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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制度方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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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制度方案

    第1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定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為了保證本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的持續有效性,杜絕廠區火災隱患的存在,確保生產過程中不發生火災事故,增強員工防火意識制定。第二條本規定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為了保證本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的持續有效性,杜絕廠區火災隱患的存在,確保生產過程中不發生火災事故,增強員工防火意識制定。

    第二條本規定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設備、企業財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各部門及人員按照各自的安全職責分工負責,并與安委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組長的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各部門經理及安全主管部門有關人員。

    第五條各部門、各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部門防火責任人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班組長擔任。此外,各生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立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生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主,防消結合”方針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各部門在生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生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給生班組、倉庫各要害部位及職工宿舍區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證有效,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核,報總經理審批;三級動火作業由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經理審核,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后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全體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員或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投入叁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后,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防火安全事項

    1.安全主任負責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火災報警系統和滅火器、消防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檢工作,發現圈占、損毀和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2.安全主任在廠區日常安全巡檢過程中,負責對消防通道、消防標示、消防應急燈的例行檢查工作,發現堵塞通道、鎖閉安全出口的情況,現場立即責令改正;將缺失、損毀、失效的消防標示、應急燈統計造冊,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3.消火栓、滅火器、專用工具等消防設施,按區域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檢查,不得隨意作為它用或圈占,確保時刻保持良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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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消防重點部位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特點、所使用危險化學品性質,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方案

    5.消防泵房設有專業技術人員值班管理,制定消防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設有值班記錄,保證消防系統時刻處在良好狀態。

    6.配有消防專用配電柜或獨立回路,確保消防電源的可靠性;設有備用發電機,確保停電時的安全設施用電。

    7.對工藝裝置、系統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以及聲、光報警、聯鎖等安全裝置。

    8.對存在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的地點,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并與生產設備實現安全連鎖。

    9.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區,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和防爆電氣裝置;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衣服和帶鐵釘的鞋進入上述區域。

    10.機動車輛進入廠區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未經批準,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倉庫區;經批準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11.不準在辦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嚴禁任何人員在廠區、倉庫區吸煙和攜帶火種;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品。

    12.廢棄的沾油纖維物品,如:手套,棉紗等,以及可燃物品,應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使用后剩下的廢料、廢渣,如廢汽油、煤油、機油、催化劑等不準隨意亂倒,必須回收集中在一個安全的地方。嚴禁使用汽油等揮發溶劑擦洗設備、工具、地面和衣物。

    13.建立消防設施檔案和防火檢查記錄檔案,火災隱患整改紀錄檔案。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一)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者;

    (二)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作斗爭,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四)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下屬各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訂具體防火安全實施措施。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經呈董事會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行。

    附:火災防護

    1.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

    2.生車間工作時間大門不得下鎖。

    3.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4.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5.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狀態,同時要熟悉使用方法。

    6.電線不得接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后,應確實關閉電源。

    7.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

    8.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大風、地震后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9.爐、煙囪、鍋爐等易燃易爆的設備應經常檢查。

    10.使用電器設備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后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11.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12.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13.火災發生時主管人員應一面叁加搶救,一面沈著指揮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義務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同時通知其他單位戒備。

    14.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15.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滅火。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后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煙火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第2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信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防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車信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它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分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它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

    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信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它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它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信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它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信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信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它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它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說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信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它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它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它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其它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它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3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第一條本規定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為了保證本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的持續有效性,杜絕廠區火災隱患的存在,確保生產過程中不發生火災事故,增強員工防火意識制定。

    第二條本規定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産設備、企業財産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各部門及人員按照各自的安全職責分工負責,并與安委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爲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爲組長的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各部門經理及安全主管部門有關人員。

    第五條各部門、各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部門防火責任人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班組長擔任。此外,各生産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立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産、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生産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爲方針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各部門在生産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生産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給生産班組、倉庫各要害部位及職工宿舍區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證有效,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核,報總經理審批;三級動火作業由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經理審核,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後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全體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員或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投入叁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後,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防火安全事項

    1.安全主任負責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火災報警系統和滅火器、消防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檢工作,發現圈占、損毀和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2.安全主任在廠區日常安全巡檢過程中,負責對消防通道、消防標示、消防應急燈的例行檢查工作,發現堵塞通道、鎖閉安全出口的情況,現場立即責令改正;將缺失、損毀、失效的消防標示、應急燈統計造冊,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3.消火栓、滅火器、專用工具等消防設施,按區域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檢查,不得隨意作為它用或圈占,確保時刻保持良好狀態。

    [NextPage]4.消防重點部位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特點、所使用危險化學品性質,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方案。

    5.消防泵房設有專業技術人員值班管理,制定消防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設有值班記錄,保證消防系統時刻處在良好狀態。

    6.配有消防專用配電柜或獨立回路,確保消防電源的可靠性;設有備用發電機,確保停電時的安全設施用電。

    7.對工藝裝置、系統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以及聲、光報警、聯鎖等安全裝置。

    8.對存在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的地點,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并與生產設備實現安全連鎖。

    9.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區,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和防爆電氣裝置;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衣服和帶鐵釘的鞋進入上述區域。

    10.機動車輛進入廠區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未經批準,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倉庫區;經批準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11.不準在辦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嚴禁任何人員在廠區、倉庫區吸煙和攜帶火種;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品。

    12.廢棄的沾油纖維物品,如:手套,棉紗等,以及可燃物品,應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使用后剩下的廢料、廢渣,如廢汽油、煤油、機油、催化劑等不準隨意亂倒,必須回收集中在一個安全的地方。嚴禁使用汽油等揮發溶劑擦洗設備、工具、地面和衣物。

    13.建立消防設施檔案和防火檢查記錄檔案,火災隱患整改紀錄檔案。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一)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産者;

    (二)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爲作斗爭,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四)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下屬各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訂具體防火安全實施措施。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經呈董事會核準後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行。

    附:火災防護

    1.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

    2.生産車間工作時間大門不得下鎖。

    3.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4.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5.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狀態,同時要熟悉使用方法。

    6.電線不得接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7.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

    8.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大風、地震後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9.爐竈、煙囪、鍋爐等易燃易爆的設備應經常檢查。

    10.使用電器設備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後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11.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12.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13.火災發生時主管人員應一面叁加搶救,一面沈著指揮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義務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同時通知其他單位戒備。

    14.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15.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滅火。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後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煙火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第4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第一條學院消防安全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指導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院長領導下的逐級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院長為學院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院領導為學院消防安全管理人,院內各二級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第二條依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成立學院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由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院領導任組長,機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全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消防辦”),辦公室設在保衛處,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消防法規和省、市、學院的有關規定,擬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與院內二級單位責任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三)組織和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對學院及院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向存在火險隱患的單位下達《火災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并督促檢查其落實情況。

    (四)組織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有計劃地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消防滅火技能,做到“四知”,即:知火警電話,知重點部位,知消防水源,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五)組織學院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的配備、更換、維修和保養,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檢查,保證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完好。

    (六)建立和規范學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

    (七)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學院內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條全院各二級單位要按照轄區范圍,積極主動地抓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確定本單位及各崗位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組織和協同保衛處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指定專人進行管理,定期檢驗和維護,保證其完好、有效。

    (四)建立義務消防組織,組織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技能;制定消防和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熟悉其內容和要求。

    (五)若發生火災要及時報警并全力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六)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整改火災隱患。

    (七)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的消防檔案。

    第四條院內各單位應當按下列分工,對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一)消防給水管網、地下消火栓由保衛處負責。

    (二)公共場所、教室和職工住宅區、學生公寓的消防設備(消防箱、水帶、水槍等)、滅火器材由后勤集團負責。

    (三)配備到各單位的消防設備、滅火器材,由使用單位負責保管。各單位要愛護消防器材和滅火工具,不得挪用或它用,對無故損壞的要按價賠償。

    第五條學院內相關單位和工作人員要按照如下要求及規范,認真負責地做好火災預防工作。

    (一)學院動力和照明用電必須由持證電工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亂接(拉)電源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金屬絲代替保險絲。

    (二)除教學、科研、生產必須外,禁止單位和個人使用電爐和大功率電器。

    (三)職工住宅區和學生公寓是防火工作的重點,有關管理部門應經常檢查電線、插座的安全情況,發現隱患及時消除;嚴禁在樓道內堆積雜物和生火做飯,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嚴禁在學生公寓存放和使用大功率電器及其它燃器具,違者予以收繳。

    (四)辦公室、實驗室、食堂等場所的電器設備要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人走電斷。

    (五)嚴禁在計算機房、高精密儀器實驗室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實驗、生產用氣體鋼瓶必須遠離火、電和其他熱源。

    (六)嚴禁在院內任何地方焚燒廢紙、樹葉等雜物。

    (七)圖書館、檔案室、資料室是收藏各類圖書報刊和檔案資料重地,是防火重點部位,必須建立防火安全制度,備齊滅火器材,加強安全巡視,嚴禁明火、吸煙。

    (八)食堂的廚房內必須設排煙、通風設備,及時清除排煙通道內的廢油;食堂工作人員油炸食品時必須有專人看守,鍋內油不得太滿,防止溢出遇明火燃燒。

    (九)鍋爐必須經專業機構審驗合格后在核準使用期內使用,落實專人定期維護保養,鍋爐工必須持證上崗,規范操作,嚴禁無證上崗。

    (十)生產、印刷、修理車間可燃物品多,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嚴禁明火作業,焊接操作必須在指定地點進行。

    (十一)學院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裝飾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的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審批手續要齊全,竣工后需經消防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十二)院內禮堂、體育館、活動中心、舞廳等公眾聚集場所的主管單位是防火責任單位。上述場所必須設有兩個以上安全出口,保持消防安全通道暢通,并配有應急照明燈和明顯的疏散標志;電氣設備有專人負責;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公開張貼,嚴格執行;舉辦大型的集會、舞會等活動,主辦單位應事先向保衛處報告,并落實各項防火安全措施,按規定配足滅火器材。

    (十三)院內商店、餐廳及其他經營網點的主管單位或出租單位是防火責任單位。主管單位或出租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或個人簽訂防火責任書,報保衛處備案,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各經營網點必須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

    第六條若不慎發生火災,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為報警提供便利。失火單位和有關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做好撲救工作。校衛隊是學院的專職消防隊,在保衛處的領導下負責全院范圍內的防火和火災撲救工作。

    第七條獎勵和處罰:

    (一)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院消防辦提出意見,院防火責任人審批后給予表彰獎勵,發給證書和獎金。

    1、及時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發生的。

    2、認真落實公安、保衛部門下達的火災隱患整改意見,采取有力措施,在規定期限內整改,防止火災發生的。

    3、發現火險或初起火災,迅速撲救,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4、積極開展各項消防安全工作,各項防火工作都達標的。

    5、在滅火戰斗中,表現突出的。

    (二)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的單位或個人,由院消防辦責令其雙倍賠償被損毀的消防設施或器材。

    1、故意毀損消防設施、器材的。

    2、消防器材保管不善,丟失、損壞的。

    (三)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的單位或個人,對單位主要責任人、消防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經濟處罰由院消防辦提出意見,報學院防火責任人審批后由計財處執行。

    1、火災隱患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損失的。

    2、忽視防火安全工作,發生火災事故的。

    3、新建、擴建、改建、裝修工程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審驗,隱瞞不報發生火災,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5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第一條為了使易燃可燃物資免遭火災危害,保障國家財產安全,根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法規,結合本市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新建、擴建、改建和原有的棉花、毛麻、紙張、布匹、百貨、化纖、稻草、蘆葦、木材(板材)、糧食等易燃可燃貨物的露天倉庫(以下簡稱露天倉庫)。

    第三條凡在本市新建、擴建、改建露天倉庫,必須按規定向市、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征地、請照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私借、私租、私調、私占土地作為露天倉庫。建設、設計單位,必須將新建、擴建、改建的露天倉庫的總平面布置及周圍環境圖紙,送公安消防機關審核,經批準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原有的露天倉庫,凡不符合本規定的,應限期改進,到期不改進或者無法改進的,應予停止使用。

    第五條本規定由建設、設計和負責管理露天倉庫的單位貫徹實施,各級公安消防機關負責檢查監督。

    第二章露天倉庫的設置

    第六條露天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交通方便、通訊條件較好、消防車能夠駛到的地方。

    第七條露天倉庫四周和倉庫內堆場與生活區之間,均應砌筑高度不低于二米的非燃燒材料的實體防火墻。

    第八條在露天倉庫四周內,應留有寬度不小于六米的平坦空地,作為消防車道。在消防車道上,禁止堆放障礙物。貯量大的露天倉庫,應設兩個以上的大門。

    第九條貯量大的露天倉庫,應將生活區、生活輔助區和堆場分開布置。有明火的生產輔助區和生活用房與堆垛之間,至少應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間距。有飛火的煙囪應布置在倉庫的側風地帶。

    第十條露天倉庫堆場與其他建筑物、鐵路、道路、架空電力線的防火間距,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露天倉庫堆場應分堆垛和分組設置。每個堆垛的面積為:棉花、毛麻不得大于七十二平方米;木材(板材)不得大于三百平方米;稻草、蘆葦等不得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堆垛高度均不得超過八米。堆垛與堆垛之間,棉花、毛麻至少應留有四米寬度,其他貨物至少應留有三米寬度的消防通道。分組布置時每個組的總貯量為:棉花、毛麻不得超過一千噸;木材(板材)不得超過一萬立方米;稻草、蘆葦等不得超過二萬噸。組與組之間至少應留有十米的防火間距。

    車站、碼頭等臨時周轉性的露天堆場,每個堆垛的面積不得大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堆垛高度不得超過八米,堆垛與堆垛之間至少應留有二米的消防通道,組與組之間至少應留有十米寬度的防火間距。

    第三章儲存和裝卸

    第十二條對儲存的貨物應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新入場的貨物,如發現有引起火警的疑點,應在安全地點單獨存放二十四小時,經觀察檢查確無危險后方準入場。新的堆垛應插上明顯標記,并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加強監護。

    第十三條棉花、稻草、麻等會自燃的貨物堆垛,應保持良好通風,并應經常測量堆垛內的溫濕度。發現溫度超過三十八度或籽棉水分超過百分之十二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自燃起火。

    第十四條堆垛應逐步采用非燃燒或難燃燒性能的防火布覆蓋。

    第十五條拖拉機不準進入堆場進行裝卸作業,其他車輛進入堆場裝卸時,應安裝符合要求的火星熄滅器。船只在停靠碼頭裝卸貨物時不準生火燒飯。火車進入堆場專用線時不準掏爐灰,車務人員不準吸煙。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堆場。裝運棉花等貨物應使用蓋布覆蓋。

    第十六條堆場內吊裝機械設備必須符合防火安全作業要求,防止產生火星,引起火災。裝過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船,必須在清洗干凈后方準裝運易燃可燃貨物。

    第四章用電管理

    第十七條在露天倉庫堆場內一般應使用地下電纜,如使用地下電纜有困難需要設置架空電力線的,應經供電部門同意后,方準設置,但架空電力線與堆垛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一點五倍。

    第十八條堆場內接裝臨時電氣線路,須經防火負責人同意,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臨時電氣線路使用完畢后應立即拆除。堆場內供裝卸使用的移動電氣線路,應使用絕緣良好和堅韌的橡皮保護銅芯線,并應采取措施,以防橡皮保護銅芯線被擠壓或者被磨損。

    第十九條堆場內使用的電燈燈頭與堆垛之間至少應保持一米的距離;安裝的防雨開關箱、接線盒,應距離堆垛外緣一點五米。堆場內嚴禁使用碘鎢燈。

    第二十條堆場內的電氣設備要由持有勞動局《特殊工種安全操作證》的專業電工,按照電業部門有關規定負責安裝,并應做好經常性的維修、檢查和管理工作。嚴禁超負荷用電,以防電氣設備起火。

    第二十一條貯量大的露天倉庫堆場應嚴格按照國家防雷規范有關規定,安裝獨立的避雷裝置。

    第五章消防滅火設施

    第二十二條露天倉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市政給水管網能夠提供充足消防用水的露天倉庫,應設置消防給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消防管道的口徑應根據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確定,一般不應小于一百五十毫米。消防管道的設置應呈環狀,其進水口一般不應少于兩處。室外消火栓應沿消防車道或堆場內交通道路的邊緣設置,消火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五十米。

    第二十四條采用低壓給水系統,管道內的壓力在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不低于1公斤/平方厘米;采用高壓給水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二支水槍同時布置在堆場內最遠和最高堆垛的最高處時,水槍充實水柱不小于十三米。每支水槍的流量不應小于5升/秒。

    第二十五條采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用水的,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可供消防車使用的吸水點不應少于二個;貯量大的露天倉庫,吸水點不應少于四個。每個吸水點至少應能停靠二輛消防車。

    第二十六條用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的,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滿足六小時火災延續時間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保護半徑不應大于一百五十米。超過一千立方米的消防水池應分設成二個。

    第二十七條堆場內應成組布置酸堿、泡沫、二氧化碳等滅火器。每組滅火器不應少于四只,每組滅火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三十米。

    第二十八條堆場內應設置電動手按報警點,報警點與報警點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三十米。聯系各報警點的消防值班室,應安裝報警顯示裝置。貯量大的露天倉庫一般應在就近公安消防隊內安裝直線火警電話。

    第六章組織領導

    第二十九條露天倉庫必須有一名行政領導擔任防火負責人,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指示;組織制訂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邏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明確職責,逐級落實防火任務;

    (二)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員),加強管理教育和業務訓練,組織職工撲滅火災;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組織領導值班巡邏工作,防火、防盜、防止壞人縱火破壞;負責組織消防器材設備的配置、維修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向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職工的防火警惕性。對各種專業人員和新進庫工作的職工,進行專業防火安全知識的教育。

    第三十條露天倉庫的上級主管部門及貨主單位必須配備專人,負責經常檢查、監督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條露天倉庫應指派專職消防人員;貯量大的露天倉庫,消防機關認為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應建立消防隊,并應配備消防車。

    第三十二條露天倉庫應按倉庫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七十組建群眾義務消防隊,每個班組都有義務消防員。義務消防隊應積極開展消防業務技術訓練活動,熟悉和掌握倉庫內的各種消防器材。

    第三十三條露天倉庫應指派有關人員積極參加本地區的消防聯防,開展互查互幫活動。

    第七章獎懲

    第6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一、中心消防工作要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群防群治”的原則,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中心消防安全。

    二、中心主任為中心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領導為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中心主任履行分管消防安全職責,各職能科室科長(主任)為本科室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消防安全職責

    (一)中心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證中心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院的消防安全情況;

    2、建立健全中心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批準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3、組織制定中心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和研究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1、具體負責中心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建設規劃,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2、負責制定中心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組織人員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組織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3、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三)科室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1、科室消防安全責任人在中心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的領導下,對科室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與中心簽定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責任狀,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科室管理;

    2、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事故隱患,及時報告重大火災隱患,做好火災隱患整改工作,并做好記錄;

    3、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知識教育和滅火及逃生等技能培訓,提高職工消防意識;

    4、定期檢查消防器材,及時更換過期消防器材,做好消防器材清潔保養工作。

    (四)職工消防安全職責

    1、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和中心消防安全規章制度,認真履行防火義務和責任;

    2、自覺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服從防火安全管理,掌握防火和滅火的基本知識,做到“三懂三會”(懂得本崗位操作中的火險隱患,懂得火災預防措施,懂得撲救初起火災;會報警,會撲滅初起火災,會使用各種消防設施);

    3、了解消防設施,熟悉滅火器所在位置,發生火災及時報警,積極撲救。

    四、消防安全培訓制度

    (一)中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職工消防安全培訓,培訓內容: 1、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2、本部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3、消防設施的性能和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5、滅火和火災應急疏散演練。

    (二)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五、禁煙制度

    凡設有禁煙標志或明確規定的禁煙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

    六、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一)消防安全科室每月自查一次,中心每季度組織檢查一次,節假日放假前組織檢查一次。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時進行整改,同時要做好記錄備案。

    七、消防系統維護制度

    (一)消防系統(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淋滅火系統)必須按維護規定進行維護,并進行登記。維護工作必須由具有二級以上資質的消防工程維護單位承擔,并須簽定維護協議書,接受消防部門及主管單位監督、檢查、考核。

    (二)辦公室設專人負責消防設備、設施的維修和保養,制定檢查、維修保養方案,做好檢查后設備運行狀態的記錄。

    (三)定期進行消防栓出水檢查,室外消防栓每年至少保養二次,手提式滅火器每月氣壓檢查一次,隨時檢查安全出口標志以及消防疏散通道應急照明燈具是否正常。

    (四)消防設施、設備、滅火器材,未經許可或無緊急需要不得隨意動用或移位。

    八、重點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一)總務倉庫

    1、倉庫內設置禁煙火標志,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不準亂接電線、電燈,禁止使用電爐等用電物品。物資進庫時要認真檢查驗收,嚴防火種帶入。

    2、非工作人員不準隨便入內,領料人進庫須經管理人員同意,外來人員原則上不準進庫,如果工作需要,經部門領導同意后方能入庫。

    2、貯存的物資要根據不同性質分類存放,易燃、可易燃液體、化學物品、氣體鋼瓶等應分別與其它材料隔存,貴重物品與一般物品隔存,對易燃、易爆物品要小心輕放,嚴禁撞擊、重壓、摩擦。

    2、倉庫保管人員應熟悉和掌握所貯存物資的性質,尤其對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在掌握其性能后,方可貯存和操作。

    6、倉庫保管人員應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平時要做好滅火器材的保養工作,保證其完整好用。發現倉庫有火險隱患,應立即報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防止火災發生。

    (二)氧氣瓶倉庫

    1、氧氣瓶倉庫由專人負責管理。

    2、嚴禁在庫內吸煙,防止庫內和庫外帶入明火,庫內不得裝有其它火源設備,電燈要裝防爆燈,控制庫房的濕度、溫度。

    3、嚴禁違章操作,氧氣瓶裝卸時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摩擦撞擊和重壓、傾倒,空瓶和滿瓶應分別放置并有標志。

    4、氧氣瓶灌裝后,保管員必須檢查每瓶的開關是否擰緊,防止漏氣。

    (三)綜合檔案室

    1、綜合檔案室由專人負責管理。

    2、嚴禁帶易燃、易爆物品入室,室內禁止吸煙、使用明火。

    3、一般工作人員不準隨便入內,如果工作需要,經部門領導同意后方能入室。

    (四)指揮調度室

    1、出入調度室必須隨手關門,調度室內嚴禁吸煙、使用電爐和動用明火。

    2、機房未經許可不準入內,因工作需要入內應注意安全,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

    (五)汽車庫位

    1、車庫內須配備消防器材,并做到定期檢查,防止過期、失效。

    2、車庫內嚴禁存放過量的汽油、機油等燃料及其他物品。

    3、嚴禁在車庫內吸煙和動用明火。

    4、及時清理車庫內各種廢棄物,保持車庫整潔。

    5、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在中心停車位停泊。

    九、獎罰措施

    第7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1、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人人都有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滅火設施的。檢查、、設備完好率100%,并檢查記錄。

    3、教學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

    4、學生聚集場所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存放、由化學實驗員責保管。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并學生使用,防止火災事故。

    6、圖書室、實驗室、庫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關好門窗,安全。

    7、學校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

    8、用電安全檢查,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檢查,如安全隱患,要整改、、安全。

    第8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關鍵詞]醫院LAN;信息共享;病毒預防

    隨著醫院HIS系統的普及,LIS系統及PACS系統的深入,以及醫院電子病歷的推廣,各醫院的信息化建設的投入也開始越來越大,推廣也越來越深,對信息化建設的依賴也越來越強,一個“二甲”醫院,最基本的投入也是HIS系統的建設平臺。而PACS系統和電子病歷系統對系統網絡的帶寬及穩定性的要求就更高些。這時,網絡的安全性與穩定性就顯得尤其重要,PACS系統需要傳遞大量的圖像信息,電子病歷也需要讀取大量的數據信息,網絡的不穩定,會引起信息數據傳遞過程中的丟失和網絡阻塞。因此,提高網絡數據的傳輸率,增強數據共享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也成為醫院網絡管理人員所必須關注的話題。

    一、局域網的組成

    計算機局域網絡的組成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由域所組成的管理方式,這種網絡是由一臺服務器做成域,域具有很高的管理權限,客戶機權限由域所分配,只有域所分配權限的客戶機才能有訪問域,提供登錄ID和密碼,或連接進入域的網絡,訪問網絡中的信息。客戶機對網絡中信息數據的共享與訪問均需得到域服務器的許可才行。這種管理方式,管理較繁鎖。另一種是由工作組所組成的管理方式,這種方式組建的局域網的客戶機相互間都是平等的,都可以即做服務器又做客戶機,數據共享非常方便。目前大多數醫院都是采用這種局域網的組建方式,理由就是組建簡單,只需要把院內的電腦通過交換機連接起來即可。但是這種方式組成的網絡最大的缺點就是安全性不高。

    醫院局域網的組建拓撲結構大多可以分為二層結構,內層由核心層或匯聚層組成,指的是數據庫服務器與中心(核心)交接機(路由器),外層為接入層,大多為各樓層的次級交換機與接入的電腦,組成的拓撲結構如下

    二、安全分析

    2.1軟件本身的設計使數據安全性降低

    軟件本身的設計缺限使數據的安全性降低,我們知道數據是存貯在服務器上的,用戶通過錄入用戶ID和密碼,進入系統對數據進行操作,現在有很多的密碼竊取工具針對某些應用軟件的設計漏洞進行安全攻擊,得到用戶的操作權限,從而進行數據的破壞或造成數據流失。

    2.2服務區域沒有進行安全防護

    醫院網絡系統中的數據快速、便捷的傳遞,在服務區域內若沒有設立防護措施,則有可能同時造成網內計算機病毒的快速傳播。計算機病毒會通過交換機快速傳遞給網絡中的每一臺電腦,輕者使網絡的運行速度變慢,嚴重者會讓整個系統癱瘓,更為嚴重的是數據信息的丟失。

    2.3網內用戶安全意識不強

    現在有很多的電腦由于工作需要內外網同時使用,例如新農合軟件,在連接外網的同時還需要訪問內網數據(HIS系統數據),這會造成外網的許多木馬、蠕蟲等病毒直接進入內網服務器的機會。還有許多的用戶經常使用移動設備如U盤或移動硬盤來拷貝內網的數據或共享文件,這也造成了外部的數據不經過檢查就進入了院內網,增加了數據不安全的因素,同時也帶來了病毒入侵內網系統的機會。

    2.4IP地址沖突

    IP地址沖突在局域網中經常會出現,也是網管們最頭疼的問題之一,同一地址段出現IP沖突的計算機,就上不了網,會花費網絡管理員很多的時間和精力會查找、排除。當網內的計算機越多,出現IP地址沖突后,查找有問題的IP就會越困難。

    三、安全控制措施

    3.1提高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及操作水平

    對于院內的工作人員尤其是新上崗的人員,首先加強安全意識的培訓,再強化安全知識的培訓,對于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應用醫院HIS系統及其它電腦操作基本常識,還需掌握一些其它應對電腦故障時的處理方法。這項工作是長期的,針對不同的人可以把培訓分成各個級別,比如初級培訓、中級培訓、高級培訓等。

    3.2提高局域網內的安全性

    (1)對于院內每一個用戶對其訪問網絡的權限進行設定,通過設定系統的組策略,嚴格劃分每位操作人員的等級。

    (2)禁用客戶端電腦的可移動設備的端口,如光驅、USB等端口。實踐證明,該策略的實施能有效地減少外界木馬、蠕蟲等病毒對內網的入侵,保證內網數據的安全非常有效。

    (3)在必須同時使用內網與外網的電腦上,例如使用新農合軟件的電腦在其進入內網的接口處加裝硬件防火墻,可設定VLAN隔斷兩網的直接連接,還可以設定包過濾規則,有效地減少外網的木馬、蠕蟲等病毒對內網系統軟件的沖擊,減輕外網對內網數據的威脅,高效的保證院內網的數據的安全性與穩定性。

    (4)對于核心層交換機,其配置較高,一般都具有QoS、VPN、安全和管理等許多功能,訪問列表(AcessList)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功能。訪問列表是一些語句的有序集合,它根據網絡中每一個數據包所含信息的內容,決定是否充許其數據包通過該端口。我們可以通過對核心交換機的每個端口設定其訪問列表規則,過濾掉來致終端機的所有低層的DoS攻擊,可保證數據庫服務器的安全性穩定性,從而也保證了整個院內網絡的安全穩定。

    (5)封閉網內空閑的IP地址,設定IP地址范圍,最好將IP地址與網卡的MAC地址進行綁定,禁止其它的用戶隨意改動IP地址,最好有一臺專用的DHCP服務器對接入內網的每臺計算機自動分配IP地址及與其MAC進行綁定。

    四、病毒防治策略

    病毒的入侵對醫院局域網的數據的安全威脅是最大的,其毒性發作時對于網內系統的資源的占用也最多。當終端的某一臺計算機感染病毒后,由于病毒的特性,雖然它只是一小段程序或代碼,但是會很快通過網絡傳遞給網絡中的每一臺計算機甚至各交換機,使計算機的運行速度變慢,網絡阻塞,數據服務器的信息丟失等等。因此對于計算機病毒的防治工作非常重要。最好安裝網絡版的殺毒軟件,及時升級病毒庫文件,有效監控網絡中計算機的運行狀態,及時查殺未知的病毒,減少計算機病毒對計算機網絡的危害。

    第9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為進一步提升市場主體規范使用商標、專利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氛圍,不斷增強經濟發展動力,推動XX振興發展,現決定在我區范圍內開展為期6個月的知識產權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標

    有效遏制侵犯商標權、專利權等行為,提高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增強全民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促進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為XX樹立競爭有序發展的良好形象,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專項整治行動以保護商標權、專利權為重點內容,以各專營服務店、各類展會、商品批發市場和城鄉結合部為重點領域,以食品、藥品等為重點商品,以點帶面,全面推進。

    二、工作重點

    1、通過線上線下綜合整治和案件集中查辦,查處一批大要案件和系列案件,移送一批涉嫌犯罪案件,對商標、專利侵權違法行為形成強有力震懾,擴大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查處的社會影響。

    2、結合信用管理工作,將因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黑名單,實施信用懲戒并逐步推進聯合懲戒,從源頭上遏制違法行為的發生。

    3、加強品牌建設政策引導,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引導市場主體樹立品牌意識,鼓勵使用自主品牌,實現品牌創新,以走品牌價值化道路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實施方法和實施步驟

    (一)實施方法

    1、本次專項整治由知識產權保護廣告監督管理科牽頭,各監管所配合,科室承擔專項整治方案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并負責資料收集歸檔和總結上報等工作。

    2、知識產權保護廣告監督管理科將根據整治工作推進情況,適時以現場指導、交流探討等方式助推各監管所總結經驗、提升整治工作成效。

    (二)實施步驟

    1、宣傳發動階段(5月底前):通過各種渠道加大商標、專利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強化市場主體知識產權法律意識;宣傳過程中注重正面引導和反面警示并重,發揮組合宣傳效果。

    2、執法檢查和案件查處階段(6月1日—10月31日):重視案源線索的全面搜集整合,及時處置消費投訴、權利人舉報、綜合監管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知識產權侵權線索,實現處置全覆蓋;加強案件溯源,重點打擊生產領域侵權假冒違法行為,切斷侵權源頭;整合執法力量,在重點時段對重點區域開展集中執法行動,達到以點帶面的效果;注重兩法銜接,加強與公安部門的溝通和協調,以查辦大要案為抓手實現對侵權行為的強有力震懾。

    3、總結提高階段(11月1日—11月15日)。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系統總結,分析整治工作中的利弊得失,并做好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探討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整治工作的常態長效機制,實現監管工作的長治久安。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要堅持質量優先,堅持問題導向,通過強化組織,形成合力,來實現整治工作的統籌落實,切實規范市場主體商標使用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二)緊抓源頭治理。

    要對全區各區域商標侵權違法行為線索予以全面搜集整合,在實現全覆蓋處置的同時深入開展源頭治理工作,以重點區域為突破口,全面切斷侵權源頭,確保整治工作實效,有效避免侵權行為,力求從根本上遏制侵權違法行為。

    (三)堅持問題導向。

    要切實提升商標、專利侵權專項整治工作的問題發現率和處置率,對執法檢查和案件查處階段發現的各類問題予以全面規范處置,力爭查處一批、震懾一批,同時規范一片,引導市場主體強化守法經營、誠信經營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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