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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量刑建議權 檢察機關 公訴權
一、量刑建議權的概念
檢察機關享有量刑建議權是國際司法界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都存在檢察官行使量刑建議權的事實。量刑建議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包括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執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見的訴訟活動,因此量刑建議權是指作為公訴機關的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以及社會反映等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向法院提出具體意見的檢察權,它是公訴權的一部分,屬于司法請求權中的刑罰請求權。
二、量刑建議的現實價值
(一)有利于發揮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職能,提高案件質量
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后,應當對判決、裁定是否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及量刑理由、依據進行審查,如果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出入較大,法院說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量刑確有錯誤時,符合抗訴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依此作為抗訴理由,有效地啟動二審程序,提高了抗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辦案質量。WwW.133229.Com
(二)有利于強化量刑透明度,提高訴訟效率
由法官在控辯雙方就量刑意見辯論后形成內心確信,作出量刑裁判,在判決書中對是否采納各方意見的依據和理由進行說明和闡述,使被告人明了法院的量刑,減少濫用上訴、申訴權,也使檢察機關對法院量刑畸輕畸重行使抗訴權更具針對性,提高訴訟效益。
(三)有助提高司法機關執法水平,進一步落實三項重點工作
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實質上是在現行刑事審判程序中明確了一個相對獨立的量刑環節,是我國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通過規范的量刑程序,將對量刑事實的調查和對具體量刑的論證更加突出地置于訴訟程序中,這是公訴工作在新形勢下的新任務,對公訴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訴人要牢固樹立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與程序公正相統一、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的執法理念,進一步提升公訴隊伍素質;通過嚴格的程序設置,同時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通過清晰明了的制度設計和落實,是確保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推動社會矛盾化解、完善社會管理創新、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重要舉措,更有助于公眾對法院判決的認可度,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權威。
三、量刑建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權威的量刑建議制度規定和統一具體的實施細則
量刑建議權雖已作為檢察機關公訴權的一部分被學術界和實務界所認可,但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致使實踐中遭遇制度障礙;同時因缺乏指導量刑建議運行的統一具體規則,造成適用中的混亂。其中在學術界、實務界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是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的性質及適用。有學者認為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不是司法解釋,僅是人民法院的內部指導性文件,僅對法院系統內部量刑有約束力,不對外產生約束力,故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時不需要參照。但實踐中檢察機關大多囿于法院系統的規范性文件,依照法院系統的量刑指導意見確定量刑情節和量刑幅度,片面追求與法院量刑的一致性,使審判監督權不能充分發揮。若不參照執行,又面臨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與法院審判有較大偏差時無應對措施的尷尬局面,庭審中更容易出現被動局面,長此下去,量刑建議的采納率會隨之降低,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權面臨被架空的風險。
(二)量刑建議工作缺乏相關制度措施予以保障
法院是否采納量刑建議沒有保障,缺乏相關的判決說理制度。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不夠充分,使得量刑建議的提出經常受到突襲證據的干擾。從而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穩定性。量刑建議與抗訴之間缺乏應有的制度安排。實踐中,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刑的范圍之內,并未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圍,很難以判決“畸輕畸重”為理由進行抗訴。因為缺乏法定的說理制度,法院在判決書中對不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不予說明論理;因缺乏量刑建議制度和抗訴制度的銜接機制,在量刑建議不被采納,法院量刑雖符合法定量刑范圍,但量刑確有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時糾正,故檢察機關在何種情形下針對量刑行使抗訴權缺少法定的抗訴規格。
(三)量刑情節的檢法認定標準不統一
從審查案件的角度看,檢察機關更重視主觀情節,法院更重視客觀情節。如檢察機關對與財產犯罪中的犯罪數額以行為時的數額為準,盡量要求行為人對犯罪總額負責,但法院重視退贓數額,可能根據犯罪人的辯解縮減犯罪數額,這也會導致檢法量刑的差異;對關鍵量刑情節的掌控標準看,對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檢察機關把握相對嚴格,而法院掌握標準則過于寬泛,檢法兩家對關鍵量刑情節的認定標準存在差異直接導致雙方量刑的不統一。檢察機關重視量刑建議和量刑平衡,而法院重定罪,輕量刑,有時可能遺漏某些量刑情節,出現量刑失衡;檢法兩家的量刑就出現差異。需要相關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認定的標準更加明晰、統一。
四、完善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統一干警思想認識,適應新形勢下公訴工作的新要求
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正確理解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轉變陳舊觀念,牢固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的社會主義刑事執法理念,切實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切實將量刑與定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入調研,不斷積累經驗,借鑒江蘇常州市檢察院在量刑建議試點中形成的“回頭看”機制。同時結合辦案工作實際,歸納總結量刑建議的指導經驗。通過召開對具體案件量刑建議的分析會,主訴檢察官會議等不同方式,加強業務培訓,確保公訴辦案人員掌握科學量刑建議方法,不斷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刑事辦案質量。并結合以往的判例,對多發性、常見性的案件分析總結,提高對類罪量刑情節、量刑幅度的整體把握,對特殊量刑情節的分析和研判。
(二)完善量刑建議法律的規范體系
綜合學界和實務界的觀點,我國應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應積極商討,達成共識,形成規范性意見,對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運行規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詳細規定,制定統一的量刑建議工作實施辦法,圍繞公訴案件量刑建議的試行范圍,對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幅度及審批程序等具體問題規范、完善。為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還要建立、健全檢察官量刑建議權行使的監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筆者贊同根據現行的檢察機關領導體制、議事制度以及近年來推行的主訴檢察官制度,建立“分級決定”的量刑建議決定程序。可以從三個方面考慮內部審批程序的設置:一是主訴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主訴檢察官在授權范圍內享有起訴權,故包含了對其辦理案件的提出量刑建議這一內容。二是重大復雜案件,適用減輕、免除處罰的案件以及非主訴檢察官辦理的案件設置相對嚴格的審批程序;三是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以及建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設置更加嚴格的審批機制。
(三)加強量刑監督機制的銜接
關鍵詞:檢委會辦公室;法律意見;職能
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7條的規定,對提交討論的案件或者事項提出法律意見是檢委會辦事機構[1]的重要職責之一。研究檢委會辦公室發表法律意見的相關問題,對檢委會辦事機構更好的履行職責,充分發揮為檢委會參謀決策服務的職能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一、檢委會辦公室發表法律意見的職能定位
檢委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能定位就是檢委會的參謀和助手,需要為檢委會議事和決策發揮好參謀作用和輔助作用,因此發表法律意見也要充分體現上述職能定位,具體來說有以下兩個方面:
1.參謀作用。具體到發表法律意見方面,就是要對提交檢委會討論的議題發表法律適用方面的意見,包括事項的政策依據和法律依據、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等方面的問題,通過發表法律意見,對議題進行更為全面和深入的解析,為檢委會議事和決策提供參考。
2.輔助作用。具體到發表法律意見方面,檢委會辦公室的輔助作用主要體現在通過發表法律意見及時對相關問題進行總結,輔助檢委會對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由于檢委會辦公室擁有更多的接觸檢察業務的時間和條件,能夠及時掌握檢察機關辦案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為開展調研提供依據和方向,從而促進檢察業務建設,因此檢委會辦公室也承擔著總結指導職能。[2]
二、檢委會辦公室發表法律意見的內容
前文提到,發表法律意見應充分體現檢委會辦公室的職能作用,因此“法律意見”的內容與檢委會辦公室的職能定位緊密相連。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意見”是指對事情的一定的看法或想法。[3]“法律意見”就是指法律適用方面的看法或想法。基于發表法律意見應緊緊圍繞檢委會辦公室的職能定位的特點,“法律意見”的內容具體包括兩方面:一是對提請檢委會討論的事項或案件本身的法律適用問題發表意見。以案件為例,包括案件定性問題、量刑情節、證據審查判斷、具體適用法律等等。二是除了對議案本身的問題發表法律適用方面的意見以外,更為重要的是總結提煉出議案中帶有普遍意義的法律問題,并對此發表意見,這一點更能體現出檢委會辦公室的參謀輔助作用。仍以案件為例,檢委會辦公室發表法律意見不能僅僅局限于就事論事,對案件本身的定性處理問題發表意見,更應該找出案件背后涉及的法律問題,并加以研究、發表意見,在更為廣泛、深入的維度上為類案的處理提供參考,從而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檢委會議事和促進業務工作服務。
三、檢委會辦公室發表法律意見的實踐路徑
在明確了檢委會辦公室發表法律意見的職能定位和內容之后,接下來就是具體操作的問題,即如何做好發表法律意見的工作。鑒于實踐中發表法律意見大多是針對案件進行,下面就以此為重點探討做好發表法律意見工作的具體措施。
1.將報告審閱與卷宗審閱相結合。審閱案件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況是正確發表法律意見的前提,因此檢委會辦公室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等方面進行實體審閱。一般情況下,可以審閱承辦部門制作的《提請檢委會研究報告》,提請報告一般能夠全面的反映案件情況,可以作為審查判斷的基礎。但在某些情況下,為了確保法律意見的客觀公正性和參考價值,還需要進一步審閱卷宗,全面詳實的掌握案件情況。這些案件包括:(1)事實比較復雜的;(2)證據比較疑難復雜、存在較大矛盾的;(3)定性方面爭議較大的;(4)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特別是基于對事實和證據認識不同造成的分歧,包括承辦人與部門之間的意見存在較大分歧以及檢委會辦公室的初步意見與承辦人、承辦部門的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等;(5)其他需要審閱卷宗的。綜上,將審閱提請報告與審閱卷宗相結合,既充分考慮了效率原則,又保證了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有較為全面的把握,為確保發表法律意見的效果打下堅實的基礎。
2.將個別審查與集體研討相結合。檢委會辦公室發表的法律意見應當經過集體討論,理由是:其一,法律意見代表的是檢委會辦公室的意見,而不是某個人的個人觀點,所以法律意見必須經過檢委會辦公室成員的集體討論才能形成。其二,通過討論能夠加深對案件及相關問題的認識,拓寬思路,確保發表法律意見的效果。可見,集體討論是正確發表法律意見的基礎。而要使討論收到良好的效果,首先必須使每個人都能充分的表達觀點,而個人表達觀點的前提則是每個人對案件情況都有全面的了解。因此檢委會辦公室每個參與討論的成員都應在討論前獨立的審閱相關案件材料,即個別審查,形成自己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再進行集體討論,每個人都應發表意見,并充分說明理由,以保證討論效果。將個別審查與集體討論相結合,按照個別審查案件材料——形成個人觀點——集體討論——形成法律意見的流程,最終形成具有較高參考價值的法律意見,以充分發揮這項職能的作用。
3.將內部討論與外部討論相結合。為了全面了解各種觀點,檢委會辦公室在進行內部討論形成初步意見之后,還可主動與檢委會專職委員及案件承辦人進行討論,充分了解他們的意見,尤其是對檢委會辦公室的初步意見與承辦人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案件,力求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對案件有更深入的認識,確保法律意見的嚴謹性。
4.將個案意見與法理闡釋相結合。第一,要對個案的定性、證據等方面提出意見。在對個案發表意見時應特別強調說理性,即詳細說明意見的依據和理由,并充分論證,尤其是對疑難復雜案件、檢委會辦公室的意見與承辦人、承辦部門不一致的案件更應注重說理,只有充分說理才能保證法律意見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正如有觀點指出,檢委會辦公室發表對重大事項的論證或案件處理的參考性意見,特別要闡明理論的根據與事實依據。[4]第二,要對個案反映出的一類問題進行提煉總結,并提出意見。如前文所述,立足于為檢委會議事和決策服務的職能定位,檢委會辦公室發表法律意見不局限于個案的處理意見,更應注重提煉個案反映出的法學理論、法律適用等帶有一定普遍意義的問題,并查找各種資料,列出相關理論、指導性案例等供檢委會參考,通過個案解決好類案問題,更好的輔助檢委會對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實踐中有這樣的例子,對一起職務侵占與盜竊在定性上存在爭議的案件,檢委會辦公室在對個案發表意見的同時,提煉出爭議的焦點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有什么區別”,這個焦點問題不僅是針對這一個案件而言,實踐中職務侵占與盜竊存在爭議的案件非常多,而上述問題恰恰是所有這類爭議的癥結所在,具有普遍意義。針對這一問題,檢委會辦公室介紹了目前理論界的主要觀點和研究現狀,列出了最高人民法院主編的《刑事審判參考》中的相關指導性案例,并結合理論和實踐發表意見,為檢委會決策提供了較為全面深入的參考,通過一個案件的決策對日后所有類似案件都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5.將會前準備與會后總結相結合。做好發表法律意見工作要將會前準備與會后總結結合起來。一是要在會前做好準備工作,包括詳細審閱案件材料、查找相關資料、進行討論等等。二是除了會前準備工作外,會后的總結也非常重要。應注重對案件的相關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的效果等進行歸納,總結經驗,查找不足,總結的內容主要包括:(1)追蹤案件結果,結合案件處理的反饋情況、處理效果,分析檢委會最終的意見與檢委會辦公室提出的法律意見的關系,法律意見是否起到了參考作用;(2)以發表法律意見為契機探索案例指導制度,就典型案例形成更深入的案例分析,協助檢委會為業務工作提供指導等等。在總結的同時注重對相關法學知識和法律問題的學習和研究,不斷提高發表法律意見的水平,切實履行好檢委會辦公室的職責。
注釋:
[1]檢委會辦事機構在實踐中一般稱為檢委會辦公室,故本文中的“檢委會辦公室”即指檢委會辦事機構。
[2]參見劉中發、李巧芬:《檢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制研究》,載《人民檢察》2010年第14期,第67頁。
[3]參見《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1366頁。
一、實例考察
(一)靜安區人民檢察院的做法
圍繞貫徹、落實新刑訴法,靜安區院先后選擇11件案件14名犯罪嫌疑人進行公開審查,涉及偵監、公訴、金融、未檢等部門,并制定《刑事案件公開審查工作規則》。
1.突出重點環節,確定公開審查范圍。新刑訴法賦予檢察機關更多的司法職責,主要體現在羈押必要性審查、非法證據排除中的審查職能,以及作出不、附條件不等終局性決定。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先后圍繞逮捕必要性進行公開審查5件6人,圍繞羈押必要性進行公開審查1件3人,圍繞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進行公開審查1件1人,對擬作出不、附條件不決定的案件,進行公開審查4件4人。
2.結合案件特點,探索公開審查方式。堅持繁簡分流,根據案件實際,采取公開聽審會、公開聽取意見兩種審查模式。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對于法律適用、案件處理存在較大爭議和關系民生、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采取公開聽審會的形式,邀請社會公眾擔任評議員參與;對于其它案件,由檢察機關組織、主持當面聽取訴訟方意見,或者采取郵寄、電話等方式,不設評議環節,以節約司法成本。此外,對于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案件,邀請特定身份人員參與審查,但不允許社會公眾旁聽。前述案件中采取公開聽審會形式審查的7件10人,采取公開聽取意見形式審查的3件3人;對1名擬適用附條件不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公開審查。
3.注重公正透明,規范公開審查程序。以公開聽審會為例,在籌備階段,檢察機關挑選具有法律背景或者熱愛公益的人士擔任評議員,并視情召開預備會議,明確審查事項,告知審查流程;在實施階段區分調查、評議等不同環節,檢察機關引導各方就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依次陳述或者發表意見。對存在重大爭議的,還增設質證環節;在審查結論作出后,檢察機關及時向參與人員公布結果,并進行跟蹤回訪。同時,對聽審過程制作記錄由參與人員簽字確認,并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4.引入各方力量,保證公開審查效果。根據案件情況,邀請教師、律師或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力量參與,提高案件審查效果。如對張某實施網絡深度鏈接行為是否具備刑事可罰性,邀請知識產權法、刑法學專家參與聽審會,借助專業領域力量,厘清網絡傳播行為認定、網絡加框鏈接行為屬性、侵犯著作權罪中“復制發行”的性質等一系列問題;又如對一起因鄰里多年糾紛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邀請區人大代表等參與公開聽審,在綜合各方意見作出不決定后,檢察機關還會同評議員促成雙方達成調解,被害人專程送來錦旗。
5.總結實踐經驗,構建公開審查制度。在實踐基礎上,區院出臺規定,規范工作流程,細化工作標準。一是明確啟動要求。根據案件不同情況,確定公開審查形式,嚴格審批啟動程序。二是細化審查程序。對權利義務告知、回避申請、審查內容、聽取意見的方式等進行規定,保證各方發言和參與機會,確保審查活動規范、有序。三是改革宣告形式。對于經過審查后,做出終局性決定的案件,在本院進行公開宣告,并針對具體情況,強化釋法說理,加強針對性教育。
(二)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實踐探索的初步成效
1.審查方式從封閉變為公開,進一步提升了檢察機關執法為民形象。受司法屬性、法制傳承、社會現實等諸多因素影響,檢察機關通常代表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缺乏了解,存在神秘甚至畏懼現象。轉變執法辦案方式,保證了各方知情權、參與權和表達意見的機會,贏得了群眾的支持、信任。
2.審查主體從單一變為多元,進一步提高了辦案質量和效率。司法維護實質正義的任務具有重要性、復雜性。通過綜合各方意見,將一般的道德原則、普遍的是非標準、善良的民俗習慣等因素引入司法,便于檢察機關從法律理念、法律價值、政策導向等角度出發,做出綜合性判斷,更能保證案件的質量。同時,采取不同的審查方式,既保證了公正,又兼顧了效率。
3.審查效果從偏重法律效果到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結合,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法律起源于糾紛,司法起源于解決糾紛。檢察機關居中主持、引導公開審查活動,增強抗辯性、互動性,可以避免剛性裁判帶來的負面影響,促進實現定分止爭,能夠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服務、保障和促進作用。
二、對檢察機關公開審查工作的審視
《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吸收了以往實踐經驗,規定了在審查批捕、審查環節聽取意見等,一定程度上賦予和確認了檢察機關開展公開審查工作的法律地位。但是,公開審查探索的推進在實務領域也產生了操作中的問題。主要為以下三方面:
一是如何協調中立立場與控訴職能的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公開審查一般由分管檢察長、檢委會專職委員或部門負責人主持。然而,有觀點認為由檢察機關部門內部人員擔任主持人并不合適,主要理由是檢察機關承擔著控訴職能并兼有部分偵查功能,既是公開審查的一方參加人,又是審查組織的核心,可能產生主持(初步裁量)、審查(階段裁量)、決定(最終裁量)合一的質疑,有悖“自然公正原則”中的“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基本內容。但如果由非檢察人員擔任主持人,其親歷性和專業性又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如何協調公開趨勢與保密義務的關系。檢察階段審前程序的秘密性及公開審查制度對司法化的內在要求,使得如何既符合法律框架又達到公開審查目的成為兩難選擇。如將事實證據劃歸為公開審查的應有內容,將有利于檢察機關準確把握案件事實。然而,目前的多數實踐中,囿于案情復雜、證據規則缺失等條件制約,檢察機關對于案卷或案情的全面公開一般都持謹慎態度。
三是如何協調實體公正與程序效率的關系。從訴訟原理和權利保障角度說,對具有司法訴訟性質的案件普遍適用公開審查是較為理想的狀況。然而,從現實情況看,全面公開審查并不具備現實可行性。由于沒有可資借鑒的經驗,試點探索花費了大量精力,司法成本也明顯上升。然而,如果只有少數案件公開審查,則難以實現該制度的功能價值。
以上矛盾的實質是如何把握檢察工作規律和司法工作規律兩大屬性之間的平衡問題。檢察機關在公開審查的過程中,不僅要平衡好各種內在的職能沖突,還必須緊緊圍繞檢察權的內涵與外延,將沖突轉化為平衡與默契。
三、對檢察機關健全公開審查工作制度的展望
檢察工作既要符合檢察工作規律,又要體現司法工作特點。現階段可以通過加強制度設計,最大限度發揮公開審查的功能。
(一)強化審查方式的公開性,以公開促公正
雖然公開審查的核心在于調查,而非民主意愿的表達,但由于其是當事人參與訴訟的重要途徑,在檢察工作司法化的背景下,仍然需要為涉案利害關系人和公眾提供更多的話語空間。第一,檢察機關應當以開放的、不帶預設偏向的態度聽取不同聲音;第二,檢察機關必須全面、公正,克服對意見“選擇性聽取”的立場;第三,聽取意見的范圍不能僅包括案件當事各方,還應當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聲音,在有限的參與者和廣泛的民意之間作出權衡和兼顧。
(二)提升審查機制的靈活性,以靈活促效率
公開審查適用的案件范圍應當取決于案件爭議與當事人利益的關聯程度。但是現階段運行成本較高、效率較低的特點也決定其并不適合大范圍廣泛采用,而書面詢問、電話訪談、網絡留言等多種非正式的參與形式應大力推廣。檢察機關可以對需要公開審查的案件進行繁簡分流,不斷探索彈性較大的公開審查機制。
【關鍵詞】刑訴法;修改;強制措施;檢察工作;影響;應對
新刑訴法的出臺一方面賦予了檢察機關更多的法律監督職能,另一方面對檢察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筆者擬從新刑訴法修改中有關強制措施方面內容的修改進行分析,就其對檢察工作的影響以及檢察機關如何應對這一修改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新刑訴法有關強制措施修改的主要內容
新刑訴法就強制措施方面的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了逮捕的條件以及審查逮捕程序。
首先細化了“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其次增加了“應當逮捕”的適用情形,最后將逮捕的適用區分為“應當逮捕”與“可以逮捕”兩種;完善了審查逮捕程序,這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增加了審查逮捕時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二是增加規定審查逮捕時證人、辯護律師的參與。
(二)完善了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制度。
增加了取保候審的適用情形,擴大了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保證人保證義務的規定更加周延;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多樣化、個別化;規范了監視居住措施,明確規定了監視居住的場所;對指定監視居住措施的適用和法律監督。
(三)適當延長了拘傳時間。
一方面,為了應對日益復雜的犯罪形勢,迎合偵查實踐的需要,對于“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適當延長了其適用期限,從12小時延長到24小時;另一方面,為了保障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新刑事訴訟法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禁止變相拘禁的條款后增加規定了“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必要的休息時間”。
(四)設立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確立了強制措施變更程序。
確立逮捕后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有效防止錯誤羈押和不當羈押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羈押與逮捕的分離;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五)新增了拘留后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后,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內對其訊問。
二、新刑訴法有關強制措施的修改對檢察工作的影響和挑戰
強制措施修改對檢察工作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律師的直接介入要求執法活動更加規范。根據刑訴法的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提出律師意見等。可以說,檢察機關的執法活動又多了一雙監督的眼睛。
2、刑訴法強制措施的修改要求更加注重人權的保護。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制度的完善,逮捕條件的細化,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建立等,都體現了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3、賦予檢察機關更多的法律監督職能。修改后的刑訴法在強制措施方面,賦予了檢察機關兩項新的監督職能,一是對指定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二是對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這些法律規定,加大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責任。
4、拘傳時間的延長對查辦重大職務犯罪案件贏得了寶貴的戰機。隨著社會的發展,職務犯罪日益呈現出高智能性、極度隱秘性和極強的對抗偵查性,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到案后抱著僥幸心理,認為只要扛過12小時,檢察機關就拿我沒辦法。事實上,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上,也有過這種尷尬和無奈。現在拘傳時間適當延長,偵查人員就更有信心打破犯罪嫌疑人的僥幸心理,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動交代犯罪事實。
三、檢察機關的工作調整和應對措施
根據刑訴法強制措施的修改,檢察機關的工作也應作相應調整,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注重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要按法律規定履行通知家屬義務;二是履行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的告知義務;對特定的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檢察機關要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三是對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要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切實履行新的法律監督職能。
1、對指定監視居住的法律監督。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作出指定監視居住決定的機關,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及相關案件材料報送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偵查監督部門指定專人根據案件事實和指定監視居住的條件,審查決定是否正確和合法;對執行場所實地察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審查情況作出對指定監視居住的意見書送達決定和執行機關。
2、對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范圍和條件: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的案件, 聾啞人、精神病人、正在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供養人或撫養人犯罪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對其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
具有下列情形,不應當繼續羈押:①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②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已經消除;③不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④不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⑤不可能自殺或者逃跑;⑥可能判處緩刑,無繼續羈押必要;⑦認為不構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罰處罰;⑧羈押期限屆滿,不影響案件偵查、和審判;⑨羈押期限已超過可能判決的最高刑罰期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①有關辦案機關或部門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意見的;②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人、辯護人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有關辦案機關同意的;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人、辯護人向公安機關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被拒絕,再次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
(三)嚴格適用逮捕強制措施
逮捕強制措施的修改,使得審查批捕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審查逮捕時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社會危險性的細化,哪些應當逮捕,哪些可以逮捕,法律規定都十分明確。因此,對職務犯罪案件的逮捕權是否有必要再上提一級,值得商榷。
(四)認真落實審查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訊問制度
根據修訂后刑訴法第86條的規定,下列三種情形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審查逮捕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制度規定,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糾正重大違法,正確適用逮捕條件,提高批捕的準確性。
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批捕案件時,應當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犯罪事實,其次再看有無逮捕必要,最后區分是應當逮捕還是可以逮捕。這些問題可以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征求和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來加以解決。在具體操作中,執照下列程序進行:1、首先審查案件有無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如有,則做好訊問前的準備工作;2、案件本身沒有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根據案件需要,決定是否訊問犯罪嫌疑人;3、根據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是否需要詢問證人進一步核實有關案件事實和情況;4、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主動征求和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意見分歧較大,必要時也可邀請辯護律師列席案件討論,對辯護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5、審慎對待和研判辯護律師的意見,對正確的意見予以采納;辯護律師意見不被采納的,要向辯護律師書面說明理由;6、加強與律師的配合與協作。對律師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應當積極配合,提供方便;對律師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有關案件的情況,應建議律師及時向辦案人員提供。
一、發揮法制工作機構作用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第28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進一步加強法制機構建設,使法制機構的規格、編制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的規定,具備條件的行政執法部門,應設立法制工作機構,未能成立法制工作機構的部門,應設有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
二、涉法文書須注明法規依據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通知》第三條第四款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調查終結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應當由本機關法制機構(未設置專門法制工作機構的,應交由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進行審核把關,簽署審核意見”。第四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文書應合法規范”的第3項,“對于法律依據,應當載明法律依據的全稱及所引用的條文,要具體到條、款、項、目”。涉法文書應經法制機構審查,并注明所引用的法律、法規條款,有效減少出錯機率。
三、涉法事務須法制機構審核
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第11條規定:“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在會前交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會議討論、作出決策。”涉法事務在行政決定作出前,應送單位法制機構進行法制把關(未設置專門法制工作機構的,應交由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審核把關),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二條合同審查辦法,是指以市林業局或局屬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在正式簽訂合同前由法制部門對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工作辦法。
第三條局林政公安科為局的合同審查部門。局屬各單位應確定法制工作部門為本單位合同審查部門,不具備部門條件的,應指定法制工作人員承擔合同審查工作。
第四條凡以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擬定部門需在合同擬定后報局領導簽批前送交局林政公安科審查,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合同審查送審表》;
(二)合同擬定稿;
(三)合同附件及相關背景材料;
(四)合同擬定部門領導意見;
(五)其他與本合同相關的文件或材料。
局屬單位擬定合同應經本單位法制部門或法制工作人員審查簽署意見后,送交局林政公安科審查,提供上述材料及本單位主管領導的書面意見。
第五條局林政公安科應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提出審查意見,報局領導審批。
第六條一般合同的審查期間為5個工作日;專業性較強、內容較為復雜的合同,審查期間為10個工作日。需邀請專業法律專家,或需送專門法律機構審查的合同,以審查所需實際工作日為準。
第七條合同審查期間,合同審查部門根據審查需要,可以要求合同送審部門或單位補充提供相關資料。
第八條合同審查完畢后,合同審查部門應以書面方式或送審稿修改方式,明確提出具體審查意見,并以復印件方式留存備案。
第九條經法制部門或者法制工作人員審查并按審查意見執行的合同,如出現合法性問題,該法制部門或法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未采納法制部門(法制工作人員)審查意見或修改意見的合同,法制部門或法制工作人員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擬定部門或單位應在合同意向形成后及時報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一)合同標的超過5萬元人民幣。
(二)涉外合同。
(三)合同內容涉及公眾利益。
中國美國商會會長詹姆斯?吉莫曼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中國外資法律簡化繁瑣的審批程序,放寬準入條件,這是令人鼓舞的信號。五個月前,該商會的美國企業的調查報告顯示,一些外資企業對外資從立項到工商登記的全鏈條審批感到憂慮。
《征求意見稿》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不僅意味著管理外資近30年的外資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將被廢止,“三法合一”將實現外資法體系的重構,也意味著中國外資管理體制的重大革新。革新主要包括取消逐案審批體制,采取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的外資管理方式,構建“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準入管理制度;內外資雙軌制消弭,內外資企業真正開始在一個平臺上公平競爭;在對外國投資者定義時,不再將企業組織形式作為規范對象,而是在依據注冊地標準定義的同時,引入“實際控制”的標準。這也意味著,采取協議控制(VIE)模式的企業將走出“灰色地帶”,政府也從管理審核的角色轉向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服務模式。
目前中國吸收外資穩居世界第二、發展中國家第一。從最初帶來資金、技術、管理經驗和出口渠道,發展到今天帶來現代服務業態、新型經營理念、高端人才,外商投資企業已經成為推動中國發展的引擎之一。外資三法奠定了中國利用外資的法律基礎。然而,當下中國改革已進入深水區,現行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
商務部條法司司長李成鋼分析改革的背景時指出,一是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不利于激發市場活力和轉變政府職能;二是外資三法中關于企業組織形式、經營活動等規定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存在重復甚至沖突;三是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納入外國投資的基礎性法律并進一步完善。
商務部在2013年12月了外資三法修訂意見征集通知,并從那時起開始著手啟動“外資三法”的修改。
來自商務部的最新數據顯示,2014年,外商投資新設立企業23778家,同比增長4.4%;實際使用外資金額7363.7億元人民幣(折合1195.6億美元),同比增長1.7%(未含銀行、證券、保險領域數據)。與往年比較,主要經濟體對華投資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下降,而引資結構發生了變化。2014年1月-12月,服務業實際使用外資金額4068.1億元人民幣(折合662.4億美元),同比增長7.8%,在全國引資總量中占比55.4%,高出制造業22個百分點,成為吸收外資新增長點。
隨著引資進入新階段,外資管理政策也從此前的行政引資、追求外資規模轉向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資,以政策松綁促進外商投資,引入與中國產業結構耦合的境外資本。不再像過去20年通過優惠政策的胡蘿卜制造資金洼地,而是通過放松和規范管制激發外資活力。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王小瓊副教授告訴《財經》記者,外國投資法草案一個亮點是,第六章、七章專門有促進和保護外資的章節,這在其他法律中很少見。將促進外商投資單獨成章,從法律層面保護外資,將有利于擴大吸引外資。隨著自貿區試驗的擴圍以及外國投資法的實施,可能會出現新一輪外資激增。 松綁與削權
根據《征求意見稿》,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僅對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領域內的投資實施準入許可,審查對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行為。外國投資者在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領域外的投資,無需申請外國投資準入許可。
外資企業進入中國的時間和成本縮減。“以往從項目審批到工商注冊走下來費時費力。”一位從事制藥的外資企業負責人表示,將來則可以比較便捷。
松綁也意味著削權。“就像當年中國加入WTO之前時撤銷貿管司等部門一樣,現在與審批相關的部門也面臨撤銷,中央和地方的一些公務員可能要轉崗。”鮑治回顧其當年在商務部工作時表示,當年,按照加入WTO承諾的時間表,大多數的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外資投資國內流通業的限制等陸續放開,幾大塊審批業務隨之淡出。“正是這種自我削權的心態,帶來了中國改革開放的紅利。”
從2006年開始,商務部陸續取消和下放多項外資審批事項。商務部受理和審批的外資投資事項由2005年3000多件減少到去年的100多件。2014年商務部成立了以高虎城部長為組長的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推進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等幾項改革。商務部官員表示,還有更多與審批相關的權力將下放和取消。
實際上,外資管理體制革新,從中國與美國、加拿大等國進行雙邊投資協定談判和上海自貿區試驗開始就已山雨欲來。探索建立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將外商投資項目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這些逐漸變成各地政府簡政放權和創新管理體制的經驗。
中國人民大學從事公司法和民商法研究的葉林教授告訴《財經》記者,借鑒國際慣例,未來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上負面清單的模式,可以預計,那些以“規范”的名義嚴控市場準入、強化投資審批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產業指導目錄將面臨清理。
專攻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和反壟斷法業務的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任清告訴《財經》記者,《征求意見稿》不是對“外資三法”的修補,而是對外資法律體系的全面重構。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模式將從對外談判和個別區域的試驗轉變為全國通行的法律制度。 VIE走出“灰色地帶”
對大批行走在“灰色地帶”的協議控制(VIE)企業,《征求意見稿》給出了說法,采取“實際控制”的標準。也就是說,往后外國投資企業通過VIE模式,“曲線”進入禁止外資的相關行業的做法將戛然而止。而一些內資企業也不能以VIE模式成為“假外資”,而繼續享受外資的優惠政策。
《征求意見稿》采取了“新老劃斷”方式,避免了市場波動。鮑治表示,征求意見稿并沒有給出官方意見,而是提出理論界、學術界討論的幾種意見供各界討論,該法生效后,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投資的,將適用該法。對于該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的投資,如在該法生效后仍屬于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領域,可采取申報、申請認定、申請準入許可三種方式。“這體現出商務部審慎務實立法的專業精神,以及‘開門立法’的開放心態。沒有簡單輕率地認定以往采取VIE模式的企業違法。”
VIE是變通結構,以協議而非股權來確立公司之間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核心是被控制企業以協議為紐帶,向控制企業轉移決策權及經營活動的盈利。
目前VIE模式在中國國內沒有相應的適用法律。企業運營是否牽涉關聯交易、損害股東權益,是否涉及非法向外輸送利益等,難以監管和界定。因此,盡管存在嘗試性案例發生,但中國法院尚未對控制協議的合法性做出過肯定。對企業而言,也面臨著政策風險、控制權風險等。阿里在美上市前夕,美國國會曾警告投資者注意阿里、百度等中國VIE結構企業潛伏的風險。
據路透社數據顯示,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上市的200多家中國企業中,有95家使用VIE結構。這種方式最早出自于2000年在美國上市的新浪。此后,中國的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百度和中國手游等,均通過這種形式向國際投資者募集資金。這些企業大多選擇開曼群島為注冊地。
VIE結構久拖不決的現狀加劇了市場對VIE結構前景的擔憂。一直以來,海外市場對于VIE結構的質疑以及中國政府保持緘默的做法使得無論是投資者還是需要引資的公司都對利用VIE結構進行投融資采取保守和觀望的態度,這也導致了市場上相關交易的躑躅不前。多位專家表示,如何界定“實際控制”,占多大比例算作“實際控制”,有待觀察。 安全審查上位
把國家安全審查納入法律體系,是此次《征求意見稿》引人關注的焦點。安全審查有望從國家法規上位為國家法律。“近日咨詢最多的問題就是投資爭端解決,國家安全審查與司法審查關系,以及安全審查之司法審查豁免與WTO等國際協議之間的適用關系。”鮑治說。
《征求意見稿》第四章詳解了安全審查的程序,并提出,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還將編制和公布外國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指南以及年度報告。
2011年2月3日,國務院辦公室下達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下稱《通知》),規定并購安全審查所考慮的因素包括:并購交易對國防安全,包括對國防需要的國內產品生產能力、國內服務提供能力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影響;并購交易對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影響;并購交易對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影響;并購交易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
一、當前基層檢察院檢委會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檢委會的權利范圍不明確
目前,基層檢察機關的很多重大事項并不是依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按程序上報檢委會辦事機構,報檢察長決定后上報檢委會討論決定。如人動,基本上是由院黨組研究決定;日常工作部署,大多是由黨組會議或檢察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很少或基本上沒有報檢委會決定的情況。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是檢察機關內部機構設置上存在交叉重疊現象,如院黨組、檢察長辦公會、檢察委員會等機構的存在。而它們的職權范圍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又因為要遵照黨的領導的原則,以致于多數重大事項都交由黨組研究,忽略了檢委會的議事職能。
(二)討論案件成為主要工作
當前,多數基層檢察機關的檢委會的主要職責就是討論案件。即針對自偵案件是否立案、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決定或批準逮捕、是否提起公訴等疑難復雜案件進行討論。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在檢察機關內部包括院領導在內,對檢委會的職能和職責了解不夠,形成多數人認為檢委會就是討論重大疑難案件的。而重大事項要交黨組研究的誤解。
(三)組成人員行政化現象嚴重
作為檢察機關最高決策機構的檢委會,其組成應當體現司法機關的特點。但在實際工作中,多數檢委會的組成為檢察長、副檢察長、主要業務科室的負責人。另外,還規定專職檢委會委員要相當于同級副職級別,這樣,導致檢委會的組成呈現出行政化現象。而進入檢委會也成為個別人晉升行政級別的渠道。而且,檢委會委員的任期還沒有明確規定,只要工作在本院。基本上是“終身制”。
(四)檢委會辦公室職能無從發揮
由于檢委會基本上以討論案件為主業。而目前基層院提交檢委會討論的案件基本上又以審查逮捕的案件居多,由于審查逮捕的案件時限只有7天、公安機關上報案卷材料質量參差不齊,很多證據需要補正,扣除周末休息時間,檢察機關審查材料的有效時間只有5天。所以在科務會形成處理意見提交檢委會討論案件時,基本上都是案件到期前1天或當天,此時檢委會辦公室的職責只剩2個:通知開會和會議記錄。檢辦提前對案件進行審查的職能根本沒有機會發揮。
二、加強檢委會建設的幾點意見
(一)明確檢委會的職責,嚴把檢委會成員入口關,不斷完善檢委會的管理
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要求,科學、合理地界定檢委會的職責,要擴大檢委會的議事范圍,因為根據檢委會在法律上的定位不僅僅局限于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討論,還包括對與業務工作有關的重大事項的討論和研究。從而發現問題并對全院的整體業務工作做出研究和指導。因此,應當在每年的年初根據院內各業務部門在本年度的工作重點和實際確定相應的議事事項計劃。并提交檢委會進行討論和通過。在配置檢委會委員時,要摒棄行政色彩的影響,杜絕將進入檢委會作為晉升行政級別的渠道。要根據自身實際,選配具有較高政治素養和業務素質,精通法律知識、熟悉法律規定。能夠正確分析形勢、判斷重大疑難案件的專業人員,在討論決定重大案件或重大問題時,能夠獨立闡述自己的觀點的人進人檢委會。保證檢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的正確性。
同時,要強化對檢委會委員的管理,建立相關制度規范檢委會委員履行職責行為。如建立定期述職、優勝劣汰制度,讓每名檢委會委員定期向全院干警述職。讓全院干警根據實際情況對檢委會委員進行評價。對確實不能嚴格履行職責、不符合標準的委員提請人大予以免職,選配合格的人才進人檢委會。
(二)切實發揮檢委會辦事機構的職能作用,不斷規范檢委會議事程序
成立檢委會辦公室,配備學歷高、實踐經驗豐富的人員管理,辦公室主任可以由專職檢委會委員兼任。并配備專門的檢委會秘書。具體負責檢委會會議的籌備、召開,負責檢委會決定的督辦催辦。在具體的議事程序上,要從細節人手。把規范程序作為提高檢委會工作質量的核心要素,嚴把會前審查、會上服務和會后督辦等關口,以確保檢委會的議事質量和決定執行力。對于提請檢委會討論的疑難案件,在案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2~3日前,擬提請討論事項的業務部門必須寫出案件匯報提綱。說明承辦人及承辦部門意見,經分管檢察長簽署意見后,并附案件主要證據材料。交檢察委員會辦公室進行程序審查和實體審查,提出法律審查意見供檢察委員會討論時參考,對所提請的案件有實體性修改的,要單獨列明,向檢察長報告。對于提請審查的案件,檢察委員會辦公室應提出是否召開檢委會的審查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是否召開檢委會。對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提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討論事項的議案、審查意見,主題要明確、材料要齊備,經分管檢察長審閱后,交檢察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并報檢察長決定是否提交討論。召開檢委會時,要認真履行各項程序,充分聽取并認真記錄每名委員的發言。對檢察委員會召開后做出的決定,承辦部門應及時填寫決定執行情況反饋表,反饋給檢察委員會辦公室,檢察委員會辦公室再及時將決定執行情況反饋給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檢察委員會辦公室要掌握檢察委員會決議或決策的落實情況,如果承辦部門未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檢委會的決定或決議。檢察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催辦和督辦,并將執行情況及時上報檢察長。
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線。關系著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的滿意度,事關法律援助事業的長遠發展。為進一步提高我市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對已建立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審查審批制度、法律援助經費管理制度、重大疑難案件討論制度等制度要進一步完善,同時要建立法律援助案件檔案管理制度等,做到從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審批、指派到案件的辦理、監督、歸檔、發放補貼等各個環節都有明確的規章可循。
二、加強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監督
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監督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進行。事前監督要求各法律援助中心在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同時要告知受援人所享有的權利義務。事中監督主要體現在對辦案過程的跟蹤檢查上,即對指派律師辦案過程進行全程跟蹤,對其工作進度、工作質量和承辦結果進行同步評核。實行聽庭制度,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人員要進行旁聽,以便及時掌握案件審理和進展情況。事后監督主要是審查案卷,通過審查案卷查看辦案人員的辦案是否認真,卷宗材料是否齊全規范,結案報告表是否有受援人簽署意見等。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以向受援人和法院等有關單位發征詢意見表。
三、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獎懲機制
把辦案補貼的發放與辦案質量掛鉤。根據辦案質量支付案件補貼。對承辦人員認真負責、辦案效果好的,應及時按標準支付補貼;對敷衍馬虎、辦案效果差,案卷內材料不齊或制作不符合要求、歸檔不及時的,應限期整改到位,待補齊相關材料后再發放辦案補貼,必要時可降低補貼標準。對拒絕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可以向市律師協會反映,建議暫緩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