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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制度的性質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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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制度的性質

    第1篇:社會制度的性質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住房保障;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3.8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10-0036-01

    住房保障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是人的基本權利,是文明社會起碼的目標,關系到和諧社會的構建。我國住房保障體制建設起步于1998年,包括了以下幾方面:一是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方式,這是一項強制與鼓勵相結合的制度;二是中低收入群體的半市場化的保障制度。政府通過減免土地出讓或提供土地補貼、減免稅費等方式建設經濟適用房,讓部分群體進入這一保障制度;三是困難群體的非市場化保障方式。應該說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促進了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房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但在實際運行中,是與預期相差太大,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1住房保障制度的歷史借鑒

    從20世紀初開始,面對由于工業革命和城市化,以及世紀世界大戰帶來的住房短缺問題,西方各國采取了一些政策,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尤其是二戰以后到70年代中期,為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這些發達國家為處理因戰爭以及之后的市場競爭而帶來的“邊緣群體”的貧困問題,先后制定了各種福利政策,實施各種福利制度,并逐漸走向鼎盛,成為我們今天所看到的“福利國家”。這些國家不僅有完善的醫療、養老等福利制度,在住房方面也相繼建立了各自的住房社會保障體系。美國的福利住房政策主要是通過補貼制度來實施,補貼分為以項目為基礎的補貼和和以租戶為基礎的補貼兩大類。以項目為基礎的補貼是聯邦政府推行的住房補貼工程,對公共住房補貼和對私有住房的補貼同屬于這個范疇。公共住房補貼制度始于1937年,是最早的補貼形式。它由聯邦政府負責撥付建造公共住房的所有資金,地方政府(或州政府)設置的財政歸中央的住房局負責監督公比住房的建造、分配和管理,產權歸地方政府住房司,其維修和管理營運的資金也由聯邦受府負擔。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政府幫助低收入者購買住房。購房者須通過抵押貸款獲得住房,并擁有住房的所有權,政府對抵押貸款提供部分補貼,如補貼一部分首期付款,或補貼全部抵押貸款的交易成本、戎對抵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補貼一部分抵押貸款利息。這項措施極大地刺激了收入較低但有穩定工作的家庭購房。二是政府幫助低收入者租賃指定的私有住房。政府選擇一部分合格的私人住房提供給貧困者,被選中的住房的房主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抵押貸款擔保和獲得穩定的租金收入。

    以租戶為基礎的補貼是補貼跟“人”(租戶)走,分為發放住房證和住房券兩種形式,但接受對象都是低收入家庭。聯邦政府按照住房市場一般租金水平確定補助金額,承租者自己尋找和選擇想要承租的住房,經過討價還價協商確定租金。選定住房的質量及承租者和房主之間的租約須經地方政府住房局的確認之后,地方政府住房局直接以住房證或住房券的方式向房主支付一部分租金。政府補貼的標準是租戶按家庭收入的25%支付房租,其余部分由政府給房主補齊。

    西方國家的住房政策及其實施已經充分說明了居民住房保障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全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出于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西方各國均把為每一個居民提供住房和改善人們的居住環境作為其基本的國策。盡管西方國家的住房社會保障體系同它們的失業、養老、醫療等其他福利制度一樣,經常成為人們長期爭論的話題,但毋庸置疑,它總體上是成功的,反應了住房問題不僅涉及到人的生存權和居住權,也是保障社會安定和人類文明及社會發展的核心問題。因此,無論什么社會制度的政府,都必須對公眾的居住問題進行關注,不能將住房全部私有化和商品化,這是我國當前人口因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所決定的。

    2充分認識住房制度上的誤區

    當前我國住房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嚴重滯后,房價上漲過快,已背離了商品的價值規律,超出了絕大多數人的購買能力,影響了中低收入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極大的經濟負擔、心理負擔。因此,理解當前房改政策時,不能認為住房市場化就是人人買房,否認住房社會保障的重要性。住房市場化并不是人人擁有產權房。我國目前城鎮住房自有率已達80%,但發達國家擁有產權房的也只有50%-60%左右,如美國目前住房自有率才占65.5%。所以我國目前住房自有率應當說已經較高了,相形之下卻對住房租賃市場是不夠重視的,住房租賃市場對低收入階層、對于特殊行業的生產與生活及物業管理是有積極意義的。我認為實行住房商品化,提倡購租商品房,決不否認住房社會保障的重要性,而是應當關注弱勢群體,重點是解決其基本的住房需求,關注特殊行業的需要,在當前住房自有化率已有較大提高的情況下,更應采取積極措施加快住房保障制度建設。

    3健全住房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

    在實行住房市場化之后,部分弱勢群體的住房問題更顯突出,特殊行業的生產與生活也受到嚴重影響,物業管理難以有序開展,因此,政府和企業應更多地關注老百姓的住房問題,幫助他們解決住房困難,切實抓緊抓好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在構建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上做文章,要建立科學的住房保障體系,切實注重救助(濟)性、援、互三個層面。同時要改進住房供應方式,總體思路是實行市場化、半市場化和非市場化相結合的住房供應體制,高收入戶購買大面積房、高檔房;中等收入戶購買面積適中的中等檔次的普通商品住房;中低收入戶購買或租住小面積、中低檔次住房,亦即半市場化住房;低收入戶租不起市場價住房,供應政府補貼房租的廉租住房或房租優惠的公房,特殊行業實行租住公房管理。由此形成市場化供應與非市場化供應相結合、以市場化供應為主、非市場化供應為輔的住房供應體制新格局。其好處是既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堅持市場化改革的大方向,又體現了和諧社會精神,保障低收入群體能滿足基本的住房需求和特殊行業的生產要求。

    住房社會保障制度是一項復雜、細致的系統工程,需要引起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應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城鎮居民收入、住房水平、房價高低、財政狀況、企業特性和人口變動等因素,確立住房保障的工作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探索新的住房供給方式、工作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和諧社會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孫光德.社會保障概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第2篇:社會制度的性質范文

    論文關鍵詞 循環型社會 循環經濟 可持續發展

    一、循環型社會及循環型社會法

    (一)循環型社會

    所謂“社會”,是指由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構成的整體。按照的觀點,社會是在物質生產和生活中人們互相影響互相作用的產物。從我國古代以及西方各國的詞源上來看,社會一詞都具有人與人相互聯系、相互活動的含義。盡管對于社會一詞有不同的定義,但是,在社會的組成上基本達成了共識,即:認為它由自然環境、人和文化三個基本要素構成,任何一個要素的缺失或破壞都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存在與發展。故循環型社會應當是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都符合“循環型”理念的社會,包括經濟、文化、管理體制等。

    循環型社會是指一種以可持續發展理念和生態學原理為指導原則,其經濟發展模式以及政治、經濟、文化都與循環利用資源的理念保持一致,以實現人類發展與自然和諧統一為目標的社會。循環型社會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以循環經濟為經濟發展模式是循環型社會的首要特征。循環經濟在生產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自然的承載力,合理獲取能量和原材料,優化高效地利用,并通過再循環盡可能將生產加工過程中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重新投入生產和消費。同時循環經濟還要求對污染進行全程控制,在工業生產中實行清潔生產,倡導生態工業以及提高全社會的資源利用效率等。這些特點符合可持續發展、和諧性和持久性的要求,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符合循環型社會的核心理念。故此,循環型社會以循環經濟為其經濟發展模式,并為其發展提供政策、法律、文化和倫理等方面的支持。

    (二)循環型社會法

    循環型社會法是指為了可持續發展,促進循環經濟和循環型社會形成,明確國家(政府)、公眾(社會)和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的,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從事經濟活動時形成的環境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循環型法律制度規范不同于傳統法律制度強調的權利本位觀,它是一種由全社會來承擔義務的制度規范體系,即有政府、團體、企業和公民個人為共享社會、環境權益而分擔義務,公平承擔相關費用。這種權利義務模式將會改變傳統的財產權制度和契約制度的形態。在涉及環境的問題上,所有的人都需要公平地承擔相應的義務。”循環型社會法的調整對象是人們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含環境容量)從事經濟生產生活中所形成的環境社會關系,主要調整的對象是政府、企業與個人。循環型社會的構建需要國家、社會(公眾)和企業多方的努力,其中國家(政府)應起主導作用,由于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發和前期投入很多,很多經營都是微利甚至不盈利的,因此必須強調政府的扶持作用。企業(生產者)是重要的點源污染源,企業內的清潔生產和企業間的物質循環都依賴企業自覺自愿的自律行為,他們是建設循環型社會的主體,公眾(社會團體)起到的是監督和參與的作用,同時因為公眾是消費主體,是廢棄物的最直接的生產者,同時也是面源污染的制造者,尤其是作為消費的廢棄物的收集過程中無消費者的協助幾乎是不可能的,他們也應該在政府的主導下,盡相應的義務。

    二、日本《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

    國內有學者將國外發展循環經濟和循環型社會的實踐總結為一句話:“其思想源于美國,行動始于德國而興于日本。”2000年12月6日日本政府制定的《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是日本建立循環型社會的主要法律。對此法進行研究,有助于加深我們對循環型社會法律體系的了解。《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的立法體例分為三章和附則,共33條。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立法目的

    依據環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就循環型社會的形成規定基本原則;明確政府、地方公共團體、企業和國民義務的同時,制定建設循環型社會基本計劃和有關政策;循環型社會推進的同時,確保現在和將來國民的健康和文化生活。

    (二)對重要概念的法律界定

    “循環型社會”。該法中的循環型社會是指對產品的廢棄物進行抑制;當產品作為循環資源利用時規定適當的循環利用方法以資促進;若不能作為循環資源利用時的適當處理方法,以合理利用資源和減輕對社會的環境負荷的社會。“循環資源”和“廢棄物”。循環資源是指廢物等中可利用的部分。依據該法規定廢棄物是指以下內容:廢物;使用過的物品,沒有使用過的廢料(目前正在使用的除外),或在產品的生產、加工、維修和銷售過程中,在能源供應、民用工程和建筑業、農業和畜牧業產品的生產和其他人類活動中產生的殘次品。

    (三)建立循環型社會必須依靠國家、地方政府、企業等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因此,該法對它們規定了應該承擔的責任

    國家的責任:負有制定和實施有關對策的義務,循環型社會的法律制度規范是由政府引導的具有宏觀協調功能的規范。政府主導的內涵,是指政府以市場化的、財政的手段以及非市場的行政力量,通過制定法律法規推動、調控和引導循環經濟市場化。”地方政府除根據基本原則采取確保實現循環資源的循環利用和廢棄物處理的對策外,根據地方政府管轄范圍內的自然和社會條件,考慮到在建設循環型社會方面與國家職能的分工來制定和實施這些政策。對于企業的責任,該法主要規定了排放者責任原則和擴大生產者責任原則。

    三、我國走循環型社會之路的必要性

    (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保證

    自然資源的利用方式是社會經濟發展模式的決定性因素。我國的資源稟賦較差,人均占有量少,隨著經濟的高速增長,存在著越來越大的資源、能源以及環境容量不足的危機。同時,污染的產生與資源使用水平密切相關,我國的資源能源利用效率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仍然較低,已經成為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和競爭力的重要障礙。巨大的資源浪費伴隨著嚴重的環境污染。目前,我國解決環境問題的末端治理方式以從根本上緩解環境壓力。發展循環經濟強調清潔生產、產業生態化發展、資源的高效利用和良性循環,這將會有效地解決資源耗竭、環境污染和生態平衡破壞的問題,提高我國的國際形象和競爭力,保障可持續發展。

    (二)是可持續發展的協調性原則的有力保證

    循環經濟是以生態學原則為指導,實現自然資源最優利用,生產全過程生態化、清潔化,盡可能減少對生態系統的干擾,在廢棄物最少量排放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產生社會經濟效益的具體步驟。另外,在保護生態系統穩定、平衡的同時,把生態建設作為發展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發展循環經濟有利于形成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生產和消費模式,有利于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與效益,有利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有利于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全面統籌、建設和諧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觀的本質要求,是堅持可持續發展協調性原則的有力保證。

    (三)是促進區域間的協調發展

    循環經濟倡導以生態系統為大系統,反對局部割裂地看待和分析問題,提倡根據自然環境、經濟、社會狀況,因地制宜地制定其發展戰略和政策,在不同產業、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之間實現優勢互補,建立生態型的物質循環和能量傳遞關系,打通資源再利用和多次循環利用的通道,大大降低了由于資源儲備狀況、分布的差異帶來的區域間的發展不平衡,能夠實現區域間的揚長避短、優勢互補以及合理的經濟交流、合作,有利于消除地區差別,實現各子系統的協調發展。

    四、我國在構建循環型社會進程中所遇到的障礙

    (1)思想障礙。人們在“人類利益中心主義”思想的引領下,為了不斷滿足自身的物質欲求,大肆揮霍自然資源、隨心所欲地向自然界排放廢物;(2)體制障礙。行政管理機構“條塊矛盾”始終在我國的管理設置中有所體現,特別是在環境保護方面,更是呈現多家共管、重疊管理的問題;(3)機制障礙。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鼓勵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良好機制,比如,廢舊輪胎的處理可以解決舊輪胎的污染問題,但廢舊輪胎處理企業在現行價格機制下不但不盈利還要賠錢,這就挫傷了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積極性;(4)技術和成本障礙。資源的綜合利用、產品的反復使用、報廢后產品的再生利用資源化,都需要技術的支撐、需要技術突破后的低成本。但是,由于我國科技領域自主創新能力較弱,在發展循環經濟方面存在很大的技術和成本障礙。

    第3篇:社會制度的性質范文

    關鍵詞:現代化;權力;新公共管理

    一、“現代性”內涵的變化

    “現代性”是現代社會理論的一個核心話題,從韋伯到吉登斯等一系列社會學家都將其作為自己研究的核心。作為現代性理論在近期的發展,齊格蒙特•鮑曼傾向于把當前的社會狀況描述為“輕靈的”或“流動的”現代性,以區別昔日“沉重的”或“穩固的”現代性。在他備受關注的《流動的現代性》一書中,他試圖通過解放、個性、時空、工作和共同體這五個概念來理解當前的社會狀況。在這本書中,鮑曼詳細考察了我們從沉重的、穩固的、硬件取向的現代性向輕靈的、流動的、軟件取向的現代性的轉變,以及這種轉變給人類狀況帶來的深刻變遷。

    總體而言,鮑曼試圖通過固體和流體所具有的性質來理解現代性在不同階段上的總體特征,進而說明當前的社會狀況是一種新型的社會狀況。在他看來,流體至少在以下兩個方面有別于固體:首先,它不容易保持自身的外形,而固體則有明顯的空間維度。因此,對于流體而言,真正具有意義的是流動的時間,而不是它們臨時占用的空間。正是在此種意義上,鮑曼才會說:“在描述固體時,我們可以總體上忽略時間;而在描述流體時,不考慮時間將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其次,流體具有驚人的流動能力,它能繞過或溶解障礙,也可滲透靜止的物體。在遭遇固體時,它完好無缺,而固體卻被改變了,或者變得潮濕,或者被浸透。〔1〕

    鮑曼巧妙地以“固體”和“流體”來隱喻現代性及其相應的社會形態在不同階段的特征,伴隨著現代性經歷的“穩固的現代性”和“流動的現代性”這兩個階段,人類生活狀況產生了深刻的變遷,微觀層面權力及其運作方式的改變就是其中之一,而這種變化又對組織管理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二、權力及其運作方式的改變

    1.從權威到榜樣

    鮑曼指出:“沉重的、福特主義式的資本主義是法律制定者、程序設計者和監督者的世界,是一些人追求另一些人規定的目標的世界。所以它也是一個權威的世界,換言之,它是領導和導師的世界:領導總是比別人知道得更多,導師會告訴你如何去做。”這種對權力的認識與權力運作的方式是經典組織理論的直接來源。經典組織理論認為,組織具有這樣的特征:任務分配、角色規定、職權體系、交往原則、貢獻和報酬制度。這種組織是通過一次性確定的目標進行統一和協調的,它的存在是為實現這些目標而服務的;它的結構是被明確的邊際限定的,所以是具有穩定性的;它的成員被置于一個有明顯的等級秩序的整體里,因此,是受單一的理性支配的。這種組織就是人們通常所講的形式組織,如同企業、學校、醫院這樣的機構。社會學視它為經典的組織模式。

    而在當代社會,“流動的現代性”使得權力的運作方式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如果說權威是穩固的現代世界的副產品和必要成分,那么在流動的現代世界中,榜樣發揮著重要作用。鮑曼曾以健身為例來說明這個問題。健身教練總是把自己視為一個榜樣,而不是一個權威,在日益個體化的生活世界中,健身教練試圖向追隨者暗示,如果你能像我這樣積極鍛煉,你就會擁有我這樣的身體。正是日益個體化的生活狀況,促使人們尋求榜樣,而不是領導。在流動的現代世界中,榜樣正在取代權威。在此我們或許會聯想到韋伯的“魅力型”權威,即他筆下的最具現代意義的“法理型”權威之前的權威類型。對此,或許會有人認為這是一種倒退,而筆者更傾向于將這看作多元化的現代社會的一個反映,而這種多元化體現在組織管理中則是20世紀中后期以來世界范圍內管理模式的大規模創新。

    2.行動者與交換——現代組織社會學的觀點

    權力運作方式變化的另一個方面體現在,現代的權力分析往往與利益交換結合在一起,由此使得權力并不像以往那樣是絕對的命令與服從關系,而是更加靈活和復雜。吉登斯曾說過:“如果權力和沖突經常頻繁地交織在一起,那不是因為其中一方邏輯地包含另一方,而是因為權力與利益的追求聯系在一起,而人們的利益又不可能一致。”在吉登斯看來,分析權力關系的時候,僅僅看到表面上的服從或意志的實現是不夠的,權力背后的利益關系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利益(包括由此而形成的資源)的交換是權力行使的一個重要基礎。在這方面,社會學家布勞做了出色的分析。在其名著《社會生活的交換與權力》一書中,布勞提出了獲得權力的四種必要條件:包括對于他人能夠提供給自己作為交換的利益保持冷淡;對別人需要的東西加以壟斷,以保證對方依賴于他提供某種服務;防止他人為滿足他們的需要而形成強制力量;別人需要他所提供的利益。布勞認為,“權力來源于單方面的依賴,一個人對其他人的權力在于向他們提供的服務。充分的權力使個體們能壟斷資源并使其他人日益依賴于他們。”

    克羅齊耶等人的組織社會學理論循著布勞的思路做了進一步發展,他們指出:在人類關系和社會行動中發揮關鍵作用的是權力關系。克羅齊耶進而提出,“如果人們能夠接受這樣的新假設:權力問題是涉及各自都想竭力對對方施加影響的雙方在協商中試圖支配交換條件的問題;權力是一方在與另一方的關系中獲得對自己有利的交換條件的能力,那么權力關系就可以被認為是雙方參加的一種交換關系和一種協商關系。”雖然這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但是它同時也是一種相互的關系:B同意A要求他做的事,B必須在這件事中找到他的利益;因此,B同意去做A要求他做的事,B必須以作為交換某事或某物才去做的。在這種情況下,權力體現在一種力量或勢力的對比關系中,關系的一方B能夠比另一方A獲得更多的好處,而關系的一方B從來也不是“身無分文”(即毫無準備)地面對另一方A。這里所要強調的是,具有勢力的人必須具有使用勢力的能力和愿望。換種方式說,如果在禁止使用或不可能運用勢力的情況下,弱者和貧者可能戰勝強者和富者。〔2〕

    三、從現代性內涵變化看現代公共管理的進展

    就公共管理而言,現代性內涵的轉變帶來了管理模式與方法的巨大轉變,從而形成了影響深遠的“新公共管理”潮流。在外部運作方面,新公共管理主張政府管理與市場機制相結合,效仿企業的目標管理與效績考核制度,表現出了極大的效率與靈活性。新公共管理以經濟學和私營部門管理理論為其理論基礎,而經濟學和私營部門管理理論基礎的前提是市場機制。因此,推崇市場機制,主張利用市場的競爭機制和效率機制以改善公共部門管理成為新公共管理的基本取向。新公共管理認為,市場能糾正政府的種種弊端,而且市場帶來更多的“自由”,為公眾提供更多的“選擇”,因為“政府本身存在限制經濟增長和經濟自由的問題”,壓縮政府規模可以提高社會經濟效率,進一步提高社會總體福利。同時,新公共管理在推崇市場機制和限定政府干預的同時,并未完全否定公共機制的作用,而是提倡在合理劃分政府與市場各自職能的同時,把公共機制與市場機制有機融合。〔3〕

    在組織內部,現代組織中人的能動作用以及非正式的結構也在管理中顯得越來越重要,加上權威結構的轉化以及信息化等多種因素,使得傳統的政府組織結構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信息技術應用于政府,對傳統的金字塔型層級組織結構的改革提出了要求,削減政府內部的中間管理層次,擴大管理幅度,實行網絡化的組織結構成為西方各國行政改革的內容,“無紙辦公室”、“網上辦公室”、“政務超市”成為可能,政府組織結構的扁平化成為一種趨向。單一的、垂直的、封閉的官僚體制為多元的、互動的、開放的現代網絡組織體制所取代。這是與現代組織中相對靈活的權力結構相適應的。盡管這種效仿企業、接近市場、調整組織結構等改革措施遇到了許多批評與困境,但同時也預示著未來的公共管理將向著更加多元、高效并富有創新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郇建立.現代性的兩種形態[J].社會學研究,2006(1).

    第4篇:社會制度的性質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救助制度;必要性

    近幾年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得到了社會、學術界、政府以及各方的關注。部分地區還出臺了與農民工有關的一些社會保障政策措施,但實踐效果并不理想,另外有人調研后指出,面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缺位及其對工傷、醫療保險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嘗試和制定了一些面向農民工的參保辦法,但問題是效果難如人意(王文韜等 2004)。根據農民工實際情況,建立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勢在必行,而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分社會救助制度就要先行。

    一、我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

    農民工是我國制度變遷與社會轉型期間所出現的特殊群體,特指具有農村戶口,卻在城鎮務工的勞動者(鄭功成,2002)。據估計,全國農民工總數約在2.1億左右(鄭功成, 2006)。據調查,大部分人(55.0%),如果可能愿意將戶口遷入現居城市,對于一部分農民工來說,無論代價有多大,他們已經義無反顧地選擇留在城市[1]。他們所面臨的問題和城市人已無多大區別,若說區別可能是農民工還有照顧在農村家里的孩子和老人,而他們的工資低,大部分人干最累最差的活兒,他們是城市的弱勢群體。所以建立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勢在必行。這個問題大家的看法是一致的。而現在的問題是應當怎么來建立,先建立什么的問題。社會保障制度仍在建構和完善當中,而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保險制度有著諸多的不足之處,特別是針對農民工,從總體上講幾乎是空白。而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已經作了很多的試驗也出現了不少的模式,但是遲遲未能找到真正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途徑。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不得不呼吁針對農民工的社會救助制度的出現 ,因為農民工在城市里明顯處于弱勢地位,諸多的突發事件將會影響到其生存問題。并且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建構當中一般是社會救助先建立, 為所有國民提供應對突發性事件的一系列措施。

    二、建立社會救濟制度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需要

    鄭功成認為,對農民工建立起一種特殊的救助制度。救助是我們解決農民工中有特殊困難的人的有效途徑[2]。社會救助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組成部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確立。主要包括三個層次,其中的一個是直接面向貧窮或低收入階層的各種社會救助制度,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鄉村扶貧政策、災害救濟、城鄉福利院以及其他社會救助措施(如醫療救助、教育費減免、房租減免等),這一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出發點是解除各種原因陷入生活困境難以脫困的生活危機。[3]而農民工就是這樣的群體。特別是在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制度沒有真正建立起來的情況下,社會救助制度可以起到緩解農民工的處境的作用,對于社會的穩定有著正面的意義。

    三、對比國外我們的虧欠

    我們從德國、美國巴西以及日本來看。德國在1855年就已經有《窮人權利法規》,根據該法規每個地區依據居民人員,對貧困居民實行生活補貼。他們實行的是按照居民的生活情況去執行,當然也包括農民工。美國建立了強調“針對性”與“社會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起針對貧困人口的救助措施。而美國教會組織起了非常大的作用。美國教堂遍地,你只要走進教堂,教堂不問你身份,只看到是個需要幫助的人,常常能夠得到起碼的援助,食物、衣服,幫你尋找住處等等,更有精神上的溫暖和支持。關于治病問題,若是沒有錢,醫院必須先治療,之后才是醫療費解決的問題。他們的國民在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得到起碼的照顧。巴西,農民工在醫療、教育和社會保障方面享有與城里人同等的權利,差別只是農村的醫療和教育條件不如城市。而農民工進城后則享有城里人同等的待遇。日本,戰后的日本主要保護農民的利益,農民不受歧視,反而享受補貼。另外農村的基礎教育非常好。農村的孩子高中畢業,已經是素質良好的勞工。所以很多工廠到農村招工。對比國外的做法,我們缺乏針對農民工的生活補貼,生活上的起碼照顧,也缺乏相應的醫療救濟和工作培訓上的重視。從最起碼的公平的角度來看,我們也應該盡快的建立與農民工相關的救助制度,以彌補歷史和現實的虧欠。

    四、建立社會救助制度是農民工的現狀的迫切要求

    李強2002年3至4月在北京朝陽區對農民工的調查發現,有36.3%的受訪農民工出現過身上一點錢也沒有的時候[4]。這只是反映了農民工真的需要社會來保障其生存權利。我們再來具體的討論。

    收入方面,據鄭功成教授所主持的一項針對農民工的調研顯示,農民工的收入大部分在500―1200元之間,超過1500元/月的只占11.9% ,可見,他們的收入相當的低,對于在城市生活顯得更低。也就是說,大多數的農民工需要社會幫助,通過政府的作為或社會性組織。而失業和生病問題又是他們對擔心的問題[5]。有時隨時要面臨的。而據鄭功成教授所主持的一項針對農民工的調研顯示:失業保險參保率10.4%,醫療保險參保率23.5%,[6]并且完善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過程優勢如此之漫長。那么在這期間又有多少農民工會因失業返貧、被迫返鄉或者為了生存而偷竊,醫療呢也是如此。也就是說,可能因為這些事情,他們隨時面臨生存問題。在有無失業經驗和失業的時間的問題上,李強2000年底在北京進行的一次調查發現,33.5%的農民工在城市了都有過失業經歷,從失業時間上看,將近30%的外來農民曾遇到過長達半年和半年以上的失業。據鄭功成等2005年在深圳、蘇州、成都和北京作的調查顯示,有失業經驗的占到了52.3%,失業半年以上的占到21.7%。隨著經濟的發展,更多的農民工走向城市,就業壓力也越來越大。在這么長的失業困境中,他們依靠什么生活呢?李強的調查表明,城市農民工失業后,多數靠自己過去的積蓄生活,其次是向親友、老鄉借錢生活。在對回答“其他選項”分析以后發現,在所有的回答者中,沒有一例是得到勞動單位或地方組織的幫助[7]。在鄭功成等2005年所作的調研顯示與李強所調查的結果幾乎完全吻合,這樣說明,2000年至2005年,針對農民工的失業問題,我們沒有什么作為。生病問題也是一樣,在受工傷或患職業病后如何處理的調查中顯示,50.5%的表示是自己進行治療而在醫療費用的負擔方面有77.4%的調查者表示是自己或家庭來負擔。[8]

    從以上所述,我們迫切需要建立專門針對農民工的社會救助制度,首先解決農民工最關心的問題,在他們失業時,有相應的生活補貼,在生病時,不再為藥費發愁。并且我們國家2007年的財政收入到達5.13萬億元人民幣,增加一些針對農民工的救助經費問題并不大,何況這關系到城市乃至全國的穩定的大局。有了經費,建議全國各地設立專門幫助農民工的救助中心,該中心掛靠在各地的民政部門,實行財政撥款,專款專用。社會任何部門或個人均有權監督和檢查該中心的賬目。該中心專門負責農民工的失業和醫療問題。特別是在一些農民工聚集的大城市。同時在農民工當中進行廣泛的宣傳,做到人人皆知中心的地點以及如何獲得必要的救助。

    參考文獻

    [1、5、6、8] 鄭功成中國農民工問題與社會保護[M],人民出版社,2007 P48、65 、85 88.

    [2] 鄭功成半月談 農民工社保背后的七大問題[J] 2004. 4.13.

    [3] 王桂新、張蕾、張伊娜,城市新移民貧困救助和社會保障機制研究[J]人口學刊 2007.03 .

    [4] 李強,《農民工與中國社會分層》[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P60.

    [7] 李強, 城市農民工的失業與社會保障問題[J]新視野 2001(5)P46-48 .

    作者簡介:

    第5篇:社會制度的性質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政策 執行監督機制

    中圖分類號:D6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22-0254-01

    我國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機制在取得現狀成績的同時,依然存在著諸多問題。將理論分析和現象分析相結合,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國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機制的四點建議:轉變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觀念;建立健全化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法規制度;提高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隊伍綜合素質;拓寬公民參與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渠道。

    一,轉變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觀念

    黨和政府高層需要轉變觀念。黨和政府對我國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重視程度不夠,黨和政府關于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觀念意識還為轉換,尚為意識到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重要性。這一點,我們可以從當前整體的監督形式看出,當前黨和國家極其重視行政監督,反復倡廉的決心較之以前無比堅決,從而使得,我國的行政監督雖然制度法規不盡完善,但仍然取得了巨大成果,有效的遏制了,轉變了社會風氣,所以如果黨和政府高層轉變關于我國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觀念,提高對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重視程度,堅定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決心,是能夠有效的杜絕社會保障政策執行歪曲現象的,是能夠極大提高我國社會保障政策執行效果的。

    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主體的觀念需要轉變。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主體在宮本位和關系的影響下,在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過程中,不愿去監督,不敢去監督的狀況,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主體這種觀念的存在直接影響了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狀況。完善我國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機制,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轉變社會保障政策執行主體的觀念,要使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主體意識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重要性,更新觀念,從而在新觀念的指導下,愿意去進行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敢于監督。只有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能夠主動積極的去落實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相關法規制度,我國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狀況才能得到有效轉變,社會保障政策執行效果才能得到提高。

    社會公眾關于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觀念需要更新。社會公眾在遇到社會保障政策執行不公現象時,一般都是采取忍讓的態度,極少的會去維護自身的權益,去制約這種社會保障政策執行不公的現象。這主要是由于社會公眾民主意識發展尚不成熟,受“民不與官斗”思想所造成的。故需運用相關手段,促進社會公眾民主意識的成長,敢于勇于維護自身的權益,在面對社會保障政策執行不公現象時能夠勇于反應問題,運用自身的權利和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制約社會保障政策執行行為。

    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法規制度

    完善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外部法律法規。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外部法律法規是指不包含我國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內部規則制度的法律法規,是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監督權力來源法律性規定,是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運行程序性的法律法規以及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外部配套性法律法規,也包含了社會保障政策執行標準的法律規定,社會保障政策執行主體的行為規范,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主體的監督行為規范,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程序規范。

    健全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內部規章制度。除了要完善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外部法律法規外,還要不斷的健全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內部規章制度。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內部規章制度主要是指關于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監督機構的管理規章,關于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監督人員的管理規章,關于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監督后勤保障規章。完善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機制,提升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效果,必須要不斷優化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運行機制。

    三,提高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隊伍綜合素質

    以宣傳教育堅定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隊伍的信念。堅定的信念是開展工作的有效動力,是保證隊伍純潔性的有效法寶。提高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隊伍綜合素質,完善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機制,首先就是要以宣傳教育監督社會保障政策執行隊伍的信念。同時,堅定的信念也可以保證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監督隊伍的純潔性,確保內部純潔,才能樹立良好的形象,增強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監督隊伍的權威。要通過多樣化的宣傳方式,譬如說通過召開會議,相關會議精神的傳達學校,發放相關的圖書材料,在單位內部外部設置相關的宣傳欄目,掛設宣傳用品,來宣傳社會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相關內容,以堅定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隊伍的信念。

    以職業培訓提高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隊伍的能力。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隊伍自身的業務能力的高低直接決定了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機制的運轉效果,也就是說業務能力的高低同樣影響了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的效果,監督隊伍的業務能力高,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機制運行效果就好,社會保障政策執行就能得到有效的監督,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產生偏差的可能性就小。故通過職業培訓來提高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監督隊伍的能力,對于完善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機制具有重要作用。

    四,拓寬公民參與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渠道

    暢通信息公開渠道。公民參與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對于提高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效果是非常重要的,公民參與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是提高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實效,完善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機制的有效途徑。拓寬公民參與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渠道,首先就是要暢通社會保障政策的信息公開渠道。暢通信息公開渠道,就是政府要加強社會保障政策相關的信息公開建設,要運用各種媒體,門戶網站,街道宣傳欄等媒介,及時準確的將社會保障政策、社會保障政策執行及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最新內容、完整內容、準確內容進行公開,讓公眾能夠準確及時的了解社會保障政策、社會保障政策執行及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信息。

    此外,加強與公民的聯系。拓寬公民參與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渠道,政府相關部門不僅要加強信息公開建設,同時也要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方針,主動的到群眾去,到基層去,主動的與公民進行聯系。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監督主體要制定監督人員下訪計劃,定期常態的派遣監督人員到基層去,走村入戶,真實的加強與群眾之間的聯系,通過深入群眾了解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的第一手資料。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除了通過下鄉入戶加強與公民之間的聯系,還可以通過派駐監督人員駐村駐戶來實現與公民的聯系。以上是自上而下的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監督主體與公民的聯系,還要重視自上而下的公民與社會保障政策監督主體之間的聯系,要開通相關的公民與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主體的聯系渠道,比如說舉報電話、設立舉報接待室等等,以方面公民就枷會保障政策執行遇到的問題及時有效的向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部門提供信息,同時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主體要認真的接待公民的來訪,聽取公民反應的問題,并及時的進行反饋。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主體在開展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工作時,邀請公民組建主體多元的監督小組,充分發揮公民參與社會保障政策執行監督的效果。

    參考文獻

    第6篇:社會制度的性質范文

    關鍵詞:新農保;保費;新農保基金;養老金

    引言

    隨著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土地養老、家庭養老等農村傳統養老保障方式功能逐步弱化,使得中國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日漸得到人們的重視。因此,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了實現讓全體人民老有所養的目標,要求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體系,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并于2009年國務院《國務院關十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決定在全國10%的縣(市、區)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到2020年將基本實現全覆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以及健康發展對于解決廣大農民“老有所養”問題,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土地流轉及促進社會穩定發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目前只是確立了新農保制度的基本框架,并不等于新農保制度設計已經完成,該制度需要在試點過程中總結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不斷完善。

    新農保制度能否順利開展、能否得到廣大農民的認可的關鍵在于如何通過保險精算科學地厘定費率確定保費水平及繳費主體,并通過投資如何保證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將來的養老金給付水平的合理確定。因此,本文結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運作流程:從保費的收取、到新農保基金的管理、到養老金的給付,主要就關于如何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幾點思考。

    一、關于保費收取的思考

    (一)科學厘定費率,確定保費

    保費是投保人為獲得保險保障而支出的費用,保費的高低直接關系著新農保能否順利開展,因此通過科學地厘定費率確定保費至關重要。費率的厘定主要考慮將來養老金的給付水平、死亡率、利率、費用率及現在的繳費能力等因素。在統一厘定費率相關因素的基礎上,具體保費水平的確定應考慮地區差異,不同地區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所收取的保費及設定不同的收費檔次,從而可以使得將來的給付水平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參保者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狀況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二)確定繳費主體

    在保費來源方面,應根據各方經濟狀況和責任分擔原則由個人、集體、政府共同繳納。具體而言新農保保費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1.個人繳費。《指導意見》規定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參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的繳費標準,不同地區可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農民年人均純收入、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來確定所收取的保費及設定不同的收費檔次,包括設定每年的最低繳費標準。同時為了滿足不同收入水平群體的投保需要可以擴大彈性的繳費水平,按上年度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可劃分五至十個繳費檔次。對于確實沒有繳費能力的貧困群體的保費應由地方政府財政予以代繳。

    2.集體補助。《指導意見》規定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當前,中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實力薄弱,尤其是欠發達的集體經濟更為薄弱,因此指望集體經濟來進行保費補助的可能性不大。至于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提供繳費資助也很難落到實處。這樣保費主要來源于個人和政府。只有通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將來才可能把集體補助落實到位。

    3.財政補貼。《指導意見》規定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普惠的均等制,即參保者不論選擇何種檔次,一律均等補貼;二是多繳多補的激勵制,即參保者繳費檔次越高

    ,財政補貼越高。多繳多補的激勵制雖然有利于調動參保人的積極性,但其實質是給予收入多的選擇繳費高的參保人更多補貼,會造成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不利于實現財政支出的公平性。因此,地方政府給予個人賬戶的保費補助宜均等化,地方政府補助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給予保費補助,進入個人賬戶。

    由于存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與財政能力的不平衡,貧困地區地方財政補貼壓力很大。如何解決貧困地區地方財政籌資難的問題將成為制約新農保制度推行的一大瓶頸。因此,應由中央政府給予專項補貼或省市級財政實行轉移支付的方式來保證地方財政補貼能夠落實到位。

    二、關于新農保基金管理的思考

    通過收取保費形成新農保基金后,對新農保基金的管理就頗為重要了。只有在保證新農保基金專款專用的基礎上,通過多渠道投資來實現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這樣將來的養老金給付才有保證,并為進一步提高給付標準打下了基礎。

    《指導意見》規定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目前,新農保基金由縣級管理,并且基金運營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可能出現一些基金被擠占或挪用的問題。新農保基金主要用來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投資渠道狹窄,因此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面臨巨大的挑戰。因此,應考慮盡快實現省級統一管理新農保基金,并盡快出臺規范新農保基金運營與管理的法律規范,同時加強對新農保基金的監督和管理,來確保新農保基金的安全性。在此基礎上,拓寬投資渠道,并由專業人才進行投資管理,從而來實現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性。

    三、關于養老金給付的思考

    第7篇:社會制度的性質范文

    引言

    我國的人口老齡化問題愈來愈嚴重,所以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方面也面對著諸多的壓力,面對嚴峻的農村養老保險的問題,以往的方式已經不能有效適應當前社會需求,所以積極的對現行制度的改革就有著其必要性。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特征及功能分析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特征分析

    從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特征層面來看,其自身有著普遍性,對社會公民實施的社會保障在范圍上比較大,再有就是養老保險的長期性特征,只要是勞動者在參與工作后參與了養老保險的制度以及長期的繳納保費,就能享受養老金的待遇。從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當中的發展來看,社會養老保險的長期性及普遍性也都有著適度性,在養老保險的制度建設以及體系層次上來看還處在相對比較低的水平。這一社會福利保障體制中所涉及到的范圍比較廣,在影響上也比較深遠[1]。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功能分析

    從當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功能層面來看,其主要就是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當中進行使用和體現的,是對農村的老人在勞動能力喪失之后進行提供的生活方面的扶持,在物質生活上給予的保障。從制度的實行方式上來看,主要是在政府的組織下讓農民一次性或者分期繳納一定數額保費,在農民喪失一定勞動能力后實施按月發給投保人一定數額的養老金。這一制度的長期實行中,還沒有滿足農村養老的需要,有的地方還存在著不足,而構建一個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就比較關鍵。

    二、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陷及優化策略

    1.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陷分析

    我國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層面還有著諸多缺陷有待完善,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制度的立法沒有得到完善。主要是由于歷史遺留的相關問題及經濟發展改革的相關原因,所以就使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停滯不前,在這一方面的改革思想還相對保守,沒有和法律制度得到緊密結合,多是通過條例或者管理辦法進行的調整。

    另外,各地的養老保險制度有著劃地而治的現象,各地政府的服務全局意識較為薄弱,缺乏長遠的目光,有的在本位主義的主導思想上較為嚴重。各地政府的橫向競爭日益嚴重,這就為養老保險的不合理性提供了環境,在這一不良競爭下就對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了損害。

    再有就是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在保值增值方面相對較為困難,主要就是在社會養老金的管理上監督體制不嚴,并且在政府的權力過于集中化,所以在監管層面就有著一些漏洞,存在著違規操作的問題發生。還有就是農村養老保險機構的設置方面也沒有得到有效完善,并且在實際管理的水平上也有待提升,各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以及政府主導地位沒有得到有效明確,這些缺陷都影響了農村社會養老制度的作用充分發揮[2]。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優化策略

    第一,針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優化要能夠從多方面進行強化,首先要能夠在法律體系層面進行完善,以此保障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化實施,并使其得到持續穩定的發展。這就需要對其實施積極的探索,對先進國家的相關法律進行借鑒并創新,能夠和我國的發展相符合。從具體的措施實施上來看,主要就是要對社會保險法得到有效健全,并構建養老保險法,要能夠將養老保險法的針對性法律進行建立并完善,能夠對不同群體加以保證,使得保險制度能有法可依。

    第二,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運行管理要能得到有效完善,要能夠對養老保險基金在保值增值上得到有效確保。這就需要能夠有有效的監督管理方式,進而對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機構實施信息的監管,通過客觀實際情況對資本的運營情況進行了解,將運營收益情況得到有效提升。同時也要能夠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機構投資項目實施嚴格審查及監管,并對基金運營機構實施資質審查。

    第三,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機制加強完善,要能有效確保財政補貼可持續性發展,這就需要對各級的財政責任得到明確化,要能夠逐步的對各級政府共同承擔參加新農保農民繳費補貼加以明確化。在籌資渠道層面要能得到有效拓寬,主要就是要吸收土地流轉中的收益,股利富裕者來贊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暫時允許參保農民以產品以及勞務代替養老保險金[3]。

    第四,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支付管理要能得到有效完善,對監管機制要能進一步得到健全,對新農村基金監督機制得到進一步強化,多方審計監督機制要能有效完善,結合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方式量化考核任務,并構建嚴格的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并在逐級披露機制以及獨立基金監督部門方面要能夠得到建立實施,還要能夠在行業自律以及社會監督機制層面得到有效建立,將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管理水平得到有效優化,并在管理質量層面得到有效提升,還需要將農保制度和其它的一些制度得到有效銜接。

    第8篇:社會制度的性質范文

    論文關鍵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籌資  基金管理  制度銜接

    2009年6月,國務院研究部署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提出今年在全國10%的縣(市)、區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隨后在8月份召開的全國”新農保”試點工作會議上,進一步明確由國家財政支付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50%,并由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實行補貼,以實現”保基本”、”廣覆蓋”的目標。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已進入了一個需要將基金投資管理作為制度建設重要任務的新階段。因此需要在研究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以投資國債為主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政策和辦法,促進資本的形成和政府責任的延伸,促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保障基金的長期平衡。可以說是徹底改寫了我國幾千年農民養老的歷史傳統,普惠式新農保的推出是繼取消農業稅,實行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之后的又一項重大惠農政策,是新農村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與老農保相比,新農保的創新主要體現在:

    首先,與傳統農保倡導的”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理念不同,新農保試點提出了”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的配套銜接”。這意味著新農保制度與時俱進,充分考慮到了當前中國城市化和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對家庭保障方式的負面影響。

    其次,中央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準的基礎養老金,強調國家對農民”老有所養”的重要責任,這是新農保最大的亮點。盡管目前農民基礎養老金的標準還比較低,但在很多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的農村,這筆養老金對一個老年人來講無疑是雪中送炭。同時,這筆支出也在中央財政承受范圍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再次,新農保籌資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辦法,通過政府補助來形成利益激勵機制,提高農民對于養老保險的支付意愿與支付能力,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與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農民收入水平高低差異較大相適應,新農保堅持自愿原則,農民根據家庭條件、個人判斷來決定是否參加:繳費數額、支付標準都有彈性,繳費標準劃分為多個檔次,農民可以自主選擇:同時允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向上或向下增設繳費標準,充分體現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效率與公平相統一。”逐步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投入”、”探索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應以城郊為重點,在有條件的地區率先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各地可選擇城鎮化進程較快、地方財政狀況較好、政府和集體經濟有能力對農民參保給予一定財政支持的大中城市率先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具備條件的其他地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積累經驗,也為完善城鎮養老保險、促進城鄉養老保險關系的接續、轉換、融合提供實踐經驗。

    最后,與傳統農保基金集權管理方式不同,新農保試點吸收了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模式,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傳統農保基金管理中的制度性缺陷。

    籌資問題是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大障礙。如何保證地方財政,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地方財政充分安排資金對農民養老繳費進行補貼,將是需要解決的主要難題。現在,一些經濟落后的地區還是吃飯財政,入不敷出,對新農保的補貼很難兌現。一些專家建議用土地出讓金,國有資產利潤及增值減持等反哺農民,但要落到實處并不容易。與籌資問題息息相關的是基金管理問題。當前,新農保基金大多由縣級保障部門存到銀行,由于利率偏低加上通貨膨脹的壓力,必然會出現貶值現象。為了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必須創新基金營運模式,才能真正發揮”新農保”保障老年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創新基金營運模式必須在確保資金安全性的前提下進行,因此必須有完善的法律程序和監督體系;考慮到縣級政府在人才、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制約,可以將養老保險基金交由省級部門或國家有關機關營運,由其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相應的責任。除存入銀行外,新農保基金還可以購買政府債券、投資于符合政策導向的項目、或交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由政府承擔最終兜底擔保,以保障制度的平穩運行。

    第9篇:社會制度的性質范文

    摘 要 隨著經濟發展,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變,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越來越多,出現了跨地區流動的“民工潮”現象,農民工社會保障權問題的妥善解決,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中國社會各方面的發展進程。

    關鍵詞 農民工 社會保障權 原因

    農民工是推動城鎮化、工業化的主要力量,是連接農村和城鎮的樞紐,農民工一方面為城鎮建設做出巨大貢獻,另一方面把賺得的收入寄回農村,為農村經濟發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動和促進作用。因此,為了保護農民工的權益,為了更好的發揮農民工的作用,需要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當然,在現階段發展農民工的社會保障事業還面臨著許多的現實困難,但由于它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社會結構的順利轉型,關系到千千萬萬農民工的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我們還是應當充分予以重視,力所能及地采取行動逐步使農民工群體的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律完善。

    城鄉二元結構造成的影響越發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向社會發出警示,讓我們明白在這樣的制度進程中,到了該補課的時候。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不能繼續被忽視,它應該得到切實的保護。一方面微觀上它關系到農民工這一社會發展殊群體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的優劣。另一方面在宏觀大局上,它關系到中國社會進程,關系到中國現階段的目標能否實現,更關系到中國長遠發展的潛力,必須充分認識農民工社會保障權制度的重要性。

    一、關系到農民工自身的生存條件

    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所包括的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生育保險等,對于農民工來說意義重大,它的實現能夠有力地保障農民工基本的生存條件,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一項憲法權利,直接關系到農民工的生計。

    由于歷史造成的偏見,農民工進城務工在各方面得不到和城市職工同等的待遇,雖然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政策的支持,現在的情況有所好轉,但是歷史所造成的影響仍舊根深蒂固。農民工成為流動在城市邊緣和底層的一個弱勢群體,邊緣不僅導致了管理的缺位,還導致了保護的缺位。要想真正的實現農民工和城市職工的平等待遇阻礙重重,要想改變現存不同待遇的現狀不可能一步到位。正因為如此,就應該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從與農民工關系密切的社會保障權開始。

    人的一生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年老、疾病等,當農民工在城市務工中,生活遭遇危險和困難,而即使想重回故土卻又無地可種時,作為保障進城務工農民工基本權利的社會保障權對農民工自身生存環境的改善也就顯得尤為重要,現實中,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參保率低,給農民工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很多不利的影響,它的實現在保障農民工生存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為其他方面平等待遇的實現提供經驗。

    二、關系到和諧社會的建構

    隨著改革開放經濟的大發展,我們看到了很多可喜的成績,社會面貌蒸蒸日上,但我們絕不能高枕無憂,以為不存在任何問題了,而是應該發現仍存的痼疾。雖然在建設社會主義的過程中,不可能通過改革把一切不和諧的因素完全消除,但是至少社會各方力量應該盡力將不和諧因素降到最低。和諧社會是現在中國建設提出的目標,和諧社會的建構應該是包括農民工在內所有社會成員之間的和諧,是努力消除地區差距、城鄉差距的和諧。農民工這一身份在推動縮小差距,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對于規模龐大的農民工群體的管理、引導和保護,是我國實現社會穩定和和諧社會的重大課題。

    農民工與城市職工之間在其他方面已經存在著很大的差距,有著很多的不平等待遇,如果更無視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不僅會增加農民工的負擔,不能發揮起他們的作用,更會讓農民工不能享受到城市的公共資源而有“相對剝奪感”,他們與市民的關系也必將處于越來越尖銳的沖突和對抗之中,成為潛在的矛盾源,加大社會的不安定程度,給社會控制和管理帶來巨大的壓力和困難。只要農民工集體意識到社會保障權這一問題,要求解決的呼聲越來越高卻不見成效,在其他緩和的訴求方式不能發揮作用的情況下,可能導致他們采取過激的方式。同時農民工由于自身基本的生存條件得不到保障,可能會心態失衡,從而采取非法的手段來獲得自己的所需或者排解心中的失衡,從而誘發犯罪,在特定條件下還可能被危險分子利用,發展成為一種嚴重的社會動蕩,那么社會的安定就只能是空話,和諧社會的建構也只可能是紙上虛言。

    三、關系到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小康社會的建設進程

    農民工與中國經濟的發展和整體小康的實現有著難以割裂的關系,以現如今農民工所占的比例和所起的作用來看,農民工對于中國經濟發展的貢獻不容忽視,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力量,尤其是第二、第三產業的重要力量,農民工在城市所從事的工作大多是基礎性的工作或者是最臟最累最危險的城市職工不愿意從事的工作,他們所作的貢獻也許不象高科技技術人才那樣突出,但是這些基礎性的工作卻是其他一切的基礎,沒有他們的工作,就沒有基礎性需求的提供,中國經濟也絕不可能拋棄他們的貢獻而取得世界矚目的成就,絕不可能有憑空壘起的高樓。農民工的生存現狀和社會地位,關系到中國整體經濟的發展。如果農民工自身的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工傷沒有保險,醫療沒有保障,那么農民工作為一種本可持續發展的社會重要生產力就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不能保持這支隊伍本該具有的不斷提升的強大潛力,這樣只會導致建設中國經濟的力量銳減,自然會影響到中國的長遠發展,而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也要求我們對于農民工和城市職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平等對待。

    農民工不僅是建設中國的重要力量,對于活躍市場,增強市場的活力也有很大的作用,當今中國經濟發展疲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國內消費不足。如果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健全,農民工就不必再為工傷、醫療、養老等擔心,可以增強農民工工作的積極性,為社會創造出更多的價值;另一方面,可以免除后顧之憂,加大農民工的消費能力,增強市場經濟的活力。

    我們絕不能“要求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經濟的發展是整體的發展,小康社會的進程也應該是包括各個成員在內的小康。社會應該重視農民工的工作,應該讓農民工同樣享受到社會發展的成果,應該去實現包括農民工在內所有人的小康,否則那樣的小康只會是不健康的目標,是無視社會整體利益的小康。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能否實現,關系到維持農民工這一群體乃至整個社會群體的可持續發展能力,關系到社會整體小康的建設進程。農民工自身權利保障的程度,標志著中國經濟發展的水平,標志著我國小康目標實現的水平。

    四、關系到中國法治社會的實現

    法治社會是最理想的社會狀態,只有在各項制度都能在法律的規范下有效行事,切實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情況下,社會的最佳狀態才能夠顯現,而關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雖然存在,但是很多都不能適應農民工的特點,缺乏實施的可行性,或者沒有真正做到執法必嚴,很多法律都沒有發揮實效。

    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的存在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有效法律的缺失,有效的解決好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必然要求相關法律完善,同時也要求與其相關的其他各方面法律法規的完善。農民工的自身權益受到了保障,能使他們不再因為生活、心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社會不安定,會讓他們懂得遵法守法的意義,不再鋌而走險成為高犯罪率群體,這些點滴的變化,將是法治社會到來的福音。農民工社會保障權問題是復雜的現實問題,它的解決需要各方合力。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是中國國情特有的問題,沒有其他國家成功的經驗可資借鑒,是改革過程中的硬骨頭,但它的解決意義重大,應該要探究原因,找到相應的措施并保證實行,不斷得結合現實需要,考慮到國家的整體發展水平和目標、國家的財政能力,進行政策調整,尋求制度創新,克服重重障礙,找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鑰匙,使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早日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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