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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目標要求
(一)全市建成區現有從事汽油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儲油庫、加油站及油罐車須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油氣排放污染治理任務,確保汽油油氣排放達到《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0-2007)、《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07)(以下簡稱“三項標準”)規定的要求,10月31日前通過綜合驗收,確保穩定達標排放;非建成區加油站須于2013年9月30日完成治理任務,達到“三項標準”規定的要求,2013年10月31日前通過綜合驗收。
(二)即日起,凡我市新(擴、改)建儲油庫、加油站以及新登記油罐車,必須安裝油氣回收裝置或設施,并滿足國家油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經綜合驗收合格后,相關部門方可發放加油站、儲油庫的營運證和油罐車的道路運輸證。
三、責任分工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油氣污染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基本情況開展調查,負責制定油氣污染治理和環保驗收方案、油氣污染治理的環保審查驗收及加油站和儲油庫的日常環保監管等工作,并按上級規定定期報送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市安監局做好加油站等油氣回收治理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市質監局負責計量器具和有關壓力管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做好油罐車油氣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對油氣排放檢測合格的油罐車給予年度審驗;市公安消防大隊負責做好油氣污染治理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
四、工作步驟
(一)召開會議安排部署。近期將召開全市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油氣污染治理工作總體部署和工作分工。盡快召開全市油氣污染治理工作會議,全市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業主單位(下稱各業主單位)和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參加會議,傳達上級通知要求并部署油氣污染治理工作。
(二)制定油氣污染治理計劃。各業主單位要按照有關要求制定油氣污染治理計劃和治理方案,并報市環保局備案。油氣排放污染治理裝置或設施必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認證機構的認證。各業主單位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與施工單位組織實施,并報相關部門備案(確認)后方可施工。油氣污染治理工程不得分包或轉包給不具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個人。
(三)實施油氣污染治理工程。各業主單位要嚴格按照經備案確認的油氣污染治理計劃和治理方案進行施工。市環保局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污染治理工作現場指導和監管。各業主單位應在每月底向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存在問題和下步計劃,要按照規定期限完成工程施工。
(四)試運行。各業主單位在油氣污染治理工程試運行前要經過防爆電氣檢驗、計量器具檢測。市安監局、質監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在試運行期間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確保治理后的設施符合安監、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加油站、儲油庫業主單位要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油氣排放進行檢測。油罐車的驗收檢測,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由業主單位委托經相關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
(五)綜合驗收。檢測達標后,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業主單位向市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驗收申請表及檢測報告等材料。市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召開驗收會議,按照國家“三項標準”和《市油氣污染治理工程驗收工作指南》(青環車字〔2011〕36號)等規定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驗收合格由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出具驗收報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環保局局長任副組長,工商、商務、工信、財政、交通運輸、安監、質監、公安消防等單位和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全面負責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開展指導、協調等。領導小組在市環保局下設辦公室,負責牽頭油氣污染治理具體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召開工作會議,聽取各項工作進展情況匯報,研究解決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部署下階段工作。
(二)加大行政制約。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油氣污染治理工程施工并通過相關部門驗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各自職責實施如下保障措施:市環保局將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市商務局將不予通過成品油經營資質年度審查;市交通運輸局將不予通過油罐車營運審驗;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安監局、市質監局、市公安消防大隊等部門將不予通過相應的審核、認證等。
(三)嚴格法律處罰。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油氣污染排放標準的單位進行限期治理,并由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
六、具體要求
(一)油氣污染治理工作涉及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的,各業主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到發改、安監、消防、環保、質監、交通運輸等部門辦理審批(備案)手續后方可組織施工。
(二)凡汽油年銷售量大于5000噸、距離民宅建筑50米以內的加油站,應預留油氣后處理裝置接口。
(三)油氣污染治理裝置或設施須通過具備相應資質的相關認證機構的認證。油氣污染治理的設計和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并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四)各業主單位在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過程中,應按照《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GB3836)系列標準及相關文件的要求,做好防爆電氣改造,落實好治理過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
一、整治目標
這次田鎮地區粉塵污染專項治理行動要堅持階段目標與長遠目標相結合,集中治理與日常監管相結合,統籌安排,重點突破。通過治理達到:環境空氣符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二級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二級標準,有組織排放粉塵執行*0mg/Nm3;無組織粉塵排放執行1.0mg/Nm3。最大限度減少粉塵污染,還田鎮地區一片藍天,讓老百姓安居樂業。
二、治理原則要求
在這次粉塵污染專項治理行動中,應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并重原則;應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過程控制、綜合治理”的指導方針,應落實“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責任要求;應采取“污染物減量、資源再利用和循環利用”的循環經濟技術。
三、治理任務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責任要求,這次負有治理粉塵污染責任的主要有,礦山企業、運輸車輛、有在建工程的單位及其他產生粉塵的單位和個人,主要任務:
1、對于露天開采的礦山,推廣剝離——排土——造地——復墾一體化技術。
2、所有礦山企業都必須采用安裝除塵裝置、濕式作業、個體防護等措施,防治鑿巖、鏟裝、破碎、運輸等采礦作業中的粉塵污染。一是采礦作業中,易產生粉塵的爆破氣體、采礦作業面等重點部位,要對爆破的最大裝藥量進行限定,在爆破前對爆破面進行灑水處理,盡可能以減少爆破揚塵;二是為了抑制生產過程中堆場的礦石裝卸和風蝕揚塵的產生,需采取噴水抑塵措施,同時還要采用其它多方降低無組織強塵排放措施。如采用表面覆蓋織物進行遮蓋、擋風網、車輛沖洗臺、道路沖洗等;三在礦山資源加工過程中產生大量揚塵的,應優先選用帶有吸塵除塵的加工設備,采用集中系統收塵和除塵措施。
3、對采礦活動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應設置專用堆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環境污染及誘發次生地質災害。
4、大力推廣采礦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技術。
5、礦山生產過程中應采取種植植物和覆蓋等生態修復措施,對露天坑、廢石場、尾礦庫、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進行穩定化處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
6,礦山企業對其物料的運輸要使用專用車輛,限量裝載、加蓋防護罩,限制車速,進出的村級公路要每天進行兩次以上的灑水降塵。
7、礦山企業對其物料的上船作業應采用濕式作業。
8、處在施工階段的建設項目,由于清理場地、物料搬運、施工作業引起的二次揚塵、大氣污染控制應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施工場地易產生二次揚塵的作業面(點)、道路進行灑水;二是加強物料轉運與使用的管理,合理裝卸、規范操作。運輸建筑材料和清運施工渣土等建筑垃圾應使用專用車輛,加蓋防護罩,限制車速,出場車輛要沖洗,不得帶渣土出場;三是施工現場周邊要按規定修復防護墻、防護網,實行封閉式施工。
四、治理時限
在武田主干道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的江工建材開發有限公司、田鎮啟發石材廠、武漢鑫鑫偉業建材有限公司武穴田鎮采石廠、田鎮福利石材廠、田鎮華利石材廠、田鎮馬口石材廠、創興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下窯礦區、百達建材有限公司宏興采區、申盛建材貿易有限公司、大法寺鎮采石廠、祥云集團新廠區的填方工程、亞東基建揚塵的粉塵污染治理工作應在2009年元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務;其他的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務。
五、保障措施
為保證這次粉塵污染治理行動取得顯著成效,達到預定目標,要切實加強對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領導掛帥,部門依法監管,處村監督,污染責任主體履行治理責任的要求,切實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一)強化領導。為切實加強對這次粉塵治理工作組織領導,成立田鎮地區粉塵污染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鄭勇平任組長,田鎮辦事處黨委書記高維鵬、市環保局局長李治先、市安監局局長吳小亮任副組長,市公安局、監察局、交通局、經濟局、國土局、建材協會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李治先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職責分工
1、市環保局,對現有礦山企業、在建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粉塵污染單位下達污染治理限期整改通知書,跟蹤監測治理效果,為治理提供技術支持,對治理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行政處理措施。
2、市交通局,組織交通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路面執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派駐交通執法人員深入貨站、碼頭、山場、配載場及大型工程建設等貨物集散地,在源頭進行運輸裝載行為監控和檢查,防止車輛超限超載裝載;防止拋灑物;負責武田公路主干道的維護、保潔工作。
3、市安監局,督促礦山企業加大安全投入,開展粉塵治理,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
4、市公安局,組織交警開展執法,依法查處車輛超載運輸違法行為;對有關部門責令停產整頓的礦山企業停供民爆物品。
5、經濟局:督促祥云集團、華新水泥(武穴)有限公司、亞東水泥(武穴)公司開展粉塵治理工作;
6、建材工業協會,督促創新建材有限公司,民本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等企業開展粉塵治理工作;
7、國土局:督促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必須按照邊開采邊恢復的原則,對因采礦活動破壞的礦山地質環境及時進行恢復治理。采礦權人停辦或者關閉礦山,應當按規定完成有關水土保護、植被恢復、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等恢復治理工作。
8、監察局:監督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工作職責,對不作為的單位予以政紀追究。
9、田鎮辦事處:督促各村(居)做好各轄區內的粉塵治理工作。
(三)嚴格執行產業政策、控制新、改、擴建礦山
1、禁止在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主要湖泊周邊、文物古跡所在地、地質遺跡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域內采礦。
2、禁止在國道、省道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進行露天開采。取締不符合環保、安全要求的老礦山。
3、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
4、礦產資源開發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選址、布局應符合所在地的區域發展規劃。
5、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制定礦產資源綜合開發規劃,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內容包括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廢棄地復墾等。
6、礦產資源開發規劃階段制訂并執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7、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非煤礦山企業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編寫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環保部門審批。
8、礦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一、工作目標
2015年5月底前,縣城建成及旅游景區內有油煙排放的賓館、飯店、餐廳和食堂等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全部實現油煙達標排放。
二、工作步驟
1、調查階段(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
對本轄區內餐飲服務業單位進行摸底調查,建立餐飲業臺賬,掌握污染防治設施安裝、運行情況和排污許可證、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情況,制定相應整治措施。
2、整治階段(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全面開展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專項整治工作,對不符合整治要求的餐飲業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時限及要求;對轄區內限期整改對象加強日常檢查,督促餐飲業單位加快整改進度;餐飲業單位完成整改后,及時組織驗收。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責令停業。
3、驗收階段(20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對下達限期整改的餐飲業單位進行集中驗收,并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全面檢查總結,完善管理臺賬,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三、任務要求
(一)嚴格控制新、改、擴建餐飲業油煙污染
1、新、改、擴、建的餐飲業建設項目,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建設。
2、新、改、擴建的餐飲業單位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建設符合標準要求的高效油煙凈化等污染防治設施,經過有資質監測部門監測合格后,通過環保部門驗收;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運營。
3、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新、改、擴建餐飲業單位,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
(二)加強現有餐飲業油煙污染整治
4、要求已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但不能達標排放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責令停業。
5、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限期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逾期未安裝的,依法責令停業。
6、對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業單位,依法實施取締。
7、禁止在建成區內露天燒烤。
8、依法整治或取締產生油煙污染的戶外占道經營餐飲攤點。
(三)加強排污許可證管理
9、餐飲業單位全部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
10、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餐飲單位,依法進行處罰。
(四)整治標準
11、所有餐飲業單位必須安裝與本單位排煙量相匹配的,經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凈化設施,處理后的油煙需通過煙氣排放管道達標排放,營業期間必須保證油煙凈化設施正常運行。
12、在餐飲業單位建筑物內有預設專用煙氣排放管道的,油煙需通過預設管道的排放,無預設專用煙氣排放管道的,需按標準安裝專用煙氣排放通道。油煙凈化器、風機及專用煙氣排放通道的安裝使用需對周邊居民無影響,并對城市景觀環境無影響。
13、所有餐營業單位油煙污染防治等環保設施必須建立清潔保養臺賬,根據技術要求定期進行清潔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行。
四、職責分工
(一)縣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專項整治工作。
(二)環保部門:負責對餐飲業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負責加強新、改、擴建的餐飲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審批及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負責對已辦理環評手續或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油煙污染防治未達到要求的餐飲企業限期整改;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餐飲業單位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責令停止排污,并予以處罰。
(三)城管部門:負責對室外無照餐飲攤點的監督管理。對油煙污染嚴重的室外無照餐飲攤點和城市建成區露天燒烤依法予以取締。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監管職能,負責對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單位進行查處。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促進“環灣保護、擁灣發展”戰略實施,推進全市污染源綜合整治,減少污染物排放,著力解決群眾關心的突出環境問題,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
二、基本目標
通過實施“再提高工程”,著力解決50個影響環境質量和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的環境突出問題;強化轄區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促進全市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完善各項工作程序和考核辦法,形成長效管理機制。
三、項目范圍
2012年實施的投資額5萬元以上且有相應工程作為支撐的治理項目,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今年的再提高工程項目:
(一)通過生產工藝和廢水處理工藝升級改造、深度處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或實現零排放的治理項目;
(二)通過進一步完善生產工藝流程、廢氣綜合利用等措施,削減廢氣污染物排放量的治理項目;
(三)通過增設隔音設施、采用低噪音設備等措施降低噪聲排放強度,解決噪聲污染擾民問題的治理項目;
(四)通過建設封閉或半封閉儲存場所、安裝噴淋裝置或機動車輪胎沖洗裝置等措施,有效抑制物料堆場、建筑工地、儲煤場等場所揚塵污染的治理項目;
(五)其他降低或減少污染物排放并符合再提高工作要求的治理項目(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項目、企業整體搬遷項目不予列入)。
四、工作步驟及時間安排
(一)項目提報。2012年3月底之前,各分局、五市環保局根據轄區實際情況,按要求篩選確定4個項目作為今年的再提高工程項目,其中至少有1個是能夠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的項目,填寫《2012年市污染源治理再提高工程項目填報明細表》(見附件1),報市環境監察支隊。
(二)計劃下達。2012年4月底前,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對全市再提高工程項目進行審核,確定年度項目并下達計劃。
(三)項目調度。各分局、五市環保局負責本轄區再提高工程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管,督促企業按計劃完成治理任務。市環境監察支隊對各區市再提高工程開展情況進行稽查,并于6月份組織中期調度。中期調度時各分局、五市環保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補再提高工程項目,經市環境監察支隊審核通過后作為年度補充計劃,補充項目不超過3個。
(四)項目驗收。再提高工程項目完成后,各分局、五市環保局按照驗收工作程序(見附件2)組織驗收,并于驗收后15日內將驗收材料(見附件3)一式三份報市環境監察支隊審核。市環境監察支隊將于6、8、10月底分別組織集中現場復核。
(五)總結考核。2012年11月5日前,各分局、五市環保局將本轄區再提高工程工作總結書面報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察支隊按照《2012年全市污染源治理再提高工程工作評分標準》(見附件4)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評估,確定考核結果。
五、工作要求
二、目標任務和時間要求(一)防治工業污染1.炒石膏粉廠、小生化廠、小板廠、小瓦盆窯、小淀粉、小造紙、小電鍍等土(小)企業,必須于**年年底全部關停、拆除。今后發現一處拆除一處,嚴防死灰復燃。2.全區34家耐火材料廠(名單見附表2),必須于**年3月底前采用煤氣發生爐或梭式窯生產技術進行改造,實現達標排放。3.城市規劃區內、新老206國道兩側、街道辦事處駐地周圍的燃煤企業(名單見附表3),必須實行煤改氣工程,地板磚行業的生產廢水和采用冷煤氣為燃料的企業,必須配套上馬廢水處理設施,不得直排造成對環境的二次污染。達標驗收時間為**年6月底前。4.**年年底前關停取締所有交通干線兩側可視范圍內的石灰窯(名單見附表4),逐步關停取締不在重點區域的石灰窯。5.即日起環保部門不再審批新上石料開采項目。原有分布于主要交通干線兩側的石子廠必須立即停產并拆除設備。不在重點區域的石子廠要在**年6月底前關停拆除。正在建設的要停止建設并拆除設備。6.大力推行新型回轉窯生產技術,逐步淘汰落后的機立窯生產線。今后不得新建、擴建機立窯設備和直徑小于2.5米的小型回轉窯,對現有年產量10萬噸以下水泥機立窯生產線逐步關停或轉產。7.繼續鞏固小煉鐵、土煉焦兩小企業的關停成果,未完成拆除任務的街道辦事處年底前完成拆除任務,確保轄區內不發生反彈。8.**年10月底前完成對盛能電廠、華盛電廠脫硫裝置和大氣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工作(名單見附表5),確保**年年底前各項污染指標均達標排放。9.其他未被列入關停治理改造的大氣污染企業,必須在**年10月底前采用清潔能源進行治理改造。10.嚴格建設項目審批管理。一切對大氣環境質量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技改項目),必須經過環保部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否則任何部門不得審批。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項目,環保部門有一票否決權。禁止在城區建成區及規劃區內建設煉鋼、煉鐵、電石、水泥等粉塵污染嚴重的項目,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
從**年起,對占城區污染負荷80%以上的排污單位發放排污許可證。責任單位:區經貿局、環保分局、建設局、發展計劃局、監察局、工商分局、司法局、安監局、土地分局(二)防治煤煙污染1.發展和推行集中供熱,凡集中供熱管網所及范圍的生產和采暖單位,原有燃煤鍋爐一律拆除或封存。對要求加入集中供熱的用戶,供熱單位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對未納入熱網規劃區域的,要實行區域聯片工業采暖。責任單位:區建設局、規劃分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環保分局2.城市建成區內,嚴禁新上蒸發量10噸/時以下民用燃煤鍋爐;所有工業燃煤窯爐和蒸發量1噸/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茶水爐、飲食服務大灶等燃煤裝置,**年5月1日前全部取締淘汰。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的,要按隸屬關系,到有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對新上直接燃煤的商業性的飲食或浴池等經營性鍋爐、煤爐、大灶,任何部門不得批準或接受備案。對木材加工企業的小鍋爐煙塵污染,采取建立工業園區、實施集中供熱、推廣綠色能源等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整頓或關閉。**年底前,所有木材加工企業燃煤鍋爐一律關停取締。責任單位:區環保分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工商分局3.各煤炭經營單位,不得向城區范圍內供應含硫量大于1%、灰分大于17%的高污染煤炭燃料。責任單位:區環保分局、經貿局、工商分局4.城市建成區內積極推廣使用燃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太陽能、電等清潔能源,**年底前清潔能源使用率達到80%以上。責任單位:區建設局、環保分局(三)防治機動車污染1.嚴格按照國家機動車產業政策,停止生產和銷售落后車型,加強出租車和公交車的管理,加快運營車輛更新。嚴格按照國家的政策和標準,做好機動車報廢工作。對超期服役、污染嚴重的機動車,實行強制淘汰。2.推廣燃氣汽車技術,加快燃氣站建設,以公交車和出租車為重點,推廣使用液化石油氣、二甲醚等清潔能源。**年底使用雙燃料的公交車、出租車要達到30%,**年底達到50%,**年底達到90%。責任單位:區交通分局、公安分局、環保分局3.加大機動車尾氣排放的監督管理力度,將機動車尾氣排放監測納入車輛年檢程序。辦理車輛年檢、轉入等手續時,應取得市環保部門核發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超標排放尾氣的車輛要安裝尾氣凈化裝置,尾氣超標的機動車輛一律不得通過年檢,不得上路。加強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尾氣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年路檢車輛不能低于當地現有車輛總數的5%。區環保部門要建立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監督管理動態數據庫,定期向區政府報告全區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限制摩托車發展,停止對二沖程摩托車掛牌。責任單位:區公安分局、環保分局4.車用汽油必須符合《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車用汽油有害物質控制指標》等要求,銷售單位要按規定添加燃油清凈劑。責任單位: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環保分局(四)防治揚塵、油煙污染1.加強建筑施工現場和物料堆放場的管理。建成區內所有建筑施工現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施工方案中要有防治揚塵措施,施工現場要進行硬化處理,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時回收清運,物料堆放場四周要設置有效、整潔的防塵隔離圍擋。運輸散流物料的車輛,應采取密閉措施,防止運送過程中發生遺撒泄漏。城區道路堅持灑水清掃,積極開展道路機掃,做到城市垃圾日產日清。責任單位:區建設局、公路局2.提高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防止地面揚塵污染。**年基本實現城區地面綠化。城市綠化覆蓋率**年達到30%,**年達到35%,**年達到40%以上。責任單位:區建設局、林業局3.防治飲食業油煙污染。現有飲食服務場所污染擾民或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年6月底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實現達標排放,**年7月1日起,不能達標排放的,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新建飲食服務業油煙排放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禁止在城區內露天烹調、燒烤食品。
責任單位: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環保分局4.在人口密集的地區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責任單位: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
關鍵詞:環境工程,大氣污染,治理
0前言
工業化與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始終伴隨著大氣污染問題,對我國未來的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2016年我國多次爆發大規模的霧霾天氣,特別是12月份,全國有17個省市區受影響,七分之一的國土被霧霾籠罩。大規模的大氣污染問題,給我國的環保工程敲響了警鐘,如何改變我國大氣污染的現狀,如何推動我國環保工程的健康發展,是我們每一個環保人艱巨的使命。
1我國的大氣污染
1.1大氣污染的危害
大氣污染,是指空氣中的有害物質達到了一定程度,對生態自然造成嚴重破壞的現象。污染成分包括CO、CO2、SO2、萜烯類碳氫化合物、硫酸鹽、亞硫酸鹽等,主要的污染物包括粉塵、煙液滴、霧、降塵、飄塵、懸浮物等,污染源包括風砂、生活燃煤、工業廢氣、汽車尾氣等,會對自然造成嚴重的傷害。首先是對人身體的傷害,受污染的空氣進入到人體,會引發呼吸類疾病,引發慢性中毒或癌變。其次是對地球生物的危害,大氣污染會帶來極端惡劣天氣,如酸雨災害,污染植被和水源,造成動植物死亡。最后是造成臭氧空洞,臭氧在大氣中的減少,會增強紫外線的強度,紫外線會殺傷細胞,很容易引發皮膚癌。
1.2我國大氣污染現狀
我國的大氣污染主要來源于兩方面,分別是工業大氣污染和生活大氣污染。在城市當中,大中型的工業園區是污染的聚集地,如化工廠、鋼鐵廠、制藥廠等,向空氣中排放大量的有毒物質。生活大氣污染包括我們平常開車拍排放的尾氣,做飯時產生的油煙,冬季供暖時大量的燃煤,這些都是重要的污染源。目前,我們可以看到這樣一種情況,由于大城市對大氣污染的嚴格控制,大氣污染正在向中小城市發展,特別是在城鎮化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小城市的汽車數量、工廠數量和房地產開發都在猛烈增長,這給我國的環境工程建設帶來了嚴峻的考驗。
2環境工程中的大氣污染的治理方案
2.1政府管理部門要提高認識
當前,大氣污染治理是我國發展的重中之重,各級政府管理部門一定要有充分的認識和準備,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強對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要協調好經濟發展和環境工程之間的關系,不要因為經濟發展而犧牲環保工程,而是應該讓環境保護來促進經濟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要明確各部門職責,實行領導負責制,對不能完成任務的管理者加以處罰,使環保事業能夠真正的深入人心。另外,應當賦予環保部門實權,保障治理方案能夠切實落實。
2.2加大對污染企業的管理
首先,要對管轄區域的企業廢氣情況進行細致的摸排,對廢氣處理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對廢氣排放不達標的企業進行嚴厲的處罰或者直接關閉,保障環境工程的順利推進。其次,要合理使用能源。對于一些燒煤炭的企業,如果有條件的話,可以用清潔能源替代,如天然氣、石油液化氣、煤氣等,有效控制污染氣體的排放。然后,對于冬季供暖的煤炭使用,鍋爐供暖所產生的廢氣,應在處理后再排放,將大氣污染物質的排放量盡量降到最低程度。最后,應優化產業結構,學習國外的先進經驗,改進傳統的生產模式,積極創新,使我國的環保事業再上一個新臺階。
2.3加強汽車尾氣治理
據公安部交管局的統計顯示,截至2016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2.9億輛。可想而知,每天有多少汽車尾氣排放到我們呼吸的空氣當中,減少和控制汽車尾氣的排放量刻不容緩。一方面要對城市內的所有進行科學、嚴格、規范的檢測,一旦發現超標車輛,給予嚴格的處罰。另一方面要加強機動車燃料管理工作,加大對燃油公司的監察力度,使其生產出的每一輛車都能達到國家的相關標準,從根源上減少尾氣的排放。
2.4加強綠化造林工作
環境工程一方面要對污染源進行嚴格的管控,另一方面要加強大氣污染的預防,只有兩方面同時做好,環境工程才能健康快速發展。要大力開展植樹造林活動,利用樹木來降低風速、沉墜灰塵和吸附粉塵,同時吸收空氣中的二氧化碳,并釋放氧氣,以此來凈化空氣。要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工業區與居民區要有一定的空間距離,也要建立起大量綠化帶,減少空氣污染對居民所造成的傷害。
3結論
當前,我國面臨著嚴峻的大氣污染問題,如果不加強環境工程的實施力度,將會對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嚴重的影響。因此,政府要提高管理力度,企業要加強社會責任心,個人要提升自身的環保意識,通這三個方面的共同努力,提高我們的空氣質量,使我們都能生活在一片干凈湛藍的天空之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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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范圍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與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養護綠化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城區揚塵污染的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建設、建管、城管執法、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百官街道、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曹娥街道辦事處)、東關街道應當加強對本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五條城區范圍內禁止新建產生粉塵污染的工業項目,對現有的產生粉塵污染的企業逐步實施搬遷、轉產或關閉。
第六條城區范圍內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采取有效的防塵、除塵措施,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所有生產設備的煙塵或粉塵及粉塵無組織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不得露天拋曬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
(三)生產廠區應當定期灑水。
第七條房屋建設、道路與管線建設以及綠化建設、房屋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第八條在城區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一般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揚塵作業記錄臺帳,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圍攔;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三)施工工地進出口處及主要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四)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或船外運妥善處置,嚴禁隨意堆棄或排入城市下水道;
(五)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必須做好相應的預防措施;超過規定期限后,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第九條在城區范圍內進行房屋建設施工作業,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設置不低于2.5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四)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時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五)工程項目竣工后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物;閑置6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條在城區范圍內進行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道路工程施工工地應當設置連續、密閉圍擋,主要路段高于2.5米,一般路段高于1.8米;
(二)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十一條在城區范圍內進行房屋拆除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條件允許的拆房施工工地周圍,在不影響被拆遷人正常生活、工作前提下,應當設置不低于2.1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三)對被拆除的房屋應當進行灑水或者噴淋,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四)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五)建筑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六)項目竣工30日內完成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積土、堆物;
(七)整體爆破建筑物的,其施工方案應當包括防止揚塵污染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在城區范圍內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密閉化車輛運輸。不具備密閉化運輸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密閉化運輸要求的單位或個人承運。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車輛外觀整潔、號牌及擴大號清晰,并按照規定線路和時間行駛,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第十三條在城區范圍內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堆放煤炭、煤矸石、煤灰、煤渣、水泥窯渣、冶煉渣和金屬碎屑等固體廢物的場地,應當采取遮蔽等有效防塵措施;其中煤炭堆場應當建立2米圍墻,設置擋風抑塵網,并配備噴淋設施,裝卸煤炭過程使用減少揚塵的輸送設施設備,配備固定的除塵器;
(三)堆放砂石、沙、渣土、灰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場地,應當采取覆蓋、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濕化或者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禁止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四條城區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城市道路清掃前,應當進行灑水或噴霧,每日不少于1次,雨天及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除外;
(二)每日早晨8時應當完成第一遍清掃;
(三)在氣溫攝氏4度以上的連續5天晴天或風速4級以上的天氣條件下,城區主要道路應當適當增加灑水或噴霧次數。
(四)城區道路宜采取夜間高壓沖洗及機掃一體化作業方式,并逐步擴大作業范圍,提高機械化作業率。
第十五條在城區范圍內進行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綠化養護單位應當落實保潔責任制,定期清洗城市道路綠化帶,保持城市道路綠化帶清潔;
(二)新設綠化帶、行道樹下的地面應當實施綠化或鋪裝,綠化帶圍擋應當高于綠化帶內邊緣地面5厘米。
(三)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第十六條城區范圍內現有地面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有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市政道路、廣場、公共綠地的地面,由市級有關部門或百官街道、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曹娥街道辦事處)、東關街道按照管理分工組織完成;
(二)單位范圍內的泥地,由所在單位負責完成;
(三)居民區的地面,由物業或其他管理單位負責完成;
(四)無管理單位的居民區的地面,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織完成。
第十七條集中供熱范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煤鍋爐,現有的燃煤鍋爐應當限期拆除。
第十八條交通標志、護欄、廣告牌、報刊亭、公用電話亭、候車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設施和建筑物外墻應當保持清潔,由產權單位負責定期清洗。
第十九條車站、碼頭、廣場、市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落實保潔責任制,確保公共設施和場所的清潔。
第二十條經市政府批準,環保部門可在特殊時期,依法對特定區域內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二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公開向社會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條市環保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場所、設施的監督檢查。對綜合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市環保部門可以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環保部門牽頭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房屋建設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市建管部門牽頭進行處理,如有違反國家現行法規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城市道路與管線施工時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房屋拆除作業時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至(六)項規定的,由市建設、市城管執法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市環保、市城管執法、市交通運輸部門以及百官街道、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曹娥街道辦事處)東關街道等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實施爆破的,由公安機關牽頭依法予以查處。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運輸車輛,涉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
關鍵詞 機動車控制 空氣污染 經濟激勵 政策分析
汽車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類重要的消費品,能夠改善人們的生活,使人們的出行效率得到改善,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車的數量與日俱增,機動車已經成為人們出行的首選方式,但是,隨著機動車數量的增長,我國的空氣質量在下降,我國因為機動車的使用消耗了大量的能源,機動車在使用的過程中會造成光化學污染,導致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濃度不斷地上升,對人們的健康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來對機動車造成的空氣污染進行控制。
一、機動車使用外部性的內部化
在機動車使用的過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手段對其進行管理。因此,機動車駕駛者的支付成本會比社會成本低。
(一)機動車環境污染的外部性特征分析
機動車產生的污染幾乎都是在其運行的過程中產生的,機動車在排放污染物的過程中體現中極強的時間和空間特點,而且機動車造成的污染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例如,發動機的類型,燃油的質量、駕駛人員的習慣等,而且,機動車具有較為靈活的流動性,即使是同一種類型的機動車,其在使用過程中,由于時間和地點的限制,也會導致不同程度的空氣污染。在機動車的使用過程中,運用政策減少環境污染,但是,由于機動車的流動性強,不能很好地估計機動車在運行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而且一些內部化的政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般而言,都是運用次優的政策來控制機動車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的,分析污染物的排放量與機動車使用之間的聯系,從而通過改變人們對機動車的使用方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二)外部性內部化的政策手段的選擇
外部性內部化的手段主要是分為兩種:其一是通過強制性的手段。其二可以通過經濟的激勵措施。強制性的手段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單車的排放量,而且能夠促進節能環保理念的推廣,可以運用政策等手段來制定排放量,按照人們在使用機動車出行的相關行為,運用強制性的手段,對人們使用機動車的行為進行約束。對于人們出行的行為,運用“一刀切”的管理手段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約束,但是,政府在運用此種方法的時候必然要花費較高的成本,而且,通過對這些耗費的成本進行計算,成本的消耗大于強制性政策帶來的效果,所以,從成本的角度來分析,經濟激勵政策就能夠展現出其優勢,通過價格的導向,從而引導人們選擇合適的出行方式,從而能夠起到節能減排的效果。
二、經濟政策的相關方法分析
(一)燃油稅
燃油稅是很多發達國家為了起到節能減排的效果普遍使用的一種方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引導人們的出行方式,燃油的消耗與機動車運用的成本是結合在一起的,通過制定燃油費的措施,可以提高耗油的成本,從而駕駛者就會考慮到成本問題,不會選擇機動車出行。
燃油稅會對消費者對油的需求量,燃油的費用提高,會使消費者打消夠買機動車的想法,燃油稅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節能減排的效果,消費者為了能夠省油,他們會選擇排量較小的汽車,在同等大小的車輛中,他們會選擇購買節能型的汽車。
燃油稅會對車輛行駛的公里數產生影響,但是,燃油稅的調整對機動車行駛里程的影響是間接的,不能直接看到效果,而且燃油稅對行駛里程的影響在不同的地區影響能力是不同的,而且,當私家車使用數量減少時,勢必會使公共交通使用量增大。因此,對公共交通采取有效的節能減排措施也是很有必要的。
(二)擁擠收費
擁擠收費是針對機動車數量增多而提出的,由于機動車數量的增多,導致道路出現了擁擠不堪的問題,從而使道路建設過程中成本的增加。擁擠收費指的是當私家車進入到了擁擠地區,就要收取一定的費用,從而能夠確保在擁擠的路段能夠減少私家車的數量,確保路段都可以順利通行。
擁擠收費這一政策首先是在倫敦和新加坡提出的,而且能夠看到很好的效果,擁擠收費可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達到節能減排的效果,而且能夠使原本擁擠的路面變得寬敞,很多機動車是不能行駛到城市中心的,這些機動車的行駛里程數就降低了,他們為了能夠避免在擁擠的道路上被收費,一般會采用繞道的方法,這樣就會對周圍的路段造成不利影響,使擁擠路段周圍的路段發生擁擠。
(三)停車收費
停車不收費,就會使私家車使用的數量增多。因此,要對停車進行收費,在機動車使用的過程中增加其成本,從而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機動車的出行。停車收費政策比較好執行,而且收費系統的完善也比較簡單。在城市中心比較擁擠的道路進行加倍的停車收費,能夠使城市中心的車流量降低,從而能夠減少機動車使用的數量。但是,這一政策的實施,會導致很多車主為了能夠不繳納停車費,他們會選擇不停車,從而會增加行駛的里程數,也不利于節能減排。
(四)公共交通補貼
國家應該出臺相關的政策,鼓勵公共交通的使用,從而能夠解決交通擁擠的問題,可以對公共交通的價格進行調整,降低公共交通價格的基礎上提高私家車的使用價格,從而實現公共交通在出行中的替代效果。公共交通在運行的過程中要提高服務質量,讓人們更樂意選擇公共交通作為出行方式。但是要考慮到公共交通的排放情況要比私家車惡劣,通過對公共交通排放尾氣的研究,長期使用公共交通會使二氧化氮的排放量下降,但是會導致一氧化碳的排放量增多,因為公共交通使用的是柴油,所以,必須要對公共交通的性能進行完善。而且,考慮到,對公共交通的使用進行補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會給政府部門帶來負擔。
三、結語
現在,由于人們的生活水平進一步完善,私家車的數量增多,人們為了選擇舒適的出行,一般都會使用私家車,這就導致了道路擁擠的問題,而且會導致嚴重的大氣污染。因此,國家有必要采取措施限制機動車的出行,采用經濟激勵的手段,讓人們在出行的時候選擇公共交通,可以運用設置燃油稅、擁擠收費、停車收費,以及采用公共交通補貼的方法,從而能夠減少機動車的使用數量,從而起到節能減排的作用,在使用這些政策的時候,一定要充分分析這些政策的可接受程度,以便讓政策能夠順利落實。
(張志磊單位為包頭市機動車排氣檢測管理中心、內蒙古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荊躍慧單位為包頭市南郊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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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與海岸連接,工程主于海岸線向陸一側,對海洋環境產生影響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具體包括:
(一)港口、碼頭、航道、濱海機場工程項目;
(二)造船廠、修船廠;
(三)濱海火電站、核電站、風電站;
(四)濱海物資存儲設施工程項目;
(五)濱海礦山、化工、輕工、冶金等工業工程項目;
(六)固體廢棄物、污水等污染物處理處置排海工程項目;
(七)濱海大型養殖場;
(八)海岸防護工程、砂石場和入海河口處的水利設施;
(九)濱海石油勘探開發工程項目;
(十)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拆船廠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條 建設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所在經濟區的區域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七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部門預審后,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批準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禁止在天然港灣有航運價值的區域、重要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及水面、灘涂中的魚、蝦、蟹、貝、藻類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圍海造地。
第八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除按有關規定編制外,還應當包括:
(一)所在地及其附近海域的環境狀況;
(二)建設過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影響;
(三)海洋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可行性論證結論;
(四)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填報。
第九條 禁止興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及海岸轉嫁污染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引進技術和設備,應當有相應的防治污染措施,防止轉嫁污染。
第十條 在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游覽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重要漁業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在其區域外建設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不得損害上述區域的環境質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承擔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按照證書中規定的范圍承擔評價任務。
第十二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設置向海域排放廢水設施的,應當合理利用海水自凈能力,選擇好排污口的位置。采用暗溝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應當在低潮線以下。
第十五條 建設港口、碼頭,應當設置與其吞吐能力和貨物種類相適應的防污設施。
港口、油碼頭、化學危險品碼頭,應當配備海上重大污染損害事故應急設備和器材。
現有港口、碼頭未達到前兩款規定要求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港口、碼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設置或者配備。
第十六條 建設岸邊造船廠、修船廠,應當設置與其性質、規模相適應的殘油、廢油接收處理設施,含油廢水接收處理設施,攔油、收油、消油設施,工業廢水接收處理設施,工業和船舶垃圾接收處理設施等。
第十七條 建設濱海核電站和其他核設施,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核環境保護和放射防護的規定及標準。
第十八條 建設岸邊油庫,應當設置含油廢水接收處理設施,庫場地面沖刷廢水的集接、處理設施和事故應急設施;輸油管線和儲油設施應當符合國家關于防滲漏、防腐蝕的規定。
第十九條 建設濱海礦山,在開采、選礦、運輸、貯存、冶煉和尾礦處理等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防止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措施。
第二十條 建設濱海垃圾場或者工業廢渣填埋場,應當建造防護堤壩和場底封閉層,設置滲液收集、導出、處理系統和可燃性氣體防爆裝置。
第二十一條 修筑海岸防護工程,在入海河口處興建水利設施、航道或者綜合整治工程,應當采取措施,不得損害生態環境及水產資源。
第二十二條 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不得改變、破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不得興建可能導致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確需興建的,應當征得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采取易地繁育等措施,保證物種延續。
在魚、蝦、蟹、貝類的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海涂,建設構不成基本建設項目的養殖工程的,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區域內進行。
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零星經營性采挖砂石,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區域內采挖。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紅樹林和珊瑚礁生長的地區,建設毀壞紅樹林和珊瑚礁生態系統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五條 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防止導致海岸非正常侵蝕。
禁止在海岸保護設施管理部門規定的海岸保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采挖砂石、取土等危害海岸保護設施安全的活動。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占用或者拆除海岸保護設施。
第二十六條 未持有經審核和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規定要求,該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