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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繼續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市政府《關于整治戶外廣告設施和占路亭體及報刊攤點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加快建設全國重點中心城市和世界知名特色城市步伐,進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整潔美觀、和諧有序的城市環境。
二、整治原則
繼續堅持依法治市、統一規劃、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密切配合的原則;堅持違法必糾、執法必嚴與疏堵結合的原則;堅持政令暢通、顧全大局的原則。達到整治有效、鞏固提高、不斷完善城管執法目標管理的目的。
三、組織領導與督導檢查
2012年深化“三項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和市政府決定事項的落實;市政府督查室負責整治工作情況通報。各區政府應成立相應的整治領導機構和協調、督查機構。
四、整治內容和方法步驟
(一)各區和市有關部門要借鑒去年行之有效的好做法,通過新聞媒體報道、公告以及向市民、設置單位、經營業戶發放宣傳單明白紙等形式,大力開展宣傳和充分發動工作。使廣大市民、有關部門、單位進一步明確深化“三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支持、參與全市“三項整治”工作。
完成時間:2012年4月30日前
(二)各區要對轄區示范達標路、主次干路、廣場現存的戶外廣告設施、各類亭體及書報攤點和其它非法占路經營狀況進行普查摸底,建立檔案。根據確定的相應規劃制定出示范達標路、主次干路、廣場的深化整治方案。各區可以按照整治示范達標路、廣場、主干路、次干路的順序和步驟組織實施。
完成時間:2012年4月30日前
(三)各區和市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規劃、公安、建管、城管執法、園林、工商、新聞出版、文化等有關部門,按照《決定》的要求,按照《市戶外廣告招牌標識設施設置技術規范》和《市亭體規劃設置管理規定》及轄區實際情況,編制出戶外廣告設施和亭體設置規劃。
完成時間:2012年5月20日前
(四)各區、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已經規劃確定可以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和各類亭體的設置單位公告,通知其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和行政許可程序,到相關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對未納入規劃,應當清理拆除的,按照執法程序責令設置單位自行拆除。
完成時間:2012年6月20日前
(五)各區組織,相關部門配合,按照已制定的整治工作方案,對各類非法設置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和占路亭體及書刊攤點全面開展清理整治工作。
完成時間:2012年10月30日前
(六)結合創建城管示范達標路活動,首先對示范達標路沿街店鋪的門頭牌匾按照《市城市環境容貌標準》進行整治。取得經驗后,再向其它道路擴展。
完成時間:2012年10月30日前
(七)檢查驗收
深化“三項整治”工作基本結束后,由市政府督查室組織市有關部門進行檢查驗收。
完成時間:2012年11月30日前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三項整治”工作涉及到多個部門、單位和個人,情況復雜,難度較大。各區政府、市各有關部門要在去年整治的基礎上,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齊抓共管、落實責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認真貫徹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實把深化“三項整治”做為2012年的主要工作抓緊抓好。
(二)市城管辦、市城管行政執法局要對各區政府深化“三項整治”的日常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各區進行整改。各區要將整改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反饋。
(三)各區和市有關部門在整治工作中,每半月要向市城管辦書面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包括整治前、后的音像、照片、數據統計等資料)。市城管辦定期或不定期編發深化“三項整治”工作簡報,報市有關領導,送各區和市有關部門。
(四)市政府每月召開一次整治工作聯席會,進行階段性工作總結和研究、部署工作。各區和市有關部門匯報整治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一、工作
整治活動,對違章車輛的打擊查處,遏止工程運輸車輛違章,城市道路干凈整潔。,強化工地源頭管理,監管、嚴把審批關,督促工地強化內部管理,市容環衛責任,工程運輸行業規范發展。
二、工作措施
1、聯合整治行動。各區以塊為主,設卡布控的,查處一批違章車輛,遏止工程運輸車輛無證運輸、無密閉運輸、擅自傾倒建筑垃圾、拋灑滴漏、車胎帶泥上路等違章,城市道路整潔美觀,揚塵。
2、審批發放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嚴把材料審核和現場勘察關,凡未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的,不予辦理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凡未規定道路運輸安全責任和市容環衛責任的,不予辦理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凡未按規定安裝密閉運輸機械裝置和gps裝置的,不予辦理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
3、審批發放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嚴把資格審核和現場核查關,凡將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發包給不具備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資質的或者個人的,不予辦理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
4、年內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運輸的記分公示制度。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和運輸違反工程運輸安全規定、違反市容環衛責任等法律法規的扣分,對扣分規定分值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運輸,社會公示、一限內不予辦理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和建筑垃圾輸處置許可證等措施。
5、建筑垃圾安全運輸管理聯動工作。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或者運輸,在安全隱患整改期內,暫緩發放該整改車輛的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暫緩發放該整改新增車輛的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暫緩批準該整改的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
6、健全在建工地市容環衛責任制度。與全市在建工地簽訂市容環衛責任書,簽約率100%,并督促工地方好市容環衛責任。
三、工作
1、摸底檢查階段(3月底前)。對轄區內的在建工地逐一統計,臺帳。在摸底過程中下列標準檢查:
(1)工地出入口硬化,有的清洗設施,簽訂《市容環衛責任書》并在位置公示。
(2)車輛外形完好整潔,離開工地大門時清理及輪胎沖洗工作,細顆粒散體材料的運輸、存儲遮蓋密封。
(3)建設或者施工在開工前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將建筑垃圾交給不具備條件的建筑垃圾運輸運輸,將建筑垃圾交給未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的處置。
(4)用于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建筑垃圾運輸使用未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的車輛運輸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應貼在車輛擋風玻璃右上角位置,出租、出借、倒賣、轉讓、涂改、偽造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隨車攜帶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證明。:
一、指導思想
加大城市管理整治力度,按照“堵疏結合、有效管控”的原則,針對亂擺攤點、占道經營、亂倒垃圾、亂停車輛、亂設廣告、交通卡匯點設置不合理、交通秩序亂等突出問題,采取日常巡查、錯時整治、有序疏導、定崗定責管理等手段,對各類臟、亂、差的行為實施大規模、連續式、高強度的專項整治行動,使城市容貌和秩序得到明顯改觀,切實維護群眾利益和城市的文明和諧形象,為市民提供一個優雅、舒適的居住環境。
二、整治目標
按照“退路入室、清路治亂、用路有序、還路于民”的總體要求,以治臟、治亂、治差為重點,達到城區主次干道路面干凈整潔,交通秩序順暢,無亂搭亂建,無占道經營,廣告招牌規范有序,城區單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和主街道門店市容環衛責任制得到落實。
三、整治內容及責任分工
(一)市容市貌整治提升行動。重點整治占道經營現象,全面取締主要路段、重點區域、重要節點各類流動攤點和擅自設置的馬路市場以及農貿市場外溢攤點,全面整治城區主干道沿街門面店外經營、店外作業、亂擺亂放、亂扯亂掛等現象;全面規范戶外廣告、店招標牌,徹底清除主次干道沿線各類橫幅、條幅、布幔、玻璃門窗和地面亂張貼,修復各類廣告、招牌缺失和破損畫面;嚴格規范管理商家在節日期間設置宣傳點、宣傳車、高音喇叭宣傳促銷、沿街散發宣傳單等行為。
(二)環境衛生整治提升行動。對城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城市出入口、建筑工地等區域內的垃圾、雜草、雜物、衛生死角、亂堆亂放、污水外溢、路面及墻體污染等進行徹底清理整治;動員和發動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居民對房前屋后、道路莊臺、家庭院落開展環境整治;加大公共區域動態保潔力度,根據天氣狀況調整路面灑水時間和頻次,定期對路面、各類環衛設施設備進行沖洗、擦洗,確保全方位、全天候干凈整潔;對城區果殼箱、垃圾池、垃圾桶、垃圾房等垃圾收集設施進行全面排查,確保垃圾收集容器完好無損、外觀整潔、無垃圾外溢現象;加強公交站臺、護欄、書報亭等城市家具的清洗保潔,確保功能完善、整潔有序;加強公廁管理,確保設施完好、內外環境干凈整潔。
(三)交通秩序整治提升行動。實施動態嚴管,重點對三輪車違規帶客、闖、爭道搶行等行為進行查處,加大對各類車輛亂停亂放、車輛逆向行駛、闖紅燈、違反禁止通行、隨意變道、占道行駛、酒后駕駛等各類違反交通規則行為的整治力度,維護良好的交通環境;全面整治渣土清運車輛違規清運、帶泥行駛、拋灑滴漏等行為。
(四)小區環境整治提升行動。發動小區居民主動參與清潔家園行動,開展衛生大掃除,自行清除住戶門、單元門、樓道內的小廣告、垃圾雜物,自覺清理綠地種菜、飼養家禽;全面加強小區內外環境保潔,清除衛生死角,清理亂堆亂放、亂扯亂掛、亂停亂放、私拉亂接、亂貼亂畫等;加強各類環衛設施、公用設施的日常維護,確保設施齊全、功能完好、使用正常;加強小區內外垃圾收運管理,做到生活垃圾日產日清,確保小區內外干凈整潔。
(五)農貿市場整治提升行動。重點整治城區各類農貿市場、批發市場等經營環境秩序,對市場內亂扯亂掛、亂堆亂放、占道經營、污水漫溢、貨物出攤位、攤點外溢、擁堵通道以及車輛進入市場內等現象進行全面整治規范;切實加強清掃保潔,配套完善垃圾收運設施,保持市場內及周邊環境整潔有序、清潔衛生。
(六)違法建設整治提升行動。通過排查和整治2012年以后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集中拆除一些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從根本上遏制違建發展勢頭,實現“兩違”新增現象零增長。
(七)河道環境整治提升行動。進一步落實城市河道管養責任,全面清理河道與河岸垃圾、雜物,清除河岸種菜、渣土污泥、違章搭建等,加強日常動態保潔,做到垃圾不入河,河岸無暴露垃圾,實現河道清潔、河水清澈、河岸美麗。
(八)建筑工地整治提升行動。建設工地、拆遷工地一律圍擋,圍擋高度不低于2米并設置公益廣告。建筑工地無積水污泥外泄,施工現場出入口要進行硬化,運輸車輛不帶泥土上路,車身不污染,裝載不超高,運輸液體、散裝物體應密封或包扎、覆蓋,不得沿途泄漏、遺撒,污染城區路面。嚴禁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占道停放施工車輛及機械、亂堆亂倒建筑垃圾。加強對城區建筑材料占道堆放的管理和清理工作。
(九)戶外廣告整治提升行動。門店標牌、戶外廣告牌必須整潔、美觀、安全牢固,不得有礙市容觀瞻;破舊的廣告招牌應及時更換、修整,保持整潔。加大對臨街建筑物立面亂張貼、亂涂寫的整治力度,按產權歸屬負責屬地內建筑門墻“牛皮癬”的清洗。對非法小廣告,要加大查處、打擊力度。禁止設置跨街橫(條)幅,禁止隨意占道擺放小廣告招牌。
(十)校園周邊整治提升行動。取締學校周圍200米內的網吧及影響學校師生教學、學習、休息和安全的娛樂場所,依法查封收繳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規范學校門口經營秩序,取締店外經營和占道經營攤點。校園周邊道路交通混亂地段得到有效治理,在學校門口普遍設立交通限速、禁鳴標志及行人過街斑馬線,確保學校門口道路暢通、交通有序、通行安全。清除學校周邊違規搭建、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
四、實施步驟
㈠宣傳發動(2016年3月2日-3月31日)。按照本方案要求和責任分工,相關牽頭部門制定具體綜合整治實施方案,成立組織機構,梳理摸排情況,明確整治重點,分解目標責任,著手宣傳發動,推進前期工作。
㈡集中整治(2016年4月1日-5月31日)。按照具體方案和責任分工,組織發動針對重點部門和突出問題集中開展綜合整治行動,著重解決一批城市管理的難點頑癥,掀起一股環境綜合整治行動的熱潮。
㈢檢查整改(2016年6月1日-6月30日)。采取專項督查、隨機暗訪、跟蹤報道等方式,督促協調整治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繼續深化綜合整治行動,鞏固整治成果,落實長效措施,嚴防回潮反彈。
㈣總結驗收(2016年7月1日-7月5日)。縣城市管理委員會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檢查、驗收,對照整治標準,逐一考核,查找不足,指出問題,督促改進,總結經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市容環境整治活動的重要意義,把本次整治提升活動作為新的體制機制下開展城市管理工作的一次重要檢驗,切實加強對活動的組織領導,迅速行動,周密部署,快速推進。主要領導要親自安排部署,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好落實,深入一線督查指揮,及時解決整治提升活動中遇到的問題,保證整治工作取得預期效果。
(二)強化責任落實。黎城鎮要切實強化屬地管理責任的落實,結合實際,明確整治目標、細化整治內容、落實責任分工;各責任單位直接承擔的整治提升任務,要明確專人負責,排定詳細整治計劃,加大整治推進力度;各有關牽頭部門既要主動履責,各負其責,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形成整治工作的強大合力,特別是對一些焦點難點問題,要加大聯合整治力度,開展聯合執法集中行動。為確保整治活動扎實有序開展,各有關牽頭部門要明確活動的分管領導和總聯絡員,并于3月10日前連同實施方案、整治計劃一并報送城管委辦公室。
德化縣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
《城區主次干道桿線設施整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
縣供電公司、廣電網絡公司、電信德化分公司、移動德化分公司、聯通德化分公司、鐵塔德化分公司:
現將《城區主次干道桿線設施整治工作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德化縣城市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城區主次干道桿線設施整治工作方案
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21年全市城鄉建設品質提升實施方案的通知》(泉政辦〔2021〕6號)和《泉州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全市主次干道桿線設施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為做好桿線設施整治工作,開展我縣中心城區主次干道桿線、箱柜專項清理。推進城區桿線規整,拔除、清理城區廢棄桿塔、線路,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重點
重點整治清理縣中心城區主次干道桿線、箱柜,推進桿線規整,拔除、清理廢棄桿塔、線路,引導合理共桿。
二、整治方式
按照“屬地治理、權屬單位負責”的要求,由縣城管局牽頭組織,線桿、箱柜權屬單位具體負責整治工作。各權屬單位可按照“先易后難、先急后緩、點面結合、分步實施”的原則,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和共桿建設進行分類整治清理:1.對廢棄、無用的線桿、箱柜一律清理;2.對尚在使用的線桿上的廢棄線路進行拔除和規整,對影響交通出行的進行移位整改;3.對鄰近的燈桿、線桿推行多桿合一。
三、工作措施
(一)調查摸底階段(4月1日至4月30日)。按照實施方案要求和“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縣供電公司負責對電力線路廢棄桿線、箱柜的整治;電信德化分公司、移動德化分公司、聯通德化分公司負責通訊線路廢棄桿線、箱柜的整治;廣電網絡公司負責所屬線路桿線、箱柜的整治;縣城管局負責所屬市政設施廢棄桿線、箱柜的整治。各權屬單位要做好前期摸底登記,建立整治清單,并于4月30日前報縣城管局。(表格附后)
(二)實施整治階段(5月1日至10月31日)。各權屬單位對照整治清單細化整治計劃和措施,縣城管局將進行全面協調、督導,督促各權屬單位按時完成整治任務。
(三)驗收總結階段(11月1日至12月10日)。對整治清理工作情況進行驗收,各權屬單位認真自查補漏,總結經驗,鞏固整治成效,探索建立長效管護機制。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精心部署整治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主體、責任目標。勇作為敢擔當,把整治工作與轄區實際相結合,提出具體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點,抓好工作落實,確保取得實效。
(二)提高思想認識。各權屬單位要堅決克服畏難情緒,嚴格按照市、縣政府的工作部署,積極主動跟進,認真調查摸底,及時制定整治措施,明確整治時限,做到責任落實,確保整治成效。
(三)加強總結提升。各單位要深入總結整治行動經驗做法,建立常態化管理機制,推動實現長效管理。
各權屬單位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及具體負責領導、聯絡員(姓名、職務、聯系電話)于4月30日前,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于每月25日前、專項整治工作總結于11月5日前報送縣城市管理局。
聯系人:林金心 電話:23555596,18059556752
郵 箱:csglj@dehua.gov.cn
桿線箱柜整治摸底表
單位名稱: 聯系人: 電話: 填報日期:
名稱
地點
使用現狀
整治情況
備注
抄送:存檔
關鍵詞:排水;市政工程;質量監測;防止措施
中圖分類號:S27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前言
市政工程主要指包括道路、橋涵、排給水管道、生活垃圾填埋處理等在內的多種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其中,市政排水管道工程作為城建的主要內容以及其他相關工程的重要配套工程,其施工質量的優劣對于城市功能整體發揮、環保、道路維護以及防洪排澇均會產生直接影響。根據自身的多年工程實例經驗,針對當前修復、改造與新建市政排水工程所存在的諸多質量問題進行了具體分析,并據成因提出了相應的防治措施。
一 市政工程排水管道質量問題成因分析
從排水管道鋪設、舊有管道修復改造狀況來看,現階段市政工程排水管道所存在的質量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管線偏移問題。這主要是由于施工放線不精確所引發的管道選線問題,或工程因地下構筑物等因素被迫改道,進而引發的管線偏移、施工走樣的質量問題,由此可能造成積水、倒坡。路線偏移也會因管道選線時未充分考量水文地質、特殊工程地質情況,從而可能對整體管線鋪設造成滯后工期、返工等負面影響。長期積水會銹蝕管道,倒坡則會從水力學角度對過流發生作用,影響原定水頭,并使管道過流能力改變,影響到排水管道的整體性能及使用周期。第二,管道存在滲漏現象,閉水試驗不合格。管道滲漏是排水管道施工中的嚴重質量問題,輕則影響管線使用,重則會對周邊建筑物產生輕微地質破壞作用。而致使管道滲漏的主要原因包括基礎不均勻沉降、管材質量不佳或其它施工質量因素。如基礎不均勻沉降會造成管道與基面接觸產生改變,部分管道應力集中致使管道拉裂或壓裂,引發滲水;管材質量不佳的,更易在管道振動不良受力應力集中狀況下產生破漏滲水;其它諸如管道接口 密封不合格或安置不規范等同樣是引發此質量問題的重要原因。第三,檢查井變形、下沉以及構配件質量問題。這主要指檢查井地基或墊層問題所引發的沉降與砌筑檢查井過程中導致的變形,其它如鐵爬梯安裝、井蓋井座配套、井壁防滲質量等問題也均是在施工質量控制中易被忽視的環節。第四,回填土沉陷問題。這是由回填土的土質及施工方法引起的質量問題。比如在填料過程中采用了不合格的土料如軟質淤泥土;填料含水量不認真控制,施工規范未嚴格執行等,均會留下隱患。
二 應對市政排水管道質量問題的對策
1、管道位置偏移或積水問題的防治措施
施工前對交接樁的復測要嚴格按照施工測量規范和規程要求進行,并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對管線控制樁進行保護;施工放樣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有水文地質條件及具體地形地貌及周邊環境的影響,按照設計埋置深度及有其他規定放樣, 放樣后注意保證樣樁不挪移, 還需進行嚴格的復測,只有經檢驗后誤差的精度滿足設計要求時,方可正式開工,進行隨后的工作;施工時必須嚴格依據樣樁施工,保證平面布線的合理,還需做好樣樁的保護工作以防治其位置變化;此外對于溝槽和平基的軸線與縱坡量測工作必須做好測量驗收,尤其是縱坡控制必須仔細,以保證設計坡度,以同時滿足結構強度、穩定性要求和水力學的要求,可有效控制積水,且防止管線偏移。
2、排水管道滲漏水問題的防治措施
(1)基礎不均勻沉降,嚴重時可造成管道斷裂或接口開裂,該問題防治措施主要有 : 開挖槽底土壤最好免受擾動或水浸,當遇到被擾動或受水浸泡的情況,要求施工單位挖除松軟土層,然后用砂或者碎石等高穩定性材料回填超挖區,并采用合理機具密實;監理工作應嚴格遵照設計圖紙設計要求,以全面監督管道的基礎施工過程,來保證基礎的強度和穩定性滿足要求,基礎完工后,驗收工作應及時進行。
(2)排水管材質量差的防治。所用管材必須三證俱全,即廠家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力學試驗報告等質量證明資料 ;管子內、外表面應光潔平整、勻稱、無不規則凸凹部位;混凝土管不得出現裂縫;鋼筋混凝土管條件略寬,管內壁允許不超過0.05mm的裂縫出現,但外表面仍不允許有裂縫;管道安裝前逐節細致檢查, 若管材被發現存在質量問題, 應禁止使用或是經過嚴格處理滿足要求后再用。
(3)合理選用管道接口形式并保證施工質量。針對不同的地基土質條件及施工環境, 需要選用不同的管道接口形式,剛性接口適用于土質好,地下水位以上的排水管道;柔性接口則與之相反,常用于地基土質較差,地震地區等的排水管道;接口填料必須要按照試驗所確定的配合且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進行施工;對于剛性接口,應先鑿毛接口處,洗凈后抹帶砂漿,抹帶完成后,應立即灑水養護;對于柔性接口,要首先要刷毛管口外壁,清理干凈后要使膠圈保持平正,無扭曲現象,采用合理的接口材料,按施工規范開展施工。值得強調的是, 對于水泥類填料,要預先濕潤接口,油性填料的接口則要保持干燥。
(4)井壁和與其連接管的結合處滲漏防治。檢查井砌筑過程要保證砂漿飽滿,全面勾縫;砂漿抹面前,必須要將表面洗凈并潤濕,抹面時要進行壓光收漿,養護工作及時到位;在地下水條件下施工,砌筑時,抹面和勾縫應及時隨其完成,杜絕回填后才進行內抹面或內勾縫。連接管道防滲的施工步驟是先使其保持濕潤且刷一層水泥漿于其上,等座漿后就開展內外防滲抹面工作。
(5)實現閉水段封口密實。對于采用砌磚墻封堵的技術方案, 應做好以下幾點來防滲:要清洗,要封堵管口半米范圍內的管壁,并在其上刷水泥原漿,潤濕磚塊,做好封堵的準備工作;應采用高于M7.5 且稠度良好的砌筑砂漿;采用高于M15 的水泥砂漿進行勾縫和抹面以防滲。
(6)嚴格進行閉水試驗。認真做好閉水試驗的準備工作:保證溝槽內無積水;封堵全部預留孔洞;且計算得到的水壓力的合力應小于管道兩端堵板承載力。試驗前,除預留進出水管外,應封堵檢查井內支管管口和試驗管段兩端的管口,待堵頭經養護后達一定強度后, 則開始試驗,從上游井內灌水直到水頭達到要求高度,此時檢查各部位有無漏水,應及時封堵嚴重滲漏部位。
3、解決檢查井變形、下沉,構配件質量差的問題
要嚴格按照設計要求與施工規范來進行墊層和基層的施工,如杜絕帶水澆筑,嚴格控制檢查井基礎的質量,防止因地基問題引發的井體沉降。為防止井體的錯位變形,應在施工過程中控制好檢查井的中心位置與控制高程,基礎穩定后再砌磚,墻體砌筑砂漿要飽滿,砌縫要平整,且要壓光抹面,杜絕空鼓、裂縫等不良現象。檢查井蓋和井座要滿足設計承載力要求,且要配套,要嚴格控制井圈、井蓋的安裝質量,安裝時座漿要飽滿,此外要選用外形較美觀的井蓋,起到美化環境的作用。
4、回填土沉陷防止措施
管槽回填時應根據設計要求和施工規范選擇合適的夯實機具,為取得最經濟合理的壓實效果,不同的填料和填筑厚度應選用不同的夯壓器具,一般情況而言,微型壓路機,人工和蛙式打夯機適用于較窄的管槽。填料中的淤泥、樹根、草皮等會對壓實效果產生影響, 且會在土中因腐爛或壓干縮形成空穴,可能引起沉陷。故溝槽回填前,就排干積水,清除淤泥、雜草等,禁用液化狀的粉砂、細砂作為回填料。管槽回填應分層回填,通常單層厚度小于30cm,該層壓實到其密實度滿足規范要求了,才可進行上層加填。填土應在管道兩側同時進行。填料含水量的控制標準是大于最佳含水量2%左右。槽底積水時必須先排干水再分層回填,施工時不得采用帶水回填或水夯法。填土密實度要符合規范。該值在管槽胸腔部位應≥ 90%;管頂50cm 范圍內介于85%~88%,50cm 以上應等同于路基密實度。竣工后,如果局部沉陷發生,處理方法是挖出沉陷部分松土,再補填滿足要求的土料,并分層壓實,以補修局部沉陷。可以通過拌和石灰再壓實的辦法進行高含水填料的沉陷修復工作。
三 結語
本文全面系統地介紹了市政工程排水管道質量問題的成因與防治措施,針對管線偏移問題,積水問題,排水管道滲漏水問題,檢查井變形、下沉,構配件質量差等主要問題,提出了相應的防治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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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上級會議精神,以“擺順、掃干凈、不擁堵”總目標為牽引,全面加強城市管理,認真開展違法建設、環境衛生秩序、交通秩序、戶外管理秩序等十大專項整治行動,實現城市容貌環境“綠化、凈化、美化”,為建設“綠色XX·幸福家園”貢獻XX力量。
二、整治時間
2020年9月8日-12月31日。
三、整治內容
(一)違法建設整治
1、嚴重影響城鄉規劃,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影響的建筑物、構筑物。
2、在已出讓待開發地塊嚴重影響項目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3、到期尚未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4、未經審批的建筑物、構筑物。
5、住宅小區內群主舉報影響惡劣的違法建(構))筑物。
責任單位:各村(居)、建管所、國土所、城市綜合執法大隊、安辦
(二)環境衛生秩序整治
1、強化落實“門前五包”責任制。
2、推行“門內達標”管理。
3、廣泛開展健康教育。
4、強化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整治農貿市場內垃圾亂倒、污水亂流等“臟亂差”問題。
5、加大對食品生產、餐飲、飲水、攤點、“牛皮癬”、小廣告以及醫療廢棄物等亂倒亂排行為的規范、治理和處罰力度。
責任單位:各村(居)、食安辦、城市綜合執法大隊、安辦、環保辦
(三)交通違法秩序整治
嚴厲打擊人力三輪、火三輪、電三輪、摩托車等非法營運行為;嚴厲查處兩輪車、三輪車加裝雨篷、遮陽篷和車廂噴涂“牛皮癬”小廣告等違法行為;整治出租車、私家車等機動車亂掉頭、亂鳴笛、壓線行駛、強行變道等交通違法行為;整治大貨車超截、超限、超速違法行為;整治自行車、三輪車、助力車、老年車、行人亂穿亂行等不文明行為等。
責任單位:各村(居)、綜治辦、城市綜合執法大隊、交管辦
(四)車輛亂停放秩序整治
重點在治堵保暢、停放有序上下功夫、使狠勁,強力整治亂行車、亂停車行為,確保道路交通暢通、安全有序。全面取締社區、臨街商鋪、小區物業私自施劃的車輛停放點標識標線,科學施劃機動車、兩輪車停放點的標識標線;組織對城區違規停放的機動車實施貼單或拖移處罰,組織對轄區“僵尸車”進行清理,對亂停亂放摩托車、電瓶車、共享單車等行為進行規范糾正。
責任單位:各村(居)、城市綜合執法大隊
(五)戶外廣告秩序整治
全面整改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清理未經審批的大型戶外廣告,拆除酒店、賓館、茶房、商戶等私自設置的指示標牌、丁字招牌和燈箱廣告;督促臨街商鋪對破損的廣告、店招及時維修更換,清理清洗城市建筑立面、橋梁、市政設施、地下通道、路牌廣告、電桿立柱等處所和設施上的“牛皮癬”小廣告
責任單位:各村(居)、轄區各單位、城市綜合執法大隊
(六)建筑工地亂象整治
加強建筑工地管理,嚴格落實“一硬四有”措施,著力解決建筑工地圍擋設置不規范、建筑工地道路硬化、沖洗設施設備等不達標,建筑工地環境衛生不整潔,垃圾清運不及時,噴淋、揚塵監控設備運行不正常,裸土覆蓋不到位,建材亂堆亂放等臟亂差問題。對偷倒亂倒、拋撒滴漏、帶泥上路等行為以及涉及大氣污染相關案件等依法查辦。
責任單位:各村(居)、建管所、環保辦、城市綜合執法大隊
(七)開展違規占道亂象整治
在標美街、一類街等重點街道集中整治亂擺亂放、騎門占道、冒口經營等違規行為,確保城市道路暢通、市容秩序井然。按照疏堵結合、便民惠民的原則,在轄區二、三類街道和背街小巷科學合理設置便民攤區和潮汐市場,做到坐商歸店、游商歸市、攤點歸區。
責任單位:各村(居)、城市綜合執法大隊
(八)開展市政設施亂象整治
加強對城市公園、道路橋梁、城市照明、排水設施的管養維護,集中整治非法開挖、無序開挖、反復開挖等違法行為;嚴查損毀城市綠地、照明設施、私拉亂接排水管網等破壞公共設施行為,確保市政公用設施、城市照明設施完好率達到98%以上。
責任單位:各村(居)、建管所、環保辦、城市綜合執法大隊
(九)開展園林綠化亂象整治
加強對城市公園、廣場、道路和重要節點綠化帶的管養維護,做好綠化補植、苗木修剪、病蟲害防治、園林設施維護等工作,重點整治城區主次干道、物業小區、城鄉接合部、施工現場等綠地管養薄弱環節,最大程度消除泥土裸露、植物退化、設施缺損等現象,提升綠地的完好性和景觀效果。
責任單位:各村(居)、環保辦、城市綜合執法大隊
(十)開展街景立面亂象整治
按照整體設計、分步實施的指導思想,采取改造、粉飾、清洗等措施,對城市主干道兩側建筑立面進行凈化、美化、亮化;開展聯合執法,集中整治街面廣告亂貼亂涂、燈箱亂擺、衣物亂晾、空調亂掛、護網亂裝、電線亂拉等問題,確保街景立面整潔干凈、美觀大方。
責任單位:各村(居)、建管所、城市綜合執法大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成立“十大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
組長:XX
副組長:XX
成員:XX、各村(居)書記、主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城市綜合執法XX大隊,XX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及相關資料的收集和報送。
(二)廣泛宣傳,形成共識。
各單位積極參與搞好宣傳工作,形成強勢輿論氛圍,教育引導廣大干部職工和群眾樹立良好的意識,使綠化、凈化、美化家園成為全社會的共同心愿和自覺行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和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的,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改造和建設。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義務,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領導。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縣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
第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城市房屋,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以及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向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拆遷。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拆遷范圍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范圍及時通知有關的公安、工商及其他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以下事項:
(一)戶口遷入、分戶手續;
(二)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三)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手續。
本條例規定的暫停辦理的期限為十二個月。
第十條 在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暫停期限內,因出生、結(離)婚、轉業(復員)等原因確需在拆遷范圍內入戶或者分戶的,應當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安置或者委托拆遷安置,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行統一拆遷。
自行拆遷安置的,拆遷人必須向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以實施拆遷安置工作。
委托拆遷安置的,拆遷人必須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安置單位承辦。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委托拆遷安置。
拆遷安置承辦單位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后五日內,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有關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由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明確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擴大面積安置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后,拆遷人應當將其副本送交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協議雙方也可以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分別保存,作為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拆遷與安置的憑證。
拆除依法代管房屋,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補償、安置等問題在搬遷期限內未達成協議而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的,由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果拆遷人已按裁決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臨時住處的,不停止拆遷的實施。
第十六條 到達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截止日期,或者到達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作出裁決的搬遷截止日期,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十七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到達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搬遷截止日期,糾紛仍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拆遷人在公布的搬遷期限內或者在被拆遷人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得對未搬遷住戶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以及停止供應煤氣等影響正常生活的行為。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安置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安置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的補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但核發證照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房屋成新計算。
第二十三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拆遷人應當按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由產權單位自建,建后產權仍屬原房屋所有人,拆遷人負擔其全部費用;
(二)拆遷人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三)縣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本條(一)、(二)項規定的補償形式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
拆除私有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償還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差價結算辦法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償還建筑面積與原面積相等,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
(二)償還建筑面積大于原面積,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條第(一)項執行,其超過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三)償還建筑面積小于原面積,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條例第(一)項規定執行,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拆遷國有非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其結算差價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國有和集體所有住宅房屋,其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時,互不結算差價;其償還面積大于或小于原面積時,其超出或者不足原面積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算。
第二十六條 拆除有合法證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規定補償:
(一)不要產權需要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
(二)不要產權也不需要安置的,拆遷人按照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場交易價格標準對原房屋作價收買;
(三)要求償還產權的,新舊房屋均按照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場交易價格標準結算差價。
第二十七條 拆除出租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該合同條款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八條 拆除享受國家或者單位補貼個人購買或建造的房屋,拆遷人按照有關各方的投資比例予以分別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除產權不明或者無合法繼承人的私有房屋,由拆遷人報請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登記、攝影備案、評估價格后,由拆遷人按照規定將補償費如數交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代為儲存。
第三十條 拆除沒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搬遷期限內未達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沒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建立抵押權或者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被拆遷人以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及標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遷時,由拆遷人付給搬遷補助費,對提前搬遷的可給予獎勵。
在規定的搬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還應當付給越冬采暖補助費。
拆遷人未能按照規定日期組織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遷的,應當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發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越冬的應當加發越冬采暖補助費。
越冬采暖補助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分為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和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須具有該非住宅房屋所有權證照或者租賃手續。其中需要作為工商用房安置的,還必須具有營業執照。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須具有該住宅房屋的所有權證照或者租賃手續、以及拆遷范圍內的正式戶口和糧食關系。
第三十四條 拆遷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新建回遷用房,必須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以及盡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確定。
拆遷人對于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當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具體標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則上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
第三十七條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積或者原居住面積(以下簡稱原面積)安置;可以實行房屋安置,也可以實行貨幣安置。
對按照原面積安置住房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安置方式和增加安置面積的具體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頒布前自建但無房屋證照的獨立住宅房屋,其使用人具有城市戶口、糧食關系,又確無其他住處的,拆除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由拆遷人給予有償安置。具體安置標準和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住宅房屋兼作營業房屋的,拆遷時按照住宅房屋安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房屋或者超越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范圍拆遷房屋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對非法拆遷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以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建設成本1至2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其中符合拆遷條件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補辦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對拆遷人處以拆遷委托費1至2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拆遷人未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和未能在規定日期內組織回遷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拆遷人處以應當支付費用5至10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按照規定予以調整;逾期不調整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照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處理。
對未按照規定的安置面積標準安置的,責令拆遷人限期改正,并處以不足面積建設成本1至2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妨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與拆遷安置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關鍵詞:配套工程;工程審批;備案。
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引言:
本文房屋建筑工程配套市政管線工程(以下簡稱配套工程)主要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等建筑工程)規劃用地紅線范圍內的配套市政公用設施,主要是自來水、雨水、污水、中水、電力、綜合通信、燃氣、熱力和其他特殊工藝設施及管道。
近年來,房地產業迅速發展,區域開發強度加大,北侖區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如雨后春筍一般,配套工程則是此類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障房屋建經濟與社會效益的重要物質基礎,保障居民生存與生產的正常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因此,區政府對配套工程的管理工作都非常重視,通過開展配套工程規劃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線的安全和地下空間的合理利用,健全城市地下管線動態信息系統,推進北侖區城市經濟與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為規范地塊內部管線建設,寧波市規劃局于2004年頒發了《關于規范建設項目配套市政管線工程規劃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近幾年北侖區建設項目配套工程建設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實際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職責不明,存在施工圖紙未達標、管線接入口位置隨意、違法建設等問題,致使規劃管理過程中須解決規劃審批前所有滯留問題,且項目審批程序繁雜,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建設項目的交付使用。本文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和需求,探討房配套工程規劃審批采用備案制度。
2北侖區配套工程規劃管理現狀
配套工程規劃管理的重點是審查配電房、化糞池等配套設施的平面布置,管線接入口位置,及內部綜合管線布置等是否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按照《通知》其規劃管理程序為:建筑工程規劃方案——市政工程規劃方案——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管線)竣工測量——建筑(管線)竣工測繪驗收——管線規劃竣工驗收——建筑規劃竣工驗收共八個規劃審批流程,并要求各建設項目規劃總平布局階段時統籌考慮配套市政公用設施布置的要求,規定市政工程規劃方案未獲批準前不予受理建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線規劃竣工驗收未獲批前不予受理建筑建規劃竣工驗收。
3北侖區配套工程建設與規劃管理存在的問題
3.1建設單位未落實資料提供、施工圖報審等前期工作職責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真實、準確、齊全原始資料。但實際操作中建設單位工作職責未到位,在未與相關管線單位協商明確管線接入口的具置情況下,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按照其自身意向接入口位置進行設計,導致地塊內部配套工程設計與周邊實際情況脫節,造成工程浪費,阻礙工程的順利進行。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未明確要求須對配套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使得建設單位往往忽視配套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既不進行單位內部審查,也不要求監理單位或施工單位對其進行審查,更不會報相關審圖機構進行審查,導致部分低劣的施工圖紙進入現場,無法保證工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
3.2設計單位缺乏社會責任
設計單位與建設單位缺乏溝通交流,對自身設計文件缺乏社會責任。設計單位往往在對項目周邊現狀情況掌握不清或不全,亦或未進行現場踏勘的情況下,進行“紙上談兵式”設計。設計單位出圖前未進行單位內部審查,導致部分未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進行設計,或設計粗糙,達不到規定的編制深度要求,降低了工程必要的安全儲備。
3.3監理單位協調監查不到位
對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全方位的工程咨詢管理是監理單位的主要職責,但實際上工程監理單位基本上只進行施工階段的協調監查服務。前期設計過程中監理單位與設計單位缺乏溝通交流,未能向建設單位提供設計準備階段、設計展開階段和施工圖審核階段的技術審查服務,致使設計是否適合建設單位要求,是否經濟合理,只能聽任設計單位的水平和職業修養。
3.4各管線權屬單位管線接入口管理與規劃管理重疊
建設單位在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尚需到自來水公司、供電局等各管線權屬單位報送管線接入口手續。幾個部門管理范圍相互重疊,相關審批手續繁鎖,加重建設單位前期工作負擔。
3.5相關規范、規定要求不一致
根據《寧波市城鄉規劃測量管理技術規定》,管線竣工測量范圍不包括建設入戶管道及企事業單位用地范圍內部生產專業管線。但是各管線施工圖中全面表達了項目用地范圍內所有管線的設計內容。相關規定要求內容不一致,導致測繪單位提供的管線竣工驗收資料缺失地塊內部部分管線內容,導致規劃管理工作存在無可奈何等尷尬情況。
3.6規劃審批程序繁雜,流程排序有待完善,配套工程規劃管理工作壓力大
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程序較復雜,建設單位一般情況下須報送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測繪竣工驗收、規劃竣工驗收各兩個,共八個規劃審批手續。房屋建筑工程和配套工程分屬兩個不同責任科室進行管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利于建設項目總體平面布置的統一考慮、同步設計。例如中央風景大廈等中提升項目往往注重房屋建筑工程,忽視配套工程,導致建筑總平面布局確定后,在配套工程規劃方案中化糞池、隔油池等地下構筑物不能滿足建筑退紅要求等情況。
規劃審批流程排序有待完善,市政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流程在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進一步深化了建設單位重房屋建筑輕配套工程的觀念,激化了建設單位未取得市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例如中河麗園三期項目,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筑工程和配套工程建成后申請建筑規劃竣工驗收時,被告知須先獲得配套工程的規劃竣工驗收方可報批建筑規劃竣工驗收,建設單位須走違法處罰程序后方可進入正常流程,這加劇了配套工程規劃管理工作的被動性。
因建設單位、設計單位職責不明,監理單位監查不到位,配套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等相關規定的空缺,致使配套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全都積壓到規劃部門的規劃審查中。同時配套工程是集給排水、電力等專業于一體的復雜項目,要求審查人員需掌握相關強制性設計要求和施工工藝等專業技術知識,這大大加重了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壓力。
4.對應措施
4.1明確建設單位責任,落實配套工程資料提供、方案內審、施工圖報審、竣工資料備案等工作職責
在方案設計階段前,建設單位熟悉、掌握相關審批流程,收集相關基礎資料(如向規劃管理部門購買相關地形資料),將相關資料和意見提交給設計單位進行配套工程方案設計,并負責對內部管線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在房屋建筑方案和配套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后,建設單位主動與各管線權屬單位溝通,現場明確內部各管線接入市政公用管線的具置,并委托相應資質測繪單位(最好與管線竣工測量是同一家單位)進行現場放樣,形成配套工程放線測繪資料,作為施工圖設計的依據。
施工圖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須將建設項目(包括配套工程)的相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報送政府認定的審圖機構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須將配套工程管線竣工資料報送規劃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成功備案后方可申請建筑規劃竣工驗收。
4.2引人審圖機構,規范設計單位設計
將配套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納入施工圖審查范圍,審圖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與規范,對配套工程施工圖的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的執行情況等進行審查。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設計修改完善,達到相應施工圖設計標準。
4.3監理單位提前介入設計階段服務建設單位
監理單位提前介入設計階段,提供技術審查服務,協助建設單位做好內部管線綜合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作為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的“第一衛士”。同時推進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交流溝通,充分調動相應參建方的積極性,為完善深化施工圖設計打下扎實基礎。
4.4各管線權屬單位提前介入,并負責管線接入口審批管理。
各管線權屬單位提前介入,在房屋建筑方案審查后與建設單位現場明確內部管線接入口的具置,并出具書面認同意見,作為建設單位向各管線權屬單位報送建設項目管線接入口手續的必要資料。即由各管線權屬單位負責管線接入口審批管理。
4.5明確配套工程施工圖設計深度和要求
鑒于建設項目內部入戶管線相對獨立,配套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深度和要求宜與《寧波市城鄉規劃測量管理技術規定》中規定的管線竣工測量范圍一致,即配套工程管線竣工備案資料不反映建設項目入戶管線及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部生產專用管線設計內容。
4.6精簡、優化規劃審批程序,推行配套工程規劃審批備案制
精簡規劃審批程序,取消配套工程規劃方案和市政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流程。將配套工程中的配電房、給水泵房、化糞池、隔油池等建構筑物平面布置納入房屋建筑的總平面布局中,由房屋建筑工程責任科室一并審發建筑工程規劃方案,有利于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建筑和配套工程的同步設計,同步審查,同步施工,徹底扭轉建設單位重房屋建筑主體,輕配套工程得傳統觀念,規范配套工程建設,杜絕配套工程違法建設現象。
取消市政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審批流程,推行配套工程規劃竣工資料備案制。即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竣工后,將建設項目內部管線的竣工測繪資料報規劃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后方可申請建筑規劃竣工驗收。既簡化了規劃審批程序,又完善地了下管線動態信息系統。
5. 為進一步推進城鄉規劃區內配套工程的規劃管理,精簡規劃審批程序,促進城市又快又好發展,本文探討配套工程規劃審批采用備案制,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從規劃管理范圍、審批程序及內容兩方面優化完善規劃管理工作。
5.1規劃管理范圍為城鄉規劃范圍內所有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內部配套工程須進入規劃備案的管線如下:
1、給水管:市政管道接入口至項目加壓泵房及內部主要管道,且管徑大于等于100mm。
2、雨水管:內部主要管道至排出口,且管徑大于等于200mm。
3、污水管:自化糞池、隔油池等污水處理設施至市政管道接入口;不設污水處理設施的管徑大于等于200mm。
4、燃氣管:市政管道接入口至調壓柜(箱)及內部主要管道,且管徑大于等于63mm。
5、熱力管:市政管道接入口至各單體建筑的所有管道。
6、電力管:市政管道接入口至內部配電房或環網站,電壓等級大于等于10KV的主要管道。
7、綜合通信管:各類通信電纜自市政管道接入口至內部相應機房的管道,且電纜孔數大于等于2孔的主干管。
8、其他:其他主要接入(排出)管線,或用地紅線范圍內非僅為本地塊配套的管線。
5.2精簡規劃流程,取消市政工程規劃方案、市政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管線規劃竣工驗收三個審批程序,由原八個規劃審批流程縮減為五個規劃審批流程;同時推行配套工程備案制,具體程序及內容如下:
建筑工程規劃方案——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管線)竣工測量——建筑竣工測繪驗收
建筑工程規劃方案
配套工程中的配電房、給水泵房、化糞池、隔油池等建構筑物平面布局納入房屋建筑工程規劃總平方案,由房屋建筑規劃方案審查科室負責一并審查。將建設單位須與各管線權屬單位協商明確的配套工程放線測繪資料作為報件的必備材料。2、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將配套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放線測繪資料和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等材料一并報送政府認定的審圖機構,審核合格的,審圖機構出具《施工圖技術審查合格書》,作為申報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必備材料。
建設單位再將建筑項目(包括配套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技術審查合格書》等材料一并報送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管理部門只核發一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筑(管線)竣工測量
詳見《寧波市城鄉規劃測量管理技術規定》和《寧波市管線工程竣工測量驗收實施細則》
4、建筑竣工測繪驗收
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配套工程管線竣工資料備案后,方可申請建筑竣工測繪驗收,規劃管理部門只核發一個建設工程規劃核準確認書,即建筑建設工程規劃核準確認書。
第一條 為做好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根據《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含依法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管理、房屋拆遷補償和房屋拆遷安置,均適用本規定。
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有關城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指導、監督、檢查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
(二)受理拆遷申請,審驗有關文件資料,審查拆遷計劃和安置方案,確認拆遷承辦單位,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除許可證》。
(三)負責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
(四)下達暫停辦理通知書、拆遷公告和搬遷通告。
(五)負責委托協議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備案,辦理證據保全。
(六)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組織行政強遷。
(七)接待處理有關房屋拆遷的來信來訪。
(八)依法裁決房屋拆遷糾紛。
(九)培訓、考核拆遷工作人員,頒發崗位合格證書。
(十)依法查處拆遷工作中違法違章行為。
(十一)建立拆遷檔案制度,管理拆遷檔案。
第四條 在暫停辦理戶口期間,住宅房屋使用人因出生、結(離)婚、軍人復員轉業退伍以及離退休等特殊原因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 應當到市拆遷辦辦理認定手續。認定后,公安部門應當準予入戶或者分戶。未經市拆遷辦認定的,拆遷人可以不予安置。
第五條 拆遷通告前,拆遷人應當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存入回遷房屋建設工程總造價50%的資金作為專項資金,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拆遷人專項用于回遷房屋建設。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拆遷人完成回遷房屋工程量的50%以后,根據其形象進度通知銀行分期支付專項資金中的80%;另外20%在被拆遷人全部回遷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通知銀行一次性向拆遷人支付全部本息。
未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銀行不得向拆遷人支付專項資金。
第六條 搬遷期限一般為10至15天,組織統一拆遷的,由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職工在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所在單位憑市拆遷辦出具的房屋拆遷證明,給公假5天。
第八條 凡屬委托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被委托人和被拆遷人雙方簽訂。
第九條 拆除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應當持《房屋拆遷許可證》、會簽手續、《房屋拆除證》、房屋拆除協議書、房屋拆除方案等有關資料到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拆除許可證》。未辦理《拆除許可證》的,不得拆除和損壞房屋。
拆除市政公用設施,拆除單位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商定后共同實施。
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必須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拆除期限內完成拆除工作。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市拆遷辦繳納拆遷管理費:
(一)拆遷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遷人的戶數計算,每戶210元。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4元。
(三)實施統一拆遷、重點工程拆遷和城市綜合開發區拆遷的,按照(一)、(二)項規定費用的80%繳納。
第十一條 實行委托拆遷的,拆遷人應當支付給被委托人拆行委托費:
(一)拆遷住宅房屋的,按照每戶600元計算。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元計算。
第十二條 從拆遷通告規定的搬遷期限結束到組織回遷進戶時止,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臨時過渡期限。臨時過渡期限依據新建安置用房的層數不同,分別為:
(一)安置用房為7層以下多層建筑的,臨時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二)安置用房為8-18層高層建筑的,臨時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
(三)安置用房為19層以上高層建筑的,臨時過渡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6個月。
第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等各種業務用紙均由市拆遷辦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 在執行行政強遷時,拆遷所在地的公安、規劃、城建、工商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業務積極配合市拆遷辦工作。
第十五條 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遷搬家的,由拆遷人每戶發給搬家補助費240元;實行一次性安置的,每戶發給搬家補助120元;被強遷的,不發給搬家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含越冬補助費,下同)按核定的過渡人口,搬遷時預發10個月,回遷時按實際過渡期限一次結清,不足半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臨時安置補助費,依據過渡期限,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臨時過渡期限不超過24個月(含24個月)的,每人每月35元。
(二)臨時過渡期限在24個月以上,不超過36個月的,每人每月50元。
被拆除的房屋有暖氣而過渡用房沒有暖氣的,由拆遷人按照有關規定標準發給采暖補助費。
實施委托拆遷的,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采暖補助費由拆遷人發給被拆遷人。
第十六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遷人(含個體工商戶)停產停業的,在停產停業期間,由拆遷人按照其拆遷范圍內的在冊職工人數,根據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60%發給停產停業補助費。
對在拆遷范圍內停產停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全額發給離退休費。其中,單位未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由拆遷人支付給離退休人員所在單位;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其應當上繳給保險部門的保險費用由拆遷人支付。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產設備、附屬設備、原輔材料等由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拆除,搬遷等費用由拆遷人承擔;遇有特殊情況,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市拆遷辦裁決。
第十七條 拆除住宅兼營業房屋,一次性發給停業補助費600元。
第十八條 拆除經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修建的門斗、圍墻以及水井等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物,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有防寒屋頂及瓦蓋的門斗,屬磚木結構的,每平方米30元;屬混合結構的,每平方米40元;其它結構的,每平方米20元。
(二)磚砌圍墻,高度在1.5米以上的,每延米12元;高度在1.5以上的,每延米15元。
(三)水井,手壓式的每口60元;管式的每口120元。
第十九條 拆除有《臨時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臨時使用證》的房屋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后的40%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房屋的重置價格是指上一年建筑相同結構、相同標準、相同質量房屋的單方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 對因城市規劃需要改變原房使用功能需要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在拆遷范圍內安置,也可以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是指在拆遷范圍以外所進行的安置。凡易地安置的,應當按照其應當安置標準無償提高一個戶型進行安置。
第二十二條 房屋使用證未標明居住面積的,實際居住面積的測定,應當以原房屋使用功能為依據。公有房屋經產權人批準改建的,按照改建后的居住面積進行計算;私有房屋的居住面積按照實際測定。
《辦法》第四十九條所指的住宅房屋使用人視為應安置人口,但原居住面積不予計算。
第二十三條 對超過原房屋居住面積安置的部分,其居住面積按照200%折算建筑面積,折算后的建筑面積超過實際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的,按照安置房屋的實際建筑面積計算。
第二十四條 新建房屋的建筑成本價格按照上一年度磚混結構房屋的單位建筑成本的70%計算。
凡交納的擴大面積安置費,拆遷人應當給交款人出具收款證明。
第二十五條 有正式戶口的常住人口是指在拆遷公告前居住在拆遷范圍內的人口,其它地方有住房的應當合并計算,合并后的人均居住面積超過上年全市平均居住水平的,按照原居住面積安置。
第二十六 《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中規定購買的房屋是指有合法證照的房屋。
第二十七條 回遷安置用房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公開分配:
(一)拆遷人按被拆遷人的受益面積大小、搬遷時間早晚、實際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與應交總額的比例和時間先后、原房屋樓層、居室朝向和室內設施,分別排定名次順序號并張榜公布。
(二)根據每戶排定的順序號之和,排定該戶名次順序名。
(三)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據排定的名次順序號選定所對應戶型的房號。
第二十八條 凡被強遷且無正當理由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市拆遷辦裁決的居住面積進行安置。
第二十九條 新建回遷住宅房屋的設計標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廚房不得小于4平方米(廚房應當有外窗或開向走廊的窗戶),衛生間(含廁所)不得小于1.8平方米(無通風窗口的廁所必須設置通風道);廳不得小于5平方米;居室不能間接采光。
小套房屋居住面積不得少于13平方米;其朝向不得為北向。
其它戶型均應符合有關規定。
用于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設計圖,應當在拆遷通告前報市拆遷辦審核。
第三十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應當按照單元立體砍塊、正側向搭配。
所安置的居住面積少于或者多于1平方米的,均為合理安置。安置面積多于1平方米的,多于部分拆算成建筑面積后,按照上一年度磚混結構房屋的單位建筑成本的70%結算;少于1平方米以上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重新予以安置,或者由拆遷人按照商品房價格給予補償。
每提高或者降低一個戶型的標準為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全市人均居住面積。
第三十一條 對組織、人事部門確認的縣團級或相當于縣團級(含高級職稱知識分子)以上的被拆遷人,未達到縣團級住房控制標準的,可以按照應當安置標準提高一個戶型安置,其提高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積后,按照上一年度磚混結構房屋的單位建筑成本計算費用,由被拆遷人所在單位繳納,單位繳納不了的,由個人承擔;個人承擔不了的,拆遷人按照應當安置標準安置。
第三十二條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