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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傳播而生產的網絡音像(含VOD、DV等)、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畫(含FLASH等)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像制品、游戲產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和動漫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收音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準,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條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備案制度;對互聯網文化內容實施監管,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初審,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七條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三)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100萬元以上的資金、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八條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后,報文化部審批。
第九條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采用企業的組織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業務發展報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設立以后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備案報告書;
(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批準后,應當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改變名稱、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應當依據本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并持文化行政部門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到當地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手續。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改變名稱、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應當在變更后60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應當在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并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須報文化部備案。
第十五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企業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文化部或者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請文化部注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原備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注銷備案,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互聯網文化產品進動由取得文化部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收到內容審查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節目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運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
互聯網文化單位運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依照有關規定需要備案的,應當在正式運營以后60日內報文化部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
第十七條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實行審查制度,有專門的審查人員對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審查,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合法性。其審查人員應當接受上崗前的培訓,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第二十條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記錄備份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處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責令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六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運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或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節目內容的,運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部備案或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關鍵詞】互聯網;政府;行政管理;創新
中圖分類號:D6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7-0125(2016)04-0246-01
政府是社會管理的核心機構,進入21世紀以來,社會經濟迅猛發展,政府的日常管理事務越來越多樣化,涉及到的內容眾多。傳統的行政管理方式較為單一,無法適應市場出現的新變化以及人們對行政質量的高標準,伴隨互聯網的深入發展,利用新技術對行政工作加強管理,是政府改革的重點。因此,我國的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創新,突出管理的科學性、便捷性,降低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并提高管理的質量和水平,促進政府服務職能的彰顯,更好地為百姓服務。
一、互聯網與行政管理
現如今,社會已經進入了信息時代,互聯網作為電子政務的主要形式,必須堅持革新,改變政府原來的管理方式,全方位掌握政府的管理動態,深化服務質量。當然,想要在互聯網時代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就必須明確相關的含義。
互聯網是一種新出現的網絡系統,俗稱因特網,起源于1969年?;ヂ摼W是最廣泛的信息載體,由龐大的數據系統組成,能夠為及時的查閱提供可靠詳實的信息,并面向更廣泛的社會群體,解決傳統管理辦法受制于時間的問題,將地球有機地整合在一起,實現平等互動和交流。
行政管理方式是政府管理的一種辦法,也是政府職能可以履行的主要手段,是溝通百姓與政府的一座橋梁。行政管理的主體是政府,在管理過程中必須按照法律開展執行,承擔相應的職責。
二、當前形勢下政府行政管理的現狀
面對社會發展、技術創新的新局面,我國的互聯網得到了推廣使用,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也在不斷進行創新,管理的現狀出現了變化。
(一)傳統的行政環境改變。行政環境是將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整個行政系統的各個因素的總結。互聯網自身的顯著特點,改變著人們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推動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當前,隨著互聯網應用的普及,創新與改革勢必成為互聯網環境下行政環境的必然趨勢。
(二)傳統行政管理方式的轉變。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提高,政府對互聯網的使用范圍也在不斷擴大。原有固定的“辦公室”的概念也隨之改變。自動化、無紙化的辦公方式漸漸弱化了嚴格的上下班場所、時間等觀念,計算機替代了許多繁雜的行政事務,電子政務變得越來越不可替代。
三、互聯網背景下政府行政管理模式創新的對策
結合目前互聯網發展的新趨勢,我國的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必須要解決原來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有針對性地改善管理方式,突出互聯網的優勢和作用,從而提高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實現其目標。
(一)堅持信息化技術的應用。在行政管理中利用互聯網,突出技術的優勢,就必須做好信息化應用。因此,我國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引進現代化高新設備,充分借鑒國外的信息化建設經驗,并與我國的行政管理實際相結合,走一條信息發展的道路。具體來說,政府要開展深入調查,分析清楚目前的管理情況,對相關人員開展信息化技術培訓,為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奠定基礎。
(二)完善信息化建設。信息化建設是互聯網應用的基礎,是行政管理能力能夠提高的關鍵,也是實施現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對此,政府必須加強信息技術的建設,提高網絡的利用效率,在資金、政策上加以扶持,通過技術管理代替原來的人工管理,節約時間,做好技術控制,使其成為最常見的管理辦法,更好地彰顯我國的綜合國力,為信息基礎建設提供保障。
(三)創新信息管理的方式。傳統的政府行政管理模式不夠科學和完善,管理方式單一,與社會發展的實際相背離,更無法提高辦事效率。針對這樣的現象,政府管理必須借助網絡,創新管理的模式。具體而言,政府要編纂一套系統的管理辦法,開展電子政務,將原來的管理轉移到網絡上,加深管理的內容。此外,政府還要堅持管理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堅持陽光政務,接受人民的監督。
四、討論
在互聯網深入推進和信息化發展的大背景下,我國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必須堅持創新,轉變原來的單一管理方式,結合現狀,健全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手段,突出信息技術的優勢,發揮其共享能力,并在此基礎上深化人員教育和培訓,通過資金的投入和使用,完善他們的能力,搞好信息教育和技術教學,從而切實提高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使其更好地為百姓服務。
作者:尹媛媛
參考文獻:
[1]莫于川.推進行政改革·打造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行政管理改革創新的背景、趨勢、重點和界限[J].北方法學,2007,(05):148-160.
[2]李康平,方玉強.互聯網背景下政府治理方式的優化與創新[J].經營管理者,2015,(19):286.
關鍵字: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監管;立法提議
導言:2012年6月,《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已由國家工商總局牽頭,明確列入國務院“二類立法”計劃。眾所周知,我國電子商務在進入互聯網時代之后取得了飛速發展,截止到2012年6月,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達3.5萬億元,國內電子商務服務企業達38780家①。與此同時,“返利網”作為“第三方網絡購物導購平臺”的代表,也進入了大眾的視線,為傳統的網絡購物模式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所謂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指的是非隸屬于購物網站本身,在網絡購物中對各大購物網站進行分類和比價、引導消費者購物并往往附帶一定返利的第三方網站,現階段最主要的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即是各類返利網站。但是第三方導購平臺在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2012年12月 “太平洋商城直購網”這個中國電子商務被控傳銷第一大案在南昌開庭。結合返利網運營過程中固有的法律風險,筆者在此對《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從而探討對以返利網為代表的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法律監管辦法。
一、現有的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立法
網絡商品及服務雖然發展迅速,但由于在我國的產生時間較短,無論是技術和經驗上都沒有制定權威性法律對其整體性地進行規制。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在電子商務領域先行一步,制定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從而為今后法律對相關條款的整合和創新提供了基礎。
1.《電信條例》
《電信條例》是在2000年9月由國務院通過并公布施行的行政法規,是我國較早的和電子商務監管有關的立法,為電信行業的監管提供了依據:規定了電信業務實施許可制度;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分別頒發不同的許可證;規定電信業的監督管理機構是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規定對運用新技術試辦的新型電信業務采用備案制度。
應該說,《電信條例》奠定了電子商務交易立法的基礎,但是,《電信條例》是總括式的行政法規,其側重點在于規范基礎電信業務,對于增值電信業務并沒有加以詳細的規定,且由于制定的時間較早,對于電子商務新出現的產物如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第三方平臺的具體監督管理同樣沒有涉及。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在《電信條例》的基礎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進行規制:將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對經營實行許可制度,非經營實行備案制度,從而區分管理;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公布已許可和已備案的服務提供者名單;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主頁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備案編號;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監督管理機構是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和《電信條例》相比,《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于電子商務的規范更加具體,也提供了具體的監管途徑。但是由于規定沒有細化,相關部門的權責也沒有分清,因此還有待更新的立法加以完善。
3.《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是2010年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議通過的部門規章。和《電信條例》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相比,對于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電子商務的諸多問題進行了回應:明確了相關法律主體的概念,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經營者被正式劃為網絡服務經營者;第三章專門規定了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的義務;第四章專門規定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確定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機構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創新性的提出了信用檔案制度,對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對于網絡交易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是可以看出,法條本身更加側重于對于商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監管,而對于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規定,也僅僅強調其審核監督的義務,而對于第三方平臺運營的本身,并沒有具體的條文規定,很難應對出現的新問題。
二、從“太平洋商城直購網”一案看對于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監管存在的問題
“太平洋商城直購網”涉及傳銷一案集中反映了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合法性認定上的空白和尷尬,這對于接下來的立法具有極其重要的啟示。
首先,“太平洋商城直購網”的經營模式是否涉及傳銷,理論和實務界都存在重大爭議。相關偵查部門經過了立案、撤銷再重新立案的過程,可見,對于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的經營模式依然沒有權威的相關部門對其定性,從而影響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有效監管。
其次,對于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具體監管內容也有待深入。從“太平洋商城直購網”的主頁來看,其相關證件十分齊全。但是,由于其經營模式特殊,涉及資金鏈長且影響巨大,在接下來的監管方面就遇到了困難,對于可能存在的風險缺少有效的預防措施。這和工商監管的重點在于具體的商品服務供應商,而對于第三方平臺的檢測本身缺乏相關規定有直接關系。
最后,對于第三方平臺的市場準入機制還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由于電子商務的特殊性,其準入的條件可能不必限制地太嚴格,否則可能扼殺新興事物的生命力。但與此同時,還是需要一定的界限以保證消費者的利益。
三、對《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中涉及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立法建議
《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是在《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之后產生的產物,其和后三者之間必然存在必要的承接,也要克服現行立法法規存在的不足,反映電子商務現狀。筆者認為突出對于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或其他相關概念符合法律制定的總體趨勢,在此結合相關立法提出相關建議。
首先,設立專章列出對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的監督管理。這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中并沒有專門整理,因為《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網絡平臺已經設立了監管機制。但是,筆者認為,對于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的管理也要分不同層面,對于技術性方面的管理可以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負責。但是,經營管理類的監管,還是要強調工商管理部門的職責。而除了電信管理機構和工商管理部門,對網絡平臺經營服務者的管理也包括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雖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初步提出了分工的概念,但是對于各個機構還是有必要分清權責,對于其不同的權限進行一個細分,以免在具體操作中出現扯皮的現象。
而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其屬于廣義上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一般的僅需注冊而無需預存消費額的返利網站,其經營模式中除了返利的周期過長、涉及虛假承諾影響消費者利益之外,本身并不引起社會重大的經濟動蕩。但是,當新型的返利模式,如“太平洋直購”的BMC②模式需要吸收大量預存款的時候,相關部門在監管方面就要做好必要的分工,在其中的一個環節出現爭議的時候,必須要有一個部門牽頭,協同其他部門進行監管。因此,筆者認為,在《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要強調工商管理部門對第三方平臺具體的經營進行定期監督抽查,以防止大規模的經濟波動。
其次,對于許可制度進行細化?!痘ヂ摼W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細化地對經營實行許可制度,非經營實行備案制度。但是,由于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的種類有所不同,網絡經營的社會影響力也與其經營規模、范圍有關,因此,對于許可的門檻限制應當有所區分體現。
對于電子商務中涉及大額預存款的第三方平臺,其市場準入最初應當對其模式進行嚴格的審查,因此對其準入應當比一般的許可多一些實質性審核,如果不合格的話就不應當輕易允許其進入市場。而除了營利模式本身涉及大量資金之外,對于在網絡經營中出現的一些涉及重大資金的項目也要主動提請相關部門事前進行監管,給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穩定的環境。
再次,適當擴大備案制度的適用范圍。事實證明,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很容易出現新的經營模式,而其模式往往包含一定的技術性。對于一些存疑卻不宜直接用法律進行強行取締的模式,應當適用備案制度。對于“太平洋直購網”中出現的極為復雜的BMC模式,進行備案可以使得其在爭議的情況下得到合法的身份,使得其不因長期處于爭議的狀態從而影響正常經營,同時也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研究對于新興事物如何很好地進行引導。
最后,切實地規定信用檔案制度的切實適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信用檔案制度,提出實施信用分類監管。信用檔案制度是極為先進并且適用的,但是其側重點還是在于網絡商品及服務的直接經營。但事實上,虛擬網絡中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普及是極其有現實意義的,對于第三方平臺也適用信用制度,定期進行分類從而確定其監管力度對于繁雜的市場也具有現實意義。
總之,對于《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中涉及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立法建議,既要和以往的立法相銜接相適應,也要結合現實,對于其中的制度加以深化。對于某些制度的提出雖然最后的落腳點也不僅僅放在對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監管上,但是,作為整個電子商務監管立法的立足點,必然也利及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甚至其他一系列新興電子商務產物。
四、結語
隨著《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立法的進展,對于防范返利網運營過程中出現的固有的法律風險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對于其中的立法提議在今后還有待討論和跟進,總之,對于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及其相關的電子商務產物,有必要通過有效的立法對其進行監管并科學引導,促使其健康運營發展。
參考文獻:
【1】高富平, 張楚編著:《電子商務法(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王紀平編著:《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3】吳弘, 胡偉編著:《市場監管法論――市場監管法的基礎理論與基本制度》,北京大學出版,2006年1月第一版。
注釋: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 財務公司
一、第三方支付業務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是什么
第三方支付有狹義和廣義兩種定義。從狹義上講,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非銀行機構,借助各類信息安全技術,建立支付平臺實現在各種銀行及非銀行賬戶間的劃撥和轉移資金。從廣義上講,第三方支付在央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網絡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這一定義讓第三方支付不僅僅是互聯網支付,而是成為一個集線上、線下于一體,提供移動支付、電話支付、預付卡支付于一體的綜合支付服務工具。
(二)第三方支付業務發展歷程
在央行對市場的第三方支付企業進行管理之前,支付寶、首信易支付、財付通等平臺與電子商務公司捆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陸續進入并占領市場。隨著互聯網模式的興起,電子支付市場占比越來越多,第三方支付機構不斷侵占傳統行業領域,拓展支付結算市場,開始出現了獨立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他們主要為行業提供資金解決方案,如拉卡拉銀聯、匯付天下等,但此時的整個行業監管缺失,業務不規范、一系列問題接踵而至。直至2010年9月央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公布實施,第三方支付才走上有序發展的道路。
(三)第三方支付業務優勢
一是高效便捷。第三方支付的媒介通道主要建立在眾多銀行等金融機構支付渠道的連接,方便了客戶資金字符流轉,效率得到極大提高。二是風險防控。區別于傳統的資金支付流轉方式,擔保支付為主體的第三方支付可以詳細記錄交易雙方過程,方便事后處理分析,有效地保障資金安全、信用風險等,形成對交易各方的監督,提高交易可信度和透明度。三是創新業務。第三方支付平臺是一個無限可擴展的開放平臺,它可以通過大數據云平臺等整合,開發基于平臺綜合授信業務,擴展相關供應鏈融資、客戶信用體系建設等增值服務,更好助推互聯網金融發展。
(四)國內第三方支付業務發展現狀
目前,國內第三方支付業務發展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支付機構水平發展不均衡,水平差異較大;二是擁有支付牌照的企分布發展不均衡,業務主要集中在經濟強?。蝗侵Ц兜闹饕悇e:互聯網支付和移動支付;四是少數第三方支付機構壟斷市場份額(如:支付寶);五是市場競爭趨于白日化,小公司生存壓力巨大,被大公司整合或者行業外公司吸納成為趨勢。
二、財務公司發展第三方支付業務的必要性分析
(1)集團業務布局角度。實現整個集團一盤棋,避免重復投資,實現集約化發展,形成合力,符合集團管控的需要。
(2)集團資金管控角度。網上交易的資金集中統一管理,有利于集團的資金集中管控。
(3)集團風險管理角度。對集團風險進行集中管理,有利于降低資金風險、運營風險和基礎設施風險。
(4)集團品牌形象角度。統一品牌形象,保證集團公司形象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5)集團業務協同角度??蛻?、供應商等資源可以統一管理與應用,一方面不斷增加客戶黏性,另一方面不斷促進不同板塊的產品銷售。
(6)集團生態圈打造角度??梢约械膶蛻艚灰子涗洝①Y金流向等進行大數據分析,發展與之相關的精準營銷、供應鏈金融等增值業務,打造產業生態圈。
(7)集團轉型發展角度??梢栽谥С种鳂I發展的基礎上形成一個新的增長點,未來可派生出供應鏈金融、企業理財、企業福利等互聯網金融新業務。
(8)信息安全角度。避免接入外部支付平臺所帶來的所有的客戶數據、交易信息泄露問題。
三、財務公司發展第三方支付業務的措施建議
(一)轉方式,提效率
財務公司作為傳統金融的重要補充,經營方式較為固定,應該大力創新經營模式,提高服務的方法和效率。一是要降低進入門檻,在控制風險前提下,簡化業務辦理手續提升客戶體驗度。二是要加強產品的個性化設計。相較于金融市場上繁多的產品,財務公司的產品較為定式且單一,很難滿足客戶的個性需求,而資金外部滯留本來就是資金歸集大難題。對此,財務公司應該借鑒互聯網+思維,大力創新,以合理時限分析歸集峰值變化等手段,為客戶定制產品;借助互聯網金融模式,拓寬服務眼界和邊界,發展產業鏈金融渠道,創新金融產品。
(二)推信息、促發展
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信息處理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智能化、二是信息網絡化、三是數據化。相當數量的互聯網金融都可在社交網絡傳輸信息,利用搜索引擎對信息進行數據化處理。另一方面,就是云處理功能,在云計算的保障下相關企業可以對大量數據進行篩選、重組和標準化,從而提供金融交易所需信息數據及分析。當前財務公司缺乏對于存款單位的產業鏈上下游信息的有效利用整合,信息處理相對較弱。財務公司要適應金融市場的發展,就必須推動資金賬戶的將信息網絡化,深度發掘客戶信息及業務數據,再將共享信息整合,真正建立大數據分析系統,最終實現財務公司金融產品的創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央行支付結算監管;問題;對策
央行支付系統屬于各銀行部門支付體系的有效鏈接,這對全國性的支付業務來說具有一定的促進性、支撐性、轉化性效用。在金融領域中,如果應用互聯網技術一定會對當前支付系統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然而我國互聯網金融則是從支付方面開始的,所以不管金融產品和服務或是金融工具怎樣不斷創新,在互聯網金融下的支付也需要合理的劃分到央行支付結算體系的監管范圍,同時還需要由我國央行進行監管。
一、互聯網金融背景下央行支付結算監管問題
(一)監管體系發展落后現階段,我國互聯網金融模式均是依據各監管規定的相應監管標準來實施實際監管工作的。因此,業務的復雜性,使得在各屬性混合在一起的情況下,盡管合理劃分了監管機構與監管界限,然而,具體的立法細節卻未制定和頒布。
(二)監管制度不完善近年來,我國央行出臺很多支付上的管理辦法,然而,在此當中卻仍有不能改進的一些方面。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對第三方企業的支付服務接入和規范經營,存在法律層面低、處理不到位和調整范圍小等問題。我國盡管已對金融支付管理和監督進行具體詳細的要求,并同時也對相應規章制度不足之處進行完善和優化,但是到目前為止并未看到顯著的行為對策,而且在具體操作中,仍然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為此根本無法對金融支付做到有效監管。除此之外,還有一些互聯網金融服務盡管已經有了具體的監管機構,但是作為監管機構卻還需對相應的法律授權做好規范。
(三)支付監管模式和手段較落后在新時代背景下,隨著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互聯網企業數量變得越來越多,這種情況對于金融類產品創新與快速更新具備非常好的促進性作用,所以在此情況下,新商業模式與運營狀態正在加快創新速度。最近幾年,從我國央行所出臺的有關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能夠發現,支付監管在不斷調整與完善中。但是,與網上銀行相比,其卻缺少有效的預期與監督,而且效率也較落后,由此造成監管存在嚴重滯后性,如此造成缺少合理的監管機制。此外,還造成很多P2P企業與互聯網企業打破業務上的局限,以代表的公眾名義,不合法的售賣基金、高利貸、保險和貸款,及非法性的吸收存款,如此對金融業安全形成較大威脅。
(四)支付系統的安全性和信息處理能力薄弱隨著各種新支付方式的相繼出現,對我國央行的第二代支付清算系統信息處理效果及安全性提出了更苛刻的要求及標準。央行是主要負責管理支付清算的一個機構,所以對第三方支付進行監管是必須要做的一項工作,對第三方支付進行有效監管,能夠有效維護好金融支付體系安全性和可靠性,由此保證消費者合法權利。
二、完善互聯網金融發展下央行支付監管對策
(一)健全法律規范為了使互聯網金融的支付可以正常有序進行,在遵從相應規律的基礎上,一定要先設置合理的法律規范,由此更科學的對組織形式、風險防范及經營管理范圍實施規范。除此之外,還需制定與之相匹配的管理方法,確定貸款者、出借者及支付平臺各方具體責任,構建網絡資金的監管體系、信息保護與身份認證等相應對策,由此確保互聯網金融支付朝著健康穩固的方向不斷發展。
(二)健全監管體系首先,結合互聯網金融產品本身的特點,在我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會議下,所涉及的一些銀行、保險、證券等相應金融產品,分別都由央行、銀保監會及證監會等部門來監管,但是在此當中,央行則是作為代表單位來進行監管的,主要負責研究互聯網金融整體發展計劃。其次,監管機構需與政府部門、地方政府間加強溝通,特別需確定中央與地方監管責任,避免區域性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出現。最后,監管機構需與公安部門加強聯系,確定非法集資、吸收存款、金融詐騙及非法股票與正常網絡金融的具體界定標準,依據相應法律來整頓非常規性的網絡金融行為。
(三)確定分業監管機制對互聯網金融進行創新對于普惠金融發展非常有利,其所具備的低成本優勢發展前景非常良好,然而卻需把持好安全底線,由此確保其可以良性有序發展。一方面,需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原則,央行主要對網絡支付進行監管,充分劃分好支付業務與借貸業務,針對小額借貸企業來說,僅可以經營一些借貸類的金融業務,但是在此期間需制定資金的第三方托管機制,只有這樣才可以做好網絡金融資金監管工作。另一方面,構建合理的準入機制。為互聯網企業辦理經營許可證、從業資格證,由此解決“無照經營”這一局面,同時,對違法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罰。(四)推動支付工具和服務創新第一,央行需及時認清包容監管理念的重要性,并同時積極引導支付工具與支付技術進行大力創新,可借鑒和引用國外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同時,促進全新支付模式與其他業務上的合作,由此構建大金融支付模式,提升地區、小微企業及低收入群體的金融服務實施效果,從而使支付普惠金融服務能夠得到高效地發展。第二,推動網絡業務不斷創新,與我國中央所提出的“互聯網+”政策保持統一,促進網絡金融企業與監管部門加深聯系和溝通,防止二維碼支付風險的出現,結合風險防范和業務創新共同實施的原則,對網絡新金融產品進行合理評估,同時控制好風險,并同時穩步推行新金融產品。
(五)對互聯網金融支付平臺的準入與退出加強監管其一,需對準入監管標準進行完善。首先,需要由央行對其準入資格進行深入的審核,在核實以后向其發放網絡業務準許證書,嚴禁資質和信用都不合格的企業經營網絡金融業務,這對規范管理第三方支付業務秩序非常有必要。其次,由別的監管機構來對其業務實施監管。其二,需構建市場的退出監管機制。在我國央行所制定的針對非金融支付服務的相應管理的規定當中,需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退出行業進行合理的規范,同時,也要求對客戶權益進行維護,然而卻沒有對具體該怎樣維護進行具體說明。客戶資金存于第三方機構在銀行的戶頭上,這些資金所有權歸屬于客戶。所以,第三方機構退出盡管是企業行為,然而卻與公眾利益相關,為此,需制定出合理的退出制度,以更高效地對互聯網企業退出實施單獨監管,從而保障客戶信息與利益。
(六)重視實名制的有效落實和賬戶監管首先,需重視實名制。最大限度應用人臉識別系統及虹膜技術的切實應用,只有如此才可以使支付更為安全,同時提升互聯網金融實名制成效。其次,央行需以實名制是否有效落實為參考,來明確賬戶安全等級與安全系統及權利和額度標準,協調好線上實名制賬戶認證與線下賬戶實用制間的聯系,以隨時對線下制度進行合理的調整與優化,從而對網絡銀行與虛擬電子賬戶加強監管。
(七)健全征信系統與互聯網金融相匹配的征信系統如果不健全,一定會造成互聯網信貸出現大量的壞賬現象,從而對消費者資金造成嚴重損失。所以需要對互聯網金融下的征信系統進行完善,同時,把網絡征信同央行征信系統進行有效的對接,從而有效做好個人信息和企業信息的有效評估,讓雙方信息達到對稱性。除此之外,還需對交易雙方開放個人及企業征信系統平臺,如此對信息的查詢與提供創設條件,并同時引導個人與企業不斷提升自身信用等級。
(八)對網絡支付風險加強監測首先,需對對備付金進行合理管理。因網絡結算存在延時性,為此,網絡支付平臺需與央行的網上支信清算系統做好連接,由此更高效的提升資金流動性,防止金融脫媒情況的出現。其次,通過使用技術性手段,利用對數據的統計、分析,合理構設風險預警,從而使網絡支付平臺上的所有數據分析能力都可以獲得有效提升。最后,需做好互聯網信息的風險預測。對于各企業內的網絡支付業務來說,需對其信息和風險進行公開,切記不要承諾具體收益。
(九)以支付系統來提升服務水平支付系統屬于央行建設及各銀行參與的一種金融機構設施,是企業與機構資金支付的重要平臺,具有資金流動作用,所以保證支付系統的安全性與效率性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第一,需提升軟硬件效率,保證其技術上的高效性,同時,不斷提升其穩定性及速度性;第二,需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對系統內每個操作人員其操作流程進行規范,并同時遵從支付清算原則,以更高效的提升服務水平。
關鍵詞:新常態;城商行;利率市場化;改革;轉型
中圖分類號:F830.34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5)06-0073-07
自2010年起中國經濟增速連續四年放緩,經濟發展進入增長速度換擋期、結構調整陣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疊加”階段,“三期疊加”對城商行造成一定外部沖擊。同時,受不對稱降息、利率市場化加快、金融脫媒深化、同業跨業競爭加劇以及監管規范增強等多重因素的影響,2010年以來城商行規模及盈利增速明顯放緩,尤其是2014年,資產總額及稅后利潤增速分別跌至19.15%和13.48%,創近8年來新低,城商行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
面對復雜多變的經濟金融環境,城商行積極應對新常態,主動加快戰略轉型和創新驅動步伐,將發展從“規模速度型”轉向“質量內涵型”。實施業務轉型和發展模式再造,重點推進組織架構改革、精細化管理、綜合化經營、資本補充機制創新以及零售業務轉型,與此同時,把握金融信息化發展浪潮,積極布局直銷銀行及互聯網金融,實現新常態下的新發展。
一、經濟金融改革深化背景下的格局與挑戰
(一)經濟新常態重塑城商行發展格局
城商行的快速發展得益于中國經濟上行周期以及銀行業的整體繁榮。然而,隨著中國經濟進入“三期疊加”的新階段,經濟實際增速顯著下行,限制了城商行規模擴張能力,同時,實體經濟去杠桿化及企業信用風險的持續暴露進一步加大城商行資產質量壓力。加之城商行經營的地域特性,在經濟下行周期中面臨更大的持續盈利及風險管理的挑戰。如圖1所示,2009年以來,城商行規模擴張及盈利增長與中國經濟增長之間呈現極強的一致性,2014年成為中國經濟及城商行近年來發展新低。
具體來看:一是規模擴張速度創10年來新低。19.15%的整體資產總額增速僅為2010年的一半,也是近10年來(2005―2014年)首次降至20%以下。從個體來看,前幾年增速保持在25%以上的中小型城商行,包括威海商行、洛陽銀行、桂林銀行、青海銀行等資產增速均明顯放緩,其中,青海銀行增速僅為8.45%,其余三家都降至15%以下。二是盈利增速及資產利潤率明顯下滑。資產擴張能力受限、存貸利差收窄、不良核銷及撥備增提,三個因素共同作用使城商行利潤增速降至13.48%,比2007―2014年平均增長率低近20個百分點。同期資產利潤率由2013年的1.19%降至1.12%。三是資產質量承壓,不良貸款明顯上升。受經濟“三期疊加”等因素影響,城商行資產質量延續近年來下行態勢,且幅度也有所擴大,2014年不良貸款余額較上年度增加56%,不良貸款率創5年來(2010―2014年)新高,達到1.16%,較上年度增加0.26個百分點,自2012年第4季度以來連續9個季度不良貸款余額及不良貸款率保持“雙升”。
(二)金融市場化加速城商行深化改革
2014年11月21日,央行宣布非對稱降息并擴大存款利率上浮區間上限至20%。2014年11月30日,國務院就《存款保險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釋放了深化金融改革的信號,利率市場化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隨著存款理財化及同業之間競爭的加劇,城商行依靠價格等傳統手段進行競爭迫使凈利差水平向下限收斂,由此帶來利差水平的顯著下降,由2013年的2.92%迅速下降至2014年的2.39%。與此同時,金融脫媒形勢加快。一方面,直接融資特別是債券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使傳統銀行信貸受到明顯擠壓,央行的社會融資規模統計表明,我國社會融資總量中人民幣貸款占比由2002年的91.9%下降至2014年的41.2%,融資市場上的競爭愈來愈激烈,社會融資結構正在發生顯著的變化。而這對依靠傳統存貸業務、綜合金融服務能力不高的城商行帶來的影響更加深刻。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使技術脫媒趨勢更加明顯,由此帶來的第三方支付(以支付寶等為代表)①模式對商業銀行零售業務產生的脫媒作用也更為明顯,這對信息科技支撐本就較為薄弱的城商行而言會帶來客戶資源及存款流失的風險。金融市場化的加劇要求城商行進一步深化改革、全面加快業務轉型步伐。
二、適應“新常態”加快模式再造和業務轉型
經濟增長紅利的消失以及金融市場化改革的深化,使國內城商行傳統的主要依靠資本增加、信貸擴張以及增加人員和網點投入拉動的外延式增長模式不可持續。面對2014年以來息差收窄、負債成本上升、收費業務監管從嚴以及不良貸款加速暴露等多方面的壓力和挑戰,越來越多的城商行啟動新一輪經營管理改革。一方面,隨著業務模式的轉變,積極推進以提高管理效率為重點的體制機制改革;另一方面,契合混業經營及金融信息化發展趨勢,不斷加快布局非銀行業金融領域及互聯網金融。
(一)以組織架構改革紅利激發經營活力
盡管過去十余年決策鏈條短、經營機制靈活的組織架構模式顯著提升了城商行的決策效率并使之在激烈的銀行業競爭中占據一席之地。但是,隨著橫向推動跨區域經營、縱向推進支行網點建設,城商行逐步確立了相當的市場份額,無論是資產規模還是組織規模都逐步壯大,原先的組織架構及管控模式難以為繼。因此,組織架構調整成為國內城商行應對經營挑戰、提升競爭靈活性的重要戰略選擇。
南京銀行拉開2014年城商行組織架構改革的序幕。2014年1月,經監管部門批準,在整合總行營業部及南京地區8家中心支行的基礎上,南京銀行南京分行正式成立。南京分行成立之后全面接管南京地區營運管理工作,形成集約、高效的后臺集中作業模式,而總行管理精力和資源從南京地區事務中釋放出來,進一步增強戰略決策、管理指導和綜合服務能力,實現營管分離。南京銀行作為上市銀行而備受關注,但事實上,同期實現總行地區營管分離的還有營口銀行、東莞銀行等,其中,營口銀行也于2014年初成立營口分行,而東莞銀行則于2013年底獲批籌建東莞分行,并于2014年11月份開業。其他城商行則隨著業務不斷做大、異地分行不斷增多,通過設立總行屬地業務管理總部(比如廈門銀行、浙江民泰商業銀行、阜新銀行等)或實行中心(區域)支行管理模式(如青島銀行、福建泉州銀行等),開始著手梳理總行屬地業務管理模式,明晰總分支機構管理職能,并授予區域機構一定權限,縮短市場反饋鏈和執行鏈,防止決策信息在層層下達中衰減,為總行地區釋放更多管理資源,做深做透總行屬地業務。
除分支機構管控模式的改革外,條線事業部制和專營部門制成為2014年國內城商行組織架構改革推進的重點。國際銀行業的發展實踐已經表明業務條線垂直及專營管理的優勢,隨著城商行改革的持續推進,這一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也越來越成為城商行組織架構調整的重要方向。而監管部門也提出積極推動銀行深化事業部制改革,促進“部門銀行”向“流程銀行”轉變,推進專營部門改革,實現業務合理集成,提高銀行專營化水平。正是結合管理創新需要以及銀行業發展實踐的基礎上,城商行逐步探索條線事業部及專營部門改革。作為國內規模最大的城商行,北京銀行是條線事業部及專營部門改革的領頭羊,2014年8月,北京銀行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設立法人直銷銀行、信用卡中心及資金營運中心的議案。直銷銀行從零售條線剝離出來,以準法人形式運營,將極大突破地域限制,推動北京銀行零售業務的跨越發展,信用卡中心的成立有助于北京銀行進一步推動產品創新發展和提升服務水平,而資金營運中心的設立將統一全行自營投資、做市交易和資產管理業務,成為北京銀行業務創新源泉和利潤中心。除北京銀行外,在銀監會《關于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推動下,城商行積極推進理財事業部制改革,廣東華興銀行、華融湘江銀行、長沙銀行、青島銀行等規模較大的城商行已先后成立資產管理事業部、金融市場事業部等條線事業部或專營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經營管理全行理財業務。此外,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或信貸中心仍然是城商行專營部門改革的重頭戲,2014年,營口銀行、青海銀行、鄭州銀行等城商行積極踐行小微金融發展戰略定位,成立擁有獨立牌照的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經營管理的自主化水平。
(二)以精細化管理改革突出內涵式發展
隨著城商行股份制改造和利率市場化的深入推進,全面實施精細化管理、轉換經營機制和效益增長方式迫在眉睫。精細化管理的實質在于探索新型經營模式和增長方式,提高城商行資產盈利能力和資本積累能力,增強核心競爭力和外部資本吸引力,進而建立有效的資本補充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城商行外延式、粗放式的增長模式,實現向現代銀行的轉變。
2014年,面對利率市場化對城商行盈利和發展空間的強大擠壓,城商行更加重視通過低成本、高效益的精細化管理去拓展市場空間,按照投入產出效益最大化、交易成本最低的原則設計、優化流程和管理模式,提高經營效益。一方面,深化資金轉移定價體系的運用,搭建起適應利率市場化的產品定價體系。重點推進資金轉移定價體系在績效考核、利率風險管理以及資產負債結構配置等領域的應用,完善市場化價格運用價制,以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對業績進行科學評價,并有效引導資金運營部門及分支機構資金投向,真正發揮政策傳導效應推動業務轉型,為城商行適應利率市場化發展、提升在市場化背景下的競爭力奠定基礎。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成本管控體系,增強成本控制能力。隨著資產規模的不斷擴張、網點和人員數量的不斷增加,城商行以往粗放式的成本管控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的盈利管理需要,強化成本管控意識、精細化成本管理迫在眉睫。因此,國內城商行積極推進管理會計工具應用與全面預算管理,堅持費用資源與效益相結合,堅持機構、條線、產品等多維度的目標任務分解及預算控制與分析,將成本管控及降本增效的意識有效傳遞到每個部門、分支機構及個人,以有限資源實現最大化收益。
以德陽銀行為例,2014年按照“復雜力求遵循簡單化,簡單力求遵循流程化,流程力求遵循定量化,定量力求遵循信息化”的精細化管理總體要求,全面實施精細化管理,通過清晰量化業務操作流程將成本收益控制管理滲透到經營各個環節,并通過與財務管理系統對接進行業務成本收益計價,精確成本管理。與此同時,夯實精細化管理的制度體系。德陽銀行對績效管理體系進行重大改革,以經濟利潤為導向,輔以KPI(關鍵績效指標)和PBC(個人事業承諾)兩大考核工具,實現戰略目標的層層分解和考核評價,增強員工激勵,進一步強化“以利潤為中心”的經營意識。圍繞新的考核激勵機制,德陽銀行分別制訂了“財務評價管理辦法”、“成本分攤管理辦法”、“內部資金轉移定價管理辦法”及“經濟資本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一套適應精細化管理要求的新的財務評價體系。通過加快建立符合現代商業銀行要求的管理體系,推動精細化管理邁出實質性步伐。
(三)涉足非銀行金融業加快綜合化經營
伴隨金融脫媒趨勢的加快,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端產品對客戶的吸引力不斷下降,國有銀行及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通過控股保險、基金、信托、金融租賃、消費金融公司,獲得金融脫媒所引起的流向非銀行金融領域的收入,對沖金融脫媒造成的不利影響。加快推動單一銀行服務模式向差別化綜合金融服務模式轉型成為商業銀行近年戰略轉型的重要方向②。然而,受自身規模、業務經驗和風險管理能力等資源稟賦限制,除北京銀行外,國內絕大多數城商行與綜合化經營尚有較大的差距。但在綜合化經營的大趨勢不可逆轉以及監管層的培育推動下③,2014年,越來越多城商行涉足非銀行金融領域,加入綜合化經營方陣。
從市場規模、增長潛力、盈利能力以及與銀行業務之間的協同效應來看,信托、基金、壽險、融資租賃成為商業銀行涉及最多的幾大領域。然而,綜合考慮進入難度,融資租賃、消費金融及基金是準入門檻相對較低的三個金融牌照,適合作為城商行綜合化經營的切入口,而近兩年的實踐也表明了這一點。繼2013年北京銀行、南京銀行、寧波銀行及上海銀行獲批建立基金管理公司之后,2014年,金融租賃及消費金融再次成為城商行綜合化經營的突破口。
2014年2月,由北京銀行獨家發起設立的北銀金融租賃公司正式開業,成為國內首家由城商行發起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由此也拉開了2014年城商行加快綜合化經營的大幕。2014年6月,由哈爾濱銀行發起設立的東北地區第一家金融租賃公司――哈銀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正式開業;2014年12月,由洛陽銀行作為主發起人發起設立的以農機租賃業務為基礎業務和特色業務的洛銀金融租賃公司正式成立;除此之外,徽商銀行、寧波銀行先后獲批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至此,具備銀行背景的金融租賃公司將增至17家,而城商行占據5個席位。
除融資租賃這一與銀行業務協同效應較高的非銀行金融領域外,消費金融在2014年也成為城商行綜合化經營的重要突破領域。特別是2013年9月,銀監會進一步擴大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城市,增加武漢、重慶、青島、南京等10個城市參與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工作,上述試點城市城商行便開始積極申請籌建消費金融公司。2014年12月,湖北銀行主發起設立的湖北消費金融公司、重慶銀行戰略投資的馬上消費金融公司分別獲銀監會批復籌建,標志著繼北京銀行、成都銀行之后,消費金融領域再添城商行新軍。與此同時,徽商銀行與合肥百貨聯合發起設立的消費金融公司、杭州銀行與生意寶等公司聯合發起設立的杭銀消費金融公司也正在積極籌備當中。
從基金公司到金融租賃公司,乃至消費金融公司,城商行綜合化經營的意愿在2014年顯著增強。這既是城商行應對金融市場多元化新挑戰的必然要求,也是自身深化戰略轉型、重塑發展模式的重要途徑。國內城商行應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綜合化經營,力求走出一條符合城商行自身客戶定位和地域特色的綜合化經營之路。
(四)創新資本工具,拓寬資本補充渠道
在利潤增長明顯放緩、信貸資產擴張以及融資渠道有限等多重因素影響下,城商行面臨長期資本補充的壓力。2012年12月,中國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對合格資本工具明確做出界定,進一步推動和規范商業銀行開展資本工具創新、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包括發行優先股、創新二級資本工具等在內的新型資本工具成為國內城商行拓展有效資本補充渠道的重要方向。
2014年1月24日,錦州銀行正式發行15億元的二級資本債,成為國內第一家發行符合二級資本工具合格標準的資本債的城商行。在利潤增速下滑、內源性資本補充愈顯乏力的新情況下,通過二級資本債券方式補充二級資本成為當下城商行短期內獲取資金最為有效的方式之一,不但可解決長期資金的來源問題,而且將直接作用于下一步的業務和資產規模擴張,這對于城商行持續發展尤為重要。因此,自錦州銀行成功試水減記型二級資本工具之后,減記型二級資本工具的試點進一步擴圍,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4年末,共有包括杭州銀行、盛京銀行、江蘇銀行、南京銀行在內的16家城商行發行了二級資本工具,發行總額近400億元,其中,僅江蘇銀行一家發行規模就達到120億元。隨著發行的常規化,二級資本債券將逐漸納入絕大多數城商行的中長期資本管理方案當中。
而寧波銀行的資本補充方式則更顯綜合化、立體化。2014年,寧波銀行在10月份完成一筆定向增發后,為滿足資本監管要求、支持業務持續平穩發展,計劃通過發行優先股以及減記型合格二級資本債繼續補充資本。其中,發行優先股0.5億股、募集資金不超過50億元,用于補充一級資本,發行不超過70億元減記型合格二級資本債,用于補充二級資本。寧波銀行通過上述三種渠道共可補充一級資本不超過80.76億元、補充二級資本70億元,能夠有效支持新增網點業務發展及新型業務的增長。
伴隨資本工具的不斷創新與實踐,國內城商行資本補充渠道不斷拓展,一方面,可以根據監管規定和資本市場狀況,合理選擇普通股配股、公開增發(針對上市城商行)和非公開增發等方式融資補充核心一級資本,或者發行符合監管要求的資本工具補充其他一級資本;另一方面,通過發行合格二級資本債、混合資本債等資本工具補充二級資本,降低資本補充的融資成本,完善融資結構。
(五)探路直銷銀行,加快布局互聯網金融
如果說2013年是互聯網金融元年,2014年可謂是金融互聯網的新起點。面對互聯網金融的強大競爭壓力,國內城商行積極轉變思路、主動擁抱互聯網,金融互聯網化的步調大大加速。而建設直銷銀行成為多家城商行布局互聯網金融的共同選擇。所謂直銷銀行是指不通過傳統營業網點和柜臺,而是通過互聯網和移動終端來提供銀行服務的一種方式。直銷銀行最早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末的歐美國家,伴隨利率市場化、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以及金融產業競爭的加劇而發展起來,尤其是21世紀以來,直銷銀行實現了快速發展。2013年9月18日,在與境外戰略合作伙伴ING集團研發籌備多年后,北京銀行直銷銀行服務模式在北京正式開通,標志著國內第一家直銷銀行破土萌芽。
由于突破了地域限制以及無網點成本,直銷銀行可以為客戶提供更有競爭力的存貸款價格和更低的手續費率,因此,國內城商行期望抓住互聯網大數據時代的機遇,通過網絡技術提升個人客戶服務能力來彌補自身短板。2014年,國內城商行密集布局直銷銀行即是佐證。包括上海銀行、江蘇銀行、南京銀行、寧波銀行、重慶銀行、包商銀行、珠海華潤銀行、廣東南粵銀行、蘭州銀行、臺州銀行、攀枝花商業銀行在內的11家城商行紛紛于2014年上線直銷銀行,積極布局互聯網金融。與此同時,各家城商行均重視打造自己的直銷銀行品牌。其中,北京銀行打造“更惠存”(存款)、“更慧賺”(理財)、“更會貸”(貸款)、“更匯付”(支付)四大品牌;包商銀行著力打造其獨立研發的“小馬bank”互聯網金融理財平臺;上海銀行的“上行快線”直銷銀行在初期引進“智惠保寶”四個系列產品,涵蓋存款、理財、基金和保險等諸多金融產品。除上述品牌外,還有廣東南粵銀行的“南粵e+”、南京銀行的“你好銀行”、攀枝花商業銀行的“芒果銀行”、蘭州銀行的“百合銀行”。
然而,由于監管原因,目前國內直銷銀行還無法提供如國外直銷銀行那般豐富多樣的金融服務,只能作為商業銀行的一個業務補充渠道進行經營,而無法作為獨立實體以市場化的利率和手段與傳統商業銀行進行競爭,因此還不能稱為純粹的直銷銀行。此外,多數城商行直銷銀行業務集中在儲蓄、匯款、理財、基金以及日常繳費等幾個方面,業務及產品趨于同質化。因此,未來如何立足自身定位,走差異化直銷銀行發展之路是城商行直銷銀行業務亟須解決的關鍵問題。
(六)深化改革轉型,城商行布局“大零售”
一直以來,零售業務是國內城商行發展的一大短板。截至2013年末,國內城商行儲蓄存款占比僅為29.24%,較銀行業平均水平低近15個百分點。然而,相對國有銀行及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在客戶資源、網點數量、資金成本以及品牌知名度等方面處于劣勢,這就決定了城商行要想在零售業務方面有所突破,必須破除思維定式的困境,走差異化、特色化零售業務發展道路。2014年,城商行持續加大對零售業務的資源投入,從組織架構改革、網點轉型、產品創新、品牌打造等多維度推進零售業務轉型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一是組織架構改革。國內城商行深入推進以零售條線專業化運營及營銷組織體系優化為基礎的管理體制改革,不斷強化總行零售業務經營管理中心、營銷服務中心、產品及制度研發中心和考核激勵中心的職能建設,實行專業化的經營和條線管理。以大連銀行為例,2014年4月,大連銀行打破原有零售部門分割局面,重新按照前、中、后臺進行職能上的整合和流程上的梳理,成立零售銀行總部,設置了市場與客戶管理部、渠道與服務管理部、零售風險管理部三個一級部門,推進“大零售”改革的落地。二是網點轉型。以社區支行為物理載體的發展策略成為2014年城商行網點轉型的重要著力點。國內城商行積極、穩妥推進社區支行建設,不斷延伸社區金融服務觸角,在踐行普惠金融的同時推動零售業務經營模式轉型。以溫州銀行為例,2014年傾力打造的首批20家“溫州版”社區銀行全部獲得監管部門開業批復。三是產品創新。產品是業務發展的重要載體,2014年,城商行圍繞客戶需求及市場定位積極推進零售業務產品創新,更好地滿足新形勢下客戶零售金融需求。以廣東南粵銀行為例,圍繞有貸款購房需求的客戶推出市場首創的“蓄利寶”產品,加強客戶分層經營、精細化管理服務,與此同時,面向草根級小微企業主推無擔保貸款特色業務,通過產品創新逐步在總行所在地建立了一定的競爭優勢。四是品牌打造。品牌是業務發展的靈魂,依托品牌優勢做大做強零售業務成為城商行零售業務發展的重要策略。2014年,城商行強化對零售業務品牌建設的重視,通過整合產品線、有效植入企業文化打造各具特色的零售業務品牌。以德陽銀行為例,2014年積極推進大零售戰略品牌建設,圍繞客戶需求、主攻個人消費信用貸款品牌與貴賓管理服務兩大核心業務品牌,并于2015年初成功推出“幸福與遠見”兩大零售業務品牌。
隨著利率市場化加速推進以及金融互聯網化的快速發展,促進零售業務深度發展成為商業銀行轉型的重要方向。尤其在對公大客戶議價能力降低、小微客戶風險加大的背景下,零售業務以其低資本消耗、低風險權重的特點成為城商行未來新的利潤增長點。城商行發展零售業務要著眼長遠發展及基礎能力提升,明確零售業務作為發展轉型重點及盈利的重要來源,加大投入,整合、優化資源配置,為零售業務長期可持續發展夯實基礎。
三、城商行“第二季”的發展故事更精彩:反思與展望
2014年,城商行開始大規模啟動發展模式再造、深化改革轉型,無論是組織架構優化、精細化管理、資本補充機制創新,還是涉足非銀行金融、布局直銷銀行、推進大零售轉型,城商行都在為“第二季”的精彩蓄勢。未來,城商行發展需要新的理念,需要進一步培育與“第二季”特征相適應的新動力。適應中國經濟新常態及金融市場變革,以制度創新激發業務及經營活力,城商行應著力處理好以下三個關系:
一是要速度還是要質效。伴隨經濟金融新常態,城商行依靠規模增長一味做大資產的時代已經一去不返,從規模速度粗放型增長轉向質量效益集約型增長是新常態的政策導向和發展要求。因此,城商行的業務擴張和盈利模式要遵從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律和運行基調,不應集中于短期當期收益;理性設定發展預期,進一步細分市場、細化客戶定位,為不同客戶提供差異化金融解決方案,在結構調整中基于差別化競爭力形成特色溢價。
二是要政策還是要制度。過去城商行依靠宏觀經濟及監管政策紅利獲得較長一段時間的高速增長,在激烈的銀行業競爭中占據一席之地。未來,伴隨金融市場化改革的加劇,利率市場化、存款保險制度、金融跨業競爭、互聯網金融等多重因素疊加,城商行將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以體制機制創新激發制度紅利,才是城商行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為此,城商行需要轉變經營理念,在管理、人才、系統等方面提前做好準備,因勢轉型、以金融模式創新增強市場競爭力,迎接金融新常態。
三是跟潮流還是造趨勢。傳統業務發展依托存貸款獲取存貸利差收益,并通過提供支付結算、銀行卡、電子銀行服務獲取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然而,隨著客戶行為互聯網化、行業跨界合作化、商業運營平臺化以及盈利機會數據化的發展(閻慶民,2014),城商行傳統盈利模式面臨挑戰。在此背景下,城商行需要科學把握發展機遇,在不斷變化發展的金融環境中進行提前布局與應對。一方面,繼續立足實體經濟,緊跟產業結構調整步伐,為新興產業、服務業及小微企業提供更加多元化、個性化、符合市場需求的金融產品。尤其是要主動適應混業經營、資產證券化趨勢,綜合運用金融市場和同業業務運作平臺,開發跨市場的金融產品,滿足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差異化的金融服務需求。另一方面,要善用互聯網思維做金融,城商行要抓住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重要機遇,進一步拓展、優化電子商務相關業務,包括建立網上商城、將傳統的銀行業務互聯網化,并加強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及整合,為客戶提供集支付、融資、現金管理等為一體的整體金融解決方案。
注:
①以支付寶等為代表。比如阿里巴巴已開始涉及擔保、保理、信用貸款傳統銀行業務領域,這不僅分流了銀行客戶資源,也在加劇吞食銀行的傳統業務領域。
②據統計,截至2014年末,我國共有21家商業銀行投資設立了14家基金管理公司、17家金融租賃公司、4家信托公司、7家保險公司、6家投資銀行和4家消費金融公司,而其中五大行及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占據了多數席位。
③《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對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采取了一手抓落實、一手防風險的策略,而隨著北京、上海、寧波、南京4家城商行獲批基金管理公司,監管層對具備一定條件的城商行綜合化經營采取了更為積極態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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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維權
一、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及立法保護
電子商務已經廣泛滲透到生產、流通、消費等各個領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網絡化生產經營與消費方式逐步形成,資金周轉、物流效率普遍改善,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國民經濟重點行業電子商務應用成一定規模,生產經營管理方式向網絡化、數字化、集約化方向發展。電子商務服務業已成為創造國民經濟增長新動力。
現階段我國,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的相關法律規范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電子簽名法》等,內容一般比較簡單、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遠不能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展所要求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迫切需要?!断M者權益保護法》雖然為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尚有不足之處,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現實。已出臺《電子簽名法》并未直接對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明確規定。我國商務部正抓緊制定《消費者網上消費指導意見》,有關產品類電子商務網站服務規范和服務類電子商務網站服務規范也有征求意見稿。
二、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侵害問題
1. 安全交易問題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傳統交易法則,已經不適用于互聯網消費。電子認證、在線支付、現代物流、信用等電子商務支撐體系建設全面展開,初具規模,呈現出支撐體系建設與電子商務應用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新局面。近20家電子認證機構獲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在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應用中開展了電子認證及數字簽名應用服務。近20家商業銀行開辦網絡銀行業務,第三方在線支付平臺不斷涌現,在線支付業務穩步上升。大多數消費者只能被動的接受賣方所提供的先網上轉賬或銀行匯款,然后被動地等著收貨的交易模式喪失了自由選擇的權利?;ヂ摼W消費者信息缺失的原因,往往使他們更容易落入互聯網詐騙者的消費陷井。
2. 消費者網絡隱私的保護問題
多數互聯網交易中,消費者必須注冊ID,注冊需要填寫個人詳細的信息,然而這就存在個人資料被泄露的風險,不僅隱私權受到潛在威脅,而且個人資料的泄露還可能造成自己其它權益受到損害。如新聞報道,某網友隨意在淘寶搜索“棺材”,接下來的兩個星期內他的微博登陸,瀏覽器廣告都大量存在在“壽衣”“殯葬服務”等廣告?;ヂ摼W消費者還受到網絡黑客、網絡病毒等不確定因素的威脅,缺乏網絡知識的互聯網消費者風險更大。
3. 網絡消費者的維權問題
根據消費合同的性質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或金錢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消費者與網絡經營者締結電子交易合同后可,有時會因一方違約,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不能履行,或因產品、服務質量存在安全性的缺陷而致消費者人身或財產受損。但在網絡交易中,賣方可能是用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使消費者無法得到賠償,甚至根本找不到賣方,是消費者無從求償。如某客戶在網絡上購買“泰國減肥藥”一周減肥20斤,結果得了急性腎衰竭。而對商家無法確定身份,異地索賠,也使維權得到阻礙。
以及在購物網站中客戶給予商家“差評”,被商家電話、短信騷擾,甚至于被郵寄“牌位”的侵權新聞亦屢見不鮮。
三、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幾點思考
1.制定完善電子商務有關法律、法規以確保消費者交易安全
應對諸如消費者投訴權的保護等做出更明確具體的規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以及制定電子支付、結算的管理制度和具體標準、解決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確認、規范和安全保障問題,以及對電子支付數據的竊取、偽造、涂銷等問題的處理辦法。法律條文的制定應盡可能的具體化,應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對經營者合法取得的消費者隱私的保密責任,以及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使用應僅限于取得消費者的許可或法定授權的范圍之內。對經營者非法獲得消費者隱私的禁止性規定。當網上消費糾紛產生后,有關部門在處理時可使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
2.保障消費者的退換貨權利及求償權
對于離線購物,美國及我國臺灣地區都認定其屬于郵購買賣。郵購買賣往往允許消費者在一定的冷靜期內有權退換貨。退換貨權利及求償權,是消費者應有的一項權利。但對于數字化商品的法律定位,尚處于空白與模糊地帶。我國應借鑒他人經驗,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障消費者行使網上求償權,相關法律應對如何確定網上侵權者,如何確定管轄地,如何計算損害數額和如何認定電子證據效力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3.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監督管理
鑒于網上侵權行為的復雜性、隱蔽性以及技術的先進性,要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監督管理,還應配備識別違法行為的高科技手段和高素質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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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眾籌;股權眾籌;私募股權眾籌;公募股權眾籌
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股權眾籌都是目前的熱點問題之一。我國現行法律對股權眾籌的規定有限,主要有2014年12月18日頒布的《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2015年3月2日頒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以及今年7月十部委聯合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十部委意見》”)。上述多是一些原則性規定,且對于諸如股權眾籌是公開發行還是非公開發行等問題尚未有明確的界定,可以說,現行法律只是肯定了股權眾籌的地位,但對其具體運行規則等尚未進行明確,不足以指導實踐。
一、股權眾籌的定義
眾籌即面向公眾籌集資金,特別指以資助個人、公益慈善組織或商事企業為目的的小額資金募集,股權眾籌是眾籌的一種。我國法律環境下,現有的對股權眾籌作出定義的規定主要有兩個。2014年12月的《管理辦法》規范的是私募股權眾籌,其規定“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臺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而按照今年7月出臺的《十部委意見》,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
對比分析前述兩項股權眾籌的定義,可以發現既有共同點,又有不同點。共同點在于兩者都強調“互聯網平臺”,即股權眾籌必須借助互聯網平臺來實現。不同點在于兩者對股權眾籌的發行方式規定得明顯不一致。《管理辦法》強調股權眾籌是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融資,而《十部委意見》規定股權眾籌是“公開”小額股權融資活動。在求同的基礎上,現行我們至少可以將股權眾籌理解為融資者通過互聯網平臺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來換取投資者的出資,以達到融資者的融資目的和投資者的投資目的。
二、“公開”與“非公開”之爭
如前所述,《管理辦法》和《十部委意見》對于股權眾籌的發行方式做了不同的規定。在《十部委意見》出臺之前,學界和實務界對股權眾籌的發行方式沒有爭議,都認為是非公開發行,即不能突破200人的限制。而隨著《十部委意見》的出臺,開始存在另外一種聲音,認為股權眾籌已經突破了200人的限制,公開的股權眾籌得到了法律的認可,股權眾籌的“公開”發行將成為我國法律認可的方式之一。
概括而言,股權眾籌屬于股權融資的方式之一。股權融資可以分為公募和私募,兩者的差別在于募集資金的對象不一樣,公募是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而私募則是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按照國外的經驗來看,股權眾籌是以私募的形式開展的,即向特定的人群募集資金。按照我國《證券法》的規定,公開發行有兩種,一是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二是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豆芾磙k法》第十二條對私募股權眾籌的發行方式及范圍進行了規定,按規定私募股權眾籌融資只能向特定的對象融資,且不得采用公開宣傳等方式突破公開發行的界限。在此基礎上,目前不少學者及實務工作者認為,股權眾籌從起源發展至今,都是以私募的形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也未曾突破二百人的人數限制。且在現今我國的法律環境下,融資者多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突破五十人。因此,股權眾籌的發行方式只能是非公開發行,《十部委意見》中的“公開”二字應該僅指平臺的公開,即互聯網融資平臺向社會大眾公開,而在具體選定投資者時,仍應該適用合格投資者的標準來選定,且不得突破二百人的界限。
與前述觀點不同,也有不少學者認為《十部委意見》所界定的即是公募股權眾籌,公募股權眾籌在我國已經具有合法的地位。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的講話也印證了這一觀點。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曾在證監會例行新聞會上明確指出,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征。目前一些地方的市場機構開展的冠以“股權眾籌”名義的活動,是通過互聯網方式進行的私募股權融資行為,不屬于《十部委意見》規定的股權眾籌融資范圍。
比較而言,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即《十部委意見》所指即為公募股權眾籌,屬于以公開發行方式募集資金的行為。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而私募股權眾籌是由證券業協會監管,兩者的主管機構不一樣。從《管理辦法》與《十部委意見》的規定本身出發,兩者規范的對象是有差別的,《十部委意見》還指出“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對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及風險提示是公開發行的基礎條件,結合證監會發言人的講話內容,筆者認為《十部委意見》所規范的股權眾籌融資應指公募股權眾籌,今后我國股權眾籌應該即可以采用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發行,亦可以采用公募方式向社會大眾公開發行。公募股權眾籌是我國的一項創新性試點活動,《十部委意見》對股權眾籌的規定仍舊過于簡潔、過于原則,有待后續出臺具體的監管細則對公募股權眾籌進行規制。同時,公募股權眾籌的真正落地尚需要修改變通現行法律規定,譬如公募股權眾籌可能使股東超過二百人,而“合格融資者”小微企業多為有限責任公司,會超過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合法股東人數的相關規定。
三、合格投資者的認定
關于合格投資者的認定問題,《十部委意見》并沒有提到合格投資者的概念,《管理辦法》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項下的合格投資者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雖然《管理辦法》目前只是征求意見稿,但其對正式立法有很大的借鑒意義,且實踐中的股權眾籌平臺已經按照該標準進行合格投資者認定,因此研究《管理辦法》對合格投資者的認定具有重要意義。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對投資者范圍進行了規定,按其規定,“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四)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五)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本項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目前而言,監管機構在制定合格投資者認定標準時,著力點在于資金實力與風險承受能力,具體到法律條文中,多是對投資者的收入及投資額度等設置限額,而很少關注投資者的知識能力等軟實力。筆者認為,資金實力不應該成為合格投資者的唯一認定標準。之前發生的京東上線股權眾籌項目被小股東泄漏的問題就很好的說明了軟實力的重要性?,F行唯資金實力論的標準使得不少資金實力雄厚但不了解股權眾籌運作模式的人成為了合格投資者,而這些投資者中不妨一些將股權眾籌當做炒股的“玩家”,這樣的小股東對股權眾籌的概念、責任、義務等都不甚了解,與“合格”的股權眾籌投資者名不副實。另外,現行法律規定對股權眾籌投資者應承擔的義務的規定也較少,一定程度上而言會阻礙股權眾籌平臺的正常運轉。在今后的合格投資者認定標準中,有必要通過問卷等形式加強對股權眾籌相關知識的核查,并適當增加關于股權眾籌投資者義務的規定。
四、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
在當前股權眾籌行業監管政策尚未落地的情況下,面臨著包括法律風險和道德風險在內的雙重風險。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權眾籌投資者利益保護存在比較大的問題。第一,存在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F在整個股權眾籌是缺乏監管的,普通投資者在投資時不能確定項目推薦人是不是和項目公司存在利益關系。目前實踐中的股權眾籌,很多都是領投加跟投的模式,如果領投人和項目公司或者實際控制人之間有協議安排的話,作為跟投人其實并不知情,其權益也很難得到保護。第二,股權眾籌平臺權利義務模糊?,F行平臺除了本身做一些中介服務以外,或多或少會參與一些投后管理,包括一些和項目公司有關的服務,因此很難保證其在這一過程中處于中立的地位。第三,現行股權眾籌平臺多采用格式合同,且此種格式合同完全側重保護平臺本身,投資人在投資時只有接受格式條款才能參與投資,沒有能力去要求修改條款或者做一些對自己有利的保護性的論述,在發生爭議或者發生退出事件時,投資人想通過格式合同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是非常困難的。第四是投后監管缺位。領投人參與投后監管,但事實上領投人對跟投人是沒有任何義務的,發生爭議時,領投人自身可以和實際控制人協商退出的方式和退出價格,但領投人不會考慮跟投入的退出問題,因此跟投入的利益其實是沒有辦法得到保障的。第五是退出機制不健全。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入股后不能隨便退出,退出只有兩個途徑,即減資或者轉讓股權,減資需要經過股東會的同意,股權轉讓則需要為股權找到下家,目前眾籌股東的退出機制主要通過回購和轉讓這兩種方式。跟投人在退出時明顯處于弱勢的一方,真正股權眾籌淪落到考慮退出的情況下,跟投入的回購或轉讓都是難以實現的,其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五、小結
股權眾籌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的法律規定比較少,而且也存在著不少的漏洞?,F行法律環境下,股權眾籌平臺的合法運行和投資者利益保護都存在著很大的風險,在今后的具體監管細則等規定中,有必要對股權眾籌的發行方式、合格投資者的認定等規定進行完善。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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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投資者;新三板;投資渠道
自2013年新三板市場試點擴大至全國范圍后,流動性就成為制約新三板市場發展的瓶頸因素,雖然新三板市場有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但投資者在新三板市場的投資行為卻受到很大限制。據清科研究中心統計數據顯示,截止2015年年底,在新三板市場中發行在冊基金產品共2349支,投資者在新三板市場的投資,擴大投資者投資范圍,優化投資結構配置,可以提高新三板市場流動性,促進新三板市場繁榮發展。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組織形式看包括公司制、契約制、有限合伙制三大類型。公司制基金依法成立,股東擁有公司資產,并選舉組建董事會,繼而選聘基金管理公司,負責日?;鹜顿Y管理業務;契約型基金依法設立,各主體人簽訂契約明確關系,基金公司為基金管理人,投資者認購發行基金份額,按照認購份額享受基金收益權和增值;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法成立,向特定投資者發行。有限合伙企業需要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組建而成,普通合伙人對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資額承擔等額債務責任,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
在新三板市場,私募基金投資方式是股權價值投資,在新三板市場設立私募基金,通過私募基金銷售實現募集資金工作,通過對新三板企業盡職調查,分析企業未來成長潛力,通過認購已掛牌企業定增份額獲得新三板企業股權,或風險投資獲得新三板掛牌前企業股權。投資者在獲得企業股權后,在企業政府資源、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幫助下進行投后管理,在投資企業估值大幅增長后,在新三板市場轉讓股權進行投資退出,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場的投資思路是對傳統VC/PE思維的延續。
2.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面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募集資金的,門檻相對較低,起投點約為5萬-10萬元,對投資者的適當性要求較低。在新三板市場,投資者對公募基金投資的沒有法律障礙,新三板市場鼓勵投資者參與市場投資。但是,投資者在新三板市場進行公募基金投資需要借助公募基金子公司或公募基金專戶才能投資,如九鼎新三板鳳凰涅 基金就是新三板市場出現的公募基金專戶投資產品,是借助公募基金專戶投資的新三板市場產品。
在新三板市場進行公募基金投資,資金規模較大,且直接進入新三板市場,增強新三板市場流動性,緩解新三板市場投資冷清現象。在新三板市場中,有的掛牌企業股價被嚴重低估,是公募基金投資的良好對象。但是,因新三板投資市場還不成熟,掛牌企業信息披露不完全,而公募基金投資以穩健為目標,更多的是選擇流動性較強的投資市場為目標,保護投資者利益。在新三板進行公募基金投資,筆者認為被動等待新三板市場流動性提高,公募基金再進入投資,可以提前在新三板市場布局,通過設計投資產品結構,選擇估值較低的優質掛牌企業作為投資對象,在公募基金進入新三板市場后,有效改善市場流動性??傊?,新三板市場公募基金的投資旨在優化投資產品結構和豐富投資者數量。
3.券商集合資管計劃
新三板市場中券商集合資管計劃投資已經沒有法律障礙和技術障礙,常見的投資方式是各大券商在新三板市場設立集合資管計劃進行直接投資。新三板市場中券商集合資管計劃一般會設立9月至1年的封閉期,對投資資產進行配置,在封閉期結束后為開放期,在開放期內投資者可以辦理投資參與或投資退出業務。券商作為集合資管計劃的管理人,券商可以自有資金投資資管計劃,降低投資者風險。
新三板市場中券商集合資管計劃具有一定投資優勢,表現為券商在新三板市場中的獨特地位,券商的業務條線產業鏈較長,從企業在新三板市場融資掛牌開始,到掛牌企業的持續督導、股權協議轉讓、新三板做市、定向增資,再到掛牌企業發行私募債等,券商均有參與。在新三板市場投資中,券商做好資管計劃布局,充分發揮各業務條線之間的協同作用,形成投資規模經濟,不再需要借助通道對資管計劃進行投資,投資費用也相對較低。
4.互聯網眾籌模式
互聯網眾籌模式是互聯網金融迅速發展背景下誕生的新投資概念,在《私募股權眾籌管理辦法(試行)》中,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進行定義,是指通過眾籌平臺融資者以非公開發行的方式,開展的股權融資活動。
在新三板市場投資中,互聯網眾籌模式包括兩種不同眾籌產品。第一,新三板掛牌企業直接在眾籌平臺,直接融資需求,通過向眾籌投資者直接轉讓股權或定向增發進行融資,投資者在掛牌企業股權增值后,選擇退出;第二,基金公司采用“領投+跟投”模式,作為普通合作人在眾籌平臺,通過領投基金,吸引眾籌平臺上有限合作人的資金,“領投+跟投”組建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新三板市場進行投資。
投資者在新三板市場中的投資渠道受法律和技術限制,需要借道金融產品在新三板市場進行間接投資,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募基金、券商集合資管計劃、互聯網眾籌模式等渠道,結合自己的投資偏好,提高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引入民間資本,合理安排投資結構,促進新三板市場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