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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夏的皖南小城旌德,云霧氤氳,滿山滴翠。穿行徽水河十里南灣,宛如暢游山水畫廊。十里南灣別稱“小小三峽”,從三溪鎮穿流而過。如今的三溪鎮,不僅以秀美山水聞名,更因一場重塑鄉村經濟結構和農業經營模式的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越來越受到關注。
2016年,從徽水河畔到黃山東麓,旌德實施整縣推進,構建集體資產股份化、經營管理公司化的農村集體經濟新模式。截至到6月,已完成68個村的清產核資和股份公司組建,改革正邁進一個新階段。
旌德率先整縣推進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勇當擊楫中流的先鋒,改革是怎樣逐步推開的?“旌德路徑”又是怎樣形成的?取得了什么樣的成效?帶著這些待解的疑問,《決策》記者穿梭旌德鄉村,一是探尋答案,更重要的是呈現一個可復制、可推廣的“旌德樣本”。
農村股改“四步走”
在三溪鎮路西村,走進名為“溪水人家”的民宿,干凈整潔的小院里,每間房門口都有寬帶WIFI標識;老板娘正在廚房里做當地特色土菜,香氣四溢。像這樣企業化、信息化、標準化的民宿,路西村現有12家,共有70多個床位。
路西村是2015年旌德縣確定的三個改革試點村之一,但路西村不是最早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先于路西村的改革試點是白地鎮高甲村,該村被稱為旌德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的試驗田;另外一個改革試點是與路西村同屬三溪鎮的三溪社區。
旌德縣按照統一部署、因村制宜的思路,“一把鑰匙開一把鎖”探索出三種模式,讓人看到希望。更重要的是,試點樹立起信心,激發出改革動力和發展活力。于是旌德乘勢而為,經安徽省農委同意,2016年整縣推進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
2016年2月25日,《旌德縣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整縣推進工作實施方案》正式。旌德縣農委主任錢告訴《決策》:“該方案20易其稿,全縣統一部署。為確保改革有序推進,旌德縣制定了四步走的實施方案。”
改革“破冰”首要在于確權,第一步是清產核資,抓住產權“牛鼻子”。只有產權問題解決了,其他問題都會迎刃而解、勢如破竹,所以“第一粒紐扣”必須擺正。
在實際操作中,成立由村干部、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組成的集體資產清查小組,清產核資結果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審議通過,張榜公示7天。“過去,村集體資產屬于村民集體所有,但對個人來說算不清、摸不著;現在明晰產權關系的同時,也強化了村民對集體資產的關注度、參與度和監督力度,從而使集體資產管理變得更加有序。”旌德縣白地鎮黨委書記柴長宏對《決策》分析說。
第二步是界定成員資格。由各村結合戶籍登記、實際居住、土地承包和勞動貢獻等情況依法民主確定,界定結果登記造冊、張榜公示。實施方案明確要求,成員界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農村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成員的合法權益。
合理設置股權是第三步。配置原則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人享有股份,具體配置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實行“生不增、死不減”、股權終身不變的管理方式。在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后,以戶為單位發放由縣農委監制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證,作為持有集體資產、參與管理決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憑證。旌德縣興隆鎮黨委書記金新木告訴《決策》:“集體資產股權量化,實際上是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體制的一種變革,能夠充分調動村民參與集體經濟發展的積極性,更好地產生效益。”
在成員界定、量化到人、確權到戶的基礎上,第四步是成立法人主體,召開股份經濟合作組織成立大會,審議通過組織章程,并向縣市場管理部門申請法人登記。同時制定資產、財務、檔案管理制度,報鄉鎮“三資”中心備案。
經過這樣有序推進、步步銜接的四步走后,每個行政村掛四塊牌子:黨支部、村委會、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經濟有限公司。
“母-子公司”雙層結構
倪德田是高甲村黨支部書記,他帶領全村人植樹造林,積累下400多畝集體林場。2015年7月,高甲村以村集體資產出資,旌德縣旅游公司以現金出資,成立高甲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母公司。該母公司再以馬踏石林場400畝林權入股,成立林場子公司,通過招商和豐谷香榧公司按照遞增分紅模式合作,并修建旌歙古道旅游環路,開發香榧觀光游,實現增綠添金。
高甲村的試點,是旌德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的樣本。這種“母―子公司”的雙層結構下,母公司是資本投資公司,而子公司則是運營公司。
“在集體資產運營管理中,村集體母公司不參與經營;通過招商、吸收能人、扶持雙創等方式,引進民營主體,由母公司跟民營資本共同注冊成立子公司。”旌德縣副縣長張蕾告訴《決策》:“子公司按照市場規則開展各類活動,獨立經營。母公司和民營主體簽訂收益分成協議,根據投資比例,合理設置保底收益金額,按照‘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的方式,保障村集體的穩定收入。”
對于這種制度設計的好處,錢對《決策》分析說:“一方面是有效解決了農村集體經濟動力不足、經營人才不足、創業啟動資金短缺等問題。母公司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承載體,充分發揮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優勢,體現了公平;子公司作為從事經營的市場主體,充分發揮了市場的決定性作用,體現了效率;改革后的產權與經營權有效剝離,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統一。另一方面,能有效預防村干部的廉政風險,也有助于培養一批企業家,扶持創新創業。”
當這一套改革設計方案落地到行政村后,實際操作是怎樣進行的?以首批改革試點村之一路西村為例,該村的6個自然村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分別成立股份經濟合作社,村民在各自所屬的合作社中擁有相應的股份;6個合作社作為股東再共同發起成立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這是母公司。母公司以美麗鄉村建設形成的具有旅游開發價值的資產入股,引進南京康富源公司,成立再現徽商旅游發展公司,由康富源公司派駐經營人員,路西村母公司不參與經營。
2015年,經康富源公司運作,路西村成功創建3A級景區,接待國內外游客7萬余人,實現村集體經濟收入20萬元。“印象路西”已成為皖南鄉村旅游的一個品牌,“建設美麗鄉村,路好了,村子漂亮了,游客多了,收入也提高了。”路西村黨支部書記黃小本告訴《決策》:“路西村的發展,已經成功實現由建設美麗鄉村到經營美麗鄉村的轉變。”
路西村的轉變,只是改革整體效果中的一個方面。隨著旌德整縣推進的步步深入,從經濟發展到社會治理的多層面轉變,正在悄然發生。
“三變”與“多贏”
在興隆鎮三峰村見到劉小俊的時候,他正在油桃地里除草,干得熱火朝天。劉小俊是位“80后”大學生,2006年安徽財經大學畢業后,在外拼搏3年,2009年回到三峰村。2011年他開始試種油桃,經土地流轉擴大到150畝。2014年,他掛牌成立桃花源家庭農場,每年舉辦油桃采摘節。
但在擴大再生產中,劉小俊遭遇資金瓶頸,怎么辦?恰在此時,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開始,三峰村成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作為集體經濟母公司,以村集體經濟發展基金30萬元作為入股資金,劉小俊以油桃基地評估后的資產出資,成立桃花源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劉小俊負責經營,村集體保底收益每年5萬元。經過這種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大學生創業獲得資金支持,村集體獲得可持續發展的收入。三峰村在與劉小俊進行股份合作的同時,又招商引進一家企業發展旅游“悠然谷項目”,初步實現第一產業與第三產業的融合發展。
經過這些內引外聯,三峰村在改革中轉變思路,開創出“集體經濟+美麗鄉村+精準扶貧+創新創業”的新模式,新的產業鏈正在延伸。
三峰村的實踐,是旌德整縣推進改革的一個縮影。改革后的旌德農村集體經濟實現“三變”,即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村民變股民。旌德縣委政研室主任畢劍勇對《決策》分析說:“改革前,很多村子是有優質資源,但沒有集體經濟收入,陷入一種‘抱著金飯碗討飯吃’的尷尬,每到年終時村干部四處‘化緣’。正在推進的改革切中要害,盤活農村‘三資’、激活農民‘三權’,是構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創新之舉。改革后,原先的空白村,實現集體經濟零的突破。”
俞村鎮橋埠村原先是集體經濟空白村,改革中成立丁家山生態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30萬元集體經濟發展基金作為出資,引進客商共建加油站,每年保底收益為出資額的20%。“三峰村幫扶劉小俊的30萬元,橋埠村的30萬元,都來自旌德縣扶持集體經濟發展基金,該基金1000萬元,在關鍵時刻起到催化劑的作用。”畢劍勇告訴《決策》。
統計數據也證明了改革成效。根據2014年的統計,旌德縣68個村(社區)中,集體經濟收入空白村28個,占全縣41.2%;0-2萬元的25個,兩項合計年收入2萬元以下的村有53個,占到全縣的77.9%。經過一年努力,2015年共減少集體經濟空白村20個,相比2014年只剩下8個空白村,只占全縣的11.76%,下降近30個百分點。全縣68個村(社區)中,有55個擁有經營性收入,占比為80.88%。
通過空白村減少和經營性收入增長,一降一升兩條數據線的對比發現,改革的積極效應正在釋放,如果用一個比喻來形容,就是政府、村集體、本地能人和外來投資商“各炒一盤菜,同辦一桌席”。
精準扶貧,四種新路
在改革紅利中,精準扶貧獲得新動力。在路西村,村集體幫扶貧困戶馬來青將自家房屋改造成農家客棧,建成客房6間,有床位12張,每月營業額可達5000多元,2015年順利實現精準脫貧。
像路西村這樣,通過鼓勵和支持貧困戶利用自有房屋改造開展農家樂、農家客棧經營,在農家樂優先選用銷售貧困戶生產的蔬菜瓜果,實現貧困人口的“產業型脫貧”。這是旌德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中涌現出的一種精準扶貧方式。
同步創造出的第二種途徑是通過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貧困人口在集體經濟中享有的股權持續增值,由改革紅利實現“資源型脫貧”。第三種是通過合作經營,對不具備投資和經營能力的貧困戶,采取房屋或土地經營權入股、旅游開發公司出資經營、對貧困戶保底分紅,實現貧困人口“財產型脫貧”。第四種是發展全域旅游,為貧困人口提供就業崗位,優先聘用具備一定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為他們提供保潔員、服務員等就業崗位,村集體優先聘用他們從事集體設施管護等工作,讓貧困人口在發展中實現“就業型脫貧”。
總結四種途徑會發現,旌德在改革中實現精準扶貧“從輸血到造血”的根本性轉變。黃小本用一個樸實的比喻說:“過去是給了一個蛋,吃完就完了;現在是給了一只母雞,不停地下蛋。”
“旌德樣本”新價值
三溪社區在改革中成立三圓生態農林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作為母公司,再裂變成立子公司樂園生態農業股份公司,同村民簽訂協議流轉土地50畝,建設“開心農場”,發展體驗式鄉村旅游,租賃給城市人種蔬菜,每平米10元;除去成本投入,每畝地純收入不低于2000元。在新的經營模式下,樂園生態農業公司每年上交村集體不低于3萬元;超過3萬元的部分,公司股民按股分紅。三溪社區黨支部書記、公司董事長劉德榮告訴《決策》:“股份制改革讓農民擁有完整的財產權利,也更容易算清自己財產權利的明白賬。按照市場經營后的收入,能夠‘上得了臺面,進得了口袋’。”
從劉德榮的快樂農場一個改革點,擴展到旌德全縣來看,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試點,可以稱為1.0版;從三個試點村到整縣推進,是升級到2.0階段。目前,旌德的10個鄉鎮正在“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結合自身特色大膽創新,成立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作為產權承載的主體,闖出集體經濟發展的新路。將來,建立起完善的制度體系,實現專業運營、政經分離,則是升級到3.0版。
這是一個層層遞進、環環相扣、互相推動的邏輯鏈條。在其進程中,一個顯著特征是引入新的生長力,再造集體經濟,這將引發農業經營體系和經濟結構的重塑。類似安徽農業大學畢業的劉小俊、上海交通大學畢業的劉方全等新生代創業者,將會越來越多地涌現,新的農業生產經營體系會成為未來企業家的搖籃。
另一方面,從鄉村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來看,改革后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務功能,提升村集體在群眾中的威信,從而能夠有效提高基層組織的凝聚力和帶動力,加強基層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
經過2015年的實踐和2016年整縣推進,旌德正在下活“美麗鄉村、集體經濟、全域旅游、創新創業”一盤棋。畢劍勇告訴《決策》:“在新棋局上,全域旅游成為綠水青山與金山銀山之間的轉換器,物質文明和生態文明之間的雙面膠。”
路西村的改革實踐,是這盤棋的典型樣本。錢對《決策》分析說:“從新農村建設到美麗鄉村建設,國家投入建設的大量鄉村設施,缺乏產權明晰,如何盤活這些固定資產?旌德在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中,以合法合規的形式形成固定產權,落實到村集體公司,通過市場運營為村集體經濟提供穩定的收入來源,為美麗鄉村建設提供內生動力,還能有效破解美麗鄉村建設中的債務化解、管養維護、運轉經費等問題。這在體制機制上是探索走出一條新路。”
由此可見,旌德以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為突破口,正在布局縣域經濟的一盤大棋局,創造出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的“旌德樣本”。
再從旌德縣放眼全國來看,2014年9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審議通過《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在這次深改組會議上,強調,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的目標方向,是要探索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明晰產權歸屬,完善各項權能,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搞好這項改革,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是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要探索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發展壯大集體經濟。2016年4月,在安徽視察時指出:“著力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更多權能,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
為充分調動農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著力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全面完成上級和鎮委、鎮政府制定的各項經濟指標和任務,切實加強農村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促進我鎮三個文明建設再上新臺階,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條本方案的考評對象。經鎮政府核定的各村在編干部(以組織辦核發的人數為準)。
第二條農村干部的報酬由基本工資、鎮政府獎勵金、崗位責任制獎金和集體經營性收入提成等四部分組成。
一、基本工資: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每人每月1200元,其他支、村委每人每月1100元。另外,年終按在村委會任職期間累積工齡計,每年工齡補發工齡津貼120元。
二、鎮政府獎勵金和崗位責任制獎金:
(一)評分辦法
農村兩委干部崗位責任制得分由四部分組成,分別是機關各部門評分占70%;鎮委駐村領導和駐村干部評分占10%;群眾代表評分占15%;本村轄區內規模以上企業評分占5%。
機關各部門按照《**鎮農村“兩委”班子工作實績考核指標》的方法評分;鎮委駐村領導、駐村干部、群眾代表和本村轄區內規模以上企業按照《**鎮農村“兩委”班子工作實績評分表》的方法評分;鎮委駐村領導、駐村干部、群眾代表按照《**鎮農村兩委班子成員工作實績評分表》評分。
(二)具體計獎辦法如下:
1、鎮政府獎勵金:由財政每年撥款25萬元作為農村干部責任崗位責任制獎金,該獎金的分配由各村崗位責任制得分,各村崗位責任制得分總和的比例,均攤計算各村獎金。即:
鎮政府獎勵金=(村崗位責任制得分÷各村崗位責任制總得分)x25
2、崗位責任獎勵金:各村崗位責任制得分乘以兩委人數算出村總得分,按每分50元計獎,由村委會負責統一發放。
三、集體經營性收入提成。村集體經營性收入分兩部分提成:
1、當年集體經營性收入提成5%;
2、比上年增收的部份提成15%。
村集體經營性收入要以帳面金額為依據,土地轉讓款、征地資源收入、上級撥款、合同押金等不包括在內,固定資產的出售按凈收益計提。
農村兩委干部的基本工資、崗位責任制獎金(村發部分)和集體經營性收入提成三部分總收入不能超過上限金額分配,上限金額分配由兩部分界定:
1、當地勞平的三倍為上限額占50%。
2、按以下經營性收入核定各村分配的上限額占50%:
當年集體經營性收入分配上限額
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50000元
150萬元(含150萬元)至200萬元45000元
100萬元(含100萬元)至150萬元40000元
80萬元(含80萬元)至100萬元37000元
具體計算公式:干部人均分配上限額=(當地勞平的三倍額+村委會當年經營性收入核定的上限額)÷2
第三條職務及通訊費、交通費補貼。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每人每月800元,其他支委、村委每人每月700元。此補貼按月發放,不納入崗位責任制獎勵方案內計算。新晨
第四條干部工資、獎金的分配原則和辦法
一、村委會負責的工資、獎金、津貼,從村委會集體經濟中提取(報鎮組織辦審核后按月發放)。
二、審批制度。年終由鎮考核辦根據本方案,核定各村上報的實績,計算出分配方案,報鎮委、鎮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分配方法。農村干部除固定報酬以外的分配,各村可參照年終班子成員工作實績評分的結果,評定等級計發到個人。
第五條本方案由鎮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本方案從二〇**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1:《20**年**鎮農村“兩委”班子工作實績考核指標》
老李家只有一個女兒。1998年村里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時,老李與村里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的承包人為老李、李妻和女兒,隨后老李按照規定辦理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證書。
2008年,老李的女兒出嫁到了該村所在的小鎮上,并將戶口也轉到鎮上。2009年,老李的女兒覺得父母年事已高,在村里孤苦無依,決定將父母也接到鎮上和自己居住,為了方便,將父母的戶口也轉到了鎮上。2010年,李家二老因車禍不幸去世。
2011年,由于該村部分未確權的土地剛好處于規劃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根據拆遷政策,村民將每人分得7000余元的征地補償款。但是村委會卻以李家二老已經死亡,全家戶口已經遷出本村,不再屬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拒絕支付李家女兒的拆遷補償款。
李家女兒對此表示異議。她提出,盡管自己全家戶口已經遷出本村,但是村里并未收回李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她應該還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理應分得一份拆遷補償款;其次,她父母屬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于已經死亡,自己應該繼承父母應得份額。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分 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因此,本案的焦點在于,李家全家戶口遷出之后,是否還具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于鄉(鎮)、村集體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鄉(鎮)、村農民以生產資料及其它資產集體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集體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未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員會行使集體資產的管理職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土地、水利、林業、畜牧、水產和農機等部門,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屬的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是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具體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進行指導、檢查、審計和監督;
(三)制定集體資產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標體系,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增量投向監測;
(四)負責集體資產的統計和產權登記工作;
(五)對農村集體資產的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和任職資格審查;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集體資產所有權
第七條 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和灘涂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筑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牲畜、林木、果園、農田水利設施、采礦設施、鄉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者兼并的企業資產,在聯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集資建設的項目中,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及相應的增值資產;
(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償撥款、資助、補貼、減免稅和捐贈財物等形成的資產;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七)其他農村集體資產。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挪用、私分、損壞、揮霍浪費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平調農村集體資產,以及非法用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擔保。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變更或者終止集體資產所有權,其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須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在集體資產所有權取得、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前款規定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認定產生糾紛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集體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流轉為重點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為農村資產資本化、農村資源市場化、農民增收多元化提供服務和制度保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保護。對非經營性資產,應當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的集體統一運營管理有效機制。對經營性資產,應當明晰產權歸屬,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通過的章程、決議和決定;
(二)制定集體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按照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的章程派員參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報告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所屬經營單位的集體資產管理和使用;
(六)負責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其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管理和使用制度,對資產變動情況及時登記,做到賬目與實物相符。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會計、出納分別管理賬簿、現金。會計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核算收入、支出和結存,編制會計報表。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記入會計賬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小金庫,不得坐支現金。各項開支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主管財務的負責人按照制度審批,嚴格審批手續,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采取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禁止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出租集體資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參股、聯營和實行股份合作經營前,必須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集體資產流轉制度,通過拍賣、出售、轉讓、兼并、股份經營、聯營等形式,促進集體資產合理流動,實現保值增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如實填報資產統計報表,報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終結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務和債權、債務,兌現承包合同和租賃合同,按照規定提取發展生產和社會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折舊費和荒山、荒地、荒灘、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權轉讓收入等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一)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合資和合作經營的;
(二)進行資產拍賣、轉讓和產權交易等產權變更的;
(三)所屬企業出現兼并、分立和破產清算的;
(四)進行資產抵押以及其他擔保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農村集體資產經評估后,其評估結果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確認,并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鑒證。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接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其集體資產的審計。
第四章 集體資產民主監督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
鄉(鎮)民主監督小組成員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鄉(鎮)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監督小組成員。
按照《河北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規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財小組行使村集體資產民主監督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本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檢查監督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和財務活動;
(三)參與集體資產發包、租賃等經營方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并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聽取和反映群眾對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協助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一)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二)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和變更;
(三)較大投資項目和重要資產的購置、處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集體資產公開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承包費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補償費、干部補貼、招待費、興辦公益事業收費、上級撥付的專項補貼等財務收支,集體資產權屬變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開欄的形式如實逐筆公布一次,重要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對本組織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提出詢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負責人應當在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造成經濟損失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責任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當事人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上年報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實行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的集體資產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資產農村集體資產: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鎮街)、村集體全體成員(社員)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非資源性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的載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村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等。
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歸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
屬組(隊)集體所有的資產仍歸該組(隊)成員集體所有。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工作,財政部于2007年12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政部頒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執行)共同構成了我國農村會計制度體系。本文就兩個會計制度的主要差異進行比較研究。
一、資產的比較研究
1.資產組成內容的比較。《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將合作社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則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長期投資和固定資產。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關于資產分類具有以下特點:(1)將農民專業合作的所有投資統一為對外投資,不區分為短期和長期投資;(2)增加了無形資產的相關內容。
2.存貨的比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關于存貨的核算有以下兩點不同:(1)存貨核算范圍擴大了,增加諸如受托代銷商品、受托代購商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資等內容的核算;(2)僅對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會計處理做出規定,即將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價值計入其他支出,而對存貨盤盈未規定其處理方法。
3.對外投資的比較。關于對外投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分為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并分別規定其會計核算方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未將對外投資進行短期和長期之分。
4.固定資產的比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關于固定資產的核算主要有兩項變化:(1)增加了接受捐贈舊固定資產的計價內容,即接受捐贈的舊固定資產,按照經過批準的評估價值或雙方確認的價值計價。(2)未對盤盈固定資產確認、計量和記錄做出規定。
5.無形資產的比較。《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無形資產的內容,并對無形資產計價、攤銷方法、轉讓無形資產的處理等均做出明確的規定,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未有相應的規定。
二、所有者權益的比較研究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合作社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股金、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盈余等。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關于所有者權益有以下不同:(1)部分項目的稱謂不同,如收到投入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稱為“資本”,《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則稱為“股金”;(2)《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增加了“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的核算;(3)部分核算內容更為細化,如接受捐贈資產,《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計入公積公益金,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則單獨計入專項基金。
三、收入和收益(盈余)的比較研究
(一)收入的比較
收入內容的比較。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主要包括: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其他收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收入主要包括經營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兩個制度關于各項收入確認、計量、記錄及報告方法差異不大。
(二)收益(盈余)的比較
1.稱謂不同。作為反映和考核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成果的綜合性財務指標,《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稱為“收益”;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則稱為“盈余”。
2.構成不同。雖然兩個制度均將收益(盈余)區分了經營活動和非經營活動產生的收益(盈余),但其構成確不同。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收益總額=經營收益+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經營收益=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本年盈余=經營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經營收益=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3.收益分配核算內容不同。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分配方案,對其當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1)提取公積公益金;(2)提取應付福利費;(3)外來投資分利;(4)農戶分配;(5)其他分配等,其核算內容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提取應付福利費、外來投資分利和進行農戶分配等內容。
四、會計報表的比較研究
(一)會計報表組成的比較
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年度中間(即月份或季度)和年度終了應當提供的會計報表種類有所不同:
1.年度中間: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年度中間(即月份或季度),應當提供兩張會計報表——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其中。科目余額表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月或按季度編制,用以反映月末或季度末會計科目余額的會計報表;收支明細表是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各月或各季發生的各項收入和各項支出情況的會計報表。
2.年度終了: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年度終了,應當提供兩張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其中:資產負債表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年末全部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狀況。收益分配表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內收益實現及其分配的實際情況。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合作社應編制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財務狀況說明書等。其中資產負債表、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性質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中的資產負債表、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性質、結構等內容基本相同。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不同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增加了成員權益變動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
(二)會計報表結構和內容的比較
1.資產負債表的比較。由于兩個制度關于資產、所有者權益組成內容的差異,進而影響了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部分的結構以及所有者權益項目的內容。《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將資產負債表資產部分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四部分、所有者權益分為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三項內容;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社會計制度(試行)》則將資產負債表資產部分分為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和其他資產三部分,所有者權益分為股金、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盈余五個項目。
2.收益(盈余)及收益(盈余)分配表的比較。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間內實現盈余及其分配實際情況的會計報表,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稱為“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而《農民專業合作財務社會計制度(試行)》則稱為“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不僅稱謂不同,其結構也不同: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采用的是報告式結構,其上端為收益的形成,分為經營收入、經營收益和本年收益三個層次,下端則為收益分配,包括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和年末未分配收益部分。
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則采用賬戶式結構,左邊為“本年盈余”,右邊則為“盈余分配”。每一方分為若干具體項目,左邊項目是依據“本年盈余=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的依存關系排列,而右邊“盈余分配”則是根據“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轉入-提取盈余公積-盈余返還-剩余盈余分配=年末未分配盈余”的依存關系排列。
3.成員權益變動表的比較。為了使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都得到明晰界定和有效保護,反映成員權益變動情況是合作社會計報表應提供的重要信息之一。
關鍵詞:農村三資;加強管理;意見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1月29日
近年來,農村集體的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一直是農村群眾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相當一部分農村集體存在“三資”管理混亂,村干部隨意開支,財務狀況不公開、不真實,集體資產資源產權不明晰、賬目不清晰、長期閑置浪費、流失嚴重,土地等資源私自轉包等問題。這些問題引發了嚴重的干群矛盾和農民越級上訪事件的頻發,導致一些經濟案件的產生,影響了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如何解決好農村三資管理問題成了各級領導和普通農民十分關心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山東省招遠市阜山鎮根據國家各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鎮實際情況,制定了《阜山鎮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意見》,從源頭上遏制了農村黨員干部違法違紀問題的產生,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將阜山鎮的經驗做法介紹如下:
一、明確集體資產管理的范圍
(一)產權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具體包括:
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和林木、山嶺、四荒、灘涂、河道、沙場、水面等自然資源。
2、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購建的水利、電力、交通、通訊、房產等基礎設施,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設施,運輸工具、農業機械等生產設施。
3、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興辦或者兼并的企業資產。
4、集體經濟組織在參與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聯營和中外合資、合作等各類企業中享有的權益。
5、集體經濟組織與有關單位共同出資形成的公益設施中占有的集體資產。
6、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產和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短期投資、應收款項、撥付資金等流動資產以及承包、租賃、拍賣等形成的資金。
7、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所有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庫存物資以及其他低值易耗品。
8、集體經濟組織接受資助或者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9、以集體名義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借貸、擔保等業務,或者為其他個人辦理工商、衛生、稅務、車輛等營業執照、登記證和牌照的。
10、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和其他依法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資產。
(二)產權雖不屬于農村集體所有,但有明確授權集體管理的各種資產,具體包括:
1、政府和其他部門投入資金建設的生產、生活、辦公、教育、醫療等設施,授權農村集體管理的資產。
2、政府和其他單位無償借予,授權農村集體管理的資產。
3、政府和其他部門撥付的各種轉移支付、項目建設補助及獎勵等資金。
二、嚴格集體資產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依法進行登記。要求對資產的來源渠道、相關文書、數量金額、現狀、存放地點等基本情況做明細登記。
(二)評估確認價值。屬于新購建的資產,按照其實際支付買價加上相關費用,按交付使用的決算價格計價;屬于接受捐贈等渠道得來,沒有原始價值的,必須經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和具有評估資質的單位按照程序科學評估,按照市場原則確定價格。
(三)統一入賬管理。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根據評估確認的價格由村主管會計進行入賬管理。能夠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的,必須以此憑證入賬,不能取得有效原始憑證的,必須經過民主理財后入賬。
(四)嚴格資產處置程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依法決定其資產的經營和處置方式,可以實行承包、租賃、拍賣、聯營、股份合作、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但必須嚴格遵照和履行以下有關程序,缺一不可:
1、年初計劃。結合各村年初的會議將資產處置方案和會議研究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加蓋村支部書記、村委主任、村民主理財小組印章上交駐村工作區,由包區兩工作計劃和村務公開工作,對本年度的集體資產經營方式變更情況進行研究,并在第一季度村務公開工作中進行詳細公開,讓群眾及早了解集體資產處置信息。
2、會議研究。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權屬一旦決定要變更,就必須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研究。要求參加會議的人員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表決同意的人數必須達到到會人數的2/3,方為有效,同時要求留有詳細的會議記錄。會議召開時,必須有駐村工作區和經管站人員參加。
3、上報審批。各黨支部、村委成員審核簽字,報政府審批,經鎮長批準后執行。
4、法定公示。政府批準后的資產處置方案在執行前要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要經過村委廣播,張榜地點必須在村顯要位置,張榜時間不得少于7天,需要采取招標確定經營者的,同時公示。
5、公開實施。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經營或者租賃經營的,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職權壓價發包、低價出租集體資產或搞暗箱操作。經營者應當采取資產抵押、預交承包費或者其他擔保方式進行承包、租賃經營,并依法簽訂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報經管站存檔一份。
6、集體土地、林木、四荒類資產的經營承包,嚴格按照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我鎮有關土地承包工作規范和流程依法執行;集體資金管理嚴格按照《阜山鎮農村財務委托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和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五)完善民主理財。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3~5人組成民主理財小組,并選出一名組長,同時賦予他們監督、檢查、審核農村財務的權利,要求他們全程參與農村財務收支審核工作,并由組長在原始憑證上蓋章方可入賬,還賦予他們依法否決村委不良財務收支和向政府反映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方面問題的權利。村委每年從轉移支付中支付一定經費保證他們正常開展工作。鎮政府統一為每村配備民主理財印章一枚和民主理財記錄簿,保證他們依法履行責任。
(六)加強審計監督。一是強化村務公開,保證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接受村民監督。鎮政府經管站、政工辦、黨政辦、電教中心組織人員檢查;二是強化賬前審計,加大違規單據和不合理開支退返力度,并定期公開財務審計出來的違規信息,嚴肅農村財經紀律;三是對于群眾反映的財務問題及時參與調查審計,做出答復和處理意見。
(七)強化會計管理。嚴格落實《山東省關于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意見》的要求,一是加強對農村會計人員的培訓和輔導,將它作為一項重要的公益性工作,常抓不懈;二是加強對農村會計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農村會計監督約束機制和考核獎懲機制,確保將鎮政府對農村會計的責任制獎勵基金用好;三是在確保農村會計隊伍相對穩定的前提下,注重研究會計隊伍新老更替和年輕化問題。各村黨支部、村委會也要保證農村主管會計的轉移支付誤工補助,不得低于其他兩委成員享受比例,同時也要保證正常的農村財務辦公經費,不能滿足財務辦公經費的村,不得在轉移支付中報銷任何辦公費用。
三、制定集體資產管理的責任獎懲規定
(一)各村支部書記、村委主任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二)出現不按以上程序研究、審批、公開、招標的,每發現一次,扣除直接責任人轉移支付誤工補貼200元,并給予全鎮通報批評。
(三)利用職權非法確定承包人、壓價發包或者低價出租集體資產的,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造成經濟損失金額百分之十的罰款。截留、挪用、貪污、平調、私分等非法侵占農村集體資產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造成經濟損失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罰款從其轉移支付誤工補貼中直接扣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由于管理不善導致集體資產丟失被盜的,每發現一次,扣除直接責任人轉移支付誤工補貼500元,發現村干部參與盜竊破壞集體資產的,扣發當事人全部工資和轉移支付誤工補貼,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農村財務人員出現、、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累計兩次將由駐村工作區和經管站對其重新考察,直至按程序免去其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于產權不屬于集體所有,但明確授權集體管理的資產,出現損壞丟失的,能夠查明責任,明確責任人的,由責任人依法賠償或恢復其原狀;不能明確責任人的,由政府統一給予資產補足或恢復原狀,因此發生的費用從該村的轉移支付辦公經費中列支。
《阜山鎮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意見》的實施,進一步提高農村民主管理水平,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保證。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我們發現目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使用中仍存在一定問題,主要表現為個別村日常招待費較高;個別村集體資金未及時上交雙代辦接受代辦;個別村單據審批不全面,程序不規范。對此,我們就如何預防和化解這些問題采取了如下辦法:
1、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發揮民主理財的作用。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落實好資產管理、賬目管理、開支程序管理和會計人員管理。各村對資產處置、土地出讓等產生的收入和資金支出必須進行公示,讓群眾明白資金來源和去向;要真正發揮好民主理財小組作用,嚴把日常開支申批關。
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推進情況
陵川縣共有12個鄉鎮,371個行政村和7個社區,378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1389個村民小組,6.82萬農戶,23.11萬農業人口。目前,全縣各村清產核資和成員身份確認方案正在有序審批公示中,近200個村鋪開了前期調查核實等基礎性工作。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全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動員會之后,我縣立即行動、及早部署。成立了以縣委書記任組長,縣長任常務副組長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全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于6月4日召開了全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動員暨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攻堅會,全面安排部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出臺了《陵川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陵川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指導意見》,明確了時間節點、工作任務、操作流程。緊接著,指導各鄉鎮成立了以書記為組長、鄉鎮長為副組長的領導組,以片為單位的鄉鎮工作小組。各村也成立了以支部書記為組長的領導組,以村主任為組長的清產核資工作組,以老干部為主的人口摸排工作組。并在財政十分緊張的情況下,安排專項經費35萬元,用于產權制度改革的正常辦公,為全縣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提供了組織保障。
(二)強化培訓,廣泛宣傳發動。為切實提高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盡量少走彎路,提高工作實效,贏得廣大農民群眾的認可和支持。一是層層組織培訓。縣里6月9日邀請省農業廳經管局馬向榮局長,對各鄉鎮分管領導、農經站長和各村支部書記、村委主任進行了專題培訓。于6月中下旬分三期,組織各村會計、服務中心會計和部分企業會計進行了專題培訓,培訓人數達1260人次。各鄉鎮也結合實際,分別舉辦了由支村兩委成員和工作組成員參加的動員會、培訓會,培訓達到2000余人次。二是加大政策宣傳。積極通過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公開報道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政策內容和重大意義,印發了《致廣大村民(居民)開展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公開信》7萬余份,廣泛宣傳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贏得廣大群眾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認識和支持。
(三)試點先行,穩妥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是新生事物,涉及廣大群眾切身利益,涉及歷史因素多,極易引發矛盾糾紛。我們按照“試點先行、穩妥推進”的思路,要求每個鄉鎮選擇3至5個村先行先試,取得經驗,穩妥推進。目前,已從全縣12個鄉鎮中選擇52個班子團結,群眾基礎好,集體經濟發展良好的村,組織鄉鎮分管領導、農經員和試點村主干到城區北石店鎮東王臺村進行了參觀學習,動員各試點村召開了工作安排會,全面鋪開了清產核資和人口摸排工作,其余各村也按照方案要求,正在逐步有序推進。
二、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完成情況
按照省、市要求,今年這項工作主要是掃尾完善,全面完成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截止目前,全縣378個村(社區)全部開展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完成權屬調查378個村,占到行政村總數的100%;完成合同簽訂368個村,占到行政村總數的97.3%;完成359個村,367個發包方(六泉鄉下河村和東岸上村都是以5個村民小組為發包方)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數據入庫,入庫率占行政村總數95%,涉及49687戶、295091塊地、438021.7畝耕地。其中:承包地涉及49687戶、247305地塊、面積388484.29畝,非承包地涉及20069塊地,面積49537.41畝;退耕還林面積30290畝。完成經營權證書打印193個村,28800份,占到行政村總數的51.05%。發放經營權證書146個村,13800份,今年將全面完成這項工作。
三、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打算
(一)土地確權個別村遺留問題較大。全縣仍有10個行政村(社區)土地確權沒有完成。崇文鎮后川村、禮義鎮桃山頭村、沙河村因征地問題影響了工作進度,正在核實公示。崇文鎮七社區因土地糾紛進展緩慢,正結合產權制度改革穩妥推進。
(二)全縣農村土地數據庫還需完善。農村土地確權數據庫建設、檔案整理工作還需進一步完善,目前仍有9個行政村正在收集整理數據,共涉及5028農戶、12315塊地塊,實測面積17444.28畝,其中承包地面積15956.75畝。
(三)部分人員對產權改革把握不透。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這項工作剛剛鋪開,政策性比較強,表格數據任務多,部分鄉鎮工作人員、村級干部對工作中的具體環節、工作重點、問題處理等了解的還是不透,需進一步加強工作指導。
下一步,我們將按照省市要求,以本次會議精神為指導,準確把握改革方向,協同推進各項措施,扎實穩妥地做好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和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一是穩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在抓好試點工作基礎上,及時召開推進會,明確階段任務和時間表、路線圖,加強指導,強化督查,確保年底完成80%的村清產核資和成員身份確認的目標任務。
【關鍵詞】 農村集體經濟; 股利分配; 影響因素; 實證研究
【中圖分類號】 F325.2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07-0020-06
一、引言
近年來,為數不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佛山南海、東莞虎門、河北保定等,因征地拆遷賠償而獲得的高額分紅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說,股利分紅有助于鞏固現任村委會班子的地位,為他們爭取連任,但分紅也不可避免會出現影響村集體經濟的后續發展、減少投資機會、降低村集體經濟未來收益的問題。如何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以平衡農村集體經濟的長遠發展與村民的現實利益,不僅是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農村集體經濟監管機構需要重視的問題。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珠三角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勢頭迅猛、一路高歌,股利分紅自然是芝麻開花節節高。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面臨較為嚴峻的考驗和挑戰,但村民對股利分紅的期望卻是只增不減,這就導致超額分配、舉債分紅。至2011年初,以廣東省東莞市為例,全市32個鎮區中31個出現超額分配,且收不抵支的村組達329個,占全市557個村組的比例高達59.07%。前廣東省省委書記因此提出“村經濟靠舉債分紅,警惕出現東莞的希臘”的觀點,東莞農村集體經濟監管機構由此開始控制分紅規模,至2012年底東莞農村集體經濟整體才開始出現扭虧為盈的局面,有了積累。為此本文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時,需要重點考慮哪些關鍵性指標、關鍵性影響因素,以便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提供依據。
二、文獻綜述
(一)國外研究
有關股利政策的研究,國外的研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股利政策是否影響投資者決策;二是如果股利政策相關,則如何影響投資者決策。關于股利政策是否相關的理論,除Miller和Modigliani(1961)持股利無關論之外,大多數學者認為股利政策ν蹲收呔霾卟生影響。而在股利政策如何影響投資者決策的研究中,又分為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發放現金股利具有正面效應。比較典型的是理論和信號理論,認為現金股利能夠降低管理層道德風險,減少逆向選擇,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內部人信息不對稱問題和問題。“在手之鳥”理論也認為投資者更傾向于投資分配現金股利的公司。另一種觀點則不認可股利發放的正面作用,如Black的“紅利之謎”理論認為,現金股利的增加會帶來資本利得的減少,最終使得投資者并沒有從現金股利中獲得真正的收益。同時,剩余股利政策認為股利分配應當建立在保持最佳資本結構、滿足企業內部資金需求的基礎上。
(二)國內研究
在中國的資本市場上,由于治理機制的不完善,股利政策更多體現了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強制性要求,特別是對需要再融資和配股的上市公司。盡管證監會和上交所頒布了一系列規定以推動和引導上市公司進行現金股利分配,但仍然與國外成熟的資本市場存在很大差距。
國內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研究股利政策:(1)現金股利政策的影響因素,如汪潔和張燕君[ 1 ]、王傅強[ 2 ];(2)股權結構、董事會特征、盈余持續性等因素對現金股利分配的影響,如王月溪和孫玲玉[ 3 ]、韋瑋和周曉博[ 4 ]、馮慧群和馬連福[ 5 ]、高克智等[ 6 ],其中大部分學者都是基于企業生命周期理論進行研究,也有學者從“迎合理論”進行研究,如鄭蓉等[ 7 ];(3)針對房地產、保險、高新技術企業等特定行業研究股利政策,如王佩等[ 8 ]、孫之涵和張晨光[ 9 ]、閆華紅和孫明菲[ 10 ]。
(三)文獻評述
由于國外特別是美國處于發達的資本市場,其治理機制較為健全,而中國屬于弱式資本市場,因此很多理論特別是理論和信號理論無法解釋中國的股利分配政策現狀和環境。尤其是隨著對管理層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管理層持股數量的增加,現金股利的發放反而不能對管理層起到良好的制約作用。國內學者的研究大都是針對A股上市公司進行的,鮮少關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國證監會對股利分配政策的多次干預導致股利政策具有明顯的迎合政策性的傾向,盡管有學者收集長達10年的財務數據,但由于政策的變動性和非一貫性,其得出的結論很難體現股利分配政策的實質。
鑒于此,本文擬研究農村集體經濟股利分配政策的影響因素,從而為股利分配政策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施提供依據,為股利分配政策的研究貢獻新的內容。由于2011年以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借債分紅、超額分配現象呈不斷擴大的態勢,具有極大的不理性特征,且與其經營狀況存在不匹配的問題,這與2011年后的股利分紅思路具有顯著不同,因此基于維持股利分紅政策一貫性和制度化的考慮,以2011―2014年農村集體經濟數據為樣本,使用Logit模型來驗證農村集體經濟股利分配政策的影響因素。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為數不少的超額分配問題,因此本文在研究股利分配影響因素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正常股利分配的影響因素。
三、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利分配的特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利分配政策與上市公司相比,有顯著不同。(1)股利分配的主動性。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比例不高,且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為了融資配股等原因被動發放股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利分配比例則較高,且往往是主動發放股利,甚至借債發放股利。(2)股利分配方式的單一性。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有現金股利、轉股、送股及它們之間的組合等多種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利分配表現為單一的現金股利分配。(3)股利分配規模的難衡量性。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高低往往用每股收益或股利支付率來衡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于股份制改革并不徹底,導致部分村組無法用每股收益來衡量,且實行股份制改革的村組存在集體股和個人股之分,因此很難用每股收益來衡量。
同時由于為數不少的村組存在超額發放股利,即股利發放金額超過盈余的情況,這就出現股利支付率超過1甚至盈余為負、借債發放現金股利的情況,導致股利支付率為負(股利支付率介于0和1之間為正常支付股利,股利支付率大于1或小于0為超額支付股利)。
(二)農村集體經濟股利分配影響因素分析
1.盈利能力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盈利能力集中體現在經營收益率上,即經營純收入與經營總收入之比。由于股利分紅支出主要來源于經營純收入,因此一般來說,農村集體經濟的盈利能力越強,越傾向于分配股利。由此建立假設1:經營收益率與股利支付呈正相關。
2.資產規模
一般來說,資產規模往往跟經營水平呈正向關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規模是以往經營的累計體現,且資產是獲利的主要來源,相應也是股利分配的重要源頭。以東莞為例,虎門鎮和長安鎮的農村集體經濟實力基本盤踞東莞農村集體經濟的前兩名,股利分配力度相應也高于其他鎮區。因此建立假設2:資產規模與股利支付呈正相關。
3.公益福利支出
由于各村教育、治安、環衛等公益福利費用大部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因此公益福利支出水平就成為制約股利分配的另一重要影響因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益福利費用往往跟各村的人口、地理范圍、教育機構多寡等因素有關,但就各村而言整體差別不大。盡管公益福利支出總額相差不大,但占可供分配收入的比重卻相差懸殊。公益福利支出占可供分配收入的比重越小,說明村集體經濟的實力越強,越傾向于分配股利。由此建立假設3:公益福利支出比重與股利支付呈負相關。
4.上年股利分配
從農村集體經濟監管機構對股利分配的審核方式上看,農村集體經濟的股利分配方案一般是在上年基礎上根據經濟增長情況調整確定的,因此,上年股利分紅與否成為影響來年股利分紅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建立假設4:上年股利分配與股利支付呈正相關。
5.經營總收入增長率
經營總收入的增長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速度的重要體現,是股利分配的重要動力和因素,因此,股利分配與否跟經營總收入的增長速度休戚相關。通常限制股利分紅無限擴大的一個重要措施是限制股利分紅增長率,如東莞農資辦規定各個村組的股利分紅增長率不得高于經營總收入增長率,特別是限制個別村出現收不抵支依然借款分紅的情況。因此建立假設5:經營總收入增長率與股利支付呈正相P。
6.資產負債率
資產負債率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債務風險。通常來說,經營情況較好的村組往往資金充裕,負債水平較低,傾向于分配股利;而收不抵支甚至資不抵債的村組往往負債累累,無現金可分配,除非借債分紅。因此建立假設6:資產負債率與股利支付呈負相關。
四、研究設計
(一)樣本數據選取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東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數量為556個,基于保密原則的考慮,從中選取210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011―2014年的財務數據為樣本進行研究。數據來源于東莞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由于東莞對農村集體經濟管理已實現聯網,所有村集體經濟已全面采用電算化軟件,因此可保證財務信息的可靠性和權威性。本文的數據借助SPSS19.0軟件進行處理,在顯著性水平為5%的條件下對模型進行檢驗。
(二)變量定義
本文首先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利支付的影響因素,因此因變量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支付現金股利(虛擬變量Y):支付現金股利,則Y=1;不支付現金股利,則Y=0。其次,為體現股利分配的合理性,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正常股利分配的影響因素,因變量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正常支付股利(虛擬變量Z):正常支付,則Z=1;非正常支付,則Z=0。
自變量的選取為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利支付的多項財務指標:(1)經營收益率,該變量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純收入與經營總收入的比率,綜合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盈利能力;(2)資產總額的自然對數,該變量用于檢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模與現金股利分配之間的關系;(3)公益福利支出占經營純收入的比重,該變量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益福利支出的負擔水平;(4)上年股利支付情況,該變量用于檢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利支付是否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的特征,上年股利支付是否會影響本年度股利支付;(5)經營總收入增長率,該變量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長性,經營總收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股利的源泉和保障;(6)資產負債率,該變量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安全性和償債能力。
以上變量的定義如表1所示。
(三)模型選擇
本文被解釋變量為0-1二項選擇的離散變量,大部分學者如宋福鐵、王傅強、毛志艷等均構建Logit多元邏輯回歸模型進行研究。由于Logit模型本身是判斷概率的模型,較符合解決離散變量問題,因此選擇多元Logit回歸模型。因變量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支付現金股利(Y),發放股利時取1,不發放時取0;自變量為經營收益率、資產總額的自然對數、公益福利支出占經營純收入的比重、上年股利支付情況、經營總收入增長率和資產負債率。建立模型1:
ln(■)=?琢1+■?茁IXI+?孜1
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超額發放股利的情況,即現金股利發放額超過盈余,甚至出現盈余為負、借債發放股利的不正常情況,且涉及的村組為數不少,股利的超額發放可能導致模型1不能真正解釋發放股利的內在因素,因此,將支付股利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為正常支付股利組和非正常支付股利組。為反映正常股利支付的內在影響因素,構建模型2:
ln(■)=?琢2+■?酌IXI+?孜2
其中,因變量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正常支付股利(Y),正常支付時取1,非正常支付時取0;自變量為經營收益率、資產總額的自然對數、公益福利支出占經營純收入的比重、上年股利支付情況、經營總收入增長率和資產負債率。
五、實證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011―2014年210個村的840個財務數據,將所有樣本分為支付現金股利和不支付現金股利兩類,其中4年中發放現金股利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725,不發放現金股利的為115。兩類集體經濟組織各變量數值的對比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發放股利的因素中,支付現金股利組的經營收益率、資產總額的均值和中值均顯著高于不支付現金股利組,而公益費用占經營純收入的比重、資產負債率的均值和中值均顯著低于不支付股利組。這說明支付現金股利的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效率要優于不支付股利的集體經濟組織,因而累積了較高的資產規模,其資產的安全性好。同時由于經營純收入高,公益費用負擔小,因而可以發放現金股利,這與預期假設一致。上年股利支付的均值和中值均與本年股利支付情況接近,這說明農村集體經濟的股利支付具有連續性的特征,與預期假設一致。但支付現金股利組的經營總收入增長率卻低于不支付現金股利組,這與預期假設不一致,可能是因為支付股利組的經營總收入基數較高。
(二)相關性分析
由于變量之一上年股利支付屬于虛擬邏輯變量,由這六個變量組成的樣本不可能完全服從正態分布,因此采用非參數檢驗這六個變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利支付的影響,即這六個變量與股利支付是否顯著相關。由于非參數檢驗中的Mann-Whitney檢驗對樣本分布沒有要求,因此選擇Mann-Whitney檢驗。檢驗結果見表3。
從表3可以看出,所有變量的顯著性水平均小于0.05,且除經營收益率外,顯著性水平均低于0.01,因此說明這些變量均顯著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利支付。
(三)多重共線性檢驗
一般認為,相關系數在0.8以上的變量可能存在多重共線性問題,特別是相關系數超過0.9的變量。從表4可以看出,大部分自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相對較小。所有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均不超過±0.5,因此可以初步判斷這些變量之間不存在多重共線性問題。
(四)模型回歸分析
本文建立Logit模型,以股利支付為因變量,所有自變量一次性全部進入方程,得到的檢驗結果如表5所示。
從表5的顯著性水平可以看出,在95%的置信度上顯著的變量只有資產總額的自然對數和上年股利支付,且從檢驗值Wald即該變量對模型的貢獻程度上看,上年股利支付的貢獻程度遠高于資產總額的自然對數。而與股利支付顯著相關的經營收益率、公益支出占經營純收入比重、經營總收入增長率和資產負債率均未能進入模型,說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利分配更多地考慮股利支付的連續性,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水平和效益無明顯關系。從預測結果上看,準確性高達98.6%,這與表3相關性檢驗的結果存在極大的矛盾。因此,有必要進一步研究超額發放股利的問題,即是否因為超額發放也具有持續性的特征,導致檢驗結果對上年股利支付的依賴過高。
(五)股利發放正常與否的模型分析
1.股利支付正常與否的對比
從表6對2011―2014年正常發放股利和非正常發放股利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數的對比可以看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超額l放股利的情況從整體上來說是比較嚴重的,高達40%。其中2011年最高,達48%。這就可以解釋為什么在研究農村集體經濟股利發放與否的影響因素時,進入模型的只有上年股利發放和資產總額的自然對數。但從超額發放股利的趨勢上看,呈下降態勢,說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管機構亦意識到超額發放股利的問題,并采取措施抑制這種不良傾向。鑒于此,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正常股利發放的影響因素比股利發放的影響因素更為重要。
2.股利支付正常與否的影響因素模型
以股利支付率為標準,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利支付分為正常股利支付和非正常股利支付,建立虛擬變量Z。當股利支付率介于0到1之間時,為正常股利支付,Z為1;當股利支付率小于0或大于1時,為非正常股利支付,Z為0。將六個自變量一次性代入多元Logit回歸模型中,得到的回歸結果如表7所示。除資產負債率外,其他變量均通過0.05的顯著性水平檢驗,這與預期的假設基本一致。變量資產負債率未通過檢驗,原因可能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整體上來看,負債比率均較低,不存在顯著差異。從表2中可以看出,支付股利組的資產負債率均值為21.62%,可能對正常股利支付與否并不產生影響。
六、結論
從以上建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現金股利與否的模型及是否正常支付與否的股利模型對比可以看出: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利支付具有典型的連續性特點,而不取決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即上年股利支付對本年股利支付產生決定性影響,股利支付與否存在極大的不理性特征。這也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點有關,村民往往傾向于支付股利;村委會出于取得繼任及自身利益等動機的考慮,也贊成股利的發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管機構出于穩定村組局面的考慮,對發放股利的控制并不嚴格。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正常支付股利與其經濟效益、規模、負擔水平和成長性休戚相關。即經營收益率、資產總額的自然對數、公益支出占經營純收入比重、經營總收入增長率對正常股利支付產生影響,同預期假設一致。但負債水平跟股利支付正常與否并不顯著相關,這可能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整體負債水平均較低、沒有顯著差異有關。
(3)從2011―2014年正常股利支付村組與非正常股利支付村組的對比數據可以看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管機構一直致力于非正常股利支付現象的控制,使得非正常股利支付的村組數量呈減少趨勢,避免持續侵蝕農村集體經濟資產的現象發生。盡管如此,非正常支付股利現象仍需引起監管機構的持續重視。
(4)從模型的運用價值上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管機構可以通過該模型認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正常股利支付的影響因素,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者合理制定股利分配方案。同時通過對股利支付內在影響因素的分析,建立股利分配方案的制約機制和評估機制,有效引導股利分配方案的良性制定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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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長效機制,形成我市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決策要求,繼續解放思想,著力改革城鄉二元土地管理結構,逐步建立健全城市和農村一體化土地市場,構建符合“首善之區”目標要求、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鄉協調發展的土地管理新局面。
二、基本原則
按照城鄉土地管理一體化的理念,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合理確定農用地、生態用地和建設用地的規模和邊界,實現保障發展、保護資源、保持生態的和諧統一。按照加快建立現代產業體系的要求,合理布局城鄉建設用地,優化國土開發格局,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努力提高土地產出率,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堅持立足我市實際,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保護耕地資源和基本農田,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和長遠生計。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和“三個不得”(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原則,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三、目標任務
通過多部門的協同運作、齊抓共管,努力構建“統籌安排、規劃科學、權屬清晰、流轉活躍、使用規范、集約高效”的農村土地市場,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規律的農村土地管理新機制。
(一)完善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建立現代產業體系和建設宜居城市的“首善之區”的城市發展目標和“東進、西聯、南拓、北優、中調”的城市發展戰略,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城鄉規劃充分協調,針對我市土地利用圈層結構及組團式空間結構的特點,按照“生態優先、城鄉一體、節約用地、適度規模”的要求,編制完善市、區(縣級市)、鎮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規范農村土地登記。在我市完成集體土地登記(經濟聯社一級)覆蓋率96.2%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的細化分解工作,利用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我市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經濟合作社一級)工作。
(三)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盤活閑置宅基地、低效用地等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提高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規范、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逐步建立城鄉土地的統一交易平臺和交易規則。出臺規范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政策,從申請、審批、流轉、監督等方面進行規范。
(四)依法有序地逐步開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2012年,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率達到50%以上,其中流轉期限在3年以上的流轉率達到25%以上。
(五)建立適應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保障農民長遠生計的征地保障新機制。規范征地權行使,繼續完善征地補償辦法和標準,制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出臺留用地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保障其長遠生計。
(六)建立耕地保護長效機制,實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違法用地查處,建立耕地保護利益激勵制度。
四、具體措施
(一)理順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加快推進集體土地權屬登記。
1.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登記政策法規。嚴格執行《*市農村房地產登記規定》、《(*市農村房地產登記規定)實施細則》、《關于開展農村土地登記準備工作的通知》、《*市農村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方案》、《*市城鄉地籍數據庫標準》等文件和技術標準。根據現實需要,不斷完善、更新農村土地登記制度,確保制度執行到位。
2規范土地登記程序。選定基礎條件較好的2個區作為農村土地登記試點,在試點過程中解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確定、土地登記經費、地籍信息化管理等問題,形成一套由土地登記申請一地籍調查一權屬審核一公告和注冊登記一頒發土地證書5個環節組成的管理運作模式。運作成熟后,在全市推廣。
3.建立全市統一的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系統和數據庫。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系統生成審批表、公告以及宗地圖、宗地面積表、宗地界址點和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等相關文件,確保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統一化。
4.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對有權屬爭議的土地,利用農村登記發證系統,實行備案登記,并建立權屬爭議臺帳,移交各級調處機構。通過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加快推進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
(二)完善鎮村規劃和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現合理布局。
1.按照城市化發展指引政策和建立宜居城市的要求,優化土地利用布局和主體功能區土地規劃。充分發揮規劃的導向作用,促進全市的土地利用圈層結構和城鄉布局的進一步完善。因地制宜地合理確定生態保護用地和建設用地的邊界,做到集體建設用地、耕地、農田保護區布局合理,實現保障發展、保護資源、保持生態、和諧統一。
2.按照“結構升級、集聚發展、節約高效”的原則,推動鎮村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產業布局,促進農村產業集聚發展。合理確定農民集中居住區的布局、規模。引導分散農村居民點的適度集中歸并,集約節約用地。
(三)繼續做好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維護農民根本利益。
1.對耕地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管理。對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保護耕地的情況進行考核,并通過簽訂責任書將控制和查處“兩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責任納入到鎮(街)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政績考核和經濟獎勵考核范圍內。嚴格執行《關于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機制的意見》(穗辦〔2009〕1號),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執法工作中的共同責任,對存在違法違規用地查處不力、驗收不過關、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2.嚴格土地執法監察,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早報告。完善國土資源執法體制,充實市、區兩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編制和經費,加快建立多部門聯動執法機制。建立我市的土地執法監督檢查和聯席會議制度,構建以市紀檢監察、國土房管、規劃、城管、建設、公安、發展改革、工商、環保、農業、林業、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以及各區(縣級市)黨委、政府為主體的土地執法共同責任網絡。建立市域范圍的土地監管網絡系統,利用衛星遙感影像、航空拍攝照片等信息手段加強動態巡查。
3.開辟耕地開發補充新途徑,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加強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加大農用地開發整理復墾力度,在做好調查統計的基礎上,推進25度以下宜農坡地的開發整理工作。加強與省內相關城市協作,多種形式開展易地補充開發耕地工作。
4.建立耕地保護利益激勵制度。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補償制度,按每年每畝200元補償標準實施,按照人均財力水平分類確定市、區(縣級市)負擔比例。堅持工業反哺農業的方針,通過財政、金融、稅收、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政策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積極落實國家現有有關稅收政策,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從根源上杜絕違法用地。
(四)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高農民收入。
1.鼓勵農戶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鼓勵農戶發展現代農業,實行規模經營。流轉期限3年以上,且單體連片經營規模面積北部山區40畝以上的,其他地區50畝以上的,市、區(縣級市)財政各給予農戶每年每畝一定數額的補助,對幫助農戶成功流轉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由市農業局牽頭制訂實施細則。
2.支持經營主體開展規模經營。一是對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所組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或出資)面積50畝以上、并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章程和各項制度齊全、運作規范、分配機制合理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市、區(縣級市)財政主管部門研究,給予每家一定金額的一次性補助。區(縣級市)和鎮(街)也應給予一定的補助,具體由市農業局牽頭制訂實施細則;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3年以上,農田連片經營面積50畝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按照《關于規范*市農業產業化生產配套設施用地管理的意見》(穗國房字〔2009〕156號)規定,允許使用適當比例土地作為配套設施用地。
3.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組織指導和管理。一是加強合同管理。流轉期限在1年以上的應簽訂承包流轉合同,并報發包方和鎮(街)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區(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市農業局制定的《*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統一執行。二是區(縣級市)和鎮(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力量,協助本區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戶委托流轉的土地根據相關條件設置經營主體準入條件,并對經營主體的資信情況、經營能力、項目的可行性等進行審查,努力使引入的經營主體和經營項目有較高經營水平和檔次。指導流轉合同簽訂、建立流轉臺帳和檔案、調解流轉矛盾糾紛。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協調和服務工作。在集中流轉、連片開發過程中,對個別不愿流轉的農戶,要出面協調,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礎上,可以采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其他承包方的承包土地或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與其互換等措施,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范有序流轉。
(五)挖掘農村集體土地潛力,規范集體建設用地管理。
1.盤活閑置宅基地,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開展全市宅基地利用現狀的清查摸底,建立宅基地退出機制,堅持可耕種土地不減、農民自愿的原則,實現合理布局、集約節約用地,建設具有特色、功能分區合理的新型農民集中居住區。鼓勵農民以宅基地(村莊建設用地)按一定標準置換集居區住宅。將農民原有布局分散、數量龐大、使用效率低下及閑置宅基地集中整理,復耕還田,實現耕地占補平衡以及土地的集約節約利用。對規劃用于集居區外的國有經營性用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出讓收益安排用于鎮村的集居區飲水、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切實改善農民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
2.發展生態旅游農業的新模式,提高農用地綜合利用效益。在不破壞土地耕作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農村生態環境,整合周邊生態資源,因地制宜發展旅游業等輔助產業,形成現代農業與現代服務業互動的經營發展模式,激活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
3.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合法流轉,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抓緊出臺《*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辦法》,規范、促進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嚴格執行各項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標準,允許采取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土地租賃、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依法流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充分體現村民意愿的基礎上,明確流轉的條件、范圍,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流轉。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配套政策。市財政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流轉涉及的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規范性文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土地所有者所取得的土地流轉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優先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支出。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強化用地全程監管,通過發展改革委、建設、規劃、國土、勞動保障等多部門以及各區(縣級市)政府的聯動,將用地開發建設每個環節跟蹤管理到位。逾期不建設或其他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推進“城中村”和舊村改造。嚴格執行《*市舊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總體方案》,堅持“政府主導、村為主體、利益歸村、一村一策”的方針,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統籌拆除或功能置換、等量復建、適度增加公攤面積的方式推進“城中村”和舊村改造。按照改善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資源和充分照顧改造村民合法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編制“城中村”和舊村改造項目實施規劃和方案。按照“修舊如舊、建新如故”的原則,對歷史文化街區和特別保護建(構)筑物實行改造。探索集體建設用地與住房保障相結合的新方法,在建成區或城鄉結合部等居住配套設施較成熟的區域,結合“城中村”和舊村改造,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和農民多余住房租賃等措施,增加保障型住房尤其是廉租住房供應,確保農村低保戶或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當地農村的平均水平。研究制訂相關辦法,將“城中村”轉制居民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六)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征地保障新機制。
1.加強和改進留用地管理。抓緊出臺《*市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按照“集中留地、統籌利用”的原則,統一規劃留用地集中安置區,探索由區(縣級市)政府牽頭統籌經營留用地的模式,提高留用地利用效益,增加農民土地資產收益。靈活運用實物留地、物業補償、貨幣補償、參股經營、等價置換、指標收購等多種模式,多渠道保障被征地農民長久生計。加快解決全市歷史留用地問題,統籌集中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于解決歷史問題,確保在2012年底前基本解決。根據產業布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引導有序利用經濟發展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