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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理念;現實策略
引言
醫療保險是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障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并足額進行繳納。醫療保險是通過這樣的方式來對疾病所產生的一大批醫療費用進行補償的一種保險?,F在社會正在不斷的向前發展,政府對于公民的各項權益的保障能力也在不斷的提高,醫療保險也成為現在公民追求健康的一項訴求。所以對于醫療保險制度的管理理念也應符合現在社會的狀況,要保證公平、秩序、服務導向以及精細管理的管理理念,更好的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一、基本醫療保險所應具有的管理理念
1.公平的管理理念公平是現在社會所追求的東西,在健康面前每一個人都渴望能夠平等對待。對于基本醫療保險來說,公平的管理理念更是一項十分重要的理念。公平理念主要是依靠健康公平觀以及社會保障底線公平觀共同引導的。所謂的健康公平觀主要就是指籌資縱向公平以及待遇橫向公平這兩項。所謂的籌資縱向公平指的就是,在社會中總是會存在貧富差距,對于富人來說,他們所取得的成功不僅僅是依靠的自身的努力與汗水,社會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是他們取得成功的關鍵,所以富人有義務來回報社會,也就幫助所需要幫助的人。那所謂的待遇待遇橫向公平指的是,即便有貧富差距的存在,但是在對醫療上有一定需求的時候,他們會得到相同的待遇,也就是說,待遇橫向縱橫可以使一些較為貧困的家庭減少對支付費用的困擾,得到應該得到的治療。那么對于社會保障底線公平觀來說就是對于每一個社會公民來說,支付能力的高低不會成為他們獲取自己權益的阻礙,每個人都會獲得自己最基保障。2.秩序的管理理念在現在社會中出現了這樣的情況,很多擁有醫療保險的人都開始選擇到大醫院中就醫,無論是農村地區的病人還是城鎮地區的病人,這樣就造成了一種無序傾向的情況出現。所以,在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時,應該將秩序的管理理念向擁有醫療保險的人傳述,讓他們能夠根據自身病情的情況以及對醫療的要求選擇合適的醫院進行治療,而不是僅僅追求到大醫院進行治療。3.服務導向的管理理念以目前的情況來看,社會政府的職能在由全能型向服務型轉換,社會中的其他方面也在發生著改變。那么醫療機構也就在慢慢的轉換著角色,逐漸的變為公共服務。而在這過程中,醫保管理部門也就在此為全民的利益起到一定的監管作用,并且還要對政府部門的一些工作進行配合,這樣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做好對醫療保障基金的監管。4.精細管理的管理理念如今,醫療保險制度已經在社會中全面的實行開來,人民在其中也得到了一定益處,但是之前的醫療保險管理制度較為粗糙,不能更好的適應現在的情況,所以要對之前粗放式的管理模式進行改變,使其變為精細化管理。要對醫療保險制度實現精細化管理,首先就要對一些制度以及方案進行改變,各個制度之間的關系要進行合理安排,這樣才能使醫療保險得到更長遠的發展,同時也能使參保人得到更多的益處。
二、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管理策略
1.對原本的醫療保險籌資機制進行完善在對醫療保險籌資機制進行完善的過程中,首先要對縱向公平的籌資機制進行完善。在實施這項機制時,要對居民的家中情況進行調查,同時還要了解參保人是否就業。如果參保人就業,醫療保險就應該由自身以及單位共同來對參保費用進行承擔,而參保費用則是由自身工資的多少來決定。如果參保人未就業,則根據各個地方的收入情況來確定醫療保險所應該繳納的費用。其次是對籌資方式的完善,這就需要稅務部門和安全保障部門的共同合作。社會保障部門要對參保人的情況如實的進行調查,而稅務部門則是應該對社會中的一些部門進行鼓勵或者強制繳納稅款。2.對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進行重構對于醫療保險而言,待遇公平是每一個投保者都希望的事情,那么在進行醫療保險的過程中,就要保證待遇橫向公平。待遇橫向公平首先要保證的是,在相同的地域中,對待不同的參保人要保證相同的待遇,待遇的好壞不能根據所付保險資金的多少,或是其他的因素就區別對待。其次就是參保人可以根據醫療的需要來確定共付額度,而不是根據醫療需要。3.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合理分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對于醫療保險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所以一定要對基本醫療保險合理的進行分配。在進行基金合理分配的過程中,首先就是要對門診和住院基金進行改變。對于門診來說,應該適當的擴大統籌基金,并且對待就業人口時,應取消個人賬戶,對待非就業人口時,應有效提高門診統籌基金的比例,這樣才能使門診的補償水平得到提高。然后是不同時間段的基金分配,要時刻進行關注。最后是對待不同空間的基金分配,要進行不同的考慮,這樣才能使醫保待遇具有一定的便攜性。
三、結語
現在社會不斷向前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斷的提高,對于身體健康方面人們也變得更加重視。所以現在參與醫療保險的人也越來越多,醫療保險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缺陷也就逐漸暴露出來。綜上所述,就是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管理理念以及現實策略進行詳細的介紹,只有對醫療保險制度進行更好的完善,才能讓人們獲得更多的利益,對于國家的發展也具有一定得到益處。
參考文獻:
[1]宋大平,汪早立,趙東輝,任靜,,程念,程斌.試論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管理理念與現實策略[J].中國農村衛生事業管理,2017(5):497-499.
一、河南支付制度改革的實踐
2010年以來,河南省選擇宜陽、息縣、武陟等縣級醫院,開展支付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在醫療質量基本不受影響的情況下,控制了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優化了醫療費用結構,藥占比明顯降低,醫療費用補償比明顯高于全省縣級醫療機構平均水平[4]。
(一)建立新的醫療服務責任體系
因專業分工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委托關系問題在醫療衛生服務領域中廣泛存在[5]。為此,河南省在支付制度改革進程中,借用委托理論的核心思想,依據各相關責任主體應承擔的職責和掌握、獲取信息的優勢,重新厘清了政府部門、醫保經辦機構、醫療服務機構和患者四方責任主體之間的委托和職責關系(見圖1)。1.政府部門。“堅持公益性改革主線,把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作為公共產品向全民提供,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改革目標,決定了政府部門在維護居民健康中的主導地位和責任,其根本宗旨是通過協調各相關責任主體的關系,滿足全體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促進全體居民健康水平不斷提高[6]。結合這一特點,河南省在支付制度改革過程中,將政府部門的具體職責界定為醫療服務供需雙方利益協調人,醫療衛生政策、標準的制定者和居民健康的保障人。2.醫保經辦機構。隨著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醫保經辦機構作為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購買人的地位逐步確立,主要代表政府部門和患者為居民購買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既是政府和居民的人,又是醫療服務機構的委托人,具有雙重委托責任,除了管理醫保基金、確?;鸢踩\行外,還要承擔與醫療服務機構協商確定醫療服務質量標準、資金支付與管理辦法、醫療服務考核與監管等職責。3.醫療服務機構。主要職責是通過加強質量管理、成本控制和內部監管等,為居民提供規定數量且符合質量要求的醫療衛生服務。4.患者。患者處于整個醫療服務責任體系的核心地位,既是健康的委托人,又是醫療衛生服務的最終享有人。由于信息不對稱,患者在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在新的責任體系中強調患者知情權、選擇權和獲得有質量保障的醫療衛生服務。
(二)建立核心購買機制
新的醫療服務責任體系要發揮作用,有賴于內在運行機制的科學設計。在厘清各方職責關系的基礎上,河南省探索建立了醫保經辦機構和醫療服務機構之間的購買機制,包括質量保障機制、價格談判機制、績效支付機制、綜合監管機制和信息化管理機制(見圖2)。1.質量保障機制(1)質量標準的制訂。按循證醫學的實施理念,河南省組織省級專家開發了《農村常見百病診療規范》,并指導項目縣成立醫療技術專家,共同討論、制訂適合縣域實際的本土化臨床路徑,提交縣級醫院臨床路徑管理委員會修訂完善,經縣合管辦和省級醫療技術專家審定后開展實施。定點醫院充分參與臨床路徑制定過程,保證了臨床路徑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與傳統意義的臨床路徑不同,河南省創造性提出了一個病種三套路徑的改革思路,即根據患者實際患病情況,按病情嚴重程度及有無合并癥、并發癥等情況,分別制定出每個病種的A、B、C三級臨床路徑,A組為基本診療組,B組為復合診療組、C組為特殊診療組,確保了單病種患者的全覆蓋[7]。為便于醫護人員規范操作,同時讓患者獲得充分的參與權和知情權,除了制訂醫師版臨床路徑質量標準外,還分別制訂了護理版和患者版臨床路徑質量標準。(2)質量標準的執行與控制。為確保醫護人員嚴格遵循質量標準執行,按醫療服務質量全程管理的理念,在臨床路徑的納入、退出或跳轉以及出院審核等方面制訂了嚴格的控制標準。經診斷符合A組的病人由當班醫生直接納入;符合B組的病人經科內會診后,由科主任審核確定;符合C組的病人,經院內或院外會診后,由業務院長決定,并報縣合管辦審核備案。對路徑之間的跳轉,須由上一級醫師賦權后方可執行,完成所有標準化操作后才能出院,確保為患者提供符合質量標準、適宜的診療服務。此外,依據疾病發病規律和大數法則,從總體上設定納入A組、B組和C組的控制比例,納入A組的病例比例平均控制在70%以上,納入B組的病例比例平均控制在20%以下,納入C組的病例比例平均控制在10%以下。2.價格談判機制(1)價格形成。組織同級試點醫療機構按過去3年單病種的發病情況,在綜合考慮臨床路徑質量標準、現行收費水平和物價變動的基礎上,分別測算各病種A組、B組和C組的定額付費標準,并征求各方意見以及與經濟發展水平相似的同級醫療機構比較,確定最終的價格水平。(2)價格談判??h農合辦組織醫療專家根據確定的服務質量標準和成本測算結果,與試點醫療機構就臨床路徑下具體服務項目和A、B、C各組付費標準、控制比例等內容進行多輪談判,最后確定各病種的具體臨床服務規范和服務價格,共同簽署服務合同。3.績效支付機制(1)資金支付管理。按病種分組管理的理念,結合醫療機構往年疾病病例診治情況,以及A組、B組和C組控制比例,總體測算年度資金需求量,由醫保經辦機構和醫療服務機構簽定管理合同,按“預付+按季度考核后繼付”的資金管理模式支付醫保基金。一般按合同約定,年初先預付30%~50%,以減輕醫療機構墊付資金的壓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2)結余分配。遵循“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原則,鼓勵醫療機構在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同時,調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參與改革的積極性。4.綜合監管機制(1)制訂監管標準。結合本地實際,綜合考慮醫療服務質量、費用控制、醫護人員行為規范和患者體驗等重點監管內容后,利用關鍵績效指標法,篩選確定監測指標,形成醫療服務質量監管標準體系。(2)開展多主體監管。河南省在支付制度改革實踐過程中,創新性提出了以同業監管為主體,第三方監督、需方評價、行政問責四位一體的醫療服務綜合監管體系。同業監管包括內部同業監管和外部同業監管,內部同業監管主要指在醫療機構內部建立“首席質控員”制度,形成醫院對科室、科室對醫生、上級醫生對主管醫生的三級醫療質量審核系統,將質量審核控制權交給醫療機構;外部同業監管主要指保險經辦機構按合同約定,通過聘請或購買咨詢服務,以合同形式成立相對穩定的獨立專家組,對定點機構開展定期質量審核與績效考核,將考核結果與醫?;鹬Ц断鄴煦^。第三方監督是直接對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的改革實施監督組織,遵循“公平、公正、獨立”的原則,對購買服務、績效管理、支付審核等實行全程監督,其主要特點在于監督者獨立于利益之外,在制度上保證了監督的公正性。需方評價主要是以定期抽查的形式,了解患者對醫療服務收費、質量的滿意度,用以評價醫療機構改革成效。行政問責主要指建立問責制度,明確問責條件、程序、處罰措施,強化問責約束力,包括單位法人對分管領導問責、分管領導對責任科室負責人問責、科室負責人對主要責任人問責等。5.信息化管理機制河南省首次嘗試利用計算機規范醫務人員行為,將診療過程、支付系統與計算機程序相結合,通過信息系統實時了解各個科室、醫生的診療行為,包括增減的診療項目、用藥和診斷結果等,做到全程公開、透明,同時設置了抽查、審核、通報、公示等功能,對醫生行為的監管由傳統的事后轉為事前和事中,保證了醫療質量安全,提高了醫療服務效率。
二、對醫療服務管理方行為的影響
(一)對醫保行為的影響
通過支付制度改革,醫保經辦機構由原來的被動買單人轉變為醫療服務的戰略購買者,代表政府和患者實現對醫療服務的主動、有效購買,其目標由原來單純以控費為主向控費和提高質量轉變。通過調研訪談發現,醫保經辦機構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管行為發生了明顯變化。1.監管方式的變化(1)由外部非專業監管向專業化監管轉變。醫保經辦機構由于受專業條件限制,靠自身力量很難對醫療機構實施專業性監管。因此,在監管方式上,河南省探索將監管的責任下放到醫療機構,充分發揮醫療機構的自律性作用,實現監管端口前移,提高監管效率。(2)由全面普查式監管向重點抽樣式監管轉變。以往醫保經辦機構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往往采取全面普查的方式,工作量大且繁瑣。改革后,醫保經辦機構只需抽點病例即可,將監管重點更多地放在納入B組、C組患者病例,降低監管工作量。(3)由傳統紙質監管向信息化監管轉變。當前,河南宜陽、息縣等醫療機構開發試行了電子病例管理信息系統,將開發的病種臨床路徑全部納入計算機管理,從信息系統上能清晰地看到每名患者、每名醫生的路徑執行情況,實現了醫療質量的信息化監管。尤其是息縣,在縣域內所有醫療機構搭建了醫療信息系統管理平臺,各層級管理人員可根據監管的需要,通過在線信息系統看到每個醫療機構公共衛生、醫療服務執行情況,還可在線對每名醫生診療規范性、用藥合理性等進行適時監控,極大地提高了監管效率,規范了醫療機構和醫生的診療行為。(4)由傳統監管向購買監管轉變。為提高監管質量和效果,宜陽等試點縣試行了購買監管的理念,由醫保經辦機構以合同的形式,明確監管的目的、任務、內容、形式及結果委托專業機構和人員提供專業化監管服務。(5)由后付制資金管理模式向預付制轉變。醫保經辦機構根據年初簽定的服務合同,通過預付+繼付的形式支付醫療服務機構資金,有效提高了資金管理水平。2.監管內容的變化(1)監管標準更加規范。以往的監管更多依靠監管人員的執業經驗,雖有服務質量標準,但大多難以落實,且難以量化和考核,導致監管的主觀性較大。而目前,針對每個患者都有明確規范的診療路徑,監管人員只需按既定的服務標準逐項核實即可,提高了監管的科學性和客觀性。(2)監管方向發生改變。在按項目付費方式下,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受利益驅使,往往會催生過度醫療。而在定額付費方式下,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為自身利益考慮,會千方百計減少服務項目,以獲取更多的醫療服務結余,從而容易導致服務不足即服務縮水現象。支付方式的轉變,使監管的重點由過度醫療向服務縮水轉變。(3)監管重點更加突出。由于每種疾病都有A、B、C三套臨床路徑,且A組和B組臨床路徑都是定額付費,只有C組臨床路徑是按實際費用結算,因此,對醫保經辦機構而言,對納入A組、B組臨床路徑的監管應更多地關注診療項目增減、路徑跳轉等是否符合診療規范;而對納入C組臨床路徑的監管,應更多地考慮納入標準和服務項目是否符合診療規范。3.監管結果的變化(1)轉變了醫保經辦機構的角色定位。通過對成本測算、價格談判、服務購買等關鍵環節的參與,增強了醫保經辦機構作為購買方的話語權。以往醫保經辦機構只有事后監管權和資金審核支付權,對醫療服務過程的主動參與較少,通過支付方式改革,醫保經辦機構戰略購買者的角色逐步確立,成為真正的居民健康人,通過與醫療機構進行談判協商和服務監管,確保為居民提供有質量保證的醫療服務。(2)增強了基金管理的主動性和預見性。以往醫?;鹬越Y余較多,是因為對未來基金運行的不可預知。實施支付方式改革后,基本可以測算未來一段時間的基金需要量,從而對基金進行很好的調配,增強了基金管理的主動性和預見性。(3)提高了監管效率。與以往相比,監管工作量大大降低,特別是實施臨床路徑信息化管理以來,監管人員可以在線調取醫療機構每個科室、每名醫生對任何一個患者的診療情況,極大地提高了監管效率。
(二)對醫療行為的影響
增加了責任主體之間的溝通(1)更加重視與醫保經辦機構的溝通協商。隨著醫保經辦機構戰略購買者地位的逐步形成以及以結果為導向的監管方式的確立,直接影響著醫療服務機構的管理行為。醫療服務機構越來越重視與醫保經辦機構的溝通和協商,協商重點主要涉及病種質量標準、價格談判、監管指標、支付方式等方面。(2)更加重視患者溝通和患者滿意。支付方式改革后,試點醫療機構開發了患者版臨床路徑,向患者詳細說明診療服務項目、程序及費用情況等,讓患者明明白白消費,同時對醫生行為也起到監管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逆向選擇風險,患者知情權得到體現,滿意度有了較大提高。2.規范了醫院內部運營管理(1)建立了分層分級管理體系。通過醫療責任的逐級下放,實現醫院對科室、科室對醫生的分層分級管理。主要體現在對內部醫療質量的監管和結余分配兩個方面,有利于規范醫生診療行為和調動醫護人員積極性。(2)制訂了本土化臨床路徑。當前,傳統臨床路徑管理普遍存在著路徑依從性差和符合度低的問題,絕大部分醫療機構即使制訂臨床路徑,醫護人員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很少遵從,還是憑借經驗操作。河南省在支付制度改革過程中,充分尊重醫護人員的操作習慣,在遵循循證理念的基礎上,由醫療機構各科室人員自己制訂臨床路徑,經上級專家審核后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路徑實施的依從性。調研發現,河南宜陽縣醫院臨床路徑執行的總體符合度在85%以上。(3)實現了診療行為的信息化監管。試點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反映,將臨床路徑納入計算機管理以來,對臨床路徑的依從性大幅提高,診療的隨意性也得到了控制,過度醫療和服務縮水現象得到了有效遏止。(4)實現了服務結余的自主化分配。參照醫保經辦機構對醫院“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原則,醫療機構內部也建立了相應的分配政策,鼓勵科室醫護人員在保證醫療服務質量不降低的前提下,盡可能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并將結余部分在醫院與科室之間、科室內部醫護人員之間按比例分成。訪談發現,患者納入臨床路徑較多的科室,醫護人員收入明顯提高,有效調動了醫護人員參與改革的積極性。
三、討論
河南省支付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的原因可以歸結為兩點:一是建立了新的醫療服務責任體系,二是設計了關系醫保、醫療兩大責任主體核心利益的購買機制,從而有效調動了各方參與改革的積極性。
(一)對改善醫保經辦機構管理的啟示
關于功能定位。在新的醫療服務責任體系中,醫保經辦機構要轉變原有的功能定位,樹立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作為參保者的人,核心職責是為患者購買有價值的醫療服務,特別是要化被動支付為主動購買,全程參與醫療服務質量標準制訂、價格談判、醫療質量監管和費用控制等關鍵醫療服務環節,從事后監管向事前和事中監管轉變,真正實現醫療服務的主動、有效購買。2.關于監管方式。醫保經辦機構要充分發揮資金管理優勢,揚長避短,把專業性強、工作量大的醫療服務通過自律性監管(同業監管)、購買監管及第三方監管等形式委托給專業機構和人員管理,清除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管理風險;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協調、方案制訂和資金支付管理工作,從而提升宏觀管理水平。3.關于基金支付。醫?;鹗且粋€“蓄水池”,會隨著籌資水平的不斷攀升而逐年增加。如果采用后付制形式,在造成醫?;鸫罅砍恋淼耐瑫r,會增加醫療機構和患者的經濟負擔。因此,必須轉變付費機制,采用預付制和提款報賬相結合的形式,才能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減輕醫療機構和患者經濟壓力。4.關于激勵措施。當前,經濟激勵仍是有效的激勵手段之一。作為醫?;鸬墓芾碚?,必須加強資金的支付與管理,充分發揮資金支付的杠桿作用,通過資金支付來規范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服務行為,確保為患者提供安全、適宜、價廉和有質量保證的醫療服務。
(二)對加強醫院內部運營管理的啟示
一、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各種醫療技術勞務項目和采用醫療儀器、設備與醫用材料進行的診斷、治療項目:
(一)臨床診療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診療項目;
(二)由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的診療項目;
(三)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定點醫療服務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二、本辦法采用排除法分別規定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主要是一些非臨床診療必需、效果不確定的診療項目以及屬于特需醫療服務的診療項目。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主要是一些臨床診療必需、效果確定但容易濫用或費用昂貴的診療項目。
三、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
(一)服務項目類
1、掛號費、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等。
2、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理等特需醫療服務。
(二)非疾病治療項目類
1、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
2、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
3、各種健康體檢。
4、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
5、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
(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應用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
2、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
3、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
4、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四)治療項目類
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或組織源。
2、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
3、近視眼矯形術。
4、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治療項目。
(五)其他
1、各種不育(孕)癥、障礙及梅毒、淋病、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AIDS等性傳播疾病。
2、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3、因犯罪、打架斗毆、酗酒、自殺、自傷自殘、蓄意違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所發生的費用。
四、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
(一)特殊檢查的范圍及費用結算
1、特殊檢查的范圍
(1)應用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2)生化20項;(3)24小時動態心電圖;(4)彩色多普勒超聲血管檢查;(5)電子結腸鏡;(6)24小時動態血壓;(7)糖尿病綜合測定;(8)乳腺鉬鈀導管造影+攝片。
凡不在上述范圍內,單項耗費超過200元的特殊檢查,其發生的費用統籌基金均不予支付。
2、參保人員在門診特殊檢查時,檢查結果為陽性(有病理性變化),個人自付檢查費用的20%,統籌基金支付檢查費用的80%;檢查結果為陰性(無病理性變化),個人自付檢查費用的50%,統籌基金支付檢查費用50%。住院時特殊檢查的費用納入住院費用總額內計算,然后個人再自付特殊檢查費用的10%。
(二)特殊治療的范圍及費用結算
1、特殊治療的范圍
(1)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2)體外射頻消融、抗腫瘤細胞免疫療法;(3)體外震波碎石與高壓氧治療;(4)因病情需要輸全血或成份血。
2、參保人員門診特殊治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支付20%;住院特殊治療的費用納入住院費用總額內計算,然后個人再支付特殊治療費用的10%。超過住院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執行。
(三)安裝人工器官的范圍及費用結算
1、安裝人工器官的范圍:(1)心臟起博器;(2)人工關節;(3)人工晶體;(4)人工喉;(5)血管支架等體內置換的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
2、安裝人工器官的費用結算:所需費用均按國產同類產品價格結算。在門診安裝人工器官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住院時安裝人工器官的費用納入住院費用總額內計算,然后個人再支付人工器官安裝費用的10%。超過住院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執行。進口產品以國產同類產品最高價格為限,按上述規定執行;如無國產對比價格的,以進口價格的70%為基數進行計算。
近幾年來,黨和政府對我國日趨嚴重的老齡化問題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加大了對這方面資金的投入和政策扶持,有力地促進了我國養老服務和保障事業的發展。
然而,在當前養老保障方面也同時存在著老年護理保障機制不夠完善、護理保險嚴重缺失等問題。
根據目前實現的《社會保險法》,我國的社會保險為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項。毫無疑問,這五項保險消除了在職員工的后顧之憂,為他們的人身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對年老退休領取養老金安度晚年的時候,他們中的很多人由于身體日益衰老,疾病纏身而極需要得到穩固的護理。可是,我們國家卻缺少這方面的剛性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規定。這對我國年老體衰病體纏身的老人獲得必要的護理造成了缺失。
就目前老年服務機構的設置上,老年的專業機構比較少。醫療機構往往側重于疾病治療,不能完全替代護理機構的功能。醫療機構的收治床位也十分有限,但有些老年病人必須要長期入住,由醫務人員來為他們診斷加護理,故擠占了有限的醫療資源。然而,本著救死扶傷實行革命的人道主義精神出發,卻必須要住院接受診斷護理。這就在現實中產生了難度。
因此,為了更好地為需要長期醫療護理和需要長期生活照護者提供機制上的保障,特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以下建議。
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參照部分發達國家和發達地區的先進做法,加快建立具體針對老年人的社會護理保險制度。
一.中央人民政府要盡快制定出與此想配套且可操作性強的法規,并自上而下地建立其相應的組織機構,或明確現有的某個組織,確定好具體開展工作的人員,以確保這一機構的依法運行,確保工作的展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醫療需求,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建立與全面小康社會相適應的可持續發展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醫療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與實施,遵循以下原則:社會醫療保險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其他社會成員應當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社會醫療保險費根據用人單位、個人和財政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擔;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補充醫療保險和社會醫療救助相結合的多層次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社會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以及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市、縣級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檢查等醫療保險事務。
第四條衛生、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配合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同步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探索按病種結付和精神病預付制度,加強醫藥衛生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規范醫療和經營行為,滿足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
第五條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由財政、審計等部門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會代表、參保人員代表等組成,依法對醫療保障政策執行、基金管理等情況實施監督。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財政、物價、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第二章參保范圍與對象
第六條根據參保對象及其繳費水平的不同,社會醫療保險分為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學生醫療保險。
第七條職工醫療保險是強制性社會保險。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參加職工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的在職職工、自謀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職工),應當依法參加職工醫療保險。
六級以上殘疾軍人(以下簡稱殘疾軍人)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可以按規定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優撫政策。
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職工醫療保險。
第八條居民醫療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個人繳費與財政補助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參保對象為下列人員:
(一)具有本市戶籍,未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以上的城鎮居民(以下簡稱老年居民)。
(二)具有本市戶籍,在勞動年齡范圍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已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癥殘疾人)。
(三)本市*年底前參加工作,*年至*年期間精減退職,20世紀80年代初已辦理社會救濟證的人員(以下簡稱精減退職人員)。
(四)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和征地保養金的人員(以下簡稱征地保養人員)。
(五)具有本市戶籍,在勞動年齡范圍內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
第九條學生醫療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家庭繳費,財政及用人單位共同補助的醫療保險制度。參保對象為下列人員:
(一)在本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中專、特殊學校、技校與職校(不含大專段)就讀的學生、兒童(以下簡稱中小學生);
(二)在本市各類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和非在職研究生、高職高專學生、技校與職校的大專段學生(以下簡稱大學生);
(三)具有本市戶籍,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兒童和嬰幼兒,以及父母為本市戶籍,子女在外地學校(不包括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少兒)。
第十條離休干部醫療保障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由社保經辦機構實行統籌管理。
第三章職工醫療保險
第十一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一)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統一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9%繳納,在職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按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照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1%按月繳納。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經市政府批準后每年公布。(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不包括由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繳費、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劃轉和財政補貼組成。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社保經辦機構從基本醫療保險費率中劃出1%,按月轉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各社會保險統籌地區(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本級財政按退休人員每人每年100元標準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直接劃撥到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專戶。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照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按月繳納。(三)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來源為參保職工每人每月5元,由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繳納。
由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在按規定參加本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用于本單位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過重部分的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3%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分為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兩部分。(一)社保經辦機構為參保職工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記入標準和使用范圍為:
1.在職職工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記入。其中:4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3%記入;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4%記入。
2.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按年齡段分別確定為:70周歲以下按全年800元記入;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按全年950元記入;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全年1200元記入。從企業退休的勞動模范個人賬戶在以上標準基礎上另行增加,其中:國家級勞動模范每人每年增加400元,省級勞動模范每人每年增加300元,市級勞動模范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3.參保職工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往年個人賬戶既可以用于支付符合規定的門診費用,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中的自負部分。
4.參保職工個人賬戶往年結余金額超過3000元的,可以按自愿原則,于每年4月向市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申領市全民健身活動中心的健身卡。往年賬戶結余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可以將不超過500元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健身卡;往年賬戶結余在6000元以上的,可以將不超過1000元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健身卡。健身卡僅限在定點運動場館進行健身時使用,不得用于健身以外的其他消費。
5.凡養老金實行異地社會化發放、已辦理長期居住外地醫療手續、且未申請門診特定項目的退休人員,每年4月經社保經辦機構核準,通過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渠道,一次性發放其醫療保險當年預劃個人賬戶和往年賬戶余額。(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記入個人賬戶以外的部分,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由社保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統籌使用?;踞t療保險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以及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后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累計自負600元、退休人員累計自負400元后,在2500元以內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在職職工60%、退休人員70%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十四條門診特定項目包括: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化療放療、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藥物治療、重癥精神?。òň穹至寻Y、重癥抑郁癥、伴有精神病癥狀的躁狂癥、雙相情感障礙癥)、老年性白內障以及家庭病床。以上門診特定項目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社保經辦機構確認后,在結算年度內發生的符合門診特定項目結付規定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結付:(一)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異藥物治療、惡性腫瘤化療放療的藥品及治療費用累計在4萬元(含4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5%的比例結付。(二)重癥精神病使用治療精神病藥品時所發生的費用,在2000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三)老年性白內障在門診行白內障超聲乳化加人工晶體植入術的費用,在2400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四)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以180天為一結算周期,每一結算周期起付標準為400元,超過起付標準累計在3000元以內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第十五條在結算年度內,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參保職工按比例結付:(一)參保職工住院起付標準按不同等級醫院確定:市級及市級以上醫院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在職職工800元,退休人員700元;區(縣)級醫院、??漆t院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在職職工600元,退休人員500元;鄉鎮等基層醫院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在職職工與退休人員均為400元。當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該院首次起付標準的50%;當年第三次(含)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統一為200元。職工連續住院超過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結算,超過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處理。起付標準內的醫療費用由參保職工個人自負。(二)參保職工住院費用超過起付標準,在最高支付限額10萬元以內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個人按結算年度累計分段結付。其中4萬元(含4萬元)以下的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在職職工90%、退休人員95%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都按95%的比例結付。
第十六條參保職工在結算年度內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結付95%,個人自負5%。
第十七條殘疾軍人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個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按每人每年8000元標準,每年初一次性繳納。建立殘疾軍人專項基金,單獨核算、??顚S谩#ㄒ唬┥绫=涋k機構應當為殘疾軍人建立模擬個人賬戶,每人每年1500元,殘疾軍人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后再發生的費用由殘疾軍人專項基金結付90%,個人自負10%。模擬個人賬戶不屬于個人所有,不能繼承,當年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二)殘疾軍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殘疾軍人專項基金按95%的比例結付,個人自負5%。(三)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結付。
第四章居民醫療保險
第十八條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統稱參保居民。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其中居民個人繳費不得高于40%,其余部分由財政予以補助。(一)蘇州市區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550元。其中老年居民由個人每年繳納200元,財政按每人每年350元予以補助;2007年1月1日后戶籍遷入本市不足10年,無養老金與醫療保障的老年居民,可以參加居民醫療保險,醫療保險費由個人全額繳納。(二)征地保養人員由國土管理部門在征地時按每人10000元標準一次性從征地成本中劃撥。(三)精減退職人員由用人單位按政府規定的資金渠道,按每人10000元標準一次性繳納。(四)失業人員由個人按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全額繳納。
各統籌地區應當建立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積極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向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過渡,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制定。
第十九條參保居民在本人選定的定點社區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在600元以內可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基金50%的醫療補助。
第二十條參保居民結算年度內在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結付:(一)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化療放療、器官移植后抗排異藥物治療的費用,在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二)重癥精神病在門診使用規定的治療精神病藥品時所發生的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部分,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第二十一條參保居民在定點醫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部分,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居民按以下比例結付:(一)參保居民住院起付標準按職工醫療保險在職職工標準執行;超過起付標準,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下的部分,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60%的比例結付;2萬元以上至4萬元(含4萬元)的部分,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70%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部分,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80%的比例結付。(二)參保居民在結算年度內住院與門診特定項目累計醫療費用以10萬元為封頂線,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第五章學生醫療保險
第二十二條參加學生醫療保險的人員統稱參保學生。學生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分別為:
(一)中小學生和少兒家庭按每人每年100元繳納;財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
(二)大學生按每人每年80元繳納醫療保險費,其中學生個人繳納40元,學校繳納40元,市屬學校交納的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安排,其他學校由學校統籌解決。
(三)社保經辦機構按月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繳費工資基數的5‰劃轉。
本市用人單位的職工為其子女繳納的學生醫療保險費,可以由參保學生父母雙方單位各報銷50%。
第二十三條參加學生保險的中小學生和少兒享受門診、門診特定項目與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大學生享受門診特定項目與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參保中小學生和少兒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600元以內享受學生醫療保險基金50%的醫療補助。
第二十五條參保學生結算年度內在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由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結付:
(一)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化療放療、器官移植后抗排異藥物治療的費用,累計在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二)重癥精神病使用治療精神病藥品時所發生的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部分,由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三)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使用專科藥物治療時所發生的費用,在6000元以內的部分,由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70%的比例結付。
第二十六條參保學生在定點醫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部分,由學生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學生按以下比例結付:
(一)參保學生住院起付標準為500元;超過起付標準,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下的部分,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60%的比例結付;2萬元以上至4萬元(含4萬元)的部分,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70%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80%的比例結付;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含20萬元)的部分,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二)參保學生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與門診特定項目累計醫療費用以20萬元為封頂線,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學生醫療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第二十七條本市職工子女(不含大學生)在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學生醫療保險待遇的同時,其門診和住院自負費用享受職工子女醫療費用補助待遇。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社會醫療救助
第二十八條社會醫療救助對象是指經民政部門、總工會、殘聯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的城鄉困難人群,包括:
(一)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蘇州市城市(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補助)金領取證》的人員(以下簡稱低保人員)。
(二)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蘇州市低保邊緣困難人群生活救助領取證》的人員(以下簡稱低保邊緣人員)。
(三)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蘇州市三無對象救助證》的人員(以下簡稱三無對象)。
(四)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蘇州市農村五保戶供養證》的人員(以下簡稱五保人員)。
(五)持有總工會核發的《蘇州市特困職工救助證》的人員(以下簡稱特困職工)。
(六)重癥殘疾人。
(七)參保人員中個人自負費用負擔過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
(八)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救助對象。
第二十九條社會醫療救助資金的來源為:
(一)政府財政每年預算安排。
(二)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上年度結余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劃轉。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
(四)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捐贈。
(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資助。
(六)其他來源。
第三十條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負責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社會醫療救助資金的捐贈,捐贈款應當根據捐贈人的意愿及時轉入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并向捐贈單位和個人發放慈善捐贈榮譽證書。社會醫療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茫瑖澜麛D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醫療救助對象應當按照規定在同一統籌地區參加相應的社會醫療保險,在此基礎上可以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待遇。
(一)本市城鄉低保人員、低保邊緣人員、三無對象、五保人員、特困職工、重癥殘疾人以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父母沒有工作的殘疾學生,在按規定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和學生醫療保險時,個人免繳醫療保險費,其醫療保險費由各統籌地區本級財政全額補助,直接劃撥到居民醫療保險和學生醫療保險財政專戶。
(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特困人員,在本市各級各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診療費;其到政府指定的公惠醫療機構就醫時,在享受相應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自負醫療費用同步享受政府醫療救助待遇。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于每年年初根據上年度正常參保人員(不含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個人自負情況和社會醫療救助基金的實際承受能力,確定對參保人員中個人自負費用過重的大病重病患者的醫療救助標準。社會醫療救助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發放。
第三十二條公惠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財政、民政等部門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就醫、服務優良的原則在公立醫療機構中選擇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為:行政機關和由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列入單位部門預算,資金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原資金渠道解決;企業從成本中列支。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四條職工醫療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和社保經辦機構按月征繳。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向職工公布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接受工會組織和職工的監督。
企業發生撤銷、合并、兼并、轉讓、租賃、承包等情形時,接收或者繼續經營者應當承擔其單位職工的醫療保險責任,及時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破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的職工醫療保險費采取委托銀行按月代為扣繳的方式繳納,每月25日為扣繳截止日,因存款不足銀行無法正??劾U的,按當月中斷繳費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醫療保險費的,由征繳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本金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三十五條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學校及托幼機構為居民和學生醫療保險的代辦單位,負責參保登記和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工作。其中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為本社區居民和少兒醫療保險的代辦單位;學校及托幼機構為學生醫療保險的代辦單位。
居民及學生醫療保險費按年收繳。每年1月至3月份為居民醫療保險申報繳費期;9月至11月為學生醫療保險申報繳費期。新生兒應當在出生3個月以內,由父母持新生兒戶口簿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辦理參保手續,在同一結算年度內,繳費標準不變。經有關部門新審核發證的醫療救助對象,可在結算期內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救助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職工形成勞動關系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該單位職工從次月起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凍結社會保險卡,社會保險卡內賬戶余額不能使用,暫停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承擔。居民自按規定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后,應當連續不間斷繳費。參保居民中斷繳費期間,凍結社會保險卡,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再次續保時,應保未保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按規定標準補繳。
第三十七條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與學生醫療保險基金并為同一財政專戶管理,社會醫療保險當年基金不足支付時,由風險準備金予以調劑使用,風險準備金不足支付時,由統籌地區本級財政負責承擔。
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專戶管理,并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建立社會醫療保險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的計提比例為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5%。風險準備金列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風險準備金的用途為:突發性疾病流行或者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大范圍參保人員傷害以及急危重病人搶救所需醫療費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予以調劑使用。風險準備金的使用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社保經辦機構為參保職工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于每一結算年度初按規定為參保人員預先記入當年個人賬戶金額,并于結算年度末對個人賬戶金額按實際劃轉和使用情況進行清算;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金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免費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查詢繳費記錄或者個人賬戶提供服務。
職工與居民醫療保險的結算年度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學生醫療保險結算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與參保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關系保留或者轉移手續。(一)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人意愿,給予保留、轉移、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手續時,應對參保職工個人賬戶進行清算,繳費期內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部分隨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并轉移至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轉入地尚未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經本人申請,由社保經辦機構將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金額一次性結付給職工本人,終止醫療保險關系。(二)職工在本市社會保險統籌地區(包括所轄縣級市、吳中區、相城區)與實行公積金制度的蘇州工業園區之間流動時,可以隨養老保險關系一并轉移醫療保險關系,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金額和公積金醫療賬戶結余金額應進行清算轉移,其醫療保險(公積金)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可以接續計算。(三)從外地轉入本市各統籌地區的參保職工,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的參保情況,辦理醫療保險關系接續手續,有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額轉入的,到賬后于本結算年度末個人賬戶清算時予以結轉使用,復員轉業軍人首次在地方參保時其軍隊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按本項接轉。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仍應當在原參保地或者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繼續參保。(四)參保人員于結算年度內因死亡、出國定居等原因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對其個人賬戶進行清算,其實際結余額可以按規定一次性予以支付,超支部分由個人或其家屬補足。
第四十一條參保職工享受醫療保險退休待遇的,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金;(二)職工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三)外地轉入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0年。
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自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當由參保職工和用人單位按規定一次性補繳(補繳金額=退休時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不足繳費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補繳的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終止職工醫療保險關系。
在2002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參保職工,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視作職工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2002年7月1日后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僅指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第四十二條參保人員只能享受一種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規定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失業人員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后,除在用人單位重新就業外,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形式不予變更。參保居民在用人單位就業后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自正常繳費次月起按規定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同時中斷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連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對其個人賬戶進行清算,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額可以清退給本人,職工醫療保險關系隨之終止;符合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第四十三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醫療保險欺詐行為進行防范與調查,及時糾正和查處醫療保險欺詐行為,保證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險欺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參加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過程中,實施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少繳或者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對定點單位進行日常檢查,受理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舉報與投訴,對涉嫌欺詐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并責令退回非法所得,對情節嚴重的欺詐案件,移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查處重大欺詐案件,獎勵舉報人,對欺詐案件相關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理、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醫療保險欺詐案件,移交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公安部門應當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移交的涉嫌構成犯罪的醫療保險欺詐案件及時立案處理。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與個人都有權舉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員以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違規、違法行為。舉報內容屬實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查實違規、違法金額的20%予以獎勵,獎勵金額最低300元,最高1萬元,舉報獎勵等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
第八章醫療保險定點單位管理
第四十五條社會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統稱定點單位)管理制度。
本辦法所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許可,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批準取得經營資格,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
第四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城鄉格局變化、行政區劃設置和參保人員分布等實際情況,制定醫療保險定點單位設置規劃,優先選擇公立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予以定點。定點單位的管理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單位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四十八條參保人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用藥享受政府補貼與醫療機構主動讓利,政府補貼專項資金列入各級政府預算安排。
參保職工在具有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服務資格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包括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站、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就醫,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補助比例相應提高10%。
參保居民應當自主選擇一所社區醫療機構作為本人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社區醫療機構應當與參保居民簽訂醫療服務協議,建立參保居民健康檔案,實行首診負責制和雙向轉診制,由家庭醫師為參保居民提供門診基本醫療服務和健康指導。
第四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可以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執業醫師應當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處方,參保職工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配藥或持醫療保險專用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非處方藥,參保職工可持就醫憑證直接到定點零售藥店劃卡購買;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處方藥,參保職工必須憑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醫療保險專用處方方可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買。
第五十條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實行準入制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蘇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和《蘇州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結付范圍》。并根據本地定點醫療機構的用藥習慣,將療效確切、應用廣泛、價格低廉的藥品及預防免疫藥品增補入本市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結付范圍。
定點單位應當執行社會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結付范圍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執行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醫用材料政府集中采購中標價格規定。
第五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定點單位的執業范圍、醫療保險管理水平和定點服務信譽等,將定點單位分為A、B、C三級,明確各級定點單位可以使用相應范圍的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升、降級的動態管理。(一)A級定點單位:可以按規定使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學生醫療保險基金。(二)B級定點單位:B級定點醫療機構可以按規定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各類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對門診特定項目的補助、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學生醫療保險基金;B級定點零售藥店可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各類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對門診特定項目的補助、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三)C級定點單位:C級定點醫療機構可以按規定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和居民、學生醫療保險基金中的門診醫療補助部分;C級定點零售藥店可以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
前款A級與B級定點單位中的公惠醫療機構可以按規定使用醫療救助基金。
第五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服務優良、管理完善、合理控制醫療費用、參保人員滿意的定點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九章醫療費用結算管理
第五十三條社保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發放《社會醫療保險病歷》、《社會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險卡》(以下統稱就醫憑證),其中參保大學生不發放《社會保險卡》。參保居民與參保學生首次參保時的就醫憑證由社保經辦機構免費發放。
第五十四條參保人員從正常繳費次月起,可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持就醫憑證按規定的就醫范圍在定點單位門診就診或配藥時發生的醫療費用,屬個人自費和個人自負的部分,由個人現金結付,其他屬于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單位結算。參保居民在本人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以上方法結付。參保居民經本人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診,在定點醫院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結付后,持本人就醫憑證、原始發票、費用明細清單等在結算年度內到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規定報銷。
參保人員住院費用中除應當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費與自負的費用由個人現金結付外,其余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漆t院住院治療不設起付標準,住院費用直接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比例結付。
第五十五條門診特定項目費用按照以下規定結付:器官移植后抗排異藥物治療、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墊付后,憑有效票據、費用明細清單、本人就醫憑證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結付;其他門診特定項目費用,參保人員可以持本人就醫憑證按規定在B級(含B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劃卡結付。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門診特定項目患者的跟蹤服務管理,并定期對重癥患者組織體檢和專家會診,及時優化治療方案,提高重癥患者治療效果。
第五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在與社保經辦機構和參保人員結算醫療費用時,需同時向付費方提供有關檢查、治療和用藥的明細清單。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使用自費藥品和進行自費檢查治療前,應當對患者或親屬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如患者病情危重急需立即實施救治的,可于救治后履行書面告知義務。
第五十七條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單位實行按月結算。社保經辦機構對定點單位提交的結算單據經審核確認無誤后,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結付95%,其余5%部分待年終考核后予以相應撥付。對收治參保人員較多、業務量較大的定點單位,可給予適量的周轉金。住院費用結算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參保人員發生以下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墊付后,持本人就醫憑證、病歷記錄、費用明細清單和結算單據到社保經辦機構按結算年度累計審核結付:(一)已辦理長期居外醫療手續的參保人員,居外期間在指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因患限于本市醫療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疑難重癥疾病,經市級以上醫院診斷并辦理轉往上海、北京、南京三級以上醫院就診手續后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參保人員轉外居外醫療管理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二)因急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三)外出期間發生的急診和急救醫療費用。
第五十九條參保職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失業醫療補助待遇。各級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負責失業醫療補助待遇的審核與發放工作。
第六十條參保人員的就醫憑證,僅限參保人員本人使用,參保人員應當妥善管理,不得轉借他人冒名就醫。參保人員發現《社會保險卡》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銀行辦理掛失手續,銀行在與社保經辦機構核實后于7個工作日內補發,補發《社會保險卡》的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
第十章罰則
第六十一條定點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回違規費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警告、降級、暫停定點資格、取消定點資格,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定點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停止其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并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一)與參保人員串通,發生冒名就醫、配藥或者掛名住院的。(二)采取不正當手段將應當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三)將非醫療保險基金結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四)分解住院或者超量配藥造成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浪費的。(五)非法獲取和開具醫療保險專用處方,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六)通過出售假冒、偽劣、過期藥品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七)通過提供虛假疾病診斷證明、病歷、處方和醫療費票據等資料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八)重復收費,分解收費,多收醫療費用,增加患者負擔或者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九)搭車配藥,收取商業賄賂,損害參保人員利益,增加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十)使用醫療保險就醫憑證配售自費藥品、非藥品,以藥易藥、以藥易物,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十一)進銷存賬物嚴重不符,提供虛假票據,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銷,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十二)轉借醫療保險POS機(服務終端)給非定點單位使用或者代非定點單位使用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結算的。(十三)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欺詐行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回違規費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一)不如實申報用工人數、醫療保險費數額等資料的。(二)將與本單位沒有勞動關系的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人員參加醫療保險,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三)將參保人員就醫憑證提供給非參保人員或者工傷職工就醫,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四)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欺詐行為。
用人單位不繳或者少繳職工醫療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回違規費用、暫停參保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冒用他人《社會保險卡》就醫配藥的。(二)偽造、變造病歷、處方、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票據等資料,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三)與定點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串通,以藥易藥、以藥易物,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四)短期內大量重復配藥,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浪費的。(五)將本人身份證明和就醫憑證轉借他人使用,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六)使用醫療保險就醫憑證配取藥品轉手倒賣,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七)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欺詐行為。
第六十四條有關部門及其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一)工作失職、瀆職或者違反財經紀律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二)與參保人員或者定點單位串通,將自費醫療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三)征收醫療保險費或者審核醫療費用時的。(四)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索賄受賄,牟取私利的。(五)其他嚴重違反醫療保險規定,侵害參保人員利益的行為。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可以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統籌地區實際,對社會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和相關待遇提出調整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適時調整。
第六十六條參保職工因工負傷的醫療費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結付,生育與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按生育保險有關規定結付,圍產期檢查費用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結付。
關鍵詞:新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制度設計,籌資模式
一、中國農村醫療衛生狀況現狀分析
我國目前進入了老齡化時期,65歲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例已超過7%,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達1.43億,占總人口的11%,21世紀中國老齡化有加劇的趨勢。我國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型國家,中國農村的醫療衛生狀況令人堪憂,三級醫療網絡瀕臨解體,鄉鎮衛生院1/3基本癱瘓,1/3僅能維持生計,1/3能夠發展(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05),農民抵御重大疾病災害的能力十分脆弱。
嚴格的城鄉戶籍制度造成了我國分明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甚大,國家對城鄉間醫療保障制度的安排也不合理,而城鄉居民面對的是統一的藥品定價和醫療服務費用,造成了在中國農村普遍存在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有研究表明,醫療消費在中國農村有著奢侈品的性質,農民對醫療存在著潛在需求,但是受到目前收入水平的制約,醫療需求的滿足尚處于從屬的地位(衛龍寶,2005)。有以問卷形式對中國內地六省310個村莊進行了直接入戶方式的調查訪問,結果顯示,有79.7%的調查對象反映,他們所在村莊存在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岳書銘,2005)。國家衛生服務調查的結果顯示,在中國農村的貧困戶中,因病致貧的戶數占了很大的比例,該比例在1998年和2003年分別為21.61%和33.4%(衛生部統計信息中心,2004)。更有學者認為,在中國的不同地區,疾病導致了20%~70%的貧困(Jiang,2004)。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合作醫療制度能夠提高整個社會醫療衛生服務的利用率和公平性,這一點已經得到研究證實。合作醫療能為大多數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與自費看病相比,參與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在花費相同成本的條件下能享受更多的醫療衛生服務。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對中國10個貧困縣進行的調查,合作醫療覆蓋的低收入人群比沒有參加合作醫療的同等收入人群有更高的醫療衛生服務利用率,他們的經濟負擔(個人在醫療方面的支出占其總收入的比重)也相對低。這表明合作醫療提高了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的利用率和資金籌集方面的公平性,以及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另外,以歷史的觀點考察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演進,發現合作醫療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并且執行層有歷史經驗可循,在制度探索方面可以總結經驗,少走彎路。根據[2003]3號文件《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的規定,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醫療費用。保大病即在農民患大病的時候給予醫療費用保障,防止農民因看不起病而陷入貧困,有利于實現衛生資源在不同收入水平農戶之間的合理分配。這種觀點認為,農村民眾更加關注醫療合作制度對大病的保障程度。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醫療費用的制度更能提高社會的綜合績效和社會整體福利,同時也是農民當前所需要的。關于保大病還是保小病這一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有所爭議,筆者認為這一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建議
下面分析實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醫療保障模式有悖于提高社會總體福利效益。構建簡單評價社會總體福利效益的模型:建立三維坐標體系,分別以X軸表示參合的居民人數,Y軸表示社會平均單位參合人員醫療費用,Z軸表示社會平均單位參合人員福利效益。在X(參合的居民人數)軸與Y(社會平均單位參合人員醫療費用)軸所構成的二維平面的曲線積分表示社會用于醫療保障的全部資金;在X(參合的居民人數)軸與Z(社會平均單位參合人員福利效益)軸所構成的二維平面的曲線積分表示Q(社會總體福利效益);Y(社會平均單位參合人員醫療費用)軸與Z(社會平均單位參合人員福利效益)軸所構成的二維平面中,把從消費社會平均單位參合人員醫療費用的一個額外的數量中所獲得的額外的社會平均單位參合人員福利效益定義為邊際效用,假設Y(社會平均單位參合人員醫療費用)=0時,Z(社會平均單位參合人員福利效益)=0;根據邊際效用遞減的原則,確定Y(社會平均單位參合人員醫療費用)與Z(社會平均單位參合人員福利效益)之間的函數關系Z=Yb,其中(0b,Z(社會平均單位參合人員福利效益)=(A/B)b,社會總體福利效益為Z(社會平均單位參合人員福利效益)在X(參合的居民人數)軸上的積分,Q1(社會總體福利效益)=AbB1-b.實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醫療保障的覆蓋面為患大病或住院的參合居民a×B,其中a為患大病或住院的參合居民人數與全體參合居民人數的比值(0Q2.結論為實行保小病不保大病的醫療保障模式比實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醫療保障模式更能夠提高社會總體福利效益。
定位于保大病的機制,造成高成本、低效益、收益面過小、制度缺乏可持續性。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設立了嚴格的起付線,只有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治療費用才能納入補償范圍。而1993年和1998年兩次全國衛生服務調查顯示,中國農村人口住院率只有3%左右(劉軍民,2005)。這么低的受益面顯然無法激勵農民積極參加,而且這種設置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人們獲取以預防、初級保健為重點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在自愿參加的條件下,即使參加以后也會有人不斷退出,最后造成制度無法持續。而保小病有利于刺激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積極性,同時真正影響居民整體健康水平的是常見病和多發病,保小病可以有效防止許多農村居民因無錢醫治小病而拖延成了大病。
所以,要根據我國實際國情和生產力發展水平,充分考慮我國不同地區農民收入水平的差異,采取不同的醫療制度安排,在經濟發達地區實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在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實行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模式,確保把農村居民中無力支付合作醫療費用的低收入者納入到農村醫療保障體系當中。四、籌資措施
從2006年開始,國家提高了中央和地方財政對“參合”農民的補助標準,中央財政的補助標準由目前每人每年從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財政也相應增加10元,這樣政府給每位農民補助提高到40元,而農民繳費標準不變。然而,即使政府給每位農民補助提高到40元,仍然不能滿足農村居民醫療保健的費用支出,全國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醫療保健支出96.61元,其中發達地區120~270元,經濟欠發達地區100~119元,經濟貧困地區60~99元(王向東,2004)。農村醫療費用仍然存在較大缺口,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成為目前的一個焦點,農村醫療保障費用的籌措成為推進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發展的瓶頸。
從歷史上看,中國農業對工業貢獻的主要受益者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市,表現為勞動積累和資本積累,以及城市擴張的用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市理應成為反哺成本的首要承擔者。自從全民所有制企業更名為國有企業后,農民對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積累貢獻被淡化,在國有企業改制的過程中呼吁保護工人權益的同時也淡化了全民中所包含的農民成分。由于國家具有強制力和財政資源的支配權力,所以以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為行為主體的工業反哺農業行為的政府反哺,應當是工業反哺農業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反哺。有學者研究了政府反哺實現機制和社會化反哺實現機制,認為工業反哺農業應當視為農業對工業的早期投資所形成的歷史投資的一種“期權收益”和工商業為獲取對農業生態產出的消費而支付給農業的生態建設基金(朱四海,2005)。農業應當獲得對工業的歷史投資所形成的期權收益以及農民應當參與國有企業(改制后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利潤分紅,同時農業應當為提供生態產出而獲得工商業提供的生態投入及生態建設的基金。
農業為工商業提供生態產出,工商業為農業提供生態投入,生態消費者支付生態生產成本,這就是工業化背景下分攤生態責任的基本邏輯、基本思路。當今社會,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態環境有不斷惡化的趨勢。中國經濟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成本不斷提高,生態環境的惡化主要是由于工業化的進程造成的。工業對農業有負的外在性。工業發展過程中伴隨著自然資源耗費、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等種種后果。農業在承受工業發展帶來的生態惡化惡果的同時卻沒有得到應該得到的補償。單純對生態環境的作用而言,農業對工業具有正的外在性,農民在進行農業生產的同時,不僅在從事生產實際的農業產品的工作,而且改善了農村和城鎮居民共同生活的自然生態環境。生態環境具有明顯的非排他性,農村居民在享受自己創造的良好生態環境的同時并不能阻止城鎮居民享受,因而農民無法向城鎮居民收取應該得到的生態建設資金,城鎮居民無償地享受了由農村居民生產的良好生態環境。所以應該由國家強制執行這一操作,以實現工商業為獲取對農業生態產出的消費而支付的生態建設基金。這樣不僅可以為農村保障制度進程的推進籌集到所缺乏的資金,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中國經濟發展的社會總成本,有效解決外在性導致的無效率。當工業對農業存在負的外在性時,工業的邊際社會成本大于行業邊際生產成本,差額就是邊際外部成本。工業為了實現行業利潤最大化需要行業平均價格等于行業邊際生產成本,而有效的生產應該是行業平均價格等于邊際社會成本,外在性造成了社會生產的無效率,增加了社會總成本。同樣道理,農業對工業的正的外在性也會造成社會生產的無效率,增加社會總成本。所以發展農業必須從過去單純注重其經濟意義向經濟意義和生態意義并重的方向轉變,工商業必須為獲取對農業生態產出的消費而支付生態建設基金。
社會化反哺機制是對政府反哺機制的補充。社會化反哺就是發揮政府以外制度力量的作用,培育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主體,提供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供給,以滿足不同層次的反哺需求,實現反哺目標,并對政府反哺進行補充和完善。
在20世紀40年代前,還沒有內部控制的說法。 1949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首次對內部控制作了定義,該定義使內部控制目標為:內部控制旨在保護資產、檢查會計信息的準確性、提高經營效率、推動管理部門所制定的各項政策得以貫徹執行。1992年COSO報告將內部控制目標總結為三大目標,即:經營的效率效果性目標、財務報告目標和合法合規性目標。
我國社保經辦的內控建設起步較晚,1997年,國務院決定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1998年,國務院在組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時,建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2007年原勞動保障部印發了《關于印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2號),對加強內控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由于社保經辦部門在費用繳納、基金歸集、記錄變更、待遇發放等業務上都與錢有關。所以,社保經辦管理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必須要有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用制度去約束人、錢、事。為了保障國家、企業、個人的利益,使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運行,就需要我們重點加強基金財務管理,制定各種政策、運用內控制度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的內控制度
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的內部控制制度,是規范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投等運轉全過程的必要工具,
醫療保險基金內部控制度制定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首先應保證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保證管理的不足之處能有效彌補;其次醫保基金管理內部控制應涉及到業務活動全過程,控制環節設置齊全并將內控制度公開化,自始至終地進行控制。
(2)、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在完整性的基礎之上,充分考慮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運行環境、工作目標等因素,為保證醫療保險基金正常運轉而建立的內控制度應具有可操作性和適用性。
(3)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要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更加注重重要業務和高風險點的控制。
(4)內部控制制度的制衡性原則。從組織機構的設置上,權責分明、相互制約,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和弱點。
(5)內部控制制度的適應性原則。各項具體工作制度和流程都應與管理服務實際相結合,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修改和完善,適應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的變化。
■三、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內部控制面臨的困局
在現有社會環境下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內部控制受以下四個方面影響:
1、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重視不夠
有些醫保中心的管理層對內控制度的認識不足,其管理與監督力度遠遠達不到單位內控制度所需要的程度,更有甚者發生管理層違規,構成了內部控制的一個主要威脅。不管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有多完善,如果得不到管理層的有效執行,等于沒有控制,將會帶來很大的風險。所以,提高單位負責人自覺執行內部控制的意識顯得尤為重要。
2、形式主義
主要體現為內控措施在實際控制活動中執行不力。有些單位內控制度雖很健全但僅停留在紙上,有些單位內控中相關的獎懲機制不夠健全有效,內控制度流于形式,極易挫傷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3、職責不清,風險意識淡薄
有些單位存在權利重疊、責任不明確,有的業務活動誰都可以管,誰都可以不管,一旦發現漏洞,相互推卸、指責,無法追究責任。
4、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體系不完善
有些單位建立了內部控制制度,但缺乏有效的監督評價機制,有些單位雖然設置了內審機構,但并未對內部控制體系進行持續性評價、檢查、監督,未能發揮有效的作用。
■四、醫療保險基金內部控制體系的對策
1、 創造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
(1)提高單位負責人自覺控制意識。內部控制的成敗取決于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從業人員的控制意識和行為,而單位負責人內部控制的自覺意識和行為又是關鍵。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強調內部控制制度是全員參與、自覺執行,努力達到每個員工實行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
(2)健全管理機構,理清并明確管理權限。健全管理機構首先要明確職責分工,制定職務不兼容制度,特別要杜絕單位負責人交叉任職。每一筆業務均由相對獨立的人員或部門實施,就能保證不相容職務的分離,發揮內部控制的作用。
2、持續開展風險評估,加強內部監督
風險管理是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利用各種風險分析技術,找出業務控制點,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對管理業務中的高風險區域進行持續性檢查,及時發現已存在的或潛在的風險,提高內部控制的地位,保證內部控制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針對內部控制上的缺陷和管理過程中的漏洞,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建立全面的財務分析指標體系,確保醫療保險監控管理的有效運行。
醫療保險基金的運作是個涉及到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經辦機構三個主體,在統帳分開的政策下,需設計一套全面、系統的分析指標,并實施動態監控,確保有效管理。根據醫療保險統計和日常管理的實際需要,將醫療保險待遇進行對比分析。參保人員的報銷比例過高、過低等異?,F象,系統都會自動篩選出來;根據指標與費用控制的關聯程度,確定各類指標的分析監控時間段、周期,從而努力實現違規行為在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告知,費用第一時間扣除。財務人員再根據篩選結果進行分析、論證,得出相應的結論,使費用稽核更加有的放矢。
一、責任目標
⒈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增強責任心,嚴格執行工作程序,把各項任務落實到實處,診療過程中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全方位為參保人員做好醫療服務。
⒉嚴把參保人員入院審核關,收住科室要認真填寫《寧陽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審核單》,認真審查參保人員是否人、證相符,并出具門診病歷,對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情況(因打架斗毆、酗酒、自殺、吸毒及參與違法犯罪引發的醫療費用,不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由責任人自己負擔。因交通違章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責任事故引發的醫療費用,應由事故責任者負擔),不予辦理醫保入院手續。已經辦理的,其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收住科室承擔。
⒊嚴格執行《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山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山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項目范圍》有關規定。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確需使用《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和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時,一定要填寫《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費用項目審定表》(一聯交住院病人,一聯附入病歷中),向患者或家屬講明使用理由并簽字后方可使用。否則發生的費用由收住科室負擔?!澳夸洝蓖獾乃幤焚M用要控制在參保患者總藥費的內。
⒋參保人員大型儀器設備檢查陽性率要達到上級規定要求。檢查陽性率,磁共振檢查陽性率,毫安×光檢查陽性率,超檢查陽性率。
⒌嚴格執行轉診轉院審批手續
參保病人因病確需轉診轉院治療的,須由收住科室患者和科主任提出轉診、轉院意見,并填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審核表》,經院醫??茖徍恕⒎止ぴ洪L同意簽字后報縣醫保處批準方可實施。轉往醫院必須為醫保定點醫院。
⒍嚴格特殊病種門診診療手續
對持有縣醫保處發給的《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病歷本》的患者,就診時相關專業批準的專(兼)職醫師要認真審驗參保人員的有關證件。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做到人與證、病與藥、藥與量相符,每次處方量一般控制在兩周內,并將每次就診時的病情、檢查治療,用藥等情況在《特殊病種門診病歷本》上做詳細記載,使用《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及統籌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時,要向患者講明理由,由患者在《特殊病種門診病歷本上》簽字同意后方可使用。用藥及各種檢查治療一定使用特殊病種門診專用處方及檢查表格。
⒎切實做好離休人員醫療管理服務工作。
認真履行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保障離休人員的醫療需求,規范醫療行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嚴禁弄虛作假,索要藥品或重復檢查等現象發生。
應日、韓兩國制藥工業協會的邀請,中國社會保險學會醫療保險分會組織的由分會、國家發改委及北京、河北、天津、黑龍江、上海等省市有關人員組成的代表團,于2005年10日至21日赴韓、日進行了為期10天的訪問,參觀考察了韓國國民健康保險公團、日本厚生勞動省、日韓制藥工業協會、日本順天堂醫院、藥品研發企業等有關部門,聽取了有關方面的介紹,并與有關人士座談,重點考察了兩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情況尤其是老年人醫療保險問題和兩國藥品定價及管理辦法。
一、韓國醫療保險制度和藥品定價
(一)韓國醫療保險制度
韓國健康研究中心所長李相二教授為代表團介紹了大韓民國國民健康保險制度。該制度實施于1977年7月1日,最初僅納入擁有500個以上職工的企業,以后逐步擴大參保對象,歷經12年,實現了全民醫保。
1.韓國現行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1.1韓國國民健康保險的適用范圍
據2004年提供的數據:韓國總人口為48.2百萬,其中健康保險適用人口占96.9%,另有3.1%為醫療保護人口,是健康保險的補充部分。
健康保險適用人口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企業職工參保者(包括企業勞動者及被撫養者、公務員/教職員及被撫養者兩類),占總人口的52.6%;另一部分是地區參保者(包括農村和漁村地區私營業主及世代源、城市地區私營業主及世代源兩類),占總人口的44.3%。
醫療保護人口是指無能力支付醫療保險費者,這部分人群的醫療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是醫療保險的受益對象。為提高管理效率,政府將其委托給國民健康保險機構統一管理。
1.2國民健康保險管理經營體系
2000年以來,國民健康保險為單一的管理經營體系,由獨立的國民健康保險公團代替政府管理,其職責就是負責體系的運轉和操作。該體系有五部分組成。其中,保險福利部為政府部門,主要起制定政策、管理監督國民健康保險公團的作用;健康保險審核評價員為一中立機構,主要接受醫療服務提供者醫保結算的申請,經過審核將結果報告國民健康保險公團;所有醫療機構被依法強制性規定為國民健康保險的服務提供者,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每月向健康保險審核評價員提出結算申請;參保者按規定繳納保險費,至醫療機構就醫時自付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國民健康保險公團主要執行保健福利部的政策,根據健康保險審核評價員的審核結果將醫保費用支付給醫療機構。
1.3健康保險的資金來源
1.3.1保險費繳納
參加者的保險費分為企業職工繳納保險費和地區參保者繳納保險費兩種。
企業職工參加者保險費繳納按照公式:月保險費=標準月酬數*保險費率(在月資的8%以內,目前為4.31%)來計算。其中,一般勞動者與公務員的保險費由雇主和被雇傭者各負擔50%,私立學校教職員由被雇傭者、雇主、政府分別負擔50%、30%、20%。
地區參加者保險費繳納按照公式:每戶保險費=標準收入點數*金額/點(目前每點126.5韓元)來計算,年收入超過5百萬韓元的家庭其標準收入點數根據收入和財產來確定,5百萬韓元以下的家庭其標準收入點數根據經濟活動(如性別、年齡等)和財產來確定。
1.3.2政府補助金
政府補助金主要用于地區參保者醫療費用支出部分的50%,其中40%來源于一般稅收,10%源于煙草負擔金。
1.3.32004年醫療費用支出構成
2004年醫療費用支出中保險費占83%,一般稅收占14%,煙草負擔金占3%,國家財政補助占了較大份額。
1.4國民健康保險本人負擔金制度
對于在綜合性醫院、醫院(小型)或診療所的住院病人需自負住院總醫療費用的20%;對于門診病人則根據就診醫院性質等不同,個人自負的比例和金額也有所不同。綜合醫院由本人負擔醫療費用總額的50%,醫院(小型)由本人負擔40%,診療所由本人負擔30%(總費用不超過15000韓元時,65歲以下者自負3000元65歲及以上者自負1500元)。
2.國民健康保險公團為強化保險者作用所做的努力
國民健康保險公團旨在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和社會安全保障水平,主要在預防疾病、提供服務和信息等方面不斷努力和完善。
2.1健康檢查事業
檢查醫療機構的質量管理。提高檢查的時效性和受檢者的滿足度;
對檢查結果進行分析和提供可用資料。綜合分析健康檢查的結果,反映檢查制度的研究及改善現況,同時還用作后續管理資料,以給參保者提供不斷改進的高質量服務。
2.2增強健康的活動
管理健康需注意的人群。對檢查結果異常的,通過基礎體力檢查,引導個人進行適合自己健康水平的日常健身運動。
發展肥胖者運動管理示范事業。
發展健康運動事業。通過健康運動,在事前消除危害健康的因素,通過長期宣傳,強化預防功能,提高地區居民的健康認識。設立肥胖兒童教室,開展宣傳活動,進行身體成分分析器測量等。
2.3對合理使用醫療條件進行支持活動
支持慢性疾患者進行適當的使用醫療,提高健康水平,以健康保險財政的節減為目的。對特殊病例進行個案管理。
引導合理的醫療使用,減少不必要的使用次數,對高頻率使用者進行就診咨詢管理。
2.4對參保者所遇困難的處理
確認醫療機構對參保者征收的診療費是否適當,通過返還多收取的費用來處理參保者所遇的醫療費難題。
解決醫療使用過程中的困難。對醫院的診療程序等參保者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疑問和不便事項,通過談話、介紹等方式來解決。
2.5醫療使用咨詢
提供醫療供應方的情報。立足于參保者對醫療機構選擇和使用上的便利,給參保者提供準確與可信賴的醫療使用上的便利信息。
提供經過選擇的健康、疾病信息,根據參保者醫療使用上的選擇提供便利,以及防止因對疾病的自我判斷導致的健康惡化狀況。
提供健康危險評價服務。根據和健康相關的生活習慣、家庭、環境因素等評價個人的死亡危險度的方法。提供改善健康的資料,目的在于引導生活習慣發生變化,使人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
2.6強化健康保險的保障性
對保險者發展健康保險的功能和作用進行再定義:強化自律性和責任性。
(二)韓國藥品定價和管理
1.基本情況
2000年7月,韓國政府進行了一項重大的改革,即將醫生的開設處方與藥劑師調配藥品的職責分開,也就是所謂的醫藥分業。但醫院尚保留部分藥房,為住院病人提供輸液等藥品服務。處方藥均在醫療保險范疇,部分非處方藥品則根據適應癥等來確定是否劃歸在醫療保險范疇。目前,韓國的處方藥有22000個品種,非處方藥有5000個左右品種。患者手持醫生處方可至國內所有藥店購買處方藥,政府為了減少財政支出,規定藥劑師有權將醫生開具的藥品更改為同類等效且價格更為便宜的藥品,并將兩種藥品差額的30%獎勵給藥劑師。
2.藥品定價
處方藥均由政府定價,政府制定的是最高支付價。對于仿制藥品來說,首次上目錄的仿制藥品價格是原研藥價格的80%,第二個至第五個仿制藥品的價格定在已登載藥品的最低價以下且最高價的80%以下,第六個仿制藥品的價格定在已登載藥品的最低價的90%以下且最高價的80%以下。進口藥品在韓國定價時需參考英國、美國、日本、意大利、法國、德國、瑞士七國的價格情況。政府為了鼓勵國內企業的制藥開發能力,將國內自行生產的原料制備的國內藥品制劑與國外原研藥定于同樣的價格。
3.藥價調整
除了政府認定的小比例藥品流通機構外,一般制藥企業的藥品均直接銷售到醫療機構。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每年進行四次藥品流通和藥價銷售情況調查,如發現藥品的政府定價與零售價有差別,則采取價格下調。
二、日本醫療保險制度和藥品定價
(一)醫療保險制度
讓所有的國民都能享受到平等的醫療服務是日本醫療供給體制上的一個重要的特點。1961年,日本在全國范圍內確立了“全民皆保險制度”,使日本的所有國民都成為了醫療保險的被保險者,在法律上均享有醫療保險的權益。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發育地比較成熟,根據2000年WHO報告,日本醫療保險制度國際評價和國民健康壽命均位列第一,這與日本較為健全的醫療保險制度是密切相關的。厚生勞動大臣政務官藤井議員及勞動省有關人員分別為代表團詳述了日本現行醫療保險制度的運營情況,并重點介紹了老年人醫療保險的現狀、困境和進一步改革思路,這對我國的醫保改革也將有所裨益。
1.日本現行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1.1醫療保險制度的構成
日本的醫療保險從大的方面來講可劃分為被用者保險、國民保險及以兩者為基礎的老人醫療。
1.1.1被用者保險。
被用者保險包括政府掌管健康保險(面對中小企業,由政府運營)、組合掌管健康保險(由大企業運營)、船員保險、各種共濟組合(國家和地方公務員、私立學校教職員)。
1.1.2國民健康保險
國民健康保險是由市町村運營的,以居住地范圍內的一般居民、自營業者和農民為對象。
1.1.3老人醫療制度
老人醫療制度針對的是加入被用者保險和國民健康保險中的70歲以上者,或65歲以上70歲未滿但被確認為殘疾或臥床不起者。從2002年10月至2006年10月,老人醫療對象的年齡將分階段地提高到75歲(每年提高1歲)。
1.2醫療保險資金來源
1.2.1保險費繳納
企業在職職工按照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通常是8.2%。其中,個人和單位各承擔50%;國民健康保險的資金繳納,一般與養老保險的繳納合并計算,分ABC三種類型進行測算。類型A:根據各家庭前年度的所得來計算;類型B:一個家庭的繳納數按照其人口平均計算;類型C:不論收入和年齡,根據加入人口數平均計算。
1.2.2政府分擔
為確保國民健康保險能持續運營,國家和地區政府給予財政投入。對低收入者減免的保險費,按照國家1/2、都道府縣1/4,市町村1/4比例分擔;對醫療費用過高的市町村,由都道府縣和市町村兩極政府進行費用審核。過高的醫療費,除用保險基金補償外,國家、都道府縣和市町村三級政府各分擔1/6。
1.3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比例
由于日本急速的少子女高齡化進程、經濟形勢低迷、醫療技術進步、國民健康意識改變等醫療相關環境的變化,醫療費用支出逐年攀升,對國家財政產生了明顯的壓力。2002年,在醫療保險制度的修訂中,對個人負擔比例作了調整。修訂后的個人負擔比例為:70歲以上者自負10%醫療費用(收入在一定水平以上者要自負20%);3至69歲者自負30%;3歲以下者自負20%。為確保加大個人負擔力度政策的平穩實施,同步還配套實施“高額療養費制度”,即設定月個人支付醫療費的上限,超過上限后的醫療費予以減免。
2.老人醫療
2.1現行老年人醫療費總體情況
日本人口的老齡化進程迅速,而且高齡化趨勢明顯,據日本厚生勞動省提供的數據顯示:目前日本65歲以上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20%(預計中國在2040年將達到此比例)。目前日本人口平均壽命為男性79歲,女性86歲,占世界首位。老年人的醫療費支出明顯,占總醫療費的比例高。2002年數據顯示:65歲以下者人均年醫療費用為14萬日元,65歲以上75歲未滿者人均50萬日元,而75歲以上者人均高達79萬元;75歲以上者醫療費用占總醫療費的比例為26.7%,65歲以上75歲未滿者占23.2%,預計到2025年,75歲以上者醫療費用比例將上升到48%,65歲以上75歲未滿者醫療費用比例略下降到21%。老年人醫療費的增長對國家財政來說確實是一個很大的挑戰,為促進醫療保健事業,政府認為有責任保障醫療制度的平穩運行,同時采取各種措施控制醫療費的過快增長。
2.2老年人醫療費負擔構成
現行70歲以上老年人醫療費構成除個人自負10%外,余下90%部分由保險資金和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保險資金負擔余下部分的54%,財政負擔余下部分的46%(國家2/3、都道府縣1/6,市町村1/6)。
2.3改革現行日本老人醫療制度的初步設想
鑒于目前存在的老年人醫療費增長快、財政負擔重、老人醫療制度的運營主體和責任主體不明確等問題,厚生勞動省正積極研究建立全新的老年人醫療保險制度,確定合理的老年人自負比例,明確醫療費負擔主體和繳納保險費主體,從而不再依賴于年輕人保險費的支撐,也可使年輕人繳納保險費的負擔趨于合理,不致過重。力爭實現年齡段之間、保險者之間的保險金公平化、制度運營責任主體的明確化。
3.2006年國會提案
在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中,國民健康保險和組合掌管健康保險的財政基礎薄弱,政府掌管健康保險由政府獨自運營,不可能兼顧地區差異而引發矛盾。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厚生勞動省考慮在2006年國會提案中將被用者保險、國民健康保險分別以都道府縣為單位軸系軸心進行再編統合,以穩定保險者的財政基礎,發揮保險者功能。
4.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加深對日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感性認識和理解,代表團參觀了一家具有一百多年歷史的順天堂私立醫院。該院目前有2273名員工,開設30個科并設立1020張床位。2004年統計數據顯示:日門診量約為3763人,日住院量約934人。代表團聽取了院方的基本情況介紹,并實地參觀了門診服務科、掛號處、病歷管理處、藥劑部、藥品供應倉庫、醫療保險室等部門,對醫院的業務流程有了較為詳細的了解。令人感觸頗深的是:醫院的管理在各方面都真正體現出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醫院在門診設立服務科,由7位高素質的服務人員組成,并配備30臺輪椅,其主要職責是面帶真摯微笑主動詢問患者需要和緩解患者緊張情緒,為行走不便的患者提供輪椅,佩帶手語胸牌人員提供手語方面的服務;掛號處井井有條的管理使得原本熙熙攘攘的大廳變得秩序井然、悄然無聲,有專人負責建立初診患者的電子病歷、有護士確認患者執行醫囑的過程、由電子屏幕顯示電子病歷處理的結果、有專人協調各科室床位的收治;醫院藥劑部配備有84名藥劑師,藥房的操作流程是醫生的處方由計算機系統傳送至藥房,經藥劑師確認后至配藥部門配藥,再經藥劑師審查后送至患者手中。一張處方需經藥劑師兩次確認,從而大大降低了出錯率。據介紹,患者可以根據醫生處方自行選擇在院內藥房(附屬于醫院)或在院外藥店取藥,同一藥品在院內藥房購買通常比藥店便宜,理由是藥店的藥劑師會提供用藥方面的指導從而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但與韓國不同,目前日本藥店的藥劑師無權更改醫生所開具的處方藥品,約有5%的患者會選擇在藥店購買處方藥;醫院的藥品供應倉庫主要負責采購藥品、住院注射劑配制和藥品出庫管理,還配備有突發自然災害所需的急救藥品;醫療保險室的工作也比較繁重,主要負責醫療保險的結算。醫院的醫保費用向審查機構申報結算前,先由該部門5名工作人員和2名醫生進行內部檢查和把關,仔細檢查每位參?;颊邫z查通知單的內容是否合理,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一旦由審查機構檢查并發現醫院差錯,將大大影響醫院的聲譽和保險金的支付保障,因此醫院對此項工作非常重視。據了解,經過醫院的努力,在門診每月60000張處方中可能有200張被拒付,拒付率也較低。醫院按月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前月的醫療費用,經過審核,實際支付時間為三至六個月,期間的醫療費由醫院自行墊付。
(二)日本醫療保險藥品定價和管理
1.總體情況
日本制藥工業協會有關人員向代表團介紹了日本藥品定價方面的有關情況。據介紹,從2000年以來,雖然全國醫療費和藥品費的支出均在增長,但藥品費占醫療費的比重基本維持在20%。日本的藥品流通均由批發商,實行全國統一藥品零售價政策,不存在不同地區、以及醫院與藥店的價格差異。國家醫療保險制度中的藥品價格,是在國家醫療保險體系下,保險人付給醫療機構的補償價格。醫療機構購買藥品的價格可以通過與批發商協商而低于補償價格,因此在銷售價格和補償價格之間仍存在差價。藥品價格統一由厚生勞動省確定、頒布,一般過程是廠家(公司)申報,厚生勞動省組織相關的專業協會評定,通過評定后頒布實施。各類新藥(包括新的化學結構實體在內)每年四次(3月、5月、8月、9月)載入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仿制藥品每年一次(7月)進行調整。
2.醫療保險藥品藥價核算原則
基本原則是:醫療機構采購價的加權平均值(市場實價)加上穩定藥物流通的調整系數(調整前藥價的2%)所得金額即為新藥價。
特殊原則是:后上市藥品要比已是醫保藥的先上市藥品價格下調4-6%;對市場擴大、療效變化、用法用量變化、虧損品種的藥品價格進行再審核。
3.新藥價格核算
3.1核算方式
3.1.1修正加算
對于在目錄中有同類藥的新藥來說,其價格根據目錄上現有參照藥品的價格進行計算,參照藥品的選擇依據是具有相似的適應癥、化學結構、治療效果等。新藥的價格在參照藥品價格的基礎上根據其創新性、實用性、市場性因素進行不同比例的加價;對于在目錄中無同類藥的新藥來說,沒有參照藥品,則根據成本計算新藥價格。成本主要考慮生產(進口)成本、銷售費、管理費、營業利潤、商業費用等因素。
3.1.2國外平均價格調整
在根據相似療效比較方法、成本價計算方法核算的制度性界限以內,若有同一組分等藥物在國外已經上市,則需用該國外流通價格做一定調整。其中,新收載品如果是對已收載品增加規格,則不做調整。國外平均價格是指參照美、英、德、法四國參照藥的價格算術平均值。如新藥的價格超出國外平均價格1.5倍時需下調,低于國外平均價格0.75倍時需上調,上調幅度限于原新藥價的2倍。
3.2核算程序
新藥經批準后,廠家(公司)即可申請進入藥價收載,由藥價核算組織進行第一次核算,核算后公布核算方案,廠家(公司)如無異議,則由有關部門向審議會報告核算方案;如廠家(公司)有異議,則提交意見書進行第二次藥價核算,核算后將核算方案向審議會報告,方案通過即可進入藥價收載,每年四次。
4.仿制藥品
首次上目錄的仿制藥品價格是原研藥價格的80%。如果已有其他仿制藥品列在目錄上,再申請進入目錄的仿制藥品的價格只能按照現存仿制藥品中最低的價格確定。如果包含某一有效成分的新批準上市的藥品及已經上市的藥品數量超過 20個,再申請進入目錄的仿制藥品的價格則在現存仿制藥品中最低的價格的基礎上再乘以0.9。
5.藥價調整
日本制藥工業協會為代表團簡單介紹了 藥品上市后的價格調整情況。政府每兩年一次由中央醫藥品協會組織進行藥品市場調查和藥價調整。據粗略統計,2004年對11500左右個藥品進行藥價調整,其中約80%的藥品給予價格下調,僅100個左右藥品經再核定后予以上調。鑒于醫藥市場的特殊性,政府正著手考慮將藥價調整期由兩年一次改為每年一次。
6.藥品研發
據藤井議員介紹,日本醫藥品市場占全世界的份額分別從1994年的21%、1998年的16%下降到2003年的11%,與此同時以加拿大和美國為主的北美醫藥品市場從1994年的34%、1998年的42%上升到2003年的49%。因此,日本政府也積極鼓勵國內制藥行業提升藥品研發能力。本次代表團也參觀了日本田邊制藥位于東京的一個研究所,研究所的環境、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先進的儀器設備、電腦自動化系統等都給代表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7.醫藥分業
日本也已實行一定程度的醫藥分業,患者對這一改革的評價也頗高,理由是醫藥分業后對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更好,原本在醫院藥房取藥后便了事,而在藥店取藥后藥劑師會提供更為詳細的用藥說明。
三、考察后的幾點啟發
雖然本次代表團在日韓考察的時間不長,對兩國的醫療體制改革方面的了解也比較粗淺,但仍感到有不少值得我國借鑒的地方。
(一)提升醫療保障的公平性
日韓兩國經過多次的體制改革目前均已實現了全民醫保,使全體國民真正享受到了平等的醫療服務,這其中國家財政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而中國第三次衛生普查結果顯示:44.8%的城鎮人口和79.1%的農村人口沒有任何醫療保障。這一數據說明中國醫療保障的公平性是遠遠不夠的。為此,政府應該承擔起國家醫療保障事業的重任,積極擴大醫療保險的覆蓋面,確保制度公平。
(二)加快醫療保險立法
無論是韓國還是日本,醫療保險體系的運行均有法可依。而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缺乏相應的法律支持,面對防不勝防的欺詐騙?,F象卻無相應的法律制裁。因此,急需制定和出臺適合我國國情的醫療保險法。
(三)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
目前日韓兩國尤其是日本,面臨的一個很大的社會問題就是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醫療費上漲,國家財政負擔日趨加重,為此兩國政府也積極采取各種措施應對這一難題。這一現象在我國也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由于我國醫?;鸹I資渠道單一,且退休人員不繳費,可否嘗試適當延長在職職工的最低繳費年限以緩解人口老齡化和高齡化趨勢給基金帶來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