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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權利、 權利結構、 權利形成
知識產權是一種權利。
權利存在于社會關系中,是社會關系中的一種資格。享有這種資格的主體,在資格約定的范圍內可以自由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主體的這種行為,以及由這種行為產生的合理的結果,不但能夠得到社會的承認和尊重,在很多情況下,還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權利具有正當性,它與人類內在的發展規律密切相聯,與人類的長遠利益相一致。
權利和法學中的物一樣,都是一種客觀存在。物存在于物質世界中,通過眼睛可以看到它;權利存在于精神世界中,通過感知可以 “看”到它。
權利只存在于人類社會中,與人類的理性和抽象思維密不可分。
面對知識產權,大家首先遇到的往往就是對“知識產權”這一概念難以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在腦海里形不成一個明確而清晰的概念,這給認識和研究知識產權都帶來了困難。其次,就是對知識產權包含的權利難以把握,一方面,這些權利誕生的依據是什么?為什么會有這些權利?這些權利是從哪里來的?為什么是這些權利而不是別的權利?這些權利能否再增加或者減少?這些問題都沒有明確的答案。這對認識知識產權當然是不利的。另一方面,這些權利內容的界限是什么?為什么這樣規定?例如,為什么一類權利中可以包含幾種具體的權利,而這幾種具體的權利又能引申出相關的權利?這些權利之間是存在著內在的科學邏輯性,還是人們完全根據自己的需要強行規定的?這些問題同樣沒有答案。第三,這些權利之間的相互關系是什么?這些權利是否有主次之分?等等。這些都是知識產權的基本問題,也都是面對知識產權時無法回避,應該弄懂的問題。但是,這些問題現在還沒有系統明確的答案。毫無疑問,這是造成知識產權難學的一種客觀原因。
事實上,“權利”是構成知識產權的基本單位,也是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基本單位。知識產權就像一棵結滿“權利”果實的大樹,隨著大樹自身的生長,果實會越來越多;在這種成長過程中,社會本身是大樹賴以生長的土壤,人類社會發展中的自身需要是孕育果實的花蕾,人類社會的文明和進步就像春天里的陽光,是大樹和花蕾都不可缺少的營養。
1 權利可以分為道德權利和法律權利兩種[1]
權利的起源是什么?如果按照“天賦人權”的觀點,人的權利是天生就有的,每個人從他誕生的那一刻起就自然地享有權利,這是天經地義的事,而且這種權利不被非法地剝奪。在現代社會中,雖然這種觀點受到了部分的挑戰和質疑,但是,綜觀當今社會的國際法和國內法,在大多數法律中,實質上都是把人固有的權利當作自己立法的出發點來加以保護,這也是法律尊重民意的理論根據。越是民主和發達的國家,這種民眾的權利越能受到較好的尊重和保護。這說明“天賦人權”的觀點在現實中還是被廣泛接受的,事實上,這種觀點也是與人類社會自身發展的實際相吻合的。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中,在國家誕生以前,那時的人們同樣擁有簡單的權利,只是由于當時物質生活條件和人類文明程度較低,權利的內容和種類比較簡單,受到保護的程度也很低。這些簡單的權利是后來文明社會各種權利發展的基礎。有了國家以后,國家根據自身的需要制訂了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對現有的權利進行了選擇和確認,同時根據自身的需要又創設了一些權利和禁止了一些權利,規范了人們的習慣和社會制度,并逐漸形成了相對完整的法律體系-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都帶有明顯的時代烙印和國家地域的特征。也就是說,同樣的權利,在這個國家不受法律保護,在另一個國家卻可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同一個國家中,在這個朝代不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在下一個朝代可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同一個朝代中也會出現變化的情況。這說明,人類社會中存在的權利與某個時代、某個國家的法律所確認的權利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在人類社會的歷史長河中,始終會存在著一些權利,它們可能會受到社會的普遍接受和尊重,但是由于各種原因,人們只是以自己的良知和道德的標準來衡量和維護著它們,并在很長的時間內,這些權利沒有被法律所確認。這些權利可以稱為道德權利。
在知識產權的權利中,道德權利和知識產權法中確認的權利同時并存。有些權利,在知識產權法誕生之前早就受到了社會的承認,并且受到了人們的普遍尊重和保護,這種保護措施完全是借助道德的力量或者其它法律的力量來完成的。它們維護的權利,雖然在形式上與知識產權法無關,但是,在本質上確實屬于知識產權的權利,所以,站在知識產權的角度上應該承認它們。例如,自古以來,誰寫的文章署誰的名,誰畫的畫落誰款等問題,這在古今中外似乎都是天經地義的事,也是文明社會中人人都應該遵守的基本準則。但是,這里的署名權就是現代知識產權法中署名權的起源,兩者的區別在于,在知識產權法誕生之前,署名權主要是靠社會的道德力量維護的;在知識產權法誕生之后,署名權是靠法律手段保護的。在當代社會中,仍然還有許多知識產權方面的權利只存在于道德保護的范圍內,沒有被知識產權法所確認,這些權利不但存在,而且仍然對社會發揮著作用。
受到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利是很容易理解的。制訂法律的政府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社會條件的許可,以國家強制力為手段,可以對現實中已經存在的權利進行選擇和確認;還可以創設一些現實中沒有的權利;還可以禁止一些現實中存在的權利。上述權利一旦得到法律的確認,就成為法律保護的權利,我們簡稱它為法律權利,這些權利都能受到法律的保護。與道德權利相比,法律權利在權利范圍和內容上都比較明確 ,受到保護的程度也高。但是,這種權利也容易遭到修改和廢棄,不如道德權利穩定和長遠。
2 權利的結構
每一種權利都是由權利主體、權利內容和確認三部分構成的,三者缺一不可。這樣,權利只能存在于人類社會中,它是人類社會自身存在和發展的內在動力。
1)權利主體
權利體現著一種社會關系,作為社會關系,不能沒有這種社會關系的支配者和承擔者,否則,這種社會關系就無法存在。對于知識產權來說,社會關系中的支配者和承擔者就是權利的主體,這些主體同樣是客觀存在的,也是不可缺少的[2].或者說,世界上不存在沒有主體的權利。
權利的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知識產權的權利中,總的來說,自然人作為權利主體的比例較大,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作為權利主體的比例較少。
2)內容
任何權利也都離不開客觀存在的內容。缺乏內容的權利-空洞的權利本身也無法存在。權利的內容是權利自身價值的體現,是一種權利與另一種權利相比較的依據。在現代社會中,隨著民主和文明的進步,權利的主體不再是判斷某一具體權利是否重要的主要依據,而作為權利核心的內容,才是區分權利重要與否的根據,因為權利的內容內涵著社會關系的本質特點。不同權利之間的差別,以及不同時代權利之間的演變都主要反映在權利內容上。從這一方面來說,權利的內容決定著權利的類別和差異。
對于知識產權的權利來說,權利的內容也是區分不同權利之間的主要依據,而且每一個具體的權利都包含著具體的內容。
3)確認
對于權利來說,有了權利的主體,只是有了某一社會關系的支配者和承擔者;有了權利的內容,只是有了某一社會關系所依托的具體的事項,這樣還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權利,或者說一種權利還沒有在社會中誕生。有了主體和內容以后,權利還必須經過確認才能誕生[3].確認是權利誕生的必要條件,也是最后的一關。對于社會關系中的某一具體事項來說,即使這一事項有了自己的主體和內容,但是,如果這些主體和內容,特別是內容,得不到社會或者法律的確認,那么,在這一事項上也形不成權利。
對權利的確認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社會的確認,這種確認要求的標準低,范圍廣,確認經歷的時間長;實際上是在一定的社會范圍內約定成俗,逐漸地形成社會道德內容的過程。這種確認往往對權利的界定不太明確,但能反映這種權利的基本特征。在獲得社會的承認和尊重后,社會就會通過道德的力量來維護它,因而,通過這種方式確認的權利屬于道德權利。
權利的另一種確認方式就是通過法律的形式確認,這是當代社會中確認權利比較直接、快捷、有效、權威和明確的方式,也是文明社會中確認權利的主要方式。通過法律的手段確認權利,可以明確規定權利的取得條件,權利的內容,行使權利的范圍,以及保護權利的法律手段等事項,這些都是社會確認權利的方式所無法比擬的。
在現代知識產權的權利中,大部分權利都是通過知識產權法確定的,屬于法律權利。當然,在這些法律權利中,有相當一部分權利早在知識產權法誕生之前就已經存在了,它們存在于當時的社會現實中,得到社會的承認并得到社會道德的保護。知識產權法誕生時,是對社會中已經存在的相關權利加以選擇、調整和修正后加以確認的;除此之外,國家根據自己的需要可以創設一些新的權利,由此共同組成了現代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權利。
3 知識產權的權利形成
知識產權的權利起源于相互影響和相互作用的三個主體方,以及三個主體方之間的三個協議,它們形成了一種三角關系。當其中的兩個協議達成時,一種權利就可以誕生。
三個主體方是:權利人、國家、社會。
三個協議是:①、社會與國家之間的協議,第一協議。②、社會與權利人之間的協議,第二協議。③、國家與權利人之間的協議,第三協議。
在國家誕生以后,相關法律誕生以前,只存在第一協議和第二協議。在這種情況下,當兩份協議都生效時,一種權利就可以誕生,這種權利屬于道德權利。
在國家誕生以后,三個協議都存在。在三個主體方和三份協議中,可以誕生兩種權利,當第一份協議和第二份協議都有效時,道德權利就可以誕生;當第一份協議和第三份協議都有效時,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利就可以誕生。
1)三個主體方的功能和特點
① 權利人
按照權利的結構來說,每一種權利都是由主體、內容和確認組成的,權利人作為權利的主體,是每一種權利都必不可少的。對于每一種具體的權利來說,權利的內容決定著權利的特征,是一種權利區別與另一種權利的依據。主體是內容生存和發展的落腳點,沒有主體,內容就失去了依托和歸宿。
按照權利的形成來說,權利人是三個主體方之一,也是兩份協議的主體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當協議達成時,一種新的權利就誕生了,此時,對于新誕生的權利來說,它同時具備了權利結構的三要素,即主體、內容和確認。這樣,權利人在權利的形成中,直接參與了新的權利的誕生,同時,作為新誕生的權利的主體,他就開始直接行使和管理這種權利了。
從這一方面來看,在權利形成中的權利人與國家和社會相比,他即是權利誕生時的參與者,又是這一結果的收益者。在權利的形成中,權利人、國家和社會的作用并不相同,其中,社會是最終起決定力量的因素;其次,國家對于由法律確認的權利具有很大的決定權;最后才是權利人行使獲得權。事實上,三者的法律地位和權限都是不平等的,這也是導致知識產權的權利與一般的民事權利不同的根本原因。由此看出,知識產權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
② 國家
在權利形成的三個主體方中,社會和權利人都是每一種權利形成時都必不可少的主體方,在以道德保護的權利中,國家可以不出現。但是,在當今社會,國家早已成為了社會的主宰。國家通過制訂和實施具體的法律,能夠對社會中的權利進行選擇、修正、確認和保護,同時可以根據社會需要創設新的權利;國家的這些功能又是另外兩個主體方無法相比的。
與此相對應,對于知識產權來說,國際社會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世界范圍內,隨著科技、文化和經濟的交流與融合,作為知識產權權利形成的根本動力-社會需求正在于世界范圍內統一起來。按照權利形成的三個主體方和三個協議的原則,在權利的形成中,社會正在逐漸向國際社會演變,國家的作用也正在逐漸地被國際公約所取代。不斷誕生和生效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和條約,特別是Trips協議,最能說明這一點。這也是知識產權與其它民事權利的不同之處。
③ 社會
社會是權利的發源地,社會需要是權利誕生的直接原因,也是推動權利發展的根本動力。每一種具體的權利都來源于某一具體的社會需要。
在權利的形成中,社會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任何權利都不可能脫離社會而獨立地存在。從根本上說,國家和法律本身也是社會需要的產物。
社會既是權利的發源地,也是權利的成長地和發揮作用的場所,同時,又是權利的最終歸宿地。社會需要的不斷發展和變化,最終決定著相關權利的發展變化。這是知識產權的權利發生變化的根本原因??梢哉f,經常的變化性和相對的穩定性才是知識產權權利的特點。
2)三條協議的內涵
在現實生活中,這三條協議都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它們并不是都是應用具體的合同簽訂的協議。對于社會中已經明確,大家普遍遵守的社會規則,只要你是有意識地去遵守和維護,如有違反就會受到相應的懲罰,這時,在這方面你已經與社會簽訂了協議,并在履行。國家制訂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了人們在某方面的行為規范,它的立法依據是社會需要,這些生效的法律就是社會與國家之間協議的主要部分。權利人應該遵守國家的法律,所以法律法規也是國家與權利人之間協議的主要部分。
① 社會和國家之間的協議-第一協議
這個協議是三個協議中最根本的協議,是一切社會權利誕生和
發展的基礎。社會中時刻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需求,有些需求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和長期利益,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要求,這樣的需求就是正當的,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就應該得到社會的認可和法律的承認;當這種需求達到一定的條件時,就可以發展為權利。與此同時,社會中還有一些需要,雖然也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它們違背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從長遠的利益來看,不利于或者損壞社會的總體利益,這樣的需求就屬于不正當的需求,社會和法律就不能允許這種需求的發展和擴張,不能讓其擁有發展為權利的基礎。
這些客觀存在的正當的社會需求又是國家制訂法律的基礎;國家對這些社會需求通過選擇和判斷,從而確認哪些需求是允許存在和發展的,哪些需求是應當禁止的。在這個過程中,國家同樣要受到社會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實質上,這是一個社會需求和國家之間不斷協調和平衡的過程,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這樣,在社會和國家之間就達成了一種框架式的協議,這就是第一個協議。
第一個協議主要解決了哪些社會需求是允許存在和發展的問題。有了這個基礎范圍,再通過完成第二個協議,權利人就可以享有以道德保護的權利;如果再完成第三個協議,權利人則可以享有法律保護的權利。
② 社會和權利人之間的協議-第二協議
在第一份協議的基礎上才能產生第二份協議,這是第二份協議
產生的大前提。除此以外,第二份協議產生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現實社會中已經存在了產生某種權利的客觀基礎,即當這種權利誕生時會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和贊同,使這種權利擁有生存和發展的客觀空間。二是權利人具有擁有這種權利的主觀愿望和客觀能力,能夠實際行使和控制這種權利。
通過第二份協議,能夠明確某一權利的具體權利人,同時,就某一權利來說,明確了社會與權利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通過第一份協議和第二份協議能夠產生道德權利。
③ 國家與權利人之間的協議-第三份協議
在第一份協議的基礎上,才能簽訂第三份協議。當社會中存在社會需求以后,通過第一個協議,國家實際上完成了對這種社會需求的選擇和確認的過程,按照權利的結構來說,相當于明確了權利的內容,并對內容完成了確認,此時缺少的就是權利的主體。當第三個協議簽訂時,國家與權利人之間通過法律條文和其它手續,不但更加具體地明確了未來權利的內容和主體,還進一步對主體和內容進行了確認,當第三個協議生效時,新的權利就可以誕生,這是法律權利。
4 知識產權中傳統意義上的民事合同
以上探討的關于知識產權的權利結構和權利形成的問題,都可以稱為嚴格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問題,這里所談的協議也都是抽象意義上的協議,與一般的民事合同存在著根本的不同。實際上,在知識產權的權利使用和轉讓中,才存在著一般意義上的民事合同,為了更好地理解知識產權的上述協議,現在把知識產權中的民事合同簡述如下:
在知識產權權利的使用中,存在著權利的轉讓、使用許可等合
同,這些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都是按照一般意義上的民事合同進行的,都是在平等主體之間進行的,它們以權利和義務的大致對等為原則,其中很少包含國家和社會直接參與的成分,這是與上述知識產權的協議明確不同的。對于這些民事合同來說,它們要解決的問題只是對已經獲得的知識產權的權利如何應用的問題,這與上述探討的權利的結構和權利的形成有著本質的區別。
注釋:
[1] 公丕祥,權利現象的邏輯[M]. 濟南: 山東人民出版社,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