性和專業中占有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沒有得到明確認可, 扶持其發展的相關政策不夠完善。此外, 國家現在鼓勵社會力量、民間資本興辦養老設施, 發展社區居家養老, 但其政策環境還有待進一步優化。最后,當前依托互聯網+, 以智能化手段為支撐, 創新養老服務手段,搭建起養老信息服務網絡平臺已經是社區居家養老發展的新趨勢, 而相關規范標準尚不明確, 無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2. 從執法角度, 政府引導支持力度不夠,很多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
徒法難以自行, 有了好的立法, 如何突破現實中的執法難關, 將法律政策落到實處, 是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領域內的一大難題。當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問題:
第一, 政府的引導和支持力度還不夠, 運營經費難以得到保障。將居家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居家養老服務經費, 已經是現行立法中居家養老經費保障的一般模式, 傳統的經費補助模式側重于補助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而忽略了補助運營服務, 造成部分社區居家養老設施建成后面臨后續資金運營匱乏難以為繼的尷尬局面,嚴重挫傷基層積極性, 也使養老服務無法真正落到實處。
第二, 針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評估和監督機制不完善。2013 年7 月30 日, 民政部印發了《關于推進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目的在于推動建立統一規范的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目前有些地區正在展開試點, 制度化的評估和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 處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區對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養老服務的內容、工作體系建設、服務人員的業務水平、服務設施的質量、滿意度都還缺乏有效的評估與監督機制,管理的混亂和監督評估體制的缺失已經對居家養老服務的進一步規模化發展造成很大影響, 亟待完善。
第三, 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機制還不完善, 對社會力量、民間資本參與的支持力度不夠。不少居家養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勵社會力量、民間資本加入居家養老服務網絡平臺,建立養老服務專業團隊, 開展智能化養老, 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個性化、專業化、智能化的養老服務。但是目前,我國社區居家養老的服務設施建立, 機構組建還基本處在政府推動主導的階段, 多渠道投入機制還不完善, 針對社會力量、民間資本、非營利性組織參與社區居家養老的扶持力度還不夠。
3. 從司法角度, 當前居家養老糾紛中老年人的權益難以得到妥善保障
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 首先服務機構和老年人之間是一種特定的消費者和服務者的關系, 服務組織應當與服務購買人、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其人訂立養老服務合同。但是由于當前養老服務合同尚缺乏統一規范,居家養老護工的職業標準和規范管理問題依然處于探索之中, 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屬于弱勢群體, 普遍缺乏法律知識, 經濟能力也有限, 一旦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護工事件,面臨著舉證難、訴訟維權難等一系列難題, 如何最大限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三、解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發展法律問題的建議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 社區養老服務要取得長遠發展, 必須重視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堅持福利性、社會保障性的指導原則, 緊密結合我國老齡化的實際需求,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建立政府主導、民間資本參與、社會力量補充的多層次、廣互動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體系。
(一) 完善立法及相關配套制度
從國家層面, 應做好頂層設計, 避免制度碎片化, 在完善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 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就社區居家養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會的責任, 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標準, 資金來源、設施建設、專業人員培訓等做出規定;
從地方層面,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存在一定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 各地區應結合本地實際, 加快制定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地方性立法和規章。在地方性立法中應注意建立社區養老機構的準入標準,規范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合同,細分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各方的權利、責任、利益, 明確監管制度。在有關部門層面, 應整合政策, 協調聯動, 改變目前有些部門在社區層面各成體系, 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資源和資金使用分散的情況,避免星光計劃 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
在配套制度建設方面, 應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 制定扶持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相關法律制度,如改登記制為備案制, 取消掛靠制, 保持獨立性, 加強監督和引導非營利組織的結構轉型, 完善非營利性組織參與社區養老服務的激勵機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 改善社會力量、民間資本投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業的政策環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實稅收、財政、信貸、土地、規劃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第三, 各地民政部門應就智能居家養老服務出臺標準, 明確提供服務的企業和機構的準入門檻、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采取多地區聯合的方式, 破解跨區域老年福利和養老服務方面的身份和戶籍壁壘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探索醫養結合 新模式, 健全社區養老服務管理制度, 積極推進社區志愿者登記注冊制度, 開展居家養老護工正規化制度建設, 加強如養老服務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建設。
總之, 應循序漸進, 逐步建立從中央到地方,各項制度與配套措施銜接得當、統籌兼顧的社區居家養老法律體系。
(二) 在執法層面, 明確政府定位, 加強政策引導和政策落實
在執法層面, 政府應處于主導地位, 從規劃統籌、資金保障、設施配置、產業培育、政策支持、標準制定、市場監管、搭建交流平臺、信息網絡建設等多方面,綜合考慮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在具體開展居家養老執法的方式上, 可采取綜合運用議案督辦、執法檢查、聽取審議意見落實情況報告等多種形式, 依法推進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落實,以條例落實推動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具體而言, 主要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 擴大政府財政投入, 建立居家養老服務運營經費保障機制。為避免養老相關設施建成后運轉困難,挫傷基層積極性, 一方面, 政府應保證財政配套資金及時兌現, 另一方面, 應建立居家養老服務運營經費保障機制, 同時加大轉移支付補助力度, 一方面, 通過以獎代補的形式,調動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的運營積極性, 另一方面, 對經濟特別困難的山區農村加大補助力度。
第二, 建立系統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評估與監督機制。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在評估內容上,首先是對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情況、身體狀況、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高齡、失能、失獨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給予補貼。其次針對各地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開展成效, 具體包括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體系中的政府主導、基礎設施、服務隊伍、管理制度、服務成效、群眾滿意度等內容開展評估。在評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內部評估和外部評估相結合的辦法。內部評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據具體評估指標準備相關材料并開展自我評估和民政部門對各地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議各地區民政部門可以建立類似社區低保評定的服務監察和績效評估機制, 設立養老服務監督員、定期或不定期走訪被服務對象, 對社區養老服務的效果、效率進行服務質量評估。外部評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評估,結合老年人的滿意度調查, 根據評估結果進行星級評定, 并與運營獎勵補助經費掛鉤, 促進服務質量改進, 提高老年群體的獲得感。
第三, 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以走向社會化、推行信息化、提高專業化、擴大規模化和鼓勵競爭化 的思路, 通過政府購買、協調指導等方式, 重點培育一批服務機構, 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樣化的經營模式,在穩健經營的基礎上有計劃地擴大規模, 形成品牌效應。
第四, 完善社區居家養老基礎設施建設, 依托互聯網+ 建設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政府應當做好配套制度建設, 搭建智能化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合作交流的平臺, 將這一政策落到實處,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養老社區、共同完善智能化養老服務內容, 廣泛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媒介, 為老年人提供內容更豐富、更滿足個性化需求, 更方便的產品。
(三) 加強司法保障與普法宣傳
在司法層面, 人民法院系統應當繼續堅持對涉老案件實行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 的三優先制度, 落實對特困老年人投訴案件實行訴訟費緩交、減交、免交制度, 對較復雜、易反復的追索贍養費、養老金的案件實行回訪制度。應加強針對老年人養老糾紛中的法律援助, 開辟養老權訴訟的法援綠色通道,可以借鑒成立少年法庭的經驗, 設立老年法庭, 專門審理侵害老年人權益的案件, 使占比較重的涉及老年群體養老糾紛的案件能夠得到及時處理。同時在審理涉老案件時吸收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為人民陪審員,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 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門應鼓勵、支持社區居家養老機構和公益性的社工組織, 創造條件舉行以尊老敬老為主題的普法宣傳活動,以期達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識, 增強養老組織自身的法律意識, 維護個人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關鍵詞:農村,老年人口,養老問題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countryside senior citizen cares for the ag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to be unoptimistic. The family retirement function attenuates, the community retirement mechanism lag, the social welfare, the government relief and guarantee the investment serious insufficiency lowly and so on, causes the overwhelming majority countryside senior citizen to occupy the family edge and outside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he retirement is worrying. Solves this problem to need to plan the consideration, the comprehensive program of public order, from the idea, the system and so on obtains variously.
key word: Countryside, old population, retirement question
前言
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進程中,農村的老年人口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弱勢群體。很久以來,人們關注較多的是城市人口的養老問題,而對在黃土地上一生辛勤耕耘的老年農民的養老問題卻關注甚少。事實是全國1.43億的老年人口當中就有將近70%的老年人居住在農村,由于農村生活條件與城市相比較差,加之農村絕大部分地區尚未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目前還處在試點階段,因此目前農民的養老、醫療都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而能否妥善解決農村老年人口的養老問題,關系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成敗。因此,深入了解和分析農村老年人口的生存和養老現狀,探討現階段農村養老的可行路徑,是理論和現實都迫切需要面對的問題。
一、目前農村老年人口養老現狀分析
對于農村養老,人們一般都認為,有兒女的老人由兒女家庭贍養,沒兒女的作為五保戶也由當地村莊集體供養,好像他們沒有養老的后顧之憂。事實果真如此嗎?筆者生于農村,對農村老人養老狀況比較了解,而且近兩年在山西貧困地區做過相關調查,結果表明,在當代中國農村,養老問題的矛盾變得愈發尖銳起來,農村老年人養老問題主要面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家庭養老功能日漸弱化,農村老年人賴以養老的主要模式受到挑戰。勿庸諱言,家庭養老依然是現階段我國養老的基本模式。但從現實社會及調查材料看,它已不能承擔所有的養老任務,正受到來自于計劃生育政策和城市化、工業化社會共同引發的人口結構老齡化、家庭結構核心化等嚴峻挑戰,也就是說,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正面臨著種種矛盾和困惑。
1.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農村家庭擁有子女人數減少,即家庭人口小型化,從而削弱了家庭養老功能。盡管計劃生育政策在農村不如城市取得的成效大,但其擁有的子女數也大大下降,導致家庭規模小型化、核心化的比例上升,家庭供養老人的功能逐漸削弱。過去一般是一對夫婦供養一對老人,現在乃至今后一般是一對夫婦供養兩對及兩對以上老人,不僅財力上難以支付,而且精力上力不從心,靠兒養老的傳統模式逐漸改變。
2.隨著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變,老年人原有的優勢地位正在失去,年輕一代敬老愛老意識的匱乏,致使家庭養老的主體責任正在淡化、丟失。在過去自然經濟條件下,農村老年人熟悉耕作技術,有豐富的生產經驗,掌握著家庭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家庭和社會地位較高。現在掙錢靠科學、靠技術、靠外出打工。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變,使老年人失去原有的優勢。由于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農村老年人仍然主要依靠家庭養老,其基本生活需要由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經濟狀況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產生糾紛。尤其在當今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各種思想活躍,傳統養老觀念受到挑戰,年輕一代在思想上基本認同養老的同時,行為上則表現得更為現實和自我。
3.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大量外流,農村的“空巢家庭”越來越多,留守在農村的老年人需要承擔勞務和家務的雙重勞動,子女對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因打工在外難以較好實現。為了改變生活和擺脫貧困的處境,20世紀80年代以來,大量農村年輕人不滿足于面朝黃土背朝天的生活,大量向城市流動,進行務工和經商。留守在農村的大多為老人、婦女和兒童,絕大多數老人的生活要靠自己,處于自養狀態,同時還要承擔照料下一代和從事農活等體力勞動。比如,山西的臨縣,近年來本縣50多萬人口中就有10多萬外出打工。這些常年在外拼搏的打工者,生活艱辛。收入較好的尚能給家中老人寄些生活費,許多打工者僅能維持自己的基本生活,有的甚至自顧不暇,沒有力量顧及老人。在臨縣我們看到,留守在農村的老人,大多是自己養活自己,活到老干到老,是許多農村老年人生活的真實寫照。一旦他們喪失勞動能力,因無固定收入,生活風險和困難程度均高于城鎮老人。
4.農村老年人自養能力較低。這有幾方面的原因:一是農村居民人均收入較低,一年辛苦下來,除了必要的開支已所剩無幾,特別是不發達的農村收入更低;二是給孩子成家和蓋房子是農村人的最大開支,許多家庭把多年積蓄花光,甚至還背上外債;三是由于傳統觀念影響,農村老年人在勞動年齡階段創造的財產收入基本上都用于子女婚嫁及家庭投資,而不是靠自己的儲蓄來養老。因此,到了老年,經濟上只能依賴子女,由于代際之間經濟交流存在嚴重的不平等,老年人的贍養費用遠遠低于供養子女的費用。
此外,隨著教育消費的增加和醫療制度改革,使農村許多家庭本已拮據的生活更加貧困,有的負債累累。現在的孩子從上小學至初中、高中、大學,其花費是過去的幾倍甚至幾十倍,農村人也已認識到讀書是改變個人和家庭面貌的重要出路,寧愿自己受貧,也要供養子女上學,這也使老年人成為家庭邊緣人而被忽視、歧視,甚至虐待的一個現實因素。
(二)農村社區養老發展嚴重滯后,不能適應新形勢下人口老齡化、家庭養老功能弱化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與發達國家成熟的社區服務體系相比,我國的社區服務體系發展滯后,尚處于摸索發展階段。其中城市發展進程比農村快,近年來已取得長足的進步,而農村社區養老服務與城市相比嚴重滯后。表現為:一是對老年人經濟上支持不足甚至沒有支持。在一些經濟發展迅速的農村,對60歲的老人實行退休制度,有的對老年人按年齡給予補貼。這對解決老年人養老問題作用很大。但這只是中國農村極少的一部分,大多數人無緣享受這種補助。二是老年服務體系仍屬空擋,最具代表性的敬老院不僅不普及,現有的許多還只是僅供參觀的“展品”。老年醫療服務、生活料理服務、不能自理的老人的長期護理服務等都未建立。三是老年協會組織還不普遍、不健全、不完善、不系統化。盡管近年來老年協會組織發展較快,在引導和督促家庭養老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目前還存在組織不健全、不完善的問題,組織健全的也存在作用發揮欠佳的問題。而中國的習俗和傳統觀念決定老年協會組織在農村家庭養老的糾紛中擔當重任。我們期待農村的老年協會組織在對家庭養老的引導和督促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使小問題不出村、大問題也盡量調解和化解。
(三)農村社會福利、政府救濟和低保投入嚴重不足,絕大多數的老年人基本處在社會經濟保障體系之外。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廣大農村尤其是處于弱勢地位的老年人群體生活狀況不容樂觀,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在他們身上體現不夠。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統計,農村老年人口為8557萬人,占老年人口總數的65.82%,農村老齡化程度比城鎮高1.24個百分點。由于農村整體收入水平低,老年人收入更低,貧困率高達1/6,農村老人基本沒有社會保障。2003年參保農民5428萬人,其中領取養老金的只有198萬人,占農村老人總人數的3%,人均養老金492元,這也主要集中于京、津、江、浙等地,像山西這樣的欠發達省份,農村老年人養老基金只在個別富裕村才有,廣大農村老年人是難以享受到養老金的。
農村醫療水平整體上低于城鎮,醫療資源分配嚴重不公平。據衛生部統計,醫療資源只有20%分布在農村,由于農村的衛生經費的比例從1991年的20%降至10%,農民人均衛生費只有12元,僅為城市的28%。2003年農村每千人口醫師僅為0.68人,為城市1.76的39%,還有1/10的農村無醫療點,新的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僅為9.5%,約有40%~60%的農民因病致貧和返貧。
農村的低保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目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還是極少數人,大量特困戶尚未得到保障,基本生活難以維持。
農村傳統的“五保”制度受到承包責任制和稅費制度改革的沖擊。“五保”老人未能實現應保盡保,現主要靠低保和社會救助。2003年有30萬五保戶享受低保(戶數比上年下降了41%),另有174萬五保戶受到定期救濟補助,但水平很低,低保年平均只有270元,定期救濟只有417元,每月只有二三十元。
二、完善農村養老機制的幾點思路
如前所述,我國將近70%的老人居住在農村。農村的養老面之廣,情況之復雜,難度之大,以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程度和能力,由國家和集體大包大攬起來,實在難以達到。如果靠藝術家唱幾首充滿愛心的歌曲,靠企業家的一點捐助,靠社會的助老工程,靠政府的救濟,靠某個組織的恩賜,都不是解決農村養老的根本辦法。我們認為,農村養老問題是一個強大的系統工程,靠單一方法、措施只能解一時、一地之急,而不能從根本上、全局上解決問題,因此需要我們統籌考慮,綜合治理,從多方面入手。目前,首先要解決如下幾個關鍵性的問題:
轉貼于 (一)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消除長久以來人們在思想認識層面上對農村養老問題的片面認識。
1.提高對農村養老問題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重要性的認識。這主要指各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養老問題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決不能將養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戶自己的事情。老齡化是大勢所趨,勢不可擋,家庭養老勢單力薄,難以為繼。我們必須對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保持足夠清醒的認識。我國改革開放以后的許多年,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體制轉型上,過多強調社會保障為國企改革的配套作用,將老年社會保障視為城鎮居民的專利,這不符合社會保障的公平價值原則。如果失去了公平的分配機制就無法保證人人能夠分享社會發展成果,這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點在農村和農民的發展思路相背離。因此,我們要充分認識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重大意義、存在問題、潛在危機,萬萬不可持無關緊要的態度。
2.從農村人口的實際情況出發,改變傳統觀念,適應新條件下養老機制的轉變。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養老模式正在發生變化,養老觀念需要隨之轉變。其一,改變完全依靠后代養老的觀念,樹立多方式多渠道的養老觀念,包括依靠社區、依靠個人、依靠土地等等,這樣可以減輕家庭養老的壓力;其二,改變只有兒子才能養老的觀念,打破贍養責任中的性別劃分,使女兒和兒子共同承擔養老的責任;其三,改變合居才養老、分居則不管的觀念。合居、分居只是各自方便的需要,并不改變責任義務關系。子女要一如既往地尊敬和贍養父母老人。
此外,應進一步強化青少年一代的尊老愛老意識,努力維持家庭養老制度,為迎接老齡化的更大沖擊創造雄厚的人力資源條件。
(二)關注和幫助農村老年人中的脆弱群體。據調查統計,農村中有5%的老年人屬于脆弱群體,這主要包括:無兒無女的孤寡老人、喪偶獨居的老人、臥床不起和生活難以自理的老年人、孩子有嚴重殘疾的老年人、特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子女間帶有嚴重養老糾紛家庭中的老年人等等。這部分老人各自都有特殊情況,而且大多數屬于家庭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必須通過國家參與、社會關懷、社區特殊照顧等方式來解決。比如,增加脆弱群體老年人救助專款,用于救助這些特殊困難的老人;向脆弱群體老年人實施醫療救助,發放醫療救助卡、設立扶貧病房、按一定比例減免藥費和治療費;廣泛開展社會捐助活動,設立老年基金專戶或結對的形式,對特困老人開展救助;建立特困老人檔案,動態管理,抓實抓好等等。總之,應根據每個老年人的實際情況,做出不同的處理,盡量幫助他們安度晚年。 (三)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是解決農村養老的根本出路。農村養老體系是建立在農村發展實際和老年人特征基礎上,應包括社會養老機制、社區養老機制、家庭養老機制和個人養老機制。前兩者屬于社會化養老的范疇,后兩個則為家庭養老的內容,各自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別,但共同又為一個整體。
1.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村的社會養老機制。這是一個根本的養老保障系統,是國家、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通過建立制度法規而形成的養老保障體系,一般應包括養老保險制度、老年服務體系、老年福利制度及維護老年人利益的法規等。目前農村社會保障覆蓋率極低,90%以上的農村老人需要自我養老和家庭養老,這是一個缺陷,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們首先要加大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力度,通過社會養老保險這種形式,以個人為主、補貼為輔的方針,發揮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合力,推動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解決農村老年人缺錢花的問題。其次,擴大農村低保的覆蓋面,解決農村人特別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問題。第三,完善農村社會化救濟和“五保”供養制度。2006年是“五保”制度建立50周年,新修訂的《農村五保供養條例》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規定,五保供養資金將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這標志著農村五保供養制度進入了一個新階段,目前關鍵是要抓好落實。第四,發展農村合作醫療事業,探索建立大病醫療保障制度和對貧困老人建立醫療救助制度,解決農村老年人病有所醫的問題,滿足農村老年人衣食無憂和有病能醫、身體健康這兩大基本需求。
2.鞏固和完善家庭養老機制。家庭養老是我國傳統的養老方式,是與傳統大家庭和以家庭為單位的小生產相聯系的一種方式,也是老年人最感舒服的一種方式。雖然現代的生產生活方式使家庭養老受到嚴峻挑戰,社會養老成為現代必不可少的養老方式。但是家庭養老并不是就要消亡,相反,它還是一種很重要和最主要的養老方式。這是由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決定的。我國目前經濟基礎還比較薄弱,國家不可能拿出足夠的資金用于養老方面,而且,中國人傳統的親情養老,不管社會如何發展,也無法取代。因此,家庭養老仍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不會被社會養老完全代替。在目前我們應積極培養、發展和完善它。要積極建設和宣傳新的養老觀,鼓勵和支持簽定養老協議書,充分發揮老年協會組織對強化家庭養老的重大作用,加大執法力度,對不贍養老人的子女嚴格執法等等。
3.建立農村社區養老機制。農村社區應為一個行政村。在我國,與城市社區養老體系建設相比,農村社區養老體系建設起步晚、發展慢,僅有的社區服務也存在服務形式單一和陳舊的問題,遠不能適應和滿足農村老人的需求。為此應從三方面加強農村社區養老機制建設:其一,加快建立農村的老年服務體系。敬老院是我國長久以來最具代表性的老年服務內容,曾受到老人的喜愛和子女們的青睞。隨著社會發展,敬老院要滿足老人的新需求,必須不斷調整管理方式,增添新的內容,才能持續發展。同時,農村老年服務必須增加包括老年醫療服務、老年生活照料服務、不能自理老人的長期護理服務等內容,滿足各種需要。其二,盡可能在經濟上給老年人以支持。近年來,農村出現了多種形式的萌芽,但各地發展很不平衡。比如有的經濟發展迅速的農村對60歲以上的老年人實行了退休制度,也有的按年給予補貼,對老年人的養老作用很大。但這要以雄厚的集體經濟為基礎。因此大力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是完善農村社區養老機制的重要之舉。其三,加強對家庭養老的引導和督促。其形式有老年人協會、紅白理事會等。近年來,老年協會在引導和督促家庭養老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紅白理事會引導人們對老年人的喪事簡辦,減輕了家庭負擔,把錢用在老年人生前生活改善上,提高了老年人生活質量。對此應進一步加強和引導,促進其發揮更大的作用。
4.大力倡導和支持老人“自養”,促進個人養老機制的形成和完善。在我國傳統養老機制中,老年人尤其是農村老年人處于被動地位,嚴重影響了他們的生活質量。為此,我們必須尋求完善農村個人養老機制的方法。其一,農村老人在有勞動能力也就是在年輕的時候應進行經濟儲蓄,即把經濟收入的一部分作為養老金來儲蓄,可參加養老保險,徹底改變把錢全部用在子女身上的做法。其二,在農村常年體力勞動中不要透支自己的身體,要勞逸結合,多進行養生鍛煉,進行健康儲蓄。其三,老年人在撫養教育子女的同時,要處理好同子女、媳婦及配偶的關系,做到同輩人、隔代人之間關系融洽。情感隔閡是養老中的大敵。其四,“征地養老”是新形勢下農民自養的一種新模式。上海嘉定馬陸鎮2005年出臺了農村老人“以土地備案形式解決‘農轉居’,享受征地養老待遇”的方案。據此方案,農村老人的土地可以交給鎮政府集中備案管理,鎮政府給予農村老人數目可觀的養老補助,每月440元,逐年提高,醫藥費也可報銷70%~90%。以土地換保障,這是一個新的嘗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借鑒和推廣。
(四)關注農村老年人的精神貧困問題。這幾年社會和人們開始關注老年人的精神贍養問題,但多傾向于城市老年人的“老有所樂”,對農村老人少有提及和關注。這是由于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存問題尚未得到完全保障,加之農村老年人的文化素質整體偏低,對文化娛樂、精神享受、老有所樂等需求不是很迫切和強烈。也正因如此,農村老年人的精神貧困才更值得關注。目前農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總的來說較差。戲劇表演、電影放映很少,不少家里的電視也是大多放在孩子的房間,老人們想看也不方便。于是老人們的活動也就是幾個人拉拉家常,有的則無事生非參與賭博等,引起不良后果。因此,如何開展農村老年人文化生活活動,是一個需要重視的問題。目前比較實際的措施是充分發揮老年協會的作用,組織一些簡易的老年文娛活動和圖書館,這在山西運城開展得較早,值得借鑒。
參考文獻
〔1〕趙雨亭.銀齡新論〔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