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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權的規范定義。
安全權,不應簡單理解為人身安全權或生命安全權,安全權既包括對自由的安全權,也包括各種權利的安全權。自由安全權是指主體自主安排個體利益的安全狀況,包括行動、行為、思想、良心以及生活方式上的自由,權利安全權是指不受干擾、侵害以及自主支配的安全狀況,包括生命、身體、人格以及免受酷刑、未經同意強行治療和試驗的權利。每一項具體人權都會提出對國家的不同要求和標準,譬如聯合國對健康權提出的“能達到的最高的標準”概念,安全權也不例外。對于安全權而言,既要考慮進個人的生理安全條件和社會經濟等后天安全條件,也要考慮國家掌握的安全資源在系統內的整體安排。首先,住宅安全權滿足了人的自然安全的需要,住宅可以供人居住休息,遮風擋雨,躲避危險等;其次,住宅安全權滿足了人的社會安全的需要,通過住宅可以界分國家、社會和私人領域的物理空間,使私人領域住宅成為不受非法侵犯的領域,在現代社會,住宅安全權更強調其對國家公權力的防范,滿足主體的安全價值。最后,住宅安全權意味著居住者享有較充分的隱私價值,通過相對封閉的空間構造,住宅建立起將個人與外部世界分隔的屏障,盡情享受在自己住宅之內的一切個性化利益需求,只要它符合權利行使的一般原則。對于基本安全權國家必須承擔最低限度地保障義務,這就要求國家必須確保安全保障與供給方案面向所有個人和家庭,并提供最低限度的必要安全設施與條件。不過,最低限度的安全權并不排除這種情況,即使窮盡資源與潛力,國家也無法為正在或即將發生的風險和安全事件提供最低保障。在這樣的困境中,依然有下述策略可供選擇以滿足安全保障的義務。第一,確保人人有權在沒有歧視的基礎上參加安全保障制度或計劃,對處于最不利地位的和被邊緣化的個人和群體還應該提供特別保障,可以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第二,尊重現有的安全保障計劃并保護這些安全計劃的切實貫徹執行,并使其免受不合理的干預;第三,制定和實施國家層面的安全保障戰略和安全行動計劃;第四,采取適當的手段與方法監控實現安全保障權利的情況。所以,即使受制于資源不足或者無法避免的安全事件,國家無法履行有關最低限度安全保障的核心義務,它也必須保證,已經盡了一切努力,將可以支配的所有安全資源優先用于履行這些最低限度的安全義務。
2、安全權的基本特征。
無論是哪一種形式或層次的安全權,都必須包括以下互相關聯的基本特征,其具體實施將取決于國家和地區的現實條件。第一,可提供性。國家必須有足夠數量的、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專業人員,在各具體情境中應該配備適當的安全設施,所有的服務都應該事前做好充分的安全預案,符合基本的安全理念。盡管受制于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社會現實,安全人員、設施、物資和服務等各種因素會有所不同,但都應該包括一些基本的安全要素,如是否會造成人身安全、住宅安全、信息安全、財產安全等供給方面的障礙,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和隊伍是否足夠專業,能夠在特定的安全事件發生時提供行之有效的安全救濟,當然也應該提供力所能及的安全教育和訓誡,以滿足那些安全事件的易害人群的安全需要。第二,可獲取性。國家管轄范圍內所提供的安全人員、設施、物資和服務等,必須面向所有人,不得采取任何導致不公平結果的歧視,除非這種歧視可以改善社會上最不利人員的安全待遇。在獲得安全條件過程中,國家負有特殊義務,為沒有足夠安全能力的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制度和安全保障設施。在安全資源的分配上和安全服務的供給中,不應過分偏重于特殊的安全保障服務,譬如過多的對大型活動的安全傾斜和投入,而應當偏重初級和基礎的安全保障,使安全保護與安全保障惠及絕大多數人員。第三,可接受性。可接受性則是一項在更高標準上提出的安全要求,即所有安全人員、設施、物資和服務,必須遵守安全保障和供給的道德。安全文化應該適當,即尊重個人、少數群體、人民和社區的安全文化和生活方式,對基于性別和生活周期的特殊需要敏感,在此基礎上改善有關個人和群體的安全權狀況。要確保各類安全元素不僅在安全文化上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在安全科學上必須是適當和高質量的,由于安全事件的防范對安全科學提出了不斷增長的要求,這需要安全人員、安全產品、安全利害關系人都應該逐步提高安全科學素養,在兼顧前瞻性的同時具備可接受性。
二、安全權的發展
規律人權的提出及系統性建構,是人類文明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的里程碑。從天賦人權到法定權利,從地方性人權到普適性人權,人權走過一條歷時久遠但并不平坦的道路,人權內部的關聯性及具階依舊是個尚未充分論證的問題。整體而言,人權中的大部分已經獲得人類社會的基本共識并且在現實中得到應用,譬如那些在各國憲法及部門法里面已經明確規定的權利。盡管關于安全權的具體內容尚存在認識上的誤區,不過對于安全權應該屬于基本人權的范疇當無疑義。建立在不同時空下的理論背景演繹與權利淵源梳理,為我們全面和深刻的認識安全權提供可能,就目前來看,安全權的發展具有下列三個規律。
1.從分歧到共識。
安全權不是一個充分獨立和獲得共識的概念,不過我們仍然可以從一些著述及國家的制度性認同中尋找共識的基礎。譬如,“前蘇聯學者沃伊沃金認為公民基本權利可以分為社會和經濟、文化生活,國家和社會政治生活,個人自由和個人安全四類。”瑐瑣將個人安全視為四種基本人權之一。而在國際上主流的見解則是認為人身安全權以及和平與安全權不過是數十種人權之一。瑐瑤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1994年的《人類發展報告》中最先提出并界定了“人的安全。”該報告指出:“人的安全有兩大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免受諸如饑餓、疾病和壓迫等長期性威脅的安全;其二是在家庭、工作或社區等日常生活中對突如其來的、傷害性的騷擾的保護。”瑐瑥為了避免人的安全的定義過于寬泛,該報告把“人的安全”的要素具體劃分為經濟安全、食品安全、健康安全、環境安全、人身安全、社區安全和政治安全。“但是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定義依然被批評過于寬泛,對制定具體政策或學術研究幾乎沒有幫助。”瑐瑦正如本文在此前比較四種安全權主體時指出的,安全權最終都將圍繞著公民這一主體展開,只有將安全權限定在具體明確的公民權利,包括自然權利、應然權利、實然權利等基礎上,安全權才有其現實意義。安全權本身并不具有完全超脫的獨立性,由于安全指涉的外延足夠寬廣,安全權必須以具體的利益作為保護客體,并且落實到具體的保護對象上。安全權首先應該以生命權和人身權為具體內容,對人身利益的保護是安全權的應有之意;其次,由于財產對于人的至關重要地位,人的價值在于對客觀世界的改造以及創造的物質財富,所以安全權應該以人的財產利益保障為內容;再次,作為擁有自我審美和獨立情趣的個體,人的精神利益也應該獲得認可和保障,安全權應該以滿足主體不斷超越的合理性追求為目標;最后,個體作為社會人,只有參與到各種議題的人際和社會交往中,才能夠感受到與他者同在的快樂,這種利益不是獨立的訴求,唯有在關系結構中才能建構,而其安全參與的權利同樣值得保障。與其他人權一樣,人們對安全權的認識正在從無知和分歧走向認同與共識,也正是由于有限的認識和明顯的分歧,起始階段的安全權呈現出消極保守的態勢,以人的生存為客體,隨著共識的不斷深化,安全權愈益呈現出對新興利益的積極保護,甚至創新的為新興利益提供多元救濟,并由此走向可持續發展路徑。
2.從消極到積極。
童之偉將人權定義為民權,強調民權是以“人道主義思想為基礎表達的人權的法律表現形式,它禁止國家對個人權利的干涉,要求政府對個人在一般的公共領域或公共事務的活動、行為或需求中,給以平等的、自由的對待,民權包括人格尊嚴、平等權、自由、人身自由等幾項具體權利。瑐瑧普遍意義上的人權一開始都強調國家的不干涉原則,一方面體現了人民對擺脫霍布斯式野蠻狀態的肯定,另一方面則表現出對國家權力可能被濫用的隱憂。卡雷爾·瓦薩克認為,人身自由和安全權等人權的初始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各項自由免遭國家專橫之侵害,要求國家承擔不作為的容忍義務,是消極權利。瑐瑨古典自由主義確認了公民的自由必須以自然人的生命不被非法和任意剝奪為前提,最初的生命權給自然人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傳統法律上的生命權和其他基本人權一樣,既充分表達了天賦人權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又體現出明顯的消極性和保守性。“生命權意味著人不能遭到任意的殺戮,而非生存的途徑,其對應的義務是克制殺戮的行為,而非保障個體有效地獲得生存的途徑;財產權指的是一種對己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而非獲取財產的權利,對應的義務是消極地克制義務,而非積極地提供財產利益。”瑐瑩消極意義上的安全權對于人的其他具體利益的實現,以及人的復合型價值體現,作用相當有限。法律只保證公民的生命和財產不被非法或者任意剝奪,并不意味著除此之外的公民的生命、人身和財產安全得到足夠的保障。對來自自然因素和被制造的危害個體利益的安全事件,譬如重大生產安全事件、環境污染以及突發性災害等,公民是否擁有要求國家和政府排除妨害,進而承諾安全保障的權利?這就將安全權由消極低調的權利位階一舉推升到積極高調的權利位階。安全權的積極轉變主要是因為權利必須在變化中滿足人作為主體不斷增長的利益訴求。“個人權利是逐步演化的:它們始終處于進步過程中,不可能為這一過程設定任何界限。昨天還似乎屬于奢侈的行為,一夜之間就變成了得到人們承認的權利。”瑑瑠龐德有關安全和法律的論述給我們認識安全權開啟了一扇可能之窗,“原始法階段的安全認為法律的存在是為了維持一定社會的和平;希臘的人們把維持社會現狀視為法律的安全目標;文藝復興后,安全的著眼點集中于如何保障個人權利;現代法學家已不停留于個人自然權利或自由意志水平上談論安全,即已不是自我主張的最大化,而是需求滿足的最大化。”瑑瑡安全權的主體逐漸從社會和集體集中到個人,安全權的客體則從不受制約的自我主張,理性發展到實際需求滿足的最大化,這一趨勢體現了安全權積極適應主體需求的客觀現實。20世紀以來,公民的權利體系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劇烈變革業已發生重大改變,在傳統自由權的基礎上又擁有了大量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也就是劃分人權時所指的第三代人權,包括工作勞動權、社會安全保障權、休息權、受教育權、達到合理生活水準的權利、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以及各種福利待遇等等。“這些權利不是保護個人以對抗政府或其他當權者的,而是提請公共權力機構注意要讓諸如個人自己擁有的那種權利通過另一自由而得以實現。”瑑瑢這就要求一種積極的安全權必須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不能局限于有限的范圍之內,還應該超越個人利益,因為現代社會個體的利益只有在結構性平衡中才能獲得,安全權必須體現對社會安全利益的重視。此外,我們還必須注意到安全權也不再局限于傳統法律制度下的利益保障,對政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的發展必須由最少的管制轉變為最多的服務,在安全權語義中,突出強調國家的安全保障義務,并且不斷推進該義務的縱深發展。從基礎型人權安全保障到發展型人權的安全保障,安全客體和對象不斷拓展,人作為安全主體的意義和重要性亦獲致彰顯。
3.從封閉到開放。
關鍵詞:市場經濟;食品安全;經濟發展;監督
一、產生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
1.經營方式落后
在我國,農業生產及經營方式是相對比較落后的,從規模上來講,是比較散亂的,因此大多數的農業經營很不規范,沒有形成整個行業的經營標準化和規范化。其次,相對于另一方面來說,對于農業生產和經營需要國家的管理者才能為何生產標準和規范,在這方面做得也不夠,相對較落后,打擊違規食品安全的行為還不夠,影響了食品行業在市場中的地位,造成了一些安全隱患。對于食品安全問題,其發展是長期艱巨的一項任務,需要不斷努力才能逐步完善。
2.不良企業利益驅使
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源頭是食品的生產,很多企業為了追求高利潤而忽視自身所具備的的社會責任感,采用劣質原料或者添加有害物質導致經常發生食品安全問題,致使食品質量差,并且違反市場規律,造成惡性競爭。其中,地溝油事件就是不法商販為了獲得低成本高利潤而進行的惡劣的食品安全事件,鋌而走險,這樣的問題所在就是由于社會上的經營者為了單純追求利益而不顧客的健康問題,導致整個行業惡性競爭,并且市場環境惡劣,自身缺乏標準化和規范化。
3.監管不到位
在食品安全問題中,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政府對于食品安全監督力度不夠,監管不到位。確保食品安全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政府對于企業食品生產及經營的監督力度和管理力度。監管者的職責在于認識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當發現某些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時要及時制止并采取相關措施遏制違法行為。由于政府對于自身職能的認知不足,更惡劣的是有些政府和企業之間還存在著利益往來,致使監管出現漏洞,給惡劣經營者以可乘之機,造成監管體系的不完善,監管手段及技術都比較落后,缺乏對于企業長期有效的監管抑制,導致食品安全問題屢禁不止。
4.食品檢測技術、體系落后
食品安全中對于確定其是否符合標準要求,需要專業的第三方機構來對食品進行檢測。在食品安全檢測過程中,涉及到需要的行業,所以要進行多方位,針對不同的流程需要作出各方面的檢測和評估,這些要求對于第三方機構來說是其需要發展的不斷追求,要滿足這些要求,第三方機構需要不斷引進新技術,多方位的了解食品行業的新興技術,對食品安全的監督和檢測要做到公平公正,我國在這方面的發展還是很欠缺的。
其次,對于食品行業,需要制定統一的檢測標準和體系,不能雜亂無章,沒有標準統一的體系很難做到對于食品安全嚴格的審查,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定為不夠高,不夠清晰,機制也很呆板,執行困難。
二、食品安全問題的基本特征
1.對食品原料供應源頭控制不足
食品原料供應源頭即食品生產的過程,這其實是對生產食品的源頭農業生產問題的探討,在這個領域中所存在的問題大多是對農作物使用農藥和化肥不規范所造成的監管不力,致使生產者只顧生產出外觀好看的農作物,而把過量的對人體有害的物質滲入到了食品中,這些都是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由其是日常生活中人們所需的食品眾多,如蔬菜水果等,都是很少經過加工就直接進食的,都有可能造成危害。如果對有害物質控制不夠的話,有時候會危害到人們的生命安全;又例如在對家禽、家畜和水產品等生物注入過多的激素、抗生素等有害物質,會導致這些生物體內會生成大量的耐藥性細菌,由此會進一步導致食品安全隱患;另外對于土壤農作物來說,忽視有害的土壤危害,造成重金屬含量超標,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造成農作物糧食中重金屬的堆積,在一定的時候就會造成人們慢性中毒反應。
2.食品流通的監管不完善
在我國,由于食品的生產及經營范圍較為分散,監管不到位的地方,如人煙偏僻的地區等,不法經營者利用這種情況避開檢查,建立一些黑作坊,都是對食品安全危害的隱患。另外在農村地區,人們對于食品安全的意識還不夠,衛生知識缺乏相關專業認識,一些生產經營者無法達到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另外在一些農貿市場中,衛生相當的差勁,市場中人群嘈雜,食品袋或者食品容器等不衛生,都容易造成疾病的滋生與傳播;超市中容易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有食物的標簽不規范,對于過期的食物處理不當,食品的保存及環境衛生設施都易出現問題,還有產品的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問題;學校及學校周邊中人群較多,并且分散,如果對于食品的安全監管不到位,還會造成大范圍的惡劣影響。
3.食品的加工和質量問題
為了增加食品的美觀性及其保存的期限,一些成產企業往往會往食品中添加化學成分,長期過量使用,或者在加工的過程中,使用劣質的原材料等降低成本等等,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這些質量問題都是食品安全問題的隱患。針對比較熱門的轉基因食物現在還未得到專業的相關證明,也不能確認其食品安全性。
三、我國食品安全危機的社會影響
1.政治方面
我國經濟發展及社會穩定都離不開食品安全的穩定。過多的食品安全問題會造成社會和諧發展,影響到我國的經濟政治的建設,使得群眾對于政府監管的不信任等惡劣影響。因此,我國政府正在積極構建一個確保社會公共安全的、食品安全的和諧社會,堅決打擊危害社會安定等行為。食品安全問題造成民眾對于政府和社會的信任感和安全感降低,危害社會安全,影響社會穩定秩序,破壞社會的穩定。
2.經濟方面
忽視食品安全問題,還將導致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一方面,食品問題首先傷害的是人體的健康,嚴重的時候還會危害到人們生命健康,這就會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和人力損失;另一方面,食品安全問題還會造成貿易出口困難,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在對外貿易中的所有行動都收到關注,食品貿易也屬于國際性貿易,食品安全問題會危害到我國的食品在國際上的口碑,導致我國出口貿易嚴重受損,國家形象也會下降,這就對我國的農業、食品行業都造成嚴重影響。
四、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對策
第一,要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完善檢測體系和相關法律法規。積極推進食品安全問題的改革,增強經營者法律法規意識。在監管上,完善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通過強制性手段嚴厲打擊不發分子包括政府人員、企業經營者、消費者所有與市場相關的人員。各地方也要完善自身的法規,全國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檢測體系,合理制定標準,要符合實際操作的可行性。
第二,要加強政府對于食品安全問題的整頓力度。嚴防腐敗分子對食品安全行業的破壞,從食品生產到加工再到最終的產品各個環節都要加強對其的檢測和監督,監管和經營的責任負責要落實到具體的人員是身上,問題出在哪一部門都要進行懲罰,要使監督部門各司其守,逐步形成監督的專業化。
第三,增強食品安全信息的流暢性。消息的滯后和信息的不通暢都是導致市場對于食品質量控制不統一的原因,信息的通暢會引導行業規范,因此需要在現代互連網社會,利用信息時代的優越性,增強互聯網對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傳播,使生產者和經營者以及監督者都能夠實時掌握食品安全信息,使得大眾對于食品做到放心。
第四,提高食品生產技術水平。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生產水平還不夠高,對于食品流程的監督把控很難做到規范化,制定的嚴格的質量生產標準,監管力度要大,從原料的加工和生產就做到嚴格的監管個把控,這樣才能逐步完善行業規范,提升食品生產技術。其次還要引進先進設備,這對所有安全生產及經營都具有強大的保障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發展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其中食品質量問題和安全問題都對我國的社會穩定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生活的水平也不斷提高,衣食住行方面都伴隨著較高的要求。社會的變革也會產生一些矛盾和自身的問題。現階段引起人們較多專注的有食品安全問題,針對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做出及時的思考和應對對策,努力提高我國在食品生產與經營方面的技術水平,對食品的監管也做到嚴格規范,整頓治理市場的食品安全問題,實現對食品安全的社會科學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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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當前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互聯網技術的日益推廣和普及,對人們的傳統生活方式產生了極大的沖擊和影響。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使得數據分析以及計算機功能都打破了傳統地域上的限制。而大數據時代下大部分用戶的機密信息大多儲存在網絡平臺上,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作者希望通過文章來探究大數據時代下如何能夠保障個人信息的安全問題。
關鍵詞:
個人數據;大數據;信息安全
隨著目前互聯網技術的不斷進步,城市的智能化水平更加完善,移動設備功能上的健全使得人們的生活水平更加便利。往往足不出戶就能夠購買到想要的東西。通過移動智能設備,人們也能夠完成基本的水電費的交付、社交等。同時通過互聯網,人們將大量的個人信息上傳到各種社交軟件上與他人進行分享,在分享信息的過程中可能就潛移默化的增加了信息被竊取的概率,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乘機提取有效的信息進而獲得用戶的核心數據,最終造成用戶信息被盜取,影響到用戶的正常生活。
1對大數據的看法
大數據的特點:當前大數據時代的主要特點就是數據信息量極大,類型較多并且運算效率高,能夠產生一定的價值。就以一個最為常見的案例來說,當前大部分的移動設備,計算機設備的存儲上限都由MB發展到了GB,再從GB發展到了TB,統計數據的信息量逐年上升。其次,大數據時代下,不僅數據信息的總量不斷上升,數據的類型和樣式也變的多樣化。以前可能我們身邊接觸到的數據信息就以文字、圖片為主要形式,但是當前視頻、音頻、電子郵件等的發展大大拓寬了大數據信息的類別。同時在大數據時代下運算的效率速度也明顯上升,各種現代化的搜索引擎以及數據挖掘技術都為數據的處理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大數據時代下人們信息安全面臨的挑戰
前面我們對當前大數據時代的基本特征簡單的分析和探究,大數據時代下人們的信息數據共享化,很容易在網絡上泄露一些機密信息,從而影響到個人的生活。個人隱私的泄露:首先在跟前大數據時代下出現個人隱私的泄露現象是比較常見的,用戶在進行一些軟件的使用過程中一般都會與自己的手機號或者電子郵件綁定,一方面通過綁定電子郵件與手機能夠非常便捷的進行相關操作,另一方面有的人認為綁定手機或電子郵件能夠降低賬號被盜的概率。其實不然,一旦黑客通過非法途徑入侵到用戶的計算機內部,將用戶的信息數據盜取,很容易連帶效應將用戶的大量數據信息泄露。比如說,常常有人在瀏覽網頁的時候進入一些不安全網頁,網頁中存在木馬,而這些木馬會入侵到計算機內部潛伏一段時間,一旦木馬爆發,在短時間內計算機不會出現故障,但是用戶的個人數據信息會黑客盜取,這種現象對用戶來說會產生極大的損失。因此,目前來看,在大數據環境之下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是非常重要而必要的。
3大數據環境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途徑
目前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人們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和控制程度遠遠不如過去,很多時候個人隱私在不知不覺中就會被暴露在網絡上,這些數據對于一般人來說可能沒有什么作用,但是有的人可能從其中找到一些非法的牟利手段,間接的影響到用戶的財產安全。因此我希望能夠提出一些有效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對策來提高用戶對信息的重視思想。
3.1匿名保護
首先,目前大數據匿名技術應當得到更新和改善,在我看來,傳統匿名技術根本無法有效的對用戶的信息數據進行保護,用戶在匿名發送相關信息數據的過程中依然會被黑客竊取。換句話說傳統匿名技術往往無法有效的保護用戶的信息來源,黑客能夠通過發送的信息數據直接搜索到用戶機上,再通過移植病毒和木馬的方式對用戶機進行入侵。因此,首要的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措施就是相關部門能夠加強匿名保護裝置的建立,使得匿名保護設施能夠直接將用戶發送數據的來源進行修改,使得黑客無法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到用戶機的具體IP地址,從而實現對用戶的個人信息數據保護。
3.2個人提升一定的安全防護意識
第二點,現在很多人認為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互聯網技術的完善和發展,互聯網安全已經逐漸完善了,但是實際上其中的暗流涌動現象還是非常普遍,很多潛在的危險無法辨別就容易使個人信息遭到竊取。因此對于用戶個人來說,我們首先應當從自我做起,提升對互聯網的警惕心理,提高個人安全防護意識,在建立相關賬號的過程中能夠仔細辨認出網站的安全性,同時不瀏覽具有安全隱患的網絡。計算機定期的進行木馬、病毒的查殺工作,安裝殺毒軟件,保證計算機的安全,從而實現對個人信息的安全防護。
3.3政府部門加強監管
第三,政府內部專門的網絡監控部門應當實施對網絡的有序監管,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數據信息的容量以及內容逐漸增加,政府部門實施有效的網絡監控措施能夠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起到積極的作用。政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專用網絡實現對大部分公網、子網的監控和審核,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網址予以嚴肅的處理,如果存在嚴重影響到社會安定,人們的財產安全的則應當追究一定的刑事責任,最大化的保證大數據時代下網絡系統的安全,保證個人信息安全。
3.4國家構建全面的法律法規
第四,國家也應當逐漸重視大數據時代下的網絡信息安全問題,通過構建有效的法律法規體系來避免黑客鉆法律的空子。很多情況下黑客之所以敢去竊取用戶的信息一方面認為警察無法追捕到自己,所產生的影響不至于受到刑事責任,另一方面非法分子認為即使被抓到,也只是簡單的懲罰一些金錢,而不是負刑事責任。因此國家應當嚴肅處理網絡非法事件,對于非法入侵他人用戶機的黑客予以嚴肅處理,不僅應當懲罰金錢,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4結束語
總而言之,目前在大數據環境下個人信息安全防護是非常重要的問題,黑客技術的不斷上升以及互聯網的不斷推廣和普及都影響到了人們的信息安全。個人應當逐漸提高對網絡使用的警惕心理;政府有關部門則應當重視網絡的監管,降低黑客入侵現象的發生;最后國家有關部門構建全面系統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得黑客不敢如此猖獗。從這三面來提高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效果,保證人們能夠在一個穩定健康的網絡環境中發展。
作者:任凱 單位:萊蕪市萊城區鳳城高級中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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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戶外景觀應具備良好的生態條件、進步的文化生活方式、健身養生的功能場所、健康的社會環境和持續優秀的傳統意識、習俗等等。隨著我國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戶外居住環境的設計中突出體現滿足老年人休閑娛樂則尤為重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居住區戶外環境景觀要素,提出老年人戶外環境設計遵循的原則和設計方法,從而改善和提高老年居民戶外生活質量。
關鍵詞: 老年人;戶外環境;景觀設計;以人為本
1前 言
景觀生活是人們在提高日常生活品質后所產生的對于生活方式選擇的一種需求。人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已從原來的滿足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發展到對環境質量的要求、對生態安全的要求、對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這是戶外景觀在設計中需要充分考慮的內容。隨著我國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在戶外設計中滿足于老年人活動及方便、安全的要求尤為重要。人口老齡化,是當今世界發展的一種趨勢。從上個世紀以來,由于科學技術的進步、醫療保健和生活條件的改善,人類的死亡率下降,出生嬰兒減少,隨著時間的推移,兒童和青少年的比重逐漸下降,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比例逐漸上升,致使整個人口日趨老齡化。從全球范圍來看,中國雖然進入老齡化社會較晚,但是發展卻很快。在上世紀末,我國就已進入老齡型國家的行列。根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公報,我國65歲以上的人口為8800萬人,占總人口的6.96%;據有關部門統計,到2050年,我國老年人口總數將超過4億,占總人口的28%。屆時,中國將成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這表明我國已逐漸步入老齡社會。數量如此之大的老年人群體,會相應的產生很多的社會問題,其中,由人口老齡化現狀所帶來的生存、生活環境問題的改善就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在設計原則上,我們應該盡可能地滿足老年人在生理、心理和社會特征上對居住環境的要求。
老年人作為我國人口中的弱勢群體,他們渴望社會關注、兒女關懷與天倫之樂,為使他們能安詳的度過晚年,創建一個舒適、健康的園林環境是刻不容緩的,同時提高我國老年人的居住環境品質更是設計師將會面對的前所未有的挑戰。
2居住區戶外環境景觀要素分析
“戶外”的概念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面向全體市民開放的城市公共活動空間,比如說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等;另一類主要是面向于選定人群的居住區戶外空間環境。本文“戶外”取第二種,即面向于選定人群的居住區戶外空間環境。
2.1注重尊重自然
創造具有“積極”意義的戶外環境景觀,既要有 “以人為本”的思想,又要有尊重自然、利用自然、設計結合自然的觀點。居住區戶外環境景觀設計的主要目標是營造生態化、景觀化、宜人、舒適的物質環境以及和睦、親近、具有活力的社會文化環境。
2.2注重生活情趣
在強調景觀物質功能的同時應注重戶外環境景觀的場所精神,營造一個具有生活情趣的居住氛圍,“以人為本”的空間需要人感知其的存在,它和發生在其中的生活內容在空間的形式、尺度、比例、質感、等物理要素具有某種程度上的相關性。一個空間對某些特定的人群來說是有意義的,它是這些人群的個人生活和社會生活的一部分,意味著某種歸屬。
2.3注重“因人而異”
居住區規劃設計應該注重場所的營造,使居民對自己的居住環境產生認同感,對自己的居住社區產生歸屬感,不同年齡的住戶在各自適合的場所活動,豐富了小區的生活情趣,提高了小區的生命活力,戶外環境景觀的價值被充分體現出來。同樣,當老年人要在適合的場所休閑,空間環境上的設計就要求具有相應的復雜性。老年人的能力和愛好各不相同,同比居住區內其他使用者又有著閑暇時間較多、活動能力相對較弱的特點,因此要求戶外環境場所,應該提供盡可能豐富多樣的活動內容和社會交往的機會,提供相對安全、方便的活動空間,這是老年人戶外環境設計的關鍵問題所在。
3老年人生理、心理等基本特征
想要設計出具有針對性設計的環境場所,重要的是對老年人生理及心理特殊性的把握。這就要求環境設計師不斷地對老年人的心理、生理及居住行為特征進行分析研究,這是老年人居住環境設計的前提。3.1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所表現出的精神寄托和追求
3.1.1自我尊重 老年人奮斗一生,生活方式固定,會有意無意保持一些自己已有的習慣和行為方式,他們尊重自己對生活的選擇,并會盡可能保護現有環境內所存在的事物和狀態不被打擾,并同時希望別人對自己的觀點給予肯定。
3.1.2人際交往 與年輕人相比,老年人希望獲得更多的、持久的、親密的人際關系,尤其在退休之后,人際關系遽然減少,老年人會產生很強烈的失落感。所以聊天、娛樂、鍛煉成為他們生活中較為重要的部分。
3.1.3安靜的生活環境 大部分老年人到了退休以后,可以安享晚年恬靜舒適生活,他們都不希望還有什么家庭瑣事要自己去操心和勞煩,他們向往著輕松愉快的生活,盡情地發展自己的愛好和興趣,與自己喜歡的人交往,做自己喜歡的事,從而體會安享晚年的樂趣。3.2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所表現出的身體機能狀態
3.2.1體表外形改變
老年人關節活動不靈,身高、體重隨增齡而降低(身高在35歲以后每10年降低1cm),與平常人相比身形有顯著變化。
3.2.2器官功能下降
老年人的各種臟器功能都有不同程度的減退,如視力和聽力的下降等,由此,導致老年人器官儲備能力減弱,對環境的適應能力下降,容易出現各種慢性退行性疾病。
3.2.3機體調節控制作用降低
老年人動作和學習速度減慢,操作能力和反應速度均降低,加之記憶力和認知能力的減退以及人格改變,常常出現生活自理能力的下降,對周圍環境的感知能力和速度降低等。
4老年人戶外環境設計遵循的原則
由于戶外環境對于維持老人獨立生活能力、讓老人參與更大范圍的社交活動有著重要意義。因此,在戶外環境設計中應考慮到老年人減退和喪失的機體能力,為老年人提供一個優美,安全的戶外環境;由于有的老人自尊感強,有強烈的自理要求,因此戶外環境設計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則就是無障礙性,使老人能夠自由的在其間活動;最后一點是老年人對安全感也有比其他人更高的要求,即安全性。
4.1供老年人社會交往使用的室外場所
社交場所設計應考慮的重要因素是安全保護和方便舒適,它的位置常出現在建筑物的出入口,步行道的交匯點和日常使用頻繁的街區服務設施附近空間。
4.2供老年人健身鍛煉的室外場所設計
鍛煉身體是老年人室外活動的主要內容,活動場地和設備不僅要為體弱者提供方便和安全,還應使活動項目能有一定的激勵作用。步行、曬太陽和觀賞花草是老年人普遍愛好、合適和易行的活動。
4.3供老年人從室內觀賞的室外環境
從室內觀賞室外活動和自然景色最受老年人的歡迎,室內外空間環境在視覺上和心理上的聯系,有利于增強老年人的安全感和參與的愿望。
4.4室外座椅和桌子的設計
老年人在室外活動時坐著的時候較多,因此座位的設計十分重要。座椅的考慮老人坐下和站起來時的文便和安全,扶手和靠背應按老年人體的特點制作。
4.5室外照明設計
老年人要求提供更高的照明標準,以增加辨別能力。室外照明的重點區域一般在建筑物的出口,停車場以及由臺階、斜坡等地勢變化的危險地段。
4.6道路
道路應避免漫長而筆直的步行路線,由于老人視力及記憶力減退,方向判斷力差,故步行通道的趨向及位置應辨別,可在道路轉折和終點處安排吸引注意力的目標物。另外,還要注意與其他車輛分流。
4.7出入口
老人院之類的集居式老人居住機構的建筑物出入口附近,是老人喜歡聚集的地方,應具有“家門口”的特征。所以,對于出入口不要管理得太具莊嚴性及排斥性,要讓老人可以自在的在此聚集。
4.8邊界
用圍墻將老年人圍成一個封閉的環境不僅造成聯絡與視覺上的不便,而且對老人群在感官和心理上的封閉感。為避免老人的隔離封閉感,宜采用不隔絕視線的方式,如自然地形、植物、矮墻等,形成一個舒暢、開放、親切的環境。
5老年人戶外無障礙環境設計發展意義及方向
由于老年人生理功能的衰退及心理行為的變化,影響老年人使用空間的能力,相對正常人能夠使用的環境可能對老年人會產生障礙,所以新一代的無障礙設計在針對老年人環境設計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
一、公共危機管理需要更多非政府組織的參與
公共危機則是相對于人類生活中正常的社會秩序而引入的一個概念,是指由于內部或外部高度不確定的變化因素對社會共同利益和安全產生嚴重威脅的一種危險境況和緊張狀態。如飛機失事、海嘯、恐怖活動、地震、惡性疾病流行等,其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可控制性、重大性和廣泛性。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我國目前的公共危機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是自然災害;第二類,是事故災害,主要是指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這種事故;第三類,是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第四類,是公共衛生事件,主要是指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非政府組織,英文全稱是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簡稱NGO,即指獨立于政府和企業之外的社會組織。目前,較為流行的是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萊斯特·薩拉蒙教授提出的,泛指非政府的、非營利性的、致力于公益事業的社會中介組織。隨著各種危機的不斷爆發,各國的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2005年的倫敦連環爆炸襲擊中,英國紅十字會迅速在全市范圍內派出急救志愿者和救護車,協助政府做好現場應急救護工作。爆炸后,社區安全基金參與負責倫敦各社區安全,各種援助中心也開始全天候運轉,皇家志愿服務等機構也紛紛向受害者及其親人提供最大限度的援助和心理危機干預,盡管事態嚴重,英國政府仍然處變不驚,這跟非政府組織在其中所做的大量工作是分不開的。
中國的非政府組織由于起步較晚,所以完全符合西方標準的非政府組織幾乎不存在。在應對危機中,我國政府承擔了各種繁瑣的社會問題和公共事務,而各種社會組織只是在政府組織下才被動地運轉起來,與國外公共危機發生后各類非政府組織迅速到位并立即開展相應工作的情況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二、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優勢
1.貼近民眾的優勢
非政府組織作為一種社會公益性組織,更多的彰顯出的是公益性和社會性。它的組成人員來自基層社區,能更好地表達人民的各種訴求,從而為政府和民眾構架起溝通的橋梁和紐帶。在危機發生時,非政府組織的本質決定了它能夠迅速廣泛地進行社會動員,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民間力量,籌集一切可以利用的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源投入到應對公共危機中去,同時其志愿性特征也可以迅速吸收大批量的志愿者參與到整個危機管理中,做好群眾疏導和保障工作,彌補政府在人力資源上的不足。
2.維護社會公平的優勢
在公共危機發生后的,政府作為公共權力主體在公共事務處理中更多的是以大多數人的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必然有一小部分沒有利益表達渠道的弱勢群體,其利益可能會被政府所忽略。而很多非政府組織則以社會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作為其服務對象,維護了社會公平的同時也更好的促進了社會福利。
3.專業性優勢幫助發現危機并提供專業的建議和救助
非政府其組織成員雖來自基層,但也決定了其可以也能夠吸納各行各業人才的優勢,因此往往可以先于政府發現工作需求的信息,發現社會動態,了解民意動向。他們在公共危機管理中基于自身知識開展的救援行動,也能幫助政府更好地開展公共危機管理工作。以汶川地震為例,陳光標先生率領中國首支自發抗震救災隊伍,由60臺挖掘機等大型工程機械組成的搶險突擊隊抵達綿陽、北川一帶,展開了大規模救災行動。
4.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靈活性優勢
公共危機事件是一種非常規下的突發性事件。危機發生時,正常的社會秩序受到破壞,民眾心理處于恐慌期。而對于出現的公共危機事件,政府組織由于其自身的科層體制或某些政治原因、價值因素等使得他們反應出現滯后,無法及時有效地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三、我國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發揮作用的現狀
在日本的阪神大地震、美國的“9·11”事件以及美加大停電等諸多國外公共危機管理事件中,我們往往可以看到許多非政府組織的身影,他們依據自身不同的特質,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成為整個公共危機管理體系中除政府外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但與國外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經歷SARS、禽流感、汶川地震、玉樹地震等一系列公共危機事件中,盡管國內非政府組織都參與了公共危機管理工作,但我們看到的更多是政府忙碌的身影,非政府組織參與的熱情和在其中發揮的作用不甚理想。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了我國非政府組織無法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發揮有效的作用呢?
1.非政府組織數量不多
我國非政府組織的數量與大多數國家相比,尤其是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仍然處于偏少的狀態。數據表明,每萬人擁有的非政府組織數量,法國是110個,日本是97個,美國52個,巴西13個,而我國只有2.4個。現代公共危機具有發生頻率高且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等特點,數量上的不足必然導致中國的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難以發揮有效作用,政府從始至終“獨自挑大梁”的局面很難改變。
2.制度的不完善為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設置了門檻
我國對非政府組織的登記管理實行雙重管理原則。在我國非政府組織的登記成立,不僅要得到中央和地方民政部門的許可,還必須找到一個與自身業務相關的業務主管單位。這些管理條例和規定就如同一把雙刃劍,雖然加強了政府對非政府組織的監督管理,但也為很多非政府組織設置了相當高的門檻,使得大批活躍在民間的非政府組織被拒之于合法登記的門檻之外,很難參與到公共危機管理中并發揮相應的作用。
3.資源的缺失使非政府組織缺乏社會公信度
非政府組織其非營利性的基本特征決定了其對政府有著加強的依賴性,許多非政府組織的基金來源也大多依靠政府的財政撥款,在國內有很大一部分非政府組織是掛靠在政府部門下的,甚至其本身就是政府部門轉化而來的。因此,很難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獨立性的缺失導致非政府組織帶有較強的官僚化和商業化,甚者背離非營利的宗旨,開展商業活動謀取利益,這些都使社會民眾對非政府組織的社會公信度產生了質疑。
4.活動資金的缺乏影響非政府組織的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駛上了經濟發展的快車道,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也出現了許許多多富裕的人,但民眾對于富裕之后如何回饋社會的意識顯然還沒有明顯提高。所以,國內大部分非政府組織仍然處于舉步維艱的境地,募集到的資金遠遠達不到其參與公共危機管理工作所需要的資金。
四、發揮好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作用的對策思路
現代危機管理的特點決定了公共危機管理必然是一個政府、非政府組織、企業和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共同發揮各自作用的過程。這就要求在加強政府公共危機管理工作的同時,必須積極推進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促進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充分發揮作用。
第一,政府要為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并提供相應的扶持。非政府組織積極參與公共危機管理,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政府身上的壓力和負擔,是政府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重要幫手。所以,政府應該積極轉變職能,為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營造出一個良好的環境并為非政府組織的生存和發展留下足夠的空間。政府應在政策上,尤其在稅收上,應給予非政府組織大力的扶持和幫助。通過加強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質,培養公民的社會責任感和自愿奉獻精神,積極實現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良性互動。例如,國內比較知名的“壹基金”,正是由于依托中國紅十字會的幫助,才能在短短幾年中迅速發展起來,完善自身組織體系的同時也讓社會大眾從最初認識到慢慢熟知再到后來主動參加其組織的各類公益活動,“壹基金”社會公信度的提高,幫助其在幾次國內公共危機事件中都能發揮相應的作用。
第二,推進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的法制建設。法律的支持是一個組織有效開展活動的重要前提。政府應但盡快以立法的形式確定非政府組織的社會地位,并制定規范非政府組織活動的基本法律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行為方式、活動范圍和監管方式等,準確界定政府部門和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權責關系,規范兩者在公共危機處理中的程序和辦法,及時化解兩者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矛盾,為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解除非政府組織的后顧之憂。
第三,非政府組織應加強自身的公共危機管理水平,其中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加強組織自籌資金能力。非政府組織應加強多元化的籌資渠道,廣泛吸納社會捐贈,保證有足夠的運作資金。
關鍵詞:風險社會;犯罪圈;犯罪化;非犯罪化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8-0134-03
當今社會,人們在享受現代科技帶來實益的同時,也愈發感覺到人類生存的危機正在如影隨形般降臨。自德國著名社會學家烏爾里希?貝克1861年首次在《風險社會》一書中將風險社會作為理解現代化社會的核心概念,各國學者開始在多個領域反思并積極尋求應對社會風險的積極舉措。作為實踐部門法的刑法,其發展不能與社會變遷脫節,必須對所處的社會環境做出合理的回應。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應如何回應所謂風險社會的呼喚,是繼續擴大犯罪圈以推行犯罪化,還是在刑法謙抑性原則的指引下,限縮刑事犯罪圈,以實現非犯罪化?
一、問題提出:我國刑事犯罪圈劃定的犯罪化與非犯罪化之爭
(一)何謂犯罪圈
犯罪圈是刑法規定的犯罪的處罰范圍,是罪與非罪的界限,犯罪圈的制定過程是立法者依據一定的標準對各種危害社會行為進行選擇的過程。基于刑法謙抑的要求,立法者劃定的犯罪圈應當是必要且最小的 [1] 。傳統刑法學理論認為,刑事犯罪圈的劃定應以社會危害性和可譴責性為依據。但犯罪圈的劃定是動態的,當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國民觀念,以及社會利益自身的需要發生改變,犯罪與非犯罪的立法評價也會相應發生變遷。將過去某種在法律上不被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在法律上作為犯罪處理,使其成為刑事制裁的對象,謂之犯罪化,將某種一直以來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作除罪化處理,排除在犯罪圈之外,謂之非犯罪化。犯罪化和非犯罪化是作為刑事政策特別是刑事立法政策確定刑法干預范圍、劃定犯罪圈的一體兩面,分別代表了兩種不同的刑事政策方向:犯罪化代表擴張刑法干預的擴張主義的刑事政策方向,非犯罪化代表收縮刑法干預范圍的縮減主義的刑事政策方向 [2] 。
(二)犯罪化與非犯罪化的理論爭鳴
在風險社會的時代背景下,刑法理論界在刑事犯罪圈的劃定上,存在著世界范圍內的“犯罪化”與“非犯罪化”之爭。在風險社會背景下,烏?金德霍依澤爾教授提出了安全刑法的概念,但傳統刑法與安全刑法孰優孰劣,當今刑法設計是否應由罪責刑法轉變為安全刑法在德國也存在著長久的爭論。自風險刑法、安全刑法的概念傳入我國,就刑法如何應對風險,學者們展開激烈的爭論。堅守傳統罪責刑法對自由的追求,還是將刑法作為防控現代社會風險的有力手段不斷對其加以擴張,何為刑法的理性選擇?有學者主張我國當下刑事立法的發展方向應該是力倡刑法的謙抑性,拒絕進一步的犯罪化,實行有條件的非犯罪化 [3] 。但有更多學者主張,我國在刑事立法層面上的非犯罪化空間不大,甚至就目前我國犯罪圈的劃定范圍來看,相當長時間內刑法立法的重心不應是非犯罪化而應是犯罪化,因為我國刑法當前的實際保護范圍與刑法調控社會的應然需要相比,可能還存在一定的距離 [4];在犯罪化與非犯罪化之爭中,犯罪化為立法者和理論界多數學者所推崇。學者們主張犯罪化的重要理由在于:其一,借鑒德日刑法輕罪入刑的做法,有利于嚴密刑事法網,由“厲而不嚴”向“嚴而不厲”的立法結構轉變,實現刑事法治;其二,出于對社會風險的控制,處于轉型時期的中國已經進入風險社會,傳統刑法正在向風險社會的安全刑法轉向,故而應采取犯罪前置化、法益抽象化,擴大抽象危險犯的范圍,增設嚴格責任等措施;其三,隨著科技的發展,產生了很多新型犯罪,處于規制犯罪的現實需要,有必要推行犯罪化。
(三)犯罪化:我國社會轉型時期刑事立法的絕對主導方向
我國從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刑事罪名的數量大幅度增加。而以1997年頒布的刑法典為開端,八個刑法修正案、三十多個新增加的罪名更體現了我國刑事立法以犯罪化作為絕對主導方向。犯罪圈的擴張與收縮是國家刑罰權力與公民自由權利之間進行博弈的結果,我國犯罪化的立法軌跡體現了立法者擴大國家刑罰權力,限制公民自由權利的價值取向。即使是以較大規模的廢除死刑與重視刑罰的人道化而獲得高度贊譽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八)》,在犯罪圈的劃定上,也同樣體現了對“犯罪化”的慷慨與對“非犯罪化”的吝嗇,增設了危險駕駛罪、虛開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等七個罪名。縱觀八個刑法修正案,除了增設新罪名,也有通過擴大原有罪名的犯罪構成,降低入罪條件來擴大犯罪圈的,表現為:擴大主體范圍、將犯罪的成立標準前移、擴大犯罪對象或增加入罪行為方式。現代社會中個體權利意識的增長與刑法日益成為應對風險的工具之間存在天然的矛盾,因此,犯罪圈的擴大與收縮之爭在風險社會的背景下顯得尤為突出。日本二戰以來刑法理論與立法的變遷,也正體現了偏重國家主義的刑罰觀與偏重個人主義的刑罰觀兩者較量的結果。具體體現在通過單行刑法、行政刑法把比較抽象的法益列入刑法的保護范圍,刑法犯罪類型相應增加,刑法保護時期提前化[5]。這種狀況也是對日本經濟衰退,社會狀況不斷惡化,國民不滿等因素妥協的結果。
當然,近年來的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化的進程中,除強調刑法維持社會秩序的功能外,也突出了對民生與弱勢群體權利的保護。如《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保護公民個人的信息權,《修(八)》增設危險駕駛罪,將醉駕、飆車行為入罪;增設“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罪”,修改了強迫勞動罪;完善了相關法律,加強對食品安全、用藥安全的刑法保護;增設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基本權利等。但對刑法修正案關注民生予以贊賞的同時,也應避免激情立法、報復立法,明確社會公眾權利保障的邊界所在。
二、風險社會語境下我國刑事犯罪圈擴張的現實動因
(一)轉型時期我國面臨的社會風險
隨著科技發展,社會變革,現代社會進入了充滿風險的社會,以自由法治為理念的傳統刑法此時顯得有些力不從心,不再能適應一個社會安全政治任務下對法益保護的需求。以刑法介入時間提前,刑事犯罪圈擴大為基本特征的風險刑法得到了一些學者青睞。
然而目前,針對風險社會本身是否存在,風險社會是否能反映社會的真實狀態,我國是否進入風險社會這些前提問題尚存爭議。“風險社會并不是社會的真實狀態,而是文化或治理的產物,不應將風險社會當作刑法必須做出反應的社會真實背景” [6] 。要對風險做出回應,首先應回答中國社會究竟存在哪些風險?風險社會的風險包括經濟、政治、生態和技術風險,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可謂各種不同類型的風險并存。除了世界普遍面臨的風險外,中國社會風險主要體現在:第一,社會風險相對復雜,各種社會問題交錯。傳統社會遺留的問題,社會結構轉型時期引發的問題,人類社會普遍面臨的風險問題,重疊交織,人與自然、傳統與現代、個體與個體、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間的矛盾與沖突凸顯。第二,貧富差距不斷擴大,社會分層日益嚴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利益結構分化加快,社會資源分配不均,導致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社會底層群體由失落、焦慮到心理失衡,進而產生對抗情緒,極易引發社會風險;第三,社會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缺乏危機的應對與解決能力。社會管理制度體系在錯綜復雜的社會問題面前,出現制度真空、制度沖突乃至制度失靈,國民在訴求無法解決,權益無法保障情況下,產生對國家公權力的信任危機,容易導致相對嚴重的社會風險。
(二)中國社會抵制犯罪的現實需要
在刑法理論界開始關注風險社會并將其引入刑法領域之前,中國刑事立法中的犯罪圈就已成不斷擴大之勢。犯罪圈擴張的重要原因在于中國社會控制犯罪的現實需要,如1995年通過的《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中增設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并規定該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就是基于此原因。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由于自身風險控制能力不足,防控社會風險,保障公共安全,緩解公眾憂慮的任務愈來愈依賴政治國家完成。刑法日益成為防控未來社會風險的重要工具。而刑法的威懾性,在一定程度上也確實起到較好的社會效果。如《修(八)》中增設了危險駕駛罪,醉駕入刑后,酒駕的數量明顯減少。據公安部提供的數字表明:截至2012年4月30日,全國公安機關查處酒后駕駛數量同比下降41.4%,醉酒駕駛同比下降44.5%;2011年因酒駕導致交通事故3555起,死亡1220人,分別比上年下降18.8%和37.7%[7]。立法者對刑法威懾功能的重視也與國民缺乏規則意識有關,國民更傾向于“服從命令”而非“遵守契約”,規則似乎唯有提高到刑法的高度才會起到威懾作用。
(三)民意對犯罪化的積極推動
中國刑法不間斷的犯罪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當下民意高度期盼之體現。現代科技的高度發展、社會生活的復雜化,使生活在現代社會的人們處于憂慮不安狀態,在相關社會問題出現,對既有的社會秩序造成威脅時,國民首先想到的是用刑法來規制之,這一方面是由于犯罪化乃至重刑化符合中國重刑輕民的法律文化傳統,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轉型時期國人對自身、社會、國家公權力困惑、失落、無奈、焦慮乃至憤怒后的“新罪情節”,國人普遍鐘情于立法中心主義而非釋法中心主義,不斷提出增設新罪的要求,處罰危險犯的呼聲高漲。立法不可能不考慮國民觀念,于是,立法者與社會公眾在犯罪化問題上出現了難得的契合。
三、我國刑事犯罪圈的合理限制
(一)刑法在我國社會風險調控中的應然定位
一個社會對行為的調整與控制體系具有復雜的層次和結構,對行為的調控具有規范調整與非規范調整之分。對于的規范調整又有法律規范的調整,與非法律規范的調整之分 [8] 。法律規范本身是融合多級層次、多個部門的規范體系。在調控社會風險的多元化手段中,以犯罪與刑罰為基本內容的刑法只能作為其他調控手段無效時的最后性的手段。法益保護與保障人權是刑法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要實現法益保護與人權保障間的平衡,就必須堅守刑法的謙抑性,慎重利用刑罰資源。
(二)我國應進行非犯罪化的積極探索
有學者認為,我國當下應當采取犯罪化與非犯罪化并進的方式,在現有的刑法規范的基礎上,應適當擴大非犯罪化的適用范圍。刑事立法中非犯罪化的積極探索可從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兩方面把握,在刑法總則中,可探索增加期待可能性與不能犯的規定,為司法實踐中個案處理實現事實上的非犯罪化提供立法依據。1997年刑法修訂后,刑法分則中非犯罪化的空間已不大,學者們多把研究視角放在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罪,聚眾罪、賭博罪等罪名。
(三)我國刑事犯罪圈擴大應審慎進行
從立法層面上看,我國刑事犯罪圈在一定時期內仍將繼續擴大,但必須謹慎進行。
1.明確犯罪化的實質基準
風險刑法觀念的興起對傳統罪責刑法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但離開傳統刑法的堅守,如何避免立法者的激情立法、報復性立法?明確我國刑事犯罪圈的擴大與合理限制的標準成為立法者與理論界迫切需要考慮的問題。在一些學者力倡抽象危險犯,《修(八)》也增設了抽象危險犯的立法模式,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由實害犯變為危險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由具體危險犯變為抽象危險犯,還增設了具有抽象危險犯特征的危險駕駛罪,但對于抽象危險犯的作用領域與邊界限制卻不甚明確。抽象危險犯的立法實際上早而有之,其不必然與風險社會相連,德國刑法典、法國刑法典,1907年日本刑法典都有抽象危險犯的規定。如果不對抽象危險犯的邊界予以反思,刑法將很容易在風險社會控制社會風險的外表下,最終淪為立法者實現其價值需求的工具。
犯罪化與非犯罪化的實質基準應如何確定?對刑事違法性實質的不同認識導致了學者們觀點的差異,針對刑事違法性的實質,學說史上存在著法益侵害說、規范違反說與綜合說。法益侵害說認為,刑事違法性的實質是對法益的侵害或威脅,基于此,在犯罪化與非犯罪化的基準問題上,大谷實教授認為,“在實施犯罪化之際,應充分認清其保護法益,只有在作為保護該法益的方法,除了創制刑事法規,訴諸刑罰手段之外,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才能說進行犯罪化。”[9]規范違反說則認為,刑事違法性的實質是違反國家、社會的倫理規范。依據此說,犯罪化與非犯罪化的基準在于對國家或社會倫理規范的違反。綜合說則認為,刑事違法性的實質是違反國家、社會的倫理規范,給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脅 [10] 。上述學說,法益侵害說體現了結果無價值論的觀點,規范違反說反映了行為無價值論的觀點,綜合說則與二元論的觀點相契合。有學者在對上述觀點加以評判基礎上,提出嚴重脫離社會相當性理論。認為嚴重超出歷史所形成的社會倫理生活秩序范圍,而為社會通念所不許可的法益侵害行為是應當予以犯罪化的行為[11] 。本文認為,犯罪化與非犯罪化仍應當以法益侵害說作為實質基準,法益論具有限制刑罰處罰范圍的機能,對行為做出刑法回應只能以行為對法益造成的侵害或危險為標準。盡管風險社會語境下,抽象危險犯數量增多,刑法介入時間提前,刑事犯罪圈的范圍不斷擴大使法益論的命運令人擔憂。法益論陷入兩難境地:要么因堅守不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被摒棄,要么因變革而使法益內涵抽象、模糊而無形擴大了刑罰處罰范圍。其實,法益的內涵自產生以來便隨著時代的發展而在不斷地豐富、更新,和任何其他理論一樣,法益也需要重新解讀,克服自身的障礙而不斷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2.注重發揮刑法解釋的功能
刑法解釋的重要作用在于司法必須在法律條文與個案事實之間找到契合點,在創設新的罪名前,應充分考慮擬設罪名和刑法分則中已有罪名的關系,如果通過對已有罪名的擴大解釋就能夠將相關行為入罪,則沒有必要再設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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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積極心理品質是積極心理學研究的核心領域之一,調查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特征,有助于高校更為直觀的了解大學生群體心理基本特征,保證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實效性。采用陳明編寫的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量表(α=0.821)對福建省6所高校的548名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發現福建省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各因子在平均數上重情與利他得分最高,其次為樂觀,領導力得分最低。因此,在掌握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特征的基礎上,可通過搭建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網絡宣傳平臺、開展團體輔導活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等措施,有針對性的幫助大學生體驗、內化和培養他們的積極心理品質,幫助他們挖掘自身潛力并獲得美好生活。
中圖分類號:G44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9-4474(2015)04-0057-09
Analysis of Characteristics of College Students Positive
Psychological Quality in Fujian Province
HE Shi
(Department of Student Affairs, Fuj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Fuzhou 350000, China)
Key words: positive psychological traits; psychological features; positive psychological health education
Abstract: Positive psychological quality is one of the core areas of positive psychology research. The survey of the college students psychological quality helps understand their basic characteristics and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psychological health education. Adopting the college students positive psychological quality scale (alpha=0.821) compiled by Chen Ming, we made a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of 548 college students from six universities in Fujian Province and found that the highest mean number was for valuing feelings and altruism, the one for optimism ranked second, and leadership had the lowest score. Therefore, after grasping the positive psychological traits of college students, in order to help them to explore their potential and improve their life, we can build college students mental healthy education propagating platform based on network, carry out group guidance activities and create a better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so on. All these measures can help college students to experience, internalize and cultivate their positive psychological traits.
積極心理學興起于20世紀初,倡導以積極因素對人的心理現象和行為進行解釋,激發個體內在的積極品質和力量,幫助個體達到高峰體驗。積極心理學研究成果已應用于教育、經濟、管理及醫療等方面,極大拓展了心理學的研究領域。
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塞利格曼對“習得性無助”展開研究后發現,不僅“無助”可習得,“樂觀”也可通過學習而獲得,這是積極心理品質研究的雛形。20世紀90年代末,塞利格曼和斯克米哈維提出積極心理學的三大研究主題:積極主觀體驗、積極人格特質和積極社會系統〔1〕。他們將積極心理學三大研究主題中的人格特質分為美德和性格品質,為積極心理學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理論基礎,推動積極心理品質研究進入了系統化和可操作化階段。
積極心理品質是個體通過情感、認知和行為反映出來的一組積極人格特質〔2〕。它重點研究個體所具有的優點,重視人性中的積極品質。對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特征進行分析,不僅有助于高校更為直觀的了解大學生群體心理基本特征,保證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實效性,也能夠幫助大學生了解自己的心理健康狀況,從而更好的挖掘自身潛力并獲得美好生活。
一、研究現狀
積極心理品質結構從宏觀角度可分為外顯結構和內隱結構。
外顯結構是一種可被感知到的情緒和行為特征。1998年,B.L.Fredrick提出了拓延―構建(broadenandbuild)理論,這是積極心理品質結構第一次比較明確的建構〔3〕;2000年7月,皮特和塞利格曼通過搜集大量文獻,歸納出六大美德,并構建了“價值―行為分類體系”(the Values in Action Classification Project),制定了人類力量與美德的權威標準與目錄〔4~5〕。2001年3月,美國心理學家開創了關于積極心理學的專欄,致力于對積極心理品質的傳播和發展;瑞克、巴斯、漢森和馬瑞等均對積極心理品質進行研究和探討,認為積極心理品質的建立和形成在自我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5〕。
國內學者張高產認為應當將培養積極心理品質作為心理健康教育的重點,這是促使心理健康教育達到理想效果的保障和根基〔6〕;孟萬金教授構建了全國性的常模,認為積極心理健康教育的核心任務是培養積極心理品質,終極目標是奠基幸福有成的人生〔7〕。
內隱結構代表了一種固有的心理結構,是某一概念的本質面目,探討某一概念的“心理表征”〔8〕。20世紀末,沃林格和艾薩克維茨從信息加工角度證明積極情緒狀態下的視覺注意廣度要大于消極情緒下的視覺廣度〔9〕;約翰遜對積極心理品質進行研究,證明在積極情緒狀態下,個體的認知能力能夠得到顯著提高〔10〕;米莉通過實驗證實,個體處在感恩等積極心理品質狀態下,個體執行能力較高〔11〕;
國內學者張曉娜與馮維通過實驗調查,得出師范生內隱積極心理品質特征模型;王新波通過實證研究建立了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內因結構模型;2012年李林英、趙敬、劉玉利對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現狀進行調查分析,構建出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維度結構,即認知維度、情感維度、人際維度、公正維度、節制維度和超越維度。
二、研究對象與研究方法
(一)研究對象
福建省普通高等院校共有83所,其中本科院校32所,高職高專院校51所。為保證所選被試的代表性,筆者經綜合考慮,最終確定福建師范大學、福建工程學院、華南女子學院、福建農林大學、福建職業技術學院、閩南師范大學六所院校的學生為研究對象。
隨機抽取以上六所高校的700名學生進行問卷調查,共回收問卷612份,其中有效問卷548份,無效問卷64份,問卷的有效率為89.54%,詳見表1。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陳明編制的《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量表》作為測量工具,該量表包含四個分量表,共107道題項,分別對學生的行事風格、人際關系、外向性和才智進行測試。經信效度檢驗,證明該量表具有良好的適用性,可以作為試驗工具,詳見表2。
為保證問卷的有效性,選取具有一定心理學知識的學生擔任主試,并在施測之前對主試的指導語、測定時間和施測過程中的行為進行指導和規范。
另外,本研究使用SPSS16.0軟件進行數據的錄入、管理和分析。
三、結果與分析
(一)福建省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總體特征
他、樂觀、觀察力、沉穩、自律、機敏、創造性、成熟與穩重、自信、團隊意識、社會智力、嚴謹、敢為、耐受性、歸屬感、雄心抱負、樂于助人、熱愛學習、活躍、好奇心、寬容、幽默、自我管理、直爽和領導力。總體上看,重情與利他得分最高,其次為樂觀,領導力得分最低。
(二)福建省不同層次高校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特征比較分析
高校層次主要分為本科一批(以下簡稱一本)、普通本科院校(以下簡稱二本)、獨立院校、高職高專院校(以下簡稱專科),本部分主要針對不同層次院校學生的積極心理品質特征進行分析,詳見表4。
從表4可以看出,福建省不同層次高校的大學生在自律、耐受性、敢為、嚴謹、重情與利他、團隊意識、機敏、成熟與穩重、活躍、洞察力、社會智力、創造性及好奇心上存在差異。其中,在自律、敢為、重情與利他、機敏、成熟與穩重及活躍維度上的差異極其顯著。
經數據分析發現,一本院校學生的耐受性因子得分最高,其他因子得分相對較低,尤其是好奇心因子得分最低。
就讀于一本院校的學生和其他層次院校的學生相比,自主學習和自我管理能力較強。他們將大部分時間和精力運用于學習和研究,對外部的事物缺乏興趣,因此,一本院校的學生具有高耐受性和低好奇心。
二本院校學生的自律、敢為、重情與利他、團隊意識因子得分最高,而機敏、活躍、成熟與穩重因子得分最低。
2013年下半年開始,福建省開始推進高等院校轉型的步伐,原二本院校升為一本院校,專科院校合并升為二本院校。在這種趨勢下,福建省高校格局發生巨大變化,當前的二本院校以新晉本科院校為主,如江夏學院、閩江學院、福建工程學院等。新晉二本院校為盡快適應當前省內教育模式、建立健全校風學風,大都采取“緊政策、嚴管理”的教育方式,非常注重對學生的行為管理和思想教育。在這種教育和管理模式下,福建省二本院校的學生在自律意識上領先于一本院校,但這也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即學生的機敏和活躍因子降低。學生的學習和社會實踐活動以學校安排為主,缺乏自主決定權,歷練機會相對較少,因此成熟與穩重因子得分低。另外,2014年,福建省二本院校積極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引導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應用技術型高校轉型”的戰略部署,在推進本科高校轉型進程中,教育模式也隨之發生改變,學校鼓勵學生建立團隊,大膽創新,為學生的學習與實驗提供資金和設備支持。學校的轉型,推動學生以團隊模式學習與實驗,學生的團隊意識得到顯著增強,因此該因子得分較高。
獨立院校學生除成熟與穩重因子外,其他因子得分均最低。
獨立院校學生的父母大多以經商為主,與其他層次高校的學生相比,他們家庭經濟條件較好,物質的富足讓他們有條件裝扮自己,因而他們看上去顯得比同齡人更加時尚和成熟,但這在他人看來其實是一種虛假的成熟。另外,家庭的教育模式造就了他們特立獨行的個性,他們會跟隨父母接觸社會人群,較關注自己的言行舉止,而在學校里則做事的積極主動性不高,不愿意參加各類集體活動,缺乏自律性,心理承受能力差,所以他們在沉穩、自律及耐受性等因子上得分較低。
專科院校的學生在機敏、活躍上得分最高,這與學生自身的學習態度和所處的教育環境有關。與其他層次高校的學生相比他們的文化基礎并不好,但是他們思維活躍程度較高,這在一定程度上與學校培養模式有關,即學校鼓勵學生參加各類實踐活動,在實踐中學習理論知識和社會經驗。
(三)福建省不同年級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特征比較與分析
大學階段是人生發展的重要時期,是學生從校園走向社會的過渡期,大學期間不同年級的學生在認知發展和行為模式上存在差異。
由表5可知,福建省大學生在沉穩、自律、耐受性、敢為、重情與利他、樂觀、機敏、成熟與穩重、活躍、洞察力、社會智力、創造性和好奇心上存在差異,尤其在敢為、重情與利他、成熟與穩重及活躍上存在顯著差異。
大一新生的活躍因子得分最高,而好奇心因子得分最低。
對于大一新生而言,大學校園是一個完全陌生的環境,大學的學習方式和生活環境都與高中時期完全不同。為了更快的適應新環境、融入新的集體,他們積極參加各類集體活動。同時,學校為了幫助學生更好、更快的適應大學的學習和生活,也會組織與此相關的主題活動并鼓勵新生積極參加。因此大一新生的活躍因子得分最高。
大一新生入學后學校會安排他們參觀校園,發放指導手冊,也會安排學長學姐給他們講解校園生活,這種幫扶形式讓大一新生對環境更多的是驗證而非探索,也就導致他們的好奇心因子暫時地降低。
大二學生成熟與穩重因子得分最高,而耐受性、自律因子得分最低。
每年新生入學,大二學生負責迎接新生并擔任助班,他們渴望在新生面前表現他們成熟的一面,因此成熟與穩重因子得分最高,但是某種程度上說,這種成熟往往是一種偽裝的成熟。
經過一年的學習和適應,大二學生對校園生活和學習模式有了較為全面的認識,各類社團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也讓他們逐漸對社會有所了解,社會化程度逐步提高。心理歸屬感上升、認同感及安全感增強,使得他們更加渴望展現自己,逐漸改變大一時期聽從學校安排的心態,追求自我存在感,以滿足自身的精神需求。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大二學生的自律和耐受性較差。
大三學生自律、耐受性、敢為、重情與利他、樂觀、洞察力、社會智力、創造性和好奇心因子得分高,而機敏、成熟與穩重因子得分最低。
大三學生經過兩年的大學生活,心智已經慢慢成熟,自律與耐受性因子在大學四年中處于最佳狀態。大三階段專業課程和專業實踐的增加要求他們有更強的韌性將精力主要運用于學習與社會實踐。另外,福建省高校教育模式的改變要求學生具有較強的動手能力和創新能力,將理論更多的應用到實踐當中。學生在實踐過程中,大多以小組為單位分工協作,為了保證實踐的順利進行,小組成員必須具有高度的共情能力,重視他人在小組中的作用,同時,也要注重提高自己的洞察力、創造力,特別是在專業實踐中,要提升專業技能和水平。因此,大三學生的積極心理品質因子得分普遍高于其他年級學生。
大四學生的沉穩和機敏因子得分最高,這是由于大四學生基本上都經歷了社會實踐,社會能力顯著提高,做事追求的是穩中求勝,對自我和社會能夠進行較為客觀的評價。
(四)福建省不同成績水平的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特征比較與分析
由表6可知,不同成績水平的大學生在沉穩、自律、自我管理、歸屬感、樂于助人、機敏、幽默、活躍和領導力上存在差異,尤其在自我管理、樂于助人、機敏和領導力上差異顯著。
本文以被試平均成績為基準,界定成績優秀的標準為平均分大于等于80分,成績優良的標準為平均分60至79分,成績較差的標準為平均分小于等于60分。
成績優秀的學生自我管理、活躍、歸屬感及樂于助人因子得分最高。這主要是因為:第一,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具有較強的意志力和自我管理能力,他們將精力主要用于學習和實踐活動中,注重自我能力的提高;第二,由于成績優異,他們容易得到教師的認可,成為其他同學的榜樣,他們一般也樂于幫助同學解答學業上的問題;第三,成績優秀的學生自我認同感較高,對校園的認可度也高,他們將自己真正當做是校園的主人,具有較高歸屬感。
成績良好的學生沉穩、自律和幽默因子得分最高。成績良好的學生有較好的能力平衡學習和社會實踐活動之間的關系。在課余時間,他們會參加一些自己感興趣的活動,注重培養自己的社會實踐能力,提升人際交往、表達和協調等社會能力,從而為自己追求夢想的道路打下堅實的基礎。所以,他們的心理社會能力較其他同學發展層次更高,顯得更加成熟與自律。
成績較差的學生對理論知識和社會能力的學習都不感興趣,課余時間無所事事,也沒有人生理想。所以這類學生在積極品質調查中各因子得分均處在較低水平,無任何突出點。
(五)福建省不同學科類別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特征比較與分析
由表7可知,不同學科類別的大學生在沉穩、自我管理、樂于助人、樂觀、機敏、活躍、洞察力、社會智力、領導力和好奇心因子上存在差異,活躍因子尤為顯著。
文科生在沉穩、自我管理、樂于助人、樂觀、機敏、活躍、洞察力、社會智力、領導力及好奇心因子上得分最高。原因如下:
第一,文科生所學科目很多需要理解或者背誦,要求他們必須精于記憶,長期的專業訓練使得文科生在學習上具有較強的自我管理能力;第二,文科生情感細膩,移情能力強,喜歡站在他人角度思考問題。當他人遭遇困難時,文科生總是第一時間伸出援助之手,為其排憂解難;第三,文科生具有較強的激情,熱衷于組織或參加社會性活動,所以,文科生活躍性、領導力因子得分高;第四,當前福建省部分理工類高校積極向應用技術型高校轉型,對學生的管理和教育方式發生變化,具體表現為體系更為嚴密,規范更為嚴格,在這種形勢下,理工科學生好奇心因子低于文科學生。另外,文科學生喜歡追求自由,習慣直接表達自己的情緒、情感,較少隱藏自己內心不愉快的事情,他們習慣聚在一起共同宣泄情感。因此文科生較為樂觀,社會智力較高。
從數據可知,理科和工科學生在積極心理品質特征上的差異不顯著。理工科生性格偏內向,較為關注自己的研究和學習,沒有興趣和積極性參與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他們沉迷于自己所關注的領域,對外界環境的變化缺乏敏銳性。因此理工科學生相比文科學生,各因子得分均較低。
(六)福建省不同性別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特征比較與分析
由于性別不同,男性與女性在積極心理品質特征上必然存在差異,詳見表8。
從表8可以發現,男生與女生在沉穩、雄心抱負、自信、機敏、成熟與穩重、幽默、洞察力和領導力因子上存在顯著差異,尤其體現在沉穩和機敏因子上。
男生的沉穩、雄心抱負、機敏、成熟與穩重、幽默、洞察力及領導力因子普遍高于女生,而自信因子得分低于女性。
受傳統思想及家庭教育觀念的影響,男性往往被視為家庭的支柱,這樣的角色需求男性具備堅強的意志和拼搏精神,遇到任何困難,都要有勇氣去面對和克服。在這種觀念引導下成長的男生在沉穩、雄心抱負、成熟因子上的得分高。
從數據分析中可以看出,男性大學生自信因子分值較女性大學生低0.65,這主要與本研究調查被試中福建省內學生所占比例較高有關。福建省普遍存在“重男輕女”的思想,男孩在家庭中被寵愛,是家里的掌中寶,而女孩則享受不了這種待遇,她們從小就是家務勞動的小主力軍。這樣的成長環境造就了女生能夠獨立而自信地面對大學中遇到困難。
四、結論
基于以上研究,筆者認為,探討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特征是探索具有針對性、實效性培養方法的基礎。對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的培養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第一,提高大學生自我認知能力,奠定其積極心理品質基礎。
自我認知能力也叫自我意識能力,或叫自我能力,是個體對自己存在的覺察。自我認知能力包括對自己的行為、心理狀態和認知的能力,也包括自我觀察和自我評價。自我觀察是指對自己的感知、思維和意向等方面的覺察。自我評價是指對自己的想法、期望、行為及人格特征的判斷與評估,這是自我調節的重要條件。提高大學生自我認知能力,需要從以下兩方面著手。一方面,學生要加強對自身的了解和認識,在此基礎上體驗自己的情緒、情感,對行為和思想語言進行控制;另一方面,學校必須認識到培養大學生自我認知能力的重要性,并采用多形式、多途徑、行之有效的方式幫助大學生培養自我認知能力。學校可通過訪談和問卷調查了解大學生基本的認知水平,也可通過相關思想教育和活動逐步提高大學生認知能力。
第二,開展團體輔導,促進積極心理品質的培養。
團體輔導要在一個開放的、安全的、互動的環境中進行。在團體輔導過程中,成員間應互相尊重、支持,保守對方的秘密,并且每一名成員應真實的、坦誠的和其他成員交流,從而客觀地認知自己和他人,提高自我的認知和觀察能力。
以團體輔導的形式培養大學生積極心理品質,一般需要經過自我認識、他人評價、深化認知、固有強化四個階段。在每個階段設定不同的主題和活動,讓學生在活動中去體驗、內省,發現自身的不足之處。可選取恰當的團體輔導主題及進程,讓學生深刻認識自我,示例見表9。
第三,搭建心理健康教育網絡平臺,促進學生積極心理品質的體驗與內化。
積極心理品質的自我培養過程是一個體驗和內化的過程。學校應充分利用好網絡這個平臺組織相關教育活動,通過網絡展示文章和圖片對積極心理品質進行宣傳,使學生通過網絡途徑了解積極心理品質及其重要性,從而有針對性地幫助大學生體驗內心和培養他們的積極心理品質,幫助他們挖掘自身潛力并獲得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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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息產業;產業結構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3-0-02
產業結構是衡量經濟發展水平和體現國民經濟整體素質的重要標志。產業結構的升級,實質是生產技術的變化而引起的產業結構的變革,即由于新技術的開發、引進、消化和吸收引起高技術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改造。而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知識經濟的迅猛發展,為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產業結構升級提供了新的技術支撐。在以工業作為支柱產業的洛陽而言,信息技術的發展對其工業結構升級和實現可持續發展更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洛陽市產業結構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盡管農業為代表的第一產業在洛陽的經濟社會發展中依然處于基礎性地位,但正如世界工業化發展所表明的規律,其在國民經濟所占比重不斷降低,由1978年的21.3%下降到2010年的8.4%。目前,第一產業主要存在的問題在于問題主要表現為農產品品種、品質結構尚不優化,農產品優質率較低;加工業尚處在初級階段,產業化層次低;區域優勢不突出;農業規模化、標準化、產業化程度低。從產值上看,2010年第三產業所占比重僅僅比1978年高7.6個百分點,甚至比1990年和1999年還低,也低于全國平均水平。這表明,洛陽第三產業的發展相對滯后。此外,第三產業內部結構不合理。
雖然第二產業所占比重從1978年的54.4%上升到59.8%,上升了5.4個百分點,但其在洛陽的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一直高于50%,在2008年甚至達到61.1%,近五年在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始終超過60%。這意味著,以工業為代表的第二產業是洛陽經濟增長的主導力量。工業發展的好壞對洛陽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第二產業尤為突出的問題是如何促進工業產業結構進一步的優化和調整。從工業結構上看,洛陽市輕重工業在工業增加值中比例分別為13%和87%。支柱產業依然是以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等為主的重工業。偏重型的工業結構使工業過分依賴自然資源,基礎性的產業占比重大,深加工和高新技術產業占比重小。原材料和基礎性產業明顯占絕對多數,這些產業易受外部沖擊,受周期性波動影響大,產能過剩的矛盾又經常發生。從高新技術產業來看,科技進步在經濟增長中尚未起到主導作用,表現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滯后。2008年,全市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僅占工業增加值的2.3%,而新鄉高新技術企業增加值則占當地工業增加值9.8%,比洛陽高7.5個百分點。作為代表現代工業和高技術產業的航天工業、計算機工業、 電子工業等工業在我市有的剛剛起步,有的根本就沒有。科技與創新基礎上的巨大落差,使得傳統產業改造步伐緩慢,工業結構優化升級緩慢,大大影響我市新型工業化的推進,成為制約新型工業化發展的不利因素。
縱觀世界經濟發展史,每個國家工業化推進過程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都伴隨著科技進步及其應用。不同時代的主體性技術對產業結構升級的作用程度和功效是不同的。在信息化迅速發展的今天,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的主導性技術是信息技術。它是一種具有較強滲透性、帶動性,同時又具有較高共享性特征的高新技術形式,對產業結構升級的作用將是巨大的、超常規的,是實現產業結構跨越式升級的有力杠桿。如何搭乘時代列車,促進洛陽產業結構升級成為我們關注的焦點之一。
二、信息產業的獨有特征和作用
信息產業作為一門新興產業其主要特征有:
(1)信息產業是新興帶頭產業。信息產業是具有戰略性的新興帶頭產業,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明顯的先導作用。由于信息資源已成為現代社會第一戰略資源,促進和實現社會信息化的信息產業自然就成為今天和未來社會發展中最大的戰略產業。在工業發達國家和地區,它正逐步取代鋼鐵、造船、汽車、石油等作為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產業的傳統地位,成為當代社會的帶頭產業。在新技術革命的推動下,以信息技術產業為主的高新技術產業構成了新興的產業群。無論是宇航衛星通信、生物工程、海洋開發、光纖通信還是新興服務產業,都離不開具有核心地位和先導作用的信息產業作為其應用開發的突破口和帶頭部門。
(2)信息產業是高創新性和高滲透性相結合的產業。據統計,發達國家70%-90%的經濟增長是靠創新引發技術進步,進而促進經濟增長。信息技術的發展和進步也是源于大量的發明和創造,是建立在現代科技最新成果基礎之上,具有高度的創新性。20世紀以來信息技術領域的幾項重大突破(如半導體、衛星通訊、計算機、光導纖維等)都體現了其高強度的創新型。滲透性是信息技術最重要的特點之一。滲透性的基礎是技術的通用性和開放性。信息技術既是針對特定工序的專業技術,又是適合于各行業的通用技術。每一項信息技術產生之后,都存在著應用到更廣泛社會經濟領域的可能性,信息技術的滲透性使信息技術對傳統產業的滲透融合成為可能。
(3)信息產業是高增值型產業。信息產業的勞動生產和發展速度明顯高于一般企業,據統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各國的信息產業產值16年間共增長4.7倍。而同期,制造業中的非高科技產品的產值則是增長3.3倍。我國手工業、傳統產業和信息產業的勞動生產率相比,現階段約為1:1:100,也充分表明信息產業具有手工業和傳統產業不可比的高效生產率和旺盛的生命力。信息產業的這種高增值性,使發達國家不惜耗費巨資進行壟斷性開發。因此,在信息產業的競爭上,發達國家具有很強的壟斷性。迄今信息產業的生產和銷售,仍大都集中在美國和西方少數幾個發達國家。
(4)信息產業的倍增性。信息的生產成本很高,但是復制成本卻很低,這就決定了信息產品生產過程的低邊際成本、高產出和高附加值的特點。信息技術倍增性的特點使信息產業得以低成本擴張,迅速開拓新的業務和市場,加速產業融合。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傳統產業的效率,加快傳統產業的優化升級。
(5)信息產業的關聯性強。產業間都存有關聯性度,信息產業也是如此,并且關聯度很高,因此對其它產業有高度的帶動性。有研究計算顯示,信息產業是一個產業鏈很長、產業感應度與帶動度都很高的產業。電子信息產業部門的感應度在我國37個國民經濟部門中列第9位,說明信息產業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的基礎作用。
三、信息產業對洛陽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
鑒于洛陽市產業結構存在的問題及信息產業自身的特征,我們可知,洛陽信息產業的發展將從以下幾個方面為其產業結構發展提供必要的基礎條件和無限的動力:
(1)信息技術的發展促進新產業和產業部門的形成,從而開辟新的生產和服務領域。在科技進步的作用下,一方面,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這變現為:原有的產業和產業部門分解,某些產品或原有生產過程的某一階段隨著生產技術的變革和社會需求的擴大而分離出來,形成新的產業和產業部門。或者,新的產業部門不斷涌現,這就使得產業結構的范圍日益擴大,層次和環節不斷增加,內容和分類越來越多、越來越細。例如以計算機和互聯網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以計算機、互聯網為發端,以信息技術的進步和信息網絡化為基礎,開辟了新的生產和服務領域,催生了計算機業、軟件業、核工業等高技術產業群和電子商務、網絡金融等新興服務業。
另一方面,在信息化條件下,產業間相互滲透具有內在成長性,傳統產業的邊界被打破,促使產業邊界重新劃分,產業結構轉換的內容變得更加豐富,已不再是單純的產業優勢地位的部門替代了。因為產業融合是在工業經濟時代高度產業分工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以產業部門日益細化、產業關聯復雜化、部門間交易規模龐大且交易量大增為前提條件的,并對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產業固定化邊界進行一定程度調整的結果。這種調整打破了各種產業邊界,導致產業之間更多的相互滲透與融合。新舊產業跨越固定化的產業邊界的限制,通過技術、產品、市場和管制的創新和融合來改造衰退的產業結構,并成長為全新的產業。
(2)隨著信息化的深入發展,信息產業不僅成為主導產業,而且信息技術也促進了傳統產業的信息化和高技術化,使其不斷地優化升級。
首先信息技術向第一產業滲透,使傳統的農業部門得到第二次新生。信息技術使業在機械化的基礎上進一步實現了自動化和智能化。如運用計算機和電子傳感裝置組成自動監測和調控系統,能有效地預測植物病害、病蟲害、氣候等。借助計算機,可開展家畜育種、作物育種、動植物遺傳、系譜追蹤等方面的研究,利用生物遺傳信息改善農業物種,使農業生物化得到進一步的拓展等等。
其次,信息技術改造了第二產業,使第二產業信息化的程度日益加深。信息技術使傳統工業的生產率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以美國福特汽車公司為例,通過應用網絡技術,一個票據審核流程由原來的兩周縮短為兩個小時,專門負責票據處理的人員由500人減少到150人。信息技術改變了傳統產業產品成份的構成。現在的汽車工業已經不像傳統的汽車制造業,更像是以知識為基礎的工業,電子系統現在可以占到一輛高級車總成本的70%,普通轎車的1/3。互聯網將使傳統產業能夠集成整個供應鏈。電子商務變革傳統產業的本質是:在原料供應、生產制造、分銷批發、客戶服務的傳統商業流程中,減少大量中間環節,實現更大的規模、更低的成本、更好的服務。
(3)信息技術導致產品的需求發生變化,推動產業結構升級。信息技術發展改變了產品的市場需求,而需求的變動對產業結構的變動具有直接的推動作用。信息產業的形成對其它產業的需求的變動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第一,產業結構的調整必然要求提供更大的市場需求,由于信息產業是帶動性極強的產業,它的發展會為相關產業帶來巨大的市場需求,所以它的發展必然引導其它產業的發展。以洛陽市2010年電信業務量為例,其產值達到86.5億元,比2007年增長16.2億元,增長了23%,這必然引發對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需求。第二,信息產業在其它產業的應用會提高相關產業的勞動生產率,資源的利用率,從而引起相關產業的成本下降。成本的下降可以提高產業的產品市場競爭力,降低產品的市場價格。例如,計算機網絡的形成和發展不僅大量減少了企業收集產品信息的時間和成本,節約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這可以降低產品的邊際成本,而且通過網絡營銷可以縮短銷售的時間,為消費者提供方便快速售前和售后服務,增強消費者的消費熱情,從而提高產品的銷量。
四、加快發展洛陽信息產業的政策建議
1.拓寬融資渠道,多方投入。建立和完善適應信息化發展的多渠道投融資體制。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充分發揮社會資源,籌集信息化建設資金。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積極支持有條件的IT企業上市。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增加社會對信息化建設的投入。加大政府對信息化建設的投入,重點支持信息化核心技術的研究開發、信息化技術的推廣應用、信息化示范工程等。
2.加強信息化法規體系建設,保障信息化建設健康發展。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信息化建設的法律、法規,依據實際情況,加快建立公正、公平、公開的市場競爭秩序,形成有利于信息化發展的政策法規環境和標準體系。在信息產業重點發展領域、信息市場規范、信息安全保密、知識產權保護、信息技術標準規范、人才培養等方面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或管理辦法。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堅決查處和制裁各種違法行為,依法打擊危害社會安全的犯罪活動。
3.加強信息人才的培養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必要的激勵機制,努力營造有利于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環境。要加大信息化人才引進力度,通過國內、國外合作交流,重點引進和培養造就一批走在技術發展前沿、在各自研究領域處于領先水平的信息化建設人才。依托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大力培養信息技術、網絡通信、信息服務、信息管理和信息經濟等專業人才以及幾種學科交叉的復合型人才;充分利用學校教育、繼續教育、社會教育、普及教育等多種途徑和手段,培養全民信息化意識,形成不同層次、學科設置齊全、結構合理的信息化技術人才培養教育體系;建立在職培訓機制,采取有效政策和措施,加強在職人員信息技術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應用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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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許彩紅,何永達.信息業對浙江經濟增長的影響機理及實證研究[J].經營與管理,2012(10).
權利救濟程序
勞動監察
勞動爭議處理
內容提要: 勞動基準法雖具公法性質,但亦屬于公私法交融的第三法域,其義務主體為用人單位,而權利(力)主體則有勞動者和國家。當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義務時,勞動者實體權利的救濟程序則有勞動監察程序和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監察與勞動爭議處理這兩種救濟程序存在一定的重合,而這種重合導致了程序沖突,需要在立法上進行協調。
一、勞動基準法的雙重屬性和權利主體
(一)勞動基準法兼具公私法性質
廣義勞動基準包括兩種:一是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勞動安全衛生等)水平的標準,二是勞動關系運行規則的標準,即強行性勞動關系運行規則。[1]狹義勞動基準僅指勞動條件基準,即國家以勞動基準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條件。本文取其狹義。勞動基準作為法定最低勞動條件標準不容用人單位降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條件可以等于或高于而不得低于此標準的要求。這種最低勞動條件標準不得由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也不得由內部勞動規則規定,而必須由國家法律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照執行。
作為國家抑制社會弊病發生而進行的預防性立法,勞動基準法體現了公權對勞動條件的介入和干預。由于勞動基準具有強行性和法定性的顯著特征,體現了國家公權的直接干預,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的行為也主要是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因此一些學者認為,勞動基準法屬于行政法一類的公法。[2]這種將勞動基準法歸屬于行政法范疇的觀點是否恰當,值得商榷。筆者認為,如同勞動法的其他部分一樣,勞動基準法既有公法屬性,亦有私法屬性,體現了公私法交融的第三法域的特征。[3]理由如下:
1.勞動基準是國家對私法性勞動契約的強制干預而非直接取代
考察勞動基準的產生和發展不難得知,勞動基準本質上作為最低勞動條件的標準,是立基于私法性勞動契約關系的,是國家對私法性勞動契約關系運行在一定程度的干預,而非對私法性勞動契約的直接取代。因為勞動關系的建立和維持,原本可依當事人雙方合意而為之,即按照私法自治原則運行。如果雙方能夠依此達成關于勞動條件比較公平合理的合同條款,則無需第三方介入。然而,由于社會化大生產下生產資料占有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勞動關系雙方主體地位強弱差別較大,片面追求意思自治則容易造成強勢者壓榨弱勢者,使得約定之勞動條件過于有利于強勢者,而致弱勢者淪落到生存掙扎的底線上。因此,基于維護廣大弱勢者的生存權進而維護社會安全的需要,國家對勞動關系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強制性地從強勢者那里“剝奪”一部分利益給弱勢者,從而改善弱勢者的勞動和生存條件。但是,這種干預并不是對勞動關系的全面干預,也不是對勞資雙方意思自治的取代,只是為防范在私法自治過程中出現重大利益不平衡而激起社會矛盾時才適用之。可見,勞動基準的原始意圖乃維系勞動契約關系在勞動者可以體面勞動和尊嚴生存的基礎上運行。
因此,為規范勞資雙方意思自治而設的勞動基準,與為規范行政主體而設的行政法相比,在立法旨趣上大相徑庭。我們知道,行政法以規范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為核心內容,行政主體的任何行政行為或行政決定,皆須有行政法上的依據,不得出現職權行使與行政法相悖的情況,否則造成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相對人即可尋求行政法上的權利救濟。而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等勞動條件,卻大多是指向勞資雙方的,即規定勞動者享有其中之權利,用人單位承擔對應之義務。當然,勞動基準法也規定了勞動行政部門所承擔的行政職責和職權,但不能因為勞動基準法中含有一點行政法的內容就將之歸為行政法。類似的法律屬性亦體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環境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中。如何調整消費者與廠商、環境侵權人與環境受害者、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本屬于私法自治的范疇,但同樣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國家公權力也強行介入這些社會關系。顯然,我們不能將這些公私法交融的法律都歸屬于行政法范疇。
而且,勞動基準所規定的法定權利義務也是私法性勞動契約的“保底”內容。國家制定強行性的勞動基準,劃定勞資雙方合意的底線,限制雙方合意的內容,并不是排除用人單位的意思自治。換言之,勞資雙方關于勞動條件的約定并不是統統無效,而只是低于此勞動基準的約定無效,國家并不禁止甚至支持勞動者通過協商獲得更為有利的勞動條件。因而在下列情況下,勞動基準可以自動轉化為私法性勞動契約的內容:第一,私法性勞動契約約定的標準低于勞動基準的,該約定無效,勞動基準自動成為勞動契約內容的一部分;第二,私法性勞動契約沒有明確約定的事項,自動受到勞動基準的規范和約束。由此可見,勞動基準的公法效力與私法效力兼備,公法性的勞動者保護規定可直接轉化為雇主的私法性勞動契約義務。
2.勞動基準本身就是國家干預下勞資協商的結果
勞動基準是國家對勞動者所必須擁有的基本保障而制定的最低保護標準,究其本質乃是對勞動關系雙方利益的分配。從本源來看,勞動基準所體現的利益分配其實就是勞資雙方協商或斗爭的結果。一直以來,由于勞資雙方的現實強弱以及由此導致利益獲得上的巨大差距,需要國家對勞資雙方利益分配進行干預。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就是,勞動基準對勞動者利益的傾斜分配應當有一個合理限度,不可矯枉過正,以免造成新的勞資雙方利益不均衡。如果隨意提高勞動基準,將使用人單位用工成本上升,并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因為缺乏競爭力而陷入經營困境,進而減少雇用人數。因此,如何才能制定較好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勞動基準呢?合理的做法應當是在國家主導下由勞資雙方協商確定。其實,在西方國家中,勞動基準的制定模式雖有不同,但無論是斗爭模式、多元放任模式、協約自治模式還是統合模式,[4]其基礎仍然是勞資協商,在此基礎上才是國家干預。例如,從日工作十幾小時到日工作八小時的跨越,從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發展等,都是勞資雙方不斷協商、不斷斗爭和不斷妥協的結果。又如,在現今德國,關于最低工資的法制設計,事實上已被勞資團體協約所取代,而國家僅采取“司法得以審查工資之合理性”的干預措施。[5]
當然,“大政府、小社會”一直是我國社會的傳統政治架構,而社會中間層不完善、社團組織不發達、工會和雇主組織的功能還遠未展現、缺乏勞資自治和協商的環境等就是我國的現狀。因此,在這樣的國情下,國家在勞動關系中處于絕對優位,完全取代了勞資協商直接制定勞動基準。但是,如此制定出來的勞動基準常常不為勞資雙方所接受,標準的高或低一直是我國社會爭議的熱點問題。
3.勞動基準是國家傾斜保護勞動者利益并進而維護社會利益的手段
國家通過勞動基準這種調整手段對勞動者進行傾斜保護并維護社會利益,體現了第三法域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基本特征。有學者認為,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本位,公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第三法域則以社會利益為本位。[6]在現代社會,要在勞動領域中確保勞動者的應有尊嚴,確保勞動者在社會生活中能夠像人那樣體面生活,這并不是調整平等(橫向)關系的私法的基本功能,亦不是調整不平等(縱向)關系的公法所能擔當,只有以實現社會實質平等、維護社會安全、促進社會均衡發展為其宗旨的第三法域的相關制度才能解決。對弱者的傾斜保護可以促進社會實質公平理念的實現,達致社會利益的增進。正如美國學者羅爾斯指出的,只有對處于最不利地位者給予更大、更多的幫助、扶持與照顧,才能使人們在結果上趨于平等,也才符合“社會正義原則”。[7]勞動基準對于勞動者權利和用人單位義務的法定設置,其本質就是一種利益的分配過程,目的在于實現社會正義,進而使社會財富平等分配的設想可能達成。這種利益分配完全是根據社會弱勢群體的特點而制定的,其維護的既不是純粹的國家利益,也不是純粹的個人利益,而是整個社會的利益。
(二)勞動基準法的權利(力)主體
如果僅從行政法意義上來理解勞動基準法,就會認為勞動基準法律關系乃國家與用人單位的權力義務關系。其中,用人單位是行政相對人,也即勞動基準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國家是勞動基準法律關系中的權力主體,而勞動者僅為用人單位義務履行的受益主體,勞動者從勞動基準法中所獲利益只是一種利益反射。[8]例如,黃越欽教授就認為:“勞動基準法為‘政府’對勞動條件干預、介入之法,故為行政法,對勞動基準法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則依訴愿、行政訴訟程序救濟。”[9]在國家僅為勞動基準中唯一權力主體的情況下,國家行使勞動行政管理權,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基準,勞動者實體權利的救濟程序就僅為勞動監察。而前文已經闡述,勞動基準法應屬公私法交融的第三法域,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屬性。因此,不能僅從公法的角度去理解勞動基準法中的實體權利及其救濟程序,而應當從第三法域的視角來尋求答案。勞動基準法上的義務人恒定為用人單位,這毋庸置疑,但其對應的權利(力)主體僅為國家嗎?筆者認為,由于勞動基準公私法交融的特征,決定了其權利(力)主體有二,即國家和勞動者。
1.在勞動基準法中,為何勞動者是權利主體?
勞動關系的主體恒定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基準法中,用人單位的義務履行所帶來的利益絕對歸屬于勞動者,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休息休假等權利的享有者只能是勞動者。而勞動者對這種基本權利的享有僅僅是一種利益反射的結果嗎?筆者認為,勞動者獲得這些最低標準的勞動條件是其體面勞動和尊嚴生存所必需的,因而這些基本權利是與勞動者須臾不可分離的。事實上,勞動者在勞動基準法中這種權利人地位自工業化革命開始就有,只是其權利內容隨著勞資協商或斗爭的發展而不斷變化。而且,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是國家和用人單位必須保障的人權。若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則勞動者作為權利人有權請求其履行之或請求國家執法機關強制其履行。勞動者這種權利主體地位還可以從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的法律責任中得到進一步確認。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就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義務的,除了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外,還需承擔對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另外,如果勞動基準本身就是勞資雙方協商或斗爭的結果,國家僅僅是在立法或司法審查中予以確認,那么,勞動者享有勞動基準法中的權利就更不是因為國家有權機關作出了規定而導致的利益反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作為勞動基準法中的權利人就直接與義務人——用人單位——相對應,用人單位負有如下義務:讓勞動者享有雙方協商確定的勞動基準中所規定的權利。
2.在勞動基準法中,國家何時才是權力主體?
雖然國家的強行介入使勞動基準法律關系多元化,但筆者認為,只有在國家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查處的時候,國家才成為權力主體。與此同時,用人單位負有容忍、配合勞動監察機構的監察并接受處罰等義務。也正是在這一階段,勞動基準法才具有強烈的公法色彩,并表現在國家作為權力主體對義務人實施勞動基準情況的監督和查處上。因為勞動基準法的貫徹實施,不能僅僅依靠勞動者的請求或用人單位的自愿,更有賴于國家行政力量的公力介入,以公權力的行政監察為威懾力。若義務主體不履行義務,則國家可以強制其執行,并對違反行為予以行政查處。因此,只有在行政執法機構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處罰的時候,勞動基準法所具有的行政法特征才彰顯出來。
總之,作為義務主體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不低于勞動基準的勞動條件;如果違反,則其行為侵害了勞動基準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依法應承擔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由于勞動基準法公私法交融的特征,其權利(力)主體呈現二元化,因此,責任主體承擔不利法律后果時,不僅需面對國家,還需面對勞動者。對國家所承擔的主要為公法上之責任,對勞動者所承擔的主要為私法上之責任。
二、勞動基準法中權利的雙重救濟程序及其重合
(一)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救濟程序
1.國家——刑事追訴程序和勞動監察程序[10]
有權利必有法律救濟,有法律救濟則必有相應程序。首先,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情節嚴重的,須承擔刑事責任,由國家檢察機關對其進行刑事追訴。例如,《勞動法》第92條、第101條就作出了這樣的規定。其次,行政執法機構監督、檢查、處罰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為行政責任。雖然對于行政責任的承擔主體還有不同的觀點,[11]但在勞動基準法中,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的行為尚不足以給予刑事處罰時,則一般會招致行政處罰,這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在我國,行政處罰主要由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執行,也可由工商、公安等部門的相關機構執行,具體的執法措施包括警告、罰款、責令支付賠償金、責令改正、責令停產整頓、責令限期繳納、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措施。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基準,國家可以通過刑事追訴和勞動監察的救濟程序來保障權利人的實體權利。
2.勞動者——勞動監察程序和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1)勞動監察程序
當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基準義務時,常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國家對違法的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糾舉并給予懲罰,直接強制其履行法定義務。當然,勞動行政部門并不總是主動實施勞動監察,很多時候是應勞動者的請求而為之。因此,勞動監察作為一種國家責任,勞動者可以請求勞動行政部門實施,并在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的檢查、糾舉、處罰中獲得權利救濟。由于勞動監察屬于行政執法和行政監督的范疇,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加之勞動監察的執法對象在勞動關系中只是用人單位,因此勞動者在整個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主體地位是隱性的。勞動監察這種救濟手段對勞動者而言并非直接的,而是間接的,但勞動者在勞動基準法中所享有的權益卻通過國家公權力得到了切實保護。例如,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實施勞動監察的事項涉及勞動基準的主要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遵守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等。由此可見,勞動監察在很大程度上是國家為保障勞動基準的實現而開展的。
由于作為行政執法的勞動監察可以降低勞動者的維權成本,快捷地糾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的行為,是有效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前去勞動行政部門請求協助,往往是勞動者的第一選擇。
(2)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與勞動監察程序不同,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以私法性勞動契約為基礎。[12]當事人因私法性勞動契約而發生勞動爭議,可循法定途徑請求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依法居中公斷。這是因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需要對勞動者承擔侵權或違約責任,而勞動者則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獲得救濟。
依循“權利—義務—責任”的歸責分析框架進行考察可知:首先,在勞動基準法中,勞動者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最低工資、按期獲得足額工資、最高工時、提供足以保障生命健康的安全衛生條件等項權利,由此用人單位負有相當的拘束義務,以確保勞動者權利之享受。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必然侵害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是對勞動者的生存權、健康權以及人格尊嚴權等權利的極大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次,勞動基準是私法性勞動契約的“保底”內容,對勞動基準的違反同時也是對勞動契約的違反,因為在勞動基準中,公法性權利義務和私法性權利義務之間存在著相互轉化的可能。作為義務主體的用人單位,應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讓作為權利主體的勞動者獲得基本的生存和工作保障。當然,勞資雙方可以通過約定更高水平的利益而更改勞動基準。這種約定所產生的義務,用人單位也須遵照執行。可見,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僅有侵權責任還有違約責任。
然而,包括我國在內的一些國家或地區常常忽略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基準法上應當承擔的侵權或違約責任,進而也忽略了勞動者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獲得救濟的權利。例如,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在很多時候僅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刑事或行政責任,而忽略了其民事責任。又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勞動基準法”就沒有在罰則中規定雇主的民事責任。究其原因在于,勞動基準法中國家干預勞動關系的公法色彩太過突出,使之常常掩蓋了私法色彩。立法者只注意到了在公法領域追究義務主體之責任;或者認為對用人單位施以刑事或行政的處罰,其威懾力已足以阻卻違法行為的發生;或者只偏重考慮公力懲罰的一面,以為可將被破壞的社會關系予以糾正并恢復到原先狀態,而不顧及勞動者的基本人權受到侵害而未得到救濟的現實。
(二)勞動監察程序與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重合
一般而言,勞動監察受理范圍內的法律規范應包括有關勞動者實體權利的強行性法律規范和關于勞動關系運行規則的強行性法律規范,而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應包括以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內部勞動規則以及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的勞動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13]這樣,兩者受理范圍的重合就不可避免。實際上在我國立法中,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在受案范圍上也存在這樣的重合,特別在關于工作時間、工資、經濟補償、違約賠償、工傷賠償等事項上。這些事項不僅構成了勞動者權利的主要內容,而且也是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的主要受理事項。因此,當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侵害勞動者權益時,勞動者的實體權利有兩個主要的救濟程序,即勞動監察程序和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者可通過這兩個程序救濟其勞動基準法上的權利。例如,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當事人既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由上可見,勞動監察程序與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重合是現行制度設計的必然結果。
對于勞動監察程序與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存在重合的事實,我國學界并無異議,但學者們對待重合的認識卻不盡相同。有主張完全重合的,也有主張部分重合的,還有主張截然分開的。[1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實施后,主張完全重合的學者并不多見。但是,部分重合與截然分開這兩種主張存在較大爭議。有學者認為,造成這兩種程序重合乃理論上未能認識到契約糾紛與侵權糾紛之性質的差異性,也未厘清勞動基準的公法規范落實途徑與勞動合同的私法規范目的實現上的差異性,以致形成私際糾紛與公力干預之混亂態勢,造成勞動者尋求勞動監察保護其勞動合同糾紛、尋求勞動爭議仲裁救濟其侵權之申訴的尷尬現象,也造成勞動監察機構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么爭奪管轄要么相互推諉。[15]另有學者認為,勞動監察與勞動爭議仲裁的重合會造成“兩邊都管,兩邊都不管”的局面,因為勞動監察制度主要體現了勞動法的公法特性,而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則集中體現了勞動法的私法特性,所以雙重管轄并不能起到雙重保護的作用。由此可見,應當將公法部分交由勞動監察機構處理,將私法部分交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16]
上述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筆者倒是以為,雖然部分重合的主張有不妥之處,但因勞資爭議中往往私法性與公法性事宜夾雜,如果必須先將其截然分開再進行區別處理,而該爭議又無法迅速厘清或者當事人、參與人根本就沒有能力厘清的話,必然會給勞資爭議的處理帶來更大麻煩。退一步說,勞動監察與勞動爭議處理即便能夠清楚界分,分別處理也會給當事人尋求救濟增加更多負擔。這種負擔的增加不僅是程序上的繁瑣,也是成本上的加重。況且,給勞動者多一種救濟手段并將選擇救濟手段的權利交給勞動者,使勞動者的權益得到更加周全的保護是符合我國勞動立法的基本精神的。其實,一些國家也有類似做法。例如,在日本,其勞動監察與勞動爭議處理就不是截然分開的。對于勞動糾紛,日本勞動行政部門既不是將其一概推向訴訟程序,也不是只將勞動爭議中的勞動違法作為行政或刑事案件來處理,而關注于切實解決勞動爭議問題,賦予勞動者多種救濟方式的選擇權。日本《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基準監察署的工作職責中包括有應答處理來自勞動者個人的因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各種各樣的求助或投訴。同時,勞動者有就相關勞動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17]因此,筆者認為,現階段立法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并不是將兩種程序截然分開,而是針對部分重合所可能導致的程序沖突做好協調工作。
三、勞動基準法中權利雙重救濟程序的沖突
(一)勞動監察程序與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區別
勞動監察程序與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本質特征不同。勞動爭議處理是由勞動契約爭議的私法性決定的,而勞動監察是由行政執法的公法性決定的。由于勞動基準兼有公私法的特征,因此,其中的私法特征部分由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予以救濟,而其中的公法特征部分則由勞動監察程序予以救濟。(2)適用法律規范不同。勞動爭議處理既適用強行性法律規范也適用任意性法律規范,而勞動監察只能適用強行性法律規范。(3)處理機構不同。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主要包括社會性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而勞動監察主要是由國家勞動行政部門執行。(4)啟動程序不同。勞動爭議處理依當事人的請求而實施,不告不理;而勞動監察一般應主動實施,也可以應勞動者請求而啟動。(5)法律責任不同。勞動爭議處理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一般為民事責任,而勞動監察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一般為行政責任。因此,勞動者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獲得的是民事救濟,而通過勞動監察獲得的是行政救濟。
(二)勞動監察與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沖突
面對這兩種在本質特征、職能范圍、具體程序、法律適用等方面都各有不同的救濟程序,勞動者在選擇適用時不免會產生一些沖突。這些沖突概而言之有三:
1.程序選擇上的沖突。當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時,由于法律賦予了勞動者雙重救濟途徑,勞動者可以便利地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救濟程序。但是,在很多時候,這兩種救濟程序是二選一的模式,即勞動者在適用其中一種程序獲得救濟后,不得再選擇另一種程序來救濟自己的權利。例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1條第2款規定:“……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各地方的勞動保障監察辦案程序規則也有類似規定。由于這兩種救濟程序對勞動者的權益保障程度不同,因此一旦勞動者選擇失誤,自己的權益就得不到完全保障。例如,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時,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勞動監察程序中,對用人單位大多僅處以罰款,而所罰款項歸國家所有,并不能賠償給勞動者以補償其所受損害;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并沒有對用人單位的罰款權,卻可以裁決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又如,在某些情況下,勞動行政部門既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勞動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也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勞動者。由于勞動監察機構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勞動者是一種行政措施,勞動監察機構可能因此被用人單位提起行政訴訟,而一旦敗訴勞動監察機構還可能需要賠償用人單位所受損失,因此,勞動監察機構在作出決定時必然存在顧慮。而在勞動爭議處理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并無這種顧慮,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可能性就較大。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勞動監察程序對勞動者的保障程度就較低,而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對勞動者的保障程度則較高。
2.職能處理上的沖突。勞動基準中的私法特征部分由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予以救濟,公法特征部分由勞動監察程序予以救濟,這必然導致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無法涉及行政處罰,而勞動監察程序又無法顧及民事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如果違反勞動基準,無論勞動者選擇哪一種救濟程序,都可能因其處理職能上的分裂而導致救濟的不完全。例如,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的事實一經查證,往往涉及行政處罰。此時,如果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是行政機關,并無行政處罰權,只能就用人單位的民事責任予以裁斷,因此,在勞動爭議仲裁處理后勞動者還需要請求勞動監察機構處理,這無疑陡增當事人的救濟成本。
3.實體權利處分上的沖突。勞動監察程序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當事人不得處分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當事人可依法處分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18]也就是說,在勞動爭議處理中,勞動者可對其實體權利任意處分;而在勞動監察中,勞動者對實體權利的處分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禁止。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勞動者在不同的救濟程序中對其實體權利處分的要求不同,就造成了法律適用及其法律后果上的差異。由于勞動監察只適用強行性法律規范,而勞動爭議處理則既適用強行性法律規范也適用任意性法律規范,勞動監察受理之后只處理涉及強行性法律規范的問題,其余部分則要求勞動者提請勞動爭議仲裁,這無疑增加了勞動者的救濟成本。而在勞動爭議處理中,因違反最低工資、最高工時規定而產生的爭議屬于違反強行性法律規范。對于這些事項,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處理,雙方沒有調解的余地。如此一來,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調解區別于行政程序中的調解就完全沒有多大意義了。[19]
四、勞動基準法中權利雙重救濟程序的協調
如上所述,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勞動者既可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也可通過勞動監察程序救濟其權利,而這兩種程序在勞動者實體權利的救濟過程中會產生一定的沖突,這就需要在立法層面對這種沖突予以協調。
(一)救濟程序選擇上的協調
救濟程序選擇上的協調應當注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所謂程序主體性,是指當事人在救濟程序中居于主體地位,由當事人主導程序的進行。由于當事人決定了程序的進程,最后的處理結果在某種程度上就被認為是當事人自己行為的結果。即便對此結果不滿意,當事人也沒有什么好說的。[20]勞資雙方關于勞動基準的權益糾紛雖然有其特殊性,但糾紛解決的程序只有充分體現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才是公正的。
在現行立法中,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常被忽視。這主要表現在對當事人選擇救濟的方式上,法律作了不當的限制或不當的引導。例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關于2年勞動監察時效的規定,相對于1年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而言,具有引導勞動者優先選擇勞動監察的作用。又如,勞動監察對勞動者而言完全免費,而自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勞動爭議處理的費用雖然已大大降低,但一些必要的開支仍然使勞動者有優先選擇勞動監察的經濟動力。因此,對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與勞動監察程序的選擇應當體現當事人的程序自主性,應尊重勞資雙方作為自主、負責和理性主體的地位,要求他們與有關機構一起參與結果的形成過程,并向他們論證裁判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從而使他們作為裁判制作過程的協商者、對話者、辯論者和被說服者。為此,筆者的具體立法建議如下:
1.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關勞動爭議處理優先或勞動監察優先相互矛盾的地方重新作出修正。例如,修改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制度,使之與勞動監察時效制度一致,皆為2年。
2.擴大勞動者的選擇自由。對應當屬于勞動監察事項的案件,在勞動者申請基層調解后而調解不成時,當事人應當有選擇勞動監察的權利。對于兼有勞動爭議處理事項和勞動監察事項的案件,在勞動者申請基層調解后而調解不成時,當事人應當有選擇勞動爭議仲裁或勞動監察的權利;即使在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在達成調解協議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前,應當有撤回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而選擇勞動監察的權利。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第21條等條款的規定卻剝奪了勞動者的這種選擇自由。并且,關于勞動者一旦申請基層調解就不能選擇勞動監察的規定,既不利于勞動者主動選擇基層調解,也不符合鼓勵勞動者通過基層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的立法精神。
3.對不同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賦予勞動者一定的程序選擇權。實踐中,有的爭議只以當事人可處分的權利義務或不得處分的權利義務為標的,有的爭議標的則兼有這兩種權利義務。為此,對勞動者的選擇權應分類作出安排:第一,在兼有可處分權利義務和不得處分權利義務的爭議中,應當賦予勞動者選擇其中任何一種程序的權利,即使勞動者已經申請基層調解,在調解不成時也應允許勞動者重新進行這種選擇;第二,在只以不得處分權利義務為標的的爭議中,即使勞動者已申請基層調解或勞動爭議仲裁,在基層調解成立前,或者達成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協議、作出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前,應當賦予勞動者撤銷申請并請求勞動監察機構處理的權利;第三,在只以可處分權利義務為標的的爭議中,如果勞動者選擇勞動監察程序,勞動監察機構應當告知勞動者選擇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二)職能上的協調
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以救濟勞動基準中的私法特征部分為主,而勞動監察程序以救濟勞動基準中的公法特征部分為主,這種處理職能上的分裂導致無論勞動者選擇哪一種救濟程序,都有可能使其獲得的是一種不完整的救濟。因此,在沖突協調的過程中應當注重程序的效益性原則。
程序不僅有工具性價值,而且還能產生效益。程序的簡便與否,尤其是程序環節的多與少,是決定法律救濟成本的主要因素,這對于弱勢的勞動者來講更具有意義。過高的法律救濟成本會將勞動者拒之于法律救濟的門外,即便勞動者進入了法律救濟的大門,也會推遲勞動者最終獲得法律救濟的時間。而現行制度中存在某些對效益有負面影響的因素。例如,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監察機構雖然有權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勞動者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但對由此發生的賠償爭議卻無權處理,而只能由當事人另行申請基層調解或勞動爭議仲裁。如此,一起案件分兩次處理,無疑加大了勞動者尋求法律救濟的程序成本。因此,法律救濟程序的安排應當充分體現效益性。筆者的具體立法建議如下:
1.整合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監察的受案范圍。兩者在受案范圍上雖然有明確分工,但難免發生交叉,即同一案件中可能并存著既需要勞動爭議仲裁又需要勞動監察的事項。現行立法對勞動爭議仲裁事項與勞動監察事項的范圍界定不清,尤其是對爭議標的中兼有勞動爭議仲裁事項和勞動監察事項的案件,應當如何界定兩者的分工,沒有明確規定,這不利于勞動監察與勞動爭議仲裁的協調。為此,應充分考慮程序的內部協調性問題,盡量消除程序間相互矛盾的規定,對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監察重新作出梳理,清楚界定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監察的受案范圍,使兩者的受案范圍保持協調。
2.賦予勞動監察機構一定的行政強制手段。《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因立法層次的限制,沒有規定必要的行政強制手段。面對大量影響惡劣的欠薪逃匿案件,勞動監察機構既不能對違法單位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更不能對責任人進行留置。由于無法及時采取強制措施,當事人可以從容地卷款逃跑,致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因此,在勞動監察程序中,當用人單位由勞動監察機構查處時,勞動監察機構除了責令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相關損失外,還應要求用人單位先行支付賠償費用;如若發生爭議,再另行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來解決。對拖欠勞動者工資且有逃匿可能的嚴重違法行為,勞動監察機構應有權查封、扣押資產和凍結賬戶的措施,防止用人單位轉移資產逃避執行。如果勞動監察機構有權強制執行用人單位的資產,完全可以提高程序的效益。
3.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在處理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而產生的爭議時,應當與勞動監察機構建立聯動處理機制。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一旦受理爭議,應將可能涉及行政處罰的部分交由勞動監察機構同時處理,而對用人單位的民事責任部分予以裁斷,盡量在救濟程序上體現效益性原則,方便勞動者的救濟。
(三)實體權利處分上的協調
由于勞動基準的私法屬性要求給予當事人對其實體權利的自由處分權,而勞動基準的公法屬性則要求對當事人處分其實體權利予以限制或禁止,因此,在勞動者實體權利處分方面,應注重救濟程序的內在協調性。程序的內在協調性體現在程序之間的不沖突,即基于同一實體法的不同程序之間、同一程序內不同環節之間合理分工和配合,相互順利銜接,并在目標上具有一致性。筆者的具體立法建議如下:
1.賦予勞動監察機構在處理涉及任意性法律規范的事宜時實施不具行政強制制裁效力的處理權限。勞動監察作為一種行政執法行為,僅適用強行性法律規范來處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確保勞動監察機構能夠依法行使行政職權,防止行政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是,在實踐中勞動者請求勞動監察機構處置其投訴時,既包含了涉及強行性法律規范的事宜,也包含了涉及任意性法律規范的事宜。因此,勞動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違反有關強行性法律規范的行為,可以作出具有行政強制制裁效力的處置決定;同時,建議賦予勞動監察機構一并處置用人單位其他行為的權限。當然,對違反任意性法律規范的行為,勞動監察機構應作出不具行政強制制裁效力的處置決定,并允許當事人為此進一步尋求勞動爭議處理的救濟程序。
2.賦予勞動者在勞動爭議處理階段處分其勞動基準上所有實體權利的自由。基于一般法理,當事人對于自己的任何權利,皆有一定的處分自由。即便當事人處分的權利是法律所強制規定的,只要這種處分是完全自愿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就應當允許。因此,勞動基準上的實體權利雖然都是法定的和強制性的,但勞動者依然享有一定的處分自由。當然,這種自由處分權應當只限于勞動爭議處理階段,并排除在勞動關系的建立階段和運行階段等其他階段,以防止弱勢的勞動者被迫與用人單位達成妥協而接受低于勞動基準的條件。而且,我國相關法律也明確規定,處分權是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處理中享有的一項重要民主權利,任何人不能侵犯當事人的這項權利。事實上,連是否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都是由當事人自主決定的,那么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中,對任何實體權利包括勞動基準方面的權利,當事人當然享有決定是否申訴、起訴、放棄、和解的處分權。實際上,作為一個理性的人,勞動者應當知道如何處分其勞動基準上的實體權利對自己最為有利。以最高工時為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關于最高工時的強制規定,在勞動爭議處理階段,勞動者最希望得到的并不是用人單位受到行政處罰,而是就其超過正常工作時間和合法的加班時間之外的部分能獲得額外的加班費或賠償。如果限制勞動者就其獲得額外的加班費或賠償而行使處分的權利(包括就此進行和解的權利),對勞動者并不十分有利,最后可能導致勞動者無法得其所愿。當然,勞動者處分其勞動基準上的實體權利,并不會否定勞動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行使行政處罰的權力。
注釋:
[1]我國臺灣地區的“勞動基準法”對勞動基準的定義就涵蓋了這兩方面。參見王全興:《勞動合同立法爭論中需要澄清的幾個基本問題》,《法學》2006年第9期。
[2][8]參見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201頁;林豐寶:《勞動基準法論》,三民書局1997年版,第13頁。
[3]此處所謂的“法域”,是指介于法體系與法部分之間的中位概念。一般認為,如果將以國家本位為特征的公法看作是第一法域,以個人本位為特征的私法看作是第二法域,那么私法與公法相融合而產生的、以社會本位為特征的社會法則是第三法域。參見董保華、鄭少華:《社會法——對第三法域的探索》,《華東政法學院學報》1999年第1期。
[4][9]參見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74-80頁,第200頁。
[5]參見黃程貫:《勞動基準法之公法性質與私法轉化》,《東吳法學》2006年秋季卷。
[6]參見董保華、鄭少華:《社會法——對第三法域的探索》,《華東政法學院學報》1999年第1期。
[7]參見[美]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7-8頁。
[10]由于筆者在本文中主要論述勞動基準法中勞動者實體權利的救濟程序,故對國家作為權利人的權利救濟程序并不詳述。
[11]例如,有些學者認為,行政責任主體只限于行政主體。參見方世榮主編:《行政法原理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頁。
[12]一般而言,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包括調解、仲裁、訴訟等程序。為行文方便,本文所稱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主要指仲裁和訴訟程序。
[13]參見王全興:《勞動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6頁。另外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與勞動訴訟的受案范圍基本一致,而且,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實行勞動仲裁前置程序,不經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本文在很多情況下,僅以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的仲裁程序為例,與勞動監察程序進行比較研究。
[14]參見黎建飛:《勞動法的理論與實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506-550頁;王全興:《勞動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6頁;董保華:《勞動保障監察與勞動仲裁:選擇或互補》,《中國勞動》2005年第1期。
[15]參見鄭尚元:《勞動合同法的制度與理念》,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47頁。
[16]參見張曉坤:《淺析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工會理論研究》2005年第4期。
[17]參見日本《勞動基準法》、《勞動安全衛生法》、《最低工資法》、《工資支付保障法》、《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等,http://WWW.mhlw.go.jp/topics/2008/12/tp1216-1.html,2010-03-20。
[18]參見王全興:《勞動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