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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險業務流程標準化稽核
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它是勞動者的“安全網”,收入分配的“調節器”,經濟社會的“減震器”。2008年7月份以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全省統一要求和部署,對社保費實行“五險合一、統一征收”,即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險種,統一登記、申報、核定、征繳和結算。“五險合一、統一征收”的辦法改變了原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格局,打亂了原有的業務流程。“五險合一”在為參保單位和個人帶來便利的同時,由于業務缺乏標準化,缺乏規范化也給各經辦機構帶來了新的問題。
一、業務標準化的概念和內容
國標GB/T3951—83對標準化下的定義是:“在經濟、技術、科學及管理等社會實踐中,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通過制定、和實施標準,達到統一,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重復性”是指同一事物反復出現,被多次重復運用的性質。如社保業務經辦的具體過程往往具有重復性。對具有重復性特征的事物,要靠制定標準來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勞動,提高勞動經辦效率。對重復性事物制定標準,是為總結實踐經驗,選擇最優方案,作為制定標準的依據。標準化是制度化的最高形式,通過對各項服務工作制定、頒布和實施標準,從而“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
社會保險標準化包括五個方面:基礎標準,即對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中的基礎事項;技術標準,即對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所制定的標準;管理標準,即對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管理事項所制定的標準;服務標準,即對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中的服務活動,包括服務人員的儀表、語言、服務設施等內容而制定的標準;業務標準是本次標準化建設的中心,即為實現社保經辦服務體系整個工作過程的協調,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對工作崗位的工作內容、流程、工作職責和權限,本崗位與組織內部其他崗位縱向和橫向的聯系、本崗位與外部的聯系,服務人員的能力和資格要求等內容制定的標準。
具體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實現經辦業務流程的規范、統一。目前由于國家、省、市對社保經辦業務各環節缺乏統一的規范程序,導致各個省、市在經辦同一業務中,程序千差萬別,所需申報的資料,經辦中產生的表單也各不一樣。這主要涉及業務名稱的統一、提交相關資料的統一、各種表單(紙質或電子)形式和填寫的規范與統一。(2)實現經辦業務相互制約和監督。社保經辦的整個過程中都是和錢相關,都是和數字相關,所以社保業務經辦過程中要以“零差錯”為目的,在實施過程中既要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務工作,又要以維護社保基金安全為目的,加強內部各業務的相互制約和監督。這就需要各個業務流程之間在關鍵數據上的相互監督和稽核,比如社會保險參保人數、繳費基數的稽核、保險待遇支付手續的復核等。(3)實現經辦業務高效和便民。高效有利于節約社保中心的業務開支,高效也是便民的重要手段。不要人為的設置過多的程序,只要不影響監督、制約的環節能減少的就減少。不要人為的要求參保人員提供過多的申報資料,在一定的風險控制范圍內盡量的減少相應的業務環節和需要提交的申報資料,從而提高業務效率。
二、**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在業務標準化建設過程中所遇到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社會保險業務,具有銀行服務和基金管理的特征,經辦工作政策性、業務性強,每個險種、每項業務都涉及許多工作環節。制定最合理、最優化的工作流程,保證各個環節上下銜接、環環相扣,實現服務最高效率和最優效果,形成規范化、制度化、公開化的工作順序和工作標準。其實質就是以各種表單為媒介,規范業務名稱、行為、流程,確保業務辦理工作更合理、更順暢、更快捷。在這個過程中主要出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1科室設置的標準化存在一定的難度
對各科室業務功能進行標準化就是要求設計合理的科室結構,明確各科室職能定位與人員的合理配備。各科室業務功能進行標準化是實現業務流程規范化的前提。合理的部門設置與功能定位是與各個部門的業務規范化相輔相成的,兩者是既相互控制又相互促進。**市各縣市社保部門的科室設置存在一定的不統一現象,這種不統一一方面是因為各個區縣在業務種類上有一點區別和側重,比如市直局農保比較少,而區縣農保可能比較多,另一方面多年來社保部門所存積的錯綜復雜的社會網絡關系給科室的撤換或合并帶來了一定的阻礙。
2.2醫療保險監管部門的功能完善難
醫療保險是人民的“生命線”,對“兩定點”醫療保險業務監督評價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實施的基本條件之一,但目前我國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監督評價指標體系。如何減少或者杜絕冒名頂替、違規入院等現象,以及對入院治療的參保人員實行監控是醫療保險監管的一個重要問題。**市社保中心醫療保險監管科只有三個人,這與龐大的需要監管的業務量相比不協調,另一方面,醫保監管缺乏有效科學的監管方法和措施,制定完善的監管方案,比如科學的使用抽樣監管、等級監管和網絡監管等手段,成為完善醫保監管部門功能的一個重要方面。
2.3稽核審計深入難
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社會保險稽核辦法》2003年2月27日)。其目是加強經辦機構的內控,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稽核審計科主要負責社會保險參保人數、繳費基數的稽核審計;對與養老有關保險待遇支付手續進行復核;受理與養老有關基金支付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調查處理;負責對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手續進行復核等。其承擔的業務也很多,職責很重要。但科室編制目前只有兩人,投入不足,而另一方面本崗位要求人員對社保中心的所有業務,包括醫療保險都要十分熟悉,只有本身對中心各類業務很熟悉,才能實施自己的稽核功能,這對于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而在實際標準化過程中,在目前的社保人員安排現狀下,這種高素質、高要求的人員比較難于培養,從而造成許多地區的稽核部門深入性不足,稽核、監管有流于表面的現象。
2.4社會化管理平臺標準實施難
我國已經進入老年化社會,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也逐年增多,對于退休人員的社會化工作管理要求也越來越高。街道社區社會保障工作平臺是開展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重要載體,由于**位于蘇北落后地區,街道(鄉鎮)、社區的建設還不規范,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還不完善,一方面社區與社保管理部門的許多關系還沒有理順,無法實現融洽的配合,更重要的是由于經濟基礎薄弱和人員編制的問題,社區社會保障標準平臺人員定位和實施比較困難。
2.5業務環節細化程度把握難
社會保險經辦工作政策性、業務性強,每個險種、每項業務都涉及許多工作環節,各業務科室都要每個環節進行認真設計,制定最合理、最優化的工作流程,保證各個環節上下銜接、環環相扣,在關鍵環節和關鍵因素上要相互的有效控制,在這個范圍內,盡量的減少單個業務環節上的流程數量,從而保證服務最優效果和最高效率。雖然每個地區所辦理的社會保險業務十分相似,但在環節的多少上卻沒有統一的標準,比如2008年版《蘇州市區社會保險基本業務環節實用手冊》有873個環節,2009年版《**市社會保險基本業務實用手冊》有311個環節,兩者相差比較大。業務環節應掌握多少比較合適?是越多越好還是應該比較簡潔更合適?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這個“度”是比較難于把握的。
三、進一步完善業務流程標準化的政策建議
社會保險標準化建設目前正處于初始階段,在這個過程中各省份、地區應該加強交流和總結,及時的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改正,以便進一步完善。筆者認為以后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業務的標準化:
3.1在科室設置上不力求完全一致,但主要的部門應該一致比如財務部門、申報征繳、稽核部門、待遇審批和社會化管理等科室,其他科室可以根據本地業務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3.2掌握科學的方法對于提高醫療保險監管和稽核審計水平很重要,加強對醫保監管和稽核人員的培訓,使其掌握科學的利用統計學、抽樣調查和現代網絡等方法,以提高監管水平和稽核能力,增強社會基金的安全性。
3.3加強社區建設,加強社區工作人員的培訓。在街道社區建立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機構,并將相關工作向社區延伸,讓社區直接接受、管理企業退休人員,依據社區服務組織開展各種服務,從而極大的提高社會化管理效率。
3.4在環節細致程度的把握上,筆者認為首先要界定清楚社會保險主要的業務環節,現在社保部門所從事的社保業務主要涉及300個環節左右,不要追求過于的細化,業務環節太多,容易造成作業線過長,反而使事情變得冗雜,浪費了人力資源,降低了辦事效率。
伴隨著今年7月30日,全國社會保險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成立,社會保險服務、評價、管理等領域的標準化工作也正在逐步的展開,作為核心內容之一的社會保險業務標準化,在構建過程中應堅持以業務為中心,合理設置各個科室,在合理有效的內控基礎上,優化業務流程,提高業務處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標準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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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保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1 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
各個參保者從辦理保險手續開始,到退休再到死亡,十幾年的參保繳費、待遇享受都必須構建健全的醫保檔案進行記錄。比如,參保資料即為參保人員的原始資料,其記錄了信息變更的準確情況,產生費用和繳費年限等信息,為醫保的日常正常管理奠定了理論基礎。在我們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有的參保人員既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又參加了商業保險,出現兩頭報銷的情況,參保人員當時不知道要將發票、醫療費用明細清單、住院出院小結等資料復印下來,事后就需要到醫保經辦機構來調閱檔案;還有的參保人員轉外診到外地大醫院治療,待病情穩定后轉到參保地進行康復性治療,而參保地醫院的醫生往往需要參照參保者當時在外地醫院的診斷、用藥情況作出新的診斷,這時也需要參保者到醫保經辦機構調閱檔案;參保人員辦理醫保退休手續需要調閱檔案等等。如果我們醫保經辦機構對這些重要的檔案保管不慎,勢必會影響到參保人員的利益,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
1.2 醫保發展的歷史憑證
醫療保險即為一項有較廣覆蓋面全新的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政策性,涉及大量的工作環節,業務管理復雜性較大。醫療保險檔案不但記錄了參保單位參保人員真實的基本信息,并且為各種醫療保險待遇與錄入計算機數據提供憑證。而且,醫療保險檔案在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發展和不斷完善中更是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醫保檔案是社保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真實記錄醫保業務工作的重要資料,可以全面反映參保人履行繳費義務、享受醫保待遇的真實情況。由此可見,醫保檔案是以各種不同的形式真實而客觀的記載著醫療工作的每一個環節,是凝結全體醫保工作者智慧和經驗的結晶,是認識和把握醫療保險工作客觀規律的重要依據。
2 醫保檔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1 管理不夠規范
作為一項新型的檔案管理工作,在醫保檔案管理的日常管理中,從上到下都缺乏對醫保檔案管理的意識,并且存在不規范管理的現象。醫保檔案作為一項不可再生資源,而醫保檔案工作人員缺乏對這一概念的深入認識,造成缺乏檔案管理知識,并且因為大多數領導忽視了這項工作,所以,醫保檔案管理工作缺乏足夠的投入,難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難以保證工作人員足夠的經費。大部分檔案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停留在經驗上,他們的思想觀念、管理水平無法跟上時展的節奏;有些只是在口頭上表示要進行醫保檔案工作,但是到現在為止,具體的軟、硬件設施卻沒有落實到位,最終會影響整個醫保工作的有序進行。
2.2 管理技術較滯后
醫保業務的飛速發展要求工作方法進一步創新。原本采用手工進行醫保檔案管理的方式已經跟不上時展的要求,醫保檔案信息化管理被廣泛地采用。但是,網上檔案管理軟件眾多,各醫保部門使用的檔案管理軟件并不統一,這就增加了檔案管理的難度,而醫保政策在實際的檔案管理操作中又比較靈活,再加上沒有專業的人員進行指導交流,很多醫保檔案管理功能軟件并不適用于醫保現狀。這種情況下,很多醫保部門往往通過自身的經驗來對眾多的醫保檔案進行管理,這勢必會埋下一些隱患。
2.3 人員配備不齊全
由于增加了醫保險種,進而增加了檔案數量。面對巨大的檔案數據,醫保部門中從事相關檔案管理工作的人員較為缺乏。醫保檔案存在復雜的內容,在貫徹執行醫保政策后,大量的檔案不僅要根據工作性質進行劃分,而且需要部分單位或集體進行參保,而在這些檔案中存在部分特殊的人員;醫院部門在龐大的醫保檔案面前,配備的管理人員嚴重不足,其中還有一些是兼職人員,所以,難以達到工作的實際需求。
3 強化醫保檔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3.1 建立工作制度
以真實、安全、完整,適應社會各方面利用醫保業務檔案信息的要求為原則,醫保部門必須建立收集、接受、整理、鑒定、歸檔等文件材料的相關制度,并完善借閱、利用、移交、銷毀制度,進而對上述一系列工作進行完善,做好管理和利用檔案管理的工作。必須抓好以下兩方面工作:第一,建立專用檔案庫房。根據相關要求,專用檔案庫房配置防潮、防光、防火、防高溫、防盜、防有害生物等設施設備,保證庫房滿足標準濕度與溫度,進而安全地管理醫保業務檔案。二是使用密集架。按照歸檔范圍,將標注保管期限的各科室所涉及的專業性文字材料、電子文檔、圖表等業務檔案全宗卷,上密集架歸檔,這樣做就保存了歷史記錄,保持了檔案連續性。三是加強歸檔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照“年度-險種-業務環節”的分類方法,將真實、合法、有效的材料收集齊全,進行分類、排列,再結合保管期限進行組卷,編頁號、目錄。
3.2 規范流程
人社局要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業務檔案室,設置專職檔案管理人員,對檔案進行規范準確的整理、歸檔,確保檔案齊全、完整、準確、系統、全面;制定《醫療保險管理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制度》,把醫療保險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納入相關工作程序,列入相關人員的崗位責任,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到位、責任落實;建立健全責任,要將檔案管理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各自分管的業務科室及具體人員,把檔案管理列入各科室日常工作,確保新產生的業務檔案與業務經辦的無縫對接;進一步優化業務檔案立卷歸檔流程,使檔案整理歸檔職責清晰、移交順暢。
3.3 建立電子健康檔案
通過信息化的推動,逐步實現勞動保障資源與衛生資源、信息和服務的共享。可以根據醫保參保人員的年齡層次不同,免費提供一般檢查、常規檢查,心電圖、胸片、B超和包含血糖、血脂、肝腎功能、腫瘤篩查在內的實驗室檢查項目服務,并根據體檢結果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電子健康?n案。同時,對建檔人員免費提供健康教育、咨詢服務。為醫保人員建立電子健康檔案,既能讓每位參保人員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對疾病進行提前防治,有效降低發病率,達到實現醫保跟蹤一生、服務一生的目的,同時,也為醫療保險運行情況分析提供了第一手原始資料。
3.4 加強人員培訓學習
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中,醫療保險檔案管理是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所以必須對檔案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給予高度重視。通過“走出去”的方式學習具有成功經驗的檔案管理單位,深入學習檔案管理法規、檔案管理標準與各項具體業務,完善相關的業務程序,進而提升本單位檔案管理水平。
(一)以《社會保險法》的宣傳貫徹為契機,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將于20__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險法》是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綜合性的社保“基本法”,這是實現我國社保制度由實驗性階段向定型、穩定、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步驟。我們將把《社會保險法》的宣貫工作當作明年的首要任務來完成。同時以《社會保險法》的宣傳貫徹工作為契機,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落實“村改居”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宣傳力度,提高各險種參保人數、參保率,提高覆蓋面。
(二)圍繞醫改,做好醫保政策修訂和完善。積極推進醫療體制改革,完善我市醫療保險政策,提高醫療保障待遇,逐步實現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政策一體化。明年醫保政策修訂和完善的重點是:一是進一步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二是做好新農合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逐步實現城鄉醫保政策一體化,提高醫保待遇。
(三)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工作。今年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第一年,主要重心在45-60周歲的參保繳費和60周歲以上的參保和待遇發放工作上。明年的主要工作是抓參保,做好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提高參保率和服務水平,確保46-60周歲參保率達到95%以上,16-60周歲參保率達到80%以上。
(四)配合市民卡建設,提高社保信息化水平。立足社保信息化系統多險種“同城同庫”的數據庫,結合市民卡這一社會保障和社會公共服務的共同平臺,做好社保各險種人員參保數據的分析、整合和與其他部門之間的聯網銜接,實現數據共享,提升社保公共服務效能,為市民卡順利啟用做好本職工作。
關鍵詞:醫院;往來賬管理
醫院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應收、應付款項,包括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應收醫療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預收醫療款、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款涉及到醫院日常管理活動的方方面面,但目前因醫院業務范圍廣泛、發生頻繁、金額較大等原因,造成了管理混亂,也反映出醫院在內部控制制度上的漏洞。因此需要加強往來賬管理。
一、醫院往來賬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往來賬賬務處理需要改進
醫院的業務涉及對象廣、金額大、發生頻繁、內容多樣,可是對往來賬的記賬卻簡單隨意且分類不規范。往來賬明細一般按項目、單位或個人名稱來設置,但目前的往來明細科目設置常常過于簡單、分類不清,摘要標注的信息也不完整,有時因為債權債務的不明確,會發生沖賬錯誤,借貸同時掛賬的情況。更嚴重的是,還會造成對債權債務的到期時間不明晰,無法分清科室及個人的責任,帶來催收不及時和清欠的困難。
(二)沒有對往來賬進行定期清理
醫院從管理層上并沒有高度重視往來賬管理的重要性,缺乏相關的責任追究和獎懲工作機制,工作人員也缺乏積極性和責任心,容易造成許多往來賬多年沒有清欠。往來賬往往賬項多、金額大、賬齡長,加上賬目延續過程中若有關人員離任,想要清理就更加困難,讓人束手無策,時間久了,就形成了大量的呆賬、壞賬。
(三)未對醫療保險的大量欠款進行專門管理
由于醫療保險保障制度的推廣,全民醫保的普及,醫保就診病人越來越多。醫保病人的醫藥費用中醫保支付部分一般是由醫院墊付的,由于醫保數據的傳輸、結算需要時間,再加上審核剔除等因素的影響,各醫保中心返還醫院結算資金嚴重滯后。醫保欠款時間長、金額大、情況復雜,而且現在醫院面對的醫保機構不統一,部門多樣,若沒有專人負責處理,常常會造成賬務處理不及時,甚至發生串戶等各種錯誤。
(四)科研經費的管理較為混亂
醫學研究作為醫院建設和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日益受到各級部門的高度重視,醫院收到的用于科研的經費,其來源渠道極其多樣。多年來醫院的賬務處理方法是將收到的科研經費,作為醫院的預收款項,記入應付款項內容,明細設置不清,管理比較混亂,常常發生串戶、項目拖欠或結算不及時,超預算使用等情況。
(五)預付款項未建立責任制
新醫院會計制度已將預付賬款從其他應收款中單列出來核算,顯然大大提高了對預付賬款的管理力度,但在實際的業務活動中,預付款項是復雜多樣的,而且常常金額巨大,應該按業務范圍明確各業務部門的責任,做好長期追蹤、及時結算,防止資金損失。
(六)對病人欠費管理不善
病人欠費一般發生在其住院期間,病人住院預交金繳交不足;在其預交金不足的情況下,系統中沒有設置開立醫囑的限制,造成醫藥費用開立超支;個別檢查治療費用錄入滯后,也造成醫藥費追繳困難;加上一些“三無”病人和有意逃費的病人的欠費,均掛賬在醫院的往來賬上,管理不及時加以改進,形成的欠費長期未進行處置,已經變成醫院“隱形”的負擔。
(七)忽略醫院收支核算的嚴肅性
有些醫院將往來賬款作為調節利潤的手段,收入、支出不及時入賬,而在應付、預付款項中掛賬,在不同的財年釋放,很顯然這嚴重違反了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在實際工作中,甚至會形成“小金庫”。同時,醫院以不真實的財務數據作為經營決策的基礎,容易產生決策錯誤,于持續發展不利。
二、加強醫院往來賬管理的必要性
1.增強醫院財務報表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財務數據應如實反映醫院的經濟情況,可如果往來賬清理不及時,則應收款項會虛增醫院資產,而應付款項會虛增醫院負債。比如醫保欠款,根據新醫院會計制度,結算時醫院因違規治療等管理不善原因被拒付的,作為壞賬損失,其余部分應沖減收入。若對醫保欠款處理不當,不但會虛增醫院資產,還會影響醫院的費用和收入的準確計量。
2.若因為未及時清理往來賬形成醫院的呆賬、壞賬,會直接造成醫院的資金損失,不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對醫院的欠款不還,都會侵蝕國有財富,影響職工利益。相反,醫院的應付賬款未及時結清,則會影響醫院的信譽,在市場經濟環境中,間接影響醫院的融資能力和賒賬空間,嚴重時還會面臨訴訟危險。
3.防止對資金的套用。如果制度不健全,長期不對往來賬進行清理,會形成財務管理上的漏洞,發生資金挪用。不相容職務的監控不嚴,更會造成利用職務進行的資金套取。賬齡時間久的往來賬目責任不清,資金收不回來,變成呆賬、壞賬,則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和流失。
4.避免“小金庫”的滋生。我們知道“小金庫”產生的渠道很多,但不少就體現在往來賬款中,這點前文也提到一些。舉個例子,現在醫院普遍將獎金分配給科室,由科室進行二級分配,若科室遲遲不進行分配,長期掛在其他應付款,這類資金掛賬是“小金庫”的一種體現形式,從財務管理上來說是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加以杜絕。
三、加強醫院往來賬管理的建議
1.加強重視,專人負責。往來賬會計人員必須選用業務素質好、有責任心的人員,醫院配套相應的制約和激勵機制,調動積極性,要求每月清理往來賬,及時催收欠款,定期進行往來賬賬齡分析、做好風險管理,及時準確了解往來信息。對應收款項按規定提取壞賬準備,按新醫院會計制度的規定,超過3年的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做壞賬處理,壞賬損失經過清查,報相關部門、領導審批,及時在壞賬準備中沖銷。
2.加強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內控制度的完善是加強往來賬管理的根本解決之道。應制定相關的往來款管理制度,如往來賬的業務經辦人員要遵循不相容職務分離,加強制約和監督。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如對于借款和賒賬,在發生時就應該嚴格審批,考慮對方單位的資質,有無風險,并對風險進行評估,對超過風險額度的借款或賒賬不予批準。強調在業務經辦過程中,要明確工作流程、強化責任,誰經辦誰負責。最后還需要制定完善的考核獎懲制度,對于流失的壞賬損失必須有人負責,對于確定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經辦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加強財務核算的正確性。如上所說,財務部門負責往來賬會計核算,但對往來賬的具體經辦是由單位的業務部門負責的。因此,財務會計核算必須將往來信息準確地梳理出來,合理分類,在明細賬中明確往來賬歸屬于哪些經辦部門、經辦人員,便于溝通和聯系,且有利于明確責任歸屬,及時對賬和催賬。在整個業務處理過程中,財務人員都必須保證核算的正確性,對往來賬上的項目或收回、或付出、或處置沖賬,應嚴格按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
4.加強對住院病人欠費的管理。病人入院登記時,就應詳細記錄對方的信息并核對有效證件,并按規定收取預交金。在信息系統中設定病人預交金余額限制,病人的醫療費用接近余額限制時,由專人負責,及時催繳。欠費情況下的費用發生必須經過審批,以便落實責任,即病人醫藥費用超過余額限制時,信息系統中的醫囑開立只能通過責任人審批才能開放。若發生病人逃費,積極追繳,必要時進行訴訟。實在無法收回的,要查明責任,追究到人。
5.加強醫療保險往來賬的管理。對于醫保業務大的醫院,醫保結算單位多,尤其涉及新農合的結算,對方單位涉及的地區部門繁多,占款金額大、時間長,應由專人負責醫保欠款的管理。醫保往來明細的設置應清晰,記賬準確,并建立每月對賬制度。此外相關部門應積極催要醫保欠款,以加速醫院資金周轉。對于醫保審核剔除、超定額扣除的費用,應査明原因,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并按醫院規定的處置辦法,分清責任,進行必要的扣罰。
6.加強科研經費的管理。新醫院會計制度規定,除財政補助收入外,專門用于科研的項目資金在科教項目結轉(余)科目中核算。這就規范了很大一部分科研基金的管理。對于之前的尚在往來賬中核算的科研經費,由于項目時間長,在管理上有必要建立項目備查簿,密切跟蹤資金用途、使用金額,嚴格執行預算要求,專款專用,及時結清,做好課題結算。
7.加強對預付款項的監控。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辦醫院,醫院根據市場的要求,必然發生大量的預付賬款業務,如設備預付款或預付工程建設款,金額大、周期長,必須對此加強管理。經辦人員各負其責,在貨物或工程的采購過程中,嚴格按合同約定進程完成項目,還必須積極催要發票,要求在一定期限內辦理完結算手續,防止長期掛賬。而對于超過規定期限遲遲無法結算的預付款項,及時查明原因,無法進行的項目必須催收回款項,無法催收的責任歸于經辦人,直至將款項扣回醫院。
8.加強內審和外審等監督力度。新醫院財務制度要求醫院年度財務報告應按規定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專業的審計會對醫院內部控制程序設計、對風險進行充分評估,通過抽樣審計等審計手段,發現醫院業務流程的問題、財務數據是否真實,通過外部力量約束促進醫院管理的改進。作為醫院的內部審計部門,也應定期或不定期對財務的賬務處理進行分析,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從內部向領導提供改進建議、促使相關部門配合完善往來賬的管理。
醫院加強往來賬管理的目的在于:合理有效管理往來款,確保財務信息的正確性;確保資金的正常周轉;防止貪污、挪用行為發生;也確保醫院在籌資時的合法性,意義重大,不可懈怠。綜上所述,醫院應該做到重視往來賬管理,完善內控制度和獎懲考核力度,加強各科室業務配合,提高財務人員業務素質和責任心,拓實管理的基礎,并通過監督機制的建立實施,才能不斷提高往來賬管理水平,促進醫院發展。
參考文獻:
1.李俊磊.對醫院往來賬管理的思考[J].中國中醫藥現代遠程教育,2010(9).
一、基本運行情況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截至2020年5月底,職工參保人數共49707人,其中在職38265人,退休11442人。基金總收入6660.77萬元。參保職工發生醫藥總費用5362.82萬元,基金費用4776.30萬元。受理、審核、結算基本醫保、生育醫藥費零星報銷506人次,基金支付338.88萬元。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752232人,籌集資金6.01億元,其中個人繳費1.88億元,中央、省、區級配套資金4.13億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支出22511.46萬元,
涉及264297人次。(其中:普通住院與單病種統籌支出15783.26萬元,涉及32125人次;門診統籌支出5224.98萬元,涉及248769人次;生育定補支出213.62萬元,涉及2149人次;意外傷害支出1288.44萬元,涉及2414人次)。
二、主要工作開展情況
(一)全力抗擊疫情,做好臨時綜合保障。
一是強化落實,積極響應防控方案。第一時間成立病毒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迅速執行《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病毒感染肺炎救治保障工作的通知》(皖醫保秘〔2020〕8號)和《關于應對病毒感染疫情臨時新增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的通知》,明確兜底政策,充分發揮基本醫保兜底保障作用。二是救治為先,執行特殊報銷政策。對確診為“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執行臨時特殊報銷政策,對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后結算。將國家衛生健康委《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覆蓋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全部臨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向醫共體牽頭醫院四院和人民醫院各撥付100萬元,用于確診和疑似患者費用預付工作。對于疑似患者醫療費用,參照確診患者,執行同等住院報銷政策。三是建立臺賬,執行防控日報制度。根據我區肺炎疫情發展動態及定點醫院收治狀況,建立疫情防控工作臺賬,按照區疫情防控指揮部決策部署,嚴格執行日匯報工作;建立全局職工疫情防控健康臺賬、疫情防控物資領取臺賬,嚴格管理,對防控物資領取和使用進行登記并堅持每日更新。四是駐點社區,做好疫情排查。年初二開始,組織17名黨員干部駐點長安社區,協助做好高風險地區返鄉人員隔離觀察,小區進出人員登記測溫,逐人逐戶發放《疫情防控告知書》,梳理排查風險隱患。五是多措并舉,扎實經辦服務。積極推進網上辦事,簡化異地就醫備案手續,方便企業辦理醫保事項。為確保業務正常辦理,辦事大廳對特殊慢性病申請、審核,新生兒參保、意外傷害等業務實行線上辦理;轉診和特殊藥品審批通過電話辦理;生育備案實行網上登記,疫情過后補交材料,切實保障群眾的急事難事能夠得到及時辦結。
(二)聚焦脫貧攻堅,抓好工作落實。
一是強化中央脫貧攻堅專項巡視“回頭看”反饋問題、主題教育及各類檢查發現問題排查整改工作,制訂專門整改方案并扎實推動,確保取得實效。二是持續做好參保群眾就醫服務。積極督促第一、二醫共體、開發區牽頭及成員單位及時做好2020年非聯網醫院零星醫療費用審核兌付工作,為7月份國家脫貧攻堅普查奠定基礎。派出工作人員駐點人保健公司監督指導“2579”補充醫療費用和醫療再救助審核兌付工作。三是嚴格落實醫療再救助“一戶一策”政策。通過大數據梳理出2018年至2020年4月30日各鄉鎮街(含開發區)醫療費用個人自付3000元(在冊貧困人口)、5000元(非貧困人口)以上的明細表以及各鄉鎮街(含開發區)三類人群(未脫貧戶、邊緣戶、重點戶)醫療費用個人自付明細表,點對點發至各鄉鎮街(含開發區)扶貧工作站負責人,幫助其梳理符合條件的人員,確保打贏脫貧攻堅收官戰。截至目前,2020年度補充醫保“2579”支付1206人次,補償金額567.13萬元;2020年度醫療再救助265人次,補償金額385.68萬元。四是實施“掛圖作戰”,開展“大走訪、大調研”活動。結合決戰決勝脫貧攻堅及國家普查實際需要,印發《區醫保局脫貧攻堅“掛圖作戰”工作方案》、醫保脫貧攻堅“抗疫情、補短板、促攻堅”專項行動實施方案、三類人群醫保待遇保障政策落實排查及問題整改方案等文件,并在五月份開展“大走訪、大調研”活動,全力推動工作落實。五是開展醫療保障“基層服務月”工作。六月份組織全體黨員干部下沉到鄉鎮開展面對面、點對點的指導、幫助,圍繞醫療保障政策、健康脫貧、民生工程等方面工作,聚焦醫療保障在基層管理中存在的堵點、難點,進一步優化醫保服務,持續縱深推進醫療保障工作,補齊短板、落實貧困人口動態清零。六是強化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印制相關政策業務明白紙,先后對鄉鎮街分管領導和經辦人員、區鄉定點醫療機構領導和醫保辦負責人開展兩次醫保及健康脫貧政策宣傳和業務辦理培訓。
(三)推進民生工程,完善待遇保障。
一是結合實際制訂本年度我區醫保四項民生工程并組織具體實施。嚴格落實市局及市區民生工程管理部門要求,做好各類業務報表的統計和填報,民生工程信息、圖片及群眾話民生等資料報送。二是做好2020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籌資工作。做好信息錄入及維護,職工醫保關系轉移辦理。加強與稅務部門的協調溝通,核準2020年度全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完成參保群眾信息錄入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752232人參保信息錄入。三是督促指導保險公司做好大病保險和外傷住院醫保業務承辦。四是貫徹落實市城鄉醫療救助政策、標準。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制定我區2020年《區城鄉醫療救助實施方案》,按月受理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及時審批打卡發放。做好涉及醫療救助工作的來信來訪、政策咨詢等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截至目前,2020年累計直接救助35266人次,發放救助資金1345.4萬元。五是特困供養對象二次救助。對貧困人口中因病住院,經綜合醫保報銷后,合規費用剩余較高的特困供養對象實施二次救助;對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繼續實施醫療救助,確保救助對象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四)打擊欺詐騙保,提升監管實效。
一是開展2020年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檢查。根據《市2020年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對我區兩機構一賬戶開展自查自糾;配合市局對四縣三區基層醫療機構開展現場復查審核工作。二是扎實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研究制定《區醫保局統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區醫保局2020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順利完成《市區醫療保障局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政策宣傳情況檢查》和《市區醫療保障局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違法違規行為檢查》兩項抽查任務。三是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宣傳月專項工作。制定《區打擊欺詐騙保維護基全集中宣傳月活動實施方案》,成立領導小組及督導指導組,積極開展廣場宣傳和扶貧義診。四是積極開展基金監管培訓。6月初,就自查自糾、專項行動、村室管理等方面為全體工作人員進行專題培訓。五是做好行政執法案卷自查自評。按照區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部署要求,完成了我局2019年度依法行政情況自評工作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我局行政執法案卷自查自評工作。
(五)規范管理服務,優化工作效能。
1、加強兩定機構管理,規范醫藥服務行為。一是對全區240家定點醫藥機構2019年度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簽訂2020年度醫保定點協議。在定點申請、協議履行、費用審核、評估考核等各環節中嚴格把關、加強監管,對違反協議約定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進行動態量化分級評定,促進醫保定點機構遵守和履行協議責任。二是做好醫保信息數據庫維護。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醫療保障標準化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及省局、市局相關要求,及時做好“兩定醫藥機構”及醫保醫師、護士、藥師數據庫維護工作,上半年全區醫保定點醫療機構76家,定點藥房232家,醫保醫師2613名、醫保護士2894名,藥師232名已全部完成維護及報送。
2、提升服務水平,簡化辦事流程。一是協助建立與疫情防控需求相適應的業務辦理流程。疫情期間,指導定點醫療機構開展各項醫保業務線上辦理,減少人員集聚。及時恢復參保群眾特別是貧困人口非聯網醫藥費用零星報銷業務,確保及時獲得醫保待遇補償。二是認真做好政務服務“三個一”工作,推行“一網辦、一次辦、一窗辦”改革,全面提高“最多跑一次”事項比例。開通QQ、微信等線上受理渠道,放寬辦理時限,辦理慢性病申報、新生兒參保、生育保險、意外傷害、異地就醫轉診等業務。三是以共管賬戶為抓手,管理好醫保基金使用。與第一、二醫共體及市人民醫院簽訂協議,設置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共管賬戶,安排城鄉居民股負責對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使用進行全程監管。簡化辦事和資金審批程序,進一步明確單據傳遞步驟和資金撥付時限,提高辦事效率。
3、落實藥品耗材招采制度,做好藥品供應保障。一是督促供貨企業做好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治療藥品供應保障,指導醫療機構按照病毒感染肺炎基本醫療保險病種對照編碼,臨時新增服務項目,即時維護核酸檢測與抗體檢測項目價格。截止6月底,區發熱門診檢測473人,其中住院檢測55人次,醫保基金支付0.8萬元。二是認真落實《關于做好“17+13+X”種抗癌藥惠民落地工作的通知》(皖醫保發〔2019〕2號),關于“17+13+X”種抗癌藥品“五確保、兩考核”要求,實行單獨核算預撥機制,并納入指標考核范圍,2020年上半年全區抗癌藥采購12.6萬元,醫保局即時預撥,醫共體按時回款。
4、強化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一是印制政策及業務明白紙,組織開展健康脫貧政策宣傳、打擊欺詐騙保暨扶貧義診活動。二是積極參加市“打擊欺詐騙保抖音短視頻”大賽,組織拍攝、積極參選,獲得三等獎。三是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暨業務培訓,邀請區紀委監委同志做黨風廉政建設專題培訓。四是充分利用網絡、媒體宣傳平臺,在學習強國、網絡廣播電視臺、中國醫療保險網、市局網站、市民生工程網、皖西日報、新聞網、中安在線等多家媒體平臺報道、宣傳政策,取得良好的宣傳效果。截至6月底,在各類媒體、報刊發表文章共計45篇,圖看民生52張,積極宣傳民生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取得良好效果。
(六)落實“四送一服”,解決企業困難。
一是貫徹落實省、市、區“四送一服”集中活動要求,實地走訪調研康復設備有限公司和市乳業有限公司。深入企業生產車間,詳細了解企業發展現狀、產品工藝、技術水平、發展規劃以及存在的困難等情況。二是按照包聯方案要求,深系包保企業,詢問企業需求,開展政策宣傳、咨詢解讀等工作,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為營造“四最”營商環境提供積極助力。三是助力復工復產。疫情期間,以電話、微信等方式與企業取得聯系,了解企業復工前準備情況及復工后防控措施,力所能及的為企業送溫暖、解難題。嚴格執行市《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方案》,確保參保職工在肺炎疫情期間正常享受醫保待遇,為我區企業和職工復工復產營造良好環境。
(七)深化黨建引領,推動干部作風建設。
一是常態化組織開展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學習活動。把警示教育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抓手,將“三個以案”警示教育、“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融入黨建活動。認真開展“嚴強轉”專項行動,全面自查自糾,以查促改。二是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清單,明確領導班子、科室負責人之間的責任,明確黨員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主體責任,落實“一崗雙責”,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三是加強作風建設,嚴肅工作紀律。制訂日常績效考核實施細則,嚴格工作紀律,切實提升工作效率。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嚴肅監督執紀,準確運用“四種形態”,對違紀違法行為做到“零容忍”,形成不敢腐的威懾。四是建立領導干部窗口服務日制度。設立“干部服務”窗口,周三領導服務日活動,由班子成員輪流值班,推進局領導班子工作下沉、服務下沉,了解綜合窗口目前的運作情況,進一步提升群眾工作能力和為民服務水平。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全力落實醫保扶貧政策。一是按照掛圖作戰要求,以開展醫療保障“基層服務月”活動為契機,進一步加大醫保扶貧特別是我區補充醫保2579、補充醫療再救助一戶一策政策落實力度,實現醫保扶貧問題動態清零。二是做好9月份即將開展的脫貧攻堅國家普查醫保方面業務保障工作。
(二)嚴格執行醫保市級統籌待遇保障政策。按照省市主管部門規定,認真做好醫療保障政策在我區具體落實工作,監督、指導“兩定”機構、商業保險公司準確執行各項醫保政策,維護參保群眾權益和醫保基全。
(三)扎實做好醫保民生工作。扎實推動醫保四項民生工程我區實施工作,及時發現并解決存在的問題,不斷提升運行效率,使有限醫保基金發揮最大的報銷效益。配合稅務部門做好2021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籌資工作,負責信息錄入及維護,職工醫保關系轉移辦理。協調區扶貧局、民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衛健委做好五類人群2021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參保補貼工作。
(四)深入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進一步完善評估醫療機構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實情況的建設機制,重點在圍繞按病種付費、總額控制、DRGS等方面制定階段性建設目標,進一步提升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使用效能。
關鍵詞:內部會計 控制制度 財務管理
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經營管理效率、保證信息質量真實可靠、保護資產安全完整、促進法律法規有效遵循和發展戰略得以實現等而實施的一個權責明確、制衡有力、動態改進的管理過程。而內部會計控制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既立足于會計,又不限于會計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及其動態改進過程。因此建立一整套隨著業務不斷發展、變化而能夠隨之適時改進和完善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彼此聯結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對于單位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下面我們就一個真實的案例來具體分析建立和完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在日常財務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門診收款員既負責醫保患者的門診收費工作又負責醫保急診急救患者報銷的錄入和付款工作,而且性質截然不同的收支兩種業務在一個收費界面進行操作。既將經醫保科審核批準的符合急診急救報銷條件的醫保患者已經先行全額支付的急救車及在我院發生的門診收據收回,但并不能將其作廢。(因為急救車收據為手工書寫,并未輸入微機,而醫保患者的門診收據,由于需按月到醫保公司結算,所以并不能隨便作廢。)然后將收回收據的全部收費項目按醫保急診急救患者收費系統的要求重新錄入,這樣操作后重新打印出的醫保急診急救患者的收據就自動生成其特有的格式。既應支付給患者多少報銷金額。由于正常門診醫保患者所發生的費用也由同一人在同一界面混合操作,所以這就產生一個問題,既該部分收入為重復收入。會計制單時,先按照混入急診急救患者報銷的重復收入的收入匯總表確認收入,然后再依據附其后面的收回的原始收據以及據此重新錄入的新收據作沖減收入處理。特別需要提出的是:①收款員繳款時提交的收入匯總表中只提供作廢收據張數,而不提供作廢收據號碼。②由于該業務為新增業務,有關財務人員并未就此進行過認真研究。會計制單時,未認真核對有關項目的勾稽關系。③由于醫保公司費用結算日期與該單位的結賬日期不同,該業務期末未進行對帳。④該收款員原為財務科出納員,轉崗到收款處從事醫保門診收費、醫保急診急救患者費用錄入及付款,所以熟悉此項工作的整個操作流程。從以上敘述中很明顯可以看出該單位該項業務,從操作流程的設計到日常財務監管都存在嚴重漏洞,最終導致該收款員利用財務監管漏洞,采取先錄入后作廢,將已經作廢的收據混入正常收據中上交到財務科,作沖減收入處理,來套取現金,共計貪污公款將近5萬元。
我們通過以上敘述來具體分析該單位在財務管理中究竟存在哪些問題及如何改進、改進的依據。
首先,門診收入和急診急救報銷是屬于收、支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是應該按其性質分別核算而不應該混合在一起。會計核算辦法明確規定收入、支出科目分別核算和管理。這就需要確定一項業務屬于何種性質。急診急救醫保患者報銷的業務,雖然表面上看,單據的錄入與門診收費的方式一樣,但其實質上是一項支出的業務,是不應該與收入混合在一起核算的。如果該業務從開始就與門診收入分別核算,那么就不會發生收款員貪污公款的情況。針對于此,該單位及時改正,按收支兩條線分別核算,分設崗位操作。
其次,該業務錄入和付款由同一人操作,違反了不相容職務(崗位)相互分離原則。所謂不相容職務,是指那些如果由一個人擔任既可能發生錯誤和舞弊行為,又可能掩蓋其錯誤和舞弊行為的職務(崗位)。不相容職務(崗位)主要包括:授權批準與業務經辦、業務經辦與會計記錄、會計記錄與財產保管、業務經辦與稽核檢查、授權批準與監督檢查、制單與付款等。對于不相容的職務如果不實行相互分離的措施,就容易發生舞弊等行為。比如,前所述,急診急救患者報銷單據的錄入和付款既屬于不相容的兩個崗位,如果由同一人擔任,而賬務處理上不合規,財務管理上又缺乏監督,既出現該職工利用財務監管漏洞,采取先錄入后作廢,從中套取現金,貪污公款的情況。如果沒有其他崗位或人員的監督、制約,就容易發生舞弊行為。不相容職務(崗位)分離的核心是“內部牽制”,因此,單位在設計、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時,首先應確定哪些崗位或職務是不相容的;其次要明確規定各個機構和崗位的職責權限,使不相容崗位和職務之間能夠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該單位針對于此,已經重新設計操作流程,將原本就屬于兩個部門的業務分別操作,分設崗位。在醫保科設專人錄入已經審核后符合報銷條件的單據,在規定的日期到收款處,專人復核、專人付款。這樣就從源頭上避免了錯誤發生的機率,做到相互牽制。相互牽制是指一項完整的經濟業務活動,必須分配給具有互相制約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職位分別完成。在部門與部門、員工與員工及各崗位間建立互相驗證、互相制約的關系,屬于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特征是將有關責任進行分配,使單獨的一個人或一個部門對任何一項或多項經濟業務活動無完全的處理權,必須經過其他部門或人員的查證核對。在橫向關系上,至少要由彼此獨立的兩個部門或人員辦理以使該部門或人員的工作接受另一個部門或人員的檢查和制約;在縱向關系上,至少要經過互不隸屬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崗位和環節,以使下級受上級監督,上級受下級牽制。其理論依據是在相互牽制的關系下,幾個人發生同一錯弊而不被發現的概率,是每個人發生該項錯弊的概率的連乘積,因而將降低誤差率。
第三,該單位日常財務工作在賬務處理和監管上存在重大失誤。由于醫保業務是新增加的業務,它具有自己獨特的特點和勾稽關系。所以需要有關賬務處理會計人員認真研究并制定出適合本單位的會計核算辦法。然而該單位針對該項新增業務并未進行深入研究,也未制定相應的核算辦法,在醫保公司結算時間與該單位期末結賬時間不一致的情況下,該項業務不進行期末對賬。這就造成監管失控,留有漏洞被人利用。所以,一個單位制定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從事相關崗位的人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針對于此,該單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首先,將期末結賬時間與醫保公司調整一致。其次,積極組織從業人員學習業務知識,提高專業技能和水平,使之有能力適應不斷更新與發展的新業務的需要。第三,調整相關崗位,讓熟悉業務,有能力有水平的人員從事關鍵崗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單位的經濟管理發生無效率和發生不法行為,既防止錯弊發生,保證義務活動有條不紊地進行。所以應該以預防為主,查處為輔。在堅持預防為主的前提下采取內部稽核、內部審計等方式,加大對不法或無效率行為的查處力度,多方面、多渠道堵塞漏洞。有效且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還應該能夠防止意外事件或不良后果的產生,具有及時發現和揭示出已經產生的差錯、舞弊和其他不規范行為的能力,確保及時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任何好的制度都需要好的人來執行,歸根到底,最重要的一點,還是要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專業能力。
內部控制制度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完善的過程,它持續地流動于單位之中,并隨著單位的經濟管理的新情況、新要求適時改進。它不僅限于相關崗位人員,而是貫穿于單位中各個層級的人員共同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在形式上表現為一整套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彼此聯結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這些方法、措施和程序有助于及時識別和處理風險,促進單位實現發展目標,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信息報告質量、資產管理水平和法律遵循能力。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對于財務管理及單位的正常運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公司
合作醫療是由體現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制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等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保險公司可根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業務的特點,結合自身優勢積極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設,發揮保險公司的社會管理功能。
一、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險公司發揮較為成熟的醫療保險管理經驗。保險公司在費率厘定和風險管理方面具有優勢,善于對征繳補償標準進行測算、擬訂合理的征繳補償標準和辦法,進行賠償額度的設置。發揮理賠管控的專業優勢,有效防范道德風險。通過成立專門的農村醫保業務管理中心,選聘醫保專管員派駐各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參保人員的政策咨詢、資格核準、住院登記、轉院管理及現場現金結報支付等工作。利用保險公司的業務網絡系統和專業人員的優勢,在業務管理中心和各定點醫院間建立遠程審核結報網絡平臺。業務管理中心建立數據庫.各定點醫院設立工作站,專管員對結報人的醫療費用進行初審,然后將數據傳輸到業務管理中心,業務管理中心即時核準。農村醫保專管員制度和遠程審核結報網絡平臺的建立,縮短了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的距離。業務管理中心通過制定支付管理、專管員培訓與管理、檔案管理及信息數據管理等辦法,規范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設可積累農村保險經驗數據,便于保險公司設計和開發有針對性的農村保險產品及拓展農村保險市場,實現保險公司做大做強的戰略目標。
(二)有利于政府發揮指導和監督職能,實現政府職能從辦農醫保向管農醫保的轉變。政府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辦公室,負責監督業務管理中心的基金運作情況和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病人的醫療行為。加強對農保基金的監督,真正做到農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衛生行政部門不參與農保基金的運作和結報補償等日常性事務工作,只負責監督管理和政策的調研與完善,真正實現監督管理與具體經辦的分離。
(三)為群眾提供便捷專業的補償支付服務。保險公司的參與可提高農民健康保障水平,解決廣大農民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使農民體驗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好處,增強農民群眾的參保意識,有利于提高農民的參保率,有利于改善政府和群眾的關系。
二、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的方式
我國建立新型農村醫療制度的困難在于資金的缺乏,農村在進行稅費改革后,作為鄉鎮政府重要財政收入來源的農業稅被取消,財政資金大幅度減少,有限的資金在維護公共衛生投入方面政府的力量就顯得非常有限。而對保險公司而言,占據我國人口70%的農民卻還是一個尚未打開的潛在市場,保險公司向農村市場的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及責任保險必然可讓保險公司與農民實現“雙贏”。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設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一)“委托管理”模式。保險公司采取基金管理方式,向政府收取一定額度的管理費用,按照政府確定的補償方案為參保農民提供醫療費用補償服務,不承擔新農合基金的運行風險。在具體操作中,根據是否使用保險公司指定條款,又可包含“基金條款”和“委托協議”兩種不同做法。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為政府提供新農合補償費用支付服務,實現新農合“管與辦”的有效分離,有利于基金安全;而保險公司自身不承擔基金管理與運作風險,有利于規避政策風險,是目前保險公司參與新農合試點工作的主流模式。
(二)“風險管理”模式。完全按照商業保險規律運作,根據雙方協商確定保費和補償標準,保險公司為參保農民提供醫療費用補償(報銷)服務,承擔新農合基金的運營風險,自負盈虧。這種模式有利于發揮商業保險的保障功能,調動經辦公司在風險管控方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促使新農合向公平與效率的方向發展,但鑒于國家有關政策限制,目前僅限在個別地區進行初期探索。
(三)“風險共擔”模式。為提高公司經辦管理效率,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在“基金條款”委托管理模式的基礎上,雙方約定按一定比例,分享新農合基金盈余,共擔基金虧損風險。這種模式具有平衡機制,結合了前兩種模式的優勢,有利于調動雙方共同參與管理的積極性,但難以確定雙方的法律、經濟關系,具體操作相對復雜,保險公司面臨較大風險。
三、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存在的問題
(一)缺少積極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參與主體。雖然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中農民的應繳費用降低了,減輕農民的義務,但農民做為此項制度的核心地位并沒有發生任何改變。上世紀90年代由衛生醫療部門主導重建農村合作醫療時,由于制度設計的問題,導致資金缺乏并造成沒有給參保農民報銷醫藥費的現象。因此,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積極性不高。
(二)政府和監管機關尚未完善制度保障。目前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還缺少政府有關的法律、稅收等方面政策法規的基礎支持。政府沒有出臺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設的指導意見,也沒有明確的鼓勵性稅收優惠制度安排。保險監管機關對保險公司參與新農合建設的產品開發、精算技術標準、基金運營管理、盈虧核算方法等缺少相應的保險法規和監管政策的規范與支持。
(三)保險公司缺乏經驗和動力。首先,目前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缺少針對農村地區整體人群的衛生統計數據或經驗數據的積累和儲備。長期以來,農村基層衛生服務情況的統計工作一直未能全面建立,沒有詳實的統計數據儲備,導致保險公司參與新農合建設的保險費率厘定缺乏科學數據支持,無法確定合理的標準費率。其次,新農合建設遵循的不贏利原則,迫使保險公司對于服務“三農”,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缺乏長期的動力支持。保險公司參與新農合建設往往只能寄托于參與新農合建設所帶來的農村保險市場開發的潛在附加效益。再次,對醫療機構在醫療費用使用上的管控,保險公司無法真正做到對醫療機構的有效監督,往往只能依托政府的監督。最后,保險公司普遍缺乏長期開拓和服務農村市場的經驗,對保險公司來說往往缺乏針對新農合業務的風險識別評估、服務流程、業務系統網絡,沒有針對這個特殊市場的配套人才、制度、流程和技術支持。
四、對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的建議
(一)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村務公開欄、黑板報及發放宣傳資料等,搭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平臺。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選擇參保受益農民的典型事例進行報道,努力提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農民心中的地位。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廣大農民真正認識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義和好處,自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加強對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指導和監督。衛生行政部門是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主管單位,衛生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應對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進行指導和監督,規范工作流程和服務標準。共同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工作能力和服務水平,使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運作模式得以持續健康發展。
一、紙質檔案數字化是檔案管理發展的必然趨勢
首先,檔案數字化把檔案資源轉化為數字化的檔案信息,以數字化的形式存儲,網絡化的形式連接,利用計算機進行管理,形成一個有序結構的檔案信息庫,及時提供利用,實現資源共享。
其次,檔案數字化是檔案現代管理的迫切要求。2009年相關部門出臺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從而確立了檔案管理在社保經辦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最后,檔案管理的主要目的和價值在于查詢和利用。例如,辦失業證需要業務檔案中的增減表和終止合同;辦住房公積金要社保繳費證明;辦房改要工齡證明;遷戶口要履歷;辦理醫保需要檔案中的各種要件和調資――傳統檔案的查詢要先調出檔案的庫檢號,再進庫房調檔、查詢、復印、還檔,費時費力,極不方便。經常性地翻閱還會造成檔案的污染、殘缺甚至丟失。因此,建立一套人工干預少、效率高、易查詢、易保存、成本低的社保檔案管理系統已迫在眉睫。
二、檔案數字化相較于紙質檔案有不可替代的先進性
首先,檔案數字文件代替實物進行查閱,提高了處理效率。數字化后檔案檢索方便、快捷,便于利用,并把工作人員從低效、繁重、重復性高的手工錄入及查詢工作中解放出來,提高了效率。長春社保局檔案中心目前已經可向約38萬退休人員提供人事檔案電子查詢服務,退休人員需要查詢原始人事檔案的可即到即查,不必再排隊等候,據測算,實現檔案數字化后,普通業務平均3分鐘即可辦結,有的1分鐘即可打印完畢,批量業務辦理效率更是提高了4―5倍,提升了群眾滿意程度和社保經辦品牌形象。
其次,適用于電子網絡的傳輸。電子文本能夠利用電子網絡進行傳輸,能適應現代人對文件流轉速度的苛刻要求,最大限度地共享檔案資源,這是檔案利用者的福音,它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是無法估量的。
最后,易于保管,提高經濟效益。電子檔案不易受蟲、鼠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侵襲而損毀;不會造成空氣污染;由于不必翻閱紙質檔案,也減少了對檔案造成的磨損,延長了原始檔案的保存期限;占用空間小,不像紙質檔案,需要人工分類、排序、組卷、裝訂,節省了大量的人、財、物;近幾年來參保人數驟增,社保業務檔案存儲空間嚴重不足,實行檔案數字化,就能將紙質檔案轉為機讀檔案,避免了反復印刷資料而造成的紙張和人員浪費,節省了占地空間,節約了相關費用,提高了經濟效益。
三、檔案數字化在社保系統實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存儲介質的特性影響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電子檔案的載體一般具有重寫性,若被修改了,修改后不易留痕跡,使得檔案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難以得到保證。
其次,網絡化的發展使得網絡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無孔不入的網絡黑客和計算機病毒給數字化檔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帶來了隱患。社保檔案記錄的是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和繳費基數、年限等信息,直接關系到退休后的工資、待遇,稍有差錯就會影響參保人員的一生,要高度重視。
再次,檔案管理的設備和技術不能滿足需要。社保檔案系統目前使用的計算機服務器存儲量小,運行速度慢,對于大量新進的數字化檔案讀取慢,有時會在查詢時突然中斷。而檔案管理電腦軟件的開發各自為政,通用性、實用性差。
最后,社保系統的信息和其他部門沒有實現資源共享。現在由于各個行政機關網絡資源沒有共享,目前辦事需要檔案時還要到社保檔案中心查詢、復印檔案。
四、全面實行檔案數字化的解決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數字化檔案的安全,防止出現違反檔案利用工作紀律的情況發生。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保險業務管理工作,規范和統一業務操作程序,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以及勞動保障部《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試行)》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將社會保險經辦業務劃分為社會保險登記、保險關系管理、養老待遇核發、工傷待遇核發、失業待遇核發、醫保待遇核發、生育待遇核發、財務管理、統計、稽核、業務復查、內審、咨詢、業務檔案管理等環節。
第三條本規程適用于*省內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稱社保機構)。
第四條各級社保機構要按照本規程設置經辦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完善信息管理系統,確保業務經辦的準確、安全、高效。
第二章社會保險登記
第一條社會保險登記,主要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我省有關法規處理。
第一節參保登記
第二條單位申請參加社會保險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有異地分支機構的,還應填寫《所屬分支機構情況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按單位性質不同分別提供以下證件或資料之一:
1.黨政機關提供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批文。
2.事業單位提供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批文和核發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
3.社會團體提供民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4.企業單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營業執照。
5.軍隊單位提供軍隊主管部門核發的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許可證。
6.個體工商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7.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登記證。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重點審核單位性質、隸屬關系、行業類別等,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在信息系統錄入單位基本信息,確定其社會保險編碼、參加社會保險險種、各險種適用費率等,并打印《社會保險登記證》和《參保單位基本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與《社會保險登記證》一起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社會保險登記表》、《所屬分支機構情況表》一起歸檔。
第二節變更登記
第四條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修改單位名稱、單位性質、法人或負責人、主管部門或總機構、單位地址等項目,需要提供有關批準機關同意變更的證明材料。
(三)修改組織機構代碼,需提供新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一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核驗上述表格、資料后,對資料真實齊全、表格填寫準確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相關信息,打印《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申辦人核對簽名后,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一起歸檔。
涉及登記證信息變更的,在原證上更改相關信息并加蓋社保機構校正章,必要時可重新打印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節注銷登記
第六條參保單位發生營業執照注銷或吊銷、被批準解散、撤銷、終止、跨統籌范圍轉出等情形,申請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交回社會保險登記證,并根據注銷類型分別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注銷、吊銷通知或法院裁定破產等法律文書。
(二)非企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解散、撤銷、終止的有關文件。
(三)有關部門批準轉出及轉入地社保機構同意接收的證明。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核驗上述表格、資料后,應重點核查單位是否有欠費。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中辦理注銷操作,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蓋“注銷”章,并打印《注銷社會保險登記證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一起歸檔。對尚未結清社會保險費的,應告知申辦人按規定清償欠費。
第四節驗證和補證
第八條社保登記環節定期進行社會保險登記驗證,要求參保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填報《社會保險年度檢驗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分支機構情況表。
(三)在職職工名冊及變更情況表。
(四)在職職工工資表。
(五)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
(六)各月繳費憑證復印件。
(七)上年度勞動年審合格證。
(八)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或其他反映參保單位財務狀況的報表。
(九)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重點對單位辦理社保登記、參保人數增減變化、申報繳費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注核驗標記或印章,4年期滿的予以換證。審核不通過的,交稽核環節做進一步稽核處理。
第十條參保單位因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申請補辦手續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先通過報紙刊登遺失公告,并提供相關證明。核實無誤后,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章社會保險關系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關系管理,主要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省養老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省工傷保險條例》、《*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法規處理。
第一節在職增員處理
第二條新單位參保或單位為新招收、調入的職工辦理參保手續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填報《在職職工增員申報表》,并提供新增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第三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經辦、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重點審核申報信息與身份證記載信息是否相符。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錄入新參保人員信息,確定參保險種,打印《新增參保人員信息核對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請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若新增人員身份證號在信息庫中已有記錄,應特別注意信息庫中已記錄的人員與新增人員姓名是否相同,并與申辦人核對是否屬于續保人員。屬于身份證重號的,應給申辦人出具《身份證重號證明》,請當事人先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后再申報。
第二節在職減員處理
第四條單位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因死亡、失蹤等申報減員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提供《在職職工減員申報表》,并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職工處理審批表等減員證明材料。
第五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審核有關資料后,在信息系統錄入減員信息,打印《在職職工減員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請申辦人簽名確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六條職工被批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被批準享受工殘津貼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及時對其進行在職減員處理。
第三節個人歷史信息核定
第七條參保人申請核定出生時間、個人身份、用工形式、參加工作時間、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年6月底前特殊工種年限等個人檔案記載的歷史信息,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其單位填寫《個人歷史信息申報表》,并附個人檔案原件。
第八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審核《個人歷史信息申報表》所填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與檔案最早記錄是否相符,個人身份、視同繳費年限、特殊工種名稱、時段是否有事實和政策依據。核定后,在信息系統錄人認定結果,并打印《個人歷史信息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申請人,一份歸人本人檔案,一份與《個人歷史信息申報表》一起歸檔。如果核定結果與單位申報的不同,經辦人員應將檔案中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作為附件歸檔。
第四節繳費年限與個人帳戶管理
第九條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每月應根據社保費征收部門提供的各單位和參保人的實際繳費情況,按險種記錄參保人的實際繳費年限和養老、失業、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情況,并按規定的比例記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條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每年應在規定的時間按個人帳戶記帳利率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結息一次,并打印一次參保人《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發給參保人核對。發放對帳單時應要求領取人簽名,并請單位和參保人在規定時間內認真核對,同時告知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時效。
第五節個人信息變更處理
第十一條參保人申請更正個人信息,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更正個人信息申報表》,并附如下資料:
(一)更正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或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
(二)更正繳費年限、繳費額、個人帳戶等繳費信息的,提供當時實際繳費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更正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特殊工種年限等個人歷史信息的,提供檔案或其他有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二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更正姓名、身份證號的,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更正繳費信息和個人歷史信息的,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有關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確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統修改有關信息,打印《參保人員信息變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第六節保險關系轉出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調離本統籌區,申請轉出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關系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社會保險關系轉出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委托他人辦理保險關系轉出手續的,需提供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
(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轉入的證明(養老、失業、醫療經辦機構分設的,應分別提供證明)。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當場檢查申請人是否欠繳養老保險費,所報資料是否完整,填寫是否符合要求。對符合轉出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分別打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請申辦人簽名確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對有欠費記錄的,告知申辦人應先補繳欠費,再辦理轉出。
第十五條月結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生成保險關系轉出人員信息和應轉移的各項基金明細清單,交財務管理環節辦理基金轉出手續。
第七節保險關系轉入
第十六條原在異地參保的人員要求將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關系轉入本統籌區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同意調入的,提供調動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后,對符合轉入條件的,出具《同意社會保險關系轉入證明》一式三份,加蓋業務專用章后,其中兩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備查。如不符合轉入條件,告知申辦人理由。
第十七條經同意轉入的參保人,在辦理基金轉移手續后申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轉出地社保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表》。
(二)繳費明細記錄或原養老保險手冊。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與財務管理環節確認轉移基金到賬情況。對經批準轉入且基金已到帳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轉入的養老、失業保險各年度繳費信息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記錄,打印對帳憑證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八節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人員流動處理
第十八條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人員,申請財政一次性補貼和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單位申請函。
(二)經同級人事部門加具意見的《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審核表》一式四份。
(三)《補繳養老保險費申報表》一式二份。
第十九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及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根據該職工*年7月至調離期間的繳費工資、個人繳費和單位劃入部分比例,計算出需要同級財政部門補足個人帳戶單位劃入部分的金額,在《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審核表》的“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意見”欄填上相應數據,并加蓋經辦機構公章,并按單位進行匯總,填寫《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匯總表》,加蓋經辦機構公章,送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接到財政部門將有關資金劃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的通知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確認流動者的個人帳戶。確認時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根據單位提交的《補繳養老保險費申報表》,在信息系統中錄入各年度個人帳戶信息,打印《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審核表》、《補繳養老保險費申報表》等資料一起歸檔。
第二十一條職工由企業進入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暫按中斷繳費處理其養老保險關系。待其退休后,再按第五章第四節的程序將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四章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主要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粵府[*]l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實施意見》(粵地稅發[*]117號)等文件規定處理。
第一節繳費工資與應繳額核定
第二條由社保機構核定社會保險費應繳額的地區,保險關系管理環節在辦理在職增員手續時,應同時核定職工的繳費工資。重點審核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是否符合上限、下限標準。
第三條參保人工作單位沒有變動的,繳費工資一般每年調整一次。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允許職工實際工資收入有變化時申報調整繳費工資。單位申報調整繳費工資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提供《職工繳費工資申報表》。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檢查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是否符合上下限規定,并將職工繳費工資資料錄入信息系統,按單位打印《繳費工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單位核對,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存檔。
第四條月結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根據各單位的實際參保人數和繳費工資總額,以及各單位適用的費率,核定各單位各項社會保險費應繳額,并及時將有關數據送交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
第二節補繳社會保險費處理
第五條單位為職工申請補繳應參保而未參保時段的養老、失業保險費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填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關于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說明。
(二)證明該職工與本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原始材料。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后,符合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應補繳金額,打印《補繳養老保險費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六條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按單位形成補繳數據,及時送交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養老保險待遇的審核與支付,主要依據《*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及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養老金核發
第二條符合正常退休條件或提前退休條件的參保人,以及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按規定申領遇休養老金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有申請人簽名的《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以申請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三)未核定個人歷史信息者,附申請人個人檔案原件。
(四)提前退休者,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準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原件和復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還要附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五)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需提供原已審批的離退休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六)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申請人的證件和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重點審核申請人是否已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條件,申請人填報的個人信息與原已核定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果申請人的個人歷史信息未核定,應會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核定其歷史信息。對符合享受養老金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養老金金額,核定始發時間和補發金額,打印《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歸檔。
對尚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四條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領取養老金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每月定期接收社會化發放機構的反饋信息,檢查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情況。對社會化發放不成功的,應查明原因,及時補發。
第五條單位因離退休人員死亡、失蹤、被判刑收監、轉換身份或其他原因申請停發養老金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停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申請表》,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即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核定養老金停發時間,在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打印《離退休人員停發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對已經多發的養老金,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追回。
對因死亡、失蹤而申請停發但證明材料不全的,應作暫停發放待遇處理,并記錄在案,跟蹤處理。
第六條離退休人員失蹤重現、刑滿釋放或其他原因申請恢復養老金的,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恢復發放養老金的書面申請。
(三)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重新發放養老金的起始時間,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恢復發放核定表》一式二份,將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七條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每年組織一次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對住在同城的離退休人員,可委托街道勞動保障機構進行認證;對異地居住的可委托當地社保機構、派出所或居委會協查認證。
根據資格認證情況,養老待遇核發環節進行相關處理:對去世人員予以停付;對失蹤、被判刑收監、勞教等類人員暫停支付;對未按規定進行資格認證的人員暫停支付,待提供證明符合條件后再予恢復發放并補發;對冒領待遇的,及時移交稽核環節查處。
第二節養老金調整
第八條按規定調整養老金時,社保機構應及時根據有關規定,調整信息系統程序,并向參保單位發文,告知調整養老待遇具體事宜。
第九條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給每個調整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打印《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對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發給離退休人員,一份歸檔。同時應將養老待遇調整數據錄成光盤存檔。
第十條養老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對本次養老待遇調整情況進行總結、分析,擬寫總結報告。
第三節一次性老年津貼核發
第十一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長期待遇條件的參保人申請養老待遇,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填寫《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以申請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上述證件、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重點審核申請人是否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申請人填報的個人信息與信息系統記錄是否相符。對確不符合享受定期養老金條件,需要計發一次性老年津貼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一次性老年津貼和個人帳戶金額,打印《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三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將一次性老年津貼和個人帳戶總額撥到申請人帳戶中。待遇撥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第四節未達退休年齡者清退個人帳戶處理
第十四條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因出國定居、工殘退休、農民工回原籍、死亡等原因,本人或死者家屬申請清退個人帳戶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清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申請表》,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出國(境)定居者,提供護照和出境定居證明。
(二)農民工回原籍者,提供本人書面申請、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如非本人申請,應提供申請人的有效公證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工殘退休者,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四)未達退休年齡死亡者,提供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五)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辦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以上證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核對有關信息,計算應退個人帳戶金額,打印《清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六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辦理個人帳戶支付手續。待遇支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第五節退休死亡待遇核發
第十七條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后,單位或其遺屬申領死亡待遇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退休死亡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二)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申請一次性救濟費的,需提供供養關系證明材料、被供養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如被供養人是滿16歲但未滿18歲的在校學生,需要提供在校證明。
(三)以待遇領取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第十八條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重點審查死亡時間、供養關系。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死亡待遇金額,打印《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九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辦理死亡待遇支付手續。對因不及時申報導致多領養老金的,應向其家屬追回多領金額。待遇支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第六節信息變更與養老保險待遇重核
第二十條離退休人員申請更改姓名、身份證號、聯系地址、電話等與待遇水平無關的個人信息的,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更正離退休人員信息申報表》,并提供申請人身份證。
第二十一條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即時受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審核后,應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相關信息,打印《離退休人員信息變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第二十二條單位或養老保險待遇享受者對社保機構核定的養老保險待遇有異議,在行政復議時效內提出重核申請的,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供如下資料:
(一)重核申請書。
(二)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與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進行核對。發現有關信息確實有誤,需要更正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相關信息,重新計算待遇,核定應補發金額,打印《養老待遇重核對帳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應補發的待遇隨下月養老金一起發放。
如不同意更改,應出具《不予重核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作短期保存(至少保存兩年以上)。
第七節養老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二十三條月結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六章失業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失業保險待遇的核發,主要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省失業保險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及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失業保險金核發
第二條單位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按規定為失業人員辦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備案手續時,失業保險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人員備案表》。
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核查單位是否欠繳失業保險費,所備案的失業人員是否已核定個人歷史信息。對有欠費的單位,應告知單位及時補繳欠費;對尚未核定個人歷史信息的原固定職工,應告知單位攜帶該失業人員檔案原件,按第三章第三節的規定到保險關系管理環節辦理個人歷史信息核定手續。
第三條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待遇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失業證。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
(四)以申請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的儲蓄存折首頁或金融卡帳號頁復印件。
(五)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l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審核內容包括:是否屬于非自愿性失業;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如果原為固定職工,是否已核定視同繳費年限;單位是否欠繳失業保險費。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和金額(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還應核定醫療補助金),打印《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
對不符合享受失業待遇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發失業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五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享受失業保險金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告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
第六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每月應定期對領取待遇的失業人員進行資格驗證。驗證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和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該失業人員已求職的證明。有條件的地方,失業待遇核發環節可定期從就業服務機構獲取失業人員求職、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情況。
驗證完畢,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對連續兩次或者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介紹工作的失業人員,以及連續兩個月沒有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驗證手續的人員進行匯總,按管理權限進行復核、審批后,停止支付其失業保險待遇。
第七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后,需繼續領取已結轉的期限的,受理人員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
(二)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失業待遇核發環節經審核確認后,從次月起恢復發放其失業保險金。
第二節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核發
第八條農民合同制工人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后,在規定時效內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
(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即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符合條件的,核定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額,打印《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一起歸檔。
對不符合享受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發失業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支付手續。
第三節失業人員死亡核發
第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后,其家屬申請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人員死亡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親屬本人身份證以及與死者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公安機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三)以親屬姓名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的儲蓄存折首頁或金融卡帳號頁復印件。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計算死亡待遇,打印《失業人員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由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對不符合享受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發失業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三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享受失業死亡待遇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告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失業死亡待遇。
第十四條辦理失業死亡待遇手續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告知其家屬到養老待遇核發環節辦理清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續,到醫保待遇核發環節辦理清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手續。
第四節醫療補助金核發
第十五條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核發其失業保險金時一并核發其醫療補助金。
第十六條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嚴重疾病,到社保機構指定的醫院住院治療,需申領一次性醫療補貼的,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書面申請;
&nbs,p;(二)出院診斷證明書;
(三)醫院收費票據原件和住院醫療用藥明細清單。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核定一次性住院醫療補貼數額,打印《失業人員一次性住院醫療補貼核定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由申辦人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醫療補助費隨下月的失業保險金一起發放。
第十七條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有關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不再發放失業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住院醫療補貼。
第五節失業保險待遇轉移發放
第十八條戶籍不在本地的失業人員(含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跨統籌地區遷移戶籍人員),如要求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保險轉移申請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二)接收地同意轉入的證明和銀行帳號。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核定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對符合轉移條件的,核定該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計算出轉移金額,打印《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由申辦人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辦結后,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將應轉移金額轉入接收地帳戶。
第十九條異地失業的城鎮戶籍失業人員,選擇回戶籍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戶籍地社保機構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單;
(二)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三)以申請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的儲蓄存折或金融卡帳號頁復印件。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財務管理環節確認轉移資金到帳后,經辦人員將轉入人員個人信息、待遇金額錄入信息系統,打印《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失業人員,另一份經失業人員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轉人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與資格審驗與正常失業者相同。
第六節失業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二十條月結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七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管理
第一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核發管理,主要依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44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管理辦法》(粵勞社[*]319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粵勞社[*]304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粵勞社[*]303號)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節就醫管理
第二條用人單位及職工按規定參加醫療保險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為首次參保的人員印制、發放醫療保險待遇證卡(以下簡稱醫保卡),作為參保人到指定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的憑證。
第三條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急)診就醫或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購藥時,可憑醫保卡按規定記帳,定點機構再集中與社保機構結算。
第四條參保病人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的,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參保人出示醫保卡、身份證,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經辦人員在核對其個人身份、醫保繳費及使用統籌基金等情況后,對按規定可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員,出具同意住院記帳的證明。社保機構委托定點醫院處理此項業務的,需在服務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具體操作流程。
第五條參保人員申請轉院治療的,醫療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備案(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轉院,并于5個工作日內補辦轉院備案手續):
(一)由本人就醫的定點醫院機構主診醫生填寫、定點醫療機構醫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院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參保人相關病歷。
醫保待遇核發環節審核后,在申請表上加蓋確認章,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作為辦理住院記帳手續或報銷手續的憑證,一份存檔備查。
第六條參保人員申請門診特定項目治療的,醫療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特定項目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定點醫療機構主診醫生填寫、定點醫療機構醫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項目診斷證明書》一式二份。
(二)參保人醫保卡及身份證。
(三)參保人近期相關病歷。
受理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經辦人員應在信息系統中進行登記,并在《申請表》上填寫審批意見、加蓋公章后,一份交申辦人作為享受門診特定項目治療待遇的憑證,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存檔備查。
第七條常年在境內異地工作、居住的參保人,申辦異地就醫手續時,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選擇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登記表》,并附申請人身份證或異地暫住證復印件。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經辦人員應在信息系統上錄入相關信息,登記備案。
異地居住的參保人患病住院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向醫療待遇核發環節報告備案。
第二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核付
第八條參保人在定點醫藥機構按規定使用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時,待遇核發環節應根據定點機構傳送的數據及時記錄參保人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支出情況。
定點醫藥機構與社保機構結算時,屬于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出的費用,財務管理環節應按規定從個人帳戶基金中支付。
第九條參保人死亡或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出國(境)定居、跨統籌地區流動,其遺屬或其本人要求清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余額的,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支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申請表》,附參保人醫保卡,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出國(境)定居者,提供護照和出境定居證明。
(二)跨統籌地區流動的,提供書面申請、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死亡者,提供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理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辦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以上證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核對有關信息,計算應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金額,打印《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取憑證》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申辦人憑《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取憑證》和醫保卡到財務管理環節或有關銀行支取個人帳戶、注銷醫保卡。待遇支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醫療保險關系。
第三節醫療費用報銷
第十條參保人患病住院或急診,由于各種原因無法采用記帳方式結算,個人先墊付了醫療費,要求報銷的,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申請表》,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醫保卡。
(二)醫療費用收據和用藥明細清單。
(三)疾病診斷證明。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查對申請人是否已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備案手續,其醫療費用支出是否符合醫保政策及醫療規范。審核后,在《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申請表》上填寫審核意見,核定統籌基金支付金額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付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二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醫保費用支付手續。
第四節與定點機構結算管理
第十三條參保人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屬于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定點醫藥機構先記帳,再定期與社保機構結算。結算時,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填報《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明細表》和《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匯總表》,并按當地社保機構的規定附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受理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審核醫療費用是否符合醫保政策及醫療規范。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錄入相關信息,打印《基本醫療基金結算匯總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明細表》各一式三份,一份交定點醫院,一份交財務管理環節,一份與定點醫院的報表一起存檔。
對未被核準的費用,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書面通知醫院。醫院提供有關依據后,再重新審核。
第十五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醫保費用撥付手續。
第五節醫療保險待遇支付臺帳管理
第十六條月結時,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醫療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六節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管理
第十七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對具備醫保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充分考察,草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服務協議應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辦法及標準、費用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協議有效期限等內容。服務協議經社保機構和定點機構雙方負責人簽署后生效。社保機構應通過傳媒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名單,并發給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證書和標牌。
第十八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對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進行醫保經辦業務培訓,包括醫保政策、收費管理、電腦操作等培訓,并發放相關宣傳資料。
第十九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對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服務進行檢查、監督。發現服務機構違反醫療保險政策的,應及時報告領導,并按協議規定處理。
第七節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按規定對參保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檢查。開展醫保監督檢查工作時,一般應有兩名工作人員在場。
第二十一條核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人員時,經辦人員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確認就醫、購藥參保人員身份,是否存在冒名現象;參保人員是否按規定就醫購藥;參保人是否符合享受異地就醫相關政策醫療待遇;參保人員報銷票據及就醫資料是否真實和完整等。
第二十二條檢查定點醫療機構時,經辦人員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門診患者掛號、就診時是否驗證患者身份證和就醫憑證;
(二)檢查處方和病歷是否按規定保管;
(三)是否存在以下現象:
1.將未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列人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上報;
2.將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3.將不屬于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4.將不符合現行住院標準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療,或者偽造假病歷掛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5.不按規定限量開藥或者串換藥品;
6.不嚴格執行診療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不遵守轉院規定,不合理地重復使用大型設備為參保人員檢查;
7.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收費,分解收費,不執行藥品價格規定;
8.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醫療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檢查定點零售藥店時,經辦人員應重點核查其是否按服務協議的規定配備了專(兼)職人員;醫保藥品的質量、定價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品種變換、以物代藥等行為;醫保患者購藥是否按協議規定辦理。
第八章工傷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核與支付,主要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省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工傷待遇資格審核
第二條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單位為其或其供養親屬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資格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結論。
第三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審核該職工在發生工傷時是否已經參保、單位是否已按時繳費,參保單位是否在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診斷(鑒定)后的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以及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審核通過的,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簽署同意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意見,加蓋公章后,送交申辦人。
如不同意支付的,應出具《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做短期保存(至少保存兩年以上)。
第二節醫療(康復)待遇核發
第四條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申請到協議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供有協議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參保單位蓋章的《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兩個工作人員初審、復核后,在表上加蓋公章,交申辦人。
第五條工傷職工申請進行醫療、身體機能、心理、職業等工傷康復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有協議醫療(康復)機構簽署意見、單位蓋章的《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初審、復核、審批后,在表上加蓋公章,交申辦人。
第六條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需治療(含舊傷復發)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有協議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單位蓋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蓋章確認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兩個工作人員初審、復核后,在表上加蓋公章,交申辦人。
第七條工傷職工申請報銷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票據、費用清單。(原件)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和門診病歷(住院者,提供出院小結)。
(四)經同意的《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或《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
第八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工傷職工發生的醫療費進行審核。重點審核如下內容:各項檢查治療是否與工傷部位、職業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以及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審核后,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九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支付手續。
第十條與協議醫療(康復)機構直接結算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指派兩名工作人員對醫囑處方、住院病歷、治療項目、病程記錄、各種檢查報告單及收費清單、用藥清單等內容進行初核、復核,主要審核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及有關規定。審核通過后,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支付手續。
第三節輔助器具費用核發
第十一條工傷職工申請報銷安裝、配置、更換、維修輔助器具費用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三)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同意的《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
(四)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出具的證明。
(五)費用發票及清單(原件)。
第十二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按規定標準計算申請人的輔助器具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三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輔助器具費用支付手續。
第十四條與簽訂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結算費用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指派兩名工作人員按規定對有關費用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輔助器具費用支付手續。
第四節傷殘待遇核發
第十五條已評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申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等傷殘待遇,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三)以申請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按照規定計算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七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領取傷殘待遇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傷殘待遇。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每月定期接收社會化發放機構的反饋信息,檢查傷殘按時足額發放情況。對社會化發放不成功的,應查明原因,及時補發。
第十八條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被收監執行或死亡。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親屬向社保機構報告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收下其相關證明材料,核對相關信息,按管理權限復核、審批后,停止發放傷殘津貼。若因不及時申報而構成冒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向待遇領取人追回多發的待遇,并將情況抄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查處。
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服刑完畢要求恢復傷殘津貼時,工傷保險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重新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備注欄寫明收監日期、服刑完畢日期),并提交服刑完畢的相關證明。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按管理權限初審、復核、審批后,在信息系統上進行恢復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將另一份及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九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每年6月和12月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人員待遇資格進行審驗。審驗時應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員身份證件及生存證明(采取指紋鑒定的地區,應提供指紋樣本)。審驗完畢,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或不按規定提供生存證明者,從下月起暫停支付其待遇。
第五節工亡待遇核發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死亡,單位或其親屬申領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亡待遇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死亡證明材料。
(三)供養親屬身份及供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以待遇享受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五)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按照規定計算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二十二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領取工亡待遇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相關待遇。
第二十三條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喪失供養條件,用人單位或其親屬向社保機構報告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收下其相關證明材料,核對相關信息,按管理權限復核、審批后,停止發放其撫恤金。若因不及時申報而構成冒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向待遇領取人追回多發的待遇,并將情況抄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每年6月和12月對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待遇資格進行審驗。審驗時應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員身份證件及生存證明(采取指紋鑒定的地區。應提供指紋樣本)。審驗完畢,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或不按規定提供生存證明者,從下月起暫停支付其待遇。
第六節工傷保險待遇調整
第二十五條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長期待遇按規定每年調整一次,一般與養老待遇年度調整同步進行。按規定需要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時,社保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工傷待遇調整的范圍、方式、幅度、資金需求量等進行測算,確定待遇調整方案,調整信息系統程序,并向參保單位發文,告知調整工傷待遇具體事宜。
第二十六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打印《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對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發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一份歸檔。同時應將年度工傷待遇調整數據錄成光盤存檔。
第二十七條年度工傷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對當年的工傷待遇調整情況進行總結、分析,擬寫總結報告。
第七節工傷保險待遇重核
第二十八條單位或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人對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核定結果有異議,提出重核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請書,說明申請重核的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九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確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有關信息,計算補發待遇差額,并打印《工傷保險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如不同意更改,應打印《不予更改工傷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做短期保留(至少保留兩年)。
第三十條需要補發待遇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相關待遇支付手續。
第八節工傷醫療服務協議管理
第三十一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充分考察、比較的基礎上,提出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服務機構候選名單,并分別草擬“醫療服務協議”、“康復服務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報社保機構領導審批后,正式發函征求總工會、企業協會對服務機構候選名單和服務協議稿的意見。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應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辦法、費用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協議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各方如無異議,由社保機構領導與協議機構負責人正式簽署服務協議。服務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遇情況變化,需要變更或補充的,雙方應及時協商議定。簽訂工傷醫療服務協議的機構名單應通過本地報紙公布。
第三十三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對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服務進行檢查、監督。發現服務機構違反工傷保險管理政策的,應及時報告領導,并按協議規定處理。
第九節工傷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三十四條月結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九章生育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生育保險待遇核發管理,主要依據勞動保障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504號)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節生育保險待遇核發
第二條已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或流產后,本人或單位為其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計劃生育服務證》。
(二)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
(三)申請人身份證。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受理后,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申請材料是否真實、申請人是否已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單位是否已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是否在規定的有效期內申報、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等。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核定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等待遇金額,打印《生育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
如不同意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出具《不予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四條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手續。
第五條實行生育醫療待遇與定點醫院結算模式的地區。參保人到指定醫院檢查、生產或進行計劃生育手術時,憑記帳憑證與醫院結算,醫院再按月與社保機構結算。具體操作程序按當地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生育保險待遇重核
第六條單位或參保人對生育保險待遇核定結果有異議,提出重核時,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請書,說明申請重核的理由和依據。
第七條受理后,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后,同意重核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有關信息,重新核定相關待遇及應補發金額,打印《生育保險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及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一起歸檔。
如不同意重核,則出具《不予重核生育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八條對需補發待遇的,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手續。
第三節生育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九條月結時,生育保險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生育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存檔。
第十章基金財務核算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核算管理,依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節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核算
第二條社保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的地區,地稅部門將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分險種劃入相應的財政專戶后,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財政提供的銀行進帳單和地稅劃解各險種明細清單填制記帳憑證,按照一級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每月初,財務管理環節應將上月地稅劃入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的各項社保費與地稅局反饋給社保部門的征收信息(單位和個人繳費信息)進行核對,發現不符時,應以社保機構名義發函給同級地稅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要求地稅部門予以書面回復。
第三條地稅發生多收、重收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費時,按以下程序辦理退款:
(一)由于社保機構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會保險費的,經保險關系管理環節審核確認后,財務管理環節應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程序審批后生成銀行托付單,委托銀行從支出戶中將款項退給單位,并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二)由于地稅部門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需向社保機構提交退款申請函,附地稅部門出具的多收、重收證明和原繳費憑證,財務管理環節據此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程序審批后生成銀行托付單,委托銀行從支出戶將款項退給單位,并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條收到開戶銀行或財政專戶轉來定期存款、債券投資的利息通知單后,財務管理環節應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每季度末10個工作日內,財務管理環節應將本級基金收入過渡戶、支出過渡戶上一季度的銀行存款利息劃入同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收到同級或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的調劑金、儲備金及其它財政補貼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財政批復及國庫撥款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條收到銀行轉來異地轉入基金到帳憑證后,財務管理環節應及時將有關到帳信息逐筆錄入信息系統中,并進行會計核算。對未經轉入地社保機構批準轉入的基金,先作暫收科目核算處理,待查明原因后,按程序審批退回轉出地社保機構。
第七條收到下級上解的調劑金、儲備金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撥款憑證和銀行進帳單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八條收到銀行轉來滯納金等其他收入的銀行回單或財政部門提供的收入憑證時,列其它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節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核算
第九條通過社會化方式支付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月結后,根據待遇核發環節提供的各險種社會化發放人員明細清單,生成《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后,從支出戶將資金撥付到負責的金融機構指定帳戶,并將發放人員名單和電子數據送交發放機構,
(二)以《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和銀行撥款憑證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三)對社會化發放不成功的銀行退單,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銀行的退款憑證做相應的會計沖帳處理,并及時將機構反饋的退款所屬的人員名單轉交給相關的待遇核發環節。相關待遇核發環節更正相關信息并交來補發待遇名單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處理。
第十條通過參保單位方式支付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月結后,根據各險種待遇核發環節提供的委托各單位待遇的人員明細清單,生成《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后,按單位生成明細托付單,委托銀行從支出戶將資金撥到單位帳戶。
(二)以《社保基金撥付審批表》和銀行撥款憑證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三)對撥付不成功的銀行退單,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銀行退款憑證及時做相應的會計沖帳處理,并及時將銀行退單所屬的單位名單轉交給相關的待遇核發環節。相關待遇核發環節更正相關信息并交來補發待遇名單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處理。
第十一條對清退個人帳戶等即時支付的社會保險待遇,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對待遇核發環節提供的相關待遇核定表復核后,打印《一次性待遇現付通知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領人作為其到銀行支取現金的憑證,一份留存。
(二)當天業務終結后,及時與銀行對帳、結算。
(三)以相關待遇核定表、《一次性待遇現付通知單》和銀行回單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二條發生基金轉移支出時,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根據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提供的轉移人員清單,匯總填寫《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后,將匯款清單及資金交銀行匯款。
(二)以《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和銀行回單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三)對銀行撥付不成功的退單,應及時根據銀行的退款憑證做相應的會計沖帳處理,并及時將銀行退單復印件送交保險關系管理環節。在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更正有關信息,重新提供轉出人員明細清單后,重新按上述(一)、(二)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上級或同級財政撥付給社保經辦機構調劑金、儲備金及其它社會保險基金財政補助資金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相關撥款憑證和銀行進帳單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五條發生經財政部門核準具有指定用途的非正常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時,財務管理環節應及時根據有關支出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節其他核算
第十六條財務管理環節每月末應及時對各帳戶現金、銀行存款、暫付款、債券投資、臨時性借款、暫收款等資產類、債券類科目進行清理和會計核算。
第十七條財務管理環節應按規定編制上報社會保險基金月份、季度、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表。
第十八條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關于年度基金決算編制工作要求,于年末前核對各項收、支帳目,清理往來款,并做好與開戶銀行、社保費征收部門、財政專戶進行對帳,在此基礎上進行年度結帳。根據本年度各帳戶年終結帳情況。編制年末社會保險基金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和年度社會保險基金決算報告,并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每年10月底前,財務管理環節應會同社保費征收部門,根據上年度社會保險基金決算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預測本年度參保人員增減變動及社會保險基金預計收入、支出等情況,合理編制下年度的社保費收入及支出預算。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匯總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分別呈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財政、地稅部門。
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復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每季度檢查基金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
因特殊原因需調整預算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具體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一章社會保險統計
第一條社會保險統計工作,主要依據《統計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社會保險統計報表
第二條每月生成業務臺帳后,統計環節應集中提取并存儲統計指標體系指標值,并對指標值進行邏輯性檢查。發現異常的,應及時查找原因,需要修正的,應及時按信息維護程序進行更正。
第三條每月5日前,統計環節應從信息系統數據庫中提取統計數據,按要求編制上月社會保險統計月報表,經業務負責人復核,呈社保機構負責人簽發后上報電子文檔,紙質報表隨后郵寄上報。
第四條每季季后15日前,統計環節應從信息系統數據庫中提取統計數據,按要求編制上季度社會保險統計季報及半年報表,經業務負責人復核,呈社保機構負責人簽發后上報電子文檔,紙質報表隨后郵寄上報。
第五條次年1月底前,統計環節應按要求編制上年度社會保險統計報表,經業務負責人復核,呈社保機構負責人簽發后上報電子文檔,紙質報表隨后郵寄上報。
第二節社會保險統計分析
第六條統計環節應該定期或不定期對本統籌區的統計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定期統計分析選擇有代表性、能反映社會保險全面或重點情況的指標系列,如參加保險人數、繳費工資水平、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支付、結余等進行分析,時間要求一般為半年為一期。若上一期對某指標統計分析時發現問題,則下一期應增加該指標作跟蹤分析。不定期的統計分析一般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具體項目和目標。統計分析具體程序如下:
(一)根據統計分析的目標確定統計分析方案,包括目標任務、統計分析方法、數據所屬期間、分析指標、指標口徑。
(二)從數據庫中提取數據,整理匯總歷年數據及相關指標數據,編制統計表、統計圖。
(三)對統計結果作對比、計算,分析社會保險情況,撰寫分析報告。
第七條統計環節在進行統計分析過程若發現統計結果出現與事實不符等問題,應重新核對數據,了解問題出現的緣由,尋求解決辦法。必要時應提交書面意見,并在下幾期作跟蹤對比分析。
第八條統計環節應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社會保險發展預測,經業務負責人審核后,呈社保機構負責人審閱。具體程序如下:
(一)根據業務需要確定發展預測的目標,制定預測方案。包括預測的內容、項目、所需資料、預測方法。
(二)搜集、審核、整理資料。從數據庫中提取或從外部搜集數據,計算指標現值及預測值。
(三)分析統計資料,選擇預測方法,建立預測模型。
(四)進行分析預測。
(五)計算、分析預測誤差,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定性分析,評價預測結果是否切實可行。
(六)提交專題報告并提出可行性建議。
(七)追蹤監控,修正數學模型,并作分析說明。
第十二章社會保險稽核
第一條社會保險稽核,主要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節舉報稽核
第二條舉報人通過來信、來人、電話等形式舉報單位、個人違反參保、繳費、待遇領取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稽核環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對通過信函舉報的,經辦人員應根據舉報材料,填寫《社會保險舉報情況登記表》,在3個工作日內送業務負責人批辦,。
(二)對到稽核環節當面舉報的,一般應由兩名工作人員接待。接待人員要認真聽取舉報人的陳述,詳細記錄舉報內容,向舉報人收集書面資料,并填寫《社會保險舉報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經舉報人簽名確認后,一份給舉報人,一份在3天內送業務負責人批辦。
(三)對通過電話舉報的,接話人員應認真填寫《社會保險舉報情況登記表》,在3天內送業務負責人批辦。
第三條稽核環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立案。對需要立案的,指定稽核小組成員(兩人以上)、稽核方式;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批轉有關人員草擬《不予稽核立案告知書》,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經業務負責人簽發后,通知舉報人;對案情重大的舉報案件,應提出擬辦意見,呈社保機構負責人批辦。
第四條稽核經辦人員應根據批辦意見,分析舉報材料,向舉報人了解、核實情況,對照有關政策,草擬稽核行動方案,經業務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實行書面稽核的,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向被稽核對象發出《社會保險書面稽核通知書》,要求被稽核對象在限期內提供有關稽核所需要的報表、資料。
(二)被稽核對象報送資料后,經辦人應對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要求的,填寫《社會保險稽核調閱資料清單》,由報送人簽名核對后,將第二聯交報送人,并做好《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對不符合報送要求的資料、數據,應要求被稽核對象補報或重新報送;對關鍵性證據材料應復印,要求被稽核單位蓋章后留存,其余報送的原件于稽核結案后退回被稽核對象,并履行交接手續。
(三)根據需要可對舉報人、被舉報單位有關人員、被舉報人進行詢問,做好筆錄,填寫相關的稽核表格,并要求當事人簽名確認。
(四)發現單位、個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稽核環節認為有必要的,可采取實地稽核的方式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核。
第六條實行實地稽核的,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根據案情的需要,實地稽核前3天向被稽核對象發出《社會保險實地稽核通知書》,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單位,必要時經社保機構負責人批準,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實施稽核時,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向被稽核對象表明身份。
(三)根據確定的稽核內容,對被稽核單位的勞動用工、工資收入、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帳冊、會計憑證等與參保、繳費有關的情況、資料或待遇領取人員的出生年月、退休時間、待遇領取情況等進行核查。稽核時應填寫《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認真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摘錄等方式獲取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和數據。對摘抄、復印的資料或數據,應由被稽核單位有關人員的簽字確認及單位蓋章。
第七條通過書面稽核或實地稽核取得有關材料后,經辦人員應及時進行整理分析。沒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草擬《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草擬《社會保險稽核整改通知書》。其中,《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應在稽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送達,《社會保險稽核整改通知書》應在稽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送達。兩種文書經稽核環節負責人審核、經辦機構領導審批后,加蓋社保機構印章。
第八條《社會保險稽核整改通知書》發出后,經辦人員應及時跟蹤整改情況。被舉報人在限期內如果沒有按規定整改,經辦人員應提出《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經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報請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
第九條對于稽核后認為不要求被稽核對象整改的案件,發出《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后可結案;對于稽核后要求被稽核對象整改的案件,被稽核對象在限期內整改的可結案,稽核對象不在限期內整改的,向行政部門發出《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后可結案。對于擬結案的稽核案件,由稽核經辦人員填制《社會保險稽核案件結案審批表》,經稽核環節負責人審批后,將有關資料一起歸檔,并應及時用電話等形式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節日常稽核
第十條稽核環節應按照上級布置的稽核任務以及本級工作安排,每年適時擬定全年稽核工作的總體計劃,報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實施。稽核工作計劃應明確總體目標、任務安排、完成時限及主要措施。
第十一條實施稽核計劃時,應合理確定被稽核對象。稽核環節應對參保單位當年申報的職工人數、繳費工資基數以及參保單位、個人提供生存證明等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對繳費人數、平均繳費工資下降幅度大或平均繳費工資明顯低于本行業平均繳費工資的單位,以及沒有及時進行領取待遇資格審驗的單位、個人,應督促其進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礎上,應按計劃有針對性、有代表性地選擇確定被稽核對象的具體名單。
第十二條確定稽核對象后,應制定具體稽核行動方案。稽核行動方案應著重明確稽核項目、稽核人員、工作步驟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條制定稽核行動方案后,稽核人員應及時收集有關政策規定、統計數據和年檢信息等相關資料;了解被稽核單位的單位性質、行業分類、從業人數、單位申報工資基數等基本情況;了解收集待遇領取可疑人員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日常稽核的書面稽核和實地稽核的程序,與舉報稽核的書面稽核和實地稽核程序相同。
第十五條稽核計劃完成后,稽核環節應及時撰寫總結分析報告。同時,建立社會保險稽核案件卷宗。
第三節稽核案件的督辦和轉辦
第十六條收到上級主管部門有關社會保險稽核督辦案件后,稽核環節應對督辦案件進行分析,對應由本級直接辦理的案件,由稽核環節按照舉報稽核程序進行處理;對屬于應由下級社保機構辦理的,稽核環節應擬寫《社會保險稽核案件轉辦(督辦)函》,轉下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并跟蹤其辦理情況。
第十七條稽核環節在稽核實施過程中發現所受理舉報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于舉報人留有聯系方式的,還應在移送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信件等形式告知舉報人案件已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章業務復查與內部監督檢查
第一節業務復查
第一條社會保險業務復查,主要依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指定一個綜合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復查工作。
第二條參保人或其單位對社保機構核定其繳費工資、個人歷史信息、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申請復查的,復查環節應要求其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并提供能反映其本人觀點的證明材料。
對不屬于復查范圍,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到有關復議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條對屬于復查范圍的申請,復查環節受理人員應審核其申請內容是否完整。完整的復查申請應包括如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所在單位、聯系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請求事項、原行政行為的結論、要求復查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時間、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如果是口頭提出申請的,經辦人員應當場記錄其申請內容,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四條受理人員收到復查申請后,應交業務負責人閱批,確定經辦人員。復查案件一般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對于情況復雜,取證確有困難的案件可延長辦結時限,累計最長不超過40個工作日。
第五條經辦人員應在接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對復查申請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復查申請不屬于復查范圍或已超過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有效期限的,應擬寫《不予復查告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經業務負責人審核后,加蓋社保機構復查專用章,送達申請人。復查申請符合復查范圍、時效等條件的,經辦人員應擬寫《社會保險業務復查事項調查通知書》,附上復查申請書復印件,經業務負責人審核后,加蓋復查專用章,送達有關單位或原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業務環節,請他們就有關情況作出書面說明。
第六條原經辦環節收到副本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復查環節提供《關于xxxx情況的說明》,對作出被復查行政行為的時間、事實依據、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和有關情況進行說明,并附上有關材料。
第七條復查環節經辦人員接到原經辦環節的情況說明后,根據有關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草擬《社會保險業務復查結果通知書》。如果原經辦環節提供的材料不夠全面的,應調閱職工檔案,或向申請人所在單位調查有關情況。調查時間不計入上述審查時限。
《社會保險業務復查結果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通知的對象(申請復查的單位全稱,申請復查的個人的姓名),申請復查的時間,復查請求,復查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復查結論,申請人不服復查結論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落款,通知日期,抄送單位(如果是個人提出復查申請的,復查結果通知書應抄送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社會保險業務復查結果通知書》經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復查環節應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及其單位。
第九條復查結論變更原行政行為的,負責管理相關信息的業務環節應在接到復查結果通知書的5個工作日內按復查結論更改相關信息;需重核待遇的,待遇核發環節應在相關信息更改后的5個工作日內為申請人重核待遇,并將重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復查結果的落實情況由復查環節負責督辦。
第十條復查環節作出復查結論之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終止復查程序,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一)申請人提出撤銷復查申請的。
(二)申請人已向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
第十一條復查案件結案后,復查機構應當將案件的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節內部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內部監督檢查(簡稱內審),是指由社保機構負責內審工作的部門(簡稱內審環節)對各業務環節的業務管理、經辦規范情況、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以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內審環節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內審工作計劃,經社保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內審時限一般以本年度為主,必要時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內審可采用全面檢查或重點抽查的方式,內容包括:
(一)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注銷、驗證和補證等情況。
(二)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核定、補繳等情況。
(三)個人帳戶的管理情況。
(四)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辦理、支付、調整情況。
(五)個人歷史信息的建立、審核、更改情況。
(六)基金收入、支出、會計核算和預算的管理情況。
(七)其它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十四條在實施內審前,內審環節應提前7個工作日向被審業務環節發出內審通知書。通知書的內容應包括:
(一)被審業務環節的名稱。
(二)內審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審業務環節配合檢查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五)落款及簽發日期。
在特殊情況下,若事前下達內審通知書對內審效果有明顯影響的,經社保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不提前下達內審通知書。
第十五條內審人員應根據檢查情況編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應包括:
(一)內審項目工作底稿的編號。
(二)內審項目的名稱。
(三)內審事項發生的日期、文件號、憑證號、金額等。
(四)內審事項主要內容的摘錄。
(五)附件的主要內容及張數。
(六)被審業務環節相關人員簽名。
(七)檢查組制單人、復核人簽名及填制日期。
(八)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檢查組應在內審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以內),形成內部業務檢查報告。內審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內審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對內審項目的基本評價。
(三)認定存在問題的基本事實、造成的后果以及認定依據、證據和處理建議。
(四)提出加強業務管理的建議。
(五)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六)檢查組組長簽名。
(七)報告日期。
第十七條檢查組在提交內部業務檢查報告前,要征求被審業務環節意見。被審業務環節收到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檢查組對有異議的問題應進一步核實,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內審報告。
檢查組在上報檢查報告時,要將被審業務環節書面意見或說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報。內審環節負責人審核后,報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八條內審報告經領導審批后,內審環節應及時書面通知被審業務環節,要求被審業務環節按照局領導的批示,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被審業務環節應按內審結論通知的要求,積極進行整改落實,認真研究內審報告提出的管理建議,于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上報社保機構領導,并抄送內審環節。
第二十條檢查組在實施檢查時,如發現被審業務環節或個人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社保機構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一條內審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檢查組要將收集,的有關資料歸檔。
第十四章社會保險咨詢
第一條社會保險咨詢,是指群眾咨詢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檢舉、揭發社會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主要依據國務院《條例》和社會保險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群眾來信處理
第二條群眾來信按集中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辦法處理。直接寄給社保機構或社保機構負責人(領導)收的群眾來信,由環節處理。直接寄給各業務環節的群眾來信,轉交環節登記處理。
第三條經辦人員應填寫《群眾來信登記表》,記錄來信人姓名、所在單位、來信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聯系地址、電話、反映內容,并編號備查。
第四條交由環節處理的信件,經辦人員應根據來信內容提出分辦意見,經審批后,轉交有關部門或工作人員辦理:
(一)咨詢、建議、反映情況類的,由環節直接辦理。
(二)對社保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復查環節按業務復查程序辦理。
(三)舉報單位存在違反社保法規行為或舉報冒領養老金的,轉稽核環節按稽核程序辦理。
(四)舉報、投訴社保機構工作人員的,轉內審環節辦理。
(五)要求辦理社會保險具體事務的,轉有關業務環節辦理。
(六)無聯系姓名、地址的,暫不處理。
第五條信件轉辦時,經辦人員應與有關環節做好交接,并在來信登記表上簽名,防止信件丟失。對轉辦的重要信件,經辦人員應對辦理情況進行跟蹤。
第六條來信一般應在60日內辦結。來信要求回復的,經辦環節應予回復。來信中注明聯系電話和聯系人的,可電話回復;無聯系電話但地址、聯系人清楚的,以便函形式回復,蓋社保機構專用章發出。
第七條來信辦結后,經辦人員應在來信登記表上填寫辦結情況并由辦理者簽名。
第八條來信如有領導批示的,或外單位以公文形式轉來的,按公文處理程序處理。
第九條環節應按月匯總群眾來信及處理情況,對來信集中反映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領導批辦信件的辦理情況進行反饋。
第二節群眾來訪來電處理
第十條單位、參保人、群眾到社保機構咨詢社會保險政策和經辦程序、反應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由環節負責接待。單位或參保人咨詢涉及自身的參保信息或待遇,由相關業務環節負責接待。申辦人在辦理具體業務過程中咨詢相關政策和經辦程序,按首問負責制的原則,由受理人員負責解答。
第十一條接待群眾來訪或電話咨詢時,能直接解答的,接待人員應當場予以解答。不能當場解答的,應先將有關問題和聯系電話記錄下來,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來訪人提交書面材料的,接待人員應予以登記,并按來信處理。
第十三條接待人員發現情況復雜的,應及時報告業務負責人,必要時逐級上報。
第十四條各業務環節應按月對來訪、來電反映的問題進行歸集整理。對重要問題或反映較多的問題,應書面報告社保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章業務檔案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社會保險業務工作中形成的,記錄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待遇核發及基金收支情況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數字信息等原始記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主要依據《*省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粵社保[*]36號)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業務檔案的預立卷
第二條各業務環節在辦理日常業務中,每辦完一項業務,業務工作人員應將其所有的社保材料收集齊全,并按核定表放最上面、申報表和附件材料放于其下的要求組成“件”。
第三條各業務環節每月應根據社保檔案分類方案,將本環節收集齊全的“件”進行分類,按業務辦結時間分年度和月份組成“卷”,并按照業務檔案管理的要求預先進行整理、排列、編號、裝訂。對每一卷業務檔案,各業務環節應對照業務辦理情況檢查各件是否齊全完整后,填寫一式二份的卷內文件目錄,一份裝訂于案卷首頁,一份匯總交與檔案管理環節。
第四條各業務環節應定期向本單位檔案管理環節移交預立卷的社保檔案。移交時,須詳細填寫《社保業務檔案移交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經移交人和本業務環節負責人簽名后,交專職檔案人員簽收,業務環節和檔案管理環節各存一份。
第二節業務檔案的管理
第五條檔案管理環節接收業務檔案的移交必須進行核查和驗收,根據業務環節填寫的《社保業務檔案移交情況登記表》和業務管理系統對照檢查所移交的業務檔案與實際業務辦理情況是否一致,業務檔案預立卷是否符合檔案管理要求。
第六條經驗收合格的業務檔案由檔案管理環節進行檔案立卷入庫處理。立卷的檔案須按順序置人檔案盒保存,檔案盒須制作封面和背脊,標明盒內各卷內容。各類檔案按年度編制檔案目錄和立卷說明。
第七條檔案資料進庫或調出,檔案管理環節必須進行登記、統計,按規定填寫《業務檔案出入庫情況登記表》。
第八條業務環節借閱檔案須在《業務檔案內部借閱表》上進行登記,并按規定借閱。