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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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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范文

    (一)民法中規定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不夠公平

    我國近年來對于土地征收補償,依據我國民法規定,我國堅持的是“適度補償”的原則,相關制度也不是非常的清晰和完善。而且土地補償的覆蓋范圍比較有限,許多的地區都是只補償直接的損失。另外,土地補償的標準也比較低,所以,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們的生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雖然,今年我國也下發了不少關于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相關意見,但補償標準一直都沒有大幅度的提升。而且在現實的農村土地征收中,也經常存在各種降低征收補償標準的情況。

    (二)民法中關于土地征收制度的程序不夠透明和完善

    根據我國民法中的土地管理法第48條,我們可以看到國家民法規定:“補償安置方案確立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是,在實際的土地征收中,集體經濟組織的參與度是非常的有限的,往往都是村領導跟村民談判協商。

    (三)民法中規定的土地征收制度的監督機制不健全

    在我國農村,集體產權的關系是比較混亂的,而且產權的主體也不夠明確。由于這種原因,各級的政府、村委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等都爭著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題,還會以各種的名義對征地補償進行克扣等。而我國的土地管理部門在重大的決策方面一般是聽從政府的,而政府又缺乏有力的監督,所有導致許多地方產生補償金發放混論的現象。不僅損害農民利益,也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對我國民法中關于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相關建議

    (一)明確土地征收范圍,維護公共利益

    根據我國民法的第十條,我們可以看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給予補償。”而在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中,許多都是打著國家“為公共利益”的旗號,進行征收,而國家民法對“公共利益的需要”這一概念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范圍限定。所以,從我國長遠發展來看,國家要采取相關措施,對“因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圍做出明確的規范,在民法中予以明確的界定。更加準確、清晰的劃定因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的界限。建議“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有以下幾種:(1)公共設施用地;(2)軍事用地;(3)福利事業用地;(4)政府機關單位用地等。

    (二)在民法中確立公平的征地補償制度

    大家都知道,農村土地征收是具有強制性的。土地征收會給土地權利人造成直接性的損失。所有,按照國際通行的相關原則,在土地征收以后必須要給原來的土地權利人一定的經濟補償。如今,各國的補償標準不同,但是許多發達國家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都是高于我國的“適度補償”原則的。所以,我國民法改革中也應該借鑒他國的經驗,樹立正確的土地征收補償理念。從我國近幾年的土地征收導致的矛盾中也可以看出來,我國應該再一定程度上提高補償標準,確立更為公平、可行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三)加強民法中對土地征收的監督的規定

    對于我國農村的土地征收和補償,政府必須要以公告的形式,詳細的書面陳述征地的具體理由。需要的話,也要提出反證,證明如果不是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土地征收會造成什么樣的后果,以及需要做什么樣的補償、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在此同時,政府的相關機構也需要舉行公開的聽證會,失地的農民有權質疑政府的征地理由,如果不合國家相關征地規定的話,農民有權利要求政府放棄這次的征地行為。建議的具體做法有一下幾個方面:(1)在法律制定中,規定農民可參與征地的全部過程;(2)政府公開征地補償的賬目;(3)政府要按照國家標準對所征地做合理的評估,并且盡最大努力與農民達成協議。不論哪些規定,都應該保證在農村征地的過程中,全社會都有參與土地問題的權力,有發言權、建議權等等。從而更好的保證國家對土地權利人的權利保障落到實處,防止克扣行為的發生。

    三、結語

    第2篇: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范文

    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長效機制,形成我市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決策要求,繼續解放思想,著力改革城鄉二元土地管理結構,逐步建立健全城市和農村一體化土地市場,構建符合“首善之區”目標要求、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鄉協調發展的土地管理新局面。

    二、基本原則

    按照城鄉土地管理一體化的理念,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合理確定農用地、生態用地和建設用地的規模和邊界,實現保障發展、保護資源、保持生態的和諧統一。按照加快建立現代產業體系的要求,合理布局城鄉建設用地,優化國土開發格局,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努力提高土地產出率,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堅持立足我市實際,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保護耕地資源和基本農田,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和長遠生計。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和“三個不得”(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原則,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三、目標任務

    通過多部門的協同運作、齊抓共管,努力構建“統籌安排、規劃科學、權屬清晰、流轉活躍、使用規范、集約高效”的農村土地市場,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規律的農村土地管理新機制。

    (一)完善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建立現代產業體系和建設宜居城市的“首善之區”的城市發展目標和“東進、西聯、南拓、北優、中調”的城市發展戰略,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城鄉規劃充分協調,針對我市土地利用圈層結構及組團式空間結構的特點,按照“生態優先、城鄉一體、節約用地、適度規模”的要求,編制完善市、區(縣級市)、鎮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規范農村土地登記。在我市完成集體土地登記(經濟聯社一級)覆蓋率96.2%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的細化分解工作,利用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我市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經濟合作社一級)工作。

    (三)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盤活閑置宅基地、低效用地等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提高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規范、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逐步建立城鄉土地的統一交易平臺和交易規則。出臺規范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政策,從申請、審批、流轉、監督等方面進行規范。

    (四)依法有序地逐步開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2012年,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率達到50%以上,其中流轉期限在3年以上的流轉率達到25%以上。

    (五)建立適應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保障農民長遠生計的征地保障新機制。規范征地權行使,繼續完善征地補償辦法和標準,制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出臺留用地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保障其長遠生計。

    (六)建立耕地保護長效機制,實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違法用地查處,建立耕地保護利益激勵制度。

    四、具體措施

    (一)理順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加快推進集體土地權屬登記。

    1.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登記政策法規。嚴格執行《*市農村房地產登記規定》、《(*市農村房地產登記規定)實施細則》、《關于開展農村土地登記準備工作的通知》、《*市農村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方案》、《*市城鄉地籍數據庫標準》等文件和技術標準。根據現實需要,不斷完善、更新農村土地登記制度,確保制度執行到位。

    2規范土地登記程序。選定基礎條件較好的2個區作為農村土地登記試點,在試點過程中解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確定、土地登記經費、地籍信息化管理等問題,形成一套由土地登記申請一地籍調查一權屬審核一公告和注冊登記一頒發土地證書5個環節組成的管理運作模式。運作成熟后,在全市推廣。

    3.建立全市統一的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系統和數據庫。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系統生成審批表、公告以及宗地圖、宗地面積表、宗地界址點和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等相關文件,確保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統一化。

    4.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對有權屬爭議的土地,利用農村登記發證系統,實行備案登記,并建立權屬爭議臺帳,移交各級調處機構。通過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加快推進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

    (二)完善鎮村規劃和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現合理布局。

    1.按照城市化發展指引政策和建立宜居城市的要求,優化土地利用布局和主體功能區土地規劃。充分發揮規劃的導向作用,促進全市的土地利用圈層結構和城鄉布局的進一步完善。因地制宜地合理確定生態保護用地和建設用地的邊界,做到集體建設用地、耕地、農田保護區布局合理,實現保障發展、保護資源、保持生態、和諧統一。

    2.按照“結構升級、集聚發展、節約高效”的原則,推動鎮村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產業布局,促進農村產業集聚發展。合理確定農民集中居住區的布局、規模。引導分散農村居民點的適度集中歸并,集約節約用地。

    (三)繼續做好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維護農民根本利益。

    1.對耕地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管理。對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保護耕地的情況進行考核,并通過簽訂責任書將控制和查處“兩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責任納入到鎮(街)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政績考核和經濟獎勵考核范圍內。嚴格執行《關于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機制的意見》(穗辦〔2009〕1號),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執法工作中的共同責任,對存在違法違規用地查處不力、驗收不過關、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2.嚴格土地執法監察,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早報告。完善國土資源執法體制,充實市、區兩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編制和經費,加快建立多部門聯動執法機制。建立我市的土地執法監督檢查和聯席會議制度,構建以市紀檢監察、國土房管、規劃、城管、建設、公安、發展改革、工商、環保、農業、林業、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以及各區(縣級市)黨委、政府為主體的土地執法共同責任網絡。建立市域范圍的土地監管網絡系統,利用衛星遙感影像、航空拍攝照片等信息手段加強動態巡查。

    3.開辟耕地開發補充新途徑,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加強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加大農用地開發整理復墾力度,在做好調查統計的基礎上,推進25度以下宜農坡地的開發整理工作。加強與省內相關城市協作,多種形式開展易地補充開發耕地工作。

    4.建立耕地保護利益激勵制度。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補償制度,按每年每畝200元補償標準實施,按照人均財力水平分類確定市、區(縣級市)負擔比例。堅持工業反哺農業的方針,通過財政、金融、稅收、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政策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積極落實國家現有有關稅收政策,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從根源上杜絕違法用地。

    (四)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高農民收入。

    1.鼓勵農戶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鼓勵農戶發展現代農業,實行規模經營。流轉期限3年以上,且單體連片經營規模面積北部山區40畝以上的,其他地區50畝以上的,市、區(縣級市)財政各給予農戶每年每畝一定數額的補助,對幫助農戶成功流轉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由市農業局牽頭制訂實施細則。

    2.支持經營主體開展規模經營。一是對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所組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或出資)面積50畝以上、并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章程和各項制度齊全、運作規范、分配機制合理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市、區(縣級市)財政主管部門研究,給予每家一定金額的一次性補助。區(縣級市)和鎮(街)也應給予一定的補助,具體由市農業局牽頭制訂實施細則;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3年以上,農田連片經營面積50畝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按照《關于規范*市農業產業化生產配套設施用地管理的意見》(穗國房字〔2009〕156號)規定,允許使用適當比例土地作為配套設施用地。

    3.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組織指導和管理。一是加強合同管理。流轉期限在1年以上的應簽訂承包流轉合同,并報發包方和鎮(街)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區(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市農業局制定的《*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統一執行。二是區(縣級市)和鎮(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力量,協助本區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戶委托流轉的土地根據相關條件設置經營主體準入條件,并對經營主體的資信情況、經營能力、項目的可行性等進行審查,努力使引入的經營主體和經營項目有較高經營水平和檔次。指導流轉合同簽訂、建立流轉臺帳和檔案、調解流轉矛盾糾紛。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協調和服務工作。在集中流轉、連片開發過程中,對個別不愿流轉的農戶,要出面協調,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礎上,可以采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其他承包方的承包土地或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與其互換等措施,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范有序流轉。

    (五)挖掘農村集體土地潛力,規范集體建設用地管理。

    1.盤活閑置宅基地,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開展全市宅基地利用現狀的清查摸底,建立宅基地退出機制,堅持可耕種土地不減、農民自愿的原則,實現合理布局、集約節約用地,建設具有特色、功能分區合理的新型農民集中居住區。鼓勵農民以宅基地(村莊建設用地)按一定標準置換集居區住宅。將農民原有布局分散、數量龐大、使用效率低下及閑置宅基地集中整理,復耕還田,實現耕地占補平衡以及土地的集約節約利用。對規劃用于集居區外的國有經營性用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出讓收益安排用于鎮村的集居區飲水、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切實改善農民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

    2.發展生態旅游農業的新模式,提高農用地綜合利用效益。在不破壞土地耕作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農村生態環境,整合周邊生態資源,因地制宜發展旅游業等輔助產業,形成現代農業與現代服務業互動的經營發展模式,激活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

    3.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合法流轉,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抓緊出臺《*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辦法》,規范、促進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嚴格執行各項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標準,允許采取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土地租賃、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依法流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充分體現村民意愿的基礎上,明確流轉的條件、范圍,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流轉。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配套政策。市財政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流轉涉及的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規范性文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土地所有者所取得的土地流轉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優先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支出。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強化用地全程監管,通過發展改革委、建設、規劃、國土、勞動保障等多部門以及各區(縣級市)政府的聯動,將用地開發建設每個環節跟蹤管理到位。逾期不建設或其他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推進“城中村”和舊村改造。嚴格執行《*市舊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總體方案》,堅持“政府主導、村為主體、利益歸村、一村一策”的方針,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統籌拆除或功能置換、等量復建、適度增加公攤面積的方式推進“城中村”和舊村改造。按照改善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資源和充分照顧改造村民合法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編制“城中村”和舊村改造項目實施規劃和方案。按照“修舊如舊、建新如故”的原則,對歷史文化街區和特別保護建(構)筑物實行改造。探索集體建設用地與住房保障相結合的新方法,在建成區或城鄉結合部等居住配套設施較成熟的區域,結合“城中村”和舊村改造,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和農民多余住房租賃等措施,增加保障型住房尤其是廉租住房供應,確保農村低保戶或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當地農村的平均水平。研究制訂相關辦法,將“城中村”轉制居民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六)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征地保障新機制。

    1.加強和改進留用地管理。抓緊出臺《*市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按照“集中留地、統籌利用”的原則,統一規劃留用地集中安置區,探索由區(縣級市)政府牽頭統籌經營留用地的模式,提高留用地利用效益,增加農民土地資產收益。靈活運用實物留地、物業補償、貨幣補償、參股經營、等價置換、指標收購等多種模式,多渠道保障被征地農民長久生計。加快解決全市歷史留用地問題,統籌集中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于解決歷史問題,確保在2012年底前基本解決。根據產業布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引導有序利用經濟發展用地。

    第3篇: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范文

    1.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1土地流轉缺乏活力

    根據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歸屬于村農民集體、鄉鎮農民農民集體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集體,但是農民個體或農民集體并不擁有對土地的最終支配權,土地流轉需要政府的批準和主導。此種情況下,我國土地流轉形式單一,而且農民土地流轉所得的收益受政府的主導,由于種種原因,導致了我國土地流轉所得到的收益不高,廉價征地現象時有發生,農民沒有土地流轉的積極性,甚至會抵制土地流轉,這就導致了土地流轉缺乏活力。

    1.2社保制度不健全

    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若是農民失去了土地,那么就相當于失去生計。農民失地后的養老、醫療、就業、入學等社會保障問題,現在并沒有統一規范的解決方式,這就導致了農民對土地流轉有后顧之憂,無法積極地參與到土地流轉之中。

    1.3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安置矛盾突出

    如今,我國的絕大部分地區都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進行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仍有部分地區的征地補償標準偏低,農民失地后所得的補償款并不能進行今后的生活,而且安置矛盾十分突出,失地農民并沒有得到政府的妥善安置。由于盲目的政績觀,部分官員為了追求政績,甚至強制征收農民土地,引起了人民群眾的不滿情緒,對社會穩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1.4征用土地適用范圍過大

    我國法律規定“若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土地實行征用”。但是為了提高經濟發展的速度,有些當地政府不論需地企業進行何種項目,只要他們提出土地需求就一概滿足,甚至為了留下項目,還提出大量的如稅收減免等優惠措施,甚至還刻意降低征地補償標準,損害農民的利益。另外,還有部分企業的的經營范圍并不滿足土地批給條件,申請被斥后,這些企業為了拿到土地的使用權,公然向主管部門領導行賄,個別不堅定分子接受賄賂后,幫助其大肆買賣土地,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2.農村集體土地管理模式的創新與完善

    2.1試行集體土地有償流轉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土地的價值屬性越來越突出,進行土地的有償流轉將會給農民帶來極高的收益。政府部門應該注意到這種變化,對土地的價值進行充分的估計,確保農民利益不會受到損害。政府可以出臺專門的文件,對土地流轉工作進行指導,積極的解決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例如,為了解決失地農民的安置問題,政府可以聯合企業,開展作價入股、合作聯營等有償轉讓模式,這樣既可以免除農民的后顧之憂,又可以滿足企業的用地需求,推動當地的經濟發展,也為農民提供了一條致富之路,一舉數得。

    2.2不斷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改進補償支付方式

    土地是農民生活的最根本的保障,是農民在市場中生存下來的唯一希望,可以說失去土地之后的農民將一無所有,只有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提高,使補償標準適應被征土地的市場價值,這樣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才不會因為失去土地大幅度降低。在提高補償金的同時,政府有關部門還要對補償支付的方式進行積極探索,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著想,例如,可以采用讓農民以地入股,享受企業的分紅,或者讓失地農民優先進入需地企業工作,通過這些方法,保障農民今后的生計。

    2.3改革現行土地征用制度,嚴格限制征用土地適用范圍

    有些政府為了加快當地經濟的發展速度,對征地范圍不加限制,這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發展模式,竭澤而漁,嚴重影響了當地未來經濟的發展。在土地征用的范圍上相關部門應該進行嚴格的管控,不能因為某些企業可以為當地帶來經濟效益就允許這些企業的占地請求,在實際的審批中除軍事項目和國家機關用地,國家重點扶持項目、交通項目、水利項目、能源項目用地外,其他項目的用地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通過所有審批流程后方可給予該項目土地使用的權利。

    2.4調整有關土地政策,積極支持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業產業

    化經營在對土地征用范圍進行嚴格的限制的同時,還應該對一些項目進行扶持。例如,對于關于農產品的生產、加工的企業,由于這些涉農企業可以帶動當地農業的發展,所以,可以對這些企業進行適當的扶持,對其用地指標優先進行安排;對于農副產品的加工場所用地,只要這些企業不在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不破壞土地的耕作條件,易于進行復耕,那么可以在企業交納土地復墾保證金后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期滿后復耕;對于發展養殖業的企業要充分利用非耕地、低洼地和廢水塘等區域,盡量的不占耕地。另外,對于合同到期的土地積極開展復墾工作,避免土地閑置浪費。

    結束語

    第4篇: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地租理論土地征用價格勞動力價值的貨幣表現

    一、國內農村土地征用現狀的分析

    土地征用補償制度是指國家按照一定的法律規定和程序,將農民擁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國家對此給予一定的補償,實現土地所有權在國家和農民之間轉移的制度。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現代化、城市化發展迅猛,建設用地逐年激增。土地呈現迅速升值狀態,在社會經濟關系特別是農村經濟關系中出現由于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土地關系的調整,成為一種常態的社會矛盾。

    基于征地實踐層面而言,地方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進行壟斷并經營,就有沒有滿足公共利益需要的全部用地項目進行征用,但進行土地補償的時候,針對原用途實施補償,農民集體以及農戶會被排斥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以外的范圍,造成土地價格呈現低進高出狀態,土地征用管理過程內很大利益空間得以產生,此類利益驅動讓國家和失地農民二者間的博弈關系得以產生,也出現了許多社會不穩定要素。現在農村征地補償出現的不足有:征地補償的程序透明度不夠,農民沒有積極地參與。進行實際征地之中,用地單位往往未批先征,和農村基層組織自主給出土地征用的有關事項,并沒有依法向失地農民公開并大量征求建議。在個別村級組織內部,沒有公開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與其賬目,進行暗箱操作這類的行為;同時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也不高,不能完全確保農民基本生活。當今我國法規在土地征用的補償標準上尚有不足,補償費用與土地及勞動力安置的具體情形不相符與往往出現補償標準不高的情形;征用補償方式不全面,未合理的對失地農民進行安置。當今的《土地管理法》對農民安置補償標準定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至16倍”,而進行實際征地的時候,農民得以補償的標準一般不高,雖然我國取消了之前的“最高不超過30倍”的規定,此類“產值倍數法”很難確保失地農民之前的生活水平。利用使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的單一化安置方式,致使很多失地農民變成了“三無”人員。

    二、以成都市土地制度改革為例看我國征地價格補償如何確立

    (一)合理確定征地價格的理論模型

    馬克思認為,實際之上土地價格即為地租的資本化。在以下的公式中有所體現:土地價格=地租/土地還原利率。根據的勞動價值論,勞動者從事生產過程產生創造的價值如下:總價值=C+V+M

    此處,C與V分別屬于不變資本與可變資本,M屬于剩余價值。V+M屬于勞動者從事生產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在農民的自耕地,土地所有者擁有全部V+M價值,進而自身的勞動力價值得以實現。土地進行征用以前,農民們通過土地擁有本身創造的剩余價值的時候,導致本身勞動力的價值得以實現,導致勞動力的成本有了合理補償,同時此類占有關系屬于永恒的狀態。但是要重視在使用不變資本的土地,不會由于出現磨損導致價值量變少。國家一旦通過土地征用的利用,使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出現轉移,土地的用途于是產生變化。農民勞動力價值有了實現經常通過土地資本進行,土地進行征用讓農民本身勞動力價值實現的路徑切斷。根據里面的地價這一理論,土地價格即為剩余價值M資本化,未對農民當成交易主體的勞動者勞動力價值的貨幣表現形式實施重視――勞動力價格V的實現和不變資本C的增值性,這種沒有被考慮到的勞動力價格V是失地農民再就業的成本,現在由于農民們的綜合勞動素質及其技能較低,當土地失去之后,再就業較難實現,雖然再就業實現了,再失業也較容易,更要因為生活方式發生的改變付出很大的成本。因此不考慮農村土地征用對農民這項補助是不適合的。那么,C的增值性,主要指農地轉化用途后的升值,這樣的增值其實和城市的發展程度密切相關,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一種實現,但因為我國農村土地產權的不明確,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的一份子,往往無法實現這種收益。

    (二)成都市的實踐經驗總結

    1.級差土地收入的意義

    需要大力學習并運用土地級差收益這一規律,從而為統籌城鄉發展和國民經濟做貢獻。土地級差收入是什么?地處不同位置的土地存在較大的市場價差,這是因為當勞動力、資本及技術等生產要素積聚后,分工更加精確,收入于是變多。此動向促使人們要競爭存在優越性位置的土地。在成都進行的改革這一實踐說明,積極運用級差土地收益規律,能讓城鄉的空間資源得到有效配置,更能給城鄉統籌給予牢固的資金基礎。城鄉居民聯建和統規自建、統建的差異較大。城鄉居民聯建屬于商業性質的開發利用,原所有者得到居民建設資金;統規自建、統建則依靠政府的統籌規劃,幫助受災居民進行新村或者新家的建設。以上對策都屬于使農民使用自己的土地存量,換取一些資金流量,以助災后進行家園的重新建設。

    2.“確權”是土地流轉的基礎

    土地資源的流轉會產生級差收入,今后應充分發揮級差地租的作用,開發土地流轉工作。成都的實踐說明,土地資源流轉得以實現以前,我國依然有許多更基礎的工作應搞,需要就農村許多土地及其房產資源實施確權、登記及其頒證。只有明確交易主體,才能交易公平開始的前提。我們在調查中發現,提出確權不容易,認真執行更艱難。成都進行的實踐探究出一個操作性較強的確權制度。典型的代表是“村莊評議會”制度,即由村民推舉擁有村莊管理經驗的人借助其豐富的土地及房產工作經驗,來對入戶產權調查及結果進行評價,特別是對存在巨大爭議的案件作出裁決,并公式評議的結果。評議結果作為確權預案在相關各方接受后,再向上級政府部門上報。這一制度導致確權由抽象口號逐漸變成由取證、評議、公式、政府頒證等具體環節組成的切實可行的程序。

    3.創新勞動力價值的貨幣表現形式

    成都市大力改進極差土地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大了政府對農民集體和個人的征地補償。在保證土地剩余價值地租化得以補償外,借助占補平衡以及掛鉤項目等,從土地所得中逐漸得出日益變大的份額,返還到農村里面,保證農民們的生活。基于市場經濟理論,提高征地的補償比例,使得征地的成本增高,進而抑制了征地需求,有助于實現“收縮征地范圍”的國家宏觀調控目標。(作者單位:四川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1] 周春,蔣和勝,《市場價格機制與生產要素價格研究》.四川大學出版社

    第5篇: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 農村土地 管理問題 解決措施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國家對農業政策作出了較大的調整,對農村土地管理的要求也不斷提高。土地是人類生產生活的主要載體,也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農村土地濃縮了千千萬萬農民的生產權、發展權和保障權,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近年來,我國農村政策的不斷變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這使農村中的土地問題日益增多并凸現出來。土地和農民的利益緊密相連,解決好農村的土地管理問題關系到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因此我們要認真審視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努力找出解決的辦法,以促進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1嚴把宅基地審批關,要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個人申請,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張榜公布,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宅基地的審查申報工作,縣國土資源局統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審批,登記確權,頒發證書。在審查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標。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宅基地的,必須由村民組或村委會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且事實上已形成超標準的建房用地,原則上要尊重農民意愿,不得強行拆除。對于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對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審批結果公開及審查到場、定點到場、開工放線到場及竣工驗收到場,接受群眾監督。

    2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基層干部就更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3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并重,嚴格土地的補償標準

    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組織征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依法按規定足額補償到位,切實做到先安置后拆遷,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不僅要看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還應當堅持發展的可持續性,保證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費土地。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農村的征地問題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土地的補償費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學的現象嚴重,這也是導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為了農村的持續發展,應當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嚴格區分公益用地與經營用地征地補償,結合當地的土地市場價格,使老百姓得到應有的補償。全面考慮本地農民的生活狀況,并按照最低生活標準賦予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4加強執法監督,嚴肅處查違法占地的行為,為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不斷建立和完善執法巡查制度,加大對違法占用土地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查處力度,堅決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穩定。雖然近年來國家頒布了一系列農民的土地優惠政策,但是由于農業的經營效益不高,我國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物價持續上漲,農民的土地創造出的凈利潤降低,僅僅依靠土地的收入難以維持生計。農村的醫療、養老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蓋面較窄,失去土地的農民根本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國家應當加快建設并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保證其真正的落實,尤其對于失去土地的農民,應當優先的考慮,保證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農民大多數沒有技術、文化索質不高,沒有一定的資金來源和經營之道,在就業方而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就業保障機構,對失去上地的農民進行職業培訓,在一定的程度上促進其就業,使其生話得到保障,同時也提高了農民的文化索質,有利于新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

    總之,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生產資料,是逐年遞減的不可再生資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對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基層土地管理工作很多――動態巡查、土地登記發證、解決宅基地糾紛、衛片執法檢查等等,最終目的都是保護耕地,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譚善凱.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對策[J].基礎理論研討,2011(03).

    第6篇: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范文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糾紛現狀及成因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糾紛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國家城鎮化建設進程逐年加快及惠農惠牧政策的不斷調整,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過去將土地承包出去的農戶紛紛要求收回土地經營權,土地糾紛案件開始不斷增加,分析其成因,可將其歸納為以下四類:1.轉包、轉讓與出租定性不清導致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體現在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或對相關概念辨別不清的情形下簽訂了協議,而相關法律法規又對此概念區分不嚴密,導致對合同性質的判定而引發的糾紛。2.合同形式、期限約定不清引發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體現在雙方當事人在轉包土地時往往只有口頭約定,或者有書面協議但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如沒有備案、遺漏了轉包期限條款。3.發包方違法另行發包引發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體現在實踐中存在發包人隨意收回、調整土地,另行發包引發的糾紛。原承包人紛紛到法院,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原土地承包合同無效。4.轉讓方擅自解除合同糾紛。這類糾紛是實務中出現的新問題,主要是承包方因近幾年土地價格上漲,要求轉包方增加轉包費所產生的糾紛。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糾紛成因分析

    民以食為天,民以地為本。我國農民一直認為自己所承包的土地是其生產、生活的必要生產資料,其轉包糾紛成因主要有:1.農民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近年來,伴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農民接受新技術、獲得新信息的渠道也隨之擴寬,其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也不斷提高,更多的失地農民開始意識到,只有通過法律武器才能將自己的權利維護到底,所以大量長期得不到解決的農村土地合同糾紛、補償費分配糾紛等案件紛紛涌至法院。在實踐中,我們不難發現,現階段的土地糾紛大都是積累多年的歷史遺留糾紛。2.處理土地糾紛案件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近年來,我國出臺了包括《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合同法解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最高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糾紛司法解釋》《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處理農村土地糾紛的法律法規,但仍未能形成一部完整的關于審理農村土地轉包糾紛的法律體系。法院在審理土地糾紛類案件時,適用的法律法規條文多又較繁雜且很難理解,有的條文甚至前后矛盾,在實踐中適用起來有困難。例如:《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了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發包人應當終止承包合同,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流轉辦法》《解釋》《緊急通知》中又做了相反的規定[1]。3.處理土地糾紛案件的相關制度機制還不夠完善。一是土地流轉機制不健全。現階段,在我國農村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土地流轉機制[2]。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很多農村都不設置土地流轉備案部門,導致農村土地流轉不申請、不登記、不備案,整體流轉無序。二是戶籍制度還不夠完善。隨著大量農村戶籍人口進城轉為“市民”,但卻不能在城鎮落戶,不能享受與市民同等的權利。因此,在處理農村土地轉包糾紛和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過程中,對戶籍的認定在整個案件中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例如:土地轉包要求受轉包方是本集體成員,對集體成員的認定,法院往往就是依據戶籍,由于現在的戶籍管理制度混亂給成員資格認定帶來一定困難[3]。還有,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婚后居住地、生活地均不在戶口所在地、“空掛戶”等問題。

    二、轉包、轉讓與出租定性不清案件的處理規則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

    包的概念與性質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交易方式主要有轉讓、出租、轉包、互換、抵押等多種多樣的方式,統稱為流轉。本文所說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就是上述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一種方式,是指村集體作為發包方將村集體的土地承包給本村村民,本村村民又作為新的發包人將其從村集體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給其他村民的行為,村集體與村民的原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變,新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轉包行為僅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不針對土地所有權。

    (二)轉包與轉讓的比較

    在農村土地流轉的幾種方式當中,轉包與轉讓是最常見的兩種,也是最容易引發糾紛的兩種,因為法律對兩種流轉方式的規定沒有囊括所有實踐當中的情形,導致在實踐中二者的區分不是特別明顯。但在司法實踐中,尤其在偏遠落后地區,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在適用以上這兩種土地流轉方式時具有隨意性,一旦發生糾紛,在具體案件中如何認定轉包還是轉讓時就會有很大的爭議。

    (三)轉包與出租的比較

    《流轉辦法》第35條[7]對轉包概念做出了明確規定,同時該法第35條第5款[8]也對出租做出了明確定義。由以上定義可以看出,轉包和出租都不影響原承包合同關系,只是轉包強調受包人需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出租對此沒有限定。事實上,這兩種流轉方式在本質上沒有區別,和租賃合同的性質相同[9],只是在轉包合同當中要求的受轉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10],在出租合同當中對此并沒有限制[11]。在解決此類糾紛時,法院很少會對合同的性質做出明確區分,通常的做法是不論當事人將土地流轉給本集體成員還是本集體以外的人,都按轉包論。

    三、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形式、期限約定不清的處理規則

    (一)承包權轉包合同形式不完備的處理規則

    1.口頭轉包合同的效力認定規則。在當前我國農村地區,大部分農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農民之間流轉土地經營權時,大都是口頭約定,很少考慮到日后是否會發生糾紛。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口頭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如果雙方當事人都遵循合同的約定,并不存在任何爭議。但是隨著近幾年農村土地價格上漲,農民受利益驅動,就有當事人拿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有關法律到法院,認為法律法規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簽訂書面合同,凡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都應該是一種無效的合同,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就是根據該合同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2.未履行備案手續的轉包合同的效力認定規則。履行備案手續是取得法律和有關部門認定的有效途徑之一。《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對除了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其余流轉方式,即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是不能僅僅因為沒有備案就否定了農民自主流轉的權利,不能將備案作為發包人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由流轉的砝碼,這樣有違我國立法的初衷,更不符合當前農村的實際。《解釋》第14條[12]對未備案轉包合同的效力有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適用法律的解釋規定可知,發包方不能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二)承包權轉包合同期限約定不明的處理規則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期限約定不明時的認定。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的最長期限為20年,但從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的有關法律規定看,租賃為30年、50年、70年不等。這就出現了如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超過20年,其效力如何判定。對于土地轉包合同期限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但由于國家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是30年不變,對于特別法的規定,也不能視之不理。相對《合同法》來講,《農村土地承包法》又屬于特別法,所以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這對現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中出現的關于期限的問題,應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即轉包期限是可以長于20年的,只要在原承包合同期限內即可。2.不定期轉包后轉包人收回承包地問題。這樣的糾紛在當今農村普遍存在,一旦發生糾紛,當前法院的做法是如果當事人能夠通過有效證據證明,對轉包的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沒有其他有效證據證明轉包期限的,承包人要求收回轉包的承包地的,應當支持。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7條[13]、《合同法》第232條[14]規定,沒有約定轉包期限的轉包合同,視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就轉包期限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四、發包人另行發包土地及承包人擅自解除轉包合同糾紛的處理規則

    (一)發包人另行發包土地糾紛的處理規則

    如該類型土地糾紛發生,發包方沒有履行法定程序,違法將土地重新發包給他人,原承包人完全可以將發包方和另一接包人一同,請求法院確認該重新發包合同無效。《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除因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除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土地的情形,不得調整土地。”同時《物權法》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上升為物權,根據物權的法定性、排他性也不允許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土地引發的糾紛,發包方已將土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的,原承包人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的,應當支持。”

    (二)承包人擅自解除轉包合同糾紛的解決

    這類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主要是承包方因近幾年土地價格上漲要求轉包方增加轉包費所產生的糾紛。當這類糾紛發生后,如果當事人之間不能自行協商解決,可否向法院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從合同的嚴肅性、穩定性以及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合同一經生效,必須履行,不得隨意解除和變更。但是,《合同法解釋二》對情勢變更做出了的規定[15],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這類糾紛時還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必須嚴格界定情勢范圍,根據該解釋的規定情勢必須是客觀情況;二是對“明顯不公”的把握;三是若可以變更合同,則要盡量不要解除合同。只要通過變更價格、調整履行期限等可以維持公平的,就不應解除合同。

    五、承包權轉包后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的處理規則

    (一)農村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的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關于農村土地征收的具體補償標準既明確又富有彈性,主要體現在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物權法》第42條[16],同時《土地管理法》第47條[17]對征收集體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也有所體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應當支付相應的補償費,該補償費中“土地補償費”所占比例最高,而“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對于該補償款是否可以在集體組織成員中進行分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該補償款一直是被分配的,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精神要求,各地都出臺了相應的規定和辦法,基本分配原則就是被征土地的承包農戶,應分得土地補償款的大頭。

    (二)承包權轉包后征收補償款的分配規則

    第7篇: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農民;平等權;農村;土地制度

    1.農民平等權的理論概述

    1.1農民平等權的概念

    農民平等權是指作為中國社會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員,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同等地享有或應該享有與其他會成員無差別的權利或公平的利益,以及受到平等對待的權利。農民平等權是一種基本人權,具有三代人權的屬性,是一種建立在形式平等基礎之上的實際平等要求。

    1.2農民平等權的特征

    首先,農民平等權主體平等。農民作為公民,不論其出身、社會地位、政治地位與市民有何不同,都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其次,農民與市民享有相同內容的權利。農民平等權的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生活等公民權利的各個方面,凡是法律所規定的公民權利,農民都平等地享有。此外,農民也應當平等地履行義務。

    2.農民平等權保障的現狀

    2.1農民未享有與市民完全平等的政治權利

    在我國,人大代表的組織結構和差別待遇的狀況比較嚴峻。對于城市工人階級,國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來維護工人階級的合法權益,而國家卻沒有相應法律法規來保障農民權益,農會制度的缺失使得農民沒有統一的群眾組織來保障其合法權益。

    2.2農民未享有與市民同等的經濟權利

    首先,經濟資源政策不平等,由于我國歷史發展的特殊性,我國長期堅持的工業優先發展,農業支持工業政策,所以,經濟政策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傾斜性。這樣的發展政策加大了城鄉發展差距,擴大了城鄉居民收入鴻溝。而在社會保障方面,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較為完善,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還有待完善。政府需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村的扶持程度,保證城鄉居民享有同等的經濟權利。

    2.3農民未享有與市民同等的發展條件

    在教育資源配置上,國家教育經費大部分用于城市。農民工子女很難接收到與市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條件。特別是進城務工農民的子女上學問題,是城鄉教育資源配置不公平的突出表現。在醫療保障方面,城鄉的醫療保障差異較大,城市居民的醫療保障水平較高,農民的醫療保障水平較低。在就業機會方面,城市居民有失業保障,而農民卻無法享受到這一保障。

    3.我國當前農地制度的缺陷及其對農民平等權益的影響

    3.1農民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晰

    我國農村土地是歸農村居民集體所有,而集體所有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概念,無法落實到具體的主體上,導致農村集體土地的決策權不明晰。在集體產權主體虛設,沒有人格化的產權所有者的情況下,模糊的農地產權關系使農民土地的基本權益無法得以保障。

    3.2農民土地使用權缺失

    家庭承包責任制雖然明確了土體的使用主體,但是由于土地使用過程中受到行政干預的影響,農民無法完全自主決定土地的用途。農民種地不管掙不掙錢,都無權對承包土地的經營項目自主選擇,更不能變更土地用途。

    3.3農民土地處分權不完整

    由于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所以農民對土地的處分權非常有限。我國立法對農地所有權有嚴格限制,農地所有權代行主體對集體土地只負責經營、管理、沒有處分權。

    3.4農民土地收益權受損

    在國家征用、征收土地過程中,農民無權決定是否被征用和征地補償標準,征用、征收土地補償價格完全由政府確定。由于大量未征先用違法用地的存在,加上國家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又很低,農民的土地收益權受到了嚴重侵害。

    3.5農民土地財產權的保護機制不健全

    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中有不少限制農民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知情權、參與權和決定權的規定條款,而對有關土地征用過程中侵犯農民利益行為的救濟條款僅僅是一些原則性規定,這增加了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的難度。

    4.創新農地制度以保障農民平等權益的建議

    4.1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

    國家應該做出相關規定,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的歸屬問題,每一個農村居民都應該是農村集體土地的擁有者,都對農村集體土地享有決策參與權。國家應該采取靈活的政策,盤活農村集體土地,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允許農民們集體協商,對集體土地進行轉讓、轉租、出售、抵押等。要充分下放權力,讓農民可以自由決定土地的使用,決定土地的收益分配等等。

    4.2建立規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土地的流轉需要相應的流轉平臺來完成,建立完善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完善土地信息披露制度,土地價值評估制度以及土地流轉定價制度。要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流轉原則,讓農民在充分自愿的前提下進行土地流轉交易,創新土地流轉的形式,減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行政干預,充分發揮土地市場的價值規律,提高土地流轉市場的效率,優化土地資源的配置,增加廣大農民的收益。

    4.3健全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缺少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規,在征地過程中出現強征濫征,不顧農民的基本權益,損害農民利益的現象。政府應該加強土地征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征用流程,規范農村征地補償的標準,杜絕強征濫征現象,保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出臺征地的相關政策,讓農民知道被征土地的用途,要充分保證農民對土地用途的知情權。

    4.4改革收益分配機制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土地價值必然會增加,對于農地轉用的增值收益,要理清政府對土地一級開發和開發商對土地二、三級開發的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政府、開發商、農民的利益,既要防止地產商低價取得土地、高價賣房侵占農民利益,也要承認地產商在土地開發升值過程中的投入和合理權益。

    參考文獻

    [1]陳川榮.論農民平等權的法律保障[J].法制與社會,2012,01.

    [2]黃寶蓮,黃祖輝,顧益康,王麗娟.產權視角下中國當前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的路徑研究[J].經濟學家,2012,03.

    [3]劉燦,韓文龍. 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性質、內涵和實現問題——基于經濟學和法學的分析視角[J].當代經濟研究,2012,06.

    [4]韓文麗,馬位正.現行土地制度與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研究[J].生產力研究,2010(04).

    第8篇: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就業 失地農民 制度研究 社會權益保障

    西寧市作為西部重要的城市之一,其城鎮化水平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從2000年到2007年,西寧無地的農民達到6.65萬人次。城鎮化的發展應該與農村社會的穩定是同步的。因此,如何維護失地農民的權益是各地方政府做好城鎮化工作所面臨的巨大挑戰。本文從制度層面對失地農民的權益保障進行研究,探討建立完善的制度體系維護失地農民的權益。

    一、西寧市城鎮化進程中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現狀

    1.西寧市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基本情況

    通過對西寧市四區選取的6個村的150戶失地農民進行的非隨機性抽樣調查和訪談,以了解西寧市的土地征收政策、安置方式以及失地農民的生活、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情況。

    據調查結果,被征土地大部分用于城市公益用地和工商業、房地產等經營性建設;土地征用價格補償標準不一,基本都是采用貨幣直接支付的安置方式,多數失地農民對補償標準不太滿意;由于農民的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都是中小學及以下的文化水平,失地后大部分農戶由于沒有就業崗位而閑置在家,部分失地農民的經濟收入減少,生活的支付成本增加,家庭生活受到影響;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認知度和參與度都還很低,有些農民意識不到社會保障的重要性,不愿意參加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有些社會保障權利由于受到條件的約束而享受不到,所以失地農民享有的社會保障是有限的。

    2.引起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的制度性原因

    (1)農村土地產權管理制度的缺陷。隨著農村制度的深化,土地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改善,但農村土地產權的定位上依然缺乏明確的規定。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缺陷,從法律、制度層面來看,主要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缺失,所有權主體錯位、客體模糊、產權內容虛化;地權關系和土地產權缺少規范化;產權制度制約了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不完善、土地的流轉制度不完善、土地管理權不到位等都導致農村土地管理的混亂,土地所有權制度存在著弊端。在這樣一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缺陷的情形下,農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權益受到侵害是不可避免的。

    (2)農地征用制度的不健全。土地征收過程中征地主體缺乏監管,土地征用程序不規范。政府作為管理者在征地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被征收土地者又是權力的主體成為被管理者,農民對征地補償沒有商量的余地,只有接受政府安排的安置方式。政府行為無法得到有效的監管,對農民的權益造成嚴重的損失。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不僅要有嚴格的征收程序,更要有一個強有力的監管機制,對政府的執行力進行監督,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不受侵害。雖然強調了征用土地以及征地補償方案實施前必須公告,但是缺乏連貫性和針對性,執行不到位,導致土地征用程序的不透明,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異議權得不到體現,無法行使群眾監督機制。

    (3)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農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著失業,經濟補償不合理、就業困難導致生活水平下降,社會保障對失地農民顯得格外重要。現行的征地安置方式都是以支付貨幣為主,只考慮當前短期的需求而沒有考慮長久的困難,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措施。農民文化水平低,就業率低,缺乏自主創業的能力,這不利于化解失地農民未來發展的遠慮,不能滿足長遠的生活需要。安置方式單一,安置標準不一,農民得到的補償差距較大,導致失地農民對安置政策的強烈不滿。

    二、西寧市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制度性對策與建議

    1.制定科學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一直是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核心,變革制度與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才是推動制度創新的基礎。建立公平的規則,通過制度創新明確土地產權。從目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上看,農民享有土地的經營權、繼承權、轉讓權、收益權等多項權利,但是在實際征地行為中并未得到尊重。所以要在現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嚴格確定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及其要素,做到農村土地產權的明晰化,能夠成為土地真正的主人,而不是空置虛化的所有權。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同時,加強農民土地權利的保護,要在實際征地操作過程中體現出農民應該享有的權益,使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占有權、處分權和收益權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確保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完整性。

    2.健全嚴格的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處于較為弱勢的地位,要提高農民參與程度,促進農民權利公平化。解決土地征用中的問題就要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尊重農民的合法權利和合法請求。確保征地過程的民主參與,建立公示制度,真正讓被征地農民行使民主參與,改變傳統不平等的土地征收制度,讓農民對自己土地的處置有更多知情權和發言權,提高農民在土地征用和土地交易中的參與權地位。嚴格征地的法律規定與程序,要建立程序公開、平等參與的征地制度,強化民眾監督機制。監督機制是征地活動公平、公開進行的重要保障,要對制度運行的始終實施監控。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管,制定土地補償費分配辦法,保證失地農民土地補償安置費和社會保障金的合理分配,行使失地農民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權力,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

    3.完善可行的社會保障制度

    由于失地農民群體的特殊性,其社會保障權益是應該不斷發展和完善的。他們為城市的發展提供了自己賴以生存的土地資源,政府有責任和義務為失地農民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改變長期以來農村社會保障的起點很低、投入少、覆蓋面小的局面,增加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參保項目,讓他們盡可能地享受到多方面的保障。政府要采用多種安置方式相結合的方法為失地農民創造就業機會,增加農民經濟收入,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數。

    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以“范圍廣、內容豐富、高水平”為原則,將更多的失地農民納入社保的對象中,給他們的就業、醫療、養老、教育等多方面的發展需求提供幫助,并且提供農村農民的保障水平,逐漸形成城鄉統籌發展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

    總之,城鎮化不僅是城市的發展也是農村的發展,現在的農村將是以后的城市。失地農民作為游離于城市與農村之間的一個新的社會群體是備受政府和社會關注的。政府不但要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還要給他們現在的生活提供補償,更要為他們以后的發展提供保證。

    參考文獻

    [1]周維,劉長秀.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失地農民權益問題的研究綜述[J].科技創新導報,2011,2(4):1-4

    [2]張曉云.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的國內外經驗與啟示[J].理論學習,2012,6:16-19

    第9篇: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范文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應該明確兩個問題:分割的客體即征地補償費的內涵和農地承包者參與征地補償費分割的理由。

    一、征地價格在集體內部分割的討論前提

    (1)征地補償費的內涵

    按照《土地管理法》(1998年)的規定,征地補償費應該屬于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包括地上物及青苗補償費。隨著我國征地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為了適應我國現階段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關于征地的補償有了新的規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已經提出了“統一年產值標準” 和“區片綜合地價”的概念,國土資源部也相應的出臺了《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等一系列的文件,初步規范了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方法。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以市、縣行政區域為主),綜合考慮被征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的綜合收益值。統一年產值標準是計算征地補償費用的主要依據。征地補償費用在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土地區位、當地農民現有生活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原征地補償標準等因素確定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進行計算。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以下簡稱征地區片價)是指在城鎮行政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劃分區片并測算的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原則上不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地區片價測算范圍重點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但各地可以根據征地需要和實際情況擴展到城市郊區或更大范圍。

    (2)承包農戶應參與征地補償費分割的理由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推動了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這部法律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全進入了法制化的軌道,推動了承包經營權由債權性質向物權性質的轉變。具體表現在:《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了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轉的權利,其中流轉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進行,并且流轉所得收益完全歸承包人,任何人不得侵占;承包人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承包期內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剝奪,可以依法繼承。通過以上的表現,我們可以明顯的得出這樣的結論:《農村土地承包法》延續并提升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進程,經過《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改造,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成為物權性質的民事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物權權利,在征收過程中得到相應的補償就顯得順理成章。

    二、征地補償費在集體與承包農戶之間合理分割的討論

    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土地征用時給予足夠的補償,這一點是有其法律依據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但是法律上并沒有明確怎樣補償。”現在理論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主張參照國有出讓土地中政府所得的純收益占土地成本價格的比例確定集體對征地價格的分成比例。

    第二種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中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的比例進行分配。法律規定征收農地的補償包括三部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第三項與地價無關,前兩者構成完整的征地價格,土地補償費可以理解為土地所有權的補償,安置補助費則可理解為對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例如,若土地補償費取最高倍10倍,與安置補助費兩者之和取最高倍數30倍,則可得安置補助費為20倍,即集體與承包經營權人的分配比例為1:2。

    第三種觀點:對于土地補償費,其中集體所得到的應該是其每年所得的承包費的資本化,其余的部分全部歸承包經營權人;對于安置補助費,是為了確保農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不降低,充分考慮土地的就業效用,社會保障功能效用而確定的,應完全歸屬被征地農民。

    對于以上的觀點各有道理,但是筆者認為對于第一種觀點,它是以國有土地出讓為參照,這種觀點有其合理性,但是它并沒有考慮到農村土地制度與國有土地制度之間的差別,尤其是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相比在很多方面還受到相當多的限制,這種做法沒有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生搬硬套的嫌疑。

    對于第二種觀點,其政策性較強、有相關的法律支持,而且承包農戶獲得的部分高于集體所獲得的部分,也是符合在實行永佃制時,通常田底權價格高于田面權價格的理論。(參見《中國大百科全書?經濟學》的《永佃制》條)但是,這種方法有其局限性。首先,這種方法缺乏足夠的理論支持,因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集體所有制實質上是一種共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種低級形式,這里的集體共有應理解為按份共有,區別于“共同共有”,換句話說,即每個農民都對本集體的土地享有一份所有權,所以,將相當于土地所有權補償的土地補償費全部歸屬于集體是不公平的。

    筆者基本贊同第三種觀點。這種觀點綜合考慮了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的性質和特點,同時又兼顧了土地對于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征地補償費在集體內部的合理分割

    首先從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看,承包農戶已經成為獨立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獨立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獨立于土地所有權主體,使征地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進行單獨被償顯得非常必要。

    再從農地純收益的分配情況看,農民在獲得其承包土地收益的同時,由于集體有權行使該組織的土地的受托管權,使其也享有一定的收益份額,也就是說農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土地分別享有一定的所有權份額。集體經濟組織對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享有的份額表現在其作為發包方,每年要向承包方收取一定數額的承包費,而剩余的農地收益則完全歸承包方自己支配。國家征收集體土地給予一次性補償的實質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按照產權經濟理論的觀點,這個價格相當于該宗地所有權的交易價格,只是這里所有權的變更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公益性,其交換價格與市場上討價還價確定的價格相比更加理性,同時這個價格不同于該宗地農用地屬性的所有權價格,也不同于其建設用地屬性的所有權價格,而是依據前面提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而確定的。按照上面的分析,集體只能從這個征地價格中獲得相當于其每年向農民收取的承包費的資本化部分,剩余的部分應完全歸農地承包者使用,這個剩余的部分分配給農地承包者的實質就是征地過程中對于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貨幣價值。當然這里的補償并不是單純的指貨幣安置,而是指這部分的受益者為農地的承包者,它可以包括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多種途徑。

    應該明確的是,這里的征地補償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時給予的所有補償之和(除地上物和青苗補償),至于怎樣確定合理的土地補償標準,這也是一個討論的焦點,但屬于另外的命題,在這里我們姑且不去討論,總之這個補償價格要保障以下兩個條件:“不降低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和“同地同價”。

    對于集體內的未承包土地,由于這些地塊由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因此該集體經濟組織應獲得與其過去每年的純收益額資本化相當的征地補償費,同時,農民獲得的部分應為總的土地補償費減掉該集體經濟組織應得的補償費的剩余部分。按照農民等額占有集體土地的原則,再將這個剩余的部分平均的分配給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

    當然,這里提到的農地純收益并不是其實際的收益,而是農地的客觀收益,它排除了由于經營水平、種植品種選擇等人為因素的影響,同時還要剔除工農業“剪刀差”等的負面影響,使這個純收益的確定能夠真正體現農地的收益價值。

    這里的分割方法除了以上的理論依據外,還有相應的法律支持。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的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同時,由于農村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問題的增多,維護農民土地權益成為焦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9日并于同年9月1日起實施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針對不同性質的補償費用做出了具體規定,同時指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請求支付土地補償費應予支持。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不同性質,《解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1、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用的,應予支持;

    2、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但需要統一安置的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安置補助費的,不予支持;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經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四、結論

    通過以上的分析,筆者認為在征地補償費的分割中,集體應當得到的是其每年應得收益的資本化部分,扣除這部分之后的全部征地補償費應該足額分配給承包農戶。

    (作者單位:廊坊市國土資源局安次區分局)

    參考文獻:

    周 誠:《農地征用中的公正補償》,2003年9月2日《中國經濟時報》第5版。

    蔡運龍、俞風慶:《中國耕地問題的癥結與治本之策》,《中國土地科學》,2004年第3期。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2頁

    省略 ,農業部信息中心,2004年9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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