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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鄉規劃部門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盡快編制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各地塊的具體用途。有關縣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要對中心城集中規劃建設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及各類建設活動實行統一管理,禁止在集體土地上不按規定用途從事種植、養殖、取土、建設等行為;要加大執法和巡查力度,對不按規定用途的種植、養殖、取土、建設等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清理和拆除,并依法予以處罰。
二、規范農村集體土地承包
有關縣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要結合正在開展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工作,集中力量和時間,組織農業、林業、國土資源部門及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中心城集中規劃建設區域內的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樹木、苗木、建筑物、構筑物等的現狀、權屬、范圍、面積、數量等進行全面調查界定,建立專門檔案。在此基礎上,由縣區農業、林業部門牽頭,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逐一進行清理檢查,建立土地承包臺賬。要按照種植、林木、養殖等用途,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對土地承包合同進行細化完善,進一步明確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并督促承包方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從事生產活動。屬于種植、養殖等用途的,農業部門要及時換發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屬于林業用途的,林業部門要督促承包方依法申請辦理林權證,并嚴格遵守相關種植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作為今后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依據。
加強對集體土地承包管理,中心城集中規劃建設區域內集體土地上進行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和發展林果業、漁業、畜牧業的,需逐級上報有關縣區農業、林業部門同意,并報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備案。要建立集體土地承包情況定期檢查制度,對違反土地承包合同,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不遵守相關種植規范等行為,由縣區農業、林業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及時予以制止。不聽勸阻的,建議村集體依法解除承包合同。
三、加強集體土地建設管理
有關縣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中心城集中規劃建設區域內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的權屬、性質、面積等進行全面調查,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建立健全集體土地建設管理制度,中心城集中規劃建設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未經市城鄉規劃等部門批準不得新建房屋;已納入近期城市建設規劃的集體土地上不得改建、擴建房屋;納入城中村改造或農村住房建設的,新房建設完成后必須拆除舊房并退還原宅基地;確需改造的危房,必須由具有相應房屋鑒定資格的機構出具鑒定報告;嚴禁在村莊規劃的建設用地范圍外建設房屋。
四、嚴格實施集體土地征收
要嚴格按照“兩公告一公示”程序,切實加強擬征收土地公告環節的工作。市、縣政府擬征收土地公告后2日內,土地征收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組織財政部門、土地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聯產承包戶或土地使用權人等組成專門工作組,開展征地勘測調查,核定征地紅線圖,進行征地測量放線,對擬征地的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面附著物的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形成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并由參與現場調查、清點、核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當場復核。要加強征地勘測調查過程中的相關技術支持,采取錄像、照像等方式固定青苗和附著物情況。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積極支持配合征地調查,拒不配合的,調查結果由國土資源等部門與被征地所在鄉鎮(街道)和村有關人員簽字并進行公證;阻擾征地調查,拒不提供有效權屬證明,造成調查不實或漏項的,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承擔相應責任。從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擬征收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突擊種植樹木、苗木、開挖魚塘及其他養殖,突擊搶建塑料大棚、螞蚱棚、溫室和看護房等設施,新上設施農業及其他生產經營項目,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五、依法實施征地補償
市、有關縣區和開發區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要依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和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保證土地征收補償費用按規定及時足額到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執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嚴格依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并參照近期執行的中心城南展片區及重點市政道路用地內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予以補償。沒有明確補償標準的,由市物價、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核定補償價格后予以補償。在征地過程中,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縣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政府裁決。
六、切實保障和改善群眾生活
在依法征收集體土地的同時,有關縣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要嚴格落實征收補償有關規定,采取多種形式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確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屬于個人或承包經營者所有的附著物、青苗以及房屋拆遷補償費,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給個人或承包經營者。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向村民公開使用或分配情況。制定具體辦法,對嚴格依照土地承包合同進行種植、養殖、建設的群眾,在征地補償時給予適當獎勵。要加快建立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地群眾納入失業登記范圍和就業服務體系。符合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條件的,優先納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
堅持以城市建設帶動鄉村建設,市和縣區有關部門制定項目用地區域規劃時要充分考慮被征地村集體安置用地預留,積極支持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在鄉鎮(街道)統一組織下,被征地村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承擔城市建設項目的建材運輸及項目建成后的綠化養護、衛生保潔等工作。在城市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時,要盡量滿足被征地村需要,讓失地群眾共享城市發展、設施完善、功能提升的成果。
第一條 為全力支持和服務__水電站建設,切實做好永勝移民搬遷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471〕號令)、《____中游水電開發移民安置補償補助意見》(云政辦發〔20__〕159號)、《__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__〕24號)、《__省林地管理辦法》、《__水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__水電站永勝施工區、庫區的移民搬遷安置工作。
第三條 移民搬遷安置必須嚴格按照__中游河段《__水電站可研審定報告》及《補充報告》周密計劃,嚴格管理,做好征地及基礎設施的項目控制、投資控制和標準控制,有計劃、有步驟的遷出移民,分期分批進行安置,確保搬得出、穩得住、能發展。
第四條 搬遷安置的移民,一律不得返遷和進行第二次安置。按照指標到組名額到戶的原則,以村組確認并公示的外遷移民人口作為生產安置人口。搬遷協議簽訂后,無論何種原因增加的人口,一律不列入生產安置人口。
第五條 移民搬遷安置工作由縣政府統一領導,松坪鄉、大安鄉、濤源鄉人民政府和縣移民局具體負責,相關鄉(鎮)、部門做好協調配合工作。
第二章搬遷安置任務及安置方式
第六條 __水電站施工區、庫區需搬遷個體工商戶99戶528人;行政企事業單位13家37人;農業外遷人口213戶884人。
第七條 實物調查確認階段確定的個體戶、行政企事業單位采取一次性補償辦法,自行安置。搬遷的實物補償標準依據《__水電站施工區一次性實物補償標準》(20__年9月27日-28日關于__水電站移民搬遷工作協調會議紀要)執行,建設用地補償依據《關于__水電站施工區個體工商戶土地使用權補償方案的批復》(麗移局〔20__〕25號文件)執行。
第八條 移民身份確認階段確定的農村外遷移民,其紅線外剩余土地交歸原村集體,由村組統一調整給非移民戶,移民永久安置采取規劃集中安置點統一安置或自行選擇安置點安置的方式進行。同一戶移民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其中選擇自行安置的必須符合有關自行安置的條件。生產安置人口享受長效補償和國家后期扶持。長效補償自移民遷入永久性安置點之下月起執行。后期扶持待安置結束上報國家批準之日起執行,標準600元/年人,扶持時間20年。具體按《__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__省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及相關暫行辦法的通知》(云政辦發〔20__〕8號)文執行。
第九條 淹房不淹地的搬遷安置人口,享受國家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條 移民選擇濤源鄉下甘坪集中規劃安置點進行永久安置的相關規定:
(一)長效補償標準按300元/人月執行,其標準根據物價變化指標逐年遞增。
(二)人均配置0.5畝耕地,1.5畝林地。
(三)移民建房用地標準,宅基地用地控制在60m2/人以內,2人以下(含2人)的移民戶每戶宅基地0.25畝,3人至4人的移民戶每戶宅基地0.35畝,5人以上的移民戶每戶宅基地0.45畝。
(四)移民永久住房戶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移民戶選擇戶型自行建房,同時接受監理。建房資金由縣移民局按照個人財產補償金額兌付到戶,根據建房進度分期撥付,超支不補,節約歸己。臨時住房由縣人民政府用核定的臨時建房費統一組織建設。為了有效使用資金,統建的臨時房屋一次性建成永久性的廚房或畜圈。
(五)規劃安置點統一建設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及村委會、完全小學、衛生室、文化室等公共設施。
(六)移民永久安置結束,由政府相關部門統一辦理戶籍、宅基地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移民自行選擇安置點進行永久安置的相關規定:
(一)長效補償標準按300元/月執行,其標準根據物價變化指標逐年遞增。
(二)符合自行安置條件的(其中農業自行安置的條件為:1.在安置地能自行調整人均3-5分耕地;2.有宅基地且居住安全;3.所遷入村小組和村委會同意接收戶籍遷入),由移民戶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接收地村組、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接收,并出具準遷證。按照“戶主申請,逐級審核,法律公證,資金兌現”的程序進行,移民自行辦理宅基地、戶籍等手續。
(三)自行解決通水、通電、通路、子女入學等問題。自行建房,建房資金由縣移民局按個人財產補償金額兌付到戶,臨時建房費按核定標準兌付到戶。
(四)宅基地補償費兌付到戶,宅基地補償費按麗移局〔20__〕25號文件執行。
(五)手續完備后個人財產補償費及有關補助補償費一次性兌付給移民戶。
第
三章搬遷安置補償補助標準 第十二條 搬遷補助標準。移民搬遷補助費按簽定搬遷安置協議的核定人口計算,包含搬遷交通運輸補助費、搬遷途中食宿及醫療補助、搬遷誤工補助、物質運輸費、物質設備損失費和人員交通補助費。根據移民安置點的選擇分別為:遠遷(50公里以上)2800元/人;近遷(50公里內)800元/人。搬遷過程中物資搬運、車輛運輸、人馬驛道、道路維修等相關費用由移民戶從搬遷補助費用中自行解決。
搬遷期間(20__年8月30日至20__年2月30日)由縣政府為移民統一投保意外傷害險。
第十三條 移民在永久安置期間享受建房補助費、沼氣池補助費、室內照明及供水設施費、廣播電視配置費,其標準分別為:1000元/人、1800元/戶、200元/人、200元/人。其中自行安置的以上費用直接兌付給個人,集中規劃安置的建房補助費兌付給個人,其余費用統籌用于配置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移民人均住房面積不足20m2且達不到磚木結構標準的享受建房困難補助(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實物補償
(一)個人財產補償:
移民的房屋、附屬設施、零星果樹、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及明細到戶的林地、園地的安置補助費等按調查復核公示的結果進行補償。在實物指標復核公示結束后,違反規定建設的相關項目及設施、新種樹木一律不予補償,必須自行清除。
(二)集體財產補償:
1.林地的林木補償費兌現給村組,由村組制定分配方案兌付給村民;
2.通過“四荒”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及其它的,其地上附著物和土地安置補助費歸個人,土地補償費歸集體(要求證件齊全有效);
3.對于有租賃關系的土地其財產處置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與承租方協商解決;
4.村民小組整村外遷后,其剩余林地及其它土地,可以由原村組租賃給他人經營或者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流轉,其收益由原村組共同享用;
5.林地、園地的征地補償費及未利用地補償費處理待省制定出臺《____中游水電開發移民安置補償補助意見》(云政辦發〔20__〕159號)實施細則后再明確。
(三)被征占用土地上屬個人的附著物、青苗、零星果木、樹木、農副業加工設施、小型水能設施的補償費直接兌付給個人。
(四)征用范圍內相關實物補償按國家審定的《__水電站可研報告》、《麗江市移民開發局關于__水電站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補助的通知》(麗移局〔20__〕56號)及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具體補償標準見附表。
第四章項目建設及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水庫淹沒影響區專項設施恢復改建等,按工程管理權限,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移民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基礎設施建設必須嚴格按照移民實施規劃和資金,任務雙包干的原則,嚴格實行設計審查制、預(決)算管理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
第十八條 設計變更處理,由施工單位、工程監理提出意見,報縣移民局核定后交原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資料(含變更后增減工程概算)后實施。
第十九條 基礎設施項目完工后,施工單位根據竣工決算的相關資料向縣移民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縣移民局提請上級移民主管部門按移民工程建設驗收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并完善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移民個人補償費,必須按搬遷安置協議全額兌現到戶。
第二十一條 移民資金必須專戶儲蓄、專款專用,并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凡違法、違規造成移民資金流失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按照《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__中游庫區優勢產業及移民可持續發展規劃》,爭取庫區基金和后期護持基金的項目護持,把庫區和安置區建設成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亮點。
第二十三條 因地制宜,實行開發性移民。鞏固發展庫區、安置區返季蔬菜、經濟林果、養殖業和特色經濟林,積極引導發展保鮮、貯藏、加工、運銷等產業鏈,著力發展庫區旅游、餐飲服務等。
第二十四條 堅持“省負總責、縣抓落實、政策引導、市場調節、自主擇業、平等就業”的原則,對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的農村移民,按本人意愿和需求免費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者,發放全省統一的職業技能資格證。
第二十五條 妥善解決移民子女的就學問題。到下甘坪集中安置的移民子女,小學在安置點村內完小就讀,初中到濤源中學就讀。
第二十六條 農村移民參加合作醫療。按規定需要移民每年每人繳納的參合資金20元,在電站建設期從工程投資概算中列支,電站運行期從庫區產業發展資金中解決。合作醫療統籌金標準調整時,水電項目法人承擔的部分也相應調整。移民的參合資金每年由縣移民局統一繳納。
第二十七條 對農村移民中的五保供養對象,納入長效補償。同時,水電項目法人對供養對象每年補助720元。
第二十八條 保護庫周生態環境,加強庫周林地管理。在水庫正常蓄水位以上50米范圍內,按每50公頃配置一名林管員,勞務費先按每人每月400元標準發放,根據勞動工價上漲因素又作調整,其費用在庫區維護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__水電站移民根據計劃分批搬遷,按搬遷規定時間(20__年12月15日前)搬遷至永久安置點的,按1000元/人的標準獎勵,獎勵資金從移民搬遷安置包干費用中列支。逾期不搬遷的,依法搬遷。
第三十條 縣政府將對縣直各有關部門及鄉(鎮)進行目標考核,對在移民搬遷安置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在移民搬遷安置工作中、、循私
舞弊的,按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移民搬遷安置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務和誹謗、侮辱、毆打國家工作人員,致使移民搬遷安置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將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1堅持確保工程建設需要的原則。創造一切條件,克服一切困難,用最短時間完成征地拆遷任務,滿足工程施工條件。
2堅持切實維護群眾利益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合理確定鐵路補償安置辦法,兼顧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
3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按照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注重原則性與實際性相結合,妥善解決重點難點問題,保證平穩順利開展工作。
4堅持公開透明、陽光操作的原則。實行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政策、標準、程序、結果全過程公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二、工作任務
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沿線鄉鎮,要以做好鐵路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為已任,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縣鐵路征地拆遷領導小組確定的工作目標,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按期完成。
1鐵路征地拆遷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各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和工作人員組成,辦公室具體辦理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等各項手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征地拆遷辦公室,通過鄉鎮發放給各村和農戶,拆遷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鐵路征地拆遷辦公室直接發放到所有權人。
2征地工作由縣國土資源局、林業局負責分別向上級主管部門聯系并履行審批手續,會同相關部門和鄉鎮、村民委員會確定征地數量、地類和權屬等,分別與各村簽定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3房屋拆遷工作由征地拆遷辦公室委托有資質的拆遷公司完成。
4被拆遷人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及各項手續由縣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和沿線各鄉鎮協調解決。
5河道占用、水利設施遷移工作由縣水利電力局負責。
6占用電力設施的拆遷工作由吉林省地方水電有限公司分公司負責。
7沿線文物發掘保護工作由縣文體局負責。
8征地拆遷基礎資料、各項前期準備和協調指導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等項工作,由征地拆遷辦公室負責。
9執行政策規定的監督檢查工作由縣監察局負責。
10征地拆遷和建設期間的治安管理工作由縣公安局負責。
11群眾上訪接待工作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相關政策規定解釋由征地拆遷辦公室負責,突發性群體上訪事件由縣局和公安局共同負責。
12對沿線有惡意投資的及拆遷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的由縣紀檢監察、檢查機關負責調查處理。
三、征地補償
1征用集體土地
1土地補償費
旱田670元/畝×8倍,水田(園田)1200元/畝×9倍。
2土地安置費
旱田670元/畝×15倍,水田(園田)1200元/畝×15倍。
涉及青苗按一年產值標準補償。
2征用林地
1林地、林木的補償依據林業規劃設計院的調查文件與各權屬單位簽定占用林地協議進行補償。
2個人承包及一次性買斷的林地按林業部門有關規定或承包合同執行。
3住房宅基地按有收益的土地補償標準計算,每戶最高為330平方米,多余面積按旱田標準計算補償。
被拆遷的農業戶新建房屋所需的宅基地由所在地鄉鎮和村民委員會解決。宅基地面積每戶為270330平方米。被拆遷的非農業戶(村規劃區范圍內的由鄉鎮、村民委員會統一協調,有償解決宅基地。
4臨時占地
取料場、拌和場和施工便道臨時占地,按年產值和實際占用年限另外加一年地力損失計算補償,由施工單位負責表土復原,土地平整,達到復墾的要求。對需要向已承包的荒山取料時,終止承包合同,按承包年限和承包額折算補償費。
5、土地類別以有效證件為依據。
四、房屋及附屬物拆遷
按縣年房屋拆遷指示價上限執行,實施過程中可上下浮動15%
(一)房屋拆遷
樓房結構:1150元/㎡六成新以下為900元/㎡
磚混結構:900元/㎡六成新以下為700元/㎡
磚瓦結構:850元/㎡六成新以下為650元/㎡
土木結構:700元/㎡六成新以下為500元/㎡
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成新度和房內設施評估價格進行補償,由房主自己負責拆除,拆除舊料歸己。
(二)自建住人附屬房屋
1磚混結構400元/㎡
2磚木結構300元/㎡
3坯瓦結構200元/㎡
(三)附屬物拆遷
1電話遷移:80元/部
2有線電視:200元/部
3營業性用電、生產動力電的供用電線路遷移及補償(須持有用電許可執照和初裝正式發票及其他相關手續)按拆遷時供電部門的規定辦理。
4磚房:100元/㎡
5磚圍墻高1.5以上150元/m
6菜窖按建筑面積(磚石結構)50元/㎡
7板廁所:50元/個
8磚木廁所:300元/個
9手壓井:500元/口
10畜棚:200元/個
11板倉房:30元/㎡
12土房:60元/㎡
(四)農村農民地上物補償價格
1塑料大棚:6元/㎡
2磚砼溫室大棚:12元/㎡
3各類蔬菜:5元/㎡
4園內貝母:按每平方米計算驗斤、按當時市場收購價格給予一個栽培期補償(按每平方米抽樣平均計算)
5草莓:5元/㎡
6各類樹木補償:按每株行距、間距為1.2米計算
1各類果樹:已達至產果齡的每棵50元。未達到產果齡的每棵10元。
2其它各類樹木:
胸徑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10元/株
胸徑510公分(不含10公分)20元/株
胸徑1020公分(不含20公分)30元/株
胸徑2030公分(不含30公分)40元/株
胸徑30公分以上:50元/株
3當年插的苗木不在補償范圍之內。
(五)水庫、池塘:按修建工程量計算補償。
(六)電力、電汛、廣電:按工程改造審定后的預算進行補償(必要時實行招投標)
(七)墳遷移每座300元。
五、林下經濟作物補償
1對林下經濟作物補償由拆遷辦公室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組織專家認定,按照實際情況和市場價格提出合理的補償價格,經拆遷領導小組及相關部門認定后簽定協議進行補償,如果被補償方不同意評估結果,可至法院裁決。
2對被占用的林下經濟作物給予所有權人補償后,其被占用的林下經濟作物由拆遷領導小組根據季節和經濟作物的生長特點,以及工程進度要求決定處置方案。
對在征地范圍內惡意投資的按國家法律規定不予補償。
六、優惠政策
1主房達成拆遷協議并在日內完成拆遷的獎勵300元,日內完成房屋及地上附屬物拆遷的每戶再獎勵500元。
2優先辦理農業拆遷戶異地建房的各種手續,相關部門在拆遷戶集中區現場辦公、一站式服務。緩收農業拆遷戶異地建房耕地占用稅;免收辦理房照涉及的規劃、國土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只收房照和土地使用證工本費。
七、工作要求
1各鄉鎮、各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自覺服從、服務于鐵路的項目建設,工作中不允許為了部門和局部利益,出現梗阻現象。
2各鄉鎮、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主要領導親自掛帥,落實專人具體負責,做好調查摸底工作,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做好被拆遷戶安置及新建房屋宅基地選址等工作。要善于化解矛盾和問題,按時完成任務。
3縣國土、林業部門,要積極協調上級主管部門,及時履行審批手續,并爭取按收費的下限標準上繳費用。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實施統一征地,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統一征地是指根據項目建設需要,經國務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縣轄區內統一征地工作,縣統一征地辦公室具體承辦統一征地業務工作。
縣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第四條建設用地單位不得與被征地單位或農村村民商定征地事項。
第五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縣統一征地辦公室負責組織對被征收土地進行現場勘察、測算,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與用地單位簽訂《統一征地(拆遷)實施協議書》,與被征地村組協商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鄉鎮政府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協議的簽訂、實施及涉及人員安置、社會保障和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征收土地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依據,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關系以及發展經濟與穩定農業基礎的關系。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原則上不得征用。確需征用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統一征地必須堅持政務公開,依法補償,妥善安置,嚴格管理,依法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依法維護建設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農村村民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八條統一征地實施程序
(一)用地單位或擬用地單位向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初審并報縣統一征地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由縣統一征地辦公室具體負責征地事宜。
(二)縣統一征地辦公室負責征地全過程,也可以委托鄉鎮、園區或管委會實施統一征地的相關工作。
(三)縣統一征地辦公室對擬定征地地塊所在的村組進行告知后,組織相關單位對被征收土地的現狀進行核實登記,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下發《征收土地方案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書面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求聽證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做好聽證筆錄;放棄聽證的,被征地單位應出具放棄聽證的說明材料。縣統一征地辦公室與被征地集體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
(四)征收土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報請省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縣政府自收到批準征地文件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土資源部《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村民小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六)縣統一征地辦公室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地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七)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土地政策供應土地,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第九條征收土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十條因征地造成被征地農民失去生活來源和就業保障的,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等方面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辦理。
第十一條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搶種的農作物、樹木等,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能源、交通、水利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以劃撥形式供地的重點建設項目,所征土地可按規定標準低限補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國家、省、市、縣確定的管線工程用地,除站點設施用地按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外,依法取得地下管線用地等土地他項權利的,造成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實際損失的,由用地單位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征地補償費用由建設用地單位繳財政部門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征地補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
征地補償費收取、支付情況,由縣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征收土地造成地上地下管、線、路等遷建改建的,由縣人民政府協調,建設用地單位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在統一征地過程中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產生的征地費用,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用地單位另行據實結算。
第十七條征收耕地用于建設的,必須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政府規定的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向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
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八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建設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復墾條件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向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第十九條經批準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省、市有關規定標準向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征地管理費。
第二十條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阻撓、干擾依法征地工作,對破壞征地工作情節嚴重的,由公安、司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在統一征地中違反國家規定收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單位和人員,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財政、審計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一征地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土地征用;補償標準;補償范圍;發達國家;土地征用制度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章編號:1009-2374(2015)35-0191-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35.094
1 概述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征用農村土地、城市舊房拆遷成為城市建設、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近年來,土地征用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日益突出,制度不完善、補償安置不得當是許多問題的根源。相比較而言,發達國家的土地征用制度比較完善,土地征用補償問題能很好地解決。本文介紹部分發達國家的土地征用補償實踐,對我國完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有重要意義。
2 部分發達國家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
2.1 美國
美國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大部分比例的土地為私人所有,如農村的耕地屬于家庭農場,政府擁有的絕大部分是非耕地,如沼澤、森林、草地等。美國法律規定政府若使用土地必須進行購買或租賃,即使是聯邦政府也不例外,聯邦政府不能隨意處置地方政府的土地,如若使用必須通過購買、租賃、交換等途徑取得。美國憲法對行使土地征用權的相關規定較為嚴格,政府或組織必須是為了公共目的,而且對土地所有者進行公正合理的補償,也就是說要對土地所有者補償公平的市場價格,包括土地的現有價值和土地將來獲利的折扣價格。美國征地補償價格的計算方式比較科學,一般依照土地被征用前的市場價格進行計算,制定補償方案時要努力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對被征地的現有價值和可預測的未來價值都要計算在內。另外,補償涉及的范圍比較寬泛,補償對象不只是土地所有者,還包括相鄰土地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對因征地給他們造成的損失也要計算在補償之內。而且,征地價格最終是由雙方確定的,土地所有者對價格不滿意可以繼續提出要求,政府或組織認為補償金額過多也可要求法院進行裁決,總之,為了維護雙方利益,二者都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提出自己的要求。
2.2 日本
日本實行的也是土地私有制,私人占有65%的土地,剩余35%為公有地,并且這部分土地多為森林和荒野。日本的相關土地征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政府要運用土地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事業就可以征用土地,例如道路建設、堤防建設、港灣建設等。土地征地補償金的來源是租稅以及這些公共事業獲得的利用費。日本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和標準為:(1)土地補償標準:以征用時的市場價格為標準,費用是征用時的土地市場交易價格與確定征地至實際征地之間的物價指數變化的乘積;(2)對殘余地的補償費用包括由于征地減少的價值和改建、擴建、新建、修繕等對殘余地進行處置的費用,而且土地所有者還可以要求政府將殘余地也一起進行征用;(3)地上物補償標準以同種物件的交易價格為參考;(4)遷移補償,即因征地而必須遷移所花費的必要費用,如建筑物、設備、樹木等的搬遷費用以及因搬遷產生的其他費用;(5)收益損失補償,如因土地被征用導致漁民、牧民、林場主不得不暫停營業或縮小規模,土地征用者要補償這部分損失;(6)其他損失補償,如誤工費、租房費用、搬遷花費以及公共事業完成后產生的噪音、空氣污染、水污染等損害的補償。另外,法律規定對依靠土地工作的雇傭者也要進行補償,主要補償他們因失業產生的損失。因此,日本土地征用補償制度的范圍包含土地所有者及相關人員的經濟和生活損失。
2.3 德國
德國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從初期全額補償變為適當補償,再到當前的公平補償,其補償內容主要有:(1)實體損失的補償,即依據征地申請被裁定當日的市場價值為依據補償土地及地上標的物的損失;(2)其他損失補償,包括營業損失補償、殘余地價值減少補償、搬遷費用以及房屋閑置費等各種附帶損失的補償。另外,如果征地計劃確定與實際征地期間的土地價格上漲的話,上漲部分的收入劃為國家所有,這個規定就是“漲價歸公”,此規定可以預防土地投機分子獲取暴利。如果土地所有者及其他相關人員對補償費用有不滿意的地方,可以向轄區內專門的土地法院提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征地補償款支付上,由征收受益人直接支付給被征收人,并且支付行為和補償金額必須在征地決議生效起始日開始的一個月內發生并完成,若超出這個期限那么征地決議就會失效。此外,德國的土地征用補償形式不局限于貨幣補償,還可以用代償地、代償權利地進行補償。
2.4 加拿大
加拿大的憲法對財產征收補償并未做出規定,但各省立法幾乎都規定了征收補償。加拿大征地補償的主要內容有:(1)與其他國家相同,依據土地的市場價格對被征地者進行補償;(2)損害賠償,主要對象是由于征地造成相鄰土地價值減少的非征地,還包括給土地所有者造成的營業損失等;(3)擾亂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因征地造成的遷徙費用以及遷徙過程的其他損失;(4)因土地被征用,土地所有者需要重新安置,在此過程中因特殊困難而受到的損失。土地征收補償金額一般是由專門的土地評估人員來確定。
許多國家制定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都或多或少受美國的影響,最明顯的當屬日本。與美國相似,日本的土地補償也是以被征用財產的正常市場交易價格為標準,并按照簽訂合同的價格計算。不同的是,它對征地后土地價格變動的差額不再計算在內。日本的土地征收補償涵蓋的范圍非常廣,被征收土地本身、因土地被征收減少的收益以及地上物和因征收導致的其他費用都包括在內,可謂非常全面。其補償標準采取的是較為合理的市場價值標準,以確定征收時市場價為準,并考慮實際征收時的物價變動,但土地被征收后以及土地上的預期可得利益并沒有計算在內,這一點與美國相比,顯得略微不足。德國的補償原則與美、日不同。德國法律明確規定:“只有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時,方可準許征收財產。”與美、日所確定的公正補償不同,德國的征地補償額的確定是為了在公共利益與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之間確定一個公平合理的標準,這種補償標準被稱為“適當補償”。在加拿大,要根據土地的最優利用確定土地的補償價格。這種“最優利用”是指土地的補償范圍要包括土地在將來的價值增值。但由于土地開發而產生的價值增值是因為社會、經濟發展所造成的自然增值,不應該由土地所有人獨享,多數情況下這種價值增值不在補償范圍內。
3 啟示
發達國家的土地補償制度比較完善,擁有豐富的補償經驗,對我國進一步深化征用有重要意義,有以下四點啟示:
(1)按照市場價格確定補償標準。遵循土地最優利用原則,依據當前的土地市場價格,并將土地的未來價值考慮在內,由專職土地評估師對被征用地進行估價,決定最終補償費用,包含土地補償金、安置補助費、建筑物損害費、經營損失費等各種補償項目的金額,平衡各方利益,體現充分合理的補償原則和精神。
(2)必須擴大征地補償范圍。現階段,我國綜合國力不斷增強,公有制實現形式多樣化,我們要同發達國家一樣逐步實現完全補償原則,對土地所有者的補償從征地引起的直接損失擴大至間接損失,增加補償項目,如相鄰地損失費、殘留地損失費、營業損失費等其他附帶性損失。這既保障了被征用者的權益,也促使征用者高效利用土地。
(3)提高征地補償的透明度。從法律的高度完善土地征用補償程序,使土地征用的相關主體都參與到征地補償環節,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保障被征地的農民可以了解實情、參與決策、監督監管、有話語權,改變農民面臨的被動局面。
(4)設立專職部門或機構處理征地糾紛,如征地糾紛仲裁機構,加強專職人員的業務培訓。現有制度規定由政府調節和裁決,違反了市場主體平等原則,難以保證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我們應創造性地引進發達國家的成功做法,對土地征用糾紛處理提供法律支持,設置專門的仲裁機構對各權利主體之間的爭議進行裁決。
我國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還具有計劃經濟的色彩,隨著市場經濟的大力發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會的建設,現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方面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需要在立足國情、省情的基礎上,綜合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適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征收法制體系,完善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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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前期主要是指根據核準制的要求,取得支持項目核準的咨詢評審意見和行政許可文件的過程。本文重點探討部分單改雙工程環評文件未重新審核,可能面臨法律風險。2012年蕭山供電公司接到浙江省電監辦《關于35千伏合黨合益線路跨越其房屋,造成安全隱患》的協助調查函,其中投訴人對于單改雙高壓線路未做環評提出質疑。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有關規定,環評批文的有效期為5年,超過5年項目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需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在項目環評批復后,項目的所址、路徑、建設規模及主變壓器布置形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單位未依照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此案例帶來很大的警醒,一是電網建設過程中一旦建設項目的所址、路徑、建設規模及主變壓器布置形式有重大改變,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編報環境影響評價調整報告。二是電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送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2項目用地補償方面存在的法律風險分析及其防范
隨著民眾物權意識的提高,電網建設中涉及的物權法律關系更加復雜,矛盾更加突出,特別是《物權法》實施后,加大了對物權的保護力度,提高了電網建設征用、占用土地的門檻,使得電網建設面臨更多的困難和法律風險。目前蕭山供電公司在電網建設項目用地補償方面主要存在以下2個方面的風險。
2.1線路走廊對地表權利人造成權利限制風險
根據《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桿作物,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因此線路走廊實際上對地表權利人形成了一定的權利限制。線路走廊造成的權利限制與地表權利人基于《物權法》所享有的房屋改建加高、種植樹木獲得收益等權利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實踐中,蕭山供電公司也多次接到拆遷線路、高額索賠等訴求,有的甚至出現了阻擾施工。
2.2征地完成后不及時施工,可能面臨閑置土地導致二次補償等風險
2012年,蕭山供電公司因為新街供電營業所存在征地完成后未及時開工建設,導致村民以索要經濟補償為目的補種青苗,在后期項目開工時又要求再次給予青苗補償費的情況。根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征地后如果沒有及時開工,村民補種青苗,在開工時又要求再次給予青苗補償費,導致增加不必要的建設成本。風險一是電網建設項目中常見問題,因為目前國家法律層面對此沒有具體的規定,對于該問題在目前的情勢下,一是要努力爭取政策支持,明確線路走廊用地模式,統一補償原則和補償標準,規避電網建設用地執法層面的風險;二是對于線路確需跨越房屋、高桿作物限高確需砍伐等情況,應當依法與權利人簽訂協議,并按照有關規定和補償標準及時支付補償款,確保補償合法有效。對于風險二,應當從內部管理入手,及時整理檔案;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建設項目,應當及時開工建設,避免出現閑置土地現象。
3項目建設中相鄰關系處理的法律風險分析及其防范
所謂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實際上是在斟酌相鄰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對行使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或節制。電網工程項目因其特殊性,在建設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同土地、房屋、苗木等所有人或使用人形成相鄰關系。目前蕭山供電公司在電網建設工程項目的相鄰關系上形成的案例也相當多,主要體現在:
3.1“線房”矛盾日益突出
調查近10年來的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90%以上的案件都是線下建房引起,而且線房矛盾不僅是安全問題,還因為相關權利人阻工或要求高額賠償,工程建設難以順利進行。目前“線房”矛盾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第一,侵害他人權益,招致索賠。電力線路建設即便經過合法的審批程序,但根據《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相關規定,電力線路跨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造成不動產損害或價值貶損的,權利人也可以遭受經濟損失為由,要求供電企業予以補償。第二,民眾對于高壓電有電磁輻射、噪音、安全等方面的憂慮,不愿意“沾染”上電網建設項目。第三,在實踐操作中,有時迫于建設工期緊,在無法與權利人就補償數額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的情況下,直接支付了補償款,從而產生權利人重復索要補償款的風險。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4個方面入手:(1)經常性向民眾普及宣傳電磁污染、安全距離等方面的知識,消除民眾的恐慌;(2)事先提出多個線路架設方案進行比選,提早布局,減少建設工程項目對相關權利人的相鄰關系影響;(3)積極爭取地方政府、街道、村委會的理解與支持,在其協助下開展相關權利人勸導疏通工作;(4)與相關權利人規范簽署補償協議,明確補償事項及糾紛處理方式。簽署的相關協議請政府部門進行鑒證或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并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公示。
3.2“線樹”矛盾風險險現
根據《電力法》以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供電企業發現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及生長危及電力運行安全的高桿植物,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以保障電網運行安全。目前在處理“線樹”矛盾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風險:(1)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風險。根據《安全生產法》,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高桿植物如果危及電網運行,構成危險源,電網企業未進行監控或未制定應急預案,將可能招致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責任人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導致安全距離不夠,引起電力設施損毀造成停電,電網企業可能面臨索賠;(2)未遵守法定程序和權限砍伐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高桿植物,可能導致本為合法的維護行為變成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的侵權行為,或者受到行政處罰,比如根據《森林法》有關規定,未辦理采伐許可證對林木實施砍伐的,林業主管部門有權處以罰款,森林公安部門可視情節對有關人員處以行政拘留。對于解決“線樹”矛盾,要善于運用法律賦予供電企業的權利,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電力法律法規都禁止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賦予供電企業對在電力線路通道內自然生長或違法種植的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樹木進行修剪或砍伐的權利。但為了防范法律風險,在運用上述權利時特別是在強行砍伐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林木時,應當遵循必要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續: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發出安全隱患整改通知、與林木權利人協商砍伐、報告政府及相關部門、請求政府及相關部門消除安全隱患。同時要加強與林業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爭取林業部門的理解和支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優化辦理流程和審批程序,依法合規地超前辦理林木砍伐許可證等手續,保障電網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協調解決電力線路運行維護中出現的具體問題。
3.3施工擾民導致投訴及行政處罰等風險
【關鍵詞】失地農民 城鎮化 社會保障 實證研究
案例:保定市大馬坊鄉征地補償政策及保障措施
大馬坊鄉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西北郊,距市中心4公里,人力資源和土地資源豐富,境內交通便利,北外環路東西貫通,保二環路和向陽路北段穿過轄區。全市三年大變樣的重點工程之一—電谷立交橋坐落于本鄉。大馬坊鄉總人口17000人,總面積20平方公里,耕地面積10794畝。保定市xx區按照“大儲備、大開發”的原則,進行土地整體征用、補償安置等工作,為中國電谷基礎設施建設、招商引資及三年大變樣重點工程、新民居建設等工程用地提供保障。
土地征用補償政策。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統一區片地價,即每畝80866元。地面附著物的賠償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執行,地上青苗、樹木等附著物平均按每畝1.6萬元進行賠付;集體所有的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地上附著物,參照實際評估價值和有關賠付標準賠付。
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措施。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充分考慮了村民的生活保障、養老、工作、新民居建設等實際,制定出臺了整體預征、留用安置地、養老保障和就業培訓等一整套征地綜合補償安置政策。主要包括:按征地總畝數的10%,給村集體預留自主開發用地,鼓勵村集體組織開發建設,所得收益歸全體村民所有;在土地出讓金收入中按0.5%的比例提取失地農民就業培訓基金;“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整體被征地村民,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的標準由區財政給予養老補助,并隨著保定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提高而做相應幅度的調整。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現存主要問題及成因分析
一是現行土地產權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造成農民的基本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由鄉、村、組三級組織所有。但鄉、村、組三者如何所有以及如何分配?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集體所有權”界定上的不清,使鄉、村干部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實際掌控者,失地農民處于弱勢群體地位,成為補償收益的被動接受者。對于土地征用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規定,對什么是“公共利益”卻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致使在許多情況下的征地“公私不分”,產生了許多“假公濟私”,謀取個人或小集團利益的混亂狀況,嚴重侵害了失地農民的利益。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在實際操作中,在征地過程中集體參與程度有限,更不用說征求農民意見了。正因為現行土地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更容易使得那些假借“公共利益”征地的集團與鄉、村干部串通在一起,層層截留補償資金,甚至地方政府也參與其中,嚴重侵害了失地農民的利益,最終導致農民在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的情況下,使得自身未來工作生活無法得到保障。
二是由于保障資金匱乏,致使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層次低,保障能力弱。當前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甚至有的地方為吸引投資,采取了極低的征地費用。因此可以看出,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補償,低于市場價值,是一種“不完全補償”,補償標準偏低,嚴重侵害了失地農民的利益。地方政府為給廣大農民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承擔了較大的財政支出,許多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并不樂觀,無力再拿出更多資金用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建設。即使一些地方政府財政狀況良好,多數也不愿意將更多財政資金投放于社會保障建設,而是更熱衷于交通整治、城區建設等有利于美化政績的形象工程,使得失地農民在獲得補償費不完全和政府財政支出水平低的雙重作用下,在失去土地保障的前提下,沒有獲得應有的保障。
三是失地農民缺乏技能,而且培訓效率低,失地農民往往處于失業或半失業狀態。長期以來,農民耕種自己的土地,進行年復一年簡單的、周而復始的勞作,所需知識和技能相對較為簡單,加上大部分農民接受教育的時間較短,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偏低,掌握更多的也是有限的農業知識和技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失地農民往往無所適從。因為通常被征土地在城鎮郊區或城鄉結合部,這些地方往往是經濟發展較快的地方,在該地思想比較活躍的農民早已不再從事農業或附帶從事農業,已經擺脫了對土地的依賴,征不征土地對他們的生活保障不會產生多大影響;而對于在該地一直從事農業、以其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民而言,失去土地意味著失去了工作,由于這些農民缺乏從事其他工作的知識和技能,雖然在征地補償政策中有“在土地出讓金收入中按0.5%的比例提取失地農民就業培訓基金”的規定,但在各級政府組織農民就業培訓時,由于財政投入資金不足,培訓范圍及形式有限,難免效率低下,使得失地農民無法短期獲得可謀取工作的相應技能,常常處于失業或半失業狀態,部分失地農民“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不得不處于農村和城市的夾縫中,生活異常艱難。
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建議
一是改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使失地農民真正獲得相應保障。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是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它反映了農民和土地的關系。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界定不清,所有權主體虛置,土地所有權最重要的權能—土地處分權還掌控在政府名下,加上集體所有權行使程序的缺失,使得農民無法獲得土地及土地交易中應得的利益。可以探索將農村土地國有制或私有制,土地國有制利于全國統一土地市場的建立,但依然難以避免基層政府違背國家意志損害農民利益。農村土地私有制可以排除公權干預和侵蝕,最大限度保護農民利益,按照實事求是的精神,可以進行大膽嘗試。
改革現行土地征用制度,實行較大比例的土地征用留用地政策和征地土地補償費入股政策,使失地農民享受到城鎮化和土地開發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較大比例的土地征用留用地由于土地開發發生增值,作為集體組織成員的失地農民可以分享收益。在尊重失地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將全部或部分征地補償費入股用地單位,作為股東享受經營分紅,持續分紅收入成為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
二是合理確定補償標準,增加政府財政投入,提高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平。改變當前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補償的辦法,實行考慮未來土地增值收益和持續收益的以評估的市場價值作為補償標準,實現“完全補償”取代“不完全補償”,維護廣大失地農民的利益。使廣大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保障的同時,換取其他形式保障的必須資金。并且加強對土地征用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切實保證失地農民能夠及時、足額獲得補償資金。同時,各級地方政府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增加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財政資金,構建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在內的較高水平的社會保障體系,使農民失去土地后沒有后顧之憂,這不僅維護了廣大失地農民的根本利益,也會對未來的城鎮化過程中的土地征用產生示范效應,更有利于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及和諧社會的建設。
關鍵詞:建設;措施;森林;質量;麗水市
中圖分類號:S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2)06-0046-02
1 引言
麗水市林業資源豐厚,海拔1 000m以上的山峰有3 573座,其中1 500m以上的山峰244座,龍泉市鳳陽山黃茅尖海拔1 929m,慶元縣百山祖海拔1 856.7m,分別為浙江省第一、第二高峰。遍地聳立的山峰為麗水市林業發展提供了堅實的資源基礎,據統計,麗水市有林業用地面積146萬hm2,占土地總面積的84.35%,其中有林地面積134 萬hm2。全市森林覆蓋率為80.79%,比全省高出20%。活立木蓄積量5 900萬m3,占全省25.8%。森林、濕地生態效益總和為2 229億元,占全省1/5。通過積極的生態公益林建設,至2011年全市重點公益林優質林分面積累計達53萬hm2。
2 建設目標
為了鞏固麗水市“國家森林城市”創建成果,通過實施市城區大森林綠化工程、森林撫育工程、闊葉林改造工程,優化森林結構,充分發揮森林生態功能,讓森林走進城市,讓城市擁抱森林,將麗水市建成華東地區重要的綠色生態屏障;通過生態公益林、“三沿地區”風景林改造、林區道路建設、珍貴樹種與大徑材基地建設,營造竹海碧波,松濤鳥語,茶果飄香的森林景觀意境,為市民休閑養生提供場所和環境;同時繼續開展更深層次的村莊綠化,形成農村“白天見不到村莊,晚上見不到燈光”的綠化效果,基本實現“聚寶于山,藏富于民”的林業建設目標。
3 提升森林質量的措施
3.1 落實生態公益林建設工作,全面提升森林質量
生態公益林能有效地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對人類社會的生態、社會需求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規劃期限內,應將生態公益林建設工作作為林業建設的重中之重。通過提高公益林的補償標準,加大對公益林補償投入力度,積極籌措公益林工作經費,加強管理工作的力度,同時完善公益林管護方面的制度建設,建立管護制度,做到每個山頭地塊都有專業的護林員管護,嚴格按照《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對國家級公益林補償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不得擅自挪用,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保證資金使用安全。同時加強公益林方面的生態保護意識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提高農民對公益林保護意識和覺悟。在增加生態公益林面積的同時,將適生的珍貴樹種(如紅豆杉、浙江楠、紫楠、光皮樺、浙江樟等)補植于公益林區,逐步提高闊葉樹比例,以改善公益林地的樹種結構,提高林分質量和林木附加值。
3.2 加強三沿生態景觀林改造工作,定向提高林分質量
通過人工營造、補植改造等定向培育措施,對沿路、沿江、沿景兩側可視范圍內的荒蕪低效經濟林、疏林地、荒山荒地、火燒地、開墾地、公路劈山后形成的地以及公路建設臨時占用的廢棄地進行景觀林建設。堅持以自然演替為主,人工促進為輔,在全面保護現有闊葉林的基礎上,采用“新造、補植、改造、封育”等定向培育措施,逐步形成多林種、多樹種、多色彩、多層次的林相結構,達到優化、美化、彩化的森林景觀效果。完成三沿生態景觀林改造建設,確保已改造區域生態景觀林生態結構合理穩定。逐步加大改造面積的同時將重點區段的森林景觀營造作為工作的重點,對生態景觀林進行景觀改造,使三沿的生態景觀林達到珠海碧波、松濤鳥語、茶果飄香的整體景觀效果。
3.3 做好森林間伐、撫育等工作,促進森林生態結構優化
堅持以森林撫育改造作為森林生態化改造的工作重點,對土壤環境受天氣等自然及人為因素影響較大,需要松土翻土的林分以及石頭及沙粒較多的區域,在盡量不影響植物正常生長的情況下進行松土撫育;森林的間伐撫育工作應遵循“砍密留疏,砍小留大,砍針留闊,砍差留好”的基本原則,合理疏伐部分針葉樹或非目的落葉闊葉樹。帶狀間伐一般沿等高線設置水平改造帶,帶寬6m,間隔2m。改造帶設置時注意保留山脊附近、山麓地帶和立地條件不適宜間伐地段的林木,其中山麓、山脊地帶保留帶寬10~15m。間伐的同時,劈除林下影響目的樹種生長的灌木、雜草,保留目的樹種幼樹、幼苗。間伐后當年保留的闊葉目的樹種每畝不低于合理造林密度的80%,并力求分布均勻,以利立地生態環境保持和改造恢復,第3年再劈撫一次.對于林分結構不穩定,樹木老幼結構不合理的林區,需要有計劃,有步驟的進行更新撫育,確保森林種群結構的可持續發展。初步完成針葉林、疏林地及其他宜林地等生態化改造,森林結構得到明顯優化,生態化程度得到有力加大。
3.4 開展生態敏感和脆弱森林區域的生態治理工作,提升系統抗干擾能力
生態敏感和脆弱森林區域最主要的特點就是系統抗干擾能力弱,受外界影響的幾率大,一旦產生影響將是極其嚴重的。對于該類型區域的生態治理首先要通過立法從源頭上杜絕對該類型區域的人為開發,一切工作以生態保護為前提,其次要依托生態敏感和脆弱區域的實時監控制定合理的生態治理方案,通過合理的生態治理措施增強該類型區域的抗干擾能力。
3.5 加快村鎮綠化工作,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條件
在村鎮綠化中采用分類型綠化模式,村口綠化一般采用自然式配置,在村口的顯著位置樹立適當材料的村牌,空地邊緣種植低矮花灌木,村牌的兩側種植紅楓和梔子花等姿態優美的樹種,后側種植山茶花和四季桂,宜選用香樟為背景,周邊可零散種植四季桂和梔子花等香花植物或當地特色樹種。對于村莊綠化更重要的是對農村房前屋后的閑置地的利用,可以布置少量高大闊葉喬木和花灌木,輔以選擇一些經濟類干鮮果樹栽植,也可按照農民個人喜好,栽植各類觀賞樹木、花灌木等,達到綠化美化、遮陽降溫、減少塵埃、吸收噪音、保護環境的功能。在鄉村綠化設計的樹種選擇上,以鄉土樹種和抗性強的綠化樹種為宜。綠地植被營造以灌木為底色,以喬木為綠化主體,使綠地環境具有良好的生態效應,以花灌木為補充,增強綠地的景觀效果。
3.6 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工作
通過針葉林闊葉化改造,調整樹種的組成結構、可燃物的空間分布,改善林地環境,以森林的片狀控制代替林帶控制,全方位有效控制森林火災。結合森林生態防火,在林相改造工作中選用浙江紅山茶、油茶、木荷、青岡、苦櫧、石櫟等優良防火樹種,從整個森林生態系統著手對森林進行防火管理。遵循“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原則,加強植物檢疫的預防性措施,以林業防治為基礎,結合生態防治、化學防治、物理防治,有效降低森林病蟲害的發病率,將病蟲害對森林的影響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 :
關鍵詞:房屋價值評估;問題;解決建議
一、房屋價值評估的現狀及問題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最關心的必然是房屋的價值,因為房屋估價的結果直接關系到拆遷雙方的切身利益,雙方都想在房屋拆遷中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被拆遷人希望自己的房屋拆遷后得到足夠的補償,最好一夜暴富;拆遷人也希望盡快拆遷,開發項目,投資盡快得到回報。所以在房屋價值上的沖突是根本的,房屋價值評估的結果是否公正客觀、完整全面,將直接影響到房屋拆遷的順利進行。
(一)農村房屋價值評估的法律依據缺少
目前,雖然我國已經于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現予公布施行。這標志著我國的拆遷領域立法有了一大進步,特別是該條例在房屋價值評估和補償方面有了更為具體的規定。但仔細這個條例只解決了城市里的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農村這塊沒有涉及。然而拆遷難的情況也差不多發生在農村地區,加之農村地區的法律知識普及不夠,對于直接威脅到自己居住生活的情況,而又無法可依,其拆遷難度可想而知。
(二)房屋價值評估機構的中立性的質疑
房屋價值的評估關乎拆遷雙方的利益,不能由拆遷雙方進行,為確保其公正性,應該交由獨立于雙方的專門的機構。所以由房屋價值評估機構進行房屋價值評估可以保證評估的公正客觀性和全面完整性。我國2011年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雖然條例已經強調了價值評估機構的中立和公開性,選擇中介的權力交給了被征收的一方,在評估過程中的腐敗可能性降低。但是在社會實踐中,房屋評估機構很難保持其中立性,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之前我國的房屋評估機構是建設部的一個內部機構,現在雖然已經改制,但房屋價值評估機構的設立和運行仍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房地產管理部門,沒有根本切斷聯系。當然在進行房屋評估時很難排除政府及其他人的干預而做到獨立公正。
(三)房屋價值評估的標準難以把握
房屋價值評估是一個復雜且具技術性的工作。首先,房屋的作價評估需要進行產權確認,房屋產權文件是估價時必須掌握的資料,是確認房地產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權益的有效法律憑證。它主要包括房地產產權證及土地出讓合同、低價付清證明、建筑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等等。針對不同時期不同的標準,我國區分合法建筑和違規建筑,再決定是否對其進行補償。但是這些資料中涉及大量的歷史遺留的問題,其房屋權利歸屬不有些不清不楚,錯綜復雜。理清房屋的權利歸屬是房屋價值評估的基礎,也是一個難點。其次房屋價值評估的拆遷補償標準按照《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計算,對房屋的類別、構筑物和樹木果竹等進行了具體規定。此類價值的計算也有法可依。但是要做到對房屋價值的準確評估還應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這些因素靈活性相對較大,對于評估機構而言,自由發揮的余地變大,而在此農村房屋拆遷雙方的爭議也隨之而來。比如房屋在不同的地段賦予不用的用途,其商業價值也會不同。這些都是房屋價值評估需要考慮的因素。最后,房屋價值評估的估價時點。在拆遷實踐中,有決定拆遷日、拆遷動員日、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拆遷公告日、開始拆遷日、拆遷完成日、開始安置日、安置完成日多個時點,從決定拆遷到拆遷之日持續的時間一般很長。在不同時點房屋的計算面積和價格都會發生變化,有些拆遷戶為了得到更多的補償鉆空子,在原有的房屋基礎上潦草的構建一些臨時房屋。這就妨礙了房屋評價的公正合理的進行。
(四)房屋評估過程的缺乏平等性
房屋拆遷中的"強制拆遷"情況引發的各種悲劇已經屢見不鮮,其原因就是被拆遷人認為拆遷的不平等。房屋拆遷評估是一個平等的過程。在強制拆遷中拆遷方往往倚仗各種公權力對被拆遷方施壓強制,動用暴力,先拆遷后補償。特別是在一些農村地區,拆遷雙方在房屋價值問題上沒有達成協議,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往往拆遷了而不見補償,致使農民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走上極端的解決之路。這顯然是我們不愿見到的。
(五)土地使用權補償的非量化性規定
在人們的觀念中,房屋的價值評估只包括了有關房屋的面積、附屬物、附著物等等的一些價值,而往往忽略了另一種權利的存在,房屋拆遷,房屋的本身價值是應該要求補償的,但是最基本的該房屋表面下包含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卻沒有被納入補償的范圍。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商業類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為 40 年,住宅類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為 70 年,拆遷許可證頒發時,不同的被拆遷房屋區域內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是不同的。而且在《房地產法》中規定"房權一體",房屋和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分離的。如果撇開土地使用權去計算房屋價值是不全面的,對被拆遷人也是不公平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