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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土地補償標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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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土地補償標準

    第1篇:工業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土地征用;補償制度;農村土地

    一、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出現的問題

    第一,征地補償法律體系不健全、法規依據不完善。我國尚無專門的《土地征用補償法》,土地征用由《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來調整,但未規定應給予相應的補償,同時,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規范對于補償制度的規定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不是按照國際通行依據的現行市價通過協商談判來確定,而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第二,征地的貨幣補償值偏低。目前,我國被征地的農民所獲得的補償值普遍偏低,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補償標準與人們生活水平相比嚴重不對稱;二是補償標準與土地市場價相比差距很大。以溫州為例,一類地段征用水田土地補償費為2萬元/畝、安置補助費為3.6萬元畝,合計才5.6萬元/畝。按照文件規定的分配方法,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安置補助費給農戶。根據溫州一類地段的平均人土比計算,每人分得的安置補助費才1.8萬元。然而溫州人均生活費支出為 1.2619萬元。也就是說,農民獲得的安置補助費只能維持1年半的生活開銷。另外,溫州現在的工業用地市場價格為100萬元/畝,征地補償價格不到土地市場價的5%。

    第三,征地補償標準存在問題。根據現在實施的《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過15倍;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樣的征地補償標準主要存在以下兩方面的問題:(1)補償標準的范圍界定不科學。由于土地利用方式、種植制度、市場情況、區域差異等條件的不確定性,因農作物不同、物價波動、人為原因等等因素的影響,“平均年產值”很難科學、合理的確定,測算出來的補償標準并不能反映實際情況。(2)補償標準不全面。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中只涉及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這顯然是不全面的,其主要表現為三點:一是缺少拆分損失補償;二是缺少相鄰土地受損與殘留地補償;三是缺少土地預期發展價值補償。一塊土地作為一個整體,其價值是一定的,然而,在現行的土地征用過程中,土地經常是被分割征用或部分征用,這樣分割后剩余的土地由于利用效率的損失及不經濟的土地規模等原因,價值會趨于下降。同時,由于外部性的原因,被征用土地的新用途可能會對其相鄰土地的價值產生影響。除了這兩點之外,還有一項被忽視的重要補償是土地預期發展價值補償,這主要是指在未來農民改變土地的用途后的增殖溢價。

    二、我國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問題的解決措施

    第一,建立健全征地法律體系,明確征地利益各方的法律地位。(1)建立健全土地征用法律體系。賦予農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平等的權利。在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實行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同地、同權、同價”。(2)加強法律援助。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在利益受到侵害時,沒有能力支付維權所需的各種成本,因此處于維權劣勢。如果失地農民專設法律援助機構,強化失地農民的維權意識,并提供一定法律援助則有利于農民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二,逐步完善土地征用補償機制。尋找政府、征用地主體、失地農民間最佳的利益聯結,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機制,是解決完善農村土地征用機制的基礎。(1)全面考慮土地價格的變動因素。影響土地價格變動的因素很多,如區位優勢、當地的人地緊張程度、土地質量等,必須認真權衡多方因素,根據征地用途、土地條件以及市場條件,盡量全面的反映土地價格。(2)動態提高補償標準,允許農民參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政府在對農民的同期損失給予補償的同時,還應該加入預期的利益。預期的利益可以從失地農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潤中予以確定,并隨國民收入增長而提高,讓農民分享增值權益。

    第三,積極發展失地農民安置的有效措施。在以貨幣補償安置為主、工作補償安置問題重重的現行補償安置方式下,應積極的發展安置失地農民的有效措施,為此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要實現安置方式的多樣化,可以包括換地補償的安置、留地補償安置以及入股安置等方式。二要建立再就業創新機制,采取積極主動的就業服務措施,建立以市、縣兩級勞動力市場為中心,以街道、鄉鎮勞動力管理服務站為網點的就業服務網絡,實現城鄉統籌就業。并出臺鼓勵、扶持失地農民自謀職業的配套措施,鼓勵征用地單位和其他工商企業盡量消化失地農民。三是要建立失地農民安置工作的考核機制,協調事務部門的工作,將其納入地方政府的考核范圍,為被征地農民的發展做好規劃工作。

    參考文獻

    [1]周其仁:農地產權與征地制度——中國城市化面臨的重大選擇[J].經濟學(季刊),2004,4(1):193-210.

    第2篇:工業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摘要:我國土地征收糾紛主要是土地補償及后續安置問題。本文以田野調研的方式深入調查西寧市樂家灣村土地征收現狀,分析了征地補償的標準、范圍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社會保障

    中圖分類號:c9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6X(2010)11-0000-01

    一、樂家灣村基本概況

    1.基本情況

    樂家灣村隸屬西寧市經濟開發區政府,西與十里鋪村相鄰,東與楊溝灣村相鄰,約有土地2000多畝。截止2010年10月16日全村共有村民517戶,總人口2715人。其中,男1067人,女1048人,勞動人口1207人。

    2.區位條件

    樂家灣村位于西寧市城東區東部,以樂家灣村為基點,距西寧市政府約16公里,距城東區政府約11公里,距樂家灣鎮政府約5公里。村南、東、北側分別是昆侖東路、蘭西高速、八一路。

    3.生產經營方式

    樂家灣村土地被征收以前是典型的農村社區,生產經營方式主要以農業為主,種植小麥、玉米等糧食作物,經濟作物以油菜籽為主,村民年收入約為3200元。土地被征收后,生產經營方式發生改變,大部分村民靠外出打工、交通運輸業謀生,目前人均收入6228元。

    二、樂家灣村征地補償標準及詳細征地狀況

    1.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文件征地補償標準

    樂家灣村自2001年開始至2009年結束,征地標準始終按照2001年2月16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文件《西寧市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暫行規定》執行。截止征地結束,相應補償款分為安置補償款、土地補償款、地上附著物補償款、青苗補償款及時全額發放。具體補償標準及算法如下:

    (1)補償標準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下列標準執行:旱地每畝600元。水澆地分別為:糧田每畝1300元,菜地每畝2700元。

    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人均耕地1畝及以下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補償。人均耕地1畝以上,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

    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產值最低5.2倍,最高20倍補助。

    附著物補償費: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按《西寧市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及價格評估規則》執行。

    青苗補償費:旱地每畝600元、水澆地(糧田每畝1300元、菜地每畝2700元)前三年平均產值1倍支付。

    (2)征地補償金額具體算法

    補償金額=土地補償金+安置補償金+青苗補償金+地上附著物補償金

    土地補償金=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0(或8)

    安置補償金=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人均耕地面積所對應補助倍數

    青苗補償金=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

    附著物補償金=附著物相應面積或數量*單價

    2.樂家灣村具體征地狀況及補償金額

    樂家灣村征地自2001年至2009年結束,分六次進行,共征土地2000多畝,主要包括耕地、宅基地、菜地、冷棚、暖棚,具體用作公共基礎建設用地、教育用地、工業用地。

    2000年經國務院批準西寧市城東區經濟開發區正式成立,急需大量土地用于公共基礎建設,一次性征得村南100多畝耕地、菜地、大棚,用于開發區南環路段公路建設,土地及安置補償標準為60300元/畝,青苗及附著物補償另算。

    2005年征南環路以南耕地、宅基地及菜地80多畝,用于工業用地,土地及安置補償標準為60300元/畝,加附著物、青苗補償共77300元/畝,拆遷房屋補償450元/m2,并無償提供等面積的新宅基地蓋建新房。

    2006年第二次征村南耕地、宅基地及菜地共800多畝,補償標準同上,拆遷村民搬至新村“凱樂和諧家園”,被征土地目前已建成投產亞洲硅業集團、亞洲鋁業有限公司、佳和鋁業有限公司、偉德鋼業有限公司、國鑫鋁業有限公司等。

    2007年至2008年分兩次征村東耕地、菜地及小學舊址共1000多畝,補償標準為土地、安置、附著物、青苗補償共100500元/畝,目前建成投產的有青海電子材料發展有限公司、青海省金陽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寧市澄川小學。

    2009年征村西原集體名義下三個磚廠共100多畝,每畝補償110000萬/畝。

    三、樂家灣村在征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公共服務條件落后

    (1)老年人生活沒有保障

    截止2010年10月16日,全村共有60周歲以上的老人200多人。老人普遍反映新村缺少老年人活動場所,農村低保水平低,新農保政策還沒有享受。

    (2)青壯年就業難

    全村青壯年男性共有700多人,85%由于文化水平低,沒有特殊技能,加之缺乏就業培訓機構,導致征地時與開發商達成的用工協議不能履行。

    (3)戶籍政策落實不到位

    隨著集體土地國有化,農業戶口應當轉為非農業戶口,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機制也應當隨之而有所提高。土地征收后,行政區劃模糊,不能同等享受城鎮戶口福利待遇。

    (4)周邊工廠污染嚴重

    村90%土地征收后用作工業用地,給村民人身健康造成嚴重影響,特別是亞洲硅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含氯元素的有毒氣給村民的健康帶來嚴重危害。

    2.政府執行政策過程中程序不規范

    (1)政務不公開

    自征地至今,村民從未見過土地征收相關文件和補償標準。村委會表示征地補償標準由開發區政府口頭傳達,征地公告也只是通過大會形式草率執行。

    (2)財務不透明

    村北有近150畝土地被政府租用建設人工湖―寧湖,以每年800元/畝租金進行補償,村委會表示租金以福利的形式補償給村民,但至今沒有見到任何關于租金的賬務公示。

    (3)解讀政策的力度不夠

    部分失地老人向村委會詢問,為何享受不到國家新農保政策,村委會以不清楚為由搪塞村民,引起老人們強烈不滿。

    (4)征用土地測量工作不科學

    征地測量過程中程序不規范,存在量少不量多的情況。測量的標準和工具由政府提供,測量工作由政府和村委會共同執行,存在以“關系定面積”現象。

    四、樂家灣村征地過程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1.科學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土地使用方向具有鮮明的社會性特點,不以贏利為目的;二是項目受益人是社會絕大多數人;三是土地征收后更具社會效益。

    2.實行完全補償原則

    采取完全補償原則,既要對土地、安置及地面附著物進行補償,還要對使用權、預期利益損失、無形利益損失等進行補償。

    3.完善土地征收補償與安置機制

    在安置問題上,應堅持“保護農民合法利益”的原則,使失地農民能夠保證其生存權和發展權,對被征收土地上的農民進行妥善安置。采用以下補償方式:住房補貼;地價款入股安置;社會保險安置;留地安置;用地單位安置;農業安置;土地開發整理安置等安置途徑。

    4.征地雙方分別委托評估機構估價

    為避免征地過程中土地量少不量多、拆遷估價不公正等現象,雙方可以分別委托價格評估機構對所征土地、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當評估價格不一致時,政府部門應采納估價高的結果。

    5.完善相關立法,建立許可聽證制度

    被征地人應介入征地許可的決策過程、征地程序,確立程序保障。政府決定征地時,應當進行公告,召集相關利害人進行聽證,被征地人有權抵制征地行為。

    6.完善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制度

    提供良好的住宅配套措施,依法辦理失地農民農轉非手續,建立就業培訓機構并定期開設就業培訓課,解決失地老人養老保險問題,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西寧市國土資源部.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文件《西寧市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暫行規定》,2001-02-16.

    第3篇:工業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是農民重要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實際上就是保護農民的物質利益,尊重農民的生存權利。隨著我縣經濟社會事業的發展,勢必增加對土地的需求,但不能把經濟的發展建立在犧牲農業和農民利益的基礎上,所以要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安置的長效機制。

    【關鍵詞】

    土地征收;征收補償和安置;問題;對策

    引言

    2013~2015年,福建省順昌縣征地事務所簽訂了45個項目的征地協議,共征收集體土地6580畝,發放征地補償費24067萬元。目前,我縣經濟正處在快速發展,城鎮化、工業化建設速度加快的時期,土地征收出現了新的。這些土地的征收滿足了我縣城鎮化、工業化和經濟建設對土地的需求,但由于各種原因所引發的征地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進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政策也迫在眉睫。本文以順昌縣為例,對當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進行初步的探討。

    1征地補償安置的主要做法

    1.1嚴格執行征地程序,加大征地政策宣傳力度我縣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征收土地,在征地前做好征地的宣傳工作,對征收的集體土地,認真審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認真做好被征地的面積、地類、權屬調查,做到調查表、實物、補償登記三對照、三符合,告知被征地單位(農戶)聽證權利,經過協商簽訂《征地協議書》,并將征地補償費依法足額及時撥付到位,征地經批準后嚴格實行征地“兩公告一登記”步驟。

    1.2逐步改善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及社會保障的做法在補償方面,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閩政[2011]5號)精神,我縣從2013年起將耕地年產值提高到1500元/畝。在安置方面,對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問題,除貨幣補償、養老保險外,目前我縣在余坊組團項目中創新留地安置、自愿入股等安置途徑,在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礎上,不斷創新安置途徑。在社會保障方面,近幾年我縣在征地項目中,對涉及耕地且符合社保對象的,建立了《被征地農民基本信息表》、《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申請表》、《用地項目涉及失地農民社保情況登記表》等臺賬。截止2016年6月,共計失地農民保險對象4000余人,已保障2481人,目前正在協調社保金的發放。

    1.3確保征地補償費足額到位,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利益近年來,我縣項目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均足額及時到位,不存在拖欠、截留征地補償款現象。在征地申請時,要求建設單位先將不低于50%的征地補償費存入縣征地資金專戶,待征地批準后統一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把應該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直接發放到位。從2013年起,縣征地事務所已直接發放10158.82萬元補償款到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

    2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2.1土地征收程序滯后,補償標準難統一現行的征地程序設置“征地告知、調查確認、聽證”等環節,強調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及社會保障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單位和農戶,但在實際工作中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如在聽證環節,當聽證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時,缺乏有效的辦法加以解決。因此,雖然有聽證設計,但被征地戶往往有異議,不少是以上訪的形式要求解決。在現行設計中,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設在土地征收經省政府審批之后,這時集體土地經審批其性質已轉為國有土地;另一方面,如果被征地單位(或農戶)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同意,被征地戶不愿交出土地。如果采取行政手段,必然造成不穩定因素。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最重要的就是對補償標準不滿意。由于現行的標準在工作難以執行,被征地農戶在補償上便“討價還價”,以至在我縣城區及近郊等村的耕地補償價都在10萬元/畝以上。因此,將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置于征地審批之后的流程是不符合實際的。

    2.2土地分類在相關部門中存在不一致,缺乏協調性國土部門通常將土地分為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集體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地類一般都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范圍,少部分涉及到建設用地。如,在國土部門的土地分類中,歸類為未利用地或其他土地的地塊,在林業部門的圖斑上有可能是林地。這樣在征地上報審批的圖件中,就會出現地類不一致、面積不相符的情況,其結果造成被退回重辦,甚至還因該地類為林地導致無法審批。其主要原因是兩部門在有關地類的劃分上缺乏溝通協調,造成不一致。

    2.3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現狀有待改善

    2.3.1失地農民社保金偏低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08]28號)規定,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個人賬戶資金的籌資規模應不低于18000元,政府補助比例不低于70%。即政府投入的資金為12600元/人。就目前我縣符合失地社保條件的有4000余人,而社保金的籌措只有近2200多萬元。如果對符合條件的對象都設立社保賬戶,社保金的短缺就顯而易見。自失地農民社保工作開展以來,多數農民不愿意自己再掏錢提高比例,因此其賬戶只能是政府投入的12600元。按計算滿60周歲后,他們領取的養老補助只能在90元/月左右。從保障的長遠角度來看,這點收入難以保障其生計。

    2.3.2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金籌措標準偏低根據《順昌縣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意見(暫行)的通知》(順政綜[2012]92號)規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專項資金的籌措標準為1.22萬元/畝。按此標準征收耕地只按項目中耕地的地類繳交社保金,這時就會出現征收耕地的畝數多,但達到社保條件的對象少,如神農菇業項目,征收耕地90多畝,符合社保條件的不超過10人。征收耕地的畝數少,但符合社保條件的對象多,如洋口精尚自動化項目,征收耕地170多畝,達到社保條件的580多人。我縣雙溪街道的城東村、余坊村,洋口鎮的沙墩村,其人均耕地大多數在0.5~0.4畝/人之間。即使只是征收少量耕地,甚至未征收,其人均耕地就有可能少于全縣農業人口人均耕地30%以下(0.444畝/人)。就目前情況看,全縣達到失地農民社保條件的人數已有4000多人,但籌措的專項資金只有2200多萬元,缺口仍有2840多萬元,其中還不含免費為失地農民就業培訓的費用。因此,以耕地1.22萬元/畝的標準來籌資,其標準確實偏低了。

    3對策和建議

    3.1改革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效率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調研全省各地在征地報批程序方面的可行做法,重新制定集體土地征收流程,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前置,然后再申請辦理征地報批及其他手續,提高征地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務于城鎮化、工業化和經濟建設的發展。

    3.2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機制

    3.2.1適當擴大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目前,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及地面附作物補償費。從征地工作實踐看,應適當擴大補償范圍。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因征地行為造成的間接損失、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納入補償范圍。

    3.2.2逐步提高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根據所征地塊的現狀,有區別地適當調整年產值的基數。貫徹執行《南平市政府關于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南政綜[2011]122號)精神,根據我縣情況、土地區位條件、耕地質量、以及用地趨勢和現行征地補償價格差異情況,制定《順昌縣政府關于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補償標準應和土地區位條件、耕地質量、土地征收后的用途(經營性與公益性相區分)相掛鉤,對公益性用地如交通、國防、水利、城市基礎設施等,征地補償標準可以在“區片綜合地價”的高低限之間平衡。

    3.2.3改革、探索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式在土地征收工作中,除貨幣補償外,應進一步探索分期貨幣補償方式、入股分紅安置方式、土地交換方式、留地安置方式、社會保險方式等,引入司法機制,豐富農民維權救濟渠道。

    3.2.4完善和健全農村土地產權,逐步提高失地農民社保金在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的基礎上,加快推進農民承包地的確權發證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貫徹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補充通知》(閩政辦[2011]12號)和南平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要求,將失地農民社保金的籌資標準分為省重點和一般項目兩類。屬省重點項目的,其失地社保金籌資標準為1.8萬元/畝;屬一般項目的,其籌資標準為3萬元/畝。適當提高標準,即有利保證失地農民社保金的足額到位和逐步提高,也有利于抑制企業浪費土地的現象發生,通過經濟杠桿保護耕地。

    3.3土地分類應建立相關部門協作的長效機制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征收土地的報批進度,服務地方經濟,促進社會發展,國土部門在核實被征土地地類時,應先到林業部門核對;林地部門在確定地類時,也應會同國土部門核對。把這種工作關系作為核實地類的前置條件,沒有經過雙方相互核實的地塊,不能進行地類變更。

    3.4加強對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監督,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明確了征地補償費的標準和發放對象;省政府《關于加強征地補償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的通知》(閩政[2004]2號),進一步明確了市、縣國土管理部門應加強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功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發放的監管,提出土地補償費可由國土部門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戶。縣級國土部門應根據被征地單位(村委會)提供的被征地村民的身份證明,將征地補償費及時足額地直接發放到農民手中。

    4結束語

    農村征地涉及農民切身利益,要以人為本,一切從農民的利益出發,在征地補償安置上最大限度的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當前生活質量不降低,長遠生活有保障,讓農民切實分享到經濟建設發展、城鎮化、工業化建設的成果。

    參考文獻

    [1]劉浩.對南京市征地補償及安置辦法的思考[J].廣東土地科學,2007(01).

    [2]張明.淮安經濟開發區被征地農民利益補償政策研究[J].安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04).

    [3]石艷麗.淺談農村經濟的發展及實現方法[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1(14).

    第4篇:工業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糾紛;新農村建設

    中圖分類號:S-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3-019-01

    一、經濟原因

    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增值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糾紛案件增多的直接原因。

    1 在工業化、鎮化加快的情況下,占地過多過快,征地補償仍然是城鄉二元化的,這不僅加劇了城鄉收入差距,而且造成了農民心理不平衡,導致農民與政府、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現行征地辦法,基本都是給予失地農民一次性補償。集體土地被征收以后,往往能為征地一方帶來很大的增值收益,而被征地一方所獲得的補償相對較少。集體和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不斷降低,直接原因在于征地補償標準提高幅度遠跟不上上漲幅度。依照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年產值的4-6倍;三是被征用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當地政府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所做的補貼,總和最高不超過具體地塊平均畝產的30倍。但因農地產值相對不高,導致補償費用偏低,按照法定標準計算出來的補償費有限,抗風險能力差,難以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而且相鄰地塊的征地補償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宅基地的補償則沒有明確的統一標準,在實踐中,有些地方按著附著物補償,而有些地方則單獨補償。

    2 土地既是農民的生活資料,也是生產資料,如果土地不被征收,農民可以自己耕種,還可以得到國家補貼,取得不錯的收入。而土地被征收,征地補償費用僅考慮被征收的土地原用途和原價值,不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增值價值及預期收益,補償標準過低,計算依據不合理。

    3 政府征用土地時,土地補償費集體占了大多數補償款,由集體統一支配。而政府對集體如何使用土地補償款缺乏細化,缺乏可操作性的規章制度,致使鄉、村層層克扣現象比較普遍,再加上缺乏嚴格的財務監管監督機制,補償款發放存在漏洞。

    二、政策及法律法規,現行有關土地方面的政策及法律制度設計缺失,是土地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

    (一)政策調整

    農業政策的調整,是導致農民收益的變化的根本原因。改革開放后農村實行了,農民承包土地30年、50年不變的政策已深入人心,但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各級政府提高征收各種稅費標準,加上物價上漲等因素,農民種地無利可圖,打擊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國家適時進行了政策調整:讓農民重新看到了種地的益處;免征各種稅費,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對種地農民實行政府補貼,提高種地農民待遇。加上糧食價格的提高,外出務工農民即使不出家門,土地也會給自己帶來比較滿意的收入。

    (二)法律、法規頻繁修訂

    法律和政策的契合不協調是糾紛產生的法制性根源。自實施到現在,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政策、條例、法律法規不斷出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民法》、《土地承包法》等,有關的政策條例不勝枚舉。由于國家整體處于社會轉型、經濟轉軌過程中,使得已有的法律、法規很難適應現實的變化,經常被補充和修訂。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1988年、1998年、2004年被三次修訂,每次都有新增添的內容。法律、政策的靈活性和多變性與土地變動滯后性和緩慢的過程產生矛盾。針對這種情況,即便是專門從事土地問題研究的人員也難以完全理解法律的真正意義。

    三、社會保障缺失

    “地不要人”是不少地方的征地補償方式。被征地農民一次性拿到補償款,如同國有企業職工買斷工齡一樣,實質上都是失業,但是工人享受社會保障,被征地的農民卻沒有。在城市化進程中,出現大批種田無地、上班無崗、社保無份的“三無”農民,他們失去了生存、就業、養老的根本保障,沒有辦法融入城市,也沒有生活的最低保障,從而引發社會問題。

    四、征地理由不充分

    政府在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利用“公共利益”一詞的模糊性,隨意將征地原因解釋為“公共利益”。沒有及時向農民宣傳好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將補償標準及辦法及時公開的向被征地農民展示。按照現行法規,土地使用權歸農民,而產權屬于村集體,在征收及補償的程序上不完善,農民缺乏有效的參與。在“雙主體”制度下,強勢“集體”往往會導致失地農民“被代表”。

    第5篇:工業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征地;一次性貨幣補償;地租補償;租金;上調

    中圖分類號:F30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07)02-0040-03

    隨著道路等公共設施的擴張以及工業和城市的發展,大量農地必然被征用。但征用農地時必須對農民進行合理補償,使農民的收入和福利不至因此而下降,從而保證征地行為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征地得以順利進行,城鄉能夠和諧發展。為此,必須制定合理的征地補償機制。

    但事實上,我國的征地補償機制極不合理,許多被征地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都出現了下降。我國現有4 000萬失地農民中,相當一部分已成為“種田無地、就業無門、保障無份”的三無農民,處境艱難,而那些已經進城謀生的失地農民也大多生活在不安之中。據張海波、童星[1]對南京市561位失地農民的調查,他們中的一半以上感到“前途渺茫,不知道將來會是什么樣子”,兩成人認為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了。湖北省鄂州市政府研究室等部門2003年對該市鳳凰、古樓、西山和樊口街道全部失地農民19 227人的調查也發現,他們大多生活在不安之中,尤其是那些因文化程度低和無技術專長而難就業和創業以及缺少社會保障的失地農民,整天唉聲嘆氣,怨天尤人,經常到政府門前鬧事。由征地引起的矛盾已成為農民上訪和農村沖突的主要原因。因此,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刻不容緩。

    關于現有征地補償機制,先行研究已經指出了補償標準偏低、補償費用被挪用、截留和拖欠、征地行為不規范、農民知情權被剝奪及征收程序不合法等方面的弊端。但筆者認為,即使這些缺陷按照學者的設想得以克服,征地矛盾和沖突依然難以得到根本解決,完善征地補償機制需要另辟蹊徑。

    1.現有征地補償機制的缺陷

    我國現有的征地補償主要是貨幣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征地補償費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①。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是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總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求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最多不超過15倍。如果按照這個標準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土資源部最近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撥出一定比例補貼那些按法定上限給予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后仍不能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被征地農民。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鄂政發[2005]11號)將全省分為六類地區,并將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確定為每畝700~1 800元,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準確定為6 000~18 000元。該省鄂州市實際執行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1.8萬~6萬元,但農民實際到手的僅1.5萬元左右,道路等公共設施建設征地時更低,僅5000~8000元。

    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30倍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保證農民能永遠獲得和從事農業相當的收入[2]。第一,以湖北省鄂州市為例,按現有3年定期存款利率3.69%計算,農民實際得到的1.5萬元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扣除利息稅后的年利息收入僅443元,遠遠低于目前從事農業所得到的收益②。第二,隨著經濟發展、農村人口城市化和政府支農措施的強化,農地收益將不斷上升,過去3年的平均產值不能代表未來的產值[3],現有補償沒有考慮土地的預期增值效應[4]。第三,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資本積累的增加,正如亞當?斯密所指出的那樣,利率將不斷下降。戰后日本利率的不斷下降、現已接近于0的事實也印證了這一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所帶來的利息收益也因此將不斷下降③。

    2.改進建議④的局限

    眾所周知,我國的征地補償費很低,遠遠低于土地出讓金收益。根據陳錫文提供的數據,1992年上海浦東開發區征地補償標準糧田是2.3萬元/畝,菜地是2.8萬元/畝。征為國有后,開發區管委會每畝投入6.7萬元,但出讓時的土地收益金每畝不少于30萬。他據此認為,10年間開發區約從農民手中拿走900多億[5]。杭州市蕭山區河莊鎮征地補償安置費每畝僅3.55萬元,而政府拍賣價格卻達20萬元以上;江干區最高的征地補償安置費每畝也只有16萬元,而政府拍賣價格達800萬元以上[6]。在土地收益分配中,農民僅占5%~10%,村級組織占25%~30%,政府及有關部門占60%~70%[2]。

    針對征地補償標準偏低的問題,學術界普遍主張提高補償標準,并瞄準了地價[5][7][8],也有學者主張綜合考慮農地價格、征地補償案例和開發費用等因素確定補償標準[9],另有學者主張從費用構成的角度提高補償標準[10],讓農民占有市價的一部分,分享農地非農化帶來的好處[6]。事實上,一些經濟發達地區的征地補償費已經遠遠高于依據年產值確定的補償標準,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地價[8]。

    但地價補償即使能夠實行也存在著嚴重的缺陷:第一,城市地價僅是國有土地出租50年或70年的租金收入,即使全部補償給農民,也不足以彌補土地給農民帶來的長期收益,因為農地具有增值而存款利率具有下降的趨勢。第二,各地地價差異巨大,如果實行地價補償,容易引起農民相互攀比和提高對未來地價的預期,導致他們不愿意出讓土地。第三,集體土地的一個優點是永遠花不光,但貨幣補償費再高,也可能被花光用光[4][11],之后又會出現失地農民問題⑤。第四,盡管國外征地一般也是一次性貨幣補償,但中國不能簡單模仿國外的做法。在國外,土地屬于私有,可以自由買賣,農民得到市價補償后可以重新購置土地。但中國不同,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農民一旦失去土地,就再也不可能重新獲得土地。因此,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必須另辟蹊徑。

    3. 一種新的征地補償思路

    鑒于現有的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具有難以克服的弊端,本文提出一種地租補償思路,即模擬土地租賃市場,征收農地不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性質,土地所有權永遠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國家僅僅是租用,因此必須長期向農民支付租金,直到農民將戶口遷出村集體,租金依照農業收益水平確定,并根據其增長情況每1~2年上調一次,按年發放,費用由政府財政予以保證⑥。

    表1列出了2006年6月筆者在湖北省仙桃市C鎮和漢川市M鎮調查時獲得的種植一季水稻和棉花的收支情況。按660平方米/畝的標準面積計算,兩地種植水稻每畝純收入分別為485元和443元,種植棉花分別為1 426元和1 342元。另外,利用水稻田和棉花田還可以種植一季小麥或油菜,按當地面積計算純收入約200元,折合標準面積分別為273元和252元。因此,湖北省仙桃市C鎮每畝水田純收入約為758元,每畝棉田純收入約為1 699元,耕地每畝平均為1 228.5元;湖北省漢川市M鎮每畝水田純收入約為695元,每畝棉田純收入約為1 594元,耕地每畝平均為1 144.5元。因此,這兩個地區的征地補償租金可定為1 200元。

    與現有征地補償機制和改進思路相比,地租補償機制具有以下優點:第一,能保證土地帶來的農業收益得到足額補償,讓農民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⑦。第二,補償費按年發放,不會被揮霍,仿佛土地沒被征用,每年都能獲得和從事農業相當的收益,農民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第三,這兩點能保證失地農民和失地之前一樣具有安全感,因此,不會阻礙征地,征地糾紛和沖突因此可以大大減少。第四,補償費直接發放到農戶,可防止截留和挪用,解決征地過程中農民的知情權不能得到保障的問題。第五,與一次性貨幣補償機制相比,租金補償所需要的費用是分期支付的,政府財政支出壓力小,為積累資金進行經濟建設創造了條件。

    利用租金補償方式還能有效解決過去征地的遺留問題,即對那些失地農民也根據他們的被征地面積進行租金補償,逐年將租金發放給農戶,并根據周圍地區農業收益的增加情況每1~2年將租金上調一次,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4. 結語

    人們常說,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我們在調查過程中,深深感受到了這句話的份量。對農民來說,只要有了土地,基本生存條件就得到了保障,所面臨的是發展問題;但如果失去了土地,很多農民面臨的將是生存問題,會為基本生活擔憂。因此,在征地補償機制的設計中一定要使失地農民和有地時一樣具有安全感,不為基本生活犯愁。

    鑒于現有一次性貨幣補償機制具有難以克服的弊端,本文提出了一種地租補償思路,即征地后向農民每年支付租金,并根據農業收益增加情況定期將租金上調,費用由財政保證。這一補償機制的實質是使被征地農民和其他真正從事農業的農民一樣,不僅基本生活資料能得到保障,而且能長期分享經濟發展、城市化和現代化的好處,而不是一次性地被利用之后永遠地被拋棄。按照這一補償機制,目前征地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糾紛以及過去征地的遺留問題也能得到較好的解決。

    注 釋:

    ① 此外,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也有相應補償。

    ② 湖北每畝耕地年平均純收益約為1200元左右,詳見第三節。

    ③ 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是1999年以后開始實行的。此前還有非貨幣安置,主要是招工安置。此外,近年來,各地在征地補償實踐中還采取了留地安置、保障安置和換地安置等補充安置措施。《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也強調,用地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對被征地農民視不同情況分別實行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招工安置)、入股分紅安置和異地移民安置。但這些補充措施也具有難以克服的弊端,難以彌補貨幣補償的不足。限于篇幅,筆者將另外撰文論述。

    ④ 除下面介紹的提高補償標準之外,徐瑞娥在《中國失地農民的現狀、原因與對策》(見《經濟研究參考》2006年第31期第40-45頁)一文中還強調要明確政府在安置被征地農民中應承擔主要責任,指出政府有責任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培訓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為其辦理失業保險,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并強調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本文下一節提出的征地補償思路比這些措施具有更好的解決效果。此外,劉揚林、陳喜紅[4]主張按照征地目的采取不同的補償標準:對純公益性項目用地(如城市道路、綠地、水庫建設等),仍由國家統征;對準公益性項目征地(高速公路、標準廠房、各類商品市場、污水及自來水廠等),除了適當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可允許集體經濟組織與征地主體平等協商解決,讓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效益,避免土地“買斷式”征占;對開發性項目征地(如房地產開發等),要實行市場化管理、運作,允許集體經濟組織在國家土地法許可的范圍內,代表農民作為市場主體一方,直接與用地方協商、交易。但正如后面將要論述的那樣,這會導致農民惜讓,征地糾紛增加。

    ⑤ 湖北省鄂州市國土局官員對此深有感觸,在與筆者座談時曾指出,補償費不論多高,都不能徹底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安置問題,征地補償費花完后又會出現失地農民問題。況且,農民實際得到的補償費很低,如果維持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失地并拆遷的農戶購買住房后,靠土地補償費一般只能生活6-7年,而沒有拆遷補償的農戶僅能生活2-3年。

    ⑥ 在調研過程中,筆者與吳建龍先生探討時想到了這一補償方式,后在與鄂州市國土局長的交流中,他也不謀而合地提出了應采取每畝地每年補償800元的長期補償方式。筆者在對各種征地補償機制改進思路進行比較和分析后,堅信地租補償是一種最有效的、一勞永逸的征地補償機制。

    ⑦ 地租補償似乎是使農民永遠擁有的土地所有權得到完全補償的唯一方式,學術界提出的其他補償方式均難以使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得到完全補償,正在起草的《物權法》也只是規定對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合理補償(news.省略/legal/2005-06/26/content_3139262.htm)。

    參考文獻

    [1]張海波,童星.被動城市化群體城市適應性與現代性獲得中的自我認同――基于南京市561位失地農民的實證研究[J].社會學研究,2006,(2):86-106.

    [2]楊濤.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利益補償與保障機制構建[J].青海社會科學,2006,(2):18-20.

    [3]朱道林.現行征地補償制度的五大誤區[J].國土資源,2004,(6):40-42.

    [4]劉揚林,陳喜紅.關于湖南株洲市失地農民的調查與思考[J].甘肅科技,2006,(4):23-26.

    [5]郜智賢,馬才學.對城郊集體土地征用補償問題的思考[J].廣東土地科學,2005,(1):27-30.

    [6]劉祚祥.城市化、農地征用與失地農民利益補償[J].城市發展研究,2006,(1):88-92.

    [7]金英鐵.從生存成本看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J].延邊黨校學報,2006,(3):78-80.

    [8]呂麗麗,董彪.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缺陷與完善[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6,(5):33-35.

    [9]陶楚南,梅昀.對我國征地補償測算制度的探析――以武漢市江夏區為例[J].國土資源情報,2006,(2):27-34.

    [10]劉衛東,彭俊.征地補償費用標準的合理確定[J].中國土地科學,2006,(1):7-11.

    [11]韓紀江,孔祥智.不同類型的失地農民及其征地補償分析[J].經濟問題探索,2005,(6):64-65.

    [作者簡介]彭代彥(1964-),男,華中科技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農村發展研究所所長。

    第6篇:工業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失地農民;權益;問題;原因;對策

    有了人類,就有了人類與土地的關系,有農業,就有了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在中國,農民與土地濃得化不開的關系與情結已經有幾千年了,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然而,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征用農村土地的面積越來越大,失地農民越來越多。大量的農民因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保障,他們處于弱勢的生存,面對未來的無助,令我們憂慮,令我們深思。

    一、目前失地農民的存在問題

    農民在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后,在其自身觀念以及與其相聯系的隨之而來的就業、保障等問題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焦點,這是一個全新的問題,也是解決農民轉市民的關鍵。從目前情況看,失地農民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一)思想觀念沒有根本轉變,社會保障和就業觀念薄弱。農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習慣、思想觀念還停留在農民原有的層次上,對參加社會保險沒有充分的認識,這些問題在經濟條件差的村表現得尤為突出。通過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就業的意識較差,“等、要、靠”思想觀念嚴重。

    (二)“一次性”補償形式單一,社會保障覆蓋面窄。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規定,對于失地農民的安置形式應該是多樣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貨幣安置、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多種方式。可是在實踐中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多種方式所占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80%~90%是“一腳踢”式的貨幣安置。這種補償方式,在征地行為過去幾年之后,矛盾逐漸顯現出來。失地農民在拿到征地補償款后,絕大部分將費用轉為消費資金,很少用于再生產,坐吃山空,長遠的生存失去了保障,所以,對失地農民來講,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其基本生活保障。由于缺乏相對應的政策制度安排,從而使得沒有任何生產資料、沒有任何社會保障、就業技能低的失地農民,成為城市化進程中最脆弱的社會群體。

    (三)就業無門,生活水平下降。目前農村有一技之長的農民以及文化程度較高、接受過相應技能培訓的農民,早已找到工作,而絕大多數文化水平低、以種植業為主、沒有工作經驗和技能或年齡偏大的農民,根本無法找到工作。由于缺乏就業和創業能力,農民失地后就處于坐吃山空的狀態,未來的生活極不穩定。失地農民中“弱勢群體”就業難尤為突出。這不僅包括身體上有缺陷的殘疾人和體弱多病者,還包括40歲以上的婦女,50歲以上男子農民。這些人有土地補償金,生活還能勉強維持,一旦補償金用完了,生活將無著落。所以大量失地農民處于無工作狀態,隨處可見三五成群打牌的現象,有的整天打牌或閑聊,靠安置補償過日子,吃光用光,因而失去了從事其他產業的資金基礎,生存難以為繼。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隨著我國現代化的進一步發展,一個新的社會群體——失地農民也隨之產生了。說是農民,他們已經沒有土地;說不是農民,他們又無法融入城市,只能在城市的邊緣徘徊。而這些問題形成的核心原因是我們的征地制度還存在缺陷,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一)征地補償分配機制存在缺陷。當前的征地補償規定對被征地農民不公正。現行做法對農民十分不利,補償費是由被征土地三年來的平均值乘以若干倍,通常是6~10倍,加上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以及地面附屬物構成。這一標準對失地農民的當期效益而言無疑是一大筆收入,但對農民的長期效益來看就成了負數。因為農民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就業保險等都是依附在土地上的,而補償標準只以年收益的固定倍數為限,沒有充分考慮失地農民的各種社會保障。按照這一標準,許多地方一畝土地僅僅補償幾千元,即使全部存到銀行一年的利息收入也才100多元,無法補償生計。與此同時,這種補償算法造成被除數征地農民不能分享自己的土地在城市市場所產生的增值收益。他們所獲得的土地補償只與這些土地被用作農作時的價值相關,常常只是其農用價值的若干倍,遠遠低于他們在城市被作為他用時的價值。

    (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農民失地的背后是利益分配問題,土地農轉非的增值收益向城市、向工業、向開發商傾斜,農民得到的太少。土地問題上,有些地方低價征用農民土地,再低價出讓給企業,這是以農補工,不是以工補農。即使在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明確要求把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作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努力促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但需特別強調:這只是一份通知,是一個非強制性的措施。

    (三)失地農民的社保政策方面的缺陷更深層的原因還在于城鄉二元體制的制度性排斥。我國城鄉社會結構的二元體制是阻礙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制度,導致農民的社會保障覆蓋面窄、發展不平衡。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制度以嚴格限制農業人口向非農業人口轉變、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的嚴格的戶籍制度為特點,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義務教育、戶籍管理等方面構建了城鄉之間難以逾越的屏障。在城市居民中目前基本建立了失業、醫療和養勞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規定了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標準,但在農村并沒有這樣的覆蓋面。

    三、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對策

    解決失地農民問題必須綜合考慮,統籌兼顧,既要有利于推進農村工業化和城鄉一體化,又要從保障農民的生活需要出發。要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和出路問題,以維護社會穩定。為此,筆者認為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健全社會保障機制,建立失地農民社會安全網。在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結構中,農民作為一個社會弱勢群體,被排斥在正規的社會保障之外。筆者認為,首先政府和用地單位要從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失地農民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要設身處地為失地農民多考慮,在執行征用地政策上,給農民的補償標準能執行上限的決不要執行下限,能求高的不要求低。在此基礎上,動員失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大病醫療保險等,將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按照統一進入社會保障的辦法,劃入勞動部門“社保”專戶,統一用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統籌和生活補助。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要有別于城鎮職工基本養勞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又要考慮與城鎮職工基本養勞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相銜接。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關鍵要落實保障資金。本著“群眾能接受,政府能承受”,則采取“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予以籌集。要按照“政策引導、適當補貼、農民參加”的原則,宣傳引導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醫療問題,防止農村因病返貧現象的發生。

    第二,加強失地農民的就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競爭力。目前,要加大對農民科技培訓投入力度,不斷擴大培訓規模及資金支持,滿足農民對培訓的需求。同時,要有針對性地為農民提供培訓,在培訓前,根據農民的需求設計符合實際需要的培訓內容,培訓內容要圍繞當地農業結構調整、生產技術等開展培訓,要堅持以“市場引導培訓、培訓促進就業”的方針,不斷拓展培訓機制,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提高農民的各項技能,特別是針對用工單位需求和農民的需要,進行“訂單式”和“菜單式”培訓,切實增強失地農民的就業能力和專業技術素質。

    第三,積極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建立再就業創新機制。要爭取和落實失地農民優惠政策,構建符合城鄉統籌就業要求的就業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徹底取消限制農村勞動力的就業歧視性政策,對吸收失地農民的企業,應享受安排城鎮下崗人員的有關稅費優惠政策。同時要加大扶持力度,幫助失地農民創業發展。在失地農民群體中,有一部分人頭腦靈活,具有經商致富的能力。為此,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給政策、給教育、給培訓、給貸款,幫助這些失地農民創辦個體私營企業。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農民參照下崗失業職工的辦法,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與下崗失業職工同等的再就業優惠政策。同時,享受新辦企業和小額貸款擔保的優惠政策。

    第四,加快發展經濟,增強經濟實力。發展是第一要務,就業的基礎是發展經濟,只有經濟發展了,經濟實力增強了,才能為失地農民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使他們安居樂業。為此要大力發展農村第二、第三產業。實踐證明:二、三產業在解決勞動力就業方面有較大的優勢。同時要大力發展外向型企業,強調這些企業要最大限度地優先安置失地農民。

    第五,建立健全土地補償機制,確保失地農民長期受益。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征地補償必須以土地市場價值為依據,不能以侵害農民利益為代價降低成本。按照一定要維護好群眾的利益、一定要嚴格依法辦事、一定要注意節約土地“三個一定要的原則”,嚴格土地征用,并且始終堅持“凡征必補、補必到位”,對土地補償標準、補償款的發放、兌付時限都做出具體要求。明確規定,凡是對農民土地補償款不能及時足額到位的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建設,確保土地補償金及時足額撥到農民手中。要防止補償安置費用的截留、挪用和濫用。同時為避免有限的補償金短期內被“吃光分光”。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在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充分運用市場機制,積極探索經營土地補償金的路子,把土地補償金留在村集體作為開發建設資金,通過村民入股、合作開發等形式建設標準車間向外出租的方式,讓“死”錢變“活”,“小”錢變“大”,實現了土地補償金的多次增值,讓失地農民獲得了長期穩定的收益。

    沒有農民的小康,就沒有全國人民的小康;沒有農村的現代化,就沒有國家現代化。農民富才能全民富,農業興才能百業興,農村安才能天下安。三農問題說到底就是土地問題,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農民最可靠的社會保障。切實做好三農服務工作、特別是做好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推進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1]梅付春.失地農民合理利益完全補償問題探析[J].農業經濟問題,2007,(3).

    [2]童中賢.我國失地農民合法權益構成及保障模式分析[J].農業經濟導刊,2006,(3).

    第7篇:工業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一、當前失地農民的主要問題

    農民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取得賠償、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由于我國保障制度還不健全,農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一)農民得不到合理的補償。首先,征地補償標準低。目前各地采用的征地補償標準,是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產值倍數法”來計算的,即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到十倍,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其次,失地農民只得到部分補償。據國家統計局的一項調查,16個省2670個被征地農民協議貨幣補償總額為6103.34萬元,平均每公頃協議補償14.45萬元;農民每公頃得到7.18萬元,平均每公頃實際得到11.34萬元,補償到位率為78.5%。再次,農民利益損害大。由于借助行政權力,對農民土地財產進行不對等補償的政府征用,直接損害了農民的利益。改革開放以來,由于低價征地,農民蒙受的損失超過了2萬億元。有關專家估計,農民土地征用流失的財富,比建國后30年的工農產品剪刀差金額(6000~8000億元)還要多2倍以上。

    (二)失地農民勞動就業困難。在我國現階段,土地是農民的生存基礎,來自土地的收入是農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農民失地后,除了一部分農民到異地承包土地,或利用城市發展帶來的商機經商辦企業外,大部分農民由于生活觀點、勞動技能等多方面的原因,在其他崗位的競爭中幾乎處于劣勢,加上實際操作中政府工作經常不到位,只有少數農民能得到安置。特別是40歲以上的勞動力,他們缺乏從事第二、三產業的技能和經驗,現在土地沒有了,年齡又偏大,為不至于在家吃閑飯,大多數只能就業于加工、建筑、運輸、環衛、保安等強體力勞動崗位,收入少且不穩定,還受到歧視和不公正待遇。少數人即便被安置就業,由于多種原因,往往成為優先下崗的對象。據調查,失地農民中,只有3.6%的勞動力被有關部門安置就業。在自謀職業的勞動力中,有40.9%找不到工作,目前基本賦閑在家。在已就業的勞動力中,就業結構為:31%外出務工,33%在本地從事農業,36%在本地從事第二、三產業。目前,我國建設占用耕地每年以250~300萬畝的速度發展,如果按人均一畝地推算,意味著每年大約有250~300萬農民失去土地。

    二、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主要對策

    (一)建立公正合理的補償標準。建立公正合理的補償標準是保障失地農民利益的關鍵。1、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土地的價值包括其經濟性、生態性和社會性,耕地的保障功能則體現在更多的方面,價值更大,其價值無法估量。征用土地,特別是耕地,補償過低不足以補償農民的生計。從實際來看,隨著城市化規模的迅速擴張和城市化進程地的加快,征地行為不只是政府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做出的政府行為,相當一部分是“非公共利益”的贏利行為。而這部分“非公共利益”的行為卻是以“公共利益”名義實施的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政府行為。即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也應該由財政進行補貼,而不應該讓農民吃虧。因此,土地征用補償要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的實際,將現行補償標準提高。對以“公共利益”名義征用而來的土地,若作其他非公益用途,則應該由政府重新核實并追加原土地所有者的補償費。2、結合市場行情議定補償價格。土地是生產要素,其價格要根據市場供求關系來定,這是進行土地補償的科學依據。同時完善土地補償機制和社會保障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利益補償機制。

    (二)千方百計為失地農民廣辟就業渠道。在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失地農民還將不斷出現,為解除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保障其長遠生計,必須對其進行就業安置。1、留地安置,即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一定的建設用地,支持被征地農民從事生產經營的安置方式。留用地隱含的地價是對征地補償的補充,表現為留用地開發經營帶來的長期性收益或就業崗位,這不失為對失地農民的一種有效安置辦法。2、就業培訓,提高農民自身的素質,消除陳舊思想,幫助他們建立全新的就業觀念,提高勞動技能,適應企業的用工要求,努力通過勞動力市場尋找就業機會。就業培訓的費用政府可予以一定的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免費培訓,也可采取由失地農民支付培訓費,政府部門視具體情況采取按一定比例或按定額報銷的方式。

    第8篇:工業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一、土地征用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一)土地征用應當以國家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

    (三)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

    (四)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

    1、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補償費主要包括: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2、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必須依照法定的用途、程序分配和使用

    二、土地征用的基本程序

    (一)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二)征用土地的審批程序

    三、土地征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的范圍被人為擴大化了

    (二)農民所獲補償與被征土地進入市場后的價格落差過大

    (三)征地補償過低而且立法標準本身就有問題

    四、土地征用的立法建議

    (一)以立法的方式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范圍

    (二)土地征用采用市場化運作

    (三)目前的征地補償標準應加以修改

    (四)解決征地中存在的問題還有賴于我國土地制度的改革

    論文摘要

    今天的中國,正在經歷一個飛速發展和新舊交替的時代,隨著國家基礎設施等方面投資力度的不斷加大,農村城鎮化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征用。在這個過程中,許多地方城市面貌煥然一新,這與各地方政府所做的大量的工作是分不開的。然而在這個過程中,也不乏有的地方政府損害農民利益的情況存在。既要防止克扣、壓低征地補償費用,損害農民利益;也要防止被征地單位和群眾漫天要價、謊報地類、擴大面積和有關部門借征地之名“搭車收費”,加重用地單位負擔。因此,妥善解決這些問題和矛盾顯得十分重要。

    本文從我國土地征用的概念出發,對其具有的法律特征、土地征用過程中應該遵循的原則以及土地補償的標準、用途、分配和使用等問題作了詳細的闡述。就當前我國土地征用制度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提出一些相應的立法建議。如果要想徹底解決土地征用中的失序狀態,從根本上保護農民的權利不受侵害,僅靠行政命令顯然是不夠的。政府首先要認真明確立法理念,對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與完善。尤其是對個別明顯與國家法規不符,嚴重侵害農民利益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進行及時的清理與廢止。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基金,提供無償法律援助,協助他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司法程序及時、有效地介入這個社會矛盾空前聚集的領域。

    關鍵詞:土地征用集體土地公共利益土地補償

    眾所周知土地征用是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發生的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補償原則、補償標準、安置辦法,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的一種行政行為。這就是說,土地征用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必要性和補償性。據有關數據顯示,中國大陸各地的土地征用糾紛急速增加,民怨逐步升溫。在一個法治的社會中,司法原本是解決社會矛盾、尋求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有效的手段。然而在很多事件中,農民卻沒有選擇司法的途徑解決問題,而是要采用非理性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足以令人驚醒,令人深思。在這里,筆者就農村集體土地的征用、出現的問題、矛盾及解決途徑談談個人的見解。

    我國實行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從而在土地所有權方面,確立了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兩種所有權[1]。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的所有權轉移,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批準,并給農民集體和個人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土地征用是保證國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所需土地的一項重要措施。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為了發展社會公共事業,都設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國《憲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這是我國實行土地征用的憲法依據。

    一、土地征用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一)土地征用應當以國家公共利益為目的

    各國有關征用土地的概念和稱呼雖不完全相同,但是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征用的目的應當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不過對何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標準和范圍是什么?不同的國家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理解。一般來講,根據法律追求正義的價值取向,不能動用國家公權為個別團體或私人謀利,即征用權的行使應是以社會全體或不特定多數人的共同利益為目的。我國對公共利益的界定,目前還比較原則,有關實施條例也不夠具體。在實踐中對有關公共利益的解釋和界定則過于靈活,至使征地權常常被擴大化使用。

    (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

    只有國家才能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法律關系中充當征用主體,因為只有國家才能享有因國家建設之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盡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國家,而是具體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但是他們作為土地需要的單位只能根據自己用地的實際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地程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另外還要明確國家雖是征用土地的主體,但是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他們對外代表國家具體行使此權。

    (三)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并非平等民事行為,而是國家授權的由各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依據和程序所實施的行政行為。這是因為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土地被征用的集體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土地征用法律關系的產生并非基于雙方的自愿和一致,國家征用土地的指令,作為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服從。

    (四)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憲法》的規定,征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建國以來我國的土地所有制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隨著農業合作社在全國范圍內的實現,農村土地都變成了農村合作經濟所有以后,到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用土地的標的就只能是集體土地了。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與沒收土地不同,它不是無償地強制進行,而是有償地強制進行。土地被征用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取得經濟上的補償。所謂適當補償,就是嚴格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征地補償以使被征用土地單位的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原則。雖然土地為國家征用,但是土地補償費以及其他費用是由用地單位支付,這是因為國家并不直接使用這些土地。用地單位支付這些費用的義務是直接產生于國家征用土地行政行為和國家批準用地單位用地申請及被征用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鑒于在中國現階段,人們和政府及用地單位之間的爭執,主要發生在合理補償的數額問題方面。所以筆者就征地補償費用方面做詳細的闡述。

    1、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補償費主要包括:

    (1)土地補償費

    ①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年產值按被征地前3年平均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8倍。

    ②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的標準規定。

    ③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規定。

    (2)安置補助費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②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依照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①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因自然或人工而與土地結合在一起的私人或集體所有的房屋及水井、墳墓等設施造成損失的補償。但是,凡是在協商征地方案后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②青苗補償費是對因征地造成的農民種植在被征地上尚未成熟的農作物損失的補償。但是,凡是在協商征地方案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樹木等,一律不予補償。

    其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2、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必須依照法定的用途、程序分配和使用: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2]”,用于發展生產。

    (2)安置補助費。“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對土地被全部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撤銷建制,實行“農轉非”的,其征地費用全部用于轉為非農業戶口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

    所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采取鄉管村(組)用的形式設立財務專戶進行管理。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協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征地費使用公開制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統一安排使用的,應征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3]

    (3)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應當及時、足額支付給其本人,由其自由支配。

    二、土地征用的基本程序

    (一)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為控制征地總量,防止地方政府濫用征地權,我國于1998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45條對各級政府的審批權限作了如下規定:

    (1)征用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以及征用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審批。

    (2)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在70公頃以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二)征用土地的審批程序

    (1)用地單位依法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2)人民政府收到用地者的用地申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供地標準,對建設用地進行審查;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當附具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批意見。

    (3)政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建設單位征用土地后,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在公告期限內,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4)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被批準征用土地的,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給予補償。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應當由用地單位按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與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

    三、土地征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的范圍被人為擴大化了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項目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因此,在土地征用的實踐中,“公共利益”的概念被人為地進行了擴大化的解釋。那些諸如道路、基礎設施、水利工程等建設項目,被界定為“公共利益”一般不會有什么爭議。但是在最近10年左右,全國范圍內興起的房地產建設中,商品房建設或其他商業設施的建設也是打著“公共利益”旗號行使國家征地權。在這些建設項目的公益性質受到質疑時,一些人同樣可以振振有詞地說:加快城市化的建設步伐不是公共利益嗎?加快城市化的進程必然要向城市周邊擴展,大量征地難以避免。問題是,“公共利益”究竟是哪些人的公共利益?只是城市居民嗎?抑或是那些通過征地建商品房而大發橫財的開發商?既然是以國家名義行使征用土地的權力,那么這種征用就應是在國家征用權力所及范圍內的全體人民的利益。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公共利益”的概念更容易界定:國家權力的行使應當能夠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征地中農民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嗎?為什么農民被征用土地后只獲得了“不低于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的補償,而有些個人、部門或單位卻通過征地后的土地炒賣獲得了超過農民所獲補償幾十甚至上百倍的利潤?所以,對“公共利益”進行擴大化解釋,如果不僅可以使征地權力的行使名正言順,而且還可使部分單位和個人獲得可觀的利益,那么對“公共利益”擴大化解釋就會繼續下去。“公共利益”這一本來旨在維護大多數人利益的立法規定,由于立法本身的漏洞卻成了少數人牟利的工具,這不能不說是立法的遺憾。

    (二)農民所獲補償與被征土地進入市場后的價格落差過大

    當農民得知自己曾經祖祖輩輩種過的土地被征用后,政府通過出讓獲得了幾百萬元的收入,開發商通過炒賣又獲得了上千萬的利潤,而農民自已只獲得了區區幾萬元的補償。那些開發商掙的錢可以夠自己花幾輩子,而農民所獲得補償卻僅可以勉強維持自己的生存。同樣的一塊土地,所獲得的利益差別卻如此懸殊,如果農民為此心理不平衡,或為此而上訪,也就不足為怪了。同樣一塊地產生的土地收益,農民作為土地的所有者為什么不能分享?

    對此,有些人說,土地的升值是因為政府經營城市,對基礎設施投入以及國家經濟發展的結果,因此其升值部分理應歸政府;而開發商的收入則是因為土地和其他成本投入必然帶來的利潤。那么國家經濟發展沒有農民的貢獻嗎?對基礎設施的投入中沒有農民交納的稅款嗎?這種收益上的巨大落差,既反映出人們的一種傳統觀念: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必然要有人做出犧牲,而犧牲農民的利益成本最低。同時,征地行為的計劃性和強制性以及土地被征用后的市場化運作的差別,則是形成這種利益分配上巨大反差的直接原因。

    應該說,各國的征地制度都具有強制性,但是大多數國家將征用的范圍嚴格限定在真正意義上的公益事業,而對非公益事業用地則完全實行市場化運作,不實行征用。對征地補償也強調充分和及時。而在我國征地不僅具有強制性,公益用地的范圍被擴大化,而且由于征地制度形成于計劃經濟時期,明顯地帶有要求農民支援國家建設的色彩,農民的土地從來沒有被作為商品看待,因此,征地補償的標準不是市場價格,而僅僅是維持生存的一種補償。這樣,征地前的計劃性運作和征地后的市場化運作出現所得利益上的巨大落差就不足為怪了。可以說,制度上的缺陷造成了現實生活中的嚴重不公平,而公平本來應該是社會和法律最重要的價值取向。

    (三)征地補償過低而且立法標準本身就有問題

    造成如今征地過程中補償過低的問題,其根源就是立法中所確定的補償標準不合理。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土地管理法》確定的補償基本原則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可以說,這個“原用途”的規定是造成征地中的價格“剪刀差”的根本原因。有了這樣的規定,作為農業用途且又沒有實際的處分權的集體土地,如不與今后的用途掛鉤,是永遠值不了幾個錢的。

    二是以“產值”確定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中確定補償費用是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計算的。無論是6—10倍也好,最高30倍也好,誰都知道,以目前農產品價格計算,補償費無論如何也高不到哪里去。假如前3年都是大災之年,補償費又怎樣計算呢?因此以產值論補償而不是以市場決定地價,不僅不科學,實際操作也是問題。

    三是確定的最低補償標準不合理。《土地管理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征地補償的具體標準,但從該法第47條第6款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確定的最低補償標準是“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該款規定:“依照本條第2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條規定本身不僅不合理,而且在邏輯上就有錯誤。為什么農民喪失土地的代價僅僅是“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實現小康難道沒有農民的份嗎?其次,這種原有生活水平的保障應該是多少年?按該條法律的規定,補償費一般是土地前3年平均產值的6—10倍,也就是說從理論上可以保持6—10年的“原有生活水平”,而所謂30倍的補償一般是不會發生的,因為6—10倍的補償已經可以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了,更何況法律并沒有規定這6—10倍的補償是管農民今后1年的生活還是10年的生活。但即使這6—10倍或30倍的補償農民也并不都能拿到手。如果按補償最高標準30倍全額支付計算,在理論上農民可維持30年的“原有生活水平”,但30年以后呢?農民就不再生活了嗎?而且目前農民得到的只是貨幣補償,失去土地的農民就業問題在法律上并未獲得保障。

    四、土地征用的立法建議

    土地的征用雖然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則事關不同利益主體的不同利益。因此利益沖突不可避免,尤其是現在大多數的征地補償費用是由具體的建設單位支付的,因此從追求經營利益最大化考慮,作為建設單位希望以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的動機也是不足為怪的。即使是代表國家的一級人民政府直接以財政收入支付補償費,也同樣存在財政收入的增加和減少以及由此對地方財政收入的多少、官員政績的影響問題。因此,若想解決在征地過程中的種種問題,必須從立法的修改和完善著手,而且征地中的大部分問題也確實出在立法方面。首先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土地征用的法律制度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以立法的方式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范圍

    既然“公共利益”是法定的行使征地權的前提條件,那么這一法定條件就必須明確而具體。因為不同的人或者說代表不同利益的人對“公共利益”可以作出各種不同的解釋。因此法定條件應當具有特定性和惟一性,否則這樣的前提條件就等于形同虛設。用列舉式說明,即將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建設的項目逐一列出,只有在此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才可以視為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比如(1)軍事用地;(2)國家政府機關及公益性事業研究單位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礦、道路、機場等;(4)公共設施用地,如水、電、氣等管道、站場用地;(5)國家重點工程用地,如三峽工程、儲備糧庫等;(6)公益及福利事業用地,如學校、醫院、敬老院等;(7)水利、環境保護用地,如水庫、防護林等;(8)其它公認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確保土地征用權只能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它非公益性用地,不能依靠征用農地,而應當主要依靠盤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場以及開放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市場來解決。

    (二)土地征用采用市場化運作

    征地前的計劃性和征地后的市場性之間的矛盾就必然造成征地補償和征地后所獲利益的巨大反差。真正的公益性建設用地,在征用前后一般不會出現征地補償與所獲收益之間的明顯差別。因為公益事業即使有收益,一般也是用于成本的回收和公益建設項目的日常維護,營利并非公益事業的目的。對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應遵循及時、充分、適當的原則,而對于非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則應按照市場價值規律進行。所以,法律在嚴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圍的前提下,還應明確規定,非公益性建設項目用地不能列入征用范圍,而應將其納入市場,由市場決定土地價格及各利益主體的分配比例。要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國家還要建立相應的土地價格評估機制。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也為了建立我國完善的土地市場,征地補償必須以土地的市場價格為依據,實行公平補償。在我國目前農村,集體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資料功能和對農民進行生存保障的社會保障功能及發展功能,市場價格要體現這三重功能。

    (三)目前的征地補償標準應加以修改

    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集體土地對農民而言不單是生產資料,還是保障資料。土地征用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永久性轉移,農民將永遠失去土地的經營權,失去生活的可靠來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補償中應考慮這一特殊性,使補償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農民,并指導他們合理使用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業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因征地而引起的農民上訪問題,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征地補償標準過低,而這一問題的根源在于所確定的補償標準不合理。以“土地的原用途”和“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確定補償標準,征地補償費就永遠提高不了,補償按“原用途”,而轉手出讓時則按“新用途”,為什么同一塊地,對原所有人和新所有人所得收益不能采用同一標準呢?我國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可結果農民服從國家土地用途管制所做出的犧牲,到頭來居然又成為低補償的借口,這對農民公平嗎?因此應當取消只能按“原用途”給予征地補償的規定。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民因土地所造成的各項損失進行市場估價,按價補償。同時還應參照征地周邊的整體經濟發展水平,在一定合理年限內給予征地農民補償。補償標準的計算應當是逐年遞增的,而且一般不應低于國家統計部門近年內公布的經濟增長比例。

    (四)解決征地中存在的問題還有賴于我國土地制度的改革

    說到底,征地中存在的許多問題,其根源在于我國土地權利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如果我國土地制度改革能夠得以順利進行和完善,農民對自己擁有的土地具有完整法律意義上的處分權,許多征地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但是,在我國土地制度進行徹底改革之前,在解決土地征用存在問題方面,我們并非不能有所作為。比如在不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性質的前提下,將土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獨立的物權確定給土地經營使用人,同時在嚴格土地征用管制和審批的前提下,參照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賦予農民在建設主管部門批準改變農業用途,將土地用于營利目的時,集體土地經營使用者就可以作為市場的平等主體,按照市場規律、市場價格與土地的受讓方協商土地價格。如果這部分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能與國家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持平,誰還能夠鉆集體土地征用的低成本與轉手出讓的高價格的空子而牟取暴利呢?當然在我國目前情況下,實現這個目標也并非易事,其中還涉及諸如轉讓主體的界定,收益分配比例、耕地的保護以及市場環境等諸多因素。

    此外,我國土地征用制度,其他相關措施也要跟上,才能使其順利地通行。一是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之后,可以真正實現政府壟斷城市土地一級市場,城市公益性用地可以通過征用農地解決,其它非公益性用地則主要通過土地儲備機構在城市存量土地市場上采取“回收、收購、置換、整理”方式取得的土地來解決[4]。二是縮小征地范圍,實行依價補償,就為土地市場的正常運轉提供了基本前提條件。非公益性項目用地則由市場來解決,這就需要建立集體土地產權市場,尤其是要建立和開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但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進行運作。三是加快我國農用地定級估價的步伐,以促進農用地市場迅速發育并使之逐步成熟,為改革我國土地征用制度作出貢獻。四是應盡快出臺土地征用方面的法律,盡快建立以法律機制和經濟機制為紐帶的土地征用制度。

    在中國土地征用的過程中,被征地方通常都是社會底層的群體代表,一些政府違法審批的行為,導致批準征用土地的主管部門與土地征用方之間出現了不少矛盾和紛爭。現有的訴訟案例表明,這些人群在強大的政府權力和開發商面前,無論多么執著和頑強,始終顯得勢單力薄而且不堪一擊。另外,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和律師費用的昂貴,很容易使他們放棄司法訴訟的程序。以上問題的存在,主要是法律制度的設計存在問題,因此,國家有必要專門制定一部《土地征用法》來加以規范。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通過立法措施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在司法實踐中,充分發揮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以化解由于征地過程中的不公平而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保障社會的穩定與良好秩序。

    注釋:

    [1]《房地產法學》,程信和、劉國臻編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37頁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3]田永源,《官員為農民支招》,中國農業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42頁

    [4]姚長飛,《論土地征用》,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資料:

    1、《經濟法小全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

    2、《房地產法學》,程信和、劉國臻編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3、《略論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目的》,吳漢良,武漢大學。

    4、《土地管理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梁書文、黃赤東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9篇:工業土地補償標準范文

    一、農村征地補償安置制度存在的問題

    遼寧省于二O一O年一月七日出臺了《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征地區片地價標準的通知》,其中規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是指征收一般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其他地類以綜合地價標準為基礎按以下系數調整;建設用地1;未利用地0.8。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降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一)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偏低且有失公平。目前海城市使用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與土地市場毫無關系,未得到市場的檢驗和認同,純粹屬于市場以外的產物,不符合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按照市場規則,從實踐的角度權衡,標準“定”得過低,而直接損害的則是廣大農民的利益。以耕地為例,即使一戶人家3口人3畝地,補償最高也只能收取10萬左右,但土地被征用后,一無技能、二無特長的農民便失去了賴以生存的依靠,又無相應的保障措施,對于在市場經濟大潮中本來就處于競爭劣勢的農民而言,10萬元的補償能花費多少年呢?而且每個地段的地價又不統一,缺乏平等性,農民擁有的土地是國家統一承包給農民的,并沒有“貴賤之分”,但征用的補償價相差卻甚大,這對補償較低的農民來講更是有違公平原則。

    (二)征地目的遠遠超出“公共利益”的范疇。征地是國家憑借行政權力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的行為。土地征收是政府為“公共利益”而行使的一種特有權利,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政府征地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實際上,目前征地已成為新增建設用地的唯一來源,征地目的也已大大超越了“公共目的”的范疇,造成了隨意擴大征地范圍和征地工作的混亂局面。比如一些工商企業辦公用地和商品房開發,都作為“公共利益”目的用地而進行征地拆遷。這樣,就由實現公共利益的監督主體蛻變為一個謀利的市場主體,與其建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職能相違背。

    (三)土地征用的補償范圍偏窄。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土地征收補償僅限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房屋補償費以及搬遷安置費,只體現了土地作為勞動生產資料價值的一面,而對于土地本身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糧食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穩定等價值功能以及土地被征后所產生的連帶效應,如邊角地、夾角地的損害、經營、租金等損失以及其他因征地所致的必要費用,比如臨時租房費用、律師或專家的費用等,這些有客觀憑證而又有舉證責任的具體損失也未列入補償的范圍。通常所受損失的補償未能有所體現,未能遵循“完全補償原則”。

    (四)土地征收的補償方式單一。現行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貨幣補償方式,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農民予以直接的貨幣補償,如綜合區片地價是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補償,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便及時足額給付了貨幣補償,失地農民在很長時間以后仍會處于貧困狀態。在當前整個社會就業壓力增大、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著農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農民無地種田、無崗就業、低保無份,生活在城市的邊緣,在就業、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關政策,導致失地農民問題越來越突出,甚至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二、以“一區一帶”為契機,完善土地補償制度的設想

    隨著遼寧沿海經濟帶開發開放、沈陽經濟區一體化發展兩大國家戰略的深入實施,全省經濟社會呈現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強勁態勢,但同時,土地利用結構、空間布局和規劃安排與發展需求不相適應,城鄉、區域統籌發展與土地資源配置和管理機制不相適應,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管理方式和運行機制與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等突出問題亟待解決。為此, “一區一帶”改革集以“保發展、守紅線、促集約、惠民生”為主線,綜合運用規劃、計劃、審批、供應、用地標準、地價等管理手段,改革管理方式、創新管理機制,積極構建耕地有效保護、用地布局結構合理、集約高效、區域和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土地利用新格局。海城將以此次“一區一帶”為契機從根本上有效破解長期以來制約海城經濟社會發展的資源瓶頸,加快推動發展方式轉變。

    (一)以市場為導向,調整原有的、與市場經濟要求不相適應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根據土地市場的行情,將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房屋補償費以及搬遷安置費主要補償項目的補償標準階梯性上調,要盡可能地體現效率、公平的原則;切實改變現行征地制度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嚴重偏低、違反市場經濟和城鎮化基本規律的現狀,根據被征土地的原有收益、未來用途、區位、質量、供求關系等綜合因素,結合被征地農民未來生存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客觀科學的評估辦法,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為解決土地被征用后農民基本生活、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問題留下必要的政策空間,作出必要的制度安排。按照安置農民的實際社會成本,以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為依據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最低標準,合理提高補償數額,改進補償費分配方法,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機制,杜絕壓低征地費用的現象。提高補償標準的新增資金,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二)嚴格限定征地的公共目的,且用規定來明確“公共利益”的具體內涵和外延。可以依照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要提高其針對性,必須對土地實行征收的條件、要求細化。首先,應該明確公共利益的具體內涵和外延。其次,要進一步強調土地實行征收的程序。政府部門和法定機構提出土地征用建議前,必須經過充分地調查和研究,充分論證開發項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征用土地者的正當理由和合理要求,搞清同項目開發相關的一切技術問題。再次,要確定合理的補償標準。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根據土地市場的行情,給足被征土地的補償價格,保護被征地者的利益。

    (三)補償范圍應與農民土地被征用產生的損失相對應。根據完全補償原則的要求,除了補償可以量化的損失外,還需補償由于征地而帶來的連帶損失,做到補償范圍應與農民土地被征用產生的損失相對應。為此,適當擴大征用土地的補償范圍,可確定、可量化的財產損失列入補償范圍,以確保被征用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一舉措也有利于被征用人積極配合土地征用工作,保證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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