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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和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國家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中央財政對西部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國家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
【章名】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已經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提供相關的咨詢、隨訪。
第八條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三)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四)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項目。
具體項目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規定。
第九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當事人對醫學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鑒定為終局鑒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編制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指導列入目錄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推廣和應用。
第十二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其內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五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章名】第三章機構及其人員
第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
第十八條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鄉、鎮已有醫療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醫療機構內必須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既有醫療機構,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沒有醫療機構,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從嚴審批。
第二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征求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準機關校驗一次。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不得買賣、出借、出租,不得涂改、偽造。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三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和搶救與轉診制度。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避孕藥具流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并在依照本條例設立的機構中執業。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章名】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鑒定制度和報告制度。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在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同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應當同時逐級向上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分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時公布和通報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
【章名】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關鍵詞] 礦區建設; 環境污染; 預防措施; 處理方案
煤礦產業一直是我國的支柱產業,也是國民經濟不斷進步的助推器,但是煤礦是一項高耗能的項目,如何解決平頂山地區煤礦在開采中污染環境是很多學術研究的問題,這里我們從使用生態環境保障的方面入手來討論開預防的措施的問題,對于現有的污染情況和開挖中遇到的一些環境問題進行探討。
一 平頂山礦區建設中的環境問題
現有的平頂山礦區建設中的大氣污染現狀由于礦井水是酸性廢水,并且其總鐵和總錳含量比較高,所以在污水處理工藝中需進行中和+混凝沉淀+除鐵錳等工序。處理方案采用“調節池+初沉池+水力循環澄清池+無閥濾池+除鐵除錳雙層過濾池+煤泥壓濾”處理工藝,即礦井排水經過調節池(該煤礦礦井水的pH變化時,調節池也可以作為臨時的中和池使用)后進入初沉池以便除去部分 SS,接著投入混凝劑再引入水力循環澄清池,經無閥濾池過濾,最后出水經除鐵除錳過濾器處理(該除鐵除錳裝置對鐵、錳的去除率為95%以上)。將排泥機排除的煤泥采用壓濾機處理成煤泥餅,摻入末煤后出售,濾液返回調節池或排放。
礦區建設中的大氣污染為煤煙型,其污染物主要包括 CO2、CS2、H2S、CO 和揚塵等,來源主要是煤炭儲運和煤矸石的自燃和風化。煤矸石方面,主要來源于煤炭的洗選和采掘,其煤炭開采量平均約為15%~20%,利用率低于20%,且露天情況下長期堆放所發生的自燃、風化和氧化,就產生了大量的有害氣體和揚塵。相關資料顯示,自燃的煤矸石產生的SO2濃度超標達 30 倍,從而導致周邊居民區的 SO2濃度超標 3.5 倍,TSP 濃度超三級標準 1.7 倍,導致礦區的大氣環境質量明顯降低,直接影響系統自身功能,對礦區大氣環境的安全性構成嚴重威脅礦區建設中的地表景觀污染同上述污染有著緊密的聯系,從整體上進行環境污染的預防,即可有效改觀地表景觀污染現狀。
二 礦區開挖中的環境保護
礦區的生態狀況不僅關系到資源型城市生態系統的平衡與穩定,也影響城市的內部生存環境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因此,調整和優化礦區生態戰略是保障資源型城市生態安全的核心和基礎;相反,不適當的生態戰略會嚴重誤導和延誤整個城市的生態建設。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政府決策管理部門應給予礦區生態建設特殊的政策、資金和技術支持,包括城市功能布局、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持續的生態補償、變分散投入為集中投入、變部門治理為礦區綜合生態規劃等。
以系統論為指導,礦區生態建設必須融入平頂山市開放空間系統之內,即從城市生態系統的整體出發,運用有機疏散理論對平頂山市開放空間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進行優化調整,這方面已有的實踐包括:調整城市功能區劃。在距離老城區10 km之外建設新城區,新老城區之間的帶狀煤礦塌陷區按生態園進行規劃建設,不僅有效地疏散了老城區的環境壓力,也為礦區生態重建提供了政策條件。從平頂山市/中西部新型能源化工城市的城市定位出發,調整舊城區的產業布局,在舊城區東南盛行風向下游的城市開放空間內規劃建設平頂山化工城,以煤鹽化工為龍頭,著力打造生態產業,完善城市功能。對城市開放空間綠地系統進行優化,充分發揮城市綠地系統的生態服務功能,促進礦區資源與環境的良性循環。1/4實行國家、河南省、平頂山市三級政策上的宏觀調控,使處于礦區生態退化源頭的煤炭企業做到資源消耗減量化,廢物利用最大化,環境污染最小化。2005年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聯合發文確定了全國42家企業為第一批/環經濟試點,其中平頂山煤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平煤集團)名列其中。
平頂山礦區主要處于北部的低山丘陵區。低山丘陵區生態退化嚴重,地表以荒草或石質為主;大面積的采煤塌陷區貫穿整個礦區,地質環境受到破壞,土體結構發生嚴重改變,并伴有大量的廢棄物、污染物產生。從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不可能放棄煤炭開采,因此應該從生態修復和生態重建兩方面入手。
在礦區生態恢復的過程中,對于采取的措施要在多個部門的協調下進行。比如關于土地的復墾,當地的煤炭開采沉陷區改善礦區環境和小公園的建立。工程具體的施工的部門,要結合改造生態的時間和工期進行合理的施工方案選擇。對于原生態的系統難以維持的情況下,要找尋相關的替代施工方式。必須保持施工的方式和對于煤炭的開采模式對于生態資源破壞最小。由于經常以區域經濟相關的生態環境問題、社會問題進行討論,使礦區生態恢復作為一項長期并且復雜的系統工程進行合理的完善。它不僅要考慮綜合自然地理因素,包括氣候,植被,水文,土壤,地形,為了選擇合適的恢復和生態類型;同時,也突破部門之間不夠協調的瓶頸,改善工程的施工方式,在相關的政府管理部門的協調之下,生態工程的建設規劃部門把生態保護和生態規劃作為長期的工作任務,并以此來作為生態系統恢復的評價模式。
在煤礦施工的過程中,難免會產生一定的噪音,這對周邊的旅游會帶來一定的影響,合理的降低噪音在施工中必須考慮到,比如使用打樁機盡量在夜間使用,選擇承載能力較好的的路基。在夯實地基的時候,盡量保證施工的質量,這些在設計安排中都必須做出相應的技術報告。此外,改變噪音對周邊設施的影響最為直接的辦法就是在道路兩邊做好降噪工作,這項工作不僅在施工中可以有效的進行現場管理,在煤礦運營當中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功效。在施工區域內,按照噪音防范規定,百米之中的噪音量要低于67分貝。如果道路的車輛通行率不大的時候,可通過在沿整個公路兩旁種植樹綠化帶來達到減低噪音的目的。如果在景區周圍的汽車通行量較大,綠化帶降音的效果不是十分的明顯,還應根據環境噪聲允許標準控制路線距環境敏感點的距離,最大限度地避免道路交通噪聲擾民,必要的時候在道路兩旁設置高強消聲鋼化隔音屏,以及修筑透明的屏障墻。
三 礦區建設中環境污染的預防措施
在平頂山礦區設計中也要規范施工的進度安排,對于材料的堆放要有嚴格的規定。在材料的選擇上,盡量使用污染最小的材料。不能選用會與當地景觀發生化學反應的材料。機械的使用盡可能的劃定區域,減少對周邊植被的影響,選擇施工的固定路線,降低對草坪大范圍的碾壓,大型機械要對發動機的結構有所改動,在尾氣的排放上安裝處理凈化裝置,選擇較為優質的采用,降低有害氣體的排放。控制油料的蒸發排放,加強使用機械的效率,避免返工的現象發生。加強煤礦開挖周邊的交通管理,杜絕出現超載的情況,對于施工中,要合理的配置資源,保證材料的正常運輸,控制好進出材料廠的相關配料,對于起灰較大的地方,利用曬水的方式減少灰塵的漂浮。使用完廢氣的材料必須要回收處理,不能隨意丟棄在自然環境周圍。
設計中還要提及施工的管理效率,加強對道路施工隊伍的生活污水的處理,嚴禁將生活廢水其直接排入周邊的區域,也不可以將廢水排入河道水流中,鑒于這樣的情況可采用簡單的、經濟的處理方法。如施工營地的生活污水采用化糞池處理,集中收集生活廢水,將這些廢水儲存在小型的蒸發池中,也能將施工中的廢氣物放置到廢氣棚中,等到煤礦施工整體結束后將這些池水和廢氣物清理掩埋;對于路基清除淤泥表面粘土應回收,并運輸到相應的河流附加,可以用來加固水壩。也可以將這些廢氣物處理或運到指定地點堆棄。
在巷道開挖完成后,要不斷的對巷道進行堅固,以保證挖掘人員的人身安全。初期支護是在開挖階段完成,這也只能起到支撐巷道的作用,不能起到加固的效果,不會對周邊的設施有任何的影響。通過最小工程量的支護可以起到用料少,安全性高的目的。避免了因為材料的使用丟棄在周圍施工現場的現象。這時就需要有二次支護。如何選擇二次支護的方式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在巷道外設置一臺計算機,作為數據的終端,另一端設置在巷道的巖層上方,在巖層上,我們粘貼應力應變片,通過線路的聯接數據始端和終端,用計算機實時采集巷道的受力變化數據,通過機器的自身運算得出合適的支護目標,從而指導人工的堅固。
四 結束語
在平頂山的煤礦開采破壞地區的施工時,對施工組織要求格外的嚴格,也是相對來說考驗設計人員。要求所有在工地上的施工人員切實的保障周邊環境的保護力度,嚴格按照施工規范進行,合理的安
排設施的布置和使用。在充分考慮了這些地段的道路給施工帶來不便的同時,我們要做出相應的預案,來保證施工安全順利的進行,在文中也詳細介紹了平頂山礦區施工中常用的一些的施工順序和施工范圍,也簡單的拿工程中常出現的狀況進行了分析,對這些情況也提供了一些應對方法和施工技術,并且通過生態系統的維護來改善工程的質量,并且不斷完善設計思路,切實的保障當地的自然資源,為生態建設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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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維護公民合法的生育權益,規范再生育審批管理工作,保障生育審批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雙方或者女方常住戶口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夫妻。
第三條再生育審批實行分級負責制度,由市、縣兩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分級負責。各級應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如實上報。
第四條再生育實行集體審定制度,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政法領導任副組長,政法、科技機構負責人參加的生育資格審批小組。
第五條再生育審批情況實行公示、公開制度。再生育申請人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鄉級計劃生育機構、縣、市兩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報送上一級部門(機構)審查、審批前,對申請人的婚育狀況和申請理由張榜公布。審批后,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再生育人員名單及理由在各級政務公開欄中定期公開。
第六條各級生育審批機關應實行再生育審批工作責任追究制,對審批工作中弄虛作假、或故意拖延審批、刁難申請人的,嚴格依法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章再生育審批程序
第七條符合《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填寫《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一份,需經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應填寫《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報所在單位。
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或者第(四)項規定申請再生育的,應同時填寫《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一份。
第八條雙方所在單位(村、居委會)應對申請人的婚育狀況和申請理由進行認真審查,張榜公布十日,經確認無異議后在《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及《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內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由女方所在單位報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審查;申請再生育的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會報男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審查。
第九條報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審查時,除報送《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及《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外,還應當提交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戶籍登記卡、《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已生育(包括收養)子女戶籍登記卡、第一個子女生育證件或證明,第一個子女是違反政策生育的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結論證》,并應根據不同申請理由,分別提交以下證件或證明材料:
(一)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應提交獨生子女病殘有關病史資料或醫學證明。
(二)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應提交縣級民政部門依法發給的《收養登記證》或收養協議、收養公證和鄉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現已懷孕的證明。
(三)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應提交雙方所在單位經調查后出具的夫妻均為獨生子女的證明。
(四)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屬于“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應提交殘疾者所在部隊或民政部門發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屬于“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應提交《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或成人傷殘有關病史資料。
(五)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應提交雙方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所屬民族的證明。
(六)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應提交市級僑務行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在本省定居的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及其婚育狀況的證明。
(七)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的,應提交縣級沿海漁區邊防部門發放的夫妻雙方或一方從事海上作業的證件或縣級漁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或一方從事海上作業的證明和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女方為農村居民的證明。
(八)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規定的,應提交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夫妻雙方或女方為農村居民且具有農村居民戶口連續10年以上、依法應當享有農村責任田承包經營權、依法應當享有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的證明。
(九)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九)項規定的,應提交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夫妻雙方及女方父母均為農村居民、且男方落戶女方家庭并對女方長輩承擔贍養義務的證明。
(十)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十)項規定的,應提交礦工所在的經依法批準的采礦單位或其管理機關勞動工資部門出具的連續從事井下作業時間及繼續從事井下作業情況的證明。
(十一)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提交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夫妻雙方或女方為農村居民且具有農村居民戶口連續10年以上、依法應當享有農村責任田承包經營權、依法應當享有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的證明。
(十二)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二)項規定,應提交雙方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原屬離婚的,還需有與原配偶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證和協議書。
(十三)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三)項規定的,按《河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其他特殊情況生育審批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規定提交的證件或證明,一般應為原件,并同時提交其復印件。提交復印件的,由原件保存或持有單位在復印件上注明“此件與原件核對無異”字樣,并加蓋公章。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無誤后,有關證件應及時退還其保存、持有人,復印件存檔或上報。
第十條鄉級計劃生育機構收到再生育申請及有關證件或證明材料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由政法員初審、鄉級計生辦集體進行審查,經審查情況屬實、符合《條例》規定的,應將審查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及《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計生辦主任簽字,并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隨有關審批材料一并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到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報送的再生育審批材料后,由政法機構進行審查,提交本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在一個月內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依法應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將審批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局長簽字,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并簽發《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復》(見附件2),一同下達鄉級計劃生育機構;
(二)屬于《條例》第十九條第(一)、(四)項規定條件,依法應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由縣級科技機構將初審意見填入《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呈報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科技機構組織鑒定,鑒定后,市級科技機構將鑒定結果名單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經縣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后,將審批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局長簽字,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并由縣級政法機構簽發《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復》,一同下達鄉級計劃生育機構;
(三)依法應由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應將審查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及《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隨其他審批材料一并呈報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待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并下達《再生育子女批復》后,再簽發《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制作《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復》(見附件3)一同下達鄉級計劃生育機構。
第十二條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送的再生育審批材料后,由政法機構進行審查,提交本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在三個月內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將審批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主任簽字,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并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復》,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屬于《條例》第十九條第(一)、(四)項規定條件的,由市級科技機構組織鑒定,將鑒定意見填入《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經市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后,將審批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主任簽字,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并由市級政法機構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復》,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和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制作《再生育審批事項通知書》(見附件4),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認為申請材料不全或需要更換申請材料的;
(二)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條例》規定再生育條件,決定不予批準再生育或不予呈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的。
屬于前款第(一)項所列情況的,應告知申請人限期補充或更換材料的全部具體內容。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作的《再生育審批事項通知書》,轉由鄉級計劃生育機構送達申請人。
鄉級計劃生育機構收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和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作的《再生育審批事項通知書》,應在十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十四條《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以下時間:
(一)按規定組織病殘兒、成人傷殘鑒定的時間;
(二)報送上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時間;
(三)審批機關限定申請人提交補充或更換審批材料的時間。
《再生育審批事項通知書》送達后,申請人超過告知期限提交補充或更換審批材料的,審批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申請人對不予報送審批、不予批準再生育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作出該決定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復查。作出該決定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當認真復查;經復查維持原審批決定的,應當耐心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三章證件和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印制,封面分綠色、藍色兩種。
綠色封面的適用于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第(十一)項規定的夫妻;藍色封面的適用于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第(十一)項以外其他項規定的夫妻。
第十七條每年十二月底前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將本市下年度《第二個子女生育證》所需印制數量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的簽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再生育婦女年齡不得早于二十五周歲零三個月;
(二)第一個子女年齡不得早于三周歲零三個月。
再生育婦女年齡在二十八周歲以上的,生育間隔可以不受時間限制。
第十九條生育審批機關簽發《第二個子女生育證》時,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印;印章一律使用“××××××生育審批專用章”,并加蓋在夫妻合照上;審批機關負責人和政策法規員印章,應當使用行體字(見附件6)。
第二十條《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由持證人保存備查。當年持證未生育的,應在下年一月底前辦理延簽手續。
延簽《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由鄉級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辦理,并填寫《上年度持證未生育夫妻名單》(見附件5)。
第二十一條領取《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后,因婚姻狀況變化、戶口變更等原因不再符合《條例》規定且持證人尚未懷孕的,自不符合《條例》規定之日起《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并應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回作廢。
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生育子女死亡的,憑子女死亡證明并經原發證機關認定,可以重新發給《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原《第二個子女生育證》予以收回。
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戶口遷移后仍符合《條例》再生育規定的,自遷入之日起60日內由戶口遷入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驗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所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
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戶口遷入本省的外省人員,已懷孕的由戶口遷入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驗登記;未懷孕的所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重新進行再生育審批。
第二十二條市、縣兩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鄉級計劃生育機構應分年度或按審批時間建立和保管再生育審批檔案、資料。
(一)鄉級計劃生育機構主要保存以下資料:
1、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鄉級計劃生育機構的《再生育子女批復》和《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復》;
2、《上年度持證未育人員名單》。
(二)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要保存以下資料:
1、依法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再生育審批表》及有關證件的復印件和證明材料;
2、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存根;
3、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鄉級計劃生育機構的《再生育子女批復》和《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復》;
4、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再生育子女批復》;
5、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特殊情況照顧生育批復》;
6、經本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通過的病殘鑒定名單。
(三)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主要保存以下資料:1、依法由本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再生育審批
表》及有關證件的復印件和證明材料;
2、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再生育子女批復》;
3、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特殊情況照顧生育批復》;
第一條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各級各類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與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時,有權了解自身的健康檢查結果和常用避孕節育方法的作用機理、適應證、禁忌證、優缺點、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其處理方法,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負責任地選擇適合于自己的避孕節育方法。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應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勞動強度及其所處的生理時期,指導公民選擇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并為其提供安全、有效、規范的技術服務。對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以長效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條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免費提供的技術服務項目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第五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具體結算標準和結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家向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發放避孕藥具。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其費用解決途徑為: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其它相關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的公民,由所在單位或地方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對西部困難地區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與條例配套的規章和制度;
(二)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范,編制并頒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藥具目錄;
(三)制定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相關的科學研究總體規劃,組織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和避孕藥具上市后的監測工作;
(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管理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遵循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廣為覆蓋的原則提出,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區域衛生規劃。
第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堅持“面向基層,深入鄉村,服務上門,方便群眾”的工作方針。各級各類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要合理分工,密切協作,優勢互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節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務工作。
第九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并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的總體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推進與計劃生育優質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項目。
國內外企業、基金會、國際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承擔或參與推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新技術的引入和推廣。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是指使用手術、藥物、工具、儀器、信息及其他技術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齡公民提供生育調節及其他有關的生殖保健服務的活動,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節育與降低出生缺陷發生風險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傳、指導和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對服務對象進行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在手術前、后提供相關的指導、咨詢和隨訪。
第十二條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主要指按照避孕、節育技術常規,為了排除禁忌證、掌握適應證而進行的術前健康檢查以及術后康復和保證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檢查;
(二)各種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鑒定和治療;
(三)施行各種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術等恢復生育力的手術以及與施行手術相關的臨床醫學診斷和治療;
(四)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共同制定的有關規定,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五)病殘兒醫學鑒定中必要的檢查、觀察、診斷、治療活動。
第十三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而申請醫學鑒定的,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導,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暫行標準及再生育指導原則》執行。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依照《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生的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在城鄉基層開展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應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工作方案,經實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再報同級廣告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向實行計劃生育的服務對象做必要的解釋,征得服務對象的同意。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服務對象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對其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需收費并可能對服務對象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第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因生育病殘兒經鑒定獲準再生育者,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確定,到指定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鑒定確診后,要求人工終止妊娠的,應出具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的鑒定意見和處理意見。
第三章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許可、隸屬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具有醫療保健性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營利的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事業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已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依照條例規定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并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單位。
第二十條設置鄉級以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機構設置標準。
村級和城市社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依照分級管轄原則辦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縣、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批準執業的,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除可以開展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外,可根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設置標準》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評審基本標準》,申請開展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人工流產術以及與避孕、節育有關的臨床技術服務;經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逐項審查、批準,方可開展相應的服務項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加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依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設置標準,內設計劃生育科(室),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服務項目。
第二十四條鄉、鎮既有衛生院,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已有衛生院而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鄉、鎮衛生院內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并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鄉、鎮衛生院內雖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但無人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不能滿足計劃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妥善解決;鄉、鎮既沒有衛生院,又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條例規定的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之外的其他診療業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受理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作出許可決定的,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批準的單位同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應根據衛生部會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管理辦法申辦服務項目申請。
獲準開展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服務項目的機構和技術人員,應當按照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開展服務。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執業許可和校驗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執行。
申報新設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取得設置批準書和執業許可證明文件。執業許可證上應注明獲準開展的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應到原發證部門登記變更。因歇業、轉業而停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收回相應的許可證明,或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銷相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原發證部門在收到變更、注銷申請之日后3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并函告申請者。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其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所在地縣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證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第二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將執業許可證明、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范及其他有關的制度。
第三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后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相關醫學專家及計劃生育、衛生管理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評審;
(二)參與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考試、考核;
(三)指導病殘兒醫學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及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技術鑒定;
(四)協助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科研項目,指導當地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應用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和培訓;
(五)參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考核和評估;
(六)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調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承擔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章技術人員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是指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并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及國家有關鄉村醫生、護士等衛生技術人員管理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暫未達到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注冊條件,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3年以上且未發生過醫療事故,并已取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推薦,由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從2001年10月1日起緩期2至3年認定執業資格。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的制度。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各類技術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業務培訓,熟悉相關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了解國家和地方的計劃生育政策,掌握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取得《合格證》,按《合格證》載明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的《合格證》的審批、校驗及其管理分別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擬從事咨詢指導、藥具發放、手術、臨床檢驗等各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均應申請辦理《合格證》。
申請辦理《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申請表應清楚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的類別,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人口政策與計劃生育技術基礎知識考試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學歷、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條例實施前已取得計劃生育手術施術資格并繼續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應換發《合格證》。換發《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施術合格證;
(二)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近3年內無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合格證》的申請辦理、申請換發和審批,均應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獲準從事手術服務項目的,應注明手術術種。
已取得《合格證》,要求增加技術服務項目或手術術種的,須向原發證部門申請。
第三十七條《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持證人應持《合格證》、單位審查意見、近3年內無重大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到原發證機關進行校驗。逾期未校驗的《合格證》自行作廢。受理申請辦理、換發、校驗的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規劃、組織實施本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接受的與執業有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記錄,可作為醫師執業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條例和本細則及其他配套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監督、檢查并負責組織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和結果的;
(三)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的匯總、分析和信息,指導不良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對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提出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負責其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執業許可、登記和許可證明文件的校驗;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
(五)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出現的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進行調查處理;
(六)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管理工作;
(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八)對違反條例及本細則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配備科技管理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由具有相關專業學歷并經計劃生育技術執法和管理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依法履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責。
第四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可以向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向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不得拒絕和隱瞞。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員制度,聘請計劃生育技術專家、科技管理專家和藥品檢測專家對本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的情況,技術服務質量以及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應用情況。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受理轄區內機構、個人對銷售計劃生育藥具、相關產品的質量、事故、不良反應以及轄區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質量、事故的舉報和投訴,并對舉報和投訴進行登記,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以及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報告制度,如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統計數據、事故、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的11月1日前,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所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統計數字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七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衛生部每年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通報,并將藥具不良反應數據匯總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中發生的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并及時上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違規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在規定的免費項目范圍內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時,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一條為加強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和服務工作,依法保障公民獲得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藥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包括各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和承擔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計劃生育藥具,是指國家依法免費提供,用于避孕節育的藥具。
第四條計劃生育藥具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指計劃生育藥具的計劃管理、采購管理、經費管理、質量管理、供應發放和隨訪服務等。
第五條國家為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計劃生育藥具;育齡夫妻在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也可以免費獲得計劃生育藥具。
第六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計劃生育藥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把計劃生育藥具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
第七條計劃生育藥具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實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為育齡夫妻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各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受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本轄區計劃生育藥具有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國家人口計生委藥具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藥具發展中心)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組織研究計劃生育藥具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制定藥具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二)擬訂全國計劃生育避孕藥具專項經費(以下簡稱藥具專項經費)分配和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方案;
(三)組織實施全國計劃生育藥具的政府采購、經費使用、倉儲調撥、質量監測、發放服務、信息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儲備的計劃生育藥具的計劃、采購、倉儲和調撥;
(四)指導省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的業務工作;組織實施計劃生育藥具系統業務培訓和避孕藥具科普宣傳;
(五)組織實施計劃生育藥具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擬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規范;
(二)擬訂藥具專項經費分配和需求計劃方案;
(三)編制計劃生育藥具業務工作經費年度預算和決算;
(四)承擔本級的藥具專項經費管理及使用、計劃統計、倉儲調撥、質量管理、發放服務等工作和對下一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縣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宣傳、貫徹、執行計劃生育藥具管理的方針政策;
(二)統計、編制、報送計劃生育藥具年度需求計劃;
(三)執行計劃生育藥具調撥計劃和承擔倉儲與運輸過程中的質量管理;
(四)指導基層計劃生育藥具管理與服務工作;
(五)對計劃生育藥具管理與服務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二條鄉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承擔以下任務:
(一)編制計劃生育藥具需求和發放計劃;
(二)承擔計劃生育藥具的倉儲調撥、發放統計和宣傳工作;
(三)為育齡夫妻發放計劃生育藥具、指導計劃生育藥具的使用和隨訪服務。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藥具供應站,依照計劃生育藥具年度訂購計劃,負責計劃生育藥具的收購、倉儲和調撥。
第十四條從事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和服務的各類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并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從事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和服務的各類人員,應當了解國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及相關領域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計劃生育藥具及相關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第十五條根據分級、分類培訓的原則,對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和服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制訂培訓計劃,同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章計劃與采購
第十六條編制年度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的原則是品種齊全、結構合理,庫存適量、杜絕浪費,保障供應、滿足需求。
第十七條年度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要在計劃生育避孕藥具政府采購目錄內,按照育齡人群(含流動人口)實際需要、人均使用量、現有庫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計劃執行情況編制。
計劃生育避孕藥具政府采購目錄由國家人口計生委確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每年編制一次,鄉級為起報單位。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編制的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需經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后,逐級匯總上報至藥具發展中心;藥具發展中心進行審核、匯總后,編制全國計劃生育藥具訂購計劃方案,經國家人口計生委批準后,逐級下達。
第十九條計劃生育藥具按照安全有效、質量優良、經濟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則和計劃生育藥具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采購。計劃生育藥具政府采購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各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對計劃生育藥具的入庫、庫存、出庫、發放情況,進行實時統計和監控。
第二十一條實行計劃生育藥具購調存統計報表年度報告制度。報表必須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章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計劃生育藥具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進行藥具專項經費預算、決算和財政收支管理。
藥具專項經費必須納入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經費部門預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藥具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標準,要嚴格執行藥具專項經費管理和會計核算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計劃生育藥具采購經費由省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統一結算,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統一支付。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藥具業務工作經費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編制年度預算,經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并報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要設置計劃生育藥具總賬和明細賬,對計劃生育藥具實行計價調撥,做到賬賬相符、購物相符。
第五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七條藥具發展中心負責國家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的質量管理工作。
國家人口計生委藥具質量監測中心負責國家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的監督檢測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要配備專(兼)職質量管理人員,做好本級計劃生育藥具的質量管理,并對下級的計劃生育藥具質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各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在計劃生育藥具的采購、倉儲、調撥、發放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計劃生育藥具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收集、反饋計劃生育藥具質量和企業售后服務的信息。
第三十條報廢過期、變質、失效的計劃生育藥具,要嚴格依照計劃生育藥具報損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程序報批和處理。
第六章發放與服務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藥具機構應當按照渠道暢通、保障供應、方便群眾、提效效率的原則進行計劃生育藥具的發放與服務,農村要以現有服務網絡為發放主體,城市要依托社區、機構、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確保計劃生育藥具發放的準確有效和及時到位,以滿足廣大育齡夫妻避孕節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應當廣泛宣傳國家發放計劃生育藥具的方針政策,在力普及避孕節育知識,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應當指導育齡夫妻安全使用計劃生育藥具,定期做好隨訪服務。
第三十四條建立計劃生育藥具發放服務和育齡夫妻需求信息的數據庫,以信息引導服務,提高計劃生育藥具管理人員的工作水平和服務能力。
第七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將國家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流入市場銷售。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訂購計劃和藥具專項經費分配與使用的監督和通報制度。
第三十七條國家人口計生委對全國計劃生育藥具經費使用和計劃生育藥具采購、管理、發放工作進行監督,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對藥具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和計劃生育藥具采購、管理、發放情況的檢查。
第三十八條省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計劃生育藥具政府采購過程的監督。
計劃生育藥具采購合同生效后,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計劃生育藥具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三十九條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定期檢查藥具專項經費使用和計劃生育藥具采購、管理、發放情況。發現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應書面報告國家人口計生委。
第四十條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針對計劃生育避孕藥具專項經費使用情況,計劃生育藥具采購、管理和發放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制訂和落實整改措施,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紀案件。
第四十一條各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對計劃生育藥具計劃統計、經費管理、購調存管理、質量控制、供應發放的全過程實行動態管理和監控。
第四十二條建立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報告制度。
各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發現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藥具嚴重不良反應的,應當同級逐級上報至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報告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分級負責、逐級考核的原則,將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進行考核。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擠占、截留、挪用、貪污藥具專項經費的;
(二)收受計劃生育藥具生產企業或者計劃生育藥具供應商回扣、賄賂的;
(三)將國家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流入市場銷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計劃生育藥具變質、損毀、過期、積壓、浪費的;
(五)虛報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和統計報表,套取計劃生育藥具和經費的;
第一條為加強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和服務工作,依法保障公民獲得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藥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包括各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和承擔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計劃生育藥具,是指國家依法免費提供,用于避孕節育的藥具。
第四條計劃生育藥具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指計劃生育藥具的計劃管理、采購管理、經費管理、質量管理、供應發放和隨訪服務等。
第五條國家為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計劃生育藥具;育齡夫妻在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也可以免費獲得計劃生育藥具。
第六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計劃生育藥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把計劃生育藥具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
第七條計劃生育藥具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實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為育齡夫妻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各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受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本轄區計劃生育藥具有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國家人口計生委藥具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藥具發展中心)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組織研究計劃生育藥具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制定藥具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二)擬訂全國計劃生育避孕藥具專項經費(以下簡稱藥具專項經費)分配和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方案;
(三)組織實施全國計劃生育藥具的政府采購、經費使用、倉儲調撥、質量監測、發放服務、信息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儲備的計劃生育藥具的計劃、采購、倉儲和調撥;
(四)指導省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的業務工作;組織實施計劃生育藥具系統業務培訓和避孕藥具科普宣傳;
(五)組織實施計劃生育藥具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擬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規范;
(二)擬訂藥具專項經費分配和需求計劃方案;
(三)編制計劃生育藥具業務工作經費年度預算和決算;
(四)承擔本級的藥具專項經費管理及使用、計劃統計、倉儲調撥、質量管理、發放服務等工作和對下一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縣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宣傳、貫徹、執行計劃生育藥具管理的方針政策;
(二)統計、編制、報送計劃生育藥具年度需求計劃;
(三)執行計劃生育藥具調撥計劃和承擔倉儲與運輸過程中的質量管理;
(四)指導基層計劃生育藥具管理與服務工作;
(五)對計劃生育藥具管理與服務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二條鄉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承擔以下任務:
(一)編制計劃生育藥具需求和發放計劃;
(二)承擔計劃生育藥具的倉儲調撥、發放統計和宣傳工作;
(三)為育齡夫妻發放計劃生育藥具、指導計劃生育藥具的使用和隨訪服務。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藥具供應站,依照計劃生育藥具年度訂購計劃,負責計劃生育藥具的收購、倉儲和調撥。
第十四條從事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和服務的各類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并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從事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和服務的各類人員,應當了解國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及相關領域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計劃生育藥具及相關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第十五條根據分級、分類培訓的原則,對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和服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制訂培訓計劃,同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章計劃與采購
第十六條編制年度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的原則是品種齊全、結構合理,庫存適量、杜絕浪費,保障供應、滿足需求。
第十七條年度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要在計劃生育避孕藥具政府采購目錄內,按照育齡人群(含流動人口)實際需要、人均使用量、現有庫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計劃執行情況編制。
計劃生育避孕藥具政府采購目錄由國家人口計生委確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每年編制一次,鄉級為起報單位。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編制的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需經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后,逐級匯總上報至藥具發展中心;藥具發展中心進行審核、匯總后,編制全國計劃生育藥具訂購計劃方案,經國家人口計生委批準后,逐級下達。
第十九條計劃生育藥具按照安全有效、質量優良、經濟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則和計劃生育藥具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采購。計劃生育藥具政府采購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各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對計劃生育藥具的入庫、庫存、出庫、發放情況,進行實時統計和監控。
第二十一條實行計劃生育藥具購調存統計報表年度報告制度。報表必須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章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計劃生育藥具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進行藥具專項經費預算、決算和財政收支管理。
藥具專項經費必須納入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經費部門預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藥具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標準,要嚴格執行藥具專項經費管理和會計核算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計劃生育藥具采購經費由省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統一結算,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統一支付。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藥具業務工作經費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編制年度預算,經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并報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要設置計劃生育藥具總賬和明細賬,對計劃生育藥具實行計價調撥,做到賬賬相符、購物相符。
第五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七條藥具發展中心負責國家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的質量管理工作。
國家人口計生委藥具質量監測中心負責國家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的監督檢測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要配備專(兼)職質量管理人員,做好本級計劃生育藥具的質量管理,并對下級的計劃生育藥具質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各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在計劃生育藥具的采購、倉儲、調撥、發放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計劃生育藥具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收集、反饋計劃生育藥具質量和企業售后服務的信息。
第三十條報廢過期、變質、失效的計劃生育藥具,要嚴格依照計劃生育藥具報損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程序報批和處理。
第六章發放與服務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藥具機構應當按照渠道暢通、保障供應、方便群眾、提效效率的原則進行計劃生育藥具的發放與服務,農村要以現有服務網絡為發放主體,城市要依托社區、機構、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確保計劃生育藥具發放的準確有效和及時到位,以滿足廣大育齡夫妻避孕節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應當廣泛宣傳國家發放計劃生育藥具的方針政策,在力普及避孕節育知識,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應當指導育齡夫妻安全使用計劃生育藥具,定期做好隨訪服務。
第三十四條建立計劃生育藥具發放服務和育齡夫妻需求信息的數據庫,以信息引導服務,提高計劃生育藥具管理人員的工作水平和服務能力。
第七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將國家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流入市場銷售。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訂購計劃和藥具專項經費分配與使用的監督和通報制度。
第三十七條國家人口計生委對全國計劃生育藥具經費使用和計劃生育藥具采購、管理、發放工作進行監督,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對藥具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和計劃生育藥具采購、管理、發放情況的檢查。
第三十八條省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計劃生育藥具政府采購過程的監督。
計劃生育藥具采購合同生效后,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計劃生育藥具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三十九條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定期檢查藥具專項經費使用和計劃生育藥具采購、管理、發放情況。發現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應書面報告國家人口計生委。
第四十條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針對計劃生育避孕藥具專項經費使用情況,計劃生育藥具采購、管理和發放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制訂和落實整改措施,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紀案件。
第四十一條各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對計劃生育藥具計劃統計、經費管理、購調存管理、質量控制、供應發放的全過程實行動態管理和監控。
第四十二條建立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報告制度。
各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發現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藥具嚴重不良反應的,應當同級逐級上報至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報告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分級負責、逐級考核的原則,將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進行考核。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擠占、截留、挪用、貪污藥具專項經費的;
(二)收受計劃生育藥具生產企業或者計劃生育藥具供應商回扣、賄賂的;
(三)將國家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流入市場銷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計劃生育藥具變質、損毀、過期、積壓、浪費的;
(五)虛報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和統計報表,套取計劃生育藥具和經費的;
(六)為計劃生育藥具生產企業或者計劃生育藥具供應商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違法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區(縣)人民政府應將違法生育管理工作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并協調有關部門對違法生育管理實行綜合治理,對嚴重違法生育問題實行一票否決。
第四條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違法生育管理工作,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的違法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違法生育管理中應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違法生育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法生育:
(一)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生育間隔不滿三周年的;
(二)非婚生育子女的;
(三)超計劃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不符合程序要求的。
第七條違法生育子女的,應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八條違法生育子女的,除按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給予以下處理: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各類企事業單位職工生育費自理,三年內不得晉級、晉職、評選先進,并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二)農牧民三年內不得享受集體福利;
(三)已領取《光榮證》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計劃生育優待獎勵,并追回《光榮證》及享受的保健費和獎勵金。
第九條對因發生違法生育未完成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責任的單位,兩年內不得評為先進文明單位;已是先進(文明)單位的,予以撤消;對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組織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三年內不予晉職、晉級。
第十條對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未達到間隔期生育或再生育不符合程序要求的違法生育行為,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調查取證,經區(縣)違法生育管理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后,做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
違法生育當事人依法全額繳納社會撫養費后,由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給《生育服務證》,并加蓋“違法生育,已征收社會撫養費”條形章,同時出具《**市違法生育子女落戶通知書》。
違法生育當事人可持《生育服務證》、《**市違法生育子女落戶通知書》及繳納社會撫養費收據到公安戶籍部門辦理落戶。
第十一條對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非婚生育或超計劃生育的違法生育行為,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在調查取證后,由區(縣)違法生育管理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在30日內做出書面批復。
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非婚生育或超計劃生育當事人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后發給《生育服務證》,并加蓋“違法生育,已征收社會撫養費”條形章。
違法生育當事人持《生育服務證》、繳納社會撫養費收據,到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市違法生育子女落戶通知書》后,方可到公安戶籍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二條對流動人口違法生育問題,由違法生育發現地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三條當事人因違法生育在外地已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本市不因同一事實再次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四條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法生育管轄發生異議的,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裁定。
第十五條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戶籍遷移中違法生育問題的管理,配合公安戶籍部門查驗其生育的合法性。
(一)對漢族夫妻1981年5月1日前生育的子女、少數民族夫妻1988年5月1日前生育的子女的落戶問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不予審定;
(二)對戶籍遷移中發現的未達到間隔期生育或再生育不符合程序要求的違法生育行為,由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審查處理;
(三)對戶籍遷移中發現的非婚生育、超計劃生育、非法收養等違法生育行為,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處理;
(四)對戶籍遷移中發現的20年1月1日前的其他違法生育行為,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處理。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一、明確征收對象和征收標準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對象主要包括:發生在本市轄區內的違法生育人員;流出后違法生育未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本市戶籍人員;流入本市的未征收社會撫養費的違法生育人員。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測算,至2012年期間我市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為:
㈠城鎮居民違反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婦雙方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為60690元。
㈡農村村民違反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婦雙方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為32676元。
㈢夫妻雙方一方屬城鎮戶口,另一方屬農業戶口,違反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婦雙方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為46683元。
㈣本條前三項中規定的當事人實際年收入高于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村民年人均純收入的,經人口和計劃生育、稅務、工商等部門核實后,按其實際年收入的3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㈤當事人違反規定多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的,以本條前四項多生育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多生育的子女數為倍數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㈥重婚生育、有配偶與他人生育的,對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條前五項規定的征收標準的2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㈦違反計劃生育和收養法律法規規定收養子女,或者不符合生育條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生育服務證》或者《生育證》生育的,按照違法生育處理,依照本條前五項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㈧在崗職工違法生育的,將依法依規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二、嚴格征收程序
㈠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直接或委托鄉(鎮、辦)依法征收。各鄉(鎮、辦)依據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征收工作實行一事一委托,嚴禁任何單位未經委托征收社會撫養費。政策外生育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征收社會撫養費時,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全省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社會撫養費征收堅持“誰征收、誰管理,誰上報、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征收標準,規范執法程序,堅決杜絕跨區域征收或多頭執法、重復征收現象。
㈡當事人對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處理決定、計劃生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以及認為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履行義務的,由所在鄉(鎮、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㈢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附鄉(鎮、辦)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經批準可分期繳納的當事人,必須在三年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其中首次繳納金額不低于應征總額的40%,第二年繳納金額不低于應征總額的30%,第三年必須全部繳清。當事人在首次繳納社會撫養費后,應對未繳納部分寫出欠條或還款計劃(一式3份),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政策法規科、計財科、當地計生辦分別留存備案。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所在鄉(鎮、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切實加強社會撫養費管理
1、流產生育保險報銷之醫療費用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是指職工因實行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對于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經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其費用可以由相應的社會保險基金支付。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