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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制度改革;兩田制;“生不增、死不減”模式;土地股份合作制
中圖分類號:F30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中國農地制度改革由集體所有為主體過渡到土地承包權為主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傳統的家庭承包制的弊端也漸漸凸顯。從此拉開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
一、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的發展
1.“兩田制”改革模式
“兩田制”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前提下,將集體的土地劃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經濟田)兩部分,同時配套不同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在山東推廣開來。“兩田制”是在均田承包制度下的外部規模經濟、集體和政府控制農業剩余產品較高的成本誘致產生的。 “兩田制”內化了均田制的外部規模效益,降低了集體和地方政府分享土地收益的交易成本,使集體收益直接與承包地租金掛鉤[1]。但是由于收益與成本的非對稱性,而土地使用競爭退出農業生產的農民成為制度交易成本的主要承擔人,因此公平和效率仍然無法達到平衡的狀態。盡管可以重新構造了土地關系的利益結構和權利義務結構,但是它仍然會帶來兩田比例和土地負擔問題。
2.“生不增、死不減”改革模式
“生不增、死不減”是指生兒育女增加的人口不再分自留地,婚嫁出的女兒和死亡的人口已分得自留地的不予減地[2]。1987年,該改革模式也在湄潭展開試驗。 “生不增、死不減”改革制度是為了穩定地權,使土地得以持續利用,避免由于調地的次數多,導致土地制度的個人化程度降低[3]。因為,只有穩定的土地使用權才會刺激農民的積極性,因此當前農村土地使用權制度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但與此同時,這種改革模式也產生了農村內部土地分化明顯并且出現了大量脫離農村但卻仍然擁有農村土地的后果。要想改變這種不良后果,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進入和退出機制,通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來逐步剝離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才能真正實現地權穩定的目的[4]。
3.土地股份合作改革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種產權制度安排,也就是根據人口實施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遵循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進行農戶土地承包使用權的流轉。農戶土地承包權轉化為股權,農戶土地使用權流轉給土地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經營。土地經營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體積累以后,按照農民土地股份進行分配。土地股份合作制1992年在南海出現后,被稱作南海模式。進而出現了一些農村集體經濟收益迅速膨脹,土地的經營規模資產功能日益凸現。經過不斷探索,土地入股的的確取得了成功,通過土地承包權入股,用股權的形式確認農民對土地的自和擁有權。
土地股份合作制不僅有利于明晰產權使農民真正成為經營主體;而且便于規范管理,使土地集體所有制得到強化;同時,有利于合理流轉促 進土地交易市場發育健全;除此之外,還有利于規模經營使農業走上集約化發展道路[5]。這也突破了分配上的平均主義,使集體與農民的分配關系更加明確;推進農村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使得這些要素更加優化地結合;促進了土地規模經營;便于土地合理規劃開發,也實現了我國保護耕地的迫切需求。與此同時,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存在著問題,主要概括為四點:一是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戰略目標和指導思想問題,二是農民所有的土地股份權能否繼承、轉讓,各戶人口增減能否調整股權的問題,三是土地股份權如何界定分配到人的問題,四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立法的問題[6]。雖然還存在一定問題,但作為一種制度創新,它解決了我國農地產權不明確這一障礙,推進了農業的發展,建立起真正的股份合作經濟法人土地所有權,隨著我國農村的發展,在不久的將來,它也會成為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主要發展方向。
二、結論
在今后的創新中,筆者認為應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各地區經濟、社會、自然環境的實際情況,從農地產權資產化、價值化和貨幣化出發,提出并完善承包土地的物權性,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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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城鄉統籌 農村 土地流轉 制度改革
一、問題的提出
城鄉統籌建設關乎國家社會秩序的穩定和諧,觸及人民群眾利益的根本。城鄉統籌發展的本質內涵是構建城鎮資源與鄉村資源自由暢通的機制平臺,促使城鄉生產要素間的優勢互補,實現城鄉社會共同富裕。農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占據著重要地位,目前土地成為制約城鄉資源交換的基礎性要素,城鄉統籌政策實施的首要難題就在于如何破解農村土地資源的流轉與優化配置。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必須與社會主義城鄉統籌體系并軌發展,這為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確立了基本方向。
國內理論界就城鄉統籌議題下農村土地流轉問題進行了實踐探討。學者倪維秋等研究認為,城鄉統籌政策對于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具有引力作用,農村土地制度決定了城鄉統籌建設步伐;吳爽考察了農村土地流轉的制度影響因素,認為土地流轉價格機制不科學導致流轉市場波動,農民經濟效益無法得到合理保障;曾子成等提到,加強農村思想政治工作,強化農民思想政治觀念教育,對于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意義重大;韓少卿等學者提出了加速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措施,包括土地流轉的領導、管理與服務等細節建議。
結合城鄉統籌客觀現狀,筆者選取荊門市掇刀區為調研區域,著重分析土地流轉制度改革困境,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政策完善舉措。
二、調研設計
1、掇刀區土地制度改革概況
掇刀區是典型的農業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縣區級行政單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影響該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關鍵。該區根據農村經濟發展實際,不斷調整土地制度,制度改革的發展歷程歸納如下:2008年10月,該區出臺“以城鎮需求反哺農村需求、以工業發展帶動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原則和具體措施,相繼規劃建設的工業園區有力推動了農村土地的流轉;2010年5月,該區納入湖北省城鄉統籌綜合建設發展“6+1”試點區域,宏觀配套政策的一攬子改革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了良好契機,于此背景下,該區率先實施一元戶籍制度改革,力圖打破城鄉土地二元結構;2011年10月,掇刀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正式掛牌設立。該區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城鄉市場統籌、城鄉社會統籌、城鄉規劃統籌等方面,為該區社會經濟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
2、樣本資料來源
課題組深入掇刀區農村基層調研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現狀,采用問卷發放和結構式訪談方法搜集數據資料。在調研問卷設計上,筆者以土地流轉制度實施為重點,詳細整合了農戶個體及家庭信息、制度改革心理認知與土地流轉情況等內容。課題組選取團林、迎春、龍井3個行政村作為樣本區域,發放問卷200份,回收187份,剔除無效問卷7份,最終回收有效問卷180份,回收率達到90%(樣本分布詳見表1)。筆者積極走訪農村基層單位負責人,得到了當地土地流轉整體資料。
三、調研結果及分析
總體而言,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改善了農民生活水平,城鄉統籌各項政策得以高效施行。當然,制度改革過程中暴露的問題與不足應該給予充分重視與思考。
1、農戶土地流轉的政策依賴性偏強
就“土地流轉驅動因素”問題的回答,約19.44%的農戶基于生產設備的改進而選擇承包土地擴大種植規模,約23.89%的農戶認為土地流轉能夠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約59.44%的農戶出于國家惠農政策而考慮流轉土地,還有約2.77%的農戶選填其他因素。問卷數據顯示,影響農戶土地流轉意愿的主要因素為“三農”政策的扶持,解決農民對于土地流轉的憂慮依靠政府部門強有力的制度保障。農戶是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利益核心群體,農戶的政策依賴性要求制度改革應該逐漸提高農戶土地流轉的自信度與效率。
2、土地流轉矛盾突出
就“土地流轉遇到的問題”(可多選)的回答,約16.67%的農戶提到流轉信息獲取困難,約23.33%的農戶表示土地流轉中出現過利益糾紛,約13.89%的農戶認為土地流轉手續辦理復雜,還有部分農戶表示遇到了其他流轉難題。據實地走訪了解,農村土地多以農戶隨口約定形式流轉,少有農戶與承包商簽訂流轉合同,這就導致農戶土地合法權益極易受損。同時有關部門對土地流轉行為規范失效,強制流轉、低價流轉和超期流轉等違規現象較為嚴重。從根本上來說,土地流轉的工商性質帶來了不可避免的利益沖突,制度改革必須擺脫經濟束縛,進一步完善與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3、土地流轉呈現區域性不平衡
樣本統計數據顯示,團林、迎春、龍井土地流轉比率分別為66.67%、63.08%和30.77%,三地土地流轉存在顯著性差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深刻制約了地區土地流轉,三地經濟支柱規模和產業發展特色各異:團林大力發展漁業,養殖大戶亟需流入大量的土地以滿足規模產生;迎春處于工業園區輻射中心范圍,工業廠房建設激發了農戶土地流轉積極性;龍井偏遠,交通設施滯后,大量荒棄的土地極少流轉。另外,土地流轉的區域性差異影響了農村生產力發展,很大程度上給土地制度改革帶來挑戰,也使城鄉統籌建設面臨艱巨任務。
四、相關政策建議與措施
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是項系統的工程,城鄉統籌視閾下革新土地生產關系需要異常謹慎。針對調研總結的具體問題與特征,筆者提出以下政策完善建議。
1、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的監督與管理
政府部門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強有力的行政監督職能能夠有效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首先,建議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排查活動,追蹤農戶土地流轉狀況,依法打擊強制流轉、操縱價格等違規舉動,及時解決農民土地糾紛。其次,農村土地流轉法制化水平有待提高,各級政府應該出臺相關法規,明確土地流轉的權利與義務。
2、完善土地流轉市場服務機制
農戶土地流轉意愿抉擇本質上是經濟效益的預期博弈,土地流轉行為本身表現出明顯的市場經濟特征。緩解農戶市場風險的畏懼心理,完善市場機制尤為緊迫。我國土地流轉市場正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農戶接收市場信息服務存在一定障礙,因此有必要構建土地流轉市場信息平臺與專項金融服務機構。
3、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社會保障體系是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牽引力,只有處理好農戶土地流轉的生活顧慮,才能提高農戶主動性。調研發現,農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教育保險等是農戶迫切需求的社保項目,制度改革應該給予社保體系相當的重視和力度。
4、構建土地流轉的城鄉統籌機制
城鄉土地的二元結構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城鄉資源不均衡成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壁壘。相關實證研究證明,農戶城鄉統籌政策的認知對于土地流轉具有直接影響,因此單一的土地流轉制度改革必須過渡到城鄉統籌發展機制上來,借助城鄉統籌建設橋梁,實現城鄉資源要素互通,為農村土地流轉保駕護航。
五、結論
土地流轉制度改革是共享社會主義經濟發展果實的扎實一步,城鄉統籌戰略政策的推進給土地制度改革帶來歷史性機遇。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績效,但從長遠而論,改革的道路十分漫長艱巨。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目標明確、立場堅定,制度改革只有與城鄉統籌建設相輔相成,才能共同服務于全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注:本文屬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2012-104971900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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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一、農村土地產權現狀
(一)產權相關概念
產權的本質是人與財產之間一種行為權利,是一種客觀的經濟關系,產權權利包含四部分即:所有權、占有權、收益權、處置權。]產權制度對人與財產的各項行為權利進行系進行法律化的規范。根據產權主體的多少可將其分為私有產權及共有產權,與共有產權不同私有產權帶有排他性,其財產的權利邊界完全建立在私人范疇;而共有產權對組成該權利內的所有成員所擁有,當某成員對其行使產權權利時并不排斥其他人進行相應的產權權利行為。相比較于以上兩者,還存在著集體產權,即我國目前在農村土地產權所設立的集體產權,其產權主體為一個集體,在其做出各權利行為之前必須由集體內部通過民主決策對產權行為做出決定。
(二)我國農村土地的產權現狀
第一,產權的殘缺。新制度經濟學將產權不完整的情況稱作產權殘缺,產權所具有的排他性、可分離性、可讓度性等主要基本權利存在被人為(或質國家)刪除的情況即產權殘缺,其中所有權對其主體而言應當包括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就所有權而言,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中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農民集體只擁有占有權和使用權,其收益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時沒有處置權。
第二,城市國有土地邊界趨于模糊。在中國現階段,城市不斷擴張,城市建設用地面積不斷擴大,而且占用的土地多是農村土地。《憲法》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而目前我國法律在對征地問題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內涵定義上并沒有一個清晰明確的概念,導致城市邊界從法律的角度上可以依靠“公共利益”無限擴張,造成城市土地與農村土地在邊界問題上日趨模糊化。
第三,農地所有權主體模糊。在市場價經濟條件下,產權主的內涵帶有強烈的經濟性,產權主體作為產權最終的歸屬,其主體的清晰性必不可少,其需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集體”的含義目前在立法及相關政策上均較為虛化,而“農民集體”從立法的角度上來講既不屬于法人也不屬于民事責任主體是無法實現相關權利的行使。
第四,土地權屬流轉機制不健全。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例,現實中農民的承包經營權也存在不穩定的問題,使得各地方政府、村(鎮)政府也存在運用超經濟手段對農地流轉施行不正當干預的問題時有出現。土地流轉機制不健全農民缺乏健全的社會保障也制約著土地的流轉。同時流轉租期不確定或租期較短使得流轉受讓方規模效應受到影響,不少土地鑒于種糧經濟回報低都采取“非糧化”流轉,相關部門對于土地流轉后的用途也缺乏有效的監管對耕地造成破壞或未按照合同條款進行經營都為糧食安全問題埋下了隱患。
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方向
第一,以集體所有權為主體,對所有權主體及其行為進行明確。依照我國法律對農村土地三級所有的主體界定很難對具體的主體進行明確從而不能夠對其行為進行有效的規范,鑒于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實踐多是通過廣泛存在于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進行相關的產權權利實施,因此應該在立法上對主體由原先模糊的說明明確為村委會進行說明,同時成立村民議事會對于土地產權相關的問題進行公開,使村民借助村民議事會參與到權利行使的過程中來。
第二,在產權的期限上進行穩定,在實踐中農民作為最終使用、經營土地的主體,農村土地產權的期限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產權的穩定性,目前以承包地為例是以30年作為具體的期限,若能夠對期限進行長期或永久的確定有助于農戶穩定的在土地上進行投入與經營。
第三,建立健全的農地土地流轉機制,實現農村土地的財產權利,目前由于我國法律在國有土地與農村土地的制度建立上存在著較為明顯的二元化,農村土地相比較城市土地而言除了產權上權能的缺失以外還表現為在流轉方面的限制較多,產權的流動性較差因此在現實中造成了諸多的閑置用地、撂荒土地、土地的整體利用呈現出碎片化的狀態,因此,需要建立相關的行政、經濟機制促進農村土地的流轉,使得農村土地能夠通過流轉實現規模化的利用。與城市土地相比農村土地雖然不能產生較多的二級級差地租,然而農村土地內部還是存在著較強因區位因素而造成的一級級差地租,應當引入價格機制,其中的一級級差地租得到釋放,相應的建立農村土地評估制度劃定相應的基準地價為土地的價格進行指導保障農民的財產權利,同時注重對產權交易中介及人才的培養,并在培養的政策及資金上進行扶持。
最后,農村是一個涉及多項因素的綜合性的改革,與之相關聯的制度同樣需要得到調整,例如征地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村住宅保障制度等等,需要各個制度之間相互匹配才能夠最終實現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適應目前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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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村土地地產權制度 農業可持續發展
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對農業健康發展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土地制度進行了改革。就是以“共有產權(集體產權)為中心過渡到有限制的私有產權(土地承包權)為中心。這種制度安排有效地解決了“搭便車”行為和監督問題,降低了制度運行的成本,增強了制度的有效性。但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使這種產權制度安排的局限性日益凸現。
1.集體土地產權主體不明晰
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是集體到底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則較為含糊。土地產權主體不明晰必然導致上級集體隨意平調下級集體所有土地的現象經常發生,造成對農民土地產權的隨意侵害,必然降低土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不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2.承包經營權的內涵不充分、不明確
正是由于承包經營權是一殘缺的使用權,才導致了集體隨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村集體隨時調整農民的土地;政府亂征用農民的土地;村集體非法出賣村集體的土地等。
3.土地承包期不穩定
中央明確指出,土地承包延長30年不變。但在現實生活中,農民的土地承包期常常被打斷,不斷地被調整。頻繁調整土地的承包期,造成土地經營周期的人為縮短,是造成農民不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進行粗放經營、掠奪式經營,而非集約經營的根本原因。
4.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盡管政府在制定和實施有關土地產權的法律法規方面可謂是不遺余力,但土地產權的法律法規仍然不盡人意。一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二是無法可依。三是法律法規的內容籠統,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為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對農地產權制度的基本要求
1.兼顧公平與效率
若只顧公平,對土地進行不斷的調整和細分,則土地的可持續性就無法實現。同樣若只顧效率,對農民的“成員權”則必然會出現分配不公、貧富兩極分化。
2.能夠有效地克服外部性
外部性有正外部性與負外部性之分。由于農地產權制度的殘缺,使得農民的土地權利不斷受到鄉村集體的行政性干預;由于缺乏地役權,使土地使用者可以“以鄰為壑”,給他人造成“外部”性;以及由于農民缺乏土地使用權的穩定感,而對土地進行粗放、掠奪性經營,對土地所有者(鄉村集體)造成了“外部性”。所有這些都損害了農地的可持續發展。
3.能夠有效地克服搭便車行為
現行的農地產權制度以家庭經營為單位,就有效地克服了“搭便車”的行為,降低了監督成本,解決了監督問題,使農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大大增強。因此,以家庭經營為單位的土地產權制度應該繼續堅持。
4.能夠有效地克服短期行為和投機行為
根據現行的農地產權制度安排,正是由于農民預期土地會不斷被調整,才引起他們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粗放性經營,而不注意用養結合,致使土地質量下降,水土流失,嚴重破壞了土地的生態環境。也正是由于農地產權制度安排的不穩定,可以對其進行調整,以致于地方政府只顧眼前利益而不顧后果地征用農地。
三、完善農地產權制度創新,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1.明晰和規范農地的所有權
1.1耕地所有權。耕地的所有權應歸屬于生產隊。這符合合作化以后農地所有權制度的傳統;易于為農民所接受。
1.2非耕地的所有權。由于林地、草地、荒山等的邊界不易界定,同時便于管理,一般應劃歸村集體所有;原來鄉鎮辦果園、林場、草場等從持續利用出發,其土地所有權應歸鄉鎮集體所有;原來鄉鎮辦企事業單位,基礎設施占用的土地應歸鄉鎮集體所有;村辦企事業單位和基礎設施占用的土地應歸村集體所有。
1.3明確農地所有權的內容。
2.堅持公平與效率兼顧
從目前我國農業的特點來看,就總體而言還未走出以公平為中心的第一階段,但我國東部和中部部分鄉鎮企業較發達的地區,已經進入到以效率為中心的階段。這種情況決定了我們必須進一步穩定農村土地的家庭經營制度,并在此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向以效率為中心的農地制度過渡。
3.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完善農地產權制度,最根本的就要明確、規范、穩定農地使用權,使之成為類似企業法人財產權的一種權利。為此,應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建立起使用者的農地產權制度。在這方面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有:第一,長期穩定農地使用權。第二,農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產權(或物權),其完整性應包括農地的占有權、獨立經營權、收益權、轉讓權以及租賃、抵押入股、轉包、委托經營等自由。第三,農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和贈與。第四,由政府頒發同樣的農地使用權證書,并建立起農地使用權的登記、獲得、轉移等法律程序。
4.建立和完善農地流轉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農地流轉制度,第一,必須確立農地使用權的商品屬性。第二,要規范農地流轉的形式。第三,要規范農地流轉的法律程序。第四,要建立必要的中介機構,為農地的流轉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評價等咨詢服務和法律服務,以實現農地與其它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
5.盡快建立現代農地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
現實的許多土地產權都沒有上升到土地法權的地位,有的雖具有土地法權的地位,但沒有發揮出法律的威力,以致于土地產權的有效保護機制難以形成,土地產權運用的隨意性到處可見。因此,對其進行法制化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對維護土地產權的運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關鍵詞:;集體所有制;私有化;多樣性補償
1978年之后的,“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在當時作為激活農民生產積極性的重要舉措,在當時發揮了重要作用,使農業產值得到了歷史性的突破和發展。但是時至今日,在當時的這種先進舉措,逐漸在現今的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背景下成為了一種阻滯。這主要在于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導致土地矛盾日益尖銳。
一、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現狀與面臨的困境
體制解體后,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征是,土地所有權繼續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則以承包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這在《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農業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前中國集體土地產權的主體有三種形式: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村內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簡稱為 “鄉鎮、村、組”三級,三者在不同程度上都是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代表,這不利于農地產權的穩定,必然降低土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鄉政府、村委會有政企合一的性質, 他們在行使政府功能的同時, 還行使著對集體經濟的管理職能。盡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相應行政機構代管, 但其內部仍缺乏相關制度, 沒有對責任、權利做出明確的規定和約束。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 盡管它實實在在地存在, 但不是獨立的法人單位。
而土地征用是我國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唯一途徑。土地征用權是政府特有的權力,但國家只有為“公共目的”才能行使土地征用權,并且征用土地必須給予一定的補償。而我國在土地的實際征用中,對“公共目的”的限定不足,存在土地征用權的濫用,導致集體土地使用權不穩定。
最后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內涵不充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戶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事實上中國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卻只具有耕種權、部分收益權和極其少量的處分權,與該法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真實內涵相比,其內容是很不充分的,其權能也是殘缺的。
產權主體不清,征用方式單一,農民權利的缺乏造成了農村土地矛盾的日益激化。其核心在于:集體所有制,同時損失了監管者和勞動者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其要害是國家行為造成的嚴重產權殘缺”。
二、對方向的觀點
學者們從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存在的缺陷出發,提出了各種改革主張,大致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實行農村土地私有化,取消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農村土地國有化,取消集體土地所有權;部分取消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農村土地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農民私人所有三者并存土地混合所有制或復合所有制;保留現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對其進行改革與完善。
總的來說,就是土地所有制,于“公”于“私”該怎么看。
對土地國有化的觀點:
向國惠(2005)一切土地歸國有。認為這既符合土地的自然屬性—國家所有 公民共有,又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性質。同時避免了而集體土地所有權本身存在的主體虛位、權能不全、與國家所有權關系不清等缺陷正是其功能缺失的一系列不良表現。我國實際情況看,土地集體所有已實行了很長時間,若改為私有,不僅受到政治經濟制度和社會意識形態的剛性約束,而且即使實行了土地私有制,也無法有效地解決當前土地經營中存在的諸多難題。
對土地私有制的觀點:
私有化的觀點認為:1.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不清晰;2. 農村集體土地私有化可以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3. 現行的農地制度既使農 民處于不利的境地,又使農村改革處于一種“理論陷阱”中;4. 現行農村的雙層經營機制并不能從根本上保護農民的利益。
對各方觀點的分析:
從一個總體的觀點來看,大多數的學者對土地集體所有制應當進行改革表示認同,但是只有很少的學者表達了對土地私有制的謹慎考慮。這里,有一種潛在上的傾向和邏輯,認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應當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所以集體所有制代表了一種公有制經濟,即使需要改革,也應當在公有制的范疇內進行改革,而如果實行了土地私有制,則是一種倒退。
事實上,處于公平而言,土地國有化也未必會實現縮小農村城鎮之間的貧富差距。從表面看,城鎮居民沒有賴以耕作的土地,但是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福利等比農村居民完善。城鎮居民完全不必考慮沒有土地之后怎么辦。但是農村居民則不同,在農村的社會保障的現況來看,土地則依舊是農村居民最重要的保障。所以公有制被認為是保護農民基本權益的一個重要方式。但是事實是,集體所有制實行這么多年來,貧富差距在不斷擴大,農村社會保障依然不完善,大量的農村人口制約了我國的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最根本的原因,并不是集體所有制的制度缺陷所能解釋,而是土地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并沒有實現應有的生產效率導致的。這一點從經濟學的角度是顯而易見的,農業相對于工業和服務業來說,在不能實現大規模生產,無法產生規模效應,土地生產效率的低下導致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收入的兩極分化。只有土地作為能夠自由參與到社會生產中去,才能享受到高利潤的回報。在這里,土地的所有制就變成一種嚴重的阻礙。土地在農民的手里,除了種地幾乎別無選擇。土地公有制帶給農民的的權益的時候,通過又通過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剝奪了農民獲得土地的其他收益的權利。假如土地收歸國有,與農民的合約關系其實并沒有太多的改變,只是在決定土地用途的時候,避免了土地管理權利的泛濫或者缺失。
而作為私有化的政策而言,更多的困難是對于是否違背了社會主義根本的思想這樣的思維傾向下,學界和政界對私有化采取了一種謹慎小心的態度。很多學者認為,這是回到了建國之前的舊社會,這是一種時代的倒退。還有一種觀點就是將土地私有化,則會導致貧富差距,兩極分化。首先針對第一種說法,認為這是一種時代的倒退,這是在從一個靜止的角度看問題。在舊社會中,工業并沒有這么發達,土地作為一種最主要的生產要素,農民沒有了土地就幾乎只能捆綁在私有的土地之上,沒有其他的選擇。而在當代,投資的方式出現了多樣性,但是相對的土地卻只能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參與到社會生產,加上每個農戶持有的土地面積所限,只能維持在小規模的單個農戶生產上,這極大的束縛了土地利用的能力,無形中增加了土地參與生產的交易成本。在現今,農民名義上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實際上在把土地運用到其他生產方式存在極大的阻力。農民的利益在整體利益沒有減少的情況下增加了。較大的不同是政府不能再以一個低廉的價格收購土地,這造成了政府的收益的減少。但是,要考慮到兩點,一方面是,隨著農民收入的提高而減少了對農業支持的負擔;另一方面是,政府從農民增長的收入中獲利。土地通過私有化參與到生產資料的流通,從效率來說是更高效的。農民可以通過土地參與到更多種的經營模式,例如在鄉鎮企業或大規模農場式經營中占有一定的股份,而不是簡單的成為賣地者(而且是相對廉價的)和工人。從私有化的情況來看,其未必會造成比國有化更高的貧富差距和兩極分化。
三、對的一點建議
綜上,國有化和私有化之間是否存在一種折中的方式,而避免國有化的無效率和私有化的阻力?考慮到政府征用土地被逐層放寬和完全私有化的阻力,可以從幾方面提供一些建議參考。
1.對政府對土地的所有權進行嚴格的限制。法律中提到政府只有在出于“公共目的”才能征用土地,但“公共目的”在實際上的實施中被不同程度的解讀和扭曲。政府在其中存在獲利機制,那么政府自身就有激勵不斷采取措施來通過廉價征用土地和高價賣出從中獲利。如果不能遏制這種獲利機制,農民的弱勢地位將會持續。
2.增加征用土地的補償機制的實現途徑。現有的大部分情況是,政府通過一次性補償農民一定收入(例如三年的土地耕種收入)而收回土地的使用權。事實上這是個廉價的收購。另外,在通常的考慮中被遺忘的是農民的訴求。失地農民將何去何從,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故而政府更偏好于用一筆錢來打發農民。實際上有些農民希望能繼續種地,或者希望能使用到其他用途,但是由于土地被強制收購的緣故,金錢作為一個替代選項,農民從自身效用出發會提高補償要求來彌補他的機會成本。
3.政府在土地流轉方面的職能的集中化。現有的土地所有權在各級政府中處于一種分散的狀態。土地的在各種生產要素中的限制是最為復雜的,這為土地參與多樣性生產形成較高的制度成本。農民在高昂的交易成本中處于群體的劣勢。可以考慮成立一個處理土地征用的專門部門,并保持較高的獨立性。該部門通過調整農民對土地的不同訴求的同時,保持與政府決策部門的中立,通過對零散土地的征收與再組合分配,對土地用途的多樣性進行管理。
四、結束語
土地治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而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成為土地市場中的交易者,因此,單純的土地公有制是無效率的。應當理性而客觀的眼光看待私有制和公有制的觀點,而不能簡單的從某一方出發進行改革。在的過程中,應當重視農民的訴求,對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進行嚴格的限制。多樣性的土地補償機制是緩解土地矛盾的有效措施。(作者單位:廣西師范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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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改革
Abstract: as China's economic system reform,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eform has significant breakthrough and progress, but it still has to realize the value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nd land contract right circulation to be standard, the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use rights transfer chaos, land income distribution relationship disorders and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eform measures is not sound. The solution of these problems, need through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achieve.
Keywords: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reform
中圖分類號:F301.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土地是我國最重要的資源。馬克思說過:“土地是一切生產和一切存在的源泉”。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一般是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及其派生出來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土地權利形成的相關制度。30多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各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推動農村穩步發展。以農地承包、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等為標志,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和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但也暴露出一些深層次的問題。
一、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價值難以實現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指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是我國社會主義土地所有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在我國農村,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只知道集體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但沒有所有權概念,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價值知之甚少。導致如下結果:一是土地權屬不清,糾紛較多。由于集體土地檔案、地籍圖像資料不完善,土地界限拐點位置無證可查,導致部分土地界限長期存在爭議。二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我國《民法通則》雖然規定了集體所有權,但沒有明確規定集體所有權的主體。該怎樣認識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在立法上和法學理論上都存在著困惑。三是農民行權意識差,在行使所有權時農民“集體”很難成為實踐層面上的所有者主體,實際權利由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的村干部或者村民小組長代替所有權人行使,這在土地發包、集體土地征收中,體現尤其突出。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混亂,缺乏法律規制
長期以來,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自發流轉在客觀上對農村經濟發展、農民集體組織財富積累、提高農民收入等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這種流轉在政策和法律上未得到明確認可,在雜亂無序和隱蔽狀態下進行,引發了諸多問題,影響農村社會穩定與城鎮化的健康發展。
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一是集體土地隱形交易活躍,使耕地保護受到沖擊。隨意占用耕地并出讓、轉讓、出租、轉租用于非農建設,或者低價出讓、轉讓農村集體土地等現象層出不窮。二是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發、無序流轉,導致政府難以有效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沖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使土地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沖擊。三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缺乏法律保障,交易不安全。由于法律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條件、用途、權益、程序等缺乏明確規定,難以依法進行土地登記,對建設投資者不利,還會波及到其他利害關系人,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四是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關系混亂。由于缺乏法律監管與市場機制,土地的市場價值及資產資源屬性在流轉中不能得以充分體現,加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混亂,使得本屬于農民集體及農民的土地流轉收益難以得到法律的切實保障。
二、繼續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對策
對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要是通過確權頒證的方式予以確認,對于集體土地使用權,則由《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加以規范,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法規體系,推動解決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改革。
(一)做好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頒證工作,明確農村土地產權主體
通過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可以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產權關系,固化土地權利,加速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有力地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民土地權益。
(二)完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權能, 積極推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由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派生的一種用益物權。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即是賦予各類集體土地使用權以“處分”權能。
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是國家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進行重大改革的一項根本措施。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堅持自愿、有償、公平原則,在統一規劃及所有權屬和用途不變的前提下,依法進行流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除法律明確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外,我國一些地方積極探索多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如成都市允許農戶委托集體經濟組織代為流轉其承包經營權,通過鼓勵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合作社等方式,實現耕地的規模化經營。蘭州市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逐步推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為進行非農業生產建設而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發展趨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形式應包括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讓價款的行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集體建設用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租,是指承租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租賃的行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是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轉移對集體建設用地的占有,將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推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對于實現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同地同價”,發揮土地這一生產要素的價值,進而提高農民收入等方面均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四)合理分配農村土地收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及土地收益的分配應實行民主管理原則,這樣才能提高農民的積極性,密切農民與土地的關系,使其自覺維護集體的土地,并能有效利用和管理土地,從而實現自己的土地權利。對于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應支付給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分配,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產生的收益應全部歸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論文關鍵詞:帕累托改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社會保障
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在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政策允許農民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其目的在于引導農業逐步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提高農業效率,推動農業的現代化進程。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帕累托改進效應及經營權流轉的前提條件
帕累托改進是建立在帕累托最優的基礎上的概念,帕累托最優是指在一個完全競爭的、一般均衡的市場體系中,資源配置的任何改變都不可能使一個人的境況變好而不使別人的境況變壞,即在不損害一方福利的情況下,就不能增進其任何他人的福利。帕累托最優是現代福利經濟學判斷一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是否達到最優狀態和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標準之一。
過多的勞動投入與過少的資本和技術投入的均衡是傳統農業資源配置的特點,這顯然是農業發展的低階均衡,農業的高階均衡應該是資本、技術的投入與農業產出的均衡。傳統的農業要發展起來必須打破低階均衡,使剩余勞動力流出農業部門,而資本與技術等要素流人農業部門。要想逐步改進我國農業的低階均衡的狀況,進行土地規模化經營是一個可行之路,規模化經營必然要求資本與技術的大力投人。
實現土地規模化經營涉及到完善土地流轉制度問題。美國和日本分別采取租用別人土地、出臺促進流轉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及采取措施擴大農場規模。我國可以模仿美國和日本通過土地租賃實現規模經營擴大的經營模式,這對于我國實現農業現代化所需要的規模要求是適用的,這就需要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進行流轉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土地的產權是清晰的,在保證土地所有權歸農村集體所有外,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是歸農民個人自由支配的(但不能改變土地的農用耕地用途)。
市場是配置資源的基本形式,任何有限經濟資源的利用,如果不通過市場機制進行配置將缺乏效率,土地作為一種重要的經濟資源更不能例外。而清晰的產權是市場發揮作用的前提,產權的清晰界定和自由轉讓,以及制度的完善,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coase,1937,1960;north,1990;張五常,2002),可見,制度約束對于農地市場的作用和經濟的效率具有顯著影響。只要產權是排他性的和可轉讓的,不同的合約安排就意味著不同的資源配置效率(張五常,1996)。我國目前的產權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所以不同的合約安排(包括形式和時間)都影響著資源的配置效率。
2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存在問題及其改進
以來,實現了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農村逐步確立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是對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創新,極大的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推動了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可以說是我國農業改革發展的第一次飛躍。
2.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現狀及存在問題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的局限性也逐漸暴露出來,影響和制約著農民增收和農業、農村的進一步發展。農村土地制度需要進行新的改革,實現我國農業改革與發展的第二次飛躍,客觀上要求農村土地必須走規模經營、集約發展的道路。政策允許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無疑將有助于促進我國土地生產要素市場的發育和建立,加快農業生產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進程,為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奠定堅實的基礎。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即在保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不變、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不損害農民承包權益的前提下,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和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轉移和流動。現階段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是轉包式流轉,指土地承包方自愿將一定期限內的承包權轉包給他人,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轉包的期限和轉包金額及其支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這項制度尚處于初期的探索發展階段,存在一些問題也是在所難免的,重要的是要正確的認識問題之所在,積極探索其解決之道。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比較普遍的問題是流轉中的“五多”和“五少”。所謂“五多”,即農民自發流轉的多,零星流轉的多,口頭協議的多,債權不清的多,隱性問題的多;所謂“五少”,即有流轉服務的少,有秩序流轉的少,有操作規程的少,有規范合同的少,有檔案管理的少。
另外,流轉機制的不健全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混亂。多數地方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租賃的市場,有些地方客觀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但市場往往具有隱蔽性、無序性、地域性強、市場狹小的特點。各地雖然均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象,但是沒有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影響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公平。因此,中國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仍然只是具有雛形,尚處于非常初級的階段,且發育緩慢,需要政府的引導和相應的政策措施的支持。在我國農村非政府組織或者說是民間組織不是很發達的情況下,政府的官方認證、支持和引導就顯得至關重要了。
2.2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機制
針對這些問題,政府應在這幾方面著手:一是清理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手續,保證土地產權的界定清晰。按照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的要求,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二是完善法制體系,制定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細化原則性的條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有許多是原則性的條款,應將其進一步的細化,以便在實際的操作中有可依的具體規定,減少在執行過程中自由裁量過大而帶來的不良影響。三是提高農民素質,加大對農民教育和培訓的投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農民,農民素質的提高有利于土地流轉市場的形成和完善,同時,也對資本技術投入增加后所實施的規模經營提供人力資源的支持。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與完善
土地是傳統農業社會中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在當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和健全,土地依然是大部分農民就業、生存保障和社會福利的唯一依靠,是農民的基本的社會保障,對于大多數參與土地流轉的農民來說,失去土地,投身于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將面臨很大的風險。所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要建立在積極而穩定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基礎上,逐步將農村的社會保障由依靠土地轉為依靠社會和制度,包括養老、醫療、生育等保障。解決好農民自身的保障問題,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降低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土地的流轉自然就會加快。地方政府在開展土地流轉工作的過程中,應積極推進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可以采取地方政府、失地農民和土地受讓方各拿一點的方式,為失地農民建立起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既可解決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也可為我國社會穩定打下堅實的基礎。
3.1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與完善
3.1.1建立和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農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農村低保制度研究”課題組(2007)認為,在市場化、工業化和城市化背景下,構建新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應該是一個正確的發展方向。農村低保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石”,健全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應該是也必須是從這里起步。而且,建立農村低保制度,也是對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建立規范化、科學化和法制化的農村低保制度來豐富和完善農村社會救助體系,是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迫切需要。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對公民生存權的保障。是“最后的安全網”。作為一種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具有重要意義的,它不是以前那種隨意性的臨時救濟,不是一種施舍性的行為,是人們保證自己生存權的一種應有的權利。基層政府應當重視農村低保工作,為農民的生存提供基本的保障,具體的低保政策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情況來制定,要保證其有可行性。目前,在我國農村,因病致貧、因教育致貧等現象是比較嚴重的,如果沒有低保來兜底農民的基本生存,后果不堪設想。貧困是動蕩的主要誘因,貧困特別是大面積人群的貧困具有明顯的負的外部效應,糾正這種負的外部效應,避免動蕩,維護社會穩定是政府的應盡職責。
3.1.2健全農民合作醫療體系,保證其病有所醫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自2003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簡稱新農合)試點推廣以來,全國各地已經取得了較多制度建設和基金擴面成效。截至2007年9月底,全國已開展新農合的縣(市、區)有2448個,占全國總縣(市、區)的85.53%;參加新農合人口達到7‘26億,參合率達到了85.96%,已有9.2億人次享受到新農合補償,共補償資金591億元。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進一步的完善,政府財政尤其是中央財政對這部分的投入支出要加大,保證這項制度的健康運行有穩定持續的資金支持。2009年,全國財政收入61316.9億元,比2008年增加9995.12億元,增長19.5%,這說明,我國現在的財政收入是完全可以支撐新農合所需資金的。
3.1.3養老保障可借鑒日本的農民年金制度
在農民達到一定年齡后,規定他們必須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轉讓,政府給予這部分農民足以保障其生活的補貼,這種做法相當于給了農民退休金,采用農民年金制度會促進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的提高。這樣就使農民的晚年生活有了保障,同時也極大減輕土地的社會保障負擔,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農民養老方面,也要發揮原有的家庭養老的作用,多給老人們精神上的慰藉,讓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能很好的結合起來,讓農民也能安享幸福的晚年。
3.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一體化建設
從另外的一個角度來看,不僅僅是農村社會保障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促進農業的集約化和適度規模經營,同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也為我國向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邁進,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契機。
我國現階段的城鄉二元體制是由我國的二元經濟模式導致的,從西方發達國家來看,二元經濟模式并不是經濟發展中必須要經歷的階段。但是,現階段的發展中國家基本上都存在著二元經濟結構,發展中國家的二元經濟結構與其所處的經濟大環境及采取的經濟政策是密切相關的。在和平發展的世界環境中,發展中國家要推動本國的經濟發展就要積極地進行工業化,而工業化所需的原始資本積累已顯然不能像西方發達圍家那樣通過殖民掠奪來實現,由此,發展中國家只能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硬性的、人為的劃分農村和城市,通過政府的政治強制權力來保障城市工業發展所需的資源、資本等,在這其中最典型的應屬前蘇聯的斯大林模式。
斯大林模式的根本特征就是大規模的全國公有制與高度中央集權的計劃經濟。全國公有制的本質,是國家掌控資源;高度中央集權的計劃經濟本質,是國家配置資源。其目標指向,是加速蘇聯的工業化進程,并傾斜于重工業化與軍工化。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掌控經濟的發展,為了給社會主義工業化進行原始積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切斷農民與市場的自然、自發聯系,剝奪其自由進出市場并依據市場價格信號決定自己經濟行為的權利,人為壓低農產品的價格,以低價收購或強制征收的方式,通過“剪刀差”來獲取工業發展所需的資金。政府以自己規定的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強制收購農副產品的途徑,來為國家進行工業化積累巨額資金。
這一點,已經在日前國務院批復同意的《成都市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中得以證實。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突出強調了統籌城鄉發展的新要求,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對農村改革發展作出了全面部署,要求推動城鄉統籌發展,加快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應鼓勵先行先試、尋求突破。”這位權威人士分析說,現階段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說它怎么重要都不為過。而且在當前解決經濟社會發展當中一些關鍵性問題,尤其是統籌城鄉發展,消除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當中的二元結構以及城鄉之間的一些大的矛盾都是意義重大和影響深遠的。
改革五大重點蓄勢待發
根據中央的部署,下一步推動城鄉統籌土地管理改革將有五大重點:一是不折不扣地堅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探索建立耕地保護和節約用地新機制,統籌保障發展和保護資源;二是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加大產權制度建設的力度,保護農民的權益;三是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和管理,建設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四是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整治,搭建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的新平臺;五是推進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統籌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住房和社保等問題。
“土地管理政策是‘三農’政策的基礎,統籌城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是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途徑。”采訪中,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司長王保安認為,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要“以統籌城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為抓手,加快推進改革”。
例如,加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革,可能是未來城鎮化進程中最重要的政策保障。國家發展改革委小城鎮改革發展中心主任李鐵介紹說,我國集體建設用地大約為2.5億畝,容納著67.2%的農村人口。如果按統計的城鎮化率來計算,人均占有229平方米。如果城鎮化率達到55%的水平,農村人均集體建設用地將為265平方米,說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還有較大的整理空間。
“目前,國家綜合改革試驗區在統籌城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權威人士向本刊記者介紹,一些地方積極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和頒證,構建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一些地方成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規范農村土地流轉;一些地方以農村土地整治為平臺,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一些地方探索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調動廣大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一些地方積極推進舊村莊、舊工廠、舊城區改造,對城市土地進行二次開發;一些地方在規劃統籌、節約用地以及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也作了有益的探索。
在他看來,這些改革探索,有力地促進了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有效拉動了農村需求和經濟增長,推動了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也為繼續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思想基礎、工作基礎和制度基礎。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院長周其仁以《成都市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中的主角成都市為例介紹說,2003到2008年間,成都作為我們國家少有的幾個千萬人口以上的大都會城市,與全國平均水平和北京、天津和上海這些直轄市繼續擴大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趨勢相對照,卻出現了城鄉人均收入差距下降跡象。
他說,“我們從成都經驗的角度觀察,發現這里的做法不單是將財政性資源向農村和農民傾斜,而且啟動了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通過重新界定權利,使經濟資源的積聚和集中所帶來的土地級差收入,在分配上更好地兼顧城鄉人民的利益。”
艱巨性和復雜性在加大
從當前來看,為應對危機,各級政府加大了投資建設力度,巨量投資考驗著耕地紅線。據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鹿心社介紹,1~5月份,已通過預審的建設項目涉及用地面積有351萬畝,占全年用地計劃指標總量的55.7%;其中,交通、水利、能源用地占83%。全國批準建設用地面積309萬畝,比去年同比增長40%;其中國務院批準的重大項目用地面積165萬畝,同比增長17%。雖然保障發展的項目用地得到了落實和保障,但用地形勢的緊張是不容置疑的。
為了管住用地閘門,在保障發展項目用地的同時,1~5月,國土資源部審查退回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用地報審要求的建設項目報件91件,占受理總量的41%。審查退回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用地報件3件,涉及用地2.2萬畝。同時審查核減建設項目不合理用地0.9萬畝。
“改革的艱巨性和復雜性正在加大。”權威人士警示說,“當前要注意一種傾向,農村缺錢、城市缺地,兩者一拍即合,大量農村土地繼續流向城市。當前更要注意,在承包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權力、資本、宗族等強勢甚至是黑惡勢力巧取豪奪,損害農民權益。要特別關注這些苗頭和傾向并及時予以解決,使改革始終在依法規范的軌道上進行。”
“從全國的情況來看,城鄉統籌的形勢還是非常艱難。”周其仁通過他的現場調研解釋了當前改革的復雜性,自上世紀90年代以后,中國城鎮建成面積的擴大速度快于城鎮化率,“這說明,雖然資源與人口的積聚程度都在提高,但空間資源的集約與積聚程度,還是趕不上人口和勞力的積聚程度。”
“最為反常的是,隨著大量農民向城市集中,城鎮空間急速擴大,而農村的居住面積也還在繼續擴張。”他擔憂地說,“城市擴大,農村也擴大,如此兩頭擠占,中國本來就不算富裕的那點耕地,就成為怎么高喊保護也難以保住的對象。”
與此同時,在我國還有比土地流轉更根本、更基礎的工作有待完成,這就是對農村各類土地和房產資源普遍的確權、登記和頒證。如果不以確權為前提和基礎,貿然發動大規模的土地流轉,那么這個流轉的主體就不可能是農民,卻很可能是其他權力主體,從而使土地流轉成為其他權力主體侵犯農民財產權利的又一輪機會。不但背離了城鄉統籌的初衷,而且有可能歪曲改革并讓改革背上黑鍋。
然而,周其仁指出,多少年來我們對農村土地資源就沒有完成普遍的、有明確法律表達的產權界定,誠然,農村土地(包括山林)和農民實際存在的權利關系,至今尚沒有完整的、普遍的法律表達。
當然艱巨性還體現在現行國家征地制度的根本變革。從戰略目標上看,十七屆三中全會已經提出“逐步縮小征地范圍”,縮小征地范圍是大勢所趨,不可阻擋。周其仁認為,“問題是,究竟怎么來實現這個重大的轉變,怎樣從一切工業化、城市化用地都靠國家征用,轉向只有公益用地才動用國家征地權,經營性用地則要講產權、講市場交換?這是一個很大的制度建設問題。”
最關鍵的還在尋找利益平衡點。“土地資源具有空間上的唯一性。一塊土地,用到城市就不能用于種地,用于建工廠就不能用于蓋酒店。由于利益矛盾與觀念的雙重糾纏,在土地問題上常常包含對立的看法。”周其仁認為,千難萬難,也要盡最大努力找尋新的平衡點。他說,譬如耕地資源外,還有大量集體建設用地遠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在城鄉統籌的方略下,可以做到既通過保護耕地直接保護農業,又充分利用城鄉建設用地發展工業和城市、最后間接刺激農業的發展,“看到對立,也看到統一,就能夠找到新的平衡點。”
改革必須尊重農民意愿
“推進統籌城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須尊重農民意愿。”權威人士認為,要破解這些難題,一定要強調“農民群眾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主體”。
他指出,對農民群眾而言,土地不僅是生活保障,還是社會保障。他們的呼聲、他們的訴求,彰顯了對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迫切愿望和熱切期盼,“我們要以人為本,把農民滿意不滿意、農民受惠不受惠、農民擁護不擁護作為推進農村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標準和尺度。”
他強調,“農民是富有創意、創見、創新、創造精神的,我們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充分依靠農民群眾,充分調動農民積極性,共同推動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目標的實現,促進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
按照中央的要求,改革必須把握的關鍵環節:探索創新總體上應該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進行;需要突破現行法律的,應該履行申報程序;改革試點應該做到“全面探索,局部試點,封閉運行,結果可控”。
特別是,要支持和鼓勵國家各類綜合改革試驗區先行先試,注重把握“梳理突出問題,設計解決方案,局部先行先試,形成制度成果”四個關鍵環節,邊試點、邊總結、邊規范,積極推動政策制度的立、改、廢。要切實加強監管,深入調查研究,跟蹤評估改革試點的效果,對實踐中出現的偏差要及時予以糾正,使各項改革試點始終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解決的問題,是農村土地產權不夠明晰,使用權不夠規范,收入分配不夠合理。土地及其收益決定著民心向背,改革必須十分慎重。”權威人士特別指出,“推進統籌城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須注重依法規范。”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全會精神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為依據,以“明晰產權,保護權益”為目標,深化農村土地和房屋等產權制度改革,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產權制度,促進農村資產資源權屬明晰化、配置機制市場化、產權要素資本化、管理監督規范化,促進農村生產要素加速流動和優化配置,努力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縮小城鄉差距,實現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和城鄉統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全面貫徹落實黨在農村基本政策。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
2、堅持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和現實。尊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現狀,農村資產資源使用現狀原則上不改變,完善合同臺賬和檔案資料。
3、堅持依法辦事、按規操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操作,切實維護和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施“陽光”操作,吸收村民代表全程參加,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確保改革全過程公開、公平、公正。
5、堅持依法確權、登記和頒(換)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進行辦理。
6、堅持先行試點、穩步推進。按照先易后難、分步實施,一事一議、維護穩定的總體要求,嚴格按照規范程序操作,對各種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暫緩登記、頒(換)證,待權屬明晰后再進行。
三、目標任務
從現在開始到年4月底前,完成首善鎮、常興鎮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從年5月到年底,全面完成全縣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任務。
四、工作重點
(一)開展農村資產確權登記
1、確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場、四荒地、機動地、養殖水面等)依法屬于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村級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此項工作由縣國土局具體負責。
2、確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對使用人合法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村民宅基地使用權進行登記造冊。此項工作由縣國土局具體負責。
3、確認農村房屋產權(包括企業廠房等)。建立城鄉統一的房屋登記管理制度,按照《房屋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對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進行登記,確認農村房屋所有權,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此項工作由縣住建局具體負責。
4、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二輪延包時所發放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由鄉鎮牽頭,村組為單位逐一進行核對,補登,做到“邊界準確、四址清晰”,此項工作由農業局具體負責。同時,由縣林業局負責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的確權頒證工作。
5、確認農村農業生產設施使用權。對使用人投資建設的設施農業和養殖小區生產用房(棚)進行登記造冊,設計并頒發農業生產棚(種植)、圈(養殖)使用證,同時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年限。此項工作由農業局具體負責。
6、確認村組集體經濟資產(生產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所有權。對于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性資產(村組企業、沿街門面房)、公益性資產(村委會陣地、衛生室、學校、灌溉和人飲工程)進行造冊登記,明確權屬,并對生產經營性資產進行清產核資,確權登記,逐步實行股權改制。此項工作由財政局、農業局負責。
7、確認農民的知識產權。對農民群眾獲得國家專利的發明創造、選育的農作物及畜禽新品種、出版的技術著作依法保護其知識產權。此項工作由科技局具體負責。
(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服務體系建設
1、推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障農民承包權益、土地用途不改變和依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支持農戶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可以委托集體經濟組織代為流轉其承包經營權;鼓勵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合作社,實現規模化經營。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林權流轉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完善服務機制,創新服務方式。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暢通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權流轉供需信息。
2、對舉家遷入城鎮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農民,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3、推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布局規劃的前提下,依法促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對合法取得并通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通過有權能限制的出售、轉讓、出租等方式流轉使用。逐步建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土地有形市場,推進并實施招標、拍賣和掛牌等方式公開交易。
4、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中介機構。一是探索建立農村產權交易所,在鄉鎮設立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促進農村資源向資本轉變。二是探索建立政策性農村土地流轉擔保機構,促進土地流轉,保護農民利益。三是鼓勵、支持、發展農村房屋產權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培育建立城鄉一體、開放、規范的房地產市場。探索建立農村房屋儲備中心,以市場價格收購進城農民的農村房屋,促進農村房屋流通。
(三)推進農村金融體系建設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探索組建現代農業發展投資公司和小城鎮建設投資公司,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資金互助合作社,建立農業農村投融資平臺和多元化投入機制。建立健全服務于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制度改革的財政金融新體制,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要適應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需要,積極探索創新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房屋產權、農業生產設施使用權抵押等金融服務,制定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實施辦法,進一步拓寬農業和農民的融資渠道。
五、基本程序和實施計劃
(一)基本程序
1、清查。明晰農用地、林地、宅基地、房屋等農村資產的歸屬。
2、勘界。核查確認土地和房屋的四至界限及面積。
3、確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對土地和房屋面積、地塊位置、四至邊界、權屬、用途等認可,并將相關權利人對勘界、確認的結果向社會各界公開告知。
4、登記。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程序進行規范化登記,并使登記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5、發證。向房屋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頒發所有權證書和使用權證書。
6、管理。發證工作結束后,對各種業務后續管理工作分別由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林業局、科技局等部門承擔。
(二)分批實施
先行試點:年12月15日至年4月30日,在首善鎮、常興鎮開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全面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為其它鄉鎮開展改革工作探索路子、積累經驗。
全面推行:年底完成此項工作,其余3個鄉鎮在年底完成此項工作。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在實施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中,要按照以下步驟穩妥推進。
1、宣傳發動、制訂方案。各鄉鎮結合實際,制訂工作實施方案,召開有關會議,組織干部群眾學習相關政策,把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宣傳到基層,做到家喻戶曉,真正讓廣大村民熟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目的、內容、方法、步驟,引導和組織廣大農民群眾積極參與此項工作。
2、調查摸底、清產核資。各鄉鎮抽調人員組成工作組,進村入戶調查摸底,核實統計基本情況。在保證權屬合法、數據準確、界址清楚的基礎上,依法逐戶登記,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匯總造冊,作為頒(換)證的依據。
3、全面公示、審查復核。以村組為單位進行確權、登記、頒(換)證工作。各相關部門對有關資料審核后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再進行復核,確保數據準確,并依權屬分類建檔造冊保存。
4、明晰產權、依法頒(換)證。在清查、核實、公示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方案,按照程序合法、數據準確、手續完善、權證到戶的要求,由農業、住建、國土、林業等部門分別依法頒(換)證。
5、自查總結、檢查驗收。各鄉鎮認真開展自查總結,及時形成書面材料。縣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試點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和全面總結。
六、保障措施
1、成立機構,精心組織。縣上成立全縣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縣發改局、住建局、財政局、國土局、農業局、林業局、民政局、公安局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辦公室設在縣農業局,負責日常工作。相關部門和各鄉鎮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負責相關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
2、統籌兼顧,相互配合。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是農村綜合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統籌兼顧,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縣國土局、農業局、住建局、林業局等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訂本部門工作的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切實解決好農村承包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房屋確權、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財政局負責做好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的列支和監管工作,確保改革經費落實到位、專款專用;縣公安局、局要主動參與產權爭議的調查與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